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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變更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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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變更申請書

    第1篇:股權變更申請書范文

    我公司原是商業性零售企業,注冊資金30萬元。近年來,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和企業積累的增加,商店注冊資金已于年前調整為500萬元;同時,商店又新:蓋了一處 平方米的倉庫,初步具備了經營批發業務的條件。該項變動業已報請xx市商業局批準,特申請辦理變更經營方式登記手續,請審查核準,予以變更登記。

    xxx市客隆百貨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xxx(簽字蓋章)

    x年x月x日

    1,外資企業擬變更為內資企業的申請報告,企業蓋章,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

    附企業原登記機關同意變更的函件.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簽署

    《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委托書應由全體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交外經貿委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復印件.

    原股東同意變更的決定 提交原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應提交轉讓生效的協議).

    涉及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其中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由所出資企業批準.

    變更后的公司章程 兩份(發照時退還一份),由全體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出資人蓋章.

    變更后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企業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2)外商投資企業受讓股權,如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如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的,除應提交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省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驗資證明

    驗資報告有效期為90天,逾期應當重新驗資.

    3,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1)董事,監事任職應提交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委派文件.(2)經理任職提交董事會聘任決議,由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兼任經理的,還要提交出資人同意的文件.(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董事,監事審查意見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由出資人蓋章;經理的審查意見由董事會成員簽字.注: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及《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的指定文件.

    企業住所證明 (涉及變更住所時提供)

    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提交產權證復印件或者權屬證明材料或者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屬于租,借房屋的,還應提交租賃協議,租賃(借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2篇:股權變更申請書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是北京市政府批準并具有從事產權(包括技術)項目交易資格的專營經紀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在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現雙方就相關委托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掛牌出讓其公司股權和技術產權。

    產權名稱 評估 金額 擬成交額

    股權

    技術產權

    2.甲方委托乙方尋求合資合作伙伴。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乙方的服務內容

    1.接受甲方委托為其產權在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提供服務;

    2.為甲方的產權項目進行融資策劃、項目包裝(此項內容須另簽補充協議);

    3.為甲方的產權項目進行融資推介及撮合;

    4.融資完成后為甲方辦理各類變更手續。

    四、費用支付

    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掛牌服務費(含掛牌費)2019元/年;

    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詢及項目包裝費_____元 (具體金額及付款方式另見補充協議);

    交易完成后,甲方須按成交額的2-5%計_____元向乙方支付傭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產權變更手續代辦費_____元。

    五、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從乙方獲取正常的交易信息,并要求乙方保障其正當的交易權利;

    2.向乙方提供《產權上市申請書》、出讓方證明材料、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并填報乙方有關表式內容;

    3.遵守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

    4.對乙方的相關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5.向乙方支付約定的報酬

    六、乙方權利義務

    1.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權限、要求和協議期限為甲方掛牌提供服務,并協助甲方進行相關交易活動;

    2.在甲方符合掛牌條件時須向甲方出具證明憑證;

    3.對甲方所提供的相關材料承擔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七、承諾及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和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有效,如有不實,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2.甲方應保證掛牌交易的產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3.乙方應謹慎合理地處理甲方產權的掛牌行為,并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由于乙方的不正當行為給甲方產權掛牌交易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協議的解除

    1.若本協議履行期滿未能成交,本協議自動解除;

    2.若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因內容不真實或違反《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造成未能掛牌或摘牌的,本協議自動解除;

    3.若乙方未按本協議規定協助甲方進行本次項目掛牌,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返還已支付的相關費用。

    九、爭議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且自行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應遵照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的相應規則或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由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3篇:股權變更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并或分立。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并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擬合并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審批。

    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征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資者已經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付出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公司可以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第十二條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資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者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四條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條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條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三)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條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后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中國內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企業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與中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該規定的,須經外經貿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批準。

    第十九條與公司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已經投資設立的企業,成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業,應當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要求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的企業中持有股權。

    第二十條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公司新設合并,由合并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

    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合并的申請書和公司合并協議;

    (二)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八)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的,申請人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已投資設立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公司合并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擬合并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在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之前,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請。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有關解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復。超過十五日,原審批機關未作批復的,視作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

    如果原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作出不同意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擬解散公司可將有關解散申請提交原審批機關與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共同的上一級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該部門應自接到有關公司解散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如果審批機關不同意或不批準公司合并,則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足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分立的申請書;

    (二)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

    (三)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八)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公司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分立協議各方擬足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第二十六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復。

    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為外經貿部的,如果外經貿部認為公司合并具有行業壟斷的趨勢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控制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關文件后,召集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擬合并的公司進行聽證并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前款所述審批期限可延長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七條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于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應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債權人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公司債權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債權人同意擬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該債權人的主張不得影響公司的合并或分立進程。

    第二十九條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并公司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二)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三)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一條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加入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公司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通過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采取存續分立形式的,存續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的僅由公司辦理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手續。

    第三十二條公司合并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續或新設公司的事宜,到相應的審批機關辦理有關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手續。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自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手續。

    設立登記應當在有關公司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完結后進行。

    公司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公司財產處置方案及債權、債務承繼方案和審批機關批準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四條公司為新設合并或分立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后,當事人不依法辦理有關公司設立登記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司投資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審批機關變更或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變更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變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換發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的,存續或新設的公司,還應根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機關,辦理相關的審核手續。

    第三十八條在公司合并或分立過程中發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在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過程中,外國投資者購買內資企業股東股權的,其股權購買金的支付條件,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地區投資舉辦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4篇:股權變更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保障國有產權依法流轉,優化資源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程》《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國家出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通稱轉讓方)將合法擁有的國有產權及相關財產權利,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通稱受讓方)的行為。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的國有產權變動行為,必須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鼓勵其他產權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交易。

    第五條產權交易的內容包括:

    (一)國有產權、股權轉讓;

    (二)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特種行業經營權、出租車經營權的出讓;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資產處置;

    (四)公共債權的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本辦法涉及土地處置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市國資、財政、國資、監察、工商、審計等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轉讓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設有擔保物權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產權交易機構

    第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咨詢等配套服務,對產權交易行為進行審核、監督、鑒證、確認,并履行相關職能的事業法人。

    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產權交易市場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

    (二)提權交易信息、咨詢服務;

    (三)審核、監督產權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四)對產權交易行為進行鑒證;

    (五)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產權交易的有關重大情況;

    (六)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產權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國有產權交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網絡競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由拍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拍賣公告,組織實施國有產權的拍賣活動。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投標,是指由招投標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有關規定招標公告,組織實施國有產權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網絡競價,是指在公告期滿后,征集產生的意向受讓方有兩個以上的,通過交易中心建立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意向受讓方競爭產權標的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由產權轉讓方委托交易中心進行掛牌公開交易;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及提交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核;

    (三)掛牌:交易中心通過網絡或其他媒體公開產權轉讓信息;

    (四)交易:在公開掛牌期間,若有兩家以上(含兩家)符合資格的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交易中心應采取拍賣、招標或網絡競價的方式組織交易。若僅有一家提出受讓申請,交易中心可組織出讓方與受讓方進行洽談后協議成交;

    (五)鑒證:達成交易后,交易中心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鑒證。

    第十六條國有產權在向交易中心辦理交易委托手續前,應按規定程序向資產監管部門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經批準同意出讓的國有產權,出讓方應對擬出讓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資產管理部門進行核準或備案后進行轉讓,涉及企業整體產權轉讓或實際控制權轉讓的應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具有資產審計、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審計、評估。

    第十八條轉讓方申請產權交易,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資格證明;

    (三)轉讓標的權屬證明;

    (四)產權所有者或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轉讓的批文;

    (五)轉讓產權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備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意向受讓方申請產權交易,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產權的申請書;

    (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保證條件。

    產權交易雙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須真實、完整、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并應接受交易中心的審查監督。

    第二十條經審核符合進場要求,資料齊全的項目,交易中心應當辦理進場委托手續。

    第二十一條產權轉讓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中心網站和市級以上(日報或國家級金融類)公開發行的報刊,向社會公告產權交易信息,首次公告信息的期限原則上不低于7個工作日(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為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產權轉讓信息一經公告,轉讓方不得隨意提出撤銷或停止掛牌。

    因特殊原因,轉讓方要求撤銷或停止掛牌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

    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二十四條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查合格,予以辦理產權受讓報名登記。

    第二十五條在公告期限內,若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符合資格的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的,對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的產權轉讓項目,應采取拍賣、網絡競價優先的方式進行;對不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的產權轉讓項目,應采取招標優先方式進行交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若兩次公告仍僅有一家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經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產權交易機構可組織受讓方與出讓方進行洽淡,協議交易。

    第二十六條國有產權轉讓底價或標底應以核準或備案后的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二十七條意向受讓方參加公開競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填寫《受讓意向登記表》;

    (二)繳納競價保證金;

    (三)領取《競價須知》和競價文書;

    (四)公開、集中競價;

    (五)簽訂競價成交確認書;

    (六)支付價款或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以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意向受讓方最高出價低于轉讓標的保留價的,本次交易無效,由產權交易機構重新組織公開競價。

    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三十條參與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及其他競價方式的意向受讓方應在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的期限內按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或評估價的5%以內交納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將交易保證金匯入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的賬戶。逾期未繳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三十一條交易中心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條產權交易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標的;

    (三)價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關債權、債務的處理事項;

    (五)產權交割事項;

    (六)有關職工安置的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簽約日期;

    (十)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交易中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備案或審核,并由交易中心出具產權交易鑒證。

    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出讓方、受讓方應按合同約定完成產權交割和資金交付,并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財政、國資、工商、稅務、國土、房產、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在為國有產權交易雙方辦理有關手續時,應要求其提權交易合同及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

    第四章產權交易的行為規范

    第三十六條在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應當中止:

    (一)交易期間第三方對出讓方的產權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讓暫不能進行的;

    (三)企業國有產權整體出讓時,企業安置方案未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

    (四)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產權交易應當終止:

    (一)人民法院、資產監管機構、仲裁機構確認出讓方對其委托出讓的產權無處分權而發出終止出讓書面通知的;

    (二)產權實物滅失的;

    (三)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在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出讓方或受讓方不具備出讓、受讓資格的;

    (二)雙方惡意串通故意壓低底價的;

    (三)須履行審批手續而未經審批擅自出讓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五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操縱交易市場、擾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損于公平交易等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產權交易活動中、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二條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產權“進場交易”情況的查處力度,凡未按規定進入產權交易機構、未按規定規范轉讓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一律視為違規;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的國有產權交易,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分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實施的具體程序,格式文本,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本辦法制定及印發。

    第四十七條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產權交易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鼓勵非國有、非集體產權交易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5篇:股權變更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民間融資,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自有資金為主,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額資金借貸服務的經營行為。民間融資公司是指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民間融資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融資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民間融資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區金融辦負責民間融資公司規范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并負責向區政府、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和市金融辦報告工作。

    第六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和分工,做好規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設立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

    (三)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10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元以上;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及業務操作規則、風險控制制度等。

    第八條擔任民間融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第九條民間融資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向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額資金借貸服務;

    (二)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設立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向區金融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民間融資公司申請書。包括:擬設立的民間融資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簡歷;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當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民間融資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民間融資公司的協議;

    (六)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持股比例等。法人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通過上一年度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法人單位應當提交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應當提交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七)法人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及資信證明和自然人股東出資的資金來源說明及資信證明等有關資料;

    (八)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區金融辦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初審,經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出具同意函,由民間融資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民間融資公司憑區金融辦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民間融資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憑區金融辦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五條民間融資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區金融辦負責監督。債務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者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六條民間融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七條民間融資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以及清算,參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融資公司出資入股。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法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公司治理和財務狀況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入股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條自然人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一條其他經濟組織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

    (四)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二十三條民間融資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應當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民間融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股東發生變化、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應當報請區金融辦審核后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五條民間融資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擴股資金及其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民間融資公司原則上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面向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提供借貸服務,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利率,且對單戶的放貸余額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0%。資金的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結算渠道,一般不得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二十八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明確的投資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以及完善的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民間融資公司的借貸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

    第三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定期向區金融辦報送相關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以及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高管人員和股權變動等重大事項的信息。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章規范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三條區金融辦應當建立民間融資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民間融資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動態監測。

    第三十四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建立民間融資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交流情況信息,密切協作配合,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依法查處非法或者變相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行為。

    第三十五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及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民間融資行業重大風險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和市金融辦報告民間融資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本條所稱重大風險事件,是指:

    (一)民間融資公司引發的;

    (二)民間融資公司發生詐騙,金額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

    (三)民間融資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四)民間融資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主要負責人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發現民間融資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民間融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或者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

    (七)其他要求報告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區金融辦應當建立專項檢查制度,不定期對民間融資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應當予以配合。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民間融資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民間融資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區金融辦負責每年3月30日前對民間融資公司進行年審,將有關情況報市金融辦,并通報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對年審不合格的民間融資公司,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定職權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暫停部分業務;情節嚴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取消其經營民間融資業務資格。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區公安分局、區金融辦、周村工商分局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其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民間融資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停業,委托指定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并依據審計結果進行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民間融資公司有非法集資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債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經營民間融資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對經營規范達到“省小額貸款公司”及“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求的民間融資公司,優先支持其轉制變更為相應的金融類經營公司。

    第四十三條對民間融資公司實行財政鼓勵政策,自規范確認之日起給予其2年實際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補助,用于扶持發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從事信托、股權、創業投資等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6篇:股權變更申請書范文

    借款合同范文一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共識,并簽訂本借款合同。

    一、 借款金額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將往乙方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轉入資金 萬元,乙方提供的 銀行賬號為: ( 支行)

    二、 借款期限

    乙方借款期限為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借款利息和支付期限

    每月利息為人民幣 元,直至本金還清日止。利息應在每個月的第 日支付。

    四、 借款用途

    本項借款用于乙方的資金周轉等相關項目,不得挪作非法用途。

    五、 借款的償還

    乙方須在該筆借款到期前分期償還該筆借款或者在到期日前一日一次性償還該筆借款。如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立即向乙方提起收回該筆借款,同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使用該筆借款;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因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出現轉讓、轉移資產以及其他影響償還該筆借款的情況;

    3. 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或擔保人丙違反合同中為其設定的任何一項義務。

    六、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允許乙方提前償,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但乙方應承擔因提前償還發生的費用。

    七、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合同的其他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八、 違約責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或者本金的,甲方有權以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4倍利率計收違約金。

    2.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乙方應該承擔甲方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一切實現債權的費用。

    九、抵押及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夠得到清償,乙方將 所有的房屋抵押,該房屋位于深圳市 區 路,房地產名稱為 ,房產證號為 號。

    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甲方代為保管。

    3. 擔保人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鑒定、登記等所有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十、費用 與合同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十一、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如乙方到期不能全部償還該筆借款本息,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2.乙丙雙方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乙丙雙方繼續承擔相關的責任。

    3. 本合同由合同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終止。

    4.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的,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地提起訴訟。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另行訂立合同,另行訂立的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為進行公司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20xx年3月23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03月23日

    借款合同范文三借款人姓名:

    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廣州居住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貸款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授權人(有授權人時):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幣種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實際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提款日以借據(詳見附件《借款借據》)為準。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計結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內合同利率不變。

    2、利息計算,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月計算:即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月數計算,具體公式為:

    利息=本金x實際用款月數x月利率;

    月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年12月,換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結息方式:甲方應在每次提款前預付壹個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結息,按每次提款對應日(如無對應日則按當月最后一日)作為結息日。

    若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不在付息日,則該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為付息日,借款人應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4、罰息

    (1)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按照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罰息,以本條第3款約定的結息方式,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罰息利率,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提款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項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審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3、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議書和授權書;

    4、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

    上述提款條件未滿足,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但貸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條 提款:甲方憑抵押物抵押登記受理回執原件提款人民幣 元整。

    第七條 借款發放和資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賬戶作為借款發放賬戶,戶名: , 賬號: ,開戶行: 。

    2、借款資金發放后,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借款使用記錄和資料,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重新確定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2)借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3)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用途支付借款資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滅失或貶值幅度達30%及以上;

    (6)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承債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借款、涉訴重大案件、對外提供擔保等)。

    第八條 還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隨借隨還,額度循環使用。每次用款時間不少于壹個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數倍計息,不足15天,按15天計息。借款人每次還款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有權就擬還款金額×月利率×50%的標準計收補償費。

    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借款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在分期還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貸款人指定以下賬戶為還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九條 擔保

    1、在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擔保方式:

    (1)下列保證擔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質押人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如下:

    2、上述擔保合同或協議將另行簽訂,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內容為準。

    3、借款人保證貸款人為上述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借款人對提供的上述擔保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質押、再抵押/質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貸款人利益的行為,貸款人將通過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4、在借款人出現逾期還貸或擔保人違反上述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侵害了貸款人擔保權利時,貸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預先行使追償權并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直至貸款人收回借款人應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其他費用)為止,借款人自愿放棄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辯。

    第十條 聲明與承諾

    1、借款人聲明如下:

    (1)借款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是真實、完整、準桷和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證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明、戶口證明);

    ②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家庭現有財產清單及相應財產所有權憑證、銀行開戶情況及銀行對賬單、財產保險單;個人(及配偶)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③經營企業資信證明材料:經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工商登記注冊證明資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④經營企業資產狀況:經營企業現有財產清單及名單項下財產所有權憑證、有效證明書;銀行開戶情況、貸款卡及年檢登記卡、銀行對賬單;購銷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單:

    ⑤擔保證明資料:設定抵押、質押物權名稱、編號、實物照片及所有權憑證(不動產含產權證、共有權證和最新查冊信息等);股權憑證:有價證券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開戶手續、股東代碼卡;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及資料。

    (4)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①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未按期償付的應付債務,有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②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③借款人經營企業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良記錄;

    ④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爭議;

    ⑤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重大債務或重大或有負債;

    ⑥借款人與配偶存在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⑦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向貸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借款人經營企業及貸款項目達到國家環保標準,非國家相關部門公布和認定的能耗、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和項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風險;

    (6)借款人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貸款人披露了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7)借款人聲明的其他事項: 。

    2、借款人承諾如下:

    (1)按照貸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時向貸款人報送其經營企業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報、季報或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與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借款人經營企業進行合并、分立、減資、股權變動、入伙、退伙、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5)如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借款人應在事項發生后及時通知貸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就業狀況;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財產、負債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

    ③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變更名稱、公章、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

    ④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營企業或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財產或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稅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按查處或采取處罰措施;或在擔保物上設置新的擔保;

    ⑥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等;

    ⑦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股東、董事和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⑧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⑨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出現經營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等一切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6)借款人授權性承諾:

    ①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貸款人的授權委托書是專門用于處分抵押、質押物的專項委托書,一旦借款人逾期還貸,貸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抵押、質押物權憑證處分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物品,保證貸款人優先受償,該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和保障為止;

    ②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拍賣行的委托書是專門用以實現貸款人權利的專項委托書,負責辦理此項事務的唯一人為貸款人,該委托書的權利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為止。任何公告、掛失、提前支取聲明宣布授權委托書無效或否認授權委托書的方式均是無效的(若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此行為,將視為惡意侵占)。任何單位、個人企圖以各種方式替代貸款人特殊資格的行為均無效。

    (7)為了便于貸款人實現權利,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實現權利的選擇權,如貸款人認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通過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更有利于實現到期權利,則貸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還貸事實發生之日起,即刻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持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將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否則視為借款人為欺詐行為。

    (8)借款人對貸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各類通知及時簽收。

    (9)借款人承擔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保險費等。

    (10)借款人承諾的其他事項: 。

    3、貸款人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身份、財務和生產經營方面的非公開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

    l、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或未將獲得的資金用于本合同約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4)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等規定的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

    (5)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產和負債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7)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而將重大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8)借款人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9)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或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處罰措施,或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政策被媒體曝光,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行業標準而造成責任事故,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經營企業已經或可能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有涉及黑社會活動、吸毒、賭博、走私等違法行為;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發生欠稅、欠費或經常性拖欠職工工資情況;

    (15)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6)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擔保資料不實,致使貸款人無法實現債權的;

    (17)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為的;

    (18)借款人虛構事實,故意騙取貸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簽訂后,未按合同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任何擔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20)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貸款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現上述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貸款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2、當上述借款人違約事項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時間,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借款人、擔保人繼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和擔保物;

    (3)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取消、終止對借款人的授信額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的提款等業務申請;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終止發放、支付和辦理;

    (5)宣布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6)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8)行使擔保物權;

    (9)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0)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或其他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加蓋指模),貸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需變更或修改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原條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請書;

    2、借款借據;

    3、委托扣款還貸協議。

    第十五條 權利和義務轉讓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貸款人的轉讓行為無須征得借款人同意。

    3、貸款人有權根據其經營管理需要授權其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債權劃歸其分支機構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上述行為無須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貸款人權利義務的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提起訴訟、提請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權利。

    2、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3、貸款人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依法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信息;

    4、本合同的條款標題僅用于參考,不構成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對標題項下內容及其范圍也不構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還款曰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6、貸款人因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者監管部門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有權終止或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監管部門要求變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項下單項協議。因該種原因致合同終止或變更使貸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執 份,貸款人執 份,登記機關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簽字加指模)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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