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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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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論文

    第1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時,往往會由于建設經驗較少而導致出現各種問題,這些問題都可能會導致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受到一定的阻礙,影響了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而且,我國的人口、環境等方面的問題,還可能影響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以下就是對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進行的簡要概述,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一,我國所建立起的環境友好型社會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紕漏,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為嚴謹的管理和制約,嚴重降低了資源的利用率,影響了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違背了我國一直秉承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另外,我國對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保護程度仍然不夠,法律的制約還不成熟。這些都將會導致我國法制建設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嚴重阻礙了我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第二,我國在對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主體認識程度不夠,無法在對建設主體的教育以及培訓等方面進行十分嚴謹的工作,這就可能會導致我國對法制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能進行地更為徹底地解決,在建設過程中出現更多的隱患,不利于我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法制建設。

    第三,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約性法制等都對我國環境等方面的建設提出了較為明確的措施。然而,這些法律并沒有將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建設提升到較高的法律地位上,這些都不能使得環境資源等方面的發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時也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受到較大程度上地影響。

    二、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主要措施

    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過程中,由于我國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各種處理問題的方式、制約問題的法律規定等都還不成熟,造成了一些問題的出現。因此,為了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解決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尋找出一些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措施成為了一項較為重要的任務,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相關部門要建立起適當的法律法規,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國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就是為了能夠充分體現我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法律方面做出較為嚴謹、科學的工作。我國需要在自然環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較為完善的法律制約,促進環境的科學發展,確保環境清潔衛生。另外,我國還應在對自然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方面做出更為嚴格的法律制約,確保自然資源得到更為合理的利用,促進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都將會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為科學、合理地發展。

    第二,我國要注意對國際上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發展建設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設經驗等進行適當地吸取,摒棄較為落后的建設發展模式。在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時刻明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主體,確保建設能夠得到貫徹落實,避免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發展。另外,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中,我國還要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養,促進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方面的發展。

    第三,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進行適當的修整、完善。相關部門可以制定出適當的獎懲制度等,對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進行科學、有效地指導。同時,我國還應當注意避免國際上阻礙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發展的文化的影響,建立健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

    三、結語

    第2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優點機關事業單位為國家做出的貢獻是巨大的,所以,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要比一般企業的社會保險呈現出一定的優越性,為了能夠使機關事業單位招納到更加優秀的人力資源,在機關事業單位采取較為優越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企業的社會保險制度一般遵循保險的待遇與員工繳納的保險金額是呈正相關的,由于企業的性質不同,因此,企業的員工享受到的社會保險的福利也是不同的。在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中,還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制定了醫療補助,體現出巨大的優勢。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實踐與法制建設探索

    (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社會保險的基本構成,指的是國家的社會保險統一遵照一定的規定制定,使社會保險實現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的穩定,將不同層面的結構有機地統一在一起。社會保險的橫向結構一般指的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縱向結構一般指的是由于各企業經營狀況的不同,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形成的不同保險的組合,運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制定的相關的保險規章制度。我國社會保險與法律體系一般是由三個不同的制度構成的,一是我國的憲法,起到對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約束,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三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同的規章制度。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與法制建設的措施

    機關事業單位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穩妥的社會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的改革要根據自身的財政情況,因為在社會保險的改革中會遇到各種突發的狀況,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狀況可能會出現不穩定的情況,而且,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情況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制定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法制制度時,應該靈活地考慮實際問題,對于那些財政狀況不是特別好的機關事業單位,可以采用統籌基金賬戶空賬的方法。

    三、結束語

    第3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關鍵詞:德國;社會市場;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第4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基于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把尊老愛幼與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第5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關鍵詞:職稱;評價;社會化

    職稱社會化評價是指按照社會公認的標準條件,由具有權威的評價機構,用科學適用的人才測評手段,對申報人員進行職稱等級認定的過程。它包括評價對象、評價標準、評價組織、評價手段和評價結果的社會化。我國現行的職稱制度是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它的政策依據是1986年國務院的《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實施,我國的職稱改革也在不斷地深化。在借鑒國外職稱制度經驗的基礎上,職稱社會化評價在1991年深化職稱改革初期被提了出來,全國統一的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等專業系列的職稱考試中出現了它的雛形。而職稱社會化評價被確認的標志是1999年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國家人事部在會議上提出:“要深化職稱改革,逐步建立政府宏觀指導下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化評價機制。”從此,“個人自主申報、社會量化評審、單位自主聘任”成了深化職稱改革的熱點問題。全國各地陸續出臺了相應的規定,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時至今日,個人自主申報、單位自主聘任在一些地區和單位進行了嘗試,可社會量化評審未見新的突破,本文擬在這方面進行一些探討。

    一、職稱社會化評價的客觀要求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需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職稱評價機制必須與之相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堅持公平競爭原則。在職稱社會化評價中,要體現公平原則,就必須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確定的由政府利用行政手段組織評價的方法。要使人人有相同的機遇,以客觀標準為依據,全面公正地進行評價。要體現競爭原則,就是要通過評價對象之間的競爭,達到優勝劣汰的目的。同時還要通過評價機構間的競爭,篩選出能客觀公正、采用科學的評價方法、評價吻合率最高的評價機構。要體現法制原則,就要避免人為因素,杜絕行政干預,用社會公認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價和使用j以保證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2.人的社會屬性的需要

    馬克思認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應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產生于社會,服務于社會,是社會的資源。計劃經濟體制下,人屬部門所有,對人的評價、使用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管理,出現了單位化、部門化、地區化的傾向。

    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的社會化屬性得以恢復,人才的市場化配置正在實施,人員在全社會流動的態勢已經形成。這就要求人員在被社會使用時,必然要以社會公認的評價結果作為依據。

    3.深化職稱改革的需要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世界上較為通用的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價、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它在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了激勵作用。同時,通過社會評價和準人制,對社會安全達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這項制度在我國實施10多年來,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由于一直用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進行運作,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組織實施,無論是在評價標準還是在評價方式上,社會的公認度都有待提高。再加上地區、部門間的眾多保護,使得職稱的信度和效度大打折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競爭激勵作用未能充分發揮,這就需要建立起社會公認的社會化評價體系。

    4.人才激勵的需要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職稱的存在主要是宏觀管理、激勵導向、以及為社會提供用人依據的需要。就宏觀管理而言,它又包含保障社會安全和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待遇分配。在計劃經濟年代,職稱在一段時間內最重要的作用是作為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待遇的依據。

    而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職稱的主要職能應該是政策導向、保障社會安全、為用人單位提供用人依據。

    從政策導向而言,是通過評價標準引導專業技術人員去掌握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通過創立公平的社會環境,激發專業技術人員的競爭意識;從保障社會安全、為用人單位提供用人依據而言,需要引入多種科學實用的人才測評方法,全面準確的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價,這些都有賴于職稱的社會化評價。

    再加上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傳統觀念影響,以及管理的需要,職稱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待遇的職能還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待遇的角度來看,要考慮很多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性,要使各方面大體平衡,要使社會普遍認可。也就是說,需要職稱的社會化評價。

    二、職稱社會化評價的困難因素

    1.職稱的法律地位尚未確定

    職稱的法律地位是社會化評價的基礎。無論是從保障社會安全的角度,還是從中國目前客觀實際出發,職稱制度都必須存在。可職稱制度改革至今,其法律地位尚未被確定。在實際操作中,全國統一評的、地區組織評的、單位自主評的職稱混雜在一起,而其中的區分又較為困難,使人們感覺職稱評價有點亂,政府在宏觀管理上也碰到了困難。當誰都可以去組織評價職稱時,職稱就失去了作為對專業技術人員使用和管理的社會參照物的作用,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我們也就無法去談社會化評價。只有當國家從宏觀管理的角度,通過法律明確哪些領域、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進行職稱評價,并明確各類職稱獲得的方法和程序,我們才有可能去討論職稱社會化評價問題。

    2.評價標準的社會化困難重重

    評價標準是社會化評價的依據。沒有標準,評價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評價標準的社會化就是說評價標準符合社會的客觀實際,得到社會認可。由于職稱涉及面廣,級別又多,再加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對職稱的要求也在隨之變化,這就使得職稱標準的制定相當困難。職稱改革以來,國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職稱標準的修訂j但時至今日,科學的職稱評價指標體系還是尚未攻克的難題,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基本指標和動態指標、理論水平和實際能力都是一些較難處理的矛盾。

    3.評價對象的社會化有待落實

    評價對象的社會化是社會化評價的前提。社會化評價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它需要評審對象的社會屬性得以充分體現。但現實情況下,人員單位、部門所有的觀念隨處可見。職稱申報評審要層層審批,從所在單位性質、現在工作崗位,甚至到年齡都成了申報職稱的門坎。這種基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在崗”、“安心本職工作”的管理模式,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使得許多人失去了被評價的機會,社會化評價未得到充分的落實。

    4.評價組織的社會化難以實施

    評價組織的社會化是社會化評價的保障。專家的權威性及評價不受外界干擾是使評價客觀公正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于受傳統管理體制的影響,目前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的分布較為狹窄,評委的選擇是看評審委員會掛靠的部門,按行政隸屬關系,用行政手段來進行。評審時為了考慮“政策導向”、“安定團結”等特殊的非評價標準因素,則通過行政干預而將這些特殊的非評審標準因素滲入到整個評價過程之中。基于這種便于管理、評價結果能體現組織意愿的潛在因素,使得評價組織的社會化難以實施。

    5.評價手段的社會化未被重視

    評價手段的社會化是社會化評價的支撐。在職稱評價中,運用社會公認并在實踐中證明有效的多種人才測評手段進行綜合評價,以確保評價結果的可信性。但目前職稱評價的通用做法是專家對特定的文字材料進行定性考評,無論是評價內容還是評價方法都比較單一。對引入先進的綜合評價手段缺乏研究,總以操作困難、成本太高為借口,仍采用簡單機械、匆匆忙忙予以定論的傳統方法進行評價,這就必然造成評價質量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信度、效度難以保證。

    6.評價結果的社會化缺乏認可

    評價結果的社會化是社會化評價的目標。當評價結果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并作為實際使用的依據時,社會化評價才實現了其存在的目的。但由于評價的標準與實際相脫節、評價的手段較為單一、評價的組織缺乏權威性,致使評價結果的公正性、準確性、實用性受到影響,難以被社會廣泛認可,由于實際中使用價值不高,從而降低了職稱的社會需求,這又反過來阻礙了社會化評價的發展。

    三、職稱社會化評價的實現構想

    1.確立職稱社會化評價的基礎條件

    職稱社會化評價的基礎條件主要是職稱的法律地位、職稱的評價標準和職稱的評價方式。從法律地位而言,可將職稱分為指令性和指導性兩大類。指令性職稱由國家統一管理,由國家確定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并對評價結果予以確認公布,其結果具有使用的強制約束力。根據我國職稱制度的現狀,應從實際出發,可考慮建立職稱分級管理模式。

    按職稱系列(專業)、檔次的不同,明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指令管理的范圍。這樣既有利于解決評定標準難以制定的矛盾,又有利于引入多樣的評價方式。指令性職稱是職稱社會化評價的主體,是社會化評價組織服務的主要客戶。指導性職稱由國家從宏觀管理的角度,提出哪些專業技術崗位應該進行職稱評價,并提出最基礎的任職要求框架,具體的任職條件、評價方式由用人單位或行業自律組織來確定。對其中需要作為享受某些社會待遇參照條件的職稱,從社會綜合平衡的角度,也應進行社會化評價。

    2.制定職稱社會化評價的基本原則

    職稱社會化評價的最終目標是評價結果得到社會認可。要達到這個目標,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第一是標準的社會性:就是說評價標準要經過充分論證,要得到社會認可。

    第二是評委的權威性:評委要在全社會選拔,要是社會公認的權威。第三是方式的科學性:評價方法要根據評價標準,選擇最能準確評價的手段進行綜合評審。第四是程序的規范性:從個人申報、專家評審,到結果的公布,都需有嚴格規范的操作程序。第五是運作的透明性:評價的標準、評價的方式、評委的選拔、工作的程序均需向社會公開。第六是實施的獨立性: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對照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進行評價,不受來自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擾……第七是監督的公開性:評價的實施、評價的結果要受社會的監督,避免因工作失誤、不正之風干擾而發生評價失真。第八是結果的一致性:評價要依據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按照規定的評價程序,確保評價結果與評價標準的一致性。

    3.明確職稱社會化評價的運作方式

    職稱社會化評價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要求。在其運作方式上,要體現市場經濟追求的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客觀要求。就職稱的社會化評價組織而言,要達到效益最大化,職稱的社會化評價組織就必須有競爭。一方面是評委的競爭:要在全社會選拔出最具權威的專家,其權威性主要是本專業學術技術水平、人才評價技術、人品等方面的組合。另一方面是評價組織的競爭:要通過對客戶的服務(為其評價),以及服務質量(評價結果的準確性)的競爭,選擇出最佳的評價組織。要達到成本最小化,職稱社會化評價必須體現有序性。要制定出評委和評價組織的基本條件,要有嚴格的準人、考核制度,要充分考慮市場運作成本,防止無序、惡性競爭的出現。

    4.選擇職稱社會化評價的實現形式

    第6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關鍵詞:政治發展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

    政治可持續發展落實到實踐層面就是要通過政治文明建設來推動政治發展。而我國政治發展的主題就是要通過改革逐步實現政治系統運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政治發展本身的復雜性、我國所特有的政治文化、現實國情及所面臨的激烈競爭的國際環境,決定了我國政治及經濟體制改革必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政治體制改革能否成功,取決于能否抓住其中的關鍵問題,并采取正確的改革策略與改革模式,將政治發展逐步引向深入。

    政治發展是政治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過程

    任何政治體系都不是靜止的,而是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政治發展是政治關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經濟關系的發展,在特定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利益之間的矛盾運動會不斷發生和發展,從而導致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的變革和調整,這種變革和調整的過程就是政治發展的過程。這是一個以經濟革命為基礎的復雜系統,其最終目標是政治民主化,此過程也就是政治制度化的過程。而以民主政治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直接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制度化水平,并對社會和諧發展起到保障作用,因此,政治發展應具有以下特性:

    政治組織和秩序的制度化。政治制度化是指建立健全政治制度的運行程序。美國當代著名的國際政治理論家亨廷頓認為,一個國家政治發展程度的高低,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一個國家只有不斷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才能實現政治發展的目標。在現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普遍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建立法律的權威性,強化公民的法治意識,實行政治制度化。通過政治制度化,加強各個集團、組織和部門間的相互制約,從而保證社會處在一種有序的運行狀態之中,保證社會統治的穩定。

    政治的適時性。政治發展就是在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中,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政治體系。政治體系是由政治結構組成的一個嚴密系統。一個國家的政治體系和政治發展方向,受制于各種因素,服從于總的社會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亨廷頓堅持從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出發,使政治發展沿著現實道路前進。而對于許多發展中國家而言,政治發展與經濟發展是兩難的選擇。許多發展中國家選擇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而后再進行政治民主進程。因此,政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要合理地調整其功能,實現其結構的專門化、系統化和一體化,只有這樣,才能整合出高效、高質的政治體系,實現整個社會政治結構的最佳配置。

    政治變革的能動性。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斷向政治體系提出新的要求。政治在完成其職能和取得發展方面,既需要穩定性和連續性,也需要適應性和探索性,在現代迅速發展的社會環境中,唯有經常的調整和變革才能保持政治自身的一體化。從一定意義上講,變革是穩定的基礎,也是政治發展的動力。所以政治體系要保持其活力和適應性,就必須能主動地變革其政治結構,完善政治功能以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

    政治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體現

    全面的政治發展。政治發展理論的集大成者阿爾蒙德和派伊認為,具體到當代中國,政治發展要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必須做到“全面發展”。既要加強黨內民主建設,也要加強人民民主建設;既要與時俱進地著力構建政治制度,完善政治體制,也要調整政治機構的功能,同時加強思想建設,培育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治文化,“使科學發展觀成為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前進的強大思想武器”;既要加強領導干部的思想建設,也要加強人民群眾的思想建設等等。以上各個方面,盡管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可能有所側重,但是總體上看,當代中國民主政治建設是一個“全面發展”的宏大工程,只有在結構、功能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推進,才能為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貫徹提供強大的政治動力和智力支持。

    協調的政治發展。協調主要指經濟與政治的協調、漸進性與緊迫性的協調。協調發展,就是要在發展中實現速度與效益、數量與質量的有機結合。必須切實把經濟工作的重點放在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上來,放在注重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上來。必須在實現經濟體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同時,使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必須辯證地看待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之間的協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并不意味著政治發展總是被動的,也不說明二者在時間上必然有固定的先后之分,即只有經濟發展了政治發展才會跟進;而且人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預見性地主動做出某些調整,清除經濟發展可能遭遇的體制。

    可持續的政治發展。經過近30年的變革,我國的民主化、現代化已經有了明確的方向和正確的戰略,在這樣的前提下,政治發展的關鍵就是把握路徑、過程和節奏。一個可持續的政治發展是中國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前提,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形式。可見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經濟發展問題,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政治問題。只有選擇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模式,才能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共同發展與進步,才能實現政治系統的持續穩定。所以要確保我國政治的穩定,必須全面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支持系統。

    政治發展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

    首先,政治改革是政治發展的基本途徑。從根本上說,政治發展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引起的,因此,它是一個客觀的有規律的過程。只有當社會基本矛盾引起利益關系和力量對比的變化,并轉化為進步階級、階層或集團變革舊秩序的政治實踐時,政治發展才能得以實現。從主體與客體的交互作用來看,政治革命是政治關系的質變過程,導致政治制度的新舊更替;政治改革是政治關系的量變或部分質變過程,促成政治體制的改革與完善。總之,政治發展就是政治系統喪失穩定再重獲穩定的過程。因此,政治改革并沒有嚴格的邏輯可以遵循,而是要根據政治發展的具體情況來應對。

    民主政治是政治發展的基本目標。不同的社會經濟基礎、利益關系和政治統治是政治民主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決定著政治民主的性質。為了平等實現統治階級成員的政治權利,并協調其內部利益關系,還必須完善必要的政治形式,這種政治形式的完善過程,就是政治民主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利益訴求、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的日益多樣化,唯有通過政治發展,才能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從這個意義是說,民主政治不僅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也是建構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切實把握好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的關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根本保證。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不僅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現路徑,而且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二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補充。由于現代社會的政治穩定是動態的、發展的,所以政治穩定的實現與維持都離不開政治發展的推動。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已經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不僅提高了人民生活的水平,而且改變了人民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生活。當然,毋庸諱言,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政治發展的速度比較緩慢。目前,在社會處于“黃金發展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復雜局面里,我國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這一發展目標必將對我國政治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把握好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的關系,對和諧社會的建構具有非同尋常的歷史意義。根據發展中國家政治發展的經驗,今后我國政治發展既不能不顧社會發展的歷史,完全照搬西方發達國家政治發展的模式,也不能不顧社會發展的現實,走激進式的政治發展進程,而是應該緊密結合我國和諧社會的建構進程和實際,通過漸進的政治發展實踐,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道路,真正實現在政治穩定中推進政治發展,在政治發展中鞏固政治穩定。

    參考文獻:

    第7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這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正如《禮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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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綜述.西安社會科學.2009(12).

    [6]鞠桂萍.民生問題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問題的研究.象牙塔內.2010(4).

    第8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家庭社會工作是指為了緩解和解決婚姻與家庭中遇到的困境,使用社會工作的專門方法、知識和技巧,使處于困境的家庭緩解其在婚姻、撫育和養老中出現的問題,增進家庭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社會工作作為一門擁有系統的理論、方法的學科,在中國大陸是后發外生的,但從社工助人的本質看,中國大陸有其自成一體的助人模式和助人系統,有自己的“本土性社工”。中國城市因現代性的發展,其家庭社會工作也呈現出本土性特色。如果以西方家庭社工為參照的話,中國家庭社工的專業化程度很低,但本土性的家庭社會工作卻積累了豐富經驗,本文通過調查關注以下問題:現階段家庭社工的特點、潛在的問題、家庭社工的需求和發展重點、家庭社工面臨的挑戰。

    本課題通過對五家與家庭有關的社工(類社工)機構的深入調查(廣州為智力發育遲緩兒童服務的社會工作;昆明對藥物依賴的年輕人和其家庭的支持機構;北京從事婚姻介紹和婚姻輔導的機構;北京某社區矯治中心;北京某打工妹服務之家)和北京東城區某社區的調查為基礎,回答上述問題。

    1中國城市家庭社會工作的現狀

    目前,城市家庭社工(家庭服務)的主要特點是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主體的家庭服務體系。其主體主要有五類:1.政府主導的相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家庭福利和家庭服務工作。2.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群眾團體也做了大量的家庭幫助工作。3.一些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的專業人士在從事家庭社工。4.經營型家庭服務和咨詢工作。5.各種媒體巾的家庭咨詢工作。

    從上述種種“類”家庭社工看,其工作方法缺少專業性。其一,家庭社工的工作方法都是以解決困難為主,特別是解決燃眉之急,并確實解決了一些現實困難,如養老、殘疾服務和對特殊兒童的社工服務等,但忽視了或無力顧及其細致的情感需求。其二,以幫助個人為主,而不是支持整個家庭,缺少整合型的社工服務,其三,缺少評估,特別是以政府為主體的類家庭社工幾乎沒有評估。其四,中國式的家庭社工在社區中普遍存在,鄰里之間的互助式幫助是一個有待發展的中國式家庭互助的有效模式。

    2家庭社會工作潛在的問題

    對現有類家庭社工的考察發現,需全面發展專業意義的家庭社工,現有家庭社工潛藏諸多問題。

    第一,家庭社會工作是專業性很高的工作,雖有不少機構進入這一領域,但專業人才缺乏。家庭社工隊伍的培養和現有人員的培訓是當務之急。

    第二,家庭社工缺乏對婚姻家庭原則和價值的討論。訪談發現,在各類家庭社工中,存在多種價值沖突,包括家庭社工應當倡導怎樣的價值觀和家庭倫理。家庭社工至少要提供三項服務:解決家庭問題、增進家庭福利、實現家庭功能。至少存在三種原則:一是個人權利原則,以個體權利和相互平等為價值,把人當成目的而非工具;二是習俗原則,建立在經驗基礎上,以傳統的好惡來解釋和解決問題;三是事本主義或情景主義原則,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以特定的情景為原則。家庭社工價值觀要處理好兩大基本矛盾:一是人們重建個人幸福倫理和家庭責任倫理的矛盾,主要發生在夫妻關系層面;二是平等化倫理與等級化倫理間的矛盾,主要發生在代際關系和親子關系中。希望倡導以尊重個人權利為基礎、以家庭成員平等互助為原則的價值取向。

    第三,現階段的“類”家庭社工有將家庭工具化的趨向,即名義上是為家庭服務,實質上是利用家庭來解決相關成員的困難,如對老年人、青年人的家庭社會工作,常常強調子女和父母的責任,而沒有考慮到這些家庭本身需要全方位的社會支持。同時,相關的政策也存在著將家庭工具化的傾向。

    第四,現階段“類”家庭社工有市場化傾向。由于相關政府部門投入不足,許多家庭服務和咨詢活動具有商業化、半商業化的性質。可實施社區義工制,通過義工服務時間儲蓄等形式調動居民參與的積極性。社區小飯桌、家庭病床等亦可成為政府解決下崗和待業人員就業的措施。這些一舉多得的辦法需要政府更多的投入,而不是家庭無限的投入。

    3未來家庭社會工作優先發展的內容

    未來家庭社會工作應在以下幾方面優先發展,即第一,從婚姻方面看,“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生活信條沒有根本改變,但對婚姻質量的要求提高,迫切需要婚嫻生活方面的指導和相關的家庭社會工作一第二,從家庭關系的變化看,家庭規模迅速下降,一孩化政策突出了親子關系的重要性。這加劇了鄉土社會長期形成的長幼有秩的差序格局的破壞,代際的互惠原則逆轉。家庭的消費原則向子代傾斜,教育消費大幅增長。計劃生育的一代有著以個人為主的現代思維,受過良好教育,但也存在著潛在的過度自戀和缺少社會交往能力的問題。第三,積極面對少子型老齡化。從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開始人口年齡結構的轉型,到2005年老齡社會的形態基本形成,突出特點是中國老齡化的速度過快、時間過短。調查表明,中國目前的養老依然以家庭養老為主,政府相關部門,特別是社工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缺少家庭社工的視角,這意味著要建立有效地支持家庭養老的社會工作。

    4后情感時代家庭社會工作面臨的挑戰

    在全球化、互聯網和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背景下,新型的情感需求出現,本文稱其為后情感時代,即人們看待自我的方式發生了改變,社會生活的基礎不再是“家庭細胞”,而是“個人原子”,強調自我感受、追求平等,顯示出個人在適應變遷中的能動性。個人在應對國家公共政策和社會變遷的過程中,顯示出對私人生產空間的創造性的拓展。這對家庭社會工作的發展提出了挑戰,需要從傳統的“大媽式的關心”轉向“專業化的共情”,從傳統的“以解決困難為主”轉向“以指導自我成長為主”。

    首先,私人空間的產生使婚姻家庭問題變得隱蔽起來,而家庭財產權的出現使家庭社工不僅面對情感問題,還有復雜的經濟問題。一方面,房貸的長期性促成了家庭經濟功能的穩定和長效,并穩定了婚姻;另一方面,經濟學意義上的“家庭私有財產”的產生也孕育了社會學意義上的家庭“私人空間”,對個人權利的私密性要求使家庭成員之間和家庭與家庭之間的邊界明晰,相關矛盾逐漸增多。這迫切需要家庭社會工作不僅要懂得處理情感問題,還要了解相關法律處理財產問題。

    第二,出現了分化的家庭社會工作的需求,這要求家庭社會工作的多元發展。社會的兩極分化以家庭為單位表現出來,以政府為主導的家庭社會工作應當以貧困和低收人家庭為主。同時,發展具有市場化特點的有償家庭社會工作以滿足高收人家庭自我成長的需求。

    第三,加強婚姻輔導的制度建設。在單位制解體、人口流動性增加的情況下,婚姻登記制度的改革減少了國家對于個人生活的干預,使個人權利得到了尊重。但這也意味著個人的婚姻生活處于一種過度“自由”的狀況,是否能夠建立制度化的結婚學校和離婚學校,使人們有機會反思自身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機會,是一個有待考慮的問題。

    第四,家庭社會工作要更多地關注城市中的邊緣群體,特別是流動人口。每年春節春運時農民工的“返鄉潮”正說明在外出流動人員中“家”是個重要符號。這些人群更需要家庭社工的服務。

    第五,互聯網時代新型交往方式對家庭社會工作提出了挑戰,也帶來了機會。網絡婚姻、、同性戀等成為時尚,它顯示出個人力求超越現實制度束縛的努力,但也進一步挑戰著家庭社會工作的倫理。同時.它也提供了改變家庭社會工作服務的手段,家庭社會工作可以利用互聯網進行教育工作,各種咨詢活動也可以用匿名的形式出現,這既尊重了隱私,又擴大了教育面。

    第9篇: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關鍵詞】公民教育 法治意識 培育 路徑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識也是一種外在的價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為人的解放和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秩序,“一個民族的國家制度必須體現這一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國從改革開放至今,在國家的法治理論研究和社會法制建設的具體實踐方面可謂成果豐碩,然則法治發展的實踐成效與法治理論研究和制度機制建設的相關成果之間尚存在較大差距。換句話說,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雙重推進并未實現國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標訴求。緣何?國家法治化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的權利,而法的運行和實現必須以“人”作為主體展開,因此,轉變研究視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識培育為基本出發點,進而著眼于社會法治建設的運行規律,在理性選擇諸如文化引領、道德維護、秩序建構等方面的路徑基礎上,最終推動我國法治現代化的腳步和社會管理的創新發展。

    1.對公民法治意識生長的條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謂法治移植論不能忽視一定的條件,要顧及移植體和被移植體之間的差異性甚至排斥性,從根本上避免中國的法治發展發生致命的病變;所謂法治自發論,過于強調條件,忽視了條件的可變性,特別是忽視了培養條件和創造條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種對法治道路的偏離。同時,法治意識對一國的法律創制、法律運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現代化等方面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成為法治的關鍵。所謂純粹的制度設計論,因為忽視了主體的意識,可能導致惡法亦法、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司法腐敗的并發癥。

    2.探討中國法治建設的路徑選擇與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方法

    在中國,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生成與擴張除了市場經濟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對權力觀、法治觀的弘揚和推動。所以,我們不可能等到人們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自發形成的時候再去著手建設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對法律和法律觀念的普及和灌輸,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識的生長。同時,公民自身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提高,反過來又自下而上地推動政府法治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目標是讓法治成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徑是制度的完善與意識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進“培養教育”和“觀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國社會法治精神。

    3.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途徑

    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路徑應當考慮將“政府主導推動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國家培養型”模式與“社會自發演進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自發啟蒙型”模式相結合,在雙向互動的資源模式下尋求中國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路徑。在具體的體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教育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調控機制。本文在問題闡述中更多的想說明“是什么”的問題,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會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

    發揮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教育機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適切的公民法治意識教育。這一問題可以有眾多的討論角度和分析視野。事實上,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現代社會公民,這種公民身份的性質和內在的人格特質決定了公民法治意識教育的方向。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識并使之真正的成長與成熟,對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應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識培育從公民社會發展的層面斫燦Ω檬且恢幀霸煬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識培育應該是一種“對公民的教育”。所謂“對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問題就是這種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貫通性和長期性。培育的范圍要設定在法治主體成長的每一個階段,如果出現斷層,則延續性無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識也無從談起;如果與社會實踐相脫節,法治意識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層面,則國家法治和社會法治的預設目標就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空談無意。

    (2)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宣傳機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應當明確,法治意識支配下的行為活動是法治主體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場信息交換和觀念的活動,其基本的過程可如圖示中標注的那樣,法治意識生成的基礎條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與主體性身份的介入,當兩者結合之后便意味著意識產生的開始,這是一種生產認知的活動,是對外在客觀信息的知識形成與內在主觀認同的知識接受的互動形態,法治意識的生成本質上講是主體性活動的結果。作為具有客觀特質的觀點形態的公民法治意識,其不會主動的發生作用,而是要通過主體的對象性活動達到作用對象的,這便是要進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傳、教育。這一過程結束之后則產生與前述過程互動的反向動態,即:法治意識主體在形成的法治意識形態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為價值和規范,抑或是法律觀念,體現在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和具體的實踐行為中。

    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與成長應當成為我們關注的議題。論文的完成并不代表問題的結束,論文的思緒仍在沿著某個方向漸行漸遠,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適合我國法治發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識得到成長,除了實踐之維,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層關聯如何得到更好的邏輯解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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