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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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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稅務管理

    第1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潛力巨大。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轉賬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發展日益迅猛。根據美國eMarketer公司的最新報告,截至2005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總數已超過10億,其中8.45億用戶經常上網,其中1/4的人使用寬帶接入,或高速網絡接入。美國網民最多,達1.75億。中國的互聯網用戶人數達1.11億人,其中有3410萬家庭實現了高速連接,在全球僅次于美國(該報告的數據來源是國際電信聯盟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上述網民中的一部分已是電子商務的消費者,而更多的則是這個快速發展市場的潛在消費者。電子商務交易額快速增長,截至2005年底,4000多萬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活動。2004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2005年猛增至13000多億美元。據國際著名咨詢公司Forrester估計,到200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將可能達到12.8萬億美元,占全球零售額的18%,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

    在我國,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由于我國改革開放的政策,以及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快,信息技術在網上的廣泛應用。通過計算機、網絡通信和互聯網實現商務活動的國際化、信息化和無紙化,已在我國商務活動取得很大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400億元,比上年增長50%;網上購物用戶數量達2200萬戶,比上年增加600萬戶。(第八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新華網北京2006年4月17日。)由此看來,電子商務會成為21世紀經濟發展的增長點。

    總之,電子商務完備的雙向信息溝通、靈活的交易手段和快速的交貨方式將給我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電子商務的廣泛推行大大加速了整個社會的商品流通,有助于降低企業的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電子商務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費選擇,使消費者得到更多的實惠。這是一場商業領域的根本性革命,這打破了時空的局限,改變了貿易形態。這種爆炸式的增長,蘊藏著無限商機。這也正是電子商務之所以激動人心的地方。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品經營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不僅會改變現有的企業模式,而且將對經濟全球化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改變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快捷、直接、便利、開放、隱匿等特性,對傳統貿易帶來了巨大沖擊,對我們現行的稅收體系也帶來了新的挑戰。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各種影響,歸根到底將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生巨大的變化,如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們應該獲得的很多稅收流失。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并積極應對這些變化,取得共識拿出對策。?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分析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傳統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方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稅收制度和征管帶來沖擊和挑戰。

    1.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可見,電子商務的發展必然弱化來源地管轄權。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大多堅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標準來判斷居民身份,而國際貿易一體化(如部分國家允許外國公民擔任本國董事以及允許董事會在居住地以外的國家召開等)和一些先進技術的使用(如電視會議技術),使得管理和控制地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稅務征管部門很難依照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管轄權也形同虛設。

    2.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于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形式存在,而且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甚至連交易的標的物(商品)本身都是虛擬的電子數據,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管理對象。同時,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網上企業的相關資料一般都設有密碼保護,給稅務人員搜集相關信息帶來困難。可以說,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給稅收征管稽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采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3、國際避稅問題復雜化。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一體化,利用互聯網可以更加容易地進行逃避稅。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使得征稅依據難以取得。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跨國集團在應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后,可以輕易地采用轉讓定價方式來逃避稅負。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關聯企業的轉移定價很難找到可以參照的“正常交易價格”。目前,通過離岸金融機構和電子貨幣避稅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一切均有可能導致國家課稅受到制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斗爭將更趨復雜化。

    三、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的創新性對策

    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挑戰,我們不能畏縮,無所作為,要不能坐著觀望,漠然視之。應勇敢的迎接挑戰,采取相應的措施解決問題。

    1、電子商務雖然具有虛擬化的特征,但是電子商務的資金流和物流仍然存在于一定的時空當中。在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難以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海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但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款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機中。以支付體系為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這種方法盡可能地避免了與私人隱私權保護間的沖突,而且我國金卡工程、金關工程和金稅工程的建設已經有了相當的基礎,技術上實施的可能性比較大。從管理的角度來看,盡管稅務機關對物流很難控制,由于能比較好地控制資金流,因此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法。

    2、盡快開發新的電子技術,開創新的征稅手段,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加快稅務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用戶、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連接,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網上交易是否實現及交易內容、數量的確認問題,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稅、逃稅現象。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

    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納稅人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的審查和稽核,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決了。

    3、加強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減少逃避稅的可能性。網絡貿易的發展加快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進程,它涉及的稅收問題必然國際化。單靠一國稅務當局很難解決所有問題,必須加強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我們一方面要關注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稅收對策;另一方面,要加強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在總體稅制上保持協調,甚至在其他經濟政策上都要廣泛協調,加強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加強監控,共同打擊偷稅和避稅,防范稅收流失。從而使我國稅收與國際稅收協調一致。

    第2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在改變傳統貿易方式的同時,必然在某種程度上給現行稅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戰。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于萌芽或起步階段。隨著網絡的發展網民不段的增加電子商務將進入一個飛速發展的時期。電子商務不僅僅是一種新的銷售渠道或新的商業運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模式,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它將影響一個國家在未來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它將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此歷史大背景下,規范、引導和保護、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就成為我國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國外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主張

    面對電子商務給稅收工作帶來的挑戰,各國的稅收管理部門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因特網帶來的效率提高這種潛在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保護稅收的同時,避免阻礙新興技術的發展.

    各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的反應,基本上采取的了謹慎的態度.這種謹慎的態度雖然使網上征稅增加的許多不確定因素,而且還招致許多企業的不滿,但鑒于因特網的全球性及其發展變化的速度,這仍不失一個正確的選擇.理論上,各國政府對一般的商業貿易、服務貿易征稅,包括網上的進行的電子交易征稅應當無可非議的,但由于因特網的電子商務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與服務,故又有別于一般貿易活動。針對新興技術引起的新問題,各國政府暫時還拿不出一套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征通過因特網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關稅;暫不征收(或稱為延期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因特網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因特網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于美國的歐盟成員國,于1998年6月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并與美國就免征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征收間接稅(增值稅),并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三、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第3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超級秘書網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第4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伴隨電子商務發展而來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問題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對于是否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及如何對其征稅等問題,歐美等一些國家已出臺了部分專門的法規。而對于經濟迅速發展的中國而言,電子商務稅收管理也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國內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已試圖或正在努力開拓國際市場,而部分國外電子商務企業也已進入國內市場。如何正確、合理地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其國際化是我國政府亟需解決的問題。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話題。歐美發達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早已有所行動,而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做出了嘗試。美國國會于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提供的網格接入服務暫不征銷售稅或使用稅;對在網上銷售而網下無等同物的商品與服務,如數字化產品及勞務,暫不征稅。此外,美國還力推將因特網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經由網絡進行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或是在美國內部的跨州交易,均應一律免稅。歐盟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沒有美國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印度則于1999年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針對當前各國逐步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制度這一現象,已經參與全球經濟運作的中國也應考慮制定有利于我國經濟和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以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及電子商務法規能跟上其它國家的發展步伐。國家也已意識到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勢在必行的。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而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2007年6月25日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也指出,相關部門需研究制定包括網上交易稅收征管在內的多方面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本文試圖對中國當前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收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中國現行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

    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一審判決,被告張黎因偷逃稅款,被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這個簡單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引起了全社會對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特別是稅收法規的關注及思考。雖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處于比較模糊的狀態,也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法。但如果參照傳統的稅法,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并非無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種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來考察當前的稅收征管辦法。

    (一)電子商務企業賣家

    根據電子媒介是作為傳遞商品或服務的媒介,還是僅用來處理訂單、廣告和提供輔助的媒介,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兩種。間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貨物的電子訂貨。交易的商品需要通過傳統的渠道,如郵政業的服務和商業快遞服務來完成貨物運輸。直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的商品是無形的貨物和服務。如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等的電子信息傳輸和交易。因為間接電子商務只是相當于利用了網絡手段來聯絡和達成交易,而貨物的運輸有時甚至包括貨款的支付仍需通過傳統的交易手段來完成。因此,一般認為,對于間接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的稅收征管區別不大,進行間接電子商務的企業賣家仍需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的稅收。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的審判結果也表明,這類電子商務企業賣家須按傳統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直接電子商務企業賣家是否需和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稅收,我國稅法還未有明確規定。直接電子商務企業在銷售電子軟件、電子圖書等無形商品時,到底是把它歸為銷售貨物還是歸為提供服務也存在著爭議。

    (二)電子商務個人賣家

    特別地把c2c的個人賣家單列出來,是因為對于c2c是否應征稅及如果要征稅的話如何征稅等問題是目前學術界討論較多的話題之一。按照現有法規,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繳稅。現行傳統個體商戶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不等。具體參照各個省市的規定,增值稅稅率為4%。如果參照這一標準,網上個體商戶月銷售額超過2000~5000元的也應繳納增值稅。2007年3月6日的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對于網上交易參與方作出如下規定:法律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質,應當經過工商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審。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記法規中,并沒有對”網上交易”這一領域進行規定,但原則上網上交易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既然從事網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辦理營業執照,則電子商務個人賣家也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對網上個體商戶的監管存在較大困難,監管成本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觀,所以一般網上個體商戶都不會繳納稅收。

    (三)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可分為平臺服務提供企業和輔助服務提供企業。后者包括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絡廣告、網絡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的企業。在我國,目前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都注冊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這些企業大都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很廣。這些企業被認定為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將直接決定其稅負情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高新技術企業、生產制造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減免稅優惠。而服務性企業則通常適用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因此,電子商務企業在設立時,就可以通過擴充、縮減營業范圍,使自己被認定為理想的企業性質。

    綜上可見,雖然中國當前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但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傳統企業是一樣需繳納相關稅收的,而從事電子商務的個人賣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達到一定的數額,也應繳納相關稅收。至于為何大家都認為國家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優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國沒有對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說是監管較松,致使大部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無紙交易的特點進行偷漏稅,而這就是所謂的“稅收優惠”。也即,中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并非來自于相關稅收政策,而是來自于監管的放松。稅務部門監管的放松減少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的納稅。

    二、中國當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當前法規本質上不存在任何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優惠,法規仍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企業與傳統企業繳納相同的稅收。而當前我國很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可以不交稅或者少交稅。這不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在于稅務部門的放松管制。但畢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稅收的優惠。另外,對于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除了部分企業可以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身份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外,稅法并未給予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整體來看,我國還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不利于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前文的分析,從事網上交易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其公司運營和管理都比較規范,一般也會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稅收。而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中小型企業,因為國家對網上交易稅收管制較松,再加上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他們很可能利用電子商務進行一定的逃避稅。而事實上也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就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在這個逃稅案中牽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稅行為并不是在稅務部門查稅時發現的,而是在警方偵查一起詐騙案時被意外發現。如果沒有這起詐騙案的話,黎依公司可能還在通過網上交易偷漏稅。這種對中小型電子商務企業較松的稅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說是變相的“稅收優惠”,有利于鼓勵中小型企業積極參與電子商務,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在一定程度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變相地鼓勵企業進行偷漏稅,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不利于營造一個秩序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和誠信體系,長期看不利于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法規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行業與國際接軌

    2007年8月28日,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在香港宣布進軍海外市場。據介紹,支付寶將與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合作,代替賣家人民幣購得外幣,再結算給海外賣家,解決用戶在國外網站購物時貨幣不同的問題。此項業務將支持包括英鎊、港幣、美元等在內的十二種海外貨幣。無獨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開的阿里巴巴第四屆網商大會上,也宣布了該公司進軍海外市場的計劃。其國際化路線圖為先中國香港、接著是中國臺灣、然后是日本。這一系列我國企業欲開拓國外市場的舉措,意味著我國電子商務企業開始走上國際化的道路。巨大的國外市場將給我國部分實力雄厚的電子商務企業更大的機遇。而我國國內不完善的管理體制及稅收體制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化。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接軌也要求國內管理體制與稅收體制的國際接軌。另外,眾多國外電子商務巨頭也正計劃或已進人中國巨大的市場,如何對跨國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管理也是我國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

    三、中國的對策

    雖然當前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對電子商務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較難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電子商務基本法存在諸多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對電子商務浮現出來的一些問題加以規范。特別是在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方面,筆者認為有以下問題亟需解決。

    (一)與國際接軌,逐步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法和其它法規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貿易問題也被各國和一些國際組織如wto所關注。電子商務的多邊貿易問題也被納入了wto的多哈貿易談判中。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同時在考慮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規,有助于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有助于我國在將來的電子商務多邊貿易談判中處于有利地位。當然,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尚不成熟的時候制定全面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此,我國可以就某些方面如電子商務企業賣家、跨國電子交易出臺部門法規,并在此基礎上逐步規范和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制。

    (二)加大對電子商務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稅收優惠

    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形成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體系,要加大對電子商務基礎性和關鍵性領域研究開發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業務、物流、電子商務平臺等得到了快速發展。這部分歸功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又受到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實際發展的限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如網上支付的安全問題、身份認證問題等,這反過來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所以,要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就必須加快我國電子商務服務行業如金融行業、物流行業、認證行業等的發展。此外,加快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的發展,也有助于帶動整個服務行業的發展,有利于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改變,從而帶動整體經濟結構的有利變化。

    第5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原文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流轉稅的影響

    1.電子商務的跨國性使互聯網上國界概念日益模糊,從而導致一系列稅收問題。用戶足不出戶即可購買外國廠商的成品,例如網上軟件,使正常渠道進出口貨物和勞務數量受到了影響,造成各國關稅、國內增值稅的流失。

    2.電子商務無紙化沖擊著傳統的以賬冊憑證為依據進行征納稅的方式。長期以來,各國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賬冊的審查,各國稅法普遍規定,企業必須如實記賬并保存賬冊憑證若干年。現在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因而現行增值稅依據發票扣繳、營業稅依率計征的方式就相對滯后了,“而且這種交易不僅無憑證,且一般都設有密碼,造成了傳統的稅務審計對此無法可查。”

    3.大量的網上廣告間接地造成稅款流失。網上廣告與傳統媒體上的廣告形式的最大區別之一是費用低,因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很多企業會把廣告費投向網絡,這將間接導致營業稅收入的減少。

    二、電子商務對所得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傳統的國際稅收理論中一系列的基本概念受到沖擊,跨國所得避稅會更加嚴重。

    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OECD稅收協定范本還規定:非居民在某國內設有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則可以認定該非居民在某國設有常設機構。然而,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于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目錄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流轉稅的影響

    二、電子商務對所得稅的影響

    三、針對電子商務的若干稅收對策

    第6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相比傳統貿易方式,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數字化特點,這容易造成課稅對象性質模糊及納稅時間和地點的不確定,也使得現行稅收要素對其約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主要具體表現在:

    1.1電子商務交易基本不受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監管

    工商登記是稅務登記的基礎,然而長期以來電子商務經營者只需繳納注冊費(獲得自己專用域名)即可從事網絡交易。雖然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經營者實行了實名制,但此規定中的“實名制”是指電子商務交易經營者向網絡交易平臺的管理者進行實名登記,并無規定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實名制登記,因此所謂的工商登記實名制規定形同虛設,進一步造成稅務機關無從辦理相關稅務登記,使得稅收漏管漏征。這種“示范”作用吸引著更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進入到這一“避稅天堂”,形成更多的稅源失控。現行的稅務登記方法缺乏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制度安排,實名制不能代替電子商務的工商、稅務登記,工商、稅務登記制度是國家相關機關行使權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國家公權力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規范。

    1.2電子化交易使得傳統的財務賬簿、憑證管理失效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電子化的數字信息代替了傳統紙質的賬簿、憑證,如以網上訂單的形式簽訂購銷合同,傳統紙質發票的缺失給稅務機關審查企業財務賬簿和憑證帶來困難,“以票控稅”無法有效實施。電子數據可以被輕易修改和刪除也使得稅收審計無法追蹤查詢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借助電子加密技術可以輕易修改電子憑證使其變得完全沒有可信度,納稅人利用用戶名和密碼雙重保護來隱藏相關信息也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準確的交易信息和憑證。事實證明,目前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對電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沒有足夠能力來審核納稅人申報的納稅資料,這些都造成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管理時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

    1.3征稅對象性質難以判定

    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對象被轉化為數字訊號在國內或國際間傳遞,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混淆在一起,導致稅務機關對其適用稅種和稅率無法準確判定,造成稅收征管混亂。對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戲裝備、網絡貨幣等,現有稅法沒有相關規定,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1.4難以界定電子化交易中的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在稅收方面的體現,具體分為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原則。大多數國家在具體實踐中都同時行使這兩種管轄權,但涉及電子商務征稅時卻常常存在這兩種管轄權的沖突。電子商務經營者及其交易行為具有流動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納稅主體國際化、復雜化和虛擬化,這些都對納稅人身份和納稅地點判定造成困難,給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困難。

    1.5傳統的稅款代繳征收方式難以有效實施

    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供貨商可以撇開批發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購貨方配送,使得傳統的建立在中介基礎之上的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征收機制被破壞,增加了稅務機關征稅的復雜性。具體實踐中稅務機關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潛在納稅人征收稅款,加大了征稅行政成本,導致稅收征管效率降低。

    1.6電子商務納稅時間、期限難以確定

    現行稅制按具體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據相關紙質憑證收款日期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期限,而電子商務依托于互聯網的在線交易,無紙化交易使得現有稅收政策中納稅義務確定時間的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現行稅法規定無法有效實施。

    1.7涉稅日常監管困難重重

    在稅收日常檢查時,稅務管理部門是以納稅人的各種原始真實憑證為基礎進行監督檢查。在電子商務中,首先無店鋪經營使得稅務人員很難準確、快速地找到稽查對象。其次通過網絡傳送交易信息、進行貨款支付,給稅務機關監控交易過程、掌握價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帶來困難。最后電子商務的實時性特點,使得被檢查對象有可能在稅務部門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導致稅務部門檢查的時效性難以得到保證。

    2逐步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近年來雖然發展很快,但還有很大差距,電子商務的稅收相關研究也十分匱乏。隨著國際國內信息技術和電子化交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相關稅收措施的缺失將導致大量財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稅收基本原則的貫徹實施。同時若我國不盡早參與電子商務國際稅收規則的制定,則可能會在今后的國際經濟往來中置我國于十分被動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國際規則制約。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相關規則制定,即是理論研究需要,更是客觀形勢發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

    現行稅法基本上無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相關規定,為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需要,也為了在稅務機關征稅時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修改完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相關原始憑證的法律意義。立法以明確電子發票和電子賬簿等電子憑證的法律效力,逐步規范它們的格式和操作規范,保確交易記錄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規范相關稅法適用范圍。首先通過使用規范的文字符號,來確定網絡域名的注冊,確保合法的納稅人身份。其次稅務機關應通過電子稅務介入企業財務軟件應用,對企業財務實施監控和跟蹤管理,同時也要規范財務軟件帳務的修改和保存。最后應立法以明確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稅收監管的權利及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納稅上應盡的義務,從而使盡快結束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無序狀態。第三,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商務伴隨國際經濟交往的快速發展,在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稅時,我國應結合國內國際的實際情況,優先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同時也絕不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以維保我國征稅權益,防止稅收流失。

    2.2研制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

    第一,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及扣繳制度。稅務部門應聯合其它相關部門共同制定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凡開設電子商務業務的經營戶必須先要結合銀行電子賬戶進行電子稅務登記,同時給每個電子商務納稅登記的納稅人核發唯一的稅務識別碼,并將這些信息與銀行、電子商務網站、信息產業部門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共享(形成監督納稅的網絡)。電子商務納稅人在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給稅務機關并經審核后,才可以通過電子稅務系統進行納稅申報,也可由電子商務運營商、第三方支付平臺或代收貨款的物流公司實行代扣代繳,提高稅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適用于電子商務納稅監督的軟件。對于提供電子商務網絡服務的運營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網上平臺,可研制能加裝在其服務器上,并有具體電子商務業務適用稅法識別、計算稅額和納稅監督功能的軟件。加裝該軟件的服務器鏈入目前我國正在建立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該系統對納稅人的涉稅情況進行核査。第三,研制電子商務專用電子發票。凡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經營者,須使用由稅務主管部門提供的電子商務專用電子發票和電子開票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這種電子發票須有統一格式和每張發票獨一無二的防偽編碼。只有在賣方將交易的電子發票信息發往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和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并將信息存儲以備日后查驗后,才能進行款項結算。

    2.3創新電子商務征稅稽查模式

    在電子商務日常貨款交付時,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貨到付款完成,所以對電子商務納稅狀況的稽查應著重監控電子支付過程及金額,可以定期結合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的納稅資料進行核對,有效整合工商、海關、審計和金融機構提供的電子商務企業信息,充分發揮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電子商務偷漏稅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這樣既能普及稅法知識,又能提高企業納稅意識。

    2.4加強國際及國內區域間電子商務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活動的高速流動性、隱匿性、無紙化和無國界性,打破了空間、時間的制約,給稅務機關及時全面掌握其真實交易信息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為提高反避稅工作績效,我國稅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和各國稅務機關的稅收協調和情報交換,同時也須強化國內各區域間的稅務信息協作,深入交換了解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境內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稅收流失。我國應以避免雙重征稅為出發點,積極倡導并參與國際上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協議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國際稅收原則、簽訂國際稅收協定、完善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等方面同各國加強合作,從而協調各國之間稅收利益分配,構造符合電子商務長遠健康發展要求的新型國際稅收體系。

    3結束語

    第7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務登記

    電子商務超越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促進了現代貿易的發展,形成一個極具潛力的朝陽產業,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無國界性。互聯網本身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距離限制,電子商務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企業發展空間跨越國界,不斷增大;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隱匿姓名,隱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帳簿、發票等紙制憑證,已慢慢地不存在;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電子商務的上述特點對建立在稅務登記基礎上,以稅收憑證為依據的傳統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無紙化操作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傳統的稅收征管以發票﹑賬簿﹑會計憑證為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賬簿和憑證以數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數據信息可以輕易地被修改﹑刪除﹑遷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和線索,也不產生直接的紙質憑證,對習慣于資金流轉軌跡為傳統稽查手段的憑證追蹤檢查失去了基礎。給稅務部門對電子數據的跟蹤與審計帶來一定的困難,使得稅務部門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從而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

    2.支付電子化對傳統征稅方法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網上交易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且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同時,電子貨幣可以實現匿名交易,使得稅務部門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工作存在事實上的困難。

    現行的稅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報、人工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運作模式。廠商和客戶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貿易,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也使得稅務機關更加難于開展征管。

    3.加密技術和數據電子化對稅務人員素質的影響

    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逐步成熟,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

    交易記錄和企業財務的全盤電子化使得計征依據有了很大的改變,手工賬單逐漸消失,現行計征手段面臨從傳統向網絡化轉型的客觀要求,稅務人員面臨著觀念轉變和知識結構轉型的任務

    4.稅務登記變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不能對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進行有效的跟蹤。對于信息交流產品的交易和遠程勞務,要求按其常規方式進行稅務登記,而后照章納稅是很困難的。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登記和管理,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電子商務環境下征稅的又一難題。

    電子商務發展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的同時,也給稅收征管實現電子化和網絡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制定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種新的經濟持續。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世界上第一筆網絡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國在1998年才迎來了第一筆網絡交易,2000年才起步發展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在我國才走過六年多的風雨歷程,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所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可以采取如下具體對策:1.培養網絡稅收專業人才

    未來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稅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就要培養一批既精通稅收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知識與電子商務管理的復合型高素質專業人才,使我國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盡快適應網絡時代的要求,從而有能力致力于電子商務的開拓與推廣,攻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技術難題,為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和網絡稅務認證中心

    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可以將有形的征管空間有效拓展至無形的網絡世界,網絡稅務登記、網絡稅務申報和稅款繳納以及網絡稅收宣傳等網絡稅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實現;建立綜合性的網絡稅務認證中心,是網絡稅收征管的中心任務,在這個綜合性的認證中心里,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發票真實性、是否按期申報、是否偷逃稅收等一切涉稅情況進行實時的在線核查。網上征稅的許多技術問題解決了,相關問題自然迎刃而解,從而避免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盲目性。

    3.開發稅收征管軟件

    面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形勢與壓力,必須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和標準,組織專業人員開發智能化稅收軟件。從硬件、軟件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為電子商務提供技術保障,也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做好技術準備。

    4.加快稅務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

    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按電子政務要求重組當前的稅收業務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加快組建覆蓋全國稅務系統的計算機廣域網,早日實現我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立一個基于統一規范的應用系統平臺,依托稅務系統計算機廣域網,覆蓋各級稅務機關,涉及行政管理、稅收業務、決策支持、外部信息應用等所有職能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實現稅收征管的網絡化﹑信息化,著力提高稅收征管的技術含量和質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

    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工作,要求他們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如實填寫真實的網址和服務范圍以及相關資料。對有關的納稅人填報的資料嚴格審核后,建立詳細的戶籍管理檔案,再發放專門的稅務登記號,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與此同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稽查人員可以通過稅務登記號查詢其網站,來確認實際經營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的審核和稽核,對電子商務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決了。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

    第8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稅務稽查 因特網應用

    電子商務涉稅業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的貿易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傳統的交易方式受到挑戰和沖擊,也引發許多稅收問題。

    1.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將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2.主要使用電子貨幣作為支付手段。電子貨幣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然而在電子貨幣支付中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蔽、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交易主體具有隱匿性。互聯網上的商店僅是一個虛擬市場。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4.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和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或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將信息下載,并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電子支付體系采用電子貨幣結算,賬薄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加大。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影響

    1、電子商務使傳統意義上的稽查的憑證逐步消失。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雙方可以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查無從下手。在電子商務中,基于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刪除的電子形式存在,這就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面臨著直接的管理難題。

    2、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首先,稽查對象難以確認。許多電子產品的訂購和交貨都在網上進行,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都存在事實上的困難,加上電子記錄可以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這就使確認購買、銷售的過程極具隱蔽性。其次是稽查方法困難。電子商務采用其他介質和手段保存相應數據,偷稅方若故意不輸入相關資料或輸入資料不全,將為稽查操作帶來很大的不便。三是稽查時間的局限。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快捷、高效,當《稽查通知書》下達之后,稽查對象能迅速刪改交易內容,稽查線索可瞬間消失。

    3、高科技手段的大量應用,使國際間逃避稅加劇。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使商業流動性加強,企業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IP電話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由于電子貨幣的轉移不易被監督,對境外銀行無法行使管理權,均給稅務稽查帶來前所未有的不利影響。

    4、現行法規的不完善,影響了稅務稽查的開展力度。主要表現為:

    (1)電子商務業務未納入工商和稅務登記管理,使部分稅源失控。在現行稅收征管制度下,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管理登記。但稅收法律、法規未對網上交易的相關納稅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網站是否作為納稅主體不明,這使稅務機關無法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而造成漏管漏征。

    (2)對稅務機關檢查權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稽查力度。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必須事先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稽查對象可以輕而易舉地修改或刪除有關存儲在計算機或網絡中的交易記錄,稽查線索可瞬間消失。其次,稅務機關雖然擁有對納稅人銀行帳戶和儲蓄帳戶的檢查權,但批準權限集中,審批手續煩瑣,銀行往往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是很配合。況且,要對設在國外避稅地的聯機銀行的客戶交易記錄進行檢查,稅務機關更是無能為力。

    (3)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中的知情權受現行法規限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進一步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各種方式掩蔽交易信息或給稅務機關提供虛假的信息。如果知道企業的“私人密鑰”就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責令企業交出“私人密鑰”,又將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相悖。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是稅務稽查的又一難題。

    電子商務環境下開展稅務稽查的對策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同時,應盡早修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的相關條款,明確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性質、適用稅種、稅率、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的規定。當前,從保護國家利益和規范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出發,防止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進行逃避稅,我國可考慮采取如下措施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應立法要求企業在申請IP地址和域名服務時,明確申報網站的經營范圍,并按規定辦理或變更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形態將發生很大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因此,所有上網單位都必須取得網絡管理部門的許可,并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或變更工商登記,同時向稅務機關辦理或變更稅務登記。登記時要求企業將IP地址、域名、電子郵箱號碼等資料和進入企業網站的“私人密鑰”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稅務機關有義務對“私人密鑰”等資料嚴格保密。納稅人的名稱、經營地址、電話、稅務登記號碼等信息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積極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定期與他們進行信息交流,以加強稅源監控。

    2、研究開發電子商務稅務管理平臺,提高稅務稽查的識別能力。首先,稅務部門應加緊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技術問題,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稅務機關應使自己的網絡與銀行、海關、工商部門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聯通,并與電子商務企業的網站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建立稅收信息的自動收集和分析機制,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對電子商務實行實時、有效的稅收監控。其次,建立實地稽查、網上智能監控與網上隨時在線稽查相結合的稽查體系,對企業交易情況進行動態記錄和跟蹤,防止稅款流失。第三,建立電子稅務系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專用發票認證等。第四,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精通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提高對電子商務業務稽查的水平。

    3、重點從支付體系入手,以數字認證為配合手段開展稅務稽查。雖然有關電子商務交易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就離不開資金流、實物流和信息流的流動。基于銀行往往了解交易的準確信息,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銀行的舉證義務和提供企業的網上交易銀行帳號的義務,銀行應當及時將企業設立網上銀行帳戶、交易情況等有關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作為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真實申報的證據。同時,由于網上交易的客戶必須取得CA中心的認證證書,每筆交易的發送和確認都有CA中心提供的數字簽名,因此,電子商務交易具有事實上的不可抵賴性,這決定了參與交易的雙方也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應以法律形式賦予稅務機關更大的稽查權力,如在查處大案要案時,經過規定權限批準,可以要求CA認證中心配合稽查,對納稅人的電子商務交易記錄進行解密,以取得強有力的稽查證據,有效打擊電子商務交易的偷、逃、避稅等違法行為。

    4、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協調,合力打擊國際逃避稅。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的時間概念和空間限制,表現出全球性特征。稅收征管和稽查,要全面、詳細地掌握某個納稅人在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經營活動,獲取充足的證據,必須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與其它國家的配合和情報交流。在國際情報交流中,也要加強同海外銀行的合作,尤其應注意納稅人在避稅地開設網站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只有通過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收集納稅人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他們分布在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納稅人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逃避稅。

    參考文獻:

    1、閔宗銀《電子商務及其引起的稅收問題分析》(《稅務與經濟》1999年第6期)

    第9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范文

    一、電子商務基本知識

    電子商務是指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文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蔽性.

    電子商務最早出現于二十世紀60年代,90年后期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黃金階段,由于計算機的性能越來越好,價格越來越低,加上國際互聯網的興起和廣泛應用,個人消費者可以利用計算機通過互聯網與商家隨時直接交換需求信息,減少了許多中間環節,省時省力省錢又省心.中國電子商務始于1997年,據統計日前全國已有4萬家商業網站從事電子商務交易,2000年大陸網上交易額達到4000萬美元,預計2003年將達到38億美元.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電子商務的出現及興起,為社會帶來巨大的經濟財富的同時,也給稅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

    按照電子商務的性質,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國際互聯網作為交易媒體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稱為間接電子商務),這類商務活動在本質上和傳統商務沒有什幺區別,只不過交易的隱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稅牧征管的難度;而另一類是利用Internet進行無形商品銷售和提供服務的行為(稱為直接電子商務)如購電子報刊,網上娛樂消費,下載MP3音樂.圖片等,這些無形商品及服務形式是將其內容數字化,直接在網上以數字信息形式傳送給顧客.這一類對以有形商品為征稅對象的現行稅收征管體制提出了較大的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現行地方稅制的影響

    現行地方稅制是以屬地為原則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礎上,稅收的日管是以行政區域劃分管理權限,征收對象是有形的標的物,征管方式是對固定場所、固定業戶依據帳薄或實物進行查帳或核定征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現行稅制的存在基礎,使現行稅制的一些缺點充分曝露出來,導致國家稅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個稅收征管秩序.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的影響

    基于間接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影響不大,在此主要討論直接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的影響.根據直接電子商務的特點,主要對現行稅制的以下幾個方面有較大影響.

    1、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納稅人的性質難以界定。現行稅制的納稅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確定經濟性質,再辦理稅務登記,據此分稅種征稅。而國際互聯網的出現,使任何人只要有一臺計算機、調制解調器和一根電話線,就可通過國際互聯網入口參與電子商務,提供銷售服務,逃避工商部門的監督。不確定身份性質,對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更無法確定.

    2、電子商務的發展對課稅對象的影響.直接電子商務是以數字化信息流作為存在形式在網上流通的,稅務機關很難在其流通過程中確定其性質到底是銷售商品,特讓無形資產還是特許權,如購買電子書刊,消費者只有在付費后才能得到密碼和說明,利用此才能進入目的網站進行下載閱讀,對賣方收取的費用是該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對其個人所得稅是以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還是以轉讓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清楚,出現征稅依據不充分等問題.

    3、電子商務對納稅地點的影響.現行稅制強調的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企業商貿活動在固定場所交易完成,而直接電子商務所依賴的是虛擬的社區,虛擬的地址,利用一間小屋一臺計算機,僅憑借一個網址、一個電子信箱通過服務器即可完成較大數額的商業交易,從根本上打破了現實地域的限制,使應納稅地點模糊化.

    4、電子商務時稅收管轄權的影響。現行稅制依據住所和時間兩個標準把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僅承擔來源于國內所得部分的納稅義務.國際互聯網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紐約的商人根本無需踏入中國大地,僅通過internet就可與境內消費者完成整個商業交易,對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征稅,是按居民還是按非居民征稅,現行稅制對其解釋都比較蒼白.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僅對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征收,而電于商務的出現促進了國際貿易一體化,打破了以注冊地或總機構所在地為標準的稅收征管體制,“虛擬企業”“網上商店、’存在的基礎僅是Internet網絡和執行互聯網協議即可,這種不存在于任何國家的“網上飛企業”,利用現行稅制對其征稅會無從下手,稅收管轄權的標準也已無法適應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對現行征管模式的影響

    1、電予商務的隱蔽性對稅款征收帶來了挑戰。任何人只要擁有計算機等硬件設施,再申請一個帳號就可以進入國際互聯網,也就可從事電子商務貿易活動,而這一切全都可以在稅務機關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即使稅務機關控制了ISP服務商,知道有誰上了Internet,但上網同從事電子商務又沒有必然的聯系,茫茫網海,幾億網民,僅靠稅務機關有限人員根本不會查清誰是從事電子商務的,誰又是純粹在網上閑逛與稅款征收不粘邊的;同時,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擺脫了普通商務的繁雜過程,一切都在網上悄悄地進行,非常隱蔽,非常快捷,現行的征管體制對這種隱蔽的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無法準確及時地計算應征稅款,電子商務納稅人的隱蔽性和交易過程的隱蔽性會對現行征管模式產生較大的沖擊。

    2、電子商務的流動性加大了征管難度。由于電子商務納稅人無地域性的特點,使電子商務公司可以方便轉移、搬遷、變更、注銷,流動性極大,稅務機關僅憑借現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難控管。

    3、電子商務的無紙化對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現行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報表、憑證等納稅資料基礎上,通過對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的審核,達到促進征收管理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憑證、涉稅資料都是以數字化電子憑證出現和傳遞的,而且可以人為地隨意修改、刪除且不留任何痕跡和線索,納稅人完全可以根據不同對象不同需求隨時很方便地制出各種有利于自己的涉稅資料.現行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蹤管理的基礎。

    4、電子商務使得國際間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無紙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國與國之間稅負的差距合理避稅,可以方便地根據需要把公司設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上或根據自己經營需要設立關聯企業或下屬子公司,輕易達到避稅目的,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對此卻無辦法。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措施

    電子商務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正改變著我們的生活,盡管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在起步階段,但它蘊含著無限的商機和巨大的稅源,作為稅務機關一定要采取積極措施來應付它帶來的一系列挑戰。筆者認為當前我們可以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加強網上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積極納稅的自覺性。

    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在目前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還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尤其是要進行網上稅法宣傳。稅務機關首先要積極響應“政府上網”號召,設立自己的網站,在自己的主頁上設立稅收新聞、稅收政策公告、稅收BBS欄、網上咨詢臺、網上有獎問答等內容,拓寬網上稅法宣傳信息渠道,使稅法宣傳不留死角,切實促使納稅人積極自覺納稅。同時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電子信箱,調動大多數網民協護稅積極性,全方位多渠道監控電子商務,減少國家稅款的流失。

    2、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施源泉控管。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掌握稅收來源,加強監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進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基本措施,在電子商務時代,更應該將其強化而不能弱化.應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規定服務商在接到建立新網站申請時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而涉及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在準備建網站時將電子商務的內容、業務開展方式、結算形式、人員構成、運行環境程序及各種密碼鑰匙等涉稅資料上報稅務機關備案備查,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碼,ISp服務商只有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后根據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號碼準其上網建站,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納稅人在電子商務交易結束后要立即在網上進行納稅申報,并及時繳納稅款。強化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隨時可以了解到稅源變化狀況,加強了稅收管理.

    3、強化對貨幣支付系統的監控.

    電子商務的兩種交易形式直銷和中介銷售都離不開“銀行”這個貨幣支付環節,強化對銀行等支付系統的監管,會有效避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和隱蔽性帶來的征管難度。

    (1)實施銀行存款實名制。實行銀行存款實名制可以避免納稅人多頭開設帳戶,多方交易行為,實施稅務系統與銀行系統計算機聯網工程,互通信息。稅務人員可以隨時調閱有關納稅人存款帳戶的涉稅資料,提高工作時效,便于稅務機關的管理。

    (2)實行銀行代扣代繳稅款制度。對涉及流轉稅類計算較簡單的電子商務稅款征收可以委托銀行在結算貨款時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管,減少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4、強化發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稅

    加強對發票這種最基本的商事憑證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監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不論納稅人是傳統產業還是從事電子商務只要開具發票發生應稅行為就應積極繳稅。而這對電子商務隱蔽性極強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約作用。

    5、加快提高稅務系統計算機利用水平和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偷逃稅與檢查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到底都是技術和人才的較量。近幾年國際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發展壯大,而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應用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應加大科技投入,構建全國性的先進計算機網絡,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軟件的智能度,設計具有跟蹤統計功能的征管軟件.實行網上征稅,無紙化辦公,適應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需要。同時要加大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投入,要有計劃地培養既懂稅收業務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還對經濟運行規律有所了解的復合型稅務人才,只有真正解決了人的問題、人才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6,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政策法規.

    (1)完善現行稅制。進一步完善現行稅制,明確電子商務涉稅政策,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要素于以明確或重新規定,以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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