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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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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論文

    第1篇:民商論文范文

    民商法認定外觀主義是依據商事行為人的行為外觀表現其行為意愿,外觀主義的目的在于保護行為相對人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疑問情況的信賴,在這種由本人因素引起的外部表現形式的信賴,并不會關注其真實的意義,僅僅為了實現交易安全,這樣在無形中增強了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責任感,進一步保障交易安全,商事交易行為人的行為表現應遵循法律的規范要求。在完成商事交易行為后,即使在行為人公示事項與事實不符,也不可能隨意更改。交易中的外觀主義是保證商事交易的合理性,目的在于保護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

    二、外觀主義的構成要素

    外觀主義的實現需要有外觀事實作為基礎依據,外觀主義要確保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情況不符,使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或意思外觀不符合真實的事實,在重要要素的部件要成為事實依據的基礎,確保信賴保護的對象也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外觀主義也是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不同的的財產關系進行合理有效的價值評判。自然人對于外觀事實的形成有一定的推動力,在導致相對人信賴的同時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在交易過程中相對人的信賴,即使在交易情況與真實事實嚴重不符的情況下,也要保證交易過程中的信服和信任,通過信賴損害來判斷信賴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積極的信賴損害和消極的信賴損害獲取預期的利益,法律本人利益的權衡下保護第三人利益,實現法律的正義性。

    三、民商法中外觀主義的表現類型

    (一)動產和不動產善意取得

    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對權利的外觀有著重要的參考依據,占有動產和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表現和展示,在本質上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而善意取得是不可以隨意轉讓的,只能在動產和不動產擔保過程中設立質權保障,將占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推動擴展到其他權利。如果出現因信賴占有的合法權利,在聲稱和主張的權利更能有效的顯示其占有的權利。信賴保護對象要保證客觀的權利外觀,避免把主觀和隨意的語言行為作為權利外觀基礎。權利外觀的基礎只能體現一種確定的事實或權利狀態,從而成為善意他人信賴的內容和基礎。

    (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證書,在整個經濟交易活動中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票據權利是維持法律制度的基礎,在整個商品交易活動中采用票據制度。在出現債權時作為交易證據,維護票據在交易過程各個環節的法律效益,促進票據的流通,實現交易過程的確定性和安全性。

    (三)對商事、社團登記的信賴

    在現實的權力宣示過程中,在商事和社團登記的事實中宣示性權利效力,將登記的事實或在權利狀態的變動不以登記的事實作為生效要件,換句話說,登記的事實是權利保證的重要前提,將登記作為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能有效的保證交易安全。

    四、民商法在外觀主義在保護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實現交易風險分擔

    為了促進交易順利進行,進行風險分擔,在商業交易活動中,交易風險往往分配給了交易的相對人和其他關系人的利益。在普遍的商事交易中,要保護出賣人詢問和質疑權,保證檢驗貨物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確立相應的交易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即使買受人沒有進行檢驗而接受了貨物,買受人也可以去對商品進行有效說明,履行相應的交易風險承擔。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確保將交易風險分配給商品交易的行為人。

    (二)實現交易公平民商法的外觀主義

    實現公平是維護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在交易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相對人的交易中合理運用權、處分權,在產生的買受方和第三方產生權利損害的情況下,保證交易結果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民商法的外觀主義,促使交易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維護了交易安全,實現賣受方、買受方和第三方的交易公平。

    五、結語

    第2篇:民商論文范文

    1.不確定性

    在我國的法律領域當中,法律一直都是出于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法律條款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出現顯露出一定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了適應社會的變化就需要通過一定的手段將法律保持在與自身條件一致的狀態下。這種不確定性又稱為彈性條款,就是在這種環境下出現的,其通過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變化,目的就是為了能夠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證法律能夠適應環境變化。而誠實信用原則其明顯的彈性特征,保證了民商法的有效性。

    2.衡平性

    在我國法律當中,衡平性是通過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出來的。法律是正義、公平的象征,而公平的實現就依賴于衡平,法官在進行案件的審理時就需要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其適用性,避免因為法律的局限性導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所以衡平性體現出的是法官對某一個案件的公平處理。因此,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法官對某個司法活動衡平的權力。主要是當法律已經顯示出了一定的過時性而正好立法機關又還未做出修正處理時,法官都應該按照衡平原則站在立法者的角度進行判定,而這一點正好又能夠給立法帶來一定的反饋。

    3.補充性

    誠實信用原則的補充性與一般的補充規定有一定的區別。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抽象的補充規定,這是因為在實際的民事案件中存在著太多的細節問題而這些細節問題很難預測以及補充規定,因此抽象規定便產生。具體表現為,誠實信用原則不管案件當事人是否存在特別約定,都會成為合同中補充條款的一部分。而這種強制性體現出來的不僅是誠實信用原則本身的特征,更多的是體現出了國家的一種干預,其要求當事人必須公平地行使自身的權利與履行一定的義務。

    二、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問題

    1.司法工作存在缺失

    由于在司法工作中各種原因導致的誠實信用缺失,直接后果就是出現法人主體資格確認紊亂或者是執行難問題。另外在訴訟過程當中,也會出現誠實信用缺失的情況,例如部分律師為了自身個人利益做假證偽證等,這些都是誠實信用缺失的表現。

    2.經濟領域存在漏洞

    觀察整個社會環境,各種金融詐騙、集資詐騙等違法現象較為嚴重,市場環境中商品質量出現問題更是頻繁發生,這種逃稅、漏稅等各個經濟債務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十分明顯,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我國社會不穩定、經濟發展變緩也較為突出,還有更多這種誠實信用缺失的問題都制約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發展,對維護社會的穩定也存在一定的影響。

    3.法律保障缺失嚴重

    目前我國的民商法當中,雖然已經對誠實信用原則做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是深入觀察可以發現對于其的下位原則缺乏比較明顯,目前我國仍然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市場經濟的發展還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特別是信用市場,由于信用市場還處于建立的初期階段,信用體系與相關工作目前還處于摸索階段,導致市場中各種產品質量問題等不斷出現曝光,而這些問題都反應出法律保障上的缺失。

    三、完善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措施

    1.加強道德體系的建立

    道德體系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中需要我國國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從事司法與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的提高。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行為時,應該嚴格要求自己,遵守承諾、講信用,不應該將自身的個人利益建立在破壞自然、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的基礎上。針對從事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員,例如律師,其應該通過高度的自我約束建立一個自治組織,該組織可以對律師是否具有職業資格做出決定,其中還包括準入與除名,當然其中還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來規范自治的規則,通過實際的懲罰機制來約束律師出現背離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同時也約束出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個體,發現個體一旦出現違反行為,整個行業內部就會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其進行抵制等,這種通過市場的調整方式使得每個人都能夠自覺地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約束自身的行為。

    2.加強立法工作的完善

    我國需要在不斷的摸索與前進中建立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大力發展與推動市場經濟,而這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而想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其中就需要民法典,其作為保證社會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中也能夠發揮出一定的作用。民法典的完善,對規范各種交易行為以及保證法院能夠公平公正地處理民商案件提供明確的規則,從基本制度上保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綠色發展。另外從司法方面,我國也需要逐漸向判例方向進行過渡。而這方面的工作更加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法院在判例的過程中應該不斷加強規范調整,可以借鑒國外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

    3.逐步提高政府的信用

    想要建立一個誠實信用的環境,我國政府應該起到帶頭作用,政府應該維護好市場秩序,為市場提供更多信息與方便服務。例如,部分政府部門在進行相關工作當中應該適當地簡政放權,針對部分繁瑣的辦事程序可以適當簡化,大大方便市民的辦理。

    4.逐漸提高失信的成本

    觀察國外信用體系完善的國家,可以發現一旦有人信用檔案出現不良記錄,就會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而這也是約束國人守信用的有效方式。但是觀察目前我國的對失信違約行為的懲罰,都存在一定的缺失,而這也正是導致我國出現各種信用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針對這種現象建立一個失信約束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在我國的部分地區已經出現了一些強制手段提高民事執行的執行力。部分地方政府還出臺“限制令”,針對部分人員限制其消費等。另外,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出現了違反限制令的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按照相關程序對其進行罰款或者居留等。雖然這種舉措能夠解決一定的問題,但是從實質上看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完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進行強制執行。針對需要強制執行的,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強制執行法,具體為實行債權憑證制度。建立懸賞公告制度,既人民法院通過公告的形式征集到社會各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旦發現情況屬實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物質獎勵。在物質獎勵的基礎上能夠大大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有效減輕執法人員收集資料的工作量與時間,保證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當被執行人為個人時,應該與家庭成員一起一起向法院進行申報。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其申報的內容就包含了固定資產等各類資產。

    5.推行公司人格否認制

    在市場經濟當中,公司法人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在此基礎上就應該建立一個現代企業制度,采用有限責任的方式,這種方式能夠有效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唯一存在的較大的缺陷就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因此,針對這個局面就需要建立一個人格否認制。一旦公司法人出現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其應該跳過公司直接追究股東的個人責任。

    四、結語

    第3篇:民商論文范文

    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原動力是生產力的發展,這一問題具有永久的討論價值。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進步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縱觀過去,社會的不斷法治化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也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致力于發展也社會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這種市場經濟結構和發展模式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想煥發更多的生機和活力,必須用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引導和制約。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上升發展階段,對法律文化呼喚又要求與之相適應。這一要求不僅僅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健康發展的堅實動力,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國際相接軌的重要途徑。所以,不僅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文化。由此可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必須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密切相關的,也是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和發展所決定。從另一個層面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和發展也要受到民商法律文化的制約。

    二、民商法律文化制約和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就社會制度而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形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某種程度而言是一種法治性質的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法脫離法治而存在和發展,它需要在法律的基礎上來形成和發展,換一種說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民商法律法規的規范。只有民商法律制度能夠有效運轉,法律秩序能夠不斷有序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有效地運轉。法制化的重要途徑就是培育法律文化,在如今這種經濟體制轉軌的關鍵時刻,為了法律不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需要有效避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消極面。只有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化,培育與之相適應的法治文化,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文化的一種具體形態就是法律文化,它是思想觀念、理想人格、行為趨向、情感傾向等方面在法律生活中的群體化中加以體現。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觀念模式的沉淀的過程就是法律文化。實際上,只有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情感對法律有自覺的需求時,人們才會自覺地選擇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民商法律文化也才能真正得以實現。總結說來,文化的支持推動了法律的運行,文化深藏于法律的生命之中。

    三、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

    國家單方面并不能決定法律運行等行為,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在內的整個社會在生活的時候需要按照各自對法律的理解和態度進行。由此觀之,國家意志不能決定法律的實現,宏觀上來看,這也是文化的具體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持,這種經濟體制才能得以實現。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文化與之進行相適應的支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生活的運行必然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制約。總體說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文化相適應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秩序就能維護法律文化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就能保證正常、健康和迅速,而兩者一旦不相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因為民商法律發展的不完善而受到嚴重的影響。這又與題目相呼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考慮到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民商法律和文化的培育已經是必不可少的。

    四、結語

    第4篇:民商論文范文

    筆者以及課題研究團隊,作為長期從事一線教學實施和培養方案主要制定者,在培養方案實施和修訂過程中,通過小組訪談、觀察、實驗結合相關文案調查等方式對于一些民辦高校工商管理類相關專業學生在理論課程、實踐環節課程、創新創業等方面的實際創新能力進行了相關調研,經過長期研究表明:總體來看,雖然民辦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在非學習方面的實踐熱情很高,但學生的專業實際創新能力卻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

    (1)傳統的課程體系設置不利于創新能力的培養

    從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大部分民辦高校工商管理類的課程設置基本還是遵循一般公立院校的課程設置方法,從根本上并沒有什么明顯區別,無非是在課程設置科目數量,學分等方面有所不同,課程內的實踐、實驗、課外等內容很少,而這種傳統的課程設置方式并未體現對專業學生創新精神、思維以及創新能力方面的開發、培養。

    (2)傳統的教材選擇標準約束了課程的實踐和創新內容的加強

    雖然民辦高校工商管理類各專業強調培養學生的專業應用性,但在各主要課程的教材選擇上還是主要遵循選擇國家級、省級各類“規劃類”教材、獲獎教材等傳統選擇教材的方法,一些較少的針對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新式教材并不是主要考慮范圍,導致民辦高校工商管理類各專業的學生在和國內各公立高校的學生使用一樣或者類似內容的理論型教材,這忽視了民辦高校學生的生源基礎和學習能力,更重要的是這類教材大部分還是以理論傳授為主的傳統教材,專業實踐能力的培養并不是它所關心的主要內容。

    (3)任課教師創新精神和能力的缺乏導致無法有效指導創新

    由于專業任課教師也是在傳統教育成長起來的,大多都是從一個大學校門走入另一個大學校門,社會經驗、工作經歷匱乏,專業教師本身就缺乏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在傳統的教育模式下,任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是專業理論知識的傳授,尤其是在現有的教學方式以及考核方式下,任課教師更多的關心如何把課講完、講好,大部分任課教師還是以講授、傳統案例分析等理論教學方法為主,加之教學任務繁重,教學班型較大等客觀因素,各專業課程教學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的關注和培養時間、精力十分缺乏。

    (4)實踐環節方面并未真正明顯提高學生的實踐和創新能力

    在校內實踐實驗方面,雖然根據培養目標設置了一定比例的實踐課程,但該類實踐環節本身內容較為缺乏,且指導教師本身就專業經驗不足,導致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并未真正對專業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實際創新能力有明顯的幫助;在校外實踐方面,一些類似于“社會調查”類的實踐環節大多是“走馬觀花”,形式大于內容,且由于在校學習的理論知識與企業實踐真實環境脫節明顯,在短時間內,對于專業學生的專業實際能力提升并沒有切實的幫助。

    (5)現行教師評價機制

    不利于教師創新行為的發生和推動從目前的教學管理以及考核機制來看,對于課程內任課教師對于教學方式和方法、學生考核方式、學生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培養措施等方面的創新思想和行為并沒有較清晰的鼓勵評價制度和方法,導致任課教師為了“不給自己找麻煩”,避免在現有機制下犯錯,不愿去創新,學生的實踐創新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提升也無從談起。

    (6)創新活動較為單一

    校園創新文化并未形成在創新、創業訓練方面,雖然每年都有各級的創新、創業訓練項目,但從實施效果來看,這些項目更多的是“小眾”活動,只是一些“積極分子”參與完成類似于任務式的活動。尤其是對于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創新、創業項目來說,指導教師和學生都是明顯實際經驗不足,更多的是“紙上談兵”。在校園創新文化方面,民辦高校也并沒有較好的創新文化塑造的機制或方法,一些創新和創業活動更多是從“豐富校園生活”的角度出發,調劑學生的日常校園生活,從整體氛圍來看,民辦高校還是在集中精力如何做好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的日常主要事務,無暇也無心做創新和創業的一些事情,校園的創新、創業文化氛圍基本沒有形成。

    二、民辦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實際創新能力的提升思路

    在大部分民辦高校“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人才”的基本培養目標和定位下,如何改進具體培養模式,切實提高工商管理類人才的實際創新能力,提高專業學生的競爭力,是值得深思的,應從人才培養模式的各具體方面更新思想觀念和改善制度措施,真正地提高工商管理類人才的實際創新能力,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

    (1)建立“創新型”課程體系,增入“創新”類課程

    以工商管理專業為例,在保持傳統工商管理專業主要課程的設置基礎上,在學科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選修課程等中按一定學分比例加入創新內容的理論和實踐課程,如創業管理、創造力開發、創新管理、創業融資與投資等創新、創業類課程,這樣既能夠在各課程體系中突出學生創新思維、創新能力的培養,真正推動培養應用型人才,又能夠在傳統工商管理專業的基礎上,形成獨特的創新、創業型專業特色和方向。

    (2)選擇“創新型”教材

    在各專業課程的教材選擇上,應不拘泥于傳統式的選擇方法,鼓勵選擇具有較強實踐性、真正應用型、創新型教材。在教材內容上,能夠適當加入具有時代背景的新穎的、實踐性的知識內容,弱化追求理論深度,在掌握課程主要知識的基礎上,突出學生在課程學習過程中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的培養和提高。在經驗、能力和機會成熟時,課程教學團隊應根據本院校專業培養目標、定位和學生特點進行課程教材的編著,靈活兼顧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創新能力。

    (3)提高專業教師創新能力

    創新教學方法只有創新能力較強的教師才有更大可能培養和提高創新能力更強的專業學生。因此,培養專業教師的創新思維、精神、提高創新能力,才能真正推動學生的實際創新能力的提升。首先,專業教師應補充和加強創新知識的學習,樹立創新精神和思維;其次,專業教師應積極參與企業管理實踐,積累工作實踐經驗,成為真正“雙師型”的專業教師,這樣的教師才是既懂理論又能實踐的、真正能夠指導學生實際創新的合格教師。在具體教學過程中,應創新教學方法、手段,鼓勵教師嘗試新型教學方式和方法,弱化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核心地位,推動學生的主導地位,以PBL等方法帶動學生的思考、學習,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和主動性,最大限度地使專業課程知識與社會、企業實踐密切聯系,讓學生主動思考、主動創新。

    (4)改進教師和學生評價機制

    為鼓勵培養和提高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實際創新能力,應改革傳統的對于教師和學生的考核評價機制和方法。在教師評價方面,應把教師在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等環節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作為一個重要指標列入教師考核評價中,作為教師工作績效、職稱晉升等環節的重要參考指標;在學生評價方面,應把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所體現出的實踐能力、創新思維和能力作為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的重要內容,當然還可將“創新”評價作為學生評獎、競選、參加各類組織、活動的重要參考指標,借以推動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和提高。

    (5)加強實踐性環節的實踐效果

    在專業實踐環節方面,校內指導教師應積極與學生、實習崗位或就業單位的指導老師進行良好溝通,了解企業的需求、學生的感受、專業老師應關注的實踐重點,真正使專業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夠更貼近實踐,全方位提高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實際創新能力。同時,在條件允許時,聘請企業方相關資深管理者作為“導師”定期到學校與專業進行互動交流,實現更為有效的實踐指導;在專業實踐基地建設方面,應是校、院、系、教學、就業等各級、各部門密切合作,選擇與本專業聯系密切的企業或單位,保持長期穩定、深度的合作關系,實習、定制培養等多種形式結合;在畢業論文完成方面,鼓勵學生進行應用性的研究,如商業計劃書、營銷計劃書、市場調研等形式靈活的應用型研究成果,推動學生的專業實際創新能力的提升。

    (6)鼓勵創新、創業等活動開展

    第5篇:民商論文范文

    關鍵詞:民族民間舞《一個扭秧歌的人》

    中國民族民間舞是中國傳統舞蹈藝術的源泉。風情醇厚、多姿多彩的中國民族民間舞蹈在中國歷史文化長河中世代生息演進,流傳至今。以其絢麗的風采深得中國各民族人民和世界各國朋友的喜愛和珍視,被譽為世界舞蹈寶藏中的瑰麗之花。中國是一個擁有56個民族的文明古國,每個民族,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歷史文化、、地理環境、生活習俗等方面的特點,這種歷史上各民族和地區的社會發展水平的不等,以及各族各地文化觀念,宗教禮俗和審美情趣的不同,因此造成中國民間舞樣式之多,內容之廣,風格之別,動律之異的鮮明特色。從具有原始圖騰痕跡的模擬舞,到帶有原始遺風的祭祀舞,以至具有宗教色彩有寺院舞蹈形式或民間風情舞、禮儀舞、廟會、燈會、走會、花會上的舞蹈表演以及專職藝人的出現,并登上藝術性舞蹈表演的舞臺,因而中國民間舞構成了中華民族形象的活的文化見證。在遼闊的三江流域和松遼平原廣大地區主要居住的是漢族,受其歷史和自然條件影響下,形成種類繁多、風格各異并具有地區特點的民間舞蹈,據統計有700余種。其中北方規模較大,比較著名的是秧歌,如東方高蹺身歌,山東的鼓子秧歌、膠州秧歌和海陽秧歌號種三大秧歌。還有陜北秧歌、河北秧歌等不下百余種,南方有采茶燈、蓮花燈、竹馬燈、云南花燈、香山花燈等各種名目的花燈種類繁多。北方的秧歌等各種民間舞蹈多具有粗獷剛強,熱情奔放的特點。南方的花燈等民間舞蹈則以優美委婉、秀麗別致見長。兩江之中的淮河流域的花鼓燈等民間舞蹈兼收南北之長,形成剛柔并濟的特色。居住在草原、高原、山區或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民間舞各具鮮明特色:草原上蒙古等民族具強悍剛強的風格特點。地處西北的維吾而族則以體態挺拔、動作豐富、表情細膩見長,在康藏高原上的多種古老藏族民間舞蹈形式,風格各異,但總體上看具有古樸優美的特點,并以舞"袖"為共同規律。以手如柳步如鶴著稱的朝鮮民族民間舞有瀟灑、典雅的風韻。

    1995年全國第三屆舞蹈比賽中,榮獲中國民間舞表演一等獎的舞蹈《一個扭秧歌的人》就是一部非常優秀的舞蹈作品。

    空曠的舞臺,昏暗的燈光,一位風燭殘年雙鬢斑白的老藝人,他蜷縮著身體有些癡狂,有些瘋癲,遠遠地傳來陣陣二胡的聲音,夾雜著感傷、凄涼,也充滿了撩人心緒的幻夢和回憶。在這幻夢中講述了秧歌老藝人一生的悲喜和他對秧歌的眷戀,那舞動的長綢就是他生命的體現,在這夢幻中他瘋狂地舞蹈著,仿佛要將一腔熱血全部舞盡。這就是獨舞《一個扭秧歌的人》帶給我們的強烈的情感沖擊。它借一個秧歌藝人的一生,描繪了全部民間藝人的人生況味和悲喜。

    在舞蹈語言上這個舞蹈通過明顯的身體形態的對比--蜷縮與直立,深刻地描繪了老藝人一生的心路歷程。舞蹈一開始,舞者蜷縮著身體,這一體語馬上讓觀眾感受到一位老者的形象:他已暮年,歲月的年輪讓他再也不能挺直腰背。沉寂的空氣中傳來一縷悠遠的二胡聲,撩開他對往事的幻夢和回憶。突然間,這頹然的老者挺身躍起,手舞紅綢,頓足踏地,幻夢中他又年輕了,又可以翩翩起舞了。這一對比把舞者的今天和往昔交代得很清楚,觀眾不禁被帶到追尋他往日蹤影的過程中去。接著,老藝人在幻夢中仿佛找回了過去,他慢慢地直起身體,他和年輕后生們一起舞動。他腰桿挺直,神采飛揚,英姿颯爽。他已進入忘我的境界,在那個世界里他自由、自在、自如地舞蹈著。他給年輕后生們傳授技藝,他用自己的一腔熱血、一片激情感染著年輕的舞者們,從他們身上他看到了自己往日的輝煌。幽咽的二胡聲再次響起,老藝人無奈地回到了現實,他又蜷縮著身體步履蹣跚地離開了熱鬧的人群。他雙手顫抖著捧起那條伴隨他一生的紅腰帶,熱淚盈眶。在這里直立和蜷縮所造成的情感沖擊是非常強烈的,身體的"直立"代表著他的年輕時光,代表著他舞蹈的青春,代表著他昔日的歡喜和愉悅,在這"直立"中他實現了自己的人生價值和生命追求。而蜷縮卻意味著歲月無情地將他拋下,昔日的輝煌、歡樂都離他遠去,只有那不減的激情卻怎能抵抗身體的衰老。這一縮一伸淋漓盡致地把老藝人一生的悲喜展現在觀眾面前,這蜷縮和直立中濃縮了他一生的藝術生涯,讓人慨嘆,讓人憐惜,更讓人為他對秧歌的一片癡情所打動。在舞臺調度上舞蹈突出身體對舞臺空間的占有對比。在這個舞蹈中,演員在舞臺上的調度也向觀眾顯示出老藝人一生角色的變化。舞蹈開始,演員處于舞臺右后角區域,這一區域對于舞臺表演來說是相對弱化的,加之舞者蜷縮的體態,清楚地表現出老藝人的孤獨和寂寥。而舞蹈中段,演員始終處于舞臺的中心點。在這個中心點上,演員用大幅度的舞蹈動作舞盡他對秧歌的癡情,追憶著那逝去的歲月,懷念著那曾經屬于他的舞臺。觀眾可以從中感受到老藝人年輕時高超的技藝。但歲月是無情的,他畢竟老了。舞蹈結束時演員的調度又處于左后角區,仍然是一個表演弱區,在那個角落,他蜷縮著身體遠遠望著那久別的舞臺,那熱鬧的人群,如今這一切都已不屬于他了--來看秧歌戲的人們從他身邊走過,誰也沒有注意到他,也是在這個角落里他帶著夢幻離開了人世。三處舞臺的調度形成鮮明的對比,也構成了此舞蹈的語義和語境。

    群舞的運用也為表現人物形象增色不少。通過群舞演員年輕矯健的身姿和老藝人蜷縮的身體形成鮮明對比,也映襯出老藝人心中的悲嘆和惋惜,更增加了舞蹈的悲劇情調。而當老藝人遙想當年,瘋狂起舞時,群舞的陪襯更加渲染了氣氛,更加透徹地表現出老藝人對秧歌的一片熱愛。

    舞蹈《一個扭秧歌的人》以最熾熱的情感,最強烈的生命情調,最質樸的舞蹈語言來謳歌秧歌老藝人的執著,因而無論是演員還是觀眾都在內心受到了感動,也使作品具有很強的審美張力,令人心動又百轉回腸。

    優秀的演員,優秀的編導,兩者通力合作打造出了這個中國民間舞的經典作品。1995年,在全國第三屆舞蹈比賽中,于曉雪憑借這個作品一舉贏得了中國民間舞表演一等獎的桂冠,并在1991年第三屆"桃李杯"比賽中獲得民間舞表演十佳總分第一名。而這個作品本身所反映的文化價值和對中國民間舞創作的啟發和影響,也使它在1994年2月獲得了"中華民族20世紀舞蹈經典評比"經典作品提名。

    參考文獻:

    第6篇:民商論文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險制度

    一、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已融入到社會化大生產中,成為我國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軍。然而在為社會創造豐富的物質文明之時,他們卻仍然生活在城市的社會底層。當他們因工受傷甚至死亡時,卻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合理的補償。因此,建立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和諧安定。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起步比較晚,處在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國家在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方面給予了非常的關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措施,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但是在實際中,這些措施的執行落實卻差強人意。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仍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如:工傷參保率低、工傷認定程序漫長復雜、工傷三位一體機制缺乏等等。

    二、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戶籍制度的影響

    二元戶籍制度對農民工的排斥是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缺失的根本原因。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戶籍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曾有效地推動我國的工業化發展。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這種帶有歧視性的制度與新體制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它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影響到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順利進行。流徙入城的農民工由于受到戶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壘的阻礙沒有正式的身份,無法融入到就業城市中,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種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在社會保障方面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首先,相關立法大都是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很難執行,具體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其次,缺少法律援助制度。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得到國家的法律援助。然而,據一項調查顯示,在遇到勞動爭議時,只有少數的農民工通過仲裁機構和法律等途徑解決,大部分人或者自己解決,或者和熟人一起商量解決。最后,缺乏嚴厲的制裁措施。雖然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不少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辦法,但法律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處罰措施和執法力度均不到位,使得法律的威懾力減弱。

    (三)政府職能的缺位

    我國政府在保護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狀況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原因有兩點:第一,觀念方面。政府認為,農民工進城打工是其個人短期行為,在對城市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帶來了社會問題。因此,政府對農民工采取的主要是以管制為主的政策,從而導致其對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歧視性政策。第二,監督管理方面。用人單位是農民工的勞動場所,也是農民工權益受傷害的最主要的地方。由于政府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不夠嚴厲、監督檢查力度不大,致使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屢屢發生。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分析

    (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農民工之所以成為遷徙的候鳥奔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其根源是戶籍制度以及附著其上的各種歧視性制度。只有取消戶籍制度,逐步實現公民的遷徙自由,才能使農民工逐步在城鎮落戶,從而推進城鎮化,消除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二元現象。最近幾年,安徽、河北、山東、浙江等十多個省相繼在一定范圍內改革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改革戶籍制度,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別,還農民工平等的身份,使農民工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獲得城市社會保障,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二)加強與完善相關立法

    對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相關立法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把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三者有機結合起來,明確規定用于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的資金投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對勞動法規范進行梳理,使其規定相對具體明確,提高其可操作性,著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規范中的制裁與懲罰措施。加大對那些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企業的處罰力度,使存在僥幸心理的經營者意識到無機可乘,從而真正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除此以外,在程序立法上,要改進和簡化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給付等程序,提高服務效率,使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利得到切實實現。只有這樣,法律才能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和規范作用。

    (三)強化勞動執法、保障和監察力度

    1.加大政府執法力度。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政府理所應當成為推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主要力量。各級政府部門和勞動執法單位要高度重視勞動法律的貫徹實施和對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對那些不能自覺遵守《工傷保險條例》,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同時全面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2.強化社會監督機制。在既有的行政監督體制下,進一步優化和整合行政監督資源,建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協調機制。該機制可以是一個非常設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參考文獻:

    [1]馮英,康蕊.外國的工傷保險.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9.

    [2]鄭尚元.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第7篇:民商論文范文

    (一)兩審終審制約了上訴的功能

    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在當今各國普遍采用三審終審制的趨勢下,可謂是獨樹一幟。在審級制度的設置上,公正與效率似乎總是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審級越多,當事人有更多的上訴機會,有助于減少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反之,減少審級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卻可能造成無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的民訴法規定絕大多數的一審案件是基礎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中級法院是終審法院。但是相對與省高院和最高院來說,中級法院的法官水平、業務能力偏低,地區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也存在著偏差,由此對司法統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其次,在我國行政化的司法體制下,上下級法院之間存在著經常性的業務聯絡,因此通過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相互制約來實現司法公正往往難以做到。“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這種行政依附,對兩審終審制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二)全面審查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

    基于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上級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變更上訴請求以外的第一審判決內容。“不告不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強調民事程序中當事人意思的主導性。這一原則不但適用于初審,也同樣適用于上訴審。《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條卻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使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為了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究竟如何“圍繞”是否等同于以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為限,上述規定并未做進一步的解釋,導致在理論界與司法界均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三)“終審不終”損害司法權威

    司法的終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訴訟在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舉足輕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決的最終性和權威性。判決的終局性促進了司法制度的可預測性和一致性。民事判決力的正當性基礎就在于司法的終局性。這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應有之義。與上訴制度的缺陷密切相關的是再審程序的問題。我國的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然而正是“為發現并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提供多種手段和途徑”,導致人民法院終審裁判的權威性受到極大的削弱,并進而影響到民事司法的整體權威性。“不論什么時候,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發現裁判確有錯誤,都可以提審或再審,這不僅有害當事人之間權利關系的安全性、穩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穩定性,而且嚴重違反訴訟時效制度”。再審程序作為我國兩審終審制的補充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不過這種“補充”早己突破了其作為一種例外救濟的或然性,使兩審終審制名存實亡,違背了當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性完善

    (一)適當限定上訴條件,嚴防濫訴行為之發生

    我國的上訴條件過于寬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會為一些當事人的濫訴提供可乘之機,并嚴重影響上訴功能的發揮及其目的之實現,并導致訴訟成本之增加。無論從哪個角度說,我們都沒有理由不對上訴加以適當的限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加以進一步的限定。

    1.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具有上訴利益。所謂上訴利益又稱不服利益,是指原審法院做出的于當事人不利,而由當事人提起上訴并要求上訴審法院予以改判的判決結果。

    2.尊重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從立法上認可當事人不上訴之合意。所謂不上訴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審級制度的適用。若有此等合意,則無須持上訴期間之經過,判決即于宣示時確定。

    3.從爭議金額或案件類型方面對上訴予以適當限制。這是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的一種通常的限定上訴方法,其主要理論依據源于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即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的過程或者法院指揮訴訟從事審判的過程,不應使國家,也不應使當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犧牲。

    (二)確立附帶上訴

    我國應當借鑒大陸法系的先進立法經驗,在民事訴訟的上訴程序中確立附帶上訴制度。附帶上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附帶上訴只能針對上訴人提出附帶上訴是針對原來的上訴而言的,附帶上訴中的上訴人是原上訴中的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中的被附帶上訴的人是原來上訴中的上訴人。附帶上訴是以上訴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帶上訴,如果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因上訴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訴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二,附帶上訴在被上訴人的上訴期間屆滿,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或判決做出之前提出。如果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訴以后,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則他也是上訴人,此時不作為附帶上訴處理。第三,提起附帶上訴應當向上訴法院提交附帶上訴狀,并在附帶上訴狀中載明上訴的理由。與上訴人應當提交上訴狀一樣,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也應當提交附帶上訴狀,而不得以口頭形式提出。附帶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理由。此外,提起附帶上訴應當交納訴訟費用。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以后,法院應當同上訴人的上訴一同審理。

    三、結語

    在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作為民事訴訟制度有機組成部分的上訴制度的完善應當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應有的重視。上訴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層面上需要因應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樹立體現時代的特點和精神的現代司法理念;在技術層面上,應當以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的區分為基礎,合理確定各審級的功能,同時對上訴審理范圍、方式和上訴審的各種裁判種類的具體適用問題,通過對上訴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價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選擇。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對兩審終審的反思——從刑事訴訟的角度[J].法學,1999,(12):23.

    [1]季衛東.法治秩序的構建[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棚瀨孝雄[著],王亞新譯.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第8篇:民商論文范文

    農藝專家走出實驗室

    2016年11月28日清晨,大棚內霧氣一片,呂平正給建檔立卡的尹貴強、張明艷、羅占書等貧困農戶講解羊肚菌的栽培技術。在他指導下,貧困戶們麻利地操作,將一盤盤菌種有序送至溫室大棚內,開溝起壟,播種覆土,進行種植。

    呂平是貴州省農委農產品質檢中心高級農藝師,他多次調查走訪,了解到白云區小山村、瓦窯村的貧困戶們有致富積極性,卻因缺乏專業農業知識,找不到適合的好項目。呂平團隊決定引導當地種植經濟價值高、周期短、見效快珍稀食用菌羊肚菌與冬蓀。

    “呂老師來到村里后,讓我們改變傳統種植理念,為村民致富增收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小山村支書張清友說。

    呂平還充分發揮專家團隊優勢,組織帶領6個調研組,深入田間地頭,對白云區5個鄉鎮及農業園區土壤取樣檢測,通過引導實施科學配方施肥,降低種植成本。

    萬名專家“聯幫帶”

    2016年初,貴州組織開展“萬名農業專家服務‘三農’行動”,萬名農業專家組建成80多支農業特色專家團隊,分赴省內各地橢研究貧困村資源環境狀況、把脈存在問題、加強技術指導,為當地產業脫貧找準脫貧路、謀好脫貧策。

    貴州師范大學黃凱豐教授根據田間試驗編制了《水生蔬菜的節水栽培技術》,突破水生蔬菜必須在水田種植的限制,實現了“水―旱輪作”,研究成果已在紅湖種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示范推廣,促進了當地農民的增收。

    貴陽市白云區沙文科技副鎮長毛遠湖帶領蒙臺村發展食用菌種植,將食用菌作為村集體新的支柱產業。村合作社與貴州春輝現代農業有限公司達成了合作協議,貧困農戶以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建設大棚2萬平方米,項目建成后將使55名貧困農戶脫貧。

    把論文寫在田間地頭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陳敏爾指出,“加大工作力度,推動科技人員到基層去支持‘三農’”“要評出100個把論文寫在大地上、寫在農民致富道路上的‘農字號’研究員、教授”。

    第9篇:民商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藥品名稱并非法律概念,但在臨床用藥等方面卻有重要意義。它與商標之間的關系處理不當會造成了許多問題。以具有代表性的可立停案為視角,討論其中涉及到的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的表現及判決認定,現行規定對監管藥品名稱混亂有一定積極意義。同時鼓勵企業應重視藥品商品名稱和商標的保護,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論文鍵詞 藥品名稱 商標 沖突 保護

    藥品是一類特殊的商品,關乎國民健康之大計。由于近年來,每年審批下的新藥的品種和數量較多,市售的藥品使用名稱不僅雜亂,而且與商標之間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實踐中容易混淆。藥品名稱與商標名稱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如果對其關系處理不當,不僅會給臨床用藥及消費者購買造成極大地不便,也會引起許多的侵權糾紛。所以,處理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問題迫在眉睫。

    一、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權的關系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于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注冊藥品時,根據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局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藥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注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局批準后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于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并非是知識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后,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并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標識更加準確。

    (二)與商標的比較

    由于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藥品功能等特點的標志,但藥品商品名稱卻可以體現其自身的特點和功用。

    藥品商標雖與藥品名稱同為使用在藥品上的標記,但兩者的功能有所區別:藥品的商品名稱不同,則意味著處方藥名、賦形劑、原料質量、生產過程等不同;藥品商標則用于識別不同藥品生產廠商或藥品品種、劑型,同時具有品質擔保功能,保證藥品的同等質量,維護其良好聲譽;另外,還兼有廣告性和宣傳性。

    藥品名稱和商標可能互相轉化:藥品商品名稱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后可作為商標注冊;而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性,從而演變為藥品通用名稱,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冊商標,但最后喪失了顯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可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商品名。

    二、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簡析

    原告為九龍公司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其商品名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龍公司重新申請并取得了藥監局頒發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內的新的藥品登記證書。1999年至2005年期間,康寶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漿廣告的畫面及其文字內容多次向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批,并獲得該局的廣告投放批準。2000年6月6日,康寶公司提出爭議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對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本案經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及最高院駁回再審的申請后,終于落下帷幕。

    (二)沖突表現

    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是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混淆及糾紛,表現為:

    1.在實際使用中,消費者極易混淆藥品包裝上的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在發生侵權糾紛時,應如何斷定文字標識所代表的內容是商標或藥品商品名稱?

    本案中,九龍制藥廠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為可立停,康寶公司在其糖漿藥品上注冊了可立停為商標,如何判斷可立停字樣是商標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根據本案二審判決意見,康寶公司雖以注冊商標方式在其糖漿藥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樣,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體和顏色比通用名稱愈酚甲麻那敏糖漿更突出和顯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藥品的名稱為可立停。因此,認定了康寶公司是以該藥品商品名稱的方式來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斷文字標識是商標標識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應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標準。

    實踐中許多商標名由于標示或宣傳等原因實際被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注冊商標和藥品商品名稱并沒有明顯的區別,由此引發侵權糾紛,同時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根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禁止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名稱。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所以,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注冊商標只能在包裝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為商品名使用,必須經藥監局有關部門批準后下發批件,才可作為商品名使用。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獨占使用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屬于在先權利,將藥品名稱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藥品)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案中九龍公司在先經藥品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獲得使用可立停藥品商品名稱的權利,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載明:根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藥品名稱管理規定,藥品商品名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獲批企業對這一藥品名稱享有獨占使用權和將其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保護的在先權利之一。本案九龍公司獲準可立停口服液藥品商品名符合國家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應認定為九龍公司自其核準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藥品商品名稱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但考慮到藥品商品名稱需獲藥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才能使用的特殊情況,康寶公司應該知曉九龍公司已在先獲準可立停為其藥品的商品名稱在此情況下,康寶公司將與九龍公司藥品名稱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藥品)上,損害了九龍公司對可立停商品名稱的獨占使用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行為,故爭議商標應予以撤銷。

    據此,最高院認定了藥品商品名稱在經過使用并獲得一定影響之后,被商標法保護,可以撤銷他人對藥品名的惡意模仿的注冊商標。

    三、藥品名稱與商標權沖突的避免

    《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中規定,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當中也明確規定,藥品包裝上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藥品是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產品類別之一。相較于上述兩種標識,藥品的商品名稱則并非強制標注,比如西藥常有商品名,而中藥一般卻沒有商品名。不僅如此,藥品商品名稱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份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根據上述條文,藥品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稱;如果不是按照新藥申請管理的,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就不應當使用商品名稱;而且不允許不同的藥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稱。并且在藥品廣告宣傳中也不允許單獨使用商品名稱或是未經批準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

    上述規定表明了藥品監督部門為解決和改善藥品名稱混亂、一藥多名、異藥同名等問題,加強了對藥品名稱的監管。這項規定可以令藥品種類在使用中更加清晰、準確的被辨明。

    通常,對普通的商品名稱不應限制,企業可以進行個性化的名稱描述,以增加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但藥品作為一類特殊的商品,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不可單純把吸引消費者購買作為其唯一目的。況且,普通消費者一般不會區分藥品包裝及說明書上載明的標識究竟是商標還是藥品商品名稱,從認知藥品的角度來說,同時使用這兩種標識只會令辨別藥品難度增加。兩種藥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畢竟這是攸關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較于商業利益來說,用藥錯誤才是大忌。所以,藥品名稱應該真實的反映其功能特點,而不需帶有太多的獨特性。為使用藥更規范,應削弱商標和藥品商品名在藥品辨認中的作用,避免一藥多名、一名多藥。

    總之,藥品應該令不同標識承擔各自的不同功能,藥品名稱只作為區別各種藥品的種類;而商標用于區別藥品生產廠商、藥品品種或劑型。一種藥品只需因功效而對應于一種通用名稱,從而分辨藥品的種類。藥品名稱當謹慎為之,以實現其應有之價值,同時還可以有效避免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屬于在先權利的爭議,減少因商品名稱和商標近似,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或混淆的糾紛。

    四、關于藥品商品名和商標的保護問題

    目前企業對于藥品商品名稱的保護只有兩種方式:一是企業將其注冊成為商標,有效地確定其獨占使用權,由商標法保護。二是通過長期使用,取得一定影響后,使之成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曾經許多人認為新藥的研制者沒有及時將藥品商品名注冊商標,以致特有商品名稱失去顯著性而淪為通用名非常可惜,對未注冊的商品名應該尋求保護途徑。但是藥品名保護的本來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作為新藥,考慮的是市場交易的效率,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等問題,新藥的名稱勢必會進入公有領域,為大眾所知悉,允許他人使用正好實現了藥品標準化的目的;而若是該名稱已為大眾知悉,作為通用名稱使用,則更不需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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