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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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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第1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縣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本縣經濟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區域內進行的國家建設項目以及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指本縣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國家統一借貸的建設資金、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主導地位)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縣審計機關是本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項目概算、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相關的建設、勘查、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批復及時抄送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將被審財政撥款項目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及時通報審計機關。

    第五條縣審計機關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各個階段實施跟蹤審計,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必審制度,竣工決算審計完結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縣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投資情況,確立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列入審計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負責進行竣工決算的審計。

    第六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第七條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確保審計業務質量;審計機關所需專項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證,列入建設項目支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和聘用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由審計機關專題報批。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業務質量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核查。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重點項目)項目概算以及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時,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設計、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施工、設計、監理、采購供應及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并作為辦理資產移交和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十一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資本金、資金來源渠道及到位情況;

    三)建設用地征用情況,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供水、供電、道路、通訊和場地平整等前期費用支出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計總概算(預算)審批、執行情況,調整概算的審批、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方面招標投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況。施工單位資質是否符合項目工程,有無非法轉包工程行為;設計單位資質及費用收取情況;監理單位資質及費用收取情況;設備、材料的采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設備、材料的采購價格是否符合實際;

    三)建設項目合同簽定、履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位和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工程結算情況;

    七)建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的采購及管理情況;

    八)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九)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二)竣工工程決算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合法情況;

    三)建設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合法情況,工程價款結算是否合規、合法,現場簽證是否真實合理,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

    四)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合法情況,各項結余資產的情況;

    五)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投資包干節余的分配情況;

    六)尾工工程項目和資金預留情況;

    七)對建設項目效益進行評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審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基本準備完成后,應將項目手續、項目資金情況報送審計局進行審核。

    對國家建設項目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以及跟蹤審計(重點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實施。

    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基本完工并經初步驗收后,30日內告知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審計機關在告知后1個月內編制審計方案、確定審計方式,向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送達審計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完成;大型建設項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審計期限。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工作通知書的要求,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審計組提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并對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不得轉移、隱匿、篡改、仿造或者毀棄。

    審計機關在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通過審計工程預、決算資料和財務會計資料,監盤有關財產物資,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中介機構的審計結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并應當由有關單位和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證明。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依法出具審計報告;需作出處理、處罰的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出具審計決定書。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一般應于3個月內執行完畢。

    第十八條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法定職權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解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3個月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對國家建設項目以及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人和其它人員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項目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不按期辦理竣工決算審計驗收投產或交付使用的可視情節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依法采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關的帳冊資料。

    第二十四條對被審計單位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按照原資金渠道歸還。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審計機關收繳其經營收益。

    第二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等,由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資的由審計機關全額收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被審計單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計、重計投資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由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對建設單位超付的工程價款,建設單位應根據審計決定予以追回,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建設項目計劃外投資及超規模、超標準投資依法給予處罰,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并責令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實施處理、處罰,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繳款上繳國庫。

    第2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促進管理規范化,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各項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政府批準收費籌集的資金、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投入資金等實施的公共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重點公共工程,是指投資額大、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大,納入政府當年重點工程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市、縣(市、區)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對本級政府公共工程開工前準備情況、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度。

    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夠時,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審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審。

    第五條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預算、決算進行審查,并對建設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批。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及概(預、決)算的審查結果及時通報審計機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對政府公共工程進行監督時,應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地當年政府公共工程計劃和各個工程項目的批復抄送審計機關。

    其他與政府公共工程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全過程履行內部監督職能,并應當及時將內部審計結果報送審計機關,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其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七條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計劃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在簽定承發包合同時,應明確要依法接受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并將合同書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案。項目竣工后結算價款時,建設單位應當先進行內部審核,并預留內部審核后總價20%以上的工程款,待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后結清。

    凡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等單位工程結賬依據,并作為財政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和國有資產核定的依據。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八條對政府公共工程前期準備階段審計的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及設計規模、投資概算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法性,已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公共工程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規定的情況;

    (二)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個建設環節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資金到賬情況和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程度;

    (五)項目施工與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設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對未實施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商財政、計劃部門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審計計劃,共同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已列入審計計劃的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交工驗收)結束后90天內向審計機關報審竣工決算,報審時,竣工決算資料必須完整齊全。審計機關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組織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歷次調整預(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驗收報告和建設單位審核簽章后的工程決算資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結算資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重大設計變更資料,重要部位隱蔽監理驗收資料等;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決算報表,以及工程建設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

    (五)財務、材料物資結算資料及債權、債務對賬簽證資料;

    (六)建設主管部門、財政等部門依法作出的審查結論;

    (七)審計實施前單位自查表,以及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的與項目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各項資料。

    第十六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工程預、決算資料和財務會計資料,檢查有關財產物資,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核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結果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需要進行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出具審計決定書;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同時抄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施工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財政、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落實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公共工程審計結果,并可以依照審計署公布審計結果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條社會中介機構在接受財政部門委托審核工程項目時,其程序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政府公共工程應當辦理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如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辦理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可視情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單位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應由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未經批準而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概算投資的,應當停止建設,并由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處以超投資部分5%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審計機關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并建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應責令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對建設單位已簽證認同多付的工程價款,應予以收繳。

    第二十五條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有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行為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施工、監理等單位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工程資料、監理資料、財務資料,拒絕配合審計,以及審計發現其出借、轉讓資質、轉包肢解工程、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除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外,應同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和移送相關情況,有關部門應根據審計移送處理書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并反饋審計機關。

    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記入相關單位的《信用管理手冊》,并在其資質年檢上報審核時據實反映。

    招投標管理部門對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有關單位違法違規問題要形成檔案,并作為其參與其他工程項目投標時資格審查的依據。

    審計機關對向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情況,要實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審計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存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有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的,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3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在實踐與實務中,影響審計質量的原因很多,其中審計方法不當是影響審計質量重要原因之一;不當的審計方法也有許多種,如抽項審計法、重點審計法等,本文針對這些不當的計方法進行一一分析,指出其弊病,提出并倡導正確的審計方法。

    1.工程竣工結算的概念

    從大家論述的來看,我覺得有必要談一下工程竣工結算的概念,因為發表的文章中題目大多數是關于預決算審計的,但文章卻不談預、決算審計,而只談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可能是對于工程預算、結算、決算的概念不理解。工程(施工多頭開戶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成資金分散,不易管理,給審計稽核和財務監督工作帶來困難。同時事業單位的票據管理存在許多違紀問題。貨幣資金管理有漏洞,費用開支不透明,導致經費緊缺。

    2.工程竣工結算的主要措施

    通過發現以上的問題,我們在工作中總結經驗,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解決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問題的措施。以達到科學、合理、規范地進行事業單位財務賬務的處理。

    (1)提高領導者意識,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制。領導者應該觀念創新,確立財務管理的中心地位,要加強成本管理,樹立成本觀念,有效地把握和預計風險,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樹立市場化的觀念,面向市場開源節流,壯大經濟實力。

    (2)加強預算管理。針對預算編制 ,應該充分認識預算編制在事業單位的重要性。 同時預算編制的準備期可以適當延長,充分預見各因素,安排充足的編制時間,為科學預算提供條件。 另外, 事業單位應將收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 健全收入分配制度。編制部門預算時應廣泛聽取意見,收集各部門的資料,匯總后交領導和群眾討論,反復協調與平衡,實行預算內外綜合統籌,進一步細化收支。嚴格執行部門預算,按項目、時間、進度支出,不準隨意變更預算項目。

    (3)加強資產管理。加強實物資產管理,應該加強資產清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盤點,以確保設備的完好無損; 確立以“錢物分離、互相牽制 、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合理分工,明確職責。 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雙人保管,相互制約。 規范事業單位大宗物品管理。采用公開招標形式采購,增加物品采購的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制度和政府采購監督體系,逐步形成以財政部門為主,紀檢監察、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配合的監督機制。

    (4)加強貨幣資產管理。規范銀行賬戶,加強票據管理,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銀行開戶和收支事宜,不出借出租賬戶,不公款私存。票據由會計人員負責購買、保管,不使用不合規票據,收據不跨年,剩余部分蓋章作廢。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遵守現金使用范圍;不挪用及白條抵庫,不保留賬外現金;高度重視往來款項的管理,把往來款項的清查登記與改進財務管理結合起來;建

    立項目決策負責制和決策失誤追究制,透明開支,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部門、單位領導依法理財的意識,增強責任心,民主理財。

    (5)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各單位應規范財務核算 ,對薄弱環節和重要崗位加強控制,細化責任。不相容職務分開,保證資金安全;定期核對資產,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健全內部財務制約機制,實行分級授權制,規范大額資金的流向。 國庫集中支付將事業單位的財務資金集中起來,便于財務處對下屬各部門的預算資金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控制預算的實施,保障單位整體預算目標的實現,杜絕預算部門私設“小金庫”,截留預算外資金等違規行為。

    3.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方法

    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方法有很多種, 從審計人員實際操作的和一些報刊雜志介紹來看,大約有全面審計法、增減審計法、重點審計法、抽項審計法、指標對比審計法幾種,審計人員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采用哪種審計方法。正如一些文章介紹的那樣,要根據工程的規模、造價的大小、難易程度、時間松緊等因素來確定,對此做法和看法本人不敢茍同。 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最終審計部門要根據工程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 業主和承包雙方要以審計報告作為他們最終價款結賬的依據, 就是說審計報告直接涉及到業主和承包方經濟利益; 根據國家審計署的最新調查顯示,這兩年來,由審計報告不嚴謹引起的經濟糾紛呈不斷上升趨勢, 這表明業主和承包商中至少有一方對審計結果不滿意也呈上升趨勢,這種趨勢給審計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審計部門要對審計結果負責,對社會負責。 為了使業主與承包方雙方經濟利益不受損失,也為了審計部門在社會上立足不敗之地,就要求審計報告要公正、準確、嚴謹、科學,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則,不但會引起業主和承包方的經濟糾紛,還會給審計部門帶來許多問題和矛盾,影響社會對審計部門的信任,因此,審計結果尤為重要。影響審計結果的因素很多,有工程量計算,定額子目的套用和換算,材料數量及價格的確定,規費的計取等,這要求每個環節都不能出差錯,否則就會影響工程造價,影響審計結果,要做好這一點,我認為審計工程竣工結算的最好方法就是全面審計法,其他審計方法都不容易做到這一點。

    3.1全面審計法

    全面審計法就是將工程竣工結算書及造價有關方的招投標、合同等文件對照圖紙、變更、簽證、實物、國家和地方定額、政策性文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有變化的工程量進行一一計算。 對有變化的定額子目進行一一套用或換算,對有變化的材料數量及價格進行一一確定,對所有規費進行一一計取,然后直接得出審定價。由于這種審定價是直接得出的,其中每個數字、每個定額子目全都經過審查得出的,因此這種審計結果不易出差錯,是比較準確的,但這種審計方法的缺點是時間比較長,如拿時間和審計結果的準確性相比,時間的長短,就顯得微不足道了,就目前的社會狀況來看,我認為,全面審計法應當是現階段的主要審計方法和最好方法,社會應廣泛采用。

    3.2抽項審計法

    抽項審計法顧名思義,就是從工程結算書等有關資料中抽出一部分項目,如抽出一部分工程量或一部分定額子目進行審查,正確的便同意送審價,錯誤的將其更正,然后連同未抽部分一起合并計算,得出一個審定價。由于未抽審的部分不能保證其正確,因此,審計出來的結果也就不可能確保其正確性,盡管是節省了時間,顯然,這種審計方法是不可取的。

    其他審計法如重點審計法、增減審計法、指標對比審計法等都有其不同的缺點,本文就不一一分析了。總之,要想得到相對比較準確的、科學的審計結果,要選審計方法的話,應該選擇直接得出審定價的方法,而不應該選擇間接得出審定價的方法。我認為,目前最好的審計方法就是全面審計法。

    第4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第二條本市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發現有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相互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

    第5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1996年,某大學與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議,由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承建該大學的圖書館裝修工程。1998年圖書館裝修工程竣工后,雙方共同委托中誠審計師事務所對工程的竣工預、結算進行了審計,并按照A市政府的規定,將工程預、結算送原財政部駐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A市監察組審查。1998年2月,A市監察組審查后在審計報告的結算匯總表上加蓋了“工程價款預結算審核專用章”,對工程預、結算進行了審核確認。之后,某大學發現工程施工單位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虛報工作量等問題,與該公司就工程價款的結算發生爭議。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應當根據A市監察組蓋章確認的審定值結算工程價款,某大學則又委托中誠審計師事務所重新進行了審計。1998年6月,中誠審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后出具了審計報告,調減了該工程的結算值,某大學據以要求某省專員辦重新審查確認。1998年7月,某省專員辦發出《關于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預、結算進行檢查的通知》,決定組織人員對圖書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報告的正確性、合法性進行檢查。但由于機構改革的原因,并沒有實際派出檢查組。1999年10月,某省專員辦發出通知,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后財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規定,決定不再對某大學圖書館裝飾工程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某大學對此不服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財政部認為,1、根據有關規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沒有對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定的工程預、結算值進行認定的職權。因此,原某省專員辦A市監察組在中誠審計師事務所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結算出據的審計報告上加蓋“工程價款預結算審核專用章”,對審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工程結算值進行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于超越職權。2、1998年機構改革后,根據財政部新三定方案、財基字[1995]6號文件,以及《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規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沒有對中介機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的職權,因此,某省專員辦發文決定不再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適當的。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同時鑒于某省專員辦已主動發文撤銷了在圖書館裝修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預(結)算匯總表》上加蓋的“工程價款預結算審核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財政部作出了確認某省專員辦A市監察組蓋章確認審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圖書館裝修工程結算值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以及維持某省專員辦作出的不再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從本起復議案件中,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財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不能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行為。

    第6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高速公路,竣工決算,竣工財務,問題 , 策略

    Abstract: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part of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t present in the highway of final accounts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standard and practice of of all kinds of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appear to have paid attention. The article mainly aimed 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basic requirements of different provisions for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regulating the highway of the strategy.

    Keywords: highway,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complete financial, questions,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U412.36+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高速公路竣工決算編制問題分析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是應當按照《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規定辦理竣工決算,還是按照《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辦理工程決算?是只需要編制竣工決算或工程決算,還是需要在編制竣工決算或工程決算的基礎上再按照財政部的要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目前仍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有待通過進一步探討,從而提出解決問題的相關策略。

    1.1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報與審批

    按照《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規定,竣工決算編制與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時,必須填制工程概況專用表和全套財務通用表。

    (2)建設項目完建時的收尾工程,建設單位可根據概算所列的投資額或收尾工程的實際情況測算投資支出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收尾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

    (3)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的基本建設收入、基建結余資金等財務問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4)建設項目完建時,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賬務、物資、財產、債權債務、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和報廢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賬實相符。各種材料、物資、設備、施工機具等要逐項清點核實,妥善保管,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準任意侵占。

    (5)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委員會認定的竣工決算報告不得上報。

    (6)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部屬一級單位簽署意見后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7)竣工決算報告在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同意后三個月內報出。

    1.2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的編報與審批

    按照《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工程決算編制與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工程決算文件由項目法人在交工驗收后負責組織編制,竣工驗收前編制完成,并將工程決算文件及工程決算數據軟盤各 1 份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2)工程決算文件應簡明扼要、字跡清晰、數據真實、計算正確、符合規定。

    (3)工程決算數據軟盤包括工程決算文件和基礎數據表。基礎數據表包括的內容有:合同段工程決算表;工程全同登記表;變更設計登記表;變更引起調整金額登記表;工程項目調價登記表;工程項目索賠登記表;計日工支出金額登記表;收尾工程登記表;報廢工程登記表;工程支付情況登記表。

    (4)工程決算總費用由建設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及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三部分構成。對于概(預)算編制辦法規定的項目及批準概(預)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費用列入第三部分。

    1.3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很顯然,原交通部印發的兩個規范性文件對公路工程驗收階段決算的編制具有不

    同的規范要求。《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規范內容主要是依據當時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原則要求,并結合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特點提出的。與當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以及財政部修訂后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規范要求不同之處在于:1)竣工決算報表體系更為完整;2)提出了對竣工決算報告審計的要求;3)要求將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在完成了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編制。

    與此不同,《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則側重于公路工程預算管理的角度對編制決算提出了規范要求。提出工程決算總費用由建設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及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三部分構成,與財政部規定的工程建設成本構成是不同的。

    (2)關于竣工決算與竣工財務決算,不可否認,不同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 [2003]21 號)第九條規定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 《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郵部[1996]54 號)規定: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通信建設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建設項目總決算。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將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賬手續。

    所以,從事不同領域的基本建設(例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建設、冶金工業建設、郵電通信建設等)財務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財政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各行業之間的協調問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行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之間

    的協調問題。

    第7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1.全程介入審計模式,是指對工程項目從立項開始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過程進行審計,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和規范工程管理為重點,將技術經濟審查、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將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2.分階段介入審計模式,是指對工程項目的部分階段或環節進行全過程審計。實踐中主要實施了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結算階段、竣工決算階段的全過程審計。理論上講,跟蹤審計介入到工程項目建設前期,有助于從源頭上控制投資預算,防止或減少因決策和設計失誤而造成投資損失。但在目前的全過程審計實踐中,一方面由于項目前期決策權大多在領導層面;另一方面審計人員在評價前期決策和設計是否科學合理方面缺乏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所以,審計實踐中決策、設計審計很難操作。不過審計人員可以向領導宣傳決策和設計階段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幫助領導樹立風險管理的意識。總之,我們應綜合考慮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周期、建設要求、審計資源等多方面因素,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研究確定全過程審計模式。由于目前多數高校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采取的是內外審相結合的分階段介入審計模式,所以下面的內容均在該模式下進行分析。

    二、高校建設項目審計程序

    由于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審計程序不完全一致,分別從以下四個階段闡述:

    (一)招投標階段審計程序

    由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內審機構審計;內審機構接受招標文件后轉發給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審核招標文件并出具審核意見或報告送內審機構進行確認;內審機構對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和報告進行確認并出具審計意見或報告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根據內審機構審查意見完善招標文件。基建處負責具體的招標事宜,審計組(由內審人員和外審人員組成,組長由內審人員擔任)派員參加投標預備會,參加開標、評標和定標。合同審核程序同招標文件。

    (二)施工階段審計程序

    主要指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工程進度款支付等審計的程序。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報送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變更等跟蹤審計資料;建設單位將上述資料交監理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審核后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監理審核意見審查后送內審機構;內審機構接受建設單位送來的跟蹤審計資料后轉交給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審核送審資料并出具審核意見或報告送內審機構進行確認;內審機構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報告進行確認并出具審計意見或報告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根據內審機構的審計意見或報告通知施工單位及相關部門執行。

    (三)竣工結算階段審計程序

    竣工結算階段的審計程序同施工階段。

    (四)竣工決算階段審計程序

    與施工階段相比,報送資料主體變更為基建財務部門及建設項目負責人,另外無需監理審核,當然,不排除向監理人員咨詢相關情況。其他程序同施工階段。

    三、建設項目各階段內控評審、風險分析及審計控制點

    (一)招投標階段內控評審、風險分析及審計控制點

    招投標階段審計主要包括招投標審計及合同管理審計。1.招投標審計招投標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物資供應等招標公告的、擬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接受投標資料、開標定標過程、招標結果公示等招投標的全過程進行的審查和評價。(1)招投標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筆者認為招投標階段內控制度包括:招標公告制度、專家評審制度、評標保密制度、招標過程監督制度等。高校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采管分離、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對該階段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2)招投標風險分析根據多年積累的審計經驗,筆者認為招投標階段主要存在如下風險:第一,未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如建設單位在發售招標文件時,故意縮短投標時間,縮小公告范圍,不按照規定的程序開標、評標、定標等。第二,串標導致投資增加。第三,低價中標,導致施工過程中變更增加或埋下質量隱患。(3)招投標審計控制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程序合法、合規性審計;對投標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招標文件制定的評標原則是否為合理低價中標原則;對開標、評標和中標的審查;中標后的跟蹤審計,中標后要對施工、監理、設計等方案的實施及采購物資設備的型號與質量等進行跟蹤審計,看是否按合同執行,并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投標文件的承諾。2.合同管理審計合同管理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專項合同內容及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的審查和評價。這里所指的各專項合同包括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物資采購合同等。(1)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查和評價第一,審查合同管理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包括:項目招標制度、設備訂貨招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會簽制度、合同變更制度等。審計人員應按照規范的審計程序對合同管理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評審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合同風險管理審核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有無建立健全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程序對合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評審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2)合同管理審計控制點首先,審查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工程質量、工程造價、資料交付時間、付款方式、質量保修范圍、違約責任等條款。其次,審查合同條款意思表達是否清楚,合同條款中應詳細列出合同價款的調整內容和方式、風險范圍、工期獎罰和質量獎罰措施、水電費的支付、甲供材的結算、審計費用的承擔等。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之間的敘述是否統一。

    (二)施工階段內控評審、風險分析及審計控制點

    施工階段的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施工環節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的審查和評價。1.施工階段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施工階段內控制度包括:工程監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組織計劃管理制度、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檔案資料管理制度等。審計人員應按照規范的審計程序對施工階段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評審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2.施工階段風險管理審核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有無建立健全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如設計變更帶來投資風險、材料價格上漲導致投資增加、設計缺陷導致工期拖延、業主方履約不及時導致承包商索賠、工程量清單不準確導致投資失控等等。審計人員應按照規范的審計程序對施工階段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評審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⒊施工階段審計控制點(1)隱蔽工程記錄的審計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隱蔽工程,審計人員一定要深入施工現場,將實際情況記錄下來,為科學、準確、客觀地計算工程造價提供第一手資料,同時也為解決工程結算審計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提供更有說服力的證據。另外,所有的隱蔽工程都要經基建、監理、審計和施工四方會簽后才能隱蔽。(2)工程變更的審計工程變更審計主要審查其必要性、合理性、時效性及變更價款的合理性。(3)設備和材料采購審計審計人員應廣泛了解市場行情,對特殊材料價格進行市場詢價,通過電子網絡等多渠道了解市場行情,特別是對新設備、新材料的采購要進行實地考察。(4)工程索賠的審計工程索賠是指施工單位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費用增加而要求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工程索賠審計主要審查索賠理由是否正當,索賠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索賠計算是否準確等。(5)工程進度款支付的審計工程進度款是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前業主工程投資支付的最主要方式。工程進度款支付審計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審查相關費用計算是否正確。其次,對已撥付工程款的使用加強監督,防止施工方挪為他用。(6)對監理單位的審查審計人員應檢查工程監理執行情況是否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三)竣工結算階段內控評審、風險分析及審計控制點

    竣工結算審計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超出合同范圍的設計變更、技術商洽、工程變更等資料為依據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竣工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進行的全面審計。1.竣工結算階段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竣工結算階段內控制度包括:施工單位提供竣工結算資料,監理單位初審,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監理審核結果簽字確認后報審計部門審計;審計部門建立三級審查制度,即主審負責、復審把關、領導最終簽字確認。審計報告必須由主審人員、復審人員分別簽字,經內審機構領導原則同意后,送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簽字并加蓋公章,內審機構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審計報告才正式生效;財務部門以內審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結算依據。審計人員應根據規范的審計程序對該階段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評審。⒉竣工結算階段的風險分析竣工結算階段的風險主要有:違反工程量計算規則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任意提高材料價格,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材料價格結算;違反取費規定和標準,亂計取費用,同一項工程不同專業按較高的取費標準取費等。上述這些問題將會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風險。⒊竣工結算階段審計控制點(1)審查工程量清單計算是否準確。工程量包括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工程量和設計、施工變更的工程量。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不論是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其工程量是原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原則上不作變動。變更部分無論增加或減少多少,其工程量均按實際計算。(2)審查材料價格是否按合同作為計價、結算的依據,通常情況下合同約定以同期造價管理部門的信息資料為依據;對沒有指導價格的乙供材應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調研的市場價格作為結算依據。(3)審查包括索賠費用、點工費、包干費、施工配合費等在內的獨立費用的計算是否合規。(4)審查定額套用和費用計取是否遵守定額管理部門的相關文件規定及合同約定。通常各種取費標準是由省級定額管理部門制定并頒布實施的,另外地方定額管理部門也會出臺一些針對本地區的費用標準。

    (四)竣工決算階段內控評審、風險分析及審計控制點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目前高校普遍存在著項目建成后不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的現象,更談不上竣工決算審計。絕大部分高校的固定資產都是暫估入賬。為了保證固定資產的真實、完整,竣工決算審計已成為實施監督的重要手段。⒈竣工決算階段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竣工決算階段內控制度包括:財務決算報表的計算和復核人員分離;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制度、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制度;預算調整制度、資產交付使用制度等。審計人員應根據規范的審計程序對該階段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評審。⒉竣工決算階段風險分析竣工決算階段風險主要有:項目建設未按批準的預算執行,有超預算的風險;工程結算專項審計有誤差;支出分攤得不準確,導致交付使用資產不準確;隱瞞、轉移庫存物資,虛列往來款項,隱匿結余資金的風險等。⒊竣工決算階段審計控制點(1)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審計首先,根據上級批文、各類合同、財務資料及設計資料等,逐項對“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中填列的內容和數據進行審核。其次,審查竣工決算說明書。主要審查編制依據及引用數據的準確情況。(2)項目建設及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到位與使用情況(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按計劃及時到位、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及損失浪費現象。);審查項目是否超預算并分析原因。筆者在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實踐中就發現有資金被侵占的現象,如建設單位將未安排預算的一些維修項目發生的費用列入基建成本。(3)建設成本審計通常情況下,建筑安裝工程竣工后都要實施結算審計,財務決算審計時只需抽查,重點抽查超概算金額較大的單位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及高額索賠費用等。(4)交付使用資產審計主要審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支出明細賬,審查交付使用資產的正確性;審查固定資產是否按規定計入交付使用資產等。(5)結余資金審計核實銀行存款、現金等貨幣資金;審查往來款項,債權債務;審查類似保證金性質的債權,如政府機構收取的墻改基金、散裝水泥基金等有無收回;審查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工期保證金等性質的債務是否償還;審查代繳的規費、勞保統籌費用等是否收回。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上述債權的處理很隨便,直接結轉進成本;經過審計后我們要求建設管理部門履行相關手續收回此類債權,核減相應成本。(6)評價投資效果評價項目的投資效果一般從工期、質量、造價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等方面來評價。工期評價主要把實際工期與計劃工期進行對比,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對投資效益產生的影響;質量評價主要根據竣工驗收小組或質量監督部門的評定等級來對比是否達到預期的質量標準;造價評價主要對照概算,說明節約還是超支,用金額絕對值和百分率相對值進行分析說明。

    四、全過程跟蹤審計取得的成效

    科學的審計模式,規范的審計程序,再加上在內控制度評審、風險管理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審計重點,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審計,必定能取得很大的成效。審計實踐中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效益

    一是直接經濟效益,即在全過程跟蹤審計中,審計人員通過工程標底審核、合同價款談判、變更及簽證的控制、材料的招投標、索賠費用的審核等方式取得的直接審計效益。二是間接經濟效益,即在全過程跟蹤審計中,通過審計監督措施、審計合理化建議等獲得的間接經濟效益,主要表現在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評標辦法選用和招標控制價制定、合同進度款、設備、材料詢價、索賠化解等技術經濟活動的控制、管理建議取得的而且要通過一定方法分析、比較和計算來體現的經濟效益。另外,隱蔽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索賠等在實施過程中的控制,原來竣工結算中的虛增工程量、高估冒算、審計糾紛等現象將會得到有效遏制,這種效益也只有通過跟蹤審計才能體現。

    (二)社會效益

    通過對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促使有關單位自覺地執行國家政策、法規,使整個工程實施處于受控狀態,改變了過去建設、監理、審計和施工相互脫節,管理比較混亂的現象。

    (三)化解的風險

    第8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工程款申請報告一:x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貴司的《xx花園項目二標段工程》已完成了1-4幢工程,10#主樓結構部分1、2座分別完成至18層板及19層板,1、2座裝修完成至9層;地下室結構完成2500 m2;水電預埋等工作。我方的《合同(協議)支付申請表》也已提交貴方。

    但是,由于貴司審核工程款要經一個過程的時間,為了該項工程進度能正常運轉,不使由于工程款影響進度而停工,所以為了燃眉之急,提前申請貴司預支(大寫)xx萬元整,(小寫)xx0000.00元工程款,以解決目前人工工資及部分材料支付。現報上工程款申請表,請予以審查并開具工程款支付書。

    附件:(合同(協議)支付申請表;合同(協議)支付記錄明細清單;

    工程管理確認報告;合同條件支付清單)各壹份。

    施工單位:xx建設有限公司

    項目負責人:

    日 期:xx年xx月xx日

    工程款申請報告二:xx建筑工務局:

    由我單位施工的____工程從________年____月正式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完工,________年____月完成竣工結算(或審計決算),結算價(或審計決算價)____萬元,截止本次請款日我單位共收到該項目工程款____萬元,本次申請結算余款(或審計決算余款)____萬元.

    第9篇: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PDCA循環法是全面質量管理的科學有效方法,在企業生產經營全面質量管理中,它將質量管理控制過程分為四個階段:Plan(計劃)階段,即根據要求分析現狀,制定審計計劃,提出審計目標;Do(實施)階段,即把制定的計劃認真執行的過程;Check(檢查)階段,即對計劃實施的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確定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Action(處理)階段,即實施的效果總結,把成功的經驗進行總結并整理成標準,同時把本工作循環沒有解決的問題或出現的新問題,提交下一個工作循環去解決。這四個階段始終不間斷地進行,循環往復,故簡稱PDCA循環。PDCA循環法具有對質量全面管理、全部過程管理、由全員參加和全社會推動等特點。PDCA循環法同樣也適用于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管理,全過程審計質量PDCA循環管理由審計計劃制定、審計執行、審計檢查和審計后評價處理四個階段組成,每個階段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共同組成全過程審計質量管理完整的PDCA循環系統。

    二、我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管理現狀

    雖然在審計質量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在質量管理方面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三是審計過程的檢查、監督不到位;四是審計項目的質量評價體系缺失。這些因素都嚴重影響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

    三、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管理的PDCA循環

    企業產品全面質量管理主要包括市場調查、產品設計、采購、制造、檢查、銷售、服務等主要環節。與此類似,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全面質量管理主要包括:立項調查,審計計劃;勘察、設計、監理、采購、招標、施工、財務管理等實施過程審計;審計質量控制、監督檢查;審計成果跟蹤,審計后評價等環節。與企業質量管理的各環節具有對應性。比如: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的市場調查主要是了解用戶對產品質量的要求,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的審前調查主要是了解項目情況,制定審計質量控制計劃,工程審計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全面質量管理按照PDCA循環,審計立項調查、審計計劃屬于P階段,審前準備、現場實施、審計報告屬于D階段,審計質量檢查屬于C階段,審計成果跟蹤處理屬于A階段。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PDCA管理的四個階段如下:

    (一)P階段即審計計劃階段,包括審計立項調查、審計計劃和影響審計質量因素分析,是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管理的中心環節。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計劃階段是對全過程審計工作質量管理和控制的總體設計,是全過程審計質量工作的行動指南。因此,在制定全過程審計計劃時,應遵循統一性與靈活性、預見性與現實性、科學性與重要性相結合原則,擬定措施計劃,使審計計劃工作對全過程審計工作真正地起到指導作用。1、審計立項調查審計立項調查的內容包括被審項目所處的經濟環境、政策環境,被審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建設規模、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及建設條件等。通過審計立項調查掌握項目的基本情況,為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實施審計打下基礎。2、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目標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根據審計調查結果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目標。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劃,審計目標是指完成審計項目所應達到的預期效果。制定好年度審計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定期對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可以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有利于年度審計任務的完成和審計目標的實現,有利于合理利用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年度審計計劃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2)需要執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后順序。(3)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4)后續審計的必要安排。3、影響審計質量因素分析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1)自愿審計需求不足。(2)審計需求者的錯位。(3)審計監管體制的缺陷。(4)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5)審計人員的政治與職業道德意識。(6)審計方法和手段的應用。(7)審計收費。

    (二)D階段即審計實施階段,包括審前準備、審計實施、編寫審計報告和審計資料管理,是審計質量管理的關鍵環節。1、審前準備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對需要開展全過程審計的工程項目成立審計組、進行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下發審計通知書、召開審計進點會。2、審計實施審計組人員根據審計方案按分工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工作,包括:項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審計、勘察與設計審計、招投標審計、項目合同簽訂與執行審計、項目實施過程造價審計、項目竣工結算審計、項目財務決算審計等。其中項目實施過程造價審計包括:對施工現場進行測量、拍照和記錄,對進場材料進行檢查或抽查,對主材價格進行詢價定價,對合同及文件進行審簽,對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對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施工索賠進行確認,并收集各類審計資料(包括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變更通知、隱蔽工程簽證、材料簽價、索賠資料等),編制審計工作日志、審計周報和階段性總結,召開工程審計例會等,該階段審計質量管理的關鍵環節。3、編寫審計報告和審計資料管理審計組人員在實施現場審計的同時,匯總審計資料、撰寫審計工作底稿、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審核意見、竣工結算審計報告、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和全過程審計報告等)、并簽發審計文書、整理審計資料并檔案等。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特別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由于工程審計所涵蓋的專業有工程、經濟、管理、審計、法律、計算機等方面,在確定審計組人員時,要根據項目情況挑選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勝任工程審計工作的人員。2、要根據全過程審計的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管理、竣工結、決算等不同階段,針對各階段進行審計任務分工和人員調配,并在每個階段審計實施前確定具體的審計事項、責任人、審計方法、需要收集各種資料和數據,并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分析、整理等。3、在簽發審計文書環節,審計組在出具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審核結果報告、項目階段性總結報告、竣工結算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報告等成果文件時,應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主管部門報送。為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審計部門可與建設單位或其相關單位建立協調機制,擴展審計成果利用渠道,將報告以抄送等形式分發至各單位。審計項目執行階段是影響審計質量好壞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按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一是遵循既定目標。必須全面按審計計劃規定的數量、質量要求和時間節點完成審計任務。二是嚴格審計程序。要按照《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的各項程序性規定實施必須的審計程序和方法,并對所有已完成的工作都以審計日記、周報、現場經濟簽證、材料價格簽證和工作底稿記錄備案。三是謹慎原則。審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依靠審計經驗作出專業的判斷并進行認真核實,因此,審計人員應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不能重程序輕實際,不能讓存在的問題在眼皮底下“溜”走,防止“執行”走過場。

    (三)C階段即審計檢查階段,包括制定審計質量管理制度、定時檢查、及時修正,是審計質量管理的保障環節。1、制定審計質量管理制度。在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前,內部審計機構要熟悉并嚴格把握國家、行業協會等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審計質量管理制度,形成完整、規范、操作性強的審計質量管理工作程序、流程,明確審計質量檢點,特別要加強對委托審計合同簽訂、審計過程監督、審計報告審核、審計質量檢查評價等重點環節的制度建設,以明確職責、規范管理、確保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工作質量。如建立項目審計小組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確定項目重點審計環節的工作流程、建立項目審計小組向委托部門(審計處)工作報告制度(周報、階段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交叉復核制度、審計質量考評制度等。使質量管理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確保審計質量的有效追溯,提高全過程審計質量。2、定時檢查。審計組長應隨時檢查審計小組成員的審計日志、審計周報、各種簽證、會議紀要和工作底稿等;審計機構質量監督員要定時檢查各關鍵點的質量控制:審計人員是否能勝任項目審計工作,能否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和執業道德規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運用的審計技術方法與手段能否揭示審計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審計的處理定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檢查審計項目是否按規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完成。通過定時檢查,及時發現審計中存在的質量問題。3、及時修正。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是一種事前質量控制程序,但它也是一種動態的質量控制程序,它應隨審計進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在審計過程中不斷完善。要充分發揮全體員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尤其在不合格項控制和預防措施控制上,要改變過去沿襲的老思想、老方法、老傳統,采用符合國際質量標準要求的管理程序,使審計工作程序規范、合理、可操作,真正起到控制審計質量的作用。

    (四)A階段即審計處理,包括審計質量分析總結、找出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是審計質量管理提高環節。1、審計質量分析總結。審計處理是通過實施P、D、C三個階段后,對審計的主要過程和重點環節的質量管理方法、程序、效果進行統計、分析、整理,找出計劃目標與審計實際的差距,審核審計質量是否滿足了要求,追蹤審計建議是否可行并得到政府及被審計單位的采納,檢查是否建立后續審計、檢查和評價機制。2、找出問題。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關系到審計工作的興衰存亡,體現依法審計的能力和服務大局的效果。在審計處理階段找出影響全過程審計質量的主要問題,并加以整改,為新一輪的審計項目提供幫助。全過程審計質量管理中一般存在以下主要問題:(1)審計程序不合規;(2)審計調查了解不深入;(3)審計實施方案缺乏指導性;(4)審計質量管理和控制不嚴;(5)審計成果反映不突出;(6)對審計整改的督促與檢查不到位等。3、提出整改措施。針對審計質量控制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反復的論證和修改,征求多方面建議,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要使全過程審計質量管理目標盡可能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改善、優化下一個PDCA循環。保證審計質量的措施有:扎實做好審前調查、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制定各項審計質量管理制度,形成完整、規范的審計質量管理工作程序和流程并嚴格執行;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做好各項審計記錄;定時檢查,發現審計中的質量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

    四、審計質量PDCA循環管理中應重點注意的幾個方面

    (一)實行審計組長招投標制度

    要打破原有審計組組長用人模式,規定審計組長(或主審)任職資格,以確保其專業勝任能力,同時還要明確審計組組長的職責和權限。探索實行組長招投標制,可選擇一定數量的重大工程項目試行審計項目審計組長招投標,中標者聘為審計項目組長,審計組成員則采用審計組長與組員的雙向選擇確定。通過招投標,優選審計組長,使審計組長更具有責任感,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

    (二)建立審計方案論證制度

    首先要建立重大工程項目審計方案評估論證制度,對重大工程項目審計組編制的審計實施方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評估論證,討論審計方案的可行性,解決好審計目標、審計重點內容、審計手段和方法等問題。通過審計方案論證,可以達到以下目的:一是論證審計風險是否屬于可接受的范圍,要根據審計目標、重點,選擇最小風險方案予以實施;二是論證選擇的審計技術方法是否恰當。三是論證審計的內容是否完整,重點是否突出;四是論證審計組人員與工作內容是否匹配。

    (三)建立審計項目質量審查制度

    目前審計方案制定、執行、處理等環節集中于同一個審計業務部門,甚至同一個審計組。為降低風險,提高審計質量,應建立審計項目審查制度,成立審計質量審查組,將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執行與檢查分開。審計質量審查組主要負責對各審計業務部門的審計計劃、執行及提交的資料和結論性文件進行檢查,并督促審計結論的整改和落實。同時,審查組有權對認為有必要的有關事項交由業務部門進行補充審計或者直接進行補充審計。

    (四)建立項目后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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