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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新農合報銷管理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向參合農民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準確的報銷服務,使農民群眾享受到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提高農民抗大病風險的能力,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
第二條為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報銷管理工作,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有效運行,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的參合人員及從事新農合工作的單位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合管中心)職責:
(一)新農合醫療費用的受理、審核、報銷;
(二)特殊病種的審批;
(三)有異議的醫療費用審核、報銷工作;
(四)協助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醫辦)對市內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報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一)負責為參合人員提供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開通綠色救護通道,確保病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二)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對符合出院條件的參合人員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參合人員無故拒絕出院的應告知本人自應出院之日起的所需費用不能報銷。
(三)加強就診各個環節的管理,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實施細則》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參合人員的身份、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等進行審核。
(四)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醫療服務、藥品報銷目錄》標準,并與本院收費電腦軟件項目對應;嚴格執行物價、衛生等部門制訂的醫療服務項目和藥品的收費標準,合理檢查、用藥、收費。
(五)對診療過程中需參合人員個人承擔的費用,應在就診當中履行告知義務;向參合人員提供《醫療服務、藥品報銷目錄》外的自費醫藥費用占總醫藥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15%;對超出新農合支付范圍的藥品和醫療項目,應事先征得參合人員或其親屬簽字同意。
(六)負責為實時報銷的住院患者提供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復印件、病歷、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及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配合市合管中心做好新農合工作網絡設置、業務管理、審核報銷服務等工作。
(七)完成市合醫辦和市合管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內部管理。
(一)組織建設。成立新農合管理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分管領導、醫療、財務等人員組成;并設有合作醫療專管員,專門負責新農合的報銷規范管理、內部監督等日常工作。明確崗位責任,實行崗位負責制和首診負責制;制訂出本單位新農合管理(含社區衛生服務站“六統一”管理制度,即統一行政管理、統一機構設置、統一人事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藥品管理、統一考核分配)、報銷、合作醫療政策培訓學習、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制度;
(二)財務管理。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醫療業務收入日報表以電腦數據為準(電腦打印),嚴禁用手工匯總(如遇停電用手工匯總,院長簽名除外);收費處的中西藥品收入應與藥房消耗的數據(對數表)相符,應每天簽名確認;加強醫療收費專用發票管理,嚴禁收費票據重置。
在收費的醒目位置張貼溫馨提示:在合作醫療報銷時請出示您本人的合作醫療卡、身份證,并保管好發票;如收費人員無發票給您,請予舉報,經查事實,定點醫療機構將給您一定獎勵(并附上舉報電話)。
(三)監督檢查。對本單位及其所屬社區衛生服務站開展監督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留有檢查情況的詳細書面記錄,作為統一考核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醫療費用報銷管理
第七條實時結報基本程序:
(一)就診病人參合身份的認定。定點醫療機構對門診就醫和新入院的住院病人要做好參合身份確認,向參合病人索取合作醫療卡和身份證(戶口薄)進行參合身份核實,對身份不符的不予報銷。
(二)審核、結算。在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新農合管理系統的支持下,對參合病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新農合信息化系統自動審核費用明細,自動計算出報銷金額,然后定點醫療機構根據計算結果進行結算,先行墊付報銷金額,并由系統將相關數據傳至市合管中心復核。
(三)申報核撥。各定點醫療機構在實時結報后,每月10日前必須向市合管中心申報核撥上一個月的實時報銷款(紙質報表住院、門診一式二份),申請核撥表要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月底與市合管中心核對實時報銷數據,并對實時結報數據進行初審,數據準確、資料齊全后方可申報。
住院醫療費用實時報銷申報核撥時,應附參合病人:①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②出院記錄復印件,③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④合作醫療卡復印件,⑤相關證明材料及病人聯系電話。
門診病人醫療費用一次在500元以上的(以上傳市合管中心數據為準)實時報銷申報核撥時,應附參合病人的電腦發票收據聯、門診病歷記錄、處方、身份證(戶口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復印件以及病人聯系電話。
(四)復核:市合管中心應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申撥材料審核;并對門診或住院(出院)的參合病人發生的上傳醫療費用進行實時審核。對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或電話通知并記錄)向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整改意見。
(五)支付:經市合管中心工作人員核對,如無差錯,核對人員簽名后,報領導審批撥付。
(六)資料保管: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下列實時結報憑證的收集與保管,合作醫療門診處方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合作醫療報銷處方應蓋上“合醫處方”字樣印章)。
對住院實時報銷的發票,須經病人或家屬簽名確認,并留有效聯系方式。
第八條非實時結報基本程序
(一)申報:
1.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或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并符合《實施細則》報銷規定的,參合人員憑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匯總明細清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身份證(戶口薄)、市內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到市合管中心辦理報銷手續,或委托參合地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專管員報銷,報銷金額存入參合病人的個人結算存折。
2.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未進行實時結報的,并符合《實施細則》報銷規定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專管員將參合人員的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匯總明細清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身份證(戶口薄)、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送到市合管中心辦理申報手續。
(二)受理:合管中心對申報材料中的參合人姓名、原始電腦住院發票(收據聯)、醫療費用匯總清單、發票與清單金額、就診病歷(出院記錄)、就診時間、治療醫院等相關報銷材料進行審核,報銷材料必須一致,不得涂改,如有改動,不予受理;對符合《實施細則》報銷規定的材料按要求做好收集、整理、登記,并經當事人和受理人員簽名后送審核人員進行審核。
(三)審核:對病人的身份材料、病歷、病情、匯總清單的用藥治療情況進行審核,與此同時,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做好可報與不可報的分類匯總,報銷數據經審核人員確認簽名后送交結報人員。
(四)結報:在結報過程中對參合人的姓名、合作醫療卡、原始電腦住院發票(收據聯)、醫療費用匯總清單金額、疾病名稱、住院時間、有效申報時間、治療醫院是否屬于可報醫院、審核人員分類匯總數據、個人結算存折的核對。經過數據核對無誤后,進行最后結算并簽名;及時編制結算匯總報表。
(五)審批、支付:結報人員對結算匯總報表核對無誤簽名后,報領導審批;財務人員開具銀行轉帳支票,附上結算匯總報表、參合病人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送到合作醫療開戶銀行,由銀行將報銷款劃撥到個人結算存折中。
第九條有異議醫療費用的報銷。
(一)有異議的醫療費用主要是《實施辦法》規定的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殺、自殘的參合病人,和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原因發病的這類參合病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對這類病人需住院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開展調查,確定是否可實時結報,如果經調查后能確定可報的,則按規定進行實時結報;如果經調查后確定不可報的,則按自費病人結帳,告知不能報銷,并進行登記,同時報市合管中心備案。如果經調查后確定有第三方責任的,則先按自費病人結帳,告知病人經雙方調解處理后在下一年的二月底前,將報銷材料交到本院,經確認后可報銷的,再向市合管中心申報。
發生交通事故的參合病人,要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方可申報依法應由責任者承擔以外的醫療費用。
因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等原因發生醫療費用的參合病人,要經責任雙方調解、仲裁、訴訟后,憑相關有效材料方可申報依法應由責任者承擔以外的醫療費用。
屬于計劃內生育,婚后人工流產等計劃生育方面報銷的,要提供有效證明(生育證、結婚證)方可報銷。
對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責任雙方當年未經認定、調解、仲裁、訴訟的參合病人,應在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將相關材料報市合管中心備案,但調解、仲裁、訴訟的資料必須在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提交市合管中心,逾期不予報銷。
有異議的醫療費用報銷經市合管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鄉鎮(街道)村廣泛調查核實后,確定是否報銷;對不能報銷的應通知當事人;可報銷的應在調查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給予報銷。
(二)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村或部門單位對出具的證明材料要經過核實調查,按事情發生的真實情況出具證明材料,由鄉鎮(街道)、村經手人簽名,蓋上公章,并由村委領導、鄉鎮(街道)新農合分管領導簽名后方可有效(詳見附件3)。
(三)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病歷規范書寫的管理,對初診門診病歷(含住院病歷)的現病史要詳細寫明病人發病的原因和詳細經過,特別是對外傷、骨傷病人發病的地點、何物致傷、是否工作時致傷等情況應作詳細描述,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填寫《*市新農合參合人員意外傷害報告單》(詳見附件2)。
(四)加強宣傳和相關解釋工作,對不能實時報銷或不屬于新農合基金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向參合病人明確解釋、說明。
(五)市內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就醫病人有異議的醫療費用報銷,并依據《*市新農合參合人員意外傷害報告單》(詳見附件2)及鄉鎮(街道)村的二級有效證明(詳見附件3)進行審核報銷,市合管中心不再受理。市合管中心負責參合病人在市外發生有異議醫療費用的調查、核實、報銷工作。
第十條門診醫療費用報銷
(一)參合病人憑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合作醫療卡,在《實施細則》規定內可報銷的疾病,可以實時結報;但在急診或留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門診報銷比例報銷后,不再列入住院費用報銷;未列入門診報銷的定點醫療機構不能將住院前的門診、急診、留觀醫療費用列入住院費用報銷。
(二)由于參合病人未帶合作醫療卡和身份證(戶口薄)不予實時結報;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按照可報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第十一條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報銷
符合特殊病種條件的參合人員,可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特殊病種診斷證明、病歷、有關檢查、化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等相關資料和兩張1寸免冠照片,并填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病種審批表》一式二份,經定點醫療機構蓋章確認后,由參合人員報送市合管中心審批,經批準后參合人員可選擇三家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按批準可報銷之日起當年所發生的與特殊病種疾病相關的醫療費用,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按住院比例報銷。社區衛生服務站不列入特殊病種申請的醫療機構。
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報銷應提供:①門診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②每次就診的門診病歷復印件;③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一份;④合作醫療卡復印件一份;⑤信用社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二份;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病種審批表》復印件一份。
符合特殊病種的參合病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先在定點醫療機構(指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門診比例報銷的,由新農合專管員初審后,送到市合管中心以實際發生的門診總費用按住院費用手工審核錄入再報銷,但實際報銷金額必須扣除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已報銷的金額。
第十二條參加市外“五費合征”的人員同時又參加我市新農合的報銷政策。
(一)市外“五費合征”人員是指:我市農村戶口參加*市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的人員。
(二)市外“五費合征”人員以經過社保機構報銷的住院原始發票(收據聯)報銷的,按《實施辦法》文件規定報銷。
(三)市外“五費合征”人員以住院原始發票(收據聯)復印件報銷的,復印件須經保存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的市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核對無誤后蓋章和經手人簽名,并提供報銷結算清單一份,鄉鎮(街道)、村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一份。
(四)市外“五費合征”人員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二處實際報銷總和不得超過住院醫療費用(含特殊病種門診)發票可報總額(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封頂線)。
第十三條醫療費用報銷的其他規定
(一)跨年度參合病人醫療費用的報銷結算,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在每年12月31日對所有住院治療的參合病人醫療費用都要進行結賬,從次年1月1日起另行結算。未按規定時間結帳的,所需補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如確實不能提供分年度清單的,則按日平均數計算報銷;參合人員當年住院(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截止時間為下一年度的二月底止,逾期不予報銷。
(二)聯網報銷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實施細則》、《醫療服務、藥品報銷目錄》,做好新農合報銷醫療服務項目、藥品目錄的對應工作。未經市合管中心同意,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對收費項目、藥品目錄等對應結果擅自改動,更不能用相等價格藥品或費用替代對應項目,否則,造成差錯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對新增(變更)醫療項目或藥品的對應要向市合管中心申報,經同意后方可對應。
(三)中藥飲片實時報銷管理。由于合作醫療管理系統不能對中藥飲片中的單味和復方進行審核,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要嚴格把關,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草藥報銷目錄》規定報銷(詳見附件1)。從發文之日起對中草藥報銷目錄重新復核對應。
(四)實時報銷網絡管理工作。定點醫療機構應有專職或兼職網絡管理員,網絡管理員負責對本單位與新農合網絡互聯的內網(以下簡稱內網)進行日常維護,定期對重要數據進行備份,禁止內網與互聯網或其他不安全的網絡進行連接,內網的所有服務器、客戶機等設備禁止使用來路不明的光盤、軟盤、U盤等可移動存儲設備,定期升級殺毒軟件、定期對內網進行病毒查殺,確保系統安全。對因斷電等原因導致不能實時結報的,應向病人做好解釋工作。
(五)參合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已享受商業保險賠償的,如報銷材料原件已交付到保險公司辦理醫療費用賠償手續的,應提供經保存原始單據保險公司核對無誤后背書蓋章、簽名的電腦發票(收據聯)復印件、理賠清單等相關有效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本市醫療機構或市合管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六)參合病人放棄報銷的管理。對住院參合病人已經實時報銷,而事后要求放棄報銷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原始發票、出院記錄、醫療費用匯總清單、身份證(戶口薄)、合作醫療卡復印件各一份及沖減證明報市合管中心財務存檔。截止日期為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逾期不予受理。沖減證明應經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經辦人員簽名報市合管中心財務人員審核,經財務人員審核同意簽名報中心主任審簽后,工作人員方可辦理沖減手續。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的管理。市合管中心向新參合的人員免費提供一次合作醫療卡;對參合人員遺失合作醫療卡的應憑鄉鎮(街道)、村的二級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市合管中心進行補辦。
第四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各級新農合工作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審核工作,防止個別人員采取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享受新農合待遇;市合醫辦對全市新農合工作進行考核,對新農合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各級新農合工作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下列違規違紀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或依黨紀、政紀作出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失職。出具虛假證明、偽造病歷、違反財經紀律,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或當事人負責追回全額報銷款,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貪污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造成的損失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視情節輕重,由市合醫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給予2-10倍的經濟處罰。并由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行政處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定點醫療機構將未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列入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報銷的;將應由參合人員自費的醫療費用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報銷的;不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假處方、以及假借參合人員名義開藥或檢查治療的;將參合病人住院與門診醫療費用轉換報銷的;對收費項目、藥品目錄等對應結果擅自改動的;未要求參合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并進行門診報銷的。按造成損失數額的3-10倍從定點醫療機構申撥款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