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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質量、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產品名稱牌號商標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的費用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驗收方式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和費用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超欠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配件、備品、工具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簽訂;有效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需方
單位名稱: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范本
供方: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 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約定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方 需 方 鑒(公)證意見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鑒(公)證機關
委托人: 委托人: (章)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外,鑒(公)證實行自
帳 號: 帳 號: 愿原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2)按部頒標準執行;(3)按企業標準執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
(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檢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 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通
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5%~30%)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調解不成,按以下第( )項方式處理:(1)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 日
供貨單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工業產品的用戶或消費者(即需方)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有依法向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即供方)提出質量異議的權利。關于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除當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一般是按有關的法律規定。
1、表面質量異議期限
表面質量具有顯而易見性。在購銷合同關系中,因交貨方式不同,對表面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也不同。(1)供方送貨或代運的質量異議期限,國務院頒發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論文百事通”這里所稱的“產品的外觀”即為表面質量。(2)需方自提的質量異議期限,《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需方自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2、內在質量異議期限
內在質量是指需要通過專門技術或實際使用后才能得知產品內在素質狀況,具有非顯而易見性,《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產品內在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論供方送貨、代運或需方自提,需方應在合同規定由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內檢驗或試驗,提出書面異議;某些產品,國家規定有檢驗或試驗期限的,按國家規定辦理。”該條第三項還規定:“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外,一般從運轉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提出異議。”該條不但規定了內在質量異議提出的原則期限,而且還明確規定了運轉質量異議期限為六個月。此外,國家有關法律還有如下規定。國務院1984年4月5日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質量責任的仲裁請求和,應從當事人知悉或應當知悉權益受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這兩條規定實際包括了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國家經濟委員會等八部門1986年7月30日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第七條規定:“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的包修期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錄機的包修期,整機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新晨
水泥廠(乙):
經雙方協定一致,簽訂水泥購銷合同條款如下:
一、數量、計量單位、單價、金額
品 名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單(元)
金(元)
備 注
價金總額(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質量標準:水泥標號執行國家規定標準。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廠質量通知單。甲方憑單驗質。
三、袋重合格率達到國家規范。
四、交貨方式、地點和運雜費負擔:甲方組織運輸工具到乙方倉庫提貨,運費、上、下車費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憑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據的證明發貨。若遇便車,甲方可以代運,其代運費用概由甲方負擔。乙方墊付的款項,隨同水泥價款一并結算。
五、甲乙雙方必須按如下期限提(供)貨
年 月 日前提(供) 噸。其中: 噸。 噸。
年 月 日前提(供) 噸。其中: 噸。 噸。
年 月 日前提(供) 噸。其中: 噸。 噸。
年 月 日前提 噸。其中: 噸。 噸。
甲方逾期提(收)貨的,乙方有權處理該貨,并不免甲方責任。
六、付款辦法和期限: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定金 元;
2、采取先匯款后結算方式:甲方按購水泥總金額分期先匯款。
年 月 日前電匯 元;
年 月 日前電匯 元;
年 月 日前電匯 元;
年 月 日前電匯 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規定執行。乙方每月 日- 日憑實發水泥開具銷售發票向甲方開戶銀行辦理托收。
七、違約責任:
甲方責任:1、中途退貨或違約拒收的。除償付退(或拒收)貨部分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逾期提貨的,每天償付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管費用。2、逾期付款的。每天償付逾期付款總額萬分之四的違約金。3、承擔《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6條第5、6項規定的責任。
乙方責任:1、不能交貨的。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每天償付萬分之四的違約金。2、所交水泥質量、規格不符合同規定。除自費負責處理外,還要賠償實際經濟損失。3、承擔《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七、八、九項規定的責任。
八、本合同一式 份。經法定代表人簽章后生效。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乙 方:
地 址: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需方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設備名稱
計量單位
數量
要!求交貨期
合同價格
單價:
合同交貨期
總價:
主輔機型號規格:
需 方
供 方
訂貨單位
供貨單位
單項工程
通訊地址
郵編
代表人
郵編
代表人
電報
電話
結算銀行及帳號
質量標準: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
驗收方法及期限:
運雜費用承擔:
包裝要求及費用承擔:
運輸方式
交貨方式
供方
到站
整車:零擔
交(提)貨地點
需方
結算方式
違約責任
鑒(公)證 意見
簽(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選擇供貨廠家
記事: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另附,本合同附件 份
此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鑒(公)證機關 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格執行。
監制部門:_______________ 印制單位:_______________
機電產品交易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按照以下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售出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產品名稱
數量和交貨期
合計
(月)
(月)
(月)
單價(元)
型號規格:
總價(元)
付款
條件
托收承付 付款自提
買方
賣方
1.雙方同意按1963年1239號文所附式礦產品合同條款承擔經濟責任。
2.合同糾紛的促裁按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人民銀行1979年8月8日(79)工商總字51號、(79)銀會字第5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3.凡產品用于下列者,請打“3”表示:a挖潛;b革新;c改造;d基本建設;e節能;f單位機配套。
收貨單位:
供貨單位:
企業性質:全民、集體、社隊
資金來源:
通訊地址:
電報掛號:
電話:
結算銀行:
賬號:
煤礦機電產品買賣合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行: 開戶行:
帳戶: 帳戶: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設備名稱 計量單位 數量 要求交貨期 合同價格 單價: 合同交貨期
總價:
主輔機型號規格:
買受人
出賣人
單項工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代表人
電報
電話
結算銀行及帳號
質量標準: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
驗收方法及期限:
運雜費用承擔:
包裝要求及費用承擔:
運輸方式
交貨方式
出賣人
到站
整車: 零擔
交(提)貨地點
買受人
結算方式
違約責任
選擇供
貨廠家
記錄: 爭議解決方式
鑒(公)證 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月日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另附,本合同附件 份 此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鑒(公)證機關 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格執行。
甲方簽約:
乙方簽約:
供方: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
為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五金交電家電化工商品購銷合同實施辦法》,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品名、規格、產地、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
││規格│產│質│包│計│││總│交(提)貨時間│││
│品名│型號│地│量│裝│量│數│單│金│及數量│備│執行│
││牌號│廠│標│要│單│量│價│額├─┬─┬─┬─┤注│記錄│
││商標│家│準│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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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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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合計人民幣(大寫)│
├─────────────────────────────────┤
│
二、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八、驗收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
三、交(提)貨方式及地點: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
│
四、運輸方式到達站(港)及收貨單位:
十、違約責任:________│
│
五、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十
一、合同附件:_______│
│
六、合理損耗計算及負擔:______十
二、其它約定事項:│
│
七、包裝費用負擔:_________1.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
│執一份,付本份,供方執│
│份,需方執份。│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
│效。有效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供方:(簽章)需方:(簽章)鑒(公)證意見:│
│-----------------│
│法定代表人:___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人:___委托人:___│
│地址:___地址:___│
│郵政編碼:___郵政編碼:___│
│電話號碼:___電話號碼:___│
│電報掛號:___電報掛號:___經辦人:__│
│開戶銀行:___開戶銀行:___鑒(公)證機關(章)│
│帳號:___帳號:___│
│注:“十
一、合同附件”系指雙方需要另立的合同保證書、認證部門簽章的│
購銷標準合同范文一
供方: 需方: 簽約地點:
一、 合同標的:(貨幣單位:人民幣:元)簽約時間:20xx年4月6日
二、 貨物質量: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和技術標準以供貨商出具的技術指標和國家相關標準為準,若有數量異議,需方應在收到貨物之后7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供方提出。若有質量異議,需方應在正確安裝施工驗收合格后7日以內已書面方式向供方提出,并提供具有法定意義的書面檢驗文件。逾期視為需方默認。
三、 貨物交付地點: ,運費 。
四、 包裝標準:生產商原包裝。
五、 貨款結算: 單位名稱:浙江龍越管業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銀行諸暨店口支行 賬號:870026810008091001
六、 違約責任: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中規定的條款執行。
七、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本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八、 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由雙方的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傳真件有效)。若買方在 年 月 日前未在本合同上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買賣雙方不受本合同條款約束。傳真號:0575-87658836.請將開票資料一起回傳。
九、 本合同項下的貨物,如需方另行增加采購數量,仍按本合同執行。
供方: 需方:
年月日:
購銷標準合同范文二
供方: 需方:
一、材料品名、規格型號、數量、金額、到貨時間及數量按需方采購訂單要求為準,供方確認回傳后即生效。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符合需方企業標準即《武漢市中興紙制品有限公司原紙驗收標準》的要求和《質量保證協議書》的規定。原紙最終的質量以滿足需方的使用要求為準,在需方使用期限內供方對所品質量負責。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武漢市中興紙制品有限公司倉庫。汽運或火車運輸,費用由供方承擔。
四、價格:如遇市場價格行情波動較大,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其原價格進行適當的調整。
五、合理損耗和計算方法:需方按驗收合格品實際數量收貨,不計損耗。
六、包裝物:編織袋包裝或經需方同意的其它方式,符合需方原紙驗收規范。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以需方質量標準中相關規定及雙方臨時協定認可的標準為驗收標準;驗收方法為抽檢;產品質量必須滿足需方的使用要求,在產品使用期內,需方有權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并要求供方及時處理。
八、交貨注意事項:供方交貨時需附雙方傳真確認的《定貨通知單》及供方對該批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單、產品合格證,否則需方可予以拒收或收取供方該批產品價值1%的質量檢測費。
九、服務與承諾:供方必須按時、按質、按量交貨,否則可視為供方違約,需方有權終止合同或取消訂單;在產品使用期內如發現供方產品的質量問題,供方必須在24小時內做出答復,且供方須按標準規定或質量保證協議書上的規定接受需方提出的退貨、補貨、折讓等處理方式。
十、結算方式及期限:驗收合格后,供方按需方的實際收貨數量于每月25日前將增值稅票交到需方財務,需方 天后付款,付款方式為支票或銀行承兌。
十一、本合同附件:雙方簽訂的《質量保證協議書》、《原紙檢驗規范》。
十二、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及質量保證協議書的有關規定操作。
十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四、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經供、需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
供 方 需 方
年月日:
購銷標準合同范文三
一、供方:需方:
二、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和費用負擔: 普通包裝,包裝物不回收。
三、安裝標準: 高1米,寬75cm,掛鉤直邊鏡。
四、驗收標準、方法:按照行業標準驗收,異議期一個月。
五、運輸方式及到達站和費用負擔:汽車運輸。運費供方承擔。
六、結算方式: 驗收合格后付清全額。
七、交(提)貨地點、方式、時間: 2009年10月 10日全部安裝完畢。
八、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如未成按《合同法》解決。
十、在安裝期間所有安全責任由供方負責,與需方無關。
(一)責任性質
探討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完善,首先應正確認識瑕疵擔保責任的性質。關于瑕疵擔保責任的性質,國外民法理論上有兩種學說,即法定責任說與債務不履行責任說。
按照法定責任說,瑕疵擔保責任為特定物買賣之特有制度,在標的物具有瑕疵的場合,不可能要求出賣人給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所負債務,只是交付該有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一旦交付了該物,債務即已履行,不發生債務不履行問題;因此,本不應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但是,這種結果從買賣契約有償性的角度來看,顯然是不公平的。法律為謀求當事人雙方的公平,特設瑕疵擔保制度,使出賣人承擔責任。依此說,瑕疵擔保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同于債務不履行責任的特別責任。21
與瑕疵擔保責任性質密切相關的,是能否對種類物買賣適用瑕疵擔保責任問題。法定責任說乃以瑕疵擔保責任僅能適用于特定物買賣為前提,否認對種類物買賣適用瑕疵擔保責任。其理由如下:(1)在種類物買賣,如果出賣人給付有瑕疵之標的物,并不屬于依債務之本旨履行,因此并不解除出賣人給付完全的標的物之債務。這種情形,買主可依債務不履行責任獲得救濟,不必要另外承認瑕疵擔保責任。(2)依瑕疵擔保,判斷標的物之是否具有瑕疵,是以契約締結之時為準,如標的物具有瑕疵,則該契約成為原始的一部不能。而在種類物買賣,契約締結之時標的物尚未特定,不發生原始不能問題,其給付標的物有瑕疵,屬于后發障礙的債務不履行問題,兩者應有區別。(3)瑕疵擔保對賣主的保護手段僅限于解除契約和損害賠償,22不包括代物給付請求權。這是由于瑕疵擔保僅適用于特定物買賣的當然結果。如果對種類物買賣適用,則不承認代物給付請求權將與種類物買賣性質不符。(4)瑕疵擔保責任之所謂瑕疵,乃基于特定物的觀念;在種類物買賣,雖偶然給付有缺陷之物,只要同種類物中還存在完全之物,即不能認為標的物有瑕疵。23
在羅馬法時代,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特定物買賣為商品交易之中心,因而瑕疵擔保僅包括解除契約和價金減額,不發生代物給付請求問題。德國繼受羅馬法時,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已有相當的發展,必然以種類物買賣為商品交易的主要形式,在種類物買賣給付瑕疵標的物時,法律對買受人的保護應依瑕疵擔保責任或者依債務不履行責任,理論上發生爭論。爭論的結果,是德國民法典特設第480條,明文規定對種類物買賣也應適用關于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并承認買受人有代物給付請求權。日本民法典雖繼受德國法,但關于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十分簡略,尤其是對于種類物買賣能否適用并無明文,因而在解釋上發生疑義。大正七年,學者末弘博士,提出法定責任說,主張關于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不適用于種類物買賣,僅能對特定物買賣適用。此后,法定責任說遂成日本之通說。24
日本戰前戰后均有少數學者主張應對種類物買賣適用瑕疵擔保責任。其理由是:(1)種類物買賣在標的物特定之后,即應視同特定物買賣;即使事前未予特定,買主受領標的物后,亦已成為特定物,因此應適用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2)在標的物特定及受領后,依誠信原則及交易慣例,承認買主有完全履行(即代物給付)請求權。(3)否認對種類物買賣適用瑕疵擔保責任,特定物買賣和不特定物買賣,其賣主的責任無法協調。2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法定責任說成為通說之后,法院判例也未否定對種類物買賣適用瑕疵擔保責任。26
1959年學者五十嵐清在《民商法雜志》上發表《瑕疵擔保與比較法》一文,提倡債務不履行責任說。此說一出,受到學者北川善太郎、星野英一、山下末人等的支持,并逐漸取代法定責任說的地位而成為現今之通說。按照債務不履行責任說,瑕疵擔保責任并非法定責任,而屬于債務不履行責任之特則,不問特定物買賣或不特定物買賣,均應適用瑕疵擔保責任。該說受比較法及德國最近瑕疵擔保責任理論的影響,試圖重構瑕疵擔保責任理論。依該說,不問買賣標的物屬于特定物或不特定物,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出賣人均負有給付與價金相當的標的物義務;如所給付的標的物有瑕疵,不分標的物種類,出賣人均負有債務不履行上的責任和瑕疵擔保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債務不履行責任的一種,是關于買賣的特則。因此,在兩者發生抵觸的場合,則應適用瑕疵擔保責任。27于是,學者稱債務不履行責任說為新說,而法定責任說則被稱為舊說。新說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為法院判例除特定物買賣之外對種類物買賣也一直適用瑕疵擔保的實踐提供了理論依據,并適應了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最新發展趨勢。
按照新說,瑕疵擔保責任為債務不履行責任之特則,其與一般債務不履行責任仍有下述差異:(1)一般債務不履行責任屬于過錯責任,須以故意過失為責任成立要件,而瑕疵擔保責任性質上為無過錯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瑕疵擔保之采無過錯責任,其理論上的根據在于維護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借以特別保護交易的公平。28 (2)瑕疵擔保責任以買受人履行通知義務為要件,如買受人未依法向出賣人發出瑕疵通知,則不能依瑕疵擔保責任提出請求。29 (3)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均規定瑕疵擔保責任應適用短期時效,而一般債務不履行責任適用普通時效。除了沿革上的理由之外,瑕疵擔保適用短期時效,是為了盡快解決爭議,加快經濟流轉。30
法定責任說與債務不履行責任說的分歧,歸根結底,在于如何對待種類物買賣的瑕疵給付問題。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易的絕大多數為種類物買賣。如采法定責任說,必將使占絕大多數的種類物買賣不適用瑕疵擔保責任,使廣大消費者和其他買受人不能享受無過錯責任利益;而采債務不履行責任說,無論特定物買賣或種類物買賣,一律適用瑕疵擔保責任,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和其他買受人的利益,有利于盡快解決爭議,加快經濟流轉,有利于促使制造商提高產品質量。因此,我主張借用債務不履行責任說,作為我國瑕疵擔保責任的理論基礎。應當說明,債務不履行責任說也完全符合我國現行制度,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不分特定物或種類物,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均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二)適用范圍
1.瑕疵概念
關于瑕疵概念,有客觀說與主觀說。按照客觀說,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征時,即具有瑕疵。按照主觀說,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31羅馬法及英美普通法原本采客觀說,將瑕疵理解為關于標的物的性質和實體的東西,一切對買主有價值的性質之欠缺。近代諸法典中,奧地利民法典采客觀說,依其第932條,僅不能除去的、妨礙標的物通常效用之瑕疵,準許解除契約。但法國民法典已不限于客觀標準,加入了主觀的標準。其第1641條規定,因買賣標的物含有隱蔽的瑕疵,致喪失其通常效用或減少通常效用,如達買受人知其情形即不愿買受或必須減少價金始愿買受的程度時,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關于德國民法典第459條,32當初的判例拘于客觀說采比較狹義的理解,解釋為物理的性質及有害一般使用目的。但現今判例采主觀立場,只須影響雙方當事人預定的使用,即構成瑕疵。在意大利關于瑕疵概念曾進行激烈爭論,法院判例立于傳統立場,堅持只對客觀瑕疵成立擔保責任,此外均應解為債務不履行。意大利新民法典雖然采納判例的立場,但同時卻又規定對于主觀瑕疵的場合,也適用通知義務和短期時效(第1497條)。33英美法無一般瑕疵概念,除一般的使用目的之外,當事人約定的特殊使用目的,也成為判斷標準(美統一商法典2—314、2—315)。
由上可知,瑕疵概念本來僅指客觀的東西,現時擴及于主觀的東西。學說由客觀主義轉向主觀主義立場。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所謂瑕疵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屬于主觀主義,與現今各國法律發展趨勢相符。
2.對種類物買賣的適用
在羅馬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僅限于對特定物買賣適用,但近代各國法典均已規定對于種類物買賣也當然適用。現今發展趨勢,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原則上不區分特定物與不特定物。34前已談及,依我國現行法,不分特定物買賣與種類物買賣,一律適用瑕疵擔保責任。
3.數量超過與不足
給付數量超過與不足的場合,各國學說一般解為債務不履行,但在實際處理上難以與瑕疵擔保相區別,因而也不得不承認成立性質上的瑕疵。尤其是德國商法典明定數量超過與不足的情形,買方應負通知義務。在此基礎上,法院判例更進一步適用短期時效。關于給付數量超過與不足,英美貨物買賣法設有違反給付義務的特則,而不屬于瑕疵擔保問題。例如,英國貨物買賣法第30條規定,賣方支付的數量,如少于契約所定數量時,買方可以拒收,但如買方接受所交貨物,則須按契約所定價格支付貨款;賣方交付的數量,如多于契約所定數量,買方可以接受契約所訂數量而拒絕其余部分,亦可拒收全部貨物。如買方接受全部貨物,則須按契約所訂價格支付貨款。35
按照我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0條的規定,供方支付產品多于合同規定數量時,需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但未規定是否可以拒收全部;在交付產品少于合同規定的數量時,惟使供方負擔補交的義務,或負擔逾期交貨或不履行的違約責任,未規定需方能否拒收。由此看來,我國法律對數量超過與不足不作為瑕疵擔保問題處理,頗與英美法相似。建議參考英美法制度,在修改經濟合同法和《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時,明文規定供方交貨多于或少于合同約定數量時,需方有拒收全部貨物之權,以妥善保護需方利益。此外,在依合同約定,標的物之數量實際上已構成質量內容之一部時,或出賣人關于數量有保證時,應適用瑕疵擔保責任。
4.給付不同種類之物
依通說,在種類物買賣的場合,所給付之物與合同約定種類不同,乃非依債務之本旨為給付,應認為不構成給付,出賣人因此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而不屬于瑕疵擔保問題。36惟在具體適用上,究竟屬于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難以區別。依英國貨物買賣法第30條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中,如混有與契約規定不符的貨物,買方可以接受與契約相符的貨物而拒絕其余,亦可拒收全部貨物。37德國商法典關于異種物的給付也課以通知義務(第378條),法院判例則進一步準用短期時效的規定。但該法又規定,所給付商品與約定明顯不同,就賣主來說,存在著買主對此當然不會承認的情形,買主無通知義務。法國商事判例有對異種物給付承認瑕疵擔保的傾向。38按照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9條的規定,買方對于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否則將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顯然,公約對異種物給付適用瑕疵擔保責任。
我國現行法關于給付不同種類之物的規定,與上述發展趨勢相一致。《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5條規定,需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需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依此規定,給付不同種類之物雖不構成質量瑕疵,但法律采取與質量瑕疵同樣的處理方式,即適用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我國法采取了最徹底的立場。
5.出賣人的保證
古代羅馬法,保證與瑕疵擔保是相互獨立的兩項不同制度。違反保證,構成履行義務之違反,應由出賣人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現代大陸法各國的共同趨勢,是將保證納入于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范圍,區別保證與瑕疵擔保的理由已經消失。尤其是奧地利民法典(第922條、923條)、德國民法典(第459條、463條、482條)、瑞士債務法(第197條)及斯堪的納維亞買賣法(第42條),對違反保證,全面適用瑕疵擔保責任。如德國民法典明示欠缺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屬于物的瑕疵。斯堪的納維亞法也將違反保證納入瑕疵概念之中。按照這些國家的判例,保證的對象應具有所保證的品質,此所謂品質已超出物理性質,包括物的經濟效用。法國法系仍拘守傳統見解,不承認保證屬于瑕疵擔保。依法國民法典,違反保證,原則上僅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只在同時具有隱蔽瑕疵時,才能適用瑕疵擔保責任。比較而言,意大利民法典要靈活一些,雖仍以違反保證作為債務不履行,但又規定應適用瑕疵擔保的短期時效(第1497條)。日本法院判例不遵循法國法而依德國法,承認違反保證應適用瑕疵擔保責任。39
我國現行法關于出賣人的品質保證未有規定。建議在將來制定民法典或近期修改《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時,明文規定:標的物欠缺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應由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下述情形,應解釋為出賣人有關于品質之保證:
(1)樣品買賣。在樣品買賣的場合,各國法律均認定出賣人保證全部貨物將與樣品相符。如德國民法典第494條規定,貨樣買賣或樣品買賣認為出賣人擔保標的物具有貨樣或樣品的品質。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13條規定,任何樣品或模型,如果是達成交易的基礎原因之一,賣方即明示擔保全部貨物都將符合此樣品或模型。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5條規定,樣品買賣的情形,存在一項貨物品質將與樣品相符的默示條件。毫無疑問,我國法律應采同樣立場,在樣品買賣的情形,如所交付標的物與樣品不符,應使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關于最低品質保證。在合同書中約定,或產品說明書或產品包裝上載明某種有效成分最低含量或某種雜質、有害成分最高含量的場合,即存在一項出賣人關于最低品質的保證。凡所交貨物與保證不符,即應使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此外,關于產地的保證,亦應理解為一種質量保證。
(3)商品廣告。出賣人在商品廣告中宣揚其產品盡善盡美,夸大其優點和效能,一般不能據此解釋為存在關于品質的保證。但如廣告之內容具體明確,如聲明其有效成分最低含量為百分之幾,或保證其產品具有何種特殊功效,若無此功效愿承擔責任(如無效退款)等,則依其情形應認為出賣人有對品質的保證。違反此種保證,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4)“三包”約款。我國關于工業品質量有所謂“三包”制度,即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時,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凡合同中載明或在產品說明書、產品包裝上載明“實行三包”,即應認為存在一項出賣人對產品質量的概括保證;違反此項保證,出賣人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5)“優質產品”標志。我國有評選優質產品制度,經國家有關機構評選的優質產品被授予優質產品證書和獎牌。凡在合同、產品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標有優質產品標志者,即可獲得消費者信賴,因此存在一項關于產品符合該種優質產品全部條件的質量保證。如產品質量與所標示優質產品不符,出賣人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三)通知義務與短期時效
瑕疵擔保責任作為債務不履行責任的特則,其區別于一般債務不履行責任的特征在于:無過錯責任、通知義務和短期時效,設無過錯責任的用意,著重于保護買受人的利益,而設通知義務及短期時效,則在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與一般債務不履行相比,在瑕疵擔保的場合,有必要保護出賣人利益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出賣人畢竟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且多數情形屬于善意。其后買主基于瑕疵擔保的理由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可能使出賣人遭受損失。因此,法律要求買受人必須直接向出賣人發出瑕疵通知,其瑕疵擔保請求權應服從短期時效期間的限制。40
1.關于通知義務
各國立法關于通知義務的規定有所不同。一般說來,采民商分立主義的立法,區分商人間的買賣與非商人間的買賣,僅對商人間買賣亦即商事買賣規定通知義務。41如德國商法典第373條、日本商法典第526條。對于非商人間買賣,不適用通知義務的規定。德國曾有判例,對于非商人間買賣類推適用商法關于通知義務的規定,但上訴審判決作出否定適用商法的結論。42采民商合一主義的立法,則對商人間買賣與非商人間買賣不加區分,同樣對買受人課以通知義務。如我國臺灣地區現行“民法”第356條、瑞士債務法第201條及斯堪的納維亞買賣法第52條。法國雖采民商分立主義,但民商法典均未規定通知義務。學者認為其民法典第1648條規定的短期出訴期限,除起到本來的短期時效的功能外,還起到了通知義務的功能。而此項規定的適用并不限于商人間買賣。43在英美法上,通知義務并非一項獨立制度,但其所起的作用與大陸法無異。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2條規定,拒收貨物必須在交付或提示交付貨物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拒收無效。須說明的是,英美法上通知義務的適用,并不區分商人與非商人,且其適用范圍比大陸法廣泛,凡有關交付的一切違反契約情形,包括遲延交付、不同場所交付等,均課以通知義務。44此外,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亦規定買受人應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履行通知義務(第39條)。
怠于履行此通知義務的后果,各國稍有差異。依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買主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即視為承認,其結果是喪失基于瑕疵擔保責任的一切請求權(包括解除契約、價金減額、損害賠償及代物給付請求權),而依判例,瑕疵擔保以外因違反契約而生的請求權也一并喪失。45按照日本判例,買方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將喪失解除契約、價金減額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代物給付請求權仍將存在。但學者主張代物給付請求權應一并喪失。46我國臺灣地區現行“民法”第356條規定,買主怠于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我國現行法上關于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質量異議制度,亦即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瑕疵通知制度。關于我國質量異議制度,下述幾點有必要說明:
(1)我國雖采民商合一主義,但向來有經濟合同與非經濟合同的區分。所謂經濟合同,在現今相當于西方所謂商事合同。依現行法,質量異議制度惟適用于經濟合同中的買賣(即購銷),而不適用于非經濟合同中的買賣。在這一點上,與德國法和日本法相同,而區別于瑞士、斯堪的納維亞、法國及英美法。我認為,應繼續堅持上述立場,因為要求對非經濟合同也規定質量異議制度,將不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
(2)依《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需方怠于發出質量異議,將視為所交貨物無瑕疵。不言而喻,將因此喪失基于瑕疵擔保的請求權。若出賣人對于瑕疵之產生具有過錯,需方在喪失基于瑕疵擔保請求權之外,是否還可以基于違反合同(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我主張借鑒德國判例及日本學者的見解,凡怠于提出書面質量異議,其以產品質量不符(存在瑕疵)為理由的一切請求權,包括瑕疵擔保請求權及其他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應一并喪失。
(3)我國質量異議制度要求嚴格的書面形式,比其他國家及我國臺灣關于通知義務的規定更為嚴格。這有利于保護出賣人利益及盡快解決爭議,實踐證明是成功的經驗。
2.關于短期時效
瑕疵擔保請求權的短期時效制度,淵源于羅馬法。在現代社會中,出于迅速解決爭議,快經濟流轉的要求,大陸法各國廣泛采用這一制度。而英美法無短期時效的規定,關于擔保的請求權,適用一般契約的時效時間。這一期間在英國為6年,美國則因州而異,1年至6年不等。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違反買賣契約之訴的時效期間為4年。
大陸法國家關于瑕疵擔保的短期時效,一般是6個月至1年。德國民法典及西班牙、拉丁美洲各國,動產為6個月,不動產為1年,而依日本民法典、瑞士債務法及意大利民法典,無分動產不動產,均為1年。惟法國民法典未設固定期間,而依瑕疵種類及契約締結地習慣決定,具體由法官裁量。關于短期時效的適用范圍,一般僅適用于標的物瑕疵。但意大利民法典第1497條第2款特別規定,違反保證的情形,也應適用短期時效;德國判例承認在給付數量超過和不足、以異種物為給付的場合,亦應適用短期時效。用瑕疵擔保的解除契約請求權和價金減額請求權應適用短期時效,對此并無異議。基于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應予適用,而奧地利判例堅持不應適用,是為例外。而依德國民法典和瑞士債務法,代物給付請求權亦應適用。47關于時效期間的計算,德、瑞、意、美等國均規定從標的物交付之時起算,此為通例。但日本民法典卻規定從買受人知悉事實之日起算(第566條)。
我國現行法也對瑕疵擔保責任設有短期時效制度。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22條的規定與此相同。瑕疵擔保的短期時效是否應對一切原因及所有請求權適用,法律規定不明確,學說、判例亦未論及,我認為應對發生瑕疵擔保責任的一切原因(包括違反保證、給付不同種類之物)及基于瑕疵擔保責任的所有請求權(包括解除合同、價金減額、代物給付和損害賠償),均適用短期時效。按照現行制度,瑕疵擔保的短期時效期間從買受人發現瑕疵之日起算,與日本法相同。因我國對于商事買賣有質量異議制度,另有質量異議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的限制,實際上訴訟時效應解為從提出書面異議之日起算。而對于非經濟合同,不適用質量異議制度,依現行規定,買受人無論經過多少年月之后,一旦發現瑕疵,均可在從發現之日起的1年內提出訴訟。實際上不能起到規定短期時效的作用。因此,建議修訂民法通則及《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時,改采多數國家立法的立場,即修改為:瑕疵擔保責任的短期時效期間,應從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