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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減值準備;盈余管理;所得稅稅負
一、引言
盈余管理是企業管理層或個人為了企業與個人利益,通過使用會計的與非會計的手段,使企業的賬面盈余達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作。從近幾年的上市公司年報來看,資產減值的計提與轉回已經成為上市公司選擇會計政策、操縱盈余的重要工具。然而,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并非毫無成本,除了要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之外,一項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稅成本:當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增加利潤時,往往需要為此多支付所得稅。
現有的研究側重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動機、目的、方式等,而對盈余管理所帶來的經濟后果,如盈余管理引起的應計利潤變化對所得稅的影響等問題還較欠缺。本文從資產減值這一方面來考察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利用實證方法剖析和梳理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成本間的相互關系,明確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假設
(一)文獻回顧
盈余管理問題一直是國內外研究的熱點,國外對盈余管理和稅務成本的研究,主要從會計政策選擇這一視角切入,研究稅務成本和財務報告成本對公司管理層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直接探討盈余管理和稅務成本關系的文獻并不多見,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Kevin Holland與Richard H.G.Jackson(2004)分析了公司遞延所得稅儲備的情況,認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強的激勵進行盈余管理,并發現不足或過度操控遞延稅儲備的規模在經濟上的顯著性。
Erickson,Hanlon和Maydew(2005)以美國證監會在1996至2002年期間認定財務欺詐和虛增利潤的27家公司為分析樣本,考察了這些公司為其盈余管理行為所支付的所得稅成本。研究表明,公司每虛增1美元利潤,平均要為此支付12美分的所得稅成本,這表明上市公司愿意為盈余管理行為支付高額所得稅成本。
Mills和Newberry(2001)采用私下采集的稅收申報數據,考察了稅務成本和非稅務成本如何影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他們發現,具有盈余管理動機的公司其非應稅項目損益也較高。
Phillips,Pincus和Rego(2003)從另一個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與非應稅項目損益之間的關系。由于盈余管理行為將導致當期非應稅項目損益上升,而非應稅項目損益中的時間性差異將導致遞延稅款增加,因此,可以根據遞延稅款費用的高低來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遞延稅款指標可以有效識別公司出于盈余平滑和避免虧損目的進行的盈余管理行為。
在國內,王躍堂、周雪和張莉(2005)研究認為: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體現了公司資產價值的毀損因素,夯實了公司的長期資產,并未演化成公司管理層盈余管理的工具;李增泉((2001),戴德明等(2005) 直接考察了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與操控性應計利潤的關系,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規模與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成正相關,即盈余管理規模越大,會計收益-應稅收益也越大。
葉康濤(2006)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間的差異也越高。其進一步的研究還發現,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控長期應計利潤項目來規避所得稅稅負成本。
總的來看,國內外學者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成本問題的研究還較薄弱,探討盈余管理稅務成本的研究并不多見,對資產減值與稅務成本關系的研究還有待加強。本文將結合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方式-計提(轉回)資產減值準備為研究對象,分析其與所得稅成本之間的關系。
(二)理論假設
一般來說,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不會影響公司的應稅收益。但是,由于資產減值實際上是利潤總額的抵減項目,與正常的業務收入相比,由資產減值而產生的收入往往占用較少的成本費用,增加的那部分收入會負擔較高的所得稅成本,同時,低估成本也會導致應稅收益的增加,使不便的業務收入需要較高的成本費用,承擔較高的所得稅成本。因此,在減值的計提或轉回不影響應稅收益的情況下,其規模的變化仍會對所得稅稅負產生影響。
故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設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稅前利潤總額中計提(轉回)的減值準備所占的比重與上市公司所得稅稅負成正相關關系。
三、研究設計
(一)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
有效稅率(ETR)是公司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利潤總額的比值,可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總體所得稅稅負。這一比率是在無法獲得公司應稅收益的情況下,相關研究者所普遍采用的衡量公司稅負的一個替代指標。ETR通常用公司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利潤總額的比值來表示,可用于衡量公司總體的所得稅稅負。
2.解釋變量
盈余管理指標在本文具體體現為三個減值準備指標IMPR,IMPR1,IMPR2。其中,IMPR以公司在t年度計提(轉回)的八項準備的合計值為分子,IMPR1和IMPR2按照盈余管理的效果,分別以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合計值和其他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在t年度計提(轉回)的減值準備合計值為分子。除以當期利潤總額(PR)是為了衡量提取(轉回)減值準備對上市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情況。
3.控制變量
為了控制公司稅務籌劃行為對其所得稅成本的影響,有必要在模型中加入相關的控制變量。
TaxRate,公司所適用的稅率。本文以母公司的適用稅率為標準確定上市公司的適用稅率。
CAP,資本密集度,固定資產原值與總資產之比。為了防止公司間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使用年限之間的差異而造成的指標測度的差異,本文以固定資產原值,而未采用固定資產凈值作為分子。
SIZE,總資產的自然對數。Millsetal(1998)發現,公司規模與所得稅稅負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即規模較大的公司,往往具有相對雄厚的經濟實力,另外其跨地域跨行業經營的經營特點也為公司管理層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規模越大的公司,所得稅稅負越低。
LEV,財務杠桿,長期負債與公司總資產之比。與權益融資相比,債務融資具有減輕公司稅負的絕對優勢,因此,本文也引入這一變量,并預計與公司所得稅稅負存在負相關的關系。
ROA,總資產收益率,利潤總額與公司總資產之比。Phillips(2003)認為公司的盈利能力與公司的稅負存在相關關系,并發現,公司的總資產收益率與公司稅負正相關。
GROWTH,成長性,以公司總資產增長率表示,即公司t年度與t-1年度總資產之差除以公司t-1年度的總資產。Bankman(1994)研究發現,高成長的公司較少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可以預期,高成長公司的所得稅稅負較重。
IND,行業變量。上市公司的行業類型來自于中國證監會2001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該指引以上市公司經審計后的營業收入為分類標準,具有較好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筆者將所有上市公司按中國證監會公布的分類結果分為21類,其中制造業由于公司數量特別多,取兩位代碼分類,其他行業取一位代碼分類。
(二)模型設計
本文在Millsetal(1998)和Atoodetal(1998)多元回歸模型的基礎之上,加入盈余管理的具體方式-資產減值變量,對提出的研究問題進行考察。待檢驗模型如下所示:
四、樣本選擇與描述性統計
(一)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2007-2009年間在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非金融保險類)作為研究對象,剔除研究數據缺失、當年虧損及所得稅項目為負的樣本,共計得到3207個研究樣本。本文研究數據來自于銳思數據庫。
(二)描述性統計
與盈余管理有關資產減值指標的均值低于中位數。具有較高可操縱性的資產減值在利潤總額中所占比重不高(均值為0.0023),這可能是因為資產減值的計提和轉回存在正負相反的方向,造成均值計算中的相互抵消。
五、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檢驗,同時識別模型是否存在異方差問題,如果存在,則采用懷特異方差修正法對模型進行修正。經修正后,得到如下統計結果:
資產減值指標中,IMPR和IMPRl均與公司所得稅稅負正相關,這一檢驗結果與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設相符,即隨著IMPR和IMPRl的提高,公司的所得稅稅負也將提高。當資產減值為正時,它實際是公司利潤的抵減項目,因此,上述檢驗結果表明當上市公司通過減值準備的轉回提高收益時,所承擔的所得稅成本較低;反之,當公司利用資產減值的計提降低收益時,其所承擔的潛在所得稅成本較高(損失不得抵扣)。代表公司線下項目減值準備計提情況的IMPR2并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IMPR2對上市公司稅負并未產生顯著影響。
在控制變量中,公司稅率(TaxRate)在l%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公司母公司的稅率對整個公司的所得稅稅負有正的影響。財務杠桿(LEV)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在我國長期負債的稅盾作用同樣非常明顯,隨著公司財務杠桿的提高,公司所得稅稅負會有所降低。
公司規模(SIZE)、盈利能力(ROA)和成長性(GROWTH)三個變量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與ETR相關,但是,均與預測符號相反,表明在我國,公司規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弱、成長性越低的公司所得稅稅負越高。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大公司,尤其是那些壟斷公司實力雄厚,并不介意所得稅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上繳利稅的多寡又往往是大公司經理人謀求政府職位、獲得政治特權的重要評價指標之一,因此,公司規模與ETR成正相關的關系。
資本密集度變量(CAPINT)與公司所得稅稅負間的相關關系較弱,并呈現出不穩定的特征,顯著性變化較大。
在回歸檢驗中,筆者按照證監會的行業分類指引將研究樣本分為20個行業,并設置了行業變量,由于篇幅所限,筆者并未報告相關的檢驗結果。但通過考察行業變量的回歸情況,筆者發現,上市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基本體現了我國的產業政策,農林牧漁業、電子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和信息技術業的所得稅稅負顯著低于其他行業,而房地產業的所得稅稅負顯著高于其他行業。
六、結論與建議
本文從資產減值的角度出發,以其作為衡量盈余管理的指標,考察了2007年至2009年我國上市公司為取得配股、增發資格的盈余管理行為,明確了通過計提(轉回)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與所得稅成本間的相互關系。
研究結果發現:資產減值指標與所得稅稅負正相關,表明當上市公司利用資產減值,尤其是線上項目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進行盈余管理時,不會影響公司的應稅收益。因此,當管理層利用減值準備的轉回以增加公司收益時,無需承擔所得稅成本;但是,當管理層計提減值準備時,卻需要承擔減值準備不得從應稅收益中抵扣的潛在成本。
本文的研究結論為監管者提高監管效率、改善監管效果提供了新的對策和思路。本文認為,我國可以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方與我國稅務部門在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等方面的協作,在制定相關制度法規的基礎之上,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的凈收益,從而使監管方達到遏制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這一方法,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發生可能和發生規模,同時也能夠分攤監管方的監管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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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并購重組的形式及帶來的稅收問題
(一)企業并購重組的形式
并購重組是公司收買企業部分或全部股份整合產權、取得控制權的交易行為。并購重組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的一種機制和手段,對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有效利用規模經濟效應、實現生產與資本迅速擴張、促進國家現代化進程等,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成為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企業改制的有效途徑,越來越受到政府部門、企業界、法學理論界及全社會廣泛關注。
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形式:(1)通過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2)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向外資定向增發B股以使其達到并購目的;(4)通過換股方式直接并購上市公司;(5)上市公司向外資發行定向可轉換債券以達到收購目的;(6)外資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核心資產實現并購目的;(7)利用債轉股市場并購國有企業;(8)通過拍賣方式競買上市公司股權。
(二)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征管中的突出問題
1、資產評估忽略稅收問題。許多資產評估機構在企業兼并、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并購重組評估中,往往只核查與銀行、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一般債務,稅款清理無人問津,這是導致稅款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2、借納稅人調整,逃避稅收問題凸現。在購買式兼并重組中,被兼并重組企業已消亡,其法人資格也隨之消亡,被兼并重組企業借此機會拖欠、逃避應繳稅收的現象時有發生。
3、并購重組企業的經營虧損與經營利潤抵沖問題突出。避稅型并購重組企業尋求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重組對象,以期通過并購重組,使自身的盈利與被并購重組企業的虧損相沖抵,減少新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輕納稅義務。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經營虧損可遞延5年沖抵經營利潤,而對并購重組企業間的經營盈利和虧損相抵問題未作特別規定,致使并購重組企業以經營利潤抵沖經營虧損,逃避巨額稅收。
4、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征管困難重重。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政策,依照非貨幣易會計處理規則,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與現行稅法規定的會計成本間的差異,在納稅調整中十分困難。
5、兩項特殊優惠使企業利用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逃避稅收成為可能。“對資產置換交易報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即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兩項特殊優惠政策,使許多并購重組企業得以逃避稅收。
6、現行并購重組企業稅收政策覆蓋面窄,操作難度大。目前我國并購重組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各自的情況紛繁復雜,現行稅收政策很難對其一一規范,使操作十分不便。
二、國外處理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問題的經驗
(一)并購重組企業稅收問題的基本原則
1、“經濟合理”原則。稅收政策支持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實現合理的商業目的,防范“利用被合并企業的巨額虧損”等達到避稅目的。
2、“中性”原則。企業改組不得享有特殊照顧,經濟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資或改組,在稅收上無差別待遇。
3、“反避稅”原則。即通過適當的稅收技術措施防范企業以投資、改組為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隱匿資產,減少本企業應納稅所得。
(二)國外處理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典型案例準則
1、資本利得與經營收益相區別原則。對企業并購重組征稅,是以企業資本或財產收益作為稅源。這項所得常常來自資本和財產長期積累,甚至來源于通貨膨脹的物價上漲,如果不與經營收入相區別,而將其作為一次性收益在一年內征稅,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美國稅法區分資本利得和經營收益,分別征收資本利得稅和公司稅,并對資本利得課以輕稅,以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合理流動,推動經濟增長。
2、持續經營原則。作為會計學理論基礎的持續經營假設,在判定并購重組活動的納稅義務方面同樣適用。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之間5年內不允許進行盈虧沖抵;美國的稅收改革法案對凈經營虧損結轉作嚴格限制。美國稅法規定,公司稅中的虧損結轉和資本收益稅納稅義務的判定均依據持續經營原則進行。在公司稅方面,企業必須持續經營,虧損才能遞延。根據美國稅法,公司年度經營虧損免付當年的所得稅,并在以后15個實際經營的年度內遞延彌補,否則,稅法中的虧損遞延條款認定其有避稅嫌疑,被視為未持續經營,不予虧損結轉,即使是真實虧損。
3、交易型與稅務型資產評估相結合。美國并購重組中資產評估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交易型評估,對企業并購重組業務中資產交易價格進行認定;稅務型評估,就應稅并購重組中課稅資產的稅基確認價值。
三、我國應當采取的對策
企業并購重組可以分為經營戰略并購重組與稅務型并購重組。前者旨在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增強競爭力;后者企圖實現轉移資產和利潤、逃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對經營戰略型并購重組應當鼓勵,而對稅務型并購重組,則應制定嚴密的稅務防范條款,以防止企業逃避稅。
1、稅收促進并購重組。企業并購重組是企業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競爭能力的正當經營管理決策行為。在企業并購重組的過程中,可能發生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股東之間的財產轉移、股息分配和贈與,涉及有關的稅務問題。對此,國家稅收政策應鼓勵、支持企業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借鑒國際慣例區分資本利得和經營收益,分別征收資本利得稅和公司稅,并對資本利得課以輕稅,以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合理流動。
2、確認納稅主體,加強對被并購重組企業稅收的清欠工作,防范欠稅“流產”。稅務機關應對被兼并重組企業實施清算,追繳欠稅,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無力償還的欠稅,向兼并重組企業限期追繳。
3、限制并購重組企業用經營利潤抵沖經營虧損。發達國家稅法對企業并購重組活動中的盈虧沖抵都有所限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應對并購重組企業的盈虧沖抵作出限制性規定,以規范和約束并購重組企業的稅收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流失。
4、防范逃避稅。防范企業以投資、改組為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隱匿資產、利用并購重組企業巨額虧損,減少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制定切實可行的并購重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稅收規則。對整體資產對外投資換取被投資公司股權和整體資產相互置換,分別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促進兩類不同形式的并購重組企業的發展。
摘要:本文選取57家建筑業上市樣本公司,從稅負率變化、稅負差異率角度對2011-2013 年間建筑業現行營業稅稅務風險進行評估,得出建筑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風險較大,“營改增”勢在必行的結論。并針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進行分析,最后對建筑業企業和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 :建筑業;營改增;稅務風險
引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 年11 月16 日正式下發了《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的通知》(財稅[2011]110 號文件),意味著“營改增”不可逆轉地拉開了序幕。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展開,人們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呼吁也是日益增強。營業稅的征收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基礎,不可避免會存在重復征稅,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負,因此,相信針對建筑業“營改增”問題在不久的將來也將踏上改革的舞臺。
一、從財務角度對建筑業稅務風險進行探討
本文根據證監會對行業的劃分標準,剔除數據缺失、帶ST、*ST 等的企業,共選取57 家上市建筑業企業2011-2013年數據作為樣本進行實證分析。
1.從樣本公司稅負率變化情況來看
經過統計,57 家樣本建筑業上市公司中有25 家的稅負率從2011 年到2013 年有所增長,占43.86%;有32家建筑業上市公司的稅負率有所下降,占56.14%。稅負率的增長說明企業營業稅稅負的加大,將導致企業成本壓力的增加。稅負率增高的可能原因是企業當年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企業納稅籌劃不利,未能成功運用國家的優惠政策。稅負率的降低可能原因之一是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業在購銷過程中,結算方式多用現金為主,不開發票,不記賬,在申報納稅時隱瞞銷售收入,這將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建筑業2011-2013 年有超過一半的企業營業稅稅負降低,說明建筑業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稅務風險逐漸增加。
2.從稅負差異率角度來看
在進行稅務稽核或者稅務檢查時,稅務機關通常將上一年度的稅負率作為本年稅務風險的檢查標準,也就是說一般以行業稅負率作為稅負率的預警值,來衡量企業本年的納稅完成情況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2011 年57 家樣本公司中,有11 家建筑業上市公司的稅負差異率大于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19.30%;2012 年為17 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29.83%;2013年為19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33.34%。企業稅負差異率大于零,意味著該企業評估的對應稅種的稅負率高于行業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企業可能未能正確理解、掌握、運用稅收法規,或者可能沒有利用好應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沒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而面臨承擔較大稅款負擔的風險;企業稅負差異率小于零,意味著該企業評估的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低于行業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企業可能面臨因違反稅法的規定,或利用了不應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納稅籌劃而被稅務機關罰款甚至繳納滯納金的稅收違法風險。
3.從稅負差異率絕對值角度來看
2011 年57 家樣本公司中,有21 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6.84%;2012 年有20 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5.09%;2013 年有20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5.09%。企業某一稅種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越大,其面臨的稅務風險(包括稅款負擔風險或稅收違法風險)越大,并且根據稅務機關規定知公司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等于30%時,對應稅種稅務風險比較大,企業整體對應的稅務風險較大。
通過統計在所劃分差異率區間上建筑業上市公司占總樣本的比例來分析整體上稅務風險水平可知,2011-2013 年在57 家樣本公司中,稅收差異率絕對值大于30%的企業所占的比重為36.84%,比重較大,這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絕大部分企業的稅負差異率小于零(2011-2013分別為:80.70%、70.18%、66.66%%),說明建筑業企業的稅務風險類型為稅收違法風險,并且有部分建筑業企業存在營業稅違法風險。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現存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其征收的不合理性和嚴重的稅收風險問題,不利于企業的生存、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經濟的發展。我國從2011 年起陸續推進全社會范圍內的“營改增”試點,現已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成功推進了“營改增”,但是建筑業的“營改增”試點時間暫未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曾于2012 年作過“建筑業及相關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問題的調研”,調研的核心是稅負測算。可見,建筑業的“營改增”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1.減少重復納稅。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負,避免重復納稅現象。近年來,隨著建筑安裝企業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中間環節,即建設施工項目招投、大型工程分包轉包、子公司的項目分包轉包等越來越繁瑣復雜。處于營業稅納稅范圍內的建筑安裝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承受這不同程度的重復納稅。
2.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對兼營活動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建筑企業,通常由不同的稅務部門征管,征管成本較高、征收效率低,同時對于建筑業企業來講,因確定不同業務的納稅成本也較高。
3.有利于建筑業企業的技術更新及產業升級。對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后,企業新購進的機器設備、固定資產等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這對于企業更新技術設備淘汰落后產能有極大的推進與鼓勵作用,對于促進產業升級、企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一)從建筑業企業角度來看
建筑業營業稅率為3%,財稅[2011]110 號文件明確規定,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一起,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而現行大多數建筑業企業在傳統的管理方法和粗放的管理水平情況下,有許多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存在,若改征增值稅則會導致稅負的實際增加。建筑業作為微利行業,稅負的實際增加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盈虧情況,有些管理薄弱的企業甚至可能面臨生存危機。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1.企業面對稅負率應有正確的態度。納稅人應直面稅務機關的“稅負率”評價,由于市場地位不同,經營規模不同,產品存在差異等原因,同行業間存在稅負率差異是必然的。
2.做好納稅培訓工作,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財務人員及稅務人員要時刻關注稅收動態,敏銳把握國家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各項政策,充分用活“營改增”。
3. 對管理的規范性要求增大。要加強對成本的控制,企業在進行融資時要選擇最優的辦法,利用多種方式進行融資,以使成本達到最低。對于固定資產的購進可以抵稅的規定,在實施“營改增”之前的這段時間,建筑業企業應避免購進固定資產,必要時可采用經營租賃或者融資租賃,待“營改增”實施之后再購進固定資產,以達到減稅的目的。
4.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建筑業企業在選擇合作對象時要嚴格對其資質和信用問題進行考察,嚴格規范企業的運營。
5.建筑業企業應慎重選擇供應商。企業應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物料,或者進行集中采購、分散使用的模式,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提供的要考慮其價格足夠低以保證抵減進項稅。對甲供料的情況應積極關注稅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積極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從稅務機關等政府部門角度來看
隨著稅收執法檢查監督力度不斷加大、稅收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日益深入,伴隨企業隱性的涉稅風險也進一步擴大,同時對企業稅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帳務處理、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通曉度、熟練度、知識更新操作以及靈活運用、進行稅務策劃、分析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1.政府等相關機關要進行充分調研。對不同地區、行業的“營改增”問題充分掌握,對稅務部門機構設置進行合理調整,對試點地區的經驗積極借鑒并大力宣傳。
2.國家應加快電子發票的推進。對電子發票的使用應積極引導,鼓勵納稅人對電子發票的認識與使用,加快電子發票的制度、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并推行電子發票,以降低“營改增”帶來的發票管理難度。
3.對固定資產等的稅收抵扣。對“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原購進固定資產、大型設備、物料等抵稅,應允許按其剩余折舊年限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并在后續規定年限中按期抵扣。
4.對待稅負率的態度。稅務人員應更新觀念,對超過或嚴重低于行業稅負率的企業應合理看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抓住稅負問題的核心,鼓勵企業進行積極的改革創新,對企業的稅收執法檢查力度、監控力度不斷加強的基礎上,要重視稅收的科學化和合理性。改進并完善稅收法規,構建規范的認定程序及有效監督機制。
5.對集團企業的監督管控。有一些集團性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具有較強的生產經營依賴性,他們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關系。應掌握他們的生產投入關系,以免出現關聯交易調節稅款現象,對企業進行監督,以便進行申報稅款。
參考文獻:
[1]賈麗.企業稅收負擔與合理和對策[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2]安長英. 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研究[D].湖南大學,2012.
關鍵詞:上市公司;債務期限結構;影響因素
債務期限結構是指企業的總負債中長期債務和短期債務的構成結構與所占比重,從企業的角度來講,傳統的期限結構理論認為期限結構的核心問題是指企業長、短期債務期限的搭配問題。因此,債務期限結構是現代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融資結構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行業特征、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會導致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負債融資結構,此外,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證研究還發現,上市公司的債務期限結構將隨著公司的成長機會、資產期限、非債務稅盾、公司規模、實際稅率和公司質量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
一、行業特征
我國非管制行業的上市公司偏好使用短期負債融資,而受管制行業的上市公司在利用負債融資時,則傾向于采用長期債務融資,這是因為受管制行業中的企業管理者對未來的投資決策具有相對較少的自由選擇決定權,管理者自由選擇權的減少緩解了長期負債產生的不良動機,降低了長期債務融資產生的成本。由此可見,行業特征對企業債務期限結構也有影響。
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
國外的研究表明,受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制度的影響,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其債務期限結構選擇也不相同。中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人均GDP和人均消費水平的地區差異較大,中等收入地區與高收入地區的債務期限水平相差很大,高收入地區出現明顯的短期負債偏好。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和其他地區相比,高收入地區的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多屬于低負債行業,高收入地區總體偏好使用短期負債;二是經濟發達地區多集中在沿海地帶,自1992年以來,由于政府的政策傾斜,沿海地區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及諸如招商引資等各方面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和法規的實施不僅有助于沿海地區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同時也促進了當地金融業和信用文化的發展,為上市公司融通資金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因此,和其他地區相比,高收入地區的上市公司投資回報周期短,收益見效快,自身償債能力強,比較容易得到短期融資資金。
上市公司偏好使用短期負債融資,一是表明了我國發達地區金融業及信用發展水平較快,上市公司擁有較寬廣的債務融資途徑;二是說明我國上市公司沒有利用長期債務融資利息能夠避稅的特點,采取合理的長期負債融資,通過減稅增加收益。還有,短期負債過多,往往存在弊端,使企業容易陷入流動性風險,由于資金周轉不靈而導致財務危機。
三、成長機會
理論研究通常認為,上市公司的成長機會與債務期限結構負相關。當上市公司面臨投資機會,需要額外權益融資時,有高成長機會的公司可能不會選擇過多的長期債務融資,因為長期債務融資將股東財富轉移給了債權人,因此,高成長機會的公司,其負債期限結構與成長機會負相關。
四、資產期限
期限結構理論認為,上市公司決定為現存項目資產進行再融資時,需要考慮債務與資產期限結構相匹配的問題,資產期限越長,越應該選擇長期債務融資。債務期限和資產期限匹配,不僅可以提高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并且可以減少企業違約風險。
五、公司規模
通常情況下,大型公司多選用長期債務,而中小型公司則偏好使用短期債務。究其原因,一是大型公司往往能夠利用長期債務融資中的規模經濟,甚至具備同債權人討價還價的能力;二是大型公司能夠向外界提供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對稱程度低,問題少,因此大型公司較容易進入長期債務市場;三是大型公司具有更穩定的現金流,破產風險低。上述這些優勢是中小型公司無法比擬的。因此,研究結論為,債務期限應與公司規模正相關。
六、非債務避稅
上市公司融資時可以采用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但是權益融資產生的股利不能夠免稅,而債務融資發生的利息可作為期間費用或相關資產的成本,通常于稅前扣除,使債務具有抵稅效應,并且公司融資安排中任何形式的負債額都具有抵稅效應。如固定資產折舊、稅務虧損遞延等都具有納稅抵減效應,因為固定資產折舊、稅務虧損遞延等雖不減少企業的現金流,但公司可以不必為此而繳納所得稅,可作為債務的替代來減少公司稅負,此外固定資產折舊還不會產生到期不能償付債務的風險。因此,固定資產折舊等都被稱為非債務避稅。非債務避稅較多的公司預期會有較少的長期債務,因為稅盾具有不確定性,加大長期債務融資,可能會導致稅盾過剩。研究表明,在不考慮稅盾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企業債務期限與非債務避稅正相關,即稅盾越大,長期負債比例越高。
七、實際稅率
大多數學者認為稅率對于企業債務期限結構的選擇是有影響的,邊際稅率越高,公司就越應該選擇期限越長的債務來獲得避稅收益。在我國,雖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但是,由于政府補貼或其他形式免、抵、退稅等政策性優惠,許多上市公司實際上往往可以獲得15%甚至更低的優惠稅率。
八、公司質量
企業債務期限的選擇具有信號傳遞作用,當信息不對稱時,債務市場可能錯誤定價企業選擇的債務。長期債務對公司價值的變動比短期債務更敏感,短期債務被錯誤定價的程度更高。因此,當債務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投資者無法辨別公司質量的優劣時,高質量公司往往選擇短期負債,低質量公司則選擇長期負債。所以,分析認為公司質量與債務期限負相關。
綜上所述,合理選擇債務類型,優化債務期限結構,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肖作平.對我國上市公司債務期限結構影響因素的分析[J].經濟科學,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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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反避稅;關聯交易;獨立交易原則
白酒行業屬于食品飲料行業中繳稅較多的行業,除了與其他行業類似要繳納產品銷售增值稅、所得稅之外,還作為消費稅的征稅對象,需要在釀制出廠環節從價征收20%和從量征收每公斤1元的消費稅。由于稅負較重,所以酒類企業的稅收籌劃意識較強,比如在2001年外購白酒連續生產白酒不允許扣除購進環節消費稅政策出臺之時,一知名大酒廠購并了提供原料的多家小酒廠,不僅整合了資源,還降低了企業財務成本,稅務籌劃是非常成功的。2009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根據第八款第二條,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從嚴征管白酒企業的消費稅。這是針對白酒企業長期通過轉移定價規避消費稅出臺的具體征管文件。稅收籌劃和避稅在理論上不僅難于嚴格界定,在實務中更加伯仲難分,筆者期望通過對幾個白酒上市公司的稅收分析,闡明在實務中如何把握稅收籌劃的原則,提高企業稅務遵從度。
一、白酒企業的常見組織架構與消費稅避稅
由于消費稅的課征環節單一,在白酒企業的生產(出廠)環節征收,依據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對外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由此,白酒企業往往都不會設立非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而會選擇設立自己的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產品價格分解為釀酒企業出廠價和銷售公司出廠價兩部分,先將產品低價出售給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以高價出售給經銷商,通過內部轉移價格大幅度降低消費稅從價稅基。對于這一規避消費稅的轉讓定價的設計,不僅減少了消費稅,對企業所得稅也可能產生影響,比如有的酒類銷售企業屬于按照4%的應稅利潤率核定征收,這也相當程度地減輕了高利潤酒類銷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
二、國家稅務總局對酒類企業的稅務管理
2002年以前,對于酒類關聯企業之間利用關聯交易規避消費稅的問題(如圖1所示),主管稅務機關通常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進行調整。調整方法有三。一是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二是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三是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潤予以調整。而這一法規的出臺在當時的稅收征管實踐中僅具有原則指導性的意義,無論是按照以上的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還是成本加成法,對于稅務機關來講,不僅缺乏具體的制度指導規范,且都受制于信息庫的缺失、可比資料的匱乏以及人力成本。操作難度很大。
全行業相似的規避行為使得以市場為基準的稅收調整方法毫無用武之地。針對酒類企業低價銷售白酒并單獨向白酒銷售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費”等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文),通知中明確指出,白酒釀酒企業向商業銷售企業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者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并入白酒的銷售價格中,并繳納消費稅。應該說,這一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強征管性,采用一刀切的政策去堵住企業通過轉讓定價擠壓白酒出廠價格,規避消費稅的行為。
近幾年來,《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009]2號)相繼頒布實施。法規的完善使得關聯企業之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交易被特別調整的風險增加。對于一般反避稅方式,《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如有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可以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且稅務機關需要評估企業在供貨、生產、運輸、研發、銷售各個環節的職能情況。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方面所承擔的風險,以評估是否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判斷關聯交易的各方擁有合理的利潤區間。
該法條是否僅用于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消費稅是否作同一認定和調整目前不是特別明確。此外,《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的調查、調整。即大多數情況下白酒生產企業與銷售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都是25%(有的銷售企業是核定征收),白酒生產企業在規避消費稅時,將生產企業的利潤轉移給了銷售企業,銷售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履行了納稅義務,國家整體稅收沒有減少。所以原則上所得稅不需要作調整,且增值稅為增量課征、環環課征,增值稅稅金總量也不變,稅收負擔的減少主要體現在消費稅上。
三、三大酒業上市公司稅務與財務狀況分析
合理的稅收籌劃行為要求在組織架構的設計和關聯交易中。各參與方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與應取得的利潤相對應。而白酒企業的稅務安排與各個關聯公司之間的事實明顯不符,其一,從釀酒公司和銷售公司所承擔的功能來分析,釀酒公司擁有秘密的白酒釀制配方,承擔原材料采購、研發、生產、裝瓶和推廣功能。銷售公司則為分銷和推廣功能。就基本回報的確定來講,釀酒企業承擔的功能更多,風險更
由圖2可知,瀘州老窖企業的收入僅僅占到酒類對外銷售收入的30%~40%之間,同理可以推算得出,茅臺的企業收入僅占對外銷售收入價格的29.63%,而五糧液為27.04%,酒類銷售企業的利潤遠遠高于生產企業,而生產企業卻承擔著生產、研發、品牌開發與建設等重要職能,并承擔相應的生產風險、存貨風險、研發風險。作為銷售公司的市場風險卻相對低得多。特別是品牌類高檔白酒的銷售。基本上屬于賣方市場。因此,企業這種稅務安排既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又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屬于避稅行為。應該予以調整。
為保全稅基。稅務總局制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于2009年8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規定,對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大,應該獲得更多的收益。其二,從白酒企業的剩余利潤構成來看。由于釀酒企業有秘密釀制配方而且開發了大部分商標,因此應該獲得絕對地位的收益,而銷售公司因有推廣功能,對商
標的價值也有貢獻。也應獲得部分收益。而2009年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所蘊含的反避稅判定法理對中國各個企業來講還非常陌生,所以從功能與風險尺度去衡量,幾家上市公司均有明顯的避稅痕跡。
從瀘州老窖2007年、2008年兩年的財務數據看(如表1所示),以自費稅總體稅額推算釀酒企業出廠價格(消費稅稅基),得出2007年釀酒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約計76150.9萬元,占到公司酒類營業收入的比例是29.33%(76150.9/25966622=29.33%)。消費稅實際稅負5.87%。同理,得出2008年釀酒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約計為97 070.45萬元。占到公司酒類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是97 070.45/259 666.22=37.38%,消費稅實際稅負5.26%。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酒類企業利潤較高,特別是品牌白酒,2008年,茅臺的營業利潤率是8203%,瀘州老窖的營業利潤率是65.70%,五糧液是54.69%。從三大上市公司的財務分析數據可以看出,不管是茅臺,還是五糧液和瀘州老窖,距稅務機關要求的原則上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70%的范圍,確實有很大的距離。也就意味著諸多酒類企業消費稅稅額在380號文件的規范下,2010年很可能會產生倍增的結果。從表1數據來看,消費稅從價稅率均為20%,三家公司2008年消費稅實際稅負都未達到6%。
當然,在國家調整酒類消費稅情形下,酒類公司從2009年8月以來。紛紛提價,白酒企業紛紛通過選擇產品提價的方式來保證高利潤率。這可能和白酒企業。尤其是高檔白酒企業的需求彈性相關。
一、實行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必要性
1、實施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可使稅收管理更具效率性和針對性。
稅收風險管理通過科學規范的風險識別、風險預警、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應對和處理)等手段,對納稅人不能或不愿依法準確納稅而造成稅款流失進行確認并實施有效控制。稅收行業管理主要通過建立行業稅收管理制度、行業稅收分析、行業評估模型等管理措施,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進行歸類和分析,揭示同行業、同一稅種稅負的彈性區間和行業稅收管理特征規律,以期達到控制行業稅負,防止偷騙稅行為發生,防范稅收風險的目的。因此,兩者的目的是殊途同歸,目標一致。將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有機結合,應用到實際稅收征管實踐中,可使稅收管理目標更具針對性和效率性。
2、實施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可使稅收管理更具透明性和公平性。
公平理論從心理學理論研究的角度主要著眼于公平感,而不是絕對的公平。公平感由三維構成: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動公平。分配公平指對資源結果的公平感受;程序公平則更強調分配資源時使用的程序、過程的公平性;互動公平關注的是執行程序中人際處理方式的重要性,即包括人際公平和信息公平。廣大納稅人特別是跨國公司、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等骨干、重點企業,通常對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的程序、辦稅事項的流程、環節等希望稅務機關在日常稅收征管和服務中更加公平、透明、高效。除稅收制度上的公平透明對待外,納稅人要求的公平、透明還包括對稅法采取不同態度的納稅人,如對依法納稅的企業、操作性失誤的企業、籌劃性遵從的企業和惡意偷漏稅企業進行分門別類的甄別,區劃對待,稅務機關采取相應的應對管理措施,進行必要的鼓勵和糾正。這樣更能創造一個公平、透明的稅收執法環境和納稅人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3、實施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可使稅收管理更具互補性和協作性。
風險管理的核心環節是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行業管理的核心內容是同行業同稅種稅負彈性區間。兩者的共性特征是整合分析納稅人各種涉稅申報數據指標,包括各項銷售收入指標,各項財務分析指標、投入產出指標、物耗、能耗指標等動態、靜態指標,利用稅務機關構建的信息管理平臺,通過一定的數理模型來計算、分析、預測和評價一個企業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或背離正常的指標體系,判斷和分析企業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并為納稅評估、檢查、審計、反避稅等提供案源和線索。為此,將稅收風險管理和行業管理有機結合,更能體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監控管理的互補性和協同性,同時,也符合“兩個減負”的根本要求和稅源管理聯動運行機制的根本宗旨。
4、實施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可使納稅人更具稅法遵從性,納稅服務更具普惠性。
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一般可概括為自覺性遵從、籌劃性遵從和對抗性遵從。從這幾年的稅收實際工作來看,廣大納稅人隨著納稅意識的不斷提高,稅收宣傳和稅收征管力度的不斷增強,考慮到自身的企業發展和社會責任以及稅收風險帶來的稅收成本等因素,往往選擇自覺性遵從和籌劃性遵從的納稅人越來越多。但采取對抗性遵從的納稅人還有一定的比例,偷、騙稅等違法行為還時有發生。因此對于依法遵從度高的企業,授予a級信譽等級,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在辦理有關優惠政策審批、發票增量擴版等方面,應給予更為便捷的鼓勵和扶持。對于采取對抗性遵從的納稅人,則應給予強有力的監管和打擊。但不管是對稅法遵從度高的企業,還是遵從度低的企業,納稅服務的普惠性原則必須堅持,政策引導和查漏糾錯必須并舉。在日管中,更應體現對存在稅收風險的企業,通過及時預警提醒,下達管理建議書、限期改正通知書等管理措施規范稅收征管,提高稅法遵從度,規避征納雙方稅收風險。而實施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可促使納稅人增強納稅意識,提高對稅法的遵從性,納稅服務的普惠性。
二、實現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有效途徑
1、建立稅收風險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
首先要從市局到分局到科建立起在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目標要求下的專業化管理體制。根據不同的稅種,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經濟類型進行分門別類的監控和指導。基層稅務部門根據上級的要求和工作目標,形成稅收風險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走勢,對同類型、同稅種、同行業的企業的全面納稅情況、稅負狀況和稅收風
傳奇小法師絕世游戲籃球,風云再起的歲月高中籃球風云一劍驚仙重生之官道險隱患特征特性進行歸類、剖析、評價、整改,探索行業管理和風險管理相結合的新路子、新方法、新措施。其次,要在現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進行整合和創新。目前無錫市局在跨國公司稅收風險管理、流轉稅行業分析、所得稅行業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制度管理基礎和管理實踐,要將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有機整合再創新,形成符合無錫工作實際、基層工作實踐的長效管理制度體系。第三,要將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統籌安排,既能體現階段性工作措施和成效,又能展示長遠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引領工作方向。
2、構建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信息化管理平臺。
結合無錫國稅現有的跨國公司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無錫國稅行業管理系統(行業評估模型)、企業所得稅管理平臺、涉外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的應用情況,逐步構建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信息化管理統一平臺。可分三步走來實現這一目標。第一步,充實、完善跨國公司稅收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無錫國稅行業管理系統,設計科學、合理的符合無錫經濟行業特點的預警監控指標和行業稅負區間值,實施實時重點監控。第二步,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稅制的統一,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管理平臺進行歸并整合成一個管理系統平臺,這樣既有利于管理的統一性,又能為明年的匯繳工作奠定基礎,同時為開展所得稅行業管理鋪平道路。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將現有的跨國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和無錫國稅行業管理系統進行歸并整合,優勢互補,建立既體現風險管理特征又展示行業管理特性的行業風險管理模型,全面提升稅收管理水平。第三步,在實踐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管理平臺,融入風險管理特征與行業管理特性的行業風險管理系統再進行大整合、大調整,全面形成對各稅種、各行業、全方位、有重點的稅源稅基監控系統。
3、實施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實例分析、應用推廣。
其實,無錫市國稅系統在這幾年實施稅收風險管理與行業管理的應用實踐中,已積累了不少經驗和實例,如江陰三分局的毛紡化纖、紡織行業評估模型、宜興局鑄鋼用廢行業風險模型管理、無錫市局的涉外稅務審計行業指南、市局稽查局的行業檢查指南、跨國公司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中稅源監控與風險管理模塊以及流轉稅行業分析系統等,基層稅務機關在應用這些模型、指南、系統過程中,則是各側重點反映的效果和程度不同,但最終的目標是一致的,就是加強稅源稅基監控力度,減少和防范稅收風險。因此,我們要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不斷總結和提練實施風險管理與行業相結合的、形成管理合力和效應的實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網上交流、演示剖析、點評講解、推廣應用,使整體稅收管理水平得以提升。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稅務風險; 實證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5月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國家稅務總局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企業稅務風險”這個概念。該指引目的是提高企業稅務風險意識,引導大企業加強稅務風險管理。隨著住房消費市場的快速增長,公眾對房地產企業關注度越來越高,政府對房地產企業的監管(尤其是稅收監管)日益規范和嚴格。根據《2012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要點》(稽便函[2012]1號),房地產業仍然是稅務稽查的重點行業,房地產業成為唯一一個自2002年起連續多年被列為稅務專項稽查的行業。由于政府稅收監管力度的增強,且房地產企業涉稅事項較多,其稅務風險日益增大。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依據風險管理理論與財務分析理論,分稅種分析了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現狀,并采用多元回歸分析方法揭示了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與主要財務指標的相關性。
一、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界定
澳大利亞的Michael Carmody(2003)認為,企業稅務風險一般來源于企業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要求企業加強對內部因素的控制,實現合法納稅、避免被稅務機關納稅檢查并力圖承擔最低稅負。Donald-T.Nicolaisen(2003)認為,稅務風險管理是指企業通過合理安排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承擔最低的稅負水平,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同時并不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COSO在《企業風險管理——綜合框架》中,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系統的企業風險管理模式和框架,即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監控,這五個部分實際上構成了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為企業有效管理稅務風險提供制度支持。
國內學者對稅務風險也給出了各自的解釋。劉蓉(2005)認為稅務風險是指稅務責任的一種不確定性,并且這些不確定性主要與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性、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以及稅收法規的遵循等相關。稅務風險管理就是對這種不確定性的管理。蔡昌(2011)認為稅務風險是指企業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法規定而可能導致的未來利益的損失。劉建民、譚光榮(2009)認為稅收籌劃(稅務風險管理)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開展以納稅事項為主的籌劃,以獲取稅收利益。
根據稅務風險的基本界定,筆者認為,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是指房地產企業在涉稅活動中面臨的一種不確定性而使其涉稅行為未能準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最終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包括:房地產企業未完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而被發現其存在偷逃稅的可能性,從而引發補稅、罰款的處罰,或者納稅時依據的稅法不準確、沒有充分運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承擔較多的納稅責任,或者沒有進行有效合理的納稅籌劃而導致房地產企業多繳稅,即存在稅收違法風險和稅收負擔風險兩種形式。
二、房地產企業主要稅種稅務風險評估分析
(一)主要稅種選擇
房地產企業涉及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其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房地產企業最重要的三個稅種。表1反映了房地產企業各稅種的稅負構成以及稅收負擔率。雖然個人所得稅額也比較大,但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并不是稅負的承擔者,而只是代扣代繳人。因此本文選取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進行分析。
(二)評估指標的建立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通知相關規定、稅法相關規定及數據可獲得性,選取營業稅稅負率(TRB)、土地增值稅稅負率(TRL)和企業所得稅稅負率(TRI)作為房地產企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三個稅種的稅務風險評估指標,其指標如下:
指標一:TRB=BT/IN×100%
指標二:TRL=LVAT/TP×100%
指標三:TRI=[ITE-(DITL-DITA)]/TP×100%
其中,BT是本期營業稅,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下的營業稅表示;IN是本期應納營業稅的銷售收入,用利潤表中的本期營業收入表示;LVAT是本期土地增值稅,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下的土地增值稅表示;TP是本期利潤總額,用利潤表中利潤總額表示;ITE是本期所得稅費用,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表示;(DITL-DITA)是本期遞延所得稅費用,DITL是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變動額,DITA是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變動額,分別用資產負債表中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與其期初余額的差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與其期初余額的差表示。
(三)樣本的選取
本文以湘財金禾投資軟件劃分的行業板塊標準,從127家房地產企業上市公司中剔除具有如下特征之一的上市公司:1.數據有缺失的公司;2.利潤總額小于零(即虧損)的公司;3.資產負債率大于1的極端值,選取了70家房地產企業上市公司作為實證分析的樣本。從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報告中,搜集樣本公司2010年和2011年兩個年度的財務報告。根據稅務風險評估指標,從財務附注中選取整理相關數據,分別計算三個稅種的稅負率,進而計算各樣本公司三個稅種的稅負差異率以評估稅務風險。其中,稅負差異率=(企業評估的稅負率-行業上一年稅負率)/行業上一年稅負率×100%。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通過各行業上一年的各種稅收、相關的收入和利潤測算各行業的稅負率,測算結果僅供內部使用,很少予以對外公布。因此,本文采用類似稅務機關測算行業稅負率的方法,測算出房地產業三個稅種稅負率(見表2)。采用稅負對比法,測算各樣本企業的稅負差異率(見表3)。
(四)主要稅種稅務風險的評估結果分析
企業稅負差異率大于零,意味著評估的該企業對應稅種稅負率高于行業對應稅種稅負率,企業可能未能準確理解、掌握、運用稅收法規,或者可能沒有利用好應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沒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而面臨承擔較大稅款負擔的風險;企業稅負差異率小于零,意味著評估的該企業對應稅種稅負率低于行業對應稅種稅負率,企業可能面臨因違反稅法的規定,或利用了不應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納稅籌劃而被稅務機關罰款甚至繳納滯納金的稅收違法風險。企業某一稅種稅負差異率絕對值越大,其面臨的稅務風險越大,并且根據稅務機關規定,公司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等于30%時,對應稅種稅務風險比較大。表3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風險評估結果可分別用
圖1、圖2和圖3表示。
根據表3中房地產企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風險評估結果,我們可通過統計各個稅負差異率區間上房地產企業數占整個樣本的比重,分析得出整個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狀況。統計結果分別見表4、表5和表6。
首先,從圖1和表4可知,小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31.43%,2011年為37.14%)營業稅稅負差異率絕對值大于30%,說明僅有小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營業稅稅務風險;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87.14%,2011年為91.43%)營業稅稅負差異率小于零,其中小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28.57%,2011年為32.86%)營業稅稅負差異率小于-30%,說明我國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稅務風險類型為稅收違法風險,并且僅有小部分房地產企業存在營業稅違法風險。此外,房地產企業涉及營業稅的事項相對單一,主要涉及銷售不動產而繳納營業稅,對應的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稅率一般為5%,意味著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的計算和申報相對簡單,稅務風險相對較小。由于房地產企業收到銷售款后,即應按收到的房款繳納營業稅,而現實中小部分房地產企業收到房款時可能因未及時申報繳納營業稅,存在違法納稅的可能性。因此,我國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稅務風險相對較小,僅有小部分房地產企業存在營業稅違法風險。
其次,從圖2和表5可知,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81.43%,2011年為77.14%)土地增值稅稅負差異率絕對值大于30%,說明我國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稅稅務風險;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61.43%,2011年為60%)土地增值稅稅負差異率大于零,其中大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54.29%,2011年為47.14%)土地增值稅稅負差異率大于30%,說明我國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風險類型為稅收負擔風險。此外,土地增值稅是我國唯一一個采用超率累進稅率的稅種,計算相對復雜,并且有關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比較多而嚴,我國房地產企業可能沒有采取有效的納稅籌劃策略增加稅前扣除項目,以致多繳納了土地增值稅。因此,我國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稅稅收負擔風險。
最后,從圖3和表6可知,大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48.57%,2011年為52.86%)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率絕對值大于30%,說明我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企業所得稅稅務風險;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68.57%,2011年為70%)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率大于零,其中部分房地產企業(2010年為35.71%,2011年為37.14%)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率大于30%,說明我國房地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務風險類型為稅收負擔風險。此外,我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意識比較淡薄,企業財務、稅務人員專業素質較低,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很可能出現少計稅前扣除項目或多計收入,因而多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我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風險。
綜上分析知,小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營業稅稅收違法風險;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面臨較大的土地增值稅稅收負擔風險;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面臨較大的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風險。
三、影響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因素的實證分析
我們一般通過分析企業資產負債率、資產周轉率和投資報酬率來判斷企業的償債能力、營運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筆者考慮到企業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能會對企業稅務風險有一定的影響,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業稅務風險,因此本文選取代表三大能力的三大主要指標——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周轉率和總資產收益率作為解釋變量對企業稅務風險進行實證回歸分析。
(一)模型設定與數據來源
本文借鑒譚光榮等《汽車制造業稅務風險的實證分析》一文中用實際稅負率來衡量稅務風險的水平,以財務分析指標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周轉率、總資產收益率和企業規模作為解釋變量。具體回歸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第i家公司,t表示從2006到2011的不同年度,β表示以面板數據回歸的系數估計值,ξit為誤差項。其中,Rtax為房地產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為本模型的被解釋變量,用70家房地產企業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所得稅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和與營業收入之比表示;β0為常數,為縱截距;RAL為資產負債率,用資產負債表期末負債總額與期末資產總額的比值表示;RAT為總資產周轉率,用利潤表中當期營業收入與資產負債表中期末資產總額的比值表示;ROA為總資產收益率,用利潤表中當期凈利潤與資產負債表中期末資產總額的比值表示;SIZE系企業規模,用資產負債表中的期末資產總額表示,ξit為隨機誤差項,表示模型設定、數值觀測等隨機因素對被解釋變量的影響。以本文選取的70家上市公司2006—2011年6年的數據為有效樣本,運用Stata11.0進行回歸分析。
(二)實證結果
本文分別采用模型1和模型2(其中模型2中刪去變量RAL),利用Stata11.0綜合各年度樣本進行面板數據回歸分析。本文試圖通過變量之間差異的比較分析,測出稅務風險與四個解釋變量之間的相關性。回歸結果如表7所示。
1.模型1的回歸結果
(1)稅務風險與資產負債率(RAL)存在正相關。回歸顯示,解釋變量資產負債率對數的系數0.1855,但不夠顯著(t值僅為1.54,對應p值為0.124)。這說明房地產稅務風險與資產負債率相關性不大,即企業的長期償債能力高低對企業稅務風險的影響不大。因為資產負債率反映企業的財務決策、財務杠桿水平,并且負債具有抵稅效果,但是這種抵稅效果并非一直發揮作用,當負債資本成本大于投資收益率時會減少企業價值,尤其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負債費用一般需要資本化,對企業當期稅負率影響不大,進而對稅務風險影響不大。
(2)稅務風險與總資產周轉率(RAT)存在非常顯著的負相關。此解釋變量對數的系數為-0.3382,并且非常顯著(t值為-6.55,對應p值為0.000)。總資產周轉率反映企業營運能力,資產周轉快慢影響企業收益,一般來說,資產周轉變快時企業收入多而固定成本費用并未增加,稅負率會相應降低,對應稅務風險小。正是由于房地產企業資產周轉慢,所以其面臨的稅務風險相對較大。
(3)稅務風險與總資產收益率(ROA)存在顯著的正相關,即總資產收益率越大,稅務風險越大。解釋變量總資產收益率對數的系數0.2620,且非常顯著(t值為6.90,對應p值為0.000)。正滿足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要取得較高的盈利需承擔較大的稅務風險。總資產收益率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當企業獲利能力增加時,相對固定的抵稅金額都無法與當期所得等比例增加,會有較高的稅負率,稅負風險會較大。此外,ROA高的企業,征稅當局的監督強度越大。
(4)稅務風險與企業規模(SIZE)存在顯著的正相關,即企業規模越大,稅務風險越大。解釋變量企業規模對數的系數為0.1441,并且較顯著(t值為2.77,對應p值為0.006)。企業規模變大時,財務事項增加,核算難度增加,申報的稅務資料不夠準確,對應的企業稅務風險相應增加。
2.刪掉變量資產負債率(RAL)后的模型2的回歸結果
(1)稅務風險與總資產周轉率(RAT)仍存在非常顯著的負相關。此解釋變量對數的系數為-0.3375,并且非常顯著(t值為-6.52,對應p值為0.000)。與模型1的回歸結果非常接近,進一步驗證總資產周轉率與稅務風險是負相關。
(2)稅務風險與總資產收益率(ROA)存在顯著的正相關。解釋變量總資產收益率的系數0.2535,且非常顯著(t值為6.73,對應p值為0.000)。與模型1的回歸結果非常接近,進一步說明總資產收益率與稅務風險是正相關。
(3)稅務風險與企業規模(SIZE)存在顯著的正相關。解釋變量企業規模的系數為0.1765,并且非常顯著(t值為3.70,對應p值為0.000)。同樣與模型1的回歸結果較接近,進一步說明企業規模與企業稅務風險是正相關。
(三)穩健性檢驗
把模型1中的資產負債率變量去掉后得到模型2,實際上是通過換取解釋變量檢驗其他解釋變量與被解釋變量之間相關性的穩定關系。通過模型1和模型2的比較發現,總資產周轉率、總資產收益率和資產總額與企業稅務風險存在穩定的相關性,只是顯著性有微小變動。具體結果見表7。
(四)實證結論
通過多元回歸分析知,企業稅務風險與資產負債率相關性不大,因為負債的抵稅效果并非總是有效,當收益率低于債務資本成本時,負債不再具有抵稅作用;而與總資產周轉率、總資產收益率和企業規模有關,且分別是顯著負相關、顯著正相關和顯著正相關。房地產企業總資產周轉率變小、總資產收益率變大,而稅負率變小,或者總資產周轉率變大、總資產收益率變小,而稅負率變大,都說明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前者可能存在稅收違法風險,后者可能面臨稅收負擔風險。RAT、ROA與Rtax變動步伐越不一致,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越大。
四、結論
通過分析房地產企業2010年和2011年主要稅種稅務風險可知,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稅務風險較小,只有小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存在營業稅稅收違法風險,而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面臨土地增值稅稅收負擔風險,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可能面臨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風險。房地產企業可重點預防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的稅務風險,以此來預防企業整體稅務風險。比如注重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合理性,保證納稅申報時可扣除項目金額真實合理存在,同時準備充足的資料證明企業建設的普通標準住宅符合要求,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注意企業所得稅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回歸分析表明,企業稅務風險與資產負債率相關性不大,而與總資產周轉率、總資產收益率和企業規模相關,且分別是顯著負相關、顯著正相關和顯著正相關。因此,房地產企業可通過比較分析總資產周轉率、總資產收益率和稅負率的變動方向、變動步伐來識別、評估企業稅務風險。當企業總資產收益率較大時,說明企業可能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這恰好符合風險—收益對等原則,高收益,高風險。我們可通過提高總資產周轉率,降低企業稅務風險,比如增加銷售收入或減少資產投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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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所得稅稅金 匯算清繳 處理技巧
目前,對所得稅匯算會計處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納稅調整事項,關于所得稅匯算稅金本身的會計處理,相關的研究比較少,一般也只局限于理論的解釋。而實際上,理論方法在現實中往往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本文結合相關政策和實地經驗就所得稅匯算稅金處理總結出幾種可行方法,與大家探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5]200號)(簡稱新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終了4個月內,企業依法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一般來說,企業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預繳所得稅,以稅法規定為依據匯算清繳所得稅,因此,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額往往與該年度已繳所得稅額不一致,這就涉及所得稅的賬務調整。由于匯算清繳位于次年的1月~4月,此時,一些過渡性的集合分配賬戶及經營收支性賬戶巳結賬軋平無余額,故企業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損益賬戶調整。再者,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CAS18),新會計準則規定對此差異只能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金進行處理,這給規模層次不一的企業在實務操作中增添了更多的困惑。具體應如何做,下面針對不同企業總結三種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小規模企業應在結賬前早做籌劃
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其業務相對簡單且多重復,會計人員對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了然于胸,無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因此,可以在結賬之前直接調整應繳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另外,CAS18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力爭在不久的時間涵蓋我國大中型企業。顧名思義,數量上占絕對多數的中小企業可以繼續簡化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
例如:甲企業所得稅率為33%,2007年會計利潤總額為110萬元,全年計入費用的職工薪酬為70萬元,稅前可扣除職工薪酬50萬元;營業外支出包括稅收滯納金及罰款1萬元;投資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企業前三季度已預繳所得稅30萬元。
企業根據以上資料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110+(70-50)+1-5=126萬元,全年應納所得稅額=126×33%=41.58萬元。假定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減去已繳所得稅30萬元,12月份結賬前作分錄:
借:所得稅115 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5800
這種做法的優點在于符合權責發生制假定,能夠保證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包括所得稅費用)均在本期賬簿中反映,使得賬簿和報表保持一致,增加本期賬簿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并且,省去了下年度調賬的繁瑣工作,使得賬務處理更容易閱讀。實務中有許多小企業采用這種方法來核算所得稅匯算事項。但是,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適用于規模較小,業務簡單,或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事項較少的企業,并且需要會計人員經驗豐富,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能夠駕馭本企業的涉稅會計工作。
另外,如果匯算清繳發生在新年度建賬和年報報出之前,也可以采用該方法。這種情況下匯算清繳發生納稅調整而調增或調減所得稅,應視同報告年度當年發生的,調整當年業務的會計事項處理:調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結轉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應接在報告年度總賬和明細賬上登記,然后按照調整后的總賬和明細賬的余額或發生額,編制或重新編制報告年度的決算報表。
二、中型企業的簡化核算
由于企業規模較大,稅收與會計差異較多,一般在年度會計決算已報出,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報送之后,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經自查或稅務機關審查,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鑒于某些中型企業會計報表無需對外公開,使用面非常窄,僅供經營管理和報稅使用。因此根據重要性原則,對于少繳或多繳的所得稅,可采用簡化的會計處理方法。盡管沒有在結賬前完成所得稅調整,但其也沒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核算,而是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例:乙公司本年會計利潤520萬元,12月份已按會計利潤預繳完所得稅。其中職工薪酬超計稅標準15萬元,管理費用中領導以個人名義報銷電話費3萬元,另外某10萬元已計入會計利潤的事項與稅務機關對就所得稅優惠問題產生爭議,2月底上級稅務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此事項中6萬元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2月底進行匯算清繳:
應補繳所得稅額=(15+3-4)×33%=4.62(萬元)
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6 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6 200
這種簡化處理方法的理論依據是重要性原則,期末補繳或多繳的所得稅不會對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從“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戶照樣能反映所繳所得稅的全貌,其會計信息依舊能滿足需要,并且能夠保持年終賬表一致。實務中,盡管這種處理方法否定了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的屬性,但稅務檢查和報表審計過程中一般也不要求作為差錯調整,因此,有許多小企業采用該方法處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
三、上市公司將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
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在上市公司的執行,會計與稅法在所得稅方面的差異進一步加大,年終所得稅匯算工作量加大,耗費時間長,對于規模大業務繁多的上市公司,無法在12月份報表報出之前完成所得稅匯算,本年度最終應交所得稅與預繳所得稅往往不一致。由于本年賬務已結,新年度建賬后,無法將其差額計入本年度,只有在下期賬簿中反映。為了將其與下期的所得稅費用相區分,需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來反映。這種處理方法的理論基礎是將納稅調整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來處理,它屬于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而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得以證實的事項。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的所得稅及應交所得稅數據已不再可靠,應依據新的證據對其進行調整。
例如:2006年某公司實現的利潤總額為2980萬元,其中投資分回利潤600萬元(投資被投資公司稅率相同),本公司共有職工1000人,前半年發放計入費用的職工薪酬600萬元,后半年發放900萬元,按新計稅工資標準1600元計算。由于計提資產減值300萬元,使得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差300萬元,假定除上述調整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6年度1月~12月已預繳所得稅960萬元。該公司2007年3月5日完成對2006年度的所得稅匯算工作,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
2007年3月5日,經計算,上半年工資費用超稅前扣除標準120萬元,下半年未超標,需調整事項還有投資收益600萬元,資產減值300萬元。
按CAS18規定,上市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
2006年度應交所得稅額:=(2980+120+300-600)x33%=924(萬元)
2006年度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00×33%=99(萬元)
2006年度的所得稅費用:924-99=825(萬元)
2006年度多確認的所得稅費用:825-960=135(萬元)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 36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99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35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3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35000
由于2006年賬簿已結,不能再調整該年賬簿。該分錄記入下年度3月份賬簿,如果年報未報出,根據上述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對2006年度的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作相應的調整,并調整3月份報表期初數;如果年報已經報出,調整下期相關項目期初數額,并調整3月份報表期初數。這種處理方法以所得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作為依據,基本符合相關規定。但是,它也有其不足之處,由于只調整報告年度的報表而不能調整報告年度的憑證與賬簿,導致賬表不一致,違背了會計核算程序即根據賬簿和憑證編制報表的原理,導致無法進行賬表核對。
上述不同企業和處理方法之間只是大體相適應,并不是嚴格地一一對應關系,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的繁簡,信息的需求,以及政策的具體規定等實際情況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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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分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控制模式
以現代企業的管理理論和科學的管理手段,完善有效的稅務風險防控體系,良好的稅收籌劃環境,實現企業稅收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手段。
1.1 風控模式一
中糧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審計曝光后,建立健全有效的科學的風險管理體制和考核機制,把加強內控機制建設、規范經營、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以培養員工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與專業素質及提高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作為基礎,通過加強或完善內部稽核、培養教育、考核和激勵機制等各項制度,全面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1.2 風控模式二
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保利集團控股的大型國有房地產上市公司,業務涵蓋房地產開發、建筑設計、工程施工、物業管理、銷售以及商業會展、酒店經營等相關行業。國家一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企業,由于加強企業風險管理,建立企業科學規范的風險管理體系,較好地把控房地產企業各類風險與關鍵控制點,2013年榮獲上市公司綜合實力第二名,風險控制第一名。
2 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管理
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對企業稅收遵從的要求越來越高的環境下,專業科學的企業房地產稅務風險控制模式非常重要。
根據《關于開展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4〕31號),房地產業再次成為指令性檢查項目,房地產業已連續13年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年度專項檢查的行業。
房地產稅務風險管理的不良表現:
2.1 內部控制缺失或風險管理不健全
房地產經營業務多樣,經營活動復雜,一個項目的開發包括設計、建筑施工安裝、加工業、建材商貿、房屋銷售業、廣告、物業管理等諸多部門,不僅使房地產企業的財務日常處理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亂,管理難度大。
2.2 稅控風險管理手段相對薄弱,管理資源缺乏,管理環節滯后,實際納稅遵從度時有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如隱瞞收入偷稅、虛增供料偷稅、虛列成本偷稅、多列支出偷稅、虛列成本偷稅、多種手段偷稅、虛假申報偷稅、隱瞞二手房交易價格偷稅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風險控制模式的建立
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要及時、全面地了解有關稅收法規,或對相關稅收法規的精神準確把握,在主觀上沒有偷稅的愿望,納稅時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去做,避免事實上的偷稅、逃稅,從而被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控制模式:制定稅務風險控制方向、設置稅務風險管理邊界、組織稅務風險控制活動、分配稅務風險控制職責。使稅務風險控制在有效的規范的房地產商業模式下。
3.1 外部風控模式的建立
國家稅務總局對分管納稅人開展稽查管理,認為經常會出現很多問題。
3.1.1 房地產行業的收入虛假主要表現在銷售價格收入偏低的問題
①未取得售房許可證收取定金,未按預收賬款處理,隱瞞銷售收入。
②關聯交易銷售款不結轉或少結轉收入。開具收款收據,隱匿收入。
③代建轉開發,少申報收入,少繳稅款。拆遷補償收入不按規定確認收入。
④坐支售房款少計銷售收入。稅前超標準列支成本費用,減少應稅所得額。
⑤銀行按揭貸款資金不及時結轉收入。委托銷售房產不按規定確認收入。
⑥假承包經營少繳稅。假聯營將房地產對外投資入股分得利潤逃稅。
⑦工程尚未決算,長期掛在“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往來科目,不結轉或延期結轉應稅銷售額。
3.1.2 房地產行業的成本虛假主要表現為建筑成本偏高
①建安成本重復入賬,甲供材重復進入開發成本。
②收入費用配比方面不合理,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筑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等。
③以假發票虛列成本。
④多結轉成本等。
3.1.3 房地產行業的費用虛假主要表現各項成本的分攤費用的問題
①工資、福利費、業務宣傳費超標準列支費用。
②稅法不允許列支的項目。
例如,某企業開發項目當年實現預售收入1000萬元,預計計稅毛利率20%,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15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16.5萬元;次年實現預售收入2000萬元,預計計稅毛利率15%,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20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第三年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實現銷售收入3000萬元,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250萬元,項目計稅成本4200萬元。
企業財務人員作賬:項目竣工清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58.5萬元。
稅務稽查:應納所得稅262.5萬元。
3.2 內部風控模式的建立
3.2.1 一般房地產開發建設與經營的主要環節
3.2.2 涉及主要稅種
分為土地取得、建筑安裝和成品銷售三個環節,牽涉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等項稅種。
3.2.3 房地產項目投入大工期長
有些項目由于工程款項拖欠、資金困難或者工程未結算等原因雖然已經完工,甚至已投入使用多年,但長期不進行工程結算,也不進行稅款申報。
3.2.4 稅務風險控制模式的建立
通過建立“基礎管理信息+風險統計分析+納稅評估管理+應稅稽查準備”稅務風險控制模式,從信息管理到技術分析,精細化運營和精細化管理,實現科學規范有效的風險管控。第一道防控由業務運營和生產建設部門搭建,第二道防控由風險管理、合規管理、財務管理等部門搭建,第三道防控由稽核審計、統計部門搭建,第四道防線則由董事會和監事會搭建。
企業報表的基本信息來源以及賬面數字的變動趨勢,基礎信息、涉稅信息、財務信息 、運營信息,其相互關聯性可以測定企業的經營效率和合理分布,有助于降低經營生產的風險。也是企業公司治理和風險控制的“目標責任書”。強化企業管理意識,特別要抓住關鍵的財務數據和相關指標,有針對性地研究企業公司稅控管理和運營方略。
4 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