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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
(三)輸卵(精)管結扎術;
(四)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項目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其申請的項目,進行逐項審查。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并在其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項目。
第十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開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名以上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其中,申請開展輸卵(精)管結扎術、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的,必須具備1名以上執業醫師;
(二)具有與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診療設備;
(三)具有與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搶救設施、設備、藥品和能力,并具有轉診條件;
(四)具有保證技術服務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與申請開展的項目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條件。
具體的技術標準和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審批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臨床醫療服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請、登記和執業。
第十二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五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八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二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關鍵詞: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制度;措施
1施工項目技術管理的內容
1.1 技術基礎工作的管理,包括:實行技術責任制、執行技術標準與技術規程、制定技術管理制度、開展科學試驗、交流技術、管理技術文件等。
1.2 施工過程中技術工作的管理,包括:施工工藝管理、技術試驗、技術核定、技術檢查等。
1.3 技術開發管理,包括:技術培訓、技術改造、合理化建議。
1.4 技術經濟分析與評價。
2施工項目的主要技術管理制度及措施
2.1 圖紙學習與會審制度
制定、執行圖紙會審制度的目的是領會設計意圖,明確技術要求,發現設計文件中的差錯與問題,提出修改與洽商意見,避免技術事故或產生經濟與質量問題。
2.2 施工組織設計管理制度
按企業的施工組織設計管理制度制定施工項目的實施細則,著重于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與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實施。
2.3 技術交底制度
施工項目技術系統一方面要接受企業技術負責人的技術交底又要在項目內進行層層交底,故要編制規章制度,以保證技術責任制落實,技術管理體系正常運轉,技術工作按標準和要求運行。交底程序:公司管理層方案技術交底項目組方案技術交底班組施工技術交底
2.4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制度
制定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的目的是加強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避免質量差錯造成永久隱患及返工,并為質量等級評定提供數據和情況,為工程積累技術資料和檔案。工程質量驗收制度包括工程預檢制度,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制度,工程全階段驗收制度,單位工程竣工檢查驗收制度,分項工程交接檢查驗收制度。
2.5 技術組織措施計劃制度
制定技術組織措施計劃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克服施工中的薄弱環節,挖掘生產潛力,加強其計劃性,預測性,從而保證完成施工任務,獲得良好技術經濟效率和提高技術水平。
1)工程施工時,將從機械、設備、技術人員、勞動力、材料、資金等方面給以優先保證。
2)嚴格按照項目法管理,配備強有力的項目經理部人員,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將進度計劃分解到各部門,層層簽訂承包合同,責任落實到人。制定明確的工期獎罰制度,使效益、分配與質量、安全、進度掛鉤,激發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3)按施工組織設計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滿足進度要求。
4)建立獎罰制度:對將工期提前的班組,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對將工期拖延的施工班組進行處罰或更換施工班組,做到工期與經濟效益掛鉤。
5)配合業主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工期保證從工程開工初期抓起。
6)在取得業主、監理、設計單位的支持下,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施工進度。
7)加強質量檢查工作,做到隱蔽工程驗收一次通過,盡量不要返工和返修,不因質量方面的原因而影響工期。
8)對進度、勞力、材料、投資等方面的信息進行信息化動態管理,以科學為依據,運用統籌方法、網絡技術合理配置資源,優化、深化施工組織。
2.6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資料的管理制度
1、負責整個項目施工文件及竣工資料的管理,建立總承包管理單位收、發文管理體系。
2、負責督促和檢查各施工單位整理各類施工及竣工(包括竣工圖)的工程技術資料,并負責整理、匯編本工程進度過程中的各類合同文件、圖紙、技術資料和其他各類工程檔案文件資料。
3、嚴格按照合同文件的其它要求做好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匯總和整理。
3 施工項目的主要技術管理工作
3.1 設計文件的學習和圖紙會審
圖紙會審是施工單位熟悉、審查設計圖紙,了解工程特點,設計意圖和關鍵部位的工程質量要求,幫助設計單位減少差錯的重要手段。它是項目組織在學習和審查圖紙的基礎上,進行質量控制的一種重要而有效的方法。
3.2技術交底與培訓
技術交底的目的是使參與施工的人員熟悉和了解所擔負的工程的特點、設計意圖、技術要求、施工工藝及應注意的問題。
技術交底包括:設計交底和施工單位技術交底設計交底能使施工人員了解設計意圖、建筑物的功能、特點,主要部位及特殊部位的做法與要求,施工時應注意的事項包括:建筑材料方面的特殊要求,建筑裝飾施工要求,基礎施工要求,主體結構采用新結構,新工藝對施工提出的要求。
施工單位技術交底包括:(1)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向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交底;(2) 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工長、班組長進行技術交底,這是施工單位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內容包括:設計圖紙具體要求,施工方案實施的具體技術措施及施工方法,土建與其他專業交叉作業的協作關系及注意事項,各工程之間協作與工序交接質量檢查,設計要求,規范、規程、工藝標準。施工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隱蔽工程記錄,驗收時間及標準;成品保護項目辦法與制度,施工安全技術措施;(3)工長向班組長交底:主要利用下發施工任務書的時候進行分項工程操作交底。
技術交底與培訓是組織實施施工技術管理的重要環節。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十一“大員”均需定期培訓并持證上崗,領工員應經過技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3 隱蔽工程檢查與驗收
隱蔽工程是指完工后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的工程,隱蔽工程項目在隱蔽前應嚴密檢查,作出記錄、簽署意見、辦理驗收手續,不得后補,有問題須復驗的,須辦理復驗手續,并由復驗人作出結論,填寫復驗日期,包括:地基基礎開挖后的驗收、土質情況、標高、地基處理及基礎、主體結構各部位的鋼筋檢查、焊接檢查等。
3.4 施工檢測試驗手段和措施
3.4.1 必須按合同規定對整個工程中所采用的全部材料,如管道、電纜、粗骨料、水泥、摻和料、鋼筋進行取樣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批,拒絕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進場。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質量規定,并具有材質證明和合格證件。無材質證明的材料,必須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補做材質試驗,遞交材質試驗結果,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3.4.2 工程材料試驗與檢驗必須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委托有試驗資質的試驗單位進行。工地試驗室必須經驗收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3.4.3 施工中所投入使用的各種計量檢測儀器設備需定期進行檢查和鑒定,確保計量檢測器具的精度和準確度,嚴格計量施工。
3.4.4 所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工程建筑材料,無論是業主指定的或是自行供應的均需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對各種材料、器材、設備按規范進行檢查,拒絕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設備用于本工程。
3.4.5 對有合格證的原材料進行抽檢,抽檢合格者才能使用。
3.4.6經抽檢不合格的原材料,書面通知物資部門做出標記,隔離存放,防止誤用,及時退貨。
3.4.7 對進場鋼制材料必須進行抽檢,抽檢其焊接強度、脆性及韌性等,出具試驗報告,合乎設計者方可使用。
3.4.8 加強工程試驗,建立臺帳和施工記錄,優選工程施工配合比,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4.9 按照合同規定,對商品混凝土、現澆混凝土等進行取樣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查。
3.4.10安排專人負責商品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檢測,每次澆注混凝土前,要檢查混凝土的配合比,坍落度,是否符配比要求,并做好以下記錄。
1)混凝土灌注時,跟班檢測、檢查。
2)測量混凝土坍落度,每班不少于5次,如不符合規范要求,及時調整配合比并重新拌制。
3)記錄商品混凝土運送時間與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取得聯系,防止使用停留時間過長的混凝土。
4)按規定在現場留取試件,試件組數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5)混凝土澆注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造成灌注中斷達2小時以上,須及時報告監理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3.5技術管理上的保證措施
1)根據設計圖紙、地質勘測報告和現場情況,編制周密、科學的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各主要施工工序,在確保關鍵線路工程的同時有效地組織均衡生產,提高效率,確保整個工程的施工進度。
2) 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計劃管理及進度控制,根據批準后的施工組織、總工期、關鍵工期的要求,編制周密細致的月、旬、周的施工生產計劃,以日保周,以周保旬,以旬保月,強調當日計劃當日完成。同時,還要對照實際進度、客觀條件,對計劃進行分析、調整,不斷完善管理,從而確保工程進度。
3)施工機具按施工組織計劃按時進場,并配備足夠的易損件和消耗材料,制定機械操作規程,嚴格管理,配備機修小組對機械進行保養和維修。同時在現場配備發電機組,以應付停電和高峰期供電所需。在必要時,要及時加大設備的投入。
4) 根據施工安排,制訂合理的用款計劃和材料供應計劃,避免停工待料的現象發生。
5.)定期對工人進行技術培訓,做好新進場工人和新工序工前的技術交底,提高工人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加快施工進度。
關鍵詞:工程監督;施工質量;技術管理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管理工作,各級質監部門應在監督過程中不斷提高、強化技術管理的工作,通過建立技術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檢測技術手段,提高監督人員業務素質,加強技術理論研究和總結,建設信息化管理,促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也必須不斷的改革和深化。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是新階段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創新監管模式,提高監督效率的重要舉措,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發展的具體體現。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針對近年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促進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各級質監部門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靠科技進步,治理工程質量通病
加強工程質量監管過程中技術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進步,針對目前影響工程質量的技術問題和薄弱環節,組織攻關,要有所突破、有所前進。全省大部分地區都已經出臺了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的辦法和制度,要繼續深化質量通病的綜合治理。對住宅工程現場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加強監督抽查,強化對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要采取舉辦專題講座,優化治理措施,列入巡點,強化工程監控,召開現場觀摩會,采用現代技術,組織技術攻關等措施,通過工程質量過程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把關等手段,治理工程質量通病,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2.通過樹立技術權威性,不斷增強執法權威性
如何在監管工作崗位上豎權威,有權威,體現權威是我們必須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但更多時候,我們應該自己創造權威,只要工作職責履行的好,技術權威性高,我們的執法權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強。如何樹立權威性呢?那就首先需要我們不斷地加強學習,全面提高自身素質。面對各種新知識、新事物的層出不窮,需要我們去了解、去認識;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需要我們去把握、去解決。要繼續分階段、分層次地抓好培訓工作,使監管人員能夠好掌握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能夠自覺、準確地貫徹執行。要從加強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規程、規范、標準的培訓入手,提高監督人員業務素質。
我們不僅要面向監督層面和管理層面,更要面向一線操作層面,實現技術培訓的制度化、培訓內容的多樣化,并采取定期培訓和專題培訓相結合,培訓考核和現場檢查相結合,集中培訓、調研學習交流相結合,督促和引導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不斷提高遵守有關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意識和自覺性,使他們明確各自在工程質量上應當承擔的責任和行為規范,提高他們知法守法意識和質量意識,不斷夯實技術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常抓不懈,把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我們的權威性通過一系列的培訓教育工作的開展將得以進一步體現。
3.準確定位,明確職責
每項工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認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與崗位相配套,使崗位與責任相對接。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是政府監管職能在工程質量管理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質量關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證工程質量。而技術工作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質量監督技術是工程技術的一個專業化的內容,是我們質量監督工作內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體化。所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實就是一項技術管理,而承擔這項工作的人員就應該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切實的履行好工作職責。
4.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完善技術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術標準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技術法規,必須認真執行。要繼續分層次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進行強制性標準的培訓,進一步增強掌握標準、執行標準的能力。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發現一起,糾正一起,處理一起。對相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查處。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設各方主體工程質量技術保證體系作為強化質量管理工作的重點,建立健全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技術管理控制機制,督促施工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施工工藝、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標準,使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礎上。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一流的工程質量”為目標,以深化監督模式改革為主線,努力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水平,要科學把握和遵循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規律,針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的薄弱環節,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制度建設;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促進工程質量水平持續穩步提高,為確保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求真務實,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加強協調,狠抓落實;要提高工程質量監督資料審核的效率。
5.創新技術監管手段,改善監督方式方法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在現代化科技手段的強有力支持下,我們已由眼看、手摸、錘敲轉變為運用現代科學儀器進行質量監管。我們要加快發展工程質量監督系統信息化建設,確保準確、及時、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斷強化工程質量信息和重大事項上報制度,是省建設廳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各地區的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和質量發展趨勢的重要途徑。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制度,實現全省聯網,通過質量監督管理系統的應用,實現數據共享,提升工程質量監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關鍵詞:建筑工程 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現代施工管理
1.1施工管理科學首先涉及的是常規安全管理,有時也稱為傳統安全管理現代安全管理是現代社會和現代企業實現安全生產和安全生活的必由之路。一個具有現代技術的生產企業必然需要相適應的現代施工管理科學化。
1.2安全管理
如何提高現場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是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開展工作的首要問題。下面就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1.3重視安全
安全工作的普遍性要求領導心中要時刻裝著安全。要把安全工作當成份內之事,給予高度重視。領導的重視著重體現在:責任,把安全問題納入議事日程:意識,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敏感;落實,發現問題就要緊抓不放;督查,要經常親臨現場檢查安全;引導,要善于用典型來抓安全,從正反兩方面來加以引導、啟發。從多年來的工作實踐來看,領導不重視或重視不夠或作風漂浮的單位,事故發生的頻率總要高些。反之,領導重視了,就能起到一個表率作用,就能帶動職工重視安全,把隱患消滅在萌芽中。
1.4做好預防工作,事前控制為主
安全和生產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回避,要正確對待。要在組織生產的同時組織抓安全。但在現實中,抓安全又存在著兩種抓法:①事前抓,一步一個腳印扎扎實實地抓;②事故發生后、手忙腳亂,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地抓。兩種抓法結果大相徑庭。任何事故的發生,事前都有征兆,發現了苗頭要及時整改。因此,我們一定要對工程建設項目做好危險點辯識分析工作,并切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時刻處于“在控和可控”狀態。學會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發生。
1.5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安全管理手段落后安全責任不明確,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得到很好貫徹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對“三違”大多以罰代管,忽視設備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忽視安全設施的建設。有些企業建立施工管理制度的目的不是用于管理而是應付檢查,既不重視制度建設,也不重視制度的貫徹落實,沒有管理和責任落實可言。
2抓好施工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2.1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必須落實和強化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
在企業整個生產流程中,每個環節每個崗位都要高度重視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小企業是施工管理的薄弱環節,在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切實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安全牛產的監督管理,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
2.2安全生產資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組織措施
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首先必須對各級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權、利進行明確界定,通過與各級各類人員、各單位層層落實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形式,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并按責任和要求追究責任。認真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是搞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生產經營單位不僅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重點要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制度,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2.3各地區、各部門要以強化安全監管為手段,推動《安全生產法》的貫徹落實
①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按全生產澎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充實必要的人員;②加強超前防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人員,不僅要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認真查處追究事故責任,更重要的是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安全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③特別加強對小企業的安全監管。小企業點多面廣,數量眾多,情況復雜,安全監管難度大,是安全監管工作的薄弱環節。要從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人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
2.4施工管理工作需要常抓不懈
為此,企業要抓好了以下工作:①嚴格現場安全管理。通過各項制度的執行,確保安全生產秩序正常運行;②嚴格責任追究制度。通過責任追究,提高各級人員責任心;③加大安全執法檢查力度,對野蠻生產,違章作業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2.5加強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控制和降低事故危害后果“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的原則為了避免或減少事故和災害的損失,應該居安思危,常備不懈,才能住事故和災害發生的緊急關頭反應迅速、措施正確。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3建筑施工管理的幾個問題
3.1施工現場管理問題
現場施工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基本問題。一般來說,對于現場施工管理,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工作:
(l)從技術上做好管理工作。一個工程項目往往施工工藝復雜,各施工工種班組多,因此在技術上做好管理工作非常重要。首先,應該熟悉施工圖紙,甚至每一道工序進行優化,同時考慮自身的資源(施工隊伍、材料供應、資金、設備等)各氣候等自然條件,認真、合理地做好施工組織計劃。除了合理的施工組織計劃外,還必須在具體的施工工藝上作好技術準備,特別是高新技術要求的施工工藝。技術儲備包括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新技術新工藝培訓,施工規范,技術交底等工作。確保施工過程的每一工序步驟盡在掌握之中各種情況的處理準備方案,保證能按時保質地完成。
(2)做好材料管理工作。材料的管理工作,應該從材料供應、材料采購、材料進場、材料發放等幾方面進行。
(3)做好人員管理工作。施工人員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和進度起著關鍵的作用。施工隊伍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密不可分,堅持以人為本,可以培養施工隊伍的凝聚力。同時又必須明確施工隊伍的管理體制,各崗位職責,權利明確,做到令出必行。
(4)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的重點要放在預防階段,從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保護設施的設計與設置,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安全事故的處理和分析,建立安全值班制度等多方面對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3.2項目施工管理的創新問題
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創新,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和生產力發展。施工管理創新需要從觀念、技術以及組織機構等幾方面進行創新。所謂觀念創新,就是要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項目施工管理的內在要求,不斷尋求符合實際的模式并進行完善,探索符合市場規律的施工管理模式。觀念創新是施工管理創新的關鍵所在。技術創新的實質是企業應用創新的知識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采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附加值和市場競爭力,占據市場并實現市場價值。工程項目的施工是由建筑企業承擔的,因此,建筑企業的組織機構對于項目的施工管理具有重要影響。目前一些建筑施工企業的組織機構仍然沿襲了舊的做法,即在項目施工管理中,把項目定義為合同簽訂后,合同明確的范圍作為項目,然后對此項目進行管理。
4結束語:
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的工程,而其中提到的以人為本,提高人們的安全素質是該項工作的重要核心。只有提升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和重視,通過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人們遵章守紀的安全意識,才能保障安全生產。達到人人重視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才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也只有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才能達到社會政治穩定和企業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01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適用本條例。
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咨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技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技術交易準則
第五條從事技術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有償互利、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對其擁有的技術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知或者應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術而與之進行技術交易,視為侵害他人技術權益。
第七條技術交易當事人轉讓技術,應當將該技術在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技術風險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技術交易項目的價款、使用費或者報酬,由當事人根據研究開發成本、應用后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許可使用范圍以及技術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議定;也可以經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由當事人議定。
第九條技術的擁有者可以將其技術作價向技術交易當事人另一方投資入股。
第十條從事技術交易,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技術合同。
第十一條技術交易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重大經濟利益、環境保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技術交易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竊取或者侵占他人擁有的技術從事技術交易;
(二)以欺騙、脅迫等手段從事技術交易;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鼓勵設立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服務規范,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經紀、咨詢、評估、信息等服務。
第十四條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客觀、真實、科學的原則。
第十五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方向和與其相對應的專用名稱;
(二)有與服務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專職的專業人員中應當具有一定數額的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資金、設施;
(四)有組織章程和服務規范。
第十六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設立后的十五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設立經營性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在辦理登記后的十五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市設立技術市場基金,為加快技術在應用領域的擴散,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提供各種形式的支持。
技術市場基金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技術市場的管理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檢查技術市場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管理技術市場基金;
(三)負責管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四)統一考核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人員;
(五)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
(六)對繁榮技術市場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七)依法處理技術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檢查本區、縣內技術市場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負責本區、縣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三)負責本區、縣舉辦的技術交易會的備案工作;
(四)負責本區、縣技術市場的統計;
(五)對繁榮技術市場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對本區、縣技術交易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市技術市場辦公室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擁有的技術的自我保護。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技術合同認定和登記制度。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持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和登記。經認定和登記的,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發給認定登記證明。
技術合同經認定和登記后,當事人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未經認定和登記或者不予認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從技術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該技術項目直接完成人的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技術交易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根據技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技術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一方在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三條偽造、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享受的稅收等優惠,由有關部門追回。
第二十四條在技術交易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有欺騙、脅迫等行為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停業,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技術市場管理人員,貪污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超過20000m2的,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面積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項目,需編制《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綜合管線工程規劃》和《豎向規劃》。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執行。
第四條各類專業性用地建設項目應符合已頒布的專業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各類詳細規劃和重要建筑方案設計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面向國內外市場,鼓勵規劃設計方案競標。
第六條在本市規劃區內承擔各類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外埠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設計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條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承擔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時,應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執行。
規劃設計條件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提出對所規劃地塊的具體要求,同時應符合本規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報批時,“規劃設計條件”應作為附件。
第八條編制各類規劃應按有關規定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和審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違背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九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重要街區、主要干道、重要景觀節點、重要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方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十一條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準詳細規劃的,應依據城市分區規劃和本規定附錄三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執行。
凡附錄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
凡建設項目確需改變經批準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超出規定的適建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凡用地單位或個人征用未開拓或未拓寬的規劃道路兩側土地,需同時征用規劃道路寬度一半范圍或未拓寬部分的土地,作為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道路另一側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負責拆遷,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按實際用地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根據**市現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規劃區劃分為三類控制區,以不同的控制指標進行規劃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第一類控制區:范圍為團結東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興東大街以北、京廣鐵路以東。
第二類控制區:指風景區、市區各公園、規劃區內中小城市和各村鎮。
第三類控制區:指第一類、第二類控制區以外的地區。
第一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類控制區的指標控制。第三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達到或超過40%的,按第一類控制區指標控制。
第十四條**市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用地面積大于20000m2的成片開發地區,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成片開發片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附錄三表二、三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面積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附錄三表二、三執行。附錄三表二、三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為上限,綠地率為下限。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條附錄三表二、三規定的指標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設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設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各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綜合建筑物的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面積比例和相應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對未列入附錄三表二、三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技術規定執行,且不能超過住宅建設項目類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市中心區、區中心區地段及市區內建筑密集地區或人口密集地區,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根據具體情況按同類控制指標適當調整,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插建;用地內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雖未超出其規定值,但其擴建、加層、插建對原總平面布局及空間結構有較大改變的亦不得建設。
第二十一條第一類控制區內,個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危房和符合其他規定的,允許進行危房改建,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危房改建應在原有建設用地(或稱宅基地)范圍內,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懸挑出用地范圍;
(二)不得影響四鄰住宅的采光、通風和建(構)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壞綠化和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類控制區內嚴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確需建設的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方可建設,屬危房改建的,應符合本條(一)至(三)款的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設或改建住宅,以低層住宅建筑為主,建筑層數不宜超過三層,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0m。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住宅為6000m2;
(二)公共建筑為3000m2。
建筑用地未達到上述規定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許可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條建設用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日照、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容積率)的20%。(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詳見附錄二)
在建筑內部(包括地面層或其他層及地下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筑物與城市街道、廣場、游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聯系在一起且有效寬度不小于4.5m時,可作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建筑面積補償換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m2)
第二十四條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文物和建筑保護、噪音防治、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的間距(包括兩住宅建筑夾角≤300)。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間距:
(1)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5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間距:
(1)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3倍。
3、朝向為南偏東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間距
注:a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為住宅建筑的間距;h為建筑遮擋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間距(600≤兩建筑夾角≤900)。
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0倍;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1.2倍;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1.1倍。
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山墻寬度應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間距:
1、當兩住宅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一款控制。
2、當兩住宅建筑的夾角大于或等于60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二款控制。
3、當兩住宅建筑夾角大于300、小于600時,其最小處間距: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32倍;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1.4倍;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1.35倍。
(四)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側面間距不應小于6m。當住宅山墻有居室、起居室、客廳開啟窗戶時,其山墻間距增加2m。有突出物時,應相應調整間距,保證凈距符合上述規定。
(五)不規則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墻的最凸出的線和周圍建筑的最近距離計算間距。
(六)相鄰兩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時,其建筑間距以被遮擋建筑的最低居住層室內標高以下0.45m處為基準,以遮擋高度計算建筑間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幾幢住宅建筑,計算住宅建筑間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計算與相鄰建筑間距時,應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設用地內,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相鄰時,其間距計算不含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作為遮擋建筑與未設架空層的住宅建筑的間距計算應含住宅建筑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九)低層住宅建筑之間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6m,與多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9m。多層住宅建筑之間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20m。
第二十六條中高層住宅建筑(層數為7—9層)與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中高層為遮擋建筑時,在第二十五條基礎上增加1m;低層、多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五條執行。側面間距按第二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高層為遮擋建筑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的陰影分析情況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中高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六條執行;多層、低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五條執行。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側面間距:高層之間山墻間距不應小于13m,高層與中高、多、低層住宅之間山墻間距不應小于9m。
第二十八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學和大中專院校教學樓的正面間距,應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間距基礎上提高15%。托兒所、幼兒園的上述間距應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間距基礎上提高20%。側面間距:低層、多層之間不應小于6米;高層之間不應不于13米;高層與低層、多層之間不應小于9米。
第二十九條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條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間距,及其作為被遮擋建筑與其他建筑的間距,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規定和工程管線布設、建筑保護等特殊要求確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為遮擋建筑,其與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間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條工業建筑之間的間距,以及其與民用建筑的間距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建筑間距計算:被遮擋建筑按主體墻計算;下列情況的遮擋建筑均按主體墻計算,不符合下列情況的,以突出部分計算:
(一)住宅建筑的陽臺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的1/3,且出挑寬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度的1/4且連續長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錯接距離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條在住宅建筑間距內,不應插建車庫。如確需在宅間建設車庫的,應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應超過1.2m。
第三十三條沿建設用地邊界線(或稱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綠地、河道、山體、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觀、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建筑控制線指標分為退讓用地紅線、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河道藍線、電力黑線、文物保護紫線等。建筑物退讓指建筑控制線退讓其他控制線。
第三十四條建筑控制線退讓用地紅線或其控制線的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退讓紅線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按附錄三表四規定控制,且應滿足消防要求。
(二)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建設的,除應符合附錄三表四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
(三)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文、教、衛建筑(第二十八條所列項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建設的,除應符合附錄三表四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
(四)相鄰地界為居住區級及其以上公園的,各類建筑的退距按附錄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應計算底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線退讓用地紅線或其他規劃控制線時,按其相互間最近距離計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前提下,相鄰地界的建筑退讓用地紅線也可由相鄰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沿城市道路兩側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紅線應符合附錄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六條地下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距離一般與其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相同。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距離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讓距離不小于6m。停車庫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開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紅線不應小于15米。地下構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溝等退讓道路紅線的凈距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
(一)經審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城市景觀設計要求以及文物保護或一些重要標志等。
(二)傳統建筑街道上的擴建或改建工程。
(三)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間的延續性,在經批準規劃中未能按上述指標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設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八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車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中作為大型商場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一般不應小于25m。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且與城市道路相連。
傳達室、警衛室、書報亭、交通崗亭、公共廁所等建筑的退讓道路紅線要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沿街建筑的臺階、平臺、窗井和除用地范圍內連接城市管線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線(包括管溝、管井等構筑物),均應在劃定的建筑控制線范圍內建設。
建筑物的陽臺、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線。
第四十條沿城市道路修建圍墻的,退城市主干道紅線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紅線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條沿穿越村鎮的道路兩側新建建筑,可按村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第四十二條沿河道規劃藍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另有規定外,不應小于10m。
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隔離帶控制線、綠地綠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區及其以下的綠地)。
建筑控制線一般不應突入電力規劃黑線范圍內。
第四十三條沿鐵路兩側的建筑(鐵路內部的軌道車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執行有關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鐵路干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30m,在第二、三類控制區不小于40m;沿鐵路支線、專用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20m,在第二、三類控制區不小于30m;沿廠區鐵路專用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不小于15m;沿有擴建可能的鐵路線的建筑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鐵路主管部門共同確定退讓距離。
(二)沿鐵路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囟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鐵路的距離應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應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建筑控制線退讓城市防洪堤,除執行有關規定外,退讓城市防洪堤不應小于6m。
第四十五條有凈空高度限制的,如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等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沿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寬度30m及其以上)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正立面面積,L—建筑基底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
第四十八條建筑物鄰接兩條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臨的道路鄰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W值。
第四十九條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方案時,應繪制城市坐標和周邊相鄰地段30—50m范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并研究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續。成片開發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層建筑,應與相鄰建筑協調。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應進行多方案比較。符合方案競選要求的應進行方案競選,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城市道路兩側建筑和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兩側原則上不應建設底商類住宅。
(二)中小學、幼兒園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開向城市主干道。
(三)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構)物退讓道路紅線,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景觀、綠化和基礎設施用地、停車泊位等多種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應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圍墻確有特殊要求的,如監獄、看守所、油庫、燃氣罐等,可建封閉式圍墻,圍墻飾面及外觀應進行美化處理,有利于城市觀瞻。其他圍墻應為通透式圍墻,圍墻高度不應超過1.6m,現有的實體圍墻應逐步改造。臨街公建原則上不設圍墻。
(六)貼鄰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線退城市道路紅線25m及其以內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標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嚴格控制建筑首層室內標高,其與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帶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兩側的建筑基地應按規劃要求進行沿街綠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裝修,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臨**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應退讓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開敞空間。留出開敞空間的用地范圍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80m,橫向不少于6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二)城市次干道與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60m,橫向不少于4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三)城市支路與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40m,橫向不少于2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第五十二條臨**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擴建建筑,原則上按第五十一條規定退讓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開敞空間。確實不具備條件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適當調整。
第五十三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線兩側、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應符合相關規劃和下列要求:
(一)建設城市雕塑,建設單位應將擬建雕塑的題材,體量、建設地點、雕塑模型、環境設計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建成的公共綠地內建設城市雕塑,應先征求園林管理部門意見后,再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后方可建設。
(二)城市雕塑的設計,應由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和個人承擔,沒有相應設計資格的,不得承擔城市雕塑的設計。
(三)城市雕塑安裝前,建設方應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中間驗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設方應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規劃認可。
第五十四條新建建筑物在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廣告等設置的位置、形式、燈光照明等,并應在方案圖中示出,連同單體建筑方案一并進行規劃審批。
第五十五條規劃建設項目實施綠地率指標控制。各類建設基地內綠地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應符合附錄三表二和表三的規定。
對附錄三表二和表三中未盡項目的綠地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居住區、居住小區和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國家現行規范要求執行。其綠地建設應與房屋成片開發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五十七條新建、擴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綠地率應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其綠地建設應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五十八條防護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類工業用地周圍應設隔離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50m,
(二)過境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兩側應設隔離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場的周圍應建衛生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100m。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防護林保護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位于第一類控制區的舊區改造,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綠地指標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為: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地面積N—有效系數
第六十條城市道路的新建、擴建、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城市規劃的道路紅線及豎向標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應以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為原則,為公交行駛道路及站、場設置提供方便條件。
(三)城市道路斷面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分隔帶,其中:
人行道寬度應根據不同用地類別和道路的性質確定,沿人行道設置行道樹、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車亭、公用電話亭等設施時,不得妨礙行人的正常通行。商業、車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單獨設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級城市道路單獨設置人行道的,不應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設置導流島等渠化設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當道路紅線寬度大于、等于45m時,應設港灣式??空荆蹚澥酵?空緫辽儆?個車位的長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區道路,應設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及標志,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請通行機動車的道路開口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建設項目一般允許開引一個機動車口,當相鄰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一般向最低一級的道路上開口,并盡可能遠離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引機動車道時,開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70m;開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50m;開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原則上不應小于30m。
第六十二條城市各類停車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必須建設與其相配套的機動車停車場(庫)、自行車停車場(庫)及本單位職工自用停車場(庫)。停車場(庫)設置指標按附錄三表六執行。其中計算室外停車場的車位數不低于標準車位數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層作為停車庫的,其建筑面積計入室內停車庫面積,不計入住宅容積率,但其用地應按建筑面積分攤劃歸到公建用地中。
(二)機動車停車場用地面積,按當量小汽車停車位數計算,各類車輛的換算按附錄三表七執行。機動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28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33m2。摩托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2.5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為2.7m2。自行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5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8m2。
(三)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設應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四)所確定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轉讓。
第六十三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建(構)筑物。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如下: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單側向外延伸距離不應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其單側向外延伸的距離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是實施《**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仍按原批準的執行。已經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業余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ㄗ灾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四)指導、監督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做出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考級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三)審批藝術考級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委托的考級承辦單位;
(四)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考級簡章;
(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審核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第三章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七條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
第八條下列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高職學校);
(二)中國文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的專業協會;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第九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與其主要業務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
(四)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五)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所屬協會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其他單位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同意的,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招考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開辦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五)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六)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三條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部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
(二)具備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
第四章考級管理
第十六條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考級簡章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考場。下列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報經文化部核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一)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
(二)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
(三)中國文聯所屬協會;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
(五)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十九條藝術考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可以委托當地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
承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
第二十條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的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藝術考級機構。
禁止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二十一條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藝術人員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考級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做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
主動回避??忌蛭闯赡昕忌谋O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藝術考級證書由文化部統一規格,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制,藝術考級機構印制。
第二十七條審批機關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文化部負責跨?。ㄗ灾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開辦藝術考級工作情況的總結;
(二)藝術考級機構和藝術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考官變動情況、考級場所條件現狀等;
(三)考級收費收支情況;
(四)繳稅證明;
(五)審批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年檢合格的,可繼續進行下一年度的藝術考級工作。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藝術考級活動,限期整頓;連續2次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并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或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其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擅自考級簡章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跨?。ㄗ灾螀^、直轄市)設置考場的;
(三)未經批準,委托其他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四)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五)考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發放的藝術考級證書名單不報備案的;
(二)自行發放不符合統一監制規格的考級證書的;
(三)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報送虛假材料的;
(四)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外國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食堂采購、驗收人員必須大公無私,處處要為局里名譽著想,為干部職工考慮;
2、采購物品要把好質量關、價格關,杜絕一切霉變、偽劣和來路不明的物品進入食堂。
3、驗收人員必須堅持原則,把好驗收關,在確認物品質量好、數量足價格合理的情況下,方可能驗收。
4、采購大批量的物品,必須向對方索要“產品合格證”和“衛生許可證”才能驗收;
5、辦公室將隨時對采購、驗收人員進行抽查,如果發現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假公濟私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二、廚工衛生制度
1、從事做飯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每年體驗一次,合格方可上崗;
2、廚師必須穿戴工作服、帽,頭發不得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時應戴口罩,手指不得涂指甲油;
3、從業人員操作前和大小便后,都必須要洗手,講究衛生;
4、操作時,保證不吸煙、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對著食品打噴嚏;
5、廚房工作人員應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發洗澡、勤換工作服、帽,不得隨意吐痰和亂扔臟物。
三、廚房衛生管理制度
1、廚房工作人員上班時要穿工作服,勤剪指甲、勤洗手,保持服裝整潔;
2、燒菜、發菜、售菜、做面食時,不準吸煙;
3、不買不賣腐爛、變質、質差的蔬菜及肉類、豆豆制品;
4、蔬菜要先洗好,先洗后切,菜要洗凈,防止草泥、昆蟲夾雜蔬菜中;
5、炊具、砧板要天天洗凈,每天要清洗鍋臺;
6、廚房操作間、洗菜間、就餐間以及窗戶地面保持全日整潔衛生;
7、餐具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蒸氣或84消毒液)。
[NextPage]四、廚房工作人員職責與規范
1、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要服從辦公室的管理,遵守各項衛生制度;
2、操作時,要集中精力,謹防不安全事情發生;
3、上班時要穿工作服,戴干凈的工作帽。做到勤理發、洗澡、洗衣服,保證好個人衛生;
4、強化衛生意識,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5、要搞好防蠅、防鼠和防蟲工作,有蠅鼠蟲咬食品,不準再次加工出售;
6、也售的食品嚴禁直接用入接觸,應用夾子,防止交叉污染。
五、飲食衛生制度
1、加工前應檢查原料衛生質量,不合格原料不選用,不切烹調;
2、熟食間(冷盤間)做到專室、專人、專用砧板、抹布,容器及餐具應分開;
3、接觸熟食品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員的手等必須清洗;
4、廚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時清洗,廚房環境保持整潔。
5、熟食品應燒熟煮透,當餐未用完的食品應及時冷藏,隔餐夜及外購的熟食回鍋再出售。
6、操作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開操作,防食品受到
六、餐具消毒衛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應餐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費
2、負責餐具消毒工作的專職人員應身體健康、工作認真。
3、餐具清洗消毒程序:熱力消毒必須嚴格按一刮、二洗、三消毒、四沖、五保潔的順序。
4、餐具消毒應達到下列要求:煮沸:餐具浸沒水中煮沸5分鐘;蒸氣:流動蒸氣持續10分鐘;藥物:如為氯制劑,有效氯濃度為250ppm(250MG/L),食具全部浸入分鐘,餐具達到光潔、不油膩、無味感官標準。
5、消毒完畢的餐具、茶具應立即放于清潔的櫥、柜內保潔,防止再污染。
6、泔腳、垃圾應密封存放,日產日清。
七、配菜衛生制度
1、檢查食品質量,腐敗變質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完后拆開沖洗干凈。
3、待用食品洗凈或上漿后放入冰箱保存。
4、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銹、砧板不霉,加工臺面、抹布干凈。
5、食品容器、盛器清潔,點菜牌、木夾子等不接觸食品。
6、切配水產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凈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7、冰箱專人管理,定期化霜,經常檢查食品質量,半成品與原料分開存放。
8、配菜結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凈,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八、食品揀洗加工衛生制度
1、各類生食品必須葷素分開揀清洗凈,不加工變質食品。
2、毛骨殘渣要及時清理,做到隨時加工隨時打掃清潔。
3、每天都要清洗水池、工具、容器、地面,每周大掃除一次,保持無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