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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券是企業發行的有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享有債券規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權利,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份企業章程規定的領取股息、參與分紅、參加或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和倒閉的風險。
二、企業用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籌集資金,其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的宏觀決策和經濟建設方針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并符合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好的原則。國營企業可以發行債券,股份企業和集體企業可以發行股票,企業在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中,可將自有資金合資入股。債券、股票的發行對象限于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參與分紅。集資應堅持自愿原則,禁止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強行攤派。非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經營信貸業務。
三、發行債券、股票的企業,必須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發行債券、股票籌集的資金可用于流動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同時,要統籌安排好項目投產后按規定應當籌集的自有流動資金。
四、新建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發行債券的企業,債券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以同額資產作擔保。
五、參與投資的資金來源,事業單位只能使用本單位節余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企業單位只能使用本單位有權自行支配的閑置自有資金,不得運用流動資金和應補充流動資金的自有資金,不得挪用銀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應上交的稅利。
六、企業發行的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股票和債券可以通過發行的的金融機構辦理過戶轉讓,也可以作為向專業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七、股票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1)只分紅,不付股息。企業依據盈利情況,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2)股息與分紅并存。企業按約定利率每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者不分紅。單位集體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個人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票面額的百分之十五。
八、債券利率不得高于單位在銀行定期存款和居民在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同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債券利息按銀行利率計付的部分,企業在成本中列支;超過銀行利率的部分,在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
九、企業發行債券、股票集資的規模,由各市、地、州人民銀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根據承受能力于年初提出年度計劃,經當地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人民銀行;省人民銀行綜合平衡并報經省政府同意后下達各市、地、州掌握。
企業發行債券、股票集資,在十萬元以上的,必須報經人民銀行批準。企業應事前遞交申請書及集資章程、具體辦法和經濟效率預測資料,交驗縣或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批準開業的證書、主管部門同意集資的文件、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集資項目的自有資金驗資證明;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還要同時交驗法定審批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經當地人民銀行 (沒有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經企業開戶的專業銀行縣支行)審核簽注意見后上報,由市、地、州人民銀行在省人民銀行核準下達的規模計劃內逐筆審批,并報省人民銀行備案。
十、人民銀行對未經批準的集資,有權檢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集資金;對拒不執行的,可通知企業的開戶行予以信貸制裁。開戶行對集資企業所籌集資金的使用和投資單位投入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應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應退回原資金渠道,對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集資,應拒絕辦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