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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義
安全社區是指由鄉鎮組織各村居(社區)、學校、企事業等相關單位和居民共同參與實施預防事故和傷害,持續改善安全生產、生活環境,實現安全目標的社區。安全社區倡導“安全、健康、和諧”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立足“安全發展、持續改進”的原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加強安全文化和社區環境建設,提高社區成員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減少各類事故和人員傷害。
二、工作目標
安全社區等級評定分為五級,即:縣級安全社區、市級安全社區、省級安全社區、國家級安全社區和國際安全社區。我縣安全社區建設的工作目標是:到2013年9月底,有50%的鄉鎮通過縣級安全社區考評驗收,30%的鄉鎮通過市級安全社區考評驗收,我縣確定的1個省級安全社區創建單位通過考評驗收;到“十二五”末期,全縣所有的鄉鎮全部通過縣級安全社區考評驗收,有85%的鄉鎮被命名為“市安全社區”,有3個以上鄉鎮被命名為“省安全社區”,力爭有1個鄉鎮被命名為“全國安全社區”,并積極爭取有1個鄉鎮被國家安監總局向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安全社區合作促進中心推薦命名為“國際安全社區”,形成安全管理體系健全、主體責任落實、工作措施到位、隱患整治有力、安全條件良好、安全狀況穩定好轉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基本達到安全城市水平。
三、創建標準
縣級安全社區:縣安委辦組織現場考評組按《省安全社區評定表(試行)》的標準要求對申請社區進行考評,并隨機抽查3個村居(社區)、2所學校、2家企業和6個家庭(標準詳見附件4-7),得分達80分以上(各抽查對象的單項得分必須同時達到80分以上),經綜合評定為合格的,由縣安委辦頒發“縣安全社區”證書和牌匾。
市安全社區:市安辦組織現場考評組按《省安全社區評定表(試行)》的標準要求對申請社區進行考評,并隨機抽查3個村居(社區)、2所學校、2家企業和6個家庭,得分達85分以上(各抽查對象的單項得分必須同時達到85分以上),經綜合評定為合格的,由市安辦頒發“市安全社區”證書和牌匾。
省安全社區:省安科院組織現場考評組按照《省安全社區評定表(試行)》的標準要求對申請社區進行考評,得分達90分以上并經綜合評定為合格的,報省安辦同意后,由省安辦頒發“省安全社區”證書和牌匾。
四、創建方法
(一)各安全社區創建單位要舉行安全社區創建啟動儀式,并在20個工作日內填寫《省安全社區備案表》(附件1)分別報縣安委辦、市安辦、省安科院備案。
(二)要按照《省安全社區評定表(試行)》的各項要素,持續開展安全社區建設1年以上,自評合格且有效地預防、減少事故和傷害的發生,上年度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各類事故與傷害指標在縣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內的鄉鎮、工業園區均可填寫《省安全社區評定申請書》(詳見附件2)。
(三)向縣安委辦申請縣級安全社區評定。獲得“縣安全社區”稱號的社區,由縣安委辦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向市安辦申請“市安全社區”考評驗收;獲得“市安全社區”稱號的,由市安辦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向省安科院申請“省安全社區”考評驗收。
各考核驗收單位在收到社區提交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步審查后,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社區,同意提交現場評定工作計劃,并組織現場評定組開展為期2日的現場評定;現場評定組在評定任務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評驗收單位遞交《評定表》和評定工作報告,考評驗收單位將于收到評定報告后10日內進行總評,做出綜合評定。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由對應級別安辦頒發“安全社區”證書和牌匾;總評未通過的社區,可在半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實施步驟
按照“嚴格標準、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全面推進”的原則,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統一思想(2012年月—月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成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量化目標,落實責任,廣泛宣傳,層層動員,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努力營造創建安全社區的工作氛圍。
第二階段:選擇試點,培養典型(2012年月—2013年10月底)。根據實際情況,以我縣確定的1個創建省級安全社區單位為試點,并選取若干個鄉鎮按照《省安全社區評定表(試行)》有關內容積極開展縣級、市級、省級安全社區創建活動;要從組織、制度、宣傳教育等基礎工作入手,落實安全社區創建工作責任和措施,深入開展安全社區建設工作;要積極探索工作方法和措施,交流學習工作經驗,為全面實施安全社區建設工作打基礎。
第三階段:全面實施,整體推進(2013年11月—2016年12月底)。圍繞工作目標任務,安排部署各鄉鎮按照《省安全社區評定表(試行)》分步實施縣級、市級安全社區創建工作,督促指導獲得縣級、市級“安全社區”稱號的社區持續改進,提高安全生產質量水平,實現創建省級安全社區、國家級安全社區和國際安全社區的目標。
第四階段:考核驗收,證后跟蹤(2013年11月以后)。從2013年11月份開始,縣安委辦每年年底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鄉鎮開展安全社區建設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對安全社區創建與安全目標完成情況好的鄉鎮給予表彰和獎勵,差的鄉鎮給予通報批評。
各級“安全社區”稱號有效期均為三年。取得“安全社區”稱號的單位,要在期滿前3個月重新向對應的安全社區考核驗收單位提出評定(復評)申請,提交復評申請書和工作報告;逾期未提出復評申請的,“安全社區”稱號自動廢止,縣安委辦將在媒體上予以公布,撤銷其稱號;期滿一年后,應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對應級別的安全社區考評驗收單位遞交工作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區工作總結和持續改進計劃。
六、職責分工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扎實開展安全社區創建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鄉鎮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社區創建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創建工作責任制;檢查和督促創建單位認真履行職責,解決存在問題,按時完成任務;把安全社區建設計劃納入地方財政支持范圍,為安全社區建設提供人、財、物等條件保障。
縣安委辦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參與安全社區建設工作,把安全社區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有機結合起來,作為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的重要抓手;指導創建單位開展工作。
縣教育局要加強與社區內各類學校的溝通聯系,指導學校制定安全實施細則;督促學校開展校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疏散逃生演練,改善校園安全環境,提高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縣公安局要加強社區治安防控網絡和體系建設,協助社區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逐步提高居民參與治安防范控制的技能和水平;做好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解工作,接待和處理人民群眾上訪,預防和減少社區各類治安和刑事案件。
縣交警大隊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和交通事故隱患路段排查,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意見或建議,并上報縣政府處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能力;組織開展社區成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出行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社區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縣交通運輸局要加強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安全監管工作;主要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督促客運企業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嚴厲打擊客運車輛超載、超速和非客運車輛非法營運行為。
縣消防大隊要指導各安全社區創建單位和公安派出所加強社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定期組織消防施設的檢查和維護,制定應對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積極開展防火防災教育和逃生疏散演練,提高社區居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縣衛生局要加強衛生安全(含食品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組織衛生安全檢查;督促全縣的醫院(衛生院)開展傳染性疾病和職業病防控工作。
縣廣電局要將創建安全社區的宣傳工作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縣文體新局要做好社區內的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督促、檢查、指導社區內企業制定和執行勞動規章制度;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和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指導、監督社區內各類技工學校、民辦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縣司法局要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和社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社區及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縣經貿、民族宗教、民政、住建、農業、林業、環保、旅游、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等相關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政文〔〕33號)的職責分工,督促、檢查、指導安全社區創建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推動安全社區創建工作全面開展。
各企事業單位、學校、村居(社區)和家庭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創建活動,積極參與安全社區創建活動,協力推進安全文化和社區環境建設,共同促進社區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減少各類事故與傷害的發生。
七、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各創建單位要把安全社區創建工作納入經濟發展總體格局、安全文化建設和為民辦實事的內容之一,量化細化工作目標,制定可操作的安全社區創建工作實施方案;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鄉鎮具體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聯合行動、企事業單位和社區齊抓共管,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安辦牽頭、多元參與、聯合共建”的工作機制。要成立安全社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及時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辦法,不斷推動安全社區創建活動深入開展。
(二)建立考評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各創建單位要切實加強安全社區建設工作,堅決做到不搞形式,不走過場,力爭“創建一個、達標一個”。要建立安全社區建設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安全社區建設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評中的權重,并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對于安全社區建設工作效果好,群眾滿意度高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因組織領導不力,導致安全社區建設工作開展遲緩,安全事故多發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