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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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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據。 農民工一旦找到工作,首先要與用人單位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提示:勞動合同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以內。

    2.無效勞動合同不簽訂

    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中受傷概不負責,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這樣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是否屬于無效勞動合同,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提示: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了無效勞動合同,給農民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有條件

    如果要結束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可以通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兩條途徑來完成。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在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提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書面證明。

    4.工資、最低工資應知曉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勞動收入都屬于工資范圍,如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等就不屬于工資的范圍。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提示:單位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工資標準。

    5.工資支付方式有法定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代領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工資。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提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工資清單。

    6.克扣、拖欠工資屬違法

    《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支付賠償金。

    提示: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求助。

    7.獲取加班工資有法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帶薪休假節日安排加班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8.參加工傷保險有權利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或雇主繳納,勞動者本人不繳費。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提示:即使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在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也必須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9.工傷認定條件要弄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都屬于工傷的范疇。

    提示:發生工傷后,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10.加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險理應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有城鎮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包括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都須履行繳費義務。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如果到達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國家有關規定還要求,各地要逐步將進城就業農民納入醫療保險范圍。在已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的地區,農民工有權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應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患病時,可以按規定享受有關醫療保險待遇。國家有關規定還要求,城鎮企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納。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目前有的地區還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范圍。在這些地區,農民工所在單位應為農民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1.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須保障

    有權了解所在的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可能發生哪些事故和傷害,如何防范和施救;有權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權獲得保障自身安全與健康的勞動環境和條件,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和勞動防護用品;有權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患職業病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2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經濟補償?

    小 保:

    一個半月前,我所在的公司為擺脫困局,決定裁減員工、調整經營方向,經與工會組織協商,通過并公布了一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方案:所有員工在方案公布后30日內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反之,視為愿意繼續留在公司。而我則一邊尋找新單位,一邊拖延答復時間。當我找到一家新單位要辭職時,公司卻以我超過30天期限為由,拒絕向我支付經濟補償。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蔡曉蘭

    蔡曉蘭: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指出,“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的意思明確表明: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前提之一,在于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處在被動解除的情況下。結合本案,公司經與工會組織協商,公布的方案中要求所有員工在30日內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疑是一種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但附帶了時間上的條件。而你表達意愿的時間恰恰發生在公司的限期之后,此時由于公司公布的相關內容已經失效,已經不能繼續認為仍然屬于公司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能說是你在公司設定的期限和條件之外另行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提議者已經是你而非公司,公司自然沒有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小 保

    職工辭職時,應否賠償已發放的防護用品費用?

    小 保:

    我是一家家化公司的職工。由于工作中需要經常接觸有害物質,公司曾為我購買過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護用品。一個月前,因我覺得該項工作已經給自己帶來某些不適,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呈,要求解除尚有18個月到期的勞動合同。如今,公司雖同意我走人,但卻要求我賠償曾為我購買的防護用品費用,理由是我提前離職,意味著該防護用品將被浪費,且其規章制度中已明確規定“防護用品費用由職工自費,公司只是代為購買”。請問:我應否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韓晨惠

    韓晨惠:

    你無需賠償已發放的防護用品費用。

    一方面,為你購買防護用品是公司應盡的法定義務。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也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也就是說,基于你在工作中需要經常接觸有害物質,不僅你有權據此要求公司提供防護用品,且公司也必須無條件為你提供,尤其是所需費用必須從公司“專項經費”中開支。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防護用品費用由職工自費”,因屬于轉嫁自身責任,即明顯與之相違而無效,對你也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公司無權向你索要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在于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并非違法,即使勞動者的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而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換句話說,也就是只要勞動者按照對應時間、對應方式辭職,便在合法之列。你已經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呈的情形表明,你的行為屬合法。

    小 保

    單位扣付員工工資,不能僅以自行登記的考勤為憑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每月工資為3000元。近日,我利用工資卡查閱上月工資時,發現竟然只有2600元,即比以往少了400元。經詢問,方知是由于我在上個月內,曾有8次遲到、早退的記錄,而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每次需扣除50元工資。因我清楚記得自己未曾有過相應行為,便向公司提出異議。公司為證明其并無不當,拿出了考勤記錄。而該考勤記錄中所記載的內容,都來自于車間主任的自行登記,不管員工是否上班、是否遲到或者早退,都沒有員工本人簽字確認。請問:公司能夠依此為憑嗎?

    張夢瑩

    張夢瑩:

    公司不能以這樣的考勤記錄為憑扣付你的工資。

    一方面,公司必須就考勤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也指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同樣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正由于公司扣付工資的行為將減少你的勞動報酬,而你認為其依據不能成立,也就意味著公司必須對你究竟是否存在遲到、早退現象及其次數承擔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公司雖然有考勤記錄為憑,作為考勤記錄的證據效力存在與否,關鍵在于員工是否認可,認可的主要方式又在于有員工上下班的簽名或打卡。正因為公司的考勤表恰恰只是由車間主任一人“暗箱操作”,此舉不但存在一定隨意性,而且由于沒有員工本人參與,記載的情況未經及時確認自然不一定就是事實,也就決定了如果公司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便只能“承擔不利后果”。

    小 保

    中秋節主動留廠參加設備檢修,遭受傷害也構成工傷

    小 保:

    我是一家工廠的職工。工廠雖然在中秋節前已明確宣布放假三天,但為了有利于節后更好地開展生產工作,又表示如有不回家過中秋節或不想休息的員工,可以主動報名參加工廠組織的機器設備檢修,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計算。而我考慮自己前不久曾經回過家中,短時間里沒有再次回家的必要,就自愿報名并參加了檢修工作。豈料,中秋節的上午,由于機床突然倒下,我被砸斷雙腿,且傷情嚴重。如今我雖已被送到醫院醫治,卻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只好要求工廠按工傷處理并墊付醫療費用。但卻被工廠拒絕,理由是我是自愿在節日期間幫忙檢修設備,并不構成工傷,更無權要求其墊付費用。請問:工廠的理由成立嗎?

    李曉琳

    李曉琳:

    工廠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的情形已經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與之對應,就你是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并無異議,那么,問題的關鍵在于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如果屬于,自然屬于工傷;反之,則不構成工傷。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安排,從事相應勞動的時間。你在中秋節假期從事機器設備檢修,雖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但卻是在你自愿基礎上的公司安排,公司同樣對你們實施了管理、監督、發放勞動報酬等,即當屬“工作時間”。另一方面,工廠具有墊付醫療費用的法定義務。因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在門、急診及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墊付,待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到社保機構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再一方面,你有權通過相關途徑要求工廠先于給付。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也指出:“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小 保

    工資被工友“代領”,該找誰索要損失?

    小 保 :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近日,公司從開發商處結到工程款后,決定將拖欠包括我在內的24名工人,各自四個月工資一次性付清。可當我去財務室領款時,發現我的2萬余元工資早已被工友孫某領走。原來,孫某見是新來的財務人員,在領取自己的工資之后,又改頭換面,假冒我的名義和身份領取我的工資。而財務人員由于過分相信,未做任何審核,便將我的工資交給了孫某。鑒于孫某已不知所蹤,我無法向其索要,只好要求公司擔責。可公司將責任推給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則以直接責任人系孫某為由,拒絕賠償我被“代領”的工資。請問:我究竟該找誰索要損失?

    鄒 潔

    鄒 潔:

    你有權向公司索要“拐走”的工資損失。

    一方面,財務人員的行為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公司財務人員既未將工資發放給你本人,孫某又不是你的親屬,你也根本沒有委托孫某領取,即明顯與之相違。更何況財務人員作為新到崗員工,明知領取工資者人數眾多,而自己對他們并不熟悉,應當預見錯發或冒領現象,卻違反財務經辦程序中的審核規程,沒有對領款人身份加以核實,便輕易發放,明顯是對可能出現的損害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且在客觀上已經造成你的工資被“拐走”的后果,也就是說,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公司必須對財務人員的行為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也指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同樣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正因為財務人員發放工資的行為屬于公司的經營活動之一,也是代表公司進行,即符合職務行為的構成要件,而你卻因此遭受實際損害,決定了公司必須對財務人員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也就是再次向你如數支付工資。至于此后公司在賠償之后,是否向孫某、財務人員追償以及如何追償,則另作他論。

    小 保

    只讓員工在空白勞動合同中簽名,照樣屬于未簽訂書面

    合同

    小 保:

    一年前,我前往一家公司應聘時,公司以彼此已經談妥工資與期限為由,讓我在其事先準備好的空白勞動合同中簽字,并聲稱待辦公室主任蓋好公章之后,再給我一份。我沒有多想,便照辦了。可此后公司卻一直沒有將合同給我,甚至面對我的催要,公司也總是用各種借口推托。經知情人透露,真正原因在于我所從事的工作安全隱患較大,公司為能在發生事故時推脫存在勞動關系并逃避責任,而故意為自己留下后手。日前,我與公司約定的期限已到。有人向我提醒,雖然我曾經在合同中簽字,但我仍可以向公司索要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嗎?

    曾靚穎

    曾靚穎:

    的確,公司照樣應當向你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首先,你與公司之間應視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方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必備條款所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不單只有工資與期限,而且還應當包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等諸多內容。即雖然你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名,但你與公司不僅沒有就其他諸多內容進行協商,更不用說達成一致。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即勞動合同的成立還必須以雙方的簽字或者蓋章作為生效要件,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有你的簽字,并沒有公司蓋章。同時,該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各執一份的目的,在于規范、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自覺履行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自覺抵制和防范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而公司制造借口拒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你持有,已使得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是流于形式,無法起到勞動合同的約束和規范作用,更不用說公司的目的在于惡意逃避自身義務,企圖損害你的合法權益。其次,公司應當向你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正由于本案應當視為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決定了公司難辭其咎。

    小 保

    約定競業限制但未言明經濟補償,勞動者能否索要?

    小 保:

    我原是一家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我掌握著公司的許多商業秘密,公司與我的勞動合同別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言明我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的兩年內,既不得前往與公司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一周前,我由于合同期滿而離開了公司。我也就是從那時起才發現,原勞動合同并沒有言明公司應否對我作出經濟補償以及如何補償。而公司則表示,既然原勞動合同未作規定,自然我便只能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而無權向其索要經濟補償。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白露霜

    白露霜: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照樣必須向你給予經濟補償。

    一方面,向具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職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即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實行競業限制,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享有限制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對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的義務;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自然享有按月獲取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公司同樣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你也不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再一方面,公司不能因為沒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而推卸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即公司必須按照對應標準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為勞動合同沒有言明其應否對你作出經濟補償以及如何補償,而否定自己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小 保

    合同到期后員工照常上班,單位未新簽合同也得付雙倍

    工資

    小 保:

    半年前,我與一家公司的書面勞動合同就已經到期,但雙方既沒有提出終止履行原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我不僅仍然在原崗位上班,公司也繼續按原勞動合同對我支付勞動報酬、給予相關待遇等。直到近日,因為生產處于淡季,公司才讓我離職。我雖同意離職,但要求公司支付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可公司認為,雙方繼續履行原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原書面勞動和合同已繼續成為彼此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對雙方產生著約束力,我不能因為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否定原書面勞動合同同樣具有合同的功能,進而索要雙倍工資。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吳玉萍

    吳玉萍: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必須向你支付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3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招用外地職工的規定,招收乙方。雙方根據有關勞動管理規定,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二)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頭_____天為試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

    二、工作任務和崗位

    (一)乙方工作崗位(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時間與休假

    (一)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確需加班加點的必須經乙方和工會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婚喪、女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無故擅自超假。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工資形式、標準:

    1.乙方的工資形式:________;

    2.乙方的工資標準:______元/月(或______元/時);

    3.乙方月工資收入,由甲方按本單位工資管理制度,根據乙方工作成績、出勤和紀律情況,考核發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日如期發放工資。如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1%賠償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給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險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計發撫恤金。

    (二)乙方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所享受的有關待遇:

    1.醫療終結期內,乙方的醫療待遇、工傷生活費等待遇,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2.合同期滿,______且已醫療終結后,經指定醫院診斷,市、縣(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殘廢的,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相應的殘廢保險待遇。

    (三)發給一次性各項工傷保險費后,甲乙雙方工傷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停工醫療期限,由甲方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制度確定;

    2.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與甲方的合同制職工相同;

    3.傷病假期間,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費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統一標準酌情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______元和一次性優撫金______元。

    (六)企業應為乙方辦理繳納工傷保險基金手續。

    六、勞動保護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及有關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八、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在不違反本市有關招用外地工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如雙方同意,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如乙方屬本市區農業戶口人員和市屬縣市,城鄉戶口人員,以及其他從事主要通用技術性工種工作的人員除外。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無正當理由屢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2.乙方非因工傷病醫療期滿,且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違法違紀行為按國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4.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但須征求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經益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醫療終結前或合同期內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仍住院治療的;

    3.職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間的;

    4.乙方為女職工,且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經濟補償金按國家和廣州市規定執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2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甲方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____________元。

    (八)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甲方交給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數交還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對方,但在試用期內,以及符合第八條第(三)款3項、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包括原因、依據及生效時間等內容。

    九、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十、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一、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不符,雙方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鑒證機構(蓋章):____________

    第4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問:職工未到合同期,提前離職,違約金的額度是多少?

        答:按勞動部門制定的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職工本人單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其違約金的額度最高為:未履行合同期限(月)×本人解除合同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00%。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對立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 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5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施工單位勞動合同模板一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 元/月(小時)。( 年度)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__________。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四)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六)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特點不能按照前款執行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七)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___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___元。試用期的工資為___元/月(周、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九)甲乙雙方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其他勞動條件。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在施工現場,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紀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對甲方違章、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六)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或者施工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單位勞動合同模板二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采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天),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并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合同為準,雙方專門針對培訓、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購房等個別事項簽訂的協議除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并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業內公開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抵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第6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每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統計,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持續攀升:1998年為9.4萬件;1999年為12萬件;2000年為13.5萬件;2001年為15.5萬;2002年為18.4萬件;2003年預計21萬件。在這些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新。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法》未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條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實際損失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中“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如何理解,我認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這實際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辦法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38號,以下簡稱《復函》)的解釋。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后才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關。

    根據《勞動法》、《賠償辦法》和《復函》的規定和立法宗旨,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范圍,也應同《民法通則》、《合同法》一樣,適用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至少應賠償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現實中,外國不少國家的勞動立法也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如法國勞動法規定:只有在雙方協議、一方犯有嚴重過錯或不可抗力時,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如果雇主違反這一規定,雇員有權得到損害賠償,數額至少為雇員至合同期滿應得到的勞動報酬。

    為體現《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和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特殊保護,賠償實際損失原則也有例外情況,即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時,其所得賠償可以大于其實際損失。《工會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11號,下稱《工會法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參照《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辦法》第3條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的規定,雖然有其不足之處,但基本上還是明確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的。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應適用《賠償辦法》的規定,而不宜適用《補償辦法》的規定(只有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才可參照《補償辦法》計算補償或賠償)。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體現特殊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賠償數額大于勞動者實際損失(包括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兼得)的,應從其規定。

    (三)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責任, 是受合同所要實現的目的決定的,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在責任制度上的體現。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時,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我國《勞動法》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但《工會法》第五十二條和《工會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實中,外國不少國家的勞動立法也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則。如依據英國衡平法的規定,法院可頒發“履行令”,強制違約的雇主繼續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屆滿。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定, 但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 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于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借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后,不愿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用人

    單位必須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三、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建議

    (一)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不可否認,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還存在著缺陷、不足、沖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規定的缺陷也是產生違法現象和司法混亂的原因。筆者認為,現有勞動法規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對能否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及其適用條件和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時如何處理等有關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以致司法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有支持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請求的裁判,也有不支持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請求的裁判。有些用人單位對責令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裁判拒不履行時,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會遇到難于執行的問題。

    2.對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及適用范圍未作明確規定。以致現實中出現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意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司法實踐中,有根據違約金的補償性質進行的裁判,也有根據違約金的懲罰性質進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

    3.對賠償損失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等規定不明或規定不合理。以致司法實踐中,無論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多是根據《補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裁判。如此一來,就會出現象本文案例一這種明顯不公的情況。

    4.對“三期”女工、未成年工、醫療期員工、工傷員工如何特殊保護規定不明。當用人單位強行辭退這些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時,如何賠償他們的損失,不同的仲裁員或法官會有不同的觀點,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五花八門的裁判。

    5。對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均未作規定(只是有些地方法規作了規定)。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兩種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勞動者該項請求的,也有不支持勞動者請求的。

    6.對經濟補償金與損害賠償可否同時兼得規定不明。如像本文案例一違法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的情況,司法 實踐中存在三種裁判結果:一種是只賠償經濟補償金;一種是只賠償哺乳期工資;一種是哺乳期工資與經濟補償金同時賠償。

    7.對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賠償責任及適用條件規定不明或不全(筆者認為,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應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4號,下稱《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了幾種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對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等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和賠償金規定不明。對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支付標準也規定不明,如經濟補償可否超過12個月工資?應否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賠償金如何計算?等等,均未作明確規定。

    (二)完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規定的建議

    應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然后廢止《賠償辦法》和《補償辦法》兩個規章,將兩個規章的內容修改完善后并入《勞動合同法》中,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規定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經濟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規定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和適用范圍。為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建議將違約金定性為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可以大于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為體現違約金的合理性,并根據勞動合同不同于經濟合同的性質,對違約金的約定規定一個合理范圍;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即構成違法違約,勞動者即有權要求違法的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規定賠償損失的范圍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損害賠償范圍應包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勞動保護待遇、工傷待遇、醫療待遇、女職工和未成工特殊保護待遇的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賠償數額的計算,一般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為體現法律對特殊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是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則規定用人單位除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參照《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參照《工會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則應加付賠償數額25%的額外賠償費用。工資收入損失的計算應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可得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滿而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工資應計至醫療期、哺乳期滿。

    4.規定適用繼續履行責任方式的條件。規定只要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當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使裁判得以順利履行,對用人單位可能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同時作出裁判(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付)。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合同,則勞動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行從用人單位的銀行帳戶中劃撥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5.對代通知金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解除無過失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均應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6.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為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是否協商解除及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屬于協商一致解除的書面協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均不能認定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7.規定對是單位辭退還是勞動者自動離職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為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出具書面證明,發生爭議時卻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應規定此類勞動爭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不是證明勞動者沒有上班,而是證明用人單位曾對勞動者的自動離職行為作出過書面處理。

    8.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六)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的。

    [結論]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無論是完善勞動立法,還是勞動執法、司法,都應體現這一立法宗旨。為體現這一立法宗旨,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勞動法嚴格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探討的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責任,其責任方式主要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三種。違約金應體現懲罰性,違約金數額可以大于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賠償損失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體現對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對受特殊保護勞動者的賠償可大于其實際損失。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以勞動者提出要求和用人單位能夠履行勞動合同為前提,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能夠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盡管目前我國現有勞動法律、法現、規章和司法解釋,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和不足,但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來說,適用《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還是基本明確和合理的。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勞動行政執法和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能正確而公正地運用現有法律進行執法、司法,我想,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一定會得到有效的遏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李景森主編,《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2] 梁書文、回滬明主編,《勞動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 英、黎建飛主編,《外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 左祥琦編著,《用人單位勞動法操作實務》,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 唐德華主編,《怎樣打勞動爭議官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 6] 馬原主編,《勞動法分解適用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7] 張經、汪澤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第7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勞動合同范本大全【一】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采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天),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勞動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人力資源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并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人力資源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人力資源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新勞動合同范本

    (一)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人力資源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新勞動合同范本)

    (一)甲方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人力資源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人力資源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范本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范本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人力資源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人力資源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勞動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新勞動合同范本要求)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新勞動合同范本要求)

    雙方履行本勞動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新勞動合同范本要求)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勞動合同為準,雙方專門針對培訓、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購房等個別事項簽訂的協議除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并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勞動合同。由于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協議是本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業人力資源內公開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人力資源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為本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勞動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抵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七)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勞動合同范本大全【二】

    企業檔案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單位):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 _ 聯系電話_______ _

    家庭住址 :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產(工作)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第三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告知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生產)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按國家規定定期安排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4、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

    以延長工作 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

    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第六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具體標準工資為 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時間為。

    第七條 保險福利

    1、甲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保險)。

    2、甲方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依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項目,機構調整、撤并等。

    第九條 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勞動合同范本大全【三】

    第( )號

    員工姓名: 所在單位: 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完全閱讀并理解其內容。

    員工簽收: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 )號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 。現因下列第____(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 年 月 日簽訂的為期 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

    1.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

    請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關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所示: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8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又是一年畢業季。走出象牙塔的大學生們雖然知道就業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許多人在面對用人單位以應聘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工作證代替勞動合同時卻不知所措,甚至對此存在的隱患一無所知。筆者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許能給正在找工作的你一些警示。

    以應聘登記表代替勞動合同,“被踢”后索賠遭駁回【案例】2014年6月1日,即將大學畢業的王小莉通過網上招聘信息,選中了一份心儀的工作,并馬不停蹄地來到該公司。經過初試、復試,王小莉從近百名應聘者中脫穎而出,最終被公司看中,并讓她填寫了應聘登記表,作為彼此的書面勞動合同。王小莉隨即一面向父母、好友通報這一好消息,一面返回學校處理畢業事宜,準備在公司給定的期限屆滿之前,再前往報到。豈料只過了三天,公司便打來電話,說取消對她的聘用。經王小莉百般請求,公司也是固執己見。“這不是忽悠人嗎?怎么能隨意出爾反爾?”王小莉一氣之下,以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訴請法院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可法院卻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規定是以存在勞動合同為前提,而本案的應聘登記表并不屬于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應聘登記表只是用人單位了解應聘者基本情況的一種途徑,也是應聘者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對自己情況所作的報告,要真正確立勞動關系,還需就用工事宜達成合意并簽訂勞動合同。正是由于王小莉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就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確立達成一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自然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之說。

    用錄用通知書代替勞動合同,“違約”后無從追究【案例】2014年6月21日,即將步出校門的大學生凌芳芳,收到了一家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其中不僅寫明了凌芳芳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合同期限、崗位要求,還明確了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凌芳芳一下子便陶醉了,曾打電話給公司詢問何時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表示錄用通知書就是勞動合同,無需再簽,只要凌芳芳在一個月內前往上班便可。一周后,公司卻突然宣布錄用通知書作廢,并不顧凌芳芳的一再質詢,拒絕給予任何解釋。面對同學們對自己的羨慕甚至是妒忌,轉眼間變成了諷刺、挖苦和嘲笑,忍無可忍的凌芳芳以公司之舉構成違約為由,訴請法院判令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不料,法院卻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無可厚非。凌芳芳的錯誤在于把公司的錄用通知書當成了書面勞動合同。原來,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與特定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勞動者對此有權接受或拒絕,如果接受,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復,則錄用通知書自然失效。同時,用人單位也可以在勞動者作出答復之前撤回通知。勞動合同可以包含錄用通知書中的內容,也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甚至重新確立。勞動合同簽訂后,可以讓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以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繼續有效。本案的關鍵在于,沒有通過雙方確認,將錄取通知書轉化為勞動合同,或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第9篇: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答:該行為分兩種情況進行應對:

    第一、如果不能提供具備治療工傷資格醫院的病假條,可以直接通知工傷員工上班。如不按通知要求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如果能夠提供病假條,應參照人身傷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規定核實其具體的誤工時間,如明顯超過規定期限的應通知受傷員工,如需要繼續請假需到指定醫院在公司人員陪同下進行復查,復查后根據結果確定請假的時間。如員工拒絕復查或者在醫院檢查時擴大自己病情狀況的,則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停工留薪期。

    2、工傷員工借故拒絕配合做傷殘鑒定,如何處理?

    答:該行為屬于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情形之一,公司有權自員工拒絕之日起停止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直至其同意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3、職工在外地出差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接到員工電話應首先了解發生事故的經過,如初步判斷為工傷的,應要求工傷職工提供相關證明。如意外事故的為公安機關及有關機關的證明;在出差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出差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二、如接到有關部門或者醫院的電話,應了解事情發生的經過,并通知工傷職工的家屬。如初步判斷為工傷的,應派人到公安部門及相關部門收集材料,為下一步工傷認定作準備。

    4、已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嚴重違紀,企業能否解除合同?

    答:工傷職工如嚴重違規,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將不受員工是否為工傷的限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5、已認定為工傷的職工,企業倒閉了如何處理?

    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待遇在破產清算時依法予以支付,如破產財產無法或者不足支付的,社保機構將不代替用人單位支付上述費用。

    6、企業能否追究工傷職工的過失賠償責任?

    答:工傷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應于工傷認定,對于工傷職工在發生工傷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工傷職工賠償。

    7、企業能否以商業保險理賠項替代職工的工傷待遇?

    答:不能。由于兩個保險的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屬于強制險,商業保險屬于補充保險。企業為職工辦理的商業保險在發生理賠事故后,保險公司理賠款的受益人是員工而不是用人單位(醫藥費除外),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用本屬于員工的理賠款據為己有用來支付員工的工傷待遇。

    8、無照駕駛與駕駛無照車輛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酒后駕駛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根據最高法院2010年12月司法解釋將不認定為工傷。

    在2011年1月1日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上述行為如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沒有認定為主要責任,則可認定為工傷。

    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后,由于《社會保險法》不認定工傷情形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上述行為是否還認定為工傷有待有關部門作出專門解釋。

    9、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怎么處理?

    答:有可能認定為工傷。但現實中一般從事第二職業或者發生雙重勞動關系的第二個用人單位,不會也不可能繳納或者單獨繳納工傷保險(個別省市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工傷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的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0、文體活動和娛樂到底有什么區別,籃球賽和唱卡拉OK的區別在哪?部門組織的活動能否認定是單位組織的,包括由部門領導私下組織的,比如部門人聚餐?

    答: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視為工作上的延伸,而娛樂被認為是自我消遣,與工作無關。籃球賽和唱卡拉OK如都是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視為工作上的延伸,而不是則不會認定。兩種對比關鍵是單位是否組織,活動單位是否認可!

    即使是部門領導私下組織的活動,出了工傷,要與工傷職工(或者家屬)講明白是不可能的。但活動的范圍是明確的,限于文體活動,應不包括部門人員聚餐。"

    11、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原則上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現實中存在績效工資(獎金)如何發放的問題,由于績效工資(獎金)是根據員工的工作業績進行發放。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間沒有工作業績,其績效工資、獎金的發放,筆者認為可參照行政人員標準進行發放,這一辦法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

    12、工傷復發的,怎樣確定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治療費用如何處理?

    答:工傷復發是否需要繼續治療,由治療工傷職工的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如存在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鑒定后工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13、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與勞動者私下和解,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如果想和解、調解,應該怎樣做,才確保無風險?

    答:(1)協議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是否會申請勞動仲裁。

    (2)補償協議要做到無風險,要做好兩個方面的準備:第一、協議內容要有保留條款,即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后悔后對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計算加以明確。第二、對工傷職工的傷情可能達到的傷殘等級加以了解,同時要考慮實際獲得賠償款與應得賠償款的差額(即差距不能過10-15%,如超過這個限度容易引起糾紛)、勞動者家庭經濟情況、用人單位的經濟實力、協議簽訂當時的客觀情況(如勞動者急需醫療費,而用人單位要求必須先簽協議再支付醫療費)等因素。

    14、對于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事故,如因第三人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機受傷,如何處理?受害人司機能否要求工傷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賠償?

    答:(1)用人單位應與家屬積極配合,要求第三人支付醫藥費及其它費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認第三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代墊上述費用,之后由社保機構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償。

    (2)在實務中社保機構一般會要求工傷職工先進行人身傷害賠償,之后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補差額。

    15、怎樣控制“上下班途中”的風險?

    答:用人單位要控制上下班途中的風險,要做到四點:

    第一、要了解員工的實際居住地與用人單位的車距,并確定員工上班需要的大概時間和路線。

    第二、公司內禁止用早餐或者報到后再外出用早餐。

    第三、員工下班后禁止在公司上網或者從事與工作我關的事務,嚴格控制員工主動加班。

    第四、明確日常加班時間、延至下班后的開會及培訓時間。超過三小時以上,應預先提供晚餐,避免員工下班后外出聚餐造成不必要的工傷事故。

    16、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的特點?

    答:(1)用工單位無法人資格,即使事后補辦營業執照也不改變非法用工的事實。

    (2)賠償方式為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一次性賠償金、支付死亡職工或童工的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3)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職工(童工),其一次性賠償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相同。

    (4)無需進行工傷認定,一次性賠償金數額在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17、非全日制員工發生工傷后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答:發生工傷后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到目前為止除北京外,其他省市均不能為非全日制員工單獨繳納工傷保險,因而非全日制員工發生工傷后,其享受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18、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沒有認定為職業病,是否可認定為工傷?

    答:由于職業病受職業病目錄的限制,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沒有認定為職業病的,應按一般工傷提出申請。

    19、公司繳納工傷保險的工資與職工實際工資不符的處理?

    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工資與職工實際工資不符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職工實際工資超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部分,用人單位不承擔補償責任。

    20、工傷職工醫藥費社保機構只報銷90%,另外10%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

    答:由于工傷職工的醫藥費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報銷10%應由工傷職工與社保機構進行交涉,確定不報銷的原因。

    21、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工傷職工存在勞動關系怎么辦?

    答:一方面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另一方面社保行政部門依據工傷職工提交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工作證等),確認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22、“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如何認定?申請工傷認定時效是否可以中止、中斷?如超過申請工傷認定時效是否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答:1)“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在理解上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1)事故傷害明顯的,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

    (2)事故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工傷事故引起的,自傷害確診之日開始計算。

    2)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同申請勞動仲裁一樣可以中止、中斷,如發生不可抗力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可以中止;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權利而中斷。

    3)工傷職工應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但是否享受工傷待遇關鍵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法院的司法解釋。

    23、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否需要用人單位同意或蓋章?

    答:由于工傷職工以個人名義申請工傷認定有具體規定,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或蓋章均不影響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24、申請工傷認定的特定材料有關行政部門拒絕出具怎么辦?

    答:應積極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在行政機關拒絕出具證明后可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5、是否所有工傷都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答:在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終結后,存在殘疾并影響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他情形無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6、生活自理障礙鑒定適用于哪些工傷職工?

    答:生活自理障礙主要發生在三級以上傷殘職工,經鑒定根據級別不同每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27、勞動能力鑒定能否重復申請復查,復查結果高于或者低于原傷殘等級如何處理?

    答: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可以每隔1年申請復查一次。復查結果高于原傷殘等級的,按新待遇標準補差額;,復查結果低于原傷殘等級的,已發放待遇不返還。

    28、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9、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無時間上的限制?

    答:應在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終結后提出申請,原則上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但應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提出。

    30、如何認定“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答: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是社保機構第一次核定撫恤金待遇的標準,之后進行調整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3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

    答: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分為兩種情況:

    1)不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承擔醫療保險(有的地方要求繳納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由社保機構補差額。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在承擔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額。

    2)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承擔醫療保險(有的地方要求繳納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低于特定數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減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部分由社保機構補差額。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在承擔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低于特定數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減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額。

    32、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是否享受基本養老金?

    答:按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即使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也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只有將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一次性補足至15年,才能在退休時享受基本養老金。

    33、傷殘職工嚴重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答:按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傷殘職工嚴重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4、工傷待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傷殘津貼)。

    35、工傷職工能否同時享受工傷保險、人身損害賠償雙重待遇?

    從世界各國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看,沒有一個國家規定兩者兼得的方式。國際勞工公約普遍認可的原則是,工傷者(如上下班交通)已受到其它賠償保護時,可以不必在列入工傷補償。從這一原則可以看出這兩者之間屬于互補性質,兩種請求所得數額不得超過工傷職工實際受到的損失。

    36、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是否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最高法院在2010年3月司法解釋: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待認定后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37、曾在幾家公司工作,在現單位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由誰承擔職業病待遇?

    原則上由現單位承擔工傷待遇。如現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危害是由先前單位造成的,則由先前單位承擔工傷待遇。

    如經組織調動,職工在新單位后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是與現工作有關,其工傷待遇由新單位負責。

    38、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失業期間發現職業病怎么辦?

    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有關的,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

    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39、招聘從事職業病崗位的勞動者,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1、首先了解勞動者在之前的工作單位是否有職業危害或者是否從事過職業病目錄所涉及的工作崗位。

    2、在入職前全面進行體檢,確定其身體狀況是否符合逾從事的職業病崗位。

    40、(可能)發生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需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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