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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朱黎賓(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申請再審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南周村大蘇15號,郵編201908,電話021-66012775. 。
再審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蘊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市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郵編201900,單位電話021-36213987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08)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并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
3、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為“確認勞動關系”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并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為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為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1)、2007年12月7日寶冶公司向朱黎賓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及《退工單》,是在區級初次鑒定為八級工傷未生效之前,屬違法終止合同行為,有八級工傷簽收日期為證,對此裁定書避而不談。
(2)、在市級再次鑒定為七級工傷之前及之后,被申請人均未對第一次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行為履行撤銷手續,并沒有恢復勞動關系的手續與證據。所謂“辦理了2007年12月5日的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無實據。2007年12月7日終止合同及退工,哪能會在此之前招工登記,2007年12月5日及其后雙方根本未發生過招工的行為,又哪有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純屬虛擬。原審所查招工登記,恢復勞動關系的“事實”,缺乏證據。
(3)、2008年3月被申請人不僅又單方面強行辦理退工手續,而且又一次發生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原審卻未查明2008年3月重新辦理退工手續是退2007年12月5日的虛擬“招工”還是退2002年8月1日的招工?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雖然是在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之后,但卻是在朱黎賓工傷股骨頸骨折手術后三年復發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治療期間。有出院小結及門診治療疾病證明為憑,原審裁定中遺漏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重要事實,從而規避了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且是違反“勞動合同”第30條所例對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協商一致”的規定的強行單方面終止合同。(有所訂“合同”第30條及未經申請人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為證)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1)、裁定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七級工傷人員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是指治療結束評定等級后的正常情況,而申請人朱黎賓雖然相對于原受工傷而言已經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停工留薪期和停工治療期已滿,似乎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申請人存在在區級對原受工傷鑒定八級工傷之后,市級再次鑒定(是對區級八級工傷鑒定結論不服而啟動的復核鑒定)七級工傷之前發生原受工傷手術后三年又股骨頭壞死而再次住院重新手術(有市六醫院07年12月4日及市八醫院08年1月14日的出院小結為證)出院后又連續門診治療至今,(有門診病歷及疾病證明單為憑)的特殊情況??梢娫趨^級初次鑒定之后出現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故暫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二款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申請人朱黎賓應當重新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復發留薪期,復發治療期,醫療費及根據復發治療結束半年后,等待變化了的病情相對穩定了再進行新一論的復發鑒定)只有在復發鑒定評定新的工傷等級后才能按復發鑒定得出的工傷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及是否終止勞動關系。故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相對于申請人朱黎賓的工傷復發和依法應享的待遇而言,復發治療留薪期,醫療期遠未期滿。因未經法定程序進行區級工傷復發鑒定,故盡管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前已經出現復發住院治療的事實的情況,卻并不能由2008年2月的該次再次鑒定去包容和替代。因為與復發鑒定的程序和規定條件均不相符合。(即時間上不到治療結束半年后,治療狀況上還在治療期間,程序上由區級鑒定機構重新進行復發初次鑒定),2008年2月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只能是對原受工傷區級初次鑒定的復核而已。裁定書所稱“不存在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終止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的認定,實系掩蓋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并且還在治療期間的事實,是對由此而引起的依法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的故意歪曲。
(2)原審裁定認為“朱黎賓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及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4日住院治療的事實均發生在鑒定結論做出之前,故原審對朱黎賓再次鑒定的申請及責令寶冶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請求不予支持亦無不妥的認定和推斷也是錯誤的。理由是上述住院治療及出院后的連續門診治療,出院小結和疾病證明單已清楚地表明是因原受工傷術后三年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和康復治療。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要件,按《條例》第36條所轉指的第31條的規定,依法享有對復發后的傷情進行復發鑒定的權利,并只有依據法定程序經區級復發鑒定及其所定等級生效后才可最終確定所應享受的傷殘待遇。朱黎賓主張恢復被惡意阻斷的勞動關系后請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工傷復發認定和復發鑒定,得出新的工傷等級。完全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正當要求。對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不肯認定,是舞弊不公的失責行為?,F行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過發生于區級初次鑒定之后與市級再次鑒定之前的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并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后,尚在門診連續治療的住院治療情況不屬于工傷復發,且未經區級復發鑒定的工傷復發職工不可以申請復發鑒定,或未經復發鑒定而可以強行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又朱黎賓向原審并沒有申請“再次鑒定”而只因被申請人惡意阻斷勞動關系而致申請人無法進入以勞動關系存續為必要條件的工傷復發認定程序,但原審卻本末倒置地無理推卻工傷復發未經相關部門認定而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情況下,申請人朱黎賓申請原審法院對07年11月19日至08年1月14日的住院治療及以后連續門診治療的出院小結,疾病證明等醫學資料送交相關專業部門通過司法鑒定或咨詢作出是否屬于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和性質的結論意見。是對原審法院僅據醫學資料不肯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充分舉證,此舉證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報認定取證,只能申請法院通過委托司法鑒定實現取證。而原審法院對此拒絕申請,是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申請人的這種申請鑒定認定事實與性質的取證申請有別于對工傷評殘等級不服而提出的申請“再次鑒定”。故原審法院以上述住院治療事實發生在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之前而不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于法無據。并且“不采納”,“不接受”,“不支持”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或咨詢取得結論的做法于法不合,實屬無證無據無理否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
(四)、針對裁定書所謂:“朱黎賓稱原審法院對重要證據未予質證及剝奪其辯論權依據不足”之說,朱黎賓有必要再作申辯如下:
(1)、申請人提交過“勞動合同”和只有被申請人單方面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復印件,用以證明被申請人違反合同第30條關于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經“協商一致”的約定,單方面強行終止合同。如果已經質證,為何裁定書及判決書中均不提終止合同是否違約。
(2)、申請人提交過2007年10月31日的區勞動能力鑒委會所發鑒定通知。其通知的鑒定日期可以證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的復發住院手術治療是在區級初次鑒定之后。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復發治療情節未經區級鑒定。
(3)、申請人不僅提交了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二家醫院出院小結復印件,還提交了2008年1月14日之后的連續門診治療的病歷卡及疾病證明單,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被申請人單方面二次強行終止勞動合同均在朱黎賓工傷復發治療期間。
(4)、申請人提交過2006年12月14日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指示的復印件,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被申請人不執行行政指令逼迫申請人在治療期間倉促鑒定。
(5)、庭審現場并未錄像,申請人能拿什么證據證明法庭對上述證據沒有質證,被申請人及原審法官又能拿什么來證明進行過質證呢?
(6)、原審對本案重要爭議點根本不讓辯論清楚,否則怎么對于工傷手術后三年股骨頭壞死而住院治療的事實是否屬于工傷復發。其有關的醫學資料及傷情變化應由哪級機構鑒定,復發鑒定與對原受工傷不服而起的再次鑒定之間的區別,還有二次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違約,是否違法都沒有查明認清,尤其是二審主審法官不許朱黎賓的委托人宣讀意見,連被申請人的答辯狀竟是在庭審結束時交給申請人一方的。對于雙方異議之處未能展開辯論。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2007年12月7日的違法終止合同及退工并無撤銷手續,2008年3月的第二次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不僅在實體上即違約又違法,而且也不符合程序。原審離開證據和法律規定,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致使工傷復發確需治療或違約違法終止合同的事實不清,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主觀武斷地認為復發住院治療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前而不支持申請人請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裁判是極其不公正的錯判。朱黎賓因為股骨頭壞死,目前工傷殘疾的等級遠不止原定七級,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準于申請再審,維護工傷職工朱黎賓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附:一審、二審判決書及滬高院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申請再審申請書副本一份
申請書中所提證據均已向原審及滬高院提交過
附部分重要證據
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以下簡稱“兩項制度”)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做出的重大決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救助,扶貧開發是提高能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維持生存,扶貧開發是促進發展。二者相輔相承,相互促進。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使農村低收入人口得到有效扶持,切實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權益,加快扶貧開發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按照《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國家西部大開發會議精神,按照各級文件要求,積極探索貧困人口識別機制,建立健全“兩項制度”有效銜接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兩項制度”的扶貧作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穩定地解決貧困群眾的溫飽并實現脫貧致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構建和諧。
二、目標任務
(一)建立扶貧開發和農村低保對象的動態識別機制;
(二)建立扶貧開發和農村低保對象的監測管理機制;
(三)建立針對貧困戶和農村低保戶的分類幫扶機制。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保盡保、應扶盡扶的原則。對貧困人口實行應保盡保、應扶盡扶的全覆蓋。
(二)堅持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部門協作、縣級組織、鄉鎮負責、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三)堅持客觀公正、陽光作業的原則。做到評估核定人均收入客觀,對象確認公開、公平、公正,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四)堅持科學規范、簡便易行的原則。工作中既要做到科學規范、減少遺漏,又要便于實際操作。
四、范圍對象
(一)工作范圍。
“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工作在全縣12鎮4鄉353個行政村全面開展。
(二)標準確定。
農村低保標準,省上以維持全省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的測算,確定為1196元;農村扶貧標準,繼續執行國家1196元的貧困標準,同時,按照我省的扶持能力和扶貧工作的長期目標,再以1500元的標準識別長期徘徊在脫貧與返貧范圍的低收入人口。
(三)扶持對象。
根據全省貧困監測結果和省統計局的測算,我縣低收入人口確定為10.8萬人,扶持對象約為全縣27%的鄉村人口,包括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低保對象,以及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農村扶貧標準、有勞動能力或勞動意愿的農村居民(含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愿的農村低保對象)。扶貧對象一次確定,多年扶持,定期動態調整。
五、主要內容
(一)對象銜接。
“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由縣“兩項制度”有效銜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識別工作要在時間和程序上同步進行。在具體操作上,要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收入核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和民主公示要求,認定扶貧和農村低保對象。對于農戶的申請,村民委員會要按照識別指標分別調查核實,集中進行民主評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屬于扶貧對象的,報縣扶貧辦審批,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報縣民政局審批。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扶貧辦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民主評議意見、審核意見和審批結果。對于已經核實的農村低保
對象,縣民政局在進行復核時,要配合扶貧辦將其中有勞動能力和申請意愿的確認為扶貧對象。
(二)政策銜接。
對農村低保對象,要按照政策規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農村扶貧對象,根據不同情況,享受專項扶貧和行業扶貧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要加大扶持力度,采取項目直接到戶(產業項目、扶貧異地搬遷、雨露計劃培訓、危房改造等)、資金直接到戶(小額信貸、互助資金、教育免費及補助等)、幫扶措施到戶(黨員干部幫扶、社會各界扶貧)等形式,確保扶貧對象受益。
(三)管理銜接。
縣扶貧辦、民政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分別建立農村扶貧和低保對象檔案,要會同統計、殘聯等部門,加強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兩種對象的調整同步進行。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救助和扶持對象的生活情況。對于收入達到或超過農村低保的對象,要按照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對于穩定實現脫貧致富的對象,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后,要停止相關到戶扶貧開發政策;對于收入下降到農村低保標準以下的農村居民,要適時地將其納入低保范圍;對于返貧致貧的農村居民,要適時地將其納入農村扶貧對象。
六、工作程序及進度安排
第一階段:前期準備(2010年10月8日—10月25日)。
(一)成立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二)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
(三)召開動員會,廣泛開展宣傳、培訓活動
(四)成立村級民主評議小組。
第二階段:核定扶持規模(2010年10月26日—10月31日)。
首先按照縣級和村級登記表(詳見附表1、2)要求,認真調查全縣和所有行政村的基本貧困狀況,填寫登記表,并錄入貧困戶管理軟件系統。其次,根據全縣總的扶持對象規模,縣上按照統計局貧困監測數據及各行政村的貧困狀況,將扶持對象規模分解核定到村。
第三階段:識別扶持對象(2010年11月1日—11月20日)。
采用參與式群眾評議方法,按照個人申請、村組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公告公示的工作程序,將低收入人口按照既定規模識別到戶:
(一)戶主申請。由農戶本人提出申請(見附件1),并在申請書上簽名后,由村民小組組織群眾初評申報對象收入并對各戶收入排序后,交村民委員會審核;
(二)民主評議。村民個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級民主評議小組,根據確定的識別對象規模,按照統一的收入調查指標和住房、家用電器、農機具等直觀指標逐一核實各戶貧困狀況后,進行集中民主評議,并將評議通過的申請對象在全村張榜公示(第一榜),再由村“兩委會”調查復審,初步確定扶貧戶、低保戶、扶貧低保戶、五保戶四類扶持戶,經張榜公示(第二榜見附件2)7天無異議后,報鄉鎮審核;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以村為單位進行逐戶核查,全面核實各類扶持對象的基本生產生活情況、貧困狀況、受扶持情況和扶持項目需求情況,經審核并公示(第三榜見附件2)5天無異議后,報縣扶貧辦審批;
(四)審批??h扶貧辦和民政局、殘聯等部門共同組織相關人員對各鄉(鎮)進行重點抽查,抽查合格后,進行審批確認,并將審批結果在一定媒體或公開場所公示(第四榜),最終確定各類扶持戶。
第四階段:扶持對象建檔立卡(2010年11月21日—12月20日)。
對確定的扶持戶,填寫貧困戶登記表(詳見附表3),錄入到貧困戶信息管理系統。此后,將有關檔案、資料逐級匯總整理,做到戶有卡、村有冊(見附件3)、鄉(鎮)有薄、縣有電子檔案,一戶一檔,資料齊全。同時,按照“應保盡保、應扶盡扶、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要求,對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分別實行逐年和定期審核,適時調整。通過抽樣調查統計監測,根據扶持對象家庭經濟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進入或退出扶貧、低保對象,動態調整和完善檔卡資料。
總的時間要求是,12月20日之前,完成對象識別,信息錄入,年底回顧總結和查漏補缺。
七、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兩項制度有效銜接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專業性強,為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高標準、高質量全面完成任務。成立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成員如下: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本鄉鎮具體的實施方案,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每村至少保證一名素質高、能力強的鄉鎮干部參與這項工作;要組織經過培訓的專門人員進入行政村填寫《行政村登記表》,逐戶登記《貧困農戶登記表》;審核各村確定出的貧困農戶;搞好本鄉鎮的宣傳,組織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
各村由村民大會推選成立民主評議小組,具體負責受理農戶申請、核查和評議家庭收入,按照標準初步選定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對象,經公示無異議后,由村委會報鄉鎮政府審核。
縣政府將把這項工作納入各鄉鎮目標管理和扶貧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工作啟動后,縣“兩項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對鄉鎮工作開展嚴格的階段檢查驗收和考評,確保工作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單位和鄉鎮要積極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協作,逐步建立分工明確、定期協商、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扶貧辦要做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牽頭工作,重點研究并提出工作方案、“兩項制度”有效銜接長效機制和扶貧開發對象的到戶幫扶政策,同時對扶貧政策實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議。民政局要積極配合扶貧辦落實交叉對象的扶持政策。財政局要提供工作經費等支持,負責資金管理和監督。統計局要及時提供統計技術支持和貧困監測數據,參與制定對象識別的直觀指標。殘聯要及時核對殘疾人情況,對扶持對象中的殘疾人提供重點幫扶。監察局負責監督識別程序公正合理。
(三)大力宣傳培訓?!皟身椫贫取庇行с暯由婕懊鎻V,政策性強,必須要有廣大貧困農戶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因此要通過召開村民大會、分發宣傳資料和利用廣播電視、村務公開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宣傳動員,使這一惠民政策深入民心。要根據“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的需要,縣級部門、和各鄉鎮都要抽調一批專業水平高、敬業精神強的人員開展工作,對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同時,要配備現代辦公設備,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完善、整合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數據庫,健全網絡管理,做到信息共享,為各部門提供通用的工作平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