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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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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商務部3月16日召開新聞會,新聞發言人姚堅新聞并回答記者提問。姚堅說,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投資,對促進經濟增長意義重大。商務部最近制定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將進一步改革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大力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掇k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08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掇k法》規定,對于絕大部分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三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突出管理重點?!掇k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準。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四是強化引導服務?!掇k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秾ν馔顿Y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五是提出行為規范。《辦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負責人3月17日就剛剛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接受記者專訪。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個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管理辦法有兩個核心內容:推進便利化,落實企業投資決策權;強化引導服務,明確商務部為企業服務的主要內容。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辦法》的便利化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根據這個管理辦法,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的、涉及多國利益的境外投資,以及在未建交國、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等,地方企業其他境外投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和企業申報材料,縮短核準時限,根據《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絕大多數境外投資只需按要求填寫并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即可在三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減少了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境外投資事項,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改由商務部征求意見,地方企業一般境外投資事項不再征求意見,

    第2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辦法》指出,近些年來,我國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復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化,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商務部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并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歸納起來,《辦法》主要有以下一些亮點。

    一是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掇k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是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掇k法》按照《核準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準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縮小核準范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是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準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是下放管理權限,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掇k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證書》的做法,有利于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范?!掇k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辦法》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范,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于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是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于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于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第3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辦法》填補法律空白

    對此《辦法》即將實施的意義,參與《辦法》內部提交意見者之一,商務部境外投資專家邢厚媛在接受《中國聯合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長期以來,我國對境外投資的規范,一直是采用商務部令和通知一類的方式。從嚴格意義上講,該《辦法》是規范境外投資行為的第一部正規條文,將填補我國法律空白。

    對境外投資的管理,最早是在1984年,商務部的前身-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曾經出臺過一個規定,其法律效應僅僅限定在一個文件層面。此后,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劃撥入外匯管理模式。就是1989年國家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總的基調是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嚴格審批與控制。境外投資的管理體制基本上搭建于1991年到1992年期間,最主要的文件是1991年國務院批轉的關于境外投資管理的有關通知。2004年商務部以16號令了《關于境外投資核準事項的規定》。2004年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了《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

    《辦法》分兩級審批權

    從《辦法》出臺的原因看,邢厚媛分析有幾層含意,一是十七大閉幕以后,業界的呼吁促使商務部開始著手醞釀并做了《辦法》的起草準備。二是從近期看,境外投資業務發展加快,增長速度很高。其他發達國家都有正規的法律文本,唯獨我國沒有。三是經過去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政府為加快經濟的發展,促進、引導并規范對外投資合作的目的,更好地走中國特色的投資戰略,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體系服務精神。

    《辦法》規定沒兩級審批權,即商務部與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又包括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兩級審批權有著嚴格的規定,從境外投資金額上看,1000萬以下的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1000萬以上的歸商務部審批。從產業類別看,能源礦產、商品城和房地產開發三大類的審批權歸商務部,其他產業的境外投資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三大產業之所以歸商務部審批,邢厚媛分析說,屬于關鍵的產業領域,是國家對經濟長期發展的需要。

    地級市以及以下的政府部門沒有任何審批權,只有上報責任。比如說,杭州市的企業要經過杭州市外貿局,外貿局提出推薦意見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最后有省級核準。

    到目前為止,中國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實際上掌控在三大部委手中:銀監會管理著金融系統的境外投資企業,國資委掌控著中央大型企業的境外投資企業,商務部管理著其他境外投資企業。盡管如此,比1998年以前涉及15至16個政府部門的管理,凈化了很多。

    《辦法》將規范尖銳問題

    伴隨著“走出去”的大戰略,像海爾集團算是比較成功的企業,但是像中石油和中司一類的企業就虧損嚴重,僅雷曼兄弟公司就套死中國6家銀行的高額資產?!?009年世界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主編之一、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所長李向陽說,在過去的20年里,中國有67%的海外投資不成功。所以,據媒體稱,日前國資委、發改委、工信部及商務部等部門,正在加緊調研,針對國內企業有可能開展的大規模的海外投資,將聯合推出專門的政策措施。

    針對目前境外投資所存在問題如何管理,邢厚媛對《中國聯合商報》記者表示,這是個很尖銳的問題。

    邢厚媛說,從2000年中央提出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中國企業很快融入到全球化的分工和競爭格局當中。對外投資流量已經從2000年不到10億美元,發展到2007年的187億美元,2008年上半年已經有256億美元,速度驚人。像TCL、聯想還有很多中國企業已經被世人矚目。但他們在快速成長過程當中,也面臨著許多問題。來自三個方面:

    首先是外部環境,比較嚴峻。最近些年,各個國家的政治環境、政治風險因素在增加,包括我們一向認為投資環境很穩定的國家,像美國在限制外國企業跨國并購方面有很多法律的約束。眾所周知,中海油并購優尼科公司,最后失敗。海爾收購美泰克沒有成功的原因,就是美國國會認為會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當然,國際上其他不確定因素也影響了我們總體的外部宏觀環境,像次貸危機的影響,環境愈加嚴峻。當然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情況稍微好一些,比較穩定。

    第4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海峽兩岸 直接投資 法律制度

    ■一、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立法現狀

    目前,大陸和臺灣地區都沒有一部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資法典,海峽兩岸在雙

    邊直接投資的過程中依據的是各自的實然立法和WTO的原則協議。下面筆者著重對兩岸在雙邊直接投資立法中關于投資準入和投資待遇、投資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分別加以論述。

    (一)大陸的相關立法

    在資本輸入方面,1988年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后在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對臺商投資給予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根據2004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目前大陸對外商投資的領域劃分為鼓勵、允許及限制類。從鼓勵及允許類來說,目前外資和內資沒有大的差別。但限制外商投資的產業涉及三大產業中的多個行業。在人員和資金流動方面,臺灣投資者只要辦理入出境的簽證手續,就可以自由進出。長期在大陸供職的,資產和收入可以在允許范疇內自由匯出。

    在資本輸出方面,《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分別就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查、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作了相應規定。

    (二)臺灣的相關立法

    在資本輸入方面,臺灣地區1992年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及根據其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轉移不動物產許可辦法》,對大陸赴臺的人員、資金都做了明確限制?!叭胧馈焙笈_灣“陸委會”又宣布分階段開放大陸企業赴臺從事服務業投資清單,對大陸開放投資范圍與項目多為競爭激烈、利潤微薄的行業。《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規定了“陸資”來臺投資政策具有采事先許可制、嚴謹管理門坎、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訂定防御條款、建立后續查核機制等五大原則。

    在資本輸出方面,《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獎勵投資條例》(1990年為《產業升級條例》所取代)、《海外投資保險辦法》、《創業投資事業實施細則》、《創業投資事業范圍與輔導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若干鼓勵條款。

    (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及多邊投資公約的訂立

    兩岸目前沒有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大陸加入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即《華盛頓公約》)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臺灣地區沒有加入。特別在協調稅收管轄權、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偷漏稅方面,雙方沒有訂立雙邊協定。

    ■ 二、兩岸雙邊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的歷史成因和現實困境

    (一)兩岸雙邊直接投資制度的歷史成因

    1、大陸方面的原因

    在臺資輸入立法方面,改革開放初期,緣于經濟基礎薄,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大陸需要引進外資、提高經濟增長力,故而在立法方面給予包括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的境外投資者以稅收優惠為主的超國民待遇,但是出于國家整體經濟運行考慮,在投資行業、信貸支持以及生產經營等方面對境外投資企業規定更為嚴格的限制,給予次國民待遇。在對臺灣的資本輸出法律制度方面,同樣由于前些年大陸經濟水平不高,經濟發展需要大量資金的原因,對境外投資以管理為主。

    2、臺灣方面的原因

    在“陸資”輸入的立法方面,臺灣經歷了由限制到放開的過程。在上世紀臺灣資本儲備不足時,由于政治因素,臺灣立法機關沒有就陸資入臺做立法層面的考慮。近兩年來,由于近些年島內資金的缺乏和外來投資的減少,“陸資入臺”將有效彌補臺灣在有關領域的投資不足。在對大陸的資本輸出的立法方面,從《對外投資辦法》到《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同樣可以看出由限制到開放的過程。在加入國際公約方面,由于臺灣不是國家,不能參加諸如《華盛頓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等國際公約,也就不能受到相應條款所規定的多邊投資保護。

    (二)兩岸雙邊直接投資制度的現實困境

    1、投資準入存在不同程度限制

    兩岸在資本輸入方面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市場準入限制,特別是對經濟上具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的產業。在臺資企業看來,對比大陸境內的國內企業,臺資在市場準入和股比方面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臺灣方面的立法則是從嚴格限制“陸資”入臺到“循序漸進”開放“陸資”入臺,但從營商成本來看,臺灣的土地成本和人力成本相較大陸來說,沒有優勢可言。

    2、直接投資合作缺乏依據

    在臺灣對大陸開放市場之前,兩岸企業就已經在政策夾縫中進行了合作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是兩岸投資合作仍然缺乏實然的法律依據。在投資合作過程中,合作雙方主要以合同法律制度相互約束和引以為據。其中,投資主體資格、第三方市場準入、投資實體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的立法缺失都凸顯了出來。

    3、缺乏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s)是由兩個國家之間締結的調整雙邊投資關系的條約,自本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它已成為各國普遍采納的、保護國際私人直接投資的行之有效的國際法制度。我國大陸地區自1982年至1995年初,已與65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國際法層面上的保護。由于兩岸目前沒有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雙方直接投資的批準、待遇、代位權、征收條件和補償、利潤轉移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方面的問題沒有共識和法律依據。

    4、雙重課稅問題嚴重

    海峽兩岸在稅制上對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方面有差異:臺灣地區以所得稅法為統一法典,征收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中國大陸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個人所得稅法》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此外,海峽兩岸缺乏雙邊稅收協調文件和情報交換機制、臺灣的抵免規定和程序相對復雜,導致兩岸個人所得稅重復征稅和跨境偷漏稅問題嚴重。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已與世界上81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Ts),但海峽兩岸仍未簽定此類協議。

    ■三、完善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立法的途徑

    (一)加快“不歧視待遇”立法

    在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時,臺灣“經濟部”表示,開放“陸資”入島,將依據“先緊后寬”、“循序漸進”與“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并采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分階段開放。故而在臺灣單邊立法中,針對“陸資”入臺的準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訂,也應在陸商投資一段時間內進行。修訂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應是對“陸資”入臺的待遇不得低于當時其他境外投資者的投資待遇。

    (二)簽訂雙邊投資協定

    雙邊投資協定是指兩個國家簽訂的相互對本國境內來自締約對方的投資者和投資提供保護的協定,旨在通過建立穩定、有序的法律框架創設促進締約雙方相互投資的良好環境。從短期來看,雙邊投資協議仍將在國際投資協調領域發揮重要作用,是切實可行的法律規范手段。與多邊投資協定相比,雙邊投資協定更靈活,更容易依據海峽兩岸的特殊利益訴求和共同關注的重要領域達成共識,從而更便捷和直接地維護兩岸共同的投資利益。故而,海峽兩岸在雙邊直接投資合作和投資保護方面可以通過簽訂雙邊投資協定實現。

    (三)建立投資稅收合作機制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問題,筆者認為兩岸可以采取完善單邊稅收立法規定、簽訂海峽兩岸《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建立稅務合作機構并予以法律確認等途徑通過各自的立法和簽訂雙邊協議共同建立投資稅收合作機制。

    綜上所述,在海峽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的實然法律制度框架中,大陸在臺資資本輸入立法方面以鼓勵性立法為主,兼有不歧視性投資限制的規定;臺灣在“陸資”資本輸入立法方面有一定的投資限制。兩岸在資本輸出立法方面都沒有單獨立法,所依據的是根據各自經濟情況不斷修正的實然立法。由于在現有的雙邊直接投資法律框架中,存在投資準入有不同程度限制、直接投資合作缺乏依據、缺乏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雙重課稅問題嚴重的困境,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和國際投資法公平互利原則的要求,兩岸可以就投資準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單邊和雙邊的立法完善,從而解決上述困境。

    參考文獻:

    [1]梁國揚.關于給予臺資企業“國民待遇”的建議,臺聲雜志2009年第四期

    [2]陳敏、陳燕.海峽兩岸海外直接投資法的比較,上海金融,2005年第11期

    [3]黃梅波.海峽兩岸投資互動及其前景,《國際經濟合作》,2002年7月

    第5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截至2008年底,寧波在81個國家和地區設立892家境外企業和機構,其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發展較快,總體呈上升趨勢,投資額從最初的10萬美元到2008年的7190萬美元,增長速度非常快(見圖1)。民營企業是境外投資的主體,占80%,以獨資或合資新建資源加工廠為主,收購并購為輔,主要分布于非洲、東南亞,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歐。在開發投資的眾多資源中,礦產資源占80%,林業資源占6.7%,海洋資源占13.3%。礦產資源中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平分秋色,銅、鐵、鈷是開發投資重點。

    但是,境外資源開發投資額與企業數在寧波市境外投資總量中占比較小。至2008年底,寧波僅有19家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總額11896.5萬美元,占寧波企業對外投資總額的1.93%,相對于其他投資類別,排名最后。從運營狀態上看,61%的企業能正常運營,其中13%的企業能持續盈利,48%的企業基本維持現狀。另外39%的企業或面臨倒閉,或出現利潤明顯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運營。

    二、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制約因素

    (一)資金制約

    從寧波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狀況看,之所以出現起步慢,無法投資大項目,或后續經營不佳的現象,最大的制約因素是資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資額核準條件名亡實存,在源頭上制約著企業的對外投資規模。2006年以前,審批部門在核準投資額時執行“企業投資額不能超過凈資產一半”的規定。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從法律層面取消了對外投資額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門操作不一,外匯管理部門審核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時仍按老辦法,如寧波興隆車業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資2000萬美元,但因凈資產不夠,只能投資800萬美元,最終錯失良機。

    其二,融資渠道過窄,使企業投資后難以持續經營。目前,企業的官方貸款機構只有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兩家,重國有企業,輕民營企業,惜貸現象普遍存在。寧波華州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礦產后進入冶煉階段,東道國落后的經濟條件逼迫企業自行投入大量資金來建設基礎設施,而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的貸款始終未獲批準。只能將大部分股權(開采權)忍痛賣給投資商,大大影響公司發展。

    其三,財政支持覆蓋面小,大多數企業難以獲得。目前,國家對“走出去”企業的財政支持包括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境外經貿合作區發展資金、支持紡織企業“走出去”專項資金,主要形式為前期補助或貸款貼息,但“僧多粥少”現象十分嚴重。如2007年全國有1000多家企業申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業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國有大型企業又擠占了民營企業的得款空間,寧波已連續數年未獲資金。當然,地方政府對這幾類支持基金也會同比配套,如寧波市級和區級財政就根據投資額的大小給予3—15萬元人民幣的補助,而這對企業而言是杯水車薪。

    其四,外匯和稅收制度阻礙資金的有效運作。目前,外匯管理部門已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寬了資本項下的用匯條件,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等,但仍需對資金來源進行審查,自有外匯投資的仍需在外匯賬戶上存足對應金額外匯,對后續外匯投資和資金匯出仍需逐筆登記與核準等,依然阻礙著民營企業流動資金的有效動作。

    對企業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稅收抵免等直接鼓勵措施,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間接鼓勵措施涉及較少。這些政策雖然透明度高,但對于投資大、見效慢的資源類項目刺激效果有限,資產運營效率較低。

    (二)行政制約

    表現一,審批程序復雜。商務部在今年已出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將于5月1日實施,原第16號令《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該辦法大量下放核準權限,但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的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仍在實行,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做出的具體規定與商務部標準不一,造成同一個境外投資項目兩頭申報,效率低下。行政部門間的權力制約使投資項目越大越難成功。2008年,寧波合盛集團已被寧波外經貿局批準赴俄羅斯投資建廠,但因注冊資金過大(7000萬美元)至今仍壓在國家發改委,未獲批準。

    表現二,審批材料多且隨意性大。行政部門隨意或變相增加核準所需材料的現象頻現,如對境外收購項目,需先備案(即先書面上報項目的基本情況)然后核準。

    (三)人才制約

    一是缺乏國際型的企業家。調研顯示,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動因之一是創辦人具備國際眼光或在國際市場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關系,但在后期管理、決策與運營中這種企業家精神的效應減弱,小富即安、國際化管理水平弱等民營企業家的軟肋開始顯現。

    二是缺乏復合型的國際化操作人才。對外投資的復雜性和國際性需要大批通曉金融、外語、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復合型人才和高素質的穩定員工,但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規模、財力和環境都無法吸引這些高素質人才,人才瓶頸從根本上制約了境外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四)支持服務體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務體系缺位。調研顯示,民營企業獲取東道國的信息渠道單一,主要以進出口貿易、商務考察和國外親友介紹為主,缺少專業的信息與評估中介,企業由于獲取信息不暢導致投資失誤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對外直接投資保險機制不夠健全。目前,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處于起步階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國內唯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承保對象主要惠及國有企業,承保范圍僅涉及政治風險,即征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風險,未涉及海外市場風險。

    當然,民營企業本身也存在問題,如內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國企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政策建議

    當前,“走出去”的主客觀條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應從戰略高度規劃、管理、指導和支持境外資源開發投資。

    (一)提高認識,形成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戰略機制

    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是企業行為,更是國家的戰略行為。應發揮新聞媒體的主渠道作用,如開辟“走出去”專欄,定期宣傳“走出去”政策導向、成功典范和各國投資信息等建立對外投資的共識。應制定資源開發投資的遠期規劃,建立多元化資源合作與供應渠道,發揮外交為經濟服務的作用,構建長效的支持服務體系。

    (二)深入改革審批管理體制。加快核準進程

    一是改革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理順關系,歸口一個部門核準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除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外,對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淘汰審批制。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真正落實企業投資自。

    二是提高核準效率。放寬核準條件,徹底消除投資額與企業凈資產間的關聯;簡化手續,減少申報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堅決不要,不隨意增加材料;確立具體可量化的審批標準,對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簡度在部門間實現統一評價;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加快核準進程。

    三是根據中國外匯儲備現狀,相應改革“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或先規定取消的時間限額,放寬境外企業利潤匯回等限制,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消除境外放款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的審查要求,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險、財政支持力度,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1充分運用金融創新,構建雙層三位的金融保險支持體系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險至關重要。中國應充分運用金融創新,嘗試構建國家與地方相結合,政府與企業、銀行相結合的雙層三位支持體系。

    第一層,國家應增加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增加貸款額度,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擴展貸款貼息和保險的規模與范圍。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財政支持的力度,對民營企業不但要“扶上馬”更要“送一程”,真正顯現支持效果。

    第二層,作為地方政府應結合國情市情,通過金融創新構建政企銀三位一體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務資源篩選優質企業推薦給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并做好后期跟蹤服務,借銀行之力振興企業;銀行通過財團貸款或企業聯保等多種形式支持企業,借政府之力降低風險。其次,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由銀行“出讓”部分貸款上浮利率的利潤和政府的一部分財政補貼組合,為銀行提供風險保障,同時彌補資源獲取型ODI周期長、見效慢等項目劣勢。第三,政策性金融機構實行項目貸款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水平。第四,降低保費,增加保險品種,拓展高風險國家(地區)的保險業務。

    2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結合新一輪稅制改革,制定獨立的民營企業海外投資稅收鼓勵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優惠力度,增加設立虧損準備金、加速折舊等間接鼓勵措施。建立健全與資源豐富國家的稅收協調網絡,避免重復征稅。并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提高稅務機關的納稅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資促進機構為服務主體。形成服務體系

    學習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資促進中心。設立“境外投資業務咨詢專窗”,將外經貿、海關、商檢、銀行等境外投資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門歸口咨詢,實行首問責任制,使企業在遇到困難時的第一時間得到服務,減少“關系”成本。

    中心主要職能是:提供人才培訓與引進,成立人才服務中介;為企業提供境外投資項目的信息咨詢;提供經常性投資業務培訓;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外投資活動,推動企業與外方的聯系;提供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優勢。

    (五)建立健全符合國際慣例的對外投資法律體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體系。包括最基本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及配套的單行法,如《對外投資保險法》《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投資審核法》《對外投資外匯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對外收購法》,填補法律空白。

    四、企業對策

    一是采用多種措施,全程控制投資風險。投資前要注意了解投資國當地情況,尤其是人文風情、生活習慣、勞工政策等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定,盡最大可能地做好調研與評估工作。要正確選擇投資路徑,積極進入周邊亞太地區、中亞和俄羅斯市場,適當參與非洲市場,密切關注中東地區??伸`活開展商業運作模式,采用獨資、合資、兼并或收購等投資形式。投資后,通過增加當地員工的持股比例、采購當地原料配料、關心當地公益事業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資風險。

    第6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

    論文百事通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

    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說,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債,在償還時增加了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長期平衡產生負面影響,但企業在獲得有利條件的融資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業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經常項目上,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議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旨在鼓勵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可以為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為此,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對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一)適度放寬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限制

    這順應了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經濟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外匯儲備還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從而為境外投資用匯的放開提供了有利時機。但是,出于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總體進程的考慮,對境外投資外匯管制的放松必須是部分的、漸進的。可以考慮由計委主導,并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制定一個年度境外投資額度的總盤子。在額度內,對符合境外投資鼓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從寬進行外匯審批,并簡化審批手續,允許企業開立用于境外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資總規模成為關鍵。在制定總規模時,需著重考慮境外投資引起的資本流出凈額對外匯儲備水平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及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需求。我國外匯儲備已經超過2300億美元,遠遠高于滿足3~4個月進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將資本外流、償債等外匯儲備支出需求因素考慮在內,比較保守的估計是,如果制定100億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將不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而且可以滿足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需要。對此,我們可以以1998年的資本外逃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情況作參考。盡管當年因外部沖擊,資本外逃情況相當嚴重(經查實在200多億美元的應收未收外匯中,有100多億屬于逃套匯),資本項目下出現了逆差,但由于經常項目有較大盈余,我國的國際收支仍表現穩健,當年外匯儲備增加50億美元,達到1450億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們將境外投資額度設定在100億美元左右,并不會威脅國際收支平衡。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分析,境內企業是否進行境外投資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條件而定。由于國內市場發展穩定,放開外匯限制并不會造成大量資本流出的局面。現在我國每年境外投資額穩定在20多億美元,如果放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限制,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資將浮出水面。將這部分境外投資需求考慮在內,估計我國每年的境外投資需求大約在30~50億美元。因此,100億美元的額度是可以滿足境外投資需要的。

    (二)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程序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的審查可并入主管審批部門的職責范疇,無須指派單獨的部門進行審批。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效率,可考慮改變職能轉移后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方式。由于外匯風險主要考查的是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等內容,因此可將外匯風險審查并入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管理。

    外匯來源審查主要包括審查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是企業的自有外匯,還是其它外匯資金(購匯,貸款等),外匯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等。原來審查外匯來源主要是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歷史條件下考查企業的創匯能力或外匯平衡能力,將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分為自有外匯和其他外匯資金(購匯和外匯貸款等),規定外匯來源以自有外匯為主。以購匯進行投資雖然會改變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但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這種影響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匯為主的管理辦法,允許在額度內購匯進行境外投資。不再區分自有外匯和購匯以后,對企業只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在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時,對使用財政撥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要嚴格,對使用自有(籌)資金的項目應放寬,而不論企業的自有資金是外匯還是人民幣,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對外匯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今后仍可由外匯主管部門執行。新晨

    剝離審批職能后,外匯主管部門只負責為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監督企業外匯收支情況。同時設立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國際收支進行監督。如果國際收支出現惡化,則應立即通知審批部門放緩或停止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

    企業盈利后存在強烈的擴大規模的傾向,而利潤即便留存在國外,同樣會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可考慮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要求,同時通過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來防止國內資產的流失。>

    (四)允許有條件的企業以境外投資為目的從事國際商業融資

    第7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按照《通知》要求,我區改革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總的原則是:堅持改革,適當集中,強化職能,規劃導向。

    (一)堅持改革?!稕Q定》對企業投資項目決策機制的改革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內容是把項目的決策權從政府部門還給企業。徹底改革現行的無論誰投資都要審批的制度。對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只是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對項目的外部性影響進行審核,不再代替企業決策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的技術方案等內容。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政府只對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對于合規項目必須予以備案。區屬各有關部門務要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決定》關于改革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精神實質,通過改革,真正做到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還權于企業,發揮好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二)適當集中。要把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通知》和認真執行區委、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決定》(**和黨〔**〕31號)緊密結合起來,按照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確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即:區計委的職能部門進駐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市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權限受理范圍內的核準、備案項目統一受理,并同時抄告相關部門,以并聯方式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對項目審核,實行“一門受理、告知相關、按時審核、一門辦結”的管理模式。

    (三)強化職能。區屬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管理工作,處理好辦理項目核準、備案手續和全過程投資管理的關系,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和管理好全社會的投資活動,防止出現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問題。

    (四)規劃導向。改革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著力推進改革開放,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在投資項目核準、備案中發揮好規劃的導向作用,注重引導全社會投資,強化市、區整體發展規劃、經濟布局、產業政策和結構調整的實施。加強投資信息的,建立行業準入制度。核準項目單位必須委托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對核準過程中,各有關部門爭議較大的項目,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咨詢評估,確保新上項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堅決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和備案制。

    要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政府只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對其它項目實行備案制。實行核準和備案后,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開工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等審批環節。區計委等相關部門要立即做好準備并做好與前期審批項目管理的銜接。

    (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凡政府資金(即: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及附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借貸款、贈款;政府融資以及國債建設資金;政府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經營權所得資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財政性資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設資金。)及事業單位出資建設的項目在國家和**市對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辦法)頒布實施前仍由區計委統一受理,實行審批制并進行全過程監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實施投資主體招標,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

    (三)確定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分工。

    根據《決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規定和《**市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權限》中“分別由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準”的規定,我區在辦理核準、備案程序上,采取“一門受理、并聯審核、一道手續、方便企業”的辦法。即:首先,由區計委在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受理企業申請;然后,按照現行審批部門分工,以并聯方式由有關部門對項目審核;其中,區經貿委、區建委、區招商辦等部門對工業項目、城建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增資項目提出審核意見;最后,由區計委歸納各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在許可中心以一道手續完成對項目的核準、備案。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要繼續綜合運用土地政策、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促進全社會投資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區計委要認真履行對全區投資工作的管理和組織職能,負責對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實行目標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級審批、核準、備案坐落在區域內的各類投資項目情況的反饋、收集工作,確保實現市、區確定的投資總量目標。

    建立區計委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季度聯席會制度,對區域內建設項目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項目調控和監管體系。

    區經貿委、區建委、區招商辦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行業分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準入制度,做好項目審核、協調、服務等工作。要搞好項目服務、加強項目監管、籌劃、協調和推動行業內重大項目建設,實現各行業投資目標和重點建設任務。要綜合運用規劃導向、市場準入、資質管理、信息、項目監管和資金引導等手段,規范和引導各行業的投資活動。

    區規劃處、區建委、區環保局、區質監局、工商**分局、區安監局、區消防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區審計局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

    (五)積極培育中介服務市場。

    積極培育中介服務市場是我市改革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需要,也是優化我區服務業結構,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必然。全區各部門要積極培育和壯大我區的中介服務市場,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要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區投資中介服務市場的良好氛圍。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

    (六)建立和完善公開、透明、高效、廉潔的辦事機制。

    區計委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將我市禁止投資的產業目錄,連同國家制定的企業投資核準目錄及核準、備案項目的受理權限、條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進行公示。

    由區計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辦理核準、備案流程,建立計算機聯網系統,編制專用軟件,實施網絡并聯審批,縮短辦理時限,切實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

    三、改革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核準制。

    1.由區計委會同相關部門對重點投資項目進行核準。

    各部門要嚴格依據《**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及《**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權限》規定的核準權限,核準范圍、核準條件、核準程序和期限,認真履行核準手續。

    凡屬于國務院下發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的由地方核準且不涉及全市統一規劃平衡、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區域內項目及不跨區縣實施的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均屬區級核準項目。項目單位須向區計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對涉及農用地征用的項目,還需提供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區計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補充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向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出征求意見函(包括申請報告及附件、澄清補充材料),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行業審核。相關行業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區計委書面反饋審核意見,逾期視為同意,區計委歸納行業審核意見及土地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意見,對申請項目進行核準。在進行核準過程中,如與相關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應在收到行業審核意見起2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區計委在收到申報材料、附件及澄清補充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含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時間,不含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作出對項目核準的決定,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經區計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通知項目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由區計委向項目申報單位核發《項目核準通知書》和項目核準代碼,并抄送相關部門。項目單位憑核發的《項目核準通知書》到規劃、土地、建設、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在收到申報材料、附件及澄清補充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含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時間,不含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具體核準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是否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和國土規劃,生產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產品是否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是否符合經濟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共利益等。對于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審查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2.由區計委負責對注冊在區域內各類投資主體(亦稱項目申請人)的境外投資項目初審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規定,項目申請人須向區計委提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及規定的附件。區計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補充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初審工作,同時將初審意見呈報市境外投資項目審查、核準機構(市發改委)。

    (二)項目備案制。

    由區計委會同相關部門辦理備案項目手續。

    各部門要嚴格依據《**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備案權限、備案范圍、備案條件、備案程序和期限的規定,認真履行備案手續。

    凡屬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區域內項目(含房地產開發項目),均屬區級備案審理范圍。項目單位應向區計委領取、填寫《**市內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表》,加蓋本單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法人證明材料;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涉及農用地征用的項目,還需提供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房地產開發項目須有經區建委對開發資質證書審查合格的證明;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須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區計委在收到上述申報材料后的同時抄告區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提出行業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1個工作日內,向區計委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同意。區計委在收到所列申報材料、附件及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備案。

    對確定備案的項目,發放《項目備案通知書》,給與項目備案代碼,并及時抄告相關部門。項目單位憑區計委出具的《備案通知書》到規劃、土地、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前期工作手續。對不屬于備案范圍的項目及不予備案的項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申報單位,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四、強化依法行政,加強后續監管

    區計委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通知》及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和要求。在辦理核準、備案手續中做到公開、透明,制訂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公示辦理要件等措施,切實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不得變相增加核準、備案事項,不得以核準、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不得拖延辦理時限。對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要加強對核準、備案項目的跟蹤、服務。在嚴格履行《通知》對項目后續監管的規定的同時,強化服務意識,根據項目單位的要求,幫助協調和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于區域內由市級或國家核準、備案的項目,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服務,幫助項目單位做好協調和溝通。努力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五、其他

    (一)在本《實施意見》之前區屬各部門的有關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實施意見》有抵觸的,均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第8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1中國對外投資的發展與環境問題

    隨著中國綜合實力的增強和“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中國對外投資的規模逐步提升。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真正起步是從改開開放以后才開始的,但是在短短的30年里,中國的對外投資卻取得了非常大的發展和成就。

    1.1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增長明顯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從2002年起呈現出一個高速發展的態勢,如圖1-1所示,2002~2008年間,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年均增速高達65.7%。2009年,受金融危機影響,全球經濟進入低谷期,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雖然增速減緩,但是仍然再次突破了歷史最高值。

    1.2對外直接投資規模增大

    中國對外直接投的規模不斷擴大(見圖1-2),到2009年末,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存量已經超過兩千億美元,覆蓋了全球177個國家(地區),行業分布也很廣泛。

    1.3對外投資發展潛力大

    雖然我國對外投資增長迅速,流量屢創新高,但是投資量占世界的比例仍然與中國整個經濟在世界中的地位不相符合,中國的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從圖1-3可以看出,雖然近兩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占全球流量的比例有所增加,然而對外投資存量占全球存量的比例卻仍然只有1%左右。從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占全國GDP的比例來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占GDP的比例還遠低于美國。

    1.4對外投資存在環境風險

    近幾年來,國際上對中國企業的海外行為關注得越來越多,主要集中在水電、采礦、砍伐等行業,一些西方媒體對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環境保護方面進行批評,個別媒體還存在惡意歪曲中國形象的嫌疑。通過對中國對外投資環境問題進行反思,我們確實發現了一些存在的環境問題和潛在風險,比如:環境敏感度較高的行業在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所占比重較高;對外投資缺乏全面的環境政策指引;中國海外企業社會責任感有待提升;銀行對外投資缺乏操作性較強的環境保護標準等。而這些問題都可能會給中國企業在海外的正常經營帶來巨大的風險。

    2國際對外投資環境保護的理論和實踐

    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最明顯的特征之一,而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則是其兩大支柱和主要推動力。在國際投資領域,對自然環境影響最深遠和最直接的就是國際直接投資。發展中國家由于較低的環保要求和較弱的監管力度而為這些外國企業提供了污染的便利,成為它們的“污染避難所”。同時,東道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為了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迎合這些跨國公司降低環保成本的需要,紛紛進行“競爭性環保降級”,從而進一步擴大了這種趨勢,最終使國際直接投資成為加劇全球環境惡化的罪魁禍首。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中所使用的更先進的生產和環保技術及其在東道國的外溢效應,卻對環境有著明顯的積極影響,因此,國際直接投資對環境的總體影響及其程度日漸成為人們討論和研究的熱點問題。

    一些國際組織已經開始展開對國際投資與環境的關系的研究,聯合國環境署金融計劃項目了一份題為《指點錢途:聯結環境、社會、治理因素與公司價值》的研究報告,該報告通過案例分析研究了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簡稱ESG因素)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呼吁那些為投資者服務的金融中介機構將ESG因素整合到他們的業務中去,從而幫助投資者關注環境、社會與治理問題(聯合國環境署,2007)。世界自然基金會貿易與投資政策項目對中國境外投資進行重新思考,認為全球工廠正在改變地球的面貌,并且中國境外投資成為全球可持續性的一個指標,它還提出我國缺少相關的政策指導或企業可持續/綠色投資指南,成為發達國家或國際組織放大中國對外投資環境問題的重要口實(世界自然基金會,2007)。除此之外,地球之友、國際河流等NGO分別對中國跨國公司的環境影響、銀行信貸的綠色化程度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評價。

    經濟合作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出臺一系列指南或規定,對國際投資提出了環境上的要求。對于環境,OECD制定了跨國公司環境管理指南和方法,鼓勵跨國企業通過改善內部環境管理、完善環境影響應急計劃來提高其環境績效,鼓勵企業信息公開和積極主動征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和建議等。OECD在對外融資信貸上也有統一的環境標準。赤道原則是目前國際上最具代表性的綠色信貸標準,加入該原則的金融機構已達60家。但是中國目前只有興業銀行加入該原則。世行把實施和完成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其批準貸款的先決條件,制定了有關環境評價政策和項目環境審查程序及步驟并頒布了有關環境評價的工作指南,規定環境評價應綜合考慮自然和社會各方面的因素,包括:自然環境(空氣、水和土地)、人類健康與安全、社會因素(非自愿移民、少數民族和文物)以及跨越國境的環境問題和全球環境問題。

    3中國對外投資的環境管理狀況

    隨著對外投資規模和水平的日益擴大和提高,走出去的企業越來越多,中國政府開始認識到海外業務對環境政策的需求并有所行動。在國家的宏觀戰略方面,黨的十七大提出關于建設和諧世界的指導思想,提出“環保上相互幫助、協力推進,共同呵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提高綜合統籌能力,完善跨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宏觀指導和服務;要求“走出去”的企業和境外合作項目履行社會責任,造福當地人民。總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加強對外投資的宏觀指導,健全投資促進和保護機制,防范投資風險。

    在法規政策層面,目前我國還沒有特別針對對外投資環境保護問題進行規定的法律法規,只是在一些相關的對外投資法律法規和政策中有籠統的表述。商務部是中國對外投資事務的主管部門,國內企業境外投資創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多方面進行審查與核準,并且逐制定政策來引導和規范中國對外投資的健康發展。目前有關對外投資的政策主要是由商務部制定和、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的。

    與中國對外投資環境保護問題相關的政策主要有:商務部于2005年的《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工作細則》中環境條款的規定,體現出了對東道國環境問題的關注(2009年被《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取代)。2009年商務部相繼出臺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第一批和第二批,加強了對外“走出去”企業的引導服務工作,將有利地促進國企業積極穩妥地開展境外投資。2010年,商務部《關于2010年全國對外投資合作工作的指導意見》,督促、引導走出去企業樹立互利共贏的理念,遵紀守法,尊重當地宗教習俗,主動履行社會責任,構建和諧關系,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2010年,商務部《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以完善境外安全風險控制體系,指導企業加強境外安全風險防范。商務部還會同國家林業局于2007年8月27日了《中國企業境外可持續森林培育指南》,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針對本國企業境外從事森林培育活動的行業指導性規范和自律依據,此舉開創了我國海外森林采伐的新模式。2009年3月31日兩部委又聯合了《中國企業境外可持續經營利用指南》,積極指導和規范中國企業在海外的可持續林業活動,促進東道國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并維護我國政府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

    4加強對外投資環境保護的政策建議

    加強中國對外投資的環境管理,積極制定相關的環境保護政策,對于中國企業走良性發展的道路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維護中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對于避免走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老路、避免對東道國環境造成破壞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我國應盡快制定和出臺中國對外投資企業環境行為指南,引導中國對外投資企業更好地規范自己的環境行為,為全球生態保護做貢獻,也利于防范環境風險,實現中國對外經濟的國際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我國有關部門和媒體應更多關注中國企業的海外生存狀況和需求,對海外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監督和鼓勵,努力提高海外企業的環保意識。對于環保工作做得好的單位以及與當地社區關系處理得好的單位給予宣傳、表彰等獎勵。

    第9篇: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走出去;政府行為;重構

    [中圖分類號] F21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1)12-0032-05

    “十二五”時期,中國發展方式轉型與世界經濟結構調整的國內外宏觀環境對走出去戰略形成了新的機遇與挑戰,為了更好地在新形勢下發揮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的作用,必須把握兩個重點。認識論的重點是重構對走出去戰略的認知,走出去戰略既是國家戰略,也是企業戰略,二者既互為支撐,又無法混淆,既不能以國家戰略替代企業戰略,也不能將國家戰略隔離于企業戰略;方法論的重點是理順走出去戰略實施與政府、企業的關系,政府是走出去戰略作為國家戰略的宏觀主體,企業是走出去戰略作為企業戰略的微觀主體,因此在走出去戰略中要明確政府與企業的功能定位以及互動關系,既要避免政府職能越位,也要防止政府職能缺位。

    一、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的實施現狀

    “走出去”戰略作為國家意志始于2001年《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頒布。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主體,跨越了古典經濟學理論對政府的市場秩序守夜人的角色定位,也超越了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理論對政府的宏觀調整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在體制轉軌與對外開放向縱深推進的特殊時期,政府是圍繞走出去戰略實現制度變遷的主導力量,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與走出去戰略配套的制度框架與政策體系。

    1. 規范“走出去”戰略的監管制度

    改革開放較長時期內,國家受限于資本與外匯兩個缺口,對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經營傾向于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自走出去戰略成為國家意志以來,簡化審批、完善監管成為逐步規范走出去戰略的監管制度的主要方向。2004年7月,國務院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啟動了項目審批制度的改革,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同年10月,國家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上述三個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對外投資項目從審批制向核準(備案制)發生根本性轉變。

    從2003年起,根據《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成立境外中資企業商會(協會)的暫行規定》等規章,商務部牽頭組織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對外投資綜合績效評估和境外中商企業商會工作。此外,國家對境外投資活動的嚴格外匯管制予以逐步放松。200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審批等26項行政審批項目。2004年《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成員企業利用自有外匯資金以及從其他境內成員公司拆借的外匯資金,對境外成員企業進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2006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徹底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和購匯額度的限制。

    2. 完善“走出去”戰略的扶持政策

    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為了鼓勵和引導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國家通過中央和地方財政設立了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專項基金、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資金。

    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為了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國家開發銀行與其他國內外機構合資設立了四個產業投資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和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

    優惠信貸政策支持。2004年國家發改委、中國進出口銀行等頒布《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享受出口信貸優惠利率。

    對外擔保保險支持。作為對外信用擔保與保險的最終承保人,國家為規范出口信用保險市場、支持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成立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主要從事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國際援助貸款支持。國家為適應對外關系發展的需要,以貼息貸款和混合貸款的方式向受援國提供多種形式的援助,為促進受援國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向受援國進行直接投資,將外援與外貿、外經結合起來。

    3. 拓展“走出去”戰略的公共服務

    為解決企業走出去面臨的不完全信息問題,國家從不同方面為企業提供公共信息服務。對海外投資的信息服務主要由駐外使館提供,包括駐在國的宏觀經濟信息、市場需求信息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2003年商務部組建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并建立了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2006年商務部頒布《中國企業境外投訴服務暫行辦法》,并成立“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無償提供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

    商務部不斷加強各種報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自2003年起商務部每年編寫《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并陸續印發非洲、中東歐、拉美、亞洲等四個地區的行業《境外加工貿易國別指導目錄》。自2004年起商務部制定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三項報告制度的建立為國內企業提供各國和地區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市場狀況、行業機會和企業資信等投資信息,為境外中資企業反映經營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障礙和壁壘提供了渠道。

    二、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的存在問題

    “走出去”戰略實施歷經十年,盡管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經濟體制改革處于轉軌階段的特殊性使政府對推動“走出去”戰略的制度政策與公共服務亟待完善,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主體既對大型國企存在政企不分、多頭管理、職能越位的問題,也對中小民企存在身份歧視、監管僵化、職能缺位的問題(見圖1)。

    1. “多頭、分級、限額”的監管體制亟待理順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其他部委規定,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根據有關法規辦理核準。與此同時,商務部負責統計、年鑒等,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匯管理,財政部負責專項基金支持,國資委負責中央企業所有權管理,中國進出口銀行負責信貸保險,國家開發銀行負責產業投資基金,地方政府對對外直接投資也負有一定管理權限?!岸囝^、分級、限額”的監管體制存在嚴重的管理職能分散、重疊與虛置問題,無法對企業走出去形成有效監管與服務,層層設卡的管理方式更增加了企業走出去的成本。

    2. 滯后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導致政企難分

    中航油事件、中海油收購美國優尼科失敗、中鋁收購力拓失敗的案例使政策研究者與制定者從深層次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掛鉤起來。滯后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導致政企難分,不利于大型國企有效實施走出去戰略?,F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癥結在于政府部門尤其是國資委擁有宏觀行政管理與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雙重職能。一方面,為解決所有者缺位所引起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現行管理體制采用各綜合部門分別行使所有者部分職能,各部門只行使所有者投資決策職能而不承擔相應責任,該制度安排既無法解決所有者缺位,更引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職能錯位、越位與失位,部分海外機構甚至變相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政企難分表現為政府過分干預造成投資主體責權不明晰,企業行為扭曲。從近年大型國企走出去實踐來看,大型國企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工程承包等市場行為往往被視為國家意志而遭到國外政府的政治干預與阻擾。

    3. 政府對中小民企走出去存在系統性職能缺位

    盡管中小民企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主體,受體制轉軌特殊性與經濟發展階段性的影響,政府中小民企走出去存在系統性的職能缺位。一是監管嚴苛,各管理部門存在審批多、標準嚴、門檻高、手續繁雜、耗時費力、變化度大、透明度低、統一性差等諸多問題,部分中小民企為規避嚴苛的監管通過自行對外投資實現資本外流。二是服務缺位,政府部門在信息與技術援助、金融支持、投資保險、財稅優惠、外匯使用等方面對中小民企的支持體系嚴重缺失,相關政府部門對投資后的監管、跟蹤、統計和分析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功能較弱,對境外中小企業的信息咨詢、產業導向、投資促進等缺乏指引。三是身份歧視,在制度設計與實踐操作中對中小企業民企的非公有制身份歧視,加劇了中小民企開展國際化經營的現實困難。四是立法滯后,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普遍存在著以主管部門規章制度代替國家法律的傾向,在對外投資基本體制、市場準入、政府與企業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各項財稅政策間的協調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與法規指引;與此同時,多雙邊投資、跨國并購協定滯后,增加了國內企業的海外經營風險與成本。

    三、“十二五”時期“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環境與發展趨勢

    1. “十二五”時期“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環境

    (1)后危機時代世界經濟深度調整。發軔于美國次貸危機的世界金融危機打破了發達國家提供市場發展中國家提品、發達國家高負債消費發展中國家高儲蓄投資的世界經濟增長模式。在后危機時代,國際市場在發達國家“去杠桿化”與“再工業化”的雙重作用下將處于中長期萎縮趨勢,中國出口導向的經濟增長模式所依賴的外部市場條件已不可持續,中國出口產品面臨越來越大的經濟成本、貿易摩擦與政治風險。發達國家為了盡快走出金融危機的困擾,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對全球戰略性資源如石油、礦產、森林等的控制與爭奪,同時對新技術開發加強了扶持力度,在決勝未來的新興戰略性產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經濟領域的激烈競爭誘發政治領域的“中國”,使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外部環境存在諸多不利因素。

    (2)新五年規劃中國發展方式轉型?!笆濉睍r期是中國發展方式轉型需要取得突破性進展的開局階段。長期高投資與低消費造成的國內供需失衡使產能過剩在諸多產業普遍存在,后危機時代亟待在出口之外尋求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消化過剩產能。長期的高要素投入、高資源消耗與高環境污染的粗放增長方式不利于“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兩型社會建設,“十二五”時期亟待中國企業“走出去”廣泛參與國際分工,加快集約型生產技術與生產方式的創新,加大產業結構向高級化升級,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笆濉睍r期,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鎮化將處于加速發展時期,宏觀經濟正常運行對石油、礦產、森林等基礎資源的外部依賴將進一步深化,亟待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對國外資源的整合。

    2. “十二五”時期“走出去”戰略實施的發展趨勢

    (1)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將取得突破性進展。根據發達國家的一般經驗,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外直接投資活動逐漸活躍;在一定經濟發展條件下,一國吸納的外國直接投資與對外直接投資是緊密聯系的兩個發展過程;一國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具有較強的關聯性,當出口達到一定水平會誘發對外直接投資的大規模出現。據統計,2008年中國出口總額為14,306.9億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吸納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為924億美元,是吸引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人均GDP達到 3,266.8美元,經濟發展水平與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高。根據鄧寧的投資周期發展理論,中國處于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第三階段,隨著人均GDP的進一步提升,對外直接投資將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參照發達國家的一般經驗,“十二五”時期中國企業在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等跨國經營領域將取得突破性進展。

    (2)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將發揮更大作用?!笆濉睍r期,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的宏觀主體,將逐步完善與走出去戰略相適應的管理制度與經濟體制的頂層設計,理清各部門、各級政府對走出去戰略實施的管理權限與職責,加強對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的監督管理,完善對企業境外經營活動的公共服務,重點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對中小民企的優惠政策?!笆濉睍r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既面臨國外企業市場手段的阻擊,也面臨國外政府政治手段的干預,“搭政治臺,唱經濟戲”,政府將為企業出海發揮更大的護航作用,充分利用WTO組織規則,增進與東盟、歐盟、阿盟、非盟等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的交流合作,增進多雙邊磋商機制,消除各種投資貿易壁壘,推進與外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與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降低企業的海外經驗風險與經營成本。

    四、“十二五”時期重構“走出去”戰略的政府行動框架

    “十二五”時期,面對后危機時代中國發展方式轉型與世界經濟深度調整的宏觀環境,結合政府推動“走出來”戰略的現狀、問題與趨勢,重構政府行動框架,即匡正政府如何作為、協調政企互動關系,既關系到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成效,也關系到政府職能轉型的成果。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的宏觀主體,既是企業“離岸”的推動者,也是企業“出?!钡淖o航者,其基本職能是通過戰略規劃、制度政策、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保障企業走出去戰略的有效實施。因此,重構走出去戰略的政府行動框架,一是要明確政府職能邊界,既要杜絕政府干預企業的職能越位,也要防止政府放任企業的職能缺位,二是要完善政府的職能內容,通過對各職能部門統籌規劃、協調部署,在新形勢下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有力保障(見圖2)。

    1. 發揮核心資源整合優勢,統籌規劃走出去戰略

    “走出去”作為國家戰略層面,其成效取決于政府能否發揮核心資源整合優勢。核心資源整合優勢是中國突破比較優勢、壟斷優勢等理論窠臼所擁有的特殊優勢?!笆濉睍r期,政府通過有效整合制度政策資源、行政權力資源、外交關系資源等核心資源,形成獨特的大國綜合優勢,充分激發企業走出去的內在潛能。核心資源整合優勢的發揮,首先要求從戰略層面實現走出去戰略與國家經濟安全、能源安全、資源開發、結構調整、科技進步等國家發展大計的銜接協調,統籌規劃新時期的走出去戰略體系;其次要求實現政府各部門、各地方層面的公共資源整合,為走出去戰略實施構建經濟、外交、教育等多領域協調的綜合優勢;再次,鼓勵和引導優勢企業的整合,支持規模效益顯著的若干行業組建和發展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與優勢企業聯盟。

    2. 理順管理部門與權限,完善走出去的政策支持

    針對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國資委、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對企業走出去存在“分級、限額、多頭管理”的問題,“十二五”時期國家對走出去戰略的監管制度改革要點在于,一是理順各管理部門與權限,杜絕各部門管理權限重疊,防止管理業務與服務項目遺漏,二是提高管理部門監管與服務效率,切實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形成各部門支持企業走出去的部門聯動機制,三是規范各部門針對企業走出去制定的規章制度與管理政策,逐步完善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體系。為了落實上述改革要點,“十二五”時期適時建立國家支持走出去戰略的綜合管理機構,全面負責協調各部門支持走出去戰略的政策制定與監管事項。

    3. 加快對外投資立法,健全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針對我國走出去立法滯后的問題,“十二五”時期國家加強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重點在于加快對外投資立法,逐步將走出去戰略的各項部門規章制度、法規條例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序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法》、《國際經濟合作法》、《對外投資管理條例》、《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配套的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依法保障走出去戰略的實施,規范政府、企業以及中介機構在走出去過程中的管理、服務與經營行為。

    與此同時,為了適應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新浪潮,“十二五”時期國家將逐步加快雙多邊合作機制建設,通過雙多邊政府磋商,以投資輸出國身份推動簽訂有關政府間協議,包括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司法協助協定、經濟合作協定、貿易與投資促進協定等法律文件。

    4. 加強境外產業園區建設,打造走出去的區域集聚

    商務部推出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政策使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成為中國政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擴大對外投資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幫助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規避貿易壁壘、減少經貿摩擦、集中爭取東道國優惠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經營成本?;谏虅詹康某晒涷?,“十二五”時期國家以境外工業園、境外出口加工區、境外科技園、境外經貿合作區、境外自由貿易區等多種形式完善、新建一批境外產業園區,各部門相互協調形成部門聯動以財稅、金融、保險、外匯以及其他優惠政策支持境外產業園區建設,積極與境外產業園區東道國建立磋商機制,簽署相關經貿合作協議,為境外產業園區建設爭取良好的外部環境。

    5. 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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