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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無違法性的判斷及具體情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條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包括“行為的違法性”。筆者認為,主張“違法性”已經包含在“過錯”概念之中或者認為“過錯”要件吸收“違法性”要件的觀點,實際上并沒有真正否定“違法性”的客觀存在。更何況如果否定違法行為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那么就無法處理因果關系這一客觀要件。
雖然人們對于如何判斷行為的違法性尚有爭議,但違法行為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邏輯和法理上都無疑問。從邏輯上說,既然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那么行為人如能證明自己行為無違法性,就不必承擔侵權責任。從立法層面看,《侵權責任法》對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規定,實際上就是認為這兩種事由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故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實施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的,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正當防衛可以針對不法行為人的行為或工具實施。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況下,防衛人一般應選擇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時才能進行正當防衛,并且其防衛的方式應受到嚴格限制,僅以制止侵害行為為限。[1]第三,對于不法行為人故意驅使其飼養動物實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第四,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第五,為了保全較大價值的權益而損害較小價值的權益是緊急避險的實質內容,能夠通過緊急避險予以損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財產權益或避險人自己的財產權益,一般不能通過損害他人的人身權益來緊急避險,但在特殊情況下損害他人的人身權益保全較大價值的權益也可能構成緊急避險。例如,甲為了接住從樓上墜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間將同行的丙撞傷在地。在此例中,甲無須對丙的損害承擔責任,而應由乙的監護人對丙給予補償。[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場合,行為性質已經發生變化,過當防衛人、避險人的行為因過當而違法,從而構成侵權,應就不應有的損害部分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特殊正當防衛,即無過當防衛,防衛人“不屬防衛過當”,其行為無違法性,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依法執行職務、實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為,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法理和司法實踐,行為人依法執行職務、實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為,表明行為人的行為無違法性,不構成侵權,因此不承擔責任。這些不承擔責任的事由適用于各種侵權案件,而不論歸責原則為何。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一般認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作為不承擔責任的事由,須具備以下條件:有合法授權、執行職務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從理論上講,在來不及請求有關機關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行為人(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或人身采取必要限度內的臨時性、強制性措施。事后自助行為人應當及時請求有關機關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債權人錯誤實施自助行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當造成債務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是指受害人事先已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一般認為,被告以“受害人同意”加以抗辯的,須具備以下條件:受害人的同意在損害前作出、受害人明確(明示、默示)作出同意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乃是自愿作出、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受害人的同意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受害人同意”包括免責條款、受害人單方允諾等類型。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可見,以“免責條款”形式表現出來的“受害人同意”作為免責事由的適用范圍是十分狹小的。筆者認為,受害人同意包括自甘冒險。“自甘冒險”與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不同,自甘冒險人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損害發生,而是對損害的發生存在僥幸心理而愿意冒險;“自甘冒險”不是自信損害不會發生,也不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損害發生的可能,而是預見到損害發生的危險而心存僥幸,因此與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也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3章沒有規定“依法執行職務”、“自助”、“受害人同意”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但實踐中不能排除其作為“不承擔責任”事由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從《侵權責任法》第55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特定條件下的患者同意可以使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三)阻卻非法因而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其他事由
雖然《侵權責任法》第3章沒有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為人構成無因管理的,行為無違法性,故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成對著作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等情形的,應認為行為無違法性,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因果關系割斷的判斷及具體情形
因果關系方面的當事人抗辯和法律適用,是《侵權責任法》第3章規定的重點內容。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判斷侵權責任成立的最基本依據。因此,對于一切侵權案件,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行為人即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7、28、29條的內容無不與此有關。
(一)受害人故意行為是損害結果唯一原因的,對方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7條的規定,只有受害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全部的因果關系,才能排除對方行為人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進而使對方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因此,不是受害人純粹“故意”,而是受害人“故意行為”,才能作為對方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事由。所以說,這一條本質上是從因果關系角度進行規定的,雖然也考慮了受害人的主觀故意。
在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是指損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為是其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存在受害人的故意行為,但對方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那么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規定。
正因為《侵權責任法》第27條本質上是從因果關系角度進行規定的,所以該條規定既適用于過錯侵權責任案件,也適用于無過錯侵權責任案件,如《侵權責任法》第70、71、72、73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3款的規定。
(二)第三人行為是損害結果唯一原因的,被告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問題是,第三人行為造成損害,是被告不承擔責任、減輕責任還是與第三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呢?對此,筆者認為應分以下幾種情況討論:第一,第三人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時,原告就告錯了,被告不承擔責任,而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行為與被告行為都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時,第三人與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規定,被告與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的,被告與第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承擔或減輕責任。第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定,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損害的,被告與第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不能主張不承擔或減輕責任。第四,依法律規定,被告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時,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承擔或減輕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68條、第83條的規定。第五,被告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或者管理、監護職責的,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第40條的規定。
總之,就不承擔責任事由來說,第三人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或全部原因時,可以排除被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不必承擔責任,而應由第三人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9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既說明被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也說明被告無過錯。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案件中,不可抗力是被告不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可抗力既然是原因力方面的不承擔責任的事由,那么就可以適用于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
從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3條、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的規定看,并非不可抗力附加條件后才能作為免責事由,“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不是附加條件,而是作為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正因如此,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修訂時,第85條第2款則改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掌握“不可抗力”的意義,還須認識“意外事件”的含義。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把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對待。[3]雖然有學者認為,不宜將“意外事件”作為抗辯事由加以規定,[4]但筆者認為,鑒于“意外事件”表明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因此應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案件中將其作為不承擔責任的事由。與“不可抗力”不同,“意外事件”不能排除行為人的行為與受損害人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故不能作為無過錯侵權責任的不承擔責任的事由。
三、行為人無主觀過錯的判斷及具體情形
《侵權責任法》第3章沒有規定“行為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7條關于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對于一般侵權行為,行為人無過錯的,不構成侵權,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
從被告方面看,《侵權責任法》第3章各條規定的任何一個事由,都能用于證明被告自己無過錯的抗辯。但是,《侵權責任法》第3章的這些規定主要是用于被告行為無違法性或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的抗辯。而邏輯上,行為人只要在違法性或因果關系方面提出了有效抗辯,即無必要再提出主觀上無過錯的抗辯。
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某些條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過錯推定的責任)。其中,《侵權責任法》的有些條文具體規定行為人無過錯的,即不承擔責任,如第60條第1款、第81、85、90條的規定;有的條文則規定“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第91條。
四、關于減輕責任事由之厘清
《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意思是,當被侵權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或擴大的原因之一時,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應以因果關系為基礎,同時考慮雙方的過錯形態和過錯程度。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判案時,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被侵權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0、31條規定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在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或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行為的性質已經發生變化,此時已經不屬于正當防衛或適當的緊急避險。也就是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不能完全阻卻違法,過當防衛人或過當避險人的行為因過當而違法,進而構成侵權,應就“不應有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而不是減輕責任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規定時,需要結合該法第27條的規定。有學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的是“與有過失”(“過失相抵”),[5]但也有學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第26條和第27條共同規定了“與有過失”。[6]“與有過失”不僅可以被理解為損害賠償的規則,也可以被理解為減輕責任或不承擔責任的事由。根據文義解釋方法,《侵權責任法》第27、28、29條的規定不包括減輕責任可能。然而,《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不可抗力作為減輕責任的情形,但正如不可抗力可以作為部分免除違約責任事由一樣,不能排除不可抗力作為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或者說部分原因)。因此,在實踐中不能排除不可抗力作為減輕侵權責任事由的可能。
五、《侵權責任法》第3章規定適用的體系性視角
《侵權責任法》第3章屬于總則或一般性規定,與該部法律前后各章關系密切。具而言之,它一方面以前面各章的規定為基礎,如以規定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第6、7條為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又統帥后面各章規定,當然后面各章可以作具體規定或特別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我們不能將《侵權責任法》第3章理解為只適用于過錯侵權案件,而不適用于無過錯侵權案件。
《侵權責任法》第3章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應依《侵權責任法》第5條之規定加以處理。例如,就不可抗力作為不承擔責任的事由,很多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25條第4款第3、4項都另有特別規定,因此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上應依這些特別規定判斷。當然根據原告選擇,此類案件可作為違約或侵權的案件。
如上所述,《侵權責任法》第3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之規定,沒有窮盡所有的“情形”。很多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專利權窮竭、先用權、臨時過境、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等情形時,相關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注釋:
[1]參見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29頁。
[2][5]參見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解釋與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頁,第108頁。
[3]參見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頁。
你院(1986)豫法經字第19號請示收悉。關于專業銀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專業銀行、信用社若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經濟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若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而不能返還或者應當賠償損失而不能賠償時,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書的最后一章談到:責任即榮譽。為榮譽而工作,就是主動爭取做得更多,承擔更多的責任;為榮譽而工作,就是全力以赴,滿腔熱情地做事;為榮譽而工作,就是為企業分擔憂慮,給領導減輕壓力,給上司以支持,給同事以幫助;為榮譽而工作,就是自動自發,最完美地履行你的職責,讓努力成為一種習慣。
愛默生說:“責任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它是一種偉大的品格,在所有價值中它處于最高的位置。”科爾頓說:“人生中只有一種追求,一種至高無上的追求——就是對責任的追求。”責任,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與生俱來的使命,它伴隨著每一個生命的始終。事實上,只有那些能夠勇于承擔責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賦予更多的使命,才有資格獲得更大的榮譽。一個缺乏責任感的人,或者一個不負責任的人,首先失去的是社會對自己的基本認可,其次失去了別人對自己的信任與尊重,甚至也失去了自身的立命之本——信譽和尊嚴。
責任是永恒的職業精神,勇于負責的精神彌足可貴,無論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還是一個組織、一個人。
一個民族缺乏勇于負責任的精神,這個民族就沒有希望;
一個組織不負責任,就會作繭自縛,失去凝聚力,最終瓦解;
一個人不負責任,就會被人輕視,失去信任,碌碌無為。
對于民族而言,只有每個人都承擔責任,做民族的脊梁,中華民族才能真正崛起!
僅是因為一些玻璃碎片,老人便拒絕了女作家的租房請求。這在某些人的眼中,未免有些許小題大做了吧?其實不然,老人細心地將垃圾分類,并標上記號,是為了那些拾荒者著想。這小小的舉動,折射出了承擔責任的重要性。
或許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就不必承擔責任,相反。承擔責任,不論身份與地位,無論你是朝氣蓬勃的青少年,還是白發蒼蒼的老人。只要你有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那么這份責任便是你所不能逃避的。 營救駐伊朗的美國大使館人質的計劃失敗以后,當時的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立即在電視上鄭重聲明,一切責任在我。這話一說。卡特的支持率驟然上升了10%。卡特總統的做法既安慰了美國民眾,表明自己一定會承擔責任,同時也使自己的下屬反思過錯,避免日后再出現同樣的問題,實為明智之舉。
無獨有偶,在中國同樣也有這樣勇于承擔責任的人。今年三月三日,山東師范大學里出現了這樣難得的一幕——所有同學到齊后,一位教授攤開已經準備好的檢討書念了起來,這位教授就是74歲高齡的王乃森教授。王老認為是自己看錯了課表,而曠課并非偶然,根本還是自己的教學態度有問題,所以要檢查自己的不足,要認真教學。做學問。我從教50年,把上課作為鐵的紀律,要雷打不動的要求自己,這是教員的職責和義務。也是教員的光榮,王老在檢討書中如實寫到。不忘初心,方得始終,便是王老的真實寫照。即使50年時光飛逝,他一如當初兢兢業業,嚴格要求自我。我想他的言傳身教,一定影響了許多學生。我們應該向他致敬。
弗洛姆曾經說過,責任并不是一種由外部強加在人身上的義務。而是我需要對我所關系的事件做出的反應。每個人都在生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不同角色有著不同的責任。若是想讓人生圓滿落幕。那么便要承擔責任,從而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人生須知負責任的苦處,才能知道有盡責任的樂趣。誠如斯言,盡小的責任便能收獲小的快樂,如果是盡了大的責任,那么便可以收獲大的幸福。在人生這張潔白的畫紙上留下什么,選擇權全在我們這手握各色畫筆的畫師手上。
一個人做任何工作,只有勇于承擔責任,才能做好工作。我從事財務工作,不管我自己的能力如何,工作環境如何,關鍵不能忘了自己的責任,要勇于承擔責任。承擔責任,最基本的要求是熟悉自己的工作崗位責任,明白自己的工作范圍。對自己工作責任內的任何事情,都要主動地去做,千萬不要等領導來安排。同時崗位責任心體現在技能精、作風硬、講誠信、勤于鉆研,團結合作,敢打硬仗,不計得失。只要人在崗位,事情就要做足到最后一分鐘。我一個財務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理念,講求誠信,珍惜崗位,嚴守崗位紀律,能夠立足本職,以遠大的職業理想認真對待工作中的每一個細節。在工作實踐中,敢于承擔工作風險和工作壓力,具有長遠眼光和吃苦耐勞精神。
我有我自己的崗位責任,我的基本責任就是實現崗位責任的目標,這既是對我責任的衡量和考核,也是我在這個崗位上必須具有的“職業責任精神”和強烈的“責任角色意識”。只有這樣,我才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心盡職,努力做好自己的財務工作。
要承擔責任必須抓好自身建設。會計是個重要的崗位,責任重大,我一定要按照政治強、業務精、善管理的復合型高素質的要求對待自己,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率先垂范,嚴以律己,以提高自身素質來做好財務工作。承擔責任就是做好服務工作,我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時間都毫無保留地投入到做好服務工作上,要開動腦筋,想方設法,搞好服務,獲得大家的滿意,把財務工作搞得有聲有色,全面提升財務工作質量,為企業發展當好參謀,做好內當家。
世界上最美的詞是“奉獻”,白云奉獻給藍天,才會那樣地飄逸;江河奉獻給大地,才會那樣地激蕩;青春奉獻給事業,才會那樣的美麗。作為我一名財務人員,最美麗,最光彩的是奉獻自己的人生,把自己的一切奉獻給財務事業,奉獻給企業壯麗的發展歷程。
奉獻人生的基本體現是愛崗敬業,是通過愛崗敬業達到奉獻人生的目的。愛崗敬業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愛崗敬業是我們每個員工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規范,是對我們工作態度的一種普遍要求。我們愛崗就是要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我們敬業就是要用恭敬嚴肅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就是要認認真真、一絲不茍地把工作做好。
我們要把愛崗敬業當成自己生命的最重要部分。愛崗敬業是衡量我們員工的首要標準,因為他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關系到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我們應該抱著“感恩”的態度去工作,既然企業給了我們工作的機會,給了我們發展空間,企業就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們每個員工都有責任、有義務去做好每一項工作,每個員工都應該為企業盡一份心、出一份力,時刻牢記:愛崗敬業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自己尊敬自己的一種表現。
我們要把愛崗敬業視為成功的階梯。世界上只有平凡的人,沒有平凡的工作。做任何一項工作,重要的不在于干什么,而在于怎么干。企業沒有一大批愛崗敬業的員工,就無法開展生產,就難以支持經濟發展,就不可能提高經營效益。愛崗敬業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是我們個人成功的階梯。
秘書地位的特殊性,很多時候會尷尬。因此,要與上司成為朋友,但不能親密無間,太隨便,或是輕視上司,這是根本性的錯誤;不可涉及到上司的私生活,最好的方法是保持中庸之道,既不引人注目,又不默默無聞,讓他感到你的存在,但非無所不在。
體諒上司的勞苦,分擔他的壓力。要觀察細致,盡可能考慮周到。
不急于表功。要把功勞讓給上司,表面上他可能會謙虛一番,私下底他會對你存有好感。
不忙著提建議。你的建議都表明對上司目前工作運作的不滿,所以要選擇好時間場合,才會有助于問題的解決。
不依靠上司,要保持工作積極態度,主動幫助、輔佐上司,要有相應的獨立性。
要和同事們和平共處,不搞派系。在工作角色上,大家是平等的。
要有合作精神,主動幫助同事,消除隔閡,創造和睦的工作氣氛。
要寬容體諒他人,不強求別人。不同的人能力素質不同,要善待世事。
大家好!首先要感謝領導、老師和同志們對我的信任,使我有機會在這里發表演講。我們培訓班全體學員圓滿完成學習任務,迎來了值得紀念的時刻——結業典禮,此時此刻,我們全體學員懷著激動和感恩的心情,向為我們的學習培訓付出辛勤勞動的老師,致以我們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這個充滿生機和活力,挑戰和希望并存的偉大時代,我覺得忠誠、奉獻、務實和向上是每個學員的人生目標,實現自我、超越自我、實現人生價值是每個學員的畢生追求。我們學習完畢結業后就要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從一個學員又回歸為企業的一個職工,面對繁雜紛紜的實際工作,我想,我們除了要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好外,最主要的是自己如何為企業作貢獻,以此來體現自己的人生目標和畢生追求,當然也是我們參加這次培訓的根本目的,我認為是要做到十二個字“愛崗敬業,履行職責,奉獻人生”。
愛崗敬業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是我們每個企業干部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規范,是對我們工作態度的一種普遍要求。我們愛崗就是要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我們敬業就是要用恭敬嚴肅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就是要認認真真、一絲不茍地把工作做好。
我們要把愛崗敬業當成自己生命的最重要部分。愛崗敬業是衡量我們企業干部的首要標準,因為它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關系到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我們應該抱著“感恩”的態度去工作,既然企業給了我們工作的機會,給了我們發展的空間,企業就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們每個企業職工都有責任、有義務去做好每一項工作,都應該為企業盡一份心、出一份力,時刻牢記:愛崗敬業不僅是一種美德,是對企業的一種忠誠,更是自己尊敬自己的一種表現。
我們要把愛崗敬業視為成功的階梯。世界上只有平凡的人,沒有平凡的工作。做任何一項工作,重要的不在于干什么,而在于怎么干。沒有一大批愛崗敬業的企業職工,就無法辦好企業,就難以支持經濟發展,就不可能提高職工的生活水平。愛崗敬業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是我們個人成功的階梯。
履行職責的關鍵是勇于承擔責任,做好工作。我是企業的一名中層干部,負責全企業生產經營指標的統計和分析,以及機組檢修、技改類項目的招標與合同管理,要做好這些工作,必須提高自己的執行力,為企業實現最大效益,為企業打造品牌。在這里,不管我自己的能力如何,工作環境如何,關鍵不能忘了自己的責任,要勇于承擔責任。承擔責任,最基本的要求是熟悉自己的工作崗位責任,明白自己的工作范圍。對自己工作責任內的任何事情,都要主動地去做,千萬不要等領導來安排。同時崗位責任心體現在技能精、作風硬、講誠信、勤于鉆研,團結合作,敢打硬仗,不計得失。只要人在崗位,事情就要做足到最后一分鐘。我一個企業中層干部履行職責要具備良好的職業理念,講求誠信,珍惜崗位,嚴守崗位紀律,能夠立足本職,以遠大的職業理想認真對待工作中的每一個細節。在工作實踐中,敢于承擔工作風險和工作壓力,具有長遠眼光和吃苦耐勞精神,同時必須具有的“職業責任精神”和強烈的“責任角色意識”。只有這樣,我才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心盡職,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要承擔責任必須抓好自身建設,我一定要按照政治強、業務精、善管理的復合型高素質的要求對待自己,率先垂范,嚴以律己,以提高自身素質來做好工作。承擔責任就是做好服務工作,我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時間都毫無保留地投入到做好服務工作上,要開動腦筋,想方設法,搞好服務,獲得大家的滿意,把工作搞得有聲有色,全面提升工作質量,為企業的發展努力認真工作。
“愛崗敬業,履行職責”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奉獻,做一名企業中層干部就是為企業和職工奉獻自己。世界上最美的詞是“奉獻”,白云奉獻給藍天,才會那樣地飄逸;江河奉獻給大地,才會那樣地激蕩;青春奉獻給事業,才會那樣的美麗。我最美麗,最光彩的事業是奉獻自己的人生,把自己的一切奉獻給企業,奉獻給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Abstract: Some problems of how to cultivate the studen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re analyzed an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how to cultivate the studen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re put forward.
關鍵詞:社會責任感;中學生;道德教育;健全人格
Key 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middle school student;moral education;perfect personality
中圖分類號:G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15-0255-01
0引言
當今的中學生,相當一部分人社會責任感淡薄,他們享受了家庭和社會對自己的厚愛,但對父母、對社會卻不知道盡責,更有甚者是冷漠無情。那么什么是責任感?責任感是一種自覺地把份內的事情做好并愿意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感。社會越發展,就越需要負責任的公民。從個人的成長,人際之間的交往,到社會的正常運行,都離不開責任。責任感和負責人的態度是我們能否獲得成功的條件之一,它能催生智慧和能力,促使人去做好事情,由此獲得盡責的喜悅和滿足感。
在培養責任感方面中學生面臨以下一些問題:一是責任概念的模糊。有的同學把責任看成是對成年人,職業人員的道德要求,似乎與青少年沒有關系,有的同學對責任范圍的認定比較狹窄,認為只有法律規定的才是責任,其他的都不是。二是一些同學不能全面認識到承擔責任既會有回報也會有付出,在承擔責任時有很大的盲目性,獲得回報時興高采烈,一旦付出代價而沒有得到預期的回報就垂頭喪氣、后悔不已。同時面對責任有的同學能躲就躲,能逃則逃,不能清楚的認識到逃避責任的后果,如失去人們的信任,受到譴責、甚至受到法律的懲罰等。三是對責任的回報斤斤計較是對承擔責任所獲得的回報斤斤計較,一旦不能如愿則怨天尤人。四是一些中學生不能正確理解自由與責任之間的關系,片面強調個人的自由而忽視或否定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有沒有勇于承認錯誤、自我檢討的勇氣,是衡量中學生是否具有責任感的重要標志。中學生獨立意識日益增強,希望擺脫成人的管束,獲得更多的自由空間。但自由與責任是統一的。在現實社會中,一個人擁有更多的自由,并不意味著他可以隨心所欲,而是意味著負有更大的責任。一個人只有在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才有可能獲得自由。一些中學生往往只強調個人的自由而否定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在犯了過失或錯誤時,缺乏承認錯誤的勇氣。因此,引導學生學會對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和自我反省意識,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站在學校的立場,如何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呢?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關注學生自尊體驗,幫助學生提升責任感
責任感的形成往往有賴于學生內心體驗和認同,教師應盡可能通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方式激發學生的責任感。自尊是一種個人的價值判斷,他表達了個體對自己所持的態度,這種態度表明個體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重要的、成功的和有價值的。自尊心的滿足是形成社會責任意識和責任感的前提條件,相反自尊心的喪失是社會責任意識形成最大的情感障礙。因此教師在教育中首先要愛護和尊重學生,尊重他們的需要、權利和選擇,同時要引導孩子明白,自己要為自己的選擇和行為負責任,應引導學生用自己的心靈去理解、感悟生活中的責任,并且主動地用行動去承擔責任,無論事情的結果是好是壞,只要是自己獨立行為的結果,就應當敢做敢當、勇于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別人尤其是家長替他們承擔后果。
2著力培養學生形成對社會對集體負責的良好習慣,培養學生的整體觀念和對集體的責任感
集體主義是一種人生價值觀念,它使人正確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找到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個體對所在集體強烈責任感的充分發展,將為形成對國家、民族以至整個社會的責任感提供堅實的基礎。對于初中生而言,最直接的集體就是班級和學校。因此首先要培養學生對學校、班級的熱愛和責任。
3注重運用基于生活基于案例基于過程的方法,引導學生對倫理道德等問題的關心
目前無論在家庭還是學校都存在著“唯智”的教育傾向,無形當中對學生產生價值誤導,致使學生只顧埋頭學習,漠視倫理道德問題,缺少對現實生活的認識、對真實生活的體驗和對未來生活的憧憬,極少去關注生活的意義和生命的價值。單調的學習生活,養成了學生從小到大,其直接目標就是升學,至于以后要做什么,為什么做,并不十分明確。這樣的教育環境使學生行為方向不明確,難以形成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會把社會責任當成是外在的、他人的、與己無關的東西。如果聽任知識技能對生命的無情擠壓、學生完整而鮮活的生命被肆意分割,那么我們的年輕一代只能是知識越來越多而智慧卻越來越少、社會責任感越來越淡薄。
4通過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
只有在實踐的大課堂中,在豐富多彩的活動中,學生才能感受到個體與外在世界的息息相關,從而更客觀地評價自我、他人、社會,判斷、選擇、承擔其所應承擔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實踐獲取對履行社會責任的親身體驗和感受,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學科滲透。學校教育中,政治課教師對學生的健康發展肩負重任,但各任課老師的責任也是義不容辭的。因此對學生社會責任感的培養,不只是思想政治課老師的事情,各科教師都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要注意結合本學科的特點,對學生進行社會責任感的教育和影響。我們的教育應該是培養全人的教育,而非人格分裂的教育。
5潛移默化,榜樣教育
書中說道:當古人們將“禾”與“口”寫在一起時,意思是說,如果人們都有飯吃,就可以“和”了,即可以“和平”、“和睦”、“和諧”。而“諧”的意思就是讓大家都可以說話,都有發言的機會。那么什么是和諧呢?“和”、“諧”兩個字放在一起,就是讓人們都能有美好的生活,都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建議。
這樣的理解是多么好啊!我覺得,世界上如果沒有和諧的話,人們的生活就會變得一塌糊涂;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也就會越來越少;電視里的演員們也就演不出一場場好戲了;醫院里的醫生也就不能把病人醫治好了;世界上將會到處都是強盜、小偷了……而如果大家都做到和諧的話,世界會越來越富裕,越來越強大;也許每個人都能成為好朋友;我們又能夠看戲了;病人享受美好的生活的希望也就很大了;強盜小偷也就會日漸減少……
不僅如此,這本書還讓我懂得了更重要的一個道理:做錯事情要勇于承擔責任。
以前,每當我做錯了一件事情,別人問我時,我大多數都會回答:“我不知道。”或“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因此,別人也就常常會冤枉好人了,而被冤枉的人說不出來,也就只好承認了,但是,可以想像得出,他們當時的心情是多么得難受啊!所以,我一定要勇于承擔責任,不管發生多大的事情,我也不能退縮,因為只要我一退縮,別人就可能遭殃。
讀了《讓世界充滿愛》之后,我認為,和諧是第一,友誼是第一,只有做到和諧,生活才會越來越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