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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聘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2、乙方年薪將按月分期發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現金/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薪資,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況適當提前或順延發放。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師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2、乙方年薪將按月分期發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現金/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薪資,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況適當提前或順延發放。
3、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獎金政策,并可根據其經濟效益以及對乙方的考核結果向乙方發放各類獎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獎、績效獎、年終獎等)。
4、甲方為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并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項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或產假等。乙方休假應向甲方申請并經批準。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間的法定工資。
提成工資制
1、乙方的業務創收在20(這個數字由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而定)萬元以內的,薪金提成比例為50%;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0萬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過70%;(關于提成比例不宜過高,事務所應考慮成本、稅務、利潤、行業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費用在乙方提成工資中支;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五條、工作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性規定,以及律師協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甲方不時制定、修訂并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后,均應嚴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商業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任何業務或財務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紙張、電腦磁盤、軟盤、膠卷、錄音、錄像、草稿以及筆記等形式記載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檔案、傳真、信函、數據、報表、表格、圖紙、密碼、名單、電話號碼、地址等,均為甲方財產。除非甲方業務需要,否則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資料,也不得將上述資料復制、下載、私自攜帶或發送至甲方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勤勉盡責,履行對甲方的全部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職,也不得從事其他任何有償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從事或幫助任何第三方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任何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內,不得自行聘用或幫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師和員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義為甲方現有或曾有的客戶,或為與甲方客戶相對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服務。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了培訓,或甲方為乙方向本市有關政府部門辦理了引進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履行服務期義務。服務期應自乙方培訓結束后,或者甲方為乙方辦理完人才引進手續后的第二天起計算,期限為年。此時,如服務期限長于本合同期限,則本合同期限將相應順延。如果乙方在服務期中與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向客戶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律師服務費應甲方統一收取,并開具合法票據,應客戶的請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關費用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客戶的委托書。
6、如乙方違反上述工作紀律,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離職前_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該經濟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3)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并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4)偽造個人學歷和經歷:
(5)因個人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應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條件的;
(2)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發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時,應按其在甲方的連續工作時間,以一年工作時間折算一個月工資(注:不到半年折算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_個月醫療期(注:可參照蘇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屆時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應提前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自甲方離職前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5、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6、當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一切活動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務;
(2)及時向甲方移交其所有業務和全部工作;
(3)及時向甲方交還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中列舉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資料;
(4)按甲方規定結清所有賬目。新晨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業務或財務事項,或未能及時辦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則甲方應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后的30天內為乙方辦理離職或轉所手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對本合同理解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根據蘇州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規則,在律師協會的主持下,由蘇州市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方式加以解炔。調解不成的,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第八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律師事務所(蓋章〕
(1999年1月11日京司發〔1999〕6號)
聘用方:律師事務所
受聘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住址
第一條合同依據。
(說明: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工作。
(說明:內容限定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行政輔助人員。)
第三條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并負責為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助理工作證、實習律師證。
(說明:如因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致使受聘方所欲從事的工作無法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請行政輔助人員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無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輔助人員工作證的情況下繼續為聘用方工作,則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為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償因此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
(說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如約定試用期,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受聘方的工作內容。
(說明:具體內容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六條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支付與計算方式為:
(說明:須具體寫出支付與計算方式。如按月、年領取固定工資;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計算方式領取報酬;固定工資加提成;固定工資加獎金;等等)。
報酬的支付時間為:
固定工資的數額為:月薪;年薪
其它可報銷的費用:
(說明:如年餐、電話費等。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為受聘人員設立下列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基金;
(說明:除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為必設外,其它保險種由律師事務所自定。其中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可以不設立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說明:考慮到申請辦理各類證件的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特別規定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第八條受聘人員調離律師事務所時保險的處理辦法。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九條受聘人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條受聘人在合同規定的報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條款
(說明:《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增設其它內容。)
第十二條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賠償方式: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但應符合《律師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______生效。
聘用方:
___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詳細閱讀本合同,并承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規章制度。若出現違約情況,自愿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處理。
目前聘用制下高校與教師之間因為勞動合同解除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高校在解除教師勞動合同的隨意性較大,因此科學合理設定公立學校解除教師聘用合同的條件是學校推行聘用制的關鍵所在,也是對高校教師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公立學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包括即時解除、試用期內的任意解除、預告解除三種情形,應設定不同的解除條件。
關鍵詞:高校教師;聘用制;單方解除;法律規制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教師聘用法》,在現實中,因解聘教師引發的合同糾紛層出不窮,現實中往往高校單方面解除的較多,教師相對處于弱勢。
一、以兩個案例為視角
案例一: 2008年4月,宋教授被云南某學院聘為數學老師,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勞動合同。同年11月,學院突然終止了與他的勞動關系。宋教授認為,學院違反了勞動法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遂將學校訴訟至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11萬余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學院答辯稱,宋教授教學能力和教學效果差,不能完成教學任務,解聘合同并無不當,因此不承擔任何賠償。
案例二:王教授是受聘于北京某高校珠海分校的一名教授,并擔任某學院院長一職。2009年的一天,王教授突然接到學校的解聘通知書,理由是王教授聘用了藝術家教學,改變了學院的辦學理念和目標。王教授不解,認為作為院長,聘用藝術家來任教并無不妥,自己與學校的勞動關系不能隨隨便便由學校說了算,因此王教授一紙訴狀將學校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1]
以上兩個案例雖然被解聘的理由不同,但都具備一個共同的特點,學校一方以教師不符合本學校的規定為由,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實踐中類似的糾紛很多,各地各學校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規定來管理教師,這既不利于高校教師隊伍的穩定,也不利于教師合法權益的保護,最終損害的是整個高等教育。
二、高校單方面解除權
單方面解除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簽訂后,履行完畢前依法提前終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2] 高校單方面解除是指高校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教師聘用合同。它是一種無須教師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其解除權的產生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當然,高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以口頭形式行使。以解除合同是否有過錯為標準,又可將法定解除分為無過錯解除和有過錯解除兩種。無過錯解除是指在教師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高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有過錯解除是指因教師過錯行為而導致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高校單方面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高校與教師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不需要雙方合意,法律關系是否繼續存在只需要高校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三、高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規制
概括起來,學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三種:即時解除、試用期內的任意解除、預告解除。下面就探討這三種情形下教師聘用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制。
(一)學校即時解除教師聘用合同
這種情況屬于過錯解除教師聘用合同的情形。學校即時解除權是指學校所享有的,在教師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無須與教師協商,也無須提前通知,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直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權利。
一是教師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應該明確的是,學校既是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執行者,學校如果濫用此權,教師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因此學校據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與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沖突,否則,即便是教師有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情形,學校也不能據以解除教師聘用合同。目前,各高校規章制度不一,為此,建議將來的《教師聘用辦法》可以將“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情形統一化、具體化。
二、教師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的。例如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害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嚴重違背學術道德、違反學術規范情節的;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重大教學責任事故和工作責任事故,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等。
三、教師同時與其他學校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校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學校提出拒不改正的。2008年重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第5條規定了教師要“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但并沒有明確規定教師可否從事有償家教以外的其他校外兼課或兼職,所以就目前情況看,如果教師兼課或兼職不影響本職工作或者學校并不提出反對意見的,不宜規定為學校可以隨時與教師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四、教師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學校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教師聘用合同,致使教師聘用合同無效的。教師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訂立教師聘用合同的情形包括:教師學術不誠實、教師提供的簡歷為虛假簡歷、教師提供的文憑為偽造文憑、教師隱瞞有違法或犯罪前科、教師以某種理由為借口脅迫學校簽訂合同等。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是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須要法院或者仲裁委認定,而非高校說了算。
五、教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003年人事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第14條規定:“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這里用的是“可以”,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教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任何情況下,學校都有不與教師解除聘用合同的權利。[3] 因為取得教師資格是教師受聘任教的前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教師不一定會喪失教師資格,所以對“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學校與教師解除聘用合同就是法定義務而不是法定權利了,學校必須解聘該教師。
(二)試用期內學校任意解除教師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的情形規定為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為限制高校利用此條款隨意解聘教師,高校應該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責任,并且向教師做出書面說明,并建議在以后的《教師聘用法》中可以作兩種規定:一是教師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錄用條件的;二是教師在試用期內雖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錄用條件,但學校愿意為其調整其他工作崗位,而教師又不同意接受學校為其調整的工作崗位的,以上兩種情況方可解聘合同。
(三)學校預告解除教師聘用合同
學校預告解除權是指不是因為教師的過錯而解除,而是基于客觀情況的變化使教師聘用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基礎,學校可以提前三十日預告解除或者以一個月工資補償方式解除教師聘用合同的情形。[4]
一是教師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學校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是教師連續兩學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合格的;或者不同意學校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三是教師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學校與教師協商,未能就變更聘用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結語
市場經濟條件下,教師和高校之間是一種相互選擇的關系,在某種條件下,雙方都有權利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上文主要探討了高校單方面解除的條件設置,不是固定化了的勞動關系,也不是制造新的鐵飯碗,而是為用人單位強化人力資源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劉玉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精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69-72.
[2]楊玉榮.《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J]哈爾濱:《學術交流》,2009:12:99.
為了加強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法律顧問聘用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和科學決策,維護我局合法權益,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法律顧問的聘用原則
1.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法律顧問聘用管理工作實行“統分結合、資源共享、加強監管、提高績效”的原則。
2.局宣傳和政策法規處(以下簡稱法規處)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聘用法律顧問的統籌管理和業務監督、指導等工作;局屬單位在法規處指導下,負責各自聘用的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和業務監督工作。
3.建立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由法規處選擇2—3家有代表性的律師事務所納入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聘用法律顧問原則上在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中選擇。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名單另行確定,并根據工作實際調整。
二、法律顧問的聘用程序
4.局機關聘用法律顧問,由法規處提出意見,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后,由法規處主要負責人代表局與所聘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局屬單位在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名單中聘請法律顧問的,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與所聘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在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名單之外聘請法律顧問的,須經法規處審核,報分管該單位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后,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與所聘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5.《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一年一簽。續聘法律顧問的,必須按照本意見第4點規定辦理。
6.法規處在審核擬(續)聘法律顧問時,應當對擬(續)聘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資質、信譽、能力、專長、實績、收費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必要時咨詢市律師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
7.法規處負責制定相對統一的《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范本,明確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工作要求和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各單位可以在《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范本的基礎上,根據業務特點和實際需要,約定其他內容。
8.《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法律顧問在聘用單位重大決策、重要經濟活動、簽訂合同、制定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章制度時依法出具法律意見,以及接受局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的內容。
9.局屬單位正式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后,應當向法規處報送一份備案。
四、法律顧問的使用管理
10.局機關和聘用法律顧問的局屬單位要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認真履行合同約定,加強對法律顧問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切實發揮好法律顧問的作用。
11.局機關聘用的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為局機關自身涉法問題和局屬單位報請局機關解決的涉法問題提供法律服務,但必要時,法規處可以委托局機關聘用的法律顧問為局屬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12.局屬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為聘用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但必要時,法規處可以協調局屬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為局機關和局屬其他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13.局進行涉法重大決策、開展項目策劃談判磋商、草擬簽訂合同等法律文書以及處理其他涉法事務時,由法規處請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作為決策參考。
14.聘請法律顧問的局屬單位進行涉法重大決策、開展項目策劃談判磋商、草擬簽訂合同等法律文書以及處理其他涉法事務時,應當請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并連同單位對法律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和相關文件一并存檔,需要報局審定的一并上報。
15.局機關或局屬單位聘請法律顧問或其他律師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時,由法規處對擬簽訂的合同草案進行審定,必要時由法規處報局領導審定。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的律師,原則上在局機關或局屬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或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選定,費用予以優惠減免。
16.局機關或局屬單位委托法律顧問或其他律師進行訴訟、仲裁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律師應當在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判決或裁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法規處或局屬單位提交案件的書面分析報告及對策建議(其中,局屬單位收到法律顧問案件分析材料后,應當在3日內提出意見連同相關法律文書材料報法規處)。法規處收到訴訟、仲裁案件分析報告及對策建議、相關法律文書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見并報告局領導,對案件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和法律顧問指出。
五、法律顧問的費用管理
17.聘用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原則上按每年3萬元計。個別局屬單位因業務復雜、工作量大等原因,聘用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確需超過每年3萬元的,經法規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定。業務單純、工作量不大的局屬單位,或者同一律師擔任兩個以上局屬單位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應當控制在每個單位每年1—2.5萬元之間。提倡和鼓勵對慈善、福利機構等免費給予法律援助。
18.局機關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的費用,由法規處視案情按優惠減免原則與擬聘律師進行商洽,報分管局領導審定;局屬單位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的費用,由單位視案情按優惠減免原則與擬聘律師進行商洽后,連同法律顧問聘用合同一并報法規處審核,必要時報分管相關業務工作的局領導審定。
19.對收費合理、服務好、素質高的律師,優先委托其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和續聘其為法律顧問。
20.法律顧問費用和專項費用,按照“誰聘用、誰列支”的原則負擔。有特殊情況的,經法規處和計財處審核報局領導審定后,采取共同分擔的辦法解決。
六、法律顧問的績效管理
21.常年法律顧問應在聘期屆滿前1個月,向所聘單位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和反映服務績效的工作日記(清單)并匯總為單位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由所聘單位提出評價意見報法規處審核;專項法律事務律師,應在工作任務完成后15天內,向所聘用單位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和提供法律服務的材料,由所聘單位提出評價意見報法規處審核。
22.法規處應如實評估記錄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事務律師工作情況,納入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管理,作為審核聘用法律顧問的重要依據。
23.法律顧問有未按約定履行職責提供服務、服務質量差、出現嚴重失誤、不提交或不及時提交訴訟、仲裁案件分析報告、不提交或不及時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及服務績效工作日記(清單)等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法規處記入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2、乙方年薪將按月分期發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現金/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薪資,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況適當提前或順延發放。
3、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獎金政策,并可根據其經濟效益以及對乙方的考核結果向乙方發放各類獎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獎、績效獎、年終獎等)。
4、甲方為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并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項目。律師聘用協議樣本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5、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或產假等。乙方休假應向甲方申請并經批準。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間的法定工資。
提成工資制
1、乙方的業務創收在20(這個數字由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而定)萬元以內的,薪金提成比例為50%;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0萬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過70%;(關于提成比例不宜過高,事務所應考慮成本、稅務、利潤、行業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費用在乙方提成工資中支;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資格。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鄉鎮(街道)提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擬任人選,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考核后,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委任或聘任;經審查考核不符合主任任職條件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并建議其重新推薦或提名。經重新推薦或提名的主任擬任人選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指定所在地司法所所長主任職務或直接任命適合人選擔任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委任或聘任,任何人均不得履行主任職務。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通過所在地司法所初審,并由司法所報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聘用,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訂立聘用合同,并報司法所備案。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證號碼;
2、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聘用期限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4、聘用期內解除雙方聘用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四、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財會、行政等輔助人員,應以書面形式報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批準,并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管理。未經審查批準,不得聘用。行政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所執業人員總數的20%。
五、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私自默許或容留非本所工作人員在所內辦公、接待場所以任何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咨詢及與基層法律服務有關的活動,也不得為其從事的其他活動提供任何便利。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派出的司法所,要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人員使用情況的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立即責成基層法律服務所停業整頓并追究法律服務所和主任的直接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基層法律服務所辦公或接待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張掛“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許可證”、“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許可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監督臺”以及辦理基層法律服務的有關流程和制度。未按規定張掛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派出的司法所應責成其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責成其停業整頓。
一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現狀
目前,我國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報酬分成和報酬分成制三種。而其中報酬分成制是律師事務所的主流分配形式。就世界范圍來說,報酬分成制也是合伙律師事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這種分配形式之所以成為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決不是偶然的,具有現實的必然性:這種分配形式最能體現按勞取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固定薪金制是“吃大鍋飯”,經實踐證明不利于調動執業律師的積極性,因而很少又律師事務所采用這種分配形式,只是的某些特定條件下才被采用,比如針對新執業沒有案源的律師,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給固定薪金,解決其起步階段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從固定薪金制逐步向報酬分成制過渡。總之,固定薪金制只是一種權宜之計,目前世界上還沒有長期、全員實行固定薪金制的律師事務所。
所謂報酬分成制,是筆者從上述文件中借用的名稱,實際上就是把律師的創收分成若干等分,一部分歸屬律師事務所,一部分歸屬執業律師。上述文件中就是把執業律師的創收分成100個等分,其中不低于25個等分歸屬律師事務所,不高于75個等分歸屬于執業律師,然后再讓執業律師承擔凡是可以分割到個人的一切費用。為了闡述的方便,本文將律師事務所所得的部分稱為提留,將執業律師所得的部分稱為提成,將提留與提成的比例稱為留成比例。我國乃至世界目前實行報酬分成制的合伙所現狀如何?及合伙所與執業律師的留成比例如何?據筆者所知,不同的合伙所留成比例差距很大,世界上一些大型的合伙所,執業律師的提成一般在10-30之間,而律師事務所的提留則在70-90之間。與之相反,一些經濟實力、社會認知度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的提成可以高達90-70,合伙所的提留只有10-30.那些提留很高的合伙所,門檻設得很高,不是一般律師能夠進得去的,而一般的小所則到處拉人,總是事與愿違。我們不難看到這樣的事例:幾個能力、水平、資格都較高的律師實行強強聯合,自以為有了這么好的條件,信誓旦旦地要打造一流合伙律師事務所,并且在宣傳上也加大了投入,讓人感覺到一個大品牌的律師事務所呼之欲出。然而曾幾何時,這些大牌律師不是東飛伯勞就是西飛燕,沒有飛走的,不但一流所之夢破滅,就連三五人的小所也難以為繼了。有的律師事務所是成立了十幾年或者幾十年的老所,而規模總是上不去,從骨干到普通律師,出出進進,變成了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為什么強強聯合合不攏?為什么老所留不住執業律師?究其原因,不是合伙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就是合伙人與聘用律師之間的利益沖突。如果是合伙人與聘用律師之間的利益沖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到一個分配形式問題,實質上就是留成比例問題。這些合伙所在收益分配形式上總是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公平、不合理因素。因而尋求一套科學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是律師事務所管理者的首要任務。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找到了科學、合理的分配比例,也就找到了律師事務所發展壯大的鑰匙。
那么,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否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自治組織作出統一規定?本文所援引的規定是不是科學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遵循這個規定就能解決合伙所與聘用律師之間的利益沖突了嗎?我們不妨從合伙所的性質、合伙人與律師的法律關系、留成比例的產生過程等方面尋求正確答案。
二科學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是合伙人與執業律師平等協商的產物。
筆者這個結論的依據,就是合伙人與聘用律師的法律關系。
要確定合伙人與聘用律師的法律關系,首先要確定合伙所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結合上述兩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當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它既不是行政機構,而是名副其實的服務機構,從它的投資形式看,有合伙所、合作所和國資所等,也進一步說明律師事務所是贏利性的服務機構。其中的合伙所就更加凸現這一特點。律師事務所向社會提供的是法律服務,按照經濟學的觀點,服務也是一種商品,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務這種商品。這些商品的制造者就是在律師事務所內執業的律師。合伙人是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執業律師按照律師事務所拿到的訂單(合同)制造法律產品。由此可見,合伙人與執業律師的法律關系是民事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通過聘用合同來約定的。對于雙方約定的分配形式,只要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是合法的。
既然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通過聘用合同約定的,就應當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而由其他個人或組織強行制定一個分配標準,不論大所小所、新所老所一例遵行,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肯定行不通。
三合伙所收益分配的規律,是留成比例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統一。
如上所述,科學的、公平合理的留成比例是在合同當事人平等協商中產生的,那么,不同的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客觀情況和利益追求,協商的結果也會各不相同。制定一個統一的留成比例,認為找到了合伙所分配規律而強制推行,實際上恰恰違反了客觀規律。
那么,合伙所收益分配的客觀規律是什么?筆者認為是留成比例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統一。
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讓合伙人與聘用律師協商出一個留成比例,這個留成比例是在矛盾統一的過程中產生的。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想的協商的過程中最大化地實現自己一方的利益。從合伙人這方面看,就是努力增加提留的比例,實際上就是增加合伙人共有的財產所有權;從聘用律師這方面看,就是努力增加提成的比例,使自己制造的法律產品的銷售收入能更多地歸屬與勞動者。這就是矛盾的過程。如果這個矛盾不能統一,那么就協商不成,不在本文的話題之內。如果這個矛盾能夠統一起來,也就是合同雙方形成了一個都能接受的留成比例。那么這個都能接受的留成比例是怎么形成的,當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的結果。但是這種讓步不是隨意的讓步,總要有一個依據吧,這個依據就是合伙所為聘用律師提供了什么服務,即盡了什么義務,就應當享有什么權利;反之,聘用律師從合伙所獲得什么服務,即享有什么權利,也就應當盡什么義務。合伙所為聘用律師提供的,不僅包括律師辦公的軟硬件,還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品牌效應、優質案源、材料的初加工等各個方面的服務的條件。其實,留成比例就是由這些服務和條件決定的。
以現在世界排名前列的幾家合伙所為例,他們對律師的收益一般都是采取高積累、低提成的分配形式,律師的工資一般只提成辦案收入的15-30,但是律師們卻趨之若騖,資格淺的律師不得其門而入,形成數千名執業律師、業務領域遍及全世界的一流大所。就是國內一些知名大所,執業律師收益分配的比例也明顯低于一般標準。而有些時聚時散的一些合伙所,為了維持下去,對執業律師許以70-90的高回報率到處拉人,結果應者寥寥。個中原因就在于前者的收益分配形式與雙方的權利義務相適應,后者背離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在那些大型律師事務所里,律師無需自己去經營案源,律師事務所為執業律師提供與律師專業化相對應的案源,為律師提供辦理案件所需要的一切現代化的軟硬件設備和相關的配套服務,使執業律師的工作效率提高幾倍、十幾倍和幾十倍,執業律師的收入雖然只有其辦理的案件收費的15-20%,但是其收入之高,是那些靠自己尋找案源的萬金油式律師無法企及的。與之相反,有些律師事務所,為執業律師提供的僅僅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牌號,律師辦公要收房屋使用費,年檢要交年檢費,稅收,水電、通訊、辦公用品等一切費用都分攤到律師的頭上,執業律師像散兵游勇一樣四處出擊,辛辛苦苦掙一點汗水錢,卻要讓合伙人從中抽頭25%以上,這個提留比例雖小,但是卻不盡合理,律師能眼看著自己的勞動成果被合伙人白白地割走一塊嗎?
總之一句話,合伙人為執業律師履行了多少義務,律師從合伙所享有多少權利,決定了合伙所的分配形式的合理與否。合伙所的留成比例愈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愈貼近,也就愈科學、愈公平合理。而在現實中,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像一般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樣,律師事務所總是居于主導地位,執業律師總是弱勢群體,他們平等的權利往往會被剝奪,律師事務所會將一個他們不愿意接受的、不公平合理的留成比例強加給他們,他們只能在走人和接受之間選擇。他們即使被迫接受了,也是把該所作為臨時落腳點,隨時有開拔的可能。這樣的律師事務所朝而不能保夕,更不要說發展壯大了。
四合伙所的多樣化決定分配形式的多樣化
這里所說的合伙所的多樣化,是指合伙所的規模品牌效應、軟硬件條件、經濟實力、專業化分工程度、社會認知度、案源情況的多樣化,世界上可能沒有在上述各項指標完全相同的合伙所,因而也就決定了合伙所的分配形式各不相同。目前我國存在著大量的初級合伙所,這樣的合伙所的特征是:合伙人對合伙所的投入很少或者沒有什么投入,牌子不響,聲譽不高,沒有能力對軟硬件作較大的投入,房屋是租來的,租金分攤到執業律師頭上,即使是合伙人出資購買的,也向執業律師直接或者變相收取了房屋使用費,即所謂的“出租柜臺”;律師事務所的公共支出如辦公費用、水電費、通訊費、招待費、年檢費、各項稅收等也分攤到執業律師頭上,即所謂的“收人頭稅”。像這樣的初級所,提留的比例很低是合情合理的。而本文所援引的某市律協的規定,雖然反對出租柜臺和收人頭稅,卻在出租柜臺和收人頭稅的基礎上又提留25%以上。對初級的合伙所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現在在律師界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律師事務所要壯大發展,就必須加大提留,增強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實力。要增強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實力,這個愿望是好的。但是合伙所的性質決定了所內的有形和無形資產都是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如果要增加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實力,也只能靠合伙人的加大投入,不能借增強實力之口,行侵犯聘用律師權利之實。
五分配形式的多樣化,與不正當競爭沒有聯系。
合伙所的分配形式怎么與不正當競爭聯系起來了呢?難道合伙所的不同分配形式也有正當與不正當之分嗎?什么樣的分配形式就是不正當競爭?我們還真的不敢相信有這么一個話題,但是律師界確有人把合伙所的分配形式與同業競爭聯系起來。據他們說,律師事務所對執業律師創收的提留低于某一個標準,就是不正當競爭。反之,不論合伙人為執業律師盡了多少義務,只要對執業律師的提留愈高,就愈正當。本文開頭所援引的規定,其實也就是出于禁止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而制定的。為什么把提留低于25%就稱為不正當競爭呢?因為你的提留標準低于其他合伙所,那么其他合伙所的律師就會像流水一樣從高處向低處流,這豈不是以不正當的手段爭攬人才嗎?
那么,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人才競爭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嗎?什么是律師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呢?最權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律師法沒有把爭攬人才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而是把不正當競爭的范圍限制在“爭攬業務”的范疇。
2004年3月20日五屆全國律協第九次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一百四十三條對不正當競爭是這樣界定的:“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了推廣律師業務,違反自愿、平等、誠信原則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違反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采用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損害其他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合法權益的行為。”這里同樣把不正當競爭限定在“業務競爭”的范圍,同時該規范還在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條對不正當競爭做了詳盡的列舉:
第一百四十四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故意詆毀、誹謗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信譽、聲譽;
(二)無正當理由,以在同行業收費水平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或采用承諾給予客戶,中介人、推薦人回扣,饋贈金錢、財物方式爭攬業務;
(三)故意在委托人與其律師之間制造糾紛;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排斥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五)就法律服務結果或司法訴訟的結果做出任何沒有事實及法律根據的承諾;
(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幫助委托人達到不正當目的,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手段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一百四十五條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與行政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借助行政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力,或通過與某機關、某部門、某行業對某一類的法律服務事務進行壟斷的方式爭攬業務;
(二)沒有法律依據地要求行政機關超越行政職權,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限制其他律師正當的業務競爭。
第一百四十六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利用律師兼有的其他身份影響所承辦業務正常處理和審理;
(二)在司法機關內及附近200米范圍內設立律師廣告牌和其他宣傳媒介;
(三)向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散發附帶律師廣告內容的物品。
第一百四十七條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從事特定范圍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經過法定機構認可的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
(二)強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
(三)對抵制上述行為的委托人拒絕、中斷、拖延、削減必要的法律服務或者濫收費用。
第一百四十八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相互之間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串通抬高或者壓低收費;
(二)為低價收費,不正當獲取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務的條件;
(三)非法泄露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務的條件等暫未公開的信息,損害所屬律師事務所合法權益。
第一百四十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會特有名稱或知名度較高的名稱以及代表其名稱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以混淆,誤導委托人。
所稱的社會特有名稱或知名度較高的名稱是指:
(一)有關政黨、國家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名稱;
(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高等法學院校名稱;
(三)為社會公眾共知、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非律師公眾人物名稱;
(四)知名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為了創建一家充滿活力的律師事務所,也為了更好地服務于每一位客戶,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和水平,提升辦案質量及創建律所的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上班管理規定:
一、考勤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所有人員必須按照工作時間準時上班,不得無故缺勤、曠工、遲到、早退。
二、上班時間規定: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周末雙休
三、遲到、早退、曠工。
1、員工遲到超過5分鐘,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10元,遲到超過30分鐘算曠工半天,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50元。
2、員工早退超過5分鐘,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10元,早退超過30分鐘算曠工半天,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50元。
3、律師及實習律師外出辦公事,可不到單位打卡,但須于上班前在律所工作群里說明去向及辦理事項(由行政人員記錄),不事先說明的,視時間長短分別按照遲到或者曠工論。
4、事務所設立上班登記簿或者打卡機,用于員工上下班管理,員工漏打卡需填寫《員工漏打卡情況說明》,由行政部門報主任審批。
5、員工確因私人事務需要占用工作時間30分鐘以上應當請假,并履行請假手續。
6、行政人員負責本規定在全所貫徹執行,記錄和統計員工的出勤情況,隱瞞員工缺勤情況的,比照違規員工贊助金額雙倍贊助活動經費。
7、各人員認真執行并監督公司規定的打卡制度,不允許代打,對代打卡的員工一經發現,視為代打卡人、被打卡人每人每次各贊助律所活動經費30元。
8、上班時間內有事外出,要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群告知去向及辦理事項,否則視為曠工半天處理。
9、律師事務所單獨設立活動經費池,接收上述贊助的活動經費,本制度通過即視為符合上述贊助費繳納條件的人授權事務所在發放工資時在其工資中直接扣收。活動經費用于律師事務所組織的郊游、燒烤等集體活動,活動經費池每滿800元時,可以使用一次。
10、經月底統計,當月遲到或早退次數不超過3次,且沒有單次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以上的,可以不計贊助費。但單月突破前述數量限制的,當月全部累積計算贊助費。
11、出勤記錄的統計周期為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請假
1、任何類別的請假都需律所主任事前批準,并將[請假條]交到行政辦公室備案。
2、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應提前電話通知律所主任和行政部門并在事后上班時補辦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3、當月事假不得超過3天,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天,否則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員工身體不適請病假,須告知律所主任,填寫[請假條]交給主任簽名同意,遇緊急情況先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征得主任批準,病后上班應補回[請假條],否則按曠工處理。
5、病假請假條應附有能夠證明患病且需要請假的證據。
五、曠工
1、連續三個工作日無故缺勤,或未經批準休假者將被視為曠工。律師事務所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在30天內未經批準缺勤總計3天(或累計24小時)視為曠工,按100元一天贊助律所活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