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機構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實施藥學服務的背景
1.1實施藥學服務的前提
人類疾病普遍化及人們對提高生命質量的期望是實施藥學服務的前提。隨著現代文明的進步,患者不僅自我保健、自我藥療的意識逐漸增加,還對藥物不良反應、使用注意事項等用藥知識越來越關注〔3-5〕。因此,藥師在保障藥品供應后還需要提供咨詢服務,解決患者用藥問題,指導患者科學合理用藥。藥學主動服務意識的建立,不僅增加了患者和醫生的關系,同時還促使藥房工作人員保持學習的心態,學習新知識,了解藥學新動態。
1.2實施藥學服務的基礎
社會公眾對藥學服務的迫切需求是實施藥學服務的基礎。藥學服務是貫穿整個疾病治療全過程的主動服務,是當前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6,7〕。藥師應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向公眾提供直接的、負責任的、與藥物使用有關的服務,以提高藥物治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進而實現改善和提高人類生命質量的目標。只有大力開展藥學服務,才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1.3實施藥學服務的制度保障
藥學學科的發展為藥學服務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建立為藥學服務奠定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近年來,以計算機科學、生物學、化學等學科為代表的多學科融合在藥學學科中取得了突躍性的發展,藥學學科迅速向多元化發展。藥房中的藥品是保證供應患者藥物需求的根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藥品的管理是根據藥品的性質及用途來決定的〔8-10〕。如藥品效期管理,對于近效期藥品,遵循近效期先出、陳貨未盡、新貨不出的原則,從源頭上保障了患者用藥的安全有效;藥品定期盤點管理,建立藥品實時消耗動態庫存數據庫,不僅能及時發現變質、破損等藥品,確保患者用藥的質量安全,同時還能及時準確掌握藥品庫存信息,提高藥品保障供應能力;針對麻醉、精神類藥品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嚴格管理,麻醉類藥品應按照專用處方、專用賬冊及專用登記冊、專人保管等管理模式,并且每日交班時要嚴格清點,做到賬實相符。
1.4實施藥學服務的技術保障
藥師素質的提高與隊伍的壯大為實施藥學服務提供了重要的技術保障。藥房工作人員的素質是影響藥房工作展開,更是影響藥學服務質量的關鍵。因此,提高藥師的素質尤為重要,作為藥房工作人員,應掌握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性能,時常關注藥學發展前沿,不斷創新,學習新知識、新技能,提高自身素質〔11,12〕。此外,近年來各個高等醫科類院校招生規模不斷擴大,為社會培養了大量的藥學服務人員,壯大了藥學工作隊伍。最后藥房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藥房工作人員服務意識的培養,提高藥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進而提升服務質量,建立良好的醫院形象。
2開展藥學服務的關鍵
開展藥學服務的關鍵是信息溝通能力。藥學服務是藥師利用專業的藥學知識向社會公眾提供與藥物有關的服務,達到安全用藥,經濟用藥,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的目的〔13,14〕。因此,藥師調配藥品后,還要提供咨詢,通過藥師科學、專業、嚴謹、耐心的回答,指導患者用藥。所以,提供藥學服務的人員除了具有扎實的藥學專業知識、臨床醫學基礎知識以及開展藥學服務工作的實踐經驗和能力外,同時,還應具備較高的交流溝通能力和技巧,以及一定的投訴應對能力和技巧。有經驗的臨床藥師分享,藥師與患者的溝通有以下技巧:①認真聆聽:能夠集中精力認真地聽患者的訴求,再對癥下藥,有目的地解決患者的需求,指導患者科學合理用藥。②注意語言的表達:與患者交談中,要保持熱情的心態,耐心的指導,以提出問題代替批評或命令;保留對方的顏面,有相反意見時,盡量不要當場指責。③注意非語言的運用:在與患者溝通中,盡量保持眼神的交流,一個關心的眼神,能夠緩解患者焦急的心理。④注意掌握時間:在適當的時機與場合中進行溝通。當患者有需要指導用藥時,再指導用藥,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⑤關注特殊人群:對于老人、特殊體質、有慢性疾病、同時患有多種疾病等特殊人群,有針對性的引導,可以快捷的達到指導科學用藥的目的。
3建立藥學服務意識的意義
隨著醫療改革的不斷深入及國家藥品監督體制的健全和完善,藥師的職責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對于醫療機構的藥學人員,由以前的處方調配為主的工作,逐步轉為向病人提供用藥指導的藥學服務。藥師認識到藥學服務,建立起主動服務患者的意識,通過與患者面對面的交流,能讓患者感受到藥房工作人員積極的工作態度和專業素養,同時讓患者享受優質專業的服務,并增加患者對醫務工作者的信任,進而提升患者的用藥依從性,對患者病情的緩解及治療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藥師主動服務意識的建立,使藥房工作人員可以零距離的服務患者,進而使醫患關系更加密切〔15〕。同時藥師建立主動服務患者的意識后,藥師的專業素養和人文素質也可以得到更好的提高,為樹立醫院良好形象起到重要作用。此外藥師建立起主動服務患者的意識對確保合理用藥和收集用藥信息,也提供了巨大便利。
4小結
本文作者:尚璐璐工作單位:中國人民第155中心醫院
基層醫院臨床藥學工作存在的問題人力資源匱乏:據調查,區縣屬醫院藥學人員中大專以上人員較少,藥學人員學歷情況遠遠低于醫務人員。基層醫院藥劑科規模小,難以吸收到高素質人才,與目前的藥學發展不相適應。藥學專業知識老化:由于長期以來重醫輕藥思想影響,很少安排藥學人員進修學習,更新、補充、拓寬提高藥學基礎理論及相關學科知識。藥學人員本身忙于應付收發藥品等日常繁雜工作,缺乏競爭意識,自學的主動性差,只為晉級、晉升拼湊材料對臨床沒有實用價值,很難達到當前臨床藥學工作的要求[2]。醫院藥學功能的移位:市場經濟把藥劑科推到經濟利益的前沿,藥品采購,創收成了第一要務,而對藥學發展,人才培養、藥學技術服務都重視不夠,以藥養醫狀況在基層醫院仍未得到改善。藥品市場的混亂,藥品回扣的泛濫,客觀上阻礙了臨床藥師發揮作用,基層醫院既想抓合理用藥,又怕業務收入受到影響,處于兩難境地。
端正態度,提高認識,堅定信心: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藥學工作是落實我國藥事法規的重要內容,是21世紀醫院藥學的發展方向。臨床藥學工作是為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的保證,也是提高醫療水平的因素之一。藥師要帶著學習的態度下臨床,積極地與臨床科主任、醫師進行溝通,與醫師一道共同擔負起為患者服務的任務,通過溝通使醫生了解臨床藥學的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3]。學會與患者交流:臨床藥學是面向患者,以患者利益為中心的實踐科學,只有面對面與患者交流,才能獲得第一手資料,同時患者用量的依從性,藥物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都要靠臨床藥師去解釋,說明和指導,才能達到藥學服務目的。醫保用藥與藥物價格:現在醫師除關心藥物治療效果外,也非常關心醫保和藥物價格。由于現在很多患者所購保險都是門診費用不在可保范圍,住院費用在可保范圍內,為配合臨床醫師的工作,臨床藥師要多介紹一些藥品醫保分類與價格。方便醫師工作的展開,又兼顧患者的利益。注重人才的培養:①教育相結合:提高藥學人員知識水平,增強臨床藥學意識,在全體藥學人員中樹立全員學習,鼓勵全員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終身學習,在此基礎上。以點帶面,形成一支符合自己醫院需求的臨床藥師隊伍。②學習與使用相結合:基層醫療機構應按各級行政部門的要求,盡快設立臨床藥師工作崗位,邊學習培養,邊工作實踐,因各醫院的人力資源不同,臨床藥師要學會因地制宜地開創自己工作新局面,取得領導支持,學會與醫護人員溝通,深入到臨床一線,了解藥物的應用情況,帶著問題請教臨床醫師,通過分析總結,通過再學習重新認識問題,為臨床用藥實踐所接受,得到醫院和醫護人員及患者認可。
臨床藥學是現代藥學與現代醫學相結合的產物,是以患者為中心,用藥學技術服務于臨床,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目的,是醫院的核心內容。基層醫院臨床藥學工作要高標準、低起步,從簡單到復雜,步步為營,循序漸進,用事業造就人才,用環境凝聚人才,用機制激勵人才,用法制保證人才,逐步完善臨床藥師工作機制,以保證臨床藥師制度的順利實施,保證臨床藥學工作在基層醫療機構順利展開,提高醫院合理用藥水平。
1.1預算編制。1.1.1支出預算編制。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對于人員支出,應參照年度平均職工數量、社會保障以及薪資政策等編制計算。對于藥品與材料的支出參照總業務量、工作計劃等編制計算。對于其它經費支出應參照年度平均職工數量、平均支出標準、總業務量等編制計算,在這一過程中,應遵循借助收入評判支出、收入和支出平衡的原則。對于財政補貼基礎建設支出應參照相關文件和資料編制計算。1.1.2收入預算編制。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療收入在總收入中占據著重要的比重,因此,核算醫療收入的過程中,應全面考慮功能定位、服務范疇、社會經濟條件、人們看病需求、技術與服務水平等多種因素,系統考慮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實時關注藥品作價政策。可參照以往門診業務量、住院業務量和增長率,科學預算本年各項收入,還可依據計劃門診數量、計劃人均收費水平,合理預算門診收入,依據計劃病床所用天數、計劃人均收費水平,科學預算計算收入。
1.2預算執行。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審批后的預算是評判核算工作效果的主要參考依據,也是履行基本醫療服務職能的重要保障。因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面落實預算工作,制定針對性的措施增加收入,降低支出,增強預算束縛力,掌控預算實施情況,科學分析預算收入實施率以及支出執行率,加大對實施過程中的監控力度。在年終應科學分析預算實施情況,對比預算收支和實際收支,合理評判預算實施效果,提升預算管理水平。
2.資產負債管理
2.1凈資產管理。固定基金、專項基金、國家財政補貼剩余、事業基金以及沒有填補的虧損構成了凈資產,加強凈資產管理,全面協調安排,充分利用,有效提高資金利用率。
2.2資產管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構成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資產,其中流動資產又包含貨幣資金、日常存貨、代收款額、預付款額等多項內容。日常存貨是指低值易耗品、藥品等,它是具體的事物,可為醫療衛生活動的開展提供物質保障,并在流動資產中的比重較大。2.2.1在日常存貨管理中,應堅持計劃采購、靈活周轉、供需結合、定額管理的原則,核實物資數量和金額,保證充足的儲備數量,避免不必要的閑置,充分利用庫存資產,減小庫存定額,縮減資金占用率,增加資金的使用效益。2.2.2加強待收款額、預付款額管理,構建科學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待收款額,縮減收款時間,針對代收款額開展合理的賬齡分析,有效催收,降低壞賬損失程度。2.2.3特定設備、一般設備、建筑物和其余公共構成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固定資產。在新財務會計制度背景下,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有所提升,其定資產提升幅度較大。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科學分配固定資產,協同財務部門針對固定資產開展清查工作,切實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性和健全性,并科學分析固定資產使用,規避限制現象,最大限度地利用固定資產,實現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收支結余管理
3.1支出管理。醫療衛生服務活動支出、財政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支出和其它構成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支出。在支出管理中,應堅持科學開支、認真核算的原則。在支出活動中應嚴格參照相應標準,加強成本管理意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肩負著衛生服務的重擔,其中衛生服務主要包含基本醫療與公共衛生,在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中,并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在新財務會計制度中,要求針對這兩種服務進行相應核算,對于不屬于這兩種服務支出的,可將其列入到待攤支出行列中,再參照科學的標準將其分解到以上兩種服務支出的具體科目中,攤銷時遵循關聯性、經濟成本效益關聯以及重要性原則。
3.2收入管理。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收入主要包含醫療服務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部門資助收入和其它。在收入管理過程中,應堅持及時收繳、嚴格合算的原則。伴隨著基本藥物制度的不斷推進,基本藥物采用零差率銷售,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藥品收入,且動搖了藥品收入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主要收入來源的地位,新財務會計制度,撤消了藥品收入一級具體科目,并將其列入到醫療收入中來核算。醫療衛生收入作為其收入來源的主要構成部分,應嚴格遵循國家物價政策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參照相關標準收取看病費用,并按時結算,堅持今日發生,今日入賬的原則。財政補貼包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設備采購補貼、人力補貼、公共衛生服務補貼,在接受財政補貼時,確定補貼事項,清晰界定基本與項目支出補貼,并認真開展會計核算。
3.3收支結余管理。收支結余從字面上來理解便是日常支出與收入抵消后的剩余額項,主要包含日常業務結余以及政府補貼結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結余應參照相關規定列入單位預算。在這一過程應注意,對于結余中規定某種用途的不對其進行結余,而沒有規定用途的部分在為正數時,參照國家相關規定用作事業和專項基金,若為負數,則應從事業基金中挪用進行補充,不再分配。
4.結語
【關鍵詞】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問題;解釋制度
【中圖分類號】R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維護了醫療市場秩序,醫療安全得到相應保障。但該條例實施至今已有19個年頭,受制于當時的醫療體制和社會經濟水平,一些條款設計不夠合理,可操作性不強。現結合實際工作,就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過程中該條例的法律適用困難做進一步探討。
1 問題的主要表現
1.1 概念界定不嚴謹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養老院、門診部、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該條例實施細則中的第二條進一步規定,“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可以理解為,適用于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前提條件[1]。那么打擊涉及無證行醫的“黑診所”便無法套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與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罰則缺失
在民營醫療機構,有一種現象較為常見。某醫務人員的胸牌上標注職稱為“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該醫生僅為醫師職稱。這種虛假標注胸牌內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但是該條款并無對應罰則,所以衛生監督部門只能在《監督意見書》中責令立即改正,無法做出行政處罰。在檢查中還常出現一種情況,即發現醫療機構在其大門處私自懸掛未經認證的牌匾招牌,比如,發現一所肝病專科醫院大門外擅自懸掛有一塊“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違反了《條例》細則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以及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的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細則并無與之對應的處罰性條款,所以也只能責令改正。
1.3 處罰金額不適應經濟發展
實施《條例》的時間是1994年,距今已經近20年,《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金額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顯不適應今天的經濟水平[1]。除了由于時間跨度大造成的罰款數額偏低,法律威懾力差等問題,我們必須留意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條例》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第一項規定,只要機構超范圍執業的違法收入累計超過3000元就必須吊銷執照。可見3000元的界限成為吊證與否的關鍵,但是,隨著醫療技術不斷發展,醫療服務價格不斷上漲,很多外科手術一例的項目收費就已經超過3000元。由于3000元標準的易達性和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嚴苛性,造成法律上限與下限之間缺乏有效過度,不僅從法理上違背法律設置原則,更給衛生監督員在實際行政處罰過程中造成壓力。
2 建議與對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運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關鍵。《條例》及其細則從1994年實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衛生部對《條例》細則的第三條進行了相關修訂。所以,由于時間跨度久,法條相對滯后,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一次全面修訂,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從立法層面進一步豐富《條例》的內容設置,完善處罰金額的設定,處理好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增強該項法規的適用性[3]。
2.2 強化法律解釋制度
時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幾來,我國醫療體制改革深入進行,呈現出投資主體多元化,辦醫模式多樣化的特點,《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新問題新困惑,許多新醫療模式無法套用原規定,或者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矛盾,此時法律解釋無疑成為一種有效手段。涉及衛生領域的法律解釋主要分為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對此國家應該做好“兩個嚴格”,一方面,應當嚴格司法解釋的主體,保障司法權獨立。另一方面,嚴格控制行政解釋權限,避免行政解釋成為新法創立。
2.3 出臺《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
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4],此舉將放寬市場準入,加大醫療服務領域開放力度。由于《條例》所涉及的罰則多針對醫療機構執業資質條件不達標,并沒有將關注重點放在醫療服務質量上,所以,現階段有必要形成一部《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2],就醫院亂收費,收取病人紅包,病歷處方管理混亂引起醫療糾紛等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法律約束,配合《條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趙莉.對醫療衛生監督中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J].現代預防醫學,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中行政處罰與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J].醫學動物防制,2007,23(6):445-446
1.1資料來源
本研究數據均來自問卷調查。根據地理位置和衛生事業發展水平,選擇江蘇、江西、廣州、甘肅四省,采用分層抽樣法,選取各級醫療機構的臨床護理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了解以《護理學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為基礎的指標體系的重要性、可行性。共發出問卷185份,回收有效問卷166份。本次調查還對受訪人員的權威程度進行了調查。權威程度(Ca)由受訪者對問題進行判斷的依據(判斷系數Ci)和對問題的熟悉程度(熟悉程度系數Cs)兩個因素決定,Ca=(Ci+Cs)/2。Ca≥0.70表示具有較好的權威性。根據本調查受訪人員的自評,本次調查的166人的Ca平均值為0.87,權威程度較高。
1.2分析方法
回收問卷使用EpiData3.1錄入,使用SAS9.1.3進行數據統計分析。
2結果與分析
2.1臨床護理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指標體系
以《護理學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為依據,將臨床護理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歸納為基本情況、護理工作、護理教學、護理科研和社會工作5個維度,并進一步梳理出一級指標11個和二級指標20個(表1)。調查要求受訪者對每項指標在護理高級職稱評價中的重要性進行評分,評分采用5分制,5分表示非常重要,3分表示一般重要,1分表示非常不重要。
2.2評價指標體系重要性、可行性的調查結果
2.2.1各評價維度的重要性
根據受訪者對5個評價維度各項指標賦分情況,得出5個評價維度重要性的評分,護理教學維度的得分最高(4.23分),其次為基本情況維度(4.16分)、護理工作維度(4.03分),護理科研(3.75分)和社會工作(3.31分)兩個維度得分較低。
2.2.2一級評價指標的重要性
從受訪者對11個一級評價指標重要性的評分來看,得分較高的3個指標是護理安全(4.66分)、上一職稱工作年限(4.43分)、工作總結創新(4.33分),得分較低的指標是科研課題(3.78分)、論文論著(3.72分)、社會工作(3.31分)。其余指標評分分別為臨床教學情況4.23分,學歷4.18分,工作質量4.17分,年度考核結果3.87分,工作數量3.79分。
2.2.3各維度對正、副高級職稱評價的重要性
對于在正、副高級職稱評價中5個評價維度的重要性,受訪者評分的意見趨一致,均認為基本情況、護理工作和護理教學較為重要,而社會工作和護理科研重要性相對較低(表2)。基本情況、護理科研和社會工作3個評價維度對于正高級評價的重要性顯著高于副高級(P<0.05),護理工作和護理教學兩個維度對于正、副高級職稱評價的重要性沒有顯著差異。
2.3評價指標體系在不同層級醫療機構可行性的調查結果
將醫療機構類型按照城市大醫院、縣醫院、社區及鄉鎮衛生院劃分為3個層級。結果顯示,受訪者對5個評估維度在各層級機構的可行性的評估結果總體方向一致(表3)。普遍認為基本情況維度的可行性最高,達82.0%;護理科研和社會工作維度的可行性較低,分別為64.5%和55.5%。受訪者對于在不同層級醫療機構臨床護理人員評價中,基本情況可行性的認可率均較高,且無差異。但對社區及鄉鎮衛生院臨床護理人員評價中,護理工作、護理教學、護理科研和社會工作4個評價維度的可行性認可率,均明顯低于城市大醫院和縣醫院(P<0.001)。
3討論
3.1臨床護理正高級與副高級評價指標的權重需體現差異化
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對所有指標在副高級和正高級護理職稱評價中重要性的賦分均高于3分,說明所列指標在副高級和正高級評價中均應予以考慮。調查結果同時提示,所列指標對于不同級別護理職稱評價中的權重需差異化設置,特別是臨床護理作為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工作時間和經驗與工作績效密切相關,且貢獻率高達20%以上,應賦予基本情況、護理工作和護理教學各項指標更多權重[1]。正高級的評價中,對科研、社會活動的賦權可重于副高級。
3.2不同層級醫療機構中臨床護理人員評價標準應予區別
目前的評價標準與各層級臨床護理人員的工作特點有一定的差距,難以準確、全面地反映不同層級醫療機構護理人員的工作特點,影響臨床護理人員的積極性,對護理隊伍的培養和穩定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對不同層級的分析結果提示,對以城市大醫院為代表的三級醫院,所有指標均應加以評估;對以縣醫院為代表的二級醫院,評價指標與三級醫院相差不大,可適當降低對科研工作和教學工作維度的指標權重;對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為代表的一級醫院,應在二級醫院的評價標準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對疑難重癥護理、特級一級護理、護理管理等護理工作、科研工作、教學工作、社會工作維度指標的評價權重,而對體現其工作特點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次數”指標,應加大評價的權重。
3.3臨床護理評價不宜過于倚重科研和論文
調查顯示,受訪者對護理科研的重要性評分僅高于社會工作維度,反映了一線工作者對評價更應側重基本情況和工作能力的要求。《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提出“完善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標準,對從事臨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淡化論文要求,注重實踐能力”,而在實際評價工作中,普遍存在對臨床護理人員綜合評價過分倚重論文的傾向。論文數量往往是申報職稱的“門檻”,形成了護理人員較普遍的“重論文、輕實踐”的狀況,而且,與醫師相比較,護理人員學歷普遍偏低,參與科研的意識薄弱且經費獲取困難,特別在基層醫療機構矛盾更為突出,“論文搭車”現象成風,使得護理人員不能一心一意地鉆研業務實踐能力,影響了醫療服務水平[2]。
3.4完善臨床護理評價指標體系,加強職稱評價標準研究
(一)基本情況。我市民營醫院是從上世紀____年代初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初創時期以“簡、便、廉”為特色吸引病人,運行有其獨有的特色和優勢。一是經營理念先進,適應市場能力強。民營醫院所走的是市場化操作模式,以市場為導向,不與公立醫院有正面的比拼,市場需要什么,大眾需要什么,就供給什么;二是宣傳力度較大,注重塑造品牌,舍得花錢,經費投入比公立醫院大;三是服務意識強,以患者為中心。靈活的管理機制和強烈的市場意識使民營醫院在服務上明顯優于傳統的公立醫院,這也是民營醫院能夠贏得患者信賴和滿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優勢。我市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老百姓看病難、住院難的就醫問題。
1.民營醫療機構規模:全市現有民營醫療機構246家,其中醫院7家,門診部12家,診所177家,醫務室50家。
2.涵蓋診療科目:涵蓋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等。
3.醫護人員總數:有醫護人員1199人,其中醫師678人,占全市醫師人數的39.77%,護士521人,占全市護士人數的31.44%。
4.擁有床位數:共有床位300張,占全市床位總數的11.11%。
5.年門診量和住院情況:年門診量17.09萬人次,年住院量3100人次(不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二)優勢特色。目前,我市具有專科特色的民營醫院有三亞安寧醫院、三亞東南眼科醫院、三亞口腔醫院等。它們在滿足患者特殊的醫療需求的同時,自身取得較好的發展,也補充政府在醫療衛生事業方面的投入不足,對活躍醫療市場、方便群眾就醫、遏制非法行醫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1.專科特色較為明顯。專科設備相對先進,種類齊全,極大豐富診療手段,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的提高,如東南眼科醫院。
2.服務彰顯人性化特色。民營醫療機構普遍注重人性化的服務,注重服務細節,想病人之所想,能通過優良的服務吸引患者,多數患者或家屬認為民營醫院的服務比公立醫院好。
3.運行機制靈活。人、財、物的決定權在投資者手中,可以有效地配置醫院內部資源。在管理體制上,機構簡化,管理人員身兼數職,管理成本較小,效率較高。在用人上,普遍實行合同制,優勝劣汰,人員能進能出。由于自負盈虧,使投資者更加注重成本效益,想方設法節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民營醫療機構更加關注市場,對社會需求敏感,在經營理念上更加注重營銷,注重廣告宣傳。
民營醫療機構特點是自主決策、自負盈虧、獨立經營管理。我市民營醫療機構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規模,但還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和政策扶持方面的薄弱環節。
(一)規模普遍偏小,發展很不平衡。民營醫療機構均沒有政府投入,同時絕大部分還承擔納稅的義務,一切投入都是投資者自己掏腰包,造成規模小。全市現有民營醫療機構只有華僑醫院達到二級醫院的條件,其余均為員工十幾名、床位不足30張的小型醫療機構,日門診量多數不足100人,手術年不足300臺。
(二)場所面積不足,制約業務發展。目前得到政府審批擁有醫療建設用地的民營醫療機構只有華僑醫院,但目前征地拆遷工作尚未完成,絕大部分民營醫療機構場所均為租賃,工作用房面積嚴重不足。
(三)人才隊伍匱乏,人員流動極大。一是人才缺乏。從調查中了解到,民營醫院的待遇和社會地位并不足以吸引大醫院的中堅力量,更無法與大醫院金字塔狀的人才儲備狀況相抗衡,多采取聘請公立醫院離退休的高職稱人才作為專家隊伍,招聘剛畢業學生作為基礎人員,形成“兩頭大、中間小”的人才啞鈴結構,沒有建立合理的“金字塔”型人才隊伍。所以,人才缺乏是制約民營醫院發展的重要因素。二是專技人才培養思路存在問題,人員流動性大,人員隊伍極不穩定。大部分民營醫院注重短期效益和成熟人才,不注重自己醫生隊伍的培養,使得民營醫院缺乏后勁。“醫學人才越老越值錢”的觀念一度被民營醫院奉為至寶,然而在醫學高新技術日新月異發展的時代,退休醫生不論是知識結構,還是接受新技術的能力都很難達到與時俱進,靠這樣一支“夕陽隊伍”參與醫療市場競爭,顯然難成大氣候。有執業資格的年輕人只是將民營醫療機構作為暫時的落腳地,一有機會都往公立醫療機構任職,或大學畢業生為考執業資格在民營醫療機構工作,跳槽成為較為普遍現象。三是衛生技術人員學歷偏低,大部分為專科以下畢業人員。
(四)群眾信任度低,發展缺乏規劃。一方面大部分民營醫療機構只能提供簡單的、低水平的醫療技術服務,以“簡、便、廉”為特色吸引患者就醫,無市場競爭優勢,難以滿足患者多樣化、多層次的就醫需求,因此如果患病或疑難病,群眾仍對民營醫療機構不夠信任,首選公立醫療機構。另一方面由于民營醫院發展時間短,品牌、技術能力等還得不到認可。再者少數民營醫院自身經營不規范,虛假宣傳、過度醫療等行為也影響了人們對民營醫院誠信的判斷,給患者帶來痛苦也給整個市場帶來信任危機。部分民辦醫院的經營者對醫院自身的發展缺乏規劃,對關系到醫院發展的一些政策和問題,如
進入醫保的政策、營利性醫院和非營利醫院的區別等問題,還不清楚或存在模糊認識。同時,忽視了自身內部管理、提高技術服務水平、形成醫療特色在醫院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醫院在人員管理、財務管理、藥品管理等方面不規范或存在一定問題。(五)制度上有歧視,缺乏競爭優勢。醫療保險定點就醫報銷方面還存在制度上的歧視,多數民營醫院不享受商業醫療保險的報銷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營醫院的發展。繼續醫學教育在民營醫院機會缺乏,民營醫院工作者可支配時間減少,醫生難得有時間完成論文和課題研究,往往很少有課題和論文拿來評高級職稱,且職稱評定中也存在歧視現象。
總之,我市民營醫療機構雖然得到一定發展,但大部分民營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層次較低,缺乏市場競爭力。要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我市民營醫療機構無論從醫療技術、服務質量還是辦院規模上都有待進一步提高。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有利于增加醫療衛生資源,擴大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有利于建立競爭機制,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民營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相比,具有經營機制靈活、融資渠道多元、辦醫形式多樣、市場開拓意識和服務意識強等優勢。同時,社會資本更多進入醫療衛生領域后,政府可以節省更多資源投入基本醫療服務,更好地保障社會公平。所以,我市應大力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加快發展。為此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加快醫改進程,鼓勵和支持民辦醫療機構的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精神,第一,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范圍,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尤其在專科特色、服務群體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引導,促進各種社會資金有序進入醫療衛生市場。第二,政府要發揮規劃布局上的主導作用,將民營醫療機構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堅持合理配置醫療資源,方便群眾就醫的原則,引導民營資本理性進入醫療市場。通過政策引導,吸引有實力的投資者興建高水平、有特色的專科醫療機構,如開設高質量的牙科、中醫診所等,滿足不同群體對醫療和健康服務需求。第三,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土地政策,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第四,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第五,在人才方面,政府要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制定優惠政策,解決人才的后顧之憂。一是民營醫院可實行股權分散化。民營醫院屬個人或企業投資,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就必須進行股權的分散化。股權的分散化可以提供民營醫院發展所需要的大量資金,也能夠提升民營醫院的管理效能。二是民營醫院要為員工提供社保、醫保等社會保障項目。三是在職稱評定、晉升時,政府要給予、支持民營醫院享受與公立醫院同樣的待遇。四是民營醫院要建立婚假、產假及病假制度。五是民營醫院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引進人才的戶口和孩子入學問題,這同樣需要政府的支持。六是對引進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民營醫院要盡力提供寬松的生活環境。
(二)發揮宣傳引導作用,塑造民營醫院品牌。民營醫療機構也要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辦醫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按照衛生部門核定的執業科目開展診療活動,遵守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樹立依法誠信服務觀念。同時,要引入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病人至上的服務理念,提升救死扶傷、高效便民的醫德、醫術、醫風水準,維護民營醫療機構的健康發展。民營醫療機構應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選擇能充分發揮自己優勢且群眾需求量大、公立醫療機構尚無暇顧及的項目,采取“錯位競爭”方式,樹立自己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特色品牌,醫療機構品牌是醫療機構的整體識別系統和醫療特色、服務滿足方式和醫療機構人文環境、醫療機構價值觀的綜合體現,是廣大人民群眾和患者對該醫療機構的印象、認同度和價值觀的綜合評價,這對于民營醫療機構尤為重要。鼓勵和支持民營醫療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可以建立具有自身優勢學科的專科醫療機構,如整形美容、康復科、眼科等,還可以從社區衛生服務人手在預防、保健、康復等方面上下功夫,通過一流的服務與技術,低廉的收費來吸引病員。另一方面,作為民營醫療機構更應自覺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自覺執行財務、稅收、物價等政策規定,用良好的社會形象贏得群眾的信任。
(三)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民營醫療機構必須走出單純依靠退休人員的發展模式,要自主培養、引進人才,建立長遠的發展戰略。通過完善各項獎勵機制,從福利制度、員工關懷等方面著手,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凝聚力,做到機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提高競爭力。
【關鍵詞】 制度變遷; 營改增; 稅收;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中圖分類號】 F810.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開展了營改增試點工作,行業范圍主要涉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同年9月至12月,試點地區陸續增加了北京、江蘇、廣東、湖北等8個試點省(市)。2013年8月,營改增試點工作推向全國,并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行業范圍②。2014年1月新增鐵路運輸與郵政服務業,同年6月又增加了電信業。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范圍再次擴大,囊括建筑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生活服務業等幾乎所有行業,醫療行業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特殊生活服務業也在試點范圍內。
目前,我國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兩大類,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占據絕對主導地位。鑒于醫療服務的特殊性,我國政府對賦有公益性質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其切實有效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稅收制度使得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生了許多無法抵扣的進項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過隨著營改增在醫療行業的逐漸落實,此類長期困擾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問題將迎刃而解。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
(一)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研究的主要啟蒙者諾思認為:制度變遷是指制度替代、轉換的過程,其實質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變過程。制度變遷主要包括強制性制度變遷與誘致性制度變遷兩類[1],我國著名經濟學家林毅夫認為: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導制度發生變遷的過程;誘致性制度變遷恰好與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關利益群體自發倡導的制度變遷的過程。一般而言,我國所發生的制度變遷幾乎是由政府根據國家發展需要與民意而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此次“營改增”稅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過程
我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主要經歷了以下調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別下發的《關于醫院診所免征工商業稅規定的通知》與《P于貫徹醫療機構免征工商業稅的通知》進一步擴大了原本僅針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范圍,取消了私立醫院、診所免繳工商統一稅的三個前提條件[2],即無論是公立醫療機構還是私立醫院或診所,均免繳工商統一稅。
1994年,政府將醫療服務納入營業稅應稅對象,并用增值稅與營業稅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統一稅。雖然此階段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繳營業稅的稅收優惠,但由于稅收計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稅與營業稅代替工商統一稅的做法使醫療行業的外在稅收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
2000年,《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對非營利性與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始采用不同的稅收征收方式,并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享受免稅政策”。
2009年新醫改后,我國醫療機構醫療衛生行為所得的稅收政策再次回轉到營業稅免稅范圍內,即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均免繳納營業稅③。針對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稅收政策的轉變過程,如圖1所示。
二、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基本理論分析
(一)征收范圍與征收環節不同
增值稅與營業稅均屬于流轉稅,不過其征收的范圍與環節存在差異。增值稅是以流轉過程中商品(含應稅勞務)所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對貨物銷售、進口貨物以及修理修配勞務的個人或單位所實現的增值金額予以稅金征收的稅種;而營業稅則是對我國境內應稅勞務提供、不動產銷售或無形資產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營業金額予以稅金征收的稅種。
(二)稅率與計稅方法不同
增值稅與營業稅均是按照比例稅率進行稅額征收,但兩者在稅率及計稅方法上存在差異。具體而言,增值稅原則上存在基本稅率這一概念,即對不同行業和企業實行單一化的稅率標準,不過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特殊行業或產品增設特定的稅率;營業稅則是對同一行業的所有營業按照相同稅率課稅,不針對不同行業采取差異性稅率,當然,稅法特別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納稅義務人不同
依據我國相關稅法,增值稅的義務納稅人指的是在我國境內進行貨物銷售、進口貨物以及修理修配勞務等商業性活動的個人或單位;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提供、不動產銷售或者無形資產轉讓等營業性活動的單位以及個人。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的稅收制度及存在問題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的稅收制度
我國政府為了更好地保障民眾的生命健康,有效促進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針對性地制定了許多優惠的稅收鼓勵政策,依據《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將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遵照相關政策規定的價格所取得的醫療衛生服務收入可享受免稅待遇,未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優惠政策。依據財政部給出的定義,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3]。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取得的租賃、培訓、投資等收入應按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稅收;機構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醫療衛生條件改善的部分,可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抵扣其應繳納稅收所得款,其余款項按企業所得稅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醫療衛生機構的征稅和免稅收入項目應分別核算,費用分攤,不分別核算的,按征稅項目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4]。
3.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內自產自用的制劑可免征增值稅。
4.對于已經實現藥房分離,成為獨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按企業標準征收各項稅款。其基本屬性屬于營利性的企業,是通過藥品銷售實現自身機構的利益,而期間投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自身建設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稅優惠,對于剩余盈利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如數征收。
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內自用的土地、車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
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所設立的公益性及非營利性組織捐贈的公益或救濟性捐款可在稅前獲得全額抵扣。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的稅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國家稅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專項稅收立法原則。而隨著民眾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快速增長[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規模及數量迅速擴大,其所依據的現有稅收制度逐漸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無法適應當下醫療機構自身發展的需求。
1.稅收制度操作難度大,缺乏執行性。依據財稅〔2000〕4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遵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而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可享受免稅優惠;對于超出國家規定價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醫療條件改善的,需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方法進行征收。然而,由于醫療行業的技術門檻較高,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難以絕對掌控,相關稅務人員無法清晰判斷醫療服務收費是否超標,并且也難以準確辨別機構所獲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醫療條件,因此,該制度的實際操作難度非常大,很難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準確的企業所得稅征收。
2.稅收征收監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國共有醫療衛生機構98.9萬個,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2.7萬個,占全部醫療衛生機構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全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而絕大多數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未進行稅務登記,長期處于稅務部門的監管范圍之外,這不僅導致了我國醫療行業稅務登記率水平偏低,也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3.非營利性身份界定難。由于我國對非營利性與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執行的征稅政策不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減免或優惠政策。因此,為了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許多營利性醫療機構便想方設法地與非營利性質“掛鉤”。而政府在進行機構的性質認定時也并沒有制定清晰的資質標準,這就造成部分醫療機構假借非營利性之名惡意避稅,造成大量稅款流失。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務體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絕大多數是由政府出資興辦的公立醫療機構,因此,其一直延續著傳統事業單位的財務體制,并未按照獨立的經營實體進行科學的會計核算,致使稅務部門在進行計稅時問題重重,難以核算準確的應納金額。
四、營改增對醫療衛生系統的意義
(一)有利于緩解醫療機構經濟負擔
目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價格高昂的診療設備和中藥制劑的購置方面沒有任何優惠的稅收政策扶持(僅僅在疫苗、一級避孕藥品和抗艾滋病等藥品的購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而這些必需品的購置往往給醫療機構帶來許多無法抵扣的進項稅,大大增加了機構自身的經濟負擔。實施營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對醫療機械和藥品重復征稅,又能夠減少“產出―流通”整個環節的稅費,相應減輕醫療機構在藥品和醫療器械購置方面的經濟負擔,更好地提升醫院的經濟狀況,以進一步改善院內的醫療條件。以醫療器械的購置為例,醫療機構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在購買醫療器械時,無法對該項進項稅進行抵扣,因此承擔了本應由患者承擔的稅負,而營改增后,醫療機構便可對該項稅進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經濟成本[6]。
(二)有利于減少個人醫療支出
長期以來,“看病貴”一直是困擾我國政府與民眾的重大民生難題,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咎于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醫療自費比例高。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社會整體的醫療資源有限,醫療服務供給遠低于需求,因此醫療服務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競爭性特征,這便決定了個人的醫療費用支出受限于個人經濟水平。一般而言,工資和薪金是我國居民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一旦從中扣除醫療費用后,便很難滿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營改增的實施使個人醫療衛生開支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證公共衛生支出穩步增長的基礎上,有效緩解個人醫療衛生支出增長過快帶來的經濟負擔[7]。
(三)有利于構建新的醫療機構體系
t療衛生服務事關國計民生,行業的穩定發展與民眾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為了切實保證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與福利性,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基本藥物的價格低廉、適宜是必然要求。營改增在醫療系統的執行,將會積極促進醫療服務行業征稅體系的建立健全,優化醫療機構的整體布局和醫療資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決城鄉、區域之間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緩解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或落后地區基本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全覆蓋的新型醫療衛生體系[8]。
五、對策及建議
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將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到了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并針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定了特定的稅收扶持政策。如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方式對非營利醫療機構予以間接投入,包括給予其免稅資格,允許其發行免稅債券以改善醫療條件;法國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所得稅和醫療服務增值稅;英國則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的慈善醫院予以增值稅、所得稅、遺產稅、資產收益稅及其他稅費的相應減免等[9]。
在充分借鑒國際相關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同時結合我國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的現實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以有效推進營改增在醫療行業的落實。
(一)國家層面
1.將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將醫療衛生行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環節,用增值稅制取代現有的營業稅制,實現醫療機構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間環節增值稅的充分抵扣,促進產業之間融合,有效減輕醫療機構的經濟負擔,理順醫療機構與上游相關產業和下游醫療服務消費者的關系,促進醫療衛生機構規范化運作,同時消除由于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導致的重復征稅的問題,實現稅收結構性調整。
2.開展征管狀況普查,加強監管力度
稅務部門對目前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征管狀況把握不清,我國長期以來也未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過系統甄別與統計。因此,我國多數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村衛生室游離于稅務部門的監管之外。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個數展開“地毯式”普查,了解納稅登記和申報情況,建立戶籍檔案,加大監管力度,健全懲戒措施,將現行游離于稅務監管體系以外的醫療機構重新納入到稅務監管系統內。同時,加強稅務知識的社會普及,督促單位和個人積極地進行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3.在醫療衛生行業內實行差異化的稅率政策
在醫療服務行業內,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采取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以實現稅收政策的杠桿平衡功能。對于具有公益性質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予以其較低稅率或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此激發社會力量參與此類服務的提供,減輕政府財政的壓力,提升基本醫療服務效率;對于非基本醫療服務、醫療機構自主定價的服務或特需醫療服務,按照市場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價格,并按照現代服務類行業的通行增值稅稅率予以正稅,以保證醫療行業稅收的穩定性,促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良性發展。
4.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促進市場作用的發揮
一方面,對醫療行業本身來說,我國目前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顯著優于營利性醫療機構,這便使得市場規模原本較小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處于更加劣勢的市場競爭地位。因此,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應著重考慮不同性質醫療機構間稅收政策的公平性,即無論是稅收優惠還是一般納稅,不區分醫療服務提供主體的性質(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僅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采取差異化的稅率征收政策,切實保證各類醫療機構在公平的市場氛圍內良性競爭,從而實現社會整體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業來說,在資本自由流動的前提下,由于醫療行業本身具備的高風險、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稅收負擔的比例高于其他行業,則必然導致醫療行業的投資收益率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該行業社會資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須根據醫療行業自身的經濟負擔來確定其納稅義務,對醫療服務的課稅給醫療機構帶來的成本應只限于納稅額,并避免因課稅而增加醫療機構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醫療衛生行業層面
1.財務管理方面
在增值稅制度中,納稅義務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類。當醫療機構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機構僅能開具普通發票,無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醫療機構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時,機構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才能進行稅額抵扣,減少機構稅務負擔。而常規運行中,醫療機構因其經濟規模通常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因此,在營改增后的經濟活動中,醫療機構應重視供應商檔案管理,向可以開具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產品供應商采購商品,并簽訂相應的采購合同;同時,強化對機構內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深化其對營改增含義的認識和改革中相關優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減輕醫療機構的稅務負擔,促進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
2.會計核算方面
營改增的落實可以有效解決醫療機構被重復征稅的問題,顯著減輕機構的稅務負擔,醫院可以將節省下的稅款用于改善自身的醫療條件,提升院內的科研和醫療服務水平。較于營改增前醫院所繳納的營業稅稅種,增值稅的會計核算更為復雜,其采取的是對進項稅的抵扣制,會計核算從收付實現制變更為權責發生制,涉及到的會計核算科目也相應增多,因此,醫療機構必須提高對自身會計核算業務的要求。營改增執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醫療機構的財務部門需及時補建完成增值稅明細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核對其相關信息;在日常賬目往來方面,應著重核對收支賬目較原有政策發生的變化;在科研項目方面,在科研項目引進時注意款項的換算,以不含稅的款項入賬與增值稅的計算[10]。
3.涉稅納稅方面
第一,需設置專門負責核算、申報和繳納等增值稅管理的崗位,如江蘇試點醫療機構普遍有財務業務骨干任增值稅辦稅員;第二,及時改進醫療機構的票據管理方法,調整增值稅票據的購買及使用等責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賬目憑證時,依據稅務票據的相關審核要求,明確統一的會計分錄;第四,保證賬簿登記信息與稅務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隨時查詢。此外,醫療機構內的財務部門需進行定期審核與不定期抽查財務工作,及時改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充分實現醫療機構稅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張佑林,陳朝霞.江浙工業化模式的形成機理:企業家主導下的制度創新增長模式[J].經濟論壇,2011(8):53-57.
[2] 湯潔茵,劉劍文.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醫療稅收制度的立法改進[J].涉外稅務,2009(9):17-21.
[3] 李.我國醫療服務價格規制的理論與實證分析[D].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
[4] 何欽強.醫療機構改革的稅法問題研究[M]//劉劍文.財稅法論叢(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8.
[5] 唐圣春,樂虹,郝敏.中美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比較研究[J].衛生經濟研究,2005(11):23-24.
[6] 劉柏惠.增值稅擴圍背景下醫療衛生行業稅收制度選擇[J].地方財政研究,2015(6):57-63.
[7] 商曉.我國政府購買醫療服務的必要性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
[8] 方學敏.“營改增”擴圍對醫療衛生行業稅收制度的影響[J].經濟研究導刊,2016(19):63-64.
論文摘要: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是全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難題,我國為了解決廣大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對醫院藥品管理提出了弱化藥品對醫療機構的補償作用,逐步實行藥品零售價;建立健全的補償機制,實行基本的藥品制度的政策。醫院中的藥品收入比例 在各方面的因素下出現了下降的現象。本文首先主要的分析了各方面對藥品費用的管理,然后介紹了根據藥品下降現象做出的社會效益分析。最后根據上述的社會效益分析結果對醫院藥品收入下降現象的發展進行討論。
根據調查統計表明,我國醫院大多數的藥品收入比例占了醫院總收入的60%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了70%以上,與發達國家的的5%~20%有很大的差異。所以近年來,我國一直在不斷的尋求一直醫藥費快速增長的方法,為促進醫藥行業快速健康穩健的發展做出了不少努力。其中對藥品費用的下降的社會效益分析結果往往是人們做藥品價格相關調整的主要依據,確保對藥品價格進行良性調控的同時能夠確保各級醫療機構運營良好,和為廣大的百姓帶來益處。
一、藥品費用的管理
針對著我國藥品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例如藥品推銷中的暴力和藥品回扣等問題,采用了一系列的一些措施來抑制藥品的價格,像藥品的集中招標采購等,降低總收入中的藥品收入比例,實現藥品的正常的管理。本文主要介紹了在醫院的管理中幾種常采用的降低藥品收入的措施:
(一)臨床藥學上,醫生合理用藥
對醫院的各科室的用藥進行定期的統計,若藥品的用量持續的呈大幅度的增長,則要對相關部門予以調查和監控,找出藥品用量異常增長的原因。若是發現醫藥代表不合理的促銷活動和義務人員收取不正當的回扣,根據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的處罰,若是藥品處于客觀的異常增長,則由醫藥采購方與臨床藥師進行共同分析,更換該類藥品的同類替換藥品。今年藥品占醫院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上半年由去年的29%左右下降至20%左右,第三季度和10月份又下降至18%,遠遠低于衛生廳2006年醫院管理目標責任書中提出的要求(藥品收入占醫院業務收入比例的45%)。
(二)控制“大處方”和貴重藥品的使用
一般的門診處方藥品用量為三至七天,對于慢性疾病的藥品用量可以適當的延長,凡是違反相關規定藥品用量的處方為“大處方”。對于門診處方進行定期的抽查和管理,尤其是對金額比較大的處方。對于不合理的“大處方”予以公布和相關醫師要予以處罰。在貴重藥品的管理上要額外的注意。醫生在根據患者的病情使用藥物時,首先應考慮同等功效的價格較合理的藥品。如需必要使用貴重藥品,需如實的告訴患者。在患者和上級醫師的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藥品的審批、采購和臨時用藥管理
對醫院的藥品的采購實施共同管理,市的醫療機構藥品實行集中招標。然后在根據醫院的不同的情況選用比較好的制度,公平公正的選用新藥品,在藥品質量能夠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選用價格較低廉的藥品。對于特設情況下需要臨時使用的“醫院基本藥物目錄”之外的藥品,按照臨時使用的審批程序審批和采購,臨時用藥要本著專人專方,一次有效的原則,用藥量一般不超過七天。在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的狀況下,杜絕私自進藥。
二、社會效益分析
(一)節約了費用開支
在對醫院總體收入中藥品價格收入下降問題的社會效益分析中,以辯證的角度分析。在我國公立的醫療機構的收入來源主要是靠國家的投入和醫院的營運收入。而在醫院的營運收入中主要的是診療收入和藥品收入。醫療機構的經濟收入是決定醫療機構存在價值的重要指標,同時影響該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服務能力,直接關系到全民的身體健康。所以在控制藥品收入的情況下,為了能夠增加醫院的收入,必須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和提高療效。對醫院而言,他們會主動的采取措施減少過度用藥、濫用藥物和過度檢查等現象,能夠更為慎重的評估患者的情況,提高治療患者的效率。而且在醫療機構的運行過程中會減少不必要的支出,能夠優化機構的結構,減少其中的冗雜和功能重復的單位,降低運營成本。
(二)提高了醫療水平和優化藥品市場的管理
在降低藥物收入的情況下,會促進診療水平的提高,更快更好的醫學診療會運用到患者身上,提高服務質量,以在有限的醫療設備的前提下服務更多的患者,增加診療方面的收入。而且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患者的住院時間,能夠充分的利用和分配醫療設備,實現設備利用的最優化。醫院總體中藥品收入比例的下降,縮小了藥品交易中的利潤,而且對藥品價格的控制和調整,減少了藥品在流通交易中的不法現象,例如醫藥代表的不合法競爭和哄抬藥品價格的現象。集中的招標等控制措施讓整個藥品行業不再呈現出現無序,混亂的經營。嚴格的檢查,保障了藥品的安全性。
三、分析結果討論
進行醫院總體收入藥品收入比例下降引起的社會效益分析中可知,對藥品價格的調控不僅帶來了經濟方面的益處,而且在節約能源和促進我國相關行業如藥品行業的發展和管理上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我們必須充分的意識到,我國和其他的國家藥品收入比例的差距,在實行對醫療機構和我國的醫療情況的管理和分析中,必須堅持的實行控制藥品價格的政策,發揮其自身的社會效益,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總而言之,本文從醫療機構調控藥品價格的手段和措施開始,逐漸的延伸到關于對藥品價格調控以縮小藥品收入占總體收入的比例的社會效益,更根據分析的結果給出了堅持藥品價格下調的結論,總而言之,我國對醫療機構的管理還存在著嚴重的不足,關于藥品的價格的下調以抑制其在醫院總體收入所占的比例是對醫療機構的管理邁出的重要的一步,部分解決了百姓的看病問題。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的醫療制度必將越來越完善和健全。
參考文獻
[1]謝紅光,周宏灝.藥物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與方法[J];藥物流行病學雜志;1995年01期
論文關鍵詞 侵權責任法 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體制改革
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深化、現代醫學科學的發展、民眾法律意識的增強,醫患矛盾日益突出。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醫療糾紛所占比例較大,并有逐年攀升的趨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一直以來備受爭議,《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在對醫療損失責任制度改革這方面邁出了成功的一步,對保護患者一方合法權益的保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經過審視不難發現其中還存著一些不足。在司法實踐中這些不足在適用法律規定解決具體醫患糾紛時,可能會出現不利于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問題,可能出現其它一些不好的后果,對此我們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踐中找到解決不足的方法,從而達到更好協調醫療機構、患者甚至全體患者的利益關系的目的。
一、《侵權責任法》在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適當限制規定不足
總所周知的,醫療行為產生的損害不同于傳統的侵權損害。首先,傳統的侵權行為通常是以非法的方式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體現的是非法性;醫療行為本身屬于對人體的干預行為,其是為保障公共的福利和患者的生命健康而實施的,體現的是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傳統的侵權行為追求的就是損害,排除不當方位和緊急避險不當等特殊情形;醫療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對人體的干預,是一種帶有某種程度的傷害或某種程度的負面風險,但其目的卻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悖,其是為了改善、提高人體健康情況。再次,傳統的侵權行為是“不請自來的”;而醫療行為大多都是患者的請求在先,屬于“邀請而來”《侵權責任法》中缺乏依據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作出適當限制的規則。目前醫療損害責任統一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規則,應當區分醫療行為產生損害的特殊性,對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適當限制。在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案件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情況。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數人的行為分別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不同的作用。各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樣。原因力理論適用于多因情況喜愛各行為人侵權責任份額的承擔或賠償義務人與受害人之間對損害后果的分擔。一般說來,其行為原因力大的,承擔更多的賠償份額,反之則承擔較少的賠償份額。比較行為人行為的原因力通常與比較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結合運用,以最后確定責任分配。由于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患者的損害后果完全是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導致的情況比較少,患者損害后果的發生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在責任承擔中要充分考慮原因力合比例和過錯的大小,合理確定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明確具體的賠償數額時,扣除受害患者因自身基礎疾病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
二、《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在舉證責任方面的規定存有不足
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案件,醫療侵權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不對等方面,即醫療機構與患者一方之間存在嚴重的不對等,因為醫療機構作為醫療行為實施主體其掌握著幾乎全部的醫療信息,如病歷等資料,患者一方相比之下就處于弱勢的地位。在頒布《侵權責任法》之前,我國長期以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審理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經對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作出了規定。在司法操作中,患者因醫療侵權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對醫療機構是否與患者之間存在醫療服務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需要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對其人身造成了損害、損害的數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患者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這些事實的存在,人民法院可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如果患者一方完成了表面舉證責任,這時舉證責任發生移轉,由醫療機構承擔下一步的舉證責任。即醫療機構需要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其行為與患者所受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現實中,因為醫療機構不能很好的理解這種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給很多醫務工作人員造成了負面影響,增加了醫療人員的心理壓力。針對此,很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的醫務工作人員為了自身免責,為了自我保護,實施一種所謂的“辯護性”醫療,也就是增加無謂的醫療檢查、實施不必要的醫療手術,最終無謂增加患者負擔。
由此可見,醫療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能否科學分配,直接關系到醫療侵權案件審理中的公平與否。對此,我國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對各國如何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的不同規則進行參考。經過研究發現,各國一般都是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原則的基礎有的實行表明證據規定,有的實行事實本身證明規則,有的實行過錯大致推動規則,都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患者一方的舉證責任緩和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程度賠償責任。”通過解讀此條,可以確定我國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五十九條作出如下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即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我國實行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如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后,如果其對醫療產品的缺陷產生不具有過錯的,醫療機構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醫療損害歸責規則的這種改革,在平衡醫療機構與患者甚至全體患者利益關系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但同時存在一定的矯枉過正問題。在醫療技術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告也就是患者一方在絕大多數情形下是難以完成全部的舉證責任,尤其是原告證明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基于此,在過錯以及因果關系的舉證問題上,應對原告實施舉證責任緩和,也就是適當降低原告的舉證標準。舉證責任緩和,顧名思義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如果原告存在技術障礙或其他障礙時沒有能力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這時應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降低其舉證證明標準,在原告達到減輕后的舉證標準時,即表明原告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這時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此時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具體來說,先由患者一方舉證證明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如果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對其則可以實施有條件的舉證責任緩和。患者一方如能夠提供表面證據,可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此外,如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法律規定的一些情形,也可以推動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對于因果關系的舉證證明,依據法律規定是患者一方負責舉證證明。一般情形下,如果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即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的確存在一些客觀情況導致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同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很有可能對患者造成了損害,即現有證據已經滿足表面證據規則的規定,這時可以推動該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時即舉證責任發生移轉,需要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由其舉證證明自己的診療行為與患者受損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一種不真正的連帶責任,也就是醫療機構承擔著中間責任。《侵權責任法》對這種中間責任的規定存有一定的瑕疵。筆者認為,在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案件中,應當根據缺陷醫療產品的醫療機構、生產者、銷售者等這些主體不同,分別適用法律從而確定不同的責任。對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承擔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時應區別不同情況對待。對確定生產者、消費者是否承擔缺陷醫療產品的損害責任時,應適用產品責任的一般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指出“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這條有利于免除患者在醫療機構與生產者之間來回奔走的辛苦,對患者權利是一種保護。因為生產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具有一定的供求關系,故由醫療機構在先行承擔相應責任后更容易向生產者進行追償。然而不容忽視的是,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才有責任賠償,沒有過錯的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醫療產品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也必須承擔中間責任,可能存在因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喪失賠償能力,使得醫療機構無法追償。最終醫療機構承擔的這些賠償損失都會轉嫁到全體患者身上,最終損害的是全體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