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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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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

    第1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第一,股本結構不合理,“所有者缺位”問題突出。以大同為例,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是以地方財政和國有企業股東占據絕對控股地位,民營、個人股本占比極低。城市商業銀行大多數股東要么對銀行發展大計漠不關心,要么只關心股本分紅。股東大會在表決時,以一股一權為基礎,大股東實際擁有表決權,中小股東難以與大股東抗衡。

    第二,運行機制行政化。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主要由政府施行,體現在對人事的干預。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由地方政府任命,使得企業的經營和運作難以完全按照市場化規則進行。

    第三,董事會職能不健全,監事會流于形式。董事會基本是以通過聽取行長工作報告的形式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對銀行的風險管理、關聯交易控制、重大資產處置和重大投資等工作發揮作用有限。銀行監事會成員一般來自內部,受制于董事會或經營班子,對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監督職能難以真正實現。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選擇

    一是跨區域經營與聯合重組。實行聯合重組進而實現跨區域經營以提高其競爭力,是城市商業銀行的現實選擇。

    二是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通過與外資銀行的股權合作,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產品技術,從而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迅速提升城市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力。同時,能夠改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和資產質量。

    三是民營資本入股。絕大多數欠發達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難以獲得境外投資,可以先從引進民營資本著手,練好內功。限制地方政府在股權結構中不能一股獨大,并鼓勵城市商業銀行實現股權多元化,積極引入并擴大民營股本比例。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

    一是要抓住機遇,實現股權結構的突破。通過公開上市或引進優秀的民營資本和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權結構,培育多種形式的持股主體。

    二是完善治理機制,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建立規范的組織架構,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改變經營管理層權力過分集中的現狀。建立董事會下屬的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商業銀行治理中的關鍵作用。優化內部運行機制,力求治理結構優化,效用最大化。

    三是完善激勵機制,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建立對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并按照評價結果給予其相應的獎勵和懲罰。完善薪酬激勵機制,完善對員工的考核機制,加大收入中與員工績效掛鉤部分,充分發揮薪酬分配吸引人、激勵人的作用。

    第2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保護村鎮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村鎮銀行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條村鎮銀行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村鎮銀行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七)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村鎮銀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十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工作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注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十四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村鎮銀行可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并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九條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主要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計算。

    第二十四條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村鎮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第二十八條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九條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后,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條村鎮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村鎮銀行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靈活的組織機構。

    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行使決策和監督職能;也可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村鎮銀行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村鎮銀行設行長1名,根據需要設副行長1至3名。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任行長。

    村鎮銀行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行長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村鎮銀行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村鎮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五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村鎮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村鎮銀行章程,致使村鎮銀行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村鎮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村鎮銀行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

    第三十七條村鎮銀行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村鎮銀行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從事同業拆借;

    (六)從事銀行卡業務;

    (七)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八)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并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

    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采取流動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

    第四十條村鎮銀行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村鎮銀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第四十一條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第四十二條村鎮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條村鎮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四十四條村鎮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村鎮銀行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其權力機構審議。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村鎮銀行應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村鎮銀行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村鎮銀行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業務發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依法審批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村鎮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并對村鎮銀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內部評級指引》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村鎮銀行的評級辦法,并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差別監管。

    第五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低于5%的,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采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對限期內資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于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進行糾正;

    (四)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建立對村鎮銀行支農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定期對村鎮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村鎮銀行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村鎮銀行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第五十四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村鎮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任職資格。

    第五十七條村鎮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村鎮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六十條本規定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所列金融機構。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3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內部人控制表現為經營層決定金融機構的發展、經營、分配等重大決策,還會出現個人獨斷、短期化的經營行為、過分的在職消費以及工資、獎金收入過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現象。又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中存在許多薄弱環節,致使各種金融案件屢屢發生。如商業銀行經理人員和下級行員工事實上掌握著銀行資產的控制權和支配權,又無需承擔財產風險,所以,他們常利用職務之便,獨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內外勾結作案,為個人牟取利益。2007年銀監會對2006年的銀行業商業賄賂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情況通報結果是:2006年銀行業共發生商業賄賂案件113件,涉案金額2608萬元,涉案人員164人。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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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小額貸款是什么小額貸款(Micro 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具有貸款范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5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1江西省建立林業貸款擔保機制情況

    為發展林業提供資金支持,加快林業投融資本系建設,促進江西林業又好又快發展,以及建立林業擔保制度,開展林權抵押貸款等業務需要,江西省就組建江西省森信林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提出了具體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是:

    1.1指導思想和原則

    1.1.1指導思想。以實現林業經濟跨越式發展為目標,以改善林業融資環境為根本,著重解決林業企業和林農貸款難的問題。

    1.1.2組建原則。①政府扶持、市場運作。擔保公司成立時,用省財政撥付的林業發展專項資金分期投入作為國有控股的注冊資本金,同時吸納部分實力較強的龍頭骨干企業(主要是林業專業協會的正、副會長單位)參股。擔保公司實行市場化運作,政府機構要避免行政干預,擔保公司要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國有資本金在前5年內的增值部分,無償轉增擔保公司的風險準備金。②優化服務,便利融資。擔保公司成立后,要從減少審核程序、靈活反擔保措施、縮短融資時間等方面,努力探索優化企業融資擔保服務的新方式與新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緩解林業融資的困難。融資擔保程序: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所歸口的協會評定信用等級,經審核通過后再提交江西森信擔保公司審定。③規范運作,強化監管。主管部門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來規范擔保公司的運作,強化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尤其是要督促擔保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強化擔保管理,有效防控風險,確保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

    1.2擔保公司的框架

    1.2.1名稱:江西省森信林業擔保有限公司。

    1.2.2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

    1.2.3組建董事會單位構成:江西省林業廳、江西康達竹制品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綠野人造板有限公司、羅賓有限公司、安福縣林化有限責任公司。

    1.2.4注冊資本金:目標1億元,其中國有資本金4000萬元(連續4年,每年注入1000萬元),占40%;人股企業資本金6000萬元(分3年注入,每年各**0萬元),占60%。國有資本金始終為第一大股,單個人股企業資本金按低于國有資木金、高于**萬元來掌握。首次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其中國有資本金1000萬元,入股企業資本金**萬元。以后年度采用增資變更方式。

    1.2.5董事會的組成與職權:擔保公司設立董事會,注資股東各推選董事1名,董事長由國有控股股東提名,副董事長由第二大股東提名,再交由股東大會批準產生。董事會聘任總經理。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①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②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③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④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⑤審議批準公司高管人員的聘任與薪酬;⑥審議和決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項。

    1.2.6監事會的組成與職權:擔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部分股東單位、協作銀行選派代表組成,監事會主席由江西省林業廳批準產生。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①監督規范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②監督公司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③監督公司負責人執行有關規程、制度和履行職責的情況;④審查批準公司注冊資本變更、壞帳核銷等重大事項;⑤幫助公司進行不良擔保業務代償后的追償工作;⑥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江西省林業廳賦予的其他監督職責。

    1.3組織實施

    1.3.1成立領導機構。為保證擔保公司的組建及運作能順利進行,成立江西省林業擔保工作領導小組,由江西省林業廳及主要合作銀行的領導及相關處室(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森工局),具體負責規劃、組織、協調及有關管理工作。

    1.3.2設立服務平臺。根據合作銀行的要求和擔保公司的業務需要,可考慮設立一個融資平臺,即選定一個或幾個有實力的企業來承辦統借統還業務。在“江西省林業產業職合會”內成立“林業信用促進會”,發揮協會的作用,實現貸款企業的自我約束和內部監督,開展信用評估和貸款初審等工作[1]。

    1.3.3進度安排。8月份,成立領導機構,落實國有資本金,選定入股企業和確定入股資金,召開籌備會議,向省工商局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9月份,選定開戶行,開立臨時帳戶,收集注冊資本金,正式辦理驗資和工商登記注冊等手續。10月份,擔保公司開張營業。

    2林業產業建設對信貸資金的要求

    隨著江西省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林業產業的快速發展,對信貸資金的需求是越來越大,很多林業企業和林業種植大大戶都面臨發展中的資金瓶頸問題。所以解決林業產業發展的資金信貸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2.1落實各項信貸扶持政策,充分調動各類投資主體積極性

    加大對規模較大、帶動優勢主導產業發展較強的龍頭企業的信貸扶持力度,促進其發展壯大。設立林業產業化擔保公司,為林業產業化中的龍頭企業、優勢型中小企業、成長型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積極探索落實“對林業實行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政策和允許林業經營者以活立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的政策。

    2.2林業貸款項目的開發手段

    林業貸款項目的開發不應僅僅滿足于貸款條件的審查,應更注重將傳統信貸服務與資本市場的培育結合起來,嘗試走上市、相關產業股權轉換、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等市場手段進行資本運作,提高企業的籌資能力,同時積極促進企業間的兼并重組。

    2.3開展林權抵押貸款的金融創新

    林權抵押貸款的開展,其解決的不單是林業的融資問題,更重要的是為金融信貸在農村中找到了真正有效的抵押物,實現了林業融資中抵押資產的突破。長期以來,林農和林業企業雖然擁有森林資源資產,但不能把其作為有效的抵押物取得銀行貸款,造成急需的生產資金無法解決。林權抵押貸款的開辦,將森林資源資產作為貸款抵押資產,延伸了《擔保法》抵押資產的范圍,使林農和林業企業貸款擔保難問題迎刃而解,從而有效解決了林業發展的資金問題,提高了林農生產的積極性,有效增加了林農的收入,同時也使林農真正體驗到林權證“責有其利”的作用。林權抵押貸款這符合林業特點的資產抵押貸款運行機制的建立,也為金融部門搭建了一個新的貸款操作平臺。

    促進了金融與林業產業的協調發展。林權抵押貸款不僅盤活了豐富的森林資源,使林木資產成為“流動的資本”,成為可以隨時變現的“綠色銀行”,從而有效推進了林權制度改革,打通了林業發展體制瓶頸,使集體林業煥發出了新的活力,而且也拓寬了金融業信貸領域,優化了信貸結構,提高了信貸資產質量。可以說,林權制度改革為林權抵押貸款創造了必要的條件,而林權抵押貸款又為深化林權制度改革注入了強大的活力,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3]。

    2.4總結經驗,穩步推進“小額貼息貸款”

    推動各地農村信用社會同林業部門在認真總結林業小額貼息貸款經驗的基礎上,探索創新貸款模式,適當簡化貸款手續,切實方便林農。二是探索建立林業小額貼息貸款的風險保證和補償機制,實行貼息資金專戶管理,確保貸款貼息及時撥付到位。三要增加專項貼息資金,以擴大現有小額貼息貸款規模和林農惠及面,發揮林業小額貼息貸款在促進林農脫貧致富中的作用。

    2.5為林業中小企業的發展“瓶頸”提供資金支持

    通過林業信用平臺的構建,使林業中小企業拓寬了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了資金困難的局面。企業加工產業的發展,增加了企業自有資本的積累;反過來,企業實力的提升,也增加了他們建原料林基地的自我“造血”功能,使“公司+農戶+基地”的經營模式大力推廣,形成了資源培育—木竹加工—產業升級的良性循環。

    2.6信貸資金扶持的原則

    一是扶強大原則。重點扶持省級龍頭企業和“十百千”工程中的企業,突出企業規模建設,鼓勵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延長產業鏈,培植銷售收入超億元龍頭企業,促進企業擴張,提高市場競爭力。二是培植成長性原則。優先發展精深林產品加工型企業,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和創品牌,提高科技含量。三是突出特色化和區域化原則。推進品種特色化、生產標準化、基地規模化。四是惠農原則。重點突出龍頭企業的帶動農戶能力,建立和完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機制,增強龍頭企業的帶動力,增加農民收入。

    第6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1999年8月27日,上海拍賣行取消了原訂于當天下午2點30分舉行的一場拍賣。

    這次拍賣的標的是滬市上市公司棱光實業(代碼600629)的4400萬股法人股――占到了棱光實業總股權的29%。它的所有者、棱光實業第一大股東恒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以其作質押,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借款5000萬元人民幣,逾期未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拍賣行拍賣這批股權,以清償債務。

    顯而易見,此次拍賣一旦獲得成功,棱光實業的第一大股東將會易主。這將創下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又一個“第一”――由于第一大股東借款逾期未還,所質押上市公司股份被拍賣。

    然而,“我們決定暫緩拍賣”。上海拍賣行副總經理法勇生說,“重拍時間還沒有定。”法勇生不愿明示暫緩拍賣的原因,但是知情人說,至8月26日下午,未有一人按拍賣規則交來200萬元訂金。這實際上已經注定了此次拍賣流產的命運。

    沒有人對成為棱光實業――盡管是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感興趣。

    雖然拍賣未果,棱光實業還是創下了一個“第一”。就在8月27日當天,棱光實業公布稱,因大股東恒通集團――同時也是大債務人――將資本金從5.2億元減至1.9億元,棱光實業正式向恒通集團主張權利,要求清償其對棱光的負債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據說,因大股東減資而主張權利,這在證券市場上也是第一次。

    棱光為大股東擔保擔得苦不堪言

    沒有人參加競拍的原因,可以從當天棱光實業公布的一系列信息中看得分明。

    據棱光最新披露,該公司又為7樁訟案所纏身,標的總值達1.1億元人民幣和近160萬美元。其中絕大多數訴訟,都起因于棱光為大股東恒通集團的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作的貸款擔保。

    這不過是冰山一角。截止到8月27日,棱光對外擔保總額――只是已核清的部分――已達4.11億元,其中3.5億元左右保的是恒通及其關聯公司;而因擔保引發的訴訟已有十數起之多。被法院查封資產和銀行賬戶,在棱光已不是新鮮事。棱光的基本賬戶至今仍被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棱光有超過3億元的資金被恒通所占用。

    ――棱光實業的凈資產只有2.33億元。

    “棱光必須對恒通主張權利。”棱光實業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吳永強對記者說。此時,吳正坐在上海市天平路91弄一幢4層小樓的辦公室里――眼下這處房產也前景不妙。由于恒通未能清償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1500萬元的借款,法院凍結了作為擔保人的棱光公司名下的這處辦公用房,現已進入評估拍賣程序。

    據不完全統計,棱光實業因為恒通所負的擔保責任而被法院凍結的資產,還涉及國家電力債券、機器設備、原材料、庫存商品等,所擁有的上海恒通電氣公司、上海棱光酵母制品有限公司等資產和股權也遭查封――棱光已經轉不動了。

    棱光究竟為恒通作過多少擔保?吳永強至今仍無法給出確切的數字,3.5億元“只能說是大致”。

    面相樸實的吳永強是棱光的老人。1994年4月,恒通通過收購當時棱光實業的第一大股東上海建筑材料(集團)總公司所持有的1200萬股國家股,成為棱光的第一大股東,吳董事長兼總經理變成了副總經理。大約一年后,他重返總經理的位置。棱光董事長一席則長時間由恒通總裁兼任,這使棱光為恒通貸款作擔保變得相當容易――甚至是相當隨意。當時銀行對擔保的要求也不高,有公司的圖章就行,不須董事會決議。用吳永強的話說,擔保是如此地多,以至于在他今年2月以來清查的時候,驚訝地發現許多擔保不要說沒有經過董事會研究,甚至董事會就根本不知道。

    即便如此,吳永強對為恒通所作擔保的潛在風險是早有了解的。據吳永強說,他曾向恒通派來的董事長指出這樣下去的危險后果。對方的回答是:“如果兩年后(兩家公司)還這樣,那不就完了么?”

    “結果,他說中了。”吳永強對記者說。一份由棱光實業董事會委托作出的法律意見書,對恒通與棱光的關系的法律后果作出如此評價:“由于棱光實業對恒通集團的巨額債權無任何保證措施,根本無法實現。如果恒通集團和下屬子公司破產,棱光實業也必然隨之而破產。”

    拋棄“利潤奶牛”也就割斷了恒通與棱光的臍帶

    8月27日的主張權利公告,可以看成是棱光公開表現出與恒通決裂的一個姿態。不過,裂痕在更早的時候就出現了。

    1999年中報顯示,棱光實業上半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403萬元,凈利潤為-979.56萬元。這是棱光實業上市以來的首次虧損。更可憂的是,棱光無力尋求有盈利能力的主業。原主業半導體材料早已經接近停產狀態。

    數年來,棱光的利潤主要來自于旗下位于珠海的恒通電能儀表公司。恒通電能儀表公司原為恒通集團全資子公司,1995年12月以1.6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棱光實業。恒通與棱光同時簽訂委托代管協議,電表公司的運營委托恒通管理,恒通承諾提供2193萬元的年利潤,且每年有20%的增長。雙方還約定,如果利潤低于2193萬元,恒通必須回購電表公司。

    這是一份奇怪的合同,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它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給棱光制造“利潤奶牛”,以保證凈資產收益率水平。

    這頭“奶牛”在頭兩年里起了關鍵性的作用。1996、1997兩年,電能儀表公司的凈利潤是2388.80萬元及2202.76萬元,而同期棱光實業的凈利潤是1614萬元和2214萬元。恒通電能儀表公司的利潤保證了棱光實業1996、1997兩年12.16%和10.98%的凈資產收益率。這意味著配股資格。

    恒通方面也為養這頭“奶牛”付出了沉重代價。恒通高層人士對記者說,恒通電能儀表公司根本無力達到每年2193萬元并且年遞增20%的利潤水平,差額部分只好由恒通集團貼補,每年總有數百萬元。

    吳永強表示,他不了解恒通貼補利潤一事。不過,1998年底,他與棱光實業監事長一起到珠海考察了恒通電能儀表廠。他們的結論是,當年電表廠不可能完成2193萬元的保底利潤。這一判斷后來被證明是準確的――電表廠的當年利潤是1200萬元。當然,彼時已山窮水盡的恒通1998年也無論如何沒有能力補貼進900萬元,也不可能注入有足夠盈利能力的項目。

    對棱光來說,這是一個可怕的消息。配股資格怎么辦?

    1998年11月22日,棱光董事會會議通過決議,要求恒通回購電表廠。一個月后,恒通集團以2.4億元的價格回購恒通電能儀表。據吳永強介紹,除了含1.6億元的原價格外,2.4億元中還包括棱光歷年的投入――棱光把歷年的利潤重又投入了電表廠。恒通以資產折抵的方式付了1.2億元,尚欠1.2億元。

    憑著這筆收入,棱光1998年實現收入3018萬元。配股資格保住了。這是電表廠這頭“奶牛”為棱光擠出的最后一滴奶。殺掉了這頭“奶牛”,棱光就此喪失了利潤源泉;它的另一個后果是,割斷了與大股東恒通集團之間賴以維系為一體的臍帶。

    在今年2月4日的棱光董事會會議上,吳永強“不情愿”地以總經理的身份被任命為兼董事長。會后,他與恒通集團董事長楊博有一段意味深長的對話。

    吳:“你讓我當董事長是會后悔的。”

    楊:“為什么?是不是擔保的事?”

    楊博猜對了。吳永強擔任董事長后的主要工作就是清理與恒通的擔保及債權關系。4月間,清理大致有了結果,6月間開始在媒介上公布,8月底正式向恒通主張權利。從旁觀者眼中看來,一系列與恒通劃清界限的步驟有條不紊。“主張權利有什么效果是一回事,主張不主張又是一回事。”吳永強說。

    吳永強對上海拍賣行拍賣棱光法人股原本是有期待的。他希望看到有實力的機構拍得股權,替換恒通成為棱光的大股東――畢竟,棱光今年要保住配股資格,惟一的希望是資產重組,這只有在新的大股東進入的情況下才可能。

    “棱光比那些ST情況還是要好一些。”吳永強說。但他也承認,“如果恒通破產(這意味著棱光對恒通的債權無法收回,而為恒通所作的擔保就要兌現),就會拉著棱光一起破產,這種可能性沒有排除。”

    恒通像煙云一樣的興衰

    8月27日棱光股權拍賣流產,讓恒通集團董事長楊博長舒了一口氣――至少在下一次拍賣成功前,恒通還是棱光的第一大股東。這就是喘息的時間。

    換句話說,如果不與棱光綁在一起,恒通就沒了希望――除了上市公司這個殼資源外,面對19億元債務以及由此而生的200多訟,恒通可打的牌太少了。兩塊主要的資產――位于上海市淮海東路上的恒積大廈和位于浦東的大塊地產已經分別作過多次抵押。作為董事長,楊博日常辦公的恒積大廈投入使用已有一段時間,卻尚未正式宣布竣工。據說是因為那樣就要開始提折舊。“稍微有點價值的資產都查封了”。知情人說。

    風水輪流轉。失意的恒通有過煊赫一時的過去。

    ――1991年創設的恒通是珠海第一家股份制企業。發起人包括寶鋼、攀鋼、東風汽車公司、深圳建材集團、交通銀行深圳分行等知名大中型企業。

    ――1992年7月,創立不到一年的恒通第一家通過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STAQ)上市,發行3000萬股法人股,集資1.2億元。

    ――1992年、1993年,股本高速擴張的恒通連續兩年每股收益達到0.60元。1993年底,經過在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上的第二次融資及實施其他擴股方案后,兩年間恒通股本從1800萬元擴展到1.93億元,凈資產達到6億元,總資產超過20億元,成為當時國內頗為知名的新興企業。

    這就是恒通的頂點。事后看來,恒通的“奇跡”要歸功于時勢而不是經營天才。

    恒通集團1998年年報至今未出,原因不得而知。恒通總體上資產和負債的細節幾乎成了個謎。現在能找到的最新數據是1997年的,顯示恒通總資產20億元,凈資產5億元。但熟悉恒通的人都認為這是“老皇歷”,實際情況要糟得多――只要看看一筆筆貸款還不了、一起起官司打不完的狀況就有數了――盡管這只能算是猜測。

    恒通的情形有多壞,有一個故事可以佐證。1997年底,某證券公司看上了恒通――恒通不是很好嗎?自己是STAQ上市公司,還控股一家滬市上市公司。于是在法人股市場上通過幾家子公司進行收購,花了1.5億元收購了3200萬股,掌握了恒通15%左右的股權;然后準備入主恒通。條件談完了,甚至證券公司的老總親自到恒通開了主要干部會議,講了一通勵精圖治的話,宣布了董事長、總裁的任命。第二天,該證券公司對恒通的調研報告出來了。老總看了以后,給楊博打了一個電話:“我們不干了”。

    在恒通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重組之后,漸漸有了一個傳說:對重組方,楊博從不說恒通是什么樣子的,他問對方恒通“是什么樣子”的話愿意進行重組,然后就提供一個“那個樣子”的恒通情況――希望這只是一個笑話。

    “這不是做企業的辦法”

    恒通的主業是什么,人們很難說得清楚。打開恒通1992年的年報,人們就可以發現當時成立僅一年時間的恒通,“主要業務”已經五花八門――房地產、航運、通訊、高科技(電表和生物制藥)、商貿、文化旅游(“著名”的謝晉―恒通影視公司是其旗下的全資子公司),等等。

    “我們曾經想過要有三個支柱:產業支柱、金融支柱……還有一個什么來著?……呵,是綜合商社。”在恒積大廈15層的辦公室里,楊博告訴記者。

    這種“什么都干”的作風一直延續到恒通筋疲力盡為止。直到1997年,恒通情況已經很壞了,年開辦費仍是近7000萬元。事實證明,這根本經不起日漸嚴酷的外部環境的考驗。恒通自1994年開始走上漫長而痛苦的下坡路,當年利潤比上年下降了60%;1995年利潤又比上年下降了60%,而這兩年間公司總資產以每年4億元的規模增長,負債增長顯然過快。1996年、1997年分別虧損3400萬元和7100萬元。恒通1997年度經營工作報告承認,“集團出現了嚴重的支付困難……問題成堆,積重難返,回天無力”;另一份報告則預報了來年的情況:“既無力量發展新的項目,亦無力量保證資金的銜接”。

    “多元化”戰略的失誤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不是恒通故事的全部。1993年底,吳永強考察了位于珠海的恒通電能儀表廠。他震驚于看到的情景。“電表廠的總經理只要說需要資金,恒通馬上就給”。吳永強回憶,“不要董事會決議,甚至不須任何程序”。當時,國有企業里成長起來的吳永強覺得這是決策機制靈活迅速。現在,他認為,這說明恒通沒有基本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決策程序。“還有,我一直覺得這個電表廠太豪華。”吳永強說。

    知情人說,恒通“鋪攤子”的方式一般是這樣展開的:先出資成立一家公司,過一段時間把資金大半拿走去做另一家公司;前一家公司要發展業務,就得憑剩下的那些錢再去貸款,于是周而復始。“這不是做企業的辦法,更像是搞社團”。一位熟悉楊博的人嘆息――在下海之前,楊博曾是光明日報社上海金三角俱樂部的組織者之一,主要工作是負責與企業家們的聯絡。自1991年創立恒通以來,他一直擔任恒通董事長。

    恒通其實并非哪人哪家的公司,除了楊博控制的珠海百士公司占股10%,其他的股東股權都在10%以下。這其實是恒通成立時有意的設計,目的是盡可能少地帶入國企股東的習氣――股權比例不大,干預的積極性自然不高――彼時的中國對董事會受托責任、法人治理結構這些道理還頗為生疏。雄心勃勃的恒通管理層藉分散的股權結構確保“自”,結果是犯了錯誤也無從制約。

    現在楊博和恒通的管理層悲嘆的是股權分散的另一種后果:恒通垮的時候,也沒有股東肯出面重組――為了10%的股權?不值得。來自外部的重組也有,但最后被證明是一場鬧劇(參見附文)。

    拍賣能不能永遠流產?

    楊博承認,對于棱光,恒通“利用得比較充分”。他的解釋是,恒通“從上到下”都認為,既然恒通通過“貼補”電表廠利潤為棱光的報表作出巨大貢獻,讓棱光為恒通作擔保或占用點棱光的資金就是理所當然的事。吳永強則對此不敢茍同:“這種對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之間關系的理解是不是偏了一些?”

    回首棱光與恒通在資本市場上的遇合,吳永強總結不出太多的經驗。他反復說的一句話是:“作為上市公司,搞資產重組,關鍵還是對象的選擇。”他希望有關部門能搞一個大股東審查制度。

    第7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那天一早,我跟隨經理來到了****工業區門口的**支行,領導熱情地接待了我,并把我介紹給了同事們,看著他們親切的笑容,我懸著的心終于放下來了。接著,過來交接班的我的指導老師出現了,她是剛畢業兩年的大學生——**,平時做事有條不紊,工作成效、服務態度等都很不錯,我默默發誓要跟她好好學習。

    在剛開始的一個月里,我們是被安排觀摩學習為主的,師傅在做每項業務的時候,都不忘跟我詳細講解一些要點和注意事項,我總會很認真地聽取,并在隨身攜帶的筆記本上記下要點,一段時間下來,我發覺雖然還沒有臨柜操作,但對大部分常見業務有了一定的認識,碰到這些業務時,能很快反映出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項等。而對于整天的工作流程,從班前準備,到日結打印、簽退等都有了了解。我師傅交接班休息時,我就跟著穎穎姐她們繼續學習,他們也會毫無保留地給我傳授知識,這讓我很開心。看到姐姐們忙得不可開交時,我總會主動過去幫忙,但是一開始,由于一些基本技能不扎實,反而有點越幫越忙,姐姐們會耐心地教我,非常平易近人,還給了我很多練習的機會。為了不讓她們失望,午休或空閑的時候,我會鞏固各項理論知識,還有點鈔、捆把等,但是數字錄入似乎給了我下馬威,速度之慢讓我臉紅,本來以為銀行業務相當簡單,卻發現我有這么多基本技能都不會操作。師傅鼓勵我說“中文和數字錄入的速度不快,就很難提高業務完成的速度和質量,要勤加練習,一定會有成效的。”從此,我每天回家的功課除了點鈔外,還有數字錄入和五筆練習。我們的經理和領導也非常關心我的學習工作,經常跟我交流,了解我的學習進度與碰到的困難,還會給我安排一些簡單的任務,讓我有了更多實踐的機會,也讓我感受到了**這個大家庭的溫暖。

    六月下旬,我忙完學校畢業和總行培訓的事情后,經理安排我第一時間進行臨柜實習操作,指導老師跟班指導。我負責的是貴賓窗口,主要負責1萬元以上現金交易和本票、支票、承兌匯票等業務。這整個跟學培訓期間,師傅全程跟蹤指導,全面掌握我的表現,并根據我的進步情況做好過程控制。師傅毫不遺漏地傳授給我知識,還使我的一些行為偏差得到了及時校正,我們成了很要好的朋友、姐妹,而非同事,我們很好地交流,對于疑惑的、不清楚的,師傅會第一時間給我答疑、講解。一個多月下來,我已經能比較熟練地為客戶辦理存款業務、中間業務、結算業務、貸款業務等我行大部分已經開辦的業務,同時包括班前準備、班后整理工作及規范化服務等。

    第8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關鍵詞】 重慶商社; 集團公司; 會計委派制; 對策研究

    會計委派制首先應用于政府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使用的監督。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會計委派制度也廣泛應用于我國企業集團內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監督和控制。現在的集團企業中,由于母子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稱,子公司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往往作出損害母公司整體利益的行為。為了治理會計信息失真,保護母公司作為企業所有者的權利,集團企業根據國家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新思路在內部推行會計委派制。鑒于此,筆者以重慶商社推行會計委派制為例,探討集團公司如何進一步完善內部會計委派制。

    一、重慶商社實施會計委派制的歷史背景

    重慶商社是中國西部最大的商貿流通集團,近年來,隨著深化內部改革,加快結構調整,已形成有18個全資、控股子(分)公司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面對重慶商社迅速發展的狀況,集團財務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管理卻各自為政,造成企業財務監督和控制職能未能充分發揮。

    (一)核算制度不一,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準確

    重慶商社下屬18家會計報表單位,核算內容涉及商業流通、房地產開發、酒店餐飲、倉儲運輸、維修服務等行業。由于財務機構設置和人員管理限制,集團財務部很難將全集團的會計核算辦法統一和規范,各子公司核算制度和核算口徑不盡一致,影響經營成果核算的準確性。

    (二)資金分散沉淀,影響流動資金使用效益

    集團各二級公司開設銀行賬戶近100個,大量資金分散在各個賬戶,閑散資金沉淀,不利于集團資金的統一調配,嚴重影響了資金使用效益。

    (三)監督控制乏力,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集團難以對子公司的財務活動進行監控,個別子公司存在隨意調節成本費用、虛增利潤;隨意處置資產、提供擔保;無效投資、重復開發;資產負債率高,不良資產比重大等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二、重慶商社實施會計委派制的現狀分析

    (一)重慶商社實施內部會計委派制的基本形式

    2005年以來,重慶商社對所屬18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財務總監(經理)實行會計委派,堅持貫徹“統一委派、統一管理、統一考核”的會計委派制。

    1.對會計委派人員集中管理,實行統一委派

    (1)成立專門管理機構,對口管理委派人員。集團財務部設立會計委派管理辦公室,負責集團會計委派的目標規劃、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具體職責為:選定會計委派人員,組織委派人員業務培訓;定期召開委派人員專題會議,聽取工作報告,研究解決委派人員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幫助委派人員建立正常財務工作環境,保護委派人員的合法權益;跟蹤檢查委派人員適崗情況,完成對委派人員的考核和評價。

    (2)賦予委派人員與職責相匹配的權利。《重慶商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委派人員全面負責派駐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企業成本費用核算、控制和考核;參與企業發展計劃、投融資計劃、內部分配方案的制定、審查和實施;參與企業重要經濟活動、重大經濟合同的審查;組織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

    (3)在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給予保障。為確保委派人員工作的獨立性,集團將委派人員的待遇與派入單位脫鉤,由集團財務部統一管理其工資、獎金等的發放。

    2.建立、健全與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

    (1)資格確認制度。委派人員必須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德才兼備,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經集團相關部門考核確認后,報董事會批準。

    (2)聯簽管理制度。制定《重慶商社聯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子公司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事項,實行由財務總監(經理)與法定代表人聯合簽署審批的制度。

    (3)業績考核制度。制定《重慶商社會計委派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由集團會計委派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委派人員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與評價。

    (4)述職制度。委派人員在年度終了或離職時,要向委派人員管理機構詳細報告工作情況。述職報告經派入單位負責人和委派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后存入本人檔案。

    (5)報告制度。工作中執行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規定:委派人員應按季向委派管理機構作書面工作報告。

    (6)培訓制度。根據實際需要,集團采取多種培訓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委派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培訓,不斷提高委派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重慶商社實施內部會計委派制取得的成效

    1.委派人員成為子公司與集團溝通的橋梁,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經濟效益。委派人員通過深入了解,能夠及時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定期報告,集團對子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掌握得更加全面和準確,集團與子公司之間溝通與協調更加通暢,集團對子公司的投資決策更有依據,企業經濟效益明顯提高。據統計,2008年重慶商社實現銷售262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7億元,資產規模突破120億元。

    2.實行重大事項聯簽制度,對經營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控。集團制定的《重慶商社聯簽管理辦法》對聯簽內容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完善了內部控制制度和監督體系。財務總監通過聯簽參與企業經營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控,能夠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違規、化解風險、規范運作。

    3.統一規范會計核算,會計信息質量顯著提高。集團發揮會計委派集中管理優勢,不斷規范子公司會計核算,統一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核算制度,確保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和一致性。通過開展大規模的會計基礎規范化工作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提升了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的可信程度。

    4.為資金集中管理高效運作創造條件。會計委派制的推行,為集團建立結算中心和資金集中管理高效運作創造了有利條件,較好地緩解了集團經營的資金缺口,保證了集團業務經營的正常進行。同時,集團還通過加強對子公司擔保、貸款的管理,確保集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讓集團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

    (三)集團公司實施內部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1.集團公司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法律依據問題。到目前為止,除《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的部分管理職能,可以委托給母公司。母公司可向全資子公司或者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向擁有控制權的子公司委派財務主管或財務總監”外,產權主體直接向被投資單位委派財務總監尚缺乏其他明確的法律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而授權經營國有資產單位依產權關系向被投資企業委派財務總監,與董事會領導下的財務總監職位有著本質上的不同,這種委派行為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

    2.財務總監與董事長的關系問題。鑒于獨資或控股關系,集團有權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會主要成員,并在事實上有權決定董事長和財務總監人選。董事長作為產權代表,應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部責任,并恪守廉潔自律、守法經營的義務。委派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在于代表企業所有者對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決策方案實施監督控制。但在實際運作中,由于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董事長與財務總監的關系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個別子公司董事長沒有嚴格執行聯簽管理制度,重大決策繞開財務總監,資金已經轉出才讓財務總監補簽。二是出現部分三級公司財務監督缺位問題。目前重慶商社只向二級子公司下派財務總監,少數大型二級公司向下屬三級公司下派財務總監,而對于部分經營規模較小的三級公司未委派財務總監。個別子公司為規避監督轉移視線,將集團不同意或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放在三級公司運作來逃避監督。三是個別財務總監不嚴格執行制度,存在越位和不到位情況,有的事項聯簽超越自身權限,有的礙于情面無條件服從董事長,致使監管作用缺位。

    3.會計委派人員的再監督問題。財務總監作為集團外派人員,同樣存在監督問題,即對委派人員的再監督,以促使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防止越權違規,。財務總監也可能受其自身能力、素養、道德品質限制,使財務總監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來行使監督權。特別是當財務總監與總經理作為法人財產權下的交叉分工,財務總監不僅行使監督權,而且在企業管理層中擔任一定職務,那么財務總監不僅享有對剩余利潤的所取權,而且還擁有改變企業利潤的權利,這顯然會加劇財務總監與經營者的利益趨同性。

    三、完善企業集團內部會計委派制的對策研究

    (一)將會計委派制納入法律體系

    現行的會計人員聘任制是由《會計法》等財會法規制度予以規定的,但它在某些方面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試行的會計委派制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經濟法規是在一定時期制定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就需要加以修訂。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規范企業進行合法經營,促使其致力于提高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因此,有必要為會計委派制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二)明確職責權限,協調各方面的關系

    會計委派人員的職責權限應視被委派單位具體情況和會計委派人員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人員的工作權限應該明確,就企業集團而言,應該限制委派會計人員的核算、管理、決策等職能,把重點放在監督企業領導是否、貪污舞弊;放在監督企業的財務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監督單位是否提供了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放在監督單位是否實現了投資決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標上。不同層次的會計監管人員應側重不同的目標,因此,企業集團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委派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三)選擇合適的委派方式和范圍

    實行會計委派制,應該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顧客觀實際,盲目跟風,即使采取了會計委派形式,也可能會帶來截然相反的實際效果。對于國有獨資企業,應向其派遣財務總監,這是考慮到更好地維護國家這個大股東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委派的財務總監代表國有股東監督總經理等管理層的經營活動,也可以實行分級委派,即政府向企業集團委派財務班子,企業集團再向所屬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而對于國有控股的企業集團,委派會計人員時還要考慮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協調問題,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因此對于企業集團內部的會計委派,應該結合集團實際,通過會計委派人員來實施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四)加強會計委派制度建設

    首先,應明確界定委派會計的管理主體和委派主體。委派會計的委派主體是委派會計的派出機構,按照“誰投資、誰委派”的原則,會計委派制的委派主體應該是企業所有者,企業所有者是會計人員的委派部門,它只負責從會計管理機構中挑選會計并派往下屬企業,負責委派會計獎懲任免的最終決定,而委派會計的具體工作應由管理機構來負責組織開展。區分委派會計的管理主體和委派主體,不僅可以避免委派會計管理主體單一化與不同企業財產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樣化的矛盾,還有利于減輕委派機構的工作負擔,明晰各機構的職責權限。其次,要建立會計委派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用制度和法規約束會計委派人員的行為,遏制和杜絕會計委派人員利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王殿龍.會計委派制理論與實務[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1.2.

    第9篇: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

    ——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屆三次暨三屆一次股東大會上的報告

     

    尊敬的各位股東:

         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委托,我代表董事會向大會作題為《肩負使命奮力創新確保目標實現》的董事會工作報告,報告分兩個部分,一是總結二屆董事會三年來的主要工作,二是安排三屆一次董事會的主要工作任務,請大會審議。

     

    一、過去三年的工作回顧

      已經過去的三年,是不平凡的三年,市場形勢復雜、經營形勢艱難、管理形勢嚴峻,都是集團公司面臨的突出問題,面對經濟增速放緩的重重阻力,集團公司換屆重組后,二屆董事會緊緊圍繞集團公司打造“金屬物流行業領軍企業”的戰略定位和“一業為主 多業并舉” 的工作要求,無所畏懼,共同擔負起自己的責任,迎難而上,摒棄空談,務實苦干、殫精竭慮,嘔心瀝血,甘于奉獻,團結帶領廣大員工凝心聚力,頑強拼搏,積極應對各種挑戰,奮力推進工作,保持了公司整體健康快速發展的態勢。

    三年來,集團公司經營收入    萬元,上繳稅金   萬元,兩次股權分紅都是10%,股東相對滿意,園區解決就業   人,公司的規模和社會貢獻已經位居   工業園區的前列,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青睞,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雙豐收。

    三年來重點做了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調整完善公司組織構架,明確組織分工和責任劃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工作效率提高。

    經過換屆后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過去的22人減少到10人,人數雖然減少了,但工作、決策的效率確大幅度提高,相互間的溝通交流更加容易、更加緊密。工作成效和工作成功也是逐年遞增。換屆之初,根據董事會成員的實際情況,把董事、監事做了合理的分工,組建了以董事長、監事長、兩名董事及律師為團體的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實現了以副董事長出任   房地產公司法人的領導負責制,完善了委派董事到各子公司出任監事的監督管理機制,做到每位董事、監事肩上有指標。促使集團公司董事、監事共同擔負起了為公司、為所有股東服務的職責,共同謀劃公司未來的發展。

    1、先后改組了  房地產有限公司、成立了  物流有限公司、    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使其成為在集團公司領導和監督下的獨立運營、獨立核算的法人負責制全資子公司,形成責權利相統一治理結構,提高了各子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積極性,優化了各子公司間的資源配置和管理格局,為集團公司的戰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調整企業經營策略,實行資產結構性重組。

    在結構重組過程中,公司聘請中建華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政策解讀,資產優化,將原本產權隸屬   房地產,但實際有  物流公司經營管理的貨場、加工車間、汽吊、龍門吊等價值1.8億元的資產進行剝離,為     項目清算,上繳稅收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3、按照統一籌劃,有限授權、分級管理、管控結合的運作模式:明確了集團公司各部門的管理職能,使各子公司真正成為在集團公司領導和監督下的獨立運營、獨立核算的法人負責制子公司,實現了責權利互相統一,互相制約,資源優化配置。極大的提高了各子公司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奠定了集團公司大發展、快發展的堅實組織基礎。

    二、把經營計劃和費用預算控制,貫穿工作始終。

    集團公司董事會始終堅持把利潤增長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狠抓“經營計劃”和“費用控制”兩個關鍵措施。以經營計劃及費用預算控制為核心,通過逐月分解工作計劃,全員合理分擔目標任務,轉變工作意識,改進管理思路,在公司上下實行精細化管理。

    三年來,在董事會的決策和指導下,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辦法,經過反復的推敲、仔細論證和合理測算,反復修改,年年都提前編制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和費用控制預算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作為貫穿年度工作的主線,指導集團公司全面運營。

    三、開展企業內控,強化制度管理,落實工作任務,實施集中采購。

    三年來,通過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管控方案》,優化了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的經營管理制度,規范、明確了各級領導的工作范圍和工作責任,充分調動中高層領導工作的主觀能動性,克服管理工作中的依賴性,做到一切工作有章可循,一切工作有據可依,一切工作流程化、制度化管理。與此同時,完善優化了組織機構設置,加強定員、定編管理,不斷優化辦事流程、提高績效考核運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將所有部門及崗位的考核指標實現量化,對公司所有人按照工作職責、月度任務、工作完成質量進行全方位的考核,并及時兌現。做到年度工作有目標,月度工作有計劃,周周工作有落實,形成公司上下人人頭上有指標,工作重擔眾人挑的良性工作模式。

    日常物資采購采取集中采購的方式進行。各子公司按月上報采購計劃,經財務核對,領導審批諸多環節把關,最后比質、比價、貨比多家集中采購,用最少的錢辦最多、最好的事,這樣做既保證了公司辦公用品、設備設施的日常使用,也保證了公司資金的合理使用。在開展集中采購的同時,每月對公司庫房所有物品進行盤點,做到急需物品有庫存,特殊物品有備件,各類物品無積壓。

    四.夯實管理基礎,增強企業運營能力和標準化水平。

    三年來,集團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的量化指標。自始至終加強財務監督,著力抓好采購、建設、運營全過程的成本控制,提高資產運營效益;不斷加強日常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核算和審核,減少不必要的財務收支。

    1、通過抓好園區過磅、裝卸、保潔、保安服務,保證場地租賃;做好信息和網絡維修服務;優化物業管理和安全防范,加強商戶的聯系。

    2、嚴格項目管理,保質保量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合理制定營銷計劃,做好房屋和鋼材銷售。對內緊抓成本控制,嚴格預算控制,對外狠抓品牌建設,切實提高集團公司的運營管理能力和標準化水平。

    五、明確企業發展主攻方向,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1、通過成立   物流公司把集團公司的“核心”業務市場物流業務做大做強,三年來,實現貨物吞吐量720.77萬噸,營業收入4198.82萬元,收取場地和商鋪租賃費8212.08萬元。同時加大“商戶服務滿意率”的考核力度,杜絕吃、拿、卡、要等現象的發生,把“心系商戶、服務至上”的服務宗旨切實落到實處,汽吊和龍門吊的司機、裝卸工,園區的保安和保潔都能實實在在的工作,兢兢業業的服務,入園企業的滿意度逐年提高。

    2、通過成立    物業公司,把“服務入園企業”的經營理念,植入人心,及時繪制園區貨場編號平面圖,建立入園企業信息檔案,經常深入一線,聽取商戶的意見和建議,想商戶所想、急商戶所急,為有集中堆放貨物要求的商戶適當調整相鄰的貨場,極大滿足堆放鋼材企業的需求,量身定做服務內容。三年來,入園商戶的水暖電等方面的維護維修都是隨叫隨地,8小時之內100%的解決。貨場和商鋪的租賃都能滿足要求,衛生清潔實行保潔員劃片包干負責制,垃圾清運外包,日出日清,綠化工作基本完成,一個干凈整潔、服務到位、管理有序的現代   物流園在  建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與日俱增。

    3、通過成立     鋼鐵貿易公司,把“主要”業務做大做精,嘗試在上游為園區商戶在鋼廠增加話語權,爭取到最大優惠,延長供應鏈條,搞好流通服務,探索在下游的延伸輻射;與此同時積極同各大銀行進行大額度的守信談判,尋求政策和資金的支持,滿足鋼貿公司未來發展的需求。三年來,實現鋼材貨物銷售   萬噸,利潤   萬元。

    4、成立了    信息公司,促進信息化建設的進程,組織公司人員編寫《      集團信息化項目前期相關準備材料》,全面討論集團OA建設、財務管理、電子商務、集中監管、倉儲管理、物業管理、一卡通對接及供應鏈商貿等模塊建設。

    與杭州     公司緊密合作,經過三年的努力,截至現在,已經實現了財務系統、倉儲物流系統、供應鏈商貿系統、一卡通的上線實施,奠定了未來公司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管理升級、實現信息化的基礎平臺。

    首先,有效解決了    公司進銷存、財務對賬、進銷合同等業務的信息化,解決了進銷存由傳統的手工記錄、手工核算模式轉為系統記錄,系統自動統計,自動生成各種統計報表,提高了數據統計的及時性、準確度,方便了管理。

    其次,積極同    銀行   分行一起合作建設園區一卡項目,簽署《 集團框架性協議》,積極與工行探討,完成了園區一卡通的硬件型號選擇、卡面設計相關工作,一卡通業務功能開發階段已經完成了停車收費子系統、進出口管理子系統、磅房管理子系統(全新B/S框架開發)、物業收費系統的開發。

    第三,主營業務范圍也從單一為園區商戶提供網絡服務,逐步拓展到承接信息工程,安防工程等范圍,運營模式和贏利能力正在提升。

    5、推進房地產項目建設步伐,走出去參與政府BT模式代建房的建設,開拓公司新的經濟增長點。

    在集團公司董事會的積極運作下,利用現有資質和現有的工程技術人員,寧夏    地產開發公司代建了    縣政府 模式拆遷安置房    項目。在建設期間,先后遭遇建設資金短缺、施工隊伍龐大、質量體系繁雜、進度控制嚴格、安全事故高風險、管理協調艱難等諸多問題,管理層不等不靠,迎難而上,認真應對,充實和加強管理隊伍,嚴格控制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及時與政府、監理、設計和施工等單位溝通,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歷盡艱難,達到了按期交工,質量合格,安全責任事故為零的建設目標。2014年8月底順利完成46棟磚混樓的竣工驗收,11月底小高層及配套設施也全面竣工,達到交工條件。該項目實施完成后,置換的土地是公司未來5-10年內不斷發展和壯大房地產業務的關鍵住宅和商業用地,是公司產業布局的重中之重。

    六、創建文化交流平臺,提煉企業核心價值觀。

    1、不斷優化公司的網站的服務內容,搭建集團公司、各子公司與政府部門、金屬物流相關行業學習、溝通、交流、共同促進、共同提高的文化平臺,做成企業動態、戰略構想、發展方向、管理方針廣泛輸出的信息通道,提高企業知名度,擴大企業影響力。

    2、利用《    》報,為企業和商戶、客戶宣傳自己、推銷自己提供服務,把企業的動態、發展方向、管理方針、公布與眾,接受廣大股東、入園企業及員工的監督,實現政策透明化,工作具體化,任務目標化。

    3、積極組織做好每年的新春聯誼會、運動會、素質拓展、知識競賽等文娛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不僅拉近了員工之間、員工和企業之間的感情,也凝聚了思想,形成了合力,與此同時將企業的核心價值觀灌輸給員工,推動企業文化的加速形成。  

    各位股東:

    過去三年,我們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驕人的成績,主要是我們堅持做到了:

        (一)、董事會積極作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審慎行使《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賦予的職權,結合公司運營需要,共召開  次董事會,會議的通知、召開、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監管部門的要求。

    對公司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主要決議概括起來有:

    1、選舉  為二屆董事會董事長、 副董事長。

    2、同意聘請    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做整體稅收籌劃。

    3、審議通過, 物流集團《內部管控方案》和《三年來的經營計劃及費用控制預算方案》,提交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付諸實施。

    4、審議決定,寧夏   流園信息化平臺建設項目合作商為   軟件公司。

    5、同意   辭去副董事長,寧夏  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職務;選舉馬國忠為副董事長兼寧夏鋼協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

    6.審議通過,由寧夏    地產開發公司代建永寧縣楊和康城項目及《永寧縣楊和康城項目合作開發融資建議方案》。同意   康城項目融資以合作開發方式解決。

    (二)、董事會方向明確,工作目標清晰。

    1、全體董事、監事以身作則,團結奮進,與公司全體員工同心協力,上下聯動、攻堅克難、苦干實干,從容應對各種突發矛盾和困難。積極主動同《    》聯系召開鋼鐵高峰論壇  次,邀請專家 “把脈”;并積極與唐山東華鋼鐵集團鑒定戰略聯盟協議、召開鋼鐵產品推介會,提振市場信心,保證了寧夏  金屬物流集團公司鋼材銷售穩健的發展態勢。

    2、就外部市場而言:一是取得了   康城項目的建設資格并順利按進度完成了項目。二是根據市場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物流公司運營方式,保證其基本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產業地位。三是時刻關注和指導鋼貿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積極協助解決實際困難,不斷推進整體工作。

    3、對內部來講,一是從完善制度、流程、關鍵環節、重點工作的細處著眼,深入改進,一步步將工作向著標準化、科學化的方向推進。二是著力引進信息化管理的思路,向信息化建設為主體的管理方式轉變。

    (三)、董事會齊抓共管,整體工作推進切實有力

    1、在日常工作中,多次與50萬元以上股東座談,通報公司發展情況和面臨的問題,聽取大家對公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主動改善工作作風和服務質量,積極為園區企業解決各類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確保園區企業與集團公司之間能夠雙贏,共同發展。

    2、在生產經營的關鍵時刻和重要的敏感時期,召開全體股東大會3次,臨時股東大會一次,50萬元以上股東座談會2次,就涉及彼此利益的重點問題互相交換意見,協商謀劃,主動出擊為商戶解決困難,共同營造友好的合作氛圍,實現雙方的協作共贏。

    3、在 資金受阻的緊急時刻,董事會多次召開會議出謀劃策,提出了多種解決方式,經過篩選最終確定方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圓滿解決了該項目的資金困難,工程才得以按計劃完工。

    (四)、董事會精心組織,夯實工作基礎。

    1、結合各部門、各子公司實際,優先建立涉及生產運營重點的關鍵制度和關鍵流程,自上而下搭建一套權責明確,流程清晰的制度流程體系。

    2、規范財務開支的資金審批、資金劃撥等管理環節,按照費用預算管控方案落實財務管理制度,實行逐級審核、總經理審批的財務管控措施。

    3、健全員工培訓管理制度,重點抓好日常業務技能培訓,完善培訓機制,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逐步制定符合各類人才特點的培養方式、管理辦法和激勵措施,使人才能夠引進來,留得住。

    (五)、董事會齊抓共管,緊盯安全不放松,確保園區各項工作安全運行。面對嚴峻的安全生產壓力,董事會求真務實抓生產,建立以董事長為組長的安全領導小組,中層領導為責任主體,基層員工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三級管理體系,在公司形成一種上下齊心,各司其責,各盡其職,突出運營管理,突出跟蹤管理,突出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完善機械設備安全檔案,保證各種設備高效、安全運轉;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立體式預控體系網絡,全方位的抓好  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確保股份公司快速、穩定發展。

    (六)、董事會精心組織編制各類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強化管理。

    1、結合崗位職責與工作情況,制定詳細的績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細則,按照公司經營目標把所有的工作無縫隙的具體量化到人,通過對員工進行日常與年度相結合的績效考核,將考核結果與員工的薪酬待遇、崗位調整等掛鉤,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企業自我約束用人機制。

    2、通過對園區服務的摸底,汲取入園企業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對集團公司現有的工作制度和流程進行了及時的優化,做到了科學、合理,在保證員工隊伍穩定的同時促進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時解決了入園企業的后顧之憂。

    3、強化員工隊伍建設和廉潔自律意識,提高員工服務意識,打造了一支年齡結構合理,工作業務精練,敬業精神強的員工隊伍。重點關注企業員工培訓工作,通過“傳、幫、帶”的做法,促進全體員工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的共同提高。

    (七)、加強財務管理,優化資金使用。

    園區在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留下了許許多多的財務管理問題,董事會針對財務上遺留的這些問題,組織相關人員對集團公司成立以來對各類稅種的應繳、已繳、未繳情況進行了全面清理、核算、剝離。財務開支嚴格按照年度經營計劃及費用預算方案。從資金審批、資金劃撥等管理環節規范管理,實行財務結算由經辦人呈報,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的財務審批制度。

     

    二、存在的問題

    不可否認,在全體董事、監事的共同努力下,我們的工作確實取得了很大成績,得到了廣大股東和商戶的認可。但肯定成績同時,我們也清醒認識自身存在的問題和差距。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個別董事對公司的長遠發展漠不關心,工作態度欠缺。。

    2、公司股權分散的問題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致使公司在重大決策上,無法很快形成決議。

    公司面臨著經營發展的巨大壓力。董事會務必要做好長期應對挑戰的思想準備,務必要做好長期打硬仗的工作準備。決不把希望僅僅寄托在市場形勢的好轉上。

    三、未來三年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具體措施

    總體指導思想:

    1、堅決圍繞年度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管控這條主線,緊緊抓好市場建設和市場服務的主流方向;

    2、在搞好園區商戶服務的前提下,開展代建政府BT項目抵頂銀子湖住宅用地和高速路東側商業用地的開發建設;

    3、提升物流公司、物業公司、信息公司、銷售公司、鋼協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鋼貿行業和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競爭力和話語權,提升企業競爭力和整體效益,使股東利益處處得到保障,員工收入穩步上升,公司步入良好的快速發展軌道。

    具體工作的開展:

    一、堅持一個工作中心--以利潤和收益為中心。

    各子公司要緊盯利潤目標,想方設法完成年度績效目標任務,困難、問題都不應該是我們工作目標無法實現的借口,要樹立“一切為了利潤和收益,為了一切的利潤和收益”的經營理念,一方面要不斷拓展業務范圍  、工作范圍,實現產業升級、工作成效和管理升級,另一方面是加大成本控制和縮減支出的力度,節本增效,實現利潤和收益最大化。

    二、抓好兩條發展主線

    一是抓好以物流市場物業服務、房地產項目開發、鋼鐵貿易銷售,逐步拓寬產業服務鏈條,延伸上下游的產業,打通上下游的產業鏈通道,提升整體競爭實力,實現產業重新布局。

    二是狠抓信息化項目上線后的管理和建設,搞好集團公司內部和園區的網絡服務,提升信息化的管理水平。

    三、實現三級科學管理

    逐步建立完善集團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各部門三級管理體制,狠抓管理,一抓到底。集團各部門要肩負起橫向按業務分塊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整體考慮公司運營發展的方向,規定子公司的管理權限。子公司要以經營目標、績效目標為根本,做好經營計劃和費用預算管控,子公司各部門要依托信息化管理,細化梳理管理過程,具體實施各項業務,逐步向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的方向邁進,橫縱結合,向管理要效益。

    四、把握五項工作重點。

    (一)加強成本控制,深挖內部潛力。

    加強集團公司財務的集中管控,嚴格落實成本費用預算,嚴格控制計劃外支出。加強財務核算管理軟件的推廣和使用,將預算及核算模塊在各子公司應用,做好與各業務模塊的對接。強化各部門、重點項目的預算執行和管控。加強鋼貿公司銷貨款的管理,逐步明確采購業務中的監管角色,規避資金風險。強化財務分析、資金統籌,合理規避稅收,最大限度的爭取政策扶持,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1、采購部要逐步完善供應商浮動管理機制,定期通過市場調研,綜合考慮價格、性能、售后等多方面因素對供應商實施入圍與淘汰,確保供應物資質優價廉。加強市場研判,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選擇合適的時機進行采購,規避價格高峰。加強材料、備件計劃申報、領用和監督管理,減少庫存積壓,提高材料備件資金占有率。

    2、行政部要嚴控辦公設備、車輛費用的審核,規范差旅費、接待費、會議費的審批管理程序,積極推行自動化和無紙化辦公,大力壓縮非生產性支出。

    3、財務部要嚴格資金預算、成本和投資管理,做好資金預算支出計劃,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同時有效地對過程予以監督與控制。實施更加嚴格的成本控制體系,促使各子公司及部門的生產費用、辦公費用、設備耗材費用、人工工資及管理費用等相關預算不斷減少,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切實做到一手抓“資金運作”,一手抓“成本控制”,實現“收支兩條線、費用總控制”,提高企業效益,保障集團公司穩步發展。

    1、各子公司要按照職能劃分和功能定位,在抓好主營業務的同時,還要拓寬工作思路,尋找上下游的增收突破口,想方設法抓管理,出效益。

    (1)已經取得物業三級資質的 物業公司,在為市場商戶提供物業服務的幾年中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鍛煉了隊伍,未來三年在搞好金屬物流園物業服務的前提下,還要走出去,承接更多類似的物業服務,增加業務收入。

    (2) 地產開發公司通過近幾年的開發建設,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管理團隊都具備了升三級條件,且已經完成注冊資本金增資變更等前期手續。未來三年, 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把代建政府BT項目抵頂取得的二塊土地 精心規劃,提高容積率,控制綠化率,最大限度開發。 住宅建設用地既要考慮臨街的商業網點建設,還要考慮住宅小區的品牌建設,把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統籌考慮,小高層與多層結合,多層與連體別墅結合,同時在臨自治區腫瘤醫院的南面,建設高層公寓式賓館。高速公路東面的商業用地建設與集團公司整體發展相關聯的木材、型材、加工為一體的產業園。

    (3) 信息公司在抓好主營業務---園區網絡資訊服務的基礎上,要走出去承攬安防、弱電、信息化網絡建設,以承攬工程實現收入趨升。

    (4)物流公司要順勢而為,科學規劃,利用現有的場地資源,在抓好建材堆放的同時,積極搶占終端市場,擴展上下游業務。嘗試推動開展建材終端深加工業務,完善產業鏈條,使市場不僅僅是鋼材堆放的集散地,還要成為終端用戶的加工中心和配送中心。

    (5) 公司要把鋼鐵電子商務的交易速度快、交易成本低、交易方式靈活等優勢,受到眾多鋼企和貿易商的廣泛關注,作為本地區行業領跑者的博聯鋼貿公司,應該以戰略眼光瞄準未來發展趨勢,利用在傳統鋼鐵銷售時代積攢的人脈、資源以及大量資本,加快自有信息化平臺電子商務建設的速度,在未來的競爭中占據先機。

    (二)加強基礎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1、集團公司要逐步建立督查督辦工作制度,以制度管理,流程控制,標準建立為基本思路狠抓執行力的建設,不僅要梳理相應的工作流程,還要補充完善各項控制手續和表單,確保每一個步驟的可控,將執行情況納入績效管理考核的內容。

    2、各部門、各子公司也要逐步形成工作按期反饋,隨時跟蹤進度的工作模式,一方面保證工作的完成效率,另一方面要強化全體職工提升辦事效率的能力和意識。按照年度有公司目標,季度有部門目標,月度有個人目標的“三維一體”模式,推進考核體系的不斷深入,促使管理現代化、科學化。

    3、著力解決公司在思想觀念、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構建運轉高效的管理模式。持續改進績效考核,堅持約束與激勵并重,增加月度考核比重及內容,細化量化考核指標,嚴格考核兌現,推動各項目標如期實現。

    4、積極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人工成本”,統籌考慮,提高現有資源利用效率、減少人工成本、改善作業環境,保證園區事務的良性循環;積極推進先進設施的應用,保證作業流程緊湊化、整體化和規范化,實現配套設施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優化人員結構,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操作水平,減少設備、設施的磨損;堅持每日巡檢、定期技檢,不定期抽檢,定期加大園區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杜絕“帶病”使用;做好各類設備配件的采購庫存工作,在保證設備及時維修的同時減少物資庫存帶來的資金壓力,保證汽吊、龍門吊、叉車、電子磅稱的壽命延長,實現設備在高效運行的情況下,安全作業。

    (三)加強績效考核,實現正能量激勵。

    要細化考核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績效考核管理手冊和集團公司工作規則,實現層層職能監管;要明確獎勵比重和標準,績效考評要分出等級,改變收入方式,在保證效率、公平的基礎上,通過收入的二次分配適當拉開同一層次間的績效考核系數,更好地發揮績效管理的激勵、引導正能量作用。

    以轉變思想為重點,樹立不換思想就換人,不轉作風就轉崗,不提素質就走人思路,以思想、作風和素質的全面提升和改變為基本要點,積極推進思想建設和能力建設,打造一支“作風硬朗、專業優秀、樂于奉獻、勇于擔當、能力出色“的管理干部團隊。

    (四)有效開展信息化建設,提升信息技術服務水平。

    按照“注重實效、協同共享、創新發展、自主可控”的原則,加快建設統一的電子信息商務平臺,積極擴展服務園區外網平臺應用范圍,全面提升信息技術高效運行的整體服務水平。通過資訊服務、網絡支持、網站建設、系統集成、軟件開發、互動平臺的配套實施和共享,把安全、可靠、高效的信息新技術進一步應用推廣,為廣大商戶全方位提供鋼材物流的最新動態。

    借助已經上線的商貿供應鏈、園區一卡通、行政辦公自動化、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軟件提升管理水平,把人力資源管理、決策報告控制、工作跟蹤落實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設落到實處,提升整個園區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水平。

    (五)加強思想和企業文化建設,服務中心工作。

    做好、做大  物流報,積極宣傳企業價值理念、最新動態和發展愿景,擴大對外影響,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和正面的企業形象。重點通過辦好職工運動會、職業職能交流會、職業素養演講會、素質拓展、聯誼會等大型活動。凝聚思想,活躍職工文化生活,在系列活動中將公司經營目標和管理理念深入人心,提升企業歸屬感和向心力,進而轉化為企業經營的核心競爭力。

    各位股東,回首過去三年,我們一如既往的保持了金屬物流集團的穩步發展的態勢。展望未來,我們信心百倍,機遇與挑戰同在,面挑戰和困難,我們不能坐以待斃,必須積極作為,勇于擔當,大膽作為,狠抓經營和管理,做到經營管理“兩促進、兩不誤”,在降本節支和延伸產業鏈、延長產業鏈等方面取得突破,實現    集團量的增加和質的飛躍。

        未來三年的任務已經鎖定,目標已經明確。我們堅信,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在全體股東、員工的共同努力下,搶抓機遇、迎接挑戰、開拓創新、同心同德、奮發進取,企業效益和股東利益雙豐收一定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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