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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
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關鍵詞: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2
一、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問題和困境
事實上,盡管經過了十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條規范、標準的道路。決策、執行、監督不能有效分開,“三會一層”徒有其形而無其實。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權分散催生內部人控制
首先,根據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5‰,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0%。其次,農商行脫胎于信用合作社,股東的來源主要是自己的員工和客戶。這兩點決定了農商行的股權必將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東很少會真正形成合力,參與到法人治理的過程中來。由于嚴重的股權分散和信息不對稱,股東們更愿意選擇“搭便車”,客觀上形成農商行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二)董事會決策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其一,從銀行的特點來看,由于銀行與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模式不同,專業性極強,一方面,非專業的董事往往很難具備足夠的水準,要完全看懂銀行的報告和報表尚且費力,進行科學的決策和判斷則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經營層出于對“外行指揮內行”的天生反感和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董事會報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則少,避重就輕,董事很難全面了解銀行的真實狀況。
其二,從董事會的構成來看,除去高管擔任的執行董事,農商行董事會的股權董事基本上都是銀行的貸款客戶,獨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領導,本身與銀行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很難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三,從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行使方式來看,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并非是銀行的常駐機構,其履職方式主要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和開展調研檢查活動。非執行董事并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務,僅靠一年開會的幾份材料和走馬觀花的幾次活動,無法及時了解和監督農商行的運營情況。
其四,從董事會的表決模式來看,盡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民主平等,實際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異,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的事實。根據《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參考上市銀行的設置,我國農商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通常為1:1:1。由于《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可,這樣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董事的持股數量多少與董事會決議是否通過毫無關聯。極端情況是,即使股權董事持股達到100%,只要在人數上未超過半數,仍將失敗。二是董事極有可能合謀損害小股東利益。只要利益一致,執行董事和股權董事完全可以撇開獨立董事,強行通過決議。由于擔任執行董事的農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占得先機。
(三)缺乏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手段
首先,由于銀行業的特殊性,想要客觀地評價高管層的履職情況就十分困難:
其一,從經營的對象看,一般企業經營的通常都是某類商品或是服務,而銀行經營的對象卻十分抽象,是風險。銀行正是把儲戶無風險的存款,轉化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投資來獲得收益。然而,風險這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光靠股東、董事,根本無法客觀評估一家銀行的風險狀況;
其二,從經營目的看, 普通企業通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或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銀行則更加注重利潤和風險的平衡-即實現所謂的穩健發展,而風險和收益本身就是對立的存在,如何評價高管層的經營是否“穩健”就顯得十分困難。
其三,由于銀行的高管和董事、監事、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比如說,如果股東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選擇投資風險較大、周期較長的貸款,在風險暴露前及時抽身;如果股東偏好低風險,那么高管往往會選擇投資低風險的票據、同業和中間業務,盡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產生風險的業務,而這種隱蔽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更難發現。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上農商行本身股東水平不高,內部人控制嚴重,想要靠內部來推動實現對高管層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幾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監督缺失
對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監督無非是來源于三個層面。一是來源于管理機構的監督。主要是來自于省聯社和銀監部門的監督。二是來源于銀行內部的監督。即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三是市場層面的監督。這主要是來源于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等)的監督。然而在實際運行中,這三個層面的監督都很難到位。
首先,管理機構對農商行法人治理的監督難以深入。名義上,省聯社是農商行的上級管理部門。而實際中,農商行作為股份制的獨立法人,股東大會才是其最高權力機構,省聯社對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難以名正言順。銀監部門可以進行監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難用定量的指標去衡量,效果好壞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才能體現,很難監管到位。
其次,內部監督實際上很難落實。農商行股東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質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專業知識,對法人治理監督的積極性很低。獨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獨立”,很難談得上真正的獨立性。監事會的外部監事基本上由銀行內部協商并最終決定,薪酬實質上也是由管理層發放;職工監事基本都是銀行的管理人員;股東監事通常與銀行有著利益關系,就更不可能去較真了。
再說市場層面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其倒閉和破產的可能性極低,利益相關人通常并不擔心投資的安全性問題,監督的積極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的前提是及時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嚴格,農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僅僅靠著一份年報,是無法監督銀行的復雜的經營的。
二、加強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股東地位和積極性
一是通過出臺和修訂有關政策和辦法,放寬農商行的入股條件,適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對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提高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求農商行提高增資擴股門檻,更加注重股東的法人背景,引進富有經驗的戰略投資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經營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會中適度增加獨立董事、股權董事的比例,提高監事會中股東監事持股比例,在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監事之間形成制衡。
(二)加強機制建設,發揮三會一層的不同作用
通過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分別作為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機構的權限和職責,構建“三會一層”之間相互協調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每年須制定工作計劃,年終須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說明,并向股東大會報告。銀行要為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提供足夠支持,成立董、監事會辦公室并配置專業人員,確保其能獨立深入開展各類調研、監督、檢查活動。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信息披露
目前,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仍然是促進銀行加強法人治理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銀監會一是可以通過規定監管員列席農商行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將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出席及發表意見情況和會議記錄納入到監管體系,對農商行的法人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管立法的方式,明確農商行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監察審計、財務狀況、合規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為董事會、監事會履職和銀監監管提供充分依據;三是對農商行董、監事會的運作情況進行常規監管,對其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重點關注,以確保其深入履職,不走過場。
(四)構建職業董、監事市場,提升獨立度
造成當前農商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監事的水平不高,獨立性不夠。解決這一問題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構建起職業的董、監事市場。通過設置水平較高的專業門檻(參考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行業),確保董、監事的專業水準;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組成聯合招聘組,在公開市場上選拔優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時間和能力限制,無法充分履職職責的問題;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證董事、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其三,對職業董、監事的任職期限進行強制規定(如六年),出于維護自身職業聲譽的考慮,其也必將努力勤勉履職。
(五)對高管層實施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要董事會薪酬管理委員會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和實施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強的績效考評制度;二是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履職檔案,對高管的履職情況進行長期跟蹤監督,按年度進行評價,并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三是要落實高管層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風險和報酬在時空上匹配;四是根據農商行自身特點,摸索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給高管層套上“金手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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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內涵
所謂商業銀行綜合,是相對分業而言的,實質上是指商業銀行內部的分工與協作關系。商業銀行的綜合既涉及經營層面又涉及管理層面。就經營層面而言,即人們所說的商業銀行分業經營與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問題,這是商業銀行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就監管層而言,既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的問題,它涉及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選擇。狹義的理解,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即銀行機構與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交叉經營;廣義的理解,既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商業銀行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商業銀行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其實,在商業銀行創新日新月異的今天,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軍證券領域,而證券機構則可以通過創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蠶食銀行的存款。即使在銀行內部,也可以開展一些非證券類的投資銀行業務,如項目融資、結構融資、財務顧問、企業兼并顧問和商業銀行創新產品等。各種商業銀行機構也可以開展“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前的熱身運動”——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通過銀行轉帳業務,開展網上交易業務,利用銀行卡、銀行存折直接買賣股票,券商委托銀行網點代辦開戶業務,銀行承擔資金結算和基金托管業務以及在投資銀行業務上的合作。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綜合經營的動力
銀行實行綜合經營或分業經營并沒有一個固定、統一的標準。對于經營的選擇,應該視具體國情和經濟發展狀況而定。自從九十年代初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行分業經營以來,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時間,國有商業銀行所處的環境及其自身的情況己經發生了許多變化,雖然目前銀行實行綜合經營要求的條件還不能完全達到,但是,從國際商業銀行發展大潮看,銀行綜合經營己是大勢所趨,況且我國政府在銀行綜合經營上的管制有所松動。現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出于提高其競爭力的考慮,有著實行綜合經營的強烈沖動。
(一)應對加入WTO后的競爭
加入WTO之后,中國銀行業的開放進一步擴大,商業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新格局正在出現重大的變化:
1、在地域方面,中國加入WTO后將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地域限制;對于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中國加入WTO五年后中國將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
2、在業務對象方面,中國加入WTO后將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客戶限制;中國加入WTO后將逐漸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五年后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
3、在業務范圍方面,外資銀行涉及的銀行服務范圍包括: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基金承對;所有類型的貸款,如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和融資;商業銀行租賃;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如信用卡、收費卡和借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擔保和承兌;其他商業銀行服務提供者從事商業銀行信息、商業銀行數據處理及有關軟件的提供和交換。以及對上述所有活動進行的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如信用調查與分析、投資和有價證券的研究與咨詢、為公司收購與重組及制定戰略提供建議等全方位商業銀行服務。
4、在機構設置方面,中國加入WTO五年后,取消所有現存的對所有權、經營以及外資商業銀行機構企業設立形式,包括對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的非審慎措施,即允許更多的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入中國。外資銀行將逐步進入中國,最終于2006年可以在任何地點,經營任何商業銀行業務。
綜合經營的外資商業銀行機構進入我國市場,能夠全面運用各種商業銀行工具為客戶服務。與我國商業銀行相比,顯然他們具有更強的服務功能和競爭力。與西方主要國家全能銀行業務范圍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局限在相當狹小的范圍之內。業務范圍存在的局限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提高,這種狀況必然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競爭力的提高。競爭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商業銀行的生死存亡。
從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力來看,不僅在國際商業銀行市場上根本無力與西方實行綜合經營的銀行進行競爭,甚至在國內商業銀行市場上也難以應付由于外資銀行進入而造成的競爭壓力和沖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必要根據國際經濟商業銀行形勢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認真研究和探討采取綜合經營模式。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銀行業的保護期即將結束,在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面臨進一步開放壓力的情況下,做出這樣的調整也是為了提高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競爭力的重要舉措,使之能夠在國內商業銀行市場上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
(二)應對國內其他商業銀行機構的競爭
現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在國內商業銀行市場上依然占據了大部分份額,但其增長速度卻遠低于證券、保險業等其他商業銀行機構。商業銀行的傳統利潤來源無非是存貸款利差。隨著各個非銀行商業銀行機構不斷的商業銀行創新和融資證券化趨勢,優化傳統的利潤來源將受到巨大的挑戰。
首先,從負債業務方面看,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的發展必然帶來商業銀行產品多樣化,投資方式多元化,符合不同投資人特點的、個性化的商業銀行服務業將逐漸開發出來,居民的儲蓄會紛紛發生分流投向公債、股票和投資基金等更有利的方向,這樣,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貨幣基金、股票市場和養老基金都將是銀行負債業務強有力的競爭對手。由于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股票公司等機構創造出的各種各樣存款性質的商業銀行投資工具,更能滿足客戶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因而,這時銀行穩定的資金來源基礎發生動搖,銀行傳統的匯總儲蓄、活期存款的壟斷地位受到挑戰。隨著這些機構的迅猛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急劇減少,利差基數減少,銀行利差收入會急劇下降,盈利形勢惡化,到那時,商業銀行就不得不尋找新的出路,以求生存和發展,商業銀行各業的交叉領域的廣大業務空間必會成為其業務發展的重要方面。
其次,從資產業務方面看,由于多元化和資產證券化的需要,銀行原有的資產業務,也會受到競爭的壓力,如原有的住房消費貸款業務也會漸漸為建筑協會等機構滲透。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迅速,以股票市場為例,證券市場上無論是上市公司總數規模,還是資金規模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證券市場等資本市場的發展會給其他非銀行商業銀行機構和大公司直接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上籌資提供方便,通過股票市場的直接融資總體呈遞增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我國銀行的間接商業銀行轉向直接商業銀行這樣的一種趨勢。雖然,銀行在融資方面無論在現在還是將來一段時期內依然占據主要地位,但隨著資本市場間接商業銀行的發展,這將削弱了銀行原來所占有的壟斷地位和在融資成本上的比較優勢。激烈的競爭已使國際商業銀行市場中發生“脫媒”現象,隨著銀行傳統的商業銀行媒介作用降低,銀行傳統業務市場份額縮小,銀行盈利也會受到影響。面對融資的證券化,商業銀行原有的在商業銀行市場的定位發生挑戰時,分業壓力、綜合呼聲會隨之增加。
再次,從表外業務看,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通行的會計準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報酬率的活動,包括了擔保、商業銀行衍生工具、貸款承諾、投資銀行業務及信托、咨詢、結算等。世界范圍內,近年來,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銀行一改過去將資產負債管理作為銀行關注重點的傳統。國外的銀行積極通過表外業務尋找利潤空間,國外銀行的表外業務十分發達一般占到業務收入的30—40%,而我國僅為10%左右,我國銀行業的利潤來源大部分來自存貸差利自、收入,大約占到90%。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銀行出于競爭的壓力,為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同時為與國際接軌,我國現在也在漸漸實行通用的巴塞爾協議的做法。提出了對商業銀行自有資本比率的要求,表外業務對自有資金的要求較低,有的非或有資產與非或有負債業務對自有資金的要求為零,銀行出于逃避對有資本比率的管理要求擴大表外業務成為必然的選擇。表外業務包括了商業銀行工具的交易以及收費和出售貸款等取得收入的業務,它的商業銀行工具有許多是銀行與證券結合的產物,如投資銀行的部分業務,因而隨著不斷創新,表外業務的發展將會模糊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的界限,使得分業與綜合的籬笆也被逐步拆除。
我國商業銀行不斷發展,將形成各非銀行商業銀行機構的突起,使國有商業銀行面臨更多的競爭對手,對銀行傳統業務形成巨大壓力,使其不得不大力發展表外業務,進行商業銀行創新,擴大業務范圍,這就不斷形成對原有分業經營模式的突破。
(三)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要求
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商業銀行資金運用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的安全性、流動性要求下,商業銀行的盈利性不可忽視,真正的商業銀行本質內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在趨利避害原則下,實現盈利最大化是其從事經營基本動機,依據前文提到的綜合經營具有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和吸引客戶的優勢,隨著分業經營下,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利潤空間逐漸縮小,盈利最大化的實
現是建立在其經營領域和業務空間不斷拓展基礎上的。在當今,商業銀行證券化、電子化、信息化和一體化的發展格局下,把銀行業務發展的空間定位于傳統的存貸款業務,會抑制商業銀行功能的發揮,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這樣具有一定規模和一定競爭實力的銀行,分業經營會成為其發展的障礙。同時,經營手段的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使銀行綜合經營的成本優勢日益顯現出來,先進的科學技術為商業銀行拋棄“分業制”,實行“綜合制”提供了技術支持。因而隨著商業銀行內部機制的不斷完善,外部監管的加強,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的發展必然需要綜合經營體制的建立。
三、我國商業銀行實施綜合經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具有業務多元化,商業銀行化特征的綜合經營戰略順應了世界商業銀行經濟發展的潮流,以其靈活、多樣的全方位服務滿足了現代社會的需求,極大地推動了一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專業銀行轉化為商業銀行之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成為各銀行發展的宗旨追求利潤、自負盈虧必將使各商業銀行的經營者的經營觀念和體系發生改變,經營的綜合性戰略已成為一種商業銀行的必由之路。另外,隨著電子技術的不斷進步,商業銀行人才素質的不斷提高國際間商業銀行競爭的日趨激烈,組合式商業銀行工具的大量涌現,綜合經營戰略作為一種商業銀行領域的新生事物必將受到更多的國家和地區的青睞,成為世界商業銀行業發展的主流。目前我國正積極復關,與世界經濟接軌,復關后,市場領域的壟斷地位就要被打破,競爭將日益國際化。我國的商業銀行要想在競爭中站穩腳,與強大的外國商業銀行機構抗衡,實施靈活、高效獨具特色的綜合經營戰略將成為最佳選擇。
(一)在資產業務方面
隨著證券市場特別是政府債券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證券流動性的提高,商業銀行可以及時調整資產結構,減少庫存現金、存放央行、存放同業等一級準備,逐步增加持有部分變現能力強且收益率較高的政府短期債券作為二線準備,以優化資產結構、增強盈利能力。由于在機構網絡分布、傳統客戶群、資金實力、專業人才、信譽、信息方面具有絕對的實力和優勢,商業銀行在發行、兌付、承銷、買賣政府債券方面將獲得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現在我國又將政府債券的作用從單純彌補財政赤字發展為刺激經濟增長,政府債券的發行量將保持較大規模,商業銀行更是應當抓住機遇,在政府證券市場中保持并擴大市場份額,獲取豐厚的利潤回報。
(二)在負債業務方面
直接融資的發展,給客戶資產組合更多的選擇。客戶不滿足于把自己的商業銀行資產存放在銀行里,而更加看重投資類產品。商業銀行為拓展其負債業務,增加資金來源,必須要提供更多的包括證券、投資、保險、基金、信用卡、外匯等在內的有效商業銀行產品,才能進一步鎖定客戶,使其在一站式商業銀行服務中得到滿意。商業銀行應加強與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優勢互補。
(三)在中間業務方面
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不允許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但并沒有限制商業銀行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特別是在當前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領域發展空間有限情況下,商業銀行可利用其在信息、專業水平、人力資源上的優勢,積極推進商業銀行創新,注意發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1)資產評估業務,如為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證券市場中的收購兼并提供資產評估服務。(2)客戶理財業務,如涉及個人理財和公司理財的咨詢服務。(3)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如為券商資金往來提供結算、股票發行市場中申購款的收繳與結算等。(4)信息咨詢業務,如為企業提供國家產業政策、進出口政策、投融資政策、財政貨幣政策等重要信息。(5)基金資產管理業務,如基金托管業務、投資業務等。《商業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商業銀行債券,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等投資銀行業務。如在實踐中出現:上海城市合作銀行推出了企業購并轉項貸款;中國工商銀行托管開元。
(四)在國際業務方面
由于國際業務往往較少受到國內商業銀行法規的約束,商業銀行可以在國際業務中廣泛參與資本市場的運作,如投資外國債券、在國外發行商業銀行債券、參加國際證券包銷和銀團貨款等。商業銀行還可在境外購買、控股或新設一家專門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公司,直接從事包括證券市場一級、二級市場在內的全部業務,如:中國工商銀行收購香港西敏證券公司。對于國際網絡比較完善的商業銀行,則可嘗試全球保管業務,即跨國證券管理服務業務。
(五)在銀行IT業務方面
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2700家銀行提供網上銀行的服務,不僅如此,使用者對在網上商業銀行的認知度是很高的,62%的人認為網上提供的信息超過與客戶面對面的交流,網上銀行具有全球性、全能性、全速性和全民性的特點。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銀行卡、網上銀行的服務,為客戶提供全方面的商業銀行服務。如:全國統一的銀行卡網絡中心將建立、銀行卡發行突破2億張、證券保險通過網上銀行和銀行卡委托交易等。
【關鍵詞】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
商業銀行經營成功與否,取決于它們能否明辨公眾需要哪些金融服務,能否快捷有效地提供這些服務并以有競爭力的價格出售。因此,業務創新是商業銀行經營成敗的關鍵所在。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分為三大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負債業務是形成銀行資金來源的業務,包括資本金、吸收的存款和借款;資產業務是把所吸收的資金加以運用的業務,主要有貸款業務和投資業務;中間業務是銀行在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的基礎上,為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交易活動中,不是作為信用活動的直接一方參與其中,而是以中間人的身份,基本不運用或少運用自己的資產,利用其在技術、信息、機構網絡、信譽等方面的優勢,替客戶辦理咨詢、、委托與擔保等事項,以居間、中介或的角色提供有償服務,是金融現代化和商業銀行現代化的標志。
一、增強發展中間業務的意識,調整經營結構
20世紀50年代以來,西方商業銀行從中間業務中得到了巨大利潤,以中間業務收入為代表的非利息收入占銀行全部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日本銀行由20.4%上升到35.9%,美國銀行業由30%上升到38.4%,英國從28.5%上升到41%以上,其中一些大銀行的比重更高。各家銀行應該充分認識到發展中間業務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新傳統的經營理念,提高對中間業務的全方位和全新的認識,確立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與中間業務三架馬車并駕齊驅的戰略思想,盡快實現銀行業務經營和收入來源的多元化。不僅僅將其作為競爭客戶,吸收穩定存款的一種手段,應使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相輔相成,協調發展。
二、積極開發金融新產品,開拓新市場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傳統的中間業務方面,商業銀行大多以代收代付業務為切入點,開展工資、代繳費用等傳統業務。雖然也推出了許多中間業務新品種,如保函、信用承諾、基金托管等,但從總體上看,還是以傳統業務的結算、匯兌、代收代付為主,咨詢類、承諾類、代客理財等新興的、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開展較少,金融衍生類工具在國內則基本是空白。可見,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市場明顯開發不足,業務品種遠不能滿足市場與客戶的需求。
三、設立專門機構,強化中間業務的管理
我國商業銀行大多還沒有設立自上而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管理中間業務的發展,中間業務分散在各個部門之間,業務的拓展沒有領頭部門去規劃、組織、管理及協調,相應制約了中間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中間業務品種多、范圍大,管理較為復雜,需要建立專門的機構組織、推動、協調和管理中間業務。這一機構負責全行中間業務新品種的研究、開發、設計、宣傳與推廣,以及全行業務的協調與管理等,負責與社會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協調業務關系。還需建立起科學合理的中間業務綜合考核體系,將開展中間業務的種類、數量、直接的收益作為目標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年度責任目標一同進行考核,調動各級行領導和從業人員發展中間業務的積極性。
四、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優化中間業務發展環境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有關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專門法規,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主要還是依據金融監管部門的一些暫行規定、辦法,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等。商業銀行加快發展中間業務,必須以完備的金融市場和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為依托。為防范中間業務中的法律風險,監管當局要積極協調,統一標準,加強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分類管理,并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法規,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培育和發展金融市場,加緊完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有關立法,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創造優良的環境。
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滯后緣于我國金融市場不健全和經濟不發達,銀行缺乏創新的動力。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市場經濟尚不成熟
目前,我國經濟尚處于轉軌時期,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還不是真正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經濟主體。一是目前仍采取國有獨資的產權形式,二是整個銀行體系雖然相繼出現了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但國有銀行占主導地位的局面尚未打破,所以缺乏一種參與競爭的動力,缺乏擴張和創新的動力。
(二)對商業銀行管理的限制
在經歷了銀行開辦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機構而引起諸多問題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作出了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國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業務。進行分業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促進金融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但卻在客觀上限制了我國商業銀行一部分表外業務的發展。
(三)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這使得商業銀行在開展表外業務時因缺乏法律上的支持而無所適從,其所開展的業務有可能遭到監管當局的禁止,因此限制了表外業務的規范開展。
(四)商業銀行風險意識淡薄
表外業務的兩大動力是規避資本充足的限制和國際管理。我國商業銀行長期沒有資本充足要求,目前雖有這樣的要求,但由于體制原因,國有銀行在落實這項監管要求往往不夠嚴格,加上我國還沒有完全按照《巴塞爾協議》規定的風險資產計算方法來衡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因此銀行受到來自資本充足方面的監管壓力并不大,銀行不必像外資銀行那樣盡力去開展表外業務。此外,我國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自由兌換,人民銀行對利率、資本市場的管理遠沒有展開,客戶對防范匯率風險和利率需求不明顯,銀行自然對提供風險管理類表外業務持消極態度。
二、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銀行資產負債表外業務主要是傳統的擔保和承兌業務,開展比較多的表外業務有:
(一)信用保函。信用保函是一種不可撤消的銀行擔保行為,銀行要承擔經濟責任和經濟風險,包括進口訂貨保函、投標保函。
(二)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是銀行承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違約或履約失敗的義務的書面承諾,按性質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
(三)承兌業務。(四)備用信用證業務。
從表外業務占總收入比重來看:中國農業銀行為3%,中國工商銀行為5%,中國建設銀行為8%,中國銀行最高且僅為17%.全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收入在總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8%.在西方發達國家,一般最低已達到銀行業務收入的25%以上,大銀行甚至超過50%.如瑞士銀行表外業務盈利占其總利潤的60%-70%;英國巴克萊銀行表外業務的盈利可抵補其業務總支出的70%以上;在90年代中期亞太地區銀行的利潤中,表外業務收入達到25%以上,有的甚至達到45%以上。
與西方商業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仍處于起步階段,發展速度較慢,業務種類單一,主要以一些傳統的中介業務為主,許多業務領域在相當程度上還是一片空白,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與我國銀行現有的經營水平極不相稱。且存在許多問題:
首先,表外業務發展速度緩慢,具體表現在,品種單一、范圍狹小、檔次不高。我國表外業務的品種僅局限于一些為客戶提供中介服務的傳統表外業務上,在各類擔保貸款和投資承諾、外匯買賣等新興表外業務上發展緩慢,同時缺乏金融創新,即使有一些,也難以普及并深入發展下去。其他如擔保、包銷承諾等業務也都還是品種少、規范小、缺乏深度和廣度。
其次,對于表外業務的規定只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之中,并未形成法律體系,且有些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如我國目前使用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表內和表外業務的區別和核算不符合國際慣例。該制度指出“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應在表外科目核算”。但又規定對業務上使用的重要憑證或未啟用的有價證券,金融企業也應在表外科目進行登記。而美國公認會計準則和英國會計原則推薦書規定;表外科目的核算對象即為或有資產或有負債表外業務。
再次,表外業務的收益較差,表外業務是以收取手續費為主要目的的服務性業務,但由于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表外業務未能給予充分的重視,認為不是主業,致使表外業務成為商業銀行為了拉攏客戶而提供的一種無償。例如,收款,工資、信息咨詢等。
三、發展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對策
盡管我國銀行的表外業務規模小,種類少,但是這項業務將隨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而發展壯大。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使擁有世界上人口最多及最大消費市場的中國成為國際大銀行的戰略必爭之地。目前,在我國的外資銀行及外資銀行的代辦處已經超過400家,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后,以其發達的表外業務與我國落后的表外業務競爭,我國銀行很可能喪失在這一領域的份額,從而在整體競爭中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起自己的表外業務體系,實現各類業務零的突破,擁有一定量的客戶,搶占市場,實現銀行經營多元化以構建新的利潤增長渠道。借鑒西方國家發展表外業務的經驗,我國可采取以下對策:
(一)加快金融法規建設
應盡快制定有關表外業務的法規和規章。立法原則既要考慮當前金融分業管理的需要,也要考慮到銀行綜合經營發展的趨勢。立法應逐步放松對經營業務的限制,鼓勵銀行開發新的經營業務品種,引入現代交易方式,在條件成熟時應按照先保險再信托證券,先后自營的順序,允許銀行逐步拓寬經營業務領域,為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提供一個寬松的法律政策空間。
(二)加強對表外業務的風險防范和金融監管
表外業務一般都隱含著一定的風險,有些表外業務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隱含風險極大,一旦隱含風險轉化為現實風險,很可能給銀行造成巨大損失,并有可能導致銀行破產甚至引發金融危機。我國中央銀行應該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重視分析銀行業務表外化的發展趨勢,規劃我國表外業務的種類及發展進程。可以考慮將表外業務換算成同等性質的表內業務,計算資本充足率,把表外業務納入資產負債風險管理和比率管理,防范表外業務風險的擴張。商業銀行內部應該建立風險內控機制,建立對表外業務的風險評估和預測制度,對每筆或有資產(負債)及所涉及的不同交易對象、部門、行業、地區和國家在開展表外業務之前都應測定風險指標,對表外業務發生的風險及時跟蹤監測,根據業務風險的大小采取相應的措施,轉移或化解風險。
(三)加強科技投入,加大人才儲備力度
美國銀行拓展表外業務是以其雄厚的人才隊伍和先進的技術設施為后盾的。銀行每年招募普通職員的67%以及管理人員的80%來自大學,銀行75%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同時銀行投入巨資,開發先進的電子通信技術,建設計算機網絡,更新管理手段和業務處理方式。我國銀行與美國銀行相比在人才和技術方面存在很大差距,要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必須多渠道引進各方面的高級人才,多種方式培訓在職員工,造就和儲備一批適應新型業務發展的復合型人才,形成商業銀行的人才優勢,從而促進業務發展。另一方面要注意科技開發,加快計算機網絡建設,加強表外業務的理論研究,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不斷設計開發和推廣金融新產品,提高服務水平,完善服務功能,盡快實現銀行通信、服務和管理現代化。
(四)積極開拓表外業務新品種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對一些表外業務進行大膽嘗試,如貸款承諾、備用信用證和貸款出售。首先,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選擇業務關系穩定、資信良好的企業推行各種形式的貸款承諾。同時,備用信用證的使用也可超越當前涉及的國際貿易領域,大力推廣至國內客戶。此外,利用貸款出售來擴大對非國有經濟的融資也不失為一種大膽的思路。目前非國有經濟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出售針對非國有經濟的貸款,既可便利非國有經濟主體,又可以使銀行不占用對國有企業的貸款指標,而同時得到一定收入,從而使各方均得利益。
關鍵詞: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制約因素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2001年7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指出:“中間業務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中間業務也可稱為中介業務、業務。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在辦理資產負債業務中衍生出來的,是一種資產負債之外的業務,所以又稱表外業務。
一、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現狀
近幾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一直在迅猛地發展,業務品種不斷增多,業務收入總額不斷增長,業務收入比重也在快速上升,但大部分未超過20%。據統計,比例最高的為中國銀行,2008年達到收入總額的18.78%。而西方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自1980年以后占銀行全部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日本銀行業由20.4%上升到35.9%,美國銀行業由30%上升到38.4%,英國銀行業從28.5%上升到41%,其中一些大銀行的比重超過70%。可見,我們的中間業務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同時也應看到我們的發展空間也很大。
二、制約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因素
(一)觀念制約
1、商業銀行在經營觀念上不重視中間業務。國有商業銀行長期受體制、觀念、思維方式和實踐經驗的制約,沒有對業務進行明確的定位,只重視開拓存貸款業務,把主要創利點放在資產負債業務上,只把中間業務作為存貸業務的一個補充。甚至有些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將中間業務作為爭奪存款份額的手段,將其作為拉存款、搶客戶的“贈送品”,甚至有的員工對有統一收費規定的項目也不收費,而是拿收費送人情,沒有通過規范服務帶動社會公眾樹立金融有償消費的意識。
2、銀行客戶在思想理念上不接受中間業務。實踐證明,中間業務的發展需要社會公眾的積極配合。但是,大部分銀行客戶習慣于“免費大餐”,難以接受“有償服務”。由于客戶在計劃經濟時期對銀行功能的誤解,銀行客戶還沒有把商業銀行作為企業看待,仍然認為商業銀行是為社會提供服務的行政機關,對金融部門實行有償服務的觀念尚未樹立;同時,由于部分銀行在中間業務辦理過程中隨意確定收費標準,少收費、不收費甚至墊付資金,使得廣大客戶對銀行收取手續費缺乏正確認識,不能接受中間業務收費。
(二)政策體制制約
1、發展政策不足。目前,我國關于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管理的政策文件僅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個文件主要側重于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要求,即將商業銀行辦理的中間業務界定在一定范圍內,商業銀行必須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中間業務,否則將受到處罰和制裁。這樣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間業務發展,但是由于缺乏操作性,必然會制約中間業務的創新。
2、收費政策不完善。現行中間業務收費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中。從其內容來看,規定很籠統,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可操作性差。到目前為止,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未對中間業務收費標準進行系統、明確的規定,對中間業務的收費缺乏統一明確的約束。
3、經營模式有限。《商業銀行法》第43條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我國商業銀行采用的是分業經營模式,雖然有利于金融監管,能保證金融業的整體穩定,但同時也限制了商業銀行業務開拓的空間,尤其限制了中間業務在股票發行與買賣、基金管理、資產管理、保險銷售、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業務領域的發展。
(三)人才和科技的制約
1、人才制約。中間業務是銀行的高技術產業,集人才、技術、機構、信息、資金和信譽于一體。作為知識密集型業務,中間業務涉及到有關銀行、保險、稅務、證券投資、國際金融、企業財務、法律、宏觀經濟政策、信息技術等多個知識領域,從事中間業務開發與經營的人員,在具備這些知識的同時,要求有敏銳的分析和決策能力以及較強的公關能力和較廣的社會關系。而目前商業銀行正缺乏這種高層次、復合型人才,一些知識含量高的中間業務,如財務顧問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資產管理顧問業務、企業信用咨詢業務難以得到迅速發展。
2、科技制約。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服務手段相對落后,科技化程度低,表現在缺乏高效、快捷的結算、支付系統,缺乏健全、科學的核算體系,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通訊網絡、計算機應用軟件配套能力差。盡管也建立了電子聯行、電子清算中心等收付和同城清算系統,但這些系統覆蓋面有限,速度也有待提高;各家銀行支付系統往往各自為政,例如信用卡,僅在少數大中城市實現“聯網聯合”,沒有在更廣的范圍內實現“一卡通”;客戶服務系統滯后,部分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家庭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業務的開展受到較大限制。
三、促進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對策
(一)更新傳統觀念,為中間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首先,商業銀行管理層要切實轉變經營理念,把中間業務作為商業銀行未來獲利的重點來抓;其次,要加大宣傳力度。商業銀行要采取必要措施,利用一切手段,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加大宣傳力度,為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再次,要加強輿論導向。人民銀行要加強輿論宣傳力度,做好正面引導工作,使社會大眾樹立金融有償服務的意識,為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豐富中間業務品種,加強中間業務創新力度。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經營重點是傳統的中間業務,這些業務耗費成本大,而收入低,針對這種情況,應積極開發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中間業務。例如,對于咨詢類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一般是不收費的,商業銀行應改變經營策略,在這方面的中間業務收入是相當可觀的。理財類中間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應側重的方面,如代客理財,不占用自身的資金,風險相對較小,銀行不用投入大成本就可以獲得可觀的收益。類似于這樣的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主要方向。
(三)加大技術投入,注重中間業務人才培養。加大技術投入,培養一支高素質的中間業務從業隊伍對促進中間業務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中間業務的競爭,說到底是技術裝備和人才的競爭。商業銀行應加大技術投入,力求建立起先進的電子化網絡和資金清算系統。在人才培養方面,通過各種渠道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總體素質,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留住優秀人才和引入優秀人才,為中間業務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證。同時,必須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盡快建立起符合現代商業銀行要求的人事激勵約束機制,能充分挖掘和調動員工的潛力。
(四)盡快完善政策制度建設,為中間業務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在西方發達國家,中間業務能夠成為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并駕齊驅的銀行三大業務之一,與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分不開的。西方國家《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信托法》等一整套的體系對銀行中間業務有詳細而全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學習經驗,盡快完善中間業務的法律法規體系。首先,盡快明確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與國際接軌,轉化成真正的混業經營,這樣才能極大地拓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空間,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真正激發出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動力。另外,金融管理部門應盡快出臺進一步完善中間業務管理的細則,健全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使對中間業務的監管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還要發揮銀行業同業協作的積極作用,推動商業銀行之間的溝通與聯系,對中間業務收費等問題達成一致,創建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防止惡性競爭。
(作者單位:河北銀行學校)
主要參考文獻:
[1]金香花,劉鈺.淺議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現狀及對策[J].時代經貿,2007.5.
關鍵詞:分業經營;綜合經營;商業銀行
引言
進入90年代,國際金融業日益呈現創新化、多元化、國際化、功能化的趨勢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納入到全球一體化的經濟體系中來。中國商業銀行既要加快改革、完善和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和運作效率,不斷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還要積極準備應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此,深刻理解國際商業銀行經營發展變化的內在機制,掌握其未來演變的方向,及時推進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模式改革,提高對外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一、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內涵
所謂商業銀行綜合,是相對分業而言的,實質上是指商業銀行內部的分工與協作關系。商業銀行的綜合既涉及經營層面又涉及管理層面。就經營層面而言,即人們所說的商業銀行分業經營與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問題,這是商業銀行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就監管層而言,既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的問題,它涉及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選擇。狹義的理解,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即銀行機構與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交叉經營;廣義的理解,既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商業銀行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商業銀行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其實,在商業銀行創新日新月異的今天,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軍證券領域,而證券機構則可以通過創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蠶食銀行的存款。即使在銀行內部,也可以開展一些非證券類的投資銀行業務,如項目融資、結構融資、財務顧問、企業兼并顧問和商業銀行創新產品等。各種商業銀行機構也可以開展“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前的熱身運動”——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通過銀行轉帳業務,開展網上交易業務,利用銀行卡、銀行存折直接買賣股票,券商委托銀行網點代辦開戶業務,銀行承擔資金結算和基金托管業務以及在投資銀行業務上的合作。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綜合經營的動力
銀行實行綜合經營或分業經營并沒有一個固定、統一的標準。對于經營的選擇,應該視具體國情和經濟發展狀況而定。自從九十年代初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行分業經營以來,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時間,國有商業銀行所處的環境及其自身的情況己經發生了許多變化,雖然目前銀行實行綜合經營要求的條件還不能完全達到,但是,從國際商業銀行發展大潮看,銀行綜合經營己是大勢所趨,況且我國政府在銀行綜合經營上的管制有所松動。現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出于提高其競爭力的考慮,有著實行綜合經營的強烈沖動。
(一)應對加入WTO后的競爭
加入WTO之后,中國銀行業的開放進一步擴大,商業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新格局正在出現重大的變化:
1、在地域方面,中國加入WTO后將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地域限制;對于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中國加入WTO五年后中國將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
2、在業務對象方面,中國加入WTO后將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客戶限制;中國加入WTO后將逐漸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五年后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
3、在業務范圍方面,外資銀行涉及的銀行服務范圍包括: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基金承對;所有類型的貸款,如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和融資;商業銀行租賃;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如信用卡、收費卡和借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擔保和承兌;其他商業銀行服務提供者從事商業銀行信息、商業銀行數據處理及有關軟件的提供和交換。以及對上述所有活動進行的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如信用調查與分析、投資和有價證券的研究與咨詢、為公司收購與重組及制定戰略提供建議等全方位商業銀行服務。
4、在機構設置方面,中國加入WTO五年后,取消所有現存的對所有權、經營以及外資商業銀行機構企業設立形式,包括對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的非審慎措施,即允許更多的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入中國。外資銀行將逐步進入中國,最終于2006年可以在任何地點,經營任何商業銀行業務。
綜合經營的外資商業銀行機構進入我國市場,能夠全面運用各種商業銀行工具為客戶服務。與我國商業銀行相比,顯然他們具有更強的服務功能和競爭力。與西方主要國家全能銀行業務范圍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局限在相當狹小的范圍之內。業務范圍存在的局限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提高,這種狀況必然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競爭力的提高。競爭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商業銀行的生死存亡。
從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力來看,不僅在國際商業銀行市場上根本無力與西方實行綜合經營的銀行進行競爭,甚至在國內商業銀行市場上也難以應付由于外資銀行進入而造成的競爭壓力和沖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必要根據國際經濟商業銀行形勢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認真研究和探討采取綜合經營模式。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銀行業的保護期即將結束,在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面臨進一步開放壓力的情況下,做出這樣的調整也是為了提高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競爭力的重要舉措,使之能夠在國內商業銀行市場上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
(二)應對國內其他商業銀行機構的競爭
現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在國內商業銀行市場上依然占據了大部分份額,但其增長速度卻遠低于證券、保險業等其他商業銀行機構。商業銀行的傳統利潤來源無非是存貸款利差。隨著各個非銀行商業銀行機構不斷的商業銀行創新和融資證券化趨勢,優化傳統的利潤來源將受到巨大的挑戰。
首先,從負債業務方面看,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的發展必然帶來商業銀行產品多樣化,投資方式多元化,符合不同投資人特點的、個性化的商業銀行服務業將逐漸開發出來,居民的儲蓄會紛紛發生分流投向公債、股票和投資基金等更有利的方向,這樣,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貨幣基金、股票市場和養老基金都將是銀行負債業務強有力的競爭對手。由于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股票公司等機構創造出的各種各樣存款性質的商業銀行投資工具,更能滿足客戶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因而,這時銀行穩定的資金來源基礎發生動搖,銀行傳統的匯總儲蓄、活期存款的壟斷地位受到挑戰。隨著這些機構的迅猛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急劇減少,利差基數減少,銀行利差收入會急劇下降,盈利形勢惡化,到那時,商業銀行就不得不尋找新的出路,以求生存和發展,商業銀行各業的交叉領域的廣大業務空間必會成為其業務發展的重要方面。
其次,從資產業務方面看,由于多元化和資產證券化的需要,銀行原有的資產業務,也會受到競爭的壓力,如原有的住房消費貸款業務也會漸漸為建筑協會等機構滲透。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迅速,以股票市場為例,證券市場上無論是上市公司總數規模,還是資金規模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證券市場等資本市場的發展會給其他非銀行商業銀行機構和大公司直接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上籌資提供方便,通過股票市場的直接融資總體呈遞增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我國銀行的間接商業銀行轉向直接商業銀行這樣的一種趨勢。雖然,銀行在融資方面無論在現在還是將來一段時期內依然占據主要地位,但隨著資本市場間接商業銀行的發展,這將削弱了銀行原來所占有的壟斷地位和在融資成本上的比較優勢。激烈的競爭已使國際商業銀行市場中發生“脫媒”現象,隨著銀行傳統的商業銀行媒介作用降低,銀行傳統業務市場份額縮小,銀行盈利也會受到影響。面對融資的證券化,商業銀行原有的在商業銀行市場的定位發生挑戰時,分業壓力、綜合呼聲會隨之增加。
再次,從表外業務看,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通行的會計準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報酬率的活動,包括了擔保、商業銀行衍生工具、貸款承諾、投資銀行業務及信托、咨詢、結算等。世界范圍內,近年來,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銀行一改過去將資產負債管理作為銀行關注重點的傳統。國外的銀行積極通過表外業務尋找利潤空間,國外銀行的表外業務十分發達一般占到業務收入的30—40%,而我國僅為10%左右,我國銀行業的利潤來源大部分來自存貸差利自、收入,大約占到90%。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銀行出于競爭的壓力,為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同時為與國際接軌,我國現在也在漸漸實行通用的巴塞爾協議的做法。提出了對商業銀行自有資本比率的要求,表外業務對自有資金的要求較低,有的非或有資產與非或有負債業務對自有資金的要求為零,銀行出于逃避對有資本比率的管理要求擴大表外業務成為必然的選擇。表外業務包括了商業銀行工具的交易以及收費和出售貸款等取得收入的業務,它的商業銀行工具有許多是銀行與證券結合的產物,如投資銀行的部分業務,因而隨著不斷創新,表外業務的發展將會模糊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的界限,使得分業與綜合的籬笆也被逐步拆除。
我國商業銀行不斷發展,將形成各非銀行商業銀行機構的突起,使國有商業銀行面臨更多的競爭對手,對銀行傳統業務形成巨大壓力,使其不得不大力發展表外業務,進行商業銀行創新,擴大業務范圍,這就不斷形成對原有分業經營模式的突破。
(三)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要求
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商業銀行資金運用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的安全性、流動性要求下,商業銀行的盈利性不可忽視,真正的商業銀行本質內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在趨利避害原則下,實現盈利最大化是其從事經營基本動機,依據前文提到的綜合經營具有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和吸引客戶的優勢,隨著分業經營下,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利潤空間逐漸縮小,盈利最大化的實
現是建立在其經營領域和業務空間不斷拓展基礎上的。在當今,商業銀行證券化、電子化、信息化和一體化的發展格局下,把銀行業務發展的空間定位于傳統的存貸款業務,會抑制商業銀行功能的發揮,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這樣具有一定規模和一定競爭實力的銀行,分業經營會成為其發展的障礙。同時,經營手段的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使銀行綜合經營的成本優勢日益顯現出來,先進的科學技術為商業銀行拋棄“分業制”,實行“綜合制”提供了技術支持。因而隨著商業銀行內部機制的不斷完善,外部監管的加強,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的發展必然需要綜合經營體制的建立。
三、我國商業銀行實施綜合經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具有業務多元化,商業銀行化特征的綜合經營戰略順應了世界商業銀行經濟發展的潮流,以其靈活、多樣的全方位服務滿足了現代社會的需求,極大地推動了一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專業銀行轉化為商業銀行之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成為各銀行發展的宗旨追求利潤、自負盈虧必將使各商業銀行的經營者的經營觀念和體系發生改變,經營的綜合性戰略已成為一種商業銀行的必由之路。另外,隨著電子技術的不斷進步,商業銀行人才素質的不斷提高國際間商業銀行競爭的日趨激烈,組合式商業銀行工具的大量涌現,綜合經營戰略作為一種商業銀行領域的新生事物必將受到更多的國家和地區的青睞,成為世界商業銀行業發展的主流。目前我國正積極復關,與世界經濟接軌,復關后,市場領域的壟斷地位就要被打破,競爭將日益國際化。我國的商業銀行要想在競爭中站穩腳,與強大的外國商業銀行機構抗衡,實施靈活、高效獨具特色的綜合經營戰略將成為最佳選擇。
(一)在資產業務方面
隨著證券市場特別是政府債券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證券流動性的提高,商業銀行可以及時調整資產結構,減少庫存現金、存放央行、存放同業等一級準備,逐步增加持有部分變現能力強且收益率較高的政府短期債券作為二線準備,以優化資產結構、增強盈利能力。由于在機構網絡分布、傳統客戶群、資金實力、專業人才、信譽、信息方面具有絕對的實力和優勢,商業銀行在發行、兌付、承銷、買賣政府債券方面將獲得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現在我國又將政府債券的作用從單純彌補財政赤字發展為刺激經濟增長,政府債券的發行量將保持較大規模,商業銀行更是應當抓住機遇,在政府證券市場中保持并擴大市場份額,獲取豐厚的利潤回報。
(二)在負債業務方面
直接融資的發展,給客戶資產組合更多的選擇。客戶不滿足于把自己的商業銀行資產存放在銀行里,而更加看重投資類產品。商業銀行為拓展其負債業務,增加資金來源,必須要提供更多的包括證券、投資、保險、基金、信用卡、外匯等在內的有效商業銀行產品,才能進一步鎖定客戶,使其在一站式商業銀行服務中得到滿意。商業銀行應加強與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優勢互補。
(三)在中間業務方面
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不允許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但并沒有限制商業銀行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特別是在當前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領域發展空間有限情況下,商業銀行可利用其在信息、專業水平、人力資源上的優勢,積極推進商業銀行創新,注意發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1)資產評估業務,如為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證券市場中的收購兼并提供資產評估服務。(2)客戶理財業務,如涉及個人理財和公司理財的咨詢服務。(3)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如為券商資金往來提供結算、股票發行市場中申購款的收繳與結算等。(4)信息咨詢業務,如為企業提供國家產業政策、進出口政策、投融資政策、財政貨幣政策等重要信息。(5)基金資產管理業務,如基金托管業務、投資業務等。《商業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商業銀行債券,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等投資銀行業務。如在實踐中出現:上海城市合作銀行推出了企業購并轉項貸款;中國工商銀行托管開元。
(四)在國際業務方面
由于國際業務往往較少受到國內商業銀行法規的約束,商業銀行可以在國際業務中廣泛參與資本市場的運作,如投資外國債券、在國外發行商業銀行債券、參加國際證券包銷和銀團貨款等。商業銀行還可在境外購買、控股或新設一家專門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公司,直接從事包括證券市場一級、二級市場在內的全部業務,如:中國工商銀行收購香港西敏證券公司。對于國際網絡比較完善的商業銀行,則可嘗試全球保管業務,即跨國證券管理服務業務。
(五)在銀行IT業務方面
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2700家銀行提供網上銀行的服務,不僅如此,使用者對在網上商業銀行的認知度是很高的,62%的人認為網上提供的信息超過與客戶面對面的交流,網上銀行具有全球性、全能性、全速性和全民性的特點。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銀行卡、網上銀行的服務,為客戶提供全方面的商業銀行服務。如:全國統一的銀行卡網絡中心將建立、銀行卡發行突破2億張、證券保險通過網上銀行和銀行卡委托交易等。
結束語
自1933年美國等西方國家實行商業銀行分業經營模式而德國等一部分歐洲國家堅持實行綜合經營模式以來,綜合經營與分業經營一直是一個很有爭議的話題。尤其在目前,隨著技術的進步、信息處理和傳輸手段的改進,金融自由化、經濟和金融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國家紛紛放棄原先的商業銀行分業經營模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商業銀行必然也會融入到世界銀行體系當中,綜合經營將是我國最終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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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聚類挖掘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更新時間2009-1-1921:01:16打印此文點擊數摘要:闡述了在電子商務系統中的研究和應用中,利用基于關聯規則的多層次、超圖分割聚類方法,對Web網頁和用戶進行有效聚類。該方法借助網站層次圖,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各個層次上進行聚類分析,僅將高度相關的網頁和用戶聚在同一類,而將關聯性較小的網頁排除在聚類外。
關鍵詞:聚類挖掘電子商務關聯規則超圖
由于Web具有方便、易用、高效的特點,電子商務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同時各種商業Web站點也面臨越來越激烈的競爭。
有效聚類Web用戶和網頁對改進網站質量、完善電子商務中產品銷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電子商務中,瀏覽模式相似的用戶具有相似的購買習慣,通過聚類挖掘,將這些用戶聚集在同一類,可以制定相似的銷售策略。根據瀏覽模式聚集在同一類中的網頁,是大多數用戶共同訪問的網頁,在這些網頁之間建立超鏈接,以方便用戶使用。
現有的基于瀏覽模式的Web聚類挖掘研究方法中,只要用戶請求了一個網頁,便認為用戶閱讀了該網頁,事實上有些被請求的網頁用戶并不關心,不會認真閱讀的。通常一個實用網站包含大量的網頁,現有的Web聚類方法將每個網頁當作一個被聚項,無論用戶訪問的頻繁與否,總是歸入一個類中,結果造成有些類中的網頁之間幾乎沒有相關性。
鑒于以上考慮,本文提出了基于關聯規則和超圖分割的聚類Web網頁及用戶的方法,不僅考慮了用戶瀏覽網頁的時間長短,還考慮了聚類層次(級別),將不相關網頁項排除在聚類之外,使每個類中的網頁具有較高的相關性。采用這種方法,可以優化Web站點拓撲結構,指導企業調整營銷策略,給客戶提供動態的個性化的高效率服務。
一、建立電子商務網站的層次模型
建立電子商務網站的層次模型出于三點考慮。第一,網站中網頁內容組織呈現樹狀結構。第二,在進行關聯規則挖掘過程中,可能最下一級挖掘不出達到指定Support的強規則,但是能從上級層次挖掘出達到指定Support的強規則,或根據實際需要在某一個層次進行聚類分析。第三,對于電子商務網站,有些用戶雖然訪問了某網頁,但是對其內容并不感興趣,可能只是掃一眼就放棄。在此情況下,不應該認為用戶認真閱讀了該網頁,所以應該記錄網頁的長度,通過計算用戶的瀏覽時間和網頁長度的比值來判斷用戶是否真正認真閱讀了該頁內容。
層次模型采用樹狀結構來描述,節點的數據域包含對應網頁的層次名稱(編號)和網頁長度。樹根應該取所研究的網站根目錄(研究整個網站)或所研究的網站分支的最上層目錄。在建立層次模型時,應根據網站的具體情況決定采用的方法。通常情況下,網頁文件名能完全反映網頁所在的層次,可以采用完全自動方法進行轉換。
二、基于關聯規則的聚類挖掘
1.預處理
在Web站點中,服務器日志文件記錄用戶的訪問方式、所訪問的頁面、訪問時間、用戶IP地址等信息,通過收集Web日志所記錄的用戶瀏覽信息可以對網頁和用戶聚類。首先要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預處理,獲得每個用戶所訪問的網頁序列。將一個用戶對某個特定網站的一次連續瀏覽(從登錄該網站一直到離開該網站)所訪問的網頁序列稱為一個用戶瀏覽事務。如果用戶中途訪問了另一網站,而后又返回該網站,返回后所瀏覽的網頁序列將組成另一個用戶瀏覽事務。處理后的事務序列將具有如下的形式:
u_id(用戶標志編號),p_id(頁面編號)序列
2.挖掘關聯規則并計算關聯規則可信度的平均值
對經過預處理的瀏覽事務進行關聯規則挖掘,挖掘出滿足一定支持度的關聯規則。關聯規則是在挖掘出頻繁網頁集的基礎上發現的,由于頻繁網頁集是大多數用戶在一個事務,即一次網站訪問中所共同瀏覽的頁面,所以頻繁網頁集反映了這些網頁或共同訪問這些網頁的用戶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如網頁內容高度相關。在進行聚類時,應該首先考慮將頻繁網頁集中的網頁聚合在一個類中。
通常挖掘頻繁網頁集的方法是在給定某一支持度的基礎上進行的,滿足該給定支持度的一個頻繁網頁集中的網頁可能是另一個或另幾個頻繁網頁集中的元素,那么將這些網頁應該聚合到前一項目集還是后面的某一項目集?正確的選擇應該是看這些網頁和哪一項目集聯系更為密切,可采用的方案有兩種:提高支持度繼續挖掘頻繁網頁集直到每一網頁僅處于一個項目集或利用各頻繁網頁集中網頁之間關聯規則的可信度。進一步仔細分析,前一方案不可取,首先可能不存在一個支持度使每個網頁僅位于一個頻繁網頁集中;其次即使存在這樣一個支持度,再進行多次的頻繁網頁集挖掘代價也太高,實際中是不可行的。
相比之下,后一方案可行度高,在挖掘出滿足指定支持度的頻繁網頁集的基礎上,可以較為方便地計算出每一個頻繁網頁集中的每個關聯規則的可信度。可信度的大小也反映了網頁之間關聯的密切程度。為此,計算每個頻繁網頁集中所有的關聯規則的可信度,在此基礎上計算其所有關聯規則可信度的平均值,用可信度的平均值反映網頁與不同的頻繁網頁集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
3.利用超圖進行網頁聚類
超圖是對圖的擴充,允許一條邊連接三個或三個以上的點。每條邊帶有權的超圖稱為加權超圖,在挖掘出頻繁網頁集和關聯規則的基礎上,可以得到網站的加權超圖。超圖中的一個頂點代表一個網頁,超圖的邊稱為超邊,超邊連接的頂點是頻繁網頁集中的網頁。每個超邊的權取該邊所對應的頻繁網頁集中所有關聯規則可信度的平均值。
上圖為超圖的示意圖,代表A,B和C所組成的頻繁網頁集的超邊的權值,0.7是A,B和C三個網頁所組成的所有關聯規則可信度的平均值。
為了使聚集結果的每個類中的網頁具有高度相關性,超圖中僅包含出現在強關聯規則中的網頁。利用超圖進行聚類的方法是逐步切割超邊將超圖進行分割,分割成多個子超圖,分割的原則是被切割的超邊的權值和盡可能小,從而保證將相互關聯比較小的網頁分割在不同的子圖,而將關聯比較密切的網頁保留在同一子圖內。分割過程繼續進行直到被切割超邊的權值和與留下的超邊權值和的比值大于某一臨界值,或所得到的子超圖數目達到某指定值,分割過程結束,留下的各子超圖便是聚類的結果。每一個子超圖對應一個聚類,超圖中的各頂點代表該聚類中所包含的網頁。
4.事務和用戶聚類
在將網頁進行聚類的基礎上,可以將瀏覽網站的事務和用戶進行聚類。瀏覽事務聚類的原則是根據事務和網頁聚類的相似度進行,將事務聚合在相似度最高的網頁類中。事務和網頁類的相似度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Tj∩Ci|/|Ci|
其中,Tj為一個事務,Ci為一個聚類,|Tj∩Ci|為Tj和Ci中所包含的相同頁面的數目,|Ci|為Ci中所包含的頁面數目。
在記錄網站用戶標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用戶的瀏覽事務聚類將用戶進行聚類,即將訪問相似網頁的用戶聚在同一類。
5.聚類挖掘結果的可視化
聚類挖掘的結果是多維的,由于笛卡兒坐標系最多只有三個坐標,所以不能用通常的方法作圖。而且這些多維的數據集一般不含有空間語義,數據集的各維之間沒有空間連貫性,這也很難用傳統的二維或三維圖形直接表達多維空間。本文采用了一種通過主分量分析將多維空間坐標轉換為三維坐標的挖掘結果可視化方法,實現聚類挖掘結果的可視化。根據生成的各個點之間的距離和簇的形狀,我們可以有效地從大量數據中發現對我們有用的信息。
三、結論
闡述了在電子商務系統的研究和應用中,利用基于關聯規則的多層次、超圖分割聚類方法,對Web網頁和用戶進行有效聚類。該方法借助網站層次圖,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各個層次上進行聚類分析;在挖掘出滿足一定Support的關聯規則的基礎上進行聚類,僅將高度相關的網頁和用戶聚在同一類,而將關聯性較小的網頁排除在聚類外。該方法對于改進網站質量、完善電子商務中產品銷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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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現階段,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及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是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它們二者間的關系同樣屬于經濟發展之中的主要環節。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間的關系極為復雜,經濟形勢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二者間關系的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制約了市場經濟制度優勢的發揮與調控。筆者針二者的關系問題作了簡單的論述。
1.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的具體內涵
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有著極為復雜的關系,涉及到不同的方面與層次。筆者在這里將二者間的關系歸納為下述的三個方面。
1.1宏觀調控者的主體和受體
現代政府即便是在市場經濟國家也不再堅持徹底的自由主義,它們開始意識到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經濟管理作用。貨幣政策是政府經濟管理手段之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手段。經濟調整借助于政府所制定的貨幣政策予以實現,在這里政府為這一調節的主體,而銀行則是這一調節的受體。
1.2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政府和各個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屬于管理及被管理的關系,政府在國有商業銀行逐漸獨立的進程之中發揮了重要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它們間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從這一過程遺留下來的。
第一,脫胎的階段。國有銀行經過多次調整最終從政府中獨立出來,它們之間依然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政府在管理和調控國有銀行的過程中,多扮演“父親”的角色。
第二,改革的階段。受制度優勢的影響,國有銀行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初始階段表現出了動力不足的問題。但是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政府一直發揮著主導作用,因此政府參與了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及股份制改革等多項活動。
第三,監管的階段。政府在結束了經濟體制的改革之后,將監控的重點放在了金融業的監管方面,國有商業銀行也不例外。
在現階段的國有本文由收集整理商業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之中,上述三個方面是并存的。
1.3市場經濟中的主體
商業銀行在完成了股份制的改革之后,成為了市場之中的企業法人,作為政府代表的中央匯金公司享有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包含了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內容。
2.在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關系調整的過程中使用經濟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我國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在這一背景下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已逐步清晰。政府主要扮演的是投資者、調控者及管理者的角色,而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扮演的是資產管理者、被調控者及被管理者的角色。它們間的關系在當前的法治市場經濟中主要依靠公法進行調整。政府調整企業的主要的法律部門是經濟法。所以,在市場經濟國家中,應當使用經濟法來調整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將經濟法作為調整的主要手段具有合理性。
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均經歷過了由一個主體到兩個主體的發展階段,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它們的職能,這也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為規范二者間的關系,也為了充分發揮二者的作用,必須使用法律對二者的活動方式和職能進行規范,而經濟法就屬于調整的主要手段,它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運行。
3.現階段經濟法調節手段之不足與規范
頒布于1986年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銀行業立法的開端,它的性質是行政法規。真正的銀行法體系是通過1995年確立的“四法一規定”建立起來的。現階段,金融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及法律構成了我國銀行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現階段的主要法律有:《人民銀行法》、《信托法》、《反洗錢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等。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刑法之中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主要的銀行業行政法規有:《人民幣管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金融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等。但是我們必須承認我國的銀行法立法存在很大的不足,筆者將這些不足歸納為下面的三個方面:
3.1法律體系中的沖突與規范
現階段,調整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關系的經濟法比較的混亂,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不足,部門規章及行政法規繁多,這就使得法律體系極不和諧,存在很多的規則沖突:第一,上位規則和下位規則的沖突,《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之中的第三條關于銀行業公平競爭的規定是這一沖突的典型。第二,同位規則的沖突,這是法律體系沖突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例如人民銀行在2003年前主要行使銀行監管職能,但在成立了銀監會后,并沒有及時清理以前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造成了很大的消極影響。第三,國內規則和國外規則的沖突,這一沖突在我國入世之后凸顯出來。
3.2法律原則的混亂與規范
在價值追求上,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有很大的分歧,法律原則上的混亂是這一分歧的主要表現:
秩序和自由原則的混亂。政府追求秩序,企業追求自由。而在現實中,政府常常出現“越位”,向追求效率轉變,這不僅會缺乏監管,而且還會引起實踐中的混亂、增加風險。混業經營在2003年修改的《商業銀行法》中并未被禁止。政府在2006年制定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中鼓勵銀行隊金融創新產品的開發,這使混業經營發展迅速。從表面看,這利于金融業的發展,但事實上卻將金融風險引入到了資本市場。
效率原則和安全原則混亂。國家在調整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時必須重視安全原則,但事實上政府存在激進追求效率的傾向,忽視了安全。
3.3法律規則中內容的沖突與規范
關鍵詞: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創新
1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必要性
1.1滿足個人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1月底,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16.2萬億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長近9.3%。個人金融投資理念的不斷成熟為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市場需求。如此大的基數釋放出一個不大的比例就會產生巨大的市場容量。從個人角度來看,個人居民儲蓄的增加,金融投資產品和渠道的多樣化,個人資產及消費欲望的增加,人口老年化及老年人口相對貧困化,從一而終就業模式的消失及社會保障體系重建,人生模式的多樣化及財務風險的增加,使得專業性的金融系統理財服務成為一種需要。
1.2商業銀行生存和發展的內在要求
(1)個人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利潤最大化是商業銀行的最終經營目標。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的逐步過渡,各銀行之間的金融競爭越來越激烈。為改善對客戶的服務,各家銀行都在努力擴大服務范圍,增加服務項目,開發新的業務品種。因此,拓展經營領域,深化服務內涵,尋求功能創新是我國銀行業在這種經營環境下的必然選擇。
(2)個人理財業務有利于商業銀行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我國銀行業的現狀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社會信用過于集中在銀行;銀行業務主要集中在對公業務、批發業務上,對私業務以及零售業務所占比重較小;資產負債業務所占比重過大,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所占比重較小。上述三個方面問題使我國銀行業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而個人理財業務不僅經營風險較小而且能帶來可觀的經營收益,有利于商業銀行防范化解經營風險,實現從單一的資產負債業務向全方位的資產、負債、中間業務相結合的多功能個人金融服務的轉變。
1.3適應變化的國際競爭環境
2006年年底金融業已經全面對外開放,外資銀行全面享受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出于網點、人才等因素限制,不會將存貸業務作為重點來發展,而會將中間業務的發展作為“切入點”,逐步擴大他們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品種。個人理財業務將是國內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爭奪的重點之一。
外資銀行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靈活的經營機制、豐富的管理經驗,早已對我國零售銀行領域潛在的巨大發展空間虎視眈眈。為了應對外資銀行進入的挑戰,國內商業銀行紛紛將發展中心轉移到零售業務中來。根據國際通行的“二八法則”,在零售業務中,20%的客戶將帶來80%的利潤。因此,爭奪最高端的20%的優質客戶資源對商業銀行的發展至關重要。而要在零售業務中贏得優質的高端客戶,個人理財業務極為重要。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以其領域廣、批量多、風險小、個性化、收入穩定、附加值高等特點,成為商業銀行生存與發展的必然趨勢。
2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現狀
個人理財服務在國內雖然剛剛開始起步,但是,隨著我國居民財富的迅速增加和個人投資意識的增強,國內個人理財業務己呈現出巨大的發展潛力,尤其是從2002年開始,對優質客戶的理財服務成為國內各大銀行的競爭焦點。雖然各商業銀行開辦了各種各樣的業務,但其共同特點表現為:銀行的理財服務產品,以結算類為主,層次低,品種少;理財服務也僅是為客戶咨詢,提供理財建議書,理財服務設置的門檻過高;對于國際上主流的個人信托業務涉足少;側重于推銷銀行現有產品,對客戶的個性化服務不夠;國內各銀行所提供的理財產品基本上同質,缺乏品牌。
3制約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因素
3.1分業經營限制了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空間
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確定了銀行、信托、保險、證券等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限制控制了業內風險,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金融交叉發展和相互促進,也限制了個人理財拓展的空間。銀行、保險、證券各自為自己的客戶理財,三個市場割裂,客戶資金只能在各自的體系內循環,無法利用其他兩個市場增值。同時,理財機構不能代替客戶直接投資,個人理財業務最核心的部分無法實現。銀行不能涉足保險、證券、基金等,無法對個人資產進行全權管理,其理財服務也只能停留在方案上。這從客觀上限制了我國商業服務個人理財服務的發展。
3.2金融市場不發達制約了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
我國目前尚未實行利率市場化,金融企業競爭只能通過產品和服務進行,而無法在貨幣價格上給予優質客戶更多的優惠,更無法通過貨幣價格在產品上有所創新。相比之下,國外銀行可以在交叉銷售時制定更為靈活的定價策略。
中國資本市場不健全,可供投資的渠道有限。股票、保險、債券品種單一、基金剛起步,外匯資本項目尚未放開,制約了國內外匯業務的發展,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這使得中國現在的理財市場必然受到局限。
3.3銀行自身業務體系不完善制約了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
(1)理財品種不豐富。理財業務與傳統業務最為不同的就是其“個性突出”,不同理財機構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資領域的比較優勢,安排最適宜的投資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差異化需要。雖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推出的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眾多,但各家銀行推出產品實質上大同小異,互相效仿,產品整體技術含量較低,營銷的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也基本一致,僅局限于利率、匯率掛鉤與國債、央行票據等投資組合的幾種產品,不能根據客戶的需求有差別、有選擇地進行產品設計和客戶服務,產品同質化嚴重。
(2)專業理財人員素質不高。個人理財業務是一項綜合性業務,要求理財人員必須全面了解理財產品的各項功能,熟練掌握投資、銀行、保險、法律、稅收、財務等多方面知識,具備豐富實務操作經驗,并有良好的交際和組織協調能力。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一般都對理財業務人員資格有明確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時間較短,理財經理多由個人業務部門客戶經理兼職。由于人員素質跟不上,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主要是資產管理業務,且僅停留在產品上,深層次的理財業務還無法開展。
(3)組織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缺乏健全的組織管理體系,沒有一個專門部門來對個人理財進行統一規劃、研究開發和協調指導,個人理財業務的開展處于自發狀況,部門之間條塊分割,相互之間協調不順暢,也影響了個人理財業務的創新。
(4)信息系統不健全。多數銀行的業務運行系統建立在賬戶基礎上,客戶信息極為有限,無法有效地加以分析利用。同時,商業銀行間、商業銀行與證券、保險、信托之間的客戶信息資料不能共享,客觀上造成客戶信息資源的浪費,不利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向縱深發展。
4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對策建議
4.1要加快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步伐
(1)盡快實現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后,銀行就可以在除了產品和服務競爭以外,展開價格的競爭,進一步可以在貨幣價格上進行商品創新,實行更為靈活的定價策略。
(2)完善我國的資本市場。
(3)允許銀行混業經營。綜合性個人理財業務開展的先決條件是允許金融的混業經營。當前,客戶對銀行的理財要求是希望銀行能夠提供一攬子的保值增值服務,但我們的銀行目前基本上只能設計一些簡單的金融理財服務方案。因此,政府應對現有限制銀行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從而使各商業銀行可以丟掉經營政策上的鐐銬,大膽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4.2要加大理財市場的培育
(1)要設計符合中低客戶需要的產品,開發中低客戶市場。當前我國各大商業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基本上是針對高端客戶而言的,市場準入門檻高,許多有理財愿望的中小客戶被拒之門外。誠然,對銀行來說,抓住高端客戶非常關鍵,但我國的實際情況卻是中小客戶占絕大多數,中小客戶個人理財市場是一個巨大的潛在市場,為實現銀行的長期利潤,商業銀行不應忽視這一市場。
(2)建立健全個人信用制度。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十分迅速,個人經濟活動也十分活躍,但是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步伐卻大大拖后,無法對個人經濟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管和懲治,造成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即使做了大量的基礎工作,也要承擔不必要的風險。這種資源浪費想要盡快解決,唯一的方法就是建立健全個人信用制度,一方面推動各級人大立法,另一方面為個人信用管理提供協助和技術支持,實現信息共享。
4.3要提高理財人員的整體素質
(1)要選拔一批理財專家培養對象,在選拔上要堅持高標準,高起點,將一批具有熟悉金融專業知識、具有投資意識和營銷經驗的業務骨干選拔到理財崗位上來。
(2)強化專業性的系統培訓,重點加強投資理財知識、客戶營銷技巧、理財方案設計的培訓。可以通過與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橫向交流使理財人員全面掌握各類投資市場知識。
(3)實行資格準入制。統一對理財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考核管理,做到持證上崗。
4.4要加快金融創新
我國商業銀行推出的個人理財產品種類不多,特色不突出,由于市場和客戶需求的多樣性且不斷變化,為了充分滿足客戶需求,商業銀行應:
(1)不斷推進理財產品的創新。理財產品的創新首先是要新,商業銀行設計產品或服務時,不要一味地模仿,要充分體現本行的智慧和優勢,在做好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尋找市場發展空間。
(2)開發適用性產品。個人理財產品只有適用才有客戶和市場,才能給商業銀行帶來利潤。為此,商業銀行提供的創新產品要有準確的市場定位,而準確的市場定位來自于對客戶進行細分,即按一定的標準(如按收入、年齡、風險偏好等標準)進行分類,然后量身定做理財產品,突出產品的個性和差異,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客戶群投資理財的需要。
(3)開發有價值的產品。要真正能給客戶帶來增值收益,只有真正滿足客戶委托理財的增值目的,才能吸引大量客戶的加入,才能推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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