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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新頒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州委辦公室、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州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州辦[*]14號)文件精神,按照縣建辦文[*]21號文件的要求,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增值和發揮應有效益,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現就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圍和原則
基本原則為:統一監管、分類實施、規范處置、收益統籌。
(一)統一監管:對納入首批集中統一管理的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經營性資產,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管,并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委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經營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掛牌竟價租賃;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結合部門和單位實際情況,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采取脫鉤轉型,面向社會租賃,承包經營等方式,報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交縣國資公司,實行市場化運作,建立有效營運機制、統一經營管理。非經營性資產由現資產占有單位與資產管理部門,簽訂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二)分類實施: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分類實施、分步進行。
1、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股權)、出租、出借、興辦的經濟實體以及其它國有經營性資產、閑置資產、需處理的資產等)列入這次清理移交、集中統一管理的范圍。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類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將非經營性資產列入移交范圍。醫院和社會福利性質的機構,縣政府直屬駐外機構暫不列入。
2、對未列入首批統一管理的單位,其國有資產管理仍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待首批單位移交資產啟動運行后,根據進展和運行情況,對這類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提出改革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鄉鎮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訂。
(三)規范處置: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捐贈、報損、報廢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交財政部門集中統一調劑處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置換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對需要處置的,由具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市場竟價等方式公開處置,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統籌: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所獲收入,屬財政非稅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牽頭擬定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
三、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宣傳政策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大力宣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的有關政策,宣傳這項改革的意義和要求,爭取各單位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資產清查移交
1、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和已到租賃期的資產直接移交給國資公司。
2、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原已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協議的,將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縣國資公司,進行移交登記、簽字。由縣國資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合同,協議文本,明確界定國資公司,資產占有單位和承租方的責任和義務,重新規范辦理合同、協議手續。
3、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這次清產核資和審計后,由財政部門提出具體管理辦法,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統一監管的原則執行。
4、在清產核資和合同、協議移交期間,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使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不得擅自舉債進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擅自變更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經營性國有資產合同、協議或改變國有資產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出售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得將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劃撥到下屬單位;不得借機私分國有資產;不得拒報、拒交合同、協議原件和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延誤、干擾、阻礙這次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
5、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資產前,未經審批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鋪面等國有資產劃拔給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使用的,應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對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權屬不清的,應經縣財政等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對今年上半年資產清理后,將經管性資產轉為非經營性資產的原則上視同經營性資產,特殊情況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建辦文[*]21號文出臺后,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簽訂或延期的合同無效,由相關單位自行收回后交國資公司,并自行處理好遺留問題。
6、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局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程序辦理完畢后,交縣國資公司按規范處置原則運作。
(三)資產營運管理
1、國資公司接收的國有資產要建立檔案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做到帳、卡、物相符,跟蹤統一管理。
2、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需處置的資產,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利用電視、網站、報刊和電子交易顯視屏向社會公告,公告相關信息,提供公平的競爭平臺。
3、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經營所獲收入,直接進入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四)工作進度安排
資產移交單位必須密切配合,確保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年12月中旬組織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運行。
(五)嚴肅紀律,明確職責
1、嚴肅紀律。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任務艱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務的單位要加強領導,組建清理移交工作專班,確保政令暢通,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干擾和阻礙改革、違法違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公務員是否參加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可分為聯動模式和分立模式。聯動模式是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統籌考慮,置于統一的制度框架內,由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自愿儲蓄構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分立模式則是為公務員另行設立專門的養老金制度。很多學者主張聯動模式,他們認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大勢所趨(程恩富,2009;鄭秉文,2009;華迎放,2006)。但是,也有部分學者贊成分立模式。易正春提出,鑒于公務員的特殊性,應該建立單獨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7]莊序瑩等認為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下,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納入社會保險體系時機還不成熟,為他們建立單獨的保障計劃才是現階段的合理選擇。[8](
對于如何走出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困境,學者們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諸多舉措。楊燕綏從完善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角度出發,主張事業單位建立職業養老金,逐漸替代退休金和對接國民基礎養老金,從而引領中國養老金在動態中進行結構調整,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9]李紹光則提出了兩個選擇方案,一個是偏重于積累制的一次性退休金加個人賬戶的職業年金計劃,另一個是現收現付性質較強的名義個人賬戶制。[10]唐俊認為,必須擺脫改革的思維定勢,借鑒南非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只完全積累的、中央集中管理的、繳費確定型的養老基金。[11]綜上所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研究是目前學術界研究的薄弱領域。學者們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已達成共識,關鍵分歧在于采用何種制度模式,目前主張聯動模式的居多。另外,研究多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08方案”)的政策分析,而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很少,特別是相關經濟學分析。囿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數據的缺失,相關研究還不夠深入。筆者運用現代經濟學分析框架中的制度安排效率、制度激勵相容及制度成本等評估標準對改革進行理論分析與評價,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試圖通過這些理論探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踐起到借鑒作用。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析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從制度建立至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都是參照政府機關執行的,沒有形成單獨的退休養老制度。較早的有關規定是1958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該法規首次把事業單位納入保障范圍,并對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條件及退休待遇作了具體規定。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國家對已有規定也作了較大的修改與完善,其標志是1978年的《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此次改革將企業職工、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作人員一律劃分為工人和干部兩個大類分別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于1993年進入試點改革階段,其標志是上海、遼寧、海南等地率先開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此后很多地方省市各自進行了試點改革,但改革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出臺,這標志著中央政府在山西、上海、浙江、重慶和廣東五省市開始了國家層面的試點改革。此項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實施“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并建立職業年金。改革旨在實現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縮小養老金待遇差距,保持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的一致性。
目前,我國有事業單位130萬個,從業人員3000多萬,離退休人員900多萬,事業單位人員占財政供養總人數的80%。事業單位性質復雜多樣,人員結構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衛生、文化幾大系統。其中,教育事業單位48萬個,人員1400萬,約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50%;衛生、文化和科研事業單位人數分別約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15%、4%和2.4%。事業單位日常運行經費來源于多種渠道,各種組織、社會團體都集中在事業單位,其經費支出占政府財政支出的30%以上。[1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五省市進行試點,改革方案僅適用于高校、公立醫院等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試點地方進展緩慢,有的省市在調研、論證,有的省市了征求意見稿。但是,沒有一個省市正式下發文件、出臺具體方案或進入實施階段。地方之間在進行動態博弈,都想根據其他省市試點的情況和效果來決定本地區是否跟進。這導致各地改革試點進展遲緩,運行效果不佳,改革流產失敗已成定局。[13]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已進行了三年,多數地方改革舉步維艱,難以推動。為此,很有必要對改革方案進行一個全面評價。對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效果的評估標準有很多,其中田國強提出了現代經濟學分析框架中的若干評估標準,主要包括制度安排是否導致了效率、是否激勵相容、是否有較小的制度成本。下面筆者運用以上三個標準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行分析。
資源的有效配置問題是現代經濟學分析框架評價制度安排的首要標準,代表了效率方面的價值取向。所謂效率,就是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佳效果。經濟學中用帕累托最優這一概念來表示效率,但它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現實中不可能達到。因此,經濟學界往往用帕累托改進這一標準,它是指在不減少一方的福利時,通過改變現有的資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將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并計劃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來補償這一待遇落差。但囿于各種原因,職業年金制度并未真正付諸實施。這無疑造成了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損失,不能實現帕累托改進。另外,這一改革結果雖然表面上縮小了養老金待遇差距,但是卻忽視了事業單位人力資本的價值,弱化了養老金的激勵作用,影響事業單位人員的工作效率,造成事業單位人才的流失。因此,從成本收益的角度看,改革方案是缺乏效率的。
激勵相容就是使個人的自利和人們之間的互利統一起來,使得每個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時,同時也達到其制度安排設計者所想要達到的目標。[1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職工三方主體,其養老金待遇也從高到低呈梯級分布。此次改革為解決養老金雙軌制的不公平問題,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并軌。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中并未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改革將使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從90%驟降至50%左右,這會誘發事業單位人員的道德風險,引發大量的提前退休行為。企業職工養老金待遇水平最低,改革呼聲最高,但是降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待遇也并未增進企業職工的福利。政府公務員作為改革的推行者并未參與此次改革,不僅影響了改革方案的執行效果,還引發了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之間的矛盾。由此看出,改革并未達到激發相關主體積極性的預期目標,改革的實際效果是削峰而未填谷,未能實現各方的共贏。
制度成本包括新制度的實施成本和新舊制度的轉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政府在提供這一準公共產品前并未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的偏好,即改革試點并未開展廣泛調研、科學論證和征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因而造成改革阻力較大,加上地方層面的改革慣性對全國改革形成的阻力,最終加大了制度的實施成本,最終導致改革效果事與愿違。轉制成本的大小是評價制度績效的又一衡量標準。巨額的轉制成本至今是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遺留難題。“08方案”要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轉為“統賬結合”制度,事業單位“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老人”的隱性債務,再加上改革后的單位繳費(作為財政撥款單位,這部分實際也是財政買單),會形成新的歷史債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財政成本要大于企業。[15]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累積的歷史債務就越多。因此,改革進行得越早,付出的改革成本就會越低。
國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借鑒
事業單位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西方發達國家并不存在這一稱謂,他們把類似我國事業單位的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人員與公務員一并稱為公職人員。根據其整合程度,世界各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計劃可分為分立模式和統一模式。分立模式是指公務員養老計劃單獨設置、獨立于私人部門,以法國、德國等為代表;統一模式是指公務員養老計劃融合到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務員與私人部門雇員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美國、日本等為代表。兩種模式的典型代表國家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比較見表3。通過兩國的制度比較,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啟示:
注重法制建設。國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都遵循立法先行的規律,并且既有綜合立法,也有專門立法。相比之下,我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制建設嚴重滯后,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務實性,即便是最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也是回避矛盾,并未對改革方案作出具體規定。因此,當務之急是要明確我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加快建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和《職業年金法》,填補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法制建設空白,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基金管理模式多樣化。各國都在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發展需要制定政策,例如美國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其制度設計注重效率,基金管理采取市場化運作,投資回報率高;而法國是一個中央集權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基金投資運營的管制較為嚴格,基金投資十分謹慎。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數額巨大,必將成為各大金融機構爭奪的“香餑餑”。但是,我國資本市場并不成熟,不能簡單地以滿足金融市場的資金需求缺口為目標,事業單位養老金投資必須堅持“審慎人”原則,要堅持安全性第一,嚴格限制基金投資比例,禁止投資于股票市場等高風險領域。
盡早進行改革。國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改革經驗表明,改革越早,改革成本越小,社會越穩定。例如,美國將公職人員納入到統一的社保體系,養老金差距相對較小,社會比較穩定;而法國則為公職人員建立單獨的養老金制度,其養老保障體系高度碎片化,一旦改革,就會出現較大規模的罷工與騷亂。而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尚未定型。因此,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越早,越有利于整個制度體系的動態調整,同時還能降低財政負擔。
政策建議
在中國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牽涉到3000多萬事業單位人員的切身利益,并且情況復雜、任務艱巨、意義重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質是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小集團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取舍,改革的成敗取決于各方利益博弈的最終結果。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目前,由于中央政府沒有統一方案,各試點省市的改革措施存在顯著差異。這種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徑加劇了制度的碎片化,不利于改革的推進。另外,改革方案只適用于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也有失公平,勢必引發抵觸情緒,加大改革的阻力。因此,首先應該結束分散試點的局面,由中央政府出臺統一方案,自上而下地執行。[16](P188)其次,要擴大改革方案的覆蓋面,實現事業單位人員與公務員的聯動,這不僅有利于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還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使制度設計符合激勵相容原則。
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減自身福利,這也是他們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應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改革與并軌,并不只是制度革新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處理不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當前人社部對于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也造成了民眾對于政府滿意度的下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軌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現在才處于初期階段,以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改革與并軌是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的,也是從一部分先改革先動手做起,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必然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導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軌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導致新舊政策的連續和過渡中產生新的問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對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首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就要做到一體聯動,不可分割改革。否則,可能造成事業單位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引起較之現行雙軌制更為劇烈的矛盾。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變時,應當是一體聯動的,這是一個總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條件。
2.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像企業職工一樣承擔繳費義務,同樣實行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的統賬結合財務機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養老保險金與職業年金,采用雙層結構代替單一層次,分別對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適當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使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接近,逐步實現大范圍的全國統籌,輔之以職業年金,力爭做到機關事業單位職員和公務員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時,也兼顧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進人員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長王敏表示,經測算,在幾個參數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改革后的事業單位職員養老金和現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當。與此同時,還應放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代之以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減少兩者差距,促進制度并軌。
3.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在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納入公務員群體,逐步推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依法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2008年3月,國務院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來改革進程緩慢,甚至停滯不前。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看來,“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并不該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在對事業單位實行改革的同時,《社會保險法》等對公務員體系的養老保險改革語焉不詳,這正是山西等5個試點省市多年來難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實上,我國至今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有關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條文,因此,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將公務員群體納入進來,以法律為依托,嚴抓落實,必然能大力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摘 要 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全民福祉的必然要求;改革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因此,我國應采取一攬子和一次性改革策略,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走向統一,從而完成改革重任。
關鍵詞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改革 統一模式 職業年金
2009年1月28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5個試點省市啟動這一改革。此次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一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其改革要點和制度設計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幾乎完全一致,換言之,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將大幅降低。
一年過去了,五省市事業單位改革試點阻力重重,毫無進展,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廣東某些事業單位尤其是高校出現了騷動,一些高校教師開始申請提前退休,這說明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出現了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研究。
一、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阻力――單兵突破的困難
五省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年來成為新一輪全社會議論的焦點。拋去社會保障制度“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剛性”的基本特點,我們認為試點主要遇到了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鎮社會保障制度中處于中間層次,上有公務員下有企業,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事業單位當中產生不公平的原因可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1)公務員退休金高于事業單位養老金,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未被納入其中,且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沒有提上議事日程,這自然使事業單位職工深感不公;(2)企業屬贏利性單位,工資與績效掛鉤,某些壟斷性行業職工的退休金要遠遠高于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處于社會平均水平,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后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3)此次改革范圍是事業單位中的一部分,主體是醫療衛生部門和大學等,在這個“小群體”眼中,與整個事業單位那個“大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被放大了數倍,事業單位改革被人為的劃成三六九等;(4)事業單位中的“小群體”又僅僅在五省市中進行試點改革,這必然引起遭遇改革的事業單位人員的不滿。如果說前兩個原因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普遍存在的問題的話,那么后兩個原因就是五省市改革遇阻的直接原因。
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無論是在繳費負擔比例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方面,都與企業養老保險無太大差異,因此,養老金水平下降不可避免,替代率可能從80%~90%下降到50%。然而,改革方案中并沒有詳細論述改革后養老金水平的變化范圍,只涉及到建立職業年金的概念,使得改革范圍之外的事業單位任意猜測, 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人心恐慌。
二、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思路――統一模式的改革
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全民福祉的必然要求;改革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鄭秉文教授認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在于“三個聯動”和“大過渡”。
所謂“三個聯動”,一是公務員退休金制度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起改革,避免兩個制度在待遇水平上的斷層;二是所有性質的事業單位一起改革,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在事業單位內部呈現“碎片化”特點;三是建立職業年金與事業單位改革同步推進,以彌補參加改革后養老金水平降低的那部分,維持生活水平的不降低,為所有人創造一個穩定的養老制度環境。
在“三個聯動”中,改革要得到社會支持,關鍵在于設計合理的退休待遇水平的彌補機制。鑒于此,即將出臺的《社會保險法》應首先制定出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的基本框架,為建立職業年金提供政策支持。一方面,這有利于消除待遇差距,獲得企業的認同,同時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贏得社會各界的支持;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動改革的順利進行,為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基礎。《社會保險法》應明確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的基本思路,即總體方案應與現行企業年金完全保持一致,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統一的繳費方案,統一的投資工具,統一的運營方式。
所謂“大過渡”,指老人中人采取老辦法,新人采取新辦法,即改革從新人開始,實現制度的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蕩的最好方法,也是保證改革成功實施的最佳路徑。然而,有一些學者和政策制定者認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4000萬人要實現一次性過渡,會出現“雙重支付”的問題:政府既要支付新人建立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部分,又要支付老人中人退休金部分;造成財政當期負擔過大,反而達不到改革的預期效果。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帶有一定的片面性,沒有對“統一模式”改革的投入或收益、長期或短期做一個權衡。
首先從職業年金的財政負擔上來看。假定從2009年起為新人建立職業年金,個人和單位按4%繳費,其中單位繳費來自財政補貼,那么,在短期(2009-2013年)內,年均財政補貼均未超過GDP的0.02%,其中2009年僅為7億元,2013年為63億元;在中期(2009-2020年)內,年均財政補貼仍占GDP的0.02%,到2020年為154億元;長期(2009-2070年)內,每5年以占GDP0.01%的幅度增加,到2050年達到峰值0.11%,此后一直保持在這個比例上。綜上所述可看出,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對財政的壓力非常小,財政完全有能力負擔這個所謂的“雙重支付”。
其次對改革前后的收益以進行對比,實際這是對短期與長期、當期與長遠利益的取舍(參見表1)。如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改革采取“大過渡”的辦法,那么,將于2049年首次出現收益拐點,改革效果開始顯現,老人的數量以此為界逐年減少,到2070年僅為190萬人,退休金占GDP的比例下降到0.12%。,但是,如果不改革,到2040年退休金占GDP的比例將比2006年高出1倍,到2070年退休人員總數將高達1512萬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是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是短期和長期收益權衡問題,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財政是有承受能力的。
經過比較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公務員和事業單位采取“三個聯動”和“大過渡”的辦法,在短期內在并沒有對財政造成太大的負擔,在長期內是利大于弊的,收益遠遠大于投入。因此,只有采取一攬子和一次性的改革策略,才是走向統一制度、完成改革重任的唯一成功之路。
三、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對策――職業年金的建立
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統一納入養老保險改革,關鍵在于為其建立第二支柱即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年金制度相對應,我們將其稱為職業年金制度,用以彌補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下降所帶來的養老金差異。所謂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職工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和個人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在這方面,美國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務員職業年金制度可提供一定的參考。
按照慣例,在實行統一模式的國家,一般都為公務員建立一個很好的自愿型職業年金,旨在補償和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收入,穩定公務員隊伍。美國的政府公務員建立第二支柱職業年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首先要加入基本保險即OASDI,再此基礎上才可建立職業年金。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職業年金被稱為“TSP職業年金”,它由政府出面專門建立,由雇主和雇員協商建立并在市場上選擇運營商,各州政府公務人員養老基金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受托人,基本進行集中投資管理,建立一個相對集中的資產池,實行完全的市場化投資策略,效益非常好,聯邦政府在為其雇員建立的職業年金中,還給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關照。美國聯邦政府“TSP職業年金”是根據美國1986年制定的《聯邦職員退休制度法案》專門為美國聯邦政府的文職人員和軍職人員設立的一種儲蓄與投資型自愿性養老金計劃,由獨立的“聯邦退休節約投資董事會(FRTIB)”統一管理。TSP職業年金的繳費公式很有特點,深受歡迎:當一個雇員踏進政府機關的大門,單位繳費就會自動為其撥入其工資1%;此后,為鼓勵雇員建立職業年金,雇員每增加繳費1%,單位就配比追加繳費1%,一直到4%為止,即使雇員個人繼續增加個人繳費,單位再也不為雇員繳費了。當然,個人繳費還可以繼續增加下去。現假定,即使按10%繳費方案(雇主和雇員各5%)來計算,并按美國社會保障總署官方的7%回報率為基準來計算的話,對于一個年薪4萬美元的普通文員來說,10年后個人的滾存余額將為5.78萬美元,20年后市17.4萬美元,30年后40.7萬美元,40年后將高達87.6萬美元。TSP的平均替代率高達110%,如果再加上基本養老保險(OASDI)42%的替代率,合計就高達142%,高于工作時的工資所得,就是說,如果他工作時年薪是5萬美元的話,退休后的養老金(兩項合計)將高達7.4萬美元左右,反倒高于他在職時的工薪收入。美國政府官員廉潔、高效、勤勉、忠誠,與他們良好的退休預期有很大關系。
美國聯邦政府的職業年金之所以回報率很高,是因為聯邦政府提供了“政策幫助”:聯邦政府為其建立了G、F、C、S和I五只基金,這五只基金被統稱為“個人基金”,每只“個人基金”委托不同的公司管理,雇員可根據個人偏好進行資產配置與投資決策。此外,政府還提供了“生命周期基金”即L基金,以2008年10月為例,它有5個組合:L2040基金(適用于2040年以后退休的雇員,下面以此類推)、L2030、L2020、L2010和L Income(適用于已退休人員每月領取養老金),聯邦雇員可根據自己的年齡和退休時間對這5個組合進行自選。根據以往的業績,“個人基金”和L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在正常年份均高于前述假定的7%,7%只是一個參照系而已,例如,在過去的15年里,美國全國職業年金年均回報率高達10.6%,所以,美國聯邦政府的TSP職業年金的替代率事實上比前述的110%還要高一些。
就我國而言,與目前企業年金制度模式相比,職業年金制度應采取信托模式,并且國家應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可分別建立兩個資產池,每個省份可以分別建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兩個資產池,也可合二為一;每個資產池應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采取獨立封閉性運行方式,實行完全市場化運行規則。國家應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為這些養老基金專門建立若干基金。
參考文獻:
[1]鄭秉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路在何方.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09.5.
[2]趙俊康.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供給能力區域比較分析.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12.
[3]臧宏.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路徑與對策.東北師范大學學報.2008.6.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上世紀50代。1978年國務院在《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中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計發辦法進行了專門規定。2006年10月,將“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2008年2月底,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確定在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該政策一出臺立即引起了社會熱議和爭議,也引起了我們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否應該改革、應該如何改革的思考。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及其問題
該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2009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試點方案》明確了試點范圍及適用對象。根據國發2008年10號文,國務院選擇了五省市進行試點,要求這些省份先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例如,2011年,上海市把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職能”、“生產經營”以及“公益服務”三類,其中只有公益類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改革。
(2)《試點方案》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但在繳費水平設置上仍不合理。企業繳費比例本來就偏高,依據這種不合理的負擔比例去構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同樣也不合理。其中,“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基數在具體試點過程中又有所不同。同時,試點方案所規定的個人賬戶繳費比例在各省間也不同,有的省份從3%做起逐步達到8%。
(3)按照老、中及新人三種情況界定各自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其中,老人仍然按照原標準發放退休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保證了這類人員養老金待遇的不變。中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償他們養老金收益損失。新人的退休養老金則完全按照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算,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職業年金三部分構成,以保障他們的退休養老金待遇不至于降低太多。
(4)由于《試點方案》本身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此次的試點只針對“資源可部分市場配置并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這種分類改革很容易造成被改革者的“相對剝奪感”,公平性受到質疑。另外,該制度也沒有解決養老金制度碎片化問題,加上它又要為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這意味著此次改革將產生新的碎片化,加劇了人們的不公平感。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改革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既要考慮到當前的實際問題,更要著眼于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發展。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還處在試點階段,這些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研究解決:
(一)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法規的欠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很難開展。我國目前的實踐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政策文件來推動,這種狀況不僅無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發展,而且因政策多變使制度失去穩定性。因此國家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完善該制度,改變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內參保不全、制度隨意定等的混亂局面。
(二)全面提高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分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因此應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省級統籌可以更好的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資金,使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得到保障,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省一級主管部門在統籌范圍內實施轉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體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互濟性和共濟性。
(三)建立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機制
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與退休享受待遇銜接不緊密,所以應把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結合起來,實行統賬結合,實行多結構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退休人員的待遇計發也應該由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即所謂的“老人老辦法、中人有過渡、新人新辦法”。
(四)實行統一的統籌范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現階段國家應該推行事業單位全員統籌,事業單位繳費基數可以在2006年工資改革的基礎上加以明確。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各類津補貼、績效工資做為繳費基數,并且統一實行“單基數”繳費。
(五)擴大和充實籌資渠道
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所需的養老金,必須研究拓展新的籌資渠道。可考慮以下幾方面:政府應制定優惠措施。如可允許養老基金投資大型電力,通訊設施等項目。要對社會捐贈養老基金制定優惠政策。要逐步發展成為政府財政資助、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捐贈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的格局。總之,改革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但是,這項改革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充分估計到可能出現的問題,區別不同的具體情況,分步驟分階段地實施。
參考文獻:
[1]李文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探討[J].財經界,2010(104):192-193.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辦法的請示》(勞社字〔2000〕6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在國家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前,對于已經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時原則上按照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基金支付。為做好與未參加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請你們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研究提出具體辦法,待國家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后再予以完善和規范。
近期以來,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引起熱議;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個試點省市已經開始了試點工作。據披露,試點方案要求部分事業單位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而近年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差距呈擴大趨勢。最新數據顯示,全國企業退休職工人均月養老金仍只有1080元,遠遠低于機關事業單位的水平。
接受采訪的專家多數認為,這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人員多,政策性強,由此帶來各種利益觀念的強烈碰撞屬于正常情況,而對于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存在的“不公平”,則應引起高度重視。
不均還是不公?
“是我最早提的沒錯,但是我當時提的是‘暫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不是說不贊成改革。”江蘇省社科院院長宋林飛在接受《世界博覽》記者采訪時坦承,“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并沒有一個整體思路,當時我們認為這個改革方案還不成熟,所以集體簽名提案,希望能夠充分征求意見之后,制訂一個統一、公平的方案。”
2009年3月9日上午,作為政協委員的宋林飛一開口發言,便引來在座其他幾位委員的一致贊同。也正因為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發言,宋林飛被《南方周末》評為兩會“十大言者”。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所以廣受關注,是來自一個切實影響制度公平的問題――制度改革的覆蓋不全面,沒有把所有影響制度公平的人群,全部納入改革之中。按理說,推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有利于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制度分割、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現象。引發多方質疑的一個焦點是,這次改革的設計者――公務員群體本身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到的公平性產生了疑慮。
“立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宋林飛院長指出,“所以我們提出要反對公務員立法的‘自利性’,這也是立法腐敗的一部分。”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僅僅是為了減輕財政負擔,還應體現出制度設計的公平――作為改革的決策者,不應排除在改革之外。即使改革必須始于事業單位,最終要把公務員納入,也應有一個詳細的改革時間表。“政府進行改革的出發點可能是減輕財政負擔,但是對這個說法我們很不以為然,減輕財政負擔更應該從政府機構內部開始。何況改革也不能以‘甩包袱’的思想來進行。”宋林飛,補充說。
和宋林飛持有類似觀點的學者不止一位,幾乎每位采訪者都提到了公務員制度的問題。“公務員也應該一起參加改革,身先士卒,才可能取信于民,減少社會阻力,贏得全社會的支持。反正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遲早也是要進行的,否則,又會形成新的矛盾和不公平,形成社保制度新的碎片,不利于社會和諧。”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社保問題專家鄭秉文表示。“如果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改革難以一步到位,這樣的改革,就可能會變成一種漫長的博弈。”齊善鴻教授認為,“這無論是對于改革本身而言,還是從實現制度公平的緊迫性來說,付出的社會成本會更大。”
“應該把公務員養老金制度也納入到改革的進程中,探索建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龔維斌教授接受采訪時說。而與此觀點相反。宋林飛院長提出,不應將公務員養老保險單獨剝離出來,而應該將其與企事業單位納入統一的體系。“現在我們會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兩個概念區別開,但是我認為應該重新建立一個‘廣義公務員’概念,就像我們過去實行的國家干部制度,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之間也可以互相流通。狹義的公務員概念是把事業單位邊緣化了。”
事實上,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已經開始,并且沒有因近年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改變。上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實施退休職工“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差距逐漸拉開。1993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1997年,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2006年11月,養老金的巨大差距問題被列入《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也稱:“下一步,我們要進一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受訪專家認為,目前我國養老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問題出在現行制度的設計上――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職工養老金由財政撥款,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采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由企業、職工共同負擔。“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設計分為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等四大塊,導致養老分配呈現不同層次。”中國社科院尹韻公研究員分析說,“公務員由于握有實權,所以在養老金分成上獲益是最多的。事業單位一般控制著某方面資源,因此大多優于企業,低于公務員。這種分配結構將社會成員分為三六九等,因此養老金制度從一開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一種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是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抑或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各人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準。“社會保障制度除了城鄉一體化以外,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也要一體化。不要把公務員的改革單獨出來,這樣才公平。即使是進行事業單位的改革也應該分類改。比如有些事業單位,本身收入就很多,那么按照企業來改也很正常。但有些全額撥款的事業,工資很低,這樣改就不公平。”宋林飛院長再次補充道,“總的來說就是希望一個公平的改革方案和制度出臺。不僅是事業單位和公務員要公平,事業單位和企業也要公平。”
我們該如何養老?
“國外沒有事業單位的說法。在西方發達國家,那些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所謂第三部門,發揮著類似于我國事業單位的職能作用。”問及是否可以借鑒國外改革經驗時,中國社科院的相關研究者均表示,“其實兩者之間很難比較,最多只能說是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主要是職業年金制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王偉研究員以日本為例解釋道,“日本政府和企業的退休工資實際上是掛鉤的,公務員工資和大中型企業的工資有一定的比例。而中國實際上沒有這樣的一種機制,相互之間是分開的,于是彼此間就沒有協調。”王偉說,“日本自1959年開始實施《國民年金法》后,不管是農村還是在城市,日本國民都享受同樣的待遇,都受同一部法律的保護。而中國的情況比較復雜,中國的東西部、城市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水平顯然
不能用統一的標準去衡量,養老保險顯然也不能用一部法律進行規范。但是盡管如此,我想日本的養老保險體制也能給我們一些啟發。”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采取‘聯動’方式,把參加基本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綁在一起動,以減少阻力。”鄭秉文研究員認為,“首先,養老保險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聯動’,一次性完整設計出來,消除降低待遇水平的疑慮。其次,事業單位從事公益類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類型‘聯動’,一起改革,不要分先后。第三,事業單位和公務員‘聯動’。”據了解,專家學者提及的“職業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設立職業年金的目的是為了補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可能減少的那部分,從而實現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平穩過渡。鄭秉文研究員稱,建立職業年金最重要的好處是,使退休人員的收入來源多元化,不再僅僅來自于基本養老金,提高收入的穩定性。還有就是可以提高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收入。把基本養老保險改革降低的這一塊收入,用市場化運作的途徑補回來,并且無需財政更大的投入,這樣才能推動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改革。
但到目前為止,尚未見有關職業年金的操作細則。保險行業相關人員認為,這次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有可能會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
據報道,2007年年初,上海一位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的每月養老金為2006元,這已算同級別高工中的中上水平;而該市某派機關普通司機的退休費為2550元。而華南某市一位高工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07年7月,該市部分企業副高職稱的退休專家養老金約為930元,相當于當地機關事業單位清潔工工資的一半。
關鍵詞:養老金“雙軌制”;制度并軌;待遇并軌;時序模式
經過多年的改革試點和醞釀,2015年1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貫徹落實<決定>的通知》,進一步細化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實施細則和步驟,明確了“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化解養老金“雙軌制”的具體路徑:先集中解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問題,邁出制度并軌的決定性一步;在此基礎上,完善相關政策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經驗表明:“雙軌制”并軌路徑內在地遵循著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時序模式。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公私兩個部門間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的視域,在當前全國各地積極制定符合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方案,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成為必然趨勢的背景下,在把握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的基礎上,從業已運行20多年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與當前出臺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對比的角度,評論當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何種意義上實現了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對推進和完善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有效制度建設
不斷擴大的養老金待遇是引起人們對養老金“雙軌制”詬病的導火索,也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學界對養老金“雙軌制”的研究,主要從勞動力市場的統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現代化的角度論證實現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必要性;從制度目標理念、籌資模式、資金管理及運營方式、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覆蓋率狀況、財政負擔狀況、養老金待遇標準、參保者單位繳費負擔等八個指標來論述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在起點公平、過程公平以及結果上的不公平。養老保險“雙軌制”的起源與改革;我國雙軌制演變的歷程和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互動邏輯;養老金“雙軌制”下導致待遇差產生的制度、調整政策、資金來源、體系的不完善和政治因素;在實現雙軌制并軌的路徑上,鄭功成認為,“雙軌制”的并軌應該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盡快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讓其工作人員承擔繳費義務,實行統賬結合的財務機制,實現與企業職工義務平等與財務機制統一的目標;第二步是對待遇進行結構分解,用雙層結構替代單一層次,逐步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使之與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相近;第三步是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這些研究對推進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改革有著重要意義,然而學界卻較少論及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就是實現養老金并軌制度建設的先后順序以及制度建設內容間的邏輯關系。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著制度和待遇兩個層面的不公正,首先,在養老保障制度上,機關事業單位采取傳統的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而企業則采取單位與個人繳費型的現代養老保險制度;其次,在養老待遇方面,在不同養老制度邏輯作用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人員享受著不同的養老金待遇。養老制度不公是引起待遇不公的根本性原因,待遇不公是制度不公的表征,制度和待遇不公正是養老金“雙軌制”的一個問題的兩個層面。相應地,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也必然包含制度并軌和待遇并軌兩個層面和階段,養老金“雙軌制”并軌必須通過有效制度建設,消解導致不同待遇差距的制度性因素,破除機關事業單位傳統的財政供養型的退休金制度,建立起與企業相同的現代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規則不同問題,實現制度并軌;在此基礎上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待遇再進行結構性調整,最終實現待遇的并軌。從時序模式的意義上講,養老金“雙軌制”并軌就是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有效制度建設過程,必須妥善處理好制度和待遇之間的關系,制度并軌是前提和保障,待遇并軌是導向和目的。自2005年以來,國家連續11年以10%的增長率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替代率,雙軌制下的養老金待遇差有所縮小,從2005年前后的2.0倍下降到2013年的1.4倍。然而,在當前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不改變機關事業單位傳統的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不實現制度并軌,單純利用行政手段提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忽視了養老保險水平正常增長的因素,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可持續性,也仍然不能解決人們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用承擔繳費義務而享受較高待遇的制度詬病,同時也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對企業人員的攀比。2008年上海等五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在缺少待遇的補償機制的條件下,試圖在事業單位建立起與企業職工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單純簡單實現制度并軌而不妥善處理待遇問題,違背了福利剛性原則,割裂了待遇和制度之間的聯系,改革缺少制度的有效性,同樣也無法解決養老金“雙軌制”的問題。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后,飽受人們詬病的養老金“雙軌制”問題似乎得以解決,公共部門享有養老金特權的歷史一去不復返了。有效制度供給是保證制度目標實現的前提。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著比較的研究視域,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與業已運行20多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和待遇兩個維度的相同與不同之處,是養老金“雙軌制”能否實現并軌的重要指標,集中體現了當前改革在何種意義上實現了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
二、核心制度并軌——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同點
通過比較發現,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在制度模式、繳費機制、個人賬戶規模、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待遇發放形式、基金管理方式、養老保險體系等方面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相同。第一,在制度模式上,兩者都采用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模式,2015年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了要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個人要承擔養老保險費的繳費義務,以此消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用承擔繳費義務卻享受較高待遇的傳統財政供養型的退休金制度。第二,在繳費機制上,兩者都采取了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并且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上,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比例都相同,分別為單位工資總額的20%和本人繳費工資的8%;在繳費基數上,兩者都是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保底,300%封頂。第三,在個人賬戶規模上,兩者都是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納入到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第四,在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方面,兩者都采取了相同的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有視同繳納年限的,再加上過渡性養老金。第五,在視同繳納年限計算上,2015年出臺的方案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納年限一樣,都是在建立個人賬戶前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納年限。第六,在轉移接續辦法上,兩者采取相同的轉移接續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統籌基金轉移12%。第七,在影響待遇的變量上,在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下,兩者也實現了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變量趨于一致:退休時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個人繳費年限;歷年來實際繳費水平;個人工作年限。第八,在待遇發放形式上,兩者都采取社會化發放形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郵局網點發放。第九,在基金的管理方式上,兩者都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第十,在養老保險體系上,兩者都建立了三大支柱,即由基本養老金+補充養老金+個人儲蓄。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是通過上述十個方面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同制度安排,使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員確立了現代養老保險理念和承擔繳費義務的意識,國家財政角色由原來作為退休費保障者轉變為養老保險繳費者,實現了對傳統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的部分消解,統賬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雛形正式建立起來,實現了與企業養老保險核心制度的并軌。
三、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之處
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最為根本的是實現待遇的并軌,除了上述相同點的制度安排,通過對參保范圍、繳費工資基數、過度系數、職業年金等影響養老金待遇的具體指標比較分析,可以發現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同。第一,在參保范圍上,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人員參保范圍是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人員,參保單位是機關單位、參公事業事業以及分類改革確定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確定轉企的事業單位將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此次參保范圍是以人員身份來界定,而企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在參保范圍上也烙上明顯的體制內外差別的“雙軌制”印記。第二,在繳費工資基數上,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務和職級確定的工資項目來確定繳費基數,一般包括基本工資、津補貼等項目,事業單位一般為績效工資,機關單位為津補貼,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高低受工資福利政策的影響較大;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以現有實發數,全口徑納入到繳費基數范圍內,受企業的經濟效益影響較大。第三,視同繳納年限的時間不同,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以2014年9月30日為時間節點,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1995年12月31日為時點,從這點可以看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后企業養老保險改革近20年。第四,視同繳納指數上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納指數是根據退休時的職務職級來確定對應的視同繳納指數,人社部授權各地區制定符合各地實際的各類人員視同繳納指數表;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同,企業養老保險則統一規定為1。第五,養老保險費用征收上,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雖然都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但卻分別建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并且明確了基金管理的為省級統籌,建立以省級為統籌的基金池,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第六,關于過渡期,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為了保證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待遇不降低,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并且明確: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而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沒有設立過渡期。第七,在補充養老保險上,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強制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在繳納比例上,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4%;而企業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是非強制性的,是企業根據經濟效益自愿建立,并且現行2004年制定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在繳費額度上規定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12,2016年6月人社部起草的《企業年金規定(征求意見稿)》中,下調了企業年金繳納的上限,將企業繳納上限由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調整為8%,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的上限由“六分之一”調整為12%,并且明確了具體繳費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雖然這一調整實現了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在繳費比例的一致,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在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基礎上自愿建立,覆蓋面也極其有限,并且主要集中在國有壟斷性行業,據人社部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為2200多萬人。據此測算,繳納企業年金的企業員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員的比例不足6%,這勢必會導致在養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第八,在待遇統籌項目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后的相關待遇,比如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由單位支付,并且在社會統籌的養老金待遇之外,一些獎勵性的補貼、一次性退休補貼、以及符合相關政策的其他待遇,仍然由單位支付;而企業養老保險喪葬費和撫恤金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并且企業職工退休后不存在由單位發放的項目。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未真正實現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實現由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障的轉變。通過以上具體影響養老金待遇的制度安排,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然享受著比企業職工較高的養老金待遇,因此,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僅僅在核心制度上實現了并軌,在養老金待遇方面存在明顯的單位保障的特征,以致在養老金待遇上并未實現并軌,養老金“雙軌制”問題仍將繼續存在。2016年,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規定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以期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首次和企業同步上調基本養老金待遇,以此來避免不同群體在養老金待遇方面的相互攀比。當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尚處于參保登記、分批次參保、新舊養老制度處于破與立的過渡階段,制度尚未完全并軌,甚至諸如中央層面的單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績效工資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同步調整養老金待遇,違背了從制度到待遇并軌的時序,同時,在現有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養老金待遇仍然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同步調整養老金待遇,只能使得現有差距繼續擴大,而不能解決養老金待遇差距問題。基于此,當前實現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政策著力點,應該注重完善工資制度、人事制度、基金投資運營以及不同制度間銜接等配套措施,盡快在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起完善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實現待遇并軌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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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
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或單位自理,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據預測,到2030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數將占在職人員的40%,退休費占人員經費支出總額的50%,這意味著未來的各級財政每年將拿出財政收入的80%左右用于支付在崗和退休人員的工資及養老金,只剩下20%左右可以用于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現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個人依附于單位、退休養老全部由國家或單位包下來的傳統保障方式,這種模式已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亟待改革。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史沿革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在此后的半個多世紀進行一些小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體制框架和組織模式基本沿襲著50年代所確立的體制,基本上實行的是“國家財政保險”(全額撥款單位)、“單位保險”(自收自支單位)或“國家財政與單位共同保險”(差額撥款單位)的制度,其改革發展歷程大致分為起步、發展和完善三個階段。
1992年至1996年為起步階段。1993年11月,國務院下發《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鉤。啟動改革的省、直轄市在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員,以及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計劃內臨時工和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人員中開展了養老保險業務,邁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1997年至2005年為發展階段。不少試點地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將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機關公務員全部納入了參保范圍。全國共有江蘇、福建、河北、山東、山西、河南等28個省份陸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改革試點的隊伍不斷擴大。
2006年至今為完善階段。首先是對制度空缺進行彌補,解決事業單位中的農林漁工、民辦學校教師、科研院所改制轉企人員、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復退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開發區引進高科技人才等特殊群體以及原在機關社保參保的刑滿釋放人員等的參保、續保、轉保等問題。其次是試點改革待遇問題,確定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為改革試點地區,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與企業一致,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第三是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我國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它被認為是“首個統領我國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的頂層設計”。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受阻原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已是大勢所趨,但是從2009年正式試點改革以來,屢屢受挫,其原因認為主要為以下三點。
(一)制度性原因
1. 路徑依賴與改革制度不公平性
路徑依賴是指人類社會中的技術演進或制度變遷均有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即一旦進入某一路徑(無論是“好”還是“壞”)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在未發生社會重大變革的情況下,新的制度建設總是或多或少受到原有制度的影響,形成制度發展的承繼現象。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工資標準都是比照公務員工資標準建立起來的,在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前,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一直是統一的工資標準。然而,2006年的工資改革成為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差距的分水領,公務員開始實行新的工資制度,退休公務員的工資也隨之上調。但是,2006年工資改革至今,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卻未出臺,而公務員退休金和企業退休金都在“普漲”時候,事業單位退休金不僅多年不漲反而變成改革對象。
現行的事業單位改革獨將事業單位第二類中的第二小類,即醫療衛生部門和大學等準公共部門作為改革對象,而事業單位的“大群體”不在其列,由此制度性地把事業單位內部劃分為三六九等,造成事業單位內部的不公平。
中國社會調查所(SSIC)對重慶、太原、廣州、上海等城市的近千名居民進行調查顯示,7.6%的被訪者表示公務員養老金不改革而只改革事業單位養老金是公平的,93.4%的被訪者表示不公平。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但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外部比較不公平和內部制度性不公平使得制度改革推行受到阻礙,更無法達到帕累托改進。
2. 不符合現行法律
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職工一樣統籌繳納養老保險,即單位繳20%,員工繳8%;養老金發放辦法也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然而,根據《教師法》地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雖然法律指的是平均工資水平不是退休金,但是作為工資延續的退休金,也應是符合《教師法》的要義。然而《方案》規定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與企業一致的內容,顯然與《教師法》的規定不相符。
3. 改革配套制度滯后性
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但是,就試點省市情況來看,更多改革的重點工作放在分類歸屬、工資薪級等上,而職業年金制度尚未建立起來。現在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資的80%或是90%領取退休金,企業職工是按照退休前工資的50%左右領取退休金,依據《方案》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下調與企業一致的內容,在未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部分明顯下降。滯后的職業年金制度,使得改革推進受到阻礙。
(二)效率與公平的博弈
凱恩斯提出工資具有剛性。廣義的工資主要是包括了保險、福利、津貼,顯然可以看出,福利也具有剛性。正因為福利的剛性,福利改革只能向上看齊,很難向下看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終目標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制,而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障制度是為了讓沒有或是享受較低養老保障水平低的國民享受其他群體已有的保障,更為體現公平。但是,保證公平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負擔,當政府無力承擔時,就不得不削減享有高水平退休保障群體的保障水平,讓其他群體在此水平上達到平等。于是在改革中就出現了,讓處在中間群體的事業單位向處在低水平的企業合并,而這又降低了效率。
雖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逐漸上漲,但是退休金占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替代率在不斷下降,到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已經低于70%,與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相當。在事業單位職工看來,改革就是讓大家進社保、向企業的養老金給付水平看齊,而實際上就是削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既不公平也降低效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話語權
在當代社會思潮中,話語權指影響社會發展方向的能力。歐洲問題研究中心Alfio Cerami曾指出思想和話語權在福利國家制度變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話語權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中國經濟周刊》的記者2009年對試點的五個城市進行實地調查的情況反映,廣東省深圳市早在2006年7月就啟動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但是由于分類歸屬、工資薪級、退休待遇等問題持不同意見,自該年年底,深圳市一些被改制事業單位的員工就不斷上訪、怠工、怠課,或簽名討要加班費及社保費。基于此種情形,一些深圳區屬事業單位遲遲不愿啟動分類改革。
三、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建議
(一)堅持聯動改革
改革時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應一起行動,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也應一起改革。以避免相互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同屬于公職人員,具有許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責任和義務,在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金待遇享受方面不應該有太大的差別,堅持聯動改革,既可以避免制度的碎片化,同時還可以減少不公平性,從而推動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專門立法
立法先行是一項基本原則,而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總是呈現出滯后性,要使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要有法可依才能順利進行,這需要對其專門立法。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單位和個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和利益分配,使各項改革工作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
(三)建立“多層次”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
第一層次是建立事業單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障,可以按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與企業一致,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
第二層次是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盡快設計出適合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產品,以滿足不同單位、不同職工的需求。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級別、職務、工齡等情況確定職業年金,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高低取決于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投資收益率等因素。把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下調至于企業一致后所降低的這一塊收入,用市場化運作的途徑補回來,并且無須財政更大的投入。
第三層次是個人養老儲蓄和商業養老保險。鼓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個人養老儲蓄,普及商業保險知識,增強個人保障意識,提倡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來提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
這三層次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體現政府的強制性,只能保障職工最基本的生活;第二層次由單位內部決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職工的退休收入水平;第三層次則遵循自愿原則。值得提出的是,在改革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中,這三個層次的第一和第二個層次需要同時建立,這樣才能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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