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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F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6-0275-02
引言
民間借貸以其手續簡便、時效性強、能較好滿足市場對資金的需求等特點,成為市場不可忽視的一種融資渠道。但從法院每年統計顯示,民間借貸糾紛勢頭卻有著越演越烈之態勢。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底統計顯示,2008—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從國際金融危機爆發期間的2008年起,民間借貸案件的數量便急驟上升,收案72 332件,較2007年增幅高達60.56%;2009年收案88 925 件,增幅有所趨緩;2010 年收案87 741 件,同比甚至略有下降;2011年為 93 067件,比 2011年增長了6.07%。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適用不一致對于利息、違約金等問題出現不同地區同案不同判現象。本文就針對上述情況采取實證分析,得出結論,以拋磚引玉之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問題
1.合法性。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嚴防“手拉手”式調解,杜絕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生。借款合同是事實存在的和給付事實已發生是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必具備的條件。因此在案件的審理中,法官應嚴格審查交付時間、地點、借款目的及用途、交付憑證、履行能力等證據材料,如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和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可參考司法鑒定結論等形式來認定。不能僅限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關系承認與否,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度、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對借款事實進行綜合認定。嚴防僅憑出借人出具的一份借條不做深層次地挖掘就草率地適用證據規則,從某種意義上充當了非法借貸的“幫兇”。特別是對于公告送達的案件,由于被告缺席,法官更應注重厘清細節,從而有效甄別借貸事實,對于難以查明借貸關系的,應裁定駁回,嚴厲打擊虛假訴訟。
2.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告首先應當出具借條、匯款憑證或收條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使法官產生臨時的心證。由于借條、匯款憑證等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此時證明責任轉移到了被告身上,如果被告無法或者動搖法官的這一心證,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被告如能進一步提供證據成功地動搖法院關于借貸關系存在的心證,至少使法院認為借貸關系存在的事實是真偽不明的,故而證明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處。原告沒有能夠進一步的提供證據,如證明資金的來源、借貸關系成立時的情形等,無法完成說服法官的任務,應承擔不利后果。
二、主體認定
民間借貸行為人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者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借據中明確的出借人為債權人,沒有明確出借人的,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已注銷的法人作為被告的,應告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對于以下兩類借貸關系主體應仔細甄別:
1.“私借公用”借貸糾紛案件主體的確定。對此問題司法實務中有兩種意見:其一,對認定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的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其二,單位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無論是否用于生產經營,都應當判決單位負責人償還。筆者較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該法定代表人即為借款人,借貸關系存在于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借貸關系;如果單位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該單位生產經營,則該法定代表人與所在單位則形成另一種法律關系。因此,無論法定代表人借款是否用于該單位生產經營,都將承擔此筆借款的還款責任。
2.夫妻債務的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如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當債權人時,債務人已離婚,原告也可以追加其配偶為共同被告。對于離婚案件中涉及的借款關系,法院應當慎重處理,嚴格審查,排除夫妻一方通過訴訟形式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故意與親屬串通的假借貸。法院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審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1)審查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2)審查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生產經營;(3)借款關系是否明確。如果經審查能夠確認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確定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為個人債務。
三、訴訟時效
時效的起算點有兩種:一是從借款合同規定的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種是沒有約定清償債務期限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從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不再考慮債權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算以及即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情形;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一般應自債權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至借款人清償完畢之日止。筆者較同意第二種觀點,民間借貸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不受兩年訴訟時效限制。從主張權利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對于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對于寬限期的長短,可根據借款金額明確合理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3 個月為宜,對于債務人即時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從其拒絕履行債務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實踐中還存在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義務人既不明確表明其不履行義務也不明確表明其履行義務要求給予寬限期,據此在該情形下,如果義務人未明確拒絕履行義務,可推定其同意履行義務,所以債權人再次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應視為寬限期屆滿,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再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日起算。下列情況下應認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超過:(1)借款人在借款已過時效后,通過書面等形式重新認可借款的情況,如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視為借款人自愿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對償還原債務的一種認可;(2)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四、利息的認定問題
民問借款中可以計息也可以不計息,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協議,利息表現形式主要為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兩個方面。借款期間內對于沒有利息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無息借款,借款人逾期未歸還借款,出借人對于逾期利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主張債權,寬限期屆滿次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法院可支持。借款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利息,未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有無法證明利率的,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對于有利息約定的,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應當以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為限,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如果僅約定借期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債權人參照約定利率或根據人民銀行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上浮30%—50%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4倍利率為限。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重新出具的,計算復利的,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4倍利率的,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民間借貸中的違約金作為當事人救濟的一種手段,法院不宜主動干預。借款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條款,債權人可選擇主張逾期利率或者違約金條款,但均不得超過四倍利率為限。債權人在4倍利率的范圍內可以同時主張,均可以支持。
結語
民間借貸作為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作用不顯自彰。當下,由于專門調整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法律,筆者只能根據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多的問題進行一些初略探討,以求民間借貸能更好發揮其作用,規避風險的產生,使實體權利人權利得到真實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 劉艷.民間借貸中違約金條款的效力[J].中國農資,2010,(1).
[2] 奚曉明.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8輯)[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一、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及償還能力
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高于銀行。由于出借人一味貪圖高利,認錢不認人,認錢不認事,忽視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及償還能力,盲目放貸,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二、設立擔保可以很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擔保法》規定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擔保主要適用于保證和抵押。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而由保證人代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抵押,當借款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這樣,就給出借人增加了一層砝碼,出借資金就更加安全可靠了。
三、要注意收集證據
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有相當一部分是口頭協議、君子協定,雙方憑良心和信用,沒有書面合同,致使出借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有的出借人手里雖有借款人出具的憑證,但憑證不合格也致使債權不能實現。如李某借給王某6000元現金,王某給李某出具的卻是一張收條。當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時,法院以李某持有的憑證不能確定權利義務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四、對利息的約定要合法、明確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另外,我國《合同法》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五、要在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權利
沒有借條、合同的借貸關系案例
喬某(男)和徐某(女)曾是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徐某因家中急需買房,向喬某借款30萬元。喬某與徐某當時處于熱戀期,沒有絲毫猶豫就將30萬元轉入徐某的銀行賬戶。一年后,兩人分手,喬某要求徐某償還30萬元借款,徐某拒絕。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徐某歸還30萬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喬某除了一張30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再無其他證據,遂告知喬某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并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喬某堅持要求按照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來主張權利。法院最終判決喬某敗訴。
我國民事訴訟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欠款,必須舉證證明兩項基本事實:
第一,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第二,出借人確實提供了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197條第1款規定:“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個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間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貸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張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愿貸與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于訂立本約之同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不另立據。
二、借貸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萬元月息________元,乙應于每月____日給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屆期未能返還,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計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五、本契約書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一名,確保本契約的履行。而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的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借貸合同四大注意事項: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為了在發生借貸糾紛時及時保護自身權益,在簽訂借貸合同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一、還款期限需注意:合同中應寫明還款期限,便于資金收回和維護自身權利。另外,在訴訟時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后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為延長訴訟時效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不斷寄送追款函,郵件回執單必須明確注明寄送的內容,如要求還款1萬元的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函等)
二、書面證據需保留: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說法一: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例]陳墨與畢成是好朋友,去年“五一”,陳墨在電話里向畢成詢問:“我借的5000元錢什么時候還?”畢成說:“我不欠錢,我是替楊軍借錢,我沒有義務還錢。”陳墨偷偷將此通話錄音,并以此為據將畢成告上法庭。最終法院駁回陳墨的訴訟請求。
點評:生活中,由于好面子,朋友借錢往往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本案中,陳墨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畢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陳墨以錄音證明同畢成之間的貸款事實存在,但拿不出書面協議,故法院不予認可。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有必要的。
相關鏈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說法二: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例]去年4月15日,胡軍向馬小虎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算,胡軍應在今年4月15日前履行還款義務,但他卻一直未償還本金和利息。馬小虎一氣之下將胡軍告上法庭,法院判胡軍返還借款,利息在供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點評: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就是利息。本案中,胡軍與馬小虎雙方約定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明顯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范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故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相關鏈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等量齊觀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等量齊觀,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
說法三:寫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萬元整。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兩家關系一直很好,礙于情面就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后來孫某一直以手頭緊沒錢為由拖欠不還款,無奈之下,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點評:在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除了要符合法律規定外,一定要約定明確。孫某當時礙于面子,沒在借據上寫明利息,因此法院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相關鏈接:我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說法四: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例]趙沈與鄭強是好朋友。今年“五一”,兩人同去外地旅游時到某賓館賭博,鄭強輸完自己帶的錢后,還想贏回來,就向趙沈分3次借了3萬元,結果又輸了個精光。后來趙沈多次向鄭強催討,鄭強無錢歸還,便寫了欠條一張,約定10天內歸還,可一直沒有還。趙沈向法院,要求鄭強歸還本金3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結果卻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點評: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趙沈借款給鄭強進行賭博,明知鄭強參賭輸錢,仍借款給其繼續賭博,雙方的行為均屬非法,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不應受法律保護。故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一、民間借貸概念新解讀
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金融機構借貸,指受國家金融機構監管的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信托公司、小貸公司的放貸行為。《新法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該法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民間借貸主體不僅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具體分為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和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六類借貸關系。
二、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歷史及現狀
1.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歷史情況
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形成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民間借貸”這一稱謂約定俗成,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為社會廣泛熟悉。前,民間借貸即已非常普遍,一般借貸雙方都邀請沒有相關利益關系的人見證,共同簽署相應的借款合同,同時使用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出典擔保借款,構成了中華法系特有的典權制度。后,50年代初期開展了不動產總登記,民間借貸抵押由登記部門向典權人頒發他項權利證書,證書上載明他項權利類型及債權數額等基本信息,成為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基礎雛形。
2.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現狀
目前民間借貸游離于體制之外,沒有正式的監管形式,比金融機構借貸風險更高。有數據顯示,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長期以來,為避免、減少糾紛,登記機構對于民間借貸抵押登記審查非常謹慎嚴格。199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1996年由中央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秩序為由而被認定為無效、被查處。有些部門規章對于民間借貸也有限制條款,2012年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這些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和登記實務界被長期實施、執行和遵守。部分登記機構大多也僅受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為貸方)、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為貸方)的抵押權登記;因購銷合同等民商事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合同義務,對義務履行的擔保導致的抵押權登記予以受理。對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為借方)、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為借方)、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的抵押擔保,因制度禁止都不受理。1997年《合同法》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加之市場經濟實踐發展的迫切需要,絕對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無效面臨著法律沖突和實踐的詰難,市場經濟下的“經濟人”不斷拷問著“良法之治”還是“惡法之治”?《新法釋》的頒布實施,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明確了民間借貸的主體,拓展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范圍,為登記機構辦理民間借貸抵押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不動產抵押登記中民間借貸合同的審查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主債權合同。《土地登記辦法》亦規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持主債權債務合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也明確,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材料。針對于不動產抵押登記,這里所指的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即包含借款合同。前述法規均明確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需要收取借款合同進行審查,以明確借貸的基礎法律關系。筆者認為登記機構在受理民間借貸抵押登記時對于借貸合同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
借貸合同有效才表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成立,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使雙方利益得以實現。《新法釋》在借貸合同效力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為借款已實際履行完畢,這是由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實踐性特征所決定了的;(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是新法釋的重要內容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新法釋》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由此可見,《新法釋》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做了很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作為登記機構,對于借貸抵押的實體法律關系效力既無必要又無能力一一究問查明,但要根據前述法條規定注意兩個要素:(1)借貸雙方主體適格。這里的適格主要是看借貸主體如果是自然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需在經營期限內,且不能有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注銷的情形。(2)對于企業和其他組織,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籌款,借款用途系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
2.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利息
利率、利息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是《新法釋》的亮點之一。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特別是浮動利率的實施,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變革勢在必行。《新法釋》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應明確約定利息;(2)確定了民間借貸適用的固定年利率。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法律應予保護;24%-36%這一部分作為自然債務,取決于借款人自動履行的意愿;超過36%以上的,因為其已構成不當得利,法院會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筆者認為,雖然利率、利息不是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內容,但是如果登記申請人提交了未明確約定利息或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合同,登記機構未及時指出,予以登記,很難說這項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瑕疵;一但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往往會將登記機構卷入行政訴訟中。因此,登記機構需要對貸款利率進行審查,對于違反規定的合同,登記機構應不予受理,要求申請人依法更正,并不得確認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范圍。
3.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法》規定,合同訂立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新法釋》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也是《新法釋》的一大亮點,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1991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放貸主體應為具有金融許可的金融機構有了變化。不僅金融機構、典當公司、擔保公司等企業可以為出借方,一般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也可以為。因此,對于登記機構,應對民間借貸雙方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即作為放貸主體,自然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組織應在其身份的合法有效期內,且未被吊銷或注銷。
關鍵詞:民事自認;證據說;意思表示說;訴訟行為說;對案外人證明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9-106 -02
一、某離婚案、民間借貸案情況介紹
2010年初,某甲因配偶某乙紅杏出墻憤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開庭時,某乙否認自己有婚外情,并以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拒絕離婚,庭審中某乙向法庭謊稱自己曾向胞妹某丙借款9萬元為某甲經商之用,某甲當庭否認借款之事。后某乙同意離婚但條件是:1、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給自己;2、某甲向某丙償付8萬元(比某乙主張的借款9萬元少1萬元),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未清償則自2005年9月1日起計算利息且約定了超過30%的年利率,如有其他債務亦由某甲承擔;3、子女撫養由某甲負責,自己(某乙)按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后來并未實際支付)。某乙企圖以苛刻的條件打消某甲的離婚念頭,然某甲為求解脫且摘 要:作為民事訴訟基本制度中的自認之概念,其法律屬性向來有不同觀點,主流觀點之一是自認屬于證據,我國大部分學者亦持相同觀點,本文結合案例對自認屬性的證據說提出不同意見,筆者認為自認的法律屬性定性為訴訟行為更合適,并且就自認對案外人的證明效力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民事自認;證據說;意思表示說;訴訟行為說;對案外人證明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9-106 -02自忖某丙不會向其主張債權,同意了某乙的全部條件,某乙見挽留某甲無望亦不再堅持,雙方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記載了某乙的全部要求。
2011年10月,出于某甲意料的事情成為現實,某乙的胞妹某丙以某甲為被告訴訟至法院要求某甲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某丙的關鍵證據也是唯一的證據就是某甲與某乙離婚時的民事調解書。
筆者認為,對于某丙訴訟某甲償還借款(法院受理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核心乃是民事上自認的法律屬性以及自認對第三方的證明效力問題。
二、民事自認法律屬性之探討
作為民事訴訟基本制度中的自認之概念,乃指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對于對方當事人所主張不利于己的事實,不予辯駁而加以承認,肯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
在一方當事人自認的情況下,法庭可直接認定一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而無需對方當事人另行舉證,因此自認可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并且由于自認的自愿性特點使得自認的一方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對方心理上的諒解,在避免訴訟雙方關系惡化等方面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關于自認的法律屬性,學者觀點不一。有將自認作為民事訴訟證據對待的,也有不以證據對待的,證據說又主要分為傳聞證據說、特殊證據說。
大陸法系法學家認為自認雖有決定裁判結果的力量,但本質上不是一種證據,不能列入證據的種類或證據方法中。
英美法系證據法學家主張自認屬證據的一種,并且屬于傳聞證據,原則上傳聞證據在訴訟中得予排除,但自認是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例外情形,可以接受為證據。
我國學者亦認為自認屬于證據的一種,理由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63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而當事人自認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屬于當事人陳述的范疇,因此自認是一種證據。那么將自認歸于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合理性如何?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陳述規定為證據類型之一,但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與其他類型證據的證明效力是存在區別的。也就是說,證據需要查證尤其是作為當事人陳述的證據還必須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查證。但是自認卻通常被賦予了可以直接作為定案依據而無需對方當事人另行舉證也無需法官對自認進行審查的特殊效力,因此將自認作為證據對待其實是存在疑問的。
筆者認為,自認的屬性,除了基于證據角度的考評分析,更應該從訴訟行為角度進行評價,因為自認當事人的這種行為在民事訴訟中的實際效果是免除了對方當事人就該事實的舉證責任。法庭審理中,被告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能承認、可能否認、可能沉默,如果承認(即構成認諾),法院可直接判決原告勝訴。如被告沉默或否認,則需原告陳述事實,針對原告陳述之事實,被告也可能承認、否認或沉默,如果被告否認對于自己不利的事實,原告必須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如被告沉默即對原告陳述之事實不予反駁,當然也并不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法院應該綜合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如被告承認則構成自認,可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自認的性質與“否認”或“沉默”這些法律行為的性質是相同的。而且從出現的時間節點上來看,自認、否認、沉默是出現于同一階段的,且均早于證據出現的階段,因此把自認歸入證據范疇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與主流觀點證據說相反,筆者更傾向于意思表示說或訴訟行為說。在意思表示說與訴訟行為說之間,筆者更傾向于訴訟行為說,理由如前所述意思表示可改變相對人權利義務,側重體現的是法律效果,而訴訟行為是依法定程序參與訴訟,側重體現的是訴訟規則。
三、自認的不同定性對某丙訴某甲民間借貸案之影響
根據上述對自認法律屬性之探討,自認有證據、意思表示、訴訟行為之定性。如果基于自認是一種證據,那么某丙的訴訟請求就具備了證據支持,其訴求原則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利息過高部分除外,但這已經不是證據問題而是公平問題)。
如果將自認定性為意思表示,顯然某甲只是在與某乙的離婚案件中為意思表示,答應某乙償付某乙胞妹某丙所謂的借款,某甲并沒有要對某丙做意思表示的想法,那么某甲在離婚案中對某乙的意思表示并不當然擴展適用于某丙訴某甲民間借貸案件,因為意思表示所拘束的應該是為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雙方。
如果將自認定性為一種訴訟行為,很顯然,某甲在與某乙的離婚案件中之訴訟行為,應該只在該訴訟案件中具備法律意義,而不得對某丙訴某甲的民間借貸案具備當然的法律拘束力。并且根據實際案情,某甲并未向某丙借款,如果某丙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對某甲而言是有失公平的,雖然某甲在離婚案件中的自認是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其自認有相應的法益對價。但對某甲而言,離婚時在財產的分割上作出了巨大讓步,并承擔了子女撫養的絕大部分責任,且自忖某丙不會真的,也就是說某丙的是超出某甲預期的。
因此如果將自認作為非證據對待,那么某丙訴某甲民間借貸案就缺乏證據基礎,筆者認為,除非某丙能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與某甲之間存在借款事實,否則法院不應該基于某甲在離婚案件中對某乙的自認而支持某丙對某甲的訴求。
更進一步的問題是,由于某甲與某乙的離婚案件是由法院出具了調解書的,從法理上來說法院的生效文書除非被撤銷,否則是具有證明效力的。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75條之(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從這個角度看,似乎某丙可以依據某甲與某乙離婚調解書來完成其訴某甲民間借貸案件的舉證責任。但筆者認為,當事人啟動訴訟,目的是解決當事人(包括案件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并非是為案外人設定權利義務,因此筆者認為法發(1992)22號第75條之(4)所指的當事人應該僅限于該裁判案件依法定程序參與訴訟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而不能包括案外人——具體而言,某甲與某乙離婚調解書只應該對某甲、某乙產生法律拘束力而不應對案外人某丙具備拘束力——否則,可能出現訴訟當事人為案外人創設權利或設定義務,為案外人創設權利尚無不可,然則設定義務則絕無正當性可言,也違背基本法律原理。
四、結論
基于以上結合具體案例對民事自認的法律屬性之探討,筆者認為將自認定性為一種訴訟行為更合適,并且當事人的自認原則上只在依法定程序參與或應參與案件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而不應該對案外人產生約束力、不應該具備直接決定案外人案件的證明效力。
關鍵詞:民間借貸;借貸關系;企業間借貸;借貸利率;借款擔保
一、民間借貸概念及其特點
何為民間借貸?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民間借貸的特點有:第一,借款用途自由。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民間借貸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由借款人自行決定用途。第二,借款期限自由。民間借貸期限長短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短則數天,長則數年,甚至不約定期限也是可以的。第三,借款數額自由。民間借貸的數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實際需要來確定。第四,利息相對自由。所謂的“相對自由”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部分為自然債權債務,債務人可以不履行。一旦借款人履行了,就不能找出借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的利息無效。第五,還款方式自由。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不予干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二、典型爭議焦點及其解決途徑
(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指民間借貸合同的是否成立并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的幾種情況是:1、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應借款,并及時提供借款,該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并生效;2、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借款事項已經協商一致,出借人口頭答應后過一段時間才提供借款的,因出借人口頭答應也是一種承諾,所以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口頭答應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3、借款人與出借人已經訂立民間借貸合同,但未提供借款,該合同成立;4、借款人出具借據、借條等交給出借人,出借人答應借款并收受借據、借條、但未提供借款的,該合同自出借人收受借據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5、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的附條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此類合同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條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合意必須出自于借貸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出借人就應該停止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款,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4、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規定在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借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也不生效。如果是口頭借貸合同,雖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實際交付借款的,借貸合同也能生效。
(二)企業間借貸問題
企業之間借貸一直處于尷尬的灰色地帶。這也使得人民法院對企業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到底采用保守的還是突破的司法理念左右為難。《民間借貸規定》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效力。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三)借貸利率的規制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律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24%未超過36%的,為自然之債,雖為法律所認可,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將會被視為高利貸。
(四)擔保方式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不適用于民間借貸債權擔保,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對象是動產,但民間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只是金錢貨幣而不是動產,因而不可能出現可以留置動產的情形。即使留置金錢貨幣作為擔保,這樣做完全違背民間借貸的目的,所以民間借貸擔保債權不可能適用留置擔保。定金也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擔保債權。借款人借款本身就是為了取得金錢使用,出借人如果要求借款人支付定金擔保,就等于少支付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這也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因此,民間借貸適用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
(五)借條與欠條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但是能夠證明欠條是借貸合同的,也應當認定為借貸關系。借條與欠條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借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基于“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而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郭廣川:《關于當前民間借貸的狀況和對策研究》,《金融視線》,2015年7月版,第73頁.
[2] 劉鑫鑫:《我國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法制與社會》,2015年8月(上).
[3] 薛博:《中國企業間借貸合法化的法律保障機制探討》,《法制與社會》,2015年8月(上).
應急周轉借貸10萬元、20萬元的“小額貸款”,最終陷入層層圈套:數月內,借款合同數額飆升至百萬元,最終付出了300余萬元以及家中房產的巨額代價。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針對上海本地市民房產的“套路貸”陷阱近期頻發。部分不法公司以小額借貸為名,層層布局債務陷阱,以暴力催收等手段實施詐騙和勒索。2016年9月以來,上海已集中整治30余個以借貸為生的非法牟利團伙,逮捕170余人,涉案總值近10億元。
“小貸”滾成“巨債”
“2016年元旦,我幾乎是被軟禁了24小時。”程琳回憶起催收人員上門討債的場景時說,從當晚10點起,他們每隔一個小時就來敲一次門,后來我是坐著警車才逃出了家門,但是催收的人還開車追警車,我在警察局度過了新年的第一天。
由于2013年父親在一家借貸公司背負了25萬元的債務,程琳一家陷入“套路貸”陷阱,最終滾成300余萬元“巨債”。抵押了家中唯一的上海市區房產之后,全家只能住在出租屋里。
“父親上排牙齒掉了好幾顆,問怎么回事,他支支吾吾不肯說。律師告訴我,他可能遭受了一定的暴力行為。目前他精神狀態很糟,檢查說是中度抑郁癥和重度焦慮癥。”程琳說,在三四年層層布局形成圈套之后,2017年3月,放貸人將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對抵押的房產拍賣以歸還180萬元的貸款。
程琳怎么也沒想到,父親最初欠下的25萬元貸款會滾成300余萬元的巨額欠債。她告訴本刊記者,父親最初借貸25萬元,卻簽下了40萬元借條,15萬元算做“砍頭息”。兩年里又陸陸續續借新還舊,借了所謂的“空放”高利貸,簽了幾十張只有簽名而借款額卻空白的借條。“加上各種利息,這些年已經還了近300萬元,現在房產還在等待法院最終判決。”
以“迅速放款”為誘餌吸引借款人,哄騙其在空白借條及協議上簽字,寫下高于借款額幾倍的數額。之后,以語言威脅、非法拘禁等手段,對借款人及其家屬強行收賬,進而將債務“滾雪球”,通過層層“平賬”和“再借款”,放貸人最終獲取的錢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初借款額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寅翼將這類欺詐案件稱為“套路貸”。
上海警方2017年3月抓獲了一個以借貸為名非法牟利的犯罪團伙,受害人時先生的經歷與程琳家如出一轍。2015年,他向上海涌N金融公司借債10萬元,但卻需要填寫20萬元的借條。對方解釋:“這是行規,如果不違約你只需要還10f元就可以。”之后,該公司人員以種種狀況使時先生“違約”,還用語言威脅和毆打等方式,逼迫時先生多次寫下借條,并用他的銀行卡反復做銀行流水留下“證明”。在這樣的“套路貸”中,時先生越陷越深,至2016年10月,他欠款已達384.7萬元,并損失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產。
制造逾期陷阱,暴力催債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套路貸”的手法非常細致,甚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放貸手冊。據律師介紹,放貸人員完全按照司法程序來完善證據鏈,從一開始就在借貸環節中刻意保留了銀行流水、簽字借條、公證文書等有利證據,偽裝成民間借貸糾紛,使得受害者在民事訴訟中很難打贏官司。
在長達兩三年的“套路”中,借貸公司會不斷刻意制造逾期陷阱。“根本不想讓你還錢,一步一步套住你。”上海經偵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張瀛告訴記者,當還款日期臨近,借貸公司不主動提醒逾期,甚至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為名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款。然后,這些公司就可以以違約為名收取高額滯納金、手續費。
“套路”的終結一般是騙取了房產之后,催收人就不斷以暴力手段收錢、收房。二十來歲的程琳說:“家門口潑油漆、撬你家里的門、一路尾隨你。無法社交也沒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我幾乎已經麻木。”
警方透露,在時先生的案件里,受害人也經歷了“關小黑屋、語言恐嚇、威脅毆打”等普通人難以承受的暴力手段。
若民事訴訟難以討回公道,也可以刑事訴訟
上海靜安公安分局副局長虞星波說,近年來,“套路貸”案發率呈上升趨勢,多見于生意周轉、買房首付、家庭裝修等需要短期借貸人群。
“盡管現在銀行、網貸等正規渠道布點充分,但是許多百姓貪圖路邊小貸快速、簡單,很容易陷入不法分子的套路中。”王寅翼說,不法小貸公司與有涉黑背景的催收團隊互相勾結,受害人面對精心布下的銀行流水、房產委托書等“完備證據”及暴力手段時,往往都經歷了長達幾年的報案、訴訟等維權之路。
上海警方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目前無法介入民間借貸交易過程,僅能對討債行為中的暴力、詐騙問題追究刑事責任。“套路貸”打著合法旗號,以“經濟糾紛”為幌子,令受害人官司十打九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