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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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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合同

    第1篇:收款合同范文

    一、財務的事前指導-合同的評審

    銷售合同可以分為一般銷售合同和特殊銷售合同,其中,特殊銷售合同又可以分為開口合同和合同金額超過規定金額的重大合同,銷售合同是企業內部據以確認收入、發出貨物、催收賬款等的重要文件,為了杜絕違法或者無效的銷售合同,防止經濟詐騙和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降低或者避免企業在銷售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承擔的經營風險和經濟損失,除了由法律部門對銷售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財務審核制度,對銷售合同將給企業帶來的收入、成本、經營風險等問題,進行經營性審核。其具體內容包括:

    1、明確合同審批權限。設定審批權限時,要考慮合同的類型以及金額大小,例如,對重大經濟合同應事先集體審議制度。此外,還應遵循法律法規對關聯交易等特殊情況下合同訂勞動一些特殊規定,防止發生意外損失。

    2、明確合同審核的業務流程。通過規定審核程序,以及分離不相容職務,發現有效約束和監督。

    3、明確合同簽訂過程中財務審核的內容和關注重點。如標的的數量和價格條件,銷售金額是否滿足企業盈利的需要,付款條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經營風險的要求,對方企業信譽和信用是否符合信用政策的規定,價格外的費用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規定,等等。

    4、加強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審核,實行財務監控,例如根據合同發貨、開具發票、接收貨款、記錄應收賬款明細賬時,都要分別進行財務審核,防止出現技術性差錯。

    5、明確合同修改或者解除、終止的審批權限和流程。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改或者修改的,應重新履行財務審核手續。涉及經濟賠償的,賠償前還應辦理相關財務事項。

    企業應收賬款和合同管理之間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關聯系的。作為參與到企業合同管理當中的管理人員也必須參與到應收款項的管理中去。由于企業合同的簽訂和生效是十分復雜的過程,我們應該對對方的財務情況基本掌握,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部門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和溝通能力,發揮自身的決定性作用,為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加強財務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賬款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二、財務的應收賬款的常規管理

    應收款項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啵主要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應收款項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企業資金的周轉和經濟效益的實現,也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資產質量和資產營運能力,甚至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

    1、做好信用管理。企業應當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對客戶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時刻觀察其信用額度有沒有超出期限,如果超出期限,我們必須對其及時提醒,根據不同的客戶實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戶信用檔案,科學開展催款,實行黑名單制度,是企業實行信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做好信用風險評估和控制,是企業合理確定信用銷售額度、有效控制壞賬損失的基礎工作,并恰當地對應收賬款的相關管理進行科學的評價。

    2、制定信用政策。一是要估計信用政策變動時產生的增量銷售,二是要估計與增量銷售相關的增量成本,三是要扣除與增量有個的壞賬損失,四要扣除機會成本,即經營資金被應收款項占用而喪失的收益,這樣,才可以確定信用政策是否能產生凈利潤,根據對給予客戶信用的風險收益分析,我們可以決定是否給予客戶賒銷的待遇以及賒銷的最高額度和還款期限。

    3、建立應收款項臺賬管理制度。企業應當設立應收款項臺賬,詳細反映內部業務部門以及各客戶應收賬款的發生、增減變動、余額及其每筆賬齡等財務信息。同事加強合同管理,對債務人執行合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防止壞賬風險的發生,定期編制應收款項明細表,向企業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反映應收款項的余額和賬齡等信息,及時分析應收款項管理情況,提請有關責任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減少企業壞賬損失。

    4、建立壞賬準備金制度。將預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損失及時計入費用,通過提取壞賬準備金,為企業相對穩定實現更多的利潤,分析、估計應收賬款的變現能力和變現速度,預測并控制其壞賬損失,強化和優化應收賬款的有效,科學管理,是每個企業決策者、經營管理者、特別是財務會計人員應該引以為重的問題。

    三、財務的應收賬款的事后管理

    1、財務部門能依法理財,對到期的應收款項,應當及時提醒客戶依約付;對逾期的應收款項,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催收;對重大的逾期應收賬款,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落實內部催收款項的責任,將應收款項的回收與內部各業務的績效考核及其獎懲掛鉤。對于業務部門和責任人員造成逾期應收款項的,應當在內部以恰當方式予以警示;造成壞賬損失的,應當按照內部管理制度扣減其績效工資。

    2、財務在清欠管理和催收應收款過程中,如果企業在追索逾期應收款項過程中,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支付給專門收賬的機構或者人員勞務費用、訴訟費用,作為當前費用處理,不得掛賬。為了減少壞賬損失而與債務人協商,對逾期應收款項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據企業董事會等機構審議決定和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可以將折扣部分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3、財務要定期對應收款項進行年度清查,年度終了,企業必須組織專人全面清查各項應收款項,并與債務人核對賬目,做到債權明確、賬實相符、賬賬相符。需要指出的是,與應收款項的對應是應付款項,清查企業作為債權人的應收款項時,對企業作為債務人的應付款項也應一并清查,將對方(債權人)沒有追索并超過訴訟事項的逾期應付款項,予以核銷,轉入當期收益。

    第2篇:收款合同范文

    授信額度借款合同范文一授信人(甲方):【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人】 聯系人【負責人】

    電話:【公司電話】 地址:【公司地址】

    被授信人(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人】 聯系人:【法人】

    身份證號碼:【證件號碼】 居住地:【當前地址】

    電話:【電話】

    乙方因【貸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請額度授信,在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當事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授信額度,并達成以下各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授信額度

    一、甲方給予乙方的授信額度為人民幣(大寫)【貸款金額大寫】萬元,授信方式為短期貸款。在額度有效期內,乙方在完善擔保條件后 可循環 /不可循環使用該授信額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該授信獲得的資金用于法律法規禁止的用途。

    三、該授信額度是指在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給予乙方在同一時點貸款余額的最高限額,并非指期間內歷次使用金額的累計額。

    四、甲方給予的上述授信額度并非構成甲方必須按上述授信額度足額發放的義務,乙方使用授信額度,需要逐筆申請,經過甲方逐筆審批和同意后發放。

    第二條 授信的有效期限

    授信額度的有效期為 月,即【貸款期限】,授信寬限期為2個月,即授信額度下的所有貸款到期日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該“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約定的授信的實際發生期,即在該有效期內乙方均有權提出用款需求,貸款發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協議》為準,《用款協議》和對應的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利率及費用

    一、授信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即在貸款有效期內保持不變,單筆貸款的利率和還款方式由《用款協議》確定,還本付息日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二、額度承諾費。乙方按授信額的 %每年向甲方繳納額度承諾費,在簽署授信額度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甲方承諾在授信有效期內優先滿足乙方的用款需要,無論乙方使用或足額使用與否,額度承諾費一旦收取不予退還。

    三、賬戶管理費。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內向甲方申請用款時,每月需按用款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賬戶管理費,在簽署《用款協議》時一次性支付。

    第四條 還款

    一、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的開戶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并應于每月還款付息日前在該賬戶內存入足額的資金以償還當期到期債務。

    二、本授信項下的貸款償還方式由單筆《用款協議》確定。

    第五條 提前還款

    貸款發放后,乙方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幣壹萬元的其整數倍。

    第六條 乙方未按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甲方達成協議,即構成貸款逾期。甲方有權就逾期貸款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計收逾期罰息。

    第七條 擔保條款

    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貸款方式】(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人需與甲方另外簽署《最高額【貸款方式】合同》。 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系列用款協議中乙方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乙方應償付的貸款本息及其他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對乙方逃避甲方監督、拖欠授信本息、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借款用途、違約或違法使用授信的,有權實施信貸制裁,有權通過新聞媒介實行公告催收;

    二、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隨時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授信額及乙方應付的利息,或者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乙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額度項下的貸款金額:

    1、乙方涉入或將要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糾紛;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糾紛;

    3、擔保人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其擔保能力受到嚴重損害的;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的;

    4、乙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的,對其擠占挪用部分,在按上述利率計息的基礎上加收 50%的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甲方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對其未償還部分,在按上述利率收息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罰息部分不重復收取。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項糾紛或投資或財產處分等行為涉及的金額達到或超過授信額。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乙方逾期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付罰息,直至本息還清為止;乙方逾期償還貸款本息超過30日的,除按上述約定支付罰息外,還應按貸款總額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為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均應按貸款總額的 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甲方有權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通知送達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師以非訴訟或者訴訟方式催收貸款所發生的調查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后,甲方對其任何違約行為予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表明甲方對違約行為的默許或認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棄追究乙方的任何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為確保乙方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貸款向公證處申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承諾,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債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協議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變更事項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執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方:

    年 月 日

    授信額度借款合同范文二合同編號:

    債權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債務人:

    合同簽訂地:

    20xx年2月版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檢查并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并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加黑字體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這些條款約定;

    四、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范文本,合同相關條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五、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咨詢。

    經債務人申請,債權人經審核同意給予債務人額度授信,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恪守信用,立約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非立約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則本合同以下詞匯作如下定義和解釋:

    一、“授信額度”指債權人在綜合評價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及所提供擔保的基礎上,為債務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內綜合融資額度最高本金限額。

    本合同約定的授信額度分為“自助額度”和“非自助額度”,“自助額度”和“非自助額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額度”除本合同另有說明外,適用本合同所有條款約定,“非自助額度”不適用本合同關于“自助額度”的條款約定。

    二、“額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個不中斷的連續期間,在該期間內,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在債權人處辦理額度授信項下的業務。額度項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授信有效期,且貸款到期日不得長于額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額度授信有效期屆滿,額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額”:債權人對債務人辦理額度項下各類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和控制。該余額是指在額度授信有效期內,債務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債權人所給予的授信額度而形成的各項余額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額和已到期未清償余額兩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額”是指債權人依債務人申請在合同約定的授信額度內為債務人辦理各類業務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作出清償的責任期限尚未屆滿所形成的各項待清償債務本金余額。

    (二)“已到期未清償余額”是指債權人依債務人申請在合同約定的授信額度內為債務人辦理各類業務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作出清償的責任期限屆滿但仍未清償的各項債務本金余額。

    四、“自助額度”是指債權人根據債務人申請,在額度授信項下核定一定的額度,同意債務人在該核定的額度內以本人借記卡作為貸款支用與償還的結算工具,經密碼驗證,由債務人在債權人提供的業務平臺(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上實施操作,循環使用貸款,自助完成借款與還款,無須逐筆出具書面借款申請,無須逐筆簽訂借款合同。個人自助額度項下的個人自助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個人自助額度期限到期日。

    五、“總合同”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的《個人授信額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債務人根據《個人授信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在授信額度內經債權人審核同意后辦理融資業務時雙方簽訂的具體約定每筆主債務金額、主債務履行期限及其他權利、義務的合同。本合同為各分合同的總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與分合同的約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約定為準。但對于分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期限及貸款到期日超過本合同“額度授信有效期”約定的,以本合同的約定為準。

    個人自助額度項下每筆借款及還款的金額、期限等以債權人形成的電子記錄為準,該電子記錄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債務”指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各項業務時所產生的債務本金、利息以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變賣費、電訊費、差旅費、處置費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銀行的營業日。

    八、債務人是指額度授信申請人。債務人如有配偶,則共同債務人為債務人配偶;債務人如無配偶,則共同債務人為自愿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其他人。債務人和共同債務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對全部借款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條 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 授信額度

    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本合同約定的授信額度包括自助額度和非自助額度,其中自助額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為準,非自助額度為授信額度扣除自助額度的剩余額度,自助額度和非自助額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體業務中借款金額涉及到外幣的,按照借款發放當日興業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基準價折合成人民幣計入授信額度。

    第四條 額度授信有效期及調整

    一、本合同額度授信有效期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三。在額度授信有效期內,債務人可循環使用授信額度。各分合同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授信有效期,且貸款到期日不得長于額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個人自助貸款外,債務人必須逐筆申請,經債權人逐筆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債務人逐筆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時,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個人資信、還款能力、財產狀況、抵質押物價值、保證人擔保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二、本合同不構成債權人向債務人必然提供融資的確定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債權人均有權單方面對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額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額度金額及自助額度期限等作出調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額度而無需事先征求債務人同意。前述“任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一)債務人產生重大或有負債;

    (二)債務人發生重大經濟困難和風險;

    (三)債務人還款信用下降,還款風險增加;

    (四)債務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關聲明與承諾不再真實有效;

    (五)債務人所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或所從事的行業發生重大變化;

    (六)債權人認為有必要改變、調整或取消債務人授信情況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授信用途

    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第六條 自助額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授信額度項下,債權人同意授予債務人自助額度,借款支用與償還的結算工具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一),額度金額、額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體情況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二)。其中,自助額度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項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額,具體自助額度金額以興業銀行在業務辦理渠道提示的信息為準;自助額度期限須在額度授信有效期內,且到期日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自助額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準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或興業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同期指個人自助額度生效之日,同檔次指自助額度期限對應的期限檔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上浮動確定。其中:絕對值利率浮動是在基準利率上加或減浮動百分點確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動是在基準利率上乘以系數確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幣按照360天計算,其他幣種按市場慣例計算)。

    (四)自助額度項下所有自助貸款執行本合同約定的自助額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不分段計息。所有貸款以借款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利息。具體情況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三)。

    三、貸款本息償還方式具體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四)。

    四、貸款罰息與復利

    (一)如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債權人有權對被挪用的借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五)1,計收方式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計收方式執行。

    (二)如債務人未按期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即構成借款逾期的,債權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五)2,計收方式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計收方式執行。

    (三)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債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復利的計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計息方式計息。

    五、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內自助額度期限屆滿,若債務人重新申請自助額度的,債務人應提交貸款用途等證明材料,債權人有權根據貸款具體情況,對自助額度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要素經審批同意后確定。重新申請的自助額度以債權人審批為準,但重新申請的自助額度到期日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重新申請自助額度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自助額度(包括但不限于額度金額、期限、利率等)變更,債務人必須另行申請,經債權人另行審批,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個人資信、還款能力、財產狀況、抵質押物價值、保證人擔保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七、如因債權人停辦相關業務,或因信貸規模調整或控制等原因致使債權人無法發放借款的,債權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關于自助額度的相關約定,債務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七條 擔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擔保合同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六。授信額度(含自助額度)項下的所有債務均由上述擔保人(即保證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提供最高額擔保。

    二、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簽訂完畢、擔保手續辦妥前,債權人有權不辦理債務人對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的支用申請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項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額度的放款等各項義務。如本合同項下擔保權不可能生效的,則債權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本合同項下的擔保人發生下列事由,債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約定采取措施:

    (一)保證人違反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或保證人資信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擔保能力減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違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約定,或故意毀損抵押物,或抵押物價值可能或已經明顯減少,或其他有損債權人抵押權的事件;

    (三)出質人違反最高額質押合同的約定,或質物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質押的權利必須提前兌現,或其他有損債權人質權的事件。

    四、對于本合同既有物權擔保又有保證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在行使擔保權時進行選擇,既可以先行使物權擔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證擔保,還可同時行使物權擔保和保證擔保以清償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

    五、債務人以自有的財產設定抵押或質押的,債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其他擔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仍然提供合同約定的擔保。

    第八條 立約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一、債務人辦理個人額度授信業務時,應當符合債權人要求的各項具體條件,積極配合債權人所進行的資信調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債權人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為借款提供足額的擔保,辦理必要的各項手續,并保證向債權人所提交的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二、涉及本合同項下的結算業務,債務人均須通過在債權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辦理。

    三、債務人應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債權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債務人承諾如貸款資金的實際支付情況違反本合同協議約定的,將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由此引起的責任由債務人承擔。自助額度債務人不得在其指定作為貸款支用與償還結算工具的借記卡上開通辦理監管部門禁止貸款資金進入投資領域業務的相關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開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黃金、外匯買賣等。一旦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在其借記卡上開通上述業務功能或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債權人有權采取暫停放款、提前收貸乃至取消債務人額度等各項措施。

    四、債務人在此聲明,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簽署和執行未違反任何對債務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條例或合同的約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強制執行的,如因債務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時的權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無效,債務人將立即無條件賠償債權人的全部損失。

    五、如債務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債務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從債務人在債權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上直接劃收相應款項。

    六、無論本合同簽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階段,如債務人將有關具體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給債權人審核,債務人保證全部文件的真實性,債權人將只對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實性作出決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從事的具體交易實質既不參與也不知曉,更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約定開辦個人授信額度借款的各項條件后,債務人可享有債權人已開辦的個人授信額度借款項下的各項貸款業務,循環申請使用額度內貸款,債權人應當及時滿足債務人的借款需求,但業務平臺產生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的除外。債務人在債權人提供的業務平臺辦理個人自助貸款的,貸款辦理的時間以債權人在辦理渠道提示的工作時間為準。

    債務人在工作時間因業務平臺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辦理業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及債務人在非工作時間申請辦理業務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由債務人自行承擔。

    八、凡與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一)約定的借記卡卡號相符并通過密碼驗證的借款均視為債務人實施的操作,債務人應當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九、債務人使用自助貸款的,債務人有權打印、要求債權人打印或傳真借款以及還款的電子記錄,債權人應積極配合。

    十、債權人應當恪守對債務人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但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債務人和共同債務人應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任一債務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對全部借款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債務人清償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和應付而未付的其他費用。

    十二、債務人(含配偶)同意債權人就授信額度使用情況、其收入、財產和就業狀況、擔保實力等情況進行必要調查。根據政府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關于建設個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債務人(含配偶)應允許債權人向上述部門、機構所建立或認可的信用征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并允許相關信息被合法查詢。

    十三、如債權人要求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的,債務人應配合辦理。在辦理公證手續后,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四、在授信額度項下各借款本息清償前,債務人發生下列事由的,應及時通知債權人:

    (一)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二)個人收入明顯減少,財務狀況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取得出國(境)資格后計劃出國(境);

    (五)涉入、即將涉入或可能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

    (六)其他可能影響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五、如本合同項下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發生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情形或發生所有權、使用權糾紛,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擔保措施前,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包括“自助額度”在內的本合同項下各類融資業務。

    由第三人提供抵、質押擔保的,在額度授信有效期內,債務人應負責跟蹤、調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質押物是否發生前款約定的情形并及時通知債權人。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違約:

    (一)債務人提供的資料不真實;

    (二)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債務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四)債務人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償債誠意;

    (五)債務人與他人簽訂有損債權人權益的合同、協議等;

    (六)債務人拒絕或阻撓債權人對其收支情況或借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七)債務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蹤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債務人履行借款合同義務;

    (八)債務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九)債務人違反本合同項下分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十)債權人認為危及借款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十一)債務人或擔保人出現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交叉違約情形的。

    二、債務人違約,債權人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幾項措施:

    (一)暫停債務人的貸款額度;

    (二)減少或取消債務人的貸款額度;

    (三)宣布債務人額度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提前屆滿;

    (四)解除合同,要求債務人清償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五)要求債務人承擔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

    三、債務人雖未違約,但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十三款、第八條第十四款的約定,債權人亦有權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條 交叉違約

    債務人及擔保人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均被視為債務人對本合同同時違約,債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分合同的約定提前回收融資款項,并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借款、融資或債務出現或可能出現違約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擔保或類似義務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違反有關債務擔保以及其他類似義務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違反的可能性;

    (四)出現或即將出現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到期借款/融資的情況;

    (五)危及本合同項下融資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中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一)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后5個工作日;

    (二)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三)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爭議的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七。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自立約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債權人要求對本合同進行公證,則本合同在依法辦理公證后生效,至債務人還清或擔保人代為還清全部債務時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債務人延緩行使其在

    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的,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債權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也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不影響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因債務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引起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的,則債權人所支付的實現債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在訴訟或仲裁期間,債務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義務,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五、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各項合法費用,其中包括因提供融資而實際發生的中介機構的必要費用等均由債務人承擔。

    第十四條 特別約定條款

    一、對立約方的說明

    (一)債權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負責人[授權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二)債務人

    1、債務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身份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2、共同債務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身份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二、授信額度

    本合同項下額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額為(幣種) (大寫) 元整。

    三、額度授信有效期

    本合同授信有效期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授信用途

    本合同用于 (綜合消費/經營/其他用途)貸款額度授信。

    五、自助額度

    (一)債務人以本人借記卡(卡號為: )作為貸款支用與償還的結算工具。

    (二)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授信額度項下,債權人同意授予債務人自助額度為 (幣種) (大寫) 元整;自助額度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用途為 。

    (三)自助額度的借款利率

    1、借款基準利率選擇下列第 項:

    (壹)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貳)興業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2、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種約定定價方式確定,借款利率為 %。

    (壹)百分比浮動定價,借款利率等于基準利率乘以系數 ;

    (貳)絕對值浮動定價,借款利率等于基準利率加 %或減 %。

    (四)自助貸款的貸款本息償還按下列第 種約定執行:

    (壹)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借款到期日為還款日。

    (貳)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分期付息。按 (月/季/其他周期)計息,每個公歷 (月/季末月/其他周期)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為結息日,到期結清貸款本息;

    (叁)其他償還方式: 。

    (五)自助貸款的罰息率為:

    1、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 %。

    2、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 %。

    六、擔保合同

    下列合同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擔保合同:

    (一)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人為 ,擔保方式為 ;

    (二)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人為 ,擔保方式為 ;

    (三)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人為 ,擔保方式為 。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壹式 份,債權人、債務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補充條款

    甲方:乙方:日期:

    授信額度借款合同范文三債權人(下稱甲方):

    姓名(名稱):

    住所地:

    電話:

    債務人(下稱乙方):

    姓名(名稱):

    住所地:

    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乙方申請,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內最高借款額的借款業務。在授信期限及額度內,乙方在滿足甲方條件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資金需求情況,隨用隨借,隨借隨還。

    第二條 授信內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2、授信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單筆借款利率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對應的甲方確定的期限檔次利率,以《借據》為準。

    4、利息支付: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借款到期,利隨本清;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20日,付息日自每月

    21日至當月底。

    5、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額、利率、費率,以甲乙雙方簽署的單筆借款業務《借據》為準。

    第三條 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時,須逐筆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權根據自身資金情況、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進行審核。甲方審核同意的,雙方另行簽訂單筆借款業務《借據》。

    2、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內,乙方按以下第 項方式使用借款額度:

    2.1、以 個月為周期,以 萬元為單筆借款額度循環使用,最后一次循環借款的到期日不超過本合同項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2、按需使用,隨用隨借,隨借隨還,單筆借款的到期日不超過本合同項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屆滿,尚未使用的信用額度自動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請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l、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申請使用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

    2、向甲方按 (月/季/年)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報告及所有開戶行名稱、賬號、存借款余額等相關資料、信息或個人財產信息,并積極配合甲方的檢查監督。

    3、嚴格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嚴格按照單筆《借據》約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前書面通知甲方并落實甲方認可的債務清償或補救措施:

    (1)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困難或發生訴訟、仲裁事件。

    (3)變更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事項。

    (4)對甲方債權實現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5、實施下列行為,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落實甲方認可的債務清償措施:

    (1)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減少注冊資金,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項下之債權債務關系變化或影響甲方債權實現的行為。

    (2)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償債能力的。

    6、不與任何第三方簽署有損于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合同。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及時受理并審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要求乙方按期提供會計報告等文件、資料和信息,或個人財產情況,有權了解乙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況。

    3、乙方未履行還款義務,甲方可以就乙方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4、對乙方提供的有關其財債務、財產、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期限的調整及違約責任

    1、如發生以下事件即構成乙方違約:

    (1)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按時足額還款及其他義務;

    (3)乙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與乙方經營相關的市場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乙方經營狀況發生重大困難(包括但不限于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申請破產)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其償債能力;,乙方、抵押人與他方簽訂有損債權人權益的合同;

    (7)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質押物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借款本息,而債務人未按債權人要求落實新的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喪失商業信譽;

    (9) 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單項業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10)乙方主要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財產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及其他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

    (12)乙方沒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沒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規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條中所規定的義務;

    (14)乙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

    2、違約事件發生后,甲方有權調整、減少或終止本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間,并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本息,并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責任;

    (2)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擔保;

    (4)采取維護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所產生債權的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第九條:合同變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只能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或變更。債權人遲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項下以及準許債務人遲延付款均不構成債權人放棄或改變其權利,同時也不影響、減損或限制損害債權人行使權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應當以專遞信函或電話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頁所述的地址、電話或之后以書面方式提供的地址、電話發送。如以專遞信函方式發送,專遞信函發送后的第5個工作日,不論債務人是否實際收到均視為已經送達。如以電話方式發送,視為立即送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 (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與本合同項下債權相關的承諾書、擔保函等文書,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時與甲方所簽訂的《借據》、清單、申請書、承諾書等文書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其他補充事項: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聲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關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

    第3篇:收款合同范文

    筆者手頭有一份2001年初簽發的“抵押住房保險保單”,批注事項一欄里蓋了一個章,內容是:“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銀行某支行”。

    抵押住房貸款保險是屬于財產保險的范圍,而在財產保險中設定受益人,其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何在呢?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實務中,受益人無資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無行為能力人甚至胎兒均可為受益人,但《保險法》的該條規定表明了受益人的兩項限定:一、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中;二、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而抵押住房貸款保險作為財產保險,其合同當事人,作為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保險公司在其中設定銀行為受益人,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依此批注將保險金劃給銀行,或銀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請求支付保險金,都會有法律上的障礙。當然,保單中第一受益人的提法并不是保險公司的創意,而是源于1992年9月23日中國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在當時的情況下,無可厚非,因為,我國《保險法》是1995年6月30日才公布的。但在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5月9日頒發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便沒有第一受益人的提法了。而在20001年保單中仍將第一受益人列入,多少反映了保險公司對于國家政策、法律變化的反應遲鈍。

    既然第一受益人這種規則不能成立,那么,一旦保險標的,即抵押的住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款該如何處理才能使銀行規避風險的初衷得以實現,這確實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需要依法尋找出一個符合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解決方案。

    實際上,抵押住房貸款保險,既要適用《保險法》,又要適用《擔保法》。因為,抵押本身是擔保的一種方式。那么,擔保法律規范對抵押物發生滅失等情況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雖然擔保法規定了抵押物滅失所得之賠償金為抵押財產,但沒有明言,當住房這個不動產變為賠償金這個貨幣時,要不要移轉占有。抵押財產是不移轉占有的,本來住房在抵押人(借款人)的占管下,銀行仍感到很安全,不動產借款人搬不走。而貨幣如果也在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銀行自然憂心忡忡了。因此,保單上出現了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文字,是否是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原因。不過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對擔保法第五十八條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該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未界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和補償金采取保全措施。“

    上述規定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擔保法》中關于抵押物滅失、毀損情況下,抵押權人行使權利規定的不足,明確了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和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再結合抵押貸款合同研究這條規定,可以考慮完善相關的保險條款:

    一、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一般是一個長期合同,短則三年、五年,長則十年、三十年。因此,它的償還期限較長。

    二、由于償還期長,而在貸款償還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而獲得保險金,如果已界清償期而未清償的,抵押權人即銀行有優先受償權。但從銀行優先受償權來看,他不是依據保險法中關于受益人的規定,而是依據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實現的規定。因此,貸款合同中要有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約定。保險合同中,抵押人應有在抵押物滅失的情況下,所得之保險金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承諾。

    三、也正是由于貸款償還期長,若未界清償期而要通過銀行訴請人民法院長期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有悖情理之處,因為保全是一個訴訟程序上的問題,仍未解決保險金歸屬的實體問題,而保全保險金要長達五年十年則是難以想像的。

    筆者認為,可以區分幾種不同情況,加以約定:

    1、如果抵押物——住房損壞,保險金用于恢復,則不影響抵押合同和保險合同的履行。

    2、如果抵押物——住房滅失,應當允許被保險人用保險金再次購買住房,并用新購住宅再抵押給銀行,以作為原貸款擔保。

    3、如果抵押物——住房滅失,而被保險人另有住所,且不擬再購住房,可允許他另擇住房變更抵押物;若被保險人另有住所,且不再另擇住房作為抵押物,則保險金應用于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4篇:收款合同范文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里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二、標的

        本合同的標的,就是雙方欲進行買賣的二手房,這是本合同的關鍵,一定要明確約定。

        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

        這里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這里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

        這里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里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采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第5篇:收款合同范文

    關鍵詞:不可抗辯條款 告知義務 壽險合同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不可抗辯條款規定的較為粗疏與模糊,與國外壽險也通行的做法也存有差別。因此,完善不可抗辯條款的有關法律規定,對我國壽險業的發展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否引入不可抗辯條款也成為保險法二次修改的焦點。

    一、不可抗辯條款的內容及其產生原因

    不可抗辯條款是壽險合同標準條款中保障保單持有人權益的條款,是國際壽險業常用條款。不可抗辯條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稱不可爭辯條款(Indisputable clause),此條款內容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復效之日起,經過一定時期(通常為兩年)后,除非投保人不再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誤告、漏告和隱瞞等為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根據該條款規定,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開始,保險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質疑的法律有效期間是兩年之內,該期間為可抗辯期。在可抗辯期內,保險人通過核保或調查方式,若發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具有抗辯權,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在兩年抗辯期之后,保險人不得行使抗辯權,即使保險人查明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絕給付保險金。不可抗辯條款從法律上講是一種抗辯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最大誠信原則的修正和限制,其產生的原因在于:

    第一,壽險合同的期限一般長達十年或十幾年,如在訂立合同多年后保險人才主張解除合同,而此時被保險人可能因健康狀況的變化成為不可保體,或因年齡較大重新投保需繳付較多的保險費,損害了投保方的正當權益。還可能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借口投保人告知不實,不愿承擔責任,故意為難,拒付保險金等,都會使被保險人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另外,壽險合同多為第三方利益所訂立,當投保人作為當事人已經身故或被保險人也已死亡,受益人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往往很難對有關合同的爭議進行舉證,如果保險人拒絕給付,實質上是讓受益人承擔被保險人的錯誤責任,這也很不合理,

    第二,如果保險法沒有不可抗辯條款的一般規定,就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即保險人明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能進到如實告知義務,合同效力存在缺陷,但仍然予以承保,如不發生保險事故,則按期收繳保險費,如發生了保險事故,則解除合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這種情況顯然有失公正,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

    第三,最大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如實申報有關保險標的危險的情況,如果保險人懷疑投保人申報的真實性,應該及時調查,而不應等到兩年之后再調查。在訂立壽險合同多年后保險人很難再對投保人在投保時申報的真實性進行有效的核查。同時,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某些重要事實,在可抗辯期間內一經查實,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一兩年內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也可以說明投保人的隱瞞事實上對保險人的利益沒有損害或損害很少,保險人不應再追究投保人的過錯。

    二、不可抗辯條款的運用限制

    由于不可抗辯條款涉及到對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制約,其運用范圍和程度必定應受到一定限制,主要體現在不可抗辯條款與下述幾個方面的關系:

    1.不可抗辯條款與除外責任的關系

    不可抗辯條款所指的合同的不可抗辯性,一般不包括除外責任規定的內容,由除外責任條款中相關因素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可抗辯其履行合同的義務而拒絕給付。

    2.未繳納保費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辯條款的拘束

    不可抗辯條款一般規定:“除非投保人不繳納保費,否則,若被保險人在保單簽發之日起生效兩年后仍然生存,則不能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其理由不是因為保單包含重大不實告知而無效,而是盡管保單有效,但投保人未滿足保單規定的條件或是違反了保單條款;因此不可抗辯條款不適用于未繳納保費的情形。

    3.使用的幾種例外情況

    由于不可抗辯條款本身是壽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只有在壽險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可抗辯條款才能發揮其效力,各國保險立法普遍認為下列情況下,壽險合同本身為無效合同,因此不可抗辯條款也不發生任何作用:(1)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2)有證據證明投保人購買保險時蓄意謀害被保險人;(3)被保險人被冒名頂替,即由他人代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取得合格證明而使合同生效。

    三、不可抗辯條款在我國的應用與立法思考

    不可抗辯條款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保險業的發展中由于保險公司拒賠過多引發“信任危機”,在危機之中,有壽險公司率先提出在壽險合同中加入不可抗辯條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時期(如兩年)之后,保險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誤告、漏告等為理由拒絕賠付。這一條款效果很好,大大緩解了信任危機,其他壽險公司也紛紛效仿,漸漸就成為一種慣例。

    在中國不可抗辯條款的應用只限于年齡的不實告知之上,而對其它的不管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誤告、漏告、隱瞞,也不管合同簽定多少年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都可以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這種做法對被保險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近幾年,關于這方面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訴訟保險人的案件時有發生,并有增加趨勢,多是以被保險人敗訴而告終。這種狀況對于人壽保險等長期保險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是一種致命的威脅,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保險法》未采納一般性不可抗辯條款,主要考慮的是不可抗辯條款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確實,不可抗辯條款可能帶來一個問題,即投保人可能濫用該條款;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不可抗辯條款,也會存在嚴重問題,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保險保障將長期始終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而且保險人也可能濫用。所以,我們應該辨證地看待不可抗辯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發展的大潮中,包括《保險法》在內的各項商事法律都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因此在今后再次對《保險法》進行修改時,建議增加對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因為不可抗辯條款應用使壽險條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壽險產品的市場信用度,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從法律上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更好地體現了保險保障社會經濟穩定的社會效益目標,促使我國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當然,考慮到我國實際情況,我們在引入不可抗辯條款時,可以借鑒國內外的經驗教訓附加一些條件。

    參考文獻:

    [1]吳慶寶.保險訴訟原理與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1.

    第6篇:收款合同范文

    論文關鍵詞:價格缺失;合同成立;CISG;開口價

    一、引言

    眾所周知,一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是通過要約、承諾方式完成的,因此了解什么是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就成為合同成立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一方當事人也經常以要約不滿足基本條件,合同不成立,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抗辯,這其中尤以價格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各國分歧最大。因此長期以來制定一部協調各國貨物銷售合同法律的統一買賣法一直是國際社會追求的目標。1980年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支持下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公約在全球擁有62個締約國、締約國貨物貿易量占全球2/3、并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領域最為重要的國際統一法來說,它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價格不確定的態度當然地受到關注。在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國際貿易實踐不斷發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將CISG的有關規定與我國合同法進行比較從而對合同成立中的價格缺失問題有更深入理解。

    二、對公約規定的探究

    (一)絕對“開口價”和相對“開口價”

    公約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要約以及要約內容的補充做了規定。公約第十四條: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五十五條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通過對公約條文的研讀可以發現,實質上公約對此部分的規定秉承了英美合同法中“開口價”合同的理念。

    “開口”條款是當事人訂約時被忽略或未準確規定和達成共識,實質上并非完全地留待當事人自由決定,或由不為當事人控制的標準、因素或機構確定的合同條款。簡單地說,開口價合同無非就是合同價格在合同成立時沒有明確的合同。“開口價”又稱活家,與明確規定價格的“固定價”相對應,主要分為相對“開口價”和絕對“開口價”。相對“開口價”是指雖然價格未確定但存在確定價格的方法。絕對“開口價”是指當事人在訂約時沒有提及價格或確定價格的方法,CISG第五十五條就是針對絕對“開口價。”由于貿易方式的轉變和交易實踐的發展使絕對“開口價”對合同成立的影響日益明顯,公約中的價格缺失就是指“絕對開口價。”

    (二)公約十四條和五十五條的關系

    從合同法的基本邏輯角度看,要約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ISG明顯地將價格條款(明示或默示的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作為要約確定性的要件之一,因此從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來看,一項十分確定的要約應包括標的、數量、價格,公約第五十五條是例外規定,在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又缺少價格條款情況下的補救。因此僅從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字面意思來看,兩者確實存在著矛盾,并導致法律適用者的困惑。因此在同一個公約中如何闡釋兩個條文的含義,化解其帶來的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專家學者形成了兩個相對立的觀點。

    以Farnsworth為代表的一派認為,第十四條第(1)款代表了一種對空缺價格條款進行限制性解釋的觀點,即沒有明確規定價格條款的要約就是不十分確定,就不能用來成立一個合同。因此,公約第五十五條不能與第十四條結合在一起來理解,因為適用第五十五條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有效訂立,而且第五十五條出現在公約第三部分,而該部分僅適用于依公約第九十二條第(1)款對公約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締約國。與此相反,以Honnold教授為代表的一派認為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并不矛盾,二者應該結合起來加以理解。

    事實上,公約條款的模糊源于締約過程中國家間的巨大爭議,為了協調各國的利益不得不作出中立性的規定。普通法系國家多數反對將價格因素作為衡量內容確定性的必備因素,具有代表性的國內法規定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5條“價格待定條款”該條款明確規定以當事人的締約意圖作為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因素,“即使價格未定,仍可成立合同”,該價格可在事后由當事人協商,當事人一方善意確定或通過其他方式加以確定。大陸法系國家多數強調要約或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但對于確定性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問題上同樣分歧明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論》一書中,德國著名教授彼得.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合同在沒有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立,CISG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并沒有否認以默示方式確定價格或者以一個可推定的價格確定的可能性。這樣一來,當事人之間的磋商或者通常的交易習慣就可能使價格得到確定,從而使一項發價趨于完整。

    (三)評價與結論

    1、在公約的引言中表明了制定公約的初衷。即“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為了鼓勵國際貿易的發展,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就不應該用刻板的“三要素”來限制合同的成立。另外,即使有矛盾這種矛盾是可以協調化解的。一兩個條款分別規定于公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CISG允許締約國分別對其作出保留。

    2、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明確一項含有標的、價格、數量條款的要約是一項十分確定的要約,因此通過對公約的文義解釋,一項缺少價格條款的要約是一項不確定的要約,但不確定的要約是否一定構成無效要約呢?公約并未明確說明。因此按公約規定,一項缺少價格條款的要約必然是一向不確定的要約,但并不必然是一項無效的要約。在這里,要約的有效、無效要取決與當事人的約定或有關國家的規定。

    第7篇:收款合同范文

    關鍵詞:回款考核;資金回籠;設計開發;提升效益

    中圖分類號:TP311.52

    1 項目系統開發背景

    為促進公司資金周轉的良性循環,提高公司月度銷售回籠計劃的完成,確保年度銷售任務的順利完成,通過對業務員的回款情況每月進行考核,及時與業務員業績考核掛鉤,調動業務員的積極性,激勵和鞭策業務員的貨款催收。在這種背景下,需要一個信息系統來準確快速核算數據,于是就設計開發出這套“銷售回款考核獎罰系統”。

    2 項目系統設計原則

    “銷售回款考核獎罰系統”設計遵循的原則是:獎罰參數設置和功能靈活,可獨立運行,通過錄入發票或發貨單和收款單進行核銷取數獎罰計算;也可接口取數實現,依據ERP系統中財務模塊的銷售發票和收款單等相關數據,依據設定的獎罰規則,每回一筆款就實時獲取獎罰金額,在月底對未回款的發票進行獎罰,并進行每月的獎罰結算,生成報表數據。

    3 項目系統設計的原理和計算方法

    3.1 系統設計的原理和計算方法介紹

    首先假定參數設置為:小于55天為獎,超過70天為罰,在55和70天之間為不獎也不罰。罰息:區分首次罰息與后續罰息

    (1)首次罰息:銷售開票后按照開票日期超過70天開始計算利息,

    計算公式:首次罰息=超期未回款金額*日利率*超期天數

    超期未回款金額=開票金額-70天內已回款金額-超期已回款金額

    超期天數=70-(超期日期-開票日期)

    每個月進行一次結息,計算出每月底的罰息金額。

    (2)后續罰息:當進行過首次罰息后,有回款發生,則后續罰息要扣除首次罰息中的已回款金額,即不能將已回款金額重復罰息。以此類推,每次計算后續罰息,如果有回款,都要先扣除前次罰息中已回款部分。

    計息日計算公式:(本次計息日的欠款額*(本次計息日期-上月計息日期)*日利率)+(本月回款額*(本月回款日期-上月計息日期)*日利率)

    (3)獎息:開票后小于55天回款給予利息獎勵

    獎息=回款金額*日利率*(55-(回款日期-開票日期))

    3.2 舉例說明計算方法

    (1)首次超期天數70天,日利率0.02‰元

    (2)1月1日開票100萬,票號0001

    (3)1月31日計算獎罰息,票號0001,未回款也未到70天,故無需計算

    (4)2月1日票號0001,回款50萬

    (5)2月28日計算獎罰息,票號0001

    500000*0.02‰*(70-31)=390元

    (6)3月份票號0001,未回款,3月31日計算獎罰息

    500000*0.02‰*(70-90)=-200元

    (7)4月2日票號0001,回款40萬

    (8)4月30日計算獎罰息:

    先計算50萬4月1日-4月2日罰息:500000*0.02‰*(-2)=-20元

    再計算10萬的4月2日-30日的28天罰息:100000*0.02‰*-28=-56

    截至4月30日獎息為390元,罰息為276元

    (9)5月票號0001,未回款,5月31日計算獎罰息

    100000*0.02‰*(前一次已計息日-本次計息日)=100000*0.02‰*-31=-62元

    截至5月31日,獎息為390元,罰息為(276+62)=338元

    3.3 系統設計的主要界面

    各回款獎罰明細列表和對應發票、回款清單截圖如圖1:

    圖1

    業務員款項匯總表截圖如圖2:

    圖2

    業務員獎罰息統計匯總表截圖如圖3:

    圖3

    4 項目系統效益分析

    企業有了這樣的回款考核獎懲制度,再通過設計開發出的“銷售回款考核獎罰系統”,快速取數計算,數據可信,效率快捷,能夠大大調動業務員的積極性,提高應收賬款周轉率,減少應收賬款金額,降低壞賬風險,加快企業資金回籠。尤其是在近年來,面對后金融危機,銀根緊縮,原材料價格跌宕等復雜的客觀環境下,該系統很好的發揮了輔助管理作用,并為公司帶來顯著地的效益。

    參考文獻:

    [1]羅鴻,王忠民.ERP原理?設計?實施[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3.

    [2]張如星,潘文富.會計信息化培訓教材[M].北京:新華出版社,2010.

    第8篇:收款合同范文

    法定代表人:陳立國,該廠廠長。

    委托人:王玉敏,該廠工作人員。

    委托人:王長久,該廠法律顧問。

    上訴人(原審被告):首鋼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

    法定代表人:羅冰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謝建國,北京華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衣學東,中國冶金法律事務中心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北安市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北安市北林區負責人:宮艷梅,該支行行長。

    委托人:王曉明,該支行工作人員。

    首鋼慶華工具廠、首鋼總公司為與中國工商銀行北安市支行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黑經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上訴。本院以(1999)經終字第25號民事裁定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00)黑經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首鋼慶華工具廠、首鋼總公司仍不服該判決,再次向本院提?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用帆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賈緯、沙玲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夏東霞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首鋼慶華工具廠(以下簡稱慶華廠)是中國工商銀行北安市支行(以下簡稱北安工行)的開戶單位。自1986年至本案合同簽訂前的1997年8月31日,北安工行陸續向貸款200余筆,共欠74筆8773萬元貸款未還。其中,慶華廠、北安工行及首鋼總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簽訂的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慶華廠向北安工行借款8000萬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至1996年5月30日,借款的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款借據為憑;由首鋼總公司作為慶華工具廠借款的保證人,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首鋼總公司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嗣后北安工行依該合同約定向慶華廠發放了9筆貸款,總計金額1354萬元。

    1997年9月1日,慶華廠與北安工行又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慶華廠向北安工行申請技改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共計9800萬元整,用于購買設備和原料,月利率為9.24‰,借款期限自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慶華廠應在該期限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本合同生效后,慶華廠在提用貸款前應向北安工行提交具體提款計劃并按提款計劃提款。該合同還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由取得北安工行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并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及生效的條件。同日,北安工行作為債權人與作為保證人的首鋼總公司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為保證北安工行于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在9800萬元貸款限額內向慶華廠發放的全部貸款債權的實現,首鋼總公司愿意向北安工行提供保證擔保;該合同約定的主要條款為:第一條,首鋼總公司的保證范圍為慶華廠根據上述期間和限額向北安工行借用的貸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第二條,本保證對上述期間的每一筆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第三條,首鋼總公司承諾對慶華廠的償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雙方另在該合同第十二條別約定:“本合同系續簽擔保合同,因此,本合同第二條不約束本合同陳欠款部分。”上述合同簽訂后,慶華廠于同年11月18日和11月26日分別向北安工行出具了貸款金額為15萬元和480萬元借款借據,北安工行據此向慶華廠發放貸款495萬元,該兩筆貸款到期后,慶華廠仍未歸還。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慶華廠累計拖欠北安工行的貸款本金為9268萬元;累計拖欠利息38,338,383.51元。

    1997年5月20日,北安工行將當時已到期的66筆共計7855萬元的逾期貸款逐筆填寫了《逾期貸款催收單》,要求慶華廠籌措資金主動償還尚欠本息,慶華廠在上述催收單上蓋章確認后,仍未歸還。1998年4月16日北安工行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慶華廠償還已到期的9268萬元貸款本息并由首鋼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安工行自上述76筆貸款到期后經常催收,且經常向慶華廠發送對賬單,慶華廠自1996年以來也按月償還了部分利息,故北安工行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北安工行與慶華廠、首鋼總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1997年9月1日簽訂的8000萬元和9800萬元的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合法有效。1994年5月30日8000萬元的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后,各方并沒有認真履行,在該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北安工行向慶華廠發放9筆貸款,其中前3筆共806萬元的還款日期均在該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但到期后慶華廠未予償還,違約在先,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北安工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取得不安抗辯權,故北安工行未再按該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構成違約。而在該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發放的幾筆貸款后來均包含在1997年9月1日9800萬元的擔保借款合同之中,北安工行在本案起訴時亦沒有涉及8000萬元的擔保借款合同,故本案對8000萬元擔保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不子追究。北安工行與慶華廠及首鋼總公司簽訂的9800萬元的借款、擔保合同確定的借款、擔保時間及數額明確,在該合同項下發生的借款數額清楚,北安工行的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首鋼總公司辯稱從未給慶華廠做出超過230萬元的貸款擔保、本案保證合同是北安工行與慶華廠串通騙取該公司在空白保證合同上蓋章等,沒有證據證實;其關于9800萬元合同是對8000萬元擔保借款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亦不成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慶華廠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北安工行借款本金9268萬元,利息38,338,383.51元(計算至1998年6月20日,至判決生效后10日內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二、首鋼總公司對慶華廠的上述債務在9800萬元內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62萬元由慶華廠負擔。

    慶華廠及首鋼總公司均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上訴。慶華廠上訴稱:原審認定的該廠所欠借款本息的數額與事實不符,其中包括了1986年8月30日之前的陳欠貸款1333萬元;北安工行在新的合同法實施前不享有不安抗辯權,其未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用途發放貸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北安工行償付違約金。首鋼總公司上訴稱:所謂9800萬元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北安工行與慶華廠相互串通、騙取該公司在空白合同上蓋章并事后填定數額所形成的,因而是無效的;即便認定該合同有效,因雙方特別約定該合同是“續簽擔保合同”,表明該合同是對1994年5月30日8000萬元借款合同的續簽,而不是對1986年以來慶華廠所有借款合同補充,且慶華廠是在1988年才劃歸首鋼總公司,首鋼總公司不可能對該廠劃歸前的貸款提供擔保,首鋼總公司的擔保責任只限于1994年5月30日至1996年5月30日8000萬元擔保合同的范圍,首鋼總公司只對此期間發生的9筆共1354萬元貸款承擔保證責任。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北安工行答辯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二審期間,就慶華廠在北安工行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上蓋章確認的66筆共計7855萬元貸款余額之外的尚欠貸款部分委托華實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審驗,據該會計師事務所出據的驗證報告,北安工行及其所屬的北安工行信托投資公司(該公司已撤銷,其債權債務均由北安工行接收)在上述貸款余額之外于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另向慶華廠發放貸款共計1543萬元,慶華廠已償還130萬元〈另以其中1996年12月27日和1997年4月30日的兩筆共計300萬元的貸款償還了該廠1996年5月15日至1996年11月15日向北安工行的借款,經核對,前述66筆共計7855萬元的貸款余額中并未包括該部分借款〉。本院二審認定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北安工行與慶華廠、首鋼總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所簽訂的擔保借款合同,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該合同簽訂后,北安工行按照慶華廠提交的借款憑證發放了9筆共計1354萬元的貸款,因其中部分貸款的還款日先行違約,原審據此認為北安工行從而取得不安抗辯權并未再發放其余貸款不構成違約是正確的,依該合同約定所發放的貸款確已包括在雙方于1997年9月1日所簽訂的合同之中,且北安工行在本案中亦未就1994年5月30日合同單獨提出請求,原審對有關該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未作出單獨處理并無不當。

    北安工行與慶華廠于1997年9月1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慶華廠應對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所實際發生的全部貸款承擔清償責任。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會計憑證,雙方蓋章確認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以及華實會計事務所的審驗結果,足以認定慶華廠在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所欠北安工行貸款本金的余額為9268萬元,北安工行為此多次向慶華廠發送《對賬未達清單》和《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且該部分欠款中并未計入慶華廠于1996年12月27日、1997年4月30日以新貸款所償還的部分貸款,故原審判令慶華廠清償上述所欠貸款及利息是正確的,慶華廠關于原審判決認定其欠款數額有誤,北安工行未全額發放貸款及以貸還貸構成違約等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首鋼總公司與北安工行于1997年9月1日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其編號及內容與借款合同吻合,印鑒真實齊備,應當認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首鋼總公司關于該合同系主債權債務雙方串通騙取其蓋章、應認定無效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由首鋼總公司對慶華廠將要發生及此前至1986年8月30日以來的9800萬元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提供擔保,其保證范圍具體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其有效,首鋼總公司應對慶華廠在此期間內實際發生的9800萬元限額內的貸款本金余額及其利息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審判令該公司對慶華廠所欠貸款本息在9800萬元額度內承擔保證責任雖有不當,但因當事人有權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北安工行并未就此項判決提?上訴且請求維持原判,故對該項判決可予維持。雙方當事人在該保證合同第十二條特別約定中所述的“本合同系續簽擔保合同”,其中不但沒有該“最高額保證合同就是對1994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1日8000萬元保證合同的續簽”的意思內容,而且是作為再次強調債權人對“陳欠貸款”的權利即強調對簽約前的貸款的保證責任期間不受該合同第二條的約束的理由而陳述的,首鋼總公司關于其只應對1994年5月30日合同項下所發生的l354萬元貸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主張根據不足且有悖該項特別約定的完整意思。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9篇:收款合同范文

    關鍵詞:應收款管理;建筑企業;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應收賬款是建筑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有利于企業及時、足額地回收賬款,減少企業的壞賬損失,降低企業的信用風險,增加企業資金的流動性,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定持續的發展。然而,當前我國建筑企業對于應收款的管理還存在著諸如管理制度不到位、管理意識薄弱等問題,致使部分企業的應收賬款不能及時回收,產生壞賬損失,極大地影響了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筆者將結合自身多年在建筑企業從事成本會計的工作經驗以及對相關書本材料的閱讀思考,來談談自己對于應收款管理的體會,以期對實際的操作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一、我國建筑企業應收款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合同約束

    過去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在賒銷時建筑企業不大重視與客戶簽訂合同,拖欠或賴賬的情況時有發生。現在雖然上述情況有著明顯好轉,但仍有部分企業不與客戶訂立合同或是忽視合同內容,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付款方式、付款日期、延期付款等具體的違約責任,雖然表面上是有簽訂合同,但卻如一紙空文絲毫沒有約束力。上述做法都為今后應收賬款的回收風險埋下了隱患,總所周知,應收款是在賒銷過程中產生的,在賒銷時如果沒有相關條例的約束,缺乏預防措施,那么應收款是很難收回的。

    (二)缺乏有效的應收款監督體系

    為了保證應收款能及時收回,對于賬款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現在多數企業都忽視了對應收賬款監督體系的建立,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企業內部缺乏對應收賬款的及時監督。一般企業都是到了還款日期才對應收賬款進行催收,很少有企業能做到全程留意應收款的變化情況,能全程動態監察。二是企業缺乏對債權人信用的了解。債權人的誠信直接關系到應收款能否及時收回,因此企業應當對債務人的資金使用狀況、債權人的償債能力有一個基本的預估,這樣才能降低出現壞賬的風險,減少企業催收賬款所增加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

    (三)對應收款的責任意識薄弱

    責任意識薄弱主要是指企業財務人員和項目經理的責任心不強,對應收款的管理不佳。財務人員責任意識薄弱主要表現在對應收款項的催繳方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一是財務人員對企業賬目不熟悉。由于人員流動,新職員對于企業賬面上拖欠時間較長的業務不了解;二是財務人員缺乏責任心,忽視對應收款的管理,即使發現應收賬款有問題,也不及時進行清算和處理;三是企業缺乏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得財務人員對于應收款的管理如此怠慢。項目經理責任心不強則主要表現在對項目進度、成本管理等方面,部分項目經理認為建筑項目的損失與自身利益無關,有的甚至為了能從中獲取額外利潤甚至故意造成賴賬、壞賬的可能。

    二、針對我國建筑企業應收款管理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事前管理,確保合同要素齊全

    當前多數企業對應收款的管理都集中在事后管理,即應收款在拖欠較長時間后才采取措施收回款項。事實上這樣的做法耗費了企業的人力資源,減少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因此,應當加強對建筑企業應收款的事前管理而非事后管理。良好的事前管理對于風險的規避有著積極作用,在賒銷業務中,簽訂合同對于雙方尤其是債權方有著重要意義。建筑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主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合同要素是否齊全;二是合同內容是否明晰,是否寫明了應收款的結算方式、結算時間以及延期付款等違約責任發生時的具體解決方法。只有當合同闡明了上述內容,才能保證在發生經濟糾紛時有據可循,切不可為了一時的方便而忽略了合同內容,到頭來損失最大的還是企業本身。

    (二)動態監察,完善企業應收款監督體系

    應收款監督體系的建立有利于建筑企業及時了解應收款的變化情況,能有效減少壞賬損失,增加其企業資金的回收率。主要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完善監督體系:一是,對企業影響較大的應收賬款設立單獨的臺賬,詳細記錄客戶應收款項的發生、變化,便于及時對其風險進行監督,減少企業資產損失;二是對企業的客戶進行誠信評估,了解客戶是否突破信用額度,獲取客戶企業的運營狀況,對客戶進行一定程度的分析、記錄,提前掌握可能發生的信用風險,將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三是建立催收制度。根據合同內容,在應收款到期前就應通知對方及時還款,對于逾期的款項應當多途徑進行催收,倘若未果就只有依賴法律訴訟進行解決。通過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對應收款的各個時期進行監督管理,便于企業掌握對方動態,降低壞賬可能。

    (三)加強學習,提升相關人員應收款管理意識

    對于財務人員和項目經理而言,均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提高其管理意識。一是加強對其在專業領域的培訓。通過培訓不僅強化其對應收賬款相關會計知識的掌握,也使其更了解企業的運營狀況,增加其對企業應收款管理的重視程度;二是企業內部應當建立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企業財務人員以及項目經理對應收款意識的薄弱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企業管理制度的缺陷。因此可以實行獎懲機制,對于那些沒有按時收回款項的人員一定懲罰,而對于那些在工作中表現出色的員工給予一定獎勵,既讓他們感受到企業對于應收款管理的重視,也使其用更加端正的態度來面對應收款項。

    三、結語

    應收款管理是指對企業回收賬款全過程的管理,就建筑企業而言,應收款管理主要包含應收工程款、應收材料款、應收質保金等款項。提升建筑企業應收款的管理水平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用風險發生的可能,減少企業的財產損失,有助于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因此對應收款的管理對于任何企業都尤為重要,企業應當按不同時期對應收款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掌握應收款項變化的全過程,從而規避信用風險、防范未然。

    參考文獻:

    [1]鄒國勤.淺析建筑施工企業應收款的管理措施[J].現代商業,2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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