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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加入wTo將為證券業提供新的發展機遇.中國加入wTo后,長期被政策所保護的金融服務業將不斷開放.從證券業來看,加入wTo后,雖然也會受到一定的不良影響,但更主要的是將有力地推動我國證券業的發展和完善.外資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我國的證券市場交易,將活躍我國的證券市場,帶來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操作規則和管理經驗,有利于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同時,外國銀行、證券機構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進我國國際金融中心的建立,將為證券業創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國證券市場已初步形成并將繼續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隨著改革的不斷向前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將會在原來的基礎上邁上一個新臺階.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場品種將不斷豐富,上市公司質量將會明顯提高,交易登記結算將會有新的改進.將基本建設成集中統一的全國結算體系.隨著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的初步建成.證券市場信息質量特有較大提高.證券中介機構體系不斷健全,將形成一批功能完備、服務優良的大型證券公司.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也將趨于完善.由于市場規模的擴大和市場體系的完善.實現規模經營,降低交易成本,市場效率將進一步提高.
(三)我國證券市場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隨著經濟形勢持續向好,居民金融資產穩步增加,金融意識、證券意識逐步加強,投資渠道日益多樣化,居民購買有價證券的投資傾向將日趨加強.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股市的總缽規模在逐步擴大。1997年底深滬股市流通市值為5024.42億元,1998年底為5745.48億元,2000年11月底為14980億元.從長遠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空間是巨大的,是很有潛力的.
二、21世紀初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對策探討
(一)擴大股票和債券發行規模,豐富證券交易品種.市場擴容如果以企業小規模、大數量的方式進行,無疑會助長市場投機氣氛,最終影響市場發展.選擇大量經過改制改造具備入市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入市,發行一定規模的股票、債券,既可以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量需求,又能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選擇的投資品種,對市場健康平穩發展至關重要。控制服票和債券發行,關鍵不在數量,更要的是質量.因此,應當一方面繼續推進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規范.另一方面在企業中抓管理、抓技術練內功,提高資本盈利率.這樣,如果上市公司的質量好,股票質券的風險就小。發行規模也就容易擴大.近年來國內不少企業已進行了這方面的探索.通過資產合并重組、壯大規模后上市;或者通過先上市再回頭收購本地工商企業,注入優質資產,迅速壯大已上市公司的資產規模與效益,然后再增資擴股,使優質資產擾質人才優質項目向上市公司轉移.這樣,既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又壯大證券市場的規模.對于證券品種,應實行發行和交易多樣化、國際化.除股票質券之外,還應增加期權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種的交易.債券要增加期限品種,多開發短期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內發行上市,而且要爭取在海外發行上市,近幾年來,我國企業海外上市已逐步從香港擴展到新加坡紐約、倫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達46家.證券融資的發展日趨國際化.
(二)加快發展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隊伍.機構投資者是未來證券市場的主力軍.有了龐大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就能健康地發展.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僅占20%左右,不利于樹立理性投資的市場理念,因此,應該加快發展機構投資隊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進入證券市場.
一是發展和規范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是一種體現“集合投資、專家理財”特點的現資融資制度,作為方便大眾的投資融資方式和理財工具,主要通過向社會發行基金證券匯集資金.目前國際上投資基金的發展方興未艾.據有關資料反映,資產規模已達6萬多億美元.在中國,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市場盡管姍姍來遲.但發展也初具規模。隨著未來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擴容,加快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既可以解決目前6萬億居民儲蓄的分流問題.又可以為我國的證券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同時.在目前國家將部分國有股.法人股報向市場的情況下,如果通過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間接上市,則不會對市場造成很大的沖擊.由此看來,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促進證券市場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開保險資金入市.目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已初具條件:第一,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大,品種增加、提供了可選擇性。第二,我國證券市場己逐漸成熟.第三,專業隊伍經驗日益豐富.第四,由保監會和證券會實行雙重監管.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勢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國股市大門己向商業保險資金正面敞開.通過投入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繼同盛基金向11家保險公司配售后、巨博、長陽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繼進行.隨著相關政策措施陸續出臺,保險資金入市方面的創新步伐將加快.此項創新不僅意味著市場資金面在擴大.更標志著新型投資主體開始加盟股票市場.
(三)充分發揮投資銀行在證券市場中的雙重作用.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證券承銷、證券經紀、企業兼并、資產管理念融咨詢項目融資等活動.從發展趨勢看.現資銀行在企業兼并、收購和重組過程中的活動越來越積極,這項業務的規模、重要性將越來越大。投資銀行既是中介機構,又是投資者,具有雙重身份.1999年以來,國家證券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已下發文件,為券商融資開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資擴股、允許券商進入資金拆借市場、允許券商參與國情回購、允許券商抵押貸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體地位已經確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經營環境得到改善,綜合性的券商作為投資銀行,應發揮自己的融資優勢,壯大資本實力,幫助企業在債券、股票市場上籌措資金,并通過國際資本市場,幫助一些信譽好、發展潛力大的國有企業到海外上市,為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環境,最終擴大金融服務的領域與成效.
(四)不斷推進證券市場向市場化方向發展.近幾年來、我國對證券市場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證券市場逐步向國際接軌的方向發展,但要實現證券市場化、國際化還必須花大力氣,繼續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規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過去,發行股票、債券.要分配額度,經過層層審批,不但手續煩瑣,而且社會上對于行政干預和暗箱操作頗多微詞.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此,一定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廢除額度分配和規模指標.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本身需求申請發行股票,證券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條件對申請股票發行的企業進行審核,把好上市申請和發行審核這第一道關,保證上市公司質量,推動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優化證券市場環境.1999年8月、國務院批準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進入了一個更為國際化、法治化的新階段,集中體現了管理部門力圖改進股票發行審核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意愿。這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對廣大改制企業和投資者來說,則是一種實際的利益保護.
二是實施市場股票回購,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購在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上是常見的公司行為,被作為公司正常的調控手段.在美國和英國,企業回購股票的現象非常普遍.美國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有:穩定和提高公司的股價,防止因股價暴跌出現的經營危機;回收股票以獎勵有成就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實踐證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購的條件、股本結構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式回購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當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嚴重背離其投資價值,而且已遠低于每股凈資產值,則可以實施回購,以縮減公司的總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凈資產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重新顯現.而在回購以后.如果公司股價較高,則可以根據需要增發新股;為公司今后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證券市場。
三是逐步解決國家股的上市流通問題.增強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三種類型,其中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們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義,既不符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上市企業的控制權牢牢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內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任命,而被社會投資者監督接管的壓力不足以引起其對自己前途的擔憂,從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機制和競爭壓力.使企業無法充分體現企業法人的市場行為.為此,應根據市場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長時間逐步解決國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問題,包括企業回購注銷,消除法人股;適當轉讓上市公司中部分國有股權,增大社會資本的比重,既盤活國有資產,同時增強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充分體現企業法人的市場行為.
(五)抓住我國加入WTO的契機,積極探索證券市場主體結構的調整.wTo的加入將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環境,對此,我們應采取措施,積極調整證券市場主體結構.一是利用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相關的規定和例外條款.制定證券市場開放的基本策略.二是從業務結構來說.我國可適當地向外資證券商和投資銀行開放我國券商和投資銀行不能滿足的業務市場.而對于我國券商和投資銀行能夠提供的業務適當地加以保護,提供政策上的緩沖期.三是通過探索中外合資或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導海外券商和投資銀行以適當的方式適度地介入我國A股市場,以求在漸進的結構性的融合過程中,提高我國證券業主體的競爭力,并保障我國證券市場的平穩運行和持續發展.四是創造條件,鼓勵券商之間的購并重組,努力實行規模化經營,推進券商上市.五是積極探索我國券商國際化經營的有效途徑,這是中國券商發展的必經之路.
所謂自律管理,也稱自我管理,是指行業中的企業按照一致的意愿,自行對各成員進行管理,以促進行業的公平、有序發展。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對政府監管,其所具有的比較優勢和特殊作用。一般說來,自律性監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點:
首先,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具有互補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靈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專業性。自律組織來自市場、接近市場、了解市場,擁有直接的市場經驗,并儲備了大量的專業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夠發揮專業優勢;最后,實行自律管理滿足了證券市場監管的多層次性需要。
自律組織與政府監管應該互為依存,相互補充
境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自律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應該是互為依存,相互補充的。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在世界范圍內,政府主導下的監管模式和自律主導下的監管模式正在發生改變,一個基本趨勢是:出于證券市場監管及時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組織和政府機關在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和補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被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政策的支持者、違法行為的查處者,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組織更多地作為市場運作的組織者、市場秩序的一線監管者、違規行為的發現者。
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現狀與存在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發展,已經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體系,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得到了重視,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發揮。但整體而言,我國證券市場仍然是一個新興市場,并處于轉軌階段,市場的發展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體系缺乏層次性。與此相對應,在實際運作中,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沒有真正到位,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值得重視、有待改進的問題,主要有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地位。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未作系統性表述。
在主體資格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組織獨立性不夠。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現階段,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相應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經常被理解成政府監管的延伸。
在職責分工上,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限不夠明晰。在對證券市場監管過程中,自律組織與證券行政主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作為自律組織,二者分工和協作關系也沒有完全理順。
強化和落實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發展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的組織者,為證券發行人提供籌集資金的場所,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直接面對上市公司、投資者、證券商和廣大中介機構,能夠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這種特殊的角色、職能和優勢,客觀上要求證券交易所承擔起對會員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一線監管責任。
由于特定的歷史和國情,在現階段,證券交易所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職能還沒有到位,作用還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在完善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設中,要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相應的制度完善和創新中,如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決于其主體資格的獨立性。交易所進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須首先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管理組織。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權力應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行政授權。法定自律是更為高級的自律制度,能夠提高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層次,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清晰劃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權責邊界。在修改《證券法》時,對交易所的監管權限,應從現階段的授權自律向法定自律轉變,恢復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來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進行制度創新、品種創新和交易方式創新的權利,恢復市場的應有功能。在適當的約束條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及時、自主地進行制度、品種、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創新權利,增強核心競爭力,既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和變革的內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場競爭挑戰,創建區域或國際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須妥善處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關系。我國證券市場過于依賴政府監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和發展,固然離不開政府監管,但應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發揮其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與政府行政監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應處于監管第一線,優先發揮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無法覆蓋、難以作用的領域,由政府進行行政監管,同時,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動本身應接受政府監管。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契約關系已基本建立,但還沒有充分到位,應進一步樹立其在市場中的權威性。
第六、應發揮證券交易所在多元化解決證券糾紛中的作用。自律管理,意味著證券行業內的相關事務,包括證券糾紛事務的處理,應盡可能自律,事實上,提供一定范圍內的證券糾紛解決渠道,是自律管理職能的有機組成部分。證券交易所作為主要的自律組織,在多元化解決證券糾紛方面,無疑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一點已經在紐約等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建立我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并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有權建立和解、調解機制,為一定范圍內的證券糾紛提供解決渠道。
債券是在金融市場上吸收資本的工具。它主要包括債券的收益結構、債券的流轉期、債券的信用等級。
1992年俄羅斯開始推行全面的休克療法,其核心內容是私有化和自由化。俄羅斯的經濟形勢急劇惡化,收支出現巨大缺口。在1995年之前,彌補國家預算赤字主要靠向中央銀行借貸來解決,即依靠多發行貨幣來補充預算的缺口,其后果是進一步加劇了通貨膨脹。為了遏制嚴重的通貨膨脹,從1995年開始俄羅斯政府不得不以發行國家債券方式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非通脹手段。
1.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ГКО-ОФЗ)市場的形成
在1991年末,俄羅斯就通過了《國家債務法》,俄羅斯中央銀行也進行了第一次國內債務的試驗性發行。這次試驗性發行成為國家短期債務的原型。它的發行采取無紙方式,以競買的方式出售,到期價格由市場的供求來決定。
1993年5月18日在莫斯科外匯交易所(ММВσ)進行了第一次短期國債的發行(一級交易),當年5月份開始了定期的二級交易,其中有24個銀行和金融公司獲得了短期國債市場交易商的資格。新債券以無紙方式發行,可以貼現銷售,最小面值為10萬盧布,流轉期為3個月,免征稅。中央銀行對這批債券的發行給予擔保。在當年國家發行了6500億盧布的短期國債。進行了第一次債券的一級發行以后,開始每周進行兩次二級交易,10月19日允許自然人參加國債市場交易。
1994年俄羅斯證券市場進一步向非居民開放,非居民獲得了購買短期國債不超過發行總額10%的權利。同時,新技術得到廣泛應用,計算機遠程終端和各地區的交易平臺接入到莫斯科的交易所,市場的基礎設施日趨完善,并且新的金融工具(期貨等)也不斷得到應用。1995年短期國債市場在俄羅斯經濟中的作用開始增大。發展國家有價證券市場成為政府金融政策的優先目標。由于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具有高收益率,因而各商業銀行和其他的金融機構開始大規模參與短期國債市場。
俄羅斯在1995年發行了新的債券品種——聯邦可變利息債券;6月15日在莫斯科銀行間外匯交易所內又舉行了聯邦可變利息債券第一次競拍。它是帶有可變利息的、可貼現的國家有價證券,其利率水平以現行的短期國債市場的利率為基礎來確定。
國家有價證券市場開始快速發展,到1995年末,國家有價證券市場規模達到了76.5萬億盧布。1995年8月俄羅斯發生了第一次金融危機,其原因是各銀行爭相拋售短期國債和財政部的外匯債券。在危機的2天之內,俄羅斯中央銀行被迫購買1.6萬億盧布的短期國債。在銀行間信貸市場危機一個月以后,金融市場上短期國債的作用發生了重大變化,不久前還是金融市場中最發達部門的銀行間信貸市場(МσК)降到第二的位置,主要表現為銀行間信貸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急劇降低。許多銀行又面臨一個問題:“意外閑置的資金投向哪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別無選擇,只有轉向短期國債。
為了給國家預算吸收居民資金,在1995年11月,俄羅斯政府決定發行國家儲蓄債券(ОГСЗ)。這種債券的結構與聯邦債券十分相像,它不僅面向居民,而且也面向那些以債券市場為主要業務活動的銀行發行。對于法人而言,國家儲蓄債券不僅可以使交易成本減少,而且債券可以用于抵押,進行投機活動等。銀行承保人與財政部簽署發行國家儲蓄債券,然后在自己的客戶中推銷該債券。它的每個季度利息可以在任何儲蓄銀行的分支機構上獲得。
1996年,俄羅斯國債市場不僅開始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基本來源,而且也成為葉利欽競選班子的主要資金來源。
2.外匯債券(ОВВЗ)的發行和外匯債券市場的產生
為完善金融市場,俄羅斯政府形成了“關于在俄羅斯國內發行外匯債券的決議”。該決議確定國內外匯債券的發行總量為50億美元。這使外匯債券的市場規模可以與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市場規模相比。
外匯債券的交易平臺是2000交易系統中的路透社網,每筆的標準交易量最低為100萬,但交易經常僅有幾十筆。從事外匯債券交易的客戶有大約10個,其中有1/3是外國客戶。交易市場是出清的,也就是說,在任何交易時點上都可以進行買賣交易,買和賣的數量是平衡的。在外匯債券市場上規定了嚴格的市場制度,并對交易制定了詳細的規則。
根據外匯債券的市場交易規則,買賣價差不能超過0.3%,而最大的交易商可以維持在0.25%的水平上,商用這種辦法來保持這些債券的流動性。
二、俄羅斯國家有價證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20世紀下半葉興起的全球化涉及所有的經濟活動,也包括金融市場。金融市場的全球化主要表現為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和資本流動的自由程度等。其中,資本市場中非居民的比重是反映資本市場開放的主要指標。在美國國債市場上,非居民的比重為22%,德國為77%。受金融自由化思想的指導以及IMF的壓力,俄羅斯的資本市場開放程度很高,如1997年在俄羅斯國家有價證券市場上非居民的比重為30%,在外匯債務市場上為40%。
俄羅斯的銀行是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市場上最大的投資者。到2001年初,財政部發行的債券的50%掌握在銀行手中,第二大投資者是非居民。根據中央銀行的資料,在2001年初,非居民手中的國債為450億盧布,約占市場的24.6%。其余20-25%的份額為俄羅斯的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占有。截止到2001年4月,中央銀行持有總額為2560億盧布的聯邦債券。
俄羅斯盧布證券市場的特點是債券集中度很高。市場是一個批發市場,大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是市場的主體,它們可以操縱市場價格。中小投資者在市場中處于絕對弱勢地位,權利和利益無法得到保護。高風險是俄羅斯金融市場的特點之一。1996-1997年投資于短期國債和股票的巨大收益到1998年變成了巨大的損失。
俄羅斯國家有價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財政部、證券委員會和中央銀行來完成。由于分工的混亂和利益的爭奪,這3家監管機構經常發生激烈沖突。
三、國家有價證券市場的規模和收益結構
在1993年,俄羅斯的國家有價證券市場開始形成,但是直到1995年之前,由于國家預算赤字的缺口主要是靠中央銀行多發貨幣來彌補,所以國內債券市場規模不大。當國家宣布發行國債作為補償國家預算赤字的主要手段后,國家有價證券市場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如果在1994年只有3%的預算赤字是靠發行國債來補償的,到1995年已經達到60%,1998年依靠短期國債補償的預算赤字已經達到80%,國債市場規模開始急劇增長。可以說,1999年以前的俄羅斯有價證券市場的核心主體是短期國債。
1992-1998年俄羅斯預算赤字總量達到1.3萬億盧布(1998年價)。從1995年開始,預算赤字開始由發行有價證券來彌補,這導致了國家有價證券市場規模的急劇增大,到1998年達到了最高點。
在危機之前,俄羅斯金融市場上占優勢的是12個月償付期的國家短期無息債券。短期國債的平均收益率成為俄羅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指標。俄羅斯主要金融機構的大部分金融資源都投入到了國家有價證券市場上,主要原因是短期國債的收益率較高,而且投資短期國債的流動性也較好。
金融危機使國家有價證券支付期結構更加不合理,如到2000年末,短期債券的比重不超過1%(在危機之前為31%)。2000年2月16日,在金融危機以后第一次發行2期,總額為50億盧布,償付期為196天和98天的短期國債,以后又多次發行。2000年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的交易量縮減到60億美元,只有1997年的1/25。截止到2000年12月1日,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的債務總量為2297億盧布,到2001年6月短期國偵和聯邦債券的市場規模為1950億盧布。
金融危機過后,俄羅斯將金融危機以前發行的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中的部分債券的支付期延長。1998年12月12日,俄羅斯政府頒布“關于國家有價證券創新的決定”,并授權俄羅斯財政部將在1999年12月12日到期的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轉換成3-5年的國家長期債券(ОФЗ—ФД和ОФЗ—ПД)。
金融危機使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的持有者受到了很大損失。由于1998年8月的國債重組,投資者損失總額達到450億美元,其中75%的損失落在俄羅斯投資者身上。在1999年,人們對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的興趣下降,1999年1月28日,在莫斯科銀行間外匯交易所進行了重組后的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的新發行。到1999年4月30日,國內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的重組工作結束,總的重組規模達到1733億盧布。
四、俄羅斯發行國家有價證券的作用
國家的有價證券市場政策與國家預算情況密切相關。1996-1998年俄羅斯的預算赤字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發行短期國債來彌補的。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的發行不僅為國家預算籌集了大量的資金,而且也減緩了通貨膨脹的壓力。可以說,短期國債和聯邦債券對經濟轉軌時期的俄羅斯經濟有特殊意義。從1999年開始,俄羅斯的經濟開始恢復性增長,國家預算收入開始好轉,相應的國家有價證券市場的情況也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金融市場吸收資金變得不是十分迫切。俄羅斯政府提出了用吸收的資金加快償付內債,以減少內債規模。
國家有價證券的發行市場普遍成為國家預算補償的主要工具。為了補償支付缺口,國家需要短期盧布有價證券。在預算的1年框架內,預算的進項與支出在時間上很難一致,由此在預算的收入與支出上存在短期的缺口。與長期債券一樣,在西方也發行短期國債,如美國和英國的短期國庫券的發行期(償付期)為91天,日本為60天。短期國債也用來保證商業銀行資產的清償。銀行投資于短期國債,這些資產不僅具有較高的流動性,而且可以帶來可觀的、穩定的收益。
關鍵詞:后股權時代,公司治理,面臨新特點
在證券市場成立之初,政府意識到國有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意味著社會中的私人部門將持有一部分股權,因此,為避免全私有化之嫌和可能的意識形態上的爭論,保護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權,股票發行時規定國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并暫不流通。政府部門的這一制度設置為股票市場的下一步發展埋下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中國證券市場的這種股權分置制度,與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證券市場制度相比,一方面交易費用高,另一方面資源配置效率極低。其危害主要表現在:第一,股權分置把上市公司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客觀上造成了兩類股東利益的沖突。通過高溢價發行和關聯交易,非流通股股東可以輕易掠奪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第二,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行為呈現出濃厚的投機性特征;第三,;股權流動性分裂造成了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利益分配機制處在失衡狀態;第四,股權流動性分裂客觀上會形成上市公司業績下降、股票價格不斷下跌與非流通股股東資產增值的奇怪邏輯。
上述危害進一步揭示了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的天然“血緣”關系,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機制是資本市場體系的基本構成要素和細胞,沒有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投資者不會將資本的經營管理權讓渡給經營管理者,現代資本市場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而無法形成;另一方面,規范的資本市場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外部環境和條件,為投資者讓渡資本經營管理權提供規范與安全的場所,投資者利用并通過資本市場行使其對經營管理者的最終表決權,進而促使公司治理結構得以正常運行與鞏固。
因此,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問題的逐步解決,原有市場同股不同權缺陷的改進,中國證券市場將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雖然,目前市場還較多關注于一些短期因素,如經濟周期影響、利潤指標下滑以及對價水平的高低相應決定的市場價值的高低等,但是,從成熟證券市場發展經驗看,后股權分置時代下公司治理的改善將會是推動下一步市場上揚的重要動力之一。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全流通的市場環境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改進成本與交易成本,從而使投資者愿意為其支付更高的溢價,從而推動證券市場的新發展。
當然,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不能立刻消除市場頑疾,有些方面可能會比股改以前風險更大,如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將增加,并且全流通后,中國股市依然會存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上市公司業績不高的矛盾及監管效率的矛盾等,同時,股權分置解決之后,還可能帶來其他一些新問題,例如,全流通的市場上,控制權的爭奪會更為激烈,大股東可能會用更少的資金享有更大的支配力等。因此,公司治理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只要有現代股份制企業結構,公司治理問題就要永遠討論下去。
目前,公司治理改革已經成為全球性的焦點問題,作為在全球市場上的一種競爭優勢,作為可持續增長和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對于保證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通過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資產質量將成為證券市場的必然選擇。
股權分置改革解決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性問題,對公司治理只是通過股權的流通性而間接發揮作用。全流通后,大股東的利益與股價的漲跌有直接聯系,這對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具有積極的作用,但也并沒有解決所有問題。股權分置時代存在的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行為在全流通后會繼續存在。因此,應采取必要的措施規范控股股東的行為。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筆者建議:建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制度及程序;建立控股股東行為合理性評價體系;規范關聯交易,提高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大量事實證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響著信息披露的要求、內容和質量。一個強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對公司進行監督的典型特征,是股東具有行使表決權能力的關鍵。中國股票市場實現全流通后,相比股權分置時代,無論是控股的大股東或中小股東,都將越來越倚重于股票市場的公開信息進行有關的投資決策。股東和潛在投資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夠詳細的信息,從而使他們能對經理層是否稱職做出評價,并對股票的價值評估、持有和表決做出有根據的決策。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到內部和外部兩種制度制約。外部制度就是國家和有關機構對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種規定,世界各國這方面的法律很多,如《公司法》、《證券、證券交易法》等通常都有該方面的規定。內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對信息披露的各種制度要求,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詳細程度等各方面可能與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
但無論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邊界,通常外部邊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規來決定;內部邊界則由公司框架來決定。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可以看到,在許多國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僅限于法律法規地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內外兩種制度約束及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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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行為金融;證券投資;后危機時代;投資策略
一、概述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者日益成長為證券市場上真正的主體,也成為影響國民經濟發展和資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其投資行為日益受到關注,投資者投資行為的規范程度對于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不過,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看,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投資的高投機性問題顯著,投資過程中還存在著過高的換手率問題,導致整個證券市場頻繁波動,“短線為王”成為當下我國證券投資的流行觀點。這種投資理念使得投資者心理因素的影響力大大增強,并導致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存在諸多異動。
行為金融源于現代金融理論,近年來,其在指導證券投資方面的作用凸顯。實際上,通過對傳統金理論“理性人”假說的改造和突破,該理論能夠有效解釋當前金融市場的非理性行為。行為金融代表著金融理論的發展方向,應用該理論對中國證券市場現狀進行分析意義重大。鑒于此,本文將基于后危機時代的背景,對行為金融理論進行梳理,進而分析在該理論指導下證券投資的策略。
二、行為金融的由來及發展
行為金融以應用心理學研究為工具,通過分析金融市場行為,能夠更加逼近真實市場行為,應用前景廣闊。基于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和有限自利三大原則,行為金融學對金融活動中存在的大量的非理性行為進行了解釋,認為人們的認知、感情等心理特征都會倒是市場非有效性。在研究金融市場“特異性”過程中,人的有限理性被引入,通過分析微觀個體行為及其心理、社會動因要素,資本市場的各種現象和問題可以進行更加有效的分析。
行為金融理論認為,證券市場存在短期證券價格,動力效應、長期市場價格逆轉和波動性高等現象普遍存在。隨著環境變化,投資者并非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后悔、過度自信、缺少反應能力等心理因素往往會導致自身的行為偏差和反常現象,金融市場的“特異性”實際上總是存在。而當前的大量事實也證明,投資者的行為方式和心理特征直接影響投資效果。因此,復雜金融市場的研究必須考慮人性的復雜多變性,自此,以投資者的心理因素為基礎的行為金融理論體系初步形成。該理論主要基礎包含三個方面:一是認知偏差理論,該理論主要研究人們的經驗主義會導致投資錯誤,復雜問題往往使得投資者存在認識限制,缺少對問題的最優分析,這種直觀推斷法使人們處理問題能夠更加簡便,但容易導致失誤。二是期望理論,該理論主要基于實驗對比,認為多數投資者是行為投資者,且其投資行為并不總是理性的,其投資的效用函數也并非單純的財富要素函數,也并非完全的風險規避型。三是行為組合理論,該理論認為投資者要考慮整個投資組合而非單個資產的風險決策分析,同時要著重考慮不同資產的相關性。這是現實投資者基本無法做到的。
三、投資策略及注意事項
行為金融學對傳統金融學理論進行了改造,對于指導投資實踐也有一定的作用。不過,限于理論和實踐的差距,其并沒有發展為完全的普遍應用的理論。后危機時代,我國證券市場的不確定性相比以前加大,在此背景下,該理論的發展,為后危機時代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策略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主要的投資策略和應注意的要點包括: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關鍵詞:證券投資 問題 對策
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在取得一定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阻礙其快速發展的問題,如何對這些出現的問題給于科學的分析及提出合理的建議,是改善我國證券投資市場發展不景氣的關鍵。
一、我國證券投資的發展狀況
經過多年來證券行業的快速發展,我國證券投資逐步壯大和成熟,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運作與監管體系。證券投資已經成為投資者重要的投資渠道和方式。證券投資已經成為投資領域重要的投資力量,已經成為穩定證券市場的生力軍。證券投資所倡導的價值投資理念越來越被市場認同和接受,對投資市場的影響日益擴大。我國證券投資在市場規模擴大的同時,創新也十分活躍,投資新品種不斷涌現。在原有證券品種的基礎上,債券基金、指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應運而生。另外,在銷售方式、費用結構等方面,也推出了不少創新舉措。便捷的證券銷售渠道初步建立。
二、我國證券投資發展的社會環境
證券投資的發展離不開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大前提。我國證券投資發展的政治環境就是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社會制度變革加速發展,有關投資領域的立法逐步完善,經濟發展態勢良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改善和穩步提高,為證券投資市場的繁榮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我國證券市場的創新發展大概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那時候的國家經濟還不夠景氣,證券市場的發展也屢屢受阻。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資產證券化已經作為一種相對比較成熟的融資手段登上金融領域的舞臺。我國證券投資市場發展緩慢的原因跟我國經濟發展結構密切相關。創新發展初期,我國經濟處于低俗前進階段,根本沒有太多的資金和精力去做證券投資的事情,更多的精力和自己是用在了發展國家民生事業上,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為主,金融市場發展相對受到忽視。
伴隨著我國經濟不斷迅速發展,我國的金融市場也逐漸走出陰影,向世界發達國家看齊。政府對于金融市場發展的關注和傾注的心血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實現質的飛躍,但同時也伴隨著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和潛在的風險。如果讓證券投資市場朝著健康的發展方向前進,是金融領域研究的重要課題。
三、我國證券投資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一)行業生態環境問題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建設明顯滯后于基金業的發展。目前我國還未建立起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較為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國外相比,我國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續性, 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較差。
(二)治理結構方面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證券投資市場的快速發展,在治理結構上暴漏出來許多問題。首先,證券市場在治理結構的設計上不夠科學,往往是應該管理的忽略了,不該管的地方卻大做文章;其次,治理人員執行效率不高,在治理過程中,不能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的消除其帶來的不利影響。結構上的不合理,影響和制約了治理工作應該發揮的作用。
(三)監管體系的問題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
四、改善我國證券投資環境的建議
(一)改善證券市場環境
證監會應當采取相關措施,改善市場環境,提振市場信心。首先,進一步減免相關稅費。稅費的減免可以減輕證券投資者的費用支出,增加他們對證券投資市場的信心;其次,從制度上鼓勵增持回購。這對于穩定市場情緒,重樹市場信心有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促進作用。再次,嚴打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嚴厲打擊,是對守法證券投資者的負,也是證券投資市場法制化的標志。最后,為了保證證券市場運作資金的充足,應該增加對長期資金注入的鼓勵措施和鼓勵政策。
(二)完善治理結構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提高公司抗風險能力,保證證券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完善的治理結構能夠為證券公司提供有力的結構保障,通過結構上的優勢,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獲取競爭優勢。證券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有效的內部治理是證券公司進行全面風險管理、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因而,針對證券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建設進行分析具有現實意義。
(三)完善監管體系,規范投資運作
一套成熟的監管體制是實現監管體系建設的前提,只有具備了建立監管體制的思路,才能為完成監管體系建設提供指導和幫助;法律法規建設作為制度保障,可以為監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規范,保證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建設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市場規范運行建設,作為監管體系作用的直接對象,則是為證券市場監管體系提供數據參考;證券監管的制度建設則是實施體系建設的內容建設,是體系建設最終要形成的一套制度方案和具體措施。
五、結束語
證券投資環境的改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要想解決我國證券投資環境存在的問題,必須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保證和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有最理想的環境,以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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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生態失衡;治理
中國證券市場已走過十五年的歷程。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證券市場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截至2005年年底,我國境內上市公司達1381家,證券市場境內外累計籌資總額達18156。8億元①。但是,我國股市在大發展的同時,股票市場的功能發揮嚴重不足,市場長期處于低效率的狀態,十五年多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違法違規行為,和落后的股市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使中國股市陷人了低效率的狀態中。
現實表明,中國證券市場的許多層次和環節都出現了問題和偏離。本文借用生態學的概念,把中國證券市場比作一個生態系統——股市生態。現在出現的問題,說明中國股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生態失衡,證券市場生態的治理fgovernanceofecol0gYforsecuritymarket)已到了非進行不可的關鍵時刻。下面對中國證券市場生態及其治理進行分析。
一、股市生態現狀
周小川(2004)等采用“金融生態”的概念,論文來比喻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它主要包括經濟環境、法制環境、信用環境、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等。金融生態囊括了企業誠信、會計準則、法律制度、征信體系、地方政府按市場規律辦事等內容。盡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生態已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一些制約金融健康發展的外部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當前的金融生態還存在四方面的主要缺陷:金融市場體系的不完善、法律環境不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滯后、直接或間接的執法不力。
證券市場是整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股市生態也是“金融生態”的一個重要分系統。股市生態本身又包括許多分生態系統和“食物鏈”。這好比是一個大海,有浮游生物,有水草,有小魚、大魚等,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生態環境。在股市生態系統里,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生態”,散戶和機構投資者之間關系的“投資者生態”等。比如,股市中機構投資者與散戶之間的關系就是自然界中大魚和小魚之間的關系,“食物鏈”非常簡單。要使“大魚”能夠維持正常生存,就應該使“小魚”保持足夠多的數量,否則,“小魚”被吃光,“大魚”也無法生存。
美國股市生態和我國股市生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們有豐富的“水草”——E市公司紅利,“大魚”不一定要靠吃“小魚”來維持生命,而且可以直接吃豐富的“水草”。而我國上市公司的分紅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即使分紅多數也是圈錢的陷阱,股票分紅對投資者沒有吸引力。也就是說,美國的股市生態的食物鏈比中國長而復雜,而我國股市生態是一個非常脆弱的系統。
我國股市生態系統的脆弱性、帶來問題的嚴重性凸顯在各個方面。
多年來,與證券市場深度下調如影隨形的是,層出不窮的“股市黑幕”和花樣翻新的“金融詭計”時時沖擊著投資者孱弱的信心,證券市場生態環境已被逼向“嚴重失衡”的境地。
上市公司高管頻繁出事是近年來資本市場上一道令人尷尬的風景。碩士論文而作為金融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又嚴重地影響著整個金融環境。不完善的金融生態孕育了高管們違規的土壤,于是一個惡性循環的金融生態出現在眾人的視野。
銀廣夏等案件又表明,在上市公司“造假流水線”的各個環節上,提供信息的金融中介——證券分析師、會計師、律師們都發生了道德風險行為。不光是公司治理出了問題,“公司治理的生態”(ecologyofcorporategovernance)也出了問題(李曙光.2002)。股市低迷、道德滑坡、信用危機等現象的出現,與經濟快速發展也極其不協調,并已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強大因素。市場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經濟秩序問題造成的無效成本已占到我國GDP的10%~20%,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每年高達數千億元。
如同自然界的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會導致自然災害一樣,股市生態破壞以后,股災的頻率必然增加。現在,由于生物多樣性的被破壞,我國股市已經出現生態環境惡化的后果。我國股市在2000年以前的10年間,發生過一次“危機”時刻和兩次“緊張”時刻。但我國股市在2000年以后的幾年間,已發生過兩次“危機”時刻和兩次“緊張”時刻。比較而言,我國股市危機的發生頻率有了明顯提高,股市危機的發生激烈程度也有了明顯提高。
我國股市的運行安全主要受到兩個方面的嚴重威脅:一是粗放式、掠奪式股市發展模式造成股市生態環境的全面惡化,正嚴重威脅我國股市的運行安全;二是我國股市的流動力提供機制正遭致不斷破壞與削弱,同樣已嚴重威脅我國股市的運行安全。
二、股市生態失衡成因
中國股市生態出現嚴重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原因,有文化原因,也有社會背景等方面原因。
首先,中國股市的生存危機是一種復合危機,是由多種因素組合并且具有多重影響的深層制度危機。正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國股市的基本制度缺陷在長時期中被忽視、被容忍、被放縱,使得市場中的消極因素日益累積、相互交織,積極因素不斷削弱、相互掣肘,以至于最終演化為危及股市根基的全面生存危機。中國股市已經成了沒有自身供求關系、沒有價格決定基礎、沒有內在選擇空間的混亂與無序的市場。
其次,我國信用制度十分薄弱。當前,中國人均受教育的程度、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信譽和風氣方面都存在著諸多缺陷。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信用危機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影響社會的穩定。
信用制度為股市制度之本,一個沒有任何信用的股市就正如吳敬鏈先生所說的連賭場都不如。但是,虛假報表、黑幕交易、價格陷阱、偽裝上市、合同欺詐、假冒偽劣、地方保護等惡劣行為不時動搖著信用的基石。中國證券管理層在一系列基本制度創新上,錯失機遇,在套牢了整個市場的同時也套牢了自己;上市公司的造假、銀行的連環擔保、政府官員的尋租、證券公司揮霍挪用保證金等等的全行業危機交織在一起,使市場的信用基礎已經喪失殆盡。這些負面因素對中國股市產生了前所未有的負面影響,導致中國股市所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生態環境——社會環境、輿論環境與心態環境——都出現了自股市產生以來從未有過的嚴峻局面。信用的缺失,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基礎,動搖了市場存在與發展的信心,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侵蝕著社會的公平正義。
再次,我國證券市場連年走低,固然與股權分置等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遲遲未能妥善解決息息相關,但市場違法違規盛行而投資者保護公信力孱弱顯然也是重要原因。大量事實表明,在公司治理失靈、法律失靈、監管失靈等現象仍在一定范圍內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優質上市資源和資金資源的外流,更加重了這層隱隴。在此情況下,如果相關懲戒措施未能對弱勢群體予以特別保護,以使其能夠“與強共舞”,強勢主體也因未受到足夠的約束而拒絕與弱勢群體和平共處,則中小投資者這些“小物種”將因受不到保護而黯然離場,其“生態滅絕”也會使基金、券商等機構這些“大物種”因缺乏“游戲玩伴”而孤獨致死。
此外,我國股市的生態危機也有深刻的社會背景。一是中國社會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方面的某些固有矛盾,在民主法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在社會轉型、利益調整中被放大、激化;二是中國正處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根據后發國家的發展經驗,處于這一時期的國家普遍都會遇到因為轉型而帶來的各種經濟社會矛盾。2003年,我國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達到1090美元,2004年人均GDP達到1269美元,2005年達1703美元①。根據國際經驗,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處于1000—3000美元這一時期,也是社會矛盾尖銳化時期、社會問題多發期、社會最不穩定期;從收入差距來看,基尼系數上升到O.4,就超過了國際警戒線標準,雖然這只是一種可能,但確有不少國家基尼系數超過0.4站以后就進入了一個社會不穩定期,甚至發生大的社會動蕩。
許小年有關中國股市制度建設“金字塔”的觀點,與股市生態概念有異曲同工之妙。他認為,中國股市缺乏資本文化、法律、監管、公司治理機制——四層制度體系的支持,這個體系應當是一個“正金字塔”;中國的現狀恰是一個“倒金字塔”型制度結構,這樣的資本市場無法發揮應有功能,而且其發展不具備可持續性。位于“金字塔”最底層的是資本文化,包括股權文化和債權文化,具體表現為社會意識、社會道德和社會風氣等對資本市場的支持,這是資本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基礎;在全社會都接受的和諧的資本文化基礎上,需要一套完善、有效、獨立的法律體系;“金字塔”自下而上的第三個層次,是完善、有效、獨立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之上,位于制度體系最上端的,是公司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機制是保護投資者利益最直接的制度安排,它的有效性依賴于其他三項制度基礎的堅實程度。在現實經濟中,如果資本文化的意識薄弱,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也不完善,因此,也就很難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在許小年看來,這是一個倒置“金字塔”型的制度結構,而中國資本市場正是在這樣一個制度環境中運行。結果是上面的市場規模越大、公司越多,倒塌的可能性就越大。這樣的資本市場不僅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而且其發展不具備可持續性。
三、股市生態治理
由于中國股市的生態危機是一種復合危機,股市生態的治理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遠見、需要決心、需要措施、需要執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必須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一個和諧的證券市場,改變過去政府及上市公司對投資者只講索取,不講回報的常態,建立起一種彼此共生共榮的環境,追求共同的利益,即以法制為依歸,構建各個利益主體都能得到均衡、和諧保護和發展的證券市場生態環境。
對證券市場的功能也要有正確認識。職稱論文《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國九條,2004年2月2日頒布)提出,證券市場要“促進資本形成、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所有這些功能都在實體經濟中。一句話,股市要為實體經濟服務,股市不能自我循環、自成體系。股市發展得怎么樣,光看指數、交易量、開戶數是不行的,最終要看多大程度上促進了實體經濟中長期資本的形成,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進了實體經濟中的資源優化配置,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進了實體經濟中的結構調整,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只有大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資本市場才可能健康地成長。
同時,要使股市的生態環境得到根本改觀,必須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第一,必須推進股權分置改革,鞏固股權分置改革的成果。雖然解決股權分置不是萬能的,但不解決股權分置是萬萬不能的;
第二,切實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改善公司盈利狀況。這是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根本所在;
第三,積極推進證券公司的綜合治理;
第四,科學發展機構投資者;
第五,完善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加強政府監管力度。
其中,調整股市結構、改善公司盈利狀況、強化政府監管,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中國股市的必由之路,只有三管齊下,才能夠使中國股市走上良性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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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觀問題和內部治理問題。來自外部環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場特征、投資者參與意識淡薄、產品單一及相關法規不健全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要從拓寬資本來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速監管的市場化進程以及推進產品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人才素質是決定基金業發展的根本,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業是監管層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要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認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完善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建立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督促從業人員格守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