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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固定資產
一、增值稅轉型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0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轉型中,我們通過新老條例的對比可以發現,其中最大的變更莫過于其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購進固定資產,這意味著固定資產長達十多年重復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就將成為歷史,令企業經營者歡欣鼓舞。
此次轉型給我們帶來了思考,作為會計從業人員,我們有必要對此次轉型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探討,我們更應該深入地探討增值稅轉型給我們帶來了什么。
二、增值稅征收類型
依據增值稅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區別在于對購入固定資產價值轉移進入生產經營成本的考慮不同,由此帶來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值價值的不同。
(一)生產型增值稅,既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也不考慮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磨損的那部分轉移價值(即折舊);
(二)收入型增值稅,對于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
(三)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條例中我國增值稅的轉型即為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
三、增值稅轉型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新條例的施行,是什么讓企業經營者如此的歡欣鼓舞?讓我們對新條例施行前后的會計處理作出比較就可見一斑。
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按流轉環節就增值額征稅。即對于每個征收環節,應交納增值稅額=(該環節銷售價格—該環節商品(或應稅勞務)成本)×增值稅稅率=該環節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額。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即成本;V即工資,是勞動者為自己創造的價值;M即剩余價值或盈利,是勞動者為社會創造的價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在條例第十條中規定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C中所包含的固定資產損耗轉移價值將不得作為成本抵扣,這樣增值額為V+M+折舊,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結束時,增值額即為V+M+固定資產買價。而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已經交納了增值稅,銷售環節再次被征收增值稅,企業被重復征稅,由此可以推斷,固定資產比重越大的企業實際稅賦將越高。一些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高新技術設備所占資本比重較大,折舊成本較高,而一些傳統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機器設備較少,折舊成本較低,相比之下,先進技術產業得不到國家在稅收上的支持,嚴重阻礙了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發展。
考慮上述原因,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即購進固定資產。這一項變革經過了東北三省的試點,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國推行,并明確了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這一變革極大地鼓舞了企業經營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經營者。原因在于,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這樣一來,固定資產購置當期即可實現全額增值稅款的補償,雖然固定資產價值不曾完全轉移進入商品成本。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從長期來看,當固定資產折舊完畢時,折舊期企業平均增值額為V+M,但購置當期增值額為V+M—(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0)。這樣就避免了重復征稅,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在資金上的壓力。但是,這種增值稅的征收方式在理論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來應分期攤入的固定資產成本在計算增值稅過程種被一次性地攤入了購置當期,這樣必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應納增值稅額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金額上表現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現倒掛現象,雖然這樣的誤差會隨著固定資產的損耗增加而逐漸抵消,但是免不了讓信息使用者費解。
綜上所述,我國原增值稅與現行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處理上走向了兩個極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收入型增值稅征收方式比較合理,但是這種方式在會計處理上比較麻煩,我們可以予以探討。
四、對施行收入型增值稅的一點看法
收入型增值稅只將固定資產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真實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況,并使計稅依據在稅收與會計處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為可能。其會計處理我們可以這樣,購入固定資產當期,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扣,每一期允許抵扣金額必然與固定資產損耗價值轉移金額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購置當期對進項稅額可以作為遞延稅款借項記錄,然后在各期根據固定資產當期折舊金額計算并結轉記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可依據企業折舊情況計算企業固定資產各期允許抵扣增值稅額,實行稅控。然而,具體實施較為復雜,尚待探討,其實施還需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與努力。
參考文獻:
[1]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關鍵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會計事務所;賬務處理;稅負;對策
營改增試點工作開展以后,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以服務經濟為主產業的結構性減稅,那么營改增后對會計事務所有什么影響呢?結合XX會計事務所的具體案例,本文從以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會計事務所賬務處理的影響
2012年,XX會計事務所原屬營業稅納稅人,適用稅率為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低稅率。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2012年12月份向客戶收取共1000000元的財務及稅收咨詢服務費。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前,按照營業稅制度的規定,該項業務的賬務處理為:
業務發生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200000
計提營業稅及各種地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00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0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1500
—地方教育費附加 1000
計提堤圍防護費時:
借:管理費用—堤圍防護費 1000
貸:其他應交款—堤圍防護費 1000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按照增值稅制度的規定,該項業務的賬務處理為:
業務發生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43396.2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6603.77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200000
該項業務主要成本包括紙張、人力及電腦,該會計事務所購入的紙張計入到管理費用,人力成本計入到職工薪酬,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發票,而電腦是在“營改增”之前購入的,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已過期,因此,這筆業務應交納的增值稅為56603.77元。
計提各種地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792.45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962.26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1698.11
—地方教育費附加 1132.08
計提堤圍防護費時:
借:管理費用—堤圍防護費 943.4
貸:其他應交款—堤圍防護費 943.4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會計事務所稅負的影響
表中列示的為XX會計事務所2012年“營改增”前后對利潤表中重點項目影響較大的數據。
通過對比改革前后的財務報表的數據,我們可以很直觀地看出,在服務項目收費不變的情況下,“營改增”這一措施降低了XX事務所的營業收入,降幅為2.14%,對凈利潤的影響,降幅為4.63%。另外,在表格中可以看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的金額降低了49207.55元,但是,未交增值稅卻增加了155133.74元,兩者相差105926.19元,“營改增”后還要多繳納105926.19元的稅款,增幅達到66.55%。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對于會計事務所一般納稅人而言,在短期內如果不能取得足夠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會導致稅負不減反增的結果。
三、營改增下會計事務所的應對措施
營業稅改增值稅實施過程中可能由于某些客觀原因,如沒有足夠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使得試點會計師事務所在稅改過程中稅負不減反增,違背了此次稅改的原意,面對此種情形,會計事務所應當克服困難,迎難而上,積極采取有效措施。
(1)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解決稅負增減變動問題,在稅改過程中,部分會計事務所稅負可能不減反增,這時政府有關部門可能會依據會計事務所實際情形進行相應的稅改補貼。(2)適當提高審計收費。如前所述,在不考慮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前提下,會計事務所取得1000000元收入,原稅制下稅負為5.7%,增值稅制度下稅負為6.82%,為了消除營改增多出的稅負影響,事務所應適當提高審計收費,當然,實際會計事務所是否要提高審計收費還需考慮多種因素,比如其在行業中競爭地位,價格制定策略等。(3)營改增后,會計事務所的往來單位尤其是供應商,比如固定資產與軟件供應商、物流公司等也將逐步納入到稅改范疇之內,屆時會計事務所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加,有可能消除營改增對會計事務所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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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交通運輸業;建筑業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提出先在上海地區的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業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其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如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行業)適用6%稅率。
一、對交通運輸業的影響分析
繼國務院通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試點期間可以延續;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試點地區。本試點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運輸行業企業的稅負,具體分析如下:
試點地區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納稅人原計算應繳納營業稅=收入總額×3%,屬于價外稅,不允許抵扣。《試點方案》中對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適用11%的稅率,即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需要交納銷項稅,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實際增值稅占含稅收入的10%[11%/(1+11%)]。假設一般公路運輸的油料消耗約占1/3,過路費約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舊、利潤。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約占收入的5.67%[17%×(1/3)],則運輸業實際應付增值稅為5.33%[11%-5.67%],看起來計征11%的增值稅似乎比原業計征3%的營業稅的稅率高,好像加重了納稅人負擔,但我國2009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交通運輸業購買的車輛等運輸工具可以作為固定資產進行進項稅的抵扣,估計在運輸工具新購進后的兩年內不需要交納增值稅,因此實際上降低了稅收負擔。
作為購買運輸勞務的一方,如果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也可降低納稅成本。原規定購買運輸勞務的一方可以抵扣運費的7%作為進項稅,現在按《試點方案》中規定進項稅=含稅運費/(1+11%)×11%=含稅運費×10%,明顯增加了企業進項稅額(含稅運費的3%),對納稅人來說是利好消息。
適用11%稅率的交通運輸業,主要利好表現在物流運輸業方面,而客運業則因為不改征增值稅對之無影響。《試點方案》中說以后要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若推廣至其他行業,則對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的影響最大。
二、預計對建筑業的影響
建筑業作為國家的支柱企業,每年可創造大量的產值和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許多企業既是產品的生產企業,又是產品的安裝企業。建筑業原來排除在征收增值稅之外,人為地扭斷了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為環節的管理鏈條,給偷稅、逃稅者以可乘之機。如:建筑業建筑安裝所需機械設備、建筑材料等,它們都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范圍,可由于不屬增值稅管理范圍,專用發票至此為止,給關聯企業轉移收入逃避納稅提供了機會。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鋼材,水泥、預制構件等,約占建筑業工程成本的65%~70%,它們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流轉環節已經按流轉額繳納了增值稅。由于施工企業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資所負擔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計算營業稅時,外購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資又是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還要負擔營業稅,從而造成了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
我國2009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大大降低資本密集型行業的稅負,同時可以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因此,改征增值稅,不僅有利于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同時可以減少能源消耗、降低環境污染,提高我國建筑業的國際競爭力。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前提條件是先將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其購買的原材料就可以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作為進項稅額來抵扣。因此,要將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必須實行收入型或消費型增值稅。在本次《試點方案》中,建筑業由原適用3%的營業稅改為征收11%的增值稅,可以減輕建筑業的稅收負擔。具體分析如下:
若對建筑業納稅人由原來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就可以對原材料進行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通常一般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原材料約占總合同額的40~60%,即進項稅約占收入額的6.8~10.2%(17%×40%=6.8%,17%×60%=10.2%),再加上零星配件和修理抵扣的進項稅,以及轉場運費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接近或者超過需要繳納的11%的銷項稅,可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際稅使負減輕了。但若是純包工的合同,因為可抵扣的進項稅的項目很少,在銷項稅仍為11%的情況下,則實際稅負比原來繳納3%的營業稅卻增加很多。
對于總承包方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也是一個福音。在現行營業稅法中雖明確指出,總包方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往往造成重復納稅。例如a公司承擔甲企業的廠房建設任務,總合同款100萬元,把其中40萬元的地基處理部分分包給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開出地基處理發票,交營業稅1.2萬元(40萬元×3%);a公司向甲企業收取工程款100萬元,向甲企業出具了100萬元發票,按稅法規定應納交營業稅1.8萬元(60萬元×3%),但實際工作中稅務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治稅方針,實現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的精細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結果是a公司應交營業稅額3萬元(100萬元×3%),導致重復納稅1.2萬元(3萬元-1.8萬元)。有一個變通的辦法是a、b兩公司分別向甲企業開據40萬元和60萬元發票,但因出票方的名稱、金額與合同中簽的不一致,往往甲企業是不接受這一方法的。若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則a公司雖然開出100萬元的票,但實際僅負擔60萬收入的銷項稅,另外40萬元則可以進行項抵扣,避免了重復納稅。
在對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同時,需要對原有稅法進行一定修改。比如原稅法規定企業購入建廠房的物資應該入在建工程,屬于非應稅項目,涉及的勞務,材料的進項稅均不得抵扣,若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這一政策是否應該改變,值得商榷。同樣這也牽到出售不動產,關系最大的是房地產企業。
【關鍵詞】營改增;機場;建議;影響
1.引言
增值稅從計稅原理方面來講,是對產品從生產、銷售、服務等各個環節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該稅種是對產品增值環節進行征稅,因此其具有抵扣進項稅額的特點。因此可以根據商品的銷售額乘以相應的稅率得出銷項稅,同時抵扣相應的進行稅額,差額部分作為應繳納的增值稅。目前增值稅是我國最大的稅收來源,占我國稅收總收入60%以上。
2012年1月1日以上海作為試點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進行營改增試點改革,試點成功后,從2013年8月1日開始,進行全國范圍的營改增工作。遼寧某機場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現代服務業標準進行營改增,按照經營業務的不同,分別使用6%銷項稅和17%的銷項稅。
2.營改增改革對遼寧某機場的影響實踐分析
2012年1月1日實施營改增以來,機場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稅率由營業稅5%變更為6%的增值稅,并且對于機場來說營業總成本中,工資、固定資產折舊、財務費用和其他運營成本比重所占較大,新增固定資產較少,原材料和存貨的采購比重少,可取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對于機場的來說,整體稅負增加,降低了盈利能力。
2.1營改增以前機場的營業稅稅負
該機場應繳納的營業稅為:航空性收入:49512*0.03=1485.36萬元;非航空性收入中地面服務收入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余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應繳納營業稅4318*0.03=129.54萬元,合計1485.36+129.54=1614.90萬元。
2.2營改增以后機場的營業稅稅負
營改增后有形動產的增值稅稅率為3%,除餐飲特許經營收入、停車場服務收入以外的收入的增值稅稅率為6%,該機場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合計為:航空性收入:49512/(1+0.06)*0.06=2802.56萬元;非航空性收入:536/(1+0.03)*0.03+1350/(1+0.03)*0.03+2432*0.05=15.61+39.32+121.60=298.13萬元。合計2802.56+298.13=3100.69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營改增后該機場的稅負明顯增加,降低了該機場的盈利能力。
3.營改增對機場行業的影響分析
3.1對機場行業有利影響分析
(1)從根本上消除重復征稅問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機場主要對候機樓資產、飛行區資產和停車樓的資產進行運營和管理,對航空公司提供保障和對旅客提供服務。營業稅改增值稅以前,機場發生的增值稅業務其進項稅稅額不允許被抵扣,銷項稅正常繳納,從這個角度來說,機場運營所繳納的稅費存在多個環節繳納的問題,營改增后,會從根本上消除重復征稅的影響,有利于服務業和制造業的融合,從而減輕機場業稅收的負擔。
(2)有利于民航機場企業完善運營模式和組織機構改革與創新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民航機場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大大減少,增值稅有所增加,但是總體上來說,有利于機場梳理企業的組織結構,完善運營模式,可以將其從生產型向管理型機場轉變。對于機場的一些特許經營管理模式和資源管理等專業性強的業務在市場的競爭中不斷優化,有利于機場做強做大,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3)有利于充分利用市場專業化服務,促使機場集中核心業務發展
上海營改增改革試點,對現代服務業進行推廣,有效地將各個行業之間發生的稅務交叉問題很好的解決。對于民航機場來說,營改增后,機場內部的一些生產經營活動可以進行外包,發揮市場化的作用,使得機場將更多的精力轉移到生產運營中去,機場的核心主業會得到更大的發展和發揮。從宏觀角度來說,機場服務外包后,產業鏈不斷細化,可以演化成不同類型的服務業,加快服務業的發展。
3.2對機場行業不利影響分析
(1)機場行業特點帶來的局限性影響
根據增值稅的特點來說,增值稅的稅務是一層一層向下推移的,不同的生產環節都會產生稅務的積累,不同生產經營環節都是對上一環節接受了相應的稅負,如生產者生產產品時候,其購買的原材料中已包含上一環節繳納的增值稅,生產者銷售其產品時,其銷售價格中也包含了相應的稅負,這些稅務隨著商品的流通,最后還是由消費者來買單。
就目前機場的營業總成本來說,其負擔比較重的主要包括人工成本、財務費用、維修成本和運行成本,這些成本占機場營業總成本的90%左右,其中人工成本主要發生在寶潔或者綠化等勞動密集型的工作中,這些費用的支出并未真正實現營改增,對于國內大部分機場來說,尤其是財務費用可能會占營業總成本的40%,很大的一塊比重,由于金融業并實行營改增,機場的銷項稅大大超過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短期來說,對于機場行業會有相應的稅收負擔,如果營改增涉及到金融業,機場的稅負可以大大的降低。
(2)增值稅稅收征管環節復雜性帶來的影響
營改增后,對于機場來說可能會加大其經營管理的難度。對于機場來說稅法上明確規定可以的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形只有兩種,即憑票抵扣和計算抵扣兩種,同時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環節上相對比營業稅要復雜和規范,對于機場來說具有一定的稅務風險。
(3)行業指導價格限制帶來的影響
民航局159號文件明確規定了機場營業收入的范圍和收費標準,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范圍就會依據現有的民航總局文件來執行。但是隨著稅收政策的調整,行業的相關政策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導致機場范圍內的上游和下游企業的歧義發生。對于民航總局的159號文件來說,文件中并沒有明確說明其制定的收費標準是否是含稅價格,就這一方面來說,機場和航空公司對這一問題就產生了爭議。所以,對于機場行業來說,應該及早或者更多的與行業主管機構和政府部門溝通和協調,爭取新的行業支持政策或者配套政策的出臺,利用增值稅稅作為價外稅的特點和轉嫁的特性,適當推行價格機制的調整,經過一段時期的優惠期調整,把機場服務價格調整到位,將增加的稅負適時向下一環節推進轉移,最終與國外接軌。
4.建議
4.1推進內部機制改革,完善抵扣鏈條
機場行業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營業稅雙重環節重復征稅的弊端得以消除,不僅機場外購產品和外購服務發生的增值稅可以進行抵扣,而且機場相關特色專業服務的市場化,也可以為增值稅抵扣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機場企業必須推進內部機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一方面,整合機場行業的業務資源,做強做大具有機場特色的專業化服務并使其走向市場;另一方面,進一步界定核心業務與非核心業務,將機場行業更多的內部生產活動或業務轉移為外部提供,發揮市場上專業化服務單位的作用,完善服務外包形式。
4.2 完善稅收管理制度,加強企業規范化管理
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征收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必須完善機場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加強企業規范化管理,并加大宣傳、培訓以及人工投入,以防范改革帶來的稅務風險。一般而言,機場各運營單位對項目進行具體管理,通過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從各個環節加深對增值稅的理解,合理增加增值稅可抵扣額,并順利完成增值稅認證與抵扣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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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財務報表 可比性 影響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全面收官,營業稅正式告別歷史舞臺,而增值稅又不列入費用、不納入利潤表,這樣是否會影響財務報表前后的可比性及決策有用性?本文在已有文獻基礎上,就“營改增”前后報表可比性問題進行分析。
一、文獻回顧
首先,關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問題,法國、新西蘭、加拿大、日本等一些發達國家,增值稅基本上覆蓋了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這樣既有利于實現稅負均衡,又能保持增值稅征收鏈條的完整。借鑒發達國家做法,我國也在逐步向國際規范化做法靠攏,并開始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理論研究以2009年、2013年為分水嶺,09年之前發文量很少,2009年至2013年基本處于萌芽狀態,13年之后論文數量呈爆發式增長,據知網數據統計,僅2014年一年相關已達1839篇。袁長明和孟長安(2000),劉漢屏、陳國富(2001),王金霞(2009)等學者均認為應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實行“全面型增值稅”。楊默如(2010)利用CGE模型,通過兩套方案來計算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及倉儲業改征增值稅后的經濟影響。平新喬(2010)等針對中小企業增值稅稅負過重以及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提出了徹底免征“小規模企業”增值稅以及將增值稅原則推廣至所有產業的政策建議。以上研究主要關注“營改增”對實現納稅公平、減輕納稅人負擔等方面的影響,對于“營改增”的財務影響分析相對較少。
其次,關于將增值稅費用化處理問題,1997年以來雖然不斷有學者提出,但發文數量不多,根據知網數據統計分析看,最多的年份也僅有24篇,見圖1所示。曹欲曉(1997)提出,增值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主要是從稅收征管角度考慮,并不能改變增值稅的會計內涵,即:增值稅依然是企業的一項費用。然而現行會計制度遵從稅收原則,喪失了應有的獨立性。梁偉樣(2006)認為,現行會計處理將增值稅排除在利潤表之外,割裂了增值稅與利潤之間的聯系,并提出增值稅費用化的理論基礎――“費用說”,論證了增值稅作為費用列入利潤表的合理性。孫曉妍、蓋地(2015) 建議將增值稅費用化處理并納入利潤表,既有利于“營改增”后的稅收監管,又能約束企業管理層的稅務籌劃,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盈余。綜上,在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問題上,以上學者均支持財稅適度分離,即不論增值稅在稅法中定義如何,對于會計核算而言,應將增值稅費用化,并納入利潤表反映。
二、“營改增”對財務報表可比性影響
(一)受“營改增”影響的報表項目
我國于2012年1月開始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2016年全面收官。“營改增”之后,原營業稅納稅人轉型成為增值稅納稅人,會計處理也發生相應變化。首先,營業稅作為價內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在企業利潤表中反映;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依照稅法原理,屬于企業代征,不納入利潤表。其次,“營改增”之前,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由于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企業外購存貨、機器設備等以含增值稅成本入賬,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存貨”“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為含稅金額;“營改增”之后,如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扣稅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購入同樣的存貨、機器設備等以不含增值稅成本計價,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存貨”“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為不含稅金額。再次,作為營業稅納稅人,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已耗用存貨成本及機器設備累計折舊,依然是含增值稅金額,主營業務收入是含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營改增”之后,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已耗用存貨成本及機器設備累計折舊,依然為不含稅金額,主營業務收入是不含增值稅收入。如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之后,雖然存貨、機器設備等外購貨物成本依然是含增值稅稅金額,主營業務成本也是含稅金額,但是主營業務收入是不含增值稅收入,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單獨反映。
由上述分析可見,“營改增”之前,財務報表中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存貨以及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設備)項目的數額均為含稅金額;“營改增”之后,財務報表中上述項目的數額卻為不含稅金額,核算口徑的不同直接影響財務報表前后的可比性。
(二)案例分析
1、假O“營改增”前,企業營業稅稅率為Tb%;“營改增”后轉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Tvat2%,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抵扣。“營改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項目變化如下
案例1:假設甲公司被納入“營改增”范疇,年營業收入為A萬元,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金額為不含增值稅價B萬元。另假設全部為存貨,存貨當月購入當月消耗,增值稅綜合稅率Tvat1%,人員工資等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費用C萬元。
“營改增”之前,甲公司繳納營業稅,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A×Tb%= Tb%A萬元;存貨為(1+ Tvat1%)B萬元;營業收入A萬元,營業成本(1+ Tvat1%)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Tb%A萬元。
“營改增”之后,假設增值稅含稅收入=原營業收入,則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A×Tvat2%/(1+ Tvat2%)-B×Tvat1%;存貨為B萬元;營業收入A/(1+ Tvat2%)萬元,營業成本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0萬元。
基于案例假設,“營改增”后,報表中存貨成本是“營改增”前的1/(1+ Tvat1%),應納流轉稅稅額的增減變化取決于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大小,營業收入是“營改增”前的1/(1+ Tvat1%),營業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稅的部分是“營改增”前的1/(1+ Tvat2%),營業稅金及附加降低為0(不考慮其他稅種影響)。
2、“營改增”前,企業營業稅稅率為Tb%;”“營改增”后轉型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抵扣。沿用案例1,“營改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項目變化如下
“營改增”之前,甲公司按現行政策繳納營業稅,資產負債表中,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A×Tb%= Tb%A萬元;存貨為(1+ Tvat1%)B萬元;營業收入A萬元,營業成本(1+ Tvat1%)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Tb%A萬元。
“營改增”之后,假設增值稅含稅收入=原營業收入,甲公司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營業收入×3%=(A×3%)/1.03=2.91%A;存貨為(1+ Tvat1%)B萬元;營業收入為A/1.03萬元,營業成本(1+ Tvat1%)B+C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0萬元。
基于案例假設,“營改增”后,報表中存貨成本保持不變,在營業稅全額征收的情況下應納流轉稅稅額降低,營業收入是“營改增”前的97.08%,營業成本不變,營業稅金及附加降低為0(不考慮其他稅種影響)。
(三)財務報表項目對比
通過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僅僅因為納稅人身份轉變,相同的報表項目在“營改增”前后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某企業在稅改前后分別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同樣一批存貨,價款1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營改增”之前存貨成本計價11.7萬元,“營改增”之后存貨成本計價10萬元,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比性原則;企業耗用存貨,不論存貨發出采用哪種計價方法,由于“營改增”前遺留存貨的存在,“營改增”后結轉的成本費用(全部或部分含增值稅)與確認的收入(不含增值稅)也不符合配比原則。如企業在“營改增”之后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實行簡易征收方式,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相比之前繳納營業稅時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會計核算卻將增值稅排除在財務報表之外,影響了報表的可比性和決策相關性。增值稅會計核算完全依照稅法規定的局限性,在“營改增”后更加凸顯。
此外,站在供應鏈角度看,某一企業“營改增”之后,其購入上游企業商品或服務的進項稅額可抵扣,銷售給下游客戶的商品或服務的銷項稅額對方可抵扣,可能會造成供應鏈中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從而影響商品和服務的定價。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增值稅雖然是價外稅,但是并不能完全轉嫁,上下游企業對于增值稅負擔的博弈取決于商品或服務的供求彈性,把增值稅完全排除在財務報表之外是不恰當的。
三、研究結論及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認為:在我國全面實現“營改增”之后,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在“營改增”后又不納入財務報表反映,這樣的財務信息對于利益相關者來說是不全面的,不僅影響了財務報表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也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管理者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
文本認同將增值稅費用化的觀點,并據此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在“營改增”完成后,逐步建立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度分離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模式。不論稅法基于稅收征管對增值稅做怎樣規定,對于企業而言增值稅并不能完全轉嫁,實質構成企業費用,建議計入 “營業稅金及附加”,納入利潤表反映;其次,如果短期內對外報送的財務報表不能充分反映增值稅信息,至少可以考慮在企業內部管理會計報表中提供相應信息,以提高企業財務報表在“營改增”前后的可比性和決策有用性;最后,將增值稅界定為費用,計入利潤表,不僅有利于企業提升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企業增值稅的監管,遏制企業管理層對增值稅進行過度稅收籌劃的動機,降低企業增值稅納稅風險,真正實現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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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鐵路運輸業;影響;應對措施
2011年中國啟動了稅制改革,將原有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即為“營改增”。針對增值稅的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政策,以保證“營改增”能夠在應用領域中不斷地完善。隨著中國執行分稅制,企業稅負因“營改增”的啟動而有所降低,將“營業稅”所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有效的彌補。鐵路運輸業在運營中,由于“營改增”稅制的應用雖然對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各種利好,但是也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而導致實際運行中與預期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一、鐵路運輸業的運行特點
現代運輸體系中,鐵路發揮著重要的支撐作用。鐵路屬于是被人們所廣泛接受的交通工具,對于交通運輸領域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與其他的運輸業相比,鐵路所發揮的優勢在于,其對自然環境條件的要求并不高,受到氣候條件的影響也非常小。從目前的鐵路運輸業運行情況來看,采用了集中調度的方式,在鐵路運行的指揮上實施了統一的管理辦法,實現了各個環節都相互協同。近年來,中國的鐵路運輸業在管理體制上實施了改革,但是,受到國情的影響,鐵路在運行上依然采用了集中的管理方式,各個鐵路線都是由中國鐵路總公司統一調度、指揮。
與其他的行業相比,鐵路運輸業在財務核算上具有較高的復雜性。鐵路在運行中所獲得的營業收入都是由鐵路總公司專門的部門統一清算。另外,鐵路運輸業還存在著重復征稅的現象,對企業內部管理造成了不良影響,主要體現為分工沒有細化。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由于鐵路運輸業本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鐵路運輸業的中間環節會因此而導致投資上的不利。比如,在新科技公司的開發以及咨詢鑒定行業都需要加大管理力度,這就需要鐵路運輸業加大人力資源管理上的投入成本;“營改增”后,由于鐵路企業“點多線長”的特點,造成即便納入抵扣范圍的相關成本費用,因為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等因素影響,也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進行相應抵扣,一定程度上會增加運輸成本,從而降低企業利潤空間。但是,原有的征稅方式所帶來的慣性會隨著時間推移而逐漸消失。從鐵路運輸業的長遠發展情況來看,“營改增”對于企業的運行會產生積極效應。
二、鐵路運輸業的運行中“營改增”帶來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鐵路運輸業的影響
企業繳納營業稅期間,鐵路運輸業的稅率僅為3%,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之后,鐵路運輸業就需要交納增值稅,需要交納的稅率就會提升到11%。隨著稅負的大幅度提升,就必然會給鐵路運輸業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隨著鐵路運輸業的運行成本的提高,企業所獲得的利潤就會下降[1]。鐵路運輸業屬于是國家基礎設施單位,承擔著全國的運輸任務,是人們生產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基礎設施的投入很高的成本,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之后,鐵路運輸業在交稅上就可以相應地減少稅額。
在鐵路運輸業稅收的計算方法上,與原有的營業稅的計算方法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鐵路運輸業采用增值稅,就是意味著納稅要以銷售稅額作為基本標準,稅率水平與鐵路運輸業的銷售額存在著正相關性。鐵路運輸業的利潤增值空間會對進項稅產生影響,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營業成本在可抵扣項目中會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這正決定了鐵路運輸業的利潤。營業稅的稅率以及鐵路運輸業的利潤的盈利情況都會影響到營業稅的稅額。“營改增”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鐵路運輸業的利潤的運行成本以及所能夠獲得的利潤,都會對企業的稅負造成不良影響,其中的稅率水平是決定性的因素。可以明確,鐵路運輸業施行稅負改革之后,“營改增”對鐵路運輸業的運行時非常有利的,企業的運行成本也會有所降低。
(二)“營改增”對鐵路運輸業的利潤的經營方式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鐵路運輸業要能夠提高自身對稅收制度改革的適應度,就需要不斷地調整經營方式,使得企業的運營能夠符合增值稅的稅收制度。以鐵路運輸業的利潤的定價管理為例,處于營業稅收的環境下,制定出經營管理模式,應用增值稅的稅收制度,就要對原有的定價策略作出調整,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不會由于受到稅收制度改革而造成負面影響[2]。相比較于營業稅的管理模式,增值稅無論是管理模式還是運行方式上都較為復雜,如果不對原有的營業稅經營方式進行改變,就會對鐵路運輸業的經濟效益造成影響。特別是鐵路運輸業的進項稅管理中,企業的運行成本提升,相應就會影響到經濟利益。
三、鐵路運輸業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探討
從鐵路運輸業的角度而言,由于增值稅的使用而改變了財務記賬方法,鐵路運輸業的資產價值也發生了變化。相應地,鐵路運輸業的財務報表數據結構也會發生改變,導致企業財務分析和計算中都很難獲得準確的結果[3]。鐵路運輸業運行中采用“營改增”,使得鐵路運輸業能夠對經營管理策略進行調整,使得鐵路運輸業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一)調整鐵路運輸業的經營管理模式
受到營改增的影響,就要調整鐵路運輸業的經營管理模式。鐵路運輸業的各個地區的企業在納稅級次上都存在著差異。為了使各個企業之間能夠實現進銷互抵,為了能夠實施一體化管理,就需要采取合并法人體制方式。鐵路運輸業要確保在營改增環境下保證運行,就需要調整組織結構,并建立交易模式,以使鐵路運輸業的成本降低并提高經濟利潤[4]。由于鐵路運輸業屬于是跨地域性運行,為了抵消額外的稅負,就要優化資金結構,還要對投入的成本與所獲得的利潤之間做出調整,在稅負的影響下能夠對鐵路運輸業運行中所投入成本和所獲得的利潤所產生的變化進行調整,以制定出有效的技術處理措施。
(二)鐵路運輸業要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的業務知識培訓
營改增對鐵路運輸業的未來發展影響深遠。為了確保鐵路運輸業能夠穩定運行,就要將“營改增”滲入到企業運行的各個環節,讓所有的工作人員都能夠了解到增值稅的相關知識,做到知識普及,提高監督力。特別是鐵路運輸業的財務人員、基層單位業務經辦人員在財務行為上包括申報增值稅知識、增值稅發票知識等等,都要定期地開展培訓[5]。在具體執行中,特別要結合鐵路運輸業行業的運行特點以及增值稅所發揮的作用開展培訓,以使得鐵路運輸業能夠很快地適應“營改增”環境。鐵路運輸業要從增值稅特點出發,調整企業的運行模式,并對成本結構進行完善,并將內部控制模式建立起來,以使得鐵路運輸業能夠更好地獲得營改增所帶來的利好。
四、總結
綜上所述,中國稅制的進一步改革,且隨著近年來經濟結構不斷地調整,為鐵路運輸業提出了各種新要求。雖然營改增的實施給鐵路運輸也帶來了利好,但是,由于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過程中,鐵路運輸業需要經歷一個適應和轉變的過程,這就需要針對“營改增”對鐵路運輸業的影響進行研究,并提出有效對策,以確保“營改增”稅制在鐵路運輸業中順利實施,以使鐵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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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2、小微企業財務風險防范研究
3、小微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4、市場實力、產品差異化與公司盈余管理
5、市場實力、產品差異化與企業社會責任
6、文化差異、財務背景與公司盈余管理
7、會計人員終身學習能力研究
8、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識別和披露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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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低碳經濟視角下環境會計的研究
10、我國增值稅會計問題研究
11、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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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持續發展戰略背景下建立我國綠色會計體系的研究
14、資產減值準備對會計謹慎性影響的研究
1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會計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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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XXX(存貨、應收賬款等)審計程序研究
19、公允價值計量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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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環境會計的XXXX問題研究
22、基于新修訂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變化對企業的財務影響
23、新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解讀與準則經濟后果分析
24、職工薪酬會計準則的變化及對企業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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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現狀及建議
26、內部控制審計——基于XX上市公司的實證分析
27、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幾點思考
28、新三板與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
29、淺析新三板的現狀及發展
30、關于我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思考
31、關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風險的研究
32、試論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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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34、北京市高校管理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35、企業首次執行《會計準則》的調整事項以及工作流程研究;
36、新聞出版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工作流程研究;
37、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狀況調查分析;
38、企業會計制度體系構成以及應用分析研究;
39、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企業所得稅調整事項以及籌劃對策研究;
40、北京市進出口行業外資企業稅收構成以及籌劃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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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企業內部審計的增值性的探討
44、不同企業主要財務指標的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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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上市公司**行業盈余管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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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工業企業資金收支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0、某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
51、集團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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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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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上市公司財務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55、我國券商類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評價研究
56、企業競爭力財務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57、我國輸變電設備制造業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評價研究
58、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
59、上市公司資產減值計提問題研究
60、關于或有事項相關問題的研究
61、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應用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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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手段分析
63、小微企業財務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64、企業現金流與利潤協調增長的方式探析
65、關于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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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我國乳業上市公司財務能力的分析
68、淺談企業產品成本計算法中的思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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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企業并購重組的財務分析
71、新版COSO報告的解析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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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EVA最大化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83、民間非營利企業的財務管理對策研究
關鍵詞:增值稅分享制度;財政公平;區域稅收協調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4-0151-05
1.引言
增值稅制度的改革是1994年全面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這次改革,克服了以往全值型流轉稅的缺陷,代之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增值稅,較好地貫徹了稅收中性原則,客觀上促進了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發展,體現了市場經濟導向。但是,與分稅制改革著重理順中央地方財政關系、著眼于提高中央"兩個比重"(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財政收入占總財政收入的比重)目標相一致,增值稅分享體制沿襲了承認地方(尤其是發達地區)既得利益,重點考慮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的分享路徑①,卻忽視了地方政府間②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問題,現行分成與返還的分享體制客觀上起著擴大區域經濟差距的作用,此外,隨著經濟發展中新特點、新形式的出現和現行區域稅收協調機制的空白,不同區域間的增值稅稅收利益沖突明顯化頻繁化。
當前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企業的集團化管理趨勢和總部經濟的興起。隨著經濟全球化、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市場化程度的加深,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大量企業從戰略角度出發,選擇了企業總部和生產制造在空間地理上的分離。總部企業往往掌握公司的管理控制權,是公司的戰略決策、資源配置、資本經營、業績管理和公共關系中心。公司總部在特定區域上的聚集形成了我們通常所說的總部經濟。通過集團化管理,企業實現了規模經濟、資源獲得最優配置、企業整體利潤最大化和成本包括稅收成本最小化。為了避免政府征稅行為干擾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各國稅法往往本著稅收中性的原則,對跨區經營企業提供稅收征收管理上的便利,很多國家實行總機構匯總與合并納稅的稅收管理制度,而這必然蘊涵著不同地區財政稅收利益關系的協調問題。在匯總(合并)納稅制度下,分支機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有可能被轉移到公司總部所在地政府,造成稅收收入上繳與公共產品成本分擔在地區間的不對稱分布。
2.現行稅制下企業跨區域經營與總部經濟中的增值稅區域分配格局
當前由總部經濟和匯總納稅所引起的稅收區域分配沖突主要表現在企業所得稅領域。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不同區域間的所得稅稅收收入分配沖突更加頻繁和普遍化,迫切需要解決③。可以想象,企業所得稅區域沖突只是稅收區域分配沖突普遍化的一個開始,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推進和企業跨地區經營趨勢的加深,增值稅等流轉稅沖突問題也會逐漸引起各區域政府的重視。由于在總部經濟的角逐中,東部地區的大中城市往往居于優勢地位,按照匯總與合并納稅的管理制度趨勢,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稅收協調措施,未來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分配格局將很不利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跨地區經營所引起的增值稅稅收收入的不恰當轉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從長遠趨勢看,總分公司匯總納稅、母子公司、集團公司合并納稅正日益成為共同的稅收管理規則,如果不能合理解決區域間稅收分割問題,就意味著獲得了當地公共產品的分支機構本應向當地政府繳納的稅收被轉移到總機構所在地政府;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匯總(合并)納稅,總公司也能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使分支機構的銷售行為很少發生增值額,使增值額歸集到總機構所在地,這事實上也是稅收收入的不恰當轉移。關于納稅地點,我國增值稅稅法規定:"固定業戶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款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目前我國稅法中具體涉及到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地區間劃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方面④:一是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二是有關跨省區的發電、供電企業的規定,三是有關油氣田企業的規定。對于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由總店向所在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由財政部門來調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即總機構所在地政府單獨行使征稅權;對跨地區經營的電力產品企業,實行分支機構預繳和總機構統一清算的方法;對跨地區經營的油氣田企業,采用總機構集中計算應納稅額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分支機構并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和規則對欠發達地區的稅收利益影響也會有所不同,總體而言,在增值稅稅收區域分配當中欠發達地區處于被動地位,隨著企業跨區域經營日益普遍、規模日益巨大以及匯總(合并)納稅的稅務管理制度的推廣,如何合理維護自身的財政稅收利益成為欠發達地區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所必須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3.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的適用性及其局限
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一些學者認為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若能有效解決地方政府間的企業所得稅分配糾紛,這將對于增值稅等流轉稅的地區稅收分配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參照意義。當前,通過稅款分配的辦法對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實施管理,是一項新生事物,可能面臨很多新的情況,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現行方案能比較有效地解決跨區經營企業的稅收收入地區歸屬問題,那么這對未來可能普遍出現的由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引起的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地區稅收收入分配問題的解決產生示范作用,事實上現行稅法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稅地區分配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新的辦法出臺之前的企業所得稅分配的一些做法。由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稅,而稅收區域沖突產生的原因又在于企業跨地區經營的普遍性、總分機構匯總(合并)納稅的趨勢性與當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和稅法對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缺乏規范化處理,因而,二者確實有相似點,采用類似于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辦法來處理流轉稅的跨地區分配問題可能具有一定的操作意義⑤。
從兩個“辦法”的具體規定來看,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稅收分配管理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稅收分配辦法體現了中央財政主導下的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處理特征。我國歷史上長期屬于中央集權制國家,地方政府主要和中央政府打交道,多個地方政府之間的糾紛主要通過中央政府的協調來解決,這形成了我國主要由中央政府來負責協調地方政府間關系的傳統。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主要關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稅收關系,對地方政府間財政稅收分配關系缺乏重視。由于政治體制、歷史和文化傳統等原因,我國目前并不具備像美國這樣的管理權限分散的聯邦制國家建立州間稅收協調組織的方式來處理州際間稅收分配問題的條件,因此,地區間稅收糾紛問題也應主要通過中央政府主導下建立科學合理的地區間稅收分配方案來處理。
第二,稅收分配的相關參與方政府的征稅和管理權利得以考慮,分配公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和規范性。"辦法"規定,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實行就地預繳方式,總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均行使征稅權。對于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的稅收分配,按照為三因素(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分別賦予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0)的方式來分攤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應預繳的所得稅稅款,。
第三,中央政府的稅收收入利益得以保障,稅收分配辦法向總機構所在地政府的稅收利益傾斜,繼續維護了既得利益,相對而言,分支機構地政府在稅收收入分配格局中總體上仍然比較被動,處于劣勢。根據"辦法",對于總預繳的應納所得稅稅款的地方分享部分,總機構所在地政府享有25%的稅收收入;總應納稅額地方分享部分的50%按照為三因素分別賦予權重的方式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之間分攤,總機構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相應參與分配;總應納稅額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剩余25%,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參照類似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式,對增值稅由于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可能產生的地區稅收利益糾紛,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例如,如果增值稅采用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可以由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再按照關鍵因素,科學確定權重,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就地申報繳納的方法來分配稅款。假定生產地課稅原則合理,那么按各分支機構對稅收的貢獻來劃分區域間的增值稅是可行的合適的。但這種辦法不能根本解決增值稅的跨地區稅收轉移問題。從根本上來說,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種本身的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稅收地區轉移問題具有不同的性質。企業往往獲得了所在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通過這種方式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因此,應該以企業所得稅的形式繳納給當地政府用以彌補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匯總或者合并納稅并不能消除總機構、分支機構對當地政府所負有的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增值稅是間接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易轉嫁的特征。納稅人和負稅人是相分離的,納稅地和負稅地相脫離,稅負最終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如果A地的居民以購買B地產品的方式承擔了B地大部分稅負,又沒有其他機制糾正,則A地的公共產品成本補償存在缺口,B地的部分公共產品供給卻由A地居民負擔,其結果必將導致A地公共產品提供不足和A地居民的福利損失問題,兩地公共產品提供水平的差異作用于資本、土地、勞動力等經濟要素,將導致兩地經濟差距的拉大、公共產品提供差距的拉大和居民福利差距的拉大。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我國對產品的生產和流通的每個環節的增值額都要征稅,但零售環節只是產品生產流通諸多環節中的一個,零售環節稅負在總稅負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增值稅是一種生產地課稅的稅種。由于最終消費品的消費者大部分集中于人口占絕大多數的中西部地區,而加工制造業和商貿企業主要分布于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因此,中西部地區作為消費者的居民在購買產品時,除了零售環節部分繳納的稅收成為當地政府的稅收收入組成部分,承擔的其他環節稅收負擔均流入東部發達省份政府手中。真正的負稅人沒有享受到相應的公共產品利益,這就形成集中納稅和分散負擔的非對稱性⑥,增值稅制度成為財富流動的逆向調節機制。楊純華等(2007)發現,2003年,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為73.5%、14.6%、11.9%,而最終消費總額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為53.6%、27.1%、19.3%。我們可以看到,東部地區所占的最終消費額為53.6%,卻獲取了73.5%的增值稅收入。
此外,市場價格體制不完善使增值稅的稅收分配格局更不利于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中西部地區是我國原煤、原油、天然氣等礦產、能源資源主要來源地,在計劃經濟時期,為了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國家對自然資源實行集中的計劃配置的價格體系,中西部地區以極其低廉的價格為全國提供礦產、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為我國的工業化進程和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作出巨大貢獻。進入市場經濟以來,絕大部分產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但某些初級資源產品例如原煤、原油、天然氣等還未能實現完全的市場定價,它們的定價仍然過低,在加工以后的形成產成品環節和最終銷售價格卻由市場來決定。東部地區往往是資源的主要使用地和產成品的生產地。從初級產品環節到市場環節,其價格變化可能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⑦。在此過程中,應在中西部地區實現的收入、利潤以及附帶的增值稅收入轉移到以東部地區為主的資源使用地手中,中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未能完全轉化為經濟優勢和稅收優勢。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稅收收入由資源提供地轉移到資源使用地,這部分稅收資源本應用于當地的公共產品的提供;第二,通過稅收返還機制,資源使用地和資源提供地的政府的稅收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拉大;第三,資源開發給當地帶來的環境成本難以用稅收資源加以補償。
顯然,增值稅的跨區域稅收的不恰當轉移問題與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地區分配問題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差異。因此,我國的增值稅區域分配制度必須考慮稅負轉嫁等問題,而不能簡單地在承認產地原則合理的情況下,按照貢獻大小對相關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收進行分配,增值稅的處理方法也不能參照維護既得利益和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利益的基本原則來進行。增值稅區域分配問題的合理解決,有利于提高欠發達地區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緩解地區間財政收入水平的不平衡,消除地方政府基于最大化增值稅份額目的保護主義行為,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4.政策構想
4.1 實行消費地課稅辦法
理想的方法是按消費地課稅原則對增值額征稅,但現實生活中很難做到完全的消費地課稅,"最終消費地"往往演變成"最終消費的購買地"。實際的制度設計中,往往需要結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規模、國家體制和經濟體制、歷史傳統、現實文化等因素⑧,實現制度的重新安排。
4.2 增值稅由共享稅變為中央稅
理論上講,增值稅作為一種多環節課征、無法確定其歸宿的稅種,應劃歸中央稅來管理。將增值稅劃為中央稅,并與其他中央稅收入一起,進入到整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系統,可以跨過增值稅的地區初始收入分配環節,區域間增值稅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前提不復存在,直接進入財政分配。財政分配階段不再單獨考慮增值稅的地區間分配,而是將增值稅收入納入整個財力分配機制,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來協調區域間的經濟發展。假定其他稅種分享制度不變,意味著財權向中央的進一步集中,此時財力分配機制的設計非常重要,如果設計得不規范不合理,將助長“跑步(部)前(錢)進”勢頭,這不僅無助于解決增值稅的橫向分配問題,反而導致財政分配格局的無序,加劇地方財力的不均衡,產生很大的效率損失。一個次優選擇是,將增值稅納入中央稅管理,但仍需要就增值稅收入的一定比例對各地區進行分配,即建立基于增值稅收入本身的地區間分配制度。此分配制度的設計應著眼于解決區域間增值稅稅負轉移等問題,改變目前的稅收返還制度所具有的進一步擴大地區財政差距的內在特征。增值稅的地區間收入分配制度應將各地最終消費額、自然資源、外部性等因素考慮在內,遵循財政公平原則,使負稅人所付出的稅收與所獲得的公共產品的利益相當。增值稅分配中完全不考慮產地政府的稅收利益,也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如增加改革的難度和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培植稅源的積極性,因此在具體的稅收分配制度設計中可能還要保留承認既得利益和增量調整的辦法,那么,建立于增值稅基礎上的稅收分配制度成功與否關鍵在于財政公平原則與既得利益維護之間的平衡,但毫無疑問,由于當前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日益制約著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我們應當將財政公平原則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來考慮。
4.3 增值稅繼續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來管理,但須改變分享機制
將增值稅作為中央稅來管理,在增值稅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制度中考慮不同因素、并對不同因素賦予不同權重的標準化的分配體系是一種可行的方法,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財力分配機制,這種機制將對各地方政府的橫向稅收分配置于財政分配流程當中。另外一種可供選擇的模式是仍然保留增值稅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管理方式,取消現行的稅收返還制度,并且對地方分享部分分成兩部分兩階段式進行分配。第一階段不考慮納稅人和負稅人的異地分布可能性,仍按產地原則分配增值稅,這個階段的分配并不影響地方政府(主要是發達地區政府)的培植稅源的積極性,對跨省區經營的需要匯總納稅的企業增值稅可以借鑒企業所得稅利用關鍵因素確定分配比例的做法在區域間合理分配;但在第二階段應采用橫向的稅收調節方法,這個階段充分考慮稅負轉嫁問題,主要依據各地最終消費額或者居民人口以及資源外部性等因素來對這部分稅收在各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并且地方分享部分的較大比重應用于第二階段的分配。這種分配模式思路源于德國所采取的以增值稅為基礎的財政平衡制度。德國將增值稅列為聯邦與州共享稅,它不是簡單地按比例在各州之間平均分配,而是作為德國稅收收入分配體系中唯一能調整聯邦與州之間以及州與地方之間收入關系的稅種。如1995~1997年三個財政年度,聯邦與州的增值稅分享比例為聯邦得50.5%,其余49.5%又分為兩個部分在各州之間進行分配,其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進行再分配,即用這部分增值稅除以各州居民總人數,得出全國統一的人均增值稅收入的份額,然后用某州的居民人數乘以人均增值稅分配份額,即得出某州按居民人數分配得到的增值稅份額。其基本依據是與消費支出有關的稅收最終是由消費者支付的,人口多,總消費就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就多,按照最終消費地原則,這部分增值稅應該按人口分配。另外的25%進行一種平衡性非對稱分配,作為富裕州對貧困州的橫向轉移支付,只有貧困州才有資格參加分配,分配目標是使這些貧困州的財政能力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92%⑨。因此,德國的增值稅分配制度擔負了雙重功能,既突出了消費地原則的分配理念,同時又為增值稅賦予了"劫富濟貧"的功能,不僅可以達到使區域間稅收貢獻與稅收實際所得基本對稱的目的,而且財政利益在后期分配中進一步對貧困地區傾斜,致力于地區間財政能力差異的縮小。完全以消費地原則為基礎的增值稅橫向分享辦法也可以較好地緩解由于納稅人和負稅人分離所造成的財富逆向轉移問題,但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背景等方面與德國仍存在很多差異。在增值稅的初始收入分配環節,我們尚不能實現各地稅收收入與當地稅收負擔的基本對稱,更遑論利用增值稅“劫富濟貧”縮小地區間財政差距的目標,當前的稅收分配格局的現實矛盾決定了我們應首先致力于解決地方政府間增值稅稅收分配的公平性問題。此外,正如前文所述,既得利益的存在會對實行分享制度的變革構成障礙,而且,我國客觀上存在著調動地方政府包括欠發達地區政府的稅源培植積極性的需要。從減少改革阻力的角度來考慮,我們在貫徹財政公平原則的同時,又不得不考慮既得利益問題和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問題。因此,采用對地方分享部分實行兩部分兩階段式處理是次優選擇。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無論是將增值稅分配蘊于財政分配流程的中央稅做法,還是對地方分享部分的兩步驟分配法,在這個分配過程中所體現的公平原則,是在矯正了稅負的不公正轉移基礎上的公平,仍以各地對稅收的貢獻大小為依據。我們上面所談到的兩種分配模式并不旨在徹底解決政府之間提供公共服務的差距,而是為了較好地解決區域之間所獲得的稅收收入與所承擔的稅負不相符問題,以解決區域間公共服務差距為目的的財政分配功能應在中央稅部分中予以體現。
將增值稅作為中央稅來管理,并對其中一定比例的收入進行地區間的分配;以及仍以增值稅作為共享稅來管理,并對地方分享部分實行兩部分兩階段式分配方法各有利弊。在第一種模式下,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可能導致的欠發達增值稅稅收分配弱勢地位問題無需考慮,但需要解決如何合理設計地區間增值稅稅收分配制度以充分糾正稅收與稅負的地區不均衡分布問題,為了順利推進改革,既得利益恐怕還要適當保留。在第二種模式下,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引起的增值稅地區分配矛盾;第二,橫向稅收調節的制度設計。這種模式實質上是當前稅收分享制度的邊際調整。兩種模式都必須考慮如何在使改革順利推進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貫徹財政公平原則。
注 釋:
①現行增值稅收入的分享機制實質為分成與返還相結合的機制,中央與地方共享增值稅收入,中央獲得75%的增值稅收入,各省獲得25%的增值稅收入;為調動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對增量稅收收入實行返還制度,以1993 年地方上解收入為基數, 以后每年按地方增值稅和消費稅總額每增加1%, 稅收返還就增加0.3%。
② 地方政府是一個容易引人困惑的字眼,就本文中,除非特別指出,均指省級人民政府,而區域除非特別指明,均指省級人民政府管轄區域。
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事實上,在國務院決定于2002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共享后,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明電〔2001〕3號)中已涉及到跨省市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定,后財政部制定了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地稅地區間分配暫行辦法(財預[2002]5號),2003年經修改后出臺《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的通知》(財預[2003]452號),表明國家在跨地區經營企業匯總(合并)納稅帶來的地方政府間稅收問題上的不斷嘗試。
④見:稅收與稅源問題研究課題組編.區域稅收轉移調查[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68-69。
⑤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企業實行所得稅“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形成了調整區域間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初步框架,但對母子公司組織形式是否允許實行匯總納稅目前仍未有規定。
⑥楊斌.返還間接稅:形成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的必要步驟[J].稅務研究,2005,(6):7-10。
⑦靳萬軍.關于區域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的初步思考[J].稅務研究,20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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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產稅 英國 啟示
房產稅是指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近些年來,我國的房價一直居高不下,政府也在不斷頒布新的文件以期達到控制房價、調節貧富差距、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政策目標。有關房價的各種信息也備受關注,目前滬渝兩地已全面開展了房產稅改革的試點工作,但是我國的房產稅改革要想達到預期的目標,還需要借鑒先進經驗,不斷改進目前存在的弊端。
一、英國現行市政稅稅制特點
英國的市政稅就相當于我國的房產稅,其歷史悠久,源于十七世紀中期英格蘭的“爐灶稅”,即以一戶所擁有的爐灶數量作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可以說英國幾乎是最早出現房產稅的國家,因此英國房產稅制度的經驗也十分豐富,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一)分級計量體現稅收公平
在英國,地方政府會定期對住宅進行重新估價和分級。英國的分級計量住宅價值體系將房屋按價值分為八個級別:A-H,級別按房屋價值從低到高排列。以D級為基準稅收乘數設定為一,其他級次分別為D級的倍數。D級的確定采用量出為入的方式:英國各地每年都會編制全年財政支出額的預算,這一數目扣除中央政府對地方的轉移支付、當年應返還的營業房產稅額和其他地方政府收入后的金額,即為該年應收房產稅額。最后按這一稅額確定當年該地D級基準房產的應納稅額。實行量出為入的稅收機制可以有效地將房產稅額限制在居民可接受的范圍之內,并且在財政富裕的年度可以少繳納房產稅,減輕稅收負擔。不過這種先進的理念必須以精確及時的政府預算為基礎。英國的政府預算制度十分嚴格準確,這使得量出為入的房產稅制度以控制政府預算的方式,有效的維持了政府財政需要和納稅人稅負的平衡,十分科學高效。
(二)對第二套房產征收高額的空置稅
英國的空置稅是針對第二套房產設立的稅種,對于居民購買后空置的第二套房產征稅。在過去,英國政府為鼓勵人們購買房產曾對二套房提供50%的稅收優惠。但隨著近些年房地產行業的持續升溫,多地政府都對第二套房產(除了因工作需要而必須持有兩套房產)開征房屋空置稅。因為空置房在占用大量土地和資源的同時也會影響到當地的經濟的正常發展。當然這一稅種的開征必須建立在先進的個人登記系統之上。任何居民都應在這個系統中存入具體的個人信息以及購買房屋的信息,便于稅務人員查找該居民是否有二套住房,這樣空置稅就得到了真正落實。
(三)全民的稅收優惠
英國的市政稅有許多福利政策,從而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避免了對當地經濟和普通居民生活的影響。主要的福利政策包括房屋福利、住宅稅福利和地方房屋保障金。對未成年人,老人以及低收入人群和殘疾人都有一定的福利措施,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政策觀念。
分級計量的房產稅征收方法符合地方稅的性質,強調對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常住居民征稅。體現了稅收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不同的納稅主體根據其評估分級的不同,繳納不同級別的房產稅,占用越高價值的住宅,承擔越高額的稅負。開征空置稅,可以促進地方經濟和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而全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的考慮了不同納稅人的稅負狀況,起到了調節貧富差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
二、我國目前房產稅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涉及房地產的稅種較多,存在著重復征稅的現象,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例如轉讓不動產既要繳納營業稅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并且房產稅的征收面窄,目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都只針對城市、工礦區和縣城,不包括農村的集體土地;對個人房產征收房產稅僅限于經營用房而不包括非經營用房。這導致了稅負的不公平和資源的浪費。
三、對我國房產稅改革的啟示
(一)明確主體稅種
將我國目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涉及房地產的稅收進行簡化和合并。明確房地產應涉及的主體稅種,做到有主有次,避免重復征稅,簡化房地產方面的稅制結構,讓納稅人能夠明晰自己應繳納的稅費。同時也減少了征管成本并且可以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實現稅種的全覆蓋
在明確主體稅種,擁有統一稅制之后,漸進性的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做到稅種的全覆蓋。科學全面的設置房產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率以及稅收優惠。循序漸進的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將目前未涉及的房產也考慮進來。真對我國擁有二套住房的現狀,可以對符合條件的二套房開征空置稅。在營業稅(地方稅)改征增值稅(中央稅)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減少了,全面開征房產稅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逐漸使房產稅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
(三)稅收負擔合理化并實行全面稅收優惠
借鑒英國的經驗將房產按地區和價值等依據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房產根據不同級次的稅率繳納房產稅的經驗,做到稅負的縱向公平,即不同經濟條件、收入水平不同的人享受不同的稅收政策。并且對于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實行稅收優惠,體現以人為本的政策導向,同時使得房產稅的征收更能為人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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