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且將已經形成的信貸資產集合起來,經過一定的組合包裝,以其為基礎資產向投資者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
1.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有效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協調了傳統銀行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則可以有效地分散資產組合,降低貸款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可以繼續維持其原有的穩定的客戶群。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標準,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降低資產風險度,改善資本充足率。開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期限長、利潤薄的貸款提前兌現,從而加快信貸資產周轉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另外,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也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賺取收益,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雖然近幾年通過努力,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現狀及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
(一)信貸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差
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卻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銀行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長期化與負債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使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
(二)風險過度集中,不良資產比重高,運作效率低
由于創新工具的缺乏,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持有中、長期信貸資產,現實或潛在風險不能及時、有效地分散、對沖和轉移,風險更多的分置于銀行體系中。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較高,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只能在未來不定期的收回資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且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和精力。
(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商業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商業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仍依靠傳統的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額不良資產,導致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國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際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資本市場規模小、結構不盡合理、產品單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保障。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各類參與主體行為規范、風險控制、監管主體、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它需要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提供穩定的資金。由于資產支撐證券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不能自覺地防范風險,也不能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難以及時科學的調整投資策略。因此,在推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時,要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
(三)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培育具有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支撐證券的順利發行,關鍵在于能否被投資者所認可,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資信評級結果往往能左右投資者的選擇。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培育一批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另外,要加強國內評級機構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從而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中小企業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9日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制度滯后,有待進一步完善
1、資產證券化界定模糊,存在法律爭議。在《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特殊的信托形式。雖然國際上許多國家認可這種界定,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問題有效解決,但目前中國的《信托法》對信托能否發行證券或債券規定模糊,更是對該類證券或債券能否上市交易無明確規定。
2、信托稅制欠完善,存在雙重征稅。在我國現階段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托關系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標的資產的真實轉移和破產隔離的導管,按照“導管理論”的要求在證券化資產的信托轉讓環節應免予征稅。但我國信托稅制尚不完善,存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業務中已有的稅收政策與其他證券化資產的信托轉移關系存在重復征稅。
3、SPV受法律嚴格限定種類,創新受制約。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明確把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形式限定為信托模式。這種限定存在正反兩方面影響,有利方面是一定程度上這種限定可簡化資產證券化的復雜程度,達到降低風險和減少成本的目的;不利方面是導致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創新受到掣肘,對資產證券化其他模式的創新嘗試受到阻礙,從國際經驗看,這不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持續、健康、長久地發展。
4、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計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業所涉及會計類問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而這方面完善與否是決定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環節,同時也直接h及到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流動性和參與者的切身利益。
5、監管機構審批程序復雜、周期長。區別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信貸項目通常是滾動的,入池資產項目需要相應不斷調整,涉及的監管程序復雜且審批時間長,導致產品發行的難度和成本加大。
(二)相關參與機構運行欠規范。當前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介組織建設尚不規范,服務于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機構,諸如信貸服務機構、受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金保管機構、承銷機構及其他為該類證券化產品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建設相對滯后。缺乏統一的行業評估標準,機構的公信力較低,導致評估難以做到公正、獨立、客觀,結果是廣大投資者的認可度差。而評級正是決定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否順利發行、流通的關鍵因素之一。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類別少,缺乏競爭力
1、產品設計類型少。目前,我國各銀行金融機構普遍存在創新能力不足,同構化程度較高,反映在設計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時趨同化嚴重,產品類別較少且標準不統一,缺乏針對不同需求的機構投資者或投資人的產品設計,參與者的積極性不高。
2、產品價格低、缺乏競爭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處于試點階段,銀行機構作為發起人,為了吸引投資者,均是以中小企業的優質信貸資產來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自然在利率普遍較高的市場環境下,該類產品的市場回報率較低,產品主要是在銀行機構之間相互持有,流動性不足進而導致更多的投資機構與個人投資者的觀望。
(四)金融市場基礎條件薄弱
1、監管機構嚴格限定投資主體,投資主體對產品的偏好集中度高。在試點階段,只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各類工商企業等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投資業務,不同的機構投資者自然面臨多重監管問題,而且基本上是大型機構投資者,他們態度相對謹慎,對風險較高、規模偏小的產品興趣有限,自然就出現一級市場需求疲軟、二級市場的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也就直接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緩慢。
2、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動力不足。從試點開始到目前,我國經濟多數時期處于下行期,銀行存貸比壓力比較大,信貸任務沒有達到考核標準,銀行總體上開展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力不足。
3、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機制尚未合理設計。在試點階段,對于發起機構持有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最低比例和單個銀行機構持有某支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最高比例問題直到2012年第二次試點才做了規定,但市場的培育與交易機制設立需要時日,在這一過程中往往難以完全克服發起機構的道德風險,也較難破解銀行機構壟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局面,當市場交易達到一定規模時,存在著銀行機構風險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4、缺乏公開、透明的產品信息機制。試點階段銀行機構沒有做到充分披露產品隱含資產池構建風險、信貸資產風險、產品定價風險、流動性風險,尤其是銀行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尚未建立后續服務性條款,難以吸引除銀行機構之外的其他市場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結果是投資者對中小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估值與定價方面持謹慎態度。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推行緩慢的原因
(一)監管機構態度謹慎,多頭監管制度阻礙業務開展。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在內的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管,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機構從防范風險的角度出發,對此持謹慎態度。同時,多頭監管制度在對接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礙。例如,銀行、信托公司的監管機構是銀監會,產品發行市場是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而證券交易商的監管機構是證監會。因此,從市場發行到交易,其中涉及多個部門,多重監管不僅加大了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市場效率。
(二)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欠完善,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低。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各類金融服務機構也不能有效提供相應支持。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選擇目標企業的貸款資產構筑資產池時,對資產池的質量、風險分布比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掌握著更多、更完善的信息,但銀行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往往只從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發,一定程度上存在隱藏企業、產品部分風險的動機,難以完全做到披露產品設計、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
(三)金融改革進程緩慢,利率市場化引導作用尚不明顯。雖然人民銀行取消了利率市場化的相關限制,但在一定時期之內,利率市場化的引導作用還有待市場進程的推進,這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收益率曲線很難清晰、準確的展現,這也是導致除銀行機構外其他金融、非金融機構不持或少持有信貸資產證券產品的原因之一,使得該類產品的流動性不足。
(四)專業人才匱乏。信貸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匱乏制約著該類產品的市場發展。中國金融市場起步晚,基礎薄弱,改革相對滯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結構又比較復雜,目前大部分機構投資者缺乏訓練有素、專業素養高的從業人員,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缺乏相關操作經驗與認識,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態度相對謹慎,資產證券化產品對他們的吸引力相對有限。
三、總結
(一)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市場規模小,可供投資的產品種類少,二級市場流動性差;專業人才匱乏;相關的制度建設落后,亟待建設與完善。
(二)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特別是用以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更多的投資者會認識進而接受該產品的投資市場。
(三)破解信貸資產證券化難題應當通過法律制度創新、參與者的組織創新并形成戰略聯盟、產品創新和市場交易結構模式創新四個方向上創新,規范并改善證券化發行、流通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增強各機構參與動力,提升證券化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主要參考文獻:
[1]楊光.CRT視角下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D].天津:南開大學.
[2]蔣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問題研究[D].安徽:安徽大學.
[3]董京波.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可以綜合運用催收、轉讓與出售、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手段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為了提高回收率,已經開始運作的AMC把接收過來的企業債權大體上分三類處理:一是對既無還款意愿又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主要是中小客戶),采取破產清算進而核銷債權的方式一次性處理;二是對于有能力還款但不愿還款的企業,采取提起法律訴訟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債權;三是對于愿意還款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企業(大多數為這種企業),采取債轉股、分拆重組、行業重組、資產置換、債務置換等方法處置,其中國家經貿委推薦的技術先進、制度不存在問題、產品有市場,只是財務成本高的該類企業,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處理。
【關鍵詞】汽車金融 資產證券化 運行模式
一、汽車金融的發展現狀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優勢
據統計,截至2004年,金融機構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為17952億元,占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的10.6%,其中,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1833億元,占金融機構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的10.2%。2009年,國內汽車的銷量呈現全面上漲的狀況,汽車貸款業務也一躍成為各銀行的第二大零售業務。
在我國,目前汽車信貸有三種方式:信用卡分期(商業銀行提供)、個人銀行貸款、汽車金融公司貸款。但是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具有其他兩種所無法比擬的優勢:(1)費用居中。汽車金融公司的利率一般在4.99%~11.38%,介于信用卡(3%~5%)與個人銀行貸款(此前基準利率的1.1~1.2倍,5年期以下在6.33%左右)之間,同時汽車金融公司經常采用經銷商貼息的方式降低貸款利率,甚至推出零利率等優惠政策。(2)審批時間最短。其審批流程是最簡單的,最快當天就可以提車,但是用信用卡的話需要3個工作日來辦理審批手續,銀行貸款則往往需要一周時間。(3)其他優惠政策。除了上述優點,還可在經銷商的協助下用貸款車輛換購新車,且還款靈活。
目前汽車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不是很完善,但是筆者認為汽車金融中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是大勢所趨。理由如下:
(1)風險隔離。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由金融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來支付債權本金和利息,這樣的話,即使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發起公司最終破產了也不會影響到資產抵押證券的投資者。因為,資產抵押證券允許公司以較低的利率借錢,但是必須以較高的信用評級發行債券,這也進一步降低了融資的風險。(2)優化銀行資金配置。由于資金證券化是使用未來現金收入流,這樣能大幅度減少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就提高了銀行總體盈利水平及優化銀行的資源配置,增進銀行資產安全。
二、汽車金融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
我國汽車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如圖1所示,其中包括了全部參與主體以及它們的運作關系。
主要有以下環節:一是發起人銀行進行資產重組,接著汽車金融公司會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二是SPV的構建,這是資產證券化最重要的一環,也是決定資產證券化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為證券化資產設定,信用增級,信用評級以及尋找承銷商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行動都是SPV直接發起的。三是投資信托公司(SPV)進行信用增級,SPV申請評級公司進行信用評級。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與外部信用增級手段,根據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內部增級可以采用優先/次級證券、現金儲備賬戶或者保留發起人的追索權的增級方式;外部增級方式有政府機構提供擔保、由經銷商與大型汽車集團聯合擔保以及專業的外資抵押擔保公司提供ABS擔保。四是SPV向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發行與銷售。證券可采用協議承銷和招標承銷的方式,可在全國銀行間的債權市場發行、交易。五是專門的金融機構進行現金流管理,償付收益等。
三、汽車金融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一) 個人信用評估體系的缺失
在目前的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中,我國仍然沒有一個權威性強、信息充分準確的汽車消費者信用評估體系,在對申請者提供信貸時審查的指標一般僅是借款人的收入、職業、住房、個人品行等,而且其真實性未經嚴格的考察,導致無從評估該項業務的風險,有時候違約后甚至找不到借款人本人和抵押汽車。據統計,我國汽車貸款違約率高達30%,個別地區甚至超過了50%。對比之下,美國等西方運轉良好的市場上,其壞賬率僅有3%左右。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擁有良好個人條件的客戶不僅能享受更優惠的交易條件,而且在辦理信貸業務時有效簡化手續,長久來看反而能降低信息的手機成本。
(二)證券市場規模較小
截止08年,我國汽車消費信貸余額為 1583億元,而當年汽車銷量938.05萬輛。現階段主要采用靜態利差法對汽車金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定價,但隨著汽車信貸的發展,中長期汽車信貸、浮動利率汽車信貸等必然出現,期權調整利差法等現代定價工具將會越來越多的引入。但目前我國對汽車金融的管制比較多,牽制了汽車金融行業信貸證券化的發展。我國規定,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利率只能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浮動10%~30%,提高了汽車金融公司的風險。同時,我國的汽車金融公司只能從事單一的汽車貸款業務以及轉售、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不能從事汽車租賃等營利性較高的中間業務,而且還不能成立子公司。
(三)保險公司的角色還很弱化
國外市場上,保險公司的角色很多,不僅包含汽車的商業財產保險、汽車折舊加速險種,還可以為承銷進行再保險,提高資產評級,為證券化的成功堅定基礎。而在我國,目前由于監管的要求,對保險資金投資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實踐中,保險公司只承擔為貸款擔保,商業銀行在發放汽車信貸時一般不對消費者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只是聯合保險公司制定一套保險方案。這導致我國車貸履約保證保險賠率非常高。
(四)汽車金融的相關法律不健全
盡管近年來,我國加快構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框架,迅速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使之具備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而且,現有的法律規定對消費者的保護不足。例如,法律法規中沒有規范汽車信貸中抵押登記和產權證制度的條款,消費者在申請信貸證券的時候,一般都是以不動產房屋作為抵押,其價值需要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來評估,所花費用均是由消費者個人承擔,這給消費者增加率負擔。另一方面,由于未實施汽車產權證書,可能造成汽車重復抵押、轉讓,給銀行帶來較大的風險。汽車信貸大規模證券化需要處理的問題很復雜,因為其交易環節多、參與方多,所以還需要出臺法律政策來規范征稅環節以及對稅收收入進行定性。
四、完善我國汽車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健全相關法律環境、經濟環境
2004年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暫時可以以《試點管理辦法》為基礎,以建行、國開行兩個試點運轉起來,對SPV的法律地位以及與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務、披露等制度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使信貸證券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高信用評級的科學性
我國要趕緊建立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嚴格限制評級人員的資格,要求評級人員評估的獨立性以及評級機構的獨立性,使之不受外界因素的影響,直接按照市場規則開展業務。但是,信用評級機構又不能不關注汽車貸款的年利率、違約率、車輛保險情況、發起人的授信標準和流程還有各種催收政策等。評級后,還需要對評估對象進行跟蹤監督,及時作出評級調整,這樣才能確保評級結果公正、有效。
(三)拓寬汽車消費市場
政府應逐步放松對汽車金融公司的限制,制定更寬松的汽車消費政策,鼓勵汽車金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同時,科研機構可以和企業、政府相互協作,研發出高科技節能型汽車、汽車零件,政府在此基礎上給予更多的推廣優惠。
(四)加快證券市場的建設
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發展可以降低發行成本、減小集中性風險。因此,需要加快信托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市場中介服務類機構發展,同時,與證券化產業緊密相連的保險業、基金業高速發展也能有效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前進。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加強國際合作,以外國的人才增強我國該行業的發展活力,以外國的經驗指導我國的發展方向,以外國的資金給我國注入新的動力。
參考文獻
[1] 孫亞東.優先發展汽車消費信貸證券化.北方經貿,2003:74-77.
[2] 任國棟.中國汽車消費信貸證券化模式研究(D).上海:同濟大學,2005:35-49.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定價機制;定價模型
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是較為復雜的信用衍生產品,其定價機制與債券有相似之處但又有極大的區別,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模型的構建涉及多方面的參數,通常需要使用靜態現金流收益法和蒙特卡洛模擬法,計算量較大,另外,模型對資產池擬合的相似度受模型參數設計的影響較大。不同的機構在采取模型和選取參數上會有很大的不同。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模型上主要有三種模型:
一、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
在設定一個固定的提前清償率下,整個加權平均期限內,當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的現值等于其資產市場價格時,所得到的收益率與同期國債的收益率的差額被稱為為收益率利差。收益率利差分析方法的前提是假定國債收益率及貼現率在各個時期都是一樣的,該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利率的期限結構,在實際中是實用性較差。
二、靜態現金流收益模型
靜態現金流收益模型是指在特定的提前清償的情況下,靜態利差分析假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率期限結構與國的利率期限結構之間的利差恒定不變,該固定利差即為靜態利差。該模型設定初始的靜態利差,然后通過將國債利率期限結構中每個即期利率加上初始靜態利差來對未來預期的現金流進行折現,通過不斷的試錯調整,最后使未來現金流的現值等于市場價格,從而得到符合條件的靜態利差。靜態利差考慮了利率期限結構對定價的影響,但未曾考慮利率的波動對預期現金流的影響。
三、蒙特卡洛模型
由于提前償還行為的存在,且提前償還行為不易準確預測,借款人實際上擁有一個早償期權,借款利率不同的借款人提前清償的可能性、清償額度均不同,提前清償率的預測十分困難。期權調整利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放棄了固定的提前還款率的假定,通過利率期限結構模型模擬不同的利率路徑,預測不同利率環境下的提前還款行為,以消除早償期權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定價的影響。
通過不同利率不同路徑還款速度的預測來判斷現金流,并綜合考慮利率期限結構,房價波動等諸多影響因素來確定現金流的分布,來最終確定經期權調整的利差。不同的模型都有利有弊,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操作簡單,但不能反映利率期限理論;靜態現金流收益模型不曾考慮到利率對現金流的影響,蒙特卡洛模型的因素選擇帶有較強的主觀性且數據的相關性不能完全反應實際情況,但就模型的成熟度和認可度來說,蒙特卡洛模型在世界范圍內的應用度更高一些,因為它模擬了利率等因素的變動對債務人行為的影響。在模型的選擇上,應該更多考慮自身產品的因素,期限較短的產品用靜態現金流模型模擬誤差較小且操作方便,對于復雜產品蒙特卡洛模型的誤差較小。但有一點必須指出的是兩種常用的模型模擬出的價格往往與最終的發行價格都存在著差別,這是由于模擬完成后還需綜合考慮市場的相關因素才能最終定價。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合理性、準確性與國外先進市場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由于我們利率還沒完全放開,利率管制還比較嚴重,所以我國流動性溢價偏高,利率的靈敏度仍偏低。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仍然處于起步摸索階段,產品的定價方法還在進一步探索和實踐,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全適合我國市場的定價方法,關于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進一步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使利率的變動可以更加有效地反映實際資金價格的變動,使市場利率與國債的利差在市場供求的作用下趨于穩健合理的水平。其次,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機制,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規模和投資者范圍,制定融資性質押支持政策,并出臺配套的交易細則,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另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依賴于大量信貸數據及相關信用信息的支持。只有建立一個涵蓋眾多貸款信息的數據庫,形成對貸款早償、違約情況等貸款償付行為的數據進行統計整理,并以此來分析貸款的提前償付率、違約率等情況,才能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合理定價。再次,銀監會應進一步規范、引導發行者和市場定價行為。
從產品現金流考慮,采用真實有效的定價方法,努力使產品定價反映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真實價值。同時努力扭轉發行機構和投資機構在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定價時僅參考同期限信用債等產品定價的現狀,引導投資者合理估價。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摸索中不斷前進,定價問題也肯定會在機制不斷改進,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情況下有所改善。
資產證券化產品是盤活資產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對于加強市場的流動性有著巨大的意義,相信我國未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展空間和前景是很大,在金融市場不斷完善和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的背景下,資產證券化產品必將發揮其更大的效用!
作者:羅旸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王俊.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提前償付行為研究[J].市場周刊,2008(4):107-108.
【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風險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符合資產證券化對于資產的要求:即資產缺乏流動性,但未來還有穩定的現金流流入。商業銀行為了進行資產負債管理,運用精巧的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技術,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匯集成資產池,根據資產池內資產的期限和現金流的重新組合,以分類后的信貸貸款未來收益或變現收益為現金流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不同期限、不同回報率的有價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行原理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同時,證券化還是通過資產的重組對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配的過程。因此,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成為所有證券化運作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
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根據需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進行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二)利用“風險隔離原理”來設計破產隔離
設立特別目的機構后,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別目的機構,這種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即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即使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資產的范圍。通過這種安排,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實現了破產隔離。
(三)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
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 特別目的機構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的手段有很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事實上破產隔離就是內部增級方式之一。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的一種創新性產品,20世紀六十年代由美國率先創造并在世界上迅速發展起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的建元資產證券化為起點。發展多年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存在諸多問題,阻礙著我國證券化發展和資本運作效率的提高。
(一)資產池中信貸資產的選擇和分布
1.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我國信貸資產數額龐大,但是各個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這使得資產證券化時可選擇的基礎資產的難度提高,進而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信貸資產的資產分布過于集中。首先對于中國現實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信貸資產多集中于中國的經濟發達地區,資產的地域分散化不高,容易積聚地域風險,如溫州的民間借貸引發的地方風險。其次,信貸資產的債務人所屬行業也過于集中。銀行的信貸資產債權集中于某幾種特殊行業,如房地產業在銀行的信貸資產比例偏高。
(二)特殊目的載體的地位
1.信托資產的政府隱性擔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職責在于作為獨立性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自負盈虧。而中國信托公司往往具有政府背景,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發行與定價與政府聯系密切,信用風險并未完全風險隔離,存在政府對信托公司及證券化產品的隱形擔保問題。
2.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下,盡管與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相比,以信托形式為載體的資產證券化方案較為可行,而且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強力支持,但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障礙。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涉及三類市場主體,即發起人、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其中中介機構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等一些為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提供種種服務的機構,這一類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這一類主體還很缺乏,還沒有具備相應職能的機構,盡管有些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具備了證券化要求的部分職能,但并不專業化,業務水準遠遠達不到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這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最大問題。其中主要體現在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的發展問題上
(四)投資主體缺失
目前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并沒有太多的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因為資產證券化自身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很難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把握,也很難進行有效地投資組合以回避非系統風險。再者,證券化的產品大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發行,而且對于次級債券會對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大大限制了個人投資者的參與力度。對于機構發行者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也設置了百萬級的投資門檻,更令個人投資者望而卻步。而且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說,由于法律方面和銀行間債券交易者的限制,社會養老基金、商業性保險機構等機構也無法參與到資產證券化的交易中來。
四、對策建議
(一)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和運作環節獨立性
發起人在擇取資產池的貸款時遇到困難,原因就在于貸款產品過于零散,標準化程度不高,對于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造成很大的阻礙。所以,要在中國更好的發展資產證券化,關鍵是要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再者信托制機構大多存在國有背景,風險并未完全隔離,特別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和資產的真實出售受到很大挑戰。所以,應該進一步提高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的獨立地位,提高證券化的運行效率。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信用評級缺位,且評級公司過于單一,影響其評級的公正性。評級方式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兩種。我國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優點是可以減少外部成本,但也提高了發起人自身的風險,風險管理缺位。外部評級主要采用擔保或保險的金融手段,將風險轉移,然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外部評級的可用手段不多。所以,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三)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入市限制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一個良性和規范的市場環境,需要一些有實力、有遠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資本市場,政府應改革現有的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對機構資金包括保險資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等入市限制,以促進資本市場投資需求的充分發育,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推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四)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從資產的發起、特別目的機構的設立、結構性融資等等過程都需要相應的法律作為規范,而其所涉及的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有相關的法律作為標準。現階段我國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與國外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國家相比,都有著明顯的不足。通過立法和試點并行的辦法,制訂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指導資產證券化的工作,才能使其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真正健康的高速發展。
(五)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體系
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如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地方政府等等。眾多的部門管理顯然不利于提高監管效率,而新設一個專門監管機構又會加大經濟負擔。證監會擁有豐富的證券監管經驗,并且在全國范圍內又有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應以證監會為主導,各監管部門的權限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在履行職責時要加強協調和溝通。
參考文獻
[1]李景欣.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8.
[2]耿軍會,尹繼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的意義及相關問題[J].企業經濟,2013.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參與機構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SPV)、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托管人、投資者等。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可以拆分為打包發行流程和償付流程,其中的關鍵環節包括:基礎資產、真實出售(出表)、信用級、合格投資者。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試點、停滯、重啟、推廣幾個階段:第一,試點期:2005年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始試點;第二,停滯期:2009~2011年7月,由于金融危機影響,監管機構出于審慎性原則和對證券化風險的擔憂,資產證券化進程基本停滯;第三,重啟期:2011年8月,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人民銀行研究擴大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方案;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試點額度500億元,資產證券化破冰重啟;第四,推廣期:2013年7~8月,國務院和監管機構開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2014年11月底,銀監會提出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此次27家銀行資格的確認,基本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審批制的實質推進(詳見表1)。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自2014年開始呈現加速局面。2005年至2013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896億元;在政策推動之后,2014年全年發行規模就達到2000億元,發行積極性最高的三家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553億元)、招商銀行(245億元)、浦發銀行(144億元)。
從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模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廣闊,雖然業務規模大幅增長還需突破多重限制,但信貸ABS業務的整體供需格局良好,銀行發行意愿是影響業務規模的關鍵因素:
首先,銀行存在做大表內外資產規模的動機。銀行表內資產增長受到顯著的監管約束,直接融資市場持續沖擊傳統銀行業務,而信貸資源并不能完全覆蓋到信貸需求,因此通過表外資產的方式來滿足客戶需求成為一種現實選擇。
其次,銀行存在轉移與自身風險收益不匹配的信貸資產(盤活存量資產)的動機。盡管目前試點項目主要是銀行的優質貸款資源,但如果作為一種常規型業務,銀行更傾向于將收益率偏低、風險稍高的業務轉移到表外,比如制造業貸款、平臺貸款和住房按揭貸款等資產。
再次,銀行存在增加收入來源的動機。因為表內資產收益率趨于下行,而創造多元化的收入來源成為決定銀行盈利能力的關鍵。
關鍵詞: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初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領域創建和應用,隨后很快在相近行業抵押貸款業務中展開,形成一種獨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資產品,并迅速席卷國際資本市場,被稱為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創新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且將已經形成的信貸資產集合起來,經過一定的組合包裝,以其為基礎資產向投資者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
1.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有效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協調了傳統銀行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則可以有效地分散資產組合,降低貸款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可以繼續維持其原有的穩定的客戶群。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標準,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降低資產風險度,改善資本充足率。開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期限長、利潤薄的貸款提前兌現,從而加快信貸資產周轉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另外,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也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賺取收益,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雖然近幾年通過努力,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現狀及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
(一)信貸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差
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卻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銀行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長期化與負債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使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
(二)風險過度集中,不良資產比重高,運作效率低
由于創新工具的缺乏,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持有中、長期信貸資產,現實或潛在風險不能及時、有效地分散、對沖和轉移,風險更多的分置于銀行體系中。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較高,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只能在未來不定期的收回資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且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和精力。
(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商業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商業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仍依靠傳統的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額不良資產,導致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國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際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資本市場規模小、結構不盡合理、產品單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保障。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各類參與主體行為規范、風險控制、監管主體、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它需要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提供穩定的資金。由于資產支撐證券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不能自覺地防范風險,也不能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難以及時科學的調整投資策略。因此,在推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時,要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
(三)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培育具有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支撐證券的順利發行,關鍵在于能否被投資者所認可,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資信評級結果往往能左右投資者的選擇。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培育一批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另外,要加強國內評級機構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從而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四)根據我國銀行實際,選擇適宜證券化的資產。國際資本市場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的資產都適宜于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而且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債務人應具有較好的資信,以保證資產支撐證券的未來現金流收益的穩定性;證券化的資產應具有一定的同質性,可使證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應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養相關高素質人才。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需要進行大量的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發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還涉及大量的法律、稅收、會計等問題。因此,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評級、會計、稅收方面的知識,又掌握資產證券化專業知識,既有先進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又充分了解我國的金融市場情況、會計準則和財稅制度的復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業銀行應加大對現有相關從業人員及未來人才的培養。
參考文獻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作為解決儲貸機構的流行性失衡問題的重要工具,信貸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起源并得到快速發展。2007年之后,隨著美國房地產市場二十多年牛市的終結,次級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違約引發的次貸危機結束了資產證券化的高速發展。危機發生之后,很多人都把資產證券化作為引發危機的重要原因,但資產證券化在經歷短暫的低潮之后繼續保持穩定的增長。美國官方并沒有禁止資產證券化,美國財政部在遞交國會的《改革美國住房融資》一文中指出“作為與銀行信貸的配套措施,資產證券化應當繼續在住房融資中發揮其重要作用”充分肯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正面作用。
一、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為加速海南三亞的開發,實現地產的增值,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了三亞地產投資券,通過預售地產開發后的銷售權益,集資開發三亞地產。這種形式沒有特殊目的載體(SPV),也沒有經過外部信用評級,但已經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雛形。2005年,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的要求,同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管理辦法》,標志著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端。在2005―2008年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第一輪試點中,11家境內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17單,總計667.8億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從2008―2011年,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暫停了四年之久。正式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雖然在2008年之后陷入停滯,但具有中國特色的“類資產證券化”創新卻一直層出不窮。特別是2010年之后,隨著宏觀調控緊縮的力度逐步加大以及銀行資本約束的趨緊,不同類型機構通過合作進行監管套利,將信貸資產移出銀行資產負債表,借此規避信貸額度管控,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在2012年中央重新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第二輪500億元額度的試點中,7家境內金融機構又發行了7單,總計241.3億元,余下額度將在今后使用。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決定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新增發行額度3 000億元。截至2014年2月,中國已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34單,總額度1 368億元。
通過連續試點,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基本制度已經建立,產品發行和交易運行穩健,并實現了幾個多元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一是發起機構逐步多元化,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均可以作為發起人;二是基礎資產逐步多元化,已涵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汽車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等各種類型;三是投資者范圍逐步擴大化,目前各類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均可以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預計在三輪試點之后,主管部門將會根據試點情況,進一步完善發行機制,在嚴控風險的基礎上將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常態業務推向市場。在這種形勢下,有必要深入分析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設計對應的機制來更好的發揮作用并控制風險,避免一放就亂,一抓就死,使之成為銀行業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避免走美國資產證券化老路,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二、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主管部門分割、發行市場割裂,登記結算機構分立
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被人為分割成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類。前者的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通常采用信托計劃的方式在銀行間交易市場發行。后者則是對非銀行間的債務或未來現金流進行打包出售,又分為兩種形式,一種主管部門為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采用資產支持票據的形式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另外一種其主管部門為證監會,采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形式在交易所市場發行。主管部門不同,交易場所不同,人為的割裂了市場。假設將來信貸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管計劃在交易所市場交易就要同時由上述三個部門審批。另外僅就銀行間市場而言,信貸資產證券化沒有統一的登記結算機構,分散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使原本統一的市場出現割裂,信息無法實現連通,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加了監管難度,也影響了二級市場的培育。
2.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結構相對單一
一是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在銀行間市場開展,交易所市場仍處于空白。銀行間市場盡管有規模方面的優勢,但由于該市場為銀行所主導,這意味著,即使實現了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仍在銀行體系內循環,尚未真正發揮資產支持證券分散轉移信用風險的功能。二是銀行間市場的交易,主要參與者都是銀行業機構,對資金、風險等要素的偏好存在較高同質性,這使交易的活躍程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三是基礎資產類型相對單一,也影響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到目前為止,為控制試點過程的風險,試點審批對基礎資產的類型、行業、質量等做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要求或窗口指導,影響了銀行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導致基礎資產供給相對不足。同時商業銀行為避免復雜操作,并降低風險,自行設定的入池資產條件更加苛刻。首先是要求借款人信用等級一般為A-以上、資產質量為正常類貸款;二是為便于出售,合同剩余期限一般要求不超過三年;三是要求貸款已經發放完畢,并不涉及比如銀團等其他表外業務品種;四是借款人不屬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五是為分散風險單筆貸款要求合同金額大于1 000萬元但不超過10億元等。
3.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作為一項涉及到眾多主體參與的金融創新,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的環節眾多,而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會遇到一些制度和法律上的問題。從2005年試點開始,相關部門在法規建設上已做了不少努力。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隨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從業務監管角度對相關問題做出了要求。此外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確定的法律框架下,其他配套政策也相繼頒布施行。這些法規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不同部門從自身角度制定的部門規章,一是效力等級有限;二是存在分歧甚至沖突,給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快速發展形成了障礙,亟需統籌和調整。比如銀監發[2010]102號文《中國銀監會關于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中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整體性原則”,這與資產證券化轉讓信貸資產的業務實際存在沖突。
4.二級市場交易清淡、流動性差
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以持有到期為主,目前持有期間發生的交易金額僅占發行量的4%,流動性不足產生的高溢價,增加了發起人的融資成本,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擴大規模。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美國主要在OTC市場進行交易,通過發行競價、價格配對、經紀人交易和集中交易等多種模式,提高了流動性,2013年上半年,美國MBS換手率約20%,遠高于公司信用債券。
5.“一單一批”的審批制度降低了效率
監管部門出于謹慎性考慮一直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采用“一單一批”的審批制,雖然嚴格控制了風險,但在客觀上延長了產品的審批周期,導致資產池中基礎資產到期,發起機構需要重新變更基礎資產,更影響了發行時機的選擇。發行機構為保證發行規模,篩選新貸款替換資產池中的貸款,反復耗費人力物力,同時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進一步延長了審批時間。最終影響了發起機構的積極性。
6.信用風險自留要求高,不利于商業銀行釋放資本
2013年底,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告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應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礎資產信用風險:持有由其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不得低于該單證券化產品全部發行規模的5%;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檔次之外的資產支持證券,各檔次證券均應持有,且應以占各檔次證券發行規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現行的規定使得資產證券化釋放資本、提升資本充足率的功能打大折扣。而資本壓力將是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銀行面臨的主要經營壓力,信用風險自留要求過高將大大減小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力。
7.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仍然較小
九年來,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發起人從商業銀行擴展至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基礎資產種類不斷增加。不過整體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市場規模仍然較小,交易品種相對單一。對比美國來看,2012年美國新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2.26萬億美元,品種上主要分為房屋抵押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和擔保債務憑證三大類,發行金額占GDP總額的14.5%,存量規模達到9.86萬億美元,占債務市場總規模的25%,僅次于美國國債。
8.商業銀行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動力不足
從國外發展經驗看,銀行貸款因其可以剝離,可以定價的特性,是最佳的證券化標的,理論上商業銀行具有較強的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動力,但實際上意愿并不強烈,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優質資產,違約率非常低,銀行缺乏將其證券化出售的動力。在2008年之前,銀行流動性充裕,貸存比和資本充足率壓力較小,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主要是在監管部門推動下進行,而在2009年以后,隨著銀信、銀證等通道的出現,銀行直接通過這類隱蔽性更強、轉移流程更靈活、融資成本更低的通道模式,就可以實現表內資產向表外的轉移,資產證券化則相對不具有競爭力。
三、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的有關建議
(一)提高業務操作效率
1.理順管理職能,簡化審批流程,取消逐單審批,統一登記結算機構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應就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建立統一的跨部門審批協調機構,理順管理職能,簡化審批流程,取消逐單審批,建議實行發起機構準入制,在總量控制,審慎推進的前提下,將現有的業務審批方式逐步調整為備案制,并給合格發起機構一定的發行額度,在額度內自主發行。統一的登記托管機構一是可以消除目前的市場割裂狀況,二是可以滿足銀行業監管部門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檢測的要求,使得監管機構可以從單一機構獲得準確的市場交易數據,及時了解發行規模和參與程度,評估隱含的風險。
2.努力提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
一是逐步擴大市場容量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質押回購提供更便利的條件,在銀行間市場適時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給雙邊報價,提升產品流動性。2011年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曾上線三家小貸公司的信貸資產受益憑證,在交易過程中就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二是探索在交易所市場(滬深兩所)開展試點,允許發起機構自主選擇發行場所,允許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跨市場發行和交易,有效連接兩個市場,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的資產配置需要。2014年初,東方證券和建設銀行合作的“建元一號”產品已向證監會發起申報,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登陸交易所市場或將成行。目前交易所資管轉讓平臺流動性正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2月24日,在上交所平臺掛牌資管產品總數已達106只,掛牌產品數量呈現出穩步增長勢頭,平均每月有20只資管產品掛牌交易,累計成交金額6.7億元。三是加強多層次投資人培育。正確引導投資人對證券化產品風險和收益的認識,鼓勵保險資金、理財、資管計劃等投資人參與,尊重市場規律,不人為設定投資人類型比例等門檻指標。
3.降低風險自留比例,增強資本釋放效果
建議修改現行風險自留的相關規定,對風險自留要求靈活處理:一是適當降低5%的信用風險自留比例。目前各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都是正常類的優質資產,而且也不像美國采用多重的證券化,使得風險難以識別,5%的自留比例難以體現釋放銀行資本的優勢;二是根據發起人信用等級和基礎資產質量逐步建立起差異化的風險自留機制;三是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程度,將硬性的風險自留規定取消,但可以設定一個風險自留的底線,再采用類似市場詢價的方式由發行機構自行確定風險自留方案,特別是在銀行間市場,投資人都是專業機構,有自行判斷能力,不需要保護中小投資人,讓市場決定價格是最有效率的。最新一輪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要求發起人必須持有5%的次級證券,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次級檔若未評級,則風險權重為1250%,須全額從核心資本扣除,若再考慮其他檔次自留證券的風險扣除因素,商業銀行發起資產證券化對資本金的釋放作用并不明顯。
4.繼續拓寬基礎資產和投資者范圍
制定企業抵質押貸款進入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池的操作辦法,增大可選資產的范圍,逐步探索信用卡貸款、小額貸款、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等入池的可行性并開展相關產品試點。逐步探討將貸款按金額拆分或按期限拆分進入基礎資產池的操作辦法及配套制度。放寬入池基礎資產的貸款期限,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一般為三至十年,因而保險和養老基金是主要投資者,而中國目前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普遍期限為三年內,價值收益率無明顯優勢,使得投資者對其熱情不高。在試點初期,簡單的基礎資產,較短的期限有利于減少風險,但應該進一步豐富品種,適應社保和保險公司等各類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二)提高風險管控能力
1.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立法工作
抓緊推動立法程序,從法律角度提高支持力度,進一步明確信貸資產證券化各參與主體職責,完善會計處理,信息披露,中介機構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考慮建立統一的法律框架,根據中國實際制定一系列相關的法律制度,修訂制約或與資產證券化相矛盾和沖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會計、稅收政策。這不僅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公平、合理、有序的競爭環境的形成。
2.有效實施資本計提,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
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已經部分或全部轉移的風險,可以減免資本計提,但對于仍然保留在銀行的風險,則應當嚴格計提資本,防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信貸資產出表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因和必要條件。盡管國內外會計準則已經有原則性規定,但具體的會計操作標準并不統一。建議應由財政部門會同監管方,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制定兼顧最新國際會計準則并符合中國國情的核算標準和規范。
3.努力提高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息透明度
優化改善信息披露機制,是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控制系統性風險的必備選擇。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是決定市場有效性的前提,也是實行市場化運作、吸引更多類型投資者的基礎。在信息披露規則制訂方面,應結合證券化市場與產品的特點,制訂合理有效的披露要求,涵蓋深度、廣度、標準統計口徑,更新頻率等各個方面。發起人在證券化首次發行和整個存續期間,需要定期披露整體和資產池中單筆資產的情況,投資機構持有該證券化資產的情況。為讓投資人有足夠時間進行獨立分析,首次發行相關信息必須提前5個工作日對外披露。
4.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并降低其對投資者的誤導
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投資者受到評級機構對次級房地產抵押貸款虛高評級的蠱惑。為此,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化過程中,應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及教訓,結合中國國情,加強外部信用評級體系的建設。具體內容包括:提高信用評級的獨立性和公信力,建立適當的評級機構激勵機制(如引入投資人付費評級機構),強化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和過失處罰力度等等。比如在一段時間內評級失真嚴重的評級機構將被取消資質。此外,在相關體系建設逐步完善的基礎上,可適時考慮取消目前強制推行的雙評級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賦予投資者更多的權利:允許投資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名控告信用評級公司,同時鼓勵投資者自行判斷風險。
5.嚴格控制SPV的形式,避免過度證券化
在國際市場上資產證券化飽受詬病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產品結構過于復雜,導致投資者無法識別風險,某些證券化產品的說明書,數以萬計的按揭貸款被組成一個CDO后邊的資產池,如果想弄懂這個CDO產品,就要閱讀超過幾十萬頁的材料,這完全是不可想象的。中國目前資產證券化試點期間,證券化產品的結構相對簡單,全部為一級證券化,且大多數產品劃分為二或三層,包括優先檔,中間檔和次級檔。三層結構的產品設計,已基本發揮出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結構化優勢。而多級證券化從結構設計、銷售到交易、信用增級需要更高的成本,這些成本最終由基礎資產的收益支付,因此總金融風險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操作風險和信用增級風險,短期內應該避免二級(含)以上的證券化。
6.穩步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外部信用增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