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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鍵詞:民辦高校 教師利益訴求 現狀分析
利益是一個歷史唯物史觀的重要范疇,是人類社會的本質,是人類永恒發展的問題。“人類的全部社會勞動都莫不與利益和對利益的追逐有關,人們之間的全部社會關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關系之上的”。[1]對利益的研究總是與人的需要聯系在一起。要研究人的利益問題,自然要討論有關人的需要的理論。H.A.馬斯洛的“五層次需要論”,可以歸納為兩大層次,一個是生存的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另一個是生長性和發展性需要,即自我實現的需要,包括自我滿足、真實、正義、完善等需要。將此理論觀點聯系到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的現狀分析中,筆者認為,在民辦高校教學、科研管理中,應基本滿足專兼職教師的生存需要,提高他們的發展性需求,并針對不同層次教師利益群體的多元化利益訴求進行制度設計。
民辦高校教師作為我國民辦高校最基層的社會群體,作為推動民辦高校發展的動力,他們也有自己在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發展方面利益需求,而當他們的合理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時,他們可能會通過各種活動方式來使自己的利益愿望和利益要求得以表達,這也就是所謂的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
“以人文本”的內涵是以人為中心,尊重人,信任人,關心人。把“以人為本”理念運用到民辦高校教師管理中,就是“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關心教師,從教師的需求出發,關注教師的利益訴求,調動教師的教學和科研激情,為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最大限度的發揮教師的潛能和實現教師的個人和社會價值。在民辦高校中,對專兼職教師進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專兼職教師的訴求,采取務實的管理措施,完善專兼職教師的福利待遇,為專兼職教師的生存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在為他們創造雄厚的物質生活環境的同時,也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環境,尊重他們的的工作成就,認可他們的工作價值,提供專業發展的機會,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通過對民辦專兼職教師的人性關懷,使他們的物質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保障,充分調動他們的教學科研激情和熱情,增加他們的歸宿感和滿意度,在不斷地滿足中得到發展,這樣他們也會真心實意地而不是陽奉陰違地應付日常教學工作,也就會殫精竭慮地而不是偷懶倦怠地敷衍學校科研發展工作。
一、調查對象與方法
本文系承擔江西科技學院校級課題“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研究”而取得的成果。
為了解和把握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現狀與問題,本研究通過自編問卷調查,主要調查對象為江西科技學院的專兼職教師。共發放問卷200份,回收200,回收率為100%。有效問卷為180效率為 90%,調查運用了數據歸納分析方法,使用Excel進行統計歸納分析。
(一)調查對象結構
本次受調查對象結構構成如下:(1)性別結構:男性占 52%,女性占48%;(2)年齡結構:20-30歲占51%,31-45歲占 39%,46-60歲占10%;(3)婚姻狀況:已婚占68.5%,未婚占31.5%;(4)職稱結構:助教占31.6%,講師占67.4%,副教授占1%;(5)學歷結構:本科占20.6%,碩士研究生占78.4%,博士研究生占1%;(6)年收入結構:30000以下占6.7%,30001-40000占36.8%,40001-50000占52.2%,50001-80000占3.3%,80001以上占1%。
(二)高校教師目前利益訴求的現狀
課題組從收入滿意度、晉升難易度、福利保障滿意度、工作環境滿意度、工作壓力、教師職業發展滿意度、歸屬感認同度、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等方面調查高校青年教師的利益訴求現狀。不同年齡、性別、職稱的民辦高校教師的利益訴求現狀不同。
1.性別與利益訴求。學校利益的關注度最高,其次是院系利益和個人利益,而學生利益的關注度較低。女性教師最關注學生利益,男性教師更關注學校利益和個人利益。
2.年齡與利益需求。青年民辦高校教師最關注于學校利益,同時自身利益的關注度位居第二,而中老年民辦高校教師對學校利益的關注度較低,自身利益的關注度占的最高。
3.職稱與利益訴求。對于助教和講師而言,教師職業發展利益排在第一位,這也與以后的職業生涯的升遷有關;而對于副教授和教授而言,家人的利益就相對重要些,這與教師的生活重心轉移有關。
(三)高校教師利益訴求數據分析
1.學校利益。最關注校內管理的占30.3%,學術氛圍占22.5%,科研管理制度占16.8%,教學水平占12.4%,尊師重教氛圍占18.0%。由以上數據可知,整體來看,校內管理是大家最重視的。
2.個人利益。最關注學校福利待遇的占51.7%,職稱評聘占11.2%,人文環境占14.6%,工作環境占5.6%,師生關系占 16.9%。
3.家庭利益。關注父母贍養壓力的占6.7%,關注配偶前途的占6.7%,關注子女入學的占27.0%。
二、結論
本課題的調查對象涉及氛圍較廣泛,各類型的教師人數所占比例較均勻,所以這次調查數據和結果較有代表性。由上我們得出以下結論:(1)民辦高校教師的利益訴求現狀需引起重視,滿意程度為一般;(2)福利待遇及校內管理是影響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絕大部分教師把福利待遇放在首位。(3)不同性別、年齡段、職稱的專兼職教師的利益訴求狀況不同,應采取不同的措施來分別改善他們的現狀。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l].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11.
參考文獻:
[1]馬曉娜. 高校青年教師生存狀態的調查與分析―制度的視角[J].化工高等教育, 2010(1) : 1-4.
[2]曾五一,黃炳藝.調查問卷可信度和有效度分析[J].統計與信息論壇, 2005(11):11-15.
在我看來,一個好的行業要做起來必須要有其自己的餐飲文化,這是最重要的,因為這關系到一個團隊的信仰,以及對自己餐飲的定位,比如說是中餐還是西餐。此外還有就是企業要做好就要有一個好的管理,就算在小,都要由自己的規章制度,麻雀尚小,五臟都還俱全呢,再一個就是重點了:每個行業的特點。就比如我所在的是餐飲也,那么,食物就是這個重點了,做好這個了,就等于有了自己的口碑,就會有資格站在社會的同行的一角,有自己的地盤了
而就從我在的餐廳,我發現:
一:好的地段
一個絕佳的黃金地段真的可以讓企業成功一半!真的,企業真的毋須用多大的宣傳就可以輕而易舉的為餐廳帶來相當高的營業額。
二:適當的宣傳
而我所在的餐廳地理位置不佳,本來是離火車站不遠,可是卻在一個停車場的轉角處,一個小小的角落,很多人都看不到。所以說這家店開張時很多人都并不理解,我也是懷了這個疑問工作了幾天后發現,我們店有經常有發那種傳單,到附近有5、6棟寫字樓,而我們旁邊的一些小店不送外賣,我們店可以送外賣!這就神奇了,每天的外賣都可以上到兩千,再加上店里的,每天的營業額可達四千多,好的時候可以上到五千,這對于一個只容的下40多個客人的小餐廳就很不棒了。所以說,適當的宣傳是有效果的,我實踐過的真理。
三:適時變換食物,但要有獨家菜
一個餐廳做起來容易,可是要做好就難了,能繼續保持很高的營業額,最終還是要看你的食物,能不能留得住客人的胃。很多的餐飲店一開始生意紅火,越到后面就越做不下去了,關鍵還是自己的食物。很多人一開始覺得好吃,可是都會有吃膩的一天,這時如果還不換就太失敗了。可是我發現很多餐飲廳菜單是換的挺快的,可是換來換去都沒自己的特色了。就比如我所在的 餐廳雖然換菜單是跟著那些菜買的記錄換的,可是這樣一換很容易引起老客戶的反感,接而他們投訴,然后口碑名譽的就慢慢下降了,明顯感覺的到客流量減少了。
四:衛生環境
絕對的責任問題。一個干凈的地方總是讓人有好的心情,進而有食欲。這個會增加餐廳的好的名聲,有回頭客生意可做。
以下就是我對我們餐廳的建議:
一:不要總是換廚師,廚師是一個店的招牌,即不要總是隨便換菜。
二:適時的發傳單。就據我觀察,我們隔天發一次,達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多關心一下我們的服務員。
三:我們店里的規章制度,剛來那幾天我就發現很多上班期間不能做的事,我們的工作人員都在做。似乎沒起什么作用,就是一張紙,貼在墻上,沒有任何意義。這樣覺得讓人沒有專心做事,或者心不在焉。對于任何一個工作人員來說,都沒有達到最好的工作狀態,這是不好的。
這是我個人做的小調查,肯定和社會有一定的不符,若有什么大的出入,歡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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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力資源管理,是一個組織對人力資源的獲取、維護、激勵、運用與發展的全部管理過程與活動。一般來說,良好的人力資源管理,有助于為組織達到既定的目標,協助組織完成發展規劃,有效地運用人員的能力與技術專才,促使組織成員的工作士氣高昂且激發潛能,滿足組織成員的自我實現感與增加成員的工作成就感,協助企業負責人做出正確決策。
二、我國國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
現階段,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剛初步確立,所以國有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還十分的不完善,隨著我國加入wto后,企業面臨的國內和國際競爭更加激烈,在這種雙重壓力下,使得我國國有企業在人力管理方面存在的很多問題暴露無遺:
1、計劃體制影響下,全國人事管理分割,制造人為的勞動力流動障礙
我國的人事管理由各級的人事部、勞動部、組織部來進行,三個部門管理的范圍各有側重,組織部門管干部,人事部門管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勞動部門管普通勞動者,各個部門為了各自的部門利益,對各自管理范圍內人員的轉出設置各種限制,這就造成了全國范圍內的人事管理的部門分割。
由于三個部門的管理范圍不是絕對界限分明,再加上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人員的流動更頻繁,這種人為的障礙,必然會增大企業的人力成本。
2、我國很多國有企業人才觀念和人力管理觀念落后,高級人才流失嚴重
由于我國企業的發展長期受到資金瓶頸的制約,我國絕大多數企業還處在以物為中心的發展階段,領導層并沒有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的作用所在,企業人事管理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也受到極大的壓抑。尤其是對一些高級人才,隨著外資的大量進入,跨國公司優厚的待遇和企業環境吸引了很多高級知識分子,造成國有企業的人才流失。
3、政府與國有企業的權責不清,導致國有企業的人事管理權力不到位
企業與政府之間,一直都存在著很緊密的關系,國企改革的一個重點就在于,處理好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問題,然而,雖然經過了20年的改革探索,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還是沒有理清楚。國有企業雖然有制定企業內部人事管理政策的權力,但由于受國家人事管理政策的制約,人事政策的回旋余地很小,用人權得不到保障,政府有意無意的在不斷干預著企業,致使國有企業在勞動力市場上逐漸喪失吸引力,國有企業人才大量外流。
4、人力資源使用不合理
當前的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高消費和低消費的現象。高消費是指企業用人的標準超過工作分析的要求,例如招碩士生去做高中生就能干的工作,原因是企業以招聘高學歷人才為榮或為了達到上級設定的人才比例結構,而不考慮企業的實際用人需求。低消費是指企業用人達不到工作崗位的要求,原因是有的企業一味追求低成本,或有的企業搞裙帶關系,不以能力為標準,任人為親。高消費浪費人才,增加了成本,而且經常會有較高的離職率,低消費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限制企業的發展。
三、對策建議
首先,國有企業應該確立以人為本的經營管理理念。人力資源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關鍵,任何一個企業的經濟活動,都取決于人、財、物、信息等,其中,人是第一要素,其他要素均受制于人,都由人操縱,只有通過人的運用才能創造價值,產生利潤。所以,人力資源是企業之本,人力資源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是企業諸項管理中的關鍵。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可以正確地處理分工與協作關系,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良好的組織氣氛,從而發揮群體的力量。
其次,要引人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在國有企業存在大量冗員、機構臃腫、效率不高的情況下,引人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所謂競爭機制,就是指企業內部的人力資源優化組合是通過競爭來完成和實現的,它包括了競爭上崗、競爭換崗、競爭培訓這樣一個廣泛的范疇,這是一種業績的競爭,但更是一種能力的競爭;而風險機制包括上崗風險、換崗風險、培訓風險、短期風險和長期風險等等。
調查耗時長達半年,主要涉及畢業生就業起薪、擇業規律、職業適應能力三方面內容。經過數據分析,報告總結出大學生初入職場狀況。
1、畢業后,第一份工作起薪憑借什么來定位呢?
這份針對浙江大學XX屆畢業生的調查結論顯示,學歷對起薪有較大影響,學歷越高,起薪也越高。另外,性別、地域、行業、單位性質和工作崗位類型都是影響畢業生起薪的重要因素。
2、不同專業,起薪差距相當大。
3、從性別上看,男性與女性起薪差別不大。
本科畢業生男女起薪差距為520元,畢業研究生男女起薪差距為826元。在事業單位或者當公務員,男女工作收入差不多。但如果是在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就業,起薪差別會比較大。 受調查者中,本科畢業生平均起薪為2732元,畢業研究生中,碩士生為3721元,博士生為3765元。本科畢業生與畢業研究生相差1000元左右。但是,通過數據也發現,碩士生和博士生的差距不是很明顯。
針對這種現象,浙江大學就業指導與服務中心主任金海燕分析認為,本科生階段學生接受的一般都是通識教育,或者說是素質教育,針對社會上的產業或行業知識所學不多,入職后上手較慢,需要較長時間的培訓,因此相應的薪酬會低一些。碩士研究生對一個行業算是已經入門了,而且去企業的多,薪酬比較高是可以理解的。博士研究生目前看來薪水不是很高,但可以預期的是,它今后的增長曲線會更陡。金海燕說,博士畢業生起薪不是很高的另一個原因是,他們畢業后進高校、研究單位工作的比例最大,這些單位起薪一般都不如企業高,但隨著資歷加深,博士的科研提成等收入進來后,其薪酬優勢會逐漸體現出來。
4、期望與實際薪酬差最高達1393元。
求職前,你對月薪的期望值是多少?調查表明,大學生對薪酬期望還是偏高的。
記者從報告中發現,不同專業背景的畢業生,月薪期望值參差不齊。以本科畢業生為例,浙江大學材化學院和計算機學院的薪酬期望值較高,均值在4300元左右。信息學院、電氣學院和外語學院次之;理學院和人文學院最低,均值在2900元以下。
月薪期望值與實際月薪(不包括年終獎)之間,材化學院、外語學院和教育學院的畢業生差距最大,期望值高于實際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材化學院的畢業生以1393元差值位居第一;理學院、信息學院、人文學院的畢業生較實際,月薪期望值和實際值之間差距在500元以下。
關鍵詞:公共設施;座椅;遮陽擋雨設施
中圖分類號: TU986.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10-76-2
麗陽門公園地處麗陽街、中山街、城東路交匯處。其周圍都是住宅區,人流量很大,土地利用率也很高。公共設施的設置,既可以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品質,也可以讓人們體驗到公共環境中的公共藝術魅力。換而言之,公共設施設計的好壞對人們評價公園的優次起了很重要的影響作用。
作者對麗陽門公園的公共設施(如:座椅、綠廊、垃圾桶、公共廁所、照明燈等)進行了調查,并詢問了使用者的感受和意見。
1 座椅
整個麗陽門公園的座椅形式有四種,且以木質背靠座椅為主。其他3種分別為石質條凳、固定在花壇上的座椅、為保護樹木而設置在樹木周圍的座椅。座椅的放置對私密性的考慮欠周到,一般都放置在園林兩側或在廣場周圍。雖然便利但缺乏獨處空間。12%的使用者對其評價為:形式簡單,沒有美感,馬馬虎虎……一般木材的質感好,觸感也較為舒適,基本不受氣溫影響。但是木材的耐久性較差,當表層因老化而脫離后,遇到雨雪天氣,容易蓄水而潮濕。又因為后期管理沒有到位,所以有33%的使用者抱怨下雨后需要晴天好長時間才能坐,因而更傾向于石質座椅。不僅干的快,而且還便于清潔。從其分布和數量上看,座椅的分布較均勻,可以滿足游人的需要。由于麗陽門公園環境的特殊性――居民常常在公園里打牌,受訪者反映桌子太少,因此現在出現了居民自己創造打牌的環境。有自帶小桌子的,也有利用置石的(如將原本水景真的石頭當桌子和座椅)。其實這就是生態知覺與環境設計中的潛在功能的發揮和利用,100%的居民們強烈要求增加可以打牌的桌子。 2 遮陽擋雨設施
公園里有3個這樣的設施,2個靠近城東路(廊架和亭子),1個靠近麗陽街(亭子)。100%的居民指出廊架的設置不是很理想。第一有漏水現象,第二在藍色棚頂下使用者極不舒服,感覺很暈很眩,氣氛太壓抑,第三暖色吸溫導致晴天廊內比廊外的溫度高,下雨天遮雨范圍不夠大。棚頂是藍色塑料材質,高度為3m,寬度為3m。總之,現有的遮陽擋雨設施幾乎沒能發揮作用。使用者的建議是增加遮陽擋雨設施,且最好在四周都設置,分布均勻從而達到更好地服務百姓的效果。
3 垃圾桶
在整潔的環境中,垃圾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路口放置木質的敞開式垃圾桶,在道路旁放置黃色的一般垃圾桶。木質的敞開式垃圾桶容量雖然較大,但因其是敞開式,垃圾能直接看到,氣味易發散出來。此外,其實垃圾桶其實本身沒那么臟,但因為使用者已經有了對其認知,從而也會影響了使用者的心情。使用者還提出黃色垃圾桶容量太小的問題,并且建議把顏色改成綠色。
4 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不論在規模上,還是在外型上,均會影響該風景區內的自然景觀。100%的使用者都認為麗陽門公園中唯一還行的是廁所環境,女廁的蹲位容量足夠滿足居民的使用,不會出現長時間排隊等候的現象。但公共廁所設有無障礙通道,洗手臺的設置沒有考慮到殘疾人和兒童,沒有設置殘疾人或兒童的專用洗手臺。
5 路燈
設計要求是在門柱、走廊、亭舍、水邊、草地、花壇、塑像、道路的交叉點、階梯段、叢林、以及主要建筑物及干路等處,均設置路燈。30%的使用者認為路燈分布不均勻,出現這邊多,那邊少的現象。40%的使用者表示路燈損壞有點嚴重,導致照明效果不是很好。30%的使用者則認為綠地燈設置的太少,只有少數的地方有,影響了晚上的景觀觀賞。
6 兒童游樂設施
現有的游樂設施還是比較完整和全面的。在地坪硬度方面應用了富有彈性的橡膠材料來避免兒童從器械上墜落跌傷。100%的家長對這個設施印象還是不錯的。不但是因為其地理位置便利,而且周圍還設置了一些讓家長休息的場所。唯一的缺點是橡膠材料鋪裝范圍不夠廣。由于秋千下地面呈凹勢,易積水。兒童在下雨之后在此玩耍,常常將整個兒童游樂場所弄得臟臟的。很多家長覺得有必要在秋千下面鋪設橡膠網墊等鋪件從而達到防積水的目的,確保孩子們能夠在雨后馬上使用秋千。
7 小結
這些公共設施存在的問題雖然都在細節上,但多了也就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力。在景觀布局設計中,不僅要根據嬰幼兒、青少年、成年人的行為和心理特點,還要充分考慮到老人及殘疾人對景觀環境的特殊需求,從而落實在休息區、座椅尺度、專用人行道、坡道、盲文標識、專用公廁等細部設施的規劃設計中,使小型公園真正成為大眾所喜愛的休閑、游憩場所。所以我們在園林建設的時候,應該多從實際出發,以人為本,真正給老百姓提供便利。
公園旁邊有座已經荒廢了的祠堂,祠堂的廣場全部用條形青石板鋪就,一踏上麻石時,腳步聲由地
小洲風貌
面往下傳送,回音沉悶悠長,讓人從心里油然生出虔誠來;祠堂里高高的柱梁,給人造成無形的心理暗示,不能不以一種朝圣的心情面對里面的事物;祠堂的石板縫里長滿雜草,里面沒有任何擺設,正堂上的雕花素雅自然,墻壁間仿佛寫滿了光陰的故事;祠堂高翹的屋檐,依稀可見當年雄偉俊俏的風采。這一切都引發著我們對先民們生活的想象,他們在重大的節日里聚集在祠堂中,或祭祀神明祖先,或商議村中事務。
村里最奇特的建筑是蠔殼屋,建筑材料主要是蠔殼,是從沙堤里就地取材的,以兩兩并排的組合方式,再拌上黃泥砌成,是嶺南曾經“滄海桑田”的見證物。蠔殼屋至少已有五六百年的歷史,證明小洲村所處的地方以前是一片。原來這里的蠔殼屋是有一百多間的。經長年累月的風雨侵蝕,蠔殼已全部外露,坑坑洼洼的,但是整座房屋給人特別的震撼感覺,能從中領悟到古村民的智慧。那時他們住在這樣的房屋里,過著冬暖夏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農耕或漁民生活。
小洲村
本數據來源于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小洲村河道環繞,巷巷相連,古木郁郁蔥蔥,河中停泊著小木船,河水經年累月拍打著古碼頭。只是在這代表嶺南水鄉特色的小橋流水、青磚青瓦的淡雅畫卷里,卻跳躍著眾多新式艷麗的現代樓房。小洲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東南端,南臨珠江南河道,隔江與番禺相望,東臨牌坊河,峙對官洲島和侖頭,
小洲村禮堂
西北與土華村相接。小洲是珠江幾千年來沖積形成的,面積達6013。8畝,境內河涌長達10公里。村民世代以種果為生,果樹成片,瀛洲生態公園與附近的果林共約2萬畝,素有廣州“南肺”之稱。
小洲村始建于元末明初,是目前為止廣州城區內發現的最具嶺南水鄉特色的古村寨“小洲”,已被列為廣州市首批14個歷史文化保護區之一。并被評為廣東省生態示范村。
一、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個新組建的部門,縣局自組建以來,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有了長足進步,但是仍有許多問題阻礙著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五重五輕:
重檢查輕管理。主要表現為,熱衷于開展各種專項檢查活動,忽視加強單位管理制度建設,以建立長效機制,難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顧此失彼。
重監督輕服務。主要表現為,注重對違反行為的查處,忽視幫助企業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不積極,工作不主動。
重任務輕創新。主要表現為,機械地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和下達的任務,或因循守舊,或照抄照搬,忽視技術機構建設,快檢水平原地踏步,監管能力和水平難以適應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需要。
重改善輕發展。主要表現為,將可用資金用于辦公條件改善和職工生活條件改善,忽視技術機構建設,快檢水平原地踏步,監管能力和水平難以適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需要。
重業務工作,輕作風建設。主要表現為,對于各項業務工作,抓得較緊,忽視干部的作風建設,工作不負責任,“懶、散、拖、浮”現象時有發生,干部的工作激情明顯衰退。
二、采取的措施及對策
找出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難,難的是采取適當的措施和對策解決問題,結合縣局實際,不斷強化自身建設,打造和諧有為的基層藥監形象。
抓管理,促政務規范。強化科學管理,實現管理制度化、政務程序化、責任明細化。促進政務規范,責任明確,是解決存在問題的重要前提。一是管理制度化,不論是對企業還是對藥監部門,都要堅持制度公開,承諾執行,考核評定的原則,靠制度來規范企業和監管部門的行為,實行雙向監督,促使企業和藥監部門的管理制度化。例如,藥監部門對企業的檢查,力爭通過一次性檢查達到全面規范企業的目的,企業對藥監部門的檢查填寫滿意度調查表,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政務程序化。藥監部門要把企業現代的、先進的質量體系管理理念應用到政務規范化中,形成藥監文化。三是建立“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絡,形成監管合力,消除監管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