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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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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

    第1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現狀

    一方面,保險業在過去幾十年迅速發展;另一方面,與之配套的各種法律法規卻和保險公司管理制度相對滯后,也進一步加劇了保險雙方矛盾的激化,保險行業得不到健康發展,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1.保險條款的問題

    消費者投訴保險的格式化條款存在不公平、條款用語不嚴謹、不完善,存在模棱兩可的語句。比如,車險中的“高保低賠”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對將來的保險理賠、糾紛埋下了隱患。

    2.保險銷售誤導的問題

    主要表現為不履行必要的說明義務,夸大高收益,對風險不進行必要的提示。表現在對投保條件、責任免除、等待期等重要合同條款不進行充分說明和提示;夸大新型人壽保險產品的分紅、投資收益。

    3.保險理賠環節的問題

    保險公司一般較重視業務開拓,忽視客戶服務等方面,存在拖賠、惜賠等現象。

    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相關制度系統性缺乏且不足

    目前,我國與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相關的制度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保監會的大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缺乏整體的可操作性,增加了保險公司實施相關措施的難度,也導致保險消費者維權時難以及時、有效地尋找相應依據為自己維權。另外,保險市場發展迅速,針對出現的新的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也缺乏及時的規章制度約束。

    2.保險公司粗放化經營

    部分保險公司特別是中支保險公司熱衷于發展速度和規模,追求短期利益,不從長遠發展的角度出發,不能真正圍繞保險消費者來制定和執行公司的發展戰略。例如,產品創新不足,市場上保險產品同質化較為嚴重,內部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或執行不力,導致侵犯保險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反復發生。

    3.消費者教育機制不足

    有關保險基礎知識、保險產品選擇、相關政策法規、糾紛處理程序等消費者教育內容的缺乏,導致消費者受教育權、自主選擇權、求償權等重要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結合目前我國保險消費投訴的現狀,我國對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障還存在很多問題。這其中有保險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險人對保險消費者權益重視不夠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對保險還缺乏必要的常識,對保險合同不能全面、正確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此處相應的完善措施,切實保障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保險消費者權益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保障:保險消費者的自我保護;保險人的合法經營;外界的各種監督。在目前中國的保險市場上,上至保監會、下至各地的保險行業協會、各家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各種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舉措,比如各家保險公司都退出了多種消費投訴、維權渠道;部分保險公司已經在改革部分險種的條款,以更加切合市場需求度等。但總體來說,以上措施還不能很好的解決保險雙方之間的矛盾,市場的接受性有限。結合目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現狀,要三種方式并舉,構建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筆者認為,在目前保險市場上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強管理。

    1.法律制度構建

    2009年《保險法》進行了修訂,當然,保險行業不斷發展,出現了很多新問題,目前的修訂還是不夠。針對目前保險消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新出現的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建議適時地以法律法規、實施細則的形式進行規定。比如,機動車輛保險中的無有效駕駛證的概念目前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規定,建議制定統一的標準,防止不必要的理賠糾紛。目前建議可以從銷售、承保、保全、理賠及糾紛處理等各環節出發,梳理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于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強化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等切身利益的保護。

    2.監管制度構建

    保監會、各地的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應發揮其作用,在規章制度建設、保單標準化和通俗化、建立獨立的第三方仲裁結構、救助機構等方面積極行動,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同時,監管機構應協同各保險公司著力推進保單的通俗化工作,使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不至于產生誤解,同時減少保險營銷的誤導。保險的專業性強,標準俗語較多,不容易理解,因此要降低保單單的專業用語,盡量用通俗化、圖表化的方式進行表達。美國的保險業就曾進行過一次改革,主要內容是改良保險產品,重新設計保險內容,盡量用通俗的語言介紹保險條款。2012年3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這部商業車險條款行業范本將引動商業車險重大變革,在我國車險發展歷程中有著重要意義,其主要體現為轉變商業車險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模式,從制度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再比如,車險理賠中所需要的索賠單證因為各家公司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給保險消費者帶來了一定的麻煩,特別是還存在保險公司不一次性告知的情況。針對此問題,就可以以規章制度的形式由保監會或者各地的保監局牽頭出面制定統一的車險理賠索賠單證清單,即方面了客戶,又可以提高車險理賠的效率。

    3.加強保險消費者教育

    第2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服務品牌;風險防范;執行力

    《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為保險業實現新發展和新跨越帶來了難得的契機,它明確了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定位,明確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為保險業更好地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實現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實踐基礎,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保險業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發展。在看到《若干意見》給保險業帶來巨大契機的同時,也應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發展理念、培育競爭優勢、防范化解風險、貫徹執行上級的方針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亟需以《若干意見》為指導,及時地加以解決,以促進業務又快又好地發展。

    一、著力避免發展理念上的失誤,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

    堅持科學發展觀,更新發展理念,轉變增長方式,走科學發展的道路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一些公司在發展的問題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認識:一是把發展單純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規模,忽略展業承保、核保核賠、經營權限和費用支出等經營風險的管控質量,不計成本、不計效益盲目發展。二是一講效益,就簡單放任,減速縮量壓規模,忽略了市場獲利空間縮小后,利潤形成規律對產品的市場覆蓋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談發展,特別是在分析發展能力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為什么提不高的問題時,總是強調客觀,強調困難,強調競爭的激烈程度,而較少從主觀能動性方面分析問題,因而不能正視問題,也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四是在發展的問題上,存在短視行為,不能立足長遠謀發展,搶抓機遇快發展。要解決以上問題,必須更新發展理念,轉變增長方式,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

    (一)發展要搶抓機遇。當前,《若干意見》的出臺為保險業的發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藍圖:建設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現代保險業。可以預見,隨著《若干意見》精神的逐步落實,中國保險業將迎來一個新的快速發展時期。這就要求保險從業人員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觀念上要有新的變革、行動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上,在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上,搶抓機遇,爭取在業務拓展上有較大突破。

    (二)發展要堅持效益第一的原則。發展要靠效益來支撐,又快又好發展的本質是數量和質量、速度和效率、規模和效益的內在結合與統一。從國內產險業看,近年來盈利空間在逐漸縮小,這就要求必須從收入和支出兩方面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發展必須講成本,講效益的發展。在服務能力趨同的情況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體現在綜合成本的控制上,這就要求公司的經營要從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通過實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來贏得更多的盈利空間。

    (三)發展要有切合本地實際的科學合理的規劃和目標。由于保險業收入與支出存在時間性差異,使得一些公司可以進行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而其后果在短期內不易被發現。但從長期來看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在發展時一定要克服短期行為,立足全局,立足長遠,立足可持續發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目標,并狠抓規劃實施,一步一個腳印地快速向預定目標邁進。

    (四)發展要有強大的動力。隨著競爭主體的不斷增多,發展的難度也愈發加大,員工難免會有畏難情緒,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業精神激勵員工的同時,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勵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為發展提供動力。

    二、著力培育競爭優勢,努力打造公司優質服務品牌

    目前,由于我國保險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不規范,服務水平比較低,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手段,有些地方的競爭甚至達到非理性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財產險公司如何不斷培育競爭優勢,在財產險市場中繼續保持和發揮主渠道作用,是一個必須著力解決好的問題。

    (一)要樹立正確的競爭觀。現在保險買方市場已經形成。保險主體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主體增加必然要加劇競爭,因此,要樹立正確的競爭觀。競爭是分享,競爭是創造,競爭是雙贏。只有競爭,才能夠促使企業不斷改善經營,促使企業不斷創新,促使企業不斷走向成功。客戶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雙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換回最大的收益;同樣,保險公司主體之間應是相互促進、共同提高、一同實現快速發展的關系。在競爭中要學會尊重別人,要善于學習其它公司的長處,要根據市場的發展、自身的能力來競爭,特別是要嚴禁內耗,堅決杜絕內部惡性競爭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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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不斷培育創新優勢。當今,在越來越多的產業中,競爭白熱化,而需求卻增長緩慢甚至停滯萎縮。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去拼搶有限的市場份額和利潤,無論采取“差異化”還是“成本領先”戰略,企業取得獲利性增長的空間都越來越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才能從競爭中脫穎而出?如何才能啟動和保持獲利性增長?美國的勒妮—莫博涅與韓國的W.錢.金共著的《藍海戰略》為企業指出了一條通向未來增長的新路。在目前過度擁擠的產業市場中,硬碰硬的競爭只能令企業陷入血腥的“紅海”,即競爭激烈的已知市場空間中,并與對手爭搶日益縮減的利潤額。流連于“紅海”的競爭之中,將越來越難以創造未來的獲利性增長。要贏得明天,企業不能靠與對手競爭,而是要開創“藍海”,即蘊含龐大需求的新市場空間,以走上增長之路。這種被稱為“價值創新”的戰略行動能夠為企業和買方都創造價值的飛躍,使企業徹底甩脫競爭對手,并將新的需求釋放出來。但是科學的競爭戰略還需要有創新意識、有創新能力的人員來有效地執行和實現。所以保險業要創新,保險公司要發展就要以科學的競爭策略武裝人,提高基層業務人員的認識能力、參與能力與執行力。

    《若干意見》明確了保險業自主創新的領域、手段、途徑和目標,為保險公司深入推進自主創新指明了方向。當前,除了要繼續創新體制機制外,還要不斷地創新技術技能,進一步深化信息技術、承保理賠、財務精算、渠道營銷、風險控制等核心技術技能的創新。另外,還需要不斷創新產品,培育產品方面的競爭優勢。以財產險公司為例:

    1.加快農業險創新。以往由于缺少足夠的政策扶持,對于處在“農民保不起”和“保險公司賠不起”兩難境地的農業險,很多公司從效益的角度出發,對其發展是持謹慎態度的。但在黑龍江省,鄉村人口占總人口數近1/2,農業險及針對農村人口的保險業務能否開展好,對保險公司實現跨越式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若干意見》指出,要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將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方式的創新,納入農業支持保護體系。明確提出了補貼農戶、補貼保險公司、補貼農業再保險的“三補貼”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農戶投保按品種、按比例給予補貼;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有政策扶持的農業險,將成為財產險公司業務發展的一大亮點,但這個亮點能否很好的發揮作用,卻取決于能否用好、用活政策,開發出農戶承受得了的、需要的、在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可承受的險種。

    2.加快責任險創新。責任險需求將隨著經濟、文化水平的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變得日益廣泛,在發達國家,責任險占財產險市場比重在30%以上,而在我國這個比例僅為4%左右,可見責任險有著極其廣闊的發展空間。《若干意見》指出: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安全生產責任、建筑工程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執業責任、董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在煤炭開采等行業推行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高危行業、公眾聚集場所、境內外旅游等方面推廣。進一步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通過試點,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

    3.加快健康險創新。醫療體制改革后,居民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支出增加了,人們對健康險的需求與日俱增。但現實中,健康險的有效供給卻嚴重不足。主要由于目前保險公司沒辦法掌握、控制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為,常常為醫院的“暴利”買單,賠付率極高。《若干意見》中也明確了這個限制健康險發展的瓶頸,并提出相應措施。保險公司應抓住契機,努力開創有利于健康險又快又好發展的途徑,使健康險這個現在規模非常小的險種成為公司發展的一個新動力。

    (三)進一步培育服務品牌優勢。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規范,服務將成為最重要的競爭手段之一,服務品牌優勢將成為公司發展的決定因素。所以,在競爭中,要把服務放在首位,認真解決好服務產品、服務渠道、理賠服務等問題,以服務擴份額,以服務謀發展,以服務樹品牌,以服務促發展。

    三、著力防范風險,把風險防范作為事關公司發展的生命線

    《若干意見》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險公司應充分重視,常抓不懈,努力防范和化解風險。當前,很多公司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承保風險和理賠風險。

    承保風險主要表現為:放松承保管理,盲目追求規模,承保質量降低,承保標的風險系數大,出險率高;統一法人意識淡薄,擅自越權經營,超權限承保,帶來潛在風險;承保技能偏低,承保方式原始陳舊,簽單質量較差,核保漏洞較多,造成問題保單和后遺癥保單;費率水平整體下滑,價格標準背離定價原則,有可能出現較高風險標的以較低費率承保,使經營風險加大。理賠風險主要表現為:理賠管理粗放,勘查定損把關不嚴,有的賠案定責過寬,定損偏高,對未決賠案管理松懈等,造成超額賠付;賠案審批把關不嚴,假案、錯案時有發生,通融賠付和人情賠款等問題較多;一些理賠人員素質不高,缺乏專業知識,難以正確定損理算,造成公司利潤流失;對防災工作重視不夠,防災措施不到位,防災檢查技術老化,方法單一,防災檢查流于形式,導致一些事故發生。因此,需大力實施風險防范工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做到狠抓風險防范不松懈。

    (一)大力強化風險防范意識。要教育廣大干部和員工充分認識防范風險對做大做強、又快又好發展的重大意義,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樹立效益第一觀念,依法合規經營,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風險。

    (二)切實把好承保關。加強核保環節的風險管理,實行網上核保和驗標核保相結合,成立重大標的風險評估小組,抓好源頭防災,防止“病從口入”。嚴格遵循條款和費率規章,慎重使用優惠政策,積極探索差別費率模式,實行定制產品的差異化定價。嚴禁超額投保,有效控制和避免道德風險。嚴格控制垃圾業務的承保。

    (三)努力提高理賠質量和管理水平。認真貫徹執行理賠工作規定和實務流程,實行精細化管理和規范化操作。加強現場查勘工作,按實務規程的要求規范操作。提高定損工作的準確性和科技含量。強化未決賠案管理,全面推廣和使用未決賠案管理系統,擠壓水份,摸清底數。把好賠案審批關,嚴防錯案、假案和騙賠案的發生。嚴格控制超額賠付,把賠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四)大力強化防災工作。努力提高防災檢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減少災害事故發生頻率。建立健全防災規章制度和防災預案。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紀,及時整改,對風險管理方面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四、著力解決執行不力問題,確保《若干意見》落實到位

    無條件地執行上級的方針決策,是公司統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再好的方針、決策、規章制度、文件精神,只有堅決貫徹執行,真正落到實處,才能切實收到成效。否則,就會流于形式或成為一紙空文。目前,一些公司對上級精神領會不深,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執行不力、管控不嚴已成為影響經營管理的各項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盈利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強化執行的問題也是當前加快發展必須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執行不力主要表現為:對上級下發的文件和指示,態度消極,不能積極學習,深刻領會,而是敷衍了事走過場;對上級下達的任務指標不是迎難而上,想方設法去完成,而是反復強調困難,強調客觀,和上級公司討價還價,形勢變化了仍舊我行我素,任務明確了仍舊等待觀望,工作部署了仍舊無動于衷;凡事從本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出發,對上級下達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對自己有利就執行,不利就不執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雖然執行,但執行時不善于結合實際,不善于創造性工作、創造性執行,執行效果不理想。

    (一)強化統一法人意識,提高領導執行力。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于部要與總公司保持思想一致、目標一致、行動一致,牢固樹立系統上下“一盤棋”的全局觀念,從公司戰略發展全局出發,正確處理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堅決摒棄本位主義思想,堅決反對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是要帶頭執行,帶頭履行好自身職責,堅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

    第3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以改革為動力,推進保險公司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創新

    越來越多的人已經認識到保險公司的競爭優勢主要取決于公司的人才技術優勢和組織管理優勢,而不只是傳統的資源優勢和資金優勢。保險資源配置和經營管理能力的差異性以及保險公司利用這些資源的獨特方式,形成了公司各自的競爭優勢和比較優勢。建立內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險公司的自我約束意識,防范和及時發現經營風險,建立公司內部相互制衡機制,確保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可以監督和彌補公司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化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情況下,實現公司的市場經營目標。

    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制度建設應注重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可以參照國際先進的管理模式進行公司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比如公司價值鏈管理、組織結構管理、業務績效管理、客戶關系管理、公司價值管理、銷售渠道管理、服務質量管理、公司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激勵約束機制管理等。

    2003年車險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險業的一次理論創新、體制創新、管理創新和實踐創新,對國內保險業改革的深化、保險公司經營增長方式的轉變、保險業務結構的調整以及促進保險業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保險公司應及時研究車險管理制度改革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體制所帶來的影響,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改革創新推動公司按照市場經濟規則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按照公司內控管理制度的要求,保險公司總分支公司之間應該建立嚴格的管控機制和費率反饋機制,總公司對分支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做到心中有數,及時指導,監控到位;應建立嚴格的核保和核賠分離制度,必要的審核制度和檢查制度;對分支公司擅自越權和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違反公司內控管理制度的行為,必須認真進行監督和檢查,加大處罰力度,還應及時修改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

    以監管為核心,監控和指導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

    加強保險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將以往保險監管部門的部分監管責任轉變為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投資人的正當投資回報權益不受侵害,監督保險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并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往這種監管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例行檢查來實現的,但由于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復雜程度的提高,保險監管部門例行檢查和抽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即時性和有效性遇到了嚴峻的挑戰,增大了保險有效監管的難度。在國際化競爭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如何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制度的積極作用,將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制度建設作為強化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事后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則應該認真檢討和審視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執行的現狀,增強對公司內部機構、業務、財務、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完善和彌補內控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國際上一般將內部控制按職能劃分為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兩類。前者包括涉及直接與財產保護和財務記錄可靠性有關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機構授權和批準制度、責任分離制度以及對財產的實物控制和內部審計等。后者包括與管理層業務授權相關的組織機構的計劃、決策程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監督管理以及各種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狀況等。

    保險公司總公司必須全面掌握分支公司的有關情況,如分支公司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是否相適應,內控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備和完善,權利與責任的平衡是否對稱,重要職能和關鍵崗位的設立是否相互制約,獨立的內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審計是否健全等。所有這些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內控管理體系,提高操作效率,確保現有規章制度的執行,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監督指導。

    以競爭為手段,建立內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

    保險公司應該具備全球化的戰略眼光和合作意識,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質量,積極主動地參與業內的競爭與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最低成本、最佳產品、最優服務、最大份額、最高利潤,是內外資保險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標。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和利用保險資源、保險科技、保險信息,以及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合作,是國際化經營的必然要求和發展趨勢。從管理的層面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內控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值得國內保險公司學習和借鑒。首先,內外資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國際通行的內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增強公司管理者對加強內控管理的意識;其次,應注重公司內控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以適應競爭與合作的要求;第三,應加強對業務無序競爭的管控,在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競爭活動;最后,共同營造一種合作創新、共同發展的協作精神和協作方式。

    以管理為目標,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整體水平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職、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為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

    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內控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一是應建立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并以此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二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的預測,有效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實行嚴格的監控,建立科學的風險監測反饋系統,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內控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機構、管業務、管經營,并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以服務為理念,提升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的科技含量

    產品創新能力反映了公司管理和競爭水平。保險產品的系列結構、規格品種,特別是產品更新換代的頻度,與保險公司產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因此,根據競爭的客觀需要,保險公司都把優化產品結構、增加和更新產品作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國內保險市場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保險產品結構雷同、業務單一、創新不足、粗放經營等問題。

    隨著新《保險法》的實施,保險監管部門放松了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管制,保險公司有了更大的條款費率制定權。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公司應該跳出傳統的業務框架,認真分析市場需求,建立推進產品更新換代的產品管理制度,加速開發公司自身的產品系列,提高公司產品的國際化、多樣化、專業化水平,努力開拓各種市場空間。培養適應產品創新的人才隊伍,造就一支掌握現代產品風險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質管理隊伍,這是完善保險公司管理水平和內控機制的前提。

    科技創新引導保險公司的服務創新。保險公司應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快電子化和網絡化建設的步伐,促進辦公自動化,豐富和拓展電子商務和網絡保險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務手段和領域,提高保險公司的業務處理能力和運作效率,以高效、快捷、優質的服務,積極參與保險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

    加強人管理制度可以促進服務質量提升。新《保險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中介入和中介業務管理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應根據中介業務發展的實際,制定相應的保險中介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和完善對保險中介業務的管理。

    目前,保險公司間競爭的重點不再是產品的價格競爭,而是服務質量和方式的競爭。只有通過高質、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務競爭,才能將各種保險產品更快更好地送達顧客,才有利于擴大和穩定客戶關系,占有更高的市場份額。

    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的關鍵是靠保險公司服務意識的增強,靠保險公司服務的創新。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體制、機構、業務、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歸根結底都將落在服務的創新上,因此,提高保險服務與促進保險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是保險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否立于不敗之地的客觀要求。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售前服務、售中服務、售后服務的各個環節,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能因人而異,降低服務水平和質量。以效益為中心,用內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經營行為

    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是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對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層進行監督,保證分支公司的管理層能夠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標履行職責,有序、有效地開展業務,確保公司的經營目標得以實現。以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為基礎的管理是一個綜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推動創造價值的觀念深入到公司一線員工中去,用效益的觀點,通過內控管理制度和經營目標的實施,監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層的經營行為。內控管理制度是保險公司經營效益實現的保證,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層既是相關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他們的經營行為直接影響內控管理制度的執行績效。

    第4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目前,銀行保險的銷售額已經占到了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30%。接下來,當銀行不僅僅是銷售的角色,同時又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時,情況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呢?

    據透露,中國銀監會已初步選出4家銀行作為參股保險公司的試點,并已經將相關文件送達保監會處理,合并意見后將上報待批。這4家銀行分別是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北京銀行。

    銀行及對應的參股對象為:工行可能與太平系保險的現有兩大股東中保集團與富通集團聯合成立一家新的合資公司,并由這家新公司全資持有太平人壽、太平保險、太平養老與太平資產管理4家公司的股權;建行則可能通過參與定向增發的途徑入股幸福人壽;交通銀行和北京銀行的入股對象可能為中保康聯和太平洋安泰。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銀行參股保險公司作用有三:一是銀行通過這種綜合經營增加新的贏利點;二是銀保股權合作可以切實發揮銀行的網點資源和保險業務及產品的綜合優勢,對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三是銀行參股將使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實力增強,企業發展水平和償付能力等將迅速提升。

    從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保監會不僅鼓勵保險公司參股商業銀行,而且對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一直持相對積極的態度。

    今年1月16日,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與保監會簽署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允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相互投資的試點。這是自2006年保險公司參股銀行獲批之后,金融混業經營的又一突破。

    但是,有業內人士指出,保監會在考量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問題上,也會聽取和重視來自保險業內的一些聲音。比如,有些保險公司對商業銀行參股進入保險公司持保留態度,他們擔心由于商業銀行的參股,會對其他未被參股的保險公司造成較大的影響,從小的方面說,參股了的保險公司將在業務的開展上領先未被參股的保險公司;更重要的是,由被參股與否造成的各保險公司之間地位的不同將可能從整體上改變保險業的生態格局。

    目前,在商業銀行基層網點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往往是“一對多”的情況――即:一家銀行同時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保險業內有觀點稱,一旦銀行參股后,勢必加強對所參股保險公司產品的銷售力度,甚至可能形成壟斷格局。

    對此,泰康人壽銀行保險事業部副總經理于文博表示,銀行參股保險公司后在銀行網點銷售渠道上可能帶來一定程度的壟斷,但目前銀行已經將保險產品作為其理財產品的組成部分,是其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來源,出于利益的考慮,銀行不會局限于僅銷售參股保險公司的產品,而會尋求和其他保險公司更廣闊的業務合作。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說:“理論上講,銀行參股保險公司可能導致壟斷銷售的情況,但在實踐中,還要具體看保險產品本身是否具有競爭力。如果保險產品沒有競爭力,銀行完全可能去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這一點,從中國郵政與法國人壽合資組建中法人壽這件事情上就可見一斑。在郵政網點,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也占據了相當比重,中法人壽的產品反而占比不大。

    郭田勇認為,在銀保股權合作中,令監管層最為重視的是風險防范問題,是如何在兩者之間有效建立“防火墻”的問題。對此,監管部門持審慎態度,特別是在當前各項規章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

    第5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一、保險公司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的必要性

    最新的管理理論研究表明,內部控制是管理層為了把錯誤降到最低,并有效進行監控而建立的對業務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相互制約的機制。早在1997年,為防范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就制定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包括所有的金融機構,也包括保險公司。因此保險風險控制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必不可少的內容,保險公司也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保險公司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防止保險經營的失敗;二是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三是保證保險經營的效率,提高被保險人的利益。需要從政府、保險行業、社會等各個層面對保險公司、保險經營活動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分為政府保險監督、保險行業監督和保險信用評級三個層次。相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保險監督是一種外在的、強制的監督,而公司內部控制則是內部的、自覺的監督。從要達到保險監督的目的來看,外在的監督只有通過公司的自我約束,才能真正發揮作用。自我約束是保險公司內在的、對保證保險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層次,而自我約束能力又取決于及時、有效的內控管理。內部控制管理與保險監督管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層面,前者是內因和根據。

    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建立在授權、轉授權制度基礎上的分層次多級管理,并未明確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而是直接列出了內部控制的內容。即內部控制還限定在業務項目如險種或部門層次上,缺乏采用內部控制

    要素的觀念,按照業務循環或作業流程來設計動態的內部控制機制,往往容易造成以下問題:

    (一)保險公司不重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目前,一些保險公司領導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意識淡薄、認識簡單化。有的認為內部控制就是由監察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問題的事后監督和檢查。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重視“亡羊補牢”式的事后監督,而輕視“未雨綢繆”式的事前防范,更忽視“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式的動態事中控制,因此出現事故、案件屢禁不止的現象。

    (二)對業務流程的控制不足

    這主要表現在:有些保險公司的管理層認為規章制度既已制定,下面照章執行即可;還有一些管理者把內部控制與經營管理對立起來,認為加強了內部控制就會影響到業務的發展,把內部控制與公司的發展和效益的提高對立起來,缺乏把內控工作作為一項經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加以重視的意識。

    (三)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過于放松

    具體表現在:在財務上重會計核算、輕預算管理;承保業務上重“風險”合規判斷、重要素是否齊全,輕風險管理指導和風險的評估工作;理賠上重賠付速度,片面強調結案率和結案速度,輕理賠質量。

    (四)缺少檢查評估和具體處罰條例

    據筆者觀察,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比較重視自查和各類工作的常規性檢查,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由于責任劃分不清、礙于情面或因為“家丑不可外揚”等思想作怪,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連文件通報也是“隔靴搔癢”,不能切中要害,更缺乏必要的處罰力度和連帶責任的追究制和問責制,致使內部監督和控制失去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新時期完善我國保險公司內控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會計系統和內部審計控制

    在會計制度框架內建立適應公司的統一會計政策,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統一下級公司的核算口徑,明確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與方法,遵循會計制度規定的各條核算原則,同時建立內部審計,主要有財務審計、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內部審計在企業應保持相對獨立性,應獨立于其他經營管理部門,最好受董事會或下屬審計委員會的領導。

    (二)完善全面預算和績效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流程體系

    保險公司應抓好預算體系的建立、預算的編制和審定、預算指標的下達及相關責任人或部門的落實、預算執行的授權、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預算差異的分析與調整、預算業績的考核等環節;公司還應建立以核保、核賠、投資風險控制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制度,堅持“雙人勘查、交叉復核、分級核損、終審歸案”的原則,防止假賠、騙賠案的發生。嚴格控制高風險、低流動資產比例,加強資產負債匹配和現金流量管理。

    (三)著力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整體水平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職、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為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內控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1.應建立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并以此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2.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地預測,有效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3.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進行控制。

    (四)建立內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

    保險公司應該具備全球化的戰略眼光和合作意識,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質量,積極主動地參與業內的競爭與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最低成本、最佳產品、最優服務、最大份額、最高利潤,是內外資保險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標。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和利用保險資源、保險科技、保險信息,以及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合作,是國際化經營的必然要求和發展趨勢。從管理的層面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內控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值得國內保險公司學習和借鑒。1.內外資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國際通行的內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增強公司管理者對加強內控管理的意識;2.應注重公司內控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以適應競爭與合作的要求;3.應加強對業務無序競爭的管控,在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競爭活動;4.共同營造一種合作創新、共同發展的協作精神和協作方式。

    第6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關鍵詞:保險市場;保險人;法律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3-095-04

    中圖分類號:F840.69

    文獻標識碼:A

    根據《保險法》第125條的規定,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我國的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在我國,對于保險人的監管,無論是總體監管還是分類監管,都不夠完善和到位,保險市場亟待監管和規范。

    一、對我國保險人監管立法的具體分析

    保險法律關系正是為了克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進行的制度和技術設置。但是目前我國的立法似乎更多考慮的是如何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因此設置了大量條款來限制保險人,卻忽視了對保險人的行為進行規制和監管。由于保險業務本身所具有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保險合同的內容通常是由保險人一方制定,對于保險人制定的格式條款的內容,投保人只有接受或拒絕的權利。因此,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我國《保險法》把保險人的行為完全視為保險人的行為,把行為可能會對投保人造成的利益損失,轉嫁到保險人身上。保險人在業務范圍內所得知的有關訂約的重要事項,即使未轉告給保險人,也視為保險人已知悉。只要投保人出具保單,保險人就不能以人未告知為由拒絕賠償。《保險法》第128條針對保險表見作了規定:保險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權限的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人的責任。

    這些制度設計在最大限度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同時,忽視了對人行為的監管,成為我國《保險法》的明顯缺陷。盡管《保險法》設專章對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進行了規定,但是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從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規章情況來看,《保險管理辦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已經分別于2005年1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試點辦法》也已于2006年11月開始在北京和遼寧兩地試點,待時機成熟即在全國推廣執行。唯有我國保險市場問題最多的領域一個人人的監管和規制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11月30日頒布的《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尚沒有專門調整個人人行為的法律規范,給我國的保險人監管造成極大的不便。

    二、最大誠信原則對我國保險人的適用

    最大誠信原則初期主要是保險人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為由拒絕履行賠償義務。至于保險人是否應履行同樣的義務,各國立法通常沒有具體規定。我們認為,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應同時適用于保險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守該原則主要體現在如實告知和履行保證上,保險人遵守該原則主要體現在棄權與禁止反言上。而保險人卻一直是《保險法》中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盲點,大部分論文在論及保險行為風險時,只是單純地分析委托一行為的固有缺陷,而忽視了最大誠信原則的適用。保險行為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的,《保險法》卻沒有要求保險人在從事業務之前提供任何誠信證明。1997年頒布的《保險人管理規定》對于保險行為的誠信問題基本上未作任何實質性的規定,2006年7月開始施行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陷。例如,《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11條第2款規定: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第4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營銷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營銷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然而,單單這幾條規定是遠遠不夠的,一則層次太低,僅是部門規章;二則不夠完善和系統,尚沒有形成體系。一般來說,最大誠信原則對于保險人的要求應包括如下兩點:

    (一)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說明義務

    由于保險人的大多數展業活動都是通過保險人來完成,因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同樣適用于保險人。首先,保險人要將投保人應當知道的保險公司的業務情況及其信譽如實告知投保人。信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公司的公信力和綜合實力,說明業務情況則有利于投保人在知情的基礎上理性地選擇該公司的險種。英國的公示制度就是這一方面的典范,其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按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經營及其信譽情況呈報主管機關并予以公告。

    其次,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格式合同,專業性和技術性強,有關具體內容投保人不一定完全了解,有必要由保險人向投保人解釋清楚。因此,保險人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應將其所提供險種的利弊、保險合同的內容向投保人如實說明;并向投保人說明該險種存在的風險狀況,以免日后出現糾紛和退保現象。這既是對投保人利益的保護,也是保險人展業的自身要求。

    (二)保險人對保險人的忠實義務

    首先,保險人要如實地把投保人告知的情況毫無保留地告知保險人。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與投保人聯系的主要紐帶就是保險人。保險人是否誠實不欺,直接關系到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切實履行。應當針對保險人的忠實義務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例如:在保險公司內部建立專門監督部門對重大保戶的有關情況進行復核和檢查,對有作假行為的人給予處分,以至于取消其保險人資格;建立人的獨立責任制度:如果保險人進行欺騙,給保險公司帶來嚴重損失,保險人應承擔獨立的賠償責任;加大對保險人的懲罰力度。

    其次,保險人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在展業中知曉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甚至生死存亡,保險人在展業中會不可避免地知曉一些商業秘密。無論是否已經離開其服務的保險公司,保險人都應保守商業秘密,這既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險市場有序發展的前提。

    再次,人應向保險人就其向投保人收受的款項完整、全面地作出交代。我國保險人在實踐中早已履行該項義務,但立法中沒有規定,英美法系將其作為法定義務首開先河,一旦人取得保險

    費用,保險人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交代費用的要求。我國應當借鑒英美法系的立法并將其完善。

    三、針對我國目前監管現狀的對策性研究

    我國目前對人的監管仍舊是分散不成體系的,《保險法》對人監管沒有做出任何系統性的規定,只有寥寥數條作了籠統的概括。我國關于保險人的監管法規主要存在于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人的部門規章中。2006年新出臺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對保險營銷員的資格取得、市場準入、行為規范和晉職、獎懲標準作了系統的規定,但是仍沒有厘清保險人和保險營銷員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保險作為保險公司的展業助手,其管理一直是保險公司自行負責,監管部門過去很少介入,對保險人的發展沒有很好研究和積極引導,造成了保險展業超前發展,而監管滯后的被動局面。針對我國的現實狀況,我們認為,應建立起以政府的監管為規范,以行業自律及保險公司的管理為制約的立體監管模式。

    (一)加強保險監督機構對保險人的監管

    中國保監會及其地方保險監管機構是我國的官方監管機構,也是保險人監管最重要的主體。保監會對保險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立法監督和行政管理之中。

    第一,我國應當同世界其他國家一樣,建立健全對保險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監管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個人人管理辦法》,對個人人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法律地位等以規章的形式明確下來。制定嚴格詳細的保險人行為準則,明確對保險人的責任規制原則,加大對保險人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

    第二,我國應借鑒美國的先進經驗,繼續完善保險人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制度,提高保險人的準入門檻,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公開大部分監管信息,例如保險人的資格申請程序,保險人有關信息及消費者對保險人的投訴情況等等。同時,針對個人人市場秩序混亂的現實,保監會應致力于建立保險個人人的信譽評價體系。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監管是建立個人人信用體系的有效手段。上海市在2004年率先實行了保險人的社會聯合征信模式,向全社會公開其執業信用記錄,市民可以通過電話和網絡,輕松地查到某個保險人是否有騙保、挪用保費等不良記錄,以免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個人信譽信用體系的建立對于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保險市場的正常運作都將發揮巨大作用。目前,保監會參考了新聞出版總署對記者的管理、公安系統對警察的管理以及旅游部門對導游的管理,開發出了網上保險營銷員監管系統,目前正在山西試點。

    (二)充分發揮保險行業自律協會的重要作用

    即使在保險監管完善的國家,行業自律協會依然在保險人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可以制定統一的關于保險人的行為準則和獎懲規定,也可以建立統一的保險人征信系統和信用體系,以便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選擇。新加坡和香港的保險自律監管都在國際上享有盛譽。

    在新加坡,保險業按機構類別建立了比較健全的行業協會組織體系,在金融監管局(MAS)的指導和推動下,各協會均設有不同的專業委員會,共同研究解決自律和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在實際工作中,行業協會與MAS建立了良好的互動機制:一方面,許多項目由MAS提出動議和要求,相關行業協會具體落實;另一方面,行業協會也和MAS建立了順暢的溝通機制,及時反映保險業經營和發展中遇到的共性問題。

    再例如香港,保險業聯會是重要的自律性組織。香港保險業聯會成立于1988年8月,下設三個部門,分別為管治委員會、保險登記委員會和上訴裁判處。其中保險登記委員會一方面負責登記合格的保險人,另一方面負責處理有關保險人的投訴,為保險公司、客戶提供申訴途徑。保險登記委員會于1995年12月配備了電腦查詢系統,方便香港市民查詢保險人的登記資料,并于1997年4月開始在互聯網上提供即時查詢服務。針對保險人的行為,保險登記委員會可采取要求保險公司警告保險人、暫停或終止保險人的活動等措施。香港保險業聯會成立后,為規范會員公司和保險人的行為,提高香港市民的保險意識,頒布了《保險管理守則》和《承保商專業守則》,鼓勵會員公司采用先進技術,吸收外部經驗,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并詳細制定了保險人的適當人選準則及其推銷保險時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而在我國內地,行業協會尚處于起步階段。2004年9月1日,我國首家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在深圳成立。目前,基本上各個省市都已經成立了保險行業協會組織,這些組織在不同地區,通過簽訂保險同業公約,起到了規范保險市場、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的作用,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業績,同時使保險人的活動逐步走向規范。但總的來看,已成立的保險行業協會在其監督、協調、自律以及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各方利益、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原因有兩個:一是由于保險市場實力不均衡,少數先發展起來的機構所占市場份額較大,在競爭中處于絕對的優勢,與其他小公司談判時地位不可能實現對等,因而難以通過協商解決問題。二是目前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管理不夠規范,保險機構過分依賴監管部門的決定和行動,行業自律機制和自我調整機制缺少獨立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保險同業協會的作用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三)加強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監管

    大多數文章在論及個人人的失信行為時,首先談到的就是保險人素質低下、層次不高。事實上這種現狀不能簡單籠統地歸結為營銷人員的素質低下,而由此給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形象帶來的損害,更不能完全歸結到保險人身上。個人人信用問題的各種表現以及由此帶來的惡劣后果,是近些年來保險公司只重視“圈地”式擴大經營、忽視對保險人管理培訓的必然結果。從保險人的角度來說,趨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無可非議的,要使個人人做到誠實守信,嚴守職業道德,關鍵在于設立一種機制,使保險人的誠信行為能夠從這種機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和利益,這也正是博弈論的基本觀點。

    相對于個人人的素質而言,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對提高個人人的信用程度和道德水準顯得更為重要。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改變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樹立長遠的發展戰略,制定遠景規劃,進行保險人考核辦法和傭金制度的改革,提高人準入門檻,強化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加大保險人失信行為的成本,嚴把人誠信防線的第一關。其中,改革保險公司的傭金制度是保險公司迫切需要進行的工作之一。目前,產險公司的人傭金因業務的短期性往往一次性給付,壽險公司的傭金制度一般都是“期初迅速遞減制”,壽險公司給保險個人人的首年傭金比例一般在20%-35%,此后逐年銳減,一般只能獲得5%-10%,通常五年后就不再享有保單傭金,這種傭金制度使保險個人人對收入根本沒有安全感,于是不擇手段地促成新單,從而導致不當銷售、劣質保單和高流失率等一系列問題。

    第7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關鍵詞:保險業;財務控制體系;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1

    一、概述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保險市場也得到了迅速發展,市場的開放化不斷加強,保險公司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但由于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公司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具有社會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成本高昂性等,這就使得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難度較大,公司的經營管理面臨諸多問題。因此,如何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提高公司的財務內控能力,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積極有效地防范并化解公司內、外部的風險是目前保險公司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保險公司財務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財務控制理論的研究,對財務內控的認識不足

    我國保險業雖然在財務內控方面展開了探索和創新,也融合了國際上的一些先進經驗,但大多缺乏實用性,適合我國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特點以及管理要求等的財務內控理論研究成果及實踐成果還很少。在這種背景下,很多公司的領導對于財務內部控制的重視不足,對財務內控制度的理解存在許多誤區。部分公司認為財務內控就是通過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來約束和控制員工的行為,而沒有將制度落到實處,制度建設與管理混淆,沒有及時地對財務內控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和整改。

    (二)內控建設的覆蓋面不夠全面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體系也在不斷地完善,許多保險分支機構都建立起了防范和化解內外部風險的財務內控理念,但還不夠完善。風險管理還只停留在公司的高級管理層面,在各部門及各個環節還沒有落實。

    (三)缺乏完善的財務內控機制

    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的財務內控制度還不夠完善,部分內控制度還沒有真正地建立起來,甚至未建立內審制度或者合規的管理部門,有的即便建立了管理部門,但未對其進行分設,導致管控職能無法落到實處,財務內控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而部分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且人為操控空間很大,缺乏健全的激勵機制等。此外,部分內控制度不夠細化,適用性和操作性較差。

    (四)內部審計體系不完善

    部分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體系還不完善,對事前控制和事后監督的重視度還不夠。內審功能未得到很好的發揮,執行力度嚴重不足,導致風險控制形成盲區,存在許多違反財務內控制度的行為,而相關懲罰制度都還不完善,或者未落到實處,內部審計滯后,財務內控存在空白地帶。

    三、完善保險業財務內部控制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財務內控意識,對財務內控作用的重視

    保險公司的管理人員應充分認識到財務內控制直接關系著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公司的高層管理者應加強對財務內控的重視,做好模范帶頭作用,樹立全體員工的財務內部控制意識,將責任落實到崗位和個人。同時,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約束和獎懲制度,做好績效考核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激發所有員工的潛能,并調動全員參與財務內控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這一系列的措施來確保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責任以及相關控制措施能夠貫徹落實,從而發揮財務內控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完善的治理結構是順利進行財務內控的前提和基礎保障,是發揮財務內控制度作用的關鍵。應全面監督和控制公司的治理結構,明確地劃分公司的權力機構,并平衡好執行權、監督權與決策權三權關系。并應健全激勵機制,提高對治理結構的監督和管理力度,不斷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從而從分地發揮財務內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

    1.明確財務內控目標,完善并落實崗位責任制

    應明確公司的財務內控目標,圍繞這個目標研究并建立健全公司的財務內控體系,從而加強對公司財務的監督。設置好財務管理模式、財務內控機構以及內部核算體系等,科學嚴謹地對各部分的職能進行劃分,將財務職責落實到崗位和個人,規范財務內控制度的執行行為,使財務內控相關人員在工作中能夠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2.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內控制度

    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財務的收支審批制度,對于財務內控及其相關工作項目的授權權限、范圍、程度以及具體的責任內容等。應建立健全公司的財產清查制度,定期對各項財產以及物資等進行全面的盤點、清查和核對,以確保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從而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完善內審制度

    1.全面提高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

    公司應配備具有豐富審計實踐經驗且具有較高業務水平的專職內審人員,同時,加強從業資格考核,建立健全內審考核制度。并應對內審人員進行有計劃的繼續教育,使其能夠熟悉國家的相關政策及法規,掌握一定的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精通會計核算業務、熟悉審計相關知識和技術,從而為公司營造一個良好的財務內控環境。同時也要求所有的內控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業務素質、職業道德,全面提高公司財務內審質量,充分地發揮內部審計對于公司財務內控的保駕護航作用。

    2.加強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加強內審的全過程控制

    應確保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確保財務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充分發揮其監控作用。此外,應加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審計。做好事前的審計工作,以預防風險,控制事中的業務執行情況,做好事后經濟業務的監督和控制,從而全面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及時地發現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予以制止和糾正、完善。

    總之,財務內控建設保險公司是全面防范和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在規范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通過積極地探討和改善保險公司的財務內控機制,可以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洪.試論公司財務內部控制[J].現代商業,2011(35):221-222.

    第8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轉型期財產保險業存在的風險

    (一)誠信風險

    一是個別保險機構和部分從業人員只講保險責任和范圍,不講責任免除投保時對客戶欺瞞哄騙,出險后推諉和扯皮,導致“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個別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遵守職業操守,肆意貶低和詆毀同行,從而導致兩敗俱傷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個別保險公司條款晦澀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從業人員在推薦和介紹保險條款時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從而使被保險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引起保險消費者的不滿。四是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在保險招投標時提出一些不符合價值規律和實際操作的服務承諾,事后服務和理賠卻大打折扣。五是個別保險消費者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隱瞞客觀存在的風險,投保后人為制造或擴大保險事故,騙取保險賠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

    (二)承保風險

    一是部分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選擇部分風險大的財產不足額投保,財務管理混亂,各類賬冊不全,出險后很難判斷出險財產是否屬于保險標的。二是部分保險機構不顧風險,不計成本地接受違背價值規律的極低費率和承擔過寬的保險責任范圍,存在嚴重的定價風險。三是由于國內財產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多數大項目大工程和特殊風險標的費率僅僅只有國際市場的1/2到1/3,導致無法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存在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風險。四是部分保險分支機構存在重業務規模擴張輕管理和效益的傾向,個別負責人為保“位子和票子”追求任期內業務實績,部分業務外勤始終受以保費論英雄的習慣思維和以保費提費用和利益驅動,承保的業務質量差、風險大。五是部分保險公司往往靠博弈和運氣經營,對承保業務缺乏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精確的風險分析水平以及量化的風險評估標準。六是部分保險公司最高決策層對把防范化解風險作為保險業發展生命線的理念認識不足,經營目標、考核機制和對策措施搖擺不定,業務發展慢時強調加快發展,虧損時強調提高效益,致使基層無所適從。七是部分保險公司缺乏以效益為核心指標的核保機制和實務操作規程,長期形成的群體效應和習慣勢力嚴重影響承保質量。八是保險有價單證風險,個別保險分支機構鉆出險大數法則的空子,采用出險后再將該單證人賬的做法,通過吃單埋單,達到侵吞保費移作他用的目的,甚至還有極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和業務外勤私自印刷有價單證進行銷售。

    (三)理賠風險

    一是部分保險公司核保形同虛設,嚴重不匹配的過低費率與過寬責任會造成理賠風險,許多不該賠的責任也不得不賠。二是隨著財產私有化進程的加快,個別被保險人夸大、虛構和人為制造保險事故進行騙賠,甚至還有極個別的理賠人員參與和教唆被保險人騙賠,騙賠案件數量和金額都呈現出快速上升的趨勢。三是理賠定損人員力量薄弱,素質不高,查勘定損不準確、不合理,既存在惜賠,更存在濫賠。四是理賠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損失較大,甚至為完成保費任務一面進保費,一面編造假賠案或簽訂違反保險監管規定的大額返還協議,從而造成虛假保費和賠款。五是個別保額大和所繳納保費多的大保戶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損理賠權要挾保險公司。六是經保監會審批開業的社會化定損理賠機構保險公估公司較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收費昂貴、權威性不強。七是部分保險分支機構和被保險人防災防損意識均較淡薄。八是部分保險分支機構內部的理賠管理不規范,有時為逃避上級機構的理賠審批,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為能在再保險上攤回賠款,人為地把發生在沒有再保險安排的較大損失保險事故移到有再保險分保的保險標的上,或者把平時的許多小賠案集中在大災上一并處理等。九是極個別基層分支機構通過編造虛假賠案的手段非法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牟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其方法和手段愈來愈隱蔽。

    (四)財務風險

    一是準備金計提嚴重不足。部分保險分支機構沒有按照規定和精算要求計提和提足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特別是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嚴重不足,現金流周轉困難。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年底時為完成利潤指標人為扣壓大量賠款,并按照虛贏實虧的虛假利潤進行納稅,牟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導致經營上的惡性循環和償付危機。二是應收保費風險,沒有按照規定對賬齡較長的應收保費提足壞賬準備金。應收保費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個別客戶違背誠信原則投保后不出險不繳費;其次控制應收保費的規定未能得到貫徹落實;再次是為應付惡性競爭,人為采用掛應收保費的辦法支付高額費用。三是財務管理風險。部分分支機構財務管理不嚴,費用嚴重超支,手續費和費用使用不規范,人為調節和篡改財務核算數據的現象時常發生。甚至還有極個別分支機構私設“小金庫”,搞賬外經營和做假賬,嚴重影響經營穩定。

    (五)法律風險

    一是由于保險業發展迅速,致使《保險法》內容和條款處于滯后狀態,與現實保險業的發展不相適應,導致保險公司依法開展業務面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遲遲不出臺,各地各級法院紛紛出臺以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為形式的所謂地方“司法解釋”,任意曲解和擴展《保險法》等法律,造成事實上的司法混亂和地方割據,侵犯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險監管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協調不統一,政出多門。如財政部規定的8%手續費問題、工商管理部門關于營銷員營業執照問題、稅務部門關于營銷員納稅基數問題、工商管理部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依據對保險市場和保險條款干預問題等。四是財產保險公司定損理賠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臨法律不支持的嚴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險公司自行定損缺乏權威性為依據,判保險公司敗訴,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險公司已陷人大量訴訟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險人沒有完全履行對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和條款顯失公平以及《保險法》規定在有爭議時必須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為依據,判保險人敗訴和部分敗訴,形成事實上的被保險人誰誰得益的狀況。

    (六)內控機制風險

    部分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職責界定不清,統一法人和授權經營制度執行不力,各類規章制度貫徹執行不到位,流程管控不嚴,精算技術滯后,風險管控能力和手段不強。內部審計稽核體系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審計稽核力度不大,處罰不嚴,風險預警機制尚不健全,風險管控體制存在嚴重的薄弱環節。

    (七)監管風險

    保險監管的機構和體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目標缺乏應有的實施手段和完備的監控能力,在費率和條款市場化后缺乏強有力的跟進措施,特別是缺乏系統的財產純損失率和危險單位劃分標準;目前保險監管的理念、方式、手段與快速發展的保險業,特別是混業經營顯得有些滯后和不相適也保險監管機構與司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還不夠,造成政府各部門對保險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尚不配套和銜撓監管機構在服務水平和為保險業創造和諧環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對許多輔助社會管理的責任險支持和引導不力。

    (八)人才風險

    在保險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業務量快速增長和市場主體急劇增加的情況下,行業內部人才匱乏的現象日趨嚴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險實踐經驗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保險精算、工程技術、計算機、醫療、法律和外語專業人才奇缺,崗位供需失衡加劇了業內較高頻率的人才流動。新成立的保險分支機構用高職位或高收人為條件挖角現象頻繁發生,個別分支機構負責人帶領整個團隊集體跳槽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侵犯了原有保險公司利益。

    (九)產品風險

    目前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雷同,結構單一,同構率高達90%以上。各家保險公司的新老產品在業界和學界看來僅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異化程度很小。目前,沒有形成保護新產品開發和推廣的機制,因而保險公司缺乏創新的內在動力。部分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上沒有兼顧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體現保障功能的產品少,有個性和針對性的產品少,分紅和儲蓄性質的產品多,保險得到的保障卻不全面。為農業服務的涉農產品和輔助社會管理的責任險產品開發推廣嚴重滯后,保障程度不高,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城鄉居民對保險的需求。

    (十)展業方式和費用風險

    一是保險公司的個別分支機構為了招攬業務,往往采用違規退費和掛應收保費等方式爭搶份額,支付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額傭金和手續費。在占整個財產險保險業務60%左右的車險處于全行業虧損的情況下,個別分支機構不得不通過支付給新車銷售商高達30%左右的手續費來爭搶越做越虧的新車保險業務。二是現在保險市場上的“三軌制”。第一軌是保險公司正式員工直接展業(直銷業務),給予5%左右的工資和費用(保險公司實際承擔的各項費用和工資等展業成本遠超過此數);第二軌是接受保險公司直接管理的個人人(營銷員)業務(營銷業務),給予15%左右的收入和費用;第三軌是接受兼業機構、專業保險公司和經紀保險公司業務(業務),大約支付20—40%左右的費用和傭金,有的甚至更高。這一奇特現象日趨嚴重,展業人員買單賣單現象比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間討價還價,在搞亂展業人員思想和行為的同時,迫使展業費用水平居高不下,嚴重沖擊了保險公司經營基礎。三是極個別的保險分支機構甚至正在向破壞保險資源和違法的第四軌(極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在確定承保業務的最低基準費率后,計算出投保人應繳納的最低保費,超過最低保費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還給握有該保險業務或資源掌控權的有關人員和經辦該業務的從業人員私分)展來方向發展,動搖了保險經營的基礎。

    (十一)資金運用風險

    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雖然在不斷拓寬,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資股票市場和境外運用,但由于國內資本市場尚不完善和保險人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無法滿足資金運用的需要,從而形成投資風險。

    (十二)數據失真風險

    受粗放式經營管理的影響和計算機管理覆蓋面不寬的制約,大量基礎數據的積累不全面、不系統、不規范。由于市場惡性競爭條件下的違規退費等現象存在和考核激勵機制的不完善,人為調節和篡改經營數據的現象時常發生,導致數據和數據分析失真,嚴重影響精算定價、風險評估和經營決策。

    化解財產保險業風險的對策

    (一)完善保險公司治理機制

    完善保險公司治理機制,嚴格設定內設組織機構的職責邊界和議決事議程;建立規范的董事會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執行董事,并在董事會內部建立起效率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經營管理層專業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水平I強化監事會職能,發揮其監督作用,確保董事會戰略決策落到實處。

    (二)強化風險管控機制

    要在保險公司內部成立直屬董事會的風險管控委員會,必要時從風險管控的角度對公司重大決策行使否決權。同時要健全并發揮風險管控機制和體系的作用,廣泛運用風險管理量化指標和技術標準,增強風險管理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強化落實統一法人和授權經營制度,明晰界定總分支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通過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學高效的風險預警機制,防范和化解極個別基層負責人和員工為追求個人利益而給保險公司經營帶來的巨大風險。要在保險公司內部加快推進科學化、扁平化、專業化和垂直化的風險管控體系,全面實施垂直獨立和具有權威性的“兩核”(核保和核賠)機制和體系,防范化解“兩核”風險。要建立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激勵約束和市場化人力資源管理機制,建立按需設崗、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科學且保持相對穩定的激勵機制。同時還要建立擇優任用,優勝劣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員的進出口關。要建立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事后責任追究機制,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異地交流或換崗前,一定要進行嚴格的離任審計,對發現問題的人除取消交流換崗資格外,必須給予嚴厲的行政和經濟處罰。要建立總公司垂直領導的內部審計稽核的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通過內部嚴格審計稽核起到對分支機構的管控和監督約束。從體制、機制和管理上迅速解決財產保險業目前存在的“五率”(極低的費率、高賠付率、高手續費率、高成本費用率、高應收保費率)問題,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總部一定要強化對所轄分支機構的管理,盡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從機制上防范化解新財產保險公司第一年擴張、第二年微虧、第三年巨虧的所謂“三年現象”。

    (三)轉變監管職能

    在目前保險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保險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礎上,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市場規律辦事。同時建議保險監管實現五個轉變。一是要從市場行為監管轉變為以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流動性等為核心指標的償付能力監管,盡快公布全面系統的財產純損失率和危險單位劃分標準,用科學和精算的監管手段,遏制財產保險惡性競爭。二是要從監管人員到現場監管轉變為通過運用計算機非現場監管。三是要從查處保險公司的個別分支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事件逐步轉變到建立保險市場規范的監管處罰機制,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多種手段對保險市場的整體進行監管,防止保險市場的大起大落。四是要從內部操作式監管轉變為公開透明的方法手段監管。通過定期召開新聞會和在政府白皮書等媒體上公開披露監管指標的狀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提出公開警示,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真實性、權威性。五是要從單純狹隘監管保險市場轉變為服務和監管并舉,充分發揮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監管的樞紐和橋梁作用,強化與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資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的協調和推進,為建立構建和諧的社會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保險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長遠的眼光謀劃保險業的發展。

    (四)建立誠實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準則的形成能夠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場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險人、保險中介和被保險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諧關系。特別是保險人的經營活動一定要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和監管機構制定規章以及保險公司制定的條款為承諾的保障,把培養和增加社會的誠信意識作為企業文化的主要任務,帶頭規范保險市場,帶動與保險有關的三方人共同構建和維護好誠信的和諧社會。

    (五)理性對待,正確引導

    保險行業的人才流動應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則進行。一是保險公司要制定人才發展的全面規劃,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內部人員和外部引進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使用的機制,營造奮發學習和和諧向上的環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謀其政、成其事,員工能盡其力、負其責、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術等綜合素質高的干部和員工確保保險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二是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要正確引導業內人員的流動,要從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出發,防止和化解因人員盲目流動造成的對原從業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以及損害客戶利益和行業形象的事件發生,保持保險行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三是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要建立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準入制度,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保險考試機構,全面實施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和分層次崗位資格考試和認證制度,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并力求做到各類人員均持證上崗。

    (六)創新產品,提升服務

    創新產品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關鍵,是保險業更快更好發展的前提條件。當前必須把產品創新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責任險、農業保險、健康保險、民營企業保險和企業年金等方面實現產品的創新和轉型換代,同時實施對新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確保新產品開發者的正當權益。

    客戶買保險的實質是買保險公司的承諾和服務,因此必須把承諾和服務作為保險公司立業之本和誠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實自己制定的確服務承諾,并由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制定不遵守服務承諾的處罰細則,讓失信者既損失業務更損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級分支機構建立由當地知名技術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在承保前進行風險評估,承保后指導防災防損,出險后作技術鑒定,為保險公司經營的全流程提供高層次的技術指導和支撐,達到防范風險,減少事故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與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氣象和水文部門、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門密切聯系的防災工作網絡,研討和探索防災工作的新途徑,整合資源,共同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9篇: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范文

    自以來,我國保險市場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截至1997年保險市場上共有13家全國性保險公司,5家區域性保險公司,4家外資或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在北京已有10多個國家的23家保險公司設立了100多家辦事處。保險市場的開放改變了過去由人保公司一統天下的格局,國外保險業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對我們學習國外先進經驗提供了優越的條件,但是問題的另一面則是面臨與國外保險業的競爭,有競爭就有風險。

    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①經營風險。它是保險公司在日常業務經營中因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引起的風險損失。這是我國保險企業最需要關注和化解的風險。因為我國的保險業還處于初級的發展階段,在風險管理上技術水平和手段都相對落后。②標的風險。它是保險公司的主要風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標的種類和數量較多,金額高低不等,標的本身風險大小不同,對這類風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共同保險和再保險方式加以分散,保證其經營的穩定性。③利率風險。這是保險公司面臨的基本風險。保險公司的利率是根據國家銀行的利率來確定。銀行利率的漲跌,影響保險公司壽險儲蓄利率的上升或下跌。當銀行利率高于保險公司的利率時,人們對壽險的需求減少;當銀行利率低于保險公司的利率時,人們又紛紛購買保單;保險需求量增加。今后隨著利率市場化,將對壽險業的沖擊和影響更大。④市場競爭風險。它是保險公司外部環境造成的風險。主要是賣方之間為了爭奪顧客而降低險種費率,提高各種名目繁多的費用返還比例,從而影響保險公司抵御風險的準備能力,而且是一種潛在風險。以上四種風險中,標的風險和經營風險是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利率風險和競爭風險是保險公司的外部風險。內、外風險的存在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它影響著保險公司的生死存亡。

    投保人是保險業發展的支柱。由于一些保險公司的員工業務不熟悉,經營基礎差,許多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由此敗壞了保險業的聲譽,加之保險是一種無形產品,投保人支付了保費以后,并沒有馬上受益,而僅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所承擔的是未來的責任,是一種“承諾”,并且在很多情況下,這種承諾是長期的,如養老保險,期限長達十年以上。而保險人能否真正承擔其保險責任,實現其承諾,取決于它在未來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國家已有立法,對保險業的有效監督已受到投保人的關注。

    自我國進入市場經濟以來,保險市場群雄并起,為了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國家也出臺了一些措施,尤其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發生,防止保險業的風險借鑒也不容忽視。在國內,因保險服務領域的進一步擴大,承保額的劇增,對保險業的監督卻比較薄弱,重審批、輕管理,監管的內容和方法較陳舊,主管機關的職責、權限不明確,以及一些保險公司通過不適當地降低保費或其他手段擴大保險業務,從而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等,說明保險風險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容忽視的。

    我國的保險業起步晚,幾經坎坷,在發展規模、水平、程度上都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為了保證我國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防范金融危機和防止競爭的自由化,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業務活動,加強對保險業的風險防范意義重大。

    (一)加大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在1997年的“金融風險防范年”中,人民銀行針對保險業監督工作,將監管重點放在清理整頓保險市場、監督準備金的提取、財務指標的落實及資金運用的風險。在今后的長期時間里人民銀行必須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首先,人民銀行要依法監管。1995年10月實施的《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職能、經營、投保人和承保人的權益等都做了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嚴密監督,按法辦事,對循私舞弊者依法嚴懲。其次,堅持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人民銀行制定,各項準備金及業務、財務、資金運用狀況人民銀行有權檢查,保險公司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再次,人民銀行為了保證各家保險公司在市場中公平、合理的有序競爭,做到各家保險公司在收費標準、納稅、稅后利潤分配政策三方面的統一。

    (二)保險公司要不斷加強內部風險管理。第一,不斷增強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轉變那種只注重保費收入,忽視公司經濟效益和穩定經營的觀念。要以風險防范的意識貫穿公司業務經營的始終,加強保單業務經營的制度化、手續化、科學化,做到保單事前的審核、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全面提高公司管理風險,轉移風險和防范風險的能力。第二,加強市場調研,減少市場風險。這是各家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的關鍵因素。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采用電子計算機系統,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場信息,為公司管理者制訂營銷策略提供科學依據。第三,加強保險稽核工作,完善內部機制。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嚴格按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和辦理分保業務,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堅決制止公司內部的違紀違規行為,制訂一套完整的財務規章制度,在公司內部形成違規必究,違紀必查的規矩,使加強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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