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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執法;業務指導
1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沿革
在計劃經濟時代,檔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檔案行政管理的職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檔案業務指導來實現的。不可否認,指令性的業務指導行政管理模式在計劃經濟時代,對檔案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在那時,雖然稱之為“業務指導”,但這種“指導”帶有指令性,這種指令性具有行政強制性,因而,它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須堅決執行,檔案工作和業務建設主要是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業務指導強制執行的。這并不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獨有的特征,而是計劃經濟時代,一切行政機關共有的行政特征。
隨著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發生了改變。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漸漸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對于這種變化,應該說檔案部門還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轉變的初期,就制定頒布了《檔案法》,為檔案行政管理機關轉變管理職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礎。
隨著依法行政的實施,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由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逐漸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的依法行政為主的管理模式轉變,行使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也由業務指導一個部門分為業務指導和法規兩個部門。但是,受傳統思維和習慣的影響,這種轉變基本上停留在口頭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層,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簡釋
檔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檔案行政管理職能。必須明確,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只能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活動,凡是超過法律規定的檔案行政權力和檔案行政行為都是非法和無效的。因此,正確理解和行使檔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職能尤為重要。對縣級以上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檔案法》第六條作了明確規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八條又進一步具體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對這些職能可歸納為兩種行政行為:一是抽象行政行為,即制定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二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即對有關部門監督、指導、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這里的“監督”,是指通過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督促有關方面依法做好檔案工作。“指導”是指通過業務上的輔導、咨詢、政策的闡釋,使有關方面做好檔案工作。[1]作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具體的檔案行政行為來說,“監督”指的是檔案行政監督檢查;“指導”指的是檔案行政指導,而不是指令性的業務指導。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檔案行政指導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
檔案法規規定的檔案行政管理的監督和指導職能,還有一層含義,就是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職能。這里的“監督”,是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糾正其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的一種內部監督的法定職能。這種職能就是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它的實施是多樣的,常用的有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執法爭議協調、行政執法檢查,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等,其中,檔案行政執法檢查是最重要的檔案行政行為之一。但它不屬于行政執法,而屬于行政監督。這里的“指導”則仍是行政指導,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指導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檔案法規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同級檔案館、下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查處檔案違法案件的職能。
檔案法規還規定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些具體的行政職能,如,對出賣、轉讓、贈送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等,對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行為的處罰等,這些具體的行政職能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
3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
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是有限的,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是有邊界的,超出這個范圍就有違法之嫌。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就是《檔案法》中規定的檔案范圍,《檔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也就是說,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檔案范圍是“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這里,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檔案法定定義,不同于檔案的學理定義,它比檔案的學理定義的范圍要小。二是如何確定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范圍。按照《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那么,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是由國家檔案局或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制定具有規章性質的辦法與標準,明確這類檔案的具體范圍。如,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及附件《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等,國家檔案局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等。對于非國家所有的檔案具體范圍的確定,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檔案規范性文件,具體劃定本地區非國有檔案的范圍。如,《江蘇省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辦法》等。
由于檔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圍只在“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產生和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才是檔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范圍。這個范圍說明不是所有的產生檔案的領域和這些領域產生的所有檔案都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這個范圍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行使職能的前提,這個前提必須清楚。對超出這個范圍而行使的檔案行政行為要慎重,否則,就有違法之嫌。
4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辨析
4.1檔案業務指導職能辨析。檔案業務指導職能是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管理模式的產物,隨著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檔案依法行政職能。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已經壽終正寢,尤其是在檔案法規已經明確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情況下,按照依法行政對行政機關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就不再是合法的檔案行政管理職能,如果還要堅持行使這種職能,就有違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基本上包含了檔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職能,包括制定標準規范、監督、指導和執法等職能。依法行政下的檔案業務指導實際是行政指導,其內涵縮小職能弱化,檔案行政指導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指導主要是業務上的輔導、咨詢和政策的闡釋,對被指導單位不具有任何強制性,被指導單位沒有義務必須服從檔案行政指導,檔案行政指導表現出來的更多是服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并沒有退出歷史舞臺,依然盛行,尤其是對檔案業務指導和檔案執法的含義的理解上。檔案業務指導依舊是指令性業務指導的含義,要說有變化只是把執法的內容分了出來,而執法卻被理解為單純的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錯誤的觀念與認識。有檔案執法與檔案業務指導平行說、[2]檔案執法是業務指導保障說、[3]檔案業務指導是檔案執法基礎說,[4]硬是將檔案行政執法與檔案業務指導這兩個不是一個歷史時期的問題、不是同一性質的管理模式問題拉到一起。在檔案行政執法是檔案業務指導保障的思想驅使下,使檔案行政執法職能淪為保障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實施的輔助手段,使檔案行政執法失去了本來面貌,失去了應有的職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從《檔案法》頒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并沒有完全實行行政職能的轉變。
4.2檔案行政執法職能辨析。轉變職能,就是檔案行政管理職能要轉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執法。檔案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學的說法,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檔案行政執法,就是檔案行政機關為貫徹、執行法規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為,既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為貫徹、執行法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即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權利、加重義務的行政處理行為,即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采取的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狹義的檔案行政執法,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檔案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強制性行政行為。而檔案界一般認為的檔案行政執法,則僅指對具體違法行為的查處。此認識顯然有誤。 檔案行政指導必須堅持合法、準確的原則,不能把檔案行政指導變成檔案行政誤導,檔案行政指導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產生檔案行政誤導,造成行政相對人受損害時,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3檔案行政管理監督與指導職能的辨析。《檔案法》中規定的“監督”和“指導”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職能。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主要是解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做不做的問題,解決這些機構必須依法建立檔案工作、歸檔保存應當保存的檔案、確保檔案的安全等,解決“面”上檔案工作最基本的問題,是最低要求。檔案行政指導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主要是解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會不會做、做得好不好的問題。對于會不會做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業務上的輔導、咨詢,提供多種檔案管理方法供其選擇而不能強制實行。檔案行業標準基本上都是推薦性標準,如《歸檔文件整理規則》就是推薦性標準。對于做得好不好的問題,實際是解決“點”上的問題,通過如機關檔案工作規范化管理認證等辦法來實現,起示范引導作用,是最高的發展方向。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強制實行。
4.4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越位”和“缺位”現象。由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實現職能轉變,也沒有厘清職能,造成履行職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現象。表現為:其一,對于民生、專門、民營企業、農村等檔案工作,一方面,在檔案業務指導管理模式下,對做好這些工作顯得力不從心,舉步維艱。另一方面,對這些檔案工作,國家、國家檔案局和有關部委頒布了大量的法律、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了具體的要求和規定。據對《法律圖書館》(law-lib.com/)的不完全統計,從《檔案法》頒布至今,國家檔案局頒的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36部,國家檔案局與各部委合頒的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頒布的行業檔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專門檔案范疇的。這些法律法規既是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政的依據,也是監管的內容。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本應通過自己或者聯合有關部門依法行使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等職能的方式來督促做好這些檔案工作,但是,在這方面幾乎是空白。其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本應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這種行政執法檢查糾正其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并促進其依法行政的實施。但是,這方面也幾乎是空白。其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同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查處檔案違法案件的職責。但是,這方面的檔案行政執法還幾乎是空白。如果說,“局館合一”的體制是造成對同級檔案館的檔案行政執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對下級檔案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執法空白就沒有理由了。面對如此多的空白,頗值得深思。
5對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職能劃分的思考
要實現依法行政職能的轉變,最終要落實到調整、厘清、明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的職能上。
5.1在現有的機構內按照依法行政的職能重新劃分職責。現在,大部分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都內設有業務指導和法規部門,業務指導部門最好改變名稱,可改為“檔案管理指導處或檔案指導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獎勵、培訓、宣傳教育等職責,主要行使非強制性的行政職能。法規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監督等職責,負責制定檔案業務標準、規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強制性的行政職能。
5.2增加機構,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內部監督是保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的必要環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增設檔案執法處(科、股),或者統稱“檔案執法隊”,專門履行強制性的行政職能,其中,對查處違法案件沒有決定處置權。法規處(科、股)則主要履行檔案行政監督、審批檔案執法隊查處的檔案違法案件、制定業務標準等職責,履行對同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查處檔案違法案件和行政監督等職責。“檔案管理指導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的行政職能。
5.3縣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劃分。由于縣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人員比較少,大部分未設法規部門,面對這種情況,也只有“一套人馬”行使不同性質的全部行政職能。當然,業務指導股應改名為“監督指導股”,但需要清楚地分清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職能,在一次實施行政行為時,不能實施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也即在實施檔案行政指導時不能同時實施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等。否則,就有“釣魚執法”之嫌。這只是權宜之計,長遠辦法,只要條件成熟,應將強制性的行政職能與非強制性的行政職能分開。
注:本文為2007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檔案法立法思想與立法原則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為07BTQ0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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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鴻舉.強化檔案執法監督 完善檔案業務指導[J].遼寧檔案,1993(11).
因此, 如何結合我國政府行政改革的實際情況, 以公共管理的理論視角去解讀和詮釋工商行政管理的實踐活動, 辨析和界定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 認識和駕馭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律, 對于持續發揮工商行政管理優勢, 避免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邊緣化, 從而進一步推動工商行政管理事業發展, 具有特殊的時代意義。
一、從職能對象看工商行政管理
對管理客體的分析是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研究的起點。沿用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一詞泛指對工商活動進行的行政管理, 其預示的客體即職能對象顯然是工商, 但這里所稱的工商 需要進行精確地理論界定。現代市場經濟, 在一定意義上說是由民間自己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私人物品的供給, 而由政府組織供應公共物品這樣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下的政府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則充當了對各類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和市場體系實施監管的責任人, 通過對市場運行過程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向社會提供經濟生活的經營秩序這一核心公共產品。
因此, 凡是對這一經營秩序構成影響的主體和行為都屬于它的管理客體, 具體指從事各類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中涉及市場經營秩序的那部分市場行為。雖然, 工商行政某一項具體管理的工作對象可能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某一局部或環節, 但如果從其職能的整體層面上認識工商行政管理, 特別是從它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作用角度講, 卻不能不把它的職能對象理解為整個社會經濟運行中的經營活動。
也只有這樣, 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活動。可以說, 只有從經濟運行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相互運動, 從社會再生產總過程對市場經營秩序所構成影響的角度來把握工商行政管理活動, 把它的管理對象視為一個從生產到流通乃至消費的不斷循環往復的過程, 才能準確把握工商行政管理職能, 才能真正認識工商行政管理的歷史使命。現在有工商行政管理活動只涉及流通領域 的說法, 該觀點一方面把生產領域的經營活動與經營者的內部管理活動簡單地等同起來, 另一方面又把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對象涉及到整個社會再生產的活動與整個社會再生產活動的所有方面等同起來。這絕不應成為對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對象的理論界定。所以, 職能對象層面的工商行政管理應該這樣描述:工商行政管理是指由國家專門機關對市場經濟運行中涉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各類工商活動所進行的規范性管理, 工商 不過是對這一過程管理客體的統稱。
二、從職能性質看工商行政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客體具有的趨利屬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有依靠政府強制力, 通過市場主體準入管理、市場主體交易活動和信用狀況的監管,維護市場主體秩序、交易秩序、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秩序的穩定。所以, 以維護社會經濟運行秩序為己任的工商行政管理, 必然是通過國家政權力量形式作用于社會經濟運行的行政職能。這種行政職能是一種預防和打擊對社會公共利益、市場運行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構成侵害的不法行為的政府公共管理活動。從本質上說, 這種職能行為代表了全體人民的意志,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從職能任務來看工商行政管理
從理論上說, 一定的管理職能必然引申出相應的職能任務, 但這種職能與其具體任務之間的關系又呈現出一定的時代色彩。就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尚屬早期階段而提出的客觀需要而言,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任務, 除了一般性的政策制定和參與立法 職責之外, 其具體內容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是市場秩序的源頭樞紐, 市場準入秩序如何, 對市場秩序優劣有直接的和重要的影響。市場準入管理也稱市場主體登記管理, 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表國家, 根據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對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資格進行核準與監督的行政行為, 是我國法人制度的集中體現。工商行政機關通過市場準入管理, 實現控制和防范市場風險, 解決市場配置資源活動的效率和公平, 促進更多市場交易契約的形成和需求行為的產生等目標
(二)市場監管
市場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組織或直接負責對不同市場主體的各類經營活動行為進行外部監督和控制的活動。如果說市場準入管理是圍繞市場主體資格條件建立并展開的話, 那么市場監管的職能任務則是以市場主體日常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危害市場經營秩序作為監控重心而確立的。眾所周知, 市場主體經營資格取得的合法性固然重要, 但市場主體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后所發生的經營行為對市場秩序的影響更不可忽視。正像足球運動員取得比賽資格入場參賽, 倘若沒有裁判員進行監督, 那么正常的比賽很難維持。在這一過程中, 裁判員關心的不是運動員技術水平的高低, 而是運動員的行為是否符合比賽規則。所以, 作為市場經營活動領域裁判員 的工商行政管理,它所組織實施的市場監管活動是克服市場調節有限性的必然要求, 是市場準入管理的必然繼續, 也是對各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進行外部監督、控制過程的有機統一。
四、從職能演進看工商行政管理
雖然重建至今三十年的工商行政管理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其在這一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不足和缺憾。特別是面對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加強政府自身建設 的改革深化形勢, 工商行政管理欲求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就必須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全面調整,以實現自身的完善。
(一)職能任務整合
工商行政管理要在職能任務設計的根本層面上重新進行思考, 合理整合其三級監管的職能重點和分工體系, 將單純從外部對市場運行監督控制的傳統做法調整到一方面保持必要的監控壓力, 另一方面又能結合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和國家產業升級與結構重組作用于市場監管的趨勢要求, 完成自身的職能演進。
(二)職能機制再造
行政復議機構有以下幾種職能: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即對復議申請依法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構對復議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除不符合法定條件外,均有義務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進行推脫。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4)處理和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7條所列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以及依照《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轉送復議申請。
(5)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如《行政復議法》第38條的規定。
一、引言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省市縣三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體制。當前,這樣的管理方式雖然適應我國旅游業發展狀況,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大產業,小部門”、“無位無為無威”狀況的存在,是各級旅游行政部門難以避開的難題和尷尬。同時,旅游市場存在著諸多亂象,單純靠旅游行政部門的力量,治理效果甚微。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我國第一部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正式實施。它不僅強調了旅游者、旅游經營者的權利及義務,也規定了政府的旅游行政職能。但這只是旅游行政管理體制變革的一小步。旅游行政管理體制變革是時展所必需,其中的重中之重在于職能變革。只有對職能有了更明確更具體的把握,才能設計更合理的機構,形成更科學的管理體制。那么旅游行政管理職能究竟要變革什么、如何變革?本文將對此進行研究,嘗試對旅游行政管理職能變革提出自己的看法及意見。
二、我國目前旅游行政管理體系
旅游行政管理是國家綜合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各級政府的旅游職能管理機構,在遵循旅游發展規律和特點前提下,以有關法律、方針、政策,為依據,對國家或地區的旅游行業進行宏觀的、間接的、總體的管理、控制、協調、監督的一系列活動。吳真松等(2014)認為,旅游行政管理的過程包含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旅游企業及旅游者的互動合作,強調旅游行政管理是基于多元化相關利益主體的社會網絡組織。根據早前學者們的成果,本文首先明確了當前我國旅游行政管理體系的關鍵結構要素:
(一)主體
當前我國旅游行政管理主體較為單一,主要是是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旅游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如涉及旅游管理工作的林業、交通、建設、國土和發改委等及社會團體發揮的作用并不明顯,因此在旅游行政管理體制變革中必須加強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參與旅游行政管理的積極性,形成一股強大的旅游行政管理的合力。
(二)客體
一般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等要素企業,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還有旅游行業中的服務對象――旅游者。
(三)職能
旅游的行政管理職能應該是引導、監控和服務旅游市場。但實際情況卻是我國的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仍帶著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旅游市場主體的不斷壯大、市場競爭條件逐漸成熟,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因此在旅游業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將旅游發展戰略變為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當前我國旅游行政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確定旅游業發展規劃策略、完善旅游市場規范、制定質量標準、提供公共服務、保障人力資源、健全法制建設以及推進安全管理工作等。但實際情況卻是政府旅游行政管理主體職能越位、錯位或缺位,我國旅游行政管理狀況差強人意,這使得明確旅游行政管理主體職能迫在眉睫。
(四)手段
當前我國旅游行政管理以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教育、法律手段較少(實質上后三者的作用可能更大)。在管理過程中主要使用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基調,過于強調行政部門的權力和權威,對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等的服務意識比較缺乏。
《旅游法》出臺后,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旅游行政管理體制。首先,《旅游法》轉變了我國旅游行政管理的理念,將“以發展經濟為理念導向,以監督管理作為調控導向”改為“堅持服務導向、公平導向和可持續發展導向,并把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和提升民眾的生活品質作為主線”;其次,我國旅游行政管理職能主體及范圍獲得了法律明確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體系的主體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確,有效緩解職能主體缺位、錯位的狀況;最后,《旅游法》較為模糊規定了旅游行政管理的主要職能范圍。
雖然當前我國的旅游行政管理職能并沒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旅游法》已從大綱上限定了我國旅游行政管理職能,并轉變了我國旅游行政管理的目標,由“偏重經濟職能目標”轉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社會服務職能綜合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這也為我國旅游行政管理職能變革指明了方向。
三、國外政府旅游行政管理職能對比
我國旅游事業起步較晚,旅游行政管理體系在建立之初也較為粗糙,對旅游行政管理職能的規定不夠完善且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在當前對我國旅游行政管理職能變革中應充分認識到存在的缺陷,積極向先進國家學習,借鑒世界旅游發達國家的經驗,幫助我國旅游行政管理職能進行變革。在本文中,筆者主要選取英國、法國、西班牙、美國、日本這五個旅游業發達國家作為參考借鑒的例子(表1)。
由表2可以看出,以上五個國家的旅游行政管理機制雖然有較大差異,但由于因為旅游業發展已經較為成熟,因此它們主要托完善的服務設施,在發育成熟的市場經濟和完備的商法體系環境下,對以民營旅游企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環境進行管理。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對旅游行業一般較少采取行政干預。但為了保持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這些國家積極發揮了協調決策、宏觀指導、國際聯絡、保護旅游資源和促進基礎設施建設等旅游行政管理職能。
四、我國旅游行政管理職能變革方向
綜合《旅游法》和世界旅游發達國家的經驗,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政策,筆者認為,我國旅游行政管理職能的變革方向是向社會化、宏觀化、服務化發展。
(一)社會化
我國擁有為數不少的行業協會和組織,它們的會員多包括旅游企業、知名企業家、高等院校學者等,其專業性不容置疑。因此我們應向英法等國學習,讓這些行業協會和組織發揮它們在宣傳促銷、行業培訓等方面的功能。《國務院關于加快旅游業發展得分意見》(2009)和《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14)等文件明確要求政府適當放權,因此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旅游人才培訓、景區A級評定、星級酒店評定等職能逐漸轉移給旅游行業協會或中介組織。但是社會化不等同于完全放開。一方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適當放權,加強與行業協會和組織在行業監管、人員培訓、宣傳推廣等多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也要對行業協會和組織進行監督管理,保證整個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宏觀化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的管理應以宏觀層面為主,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旅游市場的調研,根據旅游經濟發展要求和一定時期內旅游經濟的變化情況制定并實施旅游發展政策,進行經濟預警,減少產能過剩現象出現的概率和頻率,規劃和引導旅游產業的發展;加強與其他部門的聯系和合作,讓國務院旅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功能落實到實處,進一步增強對旅游宏觀經濟的領導力和影響力;指導和組織實施旅游規劃,強調開發與保護并重,并努力把旅游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依法治旅、依法興旅的原則,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行為,切實保障他們的權利。
(三)服務化
無數的教育實踐告訴人們,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他們的教育思想和行為,無論是成功的還是失敗的,都會對青少年一代產生難以磨滅的影響。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出現了陶行知、葉圣陶這樣一批終生從事教育,并以其杰出的人格魅力和教育風范影響著一代人和幾代人的教育家,他們成為了中國教育的驕傲和楷模。然而,在今天這個教育急劇變革發展的年代,我國教師隊伍建設出現了許多令人擔憂的問題。由于教師隊伍素質尤其是業務素質不高的原因,一些教師在教育教學實踐活動中出現的嚴重違背教育規律的行為和現象。正因為如此,國家、社會和學生家長都對學校教師隊伍素質給予了特別重要的關注。倡導和實施教育家辦學,就是要通過教育家的成功示范作用,來提高整個教師隊伍素質,強化學校教育的正向功能。
一、大力培養造就引領地方教育的本土教育家是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能
我們所處的當今社會正是一個教育家層出不窮的時代,只不過是長期以來人們心目中對教育家的定位太高。
積極提倡“本土教育家”的培養,則可使人們對教育家的視角回歸到符合客觀實際的本真狀態之中,可以激勵越來越多的教育工作者朝著這個目標努力。“本土教育家”如何定位?我們認為,只要在一定范圍或一定時段內以當地教育教學實踐和改革創新為基礎,懂得教育并按教育規律辦學,有一定的教育教學思想或獨到的教育教學理念,并轉化為教育成果,產生一定影響力者均可稱其為“本土教育家”。“一定范圍”可以是一個省、也可以是一個市、一個縣,甚至是一個鄉(鎮)、一個學校;“一定時段”可以指其從事教育生涯的某個時期或階段,也可指其逝后教育思想和教育實踐被后人挖掘整理而產生影響的某個時段。北京十一學校校長李希貴說:“教師就是專家”“只有當一個社會鼓勵并支持無論在哪個階層、在何種崗位工作的人都有機會成就一番事業的時候,才能有利于形成一種穩定的社會結構,有利于達成真正和諧的社會狀態。”
無論是基于教育事業和教師成長規律,還是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考察,我們的教育事業都在其接地呼喚著“本土教育家”。因此,我們在黃岡教育系統堅持解放思想,沖破傳統觀念,理直氣壯地引導廣大教師樹立成名、成家的思想,要讓成名、成家的思想成為廣大教育工作者的巨大工作動力,進而在教師隊伍中形成拼搏進取、你追我趕爭當“本土教育家”。在實施教育家辦學戰略背景下,培養、造就“教育家本土”成為了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能之一。一方面,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樹立和強化教育家辦學理念,自覺地履行倡導和促進教育家成長的工作職能,在行使自身管理職能的時候,既要通過一些遵循教育規律的方法與措施,對教育事業發展進行設計和引領,又要善于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與方法,規范教育行為,管理教育事業的運行與發展。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實踐中,進一步明確培養、造就本土教育家的工作目標和任務。這里,切實抓好中小學校校長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以及優秀教師、骨干教師的培養、提高是兩大重要工作任務。
結合黃岡市教師隊伍的實際看,我市教育隊伍數量基本足夠,學歷基本達標,整體素質逐年提高,為推進我市教育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教育隊伍建設也還存在著不適應客觀要求的現象,如結構不夠合理、名師名家比例偏少、部分同志安于現狀思想嚴重等等。國家提出要“倡導教育家辦學,造就一批教育家”,這說明“教育家辦學”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因此,我們要從造就黃岡本土教育家的高度出發,創新機制,搭建平臺,切實加強教育系統四支隊伍建設:一是培養教育家型校長隊伍。舉辦“黃岡校長思想論壇”;評選“黃岡十大卓越校長”;成立黃岡名校長工作室;選派校長和后備骨干教師到發達地區掛職鍛煉。二是打造教育家型名師隊伍。舉辦國內高校基地研修班;成立黃岡名師工作室;評選“黃岡十大師德標兵”。三是建設教育家型教育科研隊伍。開展教科研隊伍“百千萬”活動;選聘建立兼職教研員隊伍;提升教科研隊伍整體素質。四是打造專家型行政管理干部隊伍。實施基層掛職蹲點;開展部門交流學習;加強業務能力培訓。重點實施“黃岡名師工程”,該項工程被列為全市九項重大人才工程之一,我們的目標是建設一支以黃岡名師為主干的高水平名師隊伍,包括湖北名師、湖北省特級教師、湖北省骨干教師、黃岡市學術技術帶頭人、黃岡名師、鄂東技能名師等高水平教師。
二、努力營造促進本土教育家成長的優良環境
本土教育家的成長依賴于教師主體積極性的發揮,以及適宜于教育家成長的土壤、環境。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握好教育家的成長規律,從搭建平臺和創新機制兩方面,創設更有利于教育家成長,幫助更多教育家涌現出來的環境。
(一)努力營造促進教育家成長的輿論環境結合黃岡教育的實際,努力營造促進教育家成長的輿論環境,是打造培養本土教育家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年來,我們通過舉辦教育活動,利用宣傳媒介等各種途徑,大力宣傳按照教育規律辦學和從事教育教學活動,并取得突出成果和較大影響的教育家型的校長、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全社會營造尊重教育家的良好社會環境,讓更多人愿意成為從事教育的大師和大家,并樂意把自己的教育理想和熱情奉獻于社會。黃岡素有教育之鄉的美譽,黃岡優質教育資源品牌的核心即在于黃岡基礎教育的優質師資。近年來,為了落實黃岡市委、市政府關于打造教育品牌、建設教育強市的重要戰略,我們把宣傳、推介黃岡優質師資和營造促進教育家成長的輿論環境結合起來,開展了一些積極有效的工作。組織專家編撰了《黃岡名師敘事》一書,在全市骨干教師培訓和校長培訓班上將這本書列為教材,對具有黃岡本土特色的優秀教師進行大力宣傳推介。在全市人才工作會議上,黃岡市教育局對“黃岡名師工程”進行了重點推介。每年教師節,都要評選和表彰一批各級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和師德標兵。
(二)努力營造促進教育家成長的政策環境通過政策傾斜和制度創新,為本土教育家的成長提供政策制度保障。一是要提供經費保障,對本土教育家實行相對優厚的經濟待遇,設立名師、名校長工作室專項經費,獎勵有重要成果、突出貢獻的教育人才,同時為他們提供外出深造學習、學術交流的經費支持。二是要創新用人機制,對有突出貢獻的校長、教師應采取特殊政策,如不要頻繁調動,放寬任職年齡,允許少數名校長、名教師“超期服役”,同時積極引進特別優秀教育人才。三是要簡政放權,擴大學校辦學自,使學校校長和教師能大膽探索,潛心實驗,逐漸形成自己的辦學思想、辦學風格、辦學特色,讓有思想的校長能實踐自己的主張,讓有追求的教師能實現自己的理想,讓有內涵的學校能展示自己的特色,讓有創新能力的學生能張揚自己的個性。四是要加快研究評價、評選、推出本土教育家的具體標準、程序和方法,建立健全“教育家辦學”評價體系,為校長、教師成長提供可借鑒的樣本,讓更多的教育工作者承擔起教育家辦學的歷史使命。近年來,我們黃岡市在這方面也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與實踐。在中小學校長的管理運用方面,我們提出不搞“一刀切”,不搞頻繁的干部交流調動,使一批具有教育家成長潛力的中小學校長能夠從長遠和可持續發展著眼,理清思路,明確辦學思想,培植校園文化,努力打造一支既志同道合又有共同愿景的教師團隊,進而實現優秀校長和特色學校的共同發展與成長。為了摸清全市教育人才基本情況,我們收集整理了包括國務院津貼專家、省政府津貼專家、湖北名師、省特級教師、國家級骨干教師、省級骨干教師、受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教師、市級以上“師德標兵”“十佳校長”“十佳班主任”、黃岡市學術技術帶頭人、黃岡名師等十類教育人才基本信息,入庫達1245人次,并對其別突出的優秀人才采取特殊措施,實行跟蹤培養。
轉型期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
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是在五十年代初期,依據中央《關于實行糧食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的決議》開展糧食經濟管理工作的。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相繼調整和出臺了許多有關糧食經濟管理、糧食購銷等政策措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也隨國家大政策的調整得到不斷深化。20__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法律形式授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管理權,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糧食管理部門職能定位的法律依據。《條例》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這就明確了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行政管理,行業指導和法律監督。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州、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主要有:一是糧食收購者的資格審查、認定、審核;二是糧食從入庫到出庫的質量監督管理。三是糧食經營者儲藏、運輸糧食的技術規范的監督管理;四是糧食經營者的庫存量的認定和監督;五是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六是對糧食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 的行為的行政處罰;七是對地方儲備糧的監督管理。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履行好監管的職責
按照《條例》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必須實現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在思想觀念上,由過去的行政命令式向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轉變,強化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二是在管理角色上,由過去的“裁判員”、“運動員”雙重身份向“專職裁判員”轉變。要致力于建立公開、公平的流通規則,通過公開、公平履行職責和搞好服務來贏得良好的管理地位;三是在管理對象上,由過去直接管理國有糧食企業向管理全社會糧食經營者轉變。必須加強調研,加強學習,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出好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真正做到放而不亂,管而不死;四是在管理的重點上,要由管理經營向規范糧食流通轉變。在計劃經濟時期,糧食管理部門的管理重點要具體到糧食企業的購、銷、調、存、加,而市場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的重點應向建立健全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糧食流通規則,規范市場秩序轉變;五是在管理手段上,《條例》的頒布實施,為依法行政、依法管糧提供了法律依據,由過去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轉變。對《條例》要深刻領會,準確把握,要在法律法規許可的前提下,行使好職權,力戒隨意性;六是在管理方式上,要由過去的事前審批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轉變。糧食購銷市場放開之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只注重事前審批,忽視糧食流通環節的法制化管理。現在《條例》賦予更多的責任,在收購、儲藏、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在糧食質量標準問題上,糧食部門必須要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需要加大轉變管理方式的工作力度。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要做好的有關工作
按照《條例》要求,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必須抓好的幾項工作是:
一、要廣泛深入地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條例》頒布實施三年了,但在學習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很大差距。目前,還有相當部份糧食經營者對《條例》了解和掌握甚少,全社會知曉程度更底,所以,應把《條例》和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具體的管理辦法的宣傳作為重點,讓糧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知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讓廣大消費群眾懂得運用《條例》維護自己的利益,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干部、職工熟練掌握《條例》,盡快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經營、依法管糧,規范流通的氛圍。
二、建立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政執法體系。去年《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__〕16號和省政府川府發〔20__〕26號、州政府甘府發〔20__〕18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要求,要加強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確保糧食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因此,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落實國家、省、州出臺的政策。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工作,鞏固糧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的成果。按照現行體制和市場管理的需要,要把縣一級作為行政執法的重點,通過不懈地努力,逐步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體系。
三、盡快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精通業務、作風過硬的執法隊伍。糧食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經費的“三落實”工作,是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后全面加快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基礎和前提,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全面履行《條例》賦予的糧食流通市場監管職責的組織保障,是開展糧食行政執法的基礎,必須狠抓落實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具體要求,認真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是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文明執法的需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二、區屬初中學校、普通小學學生免學、緩學、休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監護人應提交延緩入學申請,延緩入學30日以內的,由學校批準;超過30日的,由該學校的主管部門批準。”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因特殊原因無法入學的,監護人必須出具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提交免學申請,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的由區(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幼兒園、托兒所開辦、撤銷、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1.《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條:“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和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聯合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還應當提交聯辦協議書。”
2.《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并核發辦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托兒所。”
3.《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托兒所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的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幼兒園、托兒所因故終止,應當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提出停辦申請,經批準后由原發證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
四、區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據:
1.《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開辦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改變層次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專業設置、教學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及教育機構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五、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6項。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必須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當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注冊。”
六、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8項。
2.《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第十條:“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行政處罰(共43項)
一、不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或阻礙監護人入學或者迫使被監護人中途停學、退學而造成輟學達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監護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促使被監護人就學。”
二、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幼兒園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六、幼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七、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八、幼兒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九、幼兒園或幼兒教師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十一、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是備的;”
十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十四、未經批準或登記設立民辦學校辦學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登記注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十六、擅自設立民辦學校分支機構或專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民辦學校)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十八、民辦學校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十九、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民辦學校)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的或管理混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民辦學校辦學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二十四、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二十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三十、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一、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或拒不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
處罰種類: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二、民辦學校未按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三、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十四、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三十七、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八、民辦學校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三十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
處罰種類:宣布考試無效,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十、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義務教育學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六條:“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學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不善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學校負責人對本校校舍、場地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應建立健全校舍、場地管理制度,教育師生員工愛護校舍場地,并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對危險校舍,應及時上報,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條:“校舍、場地必須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不得在校園內建教工家屬宿舍和亂插亂建,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結構。
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為改善辦學條件,確需改變學校閑置房屋、場地用途的,各區屬學校必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學校必須經青島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勤工儉學用房的管理。勤工儉學不得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不得從事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學校及周圍環境的生產。
勤工儉學已經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的,應限期調整;已經造成危害和污染的,應限期治理,難以治理的,應予停產。”
四十二、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十三、違用字規范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社會用字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5項)
一、撤銷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二、停止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三、取締非法健身氣功活動
法律依據:
1.《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規定,利用健身氣功從事非法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必須倡導科學文明,以發揮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二條:“禁止在健身氣功活動中進行帶有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
禁止舉辦‘帶動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
禁止銷售未經國家指定的機構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擅自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第十三條:“開展涉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健身氣功活動,按外事活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擅自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取締或撤銷原批準文件,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和健身氣功活動須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以下材料:
(一)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或活動的申請書;
(二)培訓或活動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是否批準的答復。予以批準的,還應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的選擇,不得妨礙社會治安、交通和生產、生活秩序。
不得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使領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門周邊地區以及航空港、車站、港口等重要場所和中小學校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
不得在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懸掛、張貼、散發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抵觸的宣傳品。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得為未經批準的健身氣功活動提供場地。”
四、取消違法健身氣功輔導員資格
法律依據:
《健身氣功暫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健身氣功輔的人員,或拒不服從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健身氣功輔導員,由體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資格。”
第十九條:“從事健身氣功技能傳授的人員稱健身氣功輔導員。經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健身氣功輔導員,方可取得傳授或指導健身氣功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相應等級健身氣功輔導員的培訓、考核、審批、獎懲和年度檢查工作,并可受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委托對本轄區內較高等級的健身氣功輔導員進行日常管理。
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健身氣功輔導員,必須在批準授予部門規定的地域內開展活動。”
五、取消體育競賽
法律依據:
1.《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該體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該項體育行政競賽的處罰: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三)組織的相關活動由害于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2.《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體育競賽,不聽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停止舉辦該項體育競賽并對舉辦者舉行處罰。”
行政確認(共3項)
一、國家三級體育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準授予權限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準授予。”
三、三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6項)
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3.《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程,拒不履行藝術教育責任的,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4.《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因工作失誤造成義務教育規劃和計劃目標不能實現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開除在校學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學生退學的;
(四)對學生的輟學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不使用規定的教科書、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或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攤派的;
(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七)有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行為的。”
5.《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6.《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應依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屬學校行政管理不當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一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后果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后果嚴重的,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8.《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9.《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10.《**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地方性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
三、跨行政區域舉辦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十條:“跨行政區域舉辦的體育競賽,申辦人必須到比賽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并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體育經營備案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體育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營業執照核發機關的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活動可行性報告;
(二)場所、設施、器材等證明材料;
(三)所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證書;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五、體育設施備案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2.《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6.《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7.《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殘疾人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殘疾人就學提供幫助,表現突出的;
(三)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和學具,在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殘疾人學校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為殘疾人教育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8.《**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獎勵批準權限的有關規定,分別由教育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重視、支持幼兒教育事業成績顯著的。”
9.《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一條:“執行本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區(市)、鄉鎮、村;
(二)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突出的學校;
(三)在教學、管理、教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義務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單位、個人。”
10.《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11.《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執行本規定,在推進社會用字規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語言文字主管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七、抽樣監測
法律依據:
《**省體育條例》第十條:“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公民體質測定標準,對公民體質進行抽樣監測,適時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指導全民體育鍛煉和科學健身。”
八、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查
法律依據:
《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具有合法身份。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個人,必須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授予的專業技能資格證明及舉辦活動的相應條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證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辦。
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九、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
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4.《**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加強管理和監督。”
5.《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二款:“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6.《**省體育場地設施保護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場地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場地設施的保護管理。”
7.《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8.《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十、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
法律依據:
《**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和培訓。”
十一、改變體育場地設施用途審查同意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改作他用。確因城市規劃或改造需要占用體育場地設施時,必須經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同意。”
十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
法律依據:
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2.《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3.《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1.《反興奮劑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2.《全國田徑業余鍛煉等級標準實施辦法》第四條:“實施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條件組織實施。可結合本單位的春、秋季運動會進行,也可專門組織達標比賽。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田徑協會有義務宣傳、指導《標準》的實施。”
十四、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申請材料的審核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縣(區)級體育部門審核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
十五、教育系統因公負傷傷殘等級初審
法律依據:
1.《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民政部文件〔89〕財文字第455號):“工作人員因公負傷后,應給予積極治療。對負傷致殘者,在醫療終結后,憑指定的縣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由所在單位按評殘條件評定傷殘等級,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評殘審批表’,按隸屬關系,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2.《轉發國家教委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業單位公辦教職工因公負傷評殘的審批權限如下:市(地)、縣屬中、小學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的因公評殘經縣教育局審查同意后報市、地教委(教育局)批準。”
十六、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關鍵詞]服務視角;工商;行政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129
[中圖分類號]F20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24-0-01
主動服務是現工商行政管理新的創新理念,與時俱進和解放思想是工商行政服務管理最主要的基本前提。工商行政管理的本質屬性是要求行政管理將與時俱進與解放思想中的精髓納入其中,這是對工商行政的人民性和現代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具有獨特力量的所在。在工商行政管理服務實踐的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仍然保持著創新精神,不斷對工商行政管理傳統模式中不符合的服務觀念進行整改。也要不斷地對工商行政的服務工作提出新的觀點和思想,以創新為主,來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的效率。
1 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
我國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中,其體制與經濟模式相互適應,將指令性的計劃及行政手段來作為重要特征。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強調工商行政機關中行政權力的單向行駛,但其存在著以下問題。
1.1 強制性管理
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是以政府的權力以強制性為中心的一種管理模式,其具有良好的維護職能。社會經濟市場條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是根據在一定范圍的框架內對具體的市場交易來進行管制的,這種管制模式的有效性和快速性是其他的經濟部門所不具有的,且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其存在的主要前提。目前,工商管理依靠行政的權利來對市場進行管理,但在市場運行的規律上,強制性的管理模式對改進政府的管理活動及提高政府能力方面來講,并不能起到大的促進作用。
1.2 剛性管理
在傳統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執法和監管中,主要是強調以管理制度為中心的一種剛性管理,認為只有采用強制性的手段來管理才能完成目標,這種管理模式講究的是服從性。剛性管理是按照其規章管理制度來進行的程序化管理,是以規章制度為中心的一種管理模式。以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管理人員只是從達到效果的最大化來考慮的,對管理價值上沒有起到重視。這樣剛性的行政管理模式,對問題的解決是不利于及時化解和整改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管理中長期忽視服務理念而造成的。
1.3 管理模式過于簡單
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過于簡單,將強制性的管理模式作為工商行政管理的后盾。首先,主要是強調以管理制度為中心;其次,是以采取收費和罰款來進行。這樣的管理模式過于呆板,毫無新穎性。通常是事發之后,再對其進行管理和處罰,所以缺少事前的教育和疏導,因此造成企業與政府矛盾的增加,使公眾對工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存在較深的質疑。另外,工商行政管理傳統的管理模式,直接會影響到行政職能的轉變及其服務型的構建。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較低,機構也比較復雜,導致了傳統工商行政管理無法對新時代的發展和要求得到很好的適應。
2 服務視角下的工商行政管理
2.1 以民為本的行政理念
對工商管理行政的服務型視角來講是以民眾為中心的一種行政理念,而不是以政府為中心。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主要是要處理好管制和服務的關系,樹立起間接和直接服務的意識。服務型的成立是服務對服務的選擇或接受來作為主要前提,在服務型的引導下,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門必須要迅速的建立起新的管理方案,逐漸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不斷對社會的需求作出回應。
2.2 向服務型轉變
工商部門的管理活動都是停留在行政執法的表面上。只有將監管的職責做到位,才可以使市場持續規范,這樣的轉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工作。工商行政部門是管制型的代表之一,但監管是一種管理手段,并不是一個出發點,更不是一個管理目的。在實際社會中,多數工商局的監管方式還是以經濟為前提進行的,其監管的服務職能和意識都不夠明顯。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之下,工商部門在進行管理的同時必須要重視現社會的需要,通過服務來促進監管。政府的行政管理不能以強制性的手段來作為經常性執法方式,要將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溫和的行政管理手段,這也是建設服務型管理部門最重要的切入點。
3 結 語
優化、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是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的主要內容,也是工商行政管理中最為重要的職責。無論是從政府的起源方面來看,還是從其他角度來看,其存在的價值和目的就是為人民服務,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門在履行自身職責時,一定要先對群眾樹立起主動服務的意識,必須對人民有著豐厚的情感,這樣才能更好的代表與符合人民的基本利益,堅定以人為本的理念,解決好人民所反應的各種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一、確立正確的教育督導督政制度
在教育行政部門所的文件中,教育督導主要是指按照國家所制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進行檢查。其中我國教育督導的任務包括兩種,其一是督政,其二是督學,無論哪一種類型,均是當前教育行政監督的主要手段,并且也是順應我國國情以及教育改革實際發展需求的主要手段。一直以來,我國教育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模式,該模式下監督與調控得到淡化,積極看待督政工作,可以避免在決策、指揮以及管理中出現誤差。換言之,督政同樣是彌補教育行政管理缺陷的主要問題,因為在傳統模式下,經常會出現“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過教育督導,可以密切上下級部門行政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能夠使政府部門的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二、構建高素養教育行政管理團隊
依據相關文件內容可知,在新形勢下學校應積極明確教育行政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實施依法治教,構建教育行政管理團隊。在未來的發展進程中,政府部門需要通過多種手段對教育采取宏觀管理,比如立法、撥款、規劃、評估、政策指導等。另外,作為主導部門,政府部門的職責是為教育的發展創設良好的環境,保證教育方針的有效實施,并且要從根本上保證每一所學校辦學方向的明確,對學校的辦學條件以及辦學行為加以規范,從根本上實現教育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實現對教師以及學生自身權益的維護。除此之外,還需要積極加強教育宏觀決策的探究,不斷增強教育決策的科學性以及民主化,不斷培養新的人才,構建高素質的教育行政管理團隊,從而提高管理水平,如此一來,才能不斷健全教育督導機構,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者需具備綜合素養
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時代的不斷發展下,我國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得到了創新發展,并且面臨機遇與挑戰,要想真正實現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就需要保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具備良好的素養,尤其是相關領導者不僅要具備較高的理論水平以及政策水平,還要對工作方法有所了解,要對行政策略有所認識,具備溝通協調的能力。除此之外,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在調整人事制度之后集體領導備受關注,集體領導需要做到剛柔并濟與協調互補,比如集體領導均為性格比較急躁之人,那么則會出現針尖對麥芒的不良局面,如果集體領導中穩重型領導者比較多,那么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左顧右盼現象的出現,甚至還會出現舉棋不定的不良局面。所以在此發展趨勢下,需要不斷提高教育行政管理者的綜合素養,加強專業技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四、教育行政管理的領導藝術
領導藝術是希望領導者能夠保持良好的形態,并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身作則,加強自身修養,不斷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提高其管理效率。此外,領導藝術是教育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管理,在理論結合實踐的基礎上做到有的放矢。除此之外,領導藝術所涉及的內容比較多,因篇幅有限筆者僅從以下三點出發:
(1)在處理上下級關系的時候,需要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2)在積極貫徹民主參與理念中,不可固執己見,需要聽取與采納不同的意見。(3)需要積極調動全體成員的熱情和積極性,并且還需要做到寬容,對身邊的每一個人要平等對待,要做到涇渭分明,實現團隊的團結。
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的主要內容便是要弄清楚工作的范圍,要制定相關的內容,還要不斷強調領導藝術,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保證管理水平實現質的飛躍。筆者相信,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促使教育行政管理取得良好的成績,才能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創新發展與可持續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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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瑛,賈義敏,張晨婧,等.教育信息化管理實踐中的領導力研究[J].遠程教育雜志,2014(2):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