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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機制,建立規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蔬,使公司各項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辦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事務管理由集團副總領導,行政辦公室執行管理(下文稱總辦),各企業司設分管職能人員。
第二章關于文件收發管理
第三條總部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的所有報告呈文及外送文件,都必須通過總辦登記辦理、呈報,不得積壓遲誤。屬于急件的應在接件后及時報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公司的文件由總辦負責起草和審核,公司總經理簽發:集團各部門的文件由部門負責起草和審核,部門總監簽發。
第五條文件簽發后,送總辦秘書處統一安排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門校對,校對無誤后方能復印、蓋章、發送。
第六條文件的原稿應送總辦保存備查。
第七條屬于機密的文件,核稿人應注明"機密"字樣,并確定報送范圍,由專人印制、報送。
第八條文件統一由總辦負責發送。送件人應將文件內容報送日期、部門、收件人等事項登記清楚,并向文件簽發人報告報送結果,機密文什由專人按核定的范圍報送。
第三章關于印章管理
第九條集團和所屬各公司的印章(含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業務專用章)必須按規范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十條印章實施使用前留印鑒、專人保管、使用時領導審批和使用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集團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由總辦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專人保管。所屬各企業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由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使用公章,凡會令本公司、企業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不會令本公司、企業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但涉及的事項較重要,必須經集團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或各企業總經理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集團或下屬公司使用合同專用章,必須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同意的《經濟合同審批表》(見《合同管理制度》附件)才能使用,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使用業務專用章,必須經主管業務部門經理以上的領導批準才能使用,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企業的財務專用章和銀行帳戶印鑒的保管和使用,按《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企業均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七條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和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公司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和合同書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十八條嚴禁將印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員工隨身攜帶各種印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常務副總經理批準方可帶出。
第十九條對外地銷售中心或長期派駐外地之機構的合同專用章,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按集團關于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公司規定的,應報總經理批準。否則一切后果由主辦人員承擔。
第二十條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違反印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關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
第二十二條所謂重大事項系指:
1.公司增加固定資產;
2.重大的經濟合同簽訂;
3.涉及大額(一般指5000元以上)的對外禮儀行為;
4.副總經理級(含)以上人員外地出差達兩天(含)以上或請假兩天(含)以上;
5.公司發生重大事故,如:法律訴訟、人員工傷、經濟損失等;
6.涉及對外投資項目:對內新產品開發和較大新工藝設計改革事項;
7.與合作方或合資方有意見矛盾;
8.其他對公司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各類事項。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集團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口頭匯報,事后將詳細處理情況用文字報告形式送總辦,依文件收發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出差或請假應填寫《員工因公出差(郊縣、外省市)審核表》(見本《須知》P144表二),并于前兩天送總辦,依文件收發程序辦理。
第五章關于辦公用品.低耗品領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關于辦公用品開支原則按集團《關于費用開支的規定》第三章條款執行。
第二十六條凡職工進出公司涉及領或交還辦公用品的,需憑人才資源部調令到總務處辦理有關的必要手續。
第六章關于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務車輛是為服務客戶、公司領導和接送員工上下班使用,所以公務車輛的管理甚為重要。使用公務車輛必須依照規定辦理,嚴禁公車私用及無效益使用。
第二十八條有關公務車輛申請使用規定如下:
1.除交通車早晚各開一班外,其余時間所有公務車輛的使用均需填(車輛使用申請表》(見附件一)申請,經總辦秘書處排定后才能用車。
2.(車輛使用申請表》應于使用前一日中午十二時以前送達總辦秘書處,以利安排及協調公務車輛。
3.有關安排的順序以客戶使用為先、總公司領導其次、其他子公司領導再其次。如有特殊情況由主管副總經理協調處理。一般管理人員,在無特急事宜的一般情況下,目的地在本市區內的,不派專車。
第二十九條有關公務車輛的行車記錄規定如下:
1.有關公務車輛的行車需填寫(行車記錄表,(見附件二)。
2.《行車記錄表》由司機填寫,使用者簽認,每月匯總呈送總辦,以利統計分析公務車輛的使用情況并向各使用單位結算費用。
3.集團內實行有價有償使用車輛結算制。有關收費標準請參照《公務車輛使用收費標準表》(見附件三)。
第三十條有關公務車輛的交通安全與違章事項規定如下:
1.公務車輛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駕駛,使用者負有監督的責任,嚴禁為趕時間而違反交通法規。
2.遇有交通事故或違章行為,必須立即回報總辦,并依照法規處理,切勿私下解決。
3.因交通事故或違章行為而造成的金錢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因此而使公務車輛安排產生困擾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處罰。
4.發生交通事故,公務車輛駕駛員經裁定無違章行為,其任何損失均由公司負責。
第三十一條有關公務車輛的保養與維修規定如下:
1.保養均需在一定里程數內進行,嚴禁超過規定里程數而未做保養工作。
2.駕駛員每日早晨發車前應檢查車況,并隨時保持車內與車身的清潔、光亮,如發現車況有問題應及時回報總辦并速修復。若強行行駛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3.保養及自然磨損的維修費用由公司負責,發生事故或碰撞的維修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4.每輛公務車輛的保養及維修均需填寫(保養維修記錄表》(如附件四),每月匯總送總辦,由主管行政副總審批。
5.駕駛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年檢工作,若因時間延誤所造成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三十二條有關公務車輛的停放與駕駛員休息的規定如下:
1.公務車輛進入公司,下客(貨)完成時,應立即停放在專屬車位上,嚴禁任意停放。
2.駕駛員沒有派車任務時,應及時保養或清潔車輛或在駕駛員休息室休息,嚴禁串崗或外出。
3.駕駛員是以服務客戶與公司領導為原則,因此其上下班時間應以任務完成為標準。
第三十三條有關公務車輛交接的規定如下:
為了維持良好的工作生產秩序,提高生產效率,保證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的安全順利進行,員工必須履行以下義務并遵守個性規章制度。
一、員工義務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條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保護公司的名譽、財產、資料安全,努力維護公司各項利益,堅決保守公司商業、財務、技術等各項機密;尊重領導,服從管理,團結合作,為公司發展和輝煌共同努力。
二、管理制度
實行班前會制度,各車間主任每日7:10集合員工召開班前會,進行紀律強調,人員以及工作任務安排,所缺物料上報及領取,員工反應前一天出現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
1、員工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工作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員工請假須填寫書面請假條,車間主任簽字后方可離廠,無特殊原因不得電話、微信請假,無故曠工者每次罰款50元,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開除;
3、員工必須佩戴相應的勞保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進入車間工作;
4、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必須在規定區域吸煙,違者罰款50元;
5、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車間,違者罰款50元,造成人員傷害及財產物料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6、嚴禁酒后上崗,違者罰款50元;
7、工作時間嚴禁脫崗、串崗,禁止嬉戲打鬧,做與工作的無關事情,違者罰款50元;對打架斗毆者予以開除;
8、員工下班前必須清理打掃自己的工作區域,保持工作區域的清潔衛生;
第一條?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員工調查表二份。
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工資
第五十二條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獎懲
第五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績
第六十九條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附則
為保證公司通信暢通,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效益、減少失誤,制定本規定。
2.手機分類
2.1公務手機:凡享有公司話費補貼或全額報銷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2.2私用手機:凡屬個人購置、個人使用,文秘部落公司不補貼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2.3私有公用手機:凡屬個人購置,公司部分報銷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3.手機使用:
3.1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必須從早上上班時間開始開機,至22:30前不得關機,休假期間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須在規定的開機時間內關機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3.2因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行政部經(副)理、保衛科(副)科長、儲運部經(副)理、車隊(副)隊長、小車司機須24小時開機,不得關機。
3.3因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儲運部貨車司機從早上7:30開機,至23:00前不得關機。在外執行任務的司機必須24小時開機,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
3.4生產一線工人上班時間不得攜帶手機(含小靈通)。
3.5非生產一線工人除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外,有必要在工作時間使用私用手機的人員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主管審核、常務副總批準方可使用,否則上班時間手機(含小靈通)不得開機。
3.6除個別領取小靈通話費補貼的人員可使用小靈通進行公務聯絡外,所有領取手機話費補貼或全額報銷手機話費人員不得使用小靈通進行公務聯絡。
4.手機維護
4.1所有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應保證在規定開機時間內電量充足,保障通信暢通。
4.2若因欠費被停機,應及時繳交話費于24小時內開通。
4.3若手機丟失,應于48小時內(如出差外地,應于回公司后48小時內)購買新機、補辦sim卡并開通。
4.4手機發生故障(沒電、被停機、手機丟失等)期間,手機使用者應及時向行政部說明(下班時間通知總機轉告),并告知聯絡方式。
5.手機配備及話費補貼:
5.1特殊崗位人員使用之公務手機sim卡須歸屬公司所有。若為私人自購,公司以回購方式向私人購買,每個號碼300元。若私人不愿出讓sim卡,則公司另配sim卡,且所有公務聯絡須使用公司配備的sim卡。
5.2凡經理級(含)以上人員及業務人員,公司未配手機者須自備手機,公司配給sim卡,以方便業務聯系。
5.3凡使用公司配備手機及sim卡的人員,須妥善保管,離職時需交還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四條加班系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周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后、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周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
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后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后,送交行政部審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加班。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廠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章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于當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本公司人員于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并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后的零頭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條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數計算。
第十二條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周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愿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調休時間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加班補貼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并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為獲取加班補償,采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并核實,取消加班補償,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一、為規范公司資料管理,加強資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資料,為公司各項工作服務,增強公司資料的實用性和有效性,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資料范圍
公司建檔范圍確定為:
公司設立、變更的申請、審批、登記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理會形成的文件材料;財務、會計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勞動工資、人事、法律事務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經營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產品生產、能量消耗、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材料;儀器、設備方面的文件材料;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竣工、維修方面的文件材料;科研、技術引進、轉讓方面的材料;教育培訓方面的文件材料;信息、情報方面的文件材料;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轉摘于以上文件材料包括決議、決定、條例、規章制度等法規性文件,各類會議文件、重要記錄、工作計劃、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文件資料、決定、委托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知、技術圖紙、方案、廠商資料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以及百利集團主要職能活動和員工在從事研發和管理等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對公司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公司資料還包括聲像資料:照片文件資料(含新聞、科技、藝術照片,由原版、翻版底片、照片、文字說明構成);影片文件資料(含原版底片、拷貝及文字說明);錄音文件資料(含唱片、錄音帶);錄像文件資料(含政治、經濟、科技、文娛、廣告活動)。
三、公司內部各中心/部門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并應承擔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和保護文件、資料的義務。
第二章管理體制及其機構職責
四、實行集中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由集團總經辦負責主體文件資料的管理,并對其他部門的文件資料管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總經辦設立文控中心,配備文控中心管理員分管公司主體文件資料工作,由系統管理部直接領導。文控中心管理員的職責是保證公司及各部門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文控中心既是公司文件、文件資料工作的行政職能管理部門,又是永久保存和保護文件資料的機構,同時又是開發利用文件資料資源的信息交流中心。
文控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規劃、協調全公司文件、資料工作,對各中心/部門文件、資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2.制訂和組織實施公司關于文件、資料工作的規章制度。
3.負責公司文件和有關資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類、鑒定、保管、保護、統計等工作。
4.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做好文件資料密級劃控和守密、解密工作。
5.開展文件、資料宣傳、咨詢活動,做好文件、資料開放和利用工作,主動為公司各項工作和員工服務。
6.發揮文件資料的教育功能,將文控中心辦成公司培訓、教育基地之一。
7.開展文件資料編研工作和信息開發交流工作,發揮文件資料的信息源作用。
8.組織公司各部門文件管理員的業務學習與培訓,負責指導他們的工作。
9.做好防火、防盜、防蟲等工作,確保文件資料安全。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
六、文件資料材料的收集:
1.建立、健全立卷歸檔制度,確立歸檔范圍、歸檔時間、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永久保存、保存10年、3年、1年等);注明文件的版本號。
2.對遺缺不全的文件資料,采取不同措施,積極收集齊全;
3.及時催辦理完畢的文件上交回收,在檢查齊全后整理立卷歸檔。
七、文件資料的歸檔、立卷與管理:
1.區分全宗,確定立檔單位。
2.分類:依據文件資料來源、時間、題目、內容、字母順序分成若干層次和類別。分類除按大類外,同時按部門、是否保密、保密程度來分。
2.1大類分為:制度/規定:S;文件:F;資料:D;檔案:A;合同:B。
2.2部門拼音縮寫:物控:WK;生管:SG;倉儲:CC;品管:PG;研發:YF;技術:JS;客服:KF;采購:CG;生產:SH;市場:SC;銷售:XS;設備:SB;財務:CW;OEM:WB;后總:HZ;總經辦:ZJ;人力資源:RL;制造中心:ZZ;營銷中心:YX;研發技術中心:YJ;財務中心:CW;廣州分公司:GZ;上海分1公司:SH;北京分公司:BJ;香港分公司:XG;信念公司:XN。
2.3保密用Y表示,非密級則用N表示。
2.4密級:絕密:AS;機密:CS;秘密:PS;無:OP
編碼原則:編碼共為十二位數,(文件資料大類)(部門前兩位拼音縮寫)(是否保密)(密級程度)(年份)(流水號)。如總經辦2004年某份制度編碼為:SZJNOP040001。
3.歸檔前將資料分類,分組放置在待辦卷宗內。
4.案卷排列:立卷按永久、長期、短期分別組卷,卷內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請示和批復放在一起,編制案卷目錄和案內目錄。
5.整理案卷,使之厚度適宜,控制在1cm至2cm之間,材料過窄應加襯邊;材料過寬應折疊整齊;字跡難辨認的,應附抄件;以每一案卷端正書寫標題。
6.對所有公司文件資料系統排列,確定保管期限,編制文件資料目錄(卡片),按一定次序排列和存放。
7.每年對文件資料進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對破損和褪色的材料進行修補和復制。
8.對文件資料的收進和移出、案卷數量、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公司兼職或專職文控員應定期(每月兩次,分別于月初、月中)報送相關資料至文控專員。
9.公司文件資料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介于兩種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從長。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文件資料依據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銷毀。
10.公司應采取嚴密管理措施,防止文件資料失密和泄密。
八、文件資料的保管:
1.防止文件資料的損壞,延長資料的壽命,維護資料的安全;
2.公司設立專門地點或專用文件庫保存文件資料;
3.做好文控中心室的防盜、防水漬、防潮、防蟲蛀、防塵、防鼠害、防高溫、防強光等工作,門窗應結實牢固。
九、文件資料借閱、利用工作:
1.總監級(含)以上人員借閱非密級文件資料可直接通過文控中心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文件資料時,須填寫《借閱文件申請表》(附件1),部門經理簽批、總經辦系統管理部經理核審后方能調閱。
2.公司文件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級別,絕密級文件資料禁止調閱,機密級文件資料只能在文控中心閱覽,不準外借;秘密級文件資料經審批可以借閱,但借閱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秘密級文件資料的借閱本部門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跨部門的由系統負責人批準;跨系統的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因公外出時可委托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批,具體按委托書的內容執行。
3.案卷一般僅供在文控中心閱看,立卷的文件、資料可外借。外借的須辦理登記手續。
4.借閱期限不得超過一星期,到期歸還;如需再借,應辦理續借手續。
5.借閱文件資料者應愛護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畫、剪裁、抽取、拆散或損毀;注意安全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借閱文件資料交還時,須當面查看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6.外單位借閱文件資料,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且不得帶離文控中心。其抄摘內容也須總經理同意且審核后方能帶出。
7.公司內文件資料利用的方式有:1)提供文件資料原件;2)提供文件資料復印件;3)提供文獻索引資料。
8.出文部門負責人要求或同意時,文控中心應主動向各部門、員工提供公司文件資料編研信息服務,主要方面為經營戰略信息、管理信息、產品信息、專題技術信息等。
第四章文件資料的鑒定和銷毀
1.公司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毀公司文件資料。當某些文件資料到了銷毀期時,由文件資料管理員填寫《公司文件資料銷毀審批表》(附件2)交部門主管人員、系統管理部經理審核,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凡屬于密級的文件資料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銷毀;一般的文件資料由系統管理部經理批準后方可銷毀。
2.銷毀時,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指定專人監督銷毀,并在銷毀清單上簽字。
3.對已失效的、經批準銷毀的公司文件資料,文控中心管理員須認真核對,編制《銷毀清單》(附件3),將批準的《公司文件資料銷毀審批表》和銷毀的文件清單一起歸檔,并永久保存。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員工調查表二份。
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工資
第五十二條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獎懲
第五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績
第六十九條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附則
【關鍵詞】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
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是現代物流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依據現代物流企業內部各種環節、各項工作的特點,從各個側面規定在物流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原則和方法,它是現代物流企業管理物流活動的基本制度。它相當于現代物流企業內部的“法律”,它是保證現代物流企業物流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手段。
二、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內容
現代物流企業的一切管理規章制度,都是依據現代物流企業運輸、倉儲、配送等方面的內容而定。現代物流企業的物流活動,決定了現代物流企業管理不僅要加強對經營過程的全面管理,而且還要加強對經營要素的管理。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內容如下。
(一)實現全面計劃管理的規章制度
編制計劃應作為現代物流企業管理的一項主要規章制度,應當以“立法”的方式,讓全體員工遵守,發揮計劃職能的作用。首先,它要求現代物流企業各部門、各環節的物流活動都要實行計劃化。實行計劃化就是要使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和經營活動所涉及的一切方面都必須根據經營決策做出相應的計劃安排。其次,要使計劃管理貫穿于現代物流企業物流活動的全過程之中。最后,要使計劃管理層層落實,成為現代物流企業全員性的計劃管理。
(二)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人力資源是現代物流企業經營的最主要因素,加強這方面的管理特別重要。一般來說,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兩個部分。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大致有:各類員工的招聘、錄用、培訓、考核、晉升、獎懲的原則和方法的具體條文。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有勞動定額、勞動定員、勞動力組織的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制度、勞動操作規程,安全守則、勞動競賽獎勵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物流作業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物流作業操作管理制度和物流作業工具管理制度。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操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購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儲存保管管理制度、裝卸搬運管理制度、流通加工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物流信息管理制度等內容。
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工具方面的管理規章制度有:各種機器設備的使用規程、維護、保養、修理以及領用發放制度等。它主要根據機器設備使用說明的技術文件要求,規定員工操作駕駛的正確方法,維護和修理的周期和方法等。這些制度的作用在于充分發揮勞動手段的效用,保持機器設備的完好程度,避免人為破壞,有利于現代物流企業物流活動的開展。
(四)營運物資方面的管理規章制度
營運物資主要是現代物流企業開展物流活動的各種物資。這些物資的管理規章制度主要有:物資驗收入庫制度、保管的原則和方法、維護保養質量規程、物資的盤點制度、儲備量控制等方面的制度。這些規章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證經營過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保證各種物資的質量完好、數量準確。
(五)財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現代物流企業按照國家有關物流財務方面的方針、政策制定的,適合本企業物流財務活動的一項管理制度。物流財務管理制度貫穿于物流活動的全過程,現代物流企業的全體員工都必須遵守物流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它具體包括:資金管理制度、報銷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制度和審計管理制度等內容。
三、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
波士頓咨詢公司的研究表明,1970年《財富》雜志中評出的500強企業,近1/3在1990年的名單中消失。這些企業“消失”的原因就在于沒有對環境做出認真、準確、及時的分析和判斷,或者講環境已經變化了,但管理企業的方式和制度仍然沒有作相應的調整而引起的。現代物流企業也應該吸取這些企業“消失”的教訓,隨時要根據物流環境的急劇變化而做出適當的改變。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應具備的特點有:
(一)先導性
現代物流企業要從市場環境出發,及時調整現代物流企業的發展戰略,修改和重新制定現代物流企業的管理制度,組織現代物流企業的創新活動,這就是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先導性。 現代物流企業只有具備了創新性的管理制度,才能形成現代物流企業的一種主動創新和持續創新的動力。
(二)協調性
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應與外部制度創新相互協調,形成內外統一的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比如,美國的3M公司,成立于1902年,它是一家涉及辦公用品、通訊運輸、航空航天的綜合性公司,它的全稱為明尼蘇達礦業公司。它以創新為公司價值觀的核心,公司形成了一套多層次的“利于創新、勇于創新”的制度體系。它把公司的管理制度分為公司整體層次的管理制度、小組層次的管理制度和個人層次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它保證“員工有15%的創新時間的規定”激發了員工的創新意愿。3M公司的制度創新與外部環境相互協調。
(三)動態性
第一章 總則
1、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應誠信合作,嚴守紀律,服從聯營總公司統一安排,不違規違紀;
2、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應精誠團結,互相支持,共擔風險;
3、內部矛盾,內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堅決服從聯營總公司調解;
4、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應嚴格按聯營總公司下達的宏觀計劃決策,控制相應的產能、銷量。
5、出現違規處罰的,被處罰公司需在扣款后2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按約定金額補齊。
第二章違規、違紀界定與處罰
【一】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及工作人員或聯營總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為的,視情節不同給予處罰;
1、未按聯營總公司統一銷售的規定,合同未向聯營總公司備案的、私自暗銷,私自漲降價。違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2、未按聯營總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將應上交聯營總公司共管賬戶的貨款未上交,私自使用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3、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利用外地單倒買到廈漳泉地區銷售,牟取非法利潤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4、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在未開發貨單的情況下,擅自發貨出廠或者賄賂門衛工作人員放貨出廠,私自銷售,違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5、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下屬公司與聯營總公司開票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虛開發貨單違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參與者開除。
【二】聯營總公司下屬公司及工作人員或聯營總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不同給予下列處罰;
1、未按聯營總公司明文規定,經政府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的,違者處罰人民幣5000元/次;
2、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聯營總公司銷售人員從買方處索要回扣,違者處罰人民幣2萬元/次,罰款由所屬公司負責收繳,回扣及時上繳聯營總公司;
3、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聯營總公司銷售人員在劃分的工作區域內,跟單服務不及時,發現項目不及時,經抽查一次不合格者通報批評,多次不合格的,建議所屬公司給予開除處罰;
4、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聯營總公司開票人員因工作疏忽,開出錯票,違者處罰人民幣50元/次,并追究原因。
第三章、附則
在召開聯營總公司大會時,聯營總公司下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表),需按時參加,積極進行參政議政,若因自己原因缺席者,對于會議決議不得抵制,必須執行。開會遲到的罰款200元/次,無故缺席的罰款1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