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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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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辦法

    第1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為全面貫徹執行9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土地登記費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轉發貫徹執行93號文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盡快與當地財政、物價、測繪部門取得聯系,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積極向當地政府反映情況,取得支持,抓緊制定實施辦法或將文件轉發。對一時達不成協議,不能聯合發文的地區,可暫由土地管理部門單獨轉發,待條件成熟后再聯合行文。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收取的土地登記費,要嚴格按照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格按規定比例使用,不準挪作它用。各級財務主管部門和財務人員,憶分發揮財務管理與監督的職能作用,做好土地登記費的收取、上交、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2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財務部門,在每年度年終財務決算審查匯總結束后,根據匯總的土地登記費收入決算數,按照93號文件規定的3%的上交比例,計算出應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費用,于3月底前交到國家土地管理局。

    二、國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開全國土地管理系統財務決算報表匯總會、組織聯審復查并進行評比表彰。并將是否按規定比例、時間、足額上交土地登記費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只有報表及時、全面、數字準確、按時、足額上交土地登記費的單位,才能經過評比,作為財務管理先進單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規定比例,及時上交土地登記費,財務決算報表不合格的單位,不能參加評比,同時限期補交應上交的款項。對拒不交納費款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局的財務、地籍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3%的土地登記費及時、足額地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

    第3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4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土地是寶貴的、有限的自然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與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備土地管理助理員。

    第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使用證。

    依法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買賣、轉讓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應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檔案。

    第五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根據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縣(市、區)、鄉(鎮)、村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八條  對當地名、特農產品生產基地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商品菜地,應切實保護,不得占用。確需占用的,必須同時落實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負責統一規劃,開發治理。開發后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其審批權限: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條  燒制磚瓦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從嚴控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燒制磚瓦和其他取土、取沙使用的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負責復墾,恢復利用。凡取土后在規定時間內不復墾的,應向國家繳納復墾基金,用于組織土地的復墾利用。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國有土地復墾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復墾后,由原所有單位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因開發利用地下資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減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減產情況,付給受害單位或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對造成絕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予征用。征用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單位、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進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單位和個人連續耕種的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根據耕種單位或個人的生產投入、耕種年限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每畝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畝年產值的四倍。

    第十三條  承包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集體或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繳納土地荒蕪費,用于恢復與培肥地力。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連續荒蕪二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使用權。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土地管理機關在辦理審批用地手續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征用、劃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山嶺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征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濟南、青島、煙臺三市城市規劃范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劃撥三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征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青島市、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必須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省轄市市區和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征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盡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征地單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征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

    (三)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第十九條  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展農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興辦鄉(鎮)村企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進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與勞動部門、用地單位共同協商安置;用地單位有農村招工指標的,應首先招收符合條件的村民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國家計劃有農村招工指標時,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村民到其他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轉非后的居民,按城鎮勞動力資源對待。

    第二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和鄉(鎮)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棉、油等農產品定購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范圍內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或從事商品性磚瓦生產的,必須按有關建設用地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必須按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用地規模必須嚴格控制。原批準的建設規劃布局不合理或超過規定用地限額的,應重新修訂。

    第二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莊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確無舊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二五畝;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上述限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條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三畝以上,其他土地十畝以上的,需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批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用地,由市、縣級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和使用土地的協議,并將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分別撥付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的繳納標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的專業戶,經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橋梁、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同違反國家土地法律、法令行為作斗爭,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貢獻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其中處以罰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滿不歸還臨時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罰款數額為被占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項罰款,按國家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各級干部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對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的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5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直轄市、市和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當與建設項目相結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步驟和要求,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劃,包括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保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條  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第六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筑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圖應當包括:地塊區位和現狀,地塊坐標、標高,道路紅線坐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第七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城市用地分等定級應當根據城市各地段的現狀和規劃要求等因素確定。土地出讓金的測算應當把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級和土地出讓金的測算。

    第九條  已取得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當持出讓合同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第十條  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受讓方如需改變原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受讓方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補償。

    受讓方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規劃設計條件而獲得的收益,應當按規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凡持未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合同,或擅自變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凡未取得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情況逐項登記,定期匯總。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加強規劃管理工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高辦事效率,對申領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6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土地是寶貴的、有限的自然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與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備土地管理助理員。

    第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使用證。

    依法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買賣、轉讓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應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檔案。

    第五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根據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縣(市、區)、鄉(鎮)、村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和名、特、優農產品基地以及城鎮商品菜地,應劃定保護區,切實保護,不得占用。經批準確需占用的,必須同時落實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負責統一規劃,開發治理。開發后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其審批權限: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組織復墾利用。復墾利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因開發利用地下資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減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減產情況,付給受害單位或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對造成絕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予征用。征用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單位、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進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單位和個人連續耕種的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根據耕種單位或個人的生產投入、耕種年限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每畝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畝年產值的四倍。

    第十三條  承包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連續荒蕪二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使用權。

    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在辦理征用、劃撥手續后滿一年未動工興建的,即視為土地荒蕪,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

    土地荒蕪費征收、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土地管理機關在辦理審批用地手續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征用、劃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山嶺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征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濟南、青島、煙臺三市城市規劃范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劃撥三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征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青島市、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必須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省轄市市區和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征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盡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征地單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征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

    (三)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第十九條  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展農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興辦鄉(鎮)村企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進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與勞動部門、用地單位共同協商安置;用地單位有農村招工指標的,應首先招收符合條件的村民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國家計劃有農村招工指標時,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村民到其他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轉非后的居民,按城鎮勞動力資源對待。

    第二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和鄉(鎮)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棉、油等農產品定購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范圍內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或從事商品性磚瓦生產的,必須按有關建設用地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必須按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用地規模必須嚴格控制。原批準的建設規劃布局不合理或超過規定用地限額的,應重新修訂。

    第二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莊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確無舊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二五畝;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上述限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條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私營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用地,由市、縣級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和使用土地的協議,并將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分別撥付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的繳納標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的專業戶,經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橋梁、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同違反國家土地法律、法令行為作斗爭,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貢獻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其中處以罰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滿不歸還臨時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罰款數額為被占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項罰款,按國家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各級干部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對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的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7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重慶市國在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發揮土地資產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變更用地性質或建設規模補繳的出讓金)。

        (二)行政劃撥土地補交、扣繳的出讓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權限劃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屬國家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委托各級國土部門按照土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征收。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市國土局征收;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縣、市、國土部門征收。

        第四條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

        (一)城鎮國有土地由政府負責拆遷整治后出讓的,扣除拆遷安置整治成本后為出讓金;未承擔地上物拆遷出讓的,以合同約定的出讓金為準。

        (二)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經核業的實際征地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三)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經整治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征地、整治開發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包括市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江北縣龍溪鎮、人和鎮、巴縣西彭鎮、漁洞鎮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地區)的城鎮國有土地(包括統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讓金的分配比例為市級70%,區縣級30%(市政府籌集大型市政重點工程建設資金時另有規定除外)。

        新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30%,區縣級70%(含征地成本和區縣所得出讓金)。

        (二)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即前項未包括的區、市、縣)的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比例為:市級20%,區市縣級80%。

        新征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10%,區市縣級90%(含征地成本和區市縣所得的出讓金)。

        (三)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均按本條第一、第二項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解繳:

        在市和區市縣國土局建立“土地收入”專戶,除按規定提取業務費外,按昭第五條確定的分配比例分別于次月10日前解繳同級財政,具體解交辦法由市財政局、國土局制定。

        第七條  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的審核與監督:(一)征地、拆遷費按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如實計算,并按征地審批經限報市或縣、市國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費由開發單位按實列報,同級財政局、國土局共同審定。

        (三)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的使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治開發和發展農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使用比例為:70%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開發,15%用于發展農業。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和區、市、縣所在城鎮規劃以外的小城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管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通知》(重辦發〔1994〕68號文)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工作經費,由國土局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2%提取,專款專用,并納入同級財政瞀外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支出報表。季度報表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一式二份。

    第8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一、依法使用土地。每個公民和單位應盡的義務,每個公民和單位應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規,樹立土地法制觀念,合法用地,自覺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屬違法違規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

    一)未經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未經合法批準。

    三)未經合法批準。

    四)以興建農莊、觀光農業、設施農業等為由。

    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體土地以聯營合作等名義建設“小產權房”行為;

    六)私自轉讓、倒賣宅基地的行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私分宅基地的行為。

    三、對非法買賣集體土地的行為。沒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綜合執法部門或各鎮人民政府將依法拆除違法建筑。

    四、嚴禁非法買賣、占用集體土地。對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五、對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其中,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并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三條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凡在非法占用或買賣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設的自本通告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聽候處理。

    七、堅決執行《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瓊府6號)文件精神。各區、鎮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執法監管的責任主體,區、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履行其相應職責的直接責任人,經辦人員是具體負責人。

    八、黨員、村干部、國家干部參與非法占用、買賣集體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的將按照黨紀、政紀從嚴查處。

    第9篇: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途徑

    所謂房地產權屬檔案,是指城市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房地產權屬工作的過程中保存的歷史記錄。其中,房地產權屬工作包括房地產權屬的登記、變更、調查、權屬轉移以及測繪等工作,歷史記錄則主要包括有一定價值的文字、聲音和圖表等。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隨著信息化和規范化社會的進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日益規范化和科學化。特別是《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出臺之后,如果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不規范合理,就會影響相關機構檢查檔案的查全率,進而影響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文章針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提出建議和辦法。

    1規范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收集范圍

    只有保證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才能做好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進而具備參考價值和利用價值,因此,做好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收集工作非常重要。結合《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五個部分:①能夠證明房地產權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認、變更、轉移、以及設定他項權利的文件;②房屋以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界定位置圖、分層分戶平面圖、分丘平面圖以及分幅平面圖等材料;③諸如房產登記申請表、權屬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以及房屋面積計算表等用于房地產產權登記的各種文件材料;④諸如統計報表、計算機軟盤、照片以及錄音帶等可以對房地產權屬狀況加以記載和反映的信息資料;⑤其他與房地產權屬相關的文件材料。在確保房地產權屬檔案全面完整的前提下,應當保證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真實性,作為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前期的檢查和控制工作,認真審核相關文件資料,保證檔案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只要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一律退還補充檔案,通過建立責任制來保障檔案資料的真實客觀。

    2加強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現代化管理

    傳統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方式不但浪費人力物力,而且效率非常低,檔案查詢和抽調非常麻煩。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作為現代化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應當將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完全引入。并建立相關的平臺和內部網絡,來對房地產權屬檔案進行保存、修改、傳輸和管理,真正實現網絡化管理,做到互聯網+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除此之外,還應當加強對現代光學技術的運用,用電子化的照片和表格來代替紙質檔案,一方面可以節省存儲空間,另一方面高精度、高分辨率的檔案照片也不會影響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同時,也可以通過遠距離傳輸的方式提供給使用者,更加方便快捷。

    3調查了解檔案使用者的需求

    只有深入社會進行調查,了解檔案使用者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使用要求和范圍,才能避免盲目的管理。作為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部門,應當以檔案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和使用方式為基礎,保證房地產權屬檔案開發利用的有效性。(1)在房地產權屬檔案收集之前做好預測工作,通過調查問卷或者其他形式來充分了解檔案使用者的需求。包括城建、司法、房改、房地產市場、規劃、房地產登記部門以及市民對房地產權屬檔案內容和利用特點的需求。(2)開發利用要根據對象的不同而不同,相關部門應當在對調查結果進行保密的前提下,按照服務要求,進行多樣的開發利用。包括證明型、咨詢型、網絡型、宣傳型、借閱型、技術型以及報道型等各種形式。(3)提供服務時要充分顧慮檔案使用者的心理特點,目前房地產權屬檔案使用者的心理特點大多是求快求便。作為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推出開展窗口服務、專題服務、網絡服務以及推薦服務等多種服務渠道,同時編制最為科學的檢索系統和工具,來大大提高房地產權屬檔案使用者查詢檔案的速度和便捷度。

    4注重對管理人才的培養

    人才是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優秀的檔案管理人才是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能夠井然有序的前提和基礎。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目前現代化管理已經基本替代了傳統的手工管理方式,因此,在培養復合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人才時,應當尤其注重以下幾個方面:(1)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隊伍必須政治素質高、德才兼備、知識范圍廣,并且業務能力強,具備優秀的職業道德,能夠時時處處為檔案使用者考慮,才能提供最優質的服務。(2)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能夠熟練的操作現代化設備和平臺,同時也應當具備充分的檔案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相關部門必須加強這些方面的培訓和教育。(3)提高招聘的水平,盡量在入門門檻上做工作,招聘符合要求的,高素質的,綜合能力較強的檔案管理人才,培養骨干力量,才能真正滿足現代化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5結束語

    隨著現代化科學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也不僅僅要求全面性和準確性,對管理的科學性以及檔案提供的快捷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作為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部門,一方面應當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教育,不僅提高管理人員的檔案管理基礎理論水平,更要提高管理人員的創新能力和對現代化設備的操作水平。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加強市場調研,搞清檔案使用者的需求和意見,才能進一步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從而推動房地產行業的更高層次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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