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工程款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大家好!
我代表園林仲裁案應對團隊向大家做結案匯報。報告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案件起因和整體情況,第三部分介紹辦案過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總結經驗教訓。
一、子公司與園林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糾紛的大致經過
1、年10月,經信息產業部電子十一院副院長推薦,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與園林簽定《會所區市政、山體綠化、景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暫定總價為240萬元。
2、因各種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園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結算資料,報送金額為403萬元,又由于各種原因,該工程結算一直未完成初審,子公司工作人員最后一次確認接收園林調整后工程結算資料的時間是年8月,本次報送金額為295萬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被,子公司中止了對園林的結算初審工作。
4、年3月,園林依據合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萬元、養護費19.7648萬元、違約金31.4765萬元、催收工程款所發生的差旅費5萬元。
二、關于園林仲裁案的總體情況
風險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務副總供述園林向其行賄為由,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成功取得寬延期限。
風險管理部與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團法務部、審計部和紀檢監察部的支持,全面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沉重打擊了行賄單位囂張氣焰,并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
從辦案過程和仲裁結果來看,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三、辦案過程
園林仲裁案歷時一年四個月,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時序過程是:
年3月9日,風險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據規定的截止日期僅有一天時間,風險管理部立即擬制延期舉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仲裁中止申請書。仲裁委雖認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夠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給予我方一定寬限時間,我司成功爭取到寬限期。
年3月,風險管理部針對園林仲裁申請,認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關資料,并向集團法務部和外部經驗豐富的律師請教答辯思路和技巧,綜合管理法律、人際、道義等,制定園林仲裁案應對方案。
年4月,風險管理部積極組織仲裁應對相關工作:1、請集團紀檢監察部協助提供關于園林向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行賄的證據;2、請子公司積極認真開展結算審核工作;3、請集團審計部協助審核,并出具正在辦理園林終審結算的證明;4、按仲裁程序準備并提交證據、答辯書等。
年5月,風險管理部參加第一次庭審,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結算進行終審。根據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終審時間,督促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開展結算審核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結果,擬制提交仲裁委的結算說明。
年6月,風險管理部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專家共同參加仲裁委組織的開庭調解,我方提交終審結果,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減理由,將結算額從其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們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園林對我方終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反饋意見。雙方爭議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年8月,仲裁委連續組織第二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雙方在仲裁委組織下核對結算,由于爭議大,仲裁委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年9月,提交司法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費用,對提交鑒定的資料進行質證,并預交鑒定費用。
年12月,領取并復核司法鑒定初稿,由子公司審核,總部成本部復審,并由風險管理部逐項反饋質證意見。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總部成本部及風險管理部共同派員到,與園林和司法鑒定中心一起對工程造價進行三方核對。
年4月,領取鑒定終稿,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復核,并擬制《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共同參加出庭質證。
年5月至6月,對鑒定終稿補充調整說明組織核對并提交質證意見書。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領取裁決書的通知,經反復鑒定,工程造價明確部分為248萬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認價單上明確說明價格含義為由,裁決子公司支付起苗費16萬元,共計264萬元。與對方仲裁申請相比,本次仲裁為子公司減損和節約成本共計103萬元。
四、經驗總結
從風險管理部辦案的角度,本案相關經驗可以歸納四點:
1、通過尋找正當理由和選擇必須回避的仲裁員等技巧,成功取得寬延期限,不僅避免直接敗訴,而且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證據等爭取到時間。(前面已提及,此處不贅述)。
2、樹立必勝信念,保持態度積極,虛心多方請教,事先周全策劃,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收集和準備詳實的證據材料,在首次開庭時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工程結算進行終審。
3、全面調集支持力量,充分發揮律師和成本人員專業特長,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饋時將結算額從對方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方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做到心中有底,從容不迫。
4、耐心細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撓,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反復提交異議和質證說明,讓仲裁委和鑒定機構充分領教我方的態度和決心,讓對方筋疲力盡,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萬元。
五、管理建議
一是對基建項目預付款申請,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項目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文件復印件、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復印件、項目施工監理貨物采購合同復印件等材料,財政部門根據工程施工合同或貨物采購合同規定支付比例進行審核和支付。
二是對工程進度款申請,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書、經項目業主監理施工單位三方簽字確認的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以及工程計量支付統計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請材料中分別列明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數額,財政部門核對相關表格金額是否對應,簽章是否齊全,只有金額相對應、簽章齊全時方可撥付,確保資金按工程進度支付。
三是對工程結算款申請,建設單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或驗收報告復印件、項目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結算款支付申請表或設備驗收材料原件等一系列完整材料,若合同結算條款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還需提供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審計結算報告復印件,財政部門根據合同結算條款約定并按合同規定比例預留足額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予以支付。
四是對工程質保金申請,需根據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條款、缺陷責任期內履約情況進行審核和支付,若施工單位或貨物供應商提供由商業銀行開具的、不短于質量保證期的、同等金額的無條件支付保函,財政部門可將質量保證金支付給施工單位或貨物供應商,同時需向財政部門提供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復印件、由商業銀行開具的、不短于質量保證期的、同等金額的無條件支付保函復印件以及項目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質保金支付申請表原件等材料。
我和幾個朋友投資經營一家名為 “匯Q”的酒店公司(具體名稱不便透露),在本地區另有一家食品企業,其生產的“匯Q”牌系列餅干、面包等食品近年頗為暢銷。前不久,我們突然收到這家食品企業的函件,函件中說明他們于2003年取得“匯Q”的注冊商標,而我們使“匯Q”作為企業名稱侵犯了他們的商標權,從而要求我們立即更換企業名稱。但是我們的酒店自1998年開業(當時只是小餐館)至今,一直使用“匯Q”名稱,只是沒有注冊商標。難道就因為別人注冊了同名的商標,我們就必須更換已使用了十多年的名稱嗎?
陜西西安 何超勇
何超勇讀者:
你好!你所說的是一起典型的商標權與商號權相沖突的案例。由于商標與商號所適用的法律、主管機關等均有不同,二者的沖突很普遍。一般而言,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二是避免混淆原則。從你說的情況看,你們使用“匯Q”作為商號的時間明顯早于對方取得“匯Q”注冊商標的時間,因此,你們對“匯Q”商號具有合法的在先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外,雖然都是“匯Q”,但消費者一般也不會對酒店業與食品行業兩者產生混淆。因此我認為你們不必更換企業名稱。
表見行為的后果應由被人承擔
律師您好!
我公司與某貿易公司合作好幾年,一般是對方將蓋好章的合同由其業務員小李拿過來,我們簽字后再將部分預付款由小李帶回。最近一次我們簽完合同后,很長時間貨也沒過來,我們一問才知道小李已經離職,對方公司說他們沒有收到預付款,小李也已不知去向。我們認為對方沒有及時通報業務員離職的情況,應當賠償我們預付款損失,遭到對方拒絕。對方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河北保定 李東民
李東民讀者:
你好!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這叫做“表見”。貿易公司沒有通知你們業務員離職的情況,而小李拿著蓋好章的合同讓你們簽字,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表見。你們與貿易公司簽的合同是有效的,對方應當履行義務。如果對方不愿履行合同,應當將預付款退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工程竣工結算申請應在法定期限內答復
律師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裝飾公司。我們于2007年8月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木地板安裝工程合同。在安裝工程竣工后,我們多次要求與房地產公司進行工程結算,但房產公司一直推辭,并且拒絕付款。今年6月,我公司派人將兩份工程款結算申請書送給房產公司,要求他們立即支付工程款,但對方至今仍未支付。后來對方項目經理電話通知我們說,由于工程一直未結算,所以不能付款。現在事情陷于僵局狀態。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江蘇徐州 董路明
董路明讀者:
央企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近日遭到網絡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人王瑾熙稱,葛洲壩承建的漢宜高鐵項目存在被層層轉包的問題,且部分項目被轉包給無業人員和國家干部。王瑾熙是一名包工頭,曾經是葛洲壩承建的漢宜高鐵項目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方,但工程費用一直被拖欠。
近日,王瑾熙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我于2009年初承接了漢宜高鐵11.5個涵洞框架及蓋板的工程,2009年10月已施工完畢,當時工程總造價約為420萬元,但截至目前,僅拿到150多萬元的工程款,還有超過250萬元的余款至今沒有拿到。”
不過,王瑾熙向記者提供的當時簽訂的多份協議書顯示,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實際承接方。
根據王瑾熙提供的協議書,當時無業人員王軍與王杰(時任湖北省安陸市地稅局副局長、王軍的堂兄弟)、李春光(時任安陸市地稅局辦公室主任)三人合伙借用安陸市通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聯公司”)的施工資質從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第七分部(以下簡稱“葛洲壩第七分部”)承接了部分工程。此后,通聯公司又將部分工程轉給王瑾熙。
王瑾熙同時表示,王軍是通過時任葛洲壩總經辦主任周向東(現掛職湖北省宜昌市遠安縣副縣長)的關系承接的該項工程,周向東是王軍的親戚。
但后來上述三名合伙人和分包商通聯公司產生內訌并訴諸法院,最終導致施工方無法結賬。
了解此案件的陳鷹律師認為:“在這件事情中,葛洲壩沒有公開招標,后工程又經過層層轉包,肯定存在管理上的瑕疵,目前的關鍵問題是葛洲壩是否承認王瑾熙是真正的施工方,本著‘誰施工,誰拿錢’的原則,事情就容易解決。”不過,對此,王瑾熙稱:“葛洲壩現在并不愿意承認我是真正的施工方,因為前期他們都是和王軍接洽的,現在承認我是施工方就等于承認他們存在瀆職行為。”
記者從安陸市交通局副局長、通聯公司法人胡定超處了解到,目前公安、司法部門已介入上述事件,相關人員已被抓捕。王瑾熙同時表示,王軍正是被抓捕的人員之一。
記者就此事致電上市公司葛洲壩的董秘彭立權,但截至發稿前,其座機一直無人接聽。
漢宜高鐵工程被層層分包
王瑾熙提供的協議書等資料顯示,其承包的涵洞工程項目隸屬于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第七分部所在區域,主要負責涵洞框架及蓋板工程。
不過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實際承接方,此工程是王軍以通聯公司名義與葛洲壩第七分部于2009年5月27日簽訂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涵洞施工勞務協議書》,合同編號為HYZQ6-7-0020,施工地點位于湖北省宜昌市。
在此之前,王軍、王杰、李春光曾于2009年1月1日簽訂合伙協議,除了利益分配等問題外,協議還約定了三人的具體分工,工程業務由李春光負責;承接工程主要由王軍、李春光商議,并協調甲方關系,工程收支則由王杰統一支配。
不過,按照王瑾熙的說法,上述三人并無施工資質,同時也不具備施工能力。為了順利拿下工程項目,上述三人一方面向通聯公司借用施工資質,另一方面則將工程向外轉包。
為此,負責工程業務的李春光于2009年1月7日與王瑾熙簽訂《承包漢宜高鐵工程合同書》,雙方約定李春光負責葛洲壩集團和當地外部環境的關系協調,并承擔一切費用;王瑾熙負責具體施工,工程竣工后按項目部結算工程總造價一次性由甲乙雙方進行清算,工程總造價的15%上交給李春光。
2009年1月12日,李春光與通聯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承包方式為大包干,即全賺全賠,通聯公司不承擔虧損責任。
從上述合同來看,漢宜高鐵工程被層層轉包,這與王瑾熙的說法吻合。
王瑾熙向記者表示:“當時王軍共承接了17個涵洞項目,我負責11.5個涵洞的施工,另外5.5個由他人施工。”據王瑾熙介紹,其承擔的工程總造價約為420萬元,全部工程已于2009年10月完工。2013年之前,王軍曾分別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方式將152萬元的工程款付給王瑾熙,不過還有超過250萬元的余款至今未付。此后,王瑾熙找李春光結算工程款,被告知應找王軍支付,但王軍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項。
王瑾熙表示,按照當初簽訂的協議,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與通聯公司簽訂施工協議,也理應與通聯公司結算工程款。王瑾熙表示:“該項工程費用扣掉15%管理費后的實際利潤已無多少,大部分都是農民工的工資,由于拖了好幾年,當初的農民工住在我家里向我要工資,無論怎樣,我都得把錢要回來”。由于王軍已被抓捕,記者就此事致電李春光,不過在記者表明身份后,李春光匆匆掛了電話。
分包商內訌令司法部門介入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三位為利而來的合伙人好聚卻未能好散。
2013年初,王軍一紙訴狀將葛洲壩及通聯公司告上葛洲壩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自己以通聯公司名義與葛洲壩第七分部簽訂的協議無效,獲得法院支持。
王軍表示,其于2008年與李春光商量一起合伙承接工程項目,李春光承諾出面借用通聯公司出具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后證明為虛假)及一系列材料交給王軍,在王軍與葛洲壩簽訂了關于漢宜高鐵項目的勞務分包合同后,由于前期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李春光擔憂虧損,不愿出資,繼而干脆提出退伙,后期一直由王軍履行合同。2010年,李春光得知工程進展情況良好,卻又先后兩次以通聯公司的名義要求與葛洲壩結算工程款項。此時葛洲壩發現通聯公司出具的附件印章與之前王軍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及簽訂合同的印章均不一致,遂暫停了對王軍的工程款結算。
葛洲壩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經了解,上述公章均系李春光私自刻印,并非通聯公司的真實印章。”
王軍認為合同訂立時其持有的授權委托書及簽訂合同時使用的通聯公司公章均系假章,葛洲壩和通聯公司不存在真實的勞務合同關系;以王軍名義訂立的合同一直在王軍與葛洲壩間履行,通聯公司從未派人參與項目的施工管理,王軍一直在與葛洲壩實際結算,因此,2009年5月27日,與葛洲壩簽訂合同的乙方是王軍,與通聯公司毫無關系,由于通聯公司的百般阻撓,項目工程款不能按時結算,鑒于此,王軍請求法院判定,確認2009年5月27日葛洲壩與王軍訂立的《涵洞施工勞務協議書》的合同無效。后葛洲壩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判定上述《涵洞施工勞務協議書》無效。
王軍所說的通聯公司百般阻撓,主要是指通聯公司對委托人的變更。2010年3月1日,通聯公司向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提交了項目經理變更申請書,通聯公司表示,“鑒于我公司實際情況,現將原項目委托人王軍變更為許波,即日起,我公司在你處一切活動委托許波辦理,原委托書作廢。”
2010年4月2日,通聯公司委托律師再次向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發出律師函,要求葛洲壩立即停止向王軍支付剩余工程款項,同時要求葛洲壩將工程款劃撥到通聯公司基本賬戶。隨后通聯公司又于2010年11月30日向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遞交委托書,通聯公司在委托書中稱,“鑒于我公司實際情況,現特委托王瑾熙在你處進行所有涉及我公司工程結算事宜。”
按照通聯公司2010年提供的律師函和項目經理變更申請書,通聯公司已默認與葛洲壩第七分部簽署的施工協議。但在葛洲壩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通聯公司不僅明確表示未授權王軍與葛洲壩第七分部簽訂協議,且否認授權委托書、印章及其他資料由該公司出具。
記者就此致電通聯公司法人代表胡定超,胡定超表示:“目前,司法部門已介入此事,已抓捕相關人員,其他情況不方便透露。”王瑾熙告訴記者,王軍正是被抓捕的人員之一。
項目管理混亂疑存權錢交易
除了工程被層層轉包,根據王瑾熙提供的舉報材料,葛洲壩的管理也存在諸多漏洞,項目人員存在權錢交易行為。
王瑾熙表示,葛洲壩第七分部領導伙同施工隊做假賬、做假工程量,曾一次性套取工程款5萬元。另外,他還指出該分部前任項目經理楊進受賄。王瑾熙表示,“當時王軍想以通聯公司名義承攬高鐵公路跨鐵路橋項目(以下簡稱‘跨橋項目’),多次向楊進行賄,楊進也幫了王軍幾次大忙。在楊進將調離之前,他同意王軍的跨橋項目提前開工,合同還沒簽訂,整個第七分部的五座跨橋項目都讓王軍做了。”
無資質、無技術、無資金的王軍為何能從楊進處得到諸多工程項目?“因為王軍多次向楊進行賄,我知道的就有三次,分別為2萬元、5萬元和3萬元,所以楊進膽大妄為把國家重要工程轉給一個‘三無人員’承建。”王瑾熙對此表示。
楊進調離后,葛洲壩第七分部項目經理的繼任者為蘭忠儉。“蘭忠儉到任后,王軍有一天帶來2萬元讓我送給蘭,最后我送到蘭的辦公室,后期蘭忠儉確實給王軍提供了諸多便利。”王瑾熙表示,“2010年7月左右,即使在安陸市人民法院凍結了通聯公司在葛洲壩漢宜高鐵的工程款賬戶的情況下,蘭忠儉還是幫王軍支付了多筆工程款。”但王瑾熙當時并不知情。
隨著矛盾的激化,后期通聯公司曾派公司副經理楊松、財務部吳部長及王瑾熙一起到宜昌葛洲壩項目部協商解決,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總負責人湯佑堂也安排過項目部石小磊到通聯公司和胡定超協商解決,但由于各方分歧較大,問題并未得到解決。
《投資者報》記者就上述問題分別致電事件相關方湯佑堂、蘭忠儉以及石小磊,湯佑堂表示:“現在不方便就此事發表意見。”蘭忠儉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石小磊則表示:“公司曾調解過幾次,但并未成功,對于其他問題不便回答。”
漢宜高鐵項目屢被質疑
漢宜高鐵由武漢漢口站經漢川、天門南、仙桃西、潛江、荊州、枝江北到達宜昌花艷,在宜昌東站與宜萬鐵路接軌,全長292公里,于2012年7月1日正式通車。
葛洲壩公開資料顯示,漢宜高鐵是葛洲壩首次涉足的高鐵項目,2008年9月,葛洲壩以主辦方的身份中標承建武漢至宜昌鐵路工程HYZQ-6標,合同總價為35.12億元,葛洲壩承包金額為21.77億元,占合同總額的62%。
據了解,漢宜高鐵工程的總承包商正是葛洲壩的控股股東葛洲壩集團。葛洲壩集團承接工程之后,將其均分給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基礎公司等5家所屬單位。其中,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為葛洲壩的控股子公司。
而漢宜高鐵的施工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被舉報。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漢宜高鐵項目遭到倪鴻軍實名舉報。倪鴻軍在舉報材料中提到,“工程3.3公里路基中至少有9萬方碎石層被土方代替。這將導致該路基在大雨內澇期間因長時間浸泡而軟化變形,致使時速200公里~250公里高速行駛的列車面臨重大安全隱患。”
倪鴻軍舉報違法施工的路段位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臺鎮肖家山村,施工方是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第二分部。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加大補助資金的調控力度,保證農村公路建設按計劃順利實施,提高我市農村公路的服務水平,依據《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計劃補助投資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非計劃補助投資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的責任主體,其中通鄉公路由縣(區)政府負責建設。
鄉鎮和行政村在縣(區)政府的領導和交通局的指導下對通村公路路基土方工程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群眾義務投工投勞修建;縣(區)交通局組織有施工能力和施工經驗的勞務隊伍對通村公路特殊困難路段、石方工程、構造物和路面工程進行實施,并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勘測設計、技術服務和監督管理,保證農村公路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其他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相關規定或批復執行。
縣(區)鄉(鎮)兩級政府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拆遷占工作。由于拆遷占滯后而影響工程建設進度,拖全市后腿的市上將按有關程序調整項目或扣減資金。
第四條通鄉公路原則上以三、四級公路技術標準為主,路基寬7.5(6.5)米,路面寬度根據實際地形和交通量可為6.0(3.5)米;受限路段路基寬度4.5米(按規范要求設置錯車道),路面寬度3.5米。構造物設計荷載為公路Ⅱ級。陡坡、急彎、臨河、高路堤、積雪結冰等路段設置安全設施,保障行車安全。
路面結構設置上堅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確保路面結構合理。在路面類型上以瀝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為主,對于交通量小、服務人口少或地質氣候不良的線路可視實際情況,選用混凝土塊、石塊、磚塊、泥結碎石等中級路面。
通村公路原則上達到四級公路技術標準,特殊路段執行《省農村公路村道工程技術標準》。
第五條各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預計劃下達,即視為明確了建設單位,應按建設任務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設計文件。各縣(區)交通局必須按計劃要求時間負責上報各階段設計文件;市交通局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復。對不按期上報或審查需修改完善不能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影響工程進度的將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將扣減相應的資金。市交通局不能按期完成審查批復的,對責任人取消職稱評定資格和年度獎金。
第六條施工圖完成審查批復后,建設單位采用公開招標程序,擇優選擇施工隊伍,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經市交通局審查確認后方可發出,否則,招標無效。
第七條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十天內,施工單位必須按投標承諾進場;建設單位對其進場的人員、機械進行核對確認。
第八條通過招投標的的項目在開工前十五日向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上報質量監督申請書;質監站收到申請書十日內編制下發監督計劃,在開工前對建設單位確認的施工、監理人員的資質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招標要求的(人員、機械符合率低于75%)通知相應單位進行更換,否則,要求建設單位取消其中標資格或解除合同,并列入市公路建設“黑名單”。對未能在開工前上報質量監督申請書的,將不予撥付建設資金。
第九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上,通鄉公路應在每個項目成立項目管理辦公室;通村公路可采取分片區的原則設立。要明確項目、技術、質檢、安全負責人,按照項目特點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并建立調度會議制度,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解決。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施工,對無施工圖設計或未通過審查而進行施工的,除扣除國家補助資金外,調整或取消建設計劃。參與農村公路建設的施工單位(施工隊伍)必須嚴格執行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內容。對設計與實地不符的,必須按設計變更程序報批。擅自調整的監理單位不予計量。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開工之初,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單位人員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認真詳細核查,對存在問題和不足進行修改完善。同時在實施過程中,嚴格設計變更程序,對需要調整或完善的重大變更(建設規模、路基特殊處理、路面結構、增減構造物等)必須報市交通局審批后方可實施。對未經批準實施的,或未按程序施工,造成嚴重問題的,對施工單位列入“黑名單”,對項目管理單位扣減相應資金。并進行通報批評。擅自縮減建設規模、降低技術標準、發生質量事故的,停撥建設資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項目管理上達到:
——所有建設項目分項工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1-2004)合格標準,被確定為優良示范工程的達到項目優良標準。在督查檢查時不按質量要求施工的,除責令整改或返工外,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和媒體曝光;在驗收鑒定時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將扣除缺陷項目資金,并在項目質量保證金中每項扣除二至五萬元。
——所有建設項目必須按省市年度計劃工期完工。沒有特殊情況而延誤計劃的,市局將按延誤工期長短縮減資金甚至取消下年度的建設項目。
——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對忽視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予以通報批評。發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所有建設項目的資金實行進度報表審定和同比例撥付的原則。
自籌資金不落實的,同比例扣除統籌資金。
通村公路按計劃下達里程每公里提取2000元,作為全市“以獎代補”資金,由市交通局統籌管理,專項用于平衡全市農村公路建設中工程艱巨的項目;并對督查評比中工程質量好,進度快的項目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依據《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甘公發[2008]84號)進行。
未通過質監站質量檢測鑒定或竣工文件不齊全的項目不予驗收。
第三章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在農村公路施工質量管理上:
——在實體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對自采材料結合路線實際選定料場,監理現場見證取樣送交建設單位委托的中心試驗室進行標準試驗;外購材料必須有合格證,并按批送樣由有資質的試驗單位做抽檢試驗。達不到以上要求的,監理單位不予批準分項工程開工。施工單位擅自開工或監理單位未嚴格把關的,建設單位按管理辦法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
——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施工規范要求對各項工序做質量檢驗,抽檢頻率達到100%。監理單位按不低于30%的頻率進行獨立平行的抽檢試驗。通村公路的橋涵構造物工程按此要求執行。督查檢查中,發現未按施工規范進行抽檢或抽檢頻率達不到要求的,監理單位對分項工程不予評定,工程驗收時,質監單位不予認可,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執行處罰。
——凡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及招標的農村公路項目,應建立工地試驗室,配備能控制施工質量的檢測儀器,經市交通質監站對其設備、人員、環境現場審查后,頒發工地試驗室證書,納入質量監督管理范圍。對不建立工地試驗室或試驗檢測不落實的責令停工,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委托有試驗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工程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認證應根據質量保證資料,否則不予計量,督查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監理單位對無質量保證資料的工程項目計量的,由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進行處罰,并暫停撥付施工單位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的施工的工藝要求:
——路基土石方:路基填方,應分層填筑、分層碾壓,松鋪厚度不大于30厘米。改建加寬路段應注意新舊路基的結合處的處理、臺背填土的壓實度等符合路基施工規范壓實度要求。挖方土質邊坡一般不小于1:0.5、石方邊坡一般不小于1:0.3。
——構造物施工:構造物施工砂漿、混凝土拌和應嚴格施工配合比計量,橋梁和涵洞蓋板混凝土應用機械拌和、機械振搗。原材料的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路面施工:路面工程施工中重點控制好平整度、路拱、路面厚度和油石比,基層水泥劑量和強度,透層油灑布質量。混凝土路面應進行彎拉強度試驗。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的施工組織計劃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月應按期完成月計劃,如連續兩月未完成月計劃的,將按同比例降低工程款撥付,無故停工或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工程已無法按期完工的,將暫停撥付工程款,整體工期延期兩個月以上的每延期一月扣除5萬元,由建設單位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整體延期6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履約保證金外,將施工單位列入市農村公路建設“黑名單”。
第十七條在施工中,施工單位嚴格安全操作規程,按規范進行作業,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邊通車邊施工的路段要設立醒目標志、警告牌,做好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導,保證施工安全和通行安全。建設單位要定期巡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
關鍵詞:工程造價 造價管理 項目建設 控制方法
中圖分類號:F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2(b)-0000-00
工程造價管理是一個項目投資的重要環節,是對生產經營所消耗的具體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機械費用開支等進行指導、監督、調節和限制,及時糾正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偏差,將各項生產費用控制在計劃成本的范圍之內,以保證成本目標的實現施工項目管理與項目成本控制相輔相成,只有加強施工項目的管理,才能控制項目成本。從投資者的角度分析,投資者為了獲得投資項目的預期收益,需要對項目進行策劃決策及建設實施,直至竣工驗收等一系列投資管理活動,是指建設一項工程預期開支或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從市場交易的角度分析,工程造價是指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工程發承包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或建設工程總費用。
1 優化設計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優化設計方案,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通過優化設計方案來控制投資是一個綜合性問題,通過投資控制并非是減少投資,應該依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平衡和調節,既要鼓勵采用新材料,新工藝,先進的技術,又要防止投資擴大和超出投資估算。好的設計方案不一定是造價最高或最便宜的方案,不能片面追求奢華或節儉,好的設計方案不僅應該技術先進、功能優越,而且其投資的性能價格比應該是最高的。雖然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做前提,但是作為設計單位責任仍責任重大,在設計初稿另建設單位滿意的情況下,應嚴把設計變更的關卡,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設計標準,增加不必要或者不符合可行性規劃的建設內容,和監理單位一起,為建設單位嚴格把關限額簽證制度。對必須發生的設計變更、尤其涉及到費用增減項的設計變更,必須經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施工方的項目經理,乃至咨詢過公司的造價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為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建設單位有必要在現場配備工程師和造價人員做監督指導,隨時掌控工程造價的變化。
2 加強合同管理,規范控制工程造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明確合同的內容和范圍,工期、開竣日期,質量標準,合同訂立時間,合同約定造價及設計變更如何計價等,明確闡述各個專項條款和通用條款,及雙方的違約責任。可以在合同后附上相應的交工標準,安全施工協議書及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等,有效地減少、避免施工中不必要的索賠發生,減少工程造價投資費用。在工程的建設中,由甲方的工程部和成本部做好合同實施過程的管理,工程部和監理公司負責每月現場的工程驗收并做好記錄,施工方按照合同約定并依據甲方確認后的工程驗收單申請每月的工程款,防止工程款多要或者少給,加強各部室監督,提高合同履約率,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從而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
例如,根據工程特點,需要專業分包的工程內容,甲方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簽訂施工合同,并支付貨款,乙方履行相應的總包管理及配合職責。承接甲方直接發包工程的各承包人,在合同中均稱為甲方直接發包單位,除了總承包單位還涉及專業勞務分包、專業保溫分包、專業防水分包,特種專業分包,甲分包材料采購合同及大配套的硬景和軟景等工程,因此,在項目建設的管理過程中,建設單位需要對各分包單位進行全方面的造價控制。
3 加強施工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我國是一個資源相對匱乏的發展中國家,為了保持適當的發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設資金,施工階段是落實合同、實施投資控制的操作過程,是工程設計意圖最終實現并形成工程實物的階段,由于施工過程周期長,影響因素多,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這一階段的投資控制,對管好用好資金,提高投資效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例如在施工過程中,要合理配置勞動力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機械設備投入計劃,施工工期保證措施及具體的冬雨季施工技術措施,現場文明施工措施及環境保護措施,相應的專項施工方案要經過論證合格方可施工等。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要加強現場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圖紙施工,合理控制洽商變更、現場簽證、額外的人工和機械投入,對這些必要發生的變更,應做到先確定造價,雙方認可后進行施工。
4 嚴把竣工結算,科學控制工程造價
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的方法,是在原工程預算或合同價的基礎上,根據所收集、整理的各種結算資料,如設計變更、技術核定、現場簽證、工程量核定單等,進行直接費的增減調整。工程竣工結算是施工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約定施工并經驗收合格后,與建設單位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結算資料時,必須具備完整的技術經濟資料,例如,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提交結算申請書,準確的結算報價清單,做到不丟項,不落項,建設方的工程部和成本部出具相應的工作轉交清單,引導工程竣工結算按照約定及時辦理,施工單位及時上報要款的結算材料,及時督促結算審核工作,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同時,科學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5 結論
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制度,實現工程項目投資估算、概算與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結算價政策銜接工作至關重要。建設單位要注重工程造價與招投標、合同的管理制度協調,形成制度合力,保障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合理利用有效資源,工程造價管理的目的不僅在于控制項目投資不超過批準的造價限額,更在于堅持倡導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使項目建設取得最大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1]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國計劃出版社.2013.01:1-2
[2]尹怡林.建設工程項目價值管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03:180-212
【關鍵詞】造價;管理與控制;招投標;材料調差
一、全面的造價管理
公路建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從前期準備,到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都需要有效的方式方法對工程造價進行控制。①前期準備階段也及項目決策階段,在這一階段需要充分收集各方面的資料,根據收集到的各項資料,編制可行性的項目立項申請書,從技術和經濟等角度對工程進行分析,對經濟和社會效益,資金來源等進行全面的分析后編制概算書,從實際出發,多考慮各種不利因素。②設計階段是將前期的可行性方案通過圖紙表達出來,指導實施的意圖。設計階段是控制工程造價最有效和最關鍵的階段,在設計階段要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需要推行限額設計。③公路建設在施工階段所占的時間是整個工程周期的65%左右,在這個階段要加強合同意識,嚴把材料關,積極與各單位溝通,控制工程變更,管理好合同。④竣工階段是造價管理的最后階段,每一項審核費用都得有依據,歸檔好施工過程中收集的資料,提高審查人員的職業道德,套用定額要仔細,防止虛報事件和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招投標的控制與管理
在公路建設過程中,招標工作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很大,招標工作分為公開招標和邀約招標兩種形式。無論是采用哪種招標形式,不能,都得科學合理的進行管理,加強對公路工程成本的控制。對于招標商務部分,招標文件中應該描述詳細,特別是涉及到的一些工程款支付,材料價格,施工措施費用,工程量的增減約定等,力爭做到明確、周全,比較不確定因素的發生,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采用積極的訂單模式進行招標工作,招標單位提供統一的招標文件,企業根據招標文件中的相關要求,參照自己的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進行投標工作,這種科學的招標方式能有效的加強對工程成本的控制。對于工程量清單,應該足夠重視,它是投標報價的重要依據,也是工程款結算的重要基礎,在公路工程招標的實際過程中,盡可能的采用施工圖進行招標,根據施工圖及技術規范書進行計算,編制工程量清冊,做到詳細、準確。工程量清單編制完成之后要及時發給各投標單位,投標單位能對工程量清單進行科學的預估和復核。投標的報價完成之后,投標單位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提交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能及時地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方案進行評定,使投標單位之間的競爭更加公平和合理。
三、材料調差的控制
在公路建設的過程中,一種方便、科學的材料價差調整方法既幫助承包人在投標時合理地估算價格風險費用,也能有利于業主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有效的投資控制成本,從而降低工程造價。在實際施工的時候,材料的價格會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材料隨著供求關系、國家政策調整、地方政策調整、地區差異、人民幣匯率、國家油價、時間差異等狀況的變化而處于經常的波動狀態之中。因此,只有有效的采取合理的方法進行控制,才能控制因材料調差帶來的工程造價的變化。1、建設工程材料價差調整方法較多,建議根據工程規模、施工周期、施工圖設計完善程度以及工程發包的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材料價差調整方法。2、材料價差調整的方法可分為按實調整法、綜合系數調整法、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法、價格指數調整法等。按實調整法是指采購價按材料定額預算價格和定額含量抽料抽量調整計算價差,按實調差能夠做到計算合理、實事求是、補差準確。但由于實際中材料品種多、規格全、渠道廣、數量大的特點,若全部采用抽量調差,則比較繁瑣復雜。3、綜合系數調差法是指采用當地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綜合調差系數調整工程材料價差,這種方法操作方便、簡單,但是過多的依賴造價管理部門。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能有效的解決以上的問題,也能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4、價格指數調整法是按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期材料價格或價差指數逐一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方法。此法屬于抽量補差,計算量大且復雜,但能及時反映建材價格的變化,準確性好,適應工程動態管理。
四、工程變更的控制與管理
公路建設是一項工期長、投資大、材料價格易波動、設計易修改的工程,施工的風險隨著這些改變而增加。大部分承包商都會以低價來獲取中標,在工程建設的過程會因為客觀或主觀的原因提出工程變更,雖然工程變更無法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通過一套好的管理方式等到有效的控制。工程變更包括工作范圍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設計的變更、施工變更等,無論是何種原因引起的變更,都應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來進行。承包商(或建設單位、監理公司、第三方、設計)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或要求后,在申請報告上寫明變更的原因,變更的工程和造價等,報監理單位進行可行性分析和審核,建設單位按照相應的工程變更規定進行申報或批復,建設單位項目主管出具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的內容、質量標準,相關圖紙、預算和工期影響等,承包商收到工程變更通知令后方可組織施工。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只有嚴格按照流程和規定規范的程序來進行工程變更,才能有效的控制公路建設的成本,降低工程造價。
五、結語
公路建設涉及到各個部門,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公路工程造價貫穿于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的整個過程,與工程的所有項目相連接,因此在公路建設中,要統籌兼顧、嚴格管理,在各個階段,都要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將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最大的收益,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利益,而且也確保了工程的質量。
參考文獻
[1]盧桂梅.淺談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J].山西建筑,2007(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裝飾等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組織工程建設的施工招標,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有權參加投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部屬(含軍隊)、省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州、市)屬的建設項目。省、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各地(州、市)、省級各廳、局(總公司)、中央在甘各單位的招標投標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供服務;
(三)審批省內咨詢、監理等單位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四)調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規、規章的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七條 省招標辦公室是省建設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拖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質;
(二)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認證中標通知書;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具體辦理省建設委負會的處罰決定;
(七)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履行。
招標投標管理費,按分管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繳納50%。此費用列入標底和投標報價之中,由管理費中支出。
第八條 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標辦公室,應依照省建設委員會及省招標辦公室關于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職能,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標辦公室收取的管理費,其中10%上繳省招標辦公室。
各級招標辦公室收取的招標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人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九條 各中央在甘單位、建設工程上級主管部門,應協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督促、檢查所屬建設單位從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作好招標投標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招標
第十條 按照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的價格管理規定和招標辦公室審定的評標辦法,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印發經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經省建設委員會批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經有關單位批準并己報建;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為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分管的招標辦公室審查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五條 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招標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相符的招標班子;
(二)向招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已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辦公室審定;
(四)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招標辦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預付款的百分比及結算辦法;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調整要求;
(十)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額度,其數額視工程大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補充和變更的,報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發出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報招標辦公室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九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標底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應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咨詢、監理單位編制。
標底內容一般由造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等構成。
第二十一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二)按照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基價及規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三)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招標投標管理費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
(四)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劃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五)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以及包干費、措施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第二十二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辦公室審定。
第二十三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拒絕參與競爭。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標單位可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文件及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八條 投標書須有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果發現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主要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和投標單位及評標定標組織成員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即宣布作廢:
(一)末密封;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辯認不清,涂改處沒有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鑒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在一個招標工程中,投標單位報兩個以上的標書或報價,又未聲明哪個有效的。
第三十三條 小型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托的咨詢、監理單位)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委員會、計劃委員會、主要投資方、造價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等組成,必要時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定標應采用科學的方法。評標、定標成員單位,要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法原則,維護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評標辦法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7天內發出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同時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答疑、補充紀要和中標通知書簽訂工程承發電合同,并報招標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一定時期投標權、不準開工、素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處以罰款:
(一)應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以工程總造價5%以下的罰款。該施工單位3個月內不得參加投標,工程補辦招標投標手續;
(二)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對建議單位處以工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
(三)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的施工單位,取消對該工程的投標資格,宣布招標無效,工程另行組織招標;
(四)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弄虛作假、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除不得參與本招標工程投標外,6個月內不得參加投標;
(五)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的,由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對串通作弊的投標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定標后,逾期拒簽承發包合同的,是中標單位的責任,沒收投標保證金,是招標(建設)單位的責任,處以與投標保證金相等數額的罰款,工程另行招標;
(七)決標后不按時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從認證中標通知書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并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統一罰沒票據。
第三十九條 有效施工合同是撥款的依據,凡沒有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及不招標工程的批準手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批開工報告,不發施工許可證,規劃部門不驗線。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索賂受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賂、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由于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與投標保證金額度相等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徹私舞弊、索賄受賄、瀆職失職違反本辦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處理或由招標辦公室進行調解。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涉外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末作出規定前,省內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我買的房子究竟屬于誰?”6月13日中午,李先生走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大門,嘴里嘟囔著。
“八年前,我們付全款2000多萬購買了六套商品房。誰知道,先是辦不下房產證,后又被法院查封,現在銀行又申請法院變賣這些房產償還開發商的債務。你說我冤不冤呀?”說起自己購房的經歷,李先生一臉的憤慨與無奈。
全款購房,
房產證逾期未交付
年近六旬的李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區。李先生記得很清楚,2006年春的一天,他的手機接收到一條售樓信息。“樓盤位于海淀區白石橋路甲6號鑄城大廈,開發商是北京鴻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潤公司)。我和家人去看過幾次后,相中了四套商用現房。”
2006年3月,李先生和幾家親戚湊了1200多萬元購房款,以李先生妻子趙女士的名義買下了鑄城大廈F3、F17、F18、F19A四套房。
“購房合同是3月30日簽的,4月5日我們一次性付清房款,同時還交納了約100萬元的公共維修基金、契稅、印花稅等相關費用。合同第18條關于產權登記一項,雙方約定由鴻潤公司代辦房屋權屬登記,我們為此交納了1200元委托費用。”
李先生告訴記者,房款交付沒幾天,鴻潤公司就交付了房屋。購買的房屋用于做餐飲,生意還說得過去。當年10月,在鴻潤公司售樓處工作人員的竭力推薦下,幾家親戚又湊了1000多萬元,以李先生的名義購買了鑄城大廈F6、F7兩套房。李先生說,投資2000多萬元買了六套房,如果不出意外,預計10年應該能收回成本。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鴻潤公司應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天內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款已結清,房屋在自己手里正常使用,李先生并沒有太在意辦理房產證的期限。
時間到了2009年,距雙方約定的辦證期限已過一年多,但鴻潤公司并沒有交付房產證。李先生夫婦去問過幾次,工作人員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托。無奈之下,2009年10月,趙女士將鴻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鴻潤公司協助辦理購買的鑄城大廈F3、F17、F18、F19A四套房的房屋產權證。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認為,鴻潤公司作為商品房的出賣人,負有為買受人提供辦理房屋權屬轉移所需文件,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且買受人已向鴻潤公司支付代辦費,按雙方約定已超過辦證期限,故判令鴻潤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
2009年12月4日,法院判決生效。鴻潤公司沒有上訴,但也沒有協助趙女士去辦產權過戶手續。
更讓李先生不安的是,他發現,鴻潤公司一直設在鑄城大廈的售樓處不知何時起已人去屋空。
查詢房屋信息,
已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
李先生急忙來到北京市海淀區房地產管理局。“我們手里只有購房合同和發票,手續不全,那里的工作人員不同意為我辦理過戶。我給他們看了法院的判決書,好說歹說,人家才答應先給我查詢一下。”
查詢的結果讓李先生十分震驚:他們購買的幾套房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法院是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去法院了解情況后,李先生得知,由于鴻潤公司欠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中鐵建正在申請法院執行鴻潤公司的資產。
2009年12月10日,趙女士對以她名義購買的4套房屋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書面異議,請求法院停止對其所屬房屋的執行,解除查封。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查明,依申請執行人中鐵建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該院于2007年9月6日對鑄城大廈地下層及地上二層房產進行查封。在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查詢顯示,所查封房產為被執行人北京鴻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2006年3月30日,案外人趙女士已與鴻潤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實際占有該房。鴻潤公司負有協助趙女士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但未在合同約定的辦證期限內履行其義務,導致趙女士至今未能取得房屋產權證。2009年12月18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中止對趙女士所屬房屋的執行。
拿到法院的裁定書,2010年的春節,李先生一家踏踏實實過了個節。
節后不久,李先生再次來到房管局咨詢辦證事宜。讓李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員的答復依然是,房屋處于被法院查封的狀態,只不過這次查封的法院換成了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一頭霧水的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一中院。在法院,李先生得知了一個讓他更震驚的消息:因為鴻潤公司還不上銀行的貸款,李先生夫婦購買的六套房早已被鴻潤公司分別抵押給兩家銀行了!
氣憤到無語。冷靜下來后,李先生像上次一樣向法院遞交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書。
不久,北京一中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約談李先生。“法官對我說,鴻潤公司的其他資產執行完后差不多能還上銀行的貸款,到時候我們的房屋就可以解押了。”這次約談后,李先生撤訴了。
開發商還不上貸款,
抵押房面臨變賣
接下來是三年多漫長的等待。
直到今年3月的一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再次找到李先生夫婦。“我們才知道,鴻潤公司還是還不上銀行的貸款,銀行已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銀行以鴻潤公司所有的鑄城大廈包括F3、F17、F18、F19四套等房產進行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清償銀行債務。”
4月29日,李先生和趙女士分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6月13日,法院對這兩起案件公開聽證。為了保障執行聽證公開透明,北京一中院首次在執行異議審查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審員加入合議庭。
法庭上,兩家銀行出示了北京一中院2008年12月17日作出的兩份判決書。在兩份判決查明的事實中,李先生終于弄明白了自己購買的房屋為何遲遲辦不下房產證。
原來,早在趙女士第一次購買4套房屋的半年前,即2005年7月26日,鴻潤公司就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鴻潤公司向銀行貸款1500萬元用于支付公司另一項目的拍賣余款,同日雙方簽訂抵押合同,鴻潤公司以其擁有的海淀區白石橋路甲4號中關村航空科技園配套項目地上一層配套(商用房)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為該筆貸款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到期后,鴻潤公司尚有600萬元貸款未予償還。2007年4月11日,雙方又簽訂《貸款抵押協議》,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現房抵押。
2008年12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支持銀行要求鴻潤公司支付剩余貸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鴻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應向銀行償還600萬元貸款。因鴻潤公司以其所有的房產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故銀行在鴻潤公司未按約償還尚欠借款本息的情況下,有權要求鴻潤公司以其與銀行簽訂的《貸款抵押協議》中約定的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李先生購買的兩套房產鴻潤公司則抵押給另外一家銀行,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用于融資。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鴻潤公司以其擁有的鑄城大廈地下一層及地上二層的房產作為該融資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后因鴻潤公司未能依約如期償還約定本金并足額支付貸款利息,銀行要求鴻潤公司以雙方約定的抵押財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庭審過程中,李先生夫婦強調,他們購房時,與開發商鴻潤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第4條顯示,該商品房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均未設定抵押。2006年他們購房時還沒有現在的“網簽”,購房者根本無法查詢到所購房屋是否處于抵押狀態。
“我們付了全款買房,房產證辦不下來,開發商也找不到了,房子還要被銀行拍賣,這理兒擱哪兒也講不通。”李先生說。
如何避免出現
更多的“李先生”
互聯網搜索,記者發現,有著李先生夫婦類似遭遇的人還真不少。
2006年11月8日《中國經濟時報》報道,家住湖南長沙沁園春小區的莫先生于2004年一次性付款買下長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沁園春小區的一套房子,入住兩年后,莫先生發現自己的房子還沒有在房產局備案,更讓他氣憤的是,開發商竟然將其未備案的房子作為抵押,到銀行申請商業貸款,去開發其他地產項目。
2009年7月21日《吉安晚報》報道,因開發商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吉安縣萬福鎮農貿市場部分業主購買房子已有10年,仍無法辦理房產證。
……
“在這些新聞報道中,常常會提醒購房者要謹慎選擇,不要買已經到銀行設定抵押的房屋。但事實上,我們不能要求一個老百姓了解房屋買賣過程中全部的法律程序,把所購房屋上設定的所有權利都查清。如果不是房屋的利害關系人,購房人在購房前是沒有權利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的真正狀態的。如何保障買受人的利益,政府必須加大對金融和房地產市場的行政監管。比如,已經設定抵押的房產怎么還能賣出去?銀行放貸賺取利潤,同時就要經營承擔風險,銀行對其放出去的款項資金流向是否盡到了監管義務?銀行對其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應該如何設定監管?不能等到開發商的資金鏈斷了,直接變賣抵押物了事。這種做法可能會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損。”李先生夫婦的律師、北京東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琦燕說。
“銀行拿著錢放出去賺錢,但是有了風險他們不承擔,找別人承擔。照這樣看,銀行怎么做都是合適的,收了利息,最后還能收回房子,那誰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呢?法院如果真的拍賣了這幾套房,2000多萬我們找誰去要?”李先生說。
韓琦燕律師告訴記者,此案中開發商涉嫌欺詐,買受人是可以向法院的,但是訴訟之后,怎么樣保證判決文書不是一紙廢紙?如果鴻潤公司的賬戶有錢,銀行也不會要拍賣李先生夫婦購買的房屋。
在一則新聞報道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所說的話給記者留下很深的印象,“作為法官,面對類似問題也兩難。開發商將賣給業主的房子拿到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到后來,有的開發商無力償還貸款,有的甚至‘人間蒸發’了。法院拿這樣的開發商也沒有辦法,就算相關人因涉嫌詐騙被刑事處罰,如果沒有財產可執行,對購房者和銀行都是沒多大意義的,最后為此埋單的會是誰呢?不是銀行就是購房者。作為執法者,沒法面對其中任何一方。這樣的問題到底如何解決,希望有關部門能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專家說法:
應優先保護購房者權益
專家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尹飛。
就本案的處理,我認為應當優先保護已支付購房款的業主。
一般而言,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因此,通常情況下,抵押權優先于債權;而本案中,李先生只是普通債權人,而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應當優先受到保護。
但抵押權優先于普通債權的規則只是一般規則,法律上和司法實務中基于特殊考慮,仍然設置了一些特殊規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該批復還強調,“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從這兩條規定來看,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其享有的債權優先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而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又優先于抵押權,故而,消費者在支付了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其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抵押權。這主要是考慮到當時我國不動產登記以及相關查詢制度尚不完善,為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司法解釋進行了特別規定。需要強調的是,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看,對于商品房買賣中涉及的消費者宜作廣義理解,凡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處購買其向社會銷售的房屋的自然人,都應作為消費者對待。這主要是因為與開發企業相比,自然人在經濟地位上、經驗上都處于弱勢地位,故而應當予以特別保護。本案中,李先生和趙女士作為消費者,其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多年,因此,李先生的債權應當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本案中,北京鐵路運輸中院之所以解除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人中鐵建申請的查封,也正是基于這一考慮。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在接受開發商抵押時,應當就擬抵押房屋是否已經銷售等進行充分的調查,避免類似本案的風險。
其次,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行、不動產登記以及相關查詢制度的完善,法律已經為消費者購房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保護。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尤其是現房時,應當預先對房屋權屬尤其是權利限制情況進行查詢;在購買預售房時應當預先了解開發商是否辦理了預售許可證,并要求其及時進行網簽;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立即辦理預告登記,避免開發商將房屋另行轉讓或者抵押;在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之后,應當及時要求完成轉移登記,將房屋轉移到自己名下,從而避免本案中李先生所遇到的無法及時辦理房產證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