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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建設速度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速度目前,已把經濟責任審計列入JT學校審計法律條款中,而相關職責范圍內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水平參差不齊,審計的對象并沒有具體規范明確,也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達不到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標,導致JT學校審計風險的增加,影響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因此,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章制度與實際運用存在一定差距,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速度,致使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執行不力,有效程度不高,促進審計控制風險的形成,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在JT學校范圍內的統一及其發展。2、內部審計制度的滯后阻礙了經濟責任審計在JT學校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審計作用關鍵是由內部審計制度及時運用于JT學校內部審計中從而得以體現,而如今JT學校存在相應工作責任人任用或調離之后才采取一定的內部審計程序,致使造成JT學校內部審計制度的滯后。這種現象往往導致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喪失審計的必要性,對領導干部的任職任免起不到任何現實的參考意義。其次,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和不健全,法律權威性偏低,缺乏一定的法律地位,可操作性不強,使得JT學校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和正確性受到影響,增大了審計固有風險,消減了JT學校的審計質量以及其準確性。3、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易出現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不明確的現象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是其決策者在任期間針對其審計性質方面所應負擔的經濟責任。在被審計者的任期內,前任的經濟活動的決策結果需要一定的時期才能反映出來,所引起的遺留問題或損失應歸于前任的責任,而對于前任的決策所作出的調整呈現的結果則為后任的責任。另外,JT學校存在經濟責任的歸屬不明確現象,責任歸屬沒有具體的標準衡量,經濟責任存在審計內容核實的事實無法采取必要的方法手段加以綜合歸納、分析甚至判斷,難以客觀公正地評價JT學校財務管理和經濟活動情況。譬如由被審計者的個人原因造成的,或是由集體共同決策所產生的經濟責任,則后果由被審計者個人承擔或是由集體共同承擔的問題。4、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未有效開展目前,JT學校內部審計還未全面開展質量控制制度,存在有的部門未建立質量控制的相關辦法,甚至有的部門已建立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但存在不健全的問題,甚至JT學校內部審計沒有適合自己的審計方法和內容,進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難以得到有效地保障。其次,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復核制度執行不嚴格,進而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人不能及時對相應審計人員的審計底稿以及其證據進行復核,造成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部門審計負責人不能對其相關審計報告進行及時復核。5、先離任后審計問題比較普遍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JT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對有關內部機構負責人任職期間因任職期滿或提拔、調動、辭退,退休等原因離職于現任工作崗位前,就應按照其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經濟責任并作出鑒證。結合JT學校實際情況,仍存在“先離任,后審計”現象,造成審計與任用相分離,使得新上任的負責人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夠重視。由此以來,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目標難以得到有效地發揮,審計結果的質量受到一定影響,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不夠穩固。同時,可能導致從事JT學校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的政策法律水平業知識、經驗、業務技能、審計職業道德等專業技能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降低,從而加大審計工作負擔,大大增加審計檢查風險。6、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到位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JT學校所有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其中JT學校被審計負責人和決策者的鑒證、評價和使用以及獎懲的參考依據,甚至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進行調整的依據。由于存在先離任后審計的特殊形式,形成了JT學校組織部門沒有必要查看審計結果,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力度不到位,但實際考核時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卻有所不足。同時,也存在著審計工作結果的落實涉及到了JT學校相關部門的經濟利益。
二、完善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措施和對策
(一)加強法制建設,規范審計行為審計作為我國經濟活動的監督行為,經濟責任審計和內部審計作為審計的組成部分,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和規范以及支持。在JT學校,圍繞著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大審計類型上,看似三者同等重要,可內部審計的發展一直是處于重視度偏低的發展處境,是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中最弱的一環。要同國際審計協調發展,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足鼎立,各自就相應的職責范圍發揮自己的監督作用,做到優勢互補。JT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實踐、經驗不斷總結實施辦法。內容可以包括經濟責任的界定、審計立項、委托、計劃、實施、評價、結果、報告等經濟責任審計的各個方面,針對具體的實施要求或相應的規范以達到審計目標。目前沒有實施要求的部門可暫時以指導意見為主要參考依據,結合財政收支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分別制定JT學校各項專業審計準則以及適合所有審計種類的審計通則,引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有序和規范化發展。
(二)健全JT學校內部審計制度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發展JT學校所有的內部審計規范都必須建立在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自己的經濟責任審計規范,保證所有內部審計項目都有章可循。健全審計與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合作制度,完善任期干部經濟責任考核措施,同時對審計結果運用標準制定合理的措施,真正發揮實效,只有盡快建立、健全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措施,才能使審計工作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有權威性,更具現實指導意義。
(三)明確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問題,分工、配合完成經濟責任的內容界定為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個人廉潔責任三方面,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主要責任和集體領導責任等定性責任用于發現問題時對問題的定性。鑒于JT學校實際中各審計職能部門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不明確問題,如干部離任或任職前免予相關職務,交予審計部門考核,考核結果出來后再將考核結果寫成書面報告,送于相關部門參考報告,全面掌握被審計者的相關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執行。通過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到干部廉政檔案和干部考核檔案中,從而實現審和用的有效結合。其次,基于JT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對于內審易出現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不明確的現象。對內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不能采取常規的工作目標考核辦法。JT學校內部審計考核不僅要看數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質量。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可由內部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組織部門、被審計機構三方打分,互相監督。
(四)建立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體系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是針對審計過程中從方案、證據以及報告等進行審計質量控制,按照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預期目標進行,能夠實現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效果。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大部分是根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實施,結合JT學校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專長進行科學明確每個崗位、每個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力求做到人事相宜、各展其才。其次,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上級與下級之間、下級與下級之間的復核之外,還應確保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范圍、立法規章程序以及其審計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責任。甚至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重視相應審計事項中具體問題的審計手段以及審計方法,達到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的取證,來確保其審計報告的質量。
(五)建立健全JT學校內部經濟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審計工作的滯后性問題,需要審計部門制定出審計計劃,對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要在任職期間做好詳細統計,離任必審的基礎上開展任期審計,離職前做好審計統計,深入調查,實事求是的反饋結果,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充分結合,縮短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履職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和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其責任。同時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過程中審計人員所需具備的專業素質、政策性知識以及對其審計風險的防范意識要求很嚴格,須對相關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組織內部人員對新頒布的財經法規、審計法規的進行學習,為全面的考核和評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創造條件。甚至采取有效的激勵機制增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定期組織優秀審計項目評審和典型案例分析,促進審計人員提高審計業務技能,不斷加強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培養。
內部審計機構對學校中層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內部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幾年,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實踐表明,通過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這些負責人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可以促使他們在任期內正確履行職責,勤政廉政,不斷提高經濟活動管理水平;可以為學校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據,促進學校干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改進。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
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2.缺乏行之有效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在大多數情況下,任務書中所確定的經濟責任不是很明確,不能進行量化考核,難以對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評價。在實踐工作中,由于沒有具體量化標準,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導致審計評價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等問題。如:審計評價方法不夠統一;審計評價方法不夠客觀;審計評價方法不夠科學;審計評價方法不夠完善。
3.經濟責任審計未能跳出財務收支審計的模式
目前部分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停留在對被審計對象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上,審計的形式還是就賬審賬,沒有認真開展審計調查。如調查被審單位有無“小金庫”,有無未在財務部門賬上反映的賬外賬,有無領導個人決策及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財產流失和浪費的情況。因為側重點不明確,達不到經濟責任審計應達到的高度和層次,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價值和作用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審計結果也就得不到學校黨政領導和組織部門的重視。
4.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1.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
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中個別制度的部分內容需要根據《規定》和《通知》的文件精神作出修訂。構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的內容主要在于完善、修訂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專項制度。實施辦法和專項制度在制度體系中處于最關鍵、最核心的位置,直接影響到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開展。高校必須根據《規定》和《通知》的精神,結合高校實際情況,盡快完善和修訂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審前公示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2.嚴格審計工作秩序,明確審計重點,講究審計方法,防范審計風險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嚴格審計程序,防范審計風險:要求有關部門的委托建議書必須明確被審計人員的任職時間;根據委托建議書下達審計通知書前,對被審單位和個人進行審前調查,以明確審計重點和難點;審計通知書中明確被審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的資料外,要求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嚴格內部復核制度、審計會議制度、保密制度;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審計評價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法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另外,在審計內容和重點上,既要注重真實性的審查,更要注重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在強化監督職能的基礎上,突出服務職能,抓住影響經濟效益的關鍵因素;在利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成果時,應注意區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異同點,分清兩者在審計內容、審計重點、評價對象方面的不同,講究審計方法,抓住重點;在審計評價中,應客觀全面,尊重歷史,注意劃清四個界限:任期內責任與任期前責任的界限,主觀因素與客觀原因的界限,工作失誤與失職該職、以權謀私的界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的界限。
3.依托高校現行管理體制,探索設計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框架雛形
建立健全高校科學、適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根據高校經濟管理的運行模式和特點,筆者認為高校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應該從五個方面綜合構建: 依法行政、管理控制、重大決策、遵紀廉政、工作業績。為了設置簡化科學的評價指標,對“依法行政”、“管理控制”、“重大決策”與“遵紀廉政”四個評價模塊,可設置通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稱之為“共性指標群”,是經濟責任審計中均需要評價與審查的內容。
高校經濟審計由于不同類型、不同部門的工作業績表現不同,所以該模塊宜分不同類別設置評價指標。高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工作業績”評價模塊上,而對“工作業績”模塊,可分不同類別、不同崗位設置特別的評價指標,稱之為“特性指標群”,因被審計對象的差異而所需要重點審查的特殊經濟責任。主要是對主管人力、物力、財力等重要部門負責人有關經濟責任的細化界定。如:財務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資產管理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基建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 后勤管理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人事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學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專項經濟責任等。
4.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專業性、政策性強,審計風險大,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還要熟悉被審計單位的工作特征。審計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端正態度、嚴明紀律 ,對審計核實的新問題,要認真對待、嚴厲處理。在審計過程中,不僅要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及利益的誘惑,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還要依據審計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那些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行為依法抵制。
5.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功能,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為了防止出現“就審計論審計,審計結果運用不落實”的弊端,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摘要:一是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講究方法、區別對待,慎重確定使用方式。二是在干部監督管理上,除了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外,還要求實行任職公示制度,并將經濟責任審計和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將審計結果納入干部任職公示的內容,增強干部監督管理的力度。要進一步增強教職工參和監督的功能,不斷完善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既可以讓教職工更全面、更具體地了解任用干部的情況、尤其是履行經濟責任方面的情況,又可以有效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功能和效果。三是要把審計結果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運用審計的量化結果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的功過是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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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局屬各單位正職領導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下簡稱局管干部
第三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對局管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一是對任職5年以上的局管干部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二是對局管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職期間,局管干部依法履行對本單位經營活動管理職責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財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情況。
(二)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基建項目工程、大宗設備采購、大額經費支出和各類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三)預算執行、單位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國有資產采購、使用、管理及處置情況;
(四)任期內主要工作目標或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效益狀況;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第五條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或局工作安排,局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局審計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在實施審計前,審計組向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如實向審計組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務收支的相關資料;
(二)工作總結、會議記錄(紀要)、經濟合同等資料;
(三)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審計組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業管理要求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并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評價應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十一條在審計報告提交前,審計組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書面反饋意見報經主管領導同意或有關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審計組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并附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同時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存在的問題,衛生局將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局管干部工作業績和實施獎懲、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存入被審計局管干部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問責評議工作,提高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性。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47-0128-02
1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1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視不夠,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的“先離后審”滯后效應由于重視不夠,干部管理部門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目前許多經濟責任審計大多選擇在離任期間,先離任后審計,這種做法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離任審計事實上成為一種事后行為。這種任期終結的審計方式,導致審計的預警功能和時效性差,難以防患于未然。如果被審計的領導任期較長,而離任審計通常只著重對其近三年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這樣容易使任期內的所有經濟往來或漏審或審得不透,同時也使一些本可以及時制止的責任問題,因時間過長難于追究當事者責任,削弱了審計效果。二是有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剛實施階段,組織人事部門的任命文件就已經下達,即使審計發現的問題較多,但由于人已調離,并已上任新職,形成離任與離任審計不相聯系的局面,無法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致使離任審計流于形式,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無從體現。三是審計建議難以落實,前任遺留問題讓后任去處理,繼任者積極性無法調動,措施也不會得力。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1.2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還存在模糊認識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對干部認定其經濟責任,但并非是認定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也只是對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干部管理部門不能把經濟責任審計定位為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全面考核,不能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理解為對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的評價,經審計未發現領導干部存在的經濟問題并不意味著其“清正廉潔”。
1.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透明和缺乏標準等問題,影響了審計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寫出的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干部管理部門,但是干部管理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不夠。而且對于存在什么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1.4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使審計風險隱含其中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不同,人們在關注審計結果所反映的問題的同時,更加關注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實際上經濟責任審計是將領導干部同其相關部門或人員之間的矛盾集中轉移到審計部門,這種審計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在對權力的審計監督中,遇到的問題形形,目前仍無完善的法律條文來評判,對行使權力應負的經濟責任也無法做出規范的審計評價。這無疑又增加了依法審計工作的難度,審計人員無法把握審計風險。
1.5審計業務人員少,手段落后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其特殊性。任期審計還可以,一旦遇到離任審計,就可能一下子接到10多個審計任務,經審辦就要面對繁重的審計任務,審計人員十分疲憊。特別審計手段落后,一是計算機審計水平低。一方面審計人員自身計算機水平參差不齊,運用AO審計的能力低,每年接受國家及省廳培訓的人數有限,短期內還難以滿足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電子賬務未普及。二是審計的偵查手段弱。強制性不強,有些問題很難查清。
近年來,審計資源的不足與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多的矛盾特別突出,通常情況下,干部的調整經常會是成批的,面對有限的審計資源,要在短時間內對多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相當困難。部分審計人員為完成任務而審計,風險意識淡薄;還有一些審計人員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較突出,片面追求查處大案要案,忽視了全面審計,審計取證不齊全,造成審計監督有死角,留下了風險隱患;審計全過程又沒有受到有效監督,更是加大了審計風險。
2思路及對策
2.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重點
要明確以下重點:一是被審計者任期期末的真實性;二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三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四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做出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五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遵守財經法紀的情況。
2.2客觀靈活地對待先離后審的矛盾,積極推行任中審計凡擬提拔或擬調往重要領導崗位的領導干部,應堅持“先審后離”,增加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單位能盡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采取“先離后審”。只有脫離了“離任審計”的束縛,才能解決臨時性與計劃性、質量與時間等一系列的矛盾,將這項工作推向常規化、制度化。任中審計就是對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它不必受離任時才能審計的限制,任中、任終都可以審,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2.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紀檢監察、組織等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找出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深刻剖析原因,進一步挖掘在體制、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干部監督管理工作。
2.4堅持實事求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具體審計項目質量的集中體現,又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閱。同時也關系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并直接影響著這些領導干部的榮辱升降等問題。要做到客觀公正地評價,首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界定經濟責任上,必須以審計取證的數據為基礎,以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為標準,進行縱向和橫向地比較分析。其次要堅持一分為二的觀念,劃清責任,客觀地肯定成績;最后要進行綜合分析,謹慎評價,用語準確,不評價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
2.5盡快完善與經責審計相對應的法律法規
由于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而且時間緊,人員集中,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調進行,往往是審計尚未實施,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要盡快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何做到先審后離、審任結合,組織和審計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審、離、任三個環節的操作實施辦法,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2.6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健全審計職業教育體系,針對不同職級、崗位和知識結構的人員,實施分層次培訓,使培訓工作覆蓋審計干部整個職業生涯。努力培養熟悉審計業務,同時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術、計算機、法律、經濟管理等知識,具有分析、鑒別、判斷、協調等綜合業務能力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
要加強審計隊伍的職業道德建設。樹立誠實守信、內省自愛、克己慎獨的職業道德觀,崇尚“人民利益至上”的利他道德倫理思想,塑造審計人員正直向上、知恥明志的基本人格,建立一支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具有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謹穩健的職業態度的審計干部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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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15個鄉鎮6個街道做事處,鄉鎮指導的經濟責任審計觸及面廣、任務量大,要做到具體掩蓋比擬堅苦。因而,在審計項目標布置上,執行全區總量節制、分類審計,理論中逐漸構成了“四種形式”。一是“綁縛式”,即鄉鎮長和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一并進行,已完成的7個鄉鎮指導的經濟責任審計,有6個項目執行“綁縛式”,占85%左右。首要有書記離任、鄉鎮長離任;書記任中、鄉鎮長任中;書記離任、鄉鎮長任中;書記任中、鄉鎮長離任等四種形狀的審計。二是“統籌式”,即經濟責任審計與鄉鎮財務決算審計或專項審計查詢一并進行,這種形式占10%左右。三是“抽審式”,這種形式占5%左右,即對曾經過經濟責任審計的鄉鎮,對書記或鄉鎮長的離任,依據需求對其離任者進行需要的抽審。四是逐漸履行“交代式”審計。對一些以財務撥款為主、預算外資金量小的鄉鎮直接采用離任交代替代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首要是做好離任交代中對資金、資產、投資、未決事項和交代記載等的搜檢判定任務。
綜合運用上述“四種形式”,區審計局在對鄉鎮財務施行年度審計或專項審計查詢時,從鄉鎮可用財力情況、財務支出構造、賬表里當局欠債狀況、資產購建措置狀況、當局投資合規狀況等幾不吝嗇面,對鄉鎮財務運轉狀況作具體查詢,并對獲得的根本數據和狀況進行匯總和梳理剖析,將一些共性、遍及性的問題提醒出來,從微觀層面深化剖析問題本源,然后將渙散在各個鄉鎮的單個、孤立的問題上升成面上問題,進步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
二、加大協分配合,構建監視系統
區審計局展開鄉鎮長(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一直發揚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成員單元的效果,經過按期召開區委、區當局指導和有關部分指導參與的聯席會議,向聯席會議申報審計任務展開狀況,增強橫向交流和信息反應,促進成員單元間的共同協調,出力處理審計中呈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效果獲得充沛應用。
一是審前查詢時,由組織、紀檢、監察等部分自動供應被審計指導干部的相關狀況,并就審計順序、內容、重點等提出建議。二是施行審計時,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結合召開被審計指導、被審計單元及職工參與的審計。組織部分宣讀審計托付書,解說審計的目標和要求,紀檢監察部分提上班作規律規則,審計組傳遞審計的內容、順序和工夫布置,一起聽取被審計指導干部的任務總結,聽取干部職工對單元指導的狀況反映。三是展開審計時,實時向聯席會議成員單元反應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碰到的堅苦,自動爭奪區委、區當局和紀委、組織部、監察、人事、財務等部分的支撐,增強對審計任務的指點,一起研討寬和決審計任務中呈現的嚴重問題,為審計任務的有用展開奠基根底。四是審計完畢時,由區審計局向聯席會議成員單元傳遞審計后果,組織人事部分根據審計后果狀況作出響應處置。對一定性的審計后果,賜與表揚、獎勵或選拔重用;對存在問題的審計后果,區別狀況處置;對問題較多但不存在黨紀政紀處置的,組織人事部分對被審計指導干部進行說話誡勉;對因任務掉誤形成嚴重經濟損掉的,組織人事部分對被審計指導干部進行降免處置;對嚴峻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司法機關處置。
三、改造審計理念,深化審計內在
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首要表現于效勞新鄉村建立,維護廣闊農人的正當權益,以報酬本,存眷民生政策的合理和落實狀況。因而,區審計局在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對審計內容、評價方法作了勇敢探究,跳出傳統的財務財政進出審計形式,結實樹立“悉數當局性資金”審計新理念,實在深化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
內在:一是具體精確界定悉數當局性資金進出規劃,做到不重不漏,客觀反映鄉鎮悉數當局性資金的進出全貌。二是依據資金性質對悉數當局性資金進行合理分類,強調前后年度
分類口徑的一致性、可比性,在收入項目上重點存眷地盤等資本類收入,在支出上重點存眷農業、農業財產攙扶、鄉村根底設備投入。三是增強對鄉鎮欠債的審計,尤其是指導干部任期內新增欠債和消化債權狀況,促進鄉鎮財務進出均衡。四是經過對鄉鎮指導任期內悉數當局性資金的進出構造剖析,具體反映指導任期內組織財務收入的正當性,支出布置的合理性。凸起對鄉村根本建立項目治理狀況、鄉村社會保證政策的落實狀況、觸及鄉村農人的嚴重經濟決議計劃狀況及鄉村經濟開展狀況等四個方面,以資金走向為線索,以財務進出和經濟運轉狀況為根底,以指導干部在新鄉村建立中的職責為根據,重點進行監視。
在審計評價上,從職責角度精確界定書記、鄉鎮長的經濟責任。鄉鎮黨委書記的評價重點環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對內部節制準則建立的評價;二是對嚴重經濟決議計劃及其
結果的評價;三是對廉政建立狀況的評價。鄉鎮長的評價重點凸起四個方面:一是對財務預算執行的評價;二是對鄉鎮當局本級行政經費進出的評價;三是對內部節制準則和經濟
決議計劃執行狀況的評價;四是對廉政建立狀況的評價。
四、標準審計順序,進步審計質量
為了不時進步鄉鎮長(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質量和結果,區審計局連系審計署6呼吁的規則,進行了一系列準則和辦法立異,提拔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程度。一是
執行審前查詢訊問準則,辨別尋求組織、紀檢、等單元定見,將查詢訊問狀況作為編制審計施行方案的根據之一,列入經濟責任審計順序;二是施行審計布告準則。一切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均執行審計布告。依照一致的審計布告花樣和內容,在被審計單元進行張貼。三是執行“三同”準則。審計施行階段,與組織、紀委監察部分同進點、同測評、同座談,同參加反應定見,構成監視合力,確保任務落到實處。四是執行無記名民主測評準則。對鄉鎮指導干部“民主決議計劃、科學決制和清廉自律情況”,分好、中、差三個品級進行民主測評。五是履行審計后果公開準則。執行審計后果公開,對審計后果經過鄉鎮指導班子會議、全體干部會議等方式進行傳遞。六是執行審計督查回訪準則。對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中查證的一切問題進行回訪,將審計整改狀況向聯席會議進行報告請示。經過以上審計順序的落實,確保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從開端到完畢全進程的通明,對審計任務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需要各級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人員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這項工作,制定了《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股,有專人負責。盡管如此我們感到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1、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后,才受組織部門委托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后,組織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后審”的局面。基本上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困難。而且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盡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著近年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后,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干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并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范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一是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把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有效結合起來,我們打算逐步擴大領導干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就是在年初安排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逐步加大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比例,以備將來在這些領導同志離任時,審計部門就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就會有很大提高,做到事半功倍。今年我們就安排了5個任中審計的項目。從組織、紀檢部門來說,我們建議在維護中央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實行“先審計,后離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靈活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轉崗等情況,重點采取“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對免職、辭退、退休的領導干部,可實行“先離任,后審計”的方式推動審計工作。在遵循“逢離必審”的基礎上,加大對在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工作機制 分類管理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國內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研究多集中在政府部門、國企等單位,涉及高校的并不多,并且主要以本科院校為研究對象,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研究。陳曉芳、桂珍若(2006)區分高校不同部門、不同性質單位的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作了明確闡述。張曉紅(2009)分析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現狀及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優化框架。王亞榮、馮民柱(2011)認為應當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入手,分析其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最后確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石莎莎、楊明亮(2012)基于受托責任理論,分析了將社會責任納入高校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必要性。賈明春、張鮮華(2013)以教育部直屬高校為樣本,實證分析了影響高校科研績效的各項因素,提出應當強化高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中對科研績效的評價。胡萍(2015)將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進行分類,將不同類型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分為“共性責任”和“特性責任”,并詳細列出了“共性責任”和“特性責任”的內容。
(二)關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研究。王奇杰、陳悅東(2008),朱瑩、 楊柏冬(2010)將層次分析法用于解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問題。王奇杰等(2008)基于科學發展觀的視角構建了高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的指標體系,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吳秋生(2012)認為,經濟責任有積極面和消極面。對積極經濟責任應當采用指標分析評價法,消極經濟責任應當采取問題責任界定法。耿彥軍(2013)分析了高校不同財權配置模式下,高校院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和評價指標。張凱(2015)設計了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共性指標,還設計并詳細解讀了高校不同職能部門、教學部門負責人的個性指標。
(三)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其他方面研究。孫寶厚(2008)認為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成反比。劉更新(2012)分析了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框架。楊玉新(2012)分析了審計各個階段的流程及存在的風險,提出了完善方案和風險防范措施。楊從印、劉琴(2015)以教育部直屬高校為樣本,調查了以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為重點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情況。
高校中本科院校和高職院校無論是辦學規模、組織結構還是人才培養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這也決定了本科院校和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實施、評價、成果運用等方面存在顯著不同。首先,財務管理模式方面,與本科院校多實行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相比,高職院校由于辦學規模小,其組織結構相對簡單,大多實行集中的財務管理模式,即學校只設一級財務部門,統一進行整個學校的所有財務管理、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校內所有二級單位均無權設置財務機構,也無任何財權。在這種模式下,二級學院(系部)及不同職能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就與本科院校有著很大的區別。其次,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方面,本科院校大多設置了獨立的內審機構,設置不同專業領域的專職內審人員。相比之下,很多高職院校的內審機構尚未獨立設置,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業務能力也與本科院校有很大的差距。
從國內學者的研究來看,多以本科院校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研究的潛在對象,并沒有區分本科與高職院校的現實差別。而且在目前實際工作中,高職院校也沒有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作為參考,實施及管理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著不同學校不同做法的普遍現象。
二、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工作機制的探討
(一)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保障機制。
1.加強內部審計組織領導。(1)進一步提高高職院校領導對于內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高職院校的主管部門應當把內部審計的開展情況列入學校主要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之一。在對高職院校負責人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將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和效果作為審計的側重點,以此提高高職院校領導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2)要求高職院校校長參加全省教育內部審計工作會議。(3)保證學校審計部門的知情權。學校審計部門作為高職院校的內部監控機構,應當充分享有對學校重大事項的知情權,校長辦公會議紀要應及時抄送內審部門,必要時學校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校長辦公會議,便于內審工作的有效開展。(4)組織校內審計培訓。在校內積極舉辦內部審計以及財務規范培訓,要求校級領導及中層干部參加。通過相關法規與案例的學習,加強其對內部審計及財務風險的了解,充分認識內部審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內部審計將防范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領導的財務風險,也能提高整個學校的資產使用效益。(5)加強上級主管部門對高職院校的走訪調研。上級主管部門加強對高職院校的實地走訪督查或調研,與學校黨政領導進行深度交流。對專職審計人員配備、內審經費、經濟責任審計輪審情況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使高職院校領導意識到內審工作的必要性。
2.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1)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直接領導內審工作。建立健全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審計校領導、分管財務校領導為副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內部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并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議事規則,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定期將審計結果在聯席會議上通報,以制度促進審計信息的公開,從而充分發揮審計的作用。有關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專題聯席會議,應該要求基建后勤部門和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年度審計計劃、審計報告應納入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范圍,在會上傳達新形勢下教育廳、審計廳等上級部門對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工作要求,提高學校領導的審計意識。把審計結果作為學校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2)確保高職院校內審機構的獨立性。(3)建立全面、系統、可操作的學校內審規章制度體系。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最新出臺的相關審計法規和會議、文件精神,針對學校實際和審計工作新形勢新要求新情況,及時制定、修訂學校內部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基建修繕工程審計、教學科研實驗室建設等各類專項資金審計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內部審計的立項程序和操作規程,做到學校內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4)完善學校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建設長效機制。深入分析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所產生的原因,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對屬于內控制度缺失的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不定期地對學校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和修訂,不斷完善內部規章制度體系。屬于人員操作層面的,要加強人員管理,對流程不規范不清晰的要加強過程管理。學校要加強資金監管,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實行全過程信用記錄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加強資金預算和項目論證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經費管理辦法及財務制度執行,以控制業務活動的真實性為重點,加強經費支出的報銷審核,規范報銷流程,提高項目風險管理與控制能力。加強內部監督管理部門間的溝通交流,不能以審計監督來代替內控機制,協調發揮各類監督綜合作用。
(二)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分類管理機制。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將凡是負有經濟責任的部門、單位“正職”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實際主持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全部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形成全覆蓋格局。在高職院校的經濟責任審計中,不同被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存在著很大差異。在審計原則、審計程序及評價標準的選擇上,根據被審計人員的不同類別有所側重,以確保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高職院校內無論是什么部門,其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都存在著共性。主要是(1)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2)預算執行情況,包括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3)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4)任期內遵守廉潔規定情況。在這些共性的責任之外,各部門由于工作崗位性質、部門職責不同及經濟活動復雜程度等因素,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也有著很大的區別,可以據此將經濟責任被審計人員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學校下屬經營活動頻繁、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經濟責任除了共性責任之外,還在于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第二類是承擔著重要經濟管理職能、管理使用學校資金數額大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如財務、基建后勤、資產設備、網絡中心等。這些部門管理整個學校的財務收支、基建維修工程、設備采購、實驗室網絡及設備使用等,由于其部門職能所致而使得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重大。第三類是承擔著重要的經濟管理職能、管理使用學院資金數額大的系部(二級學院)、教學管理等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這些部門管理使用著大量的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學生幫困資金、獎助學金等專項資金,除了共性的經濟責任外,其責任重點還在于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合規性、效益性。第四類是其他職能部門、科研單位、群眾團體的主要負責人。這些部門由于崗位性質其經濟責任較小,管理資金也少。
2.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分類管理。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不同,相應的經濟責任也有所區別。為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針對高職院校實際情況,遵照全面審計與重點審計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被審計人員經濟責任的分類,對學校內部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分類管理。對于第一類獨立經營核算的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采用對單位財務審計或主要負責人任中審計加離任審計方式,至少每年對單位開展一次財務審計或者任期內對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任中審計,離任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于第二類經濟責任重大、承擔重要經濟管理職能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任中審計加離任審計,一個任期內必審一次,離任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于第三類管理著各種專項資金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宜采用專項資金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的方式,以離任審計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專項審計。對于第四類其他職能部門、科研單位、群眾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般實行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必要時開展審計調查或抽審。
(三)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經濟責任運行機制就是處理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人、審計人、被審計人以及信息使用人之間關系以及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開展的各項程序和制度。具體來看,主要有委托人與審計人之間的委托機制,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執行機制,信息使用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成果運用機制。
1.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機制。經濟責任的產生起源于財產、資源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兩權分離。財產、資源的所有者將其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無所有權的人,由此而產生關系。為了降低成本,所有者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對人的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實踐工作中,校內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人通常是組織人事部門。雖然這些部門不是公共財產的所有人,但是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審計,對他們的管理一般是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的,所以組織人事部門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人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在操作中,高職院校組織人事部門向內部審計聯席會議提出學校內部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建議,經聯席會議研究審議后,報校黨委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通過。組織人事部門向審計部門發函,由審計部門具體實施。
2.經濟責任審計執行機制。經濟責任審計執行過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終結階段。(1)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部門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書面委托書,對被審計部門進行審前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可單獨立項,也可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資金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績效審計等聯合立項,制訂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組成審計工作組,向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并開展審計。(2)在審計實施階段,現場審計正式開始前,應當召開審計進點會,審計工作組全體人員、被審計對象、所在部門或單位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分管校領導出席,通報審計工作具體安排和要求,聽取被審計人員介紹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在實施審計時,應當根據被審計對象的類別,明確相應的經濟責任,側重不同的審計重點。除了查閱會計憑證、文件記錄等原始資料、實地盤點以及對一些疑問進行詢證之外,還可以通過與被審計干部談話,與被審計部門或單位其他干部、教職員工代表分別座談,多渠道了解被審計對象執行財經紀律、“三重一大”、廉政從業等方面的情況。(3)在審計終結階段,審計人員在充分整理、分析審計工作底稿和詢證單的基礎上,編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送達被審計對象,充分征求其及所在部門的意見。如果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持有異議,審計人員則需要進一步核實。根據最終無異議的征求意見稿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并做好文件歸檔。正式審計報告應送達委托審計的組織人事部門,被審計人員本人及其分管校領導。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有關整改事項,被審計部門現任領導干部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自收到審計報告2個月內提交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已離任干部應予配合。內部審計聯席會議應對有關審計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必要時審計部門可開展回頭看檢查整改情況。后一輪審計時要將前一輪審計提出的整改事項作為審計內容。
3.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機制。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兩辦《規定》中雖然已提出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但缺乏強制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率仍然不高。干部管理監督部門對審計結果的應用不夠重視,審計結果還未真正成為干部使用和監督的重要依據。要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考核中的具體作用,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分析運用,健全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配套的組織人事工作制度。此外,還必須強化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加強對基建工程的審計整改;加強對科研項目及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等專項的審計整改,進一步規范科研及專項經費使用;加強對財務的審計整改,確保資金運用安全規范高效。
(四)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人才保障機制。
1.加強組織保障力度。學校內審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應當單獨進行,根據內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及工作業績,由內審部門負責人與分管審計的校領導直接考核評價,切實保護內審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2.提升內審工作的效度。鑒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殊性,以及高職院校同類崗位經濟責任的同質性和可比性,可探索實行同類崗位附近高職院校內部聯合審計,尤其是經濟責任較重的崗位,增強內審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保障力度。
3.加大人才保障力度。應當出臺政策為高職院校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學歷進修和職稱晉升等提供有利條件。同時要重視實踐對業務能力提升的重要性,為高職院校內審人員參與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的各類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各個高校之間內部審計工作的交流,研討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不斷提升業務水平。
參考文獻:
[1]耿彥軍.新形勢下我國高校院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研究[J].中國內部審計,2013,(1)
1.外部因素
(1)審計環境的多樣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審計環境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首先,油田單位資金投資大,投入產出不具備可比性,存在大量的隱蔽費用和工程,很難通過歷史數據、投入產出比準確計算所消耗物資,這樣審計風險增大。其次,被審計單位對現有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也已十分了解,提前做好了“準備”,使調查取證增加了難度。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直接涉及到個人,比較敏感,被審計單位在一些問題上往往不配合,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增大了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將會承擔更大的審計風險。
(2)審計委托部門委托項目的集中性和突擊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油田組織部門委托,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油田規章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都是“先離任,后審計”,屬于事后監督,審計缺乏應有的約束力。一般來說組織人動都具有批量性,經常會出現短時間內需要對多個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力量不足的現象,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處理風險、成本和效率之間的矛盾。審計人員時間緊、任務重,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3)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增加了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也要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執行情況和個人廉政情況進行審計和評價。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活動變得多元化,這些都給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新課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更加廣泛和多變。這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廣泛性也就直接增加了審計的難度,審計結論和實際情況發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也就增加了審計風險。
2.內部原因
(1)審計主體素質和能力的有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由于內審人員往往與被審單位責任者及員工較為熟悉,易受上層或局部利益驅使、人事和人際關系的限制和影響,有時無法做到客觀、公正。在實施項目時,如果審計人員本身能力不足,缺乏足夠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對生產工藝流程不懂,或是不重視責任落實和被審計單位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很難找到審計切入點,更不能通過現象分析問題的本質。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具有較為全面的綜合素質。
(2)審計方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采用的方法主要側重于基礎制度的建設及執行審計,過分依賴被審單位內部的控制制度,而內控制度本身在執行過程中就難以避免責任者個體主觀性、隨意性和偶發性干擾的風險。從審計工作的實際看,要在短時間內把責任者幾年的經濟責任搞清楚,單靠人工的方法是不可能的。
(3)審計評價不恰當產生的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包括企業績效、經濟責任、經濟效益等多方面經濟技術指標定量和定性評價,對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然獲取了審計證據,但證據可靠性不強而草率做評價。
二、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采取的措施
1.爭取領導的重視、支持,部門配合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取決于部門單位領導的決策與指令,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有的責任者工作經營業績顯著,潛盈多而不露;有的責任者潛虧多而不露。由于責任者在任時間較長,涉及的部門、單位、資料較多,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領導的支持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配合,將大大節約審計人員的時間和降低審計風險。
2.完善審計法規、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良好內部審計環境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是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強制性是相對的,內部審計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
3.嚴格履行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手段和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嚴格執行《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及集團公司規定的審計業務流程,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同時,好的審計方法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因此在充分運用審計承諾、AIS線上審計,現場審計應多采用“看、聽、查、盤、問、析”等多種審計方法。
4.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現狀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內容籠統,過于格式化。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為依據綜合評價“很好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另外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一是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評價主觀性太強,語言絕對化,違背謹慎性原則,輕易下結論。評價變成了鑒定式,又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削弱了審計的作用,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
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
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五是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情況的評價標準。如果發現領導干部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則不予評價,可以在審計結果報告、移送處理書中反映。對未發現問題的,一般應表述為:經過對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審計,未發現某同志任職期間個人在費用報銷、資金使用、領取報酬等方面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對領導干部住房、汽車配備情況,采取寫實的辦法,不作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