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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的未來和命運,教育也能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作為學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師,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之后,對提高師德修養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它是時代向我們提出的要求,也是《義務教育法》賦予我們的義務。在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我們必須轉變觀念,樹立教育新風。教育原理告訴我們,教育必須有明確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決人的發展問題,喚起學生精神世界能動、自主的能力,培養學生成為社會所需的人才。《義務教育法》要求我們教師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師必須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明確自己的職責所在,也深感肩上擔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師,肩負著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學習之余,更應從自己過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須全身心地去愛自己的學生。喜歡學生,愛護學生,服務于學生,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職。師魂即師愛。要在實際工作中,時時處處體現師愛其實并不簡單。有時,細小的一個工作,看似簡單的一種舉動,也許會折射出我們教師的教育理念。班級中的王新博同學,知識欠缺的太多,為了使他盡快的追上隊伍,就利用課余時間給他補課,同時發動班級學習好的同學幫助他,他的成績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學生,切實減輕了學生的負擔,又節省了時間,提高了效率,更增強了困難學生學習的自信心。我想,這小小的改變中,就蘊涵著老師以學生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之后的一種新的有效嘗試。教師站在了學生的立場上,改變了自己原本已經習以為常的一些教學行為,目的則是為了切實幫助學生解決困難。作為教師,必須要對學生的發展負責,尊重他們的人格,在求知的過程中,關注學生原有的基礎與能力,因材施教地幫助他們學會學習,因地制宜,潛移默化地幫助他們學會做人,培養他們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這樣才稱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地今天,作為我們教育工作者,不能抱著過去的應試教育一套而不放,應該讓學生走進更廣闊領域學習,力求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和師德風范,不斷更新自己的學識。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實自己,為形成良好的師德風尚而出力,更好地為學生服務,愛崗敬業,使自己成為一名高素質的教育工作者。
《新義務教育法》頒布后,我校教師在學校領導的組織下,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和交流,對如何才能強化師德,樹立教育新風,每一位教師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體會。下面是我的認識和感受。
我覺得新《義務教育法》是教育春天的到來,它的頒布實施,讓我們欣喜地看到義務教育真正做到了本位回歸,不再隔著教育的“義務”二字霧里看花,為我國義務教育帶來了全新的發展模式、管理機制與制度支持。隨著法律的貫徹,實施,我國義務教育必將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現出全新的面貌,義務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面更加明確,步伐會進一步加快。
新《義務教育法》將為中國社會主義事業偉大復興奠定堅實的基礎。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是在對我國依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經驗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導和保障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制度與準則。法律將維護教育的公平公正,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指導思想,并重點對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新法律著力建立和完善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各項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創新,有突破,為我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真正以人為本,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這是我讀新《義務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義務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發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于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我們都知道,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的未來和命運,教育也能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作為學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師,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之后,對提高師德修養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它是時代向我們提出的要求,也是《義務教育法》賦予我們的義務。在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我們必須轉變觀念,樹立教育新風。教育原理告訴我們,教育必須有明確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決人的發展問題,喚起學生精神世界能動、自主的能力,培養學生成為社會所需的人才。《義務教育法》要求我們教師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師必須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明確自己的職責所在,也深感肩上擔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師,肩負著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學習之余,更應從自己過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須全身心地去愛自己的學生。喜歡學生,愛護學生,服務于學生,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職。師魂即師愛。要在實際工作中,時時處處體現師愛其實并不簡單。有時,細小的一個工作,看似簡單的一種舉動,也許會折射出我們教師的教育理念。班級中的王新博同學,知識欠缺的太多,為了使他盡快的追上隊伍,就利用課余時間給他補課,同時發動班級學習好的同學幫助他,他的成績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學生,切實減輕了學生的負擔,又節省了時間,提高了效率,更增強了困難學生學習的自信心。我想,這小小的改變中,就蘊涵著老師以學生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之后的一種新的有效嘗試。教師站在了學生的立場上,改變了自己原本已經習以為常的一些教學行為,目的則是為了切實幫助學生解決困難。作為教師,必須要對學生的發展負責,尊重他們的人格,在求知的過程中,關注學生原有的基礎與能力,因材施教地幫助他們學會學習,因地制宜,潛移默化地幫助他們學會做人,培養他們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這樣才稱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地今天,作為我們教育工作者,不能抱著過去的應試教育一套而不放,應該讓學生走進更廣闊領域學習,力求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和師德風范,不斷更新自己的學識。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實自己,為形成良好的師德風尚而出力,更好地為學生服務,愛崗敬業,使自己成為一名高素質的教育工作者。
通過學習新的《義務教育法》,可以看出呈現七大亮點
第一、新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統一性和義務性。
第二、國家對義務教育采取新的經費保障機制,這個保障機制首先體現在義務教育的投入上。過去一說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為由縣級政府來負責,實際情況是,縣級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予以承擔。而新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新法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第三、新法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機制有了明確的規定。新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四、為了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新法采取多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比如說,“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入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五、新法進一步推動實施素質教育,明確了義務教育的質量要求。第五章專門對教育教學作出規定,要求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游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贊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當我是學生的時候,我學習的是《守則》《規范》;當我成為教師的時候,學習的是《教師法》。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教師、拖欠工資等等的事情發生,而教師迫于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怎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為了解我市義務教育和特色教育現狀以及教育行政部門貫徹落實新《義務教育法》的情況,市政協組織部分*州、*市政協委員于8月31日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市現有中學7所,小學8所,幼兒園3所,電大1所,教師進修學校1所,職業中專1所,鄉辦小學1所,私立學校4所,企業辦和民辦幼兒園23所,并承擔了“*區內初中班”的辦班任務。
截至20*年3月,市屬中小學校在校生人數為21139人(其中小學10818人,初中6237人,高中4084人)。全市小學、初中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率100%,鞏固率小學為100%、初中為99.57%,初中畢業率91.94%,高中階段普及率87.*%。20*年市屬學校普通高考漢語學校上線率91.5%,民語言學校78.6%。我市教育系統在職教職工總數為1456人,其中:專任教師1*1人,學歷達標率小學為99.6%、初中98.4%、高中69.1%,任職達標率100%。
我市教育部門加大改革力度,著力推進素質教育。一是堅持以課堂教學為中心,強化常規教學管理,樹立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二是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市屬15所中小學校德育達標評估均通過驗收;三是新課改實驗工作取得的成果較去年又有新的提高;四是加強了學籍管理,完善了中小學生“減負”措施;五是啟動了雙語教學和民漢合校工作。
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和辦學條件得到逐步改善。高級中學擴建工程、區內初中班二期工程、青少年活動中心配套工程、一小教學樓及配套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項目已竣工交付使用。中小學信息化建設發展得到了加強,建成了*域網和中小學校園網,我市教育教學基礎資源平臺已初步形成。
教育部門努力促進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在資金安排、設備購置、師資調整等方面對市區邊遠薄弱學校予以傾斜和照顧,從整體上提高基礎教育的質量和水平。近三年來,共為四中、二小、五小、七小等學校拔付450萬元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增加教學設備。
教育系統糾風工作逐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收費“一費制”和農民工子女就學政策及貧困生“兩免”規定得到嚴格執行,目前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免去借讀費75萬余元。現有87名中小學代課教師解決了編制、待遇問題,其余人員有望逐步得到解決。
我市各中小學校從20*年開始相繼開展爭創特色學校工作。部分中學開辦了英語特色班并聘請外藉教師授課。各中小學開展了英語、文化、藝術、體育和科普等多種活動,如舉辦“英語角”、“藝術節”、“文化節”、“科技節”、“校園體育節”和“少年軍校”等,組織銅管樂隊、合唱團、舞蹈隊、科技活動小組、航模小組和機器人興趣小組等,市一小、三小、四小和六小還根據學校的自身實際,因地制宜開設了電子琴班。
二、存在問題
1、教育行政部門在貫徹義務教育法中,至今仍有一些做法還不符合《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有待逐步糾正,義務教育階段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平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學校普遍分設“重點班”、“特色班”(變相重點班),并采取各種名目的考試的方式作為對初中生、小學生在分班時的選拔手段,導致出現了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現象,并造成了一些不良影響。
2、區內初中班建設資金投入問題。根據自治區計劃,建設資金來源:①自治區投入為2800萬元;②州、市財政應投入2520萬元,合計為5320萬元。目前,區財政資金到位2500萬元、州財政資金到位250萬元、市財政資金到位500萬元,未到位資金為2070萬元。
3、市五中、五小兩所學校擴建預留用地問題尚未落實。
4、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問題。教育部門從20*年啟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后,由于各項改革政策未能落實到位,造成改革步伐緩慢。
5、天北新區辦學問題。根據伊州黨發[20*]34號《關于對建設*天北新區若干問題的批復》的文件精神,“天北新區產業結構應定位為房地產開發、建筑業、市場、文化教育、旅游等產業為主”。天北新區自成立以來,由于大規模開發住宅小區,人口數量在近幾年劇增,而對于涉及教育事業建設發展的政策規定沒有及時得到落實,至今未建設學校來承擔辦學義務,造成大量學生涌入市區各校,加大了我市財政壓力,教育設施、教師配備不堪重負。
三、幾點建議
1、在全市繼續廣泛開展學習貫徹《義務教育法》,特別應組織各中、小學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關于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以及教育部的“6.12”會議和“8.28”會議精神,不斷提高廣大干部、群眾貫徹《義務教育法》重要性的認識。
2、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規范辦學行為。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各種違法、違規辦學行為全面清理、糾正。嚴禁初中、小學舉辦各種收費補習班、特色班或重點班。對已開辦的名義上的特色班和變相的重點班應依法及時糾正,切實加快推進我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使中、小學生能夠公平享受教育資源,辦好為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議市委、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對我市教育系統辦學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3、建議市委、市政府協調自治區、自治州兩級財政,對區內初中班建設資金給予及時核撥。并對我市五中和五小兩所待擴建學校的教育預留用地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時予以考慮。
猶太人把學習作為終生的使命,重智慧勝于重金錢。猶太民族始終把教育看作寶貴的遺產,對教育的投資是最有遠見的投資。猶太民族尤其重視兒童教育,以色列在兒童教育方面研發的教具、教材、課程模式等被許多國家所采用。一個國家越相信自己的未來。越會重視自己的兒童教育。
以色列政府始終把教育作為立國之本,始終認為支撐國家科技創新和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是人力資源,始終把教育視為以色列社會基本財富和開創未來的關鍵,是培養人類精英的最佳投資。以色列不斷培養出來的大批高質量人才對其持續發展和科技進步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有一項調查顯示,全世界人均讀書最多的和藏書最多的都是以色列人。教育在以色列是份寶貴遺產。猶太民族素有重視教育的傳統美德,猶太民間有句格言:“寧肯少吃一口飯,不缺教育一分錢。”猶太人政治家們更是提出“對教育投資是最有遠見的投資”,“沒有教育就沒有未來”。
在猶太復國主義思想的指引下,以色列一直從歐洲、非洲、亞洲和世界各國大量移民猶太人,由于新移民在各國接受教育的不同,文化差異很大。以色列鼓勵生育的政策,使猶太移民處于生育高峰,人口高速增長,以色列人口由2009年對外公布的700萬人口,去年底已達800萬。為了使不同文化背景的后裔兒童盡早接受猶太文化,盡快溶入猶太民族的風俗,統一民族的文化,提高其凝聚力,熱愛自己的國家,使兒童最早接受猶太統一文化教育顯得尤其重要。
二、內閣通過教育法案,
兒童從三歲接受義務教育
2012年1月8日,以色列總理本杰明,內塔尼亞胡在內閣得到多數票,以2l票贊成8票反對通過了對以色列兒童實行義務教育法案。內閣法案規定,以色列兒童自3歲起即可接受免費學前教育。以色列政府強調,這是一項歷史性決定。
以色列家園黨,現任國防部長埃胡德,巴拉克及其獨立派別投反對票,但內塔尼亞胡通過同沙斯黨內閣成員達成協議使得該法案得以通過。根據這項法案。政府將不會按原計劃從地方政府和重建項目人手,將強制推行全面削減4%內閣預算的計劃。
根據以色列《義務教育法》,自1949年實行免費學前教育年齡為6歲,自1953年兒童免費教育開始的年齡限制為5歲。此次通過的新法案將自今年9月新學年開始起,向以色列3歲以上的兒童提供義務教育。同時。新法案還將支持設立下午的兒童輔導班,以解決上班的家長為孩子放學后無處安置而帶來的苦惱。
新法案通過后,內塔尼亞胡發表講話稱,為以色列3歲以上兒童提供義務教育法案的通過,是一個改變公眾優先的歷史性決定。2012年將是以色列政府國家安全和教育年。以色列國防軍守護著國家安全,因此我們也同時增加了國防的預算。內政部長埃利,伊沙伊也表示,在不傷害弱勢群體權益的前提下,學齡前兒童免費教育法案將會受到廣大民眾歡迎。
筆者認為,以色列內閣在目前的全球經濟和地區安全形勢下,在國防預算亟待增加的競爭中仍然通過兒童教育法案,不難看出教育在以色列政府和公民心中的戰略地位。
三、以色列兒童教育的基本體制
以色列的幼兒大部分上公立幼兒園,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舉辦的幼兒園,其他小部分上私立的幼兒園和托兒所組織、社會團體、婦女組織和公民個人開辦的幼兒園和托兒所。在管理上,以色列實行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由地方興辦和管理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一、《條例》出臺意義重大
《條例》的出臺對于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固化了促進教育公平的政策,提高了其權威性。促進教育公平是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國家基本教育政策。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實現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徑,是義務教育發展新階段的重要要求,也是當前社會普遍關切的問題。《條例》以立法的形式將促進教育公平這一政策固化,實現了政策的法制化,避免了政策的易變性,增強了政策的穩定性,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其實施的堅強后盾,使政策“長出鋼牙”。二是細化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提升了可操作性。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把均衡發展作為方向性要求確定下來,并做了一些原則規定,特別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細化、充實和完善。《條例》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使得《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更接地氣,更便于在具體工作中執行。三是系統總結和確認了我省多年來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過程中被實踐證明為卓有成效的好做法、好經驗。如2011年、2012年省政府連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
二、《條例》促進均衡發展
為了推動義務教育發展從基本均衡走向優質均衡,《條例》從以下方面加以保障:一是促進辦學資源均衡分布。辦學資源不均衡,尤其是城區義務教育資源配置落后于城鎮化進程,是制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方面。如一些地方在新區建設、舊區改造過程中,未將增加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統籌納入規劃,新增布點學校建設相對滯后;一些學校規劃布局和項目建設不夠科學、缺乏前瞻性,有的校舍剛建成不久,就被撤并或者拆除;一些中心城區學校,原來劃定紅線的教育預留用地,屢被占用并改為商業用地開發,使一些優質校擴容、發展空間受限。多種原因導致城區學校生源爆滿,“大班額”現象短期內難以消除,教育教學質量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因此,《條例》明確要求:政府科學制訂或調整義務教育學校設置規劃,構建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教育布局;新區建設時要同步建設學校;學校搬遷時應當先建后遷,學校撤并時應當先建后撤。二是促進師資均衡。為了進一步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師資隊伍結構性矛盾,促進優秀教師流向農村、留在農村,促進縣域內教師合理流動機制的完善,促進校際間教師均衡配置格局更加合理,《條例》做出了不少相關規定。一方面,《條例》對促進校際均衡做出如下規定:禁止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建設超標準學校;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校和非重點校;要求加強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標準化建設;構建優質學校對其他學校的輻射帶動機制。另一方面,《條例》又對促進師資均衡提出如下要求: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在教師的編制和配備、經費投入、繼續教育等方面向農村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學校傾斜;建立健全校長教師校際交流制度,改善校際間教師學科、職稱、年齡結構,縮小縣域內城鄉間師資配備差距,制訂措施鼓勵優秀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任教,且明確要求“評聘高級教師職務,應當具有一年以上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或者支教的經歷”。
三、《條例》保障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