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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許可行為也不例外。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責任分為兩種:一是撤銷的責任,二是補救的責任。所謂撤銷的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違法的許可,恢復到許可以前的狀態。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發放、變更許可行為而言的。當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許可后,申請人取得了不應當取得的許可,就可能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和威脅,如果不及時糾正,必定會違背許可的目的。所以,行政機關一旦發現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應當撤銷該項違法的許可行為。當行政機關違法變更了一項合法的許可,導致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時,行政機關也有義務加以及時糾正。撤銷責任的理論依據來源于依法行政原則。根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于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承擔糾正的責任,使之恢復到許可之前的狀態。例如,行政機關對于不符合生產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了藥品生產許可證,如果不加以糾正,許可證持有人就會根據許可的權利生產不符合條件的藥品,必然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只要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實施的,不管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不管是相對人違法還是行政機關違法導致的許可結果,許可機關都必須撤銷。如果許可機關不撤銷其違法行為,上級機關有權撤銷。作為許可行為利害關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如果在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沒有特定的受害人,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國家機關,如檢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的許可行為。撤銷的途徑可以是行政機關的自行撤銷,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予以撤銷,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予以撤銷。撤銷的具體方式可以是:撤銷、許可證照,撤銷違法的變更、廢止、核準、備案、登記等行為,確認某項許可行為無效或者違法,收回已經發放的許可文件等。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違法行政許可行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銷。因為撤銷的責任不僅受依法行政原則支配,同時也受信賴保護原則支配。特別是當撤銷涉及違法授益行為時,必然會給受益人造成一定財產損失,所以要求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信賴保護時,行政機關始得向后撤銷之。如果行政行為的受益人因信賴該行為已就其生活關系作成持續二無法更改之轉變時,向后之撤銷亦非所許。” 因此,違法的許可行為是否必須全部撤銷要在權衡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以及不撤銷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何種影響兩方面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另外一項責任是補救責任,可以理解為補償受害者責任。該項責任受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支配。如果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賴利益保護的原則決定是否撤銷該行為,如果撤銷,必須對受益人由于信賴該行為的合法存在而產生的利益加以補償。那么,究竟由誰來承擔行政許可的補救責任呢?又如何承擔這種責任呢?通常情況下,誰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就應當由誰承擔違法許可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是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實施的違法許可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利益遭受不當損失的,當然應當由城建部門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承擔補償責任的標準則應根據違法的種類和過錯的程度以及相對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體情形判斷。為了進一步闡明行政機關違法許可的責任問題有必要對下列問題加以認真研究。
二、行政許可違法的形態
(一)行政機關無權限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享有的許可權與其他權力一樣都必須來自法律的授予,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任何許可。但是,當行政機關對自身權限的認識發生偏差而實施了法律并未授權的許可行為時,行政機關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首先,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糾正責任,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或者確認該項許可為無權限的無效許可。其次,許可機關還應當承擔善后責任,即補償無過錯的申請人由于獲得許可或者失去無效許可遭受的損失。例如,城市市容監察大隊并無臨時建筑搭建的許可權,但是,當相對人對市容監察大隊提起申請后,監察大隊作出許可決定,允許申請人搭建臨時建筑。很顯然,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這是一項無效的許可行為,對政府機關并不應該產生任何約束力。但是,作為許可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并不一定十分了解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申請人本身并無過錯獲得許可而產生的利益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對自己實施的無權限許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如果申請人對于許可權限有了解的情形下,即明知行政機關無許可權故意提出許可申請的,因此獲得許可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例如,申請人明知開辦餐館應向食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但故意向當地基層政府如鄉政府提出,此種情形下獲得的許可屬于申請人有過錯的無權限許可,行政機關不承擔責任。
(二)行政機關越權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實施許可行為還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原則和不得越權原則。任何行政許可機關都必須在自己的許可權限范圍內實施許可行為,對于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許可事項,不得實施許可行為。如果行政機關超越權限實施許可行為,那么,該越權行為當然屬于違法行為,應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這也是糾正違法越權行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為許可行為相對人的被許可人,在獲得許可的同時也獲得了某種利益,如果行政機關糾正其違法的許可行為必然給受益人造成損失。例如,受益人已經開始修建被許可的設施,已經從事受到許可的某種活動并且收取利益。當許可被撤銷后,受益人的這些利益必然受到影響,甚至未來的某種利益也將受到影響。所以,行政機關的越權許可雖然違法,但是否能夠就此承擔糾正責任,撤銷已經實施的許可,還必須考慮相對人的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和撤銷帶來的公共利益熟輕熟重,當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大于撤銷的公益時,許可不得撤銷。當信賴利益小于撤銷行政行為獲得的公益時,可以撤銷許可但應對收益人給予補償。如果受益人的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時,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許可,不必補償。
(三)行政機關違反程序實施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行為有多種,除了以上涉及的無權限和越權許可之外,還存在一種程序違法的許可。程序違法的許可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的許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許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許可等等。由于程序違法的許可對行政行為的實體結果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行政機關對此類違法許可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違法對實體結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也就是程序可以補正和治愈的,那么,并不發生行政機關糾正的責任。收益人獲得的許可也并不因此撤銷,故也不存在善后補償的責任。“補正和治愈內容上限于特定的程序違法,即申請手續、說明行政行為的理由、參加人聽證、委員會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參與等”。 如果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導致實體違法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糾正違法實施的許可行為,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所有的許可決定都必須撤銷,許可的受益人是否能夠對許可被撤銷后產生的損害要求補償,仍然要視受益人的信賴利益與撤銷許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輕重而定。
(四)違法許可行為的撤銷期限
對于違法的許可行為,行政機關有權隨時予以撤銷。但是,考慮到行政行為作出之后即刻產生行政法效力,對相對人和其他人都有約束力,為了避免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于不安狀況,作出許可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按照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規定,行政機關知道有構成撤銷的理由的事實后,應在1年內撤銷之。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也應于行政機關告知后1年內提出。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是由于當事人的詐欺、脅迫或者賄賂作出的,行政機關的撤銷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三、撤銷許可情形下的補償請求權
(一)被許可人的補償請求權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撤銷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后,因此遭受損害的行政許可的受領人即被許可人是否有權獲得補償呢?按照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收益人當然享有補償請求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在違法行政許可行為的作成負有責任的話,即行政許可的違法性,在客觀上可歸責于受益人,或受益人知道且預見到該項許可將被撤銷的話,他將喪失補償請求權。如果被許可人以詐欺、脅迫或者賄賂的方法使得行政機關實施許可行為的,該許可被撤銷后,遭受損害的被許可人無權請求行政機關給予補償。如果被許可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者進行了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照該資料或者陳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被許可人也沒有補償請求權。但是,如果被許可人的行為是行政機關促成的,例如申請表格有錯誤,對問題有錯誤的誘導,致使被許可人作出錯誤說明的,被申請人仍然享有補償請求權。如果被許可人明知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的,也不享有補償請求權。例如,房產證持有人在申請辦理房產證時弄虛作假,偽造了有關文件,致使房產管理機關向其頒發了房產證,房產管理機關發現后撤銷了該房產證,此時,作為行政許可行為的受益人雖然遭受了損害,但由于許可行為的違法性歸責于被許可人本人,所以他不享有補償請求權。
(二)第三人的補償請求權
許可行為中,存在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即“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此種行為的“規制內容,不僅對相對人產生授益或加負擔之效果,并且同時對第三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 此類行為涉及行政機關、相對人及第三人之間“三極”的法律關系,故行政機關實施此類許可行為時,不僅要對被許可人負責,而且還要對第三人負責。例如,行政機關核法建筑許可時,建設許可證的申請人是相對人,相鄰人就是該許可行為的第三人。如果行政機關應相對人的申請核發變更該許可,雖然相對人因此收益,但第三人的的合法利益可能受損,此種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過行政和司法救濟撤銷該許可。但是,如果因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該許可未能被撤銷,那么就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對第三人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又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車輛交易行為負責審批和登記,如果車輛交易的賣方通過偽造相關文件的方式取得汽車交易的核準文件并把其盜竊來的臟車賣給另外一方,那么,作為買主的一方雖然不是汽車交易過戶登記的申請人,但應當享有撤銷登記后損失的補償請求權。依據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廠房、林木、運輸工具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是登記行為的申請人,登記機關是實施登記行為的行政機關,如果登記機關撤銷其違法登記行為,有可能損害第三人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也應當賦予登記行為的第三人即抵押權人以補償請求權。在抵押登記行為中,登記部門的違法過錯類型通常有以下幾種:強行為抵押合同的當事人設定抵押期限;登記內容出現差錯;抵押人與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互相串通,進行欺詐或者虛假登記等。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于違法和錯誤的登記行為必須予以撤銷,但是,撤銷或者變更該登記行為只能糾正該違法行為,并不能彌補第三人(抵押權人)的損失。所以,應當給予抵押權人一定的補償。有人認為,如果錯誤或者違法的抵押登記行為歸責于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即抵押人,那么,抵押權人的損失應當由抵押人承擔,而非登記部門承擔。事實上,登記部門與抵押人、抵押權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不同的。許可登記部門實施許可登記行為時負有注意的義務,如果未盡到該義務而許可了不該許可的事項,當然要對因此遭受損害的受益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特別對沒有過錯的第三人而言,撤銷登記的行為必然使其遭受損失。這種損失不是抵押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抵押權人因為相信了登記部門行為的合法性造成的,所以,應當由登記部門承擔抵押權人的損失。當然,抵押人并不需要直接就登記的合法性向抵押權人承擔責任,但應當就其在抵押中的詐欺、偽造行為向登記部門承擔責任,并且因此喪失信賴保護請求權。
(三)補償的標準
行政機關撤銷或者不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都有可能造成相關人的財產損失。對于這類損失,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信賴保護利益的原則決定是否給予補償。至于按照何種標準給予補償則取決于損害的程度和法定的標準。按照臺灣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撤銷給付裁決以外的其他授益行政行為時,所應給予的補償,是用于填補當事人因信任該行政行為的存在,而發生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損失。對當事人的補償,不得超過因行政行為的存續所能有的利益。因此,只補償所謂的“消極利益”或“信賴利益”,至于“積極利益”或“履行利益”,則構成補償的最高限額。 例如,城建部門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核法了建筑許可證,后因該證違法而予以撤銷。如果稀客證持有人對該行為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則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的范圍,則應視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否已經開始建設或者已經完工,以及支付的規劃費、與客戶解約的費用和建設費用而定。但開發公司不得要求補償該項目完成后可得的利益。又如,抵押人以500萬元的自有設備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并通過抵押登記部門登記,如果抵押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將他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登記在抵押人名下,后登記部門撤銷登記,最終導致銀行無法收回貸款又難以實現抵押權時,登記部門應當承擔何種損失?我們認為,抵押登記部門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即抵押人應當與登記部門共同對抵押權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如果登記部門的錯誤登記行為完全是由登記部門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登記部門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錯誤登記完全歸責于抵押人,那么,登記部門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結語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
案由: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1998年1月 1日,被告李某與原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農場魯城農工商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規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糧田及菜田共計14.02畝,稅金及農業稅附加、農林特產稅由乙方(李某)負擔。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為當年7月 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時約定:乙方不按期交納承包款,超過30天的自動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書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 1月 l日開始,被告李某未交納土地承包費。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會將土地承包費調整為每畝50元,其交款日期不變。2001年7月,原告村委會用廣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納尚欠的土地承包費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義務。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銷,原合作社的債權債務由村委會負責。
二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的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載明,因天旱無雨造成減產等原因,將2000年的承包費減為每畝30元,并蓋有“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公章。雖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已變更為“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證上蓋有“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村委會原保管公章的魯長亮也出庭作證,證明2001年1月11日時舊章并未上交,新、舊章同時使用。后李某因與村委會就承包費問題發生爭議,雙方未實際履行上述村委會決議,李某也未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
二、法院判決要旨
原審法院判決要旨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土地承包費,違反了合同約定,屬違約行為,現村委會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給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費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會違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規定和村委會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費而拒絕履行合同中約定義務的抗辯事由,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持。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農場魯城農工商合作社與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簽訂的永農(糧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將承包的十四畝零二厘土地退還原告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二、被告李某給付原告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費及農業稅一千五百零四元。
李某提起上訴稱
村委會擅自將承包費提高且未通知上訴人,上訴人不存在拒不交納承包費的情況;村委會未履行通知義務,并未通知上訴人何時何地交承包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村委會同意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判決要旨
李某與村委會所簽承包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合法,應屬有效。李某應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村委會曾決議將2000年承包費減為每畝30元,后李某與村委會為此發生爭議,因此,李某未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事出有因,并非無故拒不交納承包費。村委會稱“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已經作廢,關于減少2000年承包費的村委會決議是無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證上的公章及魯長亮的證言均證明“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并未作廢,村委會的此主張不能成立。因此,村委會以李某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土地承包費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審不予支持。該承包合同應繼續履行。鑒于雙方對減少承包費問題未能達成最后一致協議,且李某也未向村委會按30元交納承包費,故應認定雙方并未實際履行村委會關于減少承包費的決議,李某應按承包合同約定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據此,一審判決李某給付村委會土地承包費及農業稅1504元正確,應于維持;但以李某違約為由,判決解除村委會與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審予以改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 一、維持原判第二項;二、撤銷原判第一項。
三、對本案事實、責任的認定及相關法理分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李某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承包合同應否繼續履行、承包費是按原村委會決議還是按承包合同約定交納,解決上述焦點問題的關鍵是弄清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承包合同的性質等相關法理問題。
一、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1)即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包括不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履行以及拒絕履行,也包括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違約之約,須是有效的合同,違約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合同當事人,至于違約是否導致相對人損害、在所不問。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同,不以損害有無為要件,只要無免責事由,違反合同約定,即構成違約行為。(2)違約行為須無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如有免責事由的,則構成違約阻卻,行為人不負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類型有:(1)履行不能,指因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亦稱合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當構成違約。不履行與能履行不履行不同,能履行而不履行構成遲延履行。合同因履行不能,只能采取請求賠償、給付違約金等救濟方式,無法請求繼續履行。(2)履行遲延,指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履行的債務,因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履行遲延使債務不能及時滿足,造成對債權人的消極侵害,這是時間上的不完全履行。構成遲延的合同,需已屆履行期,而且履行須可能,如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期,應按約定確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未約定期限的,經當事人請求并催告,于催告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催告的約定或法定期限的,自期限屆滿起,負違約責任。(3)履行不當,指全債務人沒有完全按合同內容所為的履行,也稱瑕疵履行。如履行的數量不足、方法不當、地點不妥等。(4)履行拒絕,是債務人在債成立后履行期屆滿之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履行拒絕是債務人能為而不為,若不能履行因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則屬于履行不能。
違約行為的免責事由有三個:(1)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自己有過失。(3)約定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1)強制實際履行。我國對于違約行為,采取以繼續履行為主,賠償為輔的救濟原則。對于因履行遲延、發履行不當或履行拒絕的違約行為,原則上均可請求繼續履行或補充履行。但是除金錢以外,債務發生履行不能,以及債務標的不適宜履行,或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的,不得請求強制實際履行。(2)違約金。違約金是依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向他方給付金錢。(3)損害賠償,因違約行為而致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了農業承包合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一審認定李某未按期交納承包金而構成違約,但通過二審審查,原村委會(以前為合作社)的負責人陳述,當時由于新舊村領導班子交接,比較混亂,不是村民不交承包金,而是村里沒有收。再有,村委會2001年11日召開了全體村民代表會議,會議中討論2000至 2001年度承包金減少為 30元一畝,此份會議決議蓋有村委會的公章。還有村委會計魯長亮出庭作證,當時承包金是按 30元一畝計算的,村委帳目中也有記載。綜上,原審法院認定李某違約沒有事實根據,李某不是不交承包費,而是認為應少交承包費,且村里正交接,比較混亂故無法交費,故李某未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不是因可歸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因此,不能據此認定為違約行為。
二、承包合同應繼續履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集體所有的或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這種合同是行政合同,其反映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存在的生產組織關系或經營關系;合同主體具有行政領導關系和民事主體平等關系的雙重屬性,對于此類合同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行政合同訂立后,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但是,在合同訂立后,可能會由于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使雙方需要重新調整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發生特定情況時,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在以下情形,行政合同可以變更、解除:(1)相對人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損害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同意的;(2)國家的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調整或不可能再發履行的,行政機關可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3)相對人由于經營不善虧損等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5)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對人違約,行政機關有權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同時對相對人進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機關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可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其所受的損害。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種行政合同,應遵循行政合同的有關規定。李某在履行合同時并無違約行為,一審以李某違約為由,判決解除村委會與李某的承包合同沒有根據,退一步說即使其有違約行為,也只有在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才能解除,且本案沒有前述可以解除行政合同的其它情形,因此該合同應繼續履行。實踐中,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此類合同不易輕易解除。
[關鍵詞]旅游者;度假旅游;旅游者行為;旅游市場需求;三亞
[中國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07)12―0059―07
一、引論
長期以來,中國人喜歡以游覽為主要目的觀光旅游,西方人則喜歡一地停留休閑式的度假旅游方式。為了豐富我國旅游產品類型,國家旅游局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積極倡導開發度假旅游產品,然而多年來卻難以獲得實質性發展。自從“非典”流行的2003年以后,人們對健康和清新自然環境空前重視,無論是國家宏觀統計數據,還是筆者所了解的多家旅游企業的數據信息,都顯示出2003年以后,有一個明顯變化――休閑度假的人數急劇上升且持續增長;旅行社接待的高檔度假旅游者增多;典型熱帶海濱度假地悄然興旺,中高檔度假型酒店客房需求大增。中國顯然出現了一批不同于傳統旅游觀念的度假型客人。這是一群什么樣的消費者?他們為什么放棄了傳統的觀光旅游而選擇一地停留式度假旅游?是因為經濟收入高嗎?是因為他們已經幾乎游覽過所有的重要景點嗎?他們的出現,是否具有某種象征性意義?作為中國人,他們對于度假旅游產品有什么特殊的需求?與西方人相比,二者在需求與認知上有哪些異同點?中國呼吁了10多年的度假旅游,今日終于出現了具有產業規模的消費需求。因此,這一新興的市場需求無疑是值得關注的。檢索文獻,我國以往對度假旅游問題的研究,大部分來自地理學規劃開發的視角,比較單一地從度假區開發建設的角度進行研究;少數則停留在國際經驗對比、概念分析與政策建議的層面。盡管大多數研究者和政府部門都意識到市場在產品開發中的重要性,然而很少有人對市場需求進行實證性的研究。對上述度假旅游的最新態勢也同樣缺乏關注。
本研究著眼于旅游者需求中出現的這一最新態勢,并通過在典型度假地選取典型度假旅游者進行調研的方式開展第一手的實證研究。這一研究成果,可以幫助人們了解中國旅游需求中的這一新興趨勢,也可以對旅游企業、營銷機構和旅游管理部門提供經營和決策參考。
二、研究綜述
度假旅游是西方國家的主流旅游方式。“我們一直傾向于將傳統的度假產品作為旅游的核心產品,把傳統的度假者作為旅游者”(斯沃布魯克,2004)。因此,對度假旅游的研究,不僅體現在許多專門的文獻中,也分散于一般旅游研究中;而中國對度假旅游的研究相對較晚且比較零星,早期以介紹性文獻為主,中期以度假區規劃開發的文獻為主,其中穿插著許多對于中國度假旅游產品建設的質疑和主觀價值判斷性文章,缺少對于度假旅游市場和產品的實證研究。筆者曾專門對國內外度假旅游研究的成果進行過比較分析(徐菊鳳,2007),在此不再贅述。總體來看,在度假旅游需求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拉力”和“推力”理論,由克羅普頓(Crompton,1979)提出。該理論認為,西方度假者的9種動機中,有7種是“推力”因素,分別是:逃離世俗生活環境、重新發現和評價自己、放松、聲望、心靈回歸、增進與家人親情、促進社會交往;另外2種是新奇感和教育,屬于“拉力”因素。其中前者是社會心理方面的需求,后者是文化方面的需求。皮爾斯(D.Pearce,1995)也運用了這一理論,并進一步認為度假旅游的動機是“推力”作用的結果,很大部分出自人的內在需求,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放松、康復;觀光旅游的出游動機是“拉力”作用的結果,活動目的是為了獲得知識、增長見識。
國內對于休閑度假旅游需求的實證研究,起步于2000年以后。方靚(2005)、王瑩(2006)分別對千島湖、杭州的休閑度假旅游市場需求進行了分析,發現旅游者前待上述度假性目的地旅游的主要目的,仍然以觀光游覽為主,其次才是休閑度假;游客的停留時間也較短,以2~3天為主,少數人能停留4~6天。在旅游活動偏好上,千島湖和杭州的游客都將游覽景觀和享用當地美食作為分列第一、第_的內容,對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興趣則稍遜。作為中國最典型的海濱度假旅游日的地――三亞,學術界的研究較少。2000年前后的研究集中于如何通過價格調控手段擺脫當地旅游業旺丁不旺財的尷尬局面,2004年涉及當地如何實現觀光型目的地向度假型目的地轉軌的問題(趙全鵬,2000;王健生,2004)。劉俊(2006)注意到三亞在最近幾年出現了旺盛的市場需求,但由于該研究的關注點在度假區治理結構上,并沒有對度假市場進行具體的調查研究。
總體來看,我國對于度假旅游市場的研究還處于初步狀態,專門針對典型度假旅游市場需求量、需求特征的研究還幾乎是空白;某些調研依據的對象,并非典型的度假地客人,也缺乏對外國來華度假者行為的具體調研。官方統計迄今也沒有對休閑度假旅游的任何數據資料。因此,以往許多關于度假旅游的觀點,還缺乏實證研究依據的充分支撐。
三、研究目標與假設
本研究希望通過對典型海濱度假地三亞的國內度假旅游者的實證調研,把握中國典型度假旅游市場的需求特征,為我國度假旅游產品的開發經營提供決策參考,并透過市場特征把握度假旅游在我國未米的發展趨勢。研究將對上述研究假設提供驗證。
假設1:中國當前的度假旅游者集中于某一具有顯著特征的群體。
以往研究界普遍認為,中國度假市場發育尚未成熟。然而近年來,除了有大量人群到郊區進行休閑度假旅游之外,還有不少人到馬爾代夫、塞班等東南亞海島享受高檔度假旅游,同時,海南二亞的高檔度假酒店也開始出現了大量的國內度假旅游者。事實表明,接受度假旅游方式的群體已經出現。因此,有必要了解這一群體的狀況,看他們是集中于某一具有顯著特征的群體,還是平均分布于各種群體中?這有助于精確地把握這一細分市場的特征。
假設2:中國人在度假旅游時具有不同于西方人的需求特征。重點考察對3s的興趣、對休閑娛樂康體活動的興趣、與陌生人交往的興趣三項指標。
從已有的文獻和度假旅游的現實中了解到,兩方人在度假旅游時,最喜歡躺在沙灘上盡情享受陽光、沙灘、海水(3S),享受美食,同時喜歡參加各種娛樂休閑活動,尤其是體育類活動;還喜歡與當地人或其他陌生人交往,從中獲得樂趣。那么,中國人是否 也具有與西方人一樣的需求與愛好?對此問題加以了解,既可以把握東西方文化影響上人們不同的行為偏好,也可以為度假產品的開發與經營提供啟發。
假設3:選擇度假旅游產品的游客,其觀光旅游需求已得到了充分滿足。
由于傳統、資源、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中國人習慣于觀光旅游。炎黃子孫大都有“游遍祖國大好河山”的想法,既如此,那些愿意選擇度假旅游的人,是否其觀光旅游需求已經得到了充分滿足?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動機在推動著他們進行一地停留式度假旅游?了解人們選擇度假旅游的動機,既可以為度假產品經營者提供啟發,也可以對觀光旅游的經營者提供借鑒。
假設4:度假旅游者在組織方式上大多數選擇自助旅游方式,不需要旅行社的服務。
國內許多提及度假旅游出游方式的文獻都認為,旅游者在進行度假旅游時,一般選擇自助旅游方式,不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務。這種情況是否屬實?這一問題關系到旅行社可否在度假旅游市場占有一席之地。
四、研究方法
三亞是我國度假旅游的標桿性目的地,也是目前國內最具有發展潛力的熱帶海濱度假地。依據獨特的熱帶海洋氣候和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三亞不但吸引了眾多國內游客,還吸引了大量俄羅斯游客,并率先在2004年實現了從觀光旅游向度假旅游的轉型。因此,選取三亞高檔度假酒店的客人作為調查對象,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調研在三亞市旅游產業發展局和若干旅游企業的配合下進行,主要采取問卷調查方式,配合以訪談調研。問卷調研的時間段為2006年12月~2007年2月。對國內游客的調研,主要在2個五星級、1個四星級飯店進行;對國外客源的調查,主要針對俄羅斯游客進行(因為三亞暫時還幾乎沒有歐美客人),由旅行社配合完成。調查共發放國內問卷150份,回收有效問卷80份,發放俄文問卷60份,回收有效問卷51份。兩份問卷設計的內容完全一致,因而可以進行對比性分析。對于數值結果,考慮到量表方式將損失一些有效信息,因此特別使用自分比方式表示。
五、調研結果
(一)國內赴三亞假旅游者的需求特征
1 國內赴三亞度假旅游者人口統計學特征
表1顯示被調查者的人口統計學特征。從性別和婚姻狀況看,男性略高于女性;已婚者略高于未婚者;年齡段集中于15~24歲和25~44歲;文化程度集中于較高學歷上,其中大專或本科占71.25%;收入總體上以中低檔的2001~4000元最為集中,占37.50%,其次是4001~6000元,占23.75%。
2 赴三亞旅游頻率、伴侶、旅游方式、信息渠道
調查發現,國內游客赴海南旅游者中,只有35%是第一次前往,兩次以上前往的人數達到65%(表2)。
旅游伙伴中,伴侶居第一位,占28.75%;其次為同事或朋友,占26.25%;家人占第三位,獨自一人成行的,占8.75%。
游客赴三亞的度假方式以“自己安排”的最多。占43.75%,其次是參加旅行社包價旅游團(17.5%)(6.25%)(表3)。
游客獲取度假地信息,則以“互聯網”渠道高居首位,占42.5%(表4)。
3 度假旅游目的、動機與停留狀況
由于旅游者在出游時一般具有多重目的,因此,對旅游目的和動機的考察采用多選方式。國內游客赴三亞的旅游目的中,以“休閑放松”為第一目的,遠高于第二目的“觀光游覽”(表5)。
旅游的動機中,享受海水、沙灘和陽光成為高居榜首的動機(81.3%),其次為放松休息(53%),名列末位的是“結識新人群(3.8%)”(表6)。
從停留時間看,國內游客大多數停留3夜(33.75%)或4夜(23.75%),其次是停留2夜(13.75%)和5夜(11.25%)的人較多,達到和超過1周時間的度假者所占的百分比只有11.25%。從住宿停留的地點來看,70%的人只在一個地方住宿,25%的人住宿兩個地方,住宿3~4個地方的人只有3.75%。
國內游客主觀上對度假地產品各類組成要素持何種態度(預期值)?到三亞度假后的實際感受與評價如何?本研究設計了15項要素向游客進行調查,每一項調查均可以看出預期值與實際感受之間的正負差距。所調研要素為下列15項:
硬性要素:度假地景觀、飯店區位、休閑/康體/娛樂設施、保健療養設施、交通、餐飲;軟性要素:文化與民俗風情、度假地知名度、度假地氛圍、服務與管理、當地居民態度與素質、語言溝通、方便的用餐時間;此外,還設立了兩項特別考察對象:兒童/嬰幼活動設施與客房上網條件。
將現實評價與預期值相比,發現,前后好評率相當的,有如下5項:“餐飲”、“文化民俗風情”、“度似地知名度”、“語言溝通方便程度”、“方便的用餐時間”:下降幅度較大的有8項:“度假地景觀”、“休閑康體娛樂設施”、“保健療養設施”、“交通條件”、“服務與管理”、“當地居民態度與素質”、“兒童活動設施”、“客房上網條件”。另外,有2項在“最喜歡”評價層面上獲得了上升值――硬件方面為“飯店區位”,軟件方面為“度假地氛圍”。從單項數值看,“飯店區位”評價的上升幅度最大,而“當地居民態度與素質”評價的下降幅度最大。
5 滿意度與重游意向
對滿意度與重游意向的調查結果顯示,國內游客對三亞的滿意度達到80%(比較贊同與非常贊同兩項之和),表示“值得再來”的人有82.5%,表示“會向親友推薦”的人有83.75%(表7)。
6 三亞國內度假旅游者區域分布
將所調查的赴三亞旅游的國內游客按照其所屬地域進行歸類分析,發現:
有3個省市的游客所占比率大于10%,分別是廣東、上海、北京;
有5個省市的游客比率等于5%,分別是浙江、江蘇、湖南、河北、陜西;有3個省市的游客比率等于3.75%,分別是四川、山東、天津;
有3個省份的游客比率等于2.5%,為海南、遼寧、黑龍江:
有10個省市游客比率只有1.25%,它們是廣西、福建、江西、云南、安徽、湖北、吉林、內蒙占、。
其他省份則在本次調查中沒有游客出現在三亞。
7 對當地旅游產品的意見與建議
調查中設計了一個開放式問題,希望聽到旅游者更多的意見。開放式問題詢問被調查者對三亞的度假旅游提出的意見建議,以考察三亞旅游發展需要進一步改進的方面。結果顯示,肯定性的評價有3類,分別為氣候好、景色美、總體感覺好;負面評價和建議被歸納為8類,按被提及頻率的高低排序,分別為:治安不好、交通不便、居民素質差、出租車不好、城市衛生差、景點票價高、海鮮價格貴、購物條件差。
(二)餓羅斯赴三亞度假旅游者需求特征
1 度假者人口統計學特征
從年齡結構上看,俄羅斯赴三亞度假游客以25~44歲的人最多,達57.14%,接近于本調查中赴海南旅游的中國游客比率;其次為45~64歲,占26.53%,高于同年齡組中國游客15個百分點;此外65歲以上年齡段者有8.16%,而中國同年齡段人數為零;俄羅斯游客在15~24歲年齡組,比率僅為8.16%,低于該年齡組中國游客約24個百分點。印證了當地酒店人士所說的中國游客以年輕人為主,俄羅斯游客中老年居多的觀察。在學歷分布上,以中專或高中最多,占到59.18%,而大專或本科占20.41%,與中國游客相比,學歷較低者多。從收入結構上看,也以2000美元以下占最多數,與中國游客類似,但在高收入段的分布比率也較高,這一點不同于中國游客(表8)。
2 赴三亞旅游頻率、伴侶、旅游方式、信息渠道
調查顯示,俄羅斯游客有88%是第一次來海南,12%為第二次。他們攜家人旅游的比率遠高于中國游客,而與朋友、同事同游的比率遠低于中國(表9)。
在旅游方式上,68%的人參加旅行社的包價旅游團或自由人項目,這一比例遠遠高于中國游客,自己安排的,只有20%(表10)。這說明旅游方式主要與游客對目的地的熟悉程度和資源要素駕馭能力有關,與旅游方式的相關性不大,因為從許多數據可以看出,俄羅斯游客到三亞旅游的,90%以上為純粹度似客人。或許由于國別和語言文化差異的緣故,俄羅斯游客獲取海南旅游信息的渠道主要是旅行社,占46.9%,其次是報刊雜志和互聯網,而來自于親戚朋友的很少,與中國情況相反(表11)。
3 旅游目的、動機與停留時間
俄羅斯游客的旅游目的以“休閑放松”為目的的占72%,高于中國人8個百分點,而以“觀光游覽”為目的的占54%,高于中國人4個百分點,但沒有參加會議、商務旅游、獎勵旅游動機,這是與中國游客不同之處(表12)。
從旅游動機來看,俄羅斯游客也以享受陽光、沙灘、海水為最人動機,其次是放松休息,只是數值都比中國游客略高;但在增長見識、游覽熱帶海島風光、體驗與平時不一樣的生活、增進親情友情、尋求樂趣和開心這5項上,數值都比中國游客低;而參加娛樂活動、結識新人群這2項數值與中國游客接近總體上都較低(表13)。
在停留時間上,俄羅斯游客有74%的人停留10~15夜,停留時間普遍較長,體現出度假的特點(表14)。而中國游客69%的人停留2~4夜,這應該與兩國是否普遍實行了帶薪休假制度有關。
4 滿意度與重游意向
俄羅斯游客對三亞的滿意度達到84%,非常高;認為值得再來的有60%,認為值得向親友推薦的有61%。
5 對度假旅游產品要素的評價
調查俄羅斯游客對15項要素(分為硬件和軟件兩人部分)的主觀態度與對三亞產品要素的現實評價,發現俄羅斯游客對三亞“度假地景觀”和“度假地知名度”2項評價很高,超過他們的預期值;在“飯店區位”、“交通”、“保健療養設施”、“度假地氛圍”這4項上,“比較喜歡”層面有上升,但“最喜歡”層面有下降;而在“休閑娛樂設施”、“餐飲”、“當地居民素質態度”、“語言交流環境”、“兒童活動設施”、“客房上網條件”這6方面,實際感受普遍比預期值低。從單項看,對度假地景觀的評價最高,喜歡程度達84.44%,對兒童活動設施的好評率最低,而對餐飲的不滿意度最高。
通過開放式問題了解俄羅斯游客對三亞旅游的意見,獲得如下建議:“希望全體工作人員盡量用英語交流”、“希望獲得更多的信息,包括俄羅斯信息”、“需要翻譯大量俄文指示標志”、“希望海濱游覽與登山相結合”。
六、研究結論
通過調研結果,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研究結論:
度假旅游者群體分布特征――中國當前的度假旅游者集中于某一具有顯著特征的群體;這個群體的顯著特征是:年輕,25~44歲,具有大專以上的較高學歷,收入為中等偏高水平的各行業人員。假設1得到支持。
中國人對度假旅游的需求特征――中國旅游者在度假時也非常喜歡享受陽光、沙灘、海水(3s);同時也注重享受美食,只是更加偏愛品嘗當地風味,這與西方旅游者的需求基本一致。與一般兩方人不同之處,目前主要體現在對參加休閑/康體/娛樂活動的興趣不太大,對與陌生人交往的興趣不大,但同時,對于客房上網便利性的要求很高。假設2得到支持。
放棄傳統觀光旅游而選擇度假旅游的原因――那些選擇一地停留式度假旅游的中國游客,并非意味著他們已游覽過所有著名景點,他們之所以選擇度假旅游產品,主要原因是為了“休閑放松”,只是由于人們已經厭倦了趕場式的觀光旅游方式。假設3沒有得到支持。
度假旅游是否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務――問卷調查顯示,度假旅游者在外出旅游時,仍然需要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尤其在進行遠程旅游時(比如出境旅游)。這一點,與國內某些研究者認為度假旅游者一般都是自助旅游者和散客,不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務的觀點(張凌云,1996;徐,2004;王菘,韓振華,2004)有明顯不同。國外資料顯示,英國人在1987―1992年間外出度假旅游時,包價旅游所占比例每年只下降了一個百分點,包價游比例在1992年仍然達到54.5%(C.J.霍洛韋,1997)。這說明,是否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務,主要取決于一國旅行社業的成熟度,也取決于旅游者對目的地的熟悉程度和出游要素的綜合駕馭能力。假設4沒有得到支持。
論文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 驗資 虛假驗資行為 法律規制
一、注冊會計師虛假驗資行為及其構成要件
(一)虛假驗資行為的定義
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對于虛假驗資行為,從法律上說,只要驗資報告的金額與被審驗單位的實有資產金額不符,通常表現為驗資報告上的金額大于被審驗單位的實有資產金額,則構成虛假驗資行為。“即指報告的內容或結論與事實不符的驗資報告。”從審計上說,則是指注冊會計師違反驗資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實對注冊資金或實收資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和驗證,并作出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驗資報告的行為。
主要有以下情況:明知出資人虛假出資而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與被審驗單位共謀出具虛假驗資報告即國外所稱的欺詐行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出具的虛假驗資報告;“注冊會計師全面遵守執業準則和保持應有職業謹慎仍無法識別被審驗單位的惡意欺詐,從而出具了虛假驗資報告。”常見手法有:
1.被審驗單位把部分資金在驗資賬戶中循環進出,以銀行進賬單驗資達到虛報注冊資本的目的;注冊會計師并未向銀行發送函證,而出具了虛假驗資報告。
2.被審驗單位將銀行借款或匯入的往來款項不及時入賬,盡管銀行有不得提取大額現金的規定,但有的出資人卻以分次提取現金、再繳回銀行賬戶等方式獲得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達到虛假驗資的目的。注冊會計師也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和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過失而出具虛假驗資報告。
3.被審驗單位串通或欺騙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收款憑證,或直接偽造或變造銀行收款憑證,再欺騙注冊會計師驗資。注冊會計師因專業水平或技術條件的局限,無法識別其提供的虛假驗資材料,出具了虛假驗資報告。
4.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融資,或讓投資公司為被審驗單位出資,被審驗單位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或投資公司一定比例的高額利息,待獲得工商登記以后,再從銀行臨時賬戶中取出,以達到虛假驗資的目的。
(二)虛假驗資行為的構成要件
注冊會計師不直接與債權人或投資人簽訂合同,對于其虛假驗資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違約責任,而是一種侵權責任。故從以下幾方面分析: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客觀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具有過錯。
1.出具的驗資報告與實際不符。“虛假驗資報告就是出具了與實際不符的驗資報告,通常是指驗資單位驗證的資本額大于企業實有資本額的驗資報告。”實際業務中,表現為企業注冊資金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而驗資報告所驗證的金額遠大于企業實有金額的情況。
2.注冊會計師具有過錯。注冊會計師的過錯,“在民法法理上說,具體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指注冊會計師明知自己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行業準則的行為會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卻沒有預見到的一種心理狀態。
3.必須存在損害結果。真實的損害結果是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的前提。表現為債權人、投資人、及社會公眾依賴虛假驗資報告并造成了重大損失,使得第三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
4.虛假驗資報告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驗資業務具有社會鑒證性質,驗資報告對社會公眾而言應當被視為公正的、客觀的。驗資單位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對第三人來說構成了實現債務的一般保證。第三人與被審驗單位發生業務關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注冊資金的信賴。如果驗資報告是虛假的,這種信賴基礎將消失。因此,虛假驗資報告與債權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在客觀上存在因果關系。
二、規制注冊會計師虛假驗資行為的意義
企業注冊登記,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這是我國現行法定注冊資本制度的強制要求。違反新《公司法》第29條和第90條對股東出資進行驗資的強制義務,本法第208條對其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新《公司法》第23條規定:必須達到最低法定資本,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法定資本額為三萬元,第77條第二款規定: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其最低法定資本額為五百萬元。國家為了保證注冊資金的真實性,維護交易安全,規定必須聘請作為獨立第三方的注冊會計師驗資。其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保障投資人利益
驗資,不僅驗證企業資本存在的真實性,且要驗證資本由誰投入,所有權歸誰所有。我國的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包括個人、合伙制企業、公司、外商等。產權關系是經營決策權、收益分配權的基礎,誰的產權比例越大,誰便擁有更多的話語權。規制注冊會計師的虛假驗資行為,便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企業是經濟活動的主要參加者,關系到市場秩序的穩定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經營者是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營。成立公司,首先需要具備相應的法定資本金,驗資便是對企業行為的首次檢驗。“倘若驗資不嚴,就會給那些無本經營的‘皮包公司’、‘空殼公司’以及利用合法形式從事非法經營的人打開了綠色通道。”市場秩序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陷入混亂的狀態。
如成都某公司股東王某等人準備注冊一家新公司,因注冊資金不足,找到金某。金某表示有辦法幫其出具驗資報告,但需按千分之五至七的比例收取墊資費。王某同意后,金某以其事務所的名義,匯入50萬元資金到王某新公司的銀行賬戶。按照規定,公司注冊資金必須由股東個人投入,轉賬存入的代墊資金不能出具驗資報告。為達到虛假驗資的目的,金某利用電腦軟件將繳款單上轉賬存入的內容修改為王某的個人投資,將修改后的繳款單打印出來,提供給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王某的公司順利取得了工商登記。經公安機關查實,今年3月至案發,金某等人偽造的銀行進賬單共計30張,虛假驗資金額800余萬元。
(三)保障債權人、合同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利益
首先,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社會獨立的第三方鑒證機構,理應對社會公眾負責,這是注會行業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如果沒有其虛假驗資報告,不具備公司成立要件的法人便不會產生;最后,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合同雙方當事人處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通常只能通過網絡查閱公司信息包括注冊資本及其資信,便與對方建立合同關系。因此,債權人、合同當事人及相關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十分有必要規制注冊會計師虛假驗資行為。
三、注冊會計師虛假驗資行為的原因
(一)有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招攬業務,增加收入
目前,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一種現象,僅需手續費就能以零資金或少許資金獲得幾十萬、幾百萬的驗資報告。這些事務所為了招攬業務,獲得收入或參與不正當競爭,不惜鋌而走險為客戶虛假驗資。還有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融資,將自有資金匯入客戶開立的賬戶,出具驗資報告騙取工商登記。客戶再從臨時賬戶中取走,歸還會計師事務所。而被審驗單位則要支付高額利息給驗資機構。
(二)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融資
隨著中小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對資金的需求也迅速增長。由于中小企業很難滿足銀行抵押擔保貸款條件,很難獲得銀行融資。有些人為了開辦公司或擴大公司規模,而《公司法》要求強制驗資,不得已向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驗資材料,欺騙其出具驗資報告。
(三)注冊會計師業務水平不高,經驗缺乏
我國注會行業是一個非常年輕的行業,其發展僅有短短的三十余年。因此,業務素質不高以及經驗缺乏,操作程序不全,會計師事務所的復核制度沒有落實到實處以及審計準則固有的局限,造成驗資報告虛假。
(四)注冊會計師沒有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應有的職業謹慎
某些注冊會計師在驗資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和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由于疏忽大意或是過于自信,出具了虛假驗資報告。如某注冊會計師看到被審驗單位提供的銀行進賬單,沒有向銀行函證,就為客戶出具了驗資報告。
四、現行規制虛假驗資行為存在的問題
法函(1996)56號——《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資金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法釋(1998)l3號——《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資金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法(2002)2l號——《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各地法院審理注冊會計師虛假驗資行為的法律承擔問題主要依據這幾個司法解釋。然而這幾個司法解釋并沒有公平合理的區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以法(2002)2l號為例說明存在以下問題:“21號《通知》過分限制甚至免除金融機構承擔責任甚至鼓勵驗資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或報告,不利于誠信制度的建立。2l號通知不合理地限制虛假驗資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1號通知不合理地強加債權人承擔實質審查的義務;21號通知不適當地將驗資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轉嫁給債權人。”
《注會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只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未涉及到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準,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統一。
五、注冊會計師虛假驗資行為的法律規制措施
有人認為遏制虛假驗資最為有效的方式是徹底廢除驗資制度,在公司注冊中不需驗資,就不存在虛假驗資行為。國外沒有對注冊資本的要求,一美元也可以成立公司,限定注冊資本,缺乏經濟效率,打擊了投資人的積極性,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為,不考慮國情,不考慮我國經濟體制是否健全,便盲目引進一些國外制度,勢必影響我國經濟的穩定;同時忽略了市場的固有缺陷“市場失靈”。所以,在我國市場誠信體系尚未建立,相關配套設施尚未完善的今天,怎樣規制虛假驗資行為比廢除驗資制度對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秩序更加有意義。
(一)延長注冊資金停留時間并嚴格監管其去向
在《公司法》中增加一條,延長注冊資金在驗資賬戶中的停留時間并對資金的去向進行嚴格監管。虛假驗資行為中,很大一部分是被審驗單位與注冊會計師主觀故意造成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融資或與投資公司合作由投資公司出資,獲得注冊后,便從賬戶中迅速轉走資金。被審驗單位除了給付驗資費以外,還得給付高額利息給會計師事務所或投資公司。因此,如果延長注冊資金的停留時間,加重這類行為的違法成本,或從嚴監管注冊資金的去向,規定注冊資金的用途,使注冊資金的去向明朗化,便能有效規制虛假驗資行為的發生。
(二)統一協調對注冊會計師虛假驗資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08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證券法》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公司法規定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函[1996]56號也規定先由債務人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注會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其不實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根據《注會法》第42條的規定,亦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卻規定由其承擔連帶責任,無疑加重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所以,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不利于正確解決其法律責任問題,對債權人及社會公眾權益的保護程度也不一樣,應協調統一法律、法規之間對同一行為做出不同的規定。
(三)強化中注協的行業監督職能
各級主管注會行業的財政部、各級中注協以及相關的管理機構作為行業監管機構,管理與協調注會行業秩序,是它們應有的責任。財政部委托中注協監管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并組織全國注會統一考試。應積極全面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工作,根據《注會法》、《注會注冊辦法》和《注會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的規定,對執業注會任職資格進行年檢以及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利用中注協的監督,其成員具有專業知識并熟悉該行業的運作,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和節約監管成本。因此,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注冊會計師應遵守專業標準和職業道德要求
“只要注會在驗資時嚴格遵守專業標準,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客觀、誠實、獨立的實施驗資工作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一般不會發生大的過失,至少不會發生重大過失。”在驗資業務中,應了解被審驗單位基本情況后,評估驗資風險;確定驗資范圍,包括出資者、出資幣種、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編制總體驗資計劃和具體驗資計劃;嚴格按照審驗程序和方法,編制驗資審計工作底稿。同時還應當將驗資準則與相關審計準則結合使用。
【關鍵詞】 可持續增長率; 投資行為; 制造業企業
一、引言
企業投資行為一直是理論界與實務界密切關注的問題。由于投資行為一般要占用企業大量的資金,并且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投資決策是企業面臨的最重要的財務決策之一。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為了有效地參與市場競爭,持續地發展下去,就必須不斷地以有效的投資方式增加資本存量。但是過度投資有可能導致企業資金鏈的斷裂,從而引起財務危機。另一方面投資行為會受到企業內外部有限資源的束縛,只有實現企業資源的有效配置,才能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實現企業的可持續增長,而實現企業可持續增長是企業長期繁榮的必要條件。所以,研究企業投資行為與可持續增長的關系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理論基礎
國外理論界關于企業成長速度的討論首先是從定性角度展開的,如安蒂斯·彭諾斯(1959)的《企業增長理論》等。羅伯特·C.希金斯(1977)首次從企業財務管理角度提出企業可持續增長的觀點,率先將可持續增長率(Sustainable Growth Rate,簡稱SGR)作為評價企業的一個財務指標。按照羅伯特·C.希金斯(1981)的定義,企業可持續增長率可表述為:“在不需要耗盡財務資源的情況下,公司銷售所能增長的最大比率。”從廣義上講,可持續增長是指企業作為宏觀經濟的微觀主體如何與自然、人文和社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保持和諧統一(黃速建、盧晟,2002)。從狹義上講,是指企業自身如何實現可持續增長。目前國內學者對企業可持續增長研究主要側重于狹義層面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也是從狹義層面出發的。
希金斯的可持續增長模型的提出具有重要意義。它克服了之前企業完全依靠內部資金或主要依靠外部資金均無法支持企業銷售長期增長的缺陷。它強調在不耗盡財務資源的情況下,實現企業銷售增長與企業財務資源有限性之間的一個平衡,這可以有效防止增長性破產。按照可持續增長率的基本思路,在一定假設條件下,可持續增長率與資產變化之間存在某種對應關系。
雖然希金斯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設的基礎上的,但由于該模型擁有明確的影響及制約企業增長的財務因素,且具有模型簡單、思路明晰以及易于操作等其他模型無法企及的優點,故在本文中仍采用希金斯的可持續增長模型。
三、實證研究與分析
(一)樣本收集與數據來源
本研究收集了來自深滬上市的A股制造業企業2006—2010年5年的財務指標數據,數據來源于國泰安CAMAR數據庫。為確保研究的準確性,在收集過程中剔除了ST類股以及數據不全和異樣的公司數據,最后篩選出125家企業,1 125個樣本數據。由于2007年以后會計準則進行了變更,個別指標內涵改變,故本文在進行研究時對個別數據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二)變量選擇與定義
1.因變量的選擇與定義
本文選擇的因變量是希金斯提出的可持續增長率。可持續增長率的計算模型為:可持續增長率=銷售凈利率*總資產周轉率*留存收益率*權益乘數。
2.解釋變量的選擇與定義
企業投資行為作為影響可持續增長率的重要驅動因素,主要包括長期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流動資產投資、在建工程投資等。正是這些資產投資影響了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而影響企業的可持續增長率。因此,企業投資行為的主要衡量指標有長期投資增長率、固定資產增長率、無形資產增長率、流動資產增長率、在建工程增長率以及總資產增長率等。這些指標可作為研究的解釋變量。解釋變量的含義及解釋說明見表1。
3.控制變量的選擇與定義
除了上述指標,公司規模等非投資行為指標也會對可持續增長率造成影響。因此,為了確保研究的準確性,還應該把公司規模、財務風險這兩個影響因素引入模型。其中,公司規模用企業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表示,財務風險用財務杠桿系數表示。這里,把公司規模、財務風險稱為控制變量。作為控制變量指標,其含義及符號表示見表2。
(三)理論假設與模型的建立
假設:制造業企業不同性質的投資行為均與可持續增長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相關,且該相關性為正的線性相關。
由于解釋變量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相關性,為防止其相互作用,影響結果,應將每個衡量投資行為的指標分開,分別組建模型。根據假設可建立六組模型。
SGR=α0+α1FAG+α2DFL+α3SIZE+ε (1)
SGR=β0+β1TAG+β2DFL+ε (2)
SGR=γ0+γ1LIG+γ2DFL+γ3SIZE+ε (3)
SGR=?鄣0+?鄣1IAG+?鄣2DFL+?鄣3SIZE+ε (4)
SGR=λ0+λ1CAG+λ2DFL+λ3SIZE+ε (5)
SGR=ω0+ω1PAG+ω2DFL+ω3SIZE+ε (6)
其中,模型(2)表示總資產投資對可持續增長率的影響,代表企業總的投資行為對可持續增長率的影響;由于企業規模和總資產增長率兩個指標之間存在較大相關性,故在模型(2)中舍去了企業規模這個控制變量;ε表示誤差項。
(四)回歸分析
通過SPSS17.0軟件,運用最小二乘法原理,對上述六個模型進行回歸分析,模擬出線性方程。經過整理,數據如表3。
由表3可知,模型的調整判定系數R2和F值均較高,顯著性水平均為0.000,說明模型擬合效果較好。
隨著當今旅游業迅猛發展,我國已躋身為世界旅游大國。根據專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客源國和第四大旅游目的地國。這種發展趨勢也給中職旅游專業教育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然而目前我國的中職旅游專業畢業生的規格與社會需求脫節。一方面是市場需求龐大,一方面卻又是畢業生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苛刻”要求,造成就業難,就業后流動性大、穩定性差,不利于人才的鍛造和培養。因此,如何培養一批素質高、動手能力強的市場急需人才,是旅游專業教育工作者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中職旅游專業教育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專業培養目標不夠明確。目前各高職院校旅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大多定位得較為廣泛,既能做導游,又能從事旅行社的管理者。要想真正培養出適銷對路的旅游專業人才,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明確目標定位,根據目標定位設計專業方向,再按專業方向進行能力與技能分解,并進一步進行課程設置和開發,使培養出的人才有明確的專業就業方向,成為某一領域內的專門工作人員。
2.不重視實踐教學。旅游專業作為一個較新的專業,實踐教學環節缺乏應有的重視,長期以來缺乏必要的實踐教學場所,實習實訓設備的投入也不夠。旅游專業實踐教學一直被作為“輔”課程來設置,還在沿襲“以教師課堂講授為主的理論灌輸”的傳統教育模式。
3.缺乏大量實踐教學師資。作為旅游人才市場的需求方,旅游企業要求學生畢業后就能立即上崗工作,無須再培訓,就要求學生在校期間就要掌握實踐技能,因此一支穩定的、具有豐富行業實踐經驗的高水平教師隊伍是旅游專業教學質量的根本保證。但實際上不少旅游專業教師是半路出家的,或是從歷史或是從文秘等相關專業轉行而來。普遍缺少從事旅游實際工作的經驗,擅長理論教學,缺乏帶教能力,因此,加強旅游專業教師隊伍建設是提高旅游專業學生核心能力的關鍵。
4.教材建設跟不上形勢。中職旅游專業的教材建設跟不上旅游業飛速發展的腳步,嚴重滯后。教材建設不僅是中職學校的基本建設之一,也是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的保證。它直接影響著人才培養的質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學校的辦學水平。
目前,中職旅游專業的教材大多注重理論知識而忽視實踐環節,許多中職學校對旅游專業實踐教學的目標定位不準確,教學內容與專業培養目標脫節,實踐教學的目標是什么?學生通過實踐教學環節應掌握哪些知識,練習什么技能,培養什么素質,這些問題在現行的教學計劃中沒有規范的要求。
三、培養適合市場需求的中職旅游人才的幾項措施
1.重視實踐教學,建設校內實習基地,課程設置科學化。中職學校必須充分重視實踐教學在培養旅游專業學生應用能力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改變過去實踐教學過分依附理論教學的狀況,建立相對獨立的實踐教學體系,保證實踐教學在教學計劃中占有較大比重,
建設校內實習基地可以使學生擁有自己勇于探索、敢于實踐的場所,在動手過程中培養學生自己研究問題的能力和開拓創新的能力。
河北農業大學園林與旅游學院根據實踐經驗的探索,先后建立了設備齊全的旅游綜合、旅游環境監測、旅游景觀評價等實驗室,用于酒店、賓館、景區等場地模擬訓練,以利于學生掌握旅游管理業、服務業等的基本技能。
2.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滿足市場對旅游實用人才的需求。教師是強教之本,是決定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關鍵。因此,要采取送出去和請進來的辦法努力建設一支“雙師型”的教師隊伍。走出去,就是學校應根據不同老師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措施,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教師鼓勵他們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有計劃地安排一部分教師到生產、服務、管理的第一線鍛煉,從事實際工作,在工作中不斷的積累經驗,豐富知識。請進來,就是根據旅游專業的特點,采用各種方式請企業領導或職員、管理人員來校作報告或講課,向學生介紹世界及國和省市現今旅游與酒店業發展的狀況,介紹旅游酒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求發展的經驗,以及旅游酒店企業中青年員工的成長過程等,使學生在步入社會之前,更好地了解社會,懂得競爭之激烈,創業之艱辛,從而進一步提高學習的自覺性,努力培養自己的創業精神和創新能力,為將來的就業打下良好基礎。
一、效率與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
行政程序法的崛起,與一定的社會需要密不可分,而后者又必然對行政程序法被賦予的內在價值目標產生決定性影響。
本世紀以來,由于社會生活及其管理的日益復雜化,人們需要政府改變過去“守夜人”(Watchingdog)的作用,代之以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積極的干預和協調,行政權迅速膨脹。這一方面符合了社會現實需要,使政府以一種社會公共權威的代表來調調社會多元利益的沖突,推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面,行政權向社會生活各領域滲透的深度與廣度越來越大,又使社會中個體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社會似乎陷入了一個“手段-目的”的二律背反:人們容忍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社會關系,是為了達到保障合法個體權益、推進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反過來行政權膨脹又使個體權益受其侵害的可能性大增。在這種情況下,既然社會現實需要迫使人們在實體法上不得不賦予行政機關以強大的權力,那么確立一整套行政權行使的程序規則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其理由可概述為兩個方面:第一,行政權向社會領域的主方位滲透,必然產生與此相應的一整套龐大的官僚機構,如何使之對社會事務的管理具有較高效率即顯得十分重要。如果其辦事拖沓,效率低下,則巨大的行政權反過來成了社會良性運行的巨大阻力,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無助于公共利益的推進。因此,行政過程應是一個最優化的管理過程,能以較小的社會成本獲得較大的收益,這就需要在程序上設置相關制度使行政過程迅捷、有效。第二,行政權膨脹又意味著相對人權益受之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現代社會中行政活動并不僅僅是行政主體單方面的管理過程,還涉及到相對一方直接或間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看,行政活動過程表現為復數以上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實現過程,它不僅取決于實體法上預先的規定,而且也要求程序上的正當合理。由于行政主體擁有較大行政權,在行政過程中處于優越地位,而相對人則明顯處于不利的地位,這就需要在程序上為相對人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證行政過程的公正性,并且使這種公正不僅實際上存在,還應當使人們相信它的存在。[(2)]
筆者認為,正是基于上述兩方面的原因,現代行政程序法才迅速崛起。而且由于這兩方面的內在要求,作為規范這一過程之步驟、方式、手段、時間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法,應當把保證行政活動的效率及行政過程的公正作為兩個基本的價值目標。
作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價值目標之一的公正,可分解為以下具體內容:
第一,對相對人權益的保障。在行政過程中,由于行政主體在實體法上具有的強大權力及優越地位,在程序上為相對一方提供必要的權益保障制度就是保證行政過程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也就要求在程序上設置一套防止行政權恣意或濫用的機制。因為這種對相對一方權益的保障,僅僅停留在實體法上原則的抽象要求及司法審查的事后補救上是遠遠不夠的。行政相對人主體地位的崛起,不僅要求在實體法上賦予其一系列權利,同樣要求在程序法上擁有得到公正對待的權利。使“當事人在行政過程中不僅僅是被動地受到保護,還應是積極主動地保護自己。”[(3)]這就需要行政程序法將保障相對人權益作為一個重要目標,以保證相對一方在行政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對待,使社會中各個成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得到保障。
第二,確認相對人了解行政過程參與行政過程的權利。行政過程的主導者往往是行政主體,作為被動一方的相對人要想通過行政程序保障自己的權益,首先必須要以了解行政活動的有關內容為基礎。只有公開行政活動內容,相對人才談得上了解;只有了解活動中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參與這一活動過程,才談得上保護自己的權益。行政活動公開化也就意味著相對人的“了解權”,即“所有公民都應有了解政治事務的渠道,應能評價那些影響他們利益的提案和推進公共善觀念的政策”。[(4)]相對人的“參與權”則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內容涉及其權利義務時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為保障自己權益提供現實的途徑。可見,通過行政過程公開化,使相對人了解行政活動的內容并參與行政活動,本身就是一種對行政過程公正性的監督,也是保障相對人權益必要的基礎。
第三,行政過程的公平和無偏私。不論行政活動的性質如何,一個良好的行政需要沒有偏私,應當行為公平,行政主體一切對相對人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權力都應公平地行使。因此,在行政活動中,聽取對方意見,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排除行政“偏私”的制度是公正的起碼要求。許多學者認為不管行政活動的結果公正與否,如果程序上失去公平,都是“不良行政”,因為這種沒有偏私,不僅要求實際上沒有偏私(結果),而且要求在外觀上也不應使人有理由懷疑為可能有偏私。[(5)]
第四,行政活動過程順序的合理性。行政過程表現為一系列步驟,這些步驟的先后按排應當反映出行政活動內在的時間上先后關系,以保證行政過程合理進行,防止因時間順序上的差異或錯位而使公正名存實亡。
作為行政程序法另一基本價值目標的效率,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行政活動過程應貫徹經濟、便利原則,應盡可能地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消耗,以較小的成本獲取較大收益。這就需要對行政活動全過程設置明確規則,對行政活動之一般過程作出統一規定,避免程序上的凌亂、錯雜和繁瑣,設置明確的時效制度,根據行政過程的專業性,設置制度等。
第二,由于行政活動的復雜性,絕對整齊劃一的程序不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為保障行政活動的效率,必要的靈活性規定是必不可少的,為克服成文法之缺陷,行政主體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權也是同樣必要的。在這一點上,應注意到:“行政程序的基本方針是研究如何設計一個使行政機關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但同時也應保持行政機關進行有效管理的靈活性”。[(6)]
第三,行政程序的可操作性與規范性。規范性要求程序規則應當是明確的、清楚的,可操作性則要求這些規則具體而便于操作。程序規則若不能具備上述特征,則陷于模糊或空洞,使程序參加者均無所適從,必然有損行政活動的效率。
二、目標模式:行政程序法價值沖突及其選擇
行政程序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內蘊,表明一個理想的行政程序法應當是兼顧公正與效率的統一。但是在現實中,公正與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又存在著沖突。因為,效率的規定性歸結為一個基本意義就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有效收益,意味著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和人文資源的優化(價值最大化)。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價值目標,要求行政過程應是一個經濟、靈便的過程,盡可能減少行政過程的成本消耗,反映在程序法上則是要求簡易,迅速、及時、靈活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這就可能影響到行政活動的公正性;反之,從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出發,則要求行政過程應遵循嚴格詳密的程序、謹小慎微的方式,這就會使行政活動的效率受到一定損害。
在西方社會中,學者通常把效率與公正(平等)對立,有的甚至將其作為社會的一對根本矛盾,二者經常會處在一種深沉的張力之中。[(7)]
行政程序法的前述價值沖突,使人的在立法時面臨著價值目標的權衡。對此,一些國家根據各自情況的需要圍繞不同的價值目標來設計行政程序制度,選擇了不同的目標模式。
其一是以公正為核心的權利保障模式。這種模式主要是通過規定一系列監控行政權行使的制度來達到保障相對人權利的目標。其特征表現為程序制度的開放性、公開性、民主性和嚴密性。如美國1946年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序法》(APA),即主要是以保障公民權利,控制行政權濫用為目標,對此,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明確指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清楚地表明了國會要求停止行政權的擴大”。[(8)]日本1991年《行政程序法綱要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本法律就處分、行政指導及有關行政的其他行為的程序規定共同的事項,據此謀求在行政運行上確保公正和提高透明性。以有助于保護公民權益為目的”。[(9)]
其二是以保障行政過程效率為中心目標的效率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行政過程簡化易行,程序設置更多地考慮行政活動的科學性、操作性,在程序中留有較大自由裁量的空間。如西班牙1958年《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明確規定“行政行為應根據經濟、速度、效率之規則進行”。[(10)]原聯邦德國1976年《行政程序法》第10條明確規定“行政程序的進行以簡單而符合目的為宗旨”。[(11)]
筆者認為,前述兩種在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上只看到公正與效率的沖突而一味地追求某一方面、放棄另一方面,拘泥于非此即彼的目標選擇是不可取的。固然,我們應該看到在行政程序法中,效率與公正的沖突確實是存在的,但是這種沖突并不意味著各自絕對的排他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著內在的聯系。的確,對行政權一系列程序規則的限制。當然是為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了一些障礙,對行政效率有著一定的影響,但也應該看到,公正的程序規則防止了行政主體的專橫行為,“可以維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和良好的關系,減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摩擦,又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12)],因此公正并非必然排斥行政效率。同樣,效率也并非必然排斥公正。公正作為一個價值判斷,其含義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不斷變化。在許多情況下,“判斷一項活動是不是‘公正’或‘好’,應看它是否有利于國民收入提高來衡量的經濟效率”。[(13)]無論如何,一個毫無效率的行政活動過程決不能說是公正的,因為它意味著有限的社會資源的浪費,也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推進。
在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上,一些國家片面追求效率或公正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行政法理論中“保權”或“控權”思想的影響。前者認為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從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則相應強調行政效率以保證社會公共利益。后者則相反,更注重控制政府權力、保障相對人個體權利的意義,并進而認為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即在于此。可見兩種不同的行政法理論對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的影響是不能忽視的。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社會多元利益的沖突,管理活動的日益復雜化和開放化,在行政法作用上片面強調保權或控權都是不夠的,二者應當統籌兼顧,尋求一種平衡。正是從這一角度出發,有學者提出了“現代行政法應是平衡法”的命題。[(14)]現代行政法的這種平衡精神,必然也應反映到行政程序法之中。筆者認為,行政程序法效率與公正價值目標是對立統一的,二者應平衡兼顧。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一方面官僚主義十分嚴重,行政效率低下,辦事拖拉、推諉等現象比較嚴重;另一方面,相對人權利觀念比較淡漠,對行政權進行監控的機制尚不健全,相對人權益遭行政權侵害的現象也很嚴重,行政效率與行政公正都存在相當大的問題,都應急切地加以解決。因此,在目標模式的選擇上,應當把效率與公正作為兩個基本目標,兼顧二者設計一整套平衡機制,以全面發揮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在這一點上,西方一些學者在反思一些國家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片面性的基礎上也已有所認識。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行政過程不僅需要效率,即政策所要達到的目標一定能迅速實現,同時也必須使一般公民認為在行政活動中合理地考慮了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預的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15)]
三、程序制度:效率與公正的平衡機制
行政程序法應在效率與公正兩個基本價值目標間尋求平衡,只是在整體上確定了其目標模式的選擇,這僅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出發點。行政過程總是表現為具體的管理過程,它決定了行政程序法必須是制度化的可操作體系。效率與公正的平衡決不是形式上自我標榜所能實現的,它有賴于一系列程序制度的設置,通過這些程序制度,使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得以落實,才能使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得以實現。
現代行政活動過程是行政主體行使權力并進而影響行政相對一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過程。行政主體雖然是行政過程的主導者,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可以無視相對一方的主體地位及與之相應的權利,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都有各自相對獨立的利益主張。從這一意義上看,行政活動中行政權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具有沖突的可能性,這種沖突實質上與行政過程效率與公正的沖突密切相關。行政程序的意義正在于協調和平衡這種沖突。“其普遍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都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16)]這種行政過程中的當事人-行政主體和相對一方,“都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實際上是當事人所希望的通過行政程序使他們所追求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滿足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效益與相對一方權益受保護的程度都達到“最大化”。據此,筆者進而認為,行政過程中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即是程序參加者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狀態:行政過程既能獲得最大效益,又能使相對一方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這時候,這一過程既是有效率的(即產生所謂帕累托效率),又是公正的。這樣,作為導引行政活動過程的行政程序法便被賦予了兩個使命;一是為程序的參加者提供一個充分表達自己意見和利益的足夠空間,在這里相對人能夠為實現其利益最大化進行選擇;一是使行政活動能保持其一定的迅捷和靈活度。
上述兩項使命有機結合的意義體現在行政程序“硬件”的設計上就是以“自然公正”的核心的聽證制度和以效率為中心的時效時度及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主體在采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時,后者有權充分表達自己意見和利益并為自己辯解的程序制度,其中心意義在于保障相對人得到公正的對待,為相對人盡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提供條件。在英國,它表現為“聽取對方意見”,即相對人有權在合理時間以前得到通知,了解行政機關的觀點和根據,為自己辯護等。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決定時,這是一個最起碼的程序公正要求。[(17)]在美國,聽證則是“正當法律手續”的核心內容。
與聽證制度相聯系,為保障相對人一方在行政過程中權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一系列輔助制度。第一,行政公開制度。行政機關應公開行政活動的內容和信息,為相對人提供必要的咨詢,采取行為前公開自己的主體身份,說明行政活動作為或不作為的理由等。只有行政活動公開、相對人對之有足夠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為自己權益進行辯護或反駁對方主張。第二,調查取證制度。聽證主要是程序參加人相互就某一問題的辯解或反駁,行政機關就某一問題提出主張必須依據客觀材料,而客觀材料的獲得必須經公正的調查,而且這些材料還須經聽證過程中雙方的“質證”,去偽存真,使行政決定基于客觀公正的事實依據。第三,告知制度。主要表現為告知權利和說明理由。前者可以使相對人明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并進而保障自己的權利;后者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明確表明該決定的理由,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吸納相對一方在聽證過程中表述的意見,也必須說明理由,包括事實與法律依據。這樣有助于相對人的意見得到行政機關的重視,切實保證聽證制度作用的落實而不致使其流于形式。第四,回避制度。其基本要求是個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避免偏私所必需的程序。
與前述保障行政過程公正性的制度相適應,時效制度和自由裁量制度則主要是保障行政過程效率的程序制度。
時效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活動的效率目標,其意義在于通過規定行政活動持續的最大時間范圍而確定一個行政活動“可接受的”效率。這一作用的表現有二:一是規定整個行政過程可持續的最長時間,以防止行政主體辦事拖拉、效率低下;二是規定某些主要程序步驟所持續的最長時限,以解決多個相對人之間就各自權利義務的主張上不能達成一致時而曠日持久的相持所導致的行政效率低下問題。如規定聽證過程的時限,相對人主張某些權利的時限等。
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制度對于保證行政過程效率有著決定性作用,表現為:第一,當兩個以上的程序參加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曠日持久的爭議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行政主體作為程序的主導者就應當在各方充分表達意見并考慮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抉擇一個能夠使程序參加者各方利益均達到最適度狀態的均衡方案,從而使行政活動順利進行。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際上蘊含著“應當充分考慮各方意見選擇最佳均衡方案”的內在要求,這意味著它應是理性地行使權力而非任意。[(18)]為此應當在程序上設計兩個裝置來保證其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即行政主體為自己決定說明理由制度與歸責機制: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決定于以矯正,對責任人員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補救制度。第二,由于行政活動的范圍極為廣泛,種類多樣,所影響的權利義務又有很大不同或因特殊情形下行政目的需要,為了克服成文法規則的缺陷,有必要在一般性的程序規則外設定一些保障行政權迅捷、靈活地實現行政目的的程序規則,根據這些規則行政主體在程序上可能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表現為: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依據自己對情形的斟酌判斷選擇較為靈活、簡便的程序規則;在這些程序中行政主體又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采取自己認為合適的行為方式、步驟、手段等。
首先,在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活動中,應允許行政主體以效率目的選擇其認為合適的行為步驟、方式等程序規則,因此應在法定程序之外給行政活動留有一定任意程序的空間。如關于行政咨詢,信息,某些行政調查活動均可以任意程序進行。
其次,在行政活動所涉及的相對人權利義務較輕或有關事實簡單明晰的情形下,應允許行政主體選擇較普通程序更為簡便的簡易程序。如治安管理處罰中設置的對50元以下的罰款和事實簡單的治安處罰均可適用簡易程序。為此,在程序法上,應分別不同情形在普通程序外設立相應的簡易程序。
再次,在發生戰爭、突發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應允許行政主體根據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特別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應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應付緊急情況,實現行政目的。為此應針對此類情形設定緊急處置程序。
最后,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有可能在一情況下行政主體法定的程序規則可以遵循,行政主體應有權采取其認為合適的程序規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行政程序法上設定前述各項制度并使之有機結合,可以使效率與公正這兩個基本價值目標得到制度上的落實并在二者的張力中得以平衡。
「注釋
[1][美]Michael R. Asimow 《Administrativelaw》,Harcourt Brace)ovanovich legal & professional pubgication, lnc. 1988年第11版,第1頁。
[2]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頁。
[3]應松年《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頁。
[4][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頁。
[5]參閱[英]S.A.德史密斯《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1980年英文版,第238—240頁。
[6][美]奧內斯特·蓋爾洪,巴瑞。B.鮑爾《美國行政和行政程序》(英文版)第3頁。
[7]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頁。
[8][美]B.施瓦茨《行政法》(中譯本),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頁。
[9]《日本行政程序法綱要》(1991年11月草案)第1條,見《外國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規匯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10頁。
[10]《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29條。同前書第259—260頁。
[11]《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10條,同前書第228頁。
[12]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頁。
[13][美]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科特爾·布朗圖書公司1986年(英文版),第4頁。
一、引言
《關于旅游業21世紀議程―實現與環境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將可持續旅游定義為:在保護和增強未來機會的同時滿足旅游者和東道區域的需要。研究旅游景區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不僅可以審視旅游景區目前的發展狀況,診斷旅游景區的發展不足和瓶頸,還可以依據旅游景區的現存不足制定科學合理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延緩旅游景區的發展階段和鞏固階段。
伴隨著旅游行為產生的是消費行為,相對于一般消費來說,旅游消費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發生和發展的高層次社會性消費。吳清津提到,旅游消費就是“旅游主體在有時間保證和資金保證的情況下,從自身的享受和發展需要出發,憑借旅游媒體創造的服務條件,在旅游過程中對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存在的旅游客體的購買和享用的支出(投入)總和。”如果旅游企業只是一味地使用現成產品向旅游消費者反復勸說兜售,而不仔細研究旅游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過程,就難以真正滿足消費者的需要,難以協調旅游者、生態環境、旅游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旅游者的旅游消費行為深受旅游目的地特殊區位因素的影響,旅游目的地所具有的條件會引起該地旅游者一系列特定、相似的消費行為。
文章從北海銀灘景區旅游者消費行為角度,研究景區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經過調查走訪、實地觀察、查找報刊資料發現北海銀灘景區存在許多亟待改善的嚴峻問題,并探索發展路徑。
二、北海銀灘景區旅游者消費行為調查與分析
(一)北海銀灘景區概況
廣西北海銀灘景區是廣西旅游的主導品牌,是我國最理想的海濱浴場和療養勝地。北海銀灘景區有著豐富的海洋資源,不僅有得天獨厚的海濱浴場,還有充滿大自然生態氣息的大片紅樹林、D家文化等鮮明的濱海標志。北海空氣中負離子含量為內地城市的50至l000倍,被譽為“中國最大的天然氧吧”,是各類慢性及老年疾病患者最適宜的療養場所。自從開發成旅游景區以來,銀灘因不合理開發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發展問題。2002年5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了《北海銀灘旅游區規劃》,并啟動銀灘中區改造工程。重建后的北海銀灘景區免票對外開放,吸引了大量的旅游者前來度假旅游,此措在銀灘景區的發展歷程中具有深遠意義;另一方面,免票也給景區收益、管理、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調查問卷的設計與回收
文章通過問卷調查和實地走訪等方法調查北海銀灘景區游客的消費行為模式,從現行免票模式下銀灘景區游客的旅游動機、市場需求、消費能力、偏好、期望等維度分析該景區旅游消費行為。通過調查得出真實的游客行為來分析景區綜合影響力,并以此為根據診斷銀灘景區的現行狀況,發現景區的現存問題和發展契機,打造新的營銷市場,探索可持續發展之路。
問卷調查的對象是在北海銀灘景區的游客,隨機選取男、女、老、少各階層的旅游消費者作為調查對象,分別選擇景區淡季和旺季時間通過訪談的方式與工作人員交流,獲取相關信息。問卷共設置了14道選擇題和一個評價矩陣,共發放問卷120份,回收108份,有效問卷為102份并用于分析,實際有效率為85%。
(三)北海銀灘景區旅游消費者行為調查結果分析
1、旅游者基本背景屬性
本次調查問卷隨機選取在北海銀灘景區參觀游覽的游客作為調查對象,其中男性比例占52%,女性占48%,年齡在25歲到35歲的被調查者占28%,在36歲到55歲的占到36%。分析北海銀灘旅游消費者的人群特征發現,銀灘的游客來自全國各地甚至國外,其中來自山東、遼寧、河北等東北和華北地區的56歲到70歲退休老人為數不少,在被調查者中占據18%的比重。根據訪談了解,這些老年人基本上是專程到北海養生、過冬或者康體療養的,尤其是在每年冬季11月份到過年之后的3月份人數最多,更有部分老年人常年居住在北海,已在北海買房。
這部分養生群體有明顯的特征:基本為已退休、經濟能力較好的老年人,以及少數身體患有疾病的中老年人,多來自繁華大城市,其子女已獨立,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通常長期居住在海邊的經濟型旅館當中,含餐,給該養生族帶來很大方便。
2、消費者實際消費特征分析
(1)問卷統計數據顯示,北海銀灘旅游消費者有48%的人是通過親友推薦而了解到北海銀灘的,12%的被訪者通過網絡渠道、12%通過旅行社渠道到訪北海銀灘;而促使其最終來到北海銀灘旅游則是因為銀灘環境優美、氣候舒適,可以緩解壓力、放松身心。被調查者在回答“在銀灘旅游期間最喜歡做什么是事情”時排名前四位的是漫步散心,在海邊吹風曬太陽,游泳堆沙,品嘗海鮮。
從以上調查結果中可以推斷出身邊親朋好友的口碑對潛在旅游者的影響極大,所以在旅游過程中給旅游消費者留下良好的印象,提升游客滿意度,可以為景區樹立有感染效應的品牌口碑,吸引更多潛在旅游者。
(2)調查發現北海銀灘景區有30%的被訪者會在銀灘停留2-3天,20%的人只在此停留1天;而在旅游期間游客的消費基本上都不高,50%的游客主要支出于品嘗美食,其次是在用于交通(18%)和住宿(16%)。旅游者在北海銀灘景區的旅游天數短、消費低,對景區的經濟貢獻不高。
3、旅游消費者消費滿意度分析
在調查北海銀灘旅游者對于該景區的滿意程度時,最讓銀灘游客感到滿意的排名前三位分別是風景、環境、免票制度;而最讓游客不滿意的前三位是坑宰游客現象、文化底蘊不夠、環境衛生差;有72%的被訪者認為自己的銀灘之旅基本達到預先的期望值,28%的被訪者認為低于期望值,被訪者中沒有人認為此次體驗超出期望值;65%的被訪者表示下次還會來銀灘或者推薦親友來銀灘旅游。
數據顯示,銀灘的風景和環境還是讓旅游者較為滿意的,銀灘的免門票政策無疑是給休閑養生群體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北海歷史底蘊不夠濃厚,坑客宰客等混亂的市場環境給旅游者留下了極其消極的印象。
4、北海銀灘旅游消費者對景區綜合評價分析
問卷在最后設置了矩陣評價調查,將銀灘的海濱風光等19項內容呈現在旅游者面前接受評價,設置了“非常好”、“好”、“一般”、“較差”、“差”五個評價等級,以期對銀灘景區進行全面地游客感受調查。評價結果如下:
表格數據反映了旅游消費者對于銀灘景區最直觀的評價,據表格數據取最高票數得知,旅游者們大多認為:銀灘的海濱風光非常、空氣質量、免票制度深的旅游者喜愛;沙灘海水質量、當地居民接納游客態度、景區帶來的緩壓效果、生態環境較好;旅游活動項目的豐富程度、景區規劃效果、景區工作人員素質、旅游商品市場秩序、物價水平對生活影響、交通便利度、景區宣傳效果、人文關懷、景區的意外安全保護和危機處理一般,有待加強。最后,旅游者對景區的綜合滿意程度較好。
三、旅游者消費行為調查所折射出北海銀灘景區的存在問題
北海銀灘景區因其自身區位因素、氣候環境、人文風俗、歷史文化等特點形成了一套特定的旅游者消費行為模式。
(一) 游客停留時間短、消費低
調查結果統計顯示,除去部分長期在銀灘周邊養生的長居旅游者外,普通的旅游者在銀灘的平均停留時間為1.5天,人均消費金額為600元左右,且越來越多的旅游者直接略過銀灘景區直奔北海潿洲島。這其中很大部分原因就是北海銀灘景區旅游活動項目少,無法吸引游客的目光,致使很多人來到銀灘匆匆看了幾眼之后便離開了。如此淺度的出游不僅給游客留下了極為不好的印象,重游率低,缺乏游客忠誠度,經濟貢獻低,對景區的長遠發展十分不力。
(二)濱海旅游缺乏主題亮點,高端旅游產品欠缺,市場競爭力弱
解芳君認為我國海濱旅游度假區主題定位不明確,缺少文化內涵,資源類型相似,開發雷同很嚴重。要做到差異化經營,就要明確不同的主題。我國海濱度假區主題開發雷同情況的嚴重使得度假區的建設庸俗化、功利化,缺少創新意識。北海銀灘景區同樣存在缺乏主題亮點的問題,無法擺脫傳統的海濱度假區的存在模式。旅游產品種類少,檔次低,雷同度高,缺乏自身特色。產品主要有快艇、摩托艇等的海上娛樂項目,良莠不齊的海鮮產品,缺乏高端的濱海類游覽項目,無法激起旅游者的消費欲望,嚴重影響了景區的經濟收益。擁有優質的海濱資源的北海銀灘景區,卻無法打造成三亞、鼓浪嶼級別的海濱度假區,銀灘“質量高、檔次低、無特色”的現狀令人堪憂。
(三)旅游者生態環保意識薄弱
隨著銀灘接待游客人數遞增,銀灘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顯現出來,海水污染、沙灘變黑、沙子減少、垃圾成患、海洋生物驟減等不容忽視。調查過程中曾有多位被訪者提及銀灘的沙子越來越少的問題,因為許多游客為了紀念旅途,會想方設法帶走一些沙子,這看似“人之常情”的行為卻給銀灘帶來了不小的損失。沙灘上沙層越來越稀薄,生活在沙層下面的海產生物將無處可藏而數量驟減;海岸原本擁有的自凈能力將減弱,生態系統遭到破壞。
(四)景區免票制度帶來一系列管理保護問題
在城市經濟不發達的北海,銀灘景區免票是一把雙刃劍,在帶來良好社會口碑的同時也給地方管理發展帶來較大的難題。首先,免票導致大量游客涌入,游客接待人數無法控制,一旦超過當地生態環境容量,會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如今每逢節假日,沙灘上人山人海,道路阻滯不暢,沙灘沙質破壞,海水遭受污染。免票之后收入大量減少,銀灘景區每年入不敷出,依靠政府財政扶持和少量收入,僅僅能夠維持景區日常運營管理,難以建設完善景區設施設備、保障產品質量和擴大宣傳。例如,北海銀灘曾有號稱“亞洲第一”的大型音樂噴泉,本該成為銀灘特色旅游產品卻被迫停止直至消失。因為噴泉位于海邊沙灘上,海水對噴泉設備損害極大,需要高額維護管理費用;且音樂噴泉耗電量大,每晚需要近萬元電費,成本極高;銀灘景區難以投入巨資運作噴泉景觀。
四、基于旅游者消費行為廣西北海銀灘景區可持續發展建議
(一)開拓濱海養生度假市場
根據本次調查得知,北海銀灘景區每年會吸引大批中老年旅游者過來避寒養生,該部分群體在北海銀灘景區停留時間較長,消費行為特征自成規律。作為數量龐大的市場,北海銀灘景區應該抓住機遇,適應市場需要,利用北海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打造成中國乃至國際著名的養生勝地。隨著北海市交通條件不斷改善,北海銀灘景區還須改善接待條件,在旅游接待設施、景區綜合結構、生活需求的配套服務等方面提高服務水平,加大宣傳,營造出自然養生的環境氛圍,吸引世界各地的養生族到此感受“天然氧吧”的魅力。
(二)開展深度旅游,發展高端旅游體驗項目
體驗經濟時代的旅游消費者需求層次逐漸走向高端,情感需求所占的比重增加,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越來越受歡迎。本次調查發現,游客來到銀灘只能簡單地體驗淺海戲水之樂,乏味而沒有新意。為了豐富景區旅游活動,滿足旅游者的觀賞需求,景區可以開發深度旅游,從旅游消費者的需求角度出發,注重旅游者消費時的感受,走向高端化和個性化。根據銀灘的資源條件,發展適合的高端旅游項目,如海上(底)餐廳、海底探險、海上垂釣、劃艇、沙雕、攝影、沙灘體育等項目。
(三)開發生態體驗型旅游產品,加強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監測力度
北海銀灘景區的生態環境是景區存在的靈魂,景區的環境是帶給旅游者直觀感受的重要因素。北海銀灘景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環境監測和保護機制,對銀灘的沙質、海水、綠化等實行科學管理,加大環保宣傳力度,構建完整的垃圾監測清理流程,控制旅游者人數,使銀灘游客接待數量與景區環境承載量形成和諧合理的發展狀態。培養旅游消費者的生態文明意識,倡導文明的旅游消費行為,加強社會精神文明建設。
縱觀北海銀灘的現有優勢,銀灘可以結合現有珍貴的生態資源,開發生態體驗項目。例如,北海銀灘周邊有大片原生態紅樹林,大量生物寄居在紅樹林和淺灘之中,譬如蛤蜊、牡蠣、沙蟹、沙蟲等物種,很多當地漁民在灘涂上耙螺,挖沙蟲。景區可與政府共同制定生態體驗新線路,科學管理紅樹林生態景觀,輪流圈定一定區域的紅樹林景觀作為旅游者可進入的海洋體驗基地,組織旅游者參觀沙蟲、蛤蜊的生長環境和挖掘過程,嘗試親身體驗的勞作之樂,滿足旅游者的求知欲望。北海銀灘可以輪流圈定區域,消除人為進入對紅樹林的破壞,并定期監測維護紅樹林的生長環境,嚴格控制進入的旅游者人數,在體驗過程當中向游客輸入生態保護的理念。除此之外還可以開展海上農家樂,組織游客捕魚、撈蟹,讓游客參與漁船上的捕撈活動。
(四)堅持免票制度,引資建設周邊項目,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多年來北海銀灘景區是否應該免票的問題引來多方不同意見,近幾年爭議愈發強烈。北海銀灘景區應該以區域發展為目標,堅持免票制度。銀灘堅持免票十幾年深得人心,如果此時突然開始收取門票,必然會引起消極的市場變動,引發公眾不滿,嚴重影響北海旅游市場秩序。北海銀灘景區可以借鑒杭州西湖“免費+周邊消費”的模式,銀灘免費之后周邊消費卻大大低于預期水平。所以當地政府要加強的是發展周邊吃、住、娛樂等綜合產業,擴大休閑度假的綜合效應。優化提升現有景點,開發新的旅游消費項目,出臺優惠政策鼓勵投資建設休閑消費場所,提高旅游者消費力度,促進旅游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五)完善旅游基礎建設,規范旅游市場
關鍵詞:危重癥;兒童;連續性血液濾過;護理
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clinical effect and summariz the nursing experience for PICU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with continuity of static venous hemofiltration and clinical nursing specialis.Methods: 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the clinical data of 38 cases of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from September 2009 to November 2013 in our hospital with PICU CVVH therapy.Results: Through specialist treatment and nursing intervention, 30 patients were discharged from hospital. With low blood pressure and low temperature respectively 4 cases, filter tube wall for 3 cases, bleeding in 1 case.The patient's white blood cells, red blood cell, platelet, hemoglobin, neutrophils ratio, blood urea nitrogen, serum creatinine gradually returned to normal, compared with the treatment before , P < 0.01, it has significant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Conclusion: The patient's condition got better,and it was achieved good clinical nursing effect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continuity in PICU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static vein hemofiltration and clinical nursing specialis.
Key words: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Continuous Hemofiltration; Nursing
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CRRT),是從1998年開始由瑞典金寶公司帶進中國而開展的一種新的血液凈化方法,發展至今它具有血流動力學穩定、膜生物相容性好、溶質清除率高,可連續性、長時間實施床旁治療,不僅能清除體內過多液體、精確調控容量負荷、有效維持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還具有清除炎性介質、糾正內環境紊亂、保障病人營養支持等優點[1]。其中連續性靜靜脈血液濾過(CVVH)是最常用、廣泛應用于臨床的一種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CRRT)方式。由于兒童血管通路建立困難以及體重輕、循環血量少等特殊性增加了CRRT的難度,我科PICU通過對38例危重癥患兒進行連續性靜脈靜脈血液濾過,并綜合給予病情觀察、出入量管理、基礎護理、機械通氣護理、導管護理、藥物護理、心理護理等,過程順利,有效地改善患者的病情,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09年9月至2013年11月間在本院PICU病房接受治療的38例重癥兒童,其中男孩25例,女孩13例;年齡為0.5至13歲,平均4.4±1.7歲;體重6~40 kg;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癥15人,急性腎功能衰竭8人,慢性腎功能衰竭7人,毒蜂蜇傷3人,地高辛中毒3人,魚膽中毒1人,冰毒中毒1人。需要機械通氣、血管活性藥物治療的20人。
1.2 CRRT方法
采用美國BaxterEdwardsLifesciencesAquarius、美國BaxterBM11機型及其配套血路管,濾器為一次性使用的APS(聚砜膜,型號AV400S);治療方式:CVVH;治療時間:6-24h;抗凝劑: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低分子肝素抗凝法(60u-80u)或無肝素法;置換量:(25ml/kg.h-45ml/kg.h);血流量:嬰兒為3-5ml/kg.min,最少2-3ml/kg.min。嬰兒開始時,血流量為12.5ml/min,并逐漸增加;個性化調整置換液:溫度為不加溫~38℃,鈉離子濃度為136~145 mmol /L,鈣離子濃度為2.2-2.6 mmol /L,根據患兒血氣及電解質情況及時調整置換液成分。血管通路:采用臨時深靜脈置管,留置單針雙腔血透導管或兩條三腔深靜脈導管建立體外循環,其中血透管10例,兩條深靜脈導管為28例,大部分為股靜脈置管。
1.3護理方法
1.3.1做好病情的觀察與護理
(1)嚴密監測生命體征,預防低血壓、低體溫:予多功能監護儀監護,盡量行有創動脈壓、中心靜脈壓及持續肛溫監測。為預防低血壓,一般治療前用新鮮冰凍血漿或全血進行預沖,實施方案嚴格遵循設計原則;出現低血壓時,快速輸入生理鹽水或白蛋白擴容,或使用血管活性藥物,并同時降低超濾率使其接近于零。在長時間進行血液濾過時往往會導致患兒體溫低于正常值,嚴重者會引發寒戰不止現象[2]。因此需要嚴密體溫監測,避免出現低體溫,加強保暖,如提高室溫,調整加溫檔,加被、熱水袋或暖風機等。(2)準確記錄24h出入量,掌握出入平衡原則:嬰幼兒體重越低,出入量平衡越重要。護士準確評估單位時間內液體的出入量,每小時觀察記錄一次,根據血壓、中心靜脈壓、補液治療合理調節血流量和脫水量,做到“量入而出”,結束治療時,統計整個治療過程的液體平衡量。(3)做好基礎護理:由于患兒大多病情危重、多種管道的限制、被動,故注意使用水墊、氣墊、皮膚護理用物、適時翻身防壓瘡,尤其注意后枕部及骶尾部的皮膚;及時清理大小便,注意口腔護理,保持呼吸道通暢,預防肺部感染。按醫囑給予喂養,必要時請營養科會診,保證患兒營養。(4)保持內環境的穩定:定時檢查血氣、電解質、肝腎凝血功能變化,并根據結果,及時調整置換液配方。(5)出凝血的觀察與護理:因肝素可以有效地預防濾器內形成血栓,所以在使用CCVH時需要配合肝素,肝素會影響患兒的正常凝血功能,加之危重患兒本身的凝血功能不好,因此要掌握肝素使用癥,嚴格計算肝素的使用量,并動態監測患兒的凝血指標。觀察血液管路、濾器有無覆蓋層、顏色是否有變化,及早發現凝血征兆。臨床上注意觀察顱內出血、消化道、泌尿系出血、皮膚黏膜瘀斑瘀點等癥狀體征以及各種引流液、傷口滲血等情況,另外所有創傷性操作(如:肌肉注射、靜脈穿刺)都要輕柔、迅速,力求一次性成功,凝血功能差的禁止腹股溝等大血管抽血。(6)機械通氣護理:注意濕化,及時清除呼吸道分泌物,掌握吸痰技巧,邊吸引邊轉動吸痰管向插管內送達到所需深度迅速撤出,與先將吸痰管送入套管內達到一定的深度后再吸引相比較,前者一次性吸清率達80%,后者達50%[4]。避免呼吸不暢或人機不協調造成病人煩躁不安,影響血流量。如出現人機對抗,應及時調整呼吸機參數或進行藥物干預。
1.3.2導管安全護理:
(1)首先做好導管的標識,非必要時不使用血透通道輸液,保護導管。(2)保持CRRT管道固定、通暢:治療前妥善固定導管和血路管,避免血路管受壓、扭曲、折疊、牽拉及導管接頭處松動、脫落或斷開;治療中盡量使導管長軸與靜脈平行,避免屈髖、屈膝、扭頸、擺頭等拉扯血路管的動作;對躁動不安者予勸解,對不配合者予約束帶、手套等固定四肢,必要時遵醫囑應用鎮靜劑,尤其凝血功能障礙者應優先考慮;翻身治療時注意固定管道,避免意外脫管或血流不暢、流量不足引起機器頻繁報警及血泵停轉次數增加,增加凝血的風險。導管采用個體化封管抗凝,下次治療時抽出管腔內肝素及血凝塊,確定導管內無血栓且通暢后再進行治療。(3)預防感染:BAKIRT[3]等報道,在行短時血濾后導管感染發生率為0.7%-1.5%。因此要注意預防感染,進行各項護理技術操作時,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原則,保持插管周圍清潔干凈,敷料干燥,常規消毒并更換導管敷料,注意觀察導管的刻度以及穿刺口有無紅腫、滲血、發熱等感染征象。
1.3.3靜脈藥物的管理:血液濾器通透性較大,大、中分子均可濾過,一般分子量低于40kD-50kD的溶質分子均可由血液濾過的濾器膜濾出[5]。本科室做出常用藥物指引,說明藥物在CRRT過程中的清除影響,以指導醫護人員的用藥與護理。其中CVVH能清除較多的是萬古霉素、哌拉西林、頭孢菌素、氨曲南、氟康唑、5-FC、更昔洛韋、地高辛、氨基糖苷類等,CVVH清除較少的是替考拉寧、伊曲康唑、兩性霉素B、卡泊汾凈、氟喹諾酮類、大環內酯類等,大分子如白蛋白、靜脈營養等藥物不受影響,正常輸注。責任護士根據藥物的性質合理安排輸液順序,尤其是能清除藥物的輸液,注意在CVVH治療的間歇期給藥,選在輸入的通路上輸液,或根據醫囑快速給藥,選用2―3種抗生素聯合應用,以增加藥效。
1.3.4重視心理護理:取得患兒的配合,使血液凈化過程更順利進行。根據患兒的心理階段,如嬰幼兒需要關心愛護與安全感,適當予撫摸、安慰;較大兒童易出現分離性焦慮癥,應了解患兒心理恐懼、焦慮的事物原因,多與其交流,從精神上不斷鼓勵患兒。此外可向家屬了解患兒的性格、生活、飲食、睡眠、喜好、大小便習慣等,連續關注其心理過程,不斷的總結經驗,以把握其特點,并把特點做好交接班。同時做好家屬的解析工作,如限食限液的原因與目的,避免誤會。
1.4評價標準
選擇患兒治療前后血常規含量的變化,血尿素氮(BUN)以及血肌酐(Scr)變化。
1.5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l5.0軟件統計,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計量數據,用t檢驗比較組間差異,P>0.05時沒有統計學意義,P
2結果
2.1治療轉歸:38例患者30例治愈出院,4例因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4例家屬放棄治療。
2.2不良反應:在治療過程中出現低血壓4例、低體溫的4例,分別經調整血泵和超濾速度、加用血管活性藥物、補充血漿等液體及保溫后好轉;有3例管道堵塞而需臨時更換管道與濾器;1例因凝血功能極差,治療過程中創口滲血滲液較多,最終患兒家屬放棄治療自動出院。無一例中心靜脈導管相關感染、血栓形成、電解質失衡等并發癥。
2.3檢驗指標:通過治療,患兒的各項血常規值均降低,與治療前對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