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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傳統的紙質發票由于不利于稅務部門進行信息匯總,使得偷稅漏稅有了可乘之機。通過對網絡發票概念進行分析,進而討論了網絡發票管理工作中的著眼點,并對完善網絡發展的管理措施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 網絡發票 管理 稅務
發票是由于對商家的經營活動進行記錄的初始證明,同時也是最為有效的證明。發票在內容上包含了經辦人、填制單位、代碼等信息。因此,發票記錄了整個經濟活動的詳細信息,可以作為法律證明等依據用于工商、公安以及保險部門的工作中。不僅如此,開具發票也有助于我國稅收部門防止各類偷稅漏稅等活動。因此,在居民的日常消費和生活中,需要主動向商家索要發票。而商家也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發票。但是傳統的紙質發票由于不利于稅務部門進行信息匯總,使得部門商家借助存在的漏洞進而偷稅漏稅的活動。針對這一情況,國稅總局于2013年制定并頒布了《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并以此規范和凈化網絡消費市場。但目前距離辦法的出臺僅僅過了三年的時間,在實際的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網絡發票管理的問題。因此,有必要針對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進行討論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網絡發票概念
根據出臺的管理辦法,網絡發票是根據國稅總局規定的標準,通過國稅總局、省一級國稅局和地稅局開發的系統所開具的一種發票,主要用于消費者在購買相關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需要開具或索取的一種憑證。網絡發票主要是通過將交易信息輸送到稅務機關的發票開具系統之后打印出的發票。相較于傳統形式的發票,網絡發票不但在成本上較之有明顯的降低,同時也保證了各類交易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經由網絡發票開具系統所開具的發票,在網上領取、開具、信息傳輸以及查驗的過程中,都需要遵守《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二、網絡發票管理工作著眼點
首先,在進行網絡發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網絡發票與電子發票的區別。由于網絡發票和電子發票都與互聯網和電子計算機技術有關聯,因此極容易將兩者混淆。需要注意的是,網絡發票主要是指商家在開具發票時所采取的形式,而電子發票則是指發票的一種形式。在開具網絡發票的過程中,商家僅需要借助互聯網登錄相關發票開具系統,之后填寫相應信息就可以將發票打印出來。而電子發票則強調了發票的電子形態。在開展網絡發票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兩者的區分。其次,在進行網絡發票管理工作中,還需要注意稅務部門的職責領域和發票開具流程。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稅務部門在開具網絡發票的過程中,需要對商家開具發票的種類、類別等內容進行二次核定,進而加強稅務部門對我國稅收情況的管理。同時,我國稅務部門還要提高對網絡發票的領取、開具等工作流程的監管力度。由于網絡發票的原始票據已經不需要再向稅務部門領取,而是由商家直接登錄發票開具平臺進行填寫信息后打印。因此,稅務部門需要加強對開具過程中流程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管。同時,稅務部門還需要提高宣傳力度,保證消費者在收取發票時也對發票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檢查,進而從源頭上遏制網絡發票信息的造假。第三,在進行網絡發票管理工作中還要注意發票的繳銷流程。為了保證對網絡發票的統一管理,商家在對網絡發票進行作廢處理時需要收回所有聯次并主動登錄發票開具系統提交作廢申請。只有稅務部門加強了對網絡發票開具、填寫和繳銷過程中監管,才能保證網絡發票不會發生轉借、虛開等偷稅漏稅行為,進而保證國家稅收的正常、捍衛納稅人權益。
三、網絡發票管理完善措施
完善網絡發票的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建立有效和長久的網絡發票管理體制。對于政府部門而言,需要對不同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同時通過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對對網絡發票進行管理的合法性,進而制定出相應的管理辦法和監管機制。由稅務部門對發票開具、填寫和繳銷情況進行監督,由公安監察部門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開展有效的管理。同時,對于政府部門而言,尤其是國資部門,要起到帶頭作用,通過減少現金的使用強化資金的流控力度,進而提高和完善網絡發票的管理。其次,完善網絡發票管理流程還需要稅收法治體系建設。依法治國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的重要舉措。對于稅務部門而言,開展網絡發票的管理同樣需要緊抓依法治國這一主線。通過推進對稅收制度和流程的法制化建設,從法律的層面明確依法納稅的重要地位。同時,從稅務部門自身入手,切實提高稅務機關的政治素質和技能技術,進而保證其執法過程中的合法性。第三,完善網絡發票管理工作還需要提高稅務人員使用計算機和網絡的水平。長期以來,稅務部門使用傳統發票進行相關的稅務工作,對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要求不高。但網絡發票的應用使得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也需要通過建立和維護發票開具平臺進行工作的開展。尤其是面對意圖借助網絡發票開具、填寫和繳銷過程中的漏洞而偷稅漏稅的不法分子,稅務部門更要格外注重對互聯網技術的學習,進而有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錢彬雪,顧暢.完善網絡發票管理制度的研究[J].現代營銷,2013.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基層局在組織上務必加強對本局發票管理工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發票做為稅收管理的把手在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清醒認識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發票管理的復雜性,分局主要領導應將發票管理工作做為一項重要工作予以關注,分管領導應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對工作中易出現問題的環節進一步強化管理,堅決杜絕違法違規現象發生。
二、加強人員管理。各基層局應加強對發票窗口人員的管理,加強窗口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時刻要求窗口的審批人員、收款人員、付票人員、代開發票人員等工作人員具有高度負責的工作精神。其中,發售發票審批窗口原則上應安排正式職工負責審批工作,如確實無法安排正式職工,要安排能力及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此崗位的工作,強化發票審批窗口的管理。
三、強化制度落實。各基層局在征管工作中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級管理部門制定的發票管理規章制度,各基層局應于一季度前對本局各項發票管理政策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排查,發現與現行規章制度不一致的應立即予以糾正,其中,基層局發票管理部門所設發票發售窗口在向用票單位和個人發售發票時,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業務,對再次領購發票的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管戶稅收管理員查驗發票使用情況后的簽署意見,經過認真復審后再發售發票,決不允許出現違規發售現象;在代開發票時,必須按照《省地方稅務系統代開發票管理辦法》、《陽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相關科所責任意識。各基層局發票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強化日常管理,保證窗口政策執行不出偏差,發票數量、工本費、審批單等各項相關數據、資料應做到日清月結,核對無誤。要加強對窗口的定期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不斷完善工作制度。
關鍵詞:虛假發票;反治識別機制
概念:
(一)發票的定義:發票是商品經濟交往過程中的基本商事憑證,是單位或者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1]。發票是記載交易行為的一種原始證明,因此是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
(二)虛假發票的界定
虛假發票是指具有下列兩者情形之一的:
假發票:發票本身是假的,屬于偽造的、非稅務機關監制的“假發票”;
真票虛開:第一,發票是國家的稅務機關依法制定企業印刷的真發票,但是反應出來的業務有虛假或者與實際的情況不符合;第二,大票屬于真的發票,所反應的業務也真實情況,但是開票方不是從稅務機關領取而來的,可能是從其他單位借用而來的。
虛假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的原因探討:
(一)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弱、遵紀守法的意識較弱,誠信經營的思想不足,導致的虛假發票市場的產生。虛假發票市場的長期存在,是因為有市場需求,即購買方希望通過使用虛假發票蒙混過關、為自己謀求暴利,這是今日的假發票泛濫現象的基本原因。
(二)懲罰、打擊的力度不夠。一些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對販賣,開具,使用假發票的人員處罰力度還不夠。不能只依靠納稅人以誠信經營等道德標準來進行發票,我國是進行“以票管稅”的國家,發票有的時候就是“通貨”,近日相關的新聞有報道因為假發票導致國家稅款流失幾個億的情況。因此必須以“人民幣造假”一樣的地位來看待這個事情,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加大懲罰力度、監管力度。
(三)征稅系統不發達是重要原因。如:我國的市場經濟中存在大量的現金交易,稅務機關難以通過銀行系統低成本獲取資金往來的信息對發票記載的交易進行核對。
(四)發票的防偽系統有缺陷。現在發票容易造假,一個小作坊就可以生產印制可以“銷售”的假發票,說明發票有待提高其防偽功能,使從源頭解決。
虛假發票的危害
假發票直接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流失,減少了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及正常的稅收秩序。假發票導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尤其在政府機構、國企等,利用假發票虛增費用并套取現金,滋生了腐敗。
假發票的反治機制的構建
要治理假發票問題,從原因出發,逐一解決。
杜絕、遏制虛假發票的市場需求。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有需求就會有供給。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弱、遵紀守法的意識較弱,誠信經營的思想不足,是虛假發票需求產生的根源。建立一個文明的法制的社會,提高公民的思想素質和教育水平是根本之法。
1、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知識普及等方式,向民眾宣傳國家征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進一步提高對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認識,告知他們如何正確領用發票、鑒別真假發票的知識和使用假發票的危害性、使用假發票的嚴重后果。通過多種方式鼓勵群眾舉報非法印制、販賣、開具、使用發票的行為。
3、通過第三者核實報銷的方法,杜絕一些企業通過使用假發票獲得個人利益的機會,這需要完善國家征稅機制,加強相關工作來保證這類事件發生。
加大打擊力度,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僅僅依靠宣傳是不夠的,必須上升到法律地位,對于非法印制、販賣、開具、使用發票的行為嚴查懲處。
1、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比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中針對發票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2]
又比如,持有假發票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以前是沒明確認定為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只規定了如何處罰偽造以及出售發票的行為,對持有假發票的行為仍是空白。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修訂后,為更嚴厲打擊發票類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持有偽造發票的罪名,對持有偽造發票數量較大的,將被定為持有偽造發票罪,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
通過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虛假發票反治機制是必要條件。
2、稅務機關必須定期進行整治行動,對內部職員嚴格審查,杜絕監守自盜。對外部,必須徹查企業單位等購買、使用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等違法行為。
3、公安和移動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4條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8號)精神,對查獲的發票進行真偽鑒定由稅務機關負責[3]。公安和移動通信部門應該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執法深挖發送發票違法信息源頭,有效阻截發票違法信息。
(三)加快征稅信息化建設和征稅制度的完善。
1、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稅收征管,比如全面實現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便于控制虛開發票行為,不必再依賴記賬聯和存根聯;對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國家鼓勵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又如,建立各地的稅收電子數據庫,最終實現稅收征管無紙化,以杜絕假發票泛濫現象。
2、稅務機關作為發票主管部門,要不斷完善發票管理監督機制,保證發票使用和流向走向依法、規范、有序的健康軌道。加強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加強核算單位的票據管理、著力構建發票管理長效機制和建立發票辨偽工作機制。
3、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強化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發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各行政事業單位發票使用,財務要嚴格履行檢查審批手續,堅決杜絕假發票流入行政事業單位,堅決杜絕非法代開發票行為。
總結
我國是進行“以票管稅”的國家,發票某種意義上可以看做是“通貨”,必須重視虛假發票問題,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健全具有重要意義。總而言之,假發票的識別與反治機制的構建需要全民參與,需要國家的制度、體制的支撐。(作者單位:葉紫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1]吳曉東田雷.稅收管理[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
XX稅務局:
我司XXXXX(你們公司的情況介紹),已抄報稅證明。
我司于X月X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X張,發票號碼為:XXXXXXXXX,票面金額XXXXX元,于X年X月交給XX公司。我司也于X月進行抄報稅處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將發票丟失,為了保證對方及時認證發票,現請貴局出具一份已抄報稅證明單。請貴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需帶的資料如下:
1、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公章)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由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xx〕156號)
三、所需資料
納稅人填寫《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四、流程圖
五、文書式樣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No.
NO.銷售方名 稱購買方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貨物(勞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稅額
報稅及納稅申報情
況報稅時間:
納稅申報時間: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證明范文《已抄報稅證明》。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xx]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國稅函[20xx]1077號文附件)精神,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一式三份)
(二)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當場辦結。
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加強保險業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使用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業務,在收取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從事財產保險業務必須使用《全國保險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對于小額、分散性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定額保險、機動車輛提車暫保險等保險業務發票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商當地保監辦確定。
財產保險業務以外其他險種發票的式樣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
二、《專用發票》分電腦票和手工票二種,采用漢、英二種文字。電腦票規格190mm×127mm;手工票規格190mm×132mm(32開)。《專用發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帳聯,印色為紅色,第四聯為業務聯,印色為藍色。《專用發票》采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干式復寫紙作為印制專用紙,存根聯、發票聯背涂為淺綠色,第三聯背涂為淺藍色,第四聯為普通打印紙(發票樣式附后)。發票聯、記賬聯填開的字跡為淺綠色,業務聯填開字跡為淺藍色。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號碼仍采用紅色熒光油墨套印。《專用發票》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制。
在本規定之外,需要增加《專用發票》聯次,以及增加漢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對照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統一付款投保同一險種填開多張保單時,可合并開具一張《專用發票》。開具發票時,在“保險單號”欄列明所有保單號或多張連續保單的起止號碼,打印空間不足時,可在“附注”欄繼續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險種不同時,不得合并開具一張《專用發票》。
四、對于約定分期付款的保險業務,應在每次收取款項時,分別開具《專用發票》。
五、《專用發票》領購、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專用發票》于2001年10月1日啟用,舊版財產保險業發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一、當前個體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征管的難點
個體稅收管理一直是困繞稅收征管的難題,近年來雖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個體稅收管理質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稅仍很嚴重,個體稅收之所以成為稅收征管的一個“頑癥”,主要是現行個體稅收管理辦法未能解決個體稅收征管的三個難點。
一是資金監控難,稅負核定不盡合理。個體經營戶的經濟活動大多采取現金交易形式,少數通過銀行轉帳結算貨款的也因其多頭開戶,以及以個人儲蓄存款名義進行而難以核實,使個體管理失去確定其經營情況的實體證據,貨幣流動是經營活動的反映,不能確定其貨幣流動又何以確定其經濟活動,確定其應納稅額呢?如某小餐飲店,每月門面租金需交2800元,現還能正常經營下去,說明其營業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機關認定該戶未達到起征點,不予征稅,這明顯不合理。
二是普通發票管理難,導致偷漏稅現象嚴重。普通發票是貨物交易和應稅勞務的合法憑證,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較為混亂,除了大量存在轉借、涂改、假票、假“丟失”、虛開等情況外,開據取得發票隨意性較大,絕大多數納稅戶購進商品不索取發票,銷售商品也不開具發票,因而使個體稅收征管失去了確定其經營情況的重要法律憑證,可以說目前普通發票在個體稅收征管方面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個體戶發票的使用、管理,指導思想是“以票管稅”,但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務行業、娛樂行業發票中的定額發票。具體情況是,個體戶按征收機關核定的稅額交稅后,有權利向征收機關按所交稅額領取相應的發票,征收機關有責任和義務提供發票。但某些行業,如影樓、照相館等,服務對象絕大部分是個人,不需要發票報賬,但其核定稅額不低,可領取的發票又不少,其領取的發票未用完部分以較低稅率賣給需要發票的個體戶或者高稅率行業的個體戶,實現所謂的“雙贏”,變相吃“稅”。
三是業戶控管難,漏征漏管戶、未辦理稅務登記證戶年年存在。個體經營戶流動性大,變動頻繁,在實際征管中一戶多照(營業執照),一照多戶,不辭而別,打一槍換一"照"和假停業等現象比較普遍,加之工商營業執照辦理范圍與稅務登記證辦理范圍不吻合,以及國、地稅征管范圍的不同,使得征稅對象很難準確確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戶。如今年市局檢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戶個體戶進行檢查,未辦證的就有9戶,占總數的10%,其中在郴州商場樓上租賃場地的某有限公司開業已三年了,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屬國稅的正收企業,但至今未辦理地方稅務登記證,更未繳納地稅。
由此可見,個體稅收征管三難,是影響個體稅收征管質量根本所在,三難不解決,個體稅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實,檢查無據,執法隨意的問題,個體征管質量難以提高。
(二)個體稅收征管的誤區
反觀稅務機關當前對個體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目前我們通常采取的個體征收管理辦法存在三個誤區:
誤區之一,定期定額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額管理方式在計劃經濟時期,個體經營者較少,且規模較小,對加強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不論從數量經營、經營方式、經營規模上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簡單粗放的定期定額征管方式早已不適應其管理需要,定額的隨意性、人為性,與法制社會要求格格不入。
誤區之二,“人盯人”的管理辦法,目前大多地方對個體經營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劃片、定額的管理辦法,有兩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說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員下的“黑戶”.
誤區之三,單純建帳的征管方式,建帳建制征管方式應該說是加強個體稅收征管的一個好方法,但在實際的推行運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帳面不寬;二是帳務核算的真實性差,缺乏真實性是建帳工作的難以全面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不解決核算的真實性,建帳工作就是一種無效勞動,建帳工作就不會有生命力。
二、加強個體稅收管理的三點意見
多年下大力氣加強個體稅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對個體稅收征管的難點認識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對癥下藥,管理觀念陳舊,管理方法單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個體稅收的征管質量,必須徹底轉變管理理念,調整征管思路,重新構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觀念指導個體稅收征管工作,才能擺脫個體稅收征管的被動局面。
(一) 加強對普通發票的管理
加強普通發票管理,除了繼續做好發票的印制、保管、領購等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外,應以加強索取發票的管理為切入點。
發票的索取是個體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長期忽視的一個發票管理環節,其重要在于沒有索取,也就不存在開具,不能掌握進貨,也就難以核實銷貨,它是一個問題密不可分的兩個方面,忽視一個方面必然影響另一個方面,購進貨物可以不索取發票,那么銷售貨物也就可以不開具發票。因此,購進貨物不索取發票,不僅僅容易導至本環節偷稅,而且,為下一環節偷稅提供了條件。鑒于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加強對索取的發票的管理比加強對配售發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義。
從便于管理的角度講,索取發票比開具發票的管理難度要小得多,開具發票的管理受許多復雜因素的影響,一是開具范圍的影響,消費者購買商品許多不需要發票,很難以銷售發票來確定銷售金額。二是開具對象的影響,一部分納稅人為逃避稅務檢查,開具發票時張冠李戴,張三買商品發票卻開成李四,買賣雙方的銷貨和進貨情況均難核實。正因為如此,多年來我們在發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發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決以上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論從事何種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購進商品和產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時間內這些商品、產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庫存商品、在產品等方式存在,稅務機關完全可以要求每一個納稅人提供進貨發票,這是每一個納稅人都可以辦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財務會計的影響,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理由不取得發票,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索取發票的管理。1、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購進商品必須向銷售方索取進貨發票,這應成為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條件。
2、所有納稅人每月必須向稅務機關報驗商品進銷存情況,以及進貨、銷貨發票粘貼簿。
3、對其沒有購進發票的商品按其商品價值補征稅款,并按偷稅論處。
(二)加強對經營資金的管理。
加強資金管理是加強個體稅收管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稅務部門長期在資金管理方面的無所作為是至使個體經營戶偷稅漏稅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為加強對個體經營戶的稅收管理,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資金管理。使稅務部門隨時掌握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資金流向。
1、做到銀行帳戶的唯一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戶必須憑工商營業執照到銀行辦理結算帳戶,對未持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任何銀行不得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就如同居民儲蓄必須憑居民身份證才能到銀行辦理儲蓄一樣。
2、做到經營資金結算的單一性。個體經營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個體經營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凡購銷金額在30元以上的,必須以工商營業執照在銀行開立的帳戶進行轉帳結算,不得以現金或居民儲蓄卡等方式結算,凡以現金或以 居民儲蓄卡等方式結算的,一經查出按偷稅論處。
從我國信用體系發展現狀看,做到以上兩點是完全可行的,從稅收征管實際看也是必須的。其一:正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戶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一樣,為什么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就不能要求其辦理唯一固定的銀行結算帳戶呢?從某種意義上講后者比前者在加強包括稅務管理在內的其他國民經濟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納稅戶之間的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貨款結算和納稅人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活動形成的貨幣結算是不同的,納稅人均有銀行結算帳戶,完全可以做到轉帳結算。在實際工作中也比較容易區分納稅人和消費者,當然我們不能像過去一樣從銷售者入手,按銷售額的大小等方式來區分購買者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而應從購買者入手,即從納稅人進貨入手,對納稅人的庫存商品等進行清理,要求提供進貨發票,銀行轉帳憑據等,對未有進貨發票和銀行轉帳憑據的,對購銷雙方納稅人按偷稅進行處罰。
(二) 強化對業戶的控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群策群防的稅收管理監督體系是解決業戶控管難的有效途徑。
發票專用章的雕刻單位應當是公安機關備案的單位,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到公安機關備案的雕刻單位雕刻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來源:文章屋網 )
情形一: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情形二: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勞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其中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打印“YD”字樣。
情形四: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情形五: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的發票必須要有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比如勞務派遣公司(安保服務同)、經紀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同)選擇差額計稅,通過差額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注欄要有“差額征稅”的字樣才是合規的發票。
情形六:預付卡業務開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多用途卡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卡業務中,最終銷售方收到銷售款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備注欄備注“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情形七: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的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情形八:保險公司代保險人匯總開費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個人保險人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的國稅機關在發票備注欄備注“個人保險人匯總代開”字樣。
情形九: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三、專用發票的開具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以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情形十: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溫馨提示:
新增了“代辦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要求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在發票開具方面要求生產企業“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一方面避免了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發票的“銷售”形式掩蓋了服務的實質,另一方面通過對這類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稅管理。
02 稅務機關代開
1、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依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溫馨提示:
以上列舉備注欄應填寫的信息,也是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流轉稅的兩個重要稅種: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價內稅,其征收范圍是建筑業、服務業等大部分的第三產業;增值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現的增值額(銷項稅減進項稅)作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價外稅,其征收范圍覆蓋了除建筑業外的第二產業。現今大部分發達的歐美國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稅,而且出口適用零稅率,而我國第三產業服務業適用營業稅,服務含稅出口且無法享受退稅的優惠,因此我國的服務業出口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限制了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多樣化的發展,商品和服務難以區分,導致征收稅種難以界定。此外,由于營業稅是就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的稅種,可能導致對第三產業營業收入的重復征稅問題,并隨著第二、三產業發展互相滲透,使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影響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增值稅有利于引導鼓勵企業在公平競爭中發展壯大,在新形勢下,逐步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符合國際慣例,是深化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結果。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展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營改增拉開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營改增試點擴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的范圍已推廣至全國試行。國務院總理12月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與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2014年6月,電信業也納入營改增范圍。2015年將繼續推進營改增,力爭將范圍擴大到建筑業和不動產、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由此將帶來800萬試點納稅人,戶數是現在總量的兩倍。
3、鐵路運輸企業營改增現狀
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從政策層面破解鐵路運輸業實施“營改增”的難點問題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2013年12月18日了《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76號)、2013年12月30日了《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2014年1月20日了《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2014年1月21日了《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等文件,詳細規定了鐵路營改增過渡性政策、稅率稅目、計稅方法、納稅申報、稅款預繳、傳遞單流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這些規定,從政策層面破解了鐵路行業實施“營改增”在制度執行上存在的難題,極大程度化解了鐵路運輸業實施“營改增”所面臨的稅務征管與稽查風險。
3.2、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營改增”系列辦法,使全路同步實施“營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由于鐵路運輸業具有貨票全路聯網性質,以及總公司實行增值稅匯總繳納、鐵路局和基層站段進行預繳的稅收政策,需要全路制定統一的“營改增”具體運用指南,提高其可操作性,規避稅務風險。制定了《中國鐵路總公司增值稅繳納實施辦法》(鐵總財【2014】77號),主要是結合鐵路實際,從操作層面進行了細化,提供鐵路運輸及物流輔助服務的銷售額及預繳基數確定、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傳遞流程、稅率和預繳率、納稅申報時間等;制定了《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會計核算辦法》(鐵總財【2014】78號),主要對如何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進行了明確。此外,各鐵路運輸企業結合鐵路局、基層站段、控股合資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企業的“營改增”相關辦法。例如,鄭州鐵路局制定了《鄭州鐵路局增值稅票據管理辦法》、《鄭州鐵路局增值稅會計核算辦法》等,有效推進了鐵路“營改增”工作在執行層面的規范有序進行。
4、鐵路“營改增”稅務管理存在的風險
目前,鐵路會計實行分級核算制,資金按“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收入來自市場,旅客運輸、專業運輸承運結算,普通貨運分段計算,提供服務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來確定各鐵路局的實際經營收入。因此,鐵路運輸企業組織結構復雜,應稅服務種類繁多,“營改增”實施難度較大。其稅收行政管轄與基層站段管理區域不一致,加上“營改增”初期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業務類型較多等因素,管控稅務風險需要統籌規劃。
4.1鐵路運輸業增值稅發票使用風險
一是發票開具風險。受鐵路運輸組織和貨票系統的影響,鐵路貨物運輸使用11%的鐵路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由各車務站段的貨運員和行包員開具,他們不是財務人員,對增值稅發票知識匱乏,對實際受票方往往界定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二是紅字發票開具和退款業務,對如何開具紅字發票的政策掌握不清楚,存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錯開及超期無法開具的風險。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的風險。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鐵路企業原始憑證要求保管15年,另外發票由財務科領取后發放各開票點,開票點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發票的保管和傳遞上存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不善和丟失的風險。
4.2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和轉出風險
按照《中國鐵路總公司增值稅匯總繳納實施辦法》規定:“納稅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線路(不含隔離網)等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不得抵扣的資產而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及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上規定,當基層單位的不可抵扣項目,如果未及時提出進項稅轉出,易產生多抵扣進項稅的風險。所屬運輸企業物資段等單位,集中采購材料等物資并抵扣進項稅額后,其他單位領用并發生稅法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由領用單位將該進項稅額轉列成本,并給物資段轉列通知書,由物資段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按照以上規定,當基層單位發生材料用于不可抵扣項目或用于就地繳納增值稅業務是,如果未向物資供應段及時提出進項稅轉出申請,物資供應段易產生多抵扣進項稅的風險。
4.3增值稅匯總納稅時限性風險
按照鐵路運輸企業“營改增”匯總納稅的相關規定,基層單位預繳基數由運輸企業收入部門于次月6日內提供,各單位財務部門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預繳稅款。因此,收入部門要及時提供預繳基數,尤其是預繳期是季度時,鐵路總公司在北京海淀區國家稅務局匯總納稅。鐵路局收入部門在每月6日提供基數,基層站段(合資公司)按此基數到所在地稅務機關報稅、預繳稅款和傳遞單蓋章,然后由基層站段(合資公司)上報稅務月報和傳遞單給鐵路局,稅務月報和傳遞單經鐵路局匯總后,報鐵路總公司,這一系列納稅活動必須在稅務局規定的預征期內完成,否則將產生稅收滯納金,存在稅收滯納風險。
5、鐵路“營改增”稅務風險控制的應對措施
5.1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和開票點的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和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中國鐵路總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暫行辦法》、《鄭州鐵路局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開具、作廢、紅字發票、進項發票抵扣、保管等進行了規范,有效防范了因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不當而產生的稅務風險。例如,針對發票使用量大的特點,實行票據專人、專庫管理,具體做法是:財務科發票管理員負責專票分發,建立票據總賬和明細賬;開票點以車站為單位向財務科請領發票,辦理交接手續;增值稅發票的交接手續與貨運票據管理相同,設有票據交接簿;開票點由指定專人負責開票,每天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及收回的票據由開票人員進行整理,填記當日整理報告,并登記開具發票登記簿。通過健全制度,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完整。對實際受票人為第三方的情形,下發相關第三方開具專用發票相關文件,明確需提報現關資料明細,避免發票的虛開。財務部門會同貨運部門、收入部門定期對段管內開票點的專用設備管理、發票管理、臺賬建立進行檢查,對檢查的問題予以通報,并責令其指定相應措施,不斷完善增值稅基礎管理工作。鐵路總公司減免稅款核算正確。
5.2.加強進項稅認證管理和申報工作
對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納稅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線路(不含隔離網)等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不得抵扣的資產而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及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辦理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掃描、抵扣認證。根據相關業務,正確核算進項稅,嚴格匯總納稅與屬地業務的界限。財務部門對取得進項稅建立臺賬,區分屬地與匯總,可抵扣與不可抵扣,指定專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進行掃描,月底對取得的抵扣聯與實際賬務處理進行核對,避免財務核算的錯誤以及抵扣聯發票的缺失。對于申報工作,財務部門應高度重視。在申報前做好開票點抄報稅工作,根據收入部門的預繳基數,正確計算匯總與屬地繳納稅額,及時申報當月預繳稅款,上轉匯總傳遞單及各種報表,確保總公司匯總繳納工作的順利完成。
5.3.加強稅法知識培訓,提升稅務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