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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犯罪;刑法;問題完善
生態環境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要保障,然而當前人類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破壞已經給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威脅。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相關刑法,既能充分發揮刑法在懲治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的教育、震懾、懲治作用,又有利于幫助人們樹立環保意識、規范環境保護行為。然而當前我國相關的環境刑法還不完善,其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徹底。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相關刑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由于人類前期的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索取和破壞,導致當前霧霾、全球變暖等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使得很多國家紛紛走上了通過立法來打擊環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我國當前生態環境的必然選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也帶來了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為了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來改善當前生態環境。近年來,國家提出了一些環保策略,對改善生態環境有所幫助但效果有限,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仍然在不斷惡化,環境污染問題正逐步由城市向農村擴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斷加大。研究表明,生態環境破壞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損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環境問題的不斷加劇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也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影響。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控制環境犯罪行為,離不開環境犯罪刑法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環境相關法律中存在的系列問題,進一步促進我國相關刑法的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二、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護客體、保護范圍不明確
在對我國當前環境犯罪相關法律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法律中對環境犯罪的客體的界定十分不明確,有時甚至存在無法確定環境犯罪客體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離不開傳統的立法模式,由于當前我國相關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傳統的立法模式,而環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最終導致環境犯罪客體界定模糊的問題。此外,我國環境犯罪的保護范圍也不明確,我國當前的環境犯罪刑法雖然對常規的環境違法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然而卻對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發污染等新的環境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處理一些環境犯罪行為過中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問題。
(二)歸責不科學
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歸責方面存在不科學、不合理的現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責機制。雖然我國社會各界對環境犯罪行為都普遍持有一種批判的態度,然而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處罰的問題,甚至對于一些環境破壞行為就采取警告、行政處罰、經濟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沒有嚴格的明確責任。這些現都,不利于保護我國當前的生態環境,反而為一些個人和企業進一步破壞生態環境帶來了可乘之機,必然會導致我國的環境問題和環境犯罪行為的不斷加劇。
(三)對環境危險犯規定不足
一般而言,對環境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是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法律來界定環境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然而由于環境犯罪具有持續時間長、行為持久性等特點,必然導致以此來懲治環境破壞行為不但根本無法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還會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及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不可扭轉的影響。當前,我國這種事后處理的環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方面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因此,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危險犯方面的規定,明確環境犯罪的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刑法將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同等對待處理,這根本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實際需求。從本質上而言,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環境犯罪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而言要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更大、更深遠。因此,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這一規定根本無法體現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決心和重要威懾力,導致對環境犯罪的處理可操作性差。此外,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對一些環境犯罪行為的相關罪狀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確等一些紕漏和問題。
三、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相關思路
(一)進一步明確界定保護客體及保護范圍
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國當前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護客體、保護范圍界定模糊的現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確界定犯罪客體和保護對象,才能充分發揮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在保護當前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職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還要進一步擴大對環境保護的范圍,特別是針對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出現的新的破壞環境的問題。環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斷的從保護生態環境的層面尋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夠真正的發揮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確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
當前我國社會存在環境問題不斷突出,一些個人和企業環境破壞行為和環境犯罪屢教不改,部分社會個人和群體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環境犯罪刑法打擊力度不夠、歸責不明確之間存在直接的關系,導致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根本無法充分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必須進一步明確對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加大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效果。
(三)增設危險犯的規定
危險犯,即“以行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險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沒有對危險犯的相關規定,而增設對危險犯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預防以破壞結果來規定犯罪而帶來得對環境破壞不可扭轉的損失。在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增設危險犯的規定,能充分發揮刑法對環境犯罪的預防作用,可以在環境破壞最終結果發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環境破壞行為進行遏制,以達到達到懲治環境犯罪的目的。
(四)設置獨立立法體例
通過對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問題的分析,發現當前我國并沒有對環境犯罪設置獨立的犯罪類型,而將環境犯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混為一體,這必將會影響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因此,我國必須采取對環境犯罪獨立立法的相關措施,基于環境犯罪的本質及特點出發,通過獨立立法來加大環境犯罪刑法的威懾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發揮其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總而言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途徑,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問題,我們必須不斷的完善環境犯罪刑法才能夠應對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出現的環境問題,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們環保意識,打擊、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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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雙城記》中的這句話用于形容當前的環境問題,再合適不過了。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確實稱得上是最好的時代,但隨之而來的便是環境問題。自人類開始真正利用掌握規律起,就開始與自然進行著無形的抗爭。工業革命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正為他們高效的生產而沾沾自喜時,自然給予他們當頭一棒。美國洛杉磯,英國倫敦煙霧事件。日本水誤病,骨痛病,印度博帕爾事件。過往種種,觸目驚心。
這些慘痛的教訓讓各國各界意識到發展不應與自然環境相違背。但若想處理環境問題,就必須先了解什么是環境問題?總的來說,包括兩大部分。一是環境污染,其中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是主要。二便是生態破壞包括資源枯竭,生態問題,如水土流失等。
就江西省來說,作為中部地區又處于鄱陽湖流域,是我國著名的革命老區,也是我國南方地區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當前面臨發展經濟和環境保護的雙重壓力,如何構建生態文明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新格局,打造美麗中國,是當前的重要話題。
作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省在面臨當前的環境形勢,采取了如下措施。
首先,戰略定位,明確問題。
江西省是中部地區的先行區,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區。較于發達的一線城市,全省在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和生態環境狀況保持良好。其主要問題是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生態破壞。
其次,因地制宜聯系整體。
根據本省和與植被和濕地覆蓋率,把實際情況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提升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理念轉變為全省上下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動。并總攬全局,統籌兼顧。建立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體,先鞏固山林田,防止水土流失,再打通河道減少泥沙淤積,從而使全省內生態統一。
最后,創新體制,調整產業。
結合省內實際,構建嚴格治理和監管體制,構建促進綠色產業的市場體系和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體系。與此同時,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新興綠色產業的發展,扶持第三產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探索綠色低碳的可持續發展路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做到利益與環境的雙豐收。
20xx年環境攻堅戰怎么打?以江西省為典例示范。就當前污染問題打好藍天保衛戰,減少污染氣體及碳排放量。打好青山保衛戰,退耕還林還草。還要打好綠水保衛戰。打擊水污染產業從上流至下游狠抓嚴打。
關鍵詞:小城鎮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 [F2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當前,世界各國的城市發展的經驗表明,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一個互相影響、相互推動的發展過程。在我國,改革開放后,我國城市和農村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發展,尤其是我國的小城鎮建設取得了一些里程碑式的成就。但是,這些可喜的成績背后,我們要正視小城鎮建設過程中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這些問題應該引起整個社會和輿論的關注。當前,小城鎮的快速發展以及建設腳步逐漸加快,同時缺乏科學管理和規劃,因此產生了許多問題,例如,絕大多數小城鎮的數量較多而且規模較小,相對發展水平較低等等。此外,土地浪費,環境污染,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等問題都影響著小城鎮建設的和諧、穩定向前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當前的不健康的發展態勢一定要引起我們的注意,不能盲目的進行小城鎮的發展和建設,要遵循科學發展的原則,循序漸進,有張有弛,科學合理的開展相關工作。
一、小城鎮建設中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小城鎮盲目建設,缺乏特色
許多城鎮在發展過程中,不遵循實際情況,閉門造車,隨意參照其他城鎮的規模和發展方式,不能有效結合自身優勢和特色,使得自身發展受到拘束。另外,不少小城鎮在建筑設計上,盲目仿效其他小城鎮建設,不僅浪費了人力物力,還不能顯現當地的人文和地理特色。另外,不少城鎮的規劃相對滯后,邯鄲學步,沒有與時代接軌;規劃設計方案缺乏系統性,不重視各個分區功能區間的相互協調;缺乏科學發展的思想,不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
(二)環境基礎設施嚴重不足,鄉鎮企業污染嚴重
當前,小城鎮建設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盲目迎合的問題。例如,有部分鄉鎮領導為了盡快實現財政增收,不顧全局發展的考慮,大量修建水泥廠、磚瓦廠等盈利較豐厚但對環境危害較大的工廠。這些鄉鎮企業大多規模小、數量較多、涉及行業廣并且管理水平相對落后。因此,在日常生產過程中,不注重環境的保護,任意排放廢水、廢渣等,對周邊生態環境及農作物和綠色植被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三)不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不注重資源科學開發利用
化肥、農藥的不合理使用不僅會嚴重影響農產品質量,還會破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化肥和農藥的合理使用對提高農作物的產量的影響十分明顯,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是反應當前我國農業技術進步的一種表現。發展現代農業與化肥息息相關,科學施用化肥農藥也是一門重要的學科。發展農業生產須防治植物病蟲害,科學施用化肥農藥依然是防治病蟲害的主要途徑。現代小城鎮環境不斷惡化與化肥和農藥的濫用以及畜禽養殖業急劇膨脹有著重要的聯系。由于小城鎮從事農業勞作的人員受文化教育程度較低,并且當地的宣傳指導工作開展受各方面阻力,造成了化肥農藥施用過量并且化肥農藥施用過程中配置不合理,直接導致土壤結構改變以及土壤板結。我國每年因工業廢水而導致耕地面積的流失高達兩億多畝,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各類糧食減產也超過了一千萬噸。
(四)領導環保意識淡薄
如今,許多領導只關注經濟發展的硬性指標,沒有充分認識到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對小城鎮建設及其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認識不足,不能合理規劃、安排各項工作。另外,有許多領導片面強調“工業強鎮”、“商業興鎮”等工業途徑,而忽視了小城鎮自身的綠化建設和生態建設。
(五)環境規劃滯后,環保資金投入不足
小城鎮的建設和科學的規劃密不可分。但是,當前城鎮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了壞境規劃的進程。在小城鎮的發展規劃中沒有將環境保護列入重要的規劃項目中。另外,許多生態環境的規劃不能與環境建設的硬指標結合起來,投入與實際的環保工作不適宜或者投入沒有完全運用到環境保護中去。
二、小城鎮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舉措
1、做好小城鎮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首先要從宣傳工作著手,要在全國的各個小城鎮中營造一種關注小城鎮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的氛圍,提高公民的生態環保意識,讓公民意識到可持續發展這條主線一直貫穿在整個中國的經濟建設中。小城鎮建設在當前的發展形勢是小城鎮居民絕大多數是農業人口,由于受教育、環境等影響,小城鎮居民的行為方式導致了小城鎮較為臟、亂。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不能單靠一己之力,要讓居民意識到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是一個造福子孫、澤被后世的偉大舉措。鄉鎮企業也應該改變傳統發展的模式,不能僅從經濟增長的方面去追求數字上的GDP,要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使城鎮的綜合實力上到一個新的臺階。進行安全教育是做好小城鎮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條件,將小城鎮建設和當地實際相結合,使廣大的居民和領導意識到這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程。
2、要做好小城鎮環境規劃工作。做好環境規劃對小城鎮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堅持經濟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方針,是在小城鎮的發展進程中要時刻謹記。小城鎮規劃過程要堅持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為原則。另外,要以提高生態文明為核心,在經濟建設過程中整合各部門的資源,共同治理小城鎮建設過程中生態環境污染。要科學規劃小城鎮建設的各個功能區域,應科學合理規劃居民區和其他對居民有一定影響的區域的布局;要調整規劃小城鎮企業的產業結構和功能區域布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來評估鄉鎮企業的建設項目是否合理;另外,通過科學的規劃來引導小城鎮的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方向。
3、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產業。循環經濟是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指的是人、自然資源以及科學技術在資源投入的全過程中,將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經濟增長模式,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方式。當前,我國大部分小城鎮的企業已具備一定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在環保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夠,造成了大范圍內的環境污染。所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遏制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狀況。另一個方面,在農業方面,要加大推廣開發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科學使用化肥、農業,減少環境污染,同時,合理耕作,實行用地和養地相結合,發展現代化生態農業。要把握好現代化建設中,循環經濟的新系統觀、新經濟觀、新經濟觀、新消費觀和新生產觀五個主要方面。從新技術著手,從資源的高效率用和廢棄物的無害處理等幾個方面來發展小城鎮經濟。
4、增加環保投入力度,加快建設環保基礎設施。城鎮生態環境防治與小城鎮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密切相關,城鎮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將會直接影響小城鎮承載污染物以及治理污染的能力。限于我國國情限制,我國在小城鎮建設的重資金投入力度不夠,因此配套的環境設施也不夠完善。所以,政府應該合理的加大小城鎮生態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為改善小城鎮的生態環境奠定堅實的基礎。對于一些企業的關于治污、節能等項目應該重點扶持。
5、切實提高環境監督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小城鎮生態環境保護的保障體系。在小城鎮的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有較為完善的保障體系作為支撐。要貫徹實施國家關于小城鎮建設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項有關稅收、財政補貼等政策,建立有關小城鎮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測和評價體制,對破壞生態環境的相關企業和責任人一定要嚴究其責任。政府要站在一定高度上,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工作,提高監督執法力度和水平。同時,還要加強監管隊伍的建設,提高隊伍人員的綜合素質,從基層環保的薄弱處著手。最后,還要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在群眾中建立自治的環境保護監督小組。
小結
小城鎮建設是我國現代經濟發展的承載體,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應該站在一定的歷史角度來分析當前的國內外形勢,全面把控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工業化為依托,以科技創新為載體,實現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不斷提高我國城鎮的綜合實力。同時,我們要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在小城鎮的建設過程中一定要牢記科學發展觀,鞏固生態環境建設的成果,統籌城鄉規劃,全面實現小城鎮建設的可持續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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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現狀;問題;對策
在工業社會發展之初,人類沒有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時至今日,環境問題引發的一系列災難,給人類的生命以及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此時,人們方才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環境問題,并積極參與到環保事業中。社會公眾的參與是指在環境保護中,任何公民、組織以及社會團體都享有環境保護的權利,都必須要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社會公眾的參與是開展環保事業的基礎,是改善環境問題的關鍵。如果缺少社會公眾的參與,各項環保措施便不能落實到位,環保工作便不能有效的開展起來。同時,社會公眾的參與對于環保事業有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如果缺失,那么環保工作的質量將無法得到保證。鑒于社會公眾參與的重要性,我國在開展環保事業時,必須要重視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以此推進我國環保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一、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現狀
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我國便開始著手環境保護工作,黨和政府在這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倡導走群眾環保路線,其中就有公眾參與環保的思想。只是在起步時期,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不強,很多環保措施都未建立起來。加之受到歷史、文化、傳統以及經濟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我國公眾參與環保的發展進程緩慢,很長一段時間都只是停留在概念階段,更別說親身參與到環保工作。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工業化進程加快,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給人們的生活以及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此時,很多公眾開始意識到環保工作的重要性,環保的呼聲開始高漲,親身參與環保工作的意識不斷增強,一批批民間環保衛士不斷涌現,比如王文勝、霍岱珊、田桂榮等。同時,還出現了很多民間環保組織,比如自然之友、可可西里、地球之友、北京地球村等,這些民間組織先后發起了保護母親河、保護藏羚羊等活動,將我國的環保工作推向了新的發展階段,使環保意識漸趨深入人心。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國家也更加重視環保工作的立法,從1979年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到2013年頒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期間出現了很多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我國環保工作的有序開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二、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問題
(一)公眾參與度低
公眾參與度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大部分的參與都屬于末端參與。即是指大部分的公眾參與都是在生態環境被破壞后亦或是出現重大的環境污染并產生極為嚴重的后果以后,才響應號召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中去。這種“告知性參與”,因為處于比較被動的位置,公眾意見常常易被忽視。末端參與,無法起到防止環境污染的產生,阻止生態環境破壞的作用;其二,參與的行為層次較淺。限于當前我國公民的環保水平以及責任意識淡薄,很多公眾在參與環保行動時,往往都只是集中在較為淺顯的層次,簡單的環保行為方面,比如節約用電用水等個人行為。
(二)公眾參與形式單一
目前我國環保公眾參與的形式單一,層次低,很多時候只是集中于宣傳階段。參與方式大多是在節假日搞一些象征性的環保活動,而缺乏持續性,形式主義現象嚴重。同時,公眾參與的深度不夠,參與的內容層次低,沒有將環保工作上升到社會責任上。另外,公眾參與的領域尚未觸及到環境保護的決策方面,尚停留在“聽指揮”的階段,這些現象都體現出我國公眾參與環保工作的水平較低。
三、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雖然我國在環保方面頒布了很多法規制度,但是在公眾參與環保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還存在著諸多的漏洞和空白,未明確公眾的環境權益。鑒于此,政府必須要不斷完善公眾參與環保的法律法規制度,建立起完善的環境利益約束機制以及處理機制,協調好社會各方面的矛盾,確保公眾能夠通過合法、快捷、有效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促使其積極參與到環保事業中。
(二)公開環境信息
政府要嚴格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公開環境信息,讓社會公眾全面的了解到當前的環境情況,告知社會公眾壞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促使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同時,環境信息公開,還有助于社會公眾參與環保監督工作,防止重大污染事件的出現。
(三)加強環保宣傳
環保宣傳應該從教育開始,應該將環保工作納入義務教育,從小學就開始培養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同時,還要加強環保工作宣傳力度,尤其是在環保意識落后以及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目前,雖然已經有很多人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但是這部分群體的人數較少,環保工作只有廣大社會群眾積極參與,才能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的環境問題。
(四)拓寬參與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公眾參與環保的渠道少,這導致很多公眾雖然有心參與社會環保工作,但是因為缺乏相應的渠道,使得很多公眾“空有報國志,卻無投戎路”。鑒于這種情況,政府要積極建設公眾參與的新渠道,拓寬已有的參與渠道,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環保工作。比如利用網絡平臺,搭建社會公眾參與環保的網絡渠道。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要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首先必須要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只有社會大眾積極參與到環保工作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當前的環境問題,才有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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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對著礦產資源的過度開發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其中環境問題成為了很重要的方面,礦區的不當采礦可能會造成對土地資源的破壞、對水資源的破壞以及對環境的破壞等等,因此,要合理的開發礦產資源,注意采礦中的環境保護。本文主要分析了采礦中存在的各種環境問題,并就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礦區采礦;環境保護;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xcessiv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has brought a series of question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ecome very important aspect, the mining area of the inappropriate mining may cause damage to the land resources, water resource damage and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and so on, therefore, to reasonable developing mineral resources, pay attention to the mining 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in the mining of va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analyzed.
Keywords: mine mi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O74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礦產資源很豐富,但是,隨著礦產資源的使用越來越廣,礦產資源的開發在帶來顯著地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因此,要做到文明采礦,做好采礦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
一、礦區采礦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礦區采礦在給國家帶來豐富的礦產資源、給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顯著地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對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對土地資源造成的破壞
采礦對土地資源造成的破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露天采礦以及地下采礦對土地資源造成的破壞。
第一,露天采礦帶來的土地破壞。據統計,當前,我國的大大小小的露天礦山大約有1500個,而且這些露天礦山占據很大的面積,一座大型露的天礦山可以占據18~20萬平方米的土地,而小型的礦山也占據幾萬的土地。進行露天采礦時,必須要對地表土進行剝離,這種情況下,就破壞了土地上的原來的土壤以及植被,后果是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從而形成巖石以及土地荒蕪的現象,甚至是出現土地荒漠化的現象。
第二,地下采礦。地下采礦帶來的土地資源的破壞主要表現在會引起地表的塌陷。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當前,我國很多礦區的地面塌陷已經很嚴重,其中有25%的地區因為地表塌陷而引起的常年積水使得該地區已經不能耕種,有的地方雖然可以耕種,但是卻不同程度的出現了減產現象。地下采礦還可以引起地表的變形以及裂縫,這樣可以起引起地表的大面積的沉降,對土地資源造成很嚴重的破壞。
2、對地下水資源造成的破壞
在進行地下采礦時,為了保證礦體可以處于地下水位的上面,從而有利于礦區的采礦,通常會利用礦床疏干。但是,礦床疏干會造成礦區地下水位的下降,從而導致采礦地區以及周邊地區的地下水資源干涸,造成了對地下水資源的嚴重的破壞。比如在煤炭煤炭資源比較豐富的山西,存在很多的地下采礦,這使得該地區的地下水資源嚴重受到破壞,從而影響了當地的工農業生產甚至是人們的正常生活。
3、“三廢”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三廢”主要是指廢水、廢氣以及固體廢棄物的污染。
首先是廢水的污染,在采礦的過程中會伴隨著廢水的排出,這些廢水主要包括礦坑水、尾礦池廢水以及廢石場淋水等等。礦山廢水因為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酸堿以及各種藥劑,甚至還會有各種放射性的物質,因此,嚴重危急人體以及動植物的安全,造成很大的破壞。其次是廢氣的污染,在礦山的生產過程中,可能由于炸藥以及各種設備的使用等,會排出大量的有害氣體,這也就構成了對大氣的環境污染問題,同時,采礦中產生的粉塵以及有毒氣體,也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再次是固體廢棄物的污染,主要表現在對土地的破壞上。礦山的固體廢棄物中多含有有毒以及有害的物質,如果長期堆放,不僅易于分解,而且會滲透到土壤以及水源中,造成很大的破壞。
二、礦區采礦中的環境保護措施
前面已經介紹了在礦區采礦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環境污染現象,下面就如何做好礦區采礦中的環境保護進行分析。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專門的關于礦區采礦的環境保護條款,也沒有哪些法律中涉及到相關的條款,這也為當前的采礦中出現大量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問題埋下了隱患,因此,當前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可以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完善現有的采礦許可證制度,并在采礦許可證中增加關于采礦的過程必須要滿足生態保護以及礦產開發的雙重目的。其次,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對于遵守法律規定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而對于那些違法生態保護的企業給予嚴厲的懲罰,從而保證礦區采礦中的生態保護;再次,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政策,保證礦區生態環境可以盡快的恢復。
2、對土地資源的保護
露天采礦以及地下采礦很容易對土地資源造成破壞,因此,針對這種情況,要在采礦過程中建立相應的保護土地資源的措施。首先,可以采用增加耕地的措施,對礦區內實行的土地復墾是使礦山的環境得到恢復的有效地手段,因為,礦山開采后,可能會形成大范圍的采坑,可以通過覆土與回填的方式保證土地的恢復,這樣了可以增加耕地面積,有利于土地資源的保護。其次,還可以針對地表變形以及出現的塌餡情況,非出現的坑、洞以及陷臺等及時的進行修復填平,并且可以因地制宜形成新的林地、階田以及草地等,可以恢復植被,有效地避免水土流失。再次,對由于采礦而引起的地表塌陷,主要是采用預防為主的原則,對未塌陷的區域及時的進行危險評價,從而為保護土地資源做好基礎。
3、對礦區“三廢”的治理
在礦區采礦的過程中,要積極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并不斷的更新設備,從而可以減少采礦中的“三廢”污染。首先,是對廢水的處理,可以采用自流的方式,使其流向礦井水處理站,在經過礦井水處理站的處理后,還可以會用到注漿站進行灌漿用水,用于井下的消防灑水以及選煤廠的補充水等等,這樣不僅處理了廢水,還可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其次,是各種粉塵的處理,粉塵主要是來源于儲煤場、篩分間以及破碎間等的場所,對這些粉塵比較集中地場所可以利用集塵器以及除塵器等設備,同時,還可以使用噴淋灑水來抑制粉塵,可以選用高效的滅塵噴槍,并進行定時的噴水。再次,對于那些固體廢棄物,可以采用種植
綠籬、灌木和草坪等的樹叢,從而可以有效地減低風速、阻隔固體廢棄物。
結語:
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礦產資源要合理有序的開發,在開發過程中還要做到依據法律、文明開發,做到預防為主,并對破壞的生態環境及時的進行恢復,從而做好采礦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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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態環境教育是引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教育領域。其任務是幫助人樹立敬畏自然的自然觀;呼吁善待自然,維護代際公平,堅持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生態環境教育;共生德育;代際公平;環保意識
傳統道德教育通常注重調節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倫理規范,對于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問題則很少涉及。實現道德教育的與時俱進,就必須對原有的價值觀進行重新建構,把倫理道德的對象從人與人擴大到人與自然,培養人們的生態意識和環境道德,增強人類對于其他生命形式以及整個自然界的責任感,這正是共生道德教育的應有之意。
一、生態環境教育的內涵
什么是生態環境教育?第比利斯國際環境教育大會所定義的是:“環境教育是各門學科和各種教育經驗重定方向和互相結合的結果,它促使人們對環境問題有一個完整的認識,使之能采取更合理的行動,以滿足社會的需要。”美國《環境教育法》規定:所謂環境教育,是這樣一種教育過程:它要使學生從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同人類的關系中,認識人口、污染、資源的枯竭、自然保護,以及運輸、技術、城鄉的開發計劃等,對于人類環境有著怎樣的關系和影響。 顯然,生態環境教育就是要引導人們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改變人們不適當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從而協調人與自然的利益,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生態環境教育應包含哪些內容?由于環境問題形式多樣,錯綜復雜,因此,環境教育的內容也很廣泛。有學者從傳統儒家倫理對現實生態環境教育的啟示中得出,生態環境教育應該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綠色文明”的認知教育;二是“厚物養生”的情感教育;三是“適度消費”的行為教育;四是“天人合一”的和諧觀念教育。 有學者認為,當前人們共同關心的生態環境教育內容應該包括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護、環境污染與人體健康、環境質量評價與環境標準、生態學的基本知識等等。
我們認為,從知、情、意、行四個角度來劃分,生態環境教育應該包括:一是生態環境的認知教育。既指對生態環境知識的系統學習,了解我們所處自然環境的狀況,更指對自然之真、善、美的體驗與欣賞。這種科學的“認知”表現在價值觀上,就是讓人們樹立正確的自然價值觀,充分認識到自然應該是受人尊敬而不僅僅是為人類所用的資源,要在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的基礎上再去發揮人類積極向上的本性。二是熱愛自然的情感教育,人作為有感情的高級動物,對所有生命物體的關心和愛護,體現的是人們對自然生命的一種倫理態度及道德義務。這不僅是人類的自然美德,更是環境道德在實踐中的升華。一個人,只有當他把植物和動物的生命都看得與人的生命同樣神圣的時候,他才是有道德的。對自然界中一切有生命的物體展示人類的愛心,是生命價值的呼喚,更是人性的回歸。三是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培養。自覺養成愛護自然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生態意識和相應的生態道德,自覺維護人與自然的公平、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促成現代和諧社會的構建。四是適度消費、外化生態和諧行動。人類對自然環境采取什么樣的行為模式,它直接影響到了與自然的直接關系。環境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類對自然過渡利用和消費,尤其是超過了其承受力的消費。因此,我們應當通過豐富多彩、層次多樣的實踐行動, 幫助學生樹立與環境、自然和諧相處的意識和基本的環境倫理修養,自覺遵守環境倫理的基本原則和規范,有意識地在學習生活中實踐環境道德。將生態環境教育有形化、實踐化,達成一系列的可視化效果,真正實現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二、敬畏自然:生態環境教育的核心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人們逐漸認識到隨意浪費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是一種不公正、不道德的行為。事實上,人本身就是自然界的產物,人類是地球生命系統的一部分。人類社會一誕生便和自然界結下了不解之緣,人和自然環境中構成人類自身物質、并賴以生存發展的那一部分環境要素,是一刻也不能分離的。那么,如何看待自然的價值?怎樣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我們對自然應持一種什么樣的態度?這些都是生態環境教育所要研究的核心問題。
自然界具有內在的價值,具有存在的權利與資格。人類作為自然界的成員之一,理應對所有生命尊重、對自然敬畏。生態環境教育是培養人尊重自然,尊重生命,保護環境和改善環境的道德感和責任感,使人們形成正確的生態倫理思想,從實踐層面引導人們自覺履行道德義務,遵循自然的道德原則,踐行道德規范。
如何培養這種新的自然觀?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人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自然,保護自然,就是保護我們自己的家園,這是對自然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也是對子孫后代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其次,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必須轉變以人類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因為傳統人類中心主義只強調人類對自然的權利,而忽視人類對自然應盡的義務。“這種價值觀助長了人類對自然界不顧后果的掠奪和征服,人們只關注當前利益,缺乏對后代的長遠考慮,因而使人類陷入了當前的生態困境。” 近現代工業文明所帶來的經濟增長,已經背離了人類的生存環境利益,危脅到整個人類的健康。對自然界無節制地、掠奪性地開發,也對人類的可持續繁衍構成具大的威脅。進行生態環境教育,就是要培養人們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的意識。因此,我們必須把生態利益作為最高利益,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價值取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證人類能夠以可持續的方式生存和發展。
再次,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就是要求人類把道德關系擴展到自然界,要求我們善待環境,對自然環境負有道德責任;就是人類要遵循自然規則,保護生態平衡,人類要以道德的方式規范自身對生態系統的行為。敬畏自然就是要公平利用自然資源,承擔保護自然資源和促進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責任和義務,以達到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的共同繁榮和進步。顯然,人與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共處共生是彼此存在的最好形式。為此,生態環境教育就是要倡導一種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倫理態度,倡導一種保護自然、拯救自然的實踐態度。
三、代際公平:生態環境教育的本質
迄今為止,人們在討論公平問題時,主要是在“代內”范圍進行的,而代際公平的討論相對較少。何為代際公平?“代際公平研究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的福利與資源分配問題,要求每一代人保持自然和文化資源的多樣性并且傳遞給后代人,同時,每一代人也享有與前代人至少相同的權利。在代際傳遞的過程中,自然資源的質量應得到保持。”
代際公平的實現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公平地對待未來人類是實現代際公正的關鍵。那么,對“后代人”是否存在代際公正?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人要靠自然界來生存,但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卻非常有限的,過去如此,現在如此,將來也不會改變。如果每一代人都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對各種資源采取急功近利式的掠奪性開發,竭澤而漁,殺雞取卵,那我們還能給子孫后代留下什么了,人類告什么繼續存在下去了?雖然,人們破壞自然的行徑有時侯不會馬上招致大自然的報復,但卻會波及到后代人。“人類代際間的責任不是虛擬的,而是現實的,后代對地球擁有的權利跟我們擁有的同樣多,我們有留給后代一個適宜于他們生存的自然空間的道德義務。”
其實,代際公正是以代內公正的實現為前提條件的,“代內公正”問題往往優先于“代際公正”。這不僅僅因為“代內公正”問題更具現實性和緊迫性,而且因為如果人們連“代內公正”問題都解決不了,又怎能通過當代人的行為來解決“代際公正”呢?如果當代人從公平原則出發去考慮后代人的利益和發展,并愿意為其做出努力,而后代人的內部卻不能按公平原則去分配,那么這種“代際公平”的意愿顯然會落空。著名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寫道:“不同時代的人彼此間有責任和義務的約束,就像當代人之間的關系一樣。當代人不能因己所好去隨意界定代際間的公平原則,而不顧道德準則的約束……人類有著與生俱來的責任去支持和推動公正的建立,這便要求人類文明發展到相應的高度。” 人類要得以生存和發展,在這世代延續的過程中既要保證當代人需要的滿足和利益的實現,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正是體現了共生道德的價值觀規范。
四、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生態環境教育的關鍵
保護生態環境是一項基本國策,而生態環境教育則是貫徹基本國策的基礎工程,是實施環境保護工程的重要環節。強化環境道德教育,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與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幫助人們掌握環境科學知識與保護環境的技能,對于保護地球是至關重要的。
在我國,人們的環境道德意識還相當薄弱,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時有發生。國家環保總局和教育部曾在1998年聯合組織了一次全國規模的公眾環境意識調查。調查顯示,人們對生態環境問題的認識還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其中有1/3的人認為人應該征服自然,并以此來謀求人類的幸福;有1/2的人對我國環境狀況變化持非常樂觀的態度;僅有8.3%的人表示經常參與環保活動。對生態環境有所認識的人,基本上也是停留在知識層面,關注較多的往往是日常生活型環境問題,對生態型環境問題缺乏了解;有人認為環境保護屬于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科范圍,甚至有人把環境保護簡單的看成是環境的監測和治理。通過對數據的分析,我國現階段公眾的環境意識還很明顯地表現出一種多重二元化的結構,即環境意識水平的城鄉二元化、年齡結構層次上的二元化以及公眾與解決環境問題上的二元分離形態,環境意識更多地表現為“政府依賴型”。 而在教育上,教育的內容和動機呈現單一化的傾向,即偏重環境知識的教授和應用,而缺乏對教育對象環境意識和環境道德感的培養。“如果環境教育不能夠以培養受教育者的環境意識為目的,環境教育則會始終在低層次上徘徊。那么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也就更談不上。”
“在環境保護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困難和障礙,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們缺乏環境意識和生態觀念,因此,只有通過強化環境道德教育,增強環境道德,引導人們選擇善待環境的生活、學習和工作方式,才能真正形成阻止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強大力量。” 近年來,我國政府通過學校及媒體等途徑對公眾進行了多種形式的環境教育,公眾的環境意識有了一定提高。
就目前而言,生態倫理教育的關鍵還在于提高人們對生態環境保護意義的認識。我們通過生態環境道德教育,要使人們建立起保護自然資源與環境、避免浪費和破壞的科學環境價值觀;通過環境道德教育,使人們培養環境保護意識。公眾環境道德意識的提高對于我國的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將起著重大的作用,一個對自然都能善待關懷、承擔責任的人,必定會與人為善、和平相處。同樣,一個在社會領域內品德真正高尚的人,也一定會關心人類的家園、愛護自然、與萬物友善,具有良好的環境道德意識。“無論生態倫理的價值取向在多大程度上視自然為一種道德對象,從目的上來分析,生態倫理教育的終極目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這也就意味著生態倫理教育是從人出發,也是為了人的。” 因此,在解決日益嚴峻的生態問題中,要從根本上轉變人們的思維方式,使人類自我利益與生態系統的利益一體化,使生態道德規范內化為人們的內在需要。
基金項目:本文受中南民族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csy11006),湖北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2011年度項目(2011B348)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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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自然
一、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的研究綜述
(一)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概述
巴里?康芒納美國生物學家、生態學家和教育家,被《時代周刊》稱為一個擁有千百萬人的課堂的教授,是美國60-70年代在維護人類環境問題上最有見識、最有說服力的代言人。他出版有《封閉的循環:自然、人和技術》,它從環境危機談起,再從整個生態圈角度去闡述人類生存所依賴的生態與技術的嬗變。在書的最后康芒納表示“世界被帶到生態災難的邊緣,并不是由于什么可以以某種聰明的規劃來糾正的管理上的錯誤造成的,而是由于構成這場歷史進軍的強大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力量的方陣。任何提出要治理環境危機的人,都因此承擔著變革這個歷史進程的責任”。由此可見,康芒納對環境問題認知還是十分深刻的。
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產生的背景就是源自于工業化進程加快,所帶來的日益突出的資源與環境問題。從17世紀英國工業革命以來,世界范圍內的生產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人類對自然的開發利用的能力越來越強,人們對自然不再是畏懼心理,取而代之的是過度索取的心理,這樣一種野蠻式的索取與擴張,使得生態環境逐步惡化。隨著新技術革命在全球范圍內不斷的推進,科技領域內碩果頗豐,科技已經越來越改變人們的生活,人們沉浸在技術變化的喜悅之中。這樣的喜悅的代價就是人類生存空間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危機在步步緊逼。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巴里?康芒納提出了自己對于生態環境的思想。
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的核心就是從生態角度來對當前生態危機所產生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從分析中得出生態環境變化與人類技術革命的關系,對傳統技術革命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反思與批判,倡導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蘊含一定的生態倫理觀,充滿批判意識。
(二)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的影響
巴里?康芒納的生態環境對美國以及世界生態環境思想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巴里?康芒納因為對生態與技術以及人的深刻的認識,使得他成為美國60-70年代對人類與環境問題最有見識與說服力的代言人。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從歷史的角度去分析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并進行反思,為現代社會高速發展的工業技術文明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在過去工業革命興起與發展的幾十年里,美國和歐洲很多國家對技術的變化欣喜若狂,但是他們也嘗到了一定的苦頭。他們曾經所經歷的正是當前中國所經歷的,所以巴里?康芒納思想在當前的中國尤為盛行。中國從巴里?康芒納思想中吸取了很多關于生態與技術方面的變化關系,在理論和現實層面都對中國現代的生態與技術問題提供一定的參考。
所以巴里?康芒納的生態思想影響的不僅僅是工業文明已經高度發達的美國和歐洲,對中國也有著重要的影響。中國的學者專家不斷的從國外吸取技術領域的研究成果,同時也吸取了像巴里?康芒納一樣的生態學家的思想觀念,運用到中國的現實之中。
二、巴里?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的研究現狀
(一)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于巴里?康芒納思想以及著作研究的人還是比較多的。大衛?克萊貝的《巴里?康芒納在環境運動中的貢獻》也對康芒納的思想進行了一番闡釋,對康芒納在美國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給予了充分的肯定。邁克爾?伊根的著作《巴里?康芒納及其生存的科學:重塑美國的環境保護》中就對巴里?康芒納的思想進行了一番闡釋,書中分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對技術的瘋狂熱衷所產出的嚴重生態危機,并探討了20世紀核實驗爭論,通過多巴里?康芒納人口與技術的闡述中指出環境危機的根源等充分肯定了康芒納思想的作用。除此之外,羅伯特?布魯爾在其《巴里?康芒納的科學、民主以及h境的貢獻》中,也指出科學技術的大肆發展的同時,應該要考慮到人們的生存環境問題,人們對于技術發展與革新有自己的選擇與知情權。
除此之外,國外還有很多對巴里?康芒納環境思想的研究著作,除了著作還有很多的參考文獻。這里筆者也列舉一些,基科?特斯塔的《巴里?康芒納之日》中作者對康芒納的思想進行了自己的闡述,并結合現實情況,對康芒納給予盛贊。邁克爾?伊根《為什么巴里?康芒納是如此重要》,從文獻的標題我們就能夠看出作者對康芒納的肯定。丹?拉波茨《巴里?康芒納:一個偉大的總統候選人》也是從一個較高的高度對這位生態環境學家給予了贊譽。這些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來對康芒納對美國環境保護所做的貢獻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讓康芒納思想的研究更加廣泛。
(二)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對與巴里?康芒納的研究是在1997年開始的,1997年國內開始翻譯康芒納的作品《封閉的循環:自然、人和技術》,這部著作是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的重要文獻,國內對于康芒納思想的研究很多都是基于這部著作。國內的研究有程亞文的《拒絕簡化,回歸整題――讀封閉的循環》、雷毅《現代化的“生態警鐘”――評封閉的循環》等都是從評論的角度來對康芒納的思想進行評述,對康芒納環境思想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國內還有一些其它學者也在不斷的致力于對康芒納思想的研究。2015年吳保來在《自然辯證法研究》中發表的《解讀巴里?康芒納的技術觀》中對康芒納的生態技術思想給予一定的闡述,他認為康芒納的技術觀對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趙迎歡發表在《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中的《倫理學視野中的生態技術觀――巴里?康芒納生態技術觀評析》,在這篇文章中,對康芒納生態技術觀進行了評析,從現代倫理學視角提出了巴里?康芒納生態技術觀的倫理意蘊是后人道主義精神及可持續發展的責任觀。
除此之外,內還有一些對于康芒納的研究,但是總體上對于康芒納的研究深度與廣度都不及國外,在很多深刻的研究上還是一片空白,很多的研究都是處于對國外研究成果的綜述上,有一定的借鑒成分。所以說,康芒納思想想要在中國現實中運用到實際中,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沉淀。
三、總結
巴里?康芒納是美國著名的生態環境學家,在美國生態環境保護運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他的生態環境思想集中表現在他的著作《封閉的循環:自然、人和技術》中,在作品中表達了康芒納主要的生態環境思想,他從歷史的角度對造成生態危機的原因進行剖析,從生態學角度,對人類發展與技術的革新進行分析,充滿了生態倫理意識,提出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雙贏的觀點。在美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擁有一定影響力,同時也給了其它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一定的啟示。國內外學者都在不斷的對康芒納思想進行研究,致力于從理論與實踐上,對康芒納思想進行進一步深入的運用。
筆者對康芒納思想的文獻綜述,首先對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進行綜述,綜述其所產生的影響。再對其思想在國內外的研究現狀進行分析,從文獻分析的角度來闡釋巴里?康芒納的生態環境思想。為筆者對康芒納思想的進一步研究提供文獻參考。總體上而言,康芒納思想在國內的研究在廣度與深度上與國外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強對康芒納生態環境思想的研究,就是對中國當前日益突出的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矛盾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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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保稅;可行性;可持續發展
人類面臨的生態環境形勢越來越嚴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龐大、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十分脆弱的國家來說,利用各種有效手段,尤其是稅收手段來保護生態環境,是非常必要且緊迫的。
一、開征環保稅的理論基礎
1.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理論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態環境保護所產生的外部效益。由于這些成本或效益沒有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從而導致了破壞生態環境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保護生態環境產生的生態效益被他人無償享用。
2.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理論是指人類在進行社會生產進程中,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環境時,既要考慮當前的發展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的發展需要,不要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的發展模式。人類對資源的使用應當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以無害生態的方式最有效地使用資源。我國為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長期基本國策來抓,為我國開征環保稅提供了強大的理論和政策支持。
二、開征環保稅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環保稅的開征一方面會加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發揮稅收杠桿作用矯正納稅人的行為,加大對污染行為的抑制力,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企業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行為。因此,開征環保稅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經濟發展方式粗放,尤其是經濟結構不合理,是我國經濟發展諸多矛盾和問題的主要癥結之一。節能減排是進行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開征環保稅能夠推動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產品的價格上漲,導致此類產品的消費量下降,最終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費、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開征適度的環保稅,有利于加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負擔,抑制高耗能、高排放產業的增長;同時,有利于鼓勵和刺激企業探索、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藝,研究、使用碳回收技術等節能減排技術,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3.有利于體現公平原則
如果不建立專門的環保稅,個別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這些企業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保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
三、開征環保稅的條件
就我國當前的情況而言,出臺并開征環保稅的條件已經具備,政策窗口的開啟也已成熟。
1.法律框架日趨完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我國與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相關經濟政策已經納入法制化軌道,我國陸續出臺和制定的一系列鼓勵保護環境和資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調控措施,以及環保立法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為我國開征環保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1994年以來我國實施的一系列稅制改革,為環保稅的開征提供了機構和能力保障,為環保稅的設計和建立提供了難得的政策窗口和機遇。
2.人們環保意識增強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政府、企業和民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我國政府已將環境保護指標納入了地方政府和黨政領導的績效考核體系,這一政策具有強烈而堅實的民意基礎,隨著黨政領導干部環保意識的提高,勢必加快環境稅收政策的實施進程。隨著循環經濟理念的樹立,ISO14000環境管理認證體系的實施,環境標志產品在社會上被廣泛的接受,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逐步接受清潔生產,這些轉變為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提供了實現機制,降低了環保稅的實施障礙。隨著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社會民眾對生態環境問題倍加關注,特別是一些污染問題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強烈不滿,保護環境意識日益增強,征收環保稅符合大眾意愿,社會可接受性明顯提高。
3.政策設計研究開展
開征環保稅的有關政策設計是實施環境稅收的關鍵。從2005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援助下,通過國內外考察、召開國際國內研討會等形式就我國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開展了系列研究工作;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英國國際發展部資助的促進中國減貧的財稅改革能力建設項目也取得了良好成果。
4.環境監測技術提高
隨著國家環保部的建立和環保技術裝備的加強,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環境監測系統和環境監理體系,自動監測站以及數據集成聯網的改造工程,解決了環保稅的計算和征收問題。環保監察部門開發和推廣使用的排污量在線全天候監測系統、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遠程監控系統,以及針對污染或破壞損失程度的計算和核定建立物料衡算模型等,使一些環境監測技術性難題迎刃而解。
綜上所述,我國開征環保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為響應十七大報告再次強調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力求做到在保證經濟穩步發展的同時不斷改善環境,做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并重。因此,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可知,開征環保稅是有效協調人與自然關系,建設以和諧為內涵的生態文明社會的一個較為理想也相當緊迫的現實選擇。
參考文獻
[1]汪海龍.中國開征環保稅的可行性分析[J].中國商界,2010(1).
《決定》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提出了“生態空間”的重要概念,并圍繞該概念設計了系列制度。但是,《決定》本身并未對“生態空間”的概念和內涵進行界定,相關立法文件中也鮮有涉及,學界更少有學理上的系統和深入探究。當“生態空間”概念在《決定》中作為核心概念提出并承載了相關制度創新時,我們有必要分析和厘定其具體內涵,并分析其作為核心概念進入環境法律體系的必要性和意義。
(一)生態空間的內涵厘定
《決定》首次在中央宏觀環境政策層面使用了“生態空間”的概念,并圍繞著“生態空間”進行制度構建,包括生態空間的類型劃定、確權登記和用途管制,這就為生態空間的保護與管制提出了制度需求。生態空間是生態學上的概念,它是指生態系統結構所占據的物理空間、其代謝所依賴的區域腹地空間,以及其功能所涉及的多維關系空間。簡單而言,生態空間是某物種為維持自身生存與繁衍而需要或占據的環境總和。揆諸既有研究和前例,當前的研究與立法并沒有對“生態空間”進行詳細定義,但是,國務院于2010年12月21日印發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雖然沒有明確界定生態空間的定義,卻詳細列舉了生態空間的構成,包括綠色生態空間及其他生態空間。綠色生態空間包括天然草地、林地、濕地、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其他生態空間包括荒草地、沙地、鹽堿地、高原荒漠等。在生態學的語境和研究范疇中,涉及到生態空間的研究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第一,空間效應,生態空間是一種生物要素與環境要素相互作用與活動變化的舞臺,它表現出一定的空間形態和運動規律;第二,空間功能,生態空間是一種抽象空間,它與特定的環境相結合,構成生物可利用的“資源”,它揭示了生態空間的分割占有過程,其基本理論是以生態位研究為基礎;第三,空間行為,將生物自身的空間活動作為研究主體,試圖解釋生態空間異質性的動因。生態空間為人類活動提供了基本的物質條件,環境法律所界定與規制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對人類活動所造成的生態空間功能紊亂與規律違反的指稱。因此,《決定》所提出的對生態空間的確權登記和用途管制必須以對生態空間的內涵外延、效應規律和承載力測度為前提。
(二)生態空間管制政策轉換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生態空間的概念是《決定》在中央環境政策層面首次提出的。環境政策的內生屬性特征有:第一,政策最明顯的特征是靈活性,政策制定出于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具有高度不完全性,采納某一特定的環境政策的未來社會成本和生態收益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第二,經常會有與環境政策相關的重要的不可逆性出現,這些不可逆性可能是由環境危機自身所引發的(例如,生物多樣性的損失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降低這些危害的政策的適應成本所導致的(例如,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投資也許是不可逆的),這種情況的出現來源于現有的科技認知水平的限制,常常需要處于不斷的修正之中;第三,就實際情況來看,環境政策很少采取要么現在要么永不的選擇方式,常常是處于不斷變動修訂之中。納入環境法律體系的環境政策能夠克服零碎性和管制性,所以將一些重要的環境政策上升為法律不失為一種好的機制設計。實際上,我國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環境立法,即是由清潔生產政策、循環經濟政策等轉化而來的“政策型立法”。因此,《決定》以“生態空間”為核心概念所設計的生態文明政策創新必須轉化為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以將抽象的政策目標具體化,豐富原則性的政策體系的內涵,增強其可操作性。
二、生態空間管制對環境法律理念的拷問與挑戰
《決定》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圍繞著“生態空間”所規定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及用途管制等制度,在環境保護的理念、邏輯和范疇上均進行了創新,這一環境政策若轉換為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對于當前的環境法律理念和制度體系提出了更新的內在需求。
(一)環境法律規制“環境問題”核心范疇的變遷
環境法是在人類對于環境問題認識不斷深入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環境問題是因為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這是一個客觀的社會事實,但哪些環境危害事實應被列入需要環境政策與環境法律規制的“環境問題”,不是由事實自身可以自我說明和解釋的,而是需要整個社會達成某種共識,這種活動被社會問題建構主義者稱為“問題宣稱獲得”。申言之,人類活動作用于自然環境資源所導致的環境問題種類多樣、程度有別、特征各異,基于管制成本和資源有限性,人類只能選擇從當前最為嚴峻的環境風險出發,經由環境問題的社會建構,形成廣大民眾的共識,得出當前環境法律體系規制環境問題的重點領域。環境問題本身是一個開放性的抽象概念,隨著時代背景變遷,其所指稱的對象和核心范疇也會有所差異。以幾次工業革命為關鍵節點,人類開發利用自然的能力成倍增長,總體而言,環境問題呈現從單一到全面、從局部到全球的趨勢,但不同階段需要重點規制的環境問題“核心地帶”也會發生移轉,這使得環境立法對于“環境問題”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界定。
現代意義上的環境法最早出現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肇始階段的環境法主要解決的環境問題是區域環境污染,比如,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聯邦環境立法是于1955年頒布《空氣污染控制法》,此后出臺的卓有影響的《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是針對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的立法。二戰后,再度成為德國經濟復蘇的發動機的魯爾區淪為德國空氣污染重災區,為應對前所未有的空氣污染,適用于全德范圍的第一部聯環境立法《聯邦污染防治法》在1974年正式生效。日本現代環境立法開始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對策基本法》,韓國也于1975年制定了《公害防止法》。我國臺灣地區的環境保護一詞出現于1971年以后,環境保護僅局限于公害污染防治。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后,隨著生產力水平進一步提高、科技進一步發展,加之人口急劇增長和消費主義盛行,人類以空前的速度超出生態平衡的限度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導致了水土流失、森林覆蓋率急劇下降、草原退化、土壤貧瘠化、水資源枯竭、氣候異常和物種滅絕等生態破壞。這些新時期凸顯出來的“環境問題”成為了環境法律必須直面的緊迫任務。所以,在這一階段,環境法律雖然依然要防治“環境污染”,但另一重要目的和任務即在于生態保護或“自然保育”。環境問題內涵的拓展或豐富也客觀上要求環境法律規制對象與規制重心的拓展變化,比如,日本的環境法目的即從《公害對策基本法》(1967年)的以保護人體健康為中心而控制公害轉變1972年的《自然環境保全法》和1993年的《環境基本法》中的以保護自然和環境為中心而控制人類行為。瑏瑡通過粗略梳理各國環境立法目的和規制對象的演進脈絡,不難看出,環境法律在分別應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之后,《決定》實際上提出了當前的環境法律所要面臨的新的任務和挑戰———保護和管制生態空間。基于自然資源對于人類同時具有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現行環境法所規制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行為大多是人類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過程中發生的,其本身具有價值判斷上的正當性。
環境法不是要完全否定與摒棄這些行為,而是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合理、是否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以破壞其恢復和增殖能力。而對于是否“合理”的判斷則依賴于環境標準。現行環境法律制度實施績效的評價標準是考察對人類行為的控制是否在納污能力或恢復能力之內,以此作為評判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不合理開發利用、進而判斷其是否環境違法的依據。在這種制度邏輯之下,以環境資源和生態系統本身的自然屬性規律作為標準,在實施中很難實現自然資源對于人類發揮經濟功能與生態功能兩個領域的資源配置的動態均衡,以至于在環境權的研究和主張中難免出現“單方面權利”的偏好,環境法的實施片面強調保護清潔優美的環境權利而忽視甚至是排除合理利用環境的權利,瑏瑢甚至有學者在這種制度邏輯下走得更遠,主張環境法要保護“自然體”的權利。這是現行環境法從自然資源本身為制度基點設計制度體系的必然邏輯結果,而這客觀上既導致了當前的環境法律制度難以見容于傳統法律體系,也滋生了環境法律制度本身的操作性不強等弊病。《決定》中“生態空間”核心概念的提出,實際上提出了一種新的進路。“生態空間”的劃定,本身是從人的需要出發的,按照對于人類產生的主體功能的差異,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城市空間、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和其他空間等,賦予不同的空間不同的主體功能,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來控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強度、開發方式和保護內容,在國土空間結構中實現綠色生態空間的管制。在這種邏輯起點下設計具體制度體系,才能在內在機理上更為契合環境法所應秉持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即前提是承認國土空間中的自然資源首先要滿足人口增加、人民生活改善、經濟增長、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的巨大需求,與此同時,在國土空間中劃定、保護和擴大綠色生態空間,以保證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不超過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
(二)環境要素到整體空間
當前的環境法律體系著眼于保護環境要素。環境要素是組成環境的結構單位,是構成人類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不同的而又服從整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成,也被稱之為環境基質,包括水、大氣、森林、草原、巖石、土壤等。我國當前的環境法律體系的立法思路是依據環境要素的具體分類分別制定法律制度,形成了近30部體系龐大的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行法。在環境法學界通說以及各類教材中,也一般將環境法律體系分為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兩大部分。呂忠梅教授直接把這兩部分分別稱為“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和“環境要素保護法”。瑏瑣其中,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環境要素污染為立法對象的一類法律法規,以各具體環境要素為立法依據,以對某一環境要素污染的防治為內容,在我國主要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環境要素保護法一般以某一環境要素為立法對象,在形式上表現為保護某一要素的單行法,在我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我國現有的在環境要素保護及污染防治分別立法的思路下形成的環境法律體系,在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弊端:
1.立法理念上難以有效貫徹自然生態環境的系統性。
現行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這兩大類單行法體系,均是針對自然環境中的某一特定環境要素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自然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和各生態要素的相互依存關系,而且其主要目標是保障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和合理利用,而對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缺乏足夠的關注和維護。瑏瑤
2.立法體系難以體現環境要素之間的聯系性。
現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護法均主要以環境要素為標準,針對不同環境要素的特點、功能、規律和規則需求分別立法,但是,各環境要素具有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特點要求在考慮單個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時必須重視對其他環境要素的影響。當前,環境法律之間的分立、不協調甚至是沖突現象嚴重,即使反復從研究上總結和理念上倡導各環境要素保護法之間的溝通與協同,但這種環境要素協調關系雖然其他國家立法有所涉及,瑏瑥卻并沒有體現在我國立法中。在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以環境要素分別立法的框架下,環境行政執法機構權限分配的原則是一種分散管理模式和分業體制,客觀上加劇了環境法制困境。
3.環境法律實施成本高昂。
對各種環境要素分別立法的思路導致環境法律體系龐大,內容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不容易了解這類法律的全貌。環境法所涉的執法機構眾多,容易導致法律適用標準和執法尺度不一。瑏瑦環境法律制度實施要求各環境管理部門結合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現狀以及特點決定在多種制約下以及環境政策預期下不同環境要素的最佳的污染標準在哪里以及哪種消除污染的設備是必用也可用的。瑏瑧但這種以單一環境要素為控制對象的思路,很容易使得相關執法部門為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風險的“最后一成”或“最后一英里”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難以從環境整體上進行考慮。一旦為了不從生態整體上看待規制效果,就很容易出現為了規制單一環境要素剩余的少量風險卻要花費巨額的社會資源的現象,這會影響到資源在其他風險規制領域的投入。瑏瑨若圍繞《決定》中使用的“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法的保護對象,則能夠矯正現行的以環境要素為核心和依據構建的環境法律體系引致的上述弊端:一是“生態空間”是環境要素的上位概念,突破了環境要素的單一性和分離性,注重了諸多環境要素所共同依存的國土空間,改變了環境單行法以單一環境要素展開制度設計的現狀,這樣可以考慮如何在生態整體思路中基于各環境要素的聯系協調而綜合設計制度以保護生態空間。二是“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治理的核心概念,要求對于“生態空間”的保護和法律規制依據的標準不再是對于環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壞”,因為判斷人類行為是否合理使用生態空間進而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規制的依據不再是“污染”或“破壞”這樣否定性的評價,而是以生態空間占用是否合理作為依據。“占用”是一個中性的概念。生態空間占用是一個衡量人類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程度以及可持續發展狀況的方法,它通過跟蹤人類利用的大多數消費品和產生的大部分廢棄物估算生產和維持這些消費品的資源以及同化廢棄物所需要的生物性生產土地或海洋面積。瑏瑩使用“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可以改變完全依據環境要素作為環境法律制度實施的核心依據。生態空間占用作為環境法上判斷人類行為是否需要規制(行為違法與否)的判斷標準,通過對一定的經濟水平或人口對生產性自然資產的需求規律的把握,可以確定人類對自然資產的利用程度,超過此程度水平則進入環境法規制視野。與此同時,生態空間占用可以通過將合理的占用數量進行具體量化來定量分析人類對于自然資源環境的影響,這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具體化的一種進路。
三、生態空間政策在環境法上的制度需求
《決定》中以“生態空間”為核心概念進行的制度設計,并不是“新瓶裝舊酒”的語詞轉換,而是在概念內涵、治理理念和制度路徑上進行的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創新。由于《決定》作為中央宏觀政策而帶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原則性的內在屬性,我們需要將《決定》中提出的“生態空間”概念及制度轉換為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以實現其可執行性。
(一)確立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的立法目的
環境法立法目的是國家在制定環境法時希望達到的目的或實現的結果,它決定了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的調整對象。主張將“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也即主張其作為環境法律體系的調整對象。《環境保護法》(1989年)第1條規定了其立法目的:“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分析《環境保護法》立法目的的變遷可見:第一,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加入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其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第二,將原來立法中的“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改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這一立法目的轉換,不但是對學界長期詬病的現行環境立法秉持的經濟發展優先的價值選擇的摒棄,而且也吸納了當今世界通行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同時,筆者建議,在以后《環境保護法》再修訂時,還應當加入“保護生態空間”的立法目的,理由有:
1.雖然“生態空間”包括天然草地、林地、濕地、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包括《環境保護法》第2條列舉的眾多環境要素中的部分內容,但是,作為這些環境要素上位概念的“生態空間”本身提出了獨特的規則需求。對于“生態空間”的保護的判斷標準不再是從單一環境要素自身的自然規律出發,以是否遭受“污染”或“破壞”來作為行為規制的判斷標準,而是適用生態空間占用是否合理的標準。
2.雖然“生態空間”由天然草地、林地、濕地、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構成,但是其內容在內涵和外延上并不完全等同于《環境保護法》中列舉的草原、森林、水等環境要素,它并不是由這些環境要素構成的集合概念,而是與這些環境要素存在著交叉關系。申言之,“生態空間”這一概念雖然也以保護環境要素為基礎,但更著眼于上述環境要素在國土空間上的比例和結構,這契合生態文明和生態理性對于環境法制提出貫徹生態整體性的需求。
3.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法立法目的,能在制度機理上真正有效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確立了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但是,可持續發展所秉持的人類需要與環境限度的二元價值很難在當前環境法中實現平衡,因為,可持續發展要求突破發展就是“經濟增長”的單一思路,形成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新理念,在這種理念下,生態環境問題不僅僅是技術問題,生態法治問題也不單純是一個部門法問題,而是需要所有法律共同參與并建立新的運行體制和機制。瑐瑠1989年《環境保護法》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立法目的,被批評為同時保障人體健康與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二元論”,并認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目的不應當由環境法律部門承擔而應由其他市場經濟法律部門承擔。此次《環境保護法》修訂摒棄了“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并在第5條規定了“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但現實中如何能夠彰顯可持續發展要求的以人為本和以人的發展、滿足人類的需要為中心呢?筆者認為,“生態空間”的理念和內涵本身契合可持續發展觀的主張。“生態空間”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便兼顧了人類需要和環境限度。生態空間與城市空間、農業空間和其他空間一起作為國土空間的構成部分,其類型劃分及其具體內涵與構成本身便是從滿足人類多種需要的角度出發的,生態空間所提供的生態產品也能滿足人類的多重需要。與此同時,生態空間保護、改善、規制制度,也是以環境限度作為依據。并且,圍繞“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的立法目的設計的系統制度,可以將可持續發展觀具體化而不再是僅僅作為制度理念、指導思想和價值目標。我們可以在現實中通過生態空間的自然資源條件、國土密度、人口密度和經濟密度因子測算出不同區域生態空間的需求與供給能力,進而為生態空間占用合理性確定具體的量化標準,瑐瑡這樣,還可以細化全國各地具體的生態空間保護與改善的具體目標任務。
(二)構建體系完善的生態空間管制法律機制
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關于生態空間管制的相關規定,這一訴求被遮蔽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立法目的和整體思路中,我們需要構建契合生態空間管制內在需要的高效運行的管制機制。構建體系完善的生態空間管制機制,需要測定我國在當前特定的人口、經濟、科技等綜合情勢約束下為支持公民生產生活需要的資源消費和廢棄物排放所需要的能夠提供生態產品的國土空間。這一國土空間是否被合理占用的判斷需要根據上述多重標準,這也提出了內在管制制度需求。目前國內外城市對生態空間的管制主要通過生態功能區規劃、生態格局規劃和生態控制線規劃這三類規劃來實現,瑐瑢相應地,體系完善的生態空間管制機制也應當包括這三個方面。雖然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但還沒有完全涵蓋生態空間政策的內涵與制度需求。為了完整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并管制其用途,需要一個包括空間劃定、格局劃分和行為禁止的系統過程,需要專門的機制體系。可行的法律機制構建思路是,在《環境保護法》中從上述三個方面規定生態空間管制機制,然后通過專門立法(環境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詳細規定其具體內容,地方政府也必須結合本區域的生態空間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將該制度體系進一步具體化。
1.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
生態功能分區是依據區域生態環境敏感性、生態服務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態環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異性而進行的地理空間分區。環境保護部和中國科學院2008年聯合編制的《全國生態功能區劃》詳細規定了我國生態功能區類型、名錄、主要生態問題及生態保護的主要方向,并列舉了全國重要生態功能區域。國務院2010年公布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詳細列舉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禁止開發區域(包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的名錄及其信息。這些生態功能區的劃定,劃分了不同生態敏感性區域存在的生態環境及生態保護的主要方向和制度需求,從法律視野考察則是對人類的行為及行為是否適當提出了不同判斷標準。所以,我們需要結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相關規定,在制度實施細則中將上述生態功能區規劃與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按開發方式劃分的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相對應。同時,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規定,“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禁止開發區域以自然或法定邊界為基本單元,分布在其他類型主體功能區域之中。”禁止開發區域的名錄已經確定,其他三類區域由縣級行政區為單位,這又要求地方立法應當進一步細化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當前,《象山縣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安徽省石臺縣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規劃綱要(2011-2020年)》等地方政府制定的生態功能區劃相繼出臺。
2.生態格局規劃制度。
生態格局是針對錯綜復雜的區域生態環境問題,規劃設計區域性空間格局,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統結構過程的完整性,實現對區域生態環境問題有效控制和持續改善。瑐瑣生態格局規劃以保護和恢復自然生態結構和功能為目標,針對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干擾來源,以排除和控制干擾為目標對區域國土空間進行規劃設計。國外非常重視城市生態格局規劃,比如英國公布的大倫敦的環城綠帶法劃定倫敦市區周圍的環城綠帶用地,其在環城綠帶內除部分作農業用地、不準建造工廠和住宅的經典做法廣被仿效。我國《天津市生態布局規劃》通過生態安全、資源效率、污染物總量三條底線的設定形成了全市“五帶、四廊、三區”的基本生態格局。近年來,其他城市也陸續通過了《武漢生態框架控制規劃》、《杭州生態帶概念規劃》、《昆明市生態隔離帶范圍劃定規劃》等以規劃城市生態格局,管制生態空間。3.生態控制線制度。生態控制線制度是在研究城市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承載力的前提下,為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態系統安全,通過劃定生態保護范圍界線,在該范圍內禁止或者嚴格限制開發建設,盡量保護自然生態的原貌的制度。生態控制線制度的實施是通過對特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行為的限制甚至是禁止以實現該區域生態空間的離散保護和整體涵養。我國深圳市最早于2005年通過《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實施生態控制線制度;武漢市于2012年通過《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于2013年10月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生態控制線劃定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3]202號),成為全國首個全省實施生態控制線制度的省份。質言之,從概念內涵、學界觀點和上述地方立法制度體系概括,生態控制線是劃定的生態保護界線,被劃定的生態控制線的區域進一步分為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瑐瑤生態底線區是生態安全的最后底線,遵循最為嚴格的生態保護要求;生態發展區是指自然條件較好的生態重點保護地區或生態較敏感地區,在滿足項目準入條件的前提下可有限制地進行低密度、低強度建設的區域。
瑐瑥有研究者以《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2005年)為個案,分析與檢討了我國近幾年來在一些地方試點實施的生態控制線制度,發現當前試點的生態控制線制度在幾個方面尚存在問題:第一,生態控制線制度的法律地位問題,生態控制線并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第二,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各類主體的權利保護問題;第三,生態控制線本身的合理性問題;第四,生態控制線劃定的程序問題。瑐瑦在《決定》規定生態空間管制制度之后,結合其制度內涵、制度功能以及上述對于現行生態控制線制度弊端的總結,筆者建議,在未來系統開展的生態控制線制度建設中,應當改進之處有:(1)在《環境保護法》中或將來可能制定的生態保護國家專門立法中正式規定生態控制線制度,為地方立法規定生態控制線制度確立上位法依據。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該款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創新,但僅此不夠。正如上述分析,生態控制紅線是一個有梯度的生態保護范圍界線制度體系,包括了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可以劃定生態底線區,但沒有規定生態發展區的界線制度,第19條第2款規定的是“特殊區域環境保護制度”,這與上述在生態控制線制度體系中規定的生態發展區生態控制線制度無論在價值目標還是在制度內涵上都存在著諸多差異。(2)基于國土的生態空間、生產空間與生活空間存在著相互重疊和相輔相存的關系,建議在具體的制度實施細則中,以及在將普遍具體化的地方立法中進一步將生態控制線制度細分為限制開發利用制度和禁止開發利用制度兩個層次,其中,禁止開發利用制度預期結合耕地紅線、納污紅線以及《決定》提出的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來實現。生態空間的紅線管理包括自然生態保護的空間紅線、自然資源利用的時間紅線、區域資源承載力與環境容量超載的閾值紅線、生態結構耦合的中庸紅線和生態功能進化的功序紅線等。瑐瑧(3)因為生態控制線制度的制度預期目標是保護生態空間的生態利益,但同時生態空間中的自然資源也會對該區域的主體產生經濟價值,二者都是正當的,因此,當限制或禁止生態空間開發而影響該國土生態空間范圍內主體的經濟利益時,應當結合生態補償制度予以實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31新增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可以作為制度依據。(4)通過制定細則,規范生態控制線的劃定程序,結合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保障生態控制線劃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三)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環境影響評價
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空間管制,除了構建專門制度體系,還需要利用既有的環境法律制度。生態空間與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均為國土空間的有機構成部分,生態空間管制機制包括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生態格局規劃制度和生態控制線規劃制度這三個方面,實際上是從不同層面和角度在國土空間中劃定為維持生態系統所需要的物理空間,并針對國土空間中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脆弱帶等確定禁止或限制開發利用的區域。若生態空間管制制度體系進入環境立法并在全國和各地普遍適用,則需要對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中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有《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劃定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會對生態空間造成直接影響,而這些空間劃定即為對國土空間的利用,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規定的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具體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評價、審查和跟蹤評估等程序性規定。但是,從生態空間管制需求角度檢視當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則存在需要改進和具體化之處:(1)開始實施于美國的戰略環評制度在20世紀80年代末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接受,從理論上講,戰略環評的對象應當包括政策、規劃和計劃,但我國的戰略環評對象主要限于政府規劃而未包括政策。政策是最高層次的戰略決策。現在各地已經通過地方立法規定了生態空間管制制度,這些政策從根本上影響到生態空間管制效果,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完善中將戰略環評對象的范圍擴展至政策層面,并針對生態空間的各級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根據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2條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綜合利用規劃和專項規劃才需要進行環評,但是,《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規定,“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由此導致的矛盾和漏洞是,在當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下,《象山縣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等縣級地方政府陸續制定的生態功能區劃不需要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因此,針對生態空間管制的制度需要,應改進現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是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對生態空間控制三類規劃均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國土空間同時對人類存在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生態空間也要為人類提供生態產品以滿足人類需要,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也有生態服務功能。因此,生態空間與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在自然屬性上相互重疊。生態空間管制機制中,無論是劃定生態功能區還是確定生態格局或生態控制線,在劃定的區域內都是通過不同層面、方式或程度,在生態空間內對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的偏向保護從而不同程度犧牲其經濟價值,這就會對依賴該區域內自然資源生產生活的主體的利益造成影響。因此,當通過適用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生態格局規劃制度和生態控制線規劃制度以管制生態空間時,需要適用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在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的基礎上廣泛吸納公眾參與三類規劃的制定。同時,讓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空間控制制度實施,也是生態世界觀的塑造過程,瑐瑨有助于制度預期的實現。但是,在我國當前《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綜合規定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更多是將環境公眾參與作為一種消弭環境執法困境、提高執法效率的手段,在制度定位上并沒有將環境公眾參與上升為公民的一項民利的高度,說明政策決策者基于環境問題的專業性而認為一般公眾無專業知識和能力來實質參與,從而將其排除在外。瑐瑩因此,筆者建議,環境公眾參與制度適用于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具體化路徑有:(1)在公眾參與范圍上,需要將宏觀上多大比例范圍的國土空間化為生態空間,微觀上具體的生態功能區劃、區域生態格局的形態指標體系和生態控制線的具體范圍走向等內容均需要征求公眾意見,讓公眾參與環境公共事務;(2)在公眾參與形式上,綜合采取審慎的民意調查、互聯網公共論壇、民主懇談會等形式以保障公眾對專業性的生態空間管制的觀點能夠充分交流、理解和表達利益訴求;(3)在保障配套措施上,應當將公眾參與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信息公開和生態補償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