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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愛幼一直以來都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在今天這個物質愈加豐富的時代里,年輕人的工作也日益繁忙,無暇顧及到身邊的父母。特別是當前農村中存在較多的五保戶、無子女戶、雙女戶以及空巢老人,他們在吃飯、購物、娛樂、就醫等方面無人照料,和當前欣欣向榮的社會形勢不和諧。傳統的分散供養方式已經無法解決這個問題,舉辦養老院集中安置這些老人將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方法。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院不僅是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且是加強社會保障工作的客觀要求。從我市日前的調查情況看,多數老年人是贊成和歡迎建立養老院的,其態度是積極明確的。我國各大中城市養老院發展的實踐證明,興辦養老院確實減輕了家庭養老壓力,彌補了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欠缺,緩解了空巢家庭、獨生子女家庭照顧老人的困難,消除了中青年夫婦的后顧之憂,起到了家庭養老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同時為下崗待業人員提供了就業機會,有利于安定團結和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工作。養老院不失為解決老年人社會化養老的有效途徑和最佳選擇之一,是社會化養老的主要方向。
為了減輕家庭養老的負擔,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滿足老年人的多種需求,吸引更多老年人選擇社會養老,并推動社會養老健康發展,本人決定興辦一所養老院。依照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該院將選建在XX,總占地12畝,建筑占地5畝,總建筑面積11000平方米,共7層樓房2幢,3層樓房1幢,房間共計224間,計劃床位600到800個,配有舒適的居住場所、功能完善的餐廳、診所、健身房和休閑房等設施。該處既有便利的交通條件,又有優美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是開辦養老院的上佳地段。
本院將堅持以“老人為本”的服務宗旨,以“奉若父母,情同親生”為服務理念,依靠一流的設施和一流的服務,讓入住的老人在生活上、身體健康上真正體會到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讓養老院真正成為老年人的“福地”。
開辦養老院是新時期老年人社會化發展的新模式和新趨勢,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也是社會發展的新舉措和必然要求,懇請領導盡快予以批準,使這一好事盡快實施。
此致 敬禮
關鍵詞 遺贈扶養協議 社區養老 對策與思考
一、案例概述
2001年8月30日,住在瑞金路的居民周戎清來到街道民政科求助。周戎清67歲,無子女無配偶也無單位,過去一直靠擺攤修包、修車過活。但隨著年齡的增長,他的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無力擺攤,靠撿垃圾和以前的積蓄維持生計。老人年老多病,積蓄用盡且無人照顧。為解決周戎清的養老事宜,街道于2001年9月2日為其辦理了孤老手續,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書,其日常生活支出均由政府救助直至死亡。
2005年6月,周戎清老人所居住的地塊動遷,周戎清獲得動遷款17萬元,以其名義存入銀行,由街道一直保管。
2008年8月30日周戎清因病吐血,其所在敬老院和街道民政科聯系后及時將其送醫搶救,后搶救無效,于2008年8月31日死亡。
周戎清死亡后,其哥、嫂、侄子侄女要求為其辦理后事,并提出繼承17萬遺產的要求。街道民政科接待其親屬后,表達了關于周戎清遺產繼承的態度:第一,關于老人后事問題。原則上是一切從簡的,但從實際和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可以從周戎清遺留的存款中支付正常、合理的支出。第二,遺產問題。原則上孤老的所有遺產歸國家所有,辦理后事以后的錢款全部上交國家。當務之急是先把后事妥善處理。家屬表示同意,但保留對周戎清遺產處置的看法,希望能通過正當的途徑處置遺產。
2008年9月19日,周戎清的侄女委托律師到街道聯系周戎清遺產事宜,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或者是協商來繼承周戎清的遺產。后因協商未果,2009年6月,周戎清的兄弟及周戎清嫂子、侄子侄女等五人狀告街道辦事處,以五位原告并未在遺贈扶養協議中簽名為由,要求法院確認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接到法院的傳票,街道在感到氣憤的同時又十分無奈。氣憤的是提出訴訟的五位原告是周戎清的親屬,卻在他生活困難、身患重病之時對其不聞不問。在老人過世后得知老人有一筆遺產才突然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繼承遺產。但是,周戎清老人向街道提出政府救助的時候由于年事已大,身體不好,故申請書都是工作人員的,簽字也比較模糊,協議書上也缺乏老人的指紋印章,對簿公堂之上,政府部門沒有把握能夠完全勝訴。
最終,雙方選擇了庭外和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就周戎清名下存款分割達成一致,周戎清共計17萬遺產,其中72278.90元歸街道辦事處所有(2001年9月起由政府承擔周戎清各類養老費用直至其死亡共計72278.90元),剩余遺產歸五位原告所有。街道提出由五位原告支付街道照顧周戎清的象征性報酬人民幣1元,原告方表示同意。最終,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協議內容并在調解書上簽名。
二、矛盾分析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一直在背后默默地承擔扶養孤老的養老義務。而在老人去世后,“突然而來”的旁系親屬向政府提出了遺產繼承。由于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操作過程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很容易存在瑕疵,政府以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對抗的結果必然是雙方對簿公堂,引發許多矛盾,消耗很多的精力。
這個案例的最后,街道主張“一元錢”的象征性報酬,其實是在對這些未曾盡到贍養義務,卻要繼承遺產的旁系親屬行為的抗議,因為目前針對這種行為沒有任何法律進行規制、約束。
三、對策與思考
我國現行《繼承法》中有對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這是我國解決孤寡老人晚年生活贍養的重要法律制度,對于孤寡老人養老、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穩定社會秩序都有重要的意義。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逐漸暴露出自身存在的缺陷,其養老功能受到一定的影響。目前,我國老齡人口急速增長,我國已經逐步邁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愈發凸顯。完善我國的養老機制,更好地發揮其養老功能,已經成為我國的一項迫切任務。
筆者認為,要解決社區孤寡老人的養老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具體操作流程,明確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然而事實上,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老人所遺留下來的存款、住宅只是掛在政府名下,并無任何處置的辦法。正是由于缺乏相關操作細則,政府的工作人員不會輕易去處置孤老名下遺產,多年累積下來造成很多資源的浪費。可以探索建立社區公證機制,由社區代表、居委會代表、社區律師等組成公證團體,對孤老的遺贈扶養協議進行公證。在約束他人的同時,對老人進行真實意思的公證。同時,對政府使用遺贈扶養協議老人的遺產過程可委托相應團體機構進行第三方監督。
(二)擴大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范圍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有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集體經濟組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養老項目將采用商業化運作的方式,勢必會有更多社會組織參與到養老這一行業中去。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遺贈扶養協議的非自然人扶養主體擴大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有能力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都應當賦予其相應的資格。近年來,家庭養老帶來的危機矛盾比比皆是,而養老行業的商業化模式開始逐漸發展。因此,在不久的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民事主體將加入到養老這一行業中來,如一些宗教機構、慈善機構或者其他民間養老機構等等。
(三)廣泛開展社區養老服務
在社區中,不僅僅是孤寡老人,獨居老人、空巢老人的數量也日益增多。老年人普遍愿意在自己的家里生活,不愿意去參加社會的機構養老,而且每個家庭的經濟條件不同,相應的養老生活水平也會存在差異。一些機構養老基礎設施陳舊,設施參差不齊,政府在資金的投入方面往往不足,還有機構養老的服務人員素質不高,對老年人的照顧不夠細致周到,可能導致老年人產生心理問題。基于此,新型的社區養老模式應運而生,它結合了傳統的家庭養老和機構養老,吸取兩者的優點,建立一種符合大多數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方式。以家庭為核心,社區為依托,以專業化服務為主要服務形式,積極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以黃浦區為例,黃浦正在試點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專業化服務為支撐的,覆蓋全社區”的多樣化養老服務體系,組建“黃浦區社區養老服務合作社”,打造沒有圍墻的養老院。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服務對象為高齡獨居老人,經評估為半失能、半失智的老人。根據老年人的需求,整合社會資源,為入社老人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社會化、可選擇的養老服務項目。服務包含基本生活照料、基本醫療護理、緊急救援、生活照料等各類特色項目。在收費上,對入社老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和家庭照護能力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給予分檔補貼。對承擔養老服務合作社的社會企業、社會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每年簽約服務的老人數量和質量,每年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支持。這樣一來,一是解決了目前中心城區養老院等養老機構資源的匱乏。二是能夠個性化服務,更貼近每一位老人的需求,通過統一的區級服務平臺,擇優委托社會力量承擔日常運行。
目前,我國已經提出建設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型社區的目標,還應該朝老年友好型社會、老年安養型社區和老年樂活型家庭目標做出努力,其中提升居家養老的社區支持能力、增加居家養老的社區資源供給是著力點。我國更需要在傳統的社區中改善助老養老的功能,提高普通老年人居家養老的生活質量和生命質量,重視社區的醫養護理功能和精神贍養功能。
(作者單位為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
[作者簡介:陳藝(1988―),女,就讀于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2014級MPA研究生3班。]
參考文獻
[1] 穆光宗.美國社區養老模式借鑒[J].人民論壇,2012(15):52-53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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