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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差異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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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差異論文

    第1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不同目標導致的差異―淺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

     

    會計目標是指會計所要達到(實現)的境地或標準。會計是旨在提高企業和各單位活動的經濟效益,加強經濟管理而建立的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

    財務會計目標分成兩個流派:受托責任派與決策有用派。受托責任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它以歷史的客觀的信息為主,強調的是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十分明確,沒有模糊缺位的現象,相應的財務報表應以反映企業經營業績及其評價為重心。決策有用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對他們進行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強調信息的相關性、有用性,它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是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的,委托方與受托方不是直接進行溝通交流,相應的財務報表的重心是企業未來現金流動的金額、時間分布及其不確定性。

    稅務會計的目標則是向信息使用者即各級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提供有關信息,以便使他們進行稅款征收、監督與檢查、經營決策、投資決策、融資決策等相關會計活動。稅務會計目標可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目標。基本目標是遵守或不違反稅法,即實現稅收遵從(正確計稅、納稅、退稅等),從而降低遵從成本、實現涉稅零風險。高層目標是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進行稅務決策、實現最大涉稅利益的會計信息。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核算對象不同

    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即與計稅有關的資金活動。

    (二)核算依據不同

    財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稅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國家稅法。

    (三)核算原則不同

    財務會計遵循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某一會計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則主要是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此外,稅務會計堅持歷史成本,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變動,更重視可以預見的事項,而財務會計則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時候,財務會計可以考慮幣值不穩的因素,如在物價變動情況下,企業通過會計計價方法的選擇,尋求能夠較為合理的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計量模式。

    (四)計算損益程序不同

    稅收法規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會福利、公共政策和權益條款,強調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不同。各國所得稅稅法都明確規定法定收入項目、稅法允許扣除項目及金額的確認原則和方法。企業按稅法規定確定兩者金額后,其差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會計以此為法定依據,但在實際計算時,是在“會計所得”的基礎上調整為應稅所得。當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與稅務會計不一致時,財務會計的核算應服從于稅務會計的核算,使之符合稅法的要求。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必然性

    由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存在目標差異,造成二者蘊含的會計信息和信息使用者也有差異,顯然,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的驅使就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做出不同的工作目標取向。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稅法、稅制越來越健全、越來越復雜,為適應納稅人需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成為必然。

    (一)體制改革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相分離

    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只有在兩者分立的基礎上才能得以保障。因為在傳統體制下,會計制度中的某些規定呆板,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遵循稅法的要求,由于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同時遵循稅法的規定,使得在企業費用等問題上經常出現所謂的“合理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有時難以真實、公允地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另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業銷售方式的增加,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應有更大的靈活性,而在財務、稅務會計合一的會計制度中,稅法對銷售確認的時間、銷售額實現等內容的會計處理具有嚴格的要求,使得企業會計核算缺乏應有的靈活性,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只有二者分離才能既保證稅法的公平和剛性又保證財務會計能更好地體現會計、財務管理的職能免費論文下載。

    (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法是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的。而財務會計體現的是投資者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因為其是根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來進行核算的畢業論文怎么寫,主要是滿足微觀企業投資者的需要。鑒于我國多元投資主體出現、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現狀,要使會計核算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就必須分離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三)政府和出資人取得收益的行為差異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出資人愈益表現為多元化,非政府出資者的比重愈益提高,這時政府稅收與出資人(非政府出資者)投資收益的對立就愈益明顯。

    (四)國有企業改革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將會使企業的經營和企業的會計核算存在較大的靈活性。這必然要求稅法予以嚴格約束,才能使各種稅金的計算繳納得以正確、及時的完成。對此,只能承認財務準則和稅法的差異,走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的路。

    (五)健全我國稅制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制改革使中國的稅收體制不斷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稅收調節體系。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的體制下,穩定稅基、規范繳納行為、優化稅收收人水平的要求和各項復雜的計稅工作,不可能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一一體現。因而,作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經濟性質、組織形式和經濟范圍,都需要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以適應依法、合理、準確納稅的需要。

    (六)改革開放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越來越多,其投資額也越來越大,而我國在國外投資業務也越來越多,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和企業利益,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的現實意義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制定決策和稅務部門的監督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可以為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投資者提供稅務方面的經濟信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同時,可以向國家稅收征管機關及時準確提供企業納稅情況,使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反映和監督企業依法納稅情況。

    (二)有利于企業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及國家稅制的完善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使得稅務會計獨立出來,可以促進廣大會計人員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結合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有效的籌劃,盡量使企業的實際稅負最小化,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政府則要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基礎上,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稅務機關在稅務實踐中針對發現的漏洞和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使國家稅制不斷完善。

    (三)有利于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某些規定的不一致性,很難做到財務會計和有關稅收的處理結果嚴格符合稅法的規定,從而影響稅收征管工作。二者分離后,稅務會計可以專門研究如何保證納稅活動按照稅法來進行、如何處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從而有條件保障稅法的嚴肅性。

    (四)有利于會計準則向國際慣例靠攏和財務會計的規范化

    財務會計須符合公認準則要求,以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就要求不能受隨經濟形勢變化而變化的稅法制約,不能隨稅法的變動而變動,但是又不能不按稅法的要求來計算和繳納稅款。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使二者相分離,這樣我國的財務人員才有可能不受稅法的制約,縮小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而真正的按照事實、公允的要求提供會計信息。

    (五)有利于豐富會計理論和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可以使稅務會計逐漸形成關于納稅活動的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同時也可以使財務會計逐漸走出“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舊模式,從而逐漸形成相對獨立和健全、穩定的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學科體系。

    綜上所述,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具有客觀必然性和現實可能性。我國正全面貫徹實行新的會計制度和新的稅制,此時更應該正視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差異。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技術方法和理論經驗,將我國的稅務會計早日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使兩者各自服務于自身的目標,更好地發揮各自應有的作用,為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蓋地.稅務與稅收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17-18.

    第2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1]。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為此,財政部也專門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來規范企業固定資產的核算,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對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二者的立足點不同,使得會計和稅務處理上產生了差異,為了進一步探討二者之間的差異,為財務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本文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處置方面的差異進行系統的分析會計處理,先總結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指出固定資產是指滿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且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同時應當滿足下列條件:①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②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此外,準則中還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才能夠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的損益。《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同時明確的指出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雖然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都應當作為固定資產[2]。

    兩者的區別在于,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和界定標準較為明確、具體,但會計準則則較為模糊。

    二、固定資產的計量

    1.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在會計處理上,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其中包括以下情況:①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的實際價格,相關稅費,還包括使該項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支出的運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的服務費等;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計量;③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合同約定的價值確定,但資產不公允的部分除外;④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棄置費用,企業必須預計該筆支出并計入資產的初始價值[3]。

    在稅務處理上,針對以上四種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①外購的固定資產,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而運輸費、安裝費則作為當期損益;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③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簽訂的合同中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中孰低價格入賬,包括在簽訂合同中發生的相關費用;④稅法明確規定除特殊行業的棄置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外,一般企業則不允許預計棄置費用在稅前扣除。

    2.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 在會計處理上,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的都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若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會計處理,則計入當期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4]。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企業改變房屋、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以外,應當增加該固定資產原值,其中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并相應調整計算折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支出:發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一定比例以上:發生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一定年限以上;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生產成本顯著降低:其他情況表明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可見,稅法與會計準則關于修理費用的處理是不同的小論文。

    三、固定資產的處置

    在會計處理上,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5]。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業務核算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出售、轉讓固定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為轉讓財產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企業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債務重組、分配股利和捐贈等,都要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包括企業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6]。此外,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會計處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四、總結

    除此之外,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方式取得的同定資產,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不同,也會使同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產生差異[7]。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一項固定資產而言,上述情形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發生。財務人員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分析,正確地進行納稅調整,準確地計算出企業各期的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8]。綜上所述,由于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屬不同的領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務于不同的對象,因此兩者在固定資產的核算處理上存在差異是必然的。在會計核算中,我們應根據差異的性質將其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采用一定的方法對應納稅所得額作出相應調整,從而使財務會計核算既能客觀、真實地提供財務信息,又能使稅法制度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確保稅收任務的完成。

    【參考文獻】

    [1]陳靜,李雋,稅敏,論固定資產的稅務和會計處理差異[J],天然氣技術經營管理,2010,4(4):74-75.

    [2]付艷,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及其調整[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13(3):24-25.

    [3]陳鈞,固定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比較[J],現代商業,2009,2(8):238-239.

    [4]張建斌,固定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J],時代金融,2009,1(11):127-128.

    [5]馬雷金,固定資產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之差異[J],財會月刊,2007,6(4):84-86.

    [6]張曉芳,淺談固定資產的稅務及會計處理[J],財會天地,2011,4(74):107-109.

    [7]許建德,淺議固定資產會計的涉稅處理[J],中國外資,2010,11(229):130-131.

    [8]劉磊,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分析(之三)固定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J],國際商務財會,2007,226(10):8-10.

    第3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關聯方

    在會計規范的發展初期,會計與稅法幾乎不存在差異,會計基本是是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規范。但是,隨著經濟發展,會計與稅法的不同作用越來越明顯,也使得會計與稅法的分離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本文以關聯方及其交易為例,分析關聯方定義、關聯方交易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方面,現行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存在的較大差異,這對會計與稅務的實務工作者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聯方定義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提出了關聯方認定的基本標準,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在很多情況下,兩方或多方是否構成關聯方,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會計準則對關聯方的認定提出了三條標準,即“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當一方擁有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在關聯方的內容上,會計準則涉及的關聯方有:該企業的母公司;該企業的子公司;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法并沒有專門定義關聯方,僅以舉例的形式來說明關聯企業,即: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可以看出,與會計準則使用的關聯方概念不同,稅法使用的是關聯企業概念,沒有將個人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涵蓋在內,范圍偏窄,不利于稅收監管。

    與會計準則更強調實質重于形式不同,稅法在界定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主要以持股比例進行確定,且持股比例的標準與會計準則的數量標準略有差異。稅法規定的關聯方,是指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者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理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力才能正常進行;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由另一企業控制或供應;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由另一企業控制;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的關聯關系,包括家屬、親屬關系等。從關聯方的內容上看,會計準則與稅法有以下方面的差異:稅法所指的股份是否包括非表決權股份沒有明確說明;對于控制股份沒有達到25%但實際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是否應視為關聯企業,稅法沒有解釋;會計準則規定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時一般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可認定為關聯方,而稅法認為應該擁有25%或以上,才視為關聯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把借貸資金比例當作認定關聯方的標準,而稅法有此規定;會計準則和稅法均未考慮潛在關聯方。

    二、關聯方交易類型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發講解指出,凡是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認定為關聯方交易。會計準則認定的關聯方類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項: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擔保;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關鍵管理人員薪酬。稅法規定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類型及其內容主要包括: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會計準則與稅法在關聯方交易及認定方面存在以下差異:稅法將關聯方交易確定為關聯業務往來,將非業務往來排除在關聯方交易之外,而對于什么是業務往來,卻沒有明確;會計準則將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作為關聯交易的一種類型,而稅法未將此列為關聯交易;稅法更多地關注企業之問是否按照公平交易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這對于稅收監管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而這一點是會計準則所不具備的;會計準則在認定關聯方交易時,考慮到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重要性原則,稅法卻沒有提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這一原則也應是稅收監管中應該把握的一個重要原則。

    三、關聯方交易定價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專門提到關聯方交易的定價問題,但根據財政部的《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差價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稅法對關聯方交易定價做出如下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通過比較分析,會計準則與稅法在關聯方交易定價上主要存在以下差異。對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和費用問題,會計上將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的債務(非債務重組)計入營業外支出;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為其承擔的債務計人資本公積。將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被承擔方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是將承擔債務和費用的一方發生的費用視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看待,不得在稅前扣除,將被承擔債務和費用的一方所被支付的費用和債務視為獲得的捐贈收入,應計繳所得稅。此外,稅法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得提取壞賬準備,也不得確認為壞賬(法院已宣判企業破產的債權損失除外);而會計制度規定,關聯方之間只是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可以部分計提壞賬準備,如發生損失也可以列支。

    四、關聯方披露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于企業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披露的問題區分母子公司和其它關聯方關系。當存在母子關系時,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對于非母子關系的關聯方,當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會計準則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額;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定價政策。會計準則還規定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似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相對而言,企業所得稅稅法的規定要簡單很多。稅法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稅務機關據此判斷企業的關聯方交易是否基于市場價格進行,并分析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進行重新調整。

    通過比較發現,會計準則對關聯方披露的信息非常豐富,且貫徹了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管金額大小、關聯方類型,均要求披露。

    第4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 稅收 企業所得稅

    一、會計與稅務的適當、適度分離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條件下兩者合一,順應了宏觀管理體制的要求,發揮了一定的歷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財稅合一”的會計制度卻難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會計和稅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會導致會計規則屈從于稅收法規,或者弱化稅收的剛性約束,最終破壞或喪失會計制約與保護財務會計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離的態勢,從整體上看,不僅滿足了國家征稅的要求,也滿足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投資者、銀行等對企業財務報表信息的要求,為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與協調提供條件。分離不僅有利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接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有利于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既不影響國家稅收,又可避免因虛增的會計信息給企業決策帶來負面影響。更利于會計改革,為微觀管理者、宏觀管理者及股東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而不是為稅收改革服務。

    二、會計與所得稅互相借助、良性互動

    會計準則對稅法目標影響的實現。稅法主要的目標就是把應該征的稅征上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但能否征上來,或能否征足、征準確,與會計準則所要求的會計核算關系較大。稅法法規中規定的稅收核算總是建立在企業會計資料基礎上的,它是在企業會計核算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調整后得到應稅收益,因此離開會計核算資料,稅務活動就無法進行,繼而也就難以實現稅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應,不能使稅法的目標得以實現。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只有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執行,企業最終形成的報表結果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狀況和經營結果。稅法也就可以依據這種真實的會計資料去征稅,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如果企業不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去進行會計核算,那么得出的報表結果,就不可能真實正確,如果稅法依據這種錯誤、虛假的會計資料去征收稅負,那么也就不可能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從而對稅法的嚴肅性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只有依據稅法的要求,正確計算稅負金額,才能正確真實反映出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

    會計是現代所得稅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撐點。現代所得稅借助于會計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對會計產生了巨大影響,而會計對所得稅的影響不大。但由于所得稅的核心觀念“所得”是由會計理論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來的,因此,可以推論,一旦會計理論研究取得重大進展,必然又會對所得稅理論產生重大影響。現代所得稅信賴于會計理論已是不爭的事實,會計理論是現代所得稅理論的基礎。

    稅務當局在制定稅收政策中的會計政策時,應該正確運用它對會計的重要影響,主動吸收會計理論與實務界的意見,制定符合會計理論的會計政策,并注意保持會計政策的完整性和連貫性。

    美國和其他國家,企業收益的征稅對于會計理論的影響是很大的,但在性質上主要還是間接的。稅法本身對會計思想起倡導作用。盡管營業收入條例的確曾加速了優良會計思想的采用,從而導致了對公認會計程序和概念更為重要的分析,同時,它們卻也成為檢驗和承認完善理論的絆腳石。會計應該有意識地擺脫盲目追求稅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統一的所得稅會計理論、方法體系去解決稅收對會計提出的新問題;同時,也應積極、主動地去影響稅法,使其充分考慮會計的合理要求。會計還應有意識地利用稅法的巨大影響,把合理的會計概念、原則、方法借助稅法去推廣,以加快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建設;同時,稅務當局也應該積極支持會計界,廢除不合理的會計方法,推廣合理的會計方法,有效地實現會計目標。

    會計與所得稅應該互相借鑒、互相學習,各自不斷發展自己,不斷完善自己,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達到雙贏目標。

    三、盡可能減少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差異的必要性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是不同部門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溝通協調不夠,可能會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差異,特別是在中國這種經濟環境變化快、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變化快、會計制度法律化的社會。

    從這些年我國實際情況看,隨著差異的擴大,納稅人既要貫徹執行新會計制度規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納稅,兩者差異的擴大正日益增加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異復雜難懂,操作繁瑣,納稅調整困難,一些納稅人沒能準確理解差異和對其做準確的納稅調整,造成無意識違反稅法規定的現象。

    盡管稅法和會計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從當前我國財會人員實際水平和稅務管理的現狀出發,必須認真考慮降低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在政策設計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則與重要性原則,只要對所得稅收入影響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所得稅征管有大的妨礙,就盡可能將所得稅政策與會計政策協調一致。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區別在于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為了正確地體現會計與稅法的目標、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降低財務核算成本,就要對會計制度和稅法進行適時地協調。在實踐方面,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兩者的協調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能部門和科研機構己對兩者的差異與協調進行了溝通合作和系統研究,并已取得相當的成果。稅務法規在制度層面上應當積極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會計制度也需要關注監管部門的信息需求。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與協調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大陸法系為主、會計制度體系建設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稅會趨向于分離模式的國家,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現階段對會計制度及稅收制度進行完善與優化,如何對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進行合理有效的協調,都是理論界不斷探索的領域。

    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差異,尤其是一些影響不重大的、無所謂的差異,需要稅法予以協調,由于論文寫作時間的限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已經頒布,但是相應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可能國家很快就會出臺相應的稅法政策用以協調新會計準則。本文雖然是針對會計和稅收改革,研究兩者的新的所得稅差異,但是由于資料有限,某些差異本文沒有涉及到。例如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徹底改變,新會計準則規定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變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收、企業納稅,產生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李勝強.淺談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所得稅問題上的差異及協調[J].會計師,2007, (11) .

    第5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所得稅費用,由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費用兩部分構成,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應對其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當期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一)當期所得稅的計算

    當期所得稅費用和當期應交所得稅在正常情況下應該相等,其金額可按以下順序算出:

    1.納稅調整后所得=會計利潤-計入損益的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按照會計準則計入損益但按稅法不計入應稅所得的收入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按會計準則計入損益的收入與按稅法規定計入應稅所得的收入之間的差額±按會計準則計入損益的成本費用與按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的差額±其他需要作為納稅調整的因素

    2.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加計扣除額±其他調整金額

    3.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二)當期所得稅費用確認和計量的基本特點

    分析以上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筆者認為其具有如下特點:

    1.采用了利潤表債務法。新準則規定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但在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應交所得稅時,采用的卻是利潤表債務法。利潤表債務法強調的是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因此,采用以上公式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著眼點應在會計上的損益與稅法上的收入、扣除項目的差異,而不論這些差異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

    2.計算公式中既包含了對永久性差異的認定和調整,也包含對時間性差異的認定和轉回。比如企業因取得屬免稅的持股收益,或因按稅法規定對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而調減應稅所得,或者因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稅所得,都屬傳統意義的永久性差異,而因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而導致調整應稅所得,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應調增應稅所得,則屬于新準則下的暫時性差異。

    3.當期所得稅費用的確認與確認、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以下統稱遞延稅款)無直接關聯。遞延稅款確認或轉回的原因在于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和轉回,但其著眼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有時甚至不涉及到會計利潤或應稅所得的差異。遞延稅款確認或轉回時,與其相對應的是所得稅費用,但卻是遞延所得稅費用而不是當期所得稅費用。

    4.當期所得稅費用計入損益時發生額都在借方,不可能在貸方,前已述及。當期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交所得稅金額相等。按稅法規定,企業應稅所得計算結果為正數時,應按應稅所得和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和當期應交所得稅;為負數時,為可以在以后年度用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但不再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因此,當期所得稅費用要么為正數(借方),要么為零。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性質和分類

    “遞延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所得稅費用”一樣在新準則下都是“所得稅費用”科目的明細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內容是確認、轉回遞延稅款而影響所得稅費用的金額,但“遞延所得稅費用”作為一個損益項目,不像當期所得稅費用確認時發生額一定在借方,遞延所得稅費用確認時發生額有時在借方,有時在貸方,在借方時仍習慣的稱為遞延所得稅費用,而在貸方時則稱為所得稅收益。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與遞延稅款及暫時性差異的關系

    遞延所得稅費用,有時也稱為遞延所得稅,但其與遞延稅款涵義很不相同,不能將遞延所得稅稱為遞延稅款,因為遞延所得稅是一個費用項目名稱,是動態信息指標,而遞延稅款是資產或負債項目,是一個靜態信息指標。但是,遞延所得稅的發生卻與遞延稅款的確認和轉回存在直接關系,正常情況下,除將確認或轉回遞延稅款導致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的事項外,凡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都會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會確認遞延所得稅收益。在簡單會計分錄上,遞延所得稅與遞延稅款則是相互對應、金額相等。

    遞延所得稅費用與暫時性差異也存在密切關系,凡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收益),除特殊情況外,都源于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和差異變化或消失,但是,并不是所有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和差異變化或消失都會導致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因為遞延所得稅是相對于遞延稅款確認和轉回而確認的。準則規定,暫時性差異產生后,只有符合確認條件才能確認遞延稅款,不符合確認條件或者“符合不確認特征”的,則不確認遞延稅款,也就自然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三)遞延所得稅的合并確認和統一計量

    實際操作時,并不是對所屬期間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每一項都進行逐筆認定,更不逐筆確認遞延稅款和遞延所得稅,而是采用遞延所得稅合并確認、統一計量的方法處理。具體步驟為:(1)確定每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2)依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定本期末暫時性差異的合計數;(3)按照準則規定對暫時性差異合計數進行適當調整;(4)再根據調整后的暫時性差異合計和預計或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金額,作為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應有余額;(5)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有余額與賬面現有余額的差額,確認或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與其相對應的遞延所得稅,則向按其抵銷后的凈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或遞延所得稅收益,甚至還有將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與當期所得稅費用合并確認和計量的做法。但新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范中,仍要求將“遞延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所得稅費用”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

    (四)遞延所得稅確認和計量中的特殊情況

    以上“遞延所得稅合并確認和統一計量”(3)中提到對按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計算的暫時性差異合計數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內容應包括:

    1.對于存在暫時性差異,但不符合準則中確認遞延稅款的條件或符合準則中不確認遞延稅款特征的暫時性差異,比如應加扣(按150%攤銷)的無形資產,確認無形資產時雖然存在暫時性差異,因為其發生時既不是企業合并,也不影響會計利潤或應稅所得,因此符合不確認遞延稅款的特征,不能確認遞延稅款,于是遞延所得稅收益也不予確認,調整時應從暫時性差異合計中剔除。

    2.對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內獲得足夠應稅所得彌補的虧損額,盡管確認時不存在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但準則規定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收益,因此調整時應將很可能獲得彌補的虧損加計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合計數中。

    三、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和列報

    企業在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基礎上,應將兩者之和(或差)(指所得稅費用轉入本年利潤的凈額),確認為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項目的金額,用公式表示:

    第6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一)固定資產定義的比較

    (1)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2)稅法對固定資產定義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比較定義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本質上基本是一致的。至于所說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主要是指企業的環保設備和安全設備等資產,這些雖然不能直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卻有助于企業從相關資產獲得經濟利益,也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二)取得固定資產確認的比較

    (1)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成本作為入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2)稅法對固定資產確認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稅法沒有對固定資產的確認作出理論性的規定,主要采取了列舉法的定義方式,基本可以總結“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這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不完全一樣的。兩者的差異是少了一個“可”字,也就是說,會計制度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如果固定資產不能達到可使用的狀態,不能生產合格的產品或發揮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確認為固定資產,在這之前發生的費用都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不能承擔企業經營風險,不承認謹慎性原則,不管該固定資產是否能生產合格的產品或發揮正常的作用,只要可以使用就確認為固定資產。例如,企業固定資產試生產費用,根據上述原則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而作為固定資產原值的一部分。但稅法則確認為收入,不作為固定資產原值處理。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具體差異情況如下:

    1,購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如上所述主要是對固定資產試生產的處理不同。反之,購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經過調試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

    另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部分增值稅應作為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差異。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必須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也就是說稅法對于投資獲得的固定資產的價值要求其合理性,必須符合其實際價值,不能完全按投資雙方確認的價值為標準,這與企業會計制度完全按投資者確認價值作為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是不一樣的,這主要是防止關聯企業弄虛作假。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稅法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包括各種直接采購費用)”兩者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會計制度考慮計價的合理性,而稅法則考慮的更多的是在目前我國會計實務和企業管理實踐中考慮折現因素的情況還不多見,稅法應該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A公司融資租賃設備一臺,租期5年,合同價值400萬,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每年支付該設備租賃款80萬,該設備5年付款的現值320萬。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32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400萬4,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范,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固定資產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欠A公司貨款40萬,現將設備一臺作價40萬償還欠款,該設備市價50萬,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4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50萬

    5,以非貨幣易換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范,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與A公司商定用設備一臺換A公司的40萬的產品,該設備市價50萬,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4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50萬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按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7,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也就是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原值。

    例如,A公司盤盈設備一臺,該設備市價50萬,成新率70%,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

    該設備原值=50X70%=35萬

    8,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范,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會計制度按調出單位的原來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要注意做納稅調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制度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需要做納稅調整。還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利息費用可以資本化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而稅法則不允許這樣做。

    (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資產的改造、改建、擴建等支出,這種支出有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等作用。關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稅法和會計制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此外,稅法規定企業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改良支出減改良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差額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第7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制度關聯差異

    會計是稅收的微觀基礎,稅收從法律與制度層面影響會計發展。稅收法規的權威性要求會計制度不同程度地遵從稅法,即在會計制度的安排和會計實務的處理中,要充分體現稅收法規要求,優先滿足國家作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根據會計制度確定的收入和利潤直接作為計稅依據,基本不允許會計與稅收的背離,這種形式下稅收制度對會計制度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國家主導了會計信息的提供和使用,這體現了會計制度對稅收制度的內在遵從。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又要相對獨立發展,稅收法規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獨立、公允和完整,僅在納稅事項發生差異時,根據稅法規定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論文下載。

    研究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關聯及差異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減少會計改革與稅制改革中的制度變遷成本,鞏固改革成果。在我國三十余年的改革進程中,制度變遷多屬于自上而下的人為選擇,往往單項制度安排雖然高效,但與其他制度安排沖突而導致制度結構低效。會計制度和稅收準則作為經濟制度結構中的重要組成,同樣存在制度摩擦,因此加強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耦合,才能減少稅收征納雙方的制度變遷成本,充分發揮制度的應有功能。

    其次,有利于減少差異帶來的效率低下和稅收流失。在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于兩種制度差異的存在,可能會造成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經濟業務受不同制度管轄,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相互牽制降低稅收征管效率。為避免效率損失,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在實踐中應該相對協調。另外,一些納稅人傾向于利用差異帶來的漏洞少納或者不納稅,造成稅款流失,這更加強了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協調的必要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稅收制度相對于會計準則而言,具有強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權威性,能夠保證在編制的納稅申報表中提供更真實的財務信息。在企業納稅真實的前提下,只有認清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并采取適當的辦法進行調節,會計信息質量才會得到保障。

    最后,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益。在實務中正確處理二者的差異,減少會計核算成本和稅收運行成本,可以達到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差異現狀

    (一)收入類項目的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不考慮收入的風險問題,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負債的可能性。由于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出發點不同,目標和角度不同,造成二者對收入的確認產生較大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指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導致本期內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稅收制度中未對收入給出一個一般性的定義,而是針對各具體稅種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內涵,在稅收制度中與應稅收入相關的概念有“銷售額”、“營業額”、“收入總額”等多種表述方法。概括地講,應稅收入的范圍要比會計收入寬。一般來說,會計與稅收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折扣與折讓、建造合同收入、視同銷售業務、銷售回購業務、非貨幣易收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無法支付的款項、資產評估增值、補貼收入及技術轉讓收入等幾個方面。

    (二)成本費用類項目的差異分析

    在對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在政策設計與制定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要對稅收收入影響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稅收征管有大的妨礙,就盡可能將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相協調一致;對不能消除或雖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差異部分,通過在會計制度中明確稅收的會計處理規定來如實、充分地反映相關會計信息,供企業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所需。

    會計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規范會計行為,給經濟主體經營管理者、所有者、債權人以及潛在的投資者等提供準確的會計信息、有用的會計資料,以資本保全為基礎,對成本、費用加以確認;稅收制度則是為了確定納稅人一定期間的納稅凈所得,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稅收制度根據公平合理和保護稅基的要求對成本、費用加以扣除。目的和原則不同致使二者在成本、費用扣除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成本的差異。營業成本的差異主要表現在:銷售成本、固定資產成本的差異(以債務重組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以非貨幣易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固定資產維修支出的差異)等等。

    2.管理費用的差異。管理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壞帳及壞帳損失、存貨跌價損失、技術開發費、總機構管理費、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及開辦費攤銷等。

    3.銷售費用的差異。銷售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廣告費用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傭金支出、保險費支出等。

    4.財務費用的差異。財務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借款費用資本化、非金融部門借款利息處理、關聯企業借款費用處理、投資利息處理等。

    5.資產損失和營業外支出的差異。資產損失和營業外支出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資產減值準備、營業外支出項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罰款、捐贈支出、資產盈虧和毀損以及其他項目等)。

    (三)資產處理的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能帶來企業的經濟利益。稅收制度上沒有對資產給出一般性定義,而是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項目分別給出定義。資產的基本概念原則上與會計準則給出的概念相同。在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以后,資產的稅務處理與會計準則有了顯著的區別。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對資產處理的差別涉及資產確認、計價、價值轉移和資產的處置等幾個環節。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協調思路

    (一)會計制度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

    會計制度除了加強業務處理的規范,還有必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以便會計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一些企業會計業務處理中不能完全體現出來的事項,通過會計信息的披露,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便于稅務機關查核。這是對稅收征管的支持,同樣也是企業發展的必要。

    (二)盡可能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眾所周知,不同會計政策的選擇和調整直接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經濟利益。企業組織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別、發展階段的不同、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的參差不齊以及其價值或利益取向不同等等因素都會誘導他們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千差萬別。這種對會計政策靈活的選擇一方面必然導致會計信息質量良莠不齊,甚至對信息使用者產生誤導,另一方面必然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違背了成本與效率原則。因此,在倡導稅收制度在會計政策選擇上做出讓步的同時,會計核算制度也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例如:會計核算制度可以在稅收制度適當縮短折舊年限和允許有限采用某幾種加速折舊方法的前提下,主動與稅收制度保持一致,以簡化所得稅核算。又如企業可以直接用稅收制度規定的各種準備計提的條件和比例規范會計核算,以使得二者的讓步達到二者利益的平衡點,共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三)稅收法規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實物形式上的磨損和技術上的無形磨損都迅速的增加,會計制度在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上給予了更多的選擇性,從企業的角度,出于對資本保全的觀點,更傾向于縮短折舊年限和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作為稅收制度限制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其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達到偷漏或延遲納稅的目的。但是,目前稅收制度對于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過死。這些規定是與“涵養稅源”的觀念相違背的,不利于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工作的難度。稅收制度目前應降低對折舊年限的規定,如機器設備應規定5年折舊年限并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對于時間性差異,從會計的角度看,資產、費用的攤銷時間問題,屬于會計估計的范疇,取決于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的指導及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對企業而言,資產一旦形成,費用一旦發生,資產和費用就成為沉沒成本,企業更關心的是資產所能帶來的產出效益,資產的折舊所能影響的只有企業損益表中的利潤。鑒于稅收的強制性特征,無論企業選擇何種折舊年限,其某一會計期間繳納的所得稅必須是按稅法規定調整計算的,也就是說折舊年限的不同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會計制度中較為重要的一種理論是實質重于形式,從這一理論出發,僅時間性差異引起的會計與稅法的不同完全可以解決。稅法在充分考慮企業實際和國情的情況下,制定出比較合理的資產的折舊方法和年限,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保持一致,既便于會計人員理解和執行,也可以減少年終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對于費用性質的資產,如開辦費,新準則之所以要求在企業開始營業的當月一次計入損益,目的是遵循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減少企業資產中的泡沫部分,使企業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取消稅法與會計的時間性差異后,會計按稅法的規定對費用性資產進行攤銷,如開辦費按開業后的5年攤銷,應在年報附注中注明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待攤費的費用性質,提醒報表使用者企業可用資產應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減去費用性質的資產。

    永久性差異產生于會計和稅法在計算收入、費用、損失時的口徑不同,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后,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直接影響著企業某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金額,企業賬務處理按會計準則,年終按稅法進行調整繳納所得稅。從理論上講,對于永久性差異主要是通過納稅調整的方式進行稅會協調,相對來說從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本身的協調不是太多。但筆者認為,可以盡量減少永久性差異的事項,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減輕征納雙方人員的工作量。

    綜上,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與協作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二者的協作一般要以其中一種規范為主要參照,從而做出合理的調整。具體協作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業務性質以及其差異情況采取不同的標準和協作方式。總之會計制度體系的制定與實施,遠非僅為會計界“份內”的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若欲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對會計制度的合理運用是至關重要的。稅務法規在制度層面上應當積極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會計制度也需要關注監管部門的信息需求。

    參考文獻:

    1.張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探析.山東商業會計,2009(4)

    2.范偉紅.完善我國公益捐贈會計處理與稅收制度的若干思考.經濟研究參考,2010(24)

    第8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會計稅收政府補助處理

    【論文摘要】財政部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規范了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與披露。國務院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收入的確認原則,對政府補助應納所得稅進行了規定。筆者主要針對會計與稅收在政府補助處理方面的差異進行分析。

    1政府補助的形式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表現為政府向企業轉移資產,主要形式如下。

    1.1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比如,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而給予的獎勵資金,撥付糧食企業的糧食定額補貼,撥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經費等。

    1.2財政貼息

    財政貼息是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寫作秘書 1.3稅收返還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的稅收優惠,政府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屬于政府補助。

    1.4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

    例如固定資產、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等。

    2政府補助的確認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②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在稅務處理上,應在企業實際收到政府補助時再計入收入總額,即應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補助時,在稅收上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

    2.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取得的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都應在實際取得時計入收入總額。當會計上將收到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的,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2.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在會計處理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汝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都應在實際取得時計入收入總額。當會計上將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當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后,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當會計上將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的,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應計入收入總額。2.3返還的政府補助

    在會計處理上,已確認需要返還的政府補助,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的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已計入收入總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無論存在相關遞延收益,或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均按照實際返還額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3政府補助的計量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在稅務處理上,新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但是稅法沒有名義金額計量的規定。

    3.1貨幣性資產形式的政府補助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例如通過銀行轉帳等方式撥付的補助,通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存在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撥付的,如按照實際銷量或儲備量與單位補貼定額計算的補助等,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稱企業取得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的現金形式的補貼收入,基本同會計金額計量。

    3.2非貨幣性資產形式的政府補助

    在會計處理上,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企業取得非貨幣形式的補貼收入,基本同會計公允價值計量。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講解[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7.

    第9篇:稅法差異論文范文

    【摘要】新準則最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會計理念的轉變:由收入費用觀到資產負債觀。筆者試圖從幾個方面闡述新會計準則的資產負債觀,進而提出在新形勢下企業如何盡快融入到這種變化中,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關鍵詞】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觀;所得稅會計

    一、資產負債觀的基本概念

    (一)資產負債觀的定義

    資產負債觀是指以資產、負債的概念為基礎和核心,定義利潤及其構成要素,企業中所有存量的變動是其增加經營活動成果的最好且惟一的證據。它把會計看成一種計量資產和負債的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定期和經常地估價來計量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乃至整個企業的價值,因此認為企業凈資產的保持和增值是衡量企業的主要指標,并通過資產負債表加以反映,損益表的確定僅是計價過程的一個副產品。資產負債觀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強調全面收益,收益由凈資產的期初期末余額之差產生。

    資產負債觀認為收益的本質是某期間凈資產的增加,不考慮交易或非交易,只要引起凈資產變動就確認收益(所有者的投資及對其分配利潤除外)。它不主張采用歷史成本,要求資產和負債采用現行價值或公允價值來計量,強調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應當著眼于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確認和計量。資產負債觀為經濟實質提供了最有力的概述,是準則制定過程中最合適的基礎。

    (二)資產負債觀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在FASB和IASC中都把“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特征(或“未來經濟利益流出”的負債特征)作為資產(或負債)的原始確認和決算確認的依據,那些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事項則不作為資產和負債進行確認;另外不僅將部分存量的公允價值計入資產負債表,還將不能視作已實現的收益,或計入所有者權益部分,或作為其他全面收益項目計入全面收益表之中,待該收益實現時再將其轉入利潤表。

    具體體現在:IAS39將金融資產分為買賣目的的金融資產、到期持有投資、貸款或應收債權、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四個類別。對買賣目的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當有可靠和可計量的公允價值時,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發生期間的利潤或所有者權益中。在選擇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理方法時,規定存量的計價差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三)資產負債觀在我國的應用

    在我國,資產負債觀典型的體現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對于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于所得稅的核算方法,既有應付稅款法,又有納稅影響會計法,但不論哪種方法,都是收入費用觀的具體體現。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則統一規定:對于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取得資產和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存在差異的,應當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所得稅準則這一核算方法的改變,正是資產負債觀的典型體現。此外,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在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債務重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方面的大量使用以及有關研發費用的處理規定都是資產負債觀的具體體現。

    二、資產負債觀在所得稅會計中的具體表現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理論基礎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面貫徹了資產、負債的界定,體現了資產負債觀的涵義。從資產負債角度考慮,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某項資產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的一定期間內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總額,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該期間內按照稅法規定就該項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的,說明該項資產于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產生可抵減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期間以應交所得稅的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兩者之間的差額會增加企業與未來期間應納所得額,對企業形成經濟利益流出的義務,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此可以看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加注重交易和事項的實質,關注交易和事項的發生引起資產或負債的變化,強調必須嚴格按照資產及負債的定義反映有關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二)暫時性差異的理解

    所得稅會計準則引入計稅基礎來計量會計與稅收背離的差異,使得暫時性差異比收益表債務法下的時間性差異范圍更加寬泛。這是因為,時間性差異反映企業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額,而利潤雖然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暫時性差異反映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而資產和負債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全部。因此,引入計稅基礎,可以計量會計與稅收背離的所有差異。即:暫時性差異=所有時間性差異+其他暫時性差異(其他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或企業合并的交易和事項產生的差異)。在計算暫時性差異的時候,則需要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比如,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這種確認的標準完全遵循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理論基礎,體現了資產負債觀中以資產、負債的概念為基礎和核心的特點。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根據資產負債觀的理念,會計準則首先規范和重在規范所得稅會計的主角,即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確認及計量。原來的遞延法或收益表債務法下的“遞延稅款”項目,主要起到差額平衡作用,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本質上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無異,反映未來能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或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即未來與所得稅相關的現金量。發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引起企業承擔所得稅義務增加,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出,應確認一項負債即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引起企業未來納稅義務減少,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出的減少可視同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增加,形成一項所得稅利益,應確認一項資產即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會計中,還將“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作為一項資產或負債分別列示在財務報表中,嚴格地遵循了資產負債觀的宗旨;在處理所得稅稅率變動的問題上,為了能真實反映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還規定了應按照已知未來的稅率來計量,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并根據資產或負債的增減變動,確定對變動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四)所得稅費用的計算過程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核算程序如下:

    1.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2.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3.比較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確定暫時性差異;

    4.根據暫時性差異和適用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5.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增減變化及按稅法規定本期應交所得稅額,確定所得稅費用。

    由上面不難看出,所得稅費用的計量取決于有關資產或負債的增減變化,而且,由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在報告期內隨時可能發生增減變動,其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會隨之相應變化,因此,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時點一般在資產負債表日。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程序清晰地體現資產負債觀的理念,先確認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后確認所得稅費用。在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得到可靠、完整反映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增減變化確認及導出所得稅費用。

    (五)所得稅殊問題的會計處理

    在核算所得稅會計中,某些可抵扣項目,允許抵減未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或直接抵減未來的應交所得稅額,從而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它們的特點是確認為資產,但卻有計稅基礎。實質上,它們是企業獲得的所得稅利益,即企業整體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未來流入時可在稅前列支或直接抵減應交所得稅的金額,是一項隱性資產。此類特殊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其實是資產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比較的結果,該項目計稅基礎所反映的將來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為暫時性差異。

    除此之外,在處理企業合并時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和計入權益的交易事項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的時候,也是本著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的基本定義來確認計量的,嚴格地體現了資產負債觀的基本特征。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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