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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地處邊陲,本級財政收入較少,幾年來雖然增加了對文博圖事業發展資金投入,但還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二是基礎設施相對落后。由于缺少安防、技防設備,國保單位未得到妥善保護,“二戰”遺址、愛輝海關舊址等建筑已部分損壞,亟待全面修繕。三是專業技術人才匱乏。黑河市轄區面積較大,文物點數量較多、分布較廣,人員相對不足,文博圖專業技術人才更是嚴重匱乏。
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措施
針對黑河市不可移動文物分布情況及文物保護工作實際,今后,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不斷加強全市文物保護工作。一是通過文物普查和實地調查的方法,對全市范圍內尚存的鄉土建筑文物遺產進行普查,對其歷史文化價值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估認定和分類,并應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收集、保存有關資料,一經發現有較高價值的古村落、古建筑等要及時確定公布一批保護名錄,將優秀悠久的鄉土建筑文物遺產納入法治保護的軌道。二是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研究和技術人員的培養,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對文物進行科學化保養,充分發揮基層文化站和業余文保員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調動其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網絡隊伍。三是加大對文物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積極向上爭取專項資金,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管理,多方位籌集文物保護工作經費,不斷拓寬經費來源。四是通過理順管理體制和創新機制,探索多層面和多元化的運行機制和投資方式,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向全社會征集文物保護工作建議,建立文物保護咨詢制度,踐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方針。
三、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思考
近年來,無棣縣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始終遵循國家“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加大文物保護工作力度,不斷提升文物保護、利用、管理水平,使無棣縣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發展軌道。
一、文物古跡是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
由于尋古探勝、求知求新是人們共同的心理需要,而作為人類文化載體,凸顯人類發展歷程的文物遺跡則能給人以直觀、形象、生動的感受。觀賞文物古跡,使人們在游中品味,激發活力,同時,那些人類遺存,能不同程度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因而成為旅游資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無棣縣這些豐富的文物資源,既是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生動教材,也是發展無棣縣大文化產業的物質載體。
二、發展旅游可以促進文物保護
1.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護。文物古跡作為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旅游管理部門認識到文物古跡在旅游中的這一重要作用后,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會注意保護文物,以便使其盡量完好地展現在旅游者面前,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為使文物長期為旅游所用,旅游部門必然會重視文物保護。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點的吸引力,影響其效益。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來,長期為旅游所用,旅游部門必然會重視管轄范圍內的文物保護。
3.發展旅游可以解決部分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無棣縣文物古跡眾多,而縣財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護的費用相對眾多的文物來說,簡直是杯水車薪。發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省級文保單位大覺寺保護經費的一部份來自接待游客的收入。
4.通過旅游可增強人們的文物保護意識。旅游的發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跡直接面對旅游者,使人們獲得豐富的知識,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揚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又可提高人們的文化素質。文物的這些社會效益可使人們懂得文物的重要價值,認識到文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增強文物意識,使全社會都重視文物保護工作。
三、發展旅游對文物保護有一定的負作用
1.短視行為導致文物被破壞的惡果。某些旅游部門目光短淺,只顧眼前刮益,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古跡進行掠奪性的開發利用,超負荷地接待旅游者,結果加快了文物古跡的老化、破壞乃至毀滅,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2、旅游業對環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壞。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廢氣,嚴重污染了旅游區的空氣。旅游基礎設施中排出的廢水、廢渣嚴重污染了旅游區的水源。這些被嚴重污染的水和空氣對文物古跡有著強烈的腐蝕作用。
3.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壞的悲劇。某些部門為了提高文物古跡對旅游者的吸引力,在發展旅游的同時.確實對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維修與保護措施。但由于有關人員文物專業素質差,不懂得文物的維修與保護應盡量使其維持原樣、符合其歷史時代特點,而是對文物古跡進行隨心所欲的“改造”,將其弄成一個大怪物,名為保護,實為破壞。
4.游客對文物的破壞,眾多的游客在游覽過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氣體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跡受到浸蝕,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撫摸等行為可嚴重損壞文物,凡游客所到之處,都存在著在文物古跡上亂刻亂涂的現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盜取文物古跡的部件,此等野蠻行徑,嚴重地危害著文物古跡的保護。
四、文物保護與發展旅游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保護文物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發揮其作用,實現其價值。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過程中加強保護,是我們應堅持的原則。文物作為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既可吸引游客,獲得經濟社會效益,又可通過旅游活動起到對人們的宣傳,教育作用,弘揚傳統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護,這樣,既保護了文物,發揮了文物的作用,又達到了發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業與旅游事業可謂是相互促進的。
旅游的發展,對文物保護有一定的負作用,這是不容忽視的事實。但我們決不能因此而將文物保護與發展旅游截然對立起來,任何極端的觀點和行為都是極為有害的。忽視負作用,對文物只用不保,既不利于文物保護,又會損害旅游景觀,從而降低經濟效益。一味地夸大負作用,只保不用,既違背了我們保護文物的根本目的、又無視人民群眾的普遍心理需求。正確的策略應是: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文物為旅游服務,邊用邊保,采取各種政策和措施,盡量消除對文物保護的負面影響,使文物事業與旅游事業的結合達到和諧、完美的境界。
1.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旅游事業的長遠規劃。各地政府部門和各旅游主管部門應認識到文物對發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認識到保護文物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在土地開發、市政建設中始終把文物保護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遇到有文物的情況,都要進行反復論證,制定好保護措施,嚴格審批,堅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開發。同時,把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并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和督查。縣文物管理部門切實承擔起責任,依法做好文物保護的經常性工作。在制定本地區旅游事業發展規劃時,應對旅游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有明確的規劃,以指導旅游區內文物保護工作的進行。縣委、政府高度重視文物工作,充分認識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等國家、省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近兩年來,無棣縣多方籌集資金用于各項文物保護事業,累計投入資金700多萬元,縣財政投入100余萬元,其中恢復重建大覺寺通過社會捐資籌集資金達500萬元。
2、建立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在文物保護方面,始終堅持保護與開發利用并舉,根據《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修復后的文物保護單位作了布置陳列,辟為旅游景點對外開放,合理利用。各景點在不斷補充自身文化內涵的同時,增加了必要的服務項目,使游客在欣賞無棣縣歷史文化遺產的同時得到更全面的服務。目前,大覺寺作為無棣縣重點旅游景點,每年接待游客數萬人,吳式芬紀念館、馮安邦紀念館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每年都吸引了大量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游客參觀學習,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關鍵詞:文物保護;旅游;關系
濮陽市位于黃河下游北岸,具有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古代文明,是中華民族發祥地之一,河南省歷史文化名城,也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在這片土地有著倉頡造字、晉文公退避三舍、柳下惠坐懷不亂等歷史佳話,春秋時期諸侯會盟、晉楚"城濮之戰"、齊魏"馬陵之戰"、宋遼"澶淵之盟"等歷史遺跡。這種文物豐富、文化古老的特點,決定了濮陽市要重視開發以歷史文化為主體的旅游資源,充分利用文物優勢,發展文物古跡旅游,推動濮陽市旅游事業的發展。然而,旅游業的發展和文物保護工作既有統一,又有矛盾,如何正確認識并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促進良性發展,是我們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1]
一、發展旅游可促進文物保護
(一)發展旅游能夠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
由于國家財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護的費用根本不夠,致使許多文物因經費問題而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發展旅游可為旅游區帶來經濟效益,旅游區就可以從經濟收益中提出一部分用于文物保護。近年來,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濮陽市各級政府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得到進一步加強,在經費投入方面連年有所增加,同時經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全市每年投入文物保護和文物景區開發的民間資金也有明顯增長。
(二)發展旅游可以增強人們保護文物的意識
旅游的發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跡直接面對旅游者,人們在游玩的同時獲得豐富的人文知識,受到歷史文化的熏陶,這樣一來既弘揚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又提高人們的文化素質。文物的這些社會效益可使人們懂得蘊含在文物之中的文化價值,認識到文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增強文物意識,使全社會都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依法保護文物的良好氛圍。[2]
(三)發展旅游,可以讓政府部門更加重視文物保護
一方面,由于文物古跡是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為了充分利用它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政府和旅游部門一定會重視起來文物的保護工作,以便使其完好地展現在旅游者面前,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因此文物一旦遭受破壞,就會降低文物所在旅游點的吸引力,影響其經濟效益。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來,長期為旅游所用,政府和旅游部門必然會重視文物保護。
二、發展旅游對文物保護有一定負作用
(一)短視行為導致文物被破壞
一些旅游部門缺乏長遠眼光,急功近利,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古跡采取掠奪性開發的方式,超負荷地接待旅游者,結果加快了文物古跡的老化、破壞乃至毀滅,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二)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壞
一些旅游部門為了提高文物古跡對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長期為旅游服務,在發展旅游的同時,確實對文物采取了一些維修與保護措施。但由于一味的降低維修成本,致使所雇用的維修人員文物專業素質較低,不懂得文物的維修與保護應盡量使其維持原樣、符合其歷史時代特點,而對文物古跡進行隨心所欲的改造,將其弄成一個四不像,名為保護,實為破壞,造成不可逆的損失。[3]
(三)旅游業的發展,使文物遭到破壞
車、船等交通工具排出的廢氣嚴重污染了旅游區的空氣,旅游基礎設施中排出的廢水、廢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嚴重污染了旅游區的水源,這些被污染的水和空氣對文物古跡有著強烈的腐蝕作用。眾多的游客在游覽過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氣體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跡受到浸蝕,特別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跡中表現得非常明顯,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撫摸等行為可嚴重損壞文物,凡游客所到之處,都存在著在文物古跡上亂刻亂涂的現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盜取文物古跡的部件,此等野蠻行徑,嚴重地破壞了文物古跡。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旅游發展關系的措施
(一)做好文物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文物保護不僅是文物管理部門的職責,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如果不讓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了解文物法,了解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文物部門的管理工作就會舉步維艱。因此,首先要做好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的危機感和保護文物的責任感。其中最重要的是向各級領導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及文物旅游景區宣傳,要使他們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法的嚴肅性和文物保護對旅游事業發展所產生的巨大作用,自覺遵守文物保護法規。只有如此,文物部門才能順利依法進行有效的管理。
(二)依法處理好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加強文博隊伍建設,堅決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樹立文物執法的權威。培養一支精干的干部隊伍,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效率,以適應文物旅游不斷擴大的需要。其次,要建立公安、工商、規劃、城管、文物等各關職能單位統一行動的機制,加大對文物旅游景區的治理力度,樹立文物部門執法的權威。
(三)用可持續發展理論處理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之間的關系
文物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十分脆弱,損毀一處就少一處,而且損失了就永遠無法彌補。經歷漫長歲月的“洗禮”,能殘留至今的文物已彌足珍貴,我們有責任和義務永遠保護好這些文物。我們要用可持續發展的理論處理好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之間的關系,首先要保護好現存的文物資源。其次要保護好文物的存在環境。文物資源的存續也需要一個特定的環境,是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的一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個城市都在大張旗鼓的搞建設。古寺廟、古跡周圍到處都是高樓大廈、車水馬龍,這些現象將來可能會與文物保護產生沖突和矛盾。因此我們在建設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文物資源的不可替代性,給文物資源留下一定的空間,使之與自然環境相協調,并能夠得到可持續發展。[4]
總之,發展旅游與保護文物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承載。文博部門應當加強旅游意識,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為發展旅游創造條件;旅游部門也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確定的文物古跡工作方針,尊重文物古跡工作的客觀規律,彼此密切合作。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處理好保護文物古跡與發展旅游的關系,使保護文物古跡和發展旅游很好地結合起來,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龔新.文物古跡保護與旅游開發[J].地域研究與開發,2009(06)
[2]程子建,鐘笑寒.文物保護與旅游產業化:不完全合同理論[J].旅游學刊,2007(06)
我縣歷史悠久,人文薈萃,文化積淀深厚,擁有極為豐富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具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遍布全縣城鄉各地,是祖先留給我們的一筆寶貴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與研究價值。但近年來,由于我縣部分不可移動文物面臨生產建設、基礎建設、人居環境與條件改善和其他人為破壞的風險,甚至一些不法商販非法購買、拆除并整體遷移古建筑文物,或化整為零,從事古建筑文物及其構件買賣的非法活動,給我縣不可移動文物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為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好我縣現存的不可移動文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確定保護內容。凡縣行政區域內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應得到有效保護。
古建筑包括下列建筑物、構筑物:
(一)已公布為國家級、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經文物部門登記公布的建筑物、構筑物:(1)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民居、寺廟、祠堂、書院、會館、牌坊、橋梁、城墻、古井等;(2)建于1911年以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優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二、抓好升級申報與建檔管理。文物保護管理部門應在全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所掌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繼續深入調查,進一步深入挖掘全縣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淵源及文化內涵,進行較為徹底的文物考古調查、建檔、制作成電子及紙質文本保存,要求建檔資料進入縣檔案館備份。有計劃地做好國家、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升級申報工作,以便更好地依法保護。一些具有比較重要、特別重要文物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應建立標志牌、設立文保員,簽訂責權合同,文保員負責其就近一帶具有一定文物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
三、加強管理、規范審批程序。為了更好地保護全縣不可移動文物,古建筑文物維修之前必須認真填寫《縣古建筑文物維修申報審批表》,提出維修申請,提交維修方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實地察看,在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上,提出審批意見,并嚴格按其審批意見,開展維修工作,杜絕“保護性破壞”等現象的發生;如果未按要求維修,不但不能享受補助、獎勵,而且要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理。古建筑文物自然損毀,失去歷史、藝術、研究價值和人文信息,完全喪失其文物價值,有的本身就沒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筑,因城鄉規劃、拆舊建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拆除和遷移的,必須填報《縣古建筑文物拆除遷移申報審批表》,由所有人提出申請,村小組、村委會(居委會)證明屬實,經縣文物管理所認定并擬定意見,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文物主管部門明確意見,否則,按非法擅自拆除、遷移論處。
四、健立健全各部門共同協作的責任機制。為了防止有價值的古建筑文物被拆除,沒有文物部門的書面意見,林業部門不予辦理舊木材放行證;涉及城鄉古建筑拆舊建新,沒有文物部門書面意見,建設、土地、房產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和證照;涉及古建筑問題的新農村建設、城鄉建設規劃,應征求文物部門意見,尤其是一些古民居、古民宅相對較為集中的地方盡量做到不破壞原有的歷史風貌和人文信息;水利、交通、公路、造林等生產生活建設和基本建設涉及大面積深度動土必須請文物部門人員現場勘查,必要時設立臨時監管員,防止古遺址,古墓葬遭到破壞,防止出土文物被個人占有。相關部門沒有執行本《辦法》,或有重大發現和存在重大文物安全隱患未及時報告,或未執行申報審批程序,或出示假證明,造成文物破壞和重大損失,將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追究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建立健全屬地、權屬保護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文物管理部門負責保護管理。縣級文物保護點及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旅游景點內的文物古跡,由景區管理部門負責保護管理。寺廟等宗教文物,由縣民宗局負責保護管理。其他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古跡,由所有人負責保護管理。縣文物管理部門要對保護管理情況進行長期的跟蹤監測,檢查落實。
六、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保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嚴禁進行除文物保護維修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嚴禁建設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嚴禁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生產生活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在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前提下,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后方可實施。對已有的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建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進行依法整治。
七、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基本建設、發展旅游、生產生活等活動,涉及不可移動文物問題,需征求文物管理部門意見,不得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損害;文物保護管理部門在不違犯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對基本建設、發展旅游、生產生活等社會活動應持積極的態度給予大力支持和協助,實現保護與發展的高度和諧。
八、增加經費投入。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中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的規定,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鄉兩級政府必須安排適當的資金作為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并隨著財政增長和實際需要逐年增加。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只能用于文物維修補助、獎勵,保護性文物征集,聘用文保員的工資,打擊文物違法行為四項開支。
九、嚴格執法,并建立長效機制。根據2012年9月28日市公安局、文化局、建設局、林業局、工商局、城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八家單位聯合下發的《關于嚴禁非法轉讓、遷移、拆除古建筑的通告》第五條規定:依法拆除的古建筑石制、木制構件等不得擅自出售,不得私自偷運出境。禁止走私、盜竊古建筑構件和附屬物。如有違反,將由公安、林業部門扣押,或者由工商部門依法沒收后,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1)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2)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3)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4)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6)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關鍵詞:保護范圍基本方法主要問題影響因素劃定方法初探
中圖分類號:G263 文獻標識碼: A
1保護范圍的概念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文物保護單位的一種技術手段。其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中已有明確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可見,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與是以保護文物本體為目的,在其以地理界劃方式劃定的一種界限。
2當前我國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思想、基本方法、主要問題
我國法律法規只是對相關概念進行了界定,并未對保護范圍的劃定方法做明確規定。鑒于此,在長期的文物保護工作的實踐中,文物保護領域形成了一些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
2.1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思想
“分級保護、分類控制”是我國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思想。“分級保護、分類控制”是指將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環境按照不同的保護要求分級分類,有差異地實施保護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已規定保護范圍的相關概念,為了適應日益復雜的保護工作,《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中對其進行了深入和細化,規定:“保護范圍可根據文物價值和分布狀況進一步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這是基本思想的進一步體現,區劃細化,意味著更加精細、適應、有效。一些地區還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的分級分類標準。
2.2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方法
“退線劃界”是我國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方法。“退線劃界”即保護范圍后退文物保護單位邊界呈圈層式劃定;在劃定過程中盡量依據某個具體邊界,使保護范圍便于識別和操作。“退線劃界”的方法是由保護文物本體的安全性、完整性的原則所決定的,具有基本的合理性。
2.3保護范圍劃定的主要問題
我國文物保護工作起步較晚,缺乏經驗,目前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總體來說仍較為簡單,存在很多問題。
一是有關標準規范相對缺失,有待明確。我國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僅規定了保護范圍的概念、實施主體、審批方法,對區劃劃定方法、劃定流程、建設控制措施包含內容等技術層面內容尚缺乏明確的規定和指導文件,導致保護范圍劃定方法缺乏統一標準,仍憑經驗操作與制定。
二是保護范圍劃定方法相對簡單,有待改進。我國目前保護范圍劃定方法仍相對簡單、粗放,缺乏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保護范圍往往依據經驗數值簡單退線,沒有根據不同地域、不同類型、不同對象的相關因素進行考慮,導致保護范圍不夠科學合理;部分保護范圍劃定甚至無視自然條件與建設現狀,導致保護范圍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建設控制措施相對籠統,有待完善。我國目前對保護范圍內的建控措施內容尚無明確規定,缺乏詳細的規定與可操作的實施方法,導致建設規劃和保護規劃在具體實施時尤其是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的實施缺乏有效銜接,使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措施往往難以實施,缺乏實效。
3保護范圍劃定的影響因素與劃定方法初探
3.1保護范圍劃定的影響因素
保護范圍劃定是一個綜合和復雜的過程。作者試對保護范圍劃定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初步探索,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
真實性和完整性要求:根據《威尼斯》的原則與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本體與文物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劃定保護范圍的法定要求,其目的是保護文物本體與文物環境歷史信息及其價值的真實、完整。
文物本體的安全性要求:保護文物本體的安全性是劃定保護范圍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保護文物歷史信息及其價值的安全、永續。
可操作性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劃定保護范圍的現實要求。保護范圍必須易辨識、可操作,能夠依據范圍實施保護管理措施,才能真正發揮效力。
3.2保護范圍劃定的劃定方法
綜合以上因素,可以看出,保護范圍的劃定要以文物本體的“真實性”、完整性為核心,同時考慮范圍實施的“安全性”、“可操作性”。所以劃定保護范圍的主要任務是在文物本體周邊尋找一條閉合邊界,作為不可逾越的“紅線”。以下作者試在現有方法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案例,對保護范圍劃定的劃定方法進行總結與初步探索。
1考慮“安全性”、“完整性”的劃界方法
按文物本體邊界劃界:是指以文物本體歷史或現狀遺存的邊界為依據劃定保護范圍。這種方法多用于具有明確邊界的古建筑群,是較常用的方法。實際操作中,一般以文物本體邊界如院墻、路網、溝壕為基準,向外后退一定距離作為保護范圍。
以長椿寺為例。長椿寺位于北京西城區長椿街,始建于明萬歷二十年(1592年),距今已有400多年的歷史,是北京城內少數保存完整的大型寺廟建筑群,2001年被列為北京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長椿寺的主要建筑基本完好,院墻除西面稍有缺損外,保存較為完整。其保護范圍直接以院墻為界,具體為:“南起現狀長椿寺南墻,北至現狀長椿寺北墻;東起長椿寺山門,西至長椿寺藏經樓西墻外皮。”
按文物環境邊界劃界:是指在包含當前保護單位的全部構成要素的前提下,以周邊環境邊界為依據劃定保護范圍。這種方法多用于文物本體邊界不明確、部分殘缺或位于特殊地形地貌古建筑群。實際操作中以周邊相對固定、易于辨識的自然邊界和人工邊界如河流、溝壑、道路、圍墻等為依據,將其邊界連線作為保護范圍。
以九天圣母廟為例。九天圣母廟位于山西省平順縣城西10公里處的北社鄉東河村,始建于隋代,北宋初年重建,距今已有1000多年歷史,是一處集宋、元、明、清四代建筑的廟宇,2001年被列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九天圣母廟的特殊之處是位于一座高出地面約14米的土丘之上。保護范圍主要依據以地形劃定,更加合理、易于操作。具體為:“西面和北面至廟院所在土丘根部向外3米,東面至廟院墻下磚砌岸墻根部向外6米,南面至廟前觀院石梯南端外2米。”
2考慮“安全性”、“操作性”的劃界方法
按上位規劃邊界劃界:是指以上位規劃確定的各類邊界為依據劃定保護范圍。這種方法多用于處于城市建成區或已編制規劃,保護必須與規劃協調區域的文物保護單位。實際操作中,以城市紅線、綠線、藍線、紫線、行政邊界線等為依據,將其邊界連線作為保護范圍。
以西黃寺為例。西黃寺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始建于清順治九年(1652年),是一座藏傳佛教格魯派寺院,1979年被列為北京市第二批文物保護單位。西黃寺格局完整,但南面山門已緊鄰規劃黃寺大街,以山門基線為保護范圍界限無太大意義,故保護范圍南面依據黃寺大街道路紅線劃定,其余三面至院墻。具體為:“東至寺墻外墻,南至規劃紅線,西、北至寺圍墻。”
按衍生虛擬邊界劃界:是指以各類衍生虛擬邊界為依據劃定保護范圍。這種方法多用于其它方法不易操作的情況。實際操作中,以各類實體邊界的延長線、平行線、垂直線,等高線等為依據,將其邊界連線作為保護范圍。
以大慈延福宮為例。大慈延福宮位于北京朝陽門內大街,建于明成化十七年(1481年),是一組由皇帝敕建的道教建筑,研究元、明之際北京城市變遷的重要實物,1990被列為北京市第四批文物保護單位。大慈延福宮現存有東路的正殿、后殿以及部分西配房,南臨南大街,院墻已經損毀無存,缺少依據,保護范圍依據已有邊界的衍生劃定,具體為:“東至距大慈延福宮建筑遺存中軸線以東18米,南至朝陽門內大街規劃紅線,西至西配殿后檐墻及其延長線,北至距后殿以北10米的平行線。”
4結語
文物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劃定――這一保護的技術手段也應當與時俱進。隨著文物保護實踐工作的不斷開展,保護范圍劃定的思想與方法也必將日臻完善。作者在此提供的一些思路和方法,希望能為此盡一點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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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開發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是支撐推動民族信念和民族進步的基石和動力,是寶貴的文化資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隨著社會的進步,文物與旅游的結合越來越緊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們在欣賞名山大川自然景觀的同時,也逐漸熱衷于觀賞物質和精神人文景觀。
山西是文物資源大省,擁有眾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遺址、遺跡在全省星羅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文物承擔著主要角色,發揮著強大優勢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處理好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便顯得尤為重要,這對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1 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系
文物是人類文明的凝結物,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具有獨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點。文物本身蘊含著許多無形而真實的歷史信息,使之成為重要的旅游資源。山西省文物資源豐富,如能合理開發利用文物資源必將促進山西省旅游業的發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文物所在旅游點的吸引力必然降低,進而嚴重影響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可見,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必須以文物的保護為前提,在發展文物旅游事業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是貫穿《文物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它全面準確地揭示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要求我們既要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又要抓住機遇,發展旅游經濟,對文物合理利用。
1.1 保護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護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文物開發與利用的前提。這是因為:
(1)文物作為一種特殊資源,是人類在長期社會活動中創造的物質和精神文明實物載體,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社會發展水平的代表性實物,它積淀著豐富的歷史信息,是前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它凝聚著前人的智慧與心血,形成于一定的歷史文化環境。各類文物的遺存,不論數量多少,珍貴與否,都不可再生,毀壞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們有義務和責任對它加以保護,上無愧于前人,下流芳澤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其利用便無從談起。只有以文物保護為前提,才能談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開發與利用。所以,保護文物是前提,要以“保護為主”。
保護好文物資源,使其免遭自然損壞和人為破壞,目的是要對文物進行合理的開發與利用。文物作為一項重要的資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鑒、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證實文獻的記載,修正其謬談,補充其缺失。對無文字記載的史前社會,則是研究與恢復其社會面貌的實物史料。②借鑒作用:文物是中國優秀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新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需要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文化遺產,從中不斷吸取營養。割斷歷史,不在前人創造的文化財富的基礎上去創新和發展,是空談發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歷史唯物主義和辨證唯物主義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與生動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舉辦展覽,豐富觀眾知識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業的重要資源,文物景點是許多旅游城市發展發展旅游事業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經濟發展的主要產業之一。如山西平遙利用集古建筑風貌和晉商文化景觀于一體的平遙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萬人次,提高了平遙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晉商文化,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在山西其他許多地區,也擁有許多豐富的文物旅游資源,可是由于保護不力,損毀嚴重,只是成為了學術研究的重要資料來源,沒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點,使歷史傳承下來的文物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為了發揮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內在價值,我們必須首先保護好文物。但反過來,文物保護的目的是進行文物利用,單純對文物進行保護,而沒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內在價值,最大化發揮文物效用,與當前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不相適應。
1.2 合理利用是對文物的最好保護
在保護好文物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合理利用不但不會造成文物的破壞,相反還會促進文物的保護。“合理利用”是一個內容寬泛、層次豐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負載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紋飾及其他文化內涵等)發展文化產業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載體,文物的展示、展覽、服務于旅游和地區經濟發展,兼作對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發揮文物“合理利用”的豐富內涵。從根本上說,合理利用是對文物的最好保護,這是因為:
(1)合理利用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文物是我們從事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珍貴文化資源。對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現文物的價值和功能,并發揚光大,啟迪世人。此類合理利用可以使人們獲得豐富的知識,喚起人們對文物的熱愛,加深對文物價值的理解,認識到文物的重要意義,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從而直接或間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護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毋庸置疑,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利用文物資源可以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并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遙等地,充分發揮文物優勢,積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并成功入選世界遺產名錄,不僅提高了文物資源知名度,使相關的旅游景點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提高,反過來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護,解決文物保護中常遇到的經費不足的問題。
綜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資源能夠收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無論哪種效益,都是對文物的一種保護措施。這樣,“保護——利用——保護”的良性循環一旦形成,就會形成一種雙贏的局面。合理利用與保護是不矛盾的。對于文物的保護開發,我們既要反對不利用,又要杜絕濫用這兩種極端觀點與舉措。我們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護的平衡點,這既為文物保護工作搭建平臺,又為文物利用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 文物旅游事業的非科學發展對文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困擾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產生社會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護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業對文物資源出現越來越重的依賴,造成了對文物資源的過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資源的損耗或破壞,突顯文物保護和利用之間的矛盾,使文物保護工作遭受阻礙。
(1)文物過度利用,給保護帶來緊迫的壓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時候,沒有保護計劃和措施,對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養維護;任由游客對文物隨意碰觸攀折踩踏,而只有當明顯的損壞甚至毀滅性的破壞出現時才加以注意。特別是一些世界文化遺產地或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無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點游客的接待量超負荷而使文物產生不能承受之壓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開放,沒有給文物喘息休養的機會。
(2)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隨意興建旅游附屬設施,既破壞了文物景點所在地的整體環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損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門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遺址周圍過分開設旅游附屬設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違章建造游覽項目和經商攤點,增加了文物受損的可能性。
(3)文物保護單位的權屬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較好保護。許多文物景點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門管理經營的旅游景區內,管理權與監護權,使用權與維修權脫節,利益與義務分離,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護。更有一些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權和經營權出租、轉讓或將文物保護單位與旅游企業捆綁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護。如山東曲阜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孔府、孔廟等連續發生嚴重的文物毀壞事件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3 實現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尋求發展與保護利用的最佳契合點
文物資源開發和旅游經濟發展相結合,已成為保護和利用文物的一個重要途徑。而文物旅游事業科學發展的基礎是文物保護與文物旅游之間的協調發展。文物保護工作做得好,才能為拉動旅游經濟發展奠定基礎,旅游經濟的良性發展同樣為文物保護帶來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在保護與利用相矛盾時,應該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推動協調發展,樹立文物旅游事業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實現文物旅游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良性循環。
(1)文物旅游事業的開展,要遵循在有保護和加強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對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幾年隨著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有些縣將文物景點分出來給了旅游部門管理,出現了只注重旅游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文物景點環境的保護。有了文物、古文化遺址資源,才會有文化、文物旅游,才會有地方旅游業的發展和興旺,才能帶動與其相關的地方經濟發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遺址是主源,旅游業和地方經濟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長流不息。以旅游帶動經濟發展是正確的,但發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跡被破壞為代價,否則不僅會造成文物資源的損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應根據文物保護法,遵從“五納入”要求,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主要從5個方面對各級政府文物(或文化遺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
(2)加大對文物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力度,大力發掘歷史文化內涵,以帶動當地旅游經濟的發展。文物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強調保護是開發的根本前提,保護與開發應融為一體。具體而言主要體現為兩個途徑:一是保舊,即整治文物資源的周圍環境,使被周圍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現身姿。如大同華嚴寺是國家首批公布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近年來其周邊建有許多商業建筑,幾乎將古建筑全部“圍困”,僅有不寬的通道通往寺門,政府對“圍困”華嚴寺的商鋪進行拆遷;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黃廟和開化寺,迎澤區采取遷廠、遷民的方法加以保護,并有意吸納社會資金進行開發利用;唱經樓,杏花嶺區將采取拆除周圍建筑的辦法予以保護。二是建新,即修復一些“只留其名,不見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現更多的人文資源。如太原拱極門遺址,杏花嶺區將進行延長拱極門舊城墻遺址進行開發;平遙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已經形成了系統性的指導思想,強調物質與非物質的整體保護,提出了從古城、街坊到地塊院落、建筑單體4個層面的控制體系,將古城定位為“以文化為核心功能,以旅游為主導產業,以當地居民為主要社會支撐,集文化、旅游和居住為一體的綜合性城市功能區”。因此,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文物古跡不但沒有受到破壞,反而得到了妥善保護,并計劃適宜地進行開發利用。平遙的城市改造建設工程,很好地解決了“建新與保舊”之間的矛盾,使我們在文物的“保護”與“利用”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為文物保護工作搭建了一個新的平臺,并推動旅游業的發展邁上新的臺階。
[論文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保護機制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而言的。根據相關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第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第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第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第五,傳統體育和游藝;第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質性或無形性。這里的物質性首先是指人們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識以及生活狀態,它本身具有無實體性或無形性,但是它可以通過人或物表達、體現和展示出來,成為人們能夠感受、認識和共享的客觀現象。其次是指表現形式或者類型,包括特定的語言、傳統表演、技藝、儀式、習俗、歲時節令等,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器具、實物和文化空間。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體現該民族成員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稱作“非物質”是因為其沒有將其文化內涵用物質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其也無法用物質形式固定下來。究其存在與傳承的特點而言,主要是依靠傳承的個人、群體以及民族的技藝。口傳心授,約定俗成。其存在和流傳與孕育它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密切相關,并沒有明顯的時代性,也不必依賴先進的傳播手段。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行保護狀況
(一)現行有關法律規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還不健全,沒有建立起與之配套的法律保護體系。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僅在2011年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而地方性法規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由此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被散亂分布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且以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保護為主,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底,這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局面。如我國的《花木蘭》被美國迪斯尼公司改編成動畫片《花木蘭》,其故事情節與人物刻畫嚴重歪曲了我國民間傳統文學,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國內法依據,而無法保障和主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的利益。再如,“端午節”作為一種無形文化標志,起源于我國,以紀念愛國詩人屈原為主。而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代表作”。因此,“端午節”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由我國和韓國共享。以上實例理應引起我國行政立法機關的重視,加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步伐以適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二)行政執法力度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得到有效保護
長期以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采取行政保護模式,但由于我國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有關部門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例如,云南大理為修公路而拆遷唐代古城墻,正在擴建的公路,使古代關隘龍首關變得面目全非,僅剩的幾段城墻也危在旦夕,而面對村民的質問,相關文化部門和交通部門并未給出一個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們看來,這樣的施工方案將使龍首關遺址遭到嚴重破壞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業失去一個極具歷史、文化和旅游開發的亮點。同時,我國的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也相對滯后,比如陜西戶縣的農民畫、陜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壯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潑水節等,在數量上明顯占有世界總量的很大份額,但仍沒有申報成功。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法律保護的完善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性質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它體現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關系,又有私人利益、個人權利。為此,對于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公約》沒有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只強調了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主導作用,并沒有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私權屬性,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私有財產,而屬于政府介入的公權力;此外,有學者基于我國有關非物質遺產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濃厚的公權色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歸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認識,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備私權特征;有學者認為,大多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特點,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屬于私權性質,從法律部門的劃分看,屬于民法部門。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一部具有私權性質的法律,應定位為私法。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是由民族集體創作并世代相傳,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環境及不同歷史經歷的民族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現形式也精彩紛呈。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具有財產價值屬性,涉及到產權的確認、利益的歸屬、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等問題。從私權保護的角度以激勵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積極性,尤其是傳統的口頭文學、表演藝術、美術及傳統的手工藝、醫藥等知識和實踐活動等,私權保護更利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體性的特點,以民歌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當前民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很難確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開發表權,有關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須署名作品的來源民族、群體或區域的原則性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派生作品的著作權,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對來說容易確認,但卻導致流傳群體的合法權益容易被忽視,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民間流傳群體相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里的民事公益訴訟并不是與現行民事訴訟并列的訴訟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該制度可借鑒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具體規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的完善
1.加強行政立法,規范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承擔著大量的作為義務,如果不積極作為,將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重流失和破壞。因此,政府行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的失職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當其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并構成犯罪時應將其交與司法機關進行制裁。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
在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下,政府應積極發揮其主導作用,并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來。各級有行政執法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搶救、弘揚、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注重對它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對于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
[關鍵詞]鐵器文物;文物保護;保護方法
[中圖分類號]G2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1)016-0118-03
鐵器繼青銅器之后出現,它標志著人類社會的生產力又一次飛躍發展。我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鐵的國家,早在商代就出現了鐵制品,“鐵刃銅鉞”、“鐵援銅戈”便是例證。中國最早的關于制造鐵器的文字記載是《左傳》中的晉國鑄鐵鼎。在春秋時期,我國已經在農業、手工業生產中廣泛使用鐵器。鐵器堅硬、鋒利、韌性高,它的廣泛使用,使生產力得到極大提高,人類的工具制造從而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領域。在歷史文物中,鐵器占一定的比重,眾多的鐵器文物為研究古代社會發展提供了可靠的實物資料。
鐵器文物大多是鐵和碳的合金,其主要成分為鐵,鐵的性質比較活潑,其機構多帶有微孔和腐蝕通道,鐵器表面不同的金屬組織也會引起電化學腐蝕,因此,鐵器文物極易被銹蝕。很多鐵器文物埋于地下年代久遠,出土時已經嚴重腐蝕,甚至千瘡百孔。而且鐵器文物出土之后由于環境的改變,其腐蝕不僅沒有停止,反而呈現出加速發展的趨勢。埋藏已有數千年的鐵器文物,出土不到數年就會面目全非。因此,鐵器文物腐蝕機理與防護技術已成為文物保護領域多年來研究的熱點。
一、鐵器文物腐蝕因素分析
在自然環境中,鐵器遠比青銅器更難于保存,因為鐵比銅活潑,所以保存完好的鐵器比青銅器要少得多。影響鐵器腐蝕的因素很多,既與冶煉過程中形成鐵碳化合物的品種有關,也與鐵器的存放環境及表面受污染的程度有關。出土前各個不同埋藏地點土壤的透氣性、含水量、土壤的電阻抗、溶解離子的種類和數量、pH值、氧化還原電位、有機質的含量、土壤黏土礦物質的類型和含量,以及微生物的活性等都會對鐵器的腐蝕產生不同的影響。出土后在敞開的大氣環境中如不及時清除鐵器表面的污染物和有害銹并脫除可溶鹽,則影響更大。概括起來,鐵器文物產生銹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鐵器本身的結構缺陷。鐵器的機構分三大類:即鐵素體、鐵素體+滲碳體、鐵素體+石墨體+少許滲碳體。由鐵器的三種結構,可以看出,古代的熟鐵、生鐵都帶有微孔。白口生鐵雖有滲碳體膜,但疏松微孔可使腐蝕物進入鐵器內部。也就是說,各種鐵碳合金,它們的結構多帶有微孔和腐蝕通道。另外,鐵器表面不同的金相組織,也會引起電化學腐蝕,這些都是造成鐵器腐蝕的內在因素。
第二,氧化氣氛。鐵是活潑性金屬,易于氧化腐蝕。當土壤透氣性好時,氧含量較高,土壤的腐蝕性就大;當土壤透氣性差時,含氧量很低,則土壤對金屬腐蝕減緩。
第三,潮濕環境。水分的存在是金屬腐蝕的前提條件,潮濕的環境使金屬表面形成電解質溶液從而加速腐蝕。鐵器出土后暴露在潮濕的大氣中,開始生成的鐵銹主要為活性鐵銹酸(γ-FeOOH),它為立方晶格,晶格常數大約為0.83納米,它不能形成附著力強、致密的保護膜,但在一定的條件下,隨著時間延長鐵銹酸有兩種轉變趨勢,活潑的γ-FeOOH向穩定的α-FeOOH轉變,或向穩定的Fe3O4轉變,其轉變速度隨大氣的濕度、污染程度不同而異。由于水分和氧氣的進一步滲入,新的γ-FeOOH又會不斷生成,因而銹層厚度不斷增加。
第四,土壤的pH值。土壤的pH值通常為6~7.5,但也有偏堿性的,pH值為7.5~9.5(鹽堿地),還有的pH值為3~6(酸性土)。一般認為,在pH值較低的土壤中(pH
第五,埋藏環境中的可溶性鹽。當土壤中的可溶性鹽溶解在其中時,就組成了電解液。而在潮濕、酸性土壤以及可溶性鹽的環境中,鐵器極易產生強烈的電化學腐蝕。
第六,氯離子的影響。地下土壤中常含有大量的致使鐵器腐蝕的Cl-,氯化物能加速點蝕、應力腐蝕、晶間腐蝕和縫隙腐蝕等局部腐蝕。據報道,Cl-能夠阻止鋼鐵表面生成的γ-FeOOH向非活性的α-FeOOH的轉變,并破壞鋼鐵鈍化膜的形成。鐵器文物出土后如果未及時去除可溶鹽,將致使器物不斷腐蝕并伴隨著開裂和分層剝落等腐蝕現象。
第七,在工業大氣中,SO2的存在使得電解液膜的酸度提高并與銹層發生作用。如碳鋼銹層內常包含有可溶性的硫酸眼貼(FeSO4•7H2O),它也會激活鋼鐵的進一步腐蝕。大氣中的塵粒,如活性碳粒、碳化物、無機鹽類等微小固體顆粒,這些塵粒沉降到鐵器表面,因它們具有較強的吸濕作用,容易使鐵器表面濕潤而形成水膜,從而形成有利于腐蝕的環境。
第八,埋藏于土壤中形成的銹層與存放于庫房中形成的銹層,它們的孔隙率及所含黏土量不同,新舊銹層的物理性質存在差異,對溫濕度變化形成的熱脹冷縮和濕脹干縮效應反應不同步,致使表面鐵銹開裂并出現嚴重的層狀剝離現象。
關于鐵器文物的腐蝕機理,學者們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王惠貞等對幾件秦漢鐵器文物進行研究后,認為鐵器在埋藏過程中主要受水和氧氣等環境因素的影響。德國采用放射性碳跟蹤鐵器文物腐蝕情況時,發現氧氣濃度對鐵器文物的腐蝕影響較大。鐵器文物出土之后的腐蝕現象早已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腐蝕環境的改變,即由出土前的缺氧環境變為富氧環境應是加速鐵器文物腐蝕的最主要的環境因素。
二、鐵器文物腐蝕的主要產物
出土鐵器文物表面附著的大量腐蝕產物,即鐵銹,是鐵器文物的主要特征。通常人們將鐵器文物腐蝕產物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以增加鐵器文物藝術價值,起一定保護作用的“無害銹”;另一類是使鐵器文物酥粉、毀壞,縮短鐵器文物壽命的“有害銹”。無害銹一般是指結構緊密、堅硬穩定的銹蝕成分,如磷酸鐵、四氧化三鐵及堿式氧化鐵,它們都是高價鐵的化合物,化學性質穩定、不易水解,且結構緊密。有害銹指結構疏松、不穩定的銹蝕產物,如亞鐵氧化物,其結構疏松,可吸收水分,還有三氯化鐵,易水解成鹽酸致使鐵器循環腐蝕。但在實際工作中,各種銹蝕產物相互摻雜,顏色相近,因此很難用肉眼進行分辨。
從對出土鐵器及館藏鐵器銹蝕成分進行分析可知,鐵器文物銹層主要由Fe、O、Cl、S、Mn等12種元素的化合物構成,鐵器腐蝕產物主要有各種形式的鐵的氧化物。鐵氧化物中,又以兩種類型的羥基氧化鐵(α-FeOOH、β-FeOOH)為多,γ-FeOOH和Fe3O4僅少量存在。鐵的腐蝕反應主要為鐵和氧氣、硫化物、氯化物及水之間的反應。在腐蝕層中有滲碳體殘存,說明腐蝕不僅有化學腐蝕,還有電化學腐蝕。當鐵器埋藏于地下時,其腐蝕為化學腐蝕、電化學腐蝕及細菌腐蝕的綜合作用。
三、鐵器文物保護處理前的分析檢測
對于已銹蝕的鐵器,在做除銹和防腐蝕處理之前,必須依據現代分析方法,對鐵器銹蝕程度、不同部位的銹蝕產物、基體成分等進行分析檢測,以便斷定有關問題的準確性質并制訂出正確的保護處理方法。
(一)銹蝕程度的檢測
鐵器銹蝕一般較厚,疏松且無規則,用肉眼難看清其銹蝕程度。最好采用X-射線照相,由于銹體與合金本體的密度不同,X-射線穿透能力和密度有關,故照相后,在底片上可以清楚地顯示出器物銹蝕的分布及范圍,并能看出銹蝕空洞的深度。另外,還可以探明銹層下方器物紋飾或文字,這是檢測鐵器銹蝕的最佳方法。如果實際工作中沒有上述設備,亦可用一些其他方法來粗略地估計銹蝕程度。例如,可用顯微鏡或放大鏡觀察鐵器表面的銹蝕顏色、粒度大小、疏密情況等,初步分析鐵器的銹蝕種類。再用鋼針或金屬探針試試銹蝕層的范圍與深度,做好記錄,為除銹提供依據。此外,還可測定其密度,以大致了解鐵器的銹蝕程度。金屬鐵在標準狀況下的密度為7.86克/立方米,而鐵的氧化物的密度在5.24~4.90克/立方米之間,鐵的氯化物的密度則更小,鐵銹蝕產物最小。如果鐵質文物密度在6.5 克/立方米以上,可以判定銹層比較薄,如果密度在2.5 克/立方米以下,可以肯定這件器物的內部已全部銹蝕。這些方法,雖比較粗略,但很經濟、簡便。
(二)氯化物檢測
氯化物是鐵器銹蝕的主要因素之一,它會大大加速鐵器的腐蝕過程。因此通過顯微鏡觀察鐵器表面,如果初步懷疑可能有附著氯化物的鐵器,則要進行檢測,看其銹層中是否真正有氯化物存在。若有,必須在下一步進行穩定性處理。檢測氯化物的方法有硝酸銀法和離子色譜法等,其中硝酸銀法較為簡單,即將樣品在蒸餾水中熱浸泡,然后取10毫升浸泡液,加入幾滴硝酸溶液,搖勻,使之酸化,再滴入幾滴硝酸銀溶液,若有白色絮狀沉淀出現,則說明銹蝕物里有氯化物。如果硝酸銀的加入量大于2毫升,仍無沉淀出現,便可判斷不含氯化物。
三、銹蝕物成分分析
利用X-射線衍射儀和X-射線熒光能譜儀等可分別對鐵器銹蝕物的礦物成分和化學成分進行分析。通過成分可進一步判別銹蝕物種類,也可判別是否為活性銹或者有害銹,如果為活性銹或有害銹,需盡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防止鐵器繼續銹蝕。
四、鐵器文物保護方法
根據分析結果,基本可以確定每件鐵器文物的銹蝕狀況,保護處理即要針對每件鐵器的保存狀況分別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和程序:
第一,表面清理和除銹。脆弱鐵器文物清理除銹應以機械方法為主,用竹刀、手術刀等工具,配合使用牙鉆,清除表面附著土垢等沉積物,除去外層疏松銹,保留內層銹,穩定強化它對鐵基體的保護作用。清理時可用有機溶劑(如乙醇、丙酮)等軟化。保存較好的鐵器文物也可用化學試劑清洗或電化學清洗。使用溶液清洗鐵器表面的銹蝕常用不同濃度的磷酸、亞磷酸、檸檬酸、EDTA三鈉鹽或四鈉鹽、六偏磷酸鈉等等。
第二,脫鹽。用去離子水超聲波清洗或5%倍半碳酸鈉超聲波清洗,采用冷熱交替的方法脫除可溶鹽,并定期更換溶液,直到檢測溶液中氯離子的濃度在4毫克/升以下。脫鹽處理后,用去離子水反復清洗,并用乙醇溶液浸滲脫水后讓其自然干燥。
第三,加固修復。為了保護鐵器文物的原貌、完整性以及防止器物開裂部分繼續擴大,對器物應采取矯形和加固修復措施。矯形主要是針對器物由于受到外力擠壓或開裂引起的器形變化而采取的矯正措施。而修復主要是針對器物脆弱程度或殘缺情況而采取的措施。一般根據器物腐蝕脆弱程度,分別選用環氧樹脂、聚丙烯酸酯類將鐵器殘破粘回原處。殘缺部分可根據器物實際情況選擇補配或不補配。
第四,緩蝕。為了減緩鐵器文物的腐蝕速度,需要選擇合適的金屬緩蝕劑。國內外常用的金屬緩蝕劑有苯并三氮唑(BTA)、丹寧酸、磷酸鹽,及鉬酸鈉和硅酸鈉等等。研究表明,碳鋼在有鉬酸鹽的介質中能迅速生成保護膜層,使機體金屬與腐蝕介質隔離,因而有良好的緩蝕效果,硅酸鹽吸附在鋼鐵表面羥基氧化物上,反應生成了新的物質,形成了較為致密的緩蝕膜,可同時抑制鋼鐵的陰、陽極反應,且對陰極反應的抑制作用較強。
第五,封護。較好的鐵器封護材料是有機硅類物質,它可以有效地將鐵器與外界隔離開,阻止鐵器的進一步腐蝕,但價格昂貴,且處理后器物表面顏色略有加深,一般采用三氯甲烷或乙酸丁酯溶液進行封護處理,濃度1%~5%。在通風櫥中進行,用軟毛刷涂于器物表面,自然干燥后取出。也可用微晶石蠟封護,利用石蠟本身的熱熔性、熱流動性、防水性能、可逆性、無色透明、價格便宜等優點,將其應用于鐵器表面,使之發揮保護作用。具體方法是將微晶石蠟加熱熔化后,將器物浸入,待不再冒氣泡后,取出器物,或用毛刷將熔融的微晶石蠟直接涂刷于適當加熱后的器物表面。最后用帶石墨粉的硬毛刷反復刷鐵器表面以消眩光。
第六,密封除氧保存。經上述步驟處理后的鐵器文物,還需采用密封除氧保存的方法保存,可選用RP保護材料將處理后的鐵器文物封裝,內放氧氣吸收劑,或將器物密封充氮氣保存。庫房保存時還應制作囊匣,避免物理損傷,達到長期安全存放的目的。
五、鐵器文物保存環境控制
通過了解鐵器的銹蝕機理,我們知道鐵器文物受保存環境的影響較大,在大氣環境中,相對濕度在60%以下,鐵的腐蝕較輕微。但當濕度增加,如超過65%或更高,其腐蝕速度明顯增加。空氣中的有害氣體,使鐵器腐蝕更加嚴重。因此,即使對鐵器進行了有效的保護修復,若沒有一個安全的存放環境,鐵器仍會發生新的腐蝕。鐵器銹蝕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氧氣,所以缺氧保存是防銹的有利措施。保護處理后的鐵器文物,應保存于一個相對獨立的環境,隔絕空氣,并且控制微環境的溫度和相對濕度,使其保持在鐵器文物安全保存的范圍,一般要求溫度控制在20℃左右,相對濕度低于40%。SO2、H2S等有害氣體對鐵質文物的腐蝕起加速作用,應盡量消除。同時注意環境的殺菌。
六、結語
由于鐵器文物的質地、冶煉、加工技術及埋藏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保存完好的鐵器文物很少,出土后暴露在自然環境當中,由于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會加速鐵器文物的腐蝕,因此鐵器文物的保護修復就顯得極其重要。我們在保護修復鐵器文物時,應遵循保持原狀和最少干預等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盡可能的保持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只有認真、細致、嚴格、規范地把各項工作做好,才能確保鐵器文物藏品的安全,也才能充分發揮其在教育、研究、展示、宣傳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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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學處理;文物保護;旅游開發
文物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是歷史文化的載體。如何保護好文物,是世界各國都在關心和研究的重要課題。中國政府歷來重視文物保護,并為此制訂了大量法規,采取了不少得力的措施,使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由于人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在日益增長,外出旅游的人越來越多。所以旅游業自改革開放以來,也是日新月異、發展迅猛。于是,不少地方掀起了旅游開發的熱潮。旅游開發當然是一件好事,但也給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和挑戰,因為絕大多數的旅游開發都涉及到文物的保護問題。
有人認為,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是難以調和的矛盾。要搞旅游開發,文物保護就得讓路。于是,有些地方為了發展旅游,追求經濟效益,干脆把文物保護單位承包給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作為企業,它在經營和管理文物保護單位時,所追求的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會把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這種行為必然導致開發過度,甚至出現亂修、亂改、亂拆、亂建,毀真造假等不負歷史責任的現象。為此,國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對文物的破壞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其目的就是要保證文物的安全,維護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徹底封存起來,讓其與旅游完全脫鉤,實行“為保護而保護”的政策,結果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其實,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并不是水火不容的關系,而是一種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的關系,是一種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關系。因為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珍貴的旅游資源,往往是旅游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而利用文物旅游資源的條件發展旅游業,其本身便是對文物資源的一種保護與開發。也就是說,文物只有被利用起來,才能真正發揮它的重要作用。特別是那些不可移動的文物,也只有通過旅游才可達到用“物”說話的目的,才能充分體現其作為文物的價值。特別是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應該大力發揮文物在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的獨特作用。
那么,該如何處理好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呢?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也并不難,最關鍵的是要講究科學性。也就是說,要通過最科學的規劃來解決。文物要保護,旅游要開發。但旅游開發決不能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科學的規劃就是要兼顧兩者的利益。所以這個規劃必須經過實地考察、討論研究、精心設計直到專家論證、行政報批、政府審議等嚴格的程序,才能付諸實施。只有這樣,才既不會造成對文物的損害破壞,也不會產生不利于旅游開發的后果。如果做到了這點,那么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也就自然理順了。
當然,要做到科學處理,還須開動腦筋、集思廣益,探索出妥善的方式,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在這方面,筆者覺得敦煌研究院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研究。
眾所周知,敦煌莫高窟是著名的文化遺產,同時也是著名的旅游勝地,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在這里自然也顯得特別突出。據統計,來莫高窟的游客數量幾乎年年在不斷增加,而游客增加便意味著對莫高窟環境人為擾動的增加。有監測表明:大批游客參觀,導致窟內溫度、濕度頻繁變化,打破了洞窟原有的恒定環境,這已經成為導致壁畫屢遭病害的重要原因。敦煌研究院曾在體積為143m3的第323窟做過試驗,發現40名學生在窟內滯留37min,呼出的67%的水汽、52.3%的二氧化碳留在了窟內。窟內二氧化碳因此升高了5倍,空氣相對濕度上升了10%,空氣溫度升高了4℃。而這些都會侵蝕壁畫,使病害加重。
游客參觀對洞窟的不利影響已被科學試驗所證實,而參觀的季節性、時段性則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這種不利因素的影響。據統計,到莫高窟來的游客大多集中在7、8、9月。這3個月的游客量占全年游客總量的65%左右。旅游旺季,莫高窟日接待游客達3000~5000人,“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則要超過5000人。而一天之中,游客又集中在上午10點到下午3點這幾個小時。游客過于集中,使一些洞窟常常處于非常“疲勞”狀態。
莫高窟現在被評為“中國最值得外國人去的50個地方”之一。有人預計,在未來幾年內,莫高窟年游客接待量將超過100萬人,游客日流量也會超過萬人。需求與能力之間的矛盾會更加突出,莫高窟所承受的“負荷”將越來越重。我們不得不擔心——莫高窟將來會不會被“累”垮呢?
因此,莫高窟面臨兩難境地——既不能以犧牲文物為代價來換取旅游業的發展,又不能因保護文物而將遠道而來的游客拒之門外。
那么,該如何把對文物的有效保護與旅游的合理利用結合起來呢?著名專家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認為,對莫高窟的旅游開放,要體現科學、合理、和諧、適度的原則。
為此,敦煌研究院有針對性地采取了以下相應對策:
(1)參觀實行預約、預報,分時段、有計劃地接納游客,科學疏導分散游客,防止無序涌入,以降低洞窟利用強度。在旅游旺季,如果沒有預約,將不能如愿參觀石窟。
(2)對開放洞窟實行“輪休”制度,以便給開放過度的洞窟提供“喘息”的時間。
(3)增設旅游線路、景點,合理安排參觀時間,對游客實行分流,以避免游客過于集中、擁擠。
(4)采取多種措施,盡可能減少游客在洞窟內的停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