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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協議書一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發生的原因。
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條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賠償甲方經濟損失費元(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員花費的醫療費、誤工費及財物損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員親友代為賠償,其中賠償甲方元。
2、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上述賠償款項。乙方在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本案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終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責任。
3、甲方人員對乙方人員給其造成的傷害和經濟損失表示諒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員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司法機關對乙方人員從寬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人員簽字后即對簽字人員產生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十份,甲乙雙方人員各執一份,一份交司法機關。
???????????????????? 甲方: 乙方:
民事和解協議書二
?
甲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丁方:
?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2011年??? 月??? 日發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傷,后丙方墊付甲方??? 萬元用于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于2011年? 月? 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萬元? );? 方支付? 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 元(大寫:? 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丙方:
丁方 :
見證人(簽字):
?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
? 甲方:李少飛
人:林曉雨
乙方:張華達
事故經過: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甲方委托林曉雨作為人,乙方共同委托黃信明作為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方在本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賠償乙方各項經濟損失315000元整(大寫叁拾壹萬伍仟元),由甲方轉賬至乙方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戶名:張華達,賬號:XXXXXXXXXXXX)。
2、本協議簽訂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認可甲方已賠償受害者全部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乙方保證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出具收款收據給甲方或其人。對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方同意出具諒解書給甲方。
4、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之后,雙方必須按協議履行,如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
5、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法院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如果僅限于民事賠償,則對相應條款進行調整。
■5天搞定糾紛,比審判效率提高
朝陽法院副院長王遠捷告訴記者,“訴前調解聯動工作機制”與朝陽法院推行的“庭外和解三項制度”有所不同,前者是不收訴訟費進行調解,后者是收了訴訟費后進行和解。
截至11月20日,朝陽法院共收案45458件,其中大量案件可以通過調解來完成,比如說,業主與物業的糾紛、供熱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等,這些糾紛若通過調解來完成,省錢省時,可以大大節約司法資源。
“也就是說,能夠調解的糾紛不需要花費訴訟費、律師費來到法院來打,也不需要很長時間就能結案。按照規定,如果讓法官主持調解,法官必須在5天內調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天,如果讓街道、鄉司法所來調解,必須在15天調結,特殊情況30日內調結。訴前調解效率是非常高的。”
王遠捷補充說,擔當人民調解員的有法官、法院特邀調解員,以及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員等。調解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情況下才能進行,當事人若不同意,法院應依法給予立案。
■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記者了解,對于人民調解員調結的協議書,如果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然后由朝陽法院民四庭簡易組按照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調解書,這樣,調解協議就具有與法院裁判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糾紛范圍
(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發生的物業管理糾紛、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及其他糾紛;(二)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三)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五)勞務合同糾紛(包括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糾紛);(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欠款合同糾紛;(七)消費者權益糾紛;(八)市場內商戶租賃攤位合同糾紛;(九)土地承包糾紛;(十)征地拆遷糾紛;(十一)其他可以在訴前調解解決的糾紛。
新聞內存
貨車汽車租賃合同參考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1. 號牌號碼:
車輛類型: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第二條、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出租方出據正式發票/收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保證車輛按時年審。
5.出租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4.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7.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9.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10.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六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時購買相關保險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擔。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時收回車輛時,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預付租金,出租方需退還相應預付租金。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貨車運輸租賃合同范本
承租方: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后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后拖欠還車。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戶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于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并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于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于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余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____個月)的車輛租金的____%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于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____%,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并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____%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由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蓋 章: 蓋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貨車租賃合同協議書
(合同編號:XXX)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滿足工程需要,甲方現租乙方5t貨車用于運輸,為明確雙方責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租賃5t貨車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租賃內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臺能正常使用的5t貨車,以滿足甲方運輸需求。
二、 租賃方式及價格:
1、租賃時間:甲方根據運輸需要通知乙方。
2、采取固定單價租賃方式,租賃單價元/單程運距,(單程運距指從甲方指定地點裝車運輸至指定地點)。該單價包含車輛的基本折舊費、修理費、人工費、保險費、管理費、利潤等,稅金另計。
3、該租賃無進退場費。
三、 雙方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
1、按協議規定向乙方支付租賃費用,其他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有權根據實際運輸需要,終止本租賃協議。
(二)乙方
1、乙方必須提供甲方所租賃的5t貨車的行駛證、車輛保險及司機駕駛證原件,并復印一份由甲方備案;
2、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要及時回復并安排運輸時間;
3、乙方應充分調查了解現場及道路的安全情況,乙方司機應注意安全行車,行車中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及損失均與甲方無關,由此引起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所租賃的5t貨車的完好率,按協議要求出車。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甲方正常設備運輸,乙方將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5、乙方進入甲方施工現場后須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統一指揮,確保機械及人員安全。
四、 結算與支付:
運輸完畢后,乙方憑甲方相關人員出具的工作簽證單交甲方合同部辦理結算,甲方在扣除相關費用(若有)后,將剩余款項支付給乙方,價款結算實行現金支付。
五、 其他事宜:
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開始執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雙方如因協議發生糾紛,可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大力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消除隱患,確保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排查整治,使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校車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廣大師生和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進一步增強,學校周邊交通環境進一步改善,校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涉及校車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杜絕發生涉及校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重點
㈠整治重點違法行為。重點整治專用校車未按規定張貼校車統一標識標志、校車超速、超員、酒后駕駛、無牌無證、假牌假證以及報廢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車輛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搭載學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㈡整治重點時段。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
㈢整治重點路段。校園周邊道路、校車運行路線。
四、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以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副主任、市安監局工會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教體局黨委副書記、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任副組長的校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體局,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具體負責全市校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動日常工作。
五、責任分工
㈠市公安局:公安機關負責校車駕駛員、車輛檢查、車輛審驗。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它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并不定期到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㈡市教體局:落實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終考核,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㈢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查處各類從事非法營運的校車。
㈣學校: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與校車駕駛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使用校車的學校要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臺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督促駕駛人員規范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使用公交車輛接送學生的,應嚴格執行有關公交車輛管理的規定。
六、工作措施
㈠開展校車排查和交通安全檢查。公安和教育部門要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車、駕駛人、運行時間和路線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確保所有學校、車輛、駕駛人無一遺漏,逐校逐車逐人建檔,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要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將校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和駕駛人進行監督管理,在摸清校車數量、所有人、駕駛人、運行時間和路線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規定的標準,組織開展校車安全檢查,對查出的不合格校車要立即停運,不消除隱患禁止上路行駛,并將檢查結果記入校車檔案。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要立即報廢。需要整改的校車,由公安部門向教育部門提出整改建議,教育部門負責監督整改,確保整改到位,不留隱患。
㈡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校車駕駛人員進行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和管理,督促中小學、幼兒園落實校車駕駛人管理制度。公安部門要根據客運車輛戶籍化管理的要求,定期與校車駕駛人進行談話教育,并采取面對面上交通法制教育課等形式,組織校車駕駛人集中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強化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㈢開展校車交通違法集中整治。公安部門加強對校車運行重點時段和路段的巡邏管控,嚴格整治校車超員、超速、酒后駕駛、假牌假證、無牌無證以及報廢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車輛搭載學生等交通違法行為。加大對縣鄉道路的巡邏管控力度,堅決取締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和非法營運客車接送學生。對執勤中發現的校車交通違法行為,要在依法查處的同時,及時通報教育部門,建議教育部門對相關學校進行整頓,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派出所、鄉鎮交警中隊作為轄區校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第一責任人,按照派出所管片、交警管線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情況熟的優勢,認真排查整治本轄區校車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對排查整治中發現的校車不安全隱患或交通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認真整改消除隱患。同時,及時向所在鄉鎮中心學校和市公安部門報告情況,提出整改建議。學校要對違法接送學生的車輛進行制止,并及時向公安交通部門反映情況。校車集中整治期間,公安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在每月的15日和30日聯合開展集中統一行動。特殊情況下,隨時開展集中統一行動。
㈣完善學校周邊交通設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對城鎮主街道和公路邊學校設置人行橫道、減速慢行、限速、減速帶、信號燈等安全警示標志,要對學校周邊事故多發、危險路段進行重點整治。
㈤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公安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面向中小學生及其家長宣傳乘坐不符合規定校車的嚴重危害,學校要勸告家長不租用無資質的車輛、駕駛人運送學生。要采取張貼宣傳畫和掛圖、發放宣傳卡片、舉辦講座等多種形式,深入校園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識,逐步養成良好的交通習慣,維護自身交通安全。
七、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校車交通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安寧和社會穩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將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作為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周密制定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聘請方與受聘方經友好協商,就聘請私人律師的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聘請事項及期限
第一條 受聘方接受聘請方的聘請指派__________律師擔任聘請方的私人律師。
第二條 聘請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師的職責和工作范圍
第三條 私人律師的職責是:為聘請方就涉及商務有關法律事務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工作范圍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務、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有關法律咨詢,諸如債權債務、置業、消費、繼承、婚姻、勞動、名譽權、交通事故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等等;
(2)提供______小時多渠道咨詢服務(包括:電話、email、傳真),一般問題立即解答,疑難問題_____小時內解答;
(3)為您從事各種經濟、民事活動提供規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據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
(5)為您提供全年免費律師見證服務;
(6)對涉及個人的有關法律文件進行起草、修改、審查或協助與第三方就涉及個人權益之問題進行談判;
(7)幫助您策劃、分析判斷所涉及個人的法律事務,并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8)以委托律師的身份維護您個人的名譽、人身、自由、財產、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個人合法權益;
(9)協助您與有關部門交涉,通過媒體發表聲明、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
(10)辦理個人財產(房屋、股權等)的轉讓、質押等手續;
(11)免費辦理涉及財產(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的民事、經濟訴訟案件二件,或無財產爭議的訴訟案件三件。
律師費的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四條 聘請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師費標準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為__________rmb元,由聘請方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受聘方。
第五條 本協議第三條第(1)-(11)項,聘請方不必另辦委托手續,除按本協議書第五條支付個人律師費用外,不再另交付費用;超出上述服務范圍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合同期滿正在辦理續約手續,須另行辦理委托,律師費按照本律師事務所規定的標準內給予聘請方__________%的優惠。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聘請方的權利
1、有權監督律師工作,對律師失職行為提出意見和投訴;
2有權對私人律師的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但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規定),或根本不能實現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師重大失誤或故意損害聘請方利益的,聘請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七條 聘請方的義務
1、聘請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支付律師費;
聘請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請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向受聘律師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私人律師的權限范圍和期限;
2、應聘請方的要求,私人律師在進行項目談判或進行調查、非訴訟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以及需要私人律師現場辦理等活動時,相關差旅費及其他直接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機關收取的費用,復印費等)由聘請方負擔。受聘方應就該等費用的發生提供必要的單據和說明。
3、為了使私人律師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聘請方應積極配合律師工作,并向私人律師真實詳細地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關證據線索,必要時應提前邀請私人律師參加有關的會議、談判及研究等。
4、經私人律師參與草擬、談判或審查、修改的各類合同,聘請方應將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時送交私人律師留存備查。
第八條 受聘方的權利
1、有權拒絕聘請方要求辦理涉嫌違法的法律事務;
2、如聘請方不及時支付私人律師辦案相關費用,受聘律師有權暫停法律事務的辦理,因此而引發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請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受聘方的義務
1、 受聘方接受聘請擔任私人律師后,對聘請方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
保密責任。任何從聘請方獲得的信息或資料,未經聘請方書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給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導致聘請方遭受損失,聘請方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2、受聘方為聘請方開通____小時法律熱線,為聘請方隨時解答法律疑問,一般服務響應時間為_____小時內;如需私人律師現場辦公,____市內一般在三小時到達;重大事項由雙方適時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師重大過失或故意損害聘請方利益,造成聘請方經濟損失的,聘請方有權要求賠償。
違約責任
1、聘請方沒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支付律師費,除支付全額律師費外,還應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計算比例參照銀行逾期付款罰息計算);
2、聘請方無故解除本協議,應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3、因受聘方律師工作失誤而導致聘請方遭受損失,聘請方有權要求依法賠償及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協議,且受聘方應按本協議實際履行天數進行折算后將剩余法律顧問費退還聘請方。
爭議的解決
如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
其他約定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聘請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
協議簽訂方:
聘請方:(簽字)
受聘方: (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日期:年月日
在交通、信息發達的現代社會,在司法資源相對稀缺的情況下,巡回審判還能否成為人民法院的一種常態化的審判模式,我們以G省F市D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D法院")民事巡回審判的實踐為樣本進行考察,以期作出回應。
一、民事巡回審判的實踐現狀
D法院地處蘇南較發達地區,處于社會經濟城鄉一體化加速發展的新階段。該院從轄區特點和審判工作實際出發,實行專業化巡回審判與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相結合的巡回審判模式。
(一)巡回審判組織形式多樣。一是常駐式巡回審判法庭。過去,巡回審判主要由人民法庭組織實施。D法院對民一庭和各人民法庭實行資源配置調整。成立交通事故巡回審判法庭。巡回審判法庭設在區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主要審理城區和郊區全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全區重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巡回法庭設審判員3人、人民陪審員1人、書記員3 人。以相同模式在勞動人事保障局設立勞動爭議糾紛巡回審判法庭。二是固定巡回審判站。在不設人民法庭的鎮設立固定巡回審判站, 通過與行政部門的協作和人民調解組織的配合,人民法庭定期定時到巡回審判站流動辦案。三是巡回審判流動點。根據實際需要,以靈活的方式召集雙方當事人,不定期到社區或村組有針對性的巡回辦案。
(二)巡回審判辦案數量遞增。D法院巡回審判數量近年來呈現出逐年增長的態勢。
D法院三年來巡回辦案一覽表
時間 20__年 20__年 20__
年 20__年 20__年(1-6月)
普通民事案件(件) 4397 4757 5136 5518 2831
巡回辦案數 (件) 133 185 215 878 736
比例(%) 0.03 0.38 0.41 15.9 25.9
20__年至20__年6月的三年半時間,D法院共巡回辦案2147件。其中判決結案315件,判決率為14.6%;調解結案1413件,調解率為65.8%,撤訴結案419件,撤訴率為19.5%。常駐式巡回法庭辦案1538件,占巡回審判辦案總數中的71.6%;巡回審判站巡回辦案457件,占巡回審判辦案總數中的21%;流動巡回點辦案152件,占巡回審判辦案總數中的7%。
(三)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擴展。
D法院巡回審判受案范圍分布圖
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既有一方當事人因年齡較大或身體狀況等原因難以到庭的案件類型,也包括案情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較為激烈不易判決結案的案件類型,總體上呈現出受案范圍擴大的趨勢。巡回審判受案范圍擴大的原因是巡回審判從"庭審為中心",轉變為"聯動調解 為中心"后, 過去妨礙巡回審判擴展的原因之一必須開庭的條件限制障礙消除了,巡回審判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場所和程式解決糾紛,受案范圍幾乎涵蓋主要民事案由。
(四)巡回審判適用地域更加廣泛。D法院巡回審判并不主要針對群眾因交通、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困難不便參加訴訟而開展的,不限于相對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也不以經濟交通狀況所限制,主要是到糾紛集中發生地或者糾紛集中處理地進行"就地審理"。 巡回審判在地域空間范圍上覆蓋全區地域,包括城市社區、城郊社區、鎮鄉村組。
(五)巡回審判運行方式多樣。自然人、行政事業單位、仲裁機構、群眾組織都是巡回審判的參與主體。每個巡回審判單元 都設有訴調對接組織,法院在開展巡回審判中加強與涉訴糾紛關聯的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組織機構聯系,多發重大糾紛項目成立聯動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聯動調處糾紛辦公室,在組織上保障多方聯動調解正常運行。相互建立固定聯絡方式,聯合下發處理相關糾紛的政策性意見,統一糾紛處理口徑。在各相關糾紛處理主管機關和部門建立有效的定期人 員交流制度,建立聯調小組,并明確規定聯調小組成員交流活動的時間、地點、方式,各方定期人員交流實現制度化。對巡回審判辦公場所、人員、辦公經費保障等達成協議。巡回審判實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調解、和解、仲裁、判決等是糾紛處理的方式,既包括強制性司法判決、裁定,也包括教育、引導、疏導的軟性手段。不僅依據法律明辨是非,也參考鄉規民約、風俗習慣、倫理道德、人情大義等群眾熟知的社會規范調處糾紛。
(六)巡回審判的時間與結案方式更加靈活。巡回審判不再只是確定一個相對固定的日期,重點考慮確定巡回審判的地點、安排巡回審判的路線,根據確定巡回審判的日期和路線進行巡回審判。除了少量的隨機安排,巡回審判已成為一種常態化的工作模式,在正常的工作日,法官準時到達巡回審判工作地點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巡回審判的前期立案工作通過預約立案和與訴調對接來完成。巡回審判平均結案周期大致在22日至25日之間。結案周期較長的原因主要是用在調解的時間增加了。
傳統的巡回審判結案方式主要是訴訟調解與判決,隨著巡回審判辦案形式的多樣化,結案方式呈現出多樣化,除了開庭判決、訴訟調解、裁定撤訴外,還出現了速裁判決、庭審前法院參與調解或協調結案、經人民調解達調解協議后通過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得到司法確認、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和解結案等多種形式。
D法院巡回審判結案方式類型圖
(七)巡回審判常態化后的新問題。一是巡回審判大量適用后,法院審判組織結構面臨調整的要求。過去民事審判由民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組織實施,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后,訴前調解與速裁常態化,民事審判大量在巡回審判環節和立案環節結案,審判內設機構有必要作出調整。二是巡回審判具有開放、分散的特點,審判人員巡回辦案,離開法院機關,對巡回審判管理和法官的思想教育提出新的挑戰。同時對法官業績的考評也有新要求,如訴前調解雖然不算辦案數量,但對有效解決糾紛、優化程序指標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巡回審判以協調、協作、協商解決糾紛為主要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司法邊界,巡回審判面臨充分履行審判職權、與其他糾紛處理機構分工協作、以及如何確保當事人訴權,防止投訴無門的問題。四是開展巡回審判需要數額較高的專項經費和大量現代技術設備投入,需要國家、政府和上級法院的法定認可和充分保障。五是巡回審判組織法律依據不充分。雖然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規范性文件對巡回審判有規定 ,但都比較原則。巡回審判組織的命名、成立的法定條件、專業性巡回審判庭特定要求都缺乏法律規定。
二、現代民事巡回審判的理念轉變
巡回審判在司法實踐中擴展,是基于近年來司法理念的創新,只有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充實巡回審判的時代內涵,運用現代管理技術和方法進行改造,巡回審判方式才能得到繼承和發揚。
(一)從堅持 "兩便" 原則深化為人民司法理念。一直以來, "兩便"原則是巡回審判的首選理念,傳統的巡回審判內涵是指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在轄區交通不便、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地方經濟不發達這種特定的環境下,就地開庭、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審理方法和審判原則。有觀點認為,現代社會巡回審判之所以還有價值,原因在于中國地域廣闊,還有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和大量農民。 在社會、經濟極大發展后,傳統的巡回審判方式是否會造成司法成本過高。D法院實踐表明,由于大規模采用了現代網絡技術和廣泛使用現代交通、通訊工具,并且對部分案件類型實行專業化審判,原來巡回審判運行成本高的缺陷由劣勢變成了優勢,具體表現在最稀缺的人力資源和相對富裕的物力資源以及現代管理方式可以發揮最大效益。從"兩便"原則的屬性來看,外在的表現為便利性,內在本質是司法服務于人民的根本屬性,不管物質條件如何改善,人民法院服務人民群眾的宗旨不變,只是以新的形態表現出來。巡回審判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體現,為民司法反映了巡回審判的的根本特性,人民法院越是堅持司法為民這個宗旨,巡回審判的便利性特征就會更加明顯地表現出來。可見,巡回審判要遵循的根本理念是人民性。 在人民司法理念下, 經濟文化發展狀態不再是適用巡回審判的障礙,發達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運用,成為推動巡回審判在更廣泛的領域展現出更多新的表現形態,傳統方法彰顯出時代特點,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便利群眾參與訴訟與便利法院審理案件之間形成了新的最佳選擇和平衡點。
(二)從訴訟調解為主、巡回開庭辦案的司法職權主義思想轉變為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民主司法理念。一個時期以來,巡回審判滲入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主要體現在過份強調人民法院以國家司法機關身份處理涉訴糾紛,審判人員決定是調是判,主導調解方案,掌控案件走向。在職權主義司法觀的影響下,巡回審判的特定功能受到了限制,雖然法庭開到了田間村頭,但巡回審判成為坐堂問案的翻版,巡回審判只能作為一種示范意義的形式表演。由于發動社會力量參于解決糾紛的作用發揮不夠,巡回審判只能局限在影響較大、具有典型意義、有利于擴大辦案效果的案件,難以全面展開。近年來巡回審判的創新實踐,以司法民主理念為指導,擺脫巡回審判以"訴訟調解為主、庭審為中心"的模式,實行參與式司法模式,即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巡回審判, 協作、協調、協商成為巡回辦案的主要方法,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訴訟糾紛解決的全過程,巡回審判因此能夠成為常態化的審判方式。第一,訴調對接廣泛運用于巡回審判,人民調解與訴訟的有效對接,同時強化了人民調解和訴訟的作用。 D法院在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下,通過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在每個人民法庭、每個巡回審判庭(站)均設有人民調解工作站(室),配備三至五名具有專門知識和基層群眾工作經驗的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駐D法院巡回審判工作室調解一覽表
時間 人民調解(件) 出具調解書(份)
20__年 831 185
20__年 1835 653
20__年 1065 390
20__年(1-6月) 1399 839
各類調解組織與法院在一個平臺上解決涉訴糾紛,這種參與式巡回審判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實踐了社會調解優先,擴大了群眾對訴訟的知情權、參與權、評判權和監督權,真正引導、保護、發揮了群眾解決社會糾紛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第二,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廣泛運用于巡回審判。人民調解協議書通過法院出具調解書得到司法確認,不僅提高了人民調解的權威,而且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體現了現代民主司法觀。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主意識的增強,帶有較強的公意性、強制性和評判性的職權型司法應逐步讓渡為公眾廣泛參與的民主型司法,人民群眾成為司法的主體參與者。第三,巡回審判是否開庭審理不是由法官、法院說了算,而是由涉訴當事人與法院共同說了算。 過去巡回審判開庭審理是事前安排好的,參與式巡回審判尊重當事人訴權和程序選擇權,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要求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開庭審理的,才安排開庭審理。由于群眾參與司法的參與度加深了,司法的價值評價也相應得到提升,有利于實現定紛止爭、息訴平判、化解矛盾,體現 了合正義性的價值取向,能夠最大程度實現司法的法律價值、社會價值、政治價值。
(三)從被動行使司法權的觀念更新為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動司法理念。傳統的巡回審判只是審判機關的一種特殊的審案方式,仍然一般地表現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總體上是被動處理糾紛。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傳統的巡回審判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社會對司法的需求。探尋巡回審判工作的出路在于引入能動司法理念。現代意義的巡回審判不僅是一種審判方式,而且是社會管理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D法院之所以建立專業化巡回審判法庭,主要原因是近年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迅速增加,該類糾紛通常占整個普通民事糾紛約三分之一,群眾訴求與審判資源稀缺矛盾很大,成為法院及時有效處理,實現案結事了的一大障礙。通過在糾紛處理集中地巡回辦案,便于群眾及時,便于與主管行政機關綜合協調,便于與人民調解對接,便于保險機構及時理賠。 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群眾的支持。事實證明,人民法院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作用,開創巡回審判新的工作機制和方法。 適應了特殊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要求,表現出社會激勵、社會控制、社會預警和社會保障綜合效益,體現了人民法院主動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現代司法觀承認司法機關是社會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人民法院通過巡回審判對涉案行為進行法律評價,規范社會行為、引導人們依法行事,通過溝通、協調、控制、指導等手段,使審判工作與社會管理系統協調有序、良性運行。因此巡回審判是一種契合現代司法理念,并伴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而改變形態的,能夠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現代司法制度。
三、民事巡回審判的制度構建
傳統的巡回審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催生現代轉型,現代巡回審判不僅實現了上下通達、多種聲音、真實快捷的信息傳遞,而且體現了社會治理與國家法律秩序的互動和擴張,多元社會治理秩序的整合離不開國家法律秩序的平衡,解決巡回審判在實踐中產生的諸多新問題,應從立法上明確巡回審判的法律地位、組織機構、運行范圍、權利和職責、管理體制、物質技術。只有建立健全巡回審判法律制度體系,才能使巡回審判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一)巡回審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巡回審判的法律依據。我國巡回審判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 ,顯得過于原則,應根據巡回審判的目標體系,設計較為詳細的巡回審判制度,對巡回審判的條件、范圍、方式、程序、運行等方面加以規定。 巡回審判法律規范應從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情出發,避免制度設計的僵化性,使巡回審判能夠適時、主動、充分地回應社會的發展,并力求制度的改革成為內生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變化的漸進式改革,保證傳統中合理資源的創造性轉化和延續,促進巡回審判制度功能的最大發揮。
2.巡回審判的組織制度。目前巡回審判的組織形式多樣,有的以巡回法庭替代人民法庭的職能;有的成立專業化巡回法庭,將部分訴訟種類的案件集中由專業化巡回法庭審理;還有的保持傳統做法,在轄區范圍內設立若干個巡回審判點,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巡回審判點開展審判活動。筆者認為,人民法庭的功能只能擴大,不能縮小,以巡回法庭替代人民法庭的做法不可取。應從制度上肯定典型的巡回審判組織形式,各人民法院根據轄區具體情況確定具體組織形式。
3.巡回審判的管理制度。巡回審判組織形態的多樣化給法院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巡回審判的規模、樣式涉及到審判資源的合理分配,涉及到內設機構的調整,在保持審判部門應有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基礎上,應從內設機構設置上確認巡回審判組織的地位。在封閉的審判體系里,審判組織是單一化管理,在開放式的審判體系中,應體現開放式管理理念。應完善巡回審判專門的管理制度,如巡回審判的公開調解制度、公開裁判制度、群眾監督制度等。對法官巡回審判工作方式和道德約束也應提出專門要求。
(二)參與式巡回審判制度
1.訴前聯動調解制度。巡回審判的工作重心是訴前聯動調解,建議民訴法增設"訴前糾紛調解"條款。 規范巡回聯動調解的組織、人員、形式。 訴前聯動調解以對話與溝通為主要內容,對處理糾紛主體之間的權限作合理的分配,建立以維護當事人訴權為主導的,并對各處理糾紛主體有拘束力的構造關系,注重法院和法官對訴訟的引導和促進作用。通過司法解釋規范巡回審判糾紛處理主體間的交叉對話、溝通具體制度,如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室可以向當事人告之訴訟權利、代收訴訟材料、發送訴訟風險提示書等訴訟立案說明材料。
2.非訴民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建議規范非訴民事調解協議確認申請書、告知承諾書、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書等格式化文本,并告之當事人人民調解可以通過出具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法律效力。建立健全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書的審查備案、講評考核等制度。對法院已經確認調解協議存在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可通過再審撤銷原裁判或調解書,還應允許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通過損害賠償等途徑主張救濟。
3.民事糾紛主管制度。巡回審判強調民事糾紛通過對話溝通解決糾紛并不是將司法的、行政的、民間的等等解決糾紛的方式簡單融合為一體,仍然應當保持民事救濟的層次性,應在法律規范上進一步確保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禁止強迫調解。明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政府調解、行業協會調解和訴訟調解的職權范圍,劃分相應邊界,規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協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置糾紛的職責、責權,相互移送案件的程序,明確案件卷宗交接、反饋、回訪、終結、歸檔各環節工作流程。
4.巡回審判裁判制度。巡回審判注重多元化解糾紛,但決不能弱化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在立案環節,要切實防止司法不作為,如果該立的不立,能推則推,久而久之,人民群眾對司法權的信任基礎就會坍塌,司法權威就會受到影響。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不能局限于對當事人的道德教育與評判,也不能一味的作無原則"和稀泥",避免審判權的行政化傾向。該下判的,通過速裁裁決或開庭裁判及時下判。建議民訴法就人民法院速裁制度作出專門規定,以便于巡回審判工作的實際操作。
(三)巡回審判的程序制度
1.立案程序。規范當事人選擇巡回審判的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巡回審判立案時向當事人告之程序選擇權。本著即收即立、即立即調、即審即結的原則,防止久調不審。巡回審判的立案包括當即立案、駐點立案、巡回立案和網上立案等方式。
2.審判程序。規范一整套簡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審判流程。根據巡回審判的特點規定當事人陳述辯論、法庭調查、法庭調解的特殊程序要求。
3.民意溝通程序。 規范巡回審判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巡回審判必須邀請當地群眾參與審判過程,巡回法庭庭審主動征求民意,就地聽取人民群眾對審判方式、審理程序和處理結果上的意見,并將建設性、可操作性的建議和意見吸收到審判工作中。
(四)巡回審判保障制度
1.巡回審判組織機構。巡回審判法庭目前還是概念法庭,設置缺乏法律依據,命名缺乏法律依據,設立無需履行審批程序,沒有機構編制。應在法律上規定巡回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規定巡回審判法庭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規定巡回審判法庭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巡回審判法庭的名稱,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的名稱。
2.巡回審判人員編制。《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了巡回審判人員編制,但從巡回審判的實踐現狀來看,除了巡回審判法官外,書記員、法警、司機、仲裁調解員等其他輔助人員是實現巡判審判的重要人力資源保障,需要與相關部門對此作出專門規定。
3.巡回審判考核獎勵。由于巡回辦案需要占用法官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法官業績考評的時候,應將巡回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與采用常規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等有所區別,針對巡回審判的特殊要求,在物質獎勵和政治待遇方面有所體現,以鼓勵開展巡回辦案的積極性。
4.巡回審判物質保障制度。建立巡回審判專項經費科目。提高巡回法庭辦公和辦案手段的科技化水平,運用網絡系統進行巡回審判管理,實行遠程立案和網上立案,網上簽章和法律文書模板化,以提高巡回審判的工作效率。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和作用,是其它糾紛解決方式不可替代的。近年來,我縣司法行政機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了許多積極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實踐中還面臨著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和外部種種問題和障礙,制約了指導職能的充分發揮。本文擬通過剖析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現狀,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癥結所在,談談自己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強化人民調解指導職能一些設想,愿與同仁商榷。
一、工作現狀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司法行政機關的首要責任。長期以來,縣司法局始終堅持“預防為主、調防結合”的方針,不斷加強人民調解的機制、網絡、形式和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積極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著力維護和諧穩定,人民調解工作總體呈現“五化”。
(一)調解組織網絡化。近年來,寧陜縣司法局從面向全社會、有利于加強社會管理的角度,在全縣范圍內調整充實了工作力量,按照《人民調解法》要求,縣上成立了人民調解協調指導委員會,以鎮調委會為主導,在轄區村(居)委會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農村基層組織為平臺,在全縣農村、社區,建立了農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行業矛盾糾紛為突破,延伸設立了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相繼在高交支隊、縣交警大隊、縣衛生局成立了道路交通調解室及醫患糾紛調委會。目前全縣共有各類調解組織122個,專兼職調解員814人,初步形成了以縣人民調解協調指導委員會為龍頭,鎮調委會為主導,村(社區)調委會為基礎,行業性調委會為觸角的三級人民調解網絡體系。
(二)糾紛排查常態化。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在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將調解糾紛的范圍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和社會組織之間,調解內容擴大到村務管理、農民負擔、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農民工工資、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各個方面。據統計,20__年至今,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732件,調解成功1706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8.5%,制止群體性械斗31件,阻止群體性上訪 98 件,防止民轉刑案件55件,基本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較大糾紛不出鎮,重大疑難糾紛化解在本縣,有效地維護了基層社會穩定。
(三)業務運行規范化。為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邁進,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縣司法局指導各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訂完善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職責》、《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及要求》、《人民調解員回避制度》及定期排查登記、統計上報、檔案管理等多項工作制度。同時,縣法院還將基層人民法庭指導轄區調解委員會業務工作納入目標責任進行考核,并將司法確認案件納入審判流程管理和審判績效考核。通過齊抓共管,從而使受理、調處、制作協議書等工作程序進一步得到規范,初步實現了“五有六統一”的要求,有效的提高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度。同時,在健全網絡、充實調解人員的基礎上,加大對調解員的培訓力度,使之成為業務精通的調解能手,在調解隊伍中培養了以陶俊海為代表的全國調解工作先進典型。
(四)宣傳形式多樣化。采取多種有效形式, 在縣電視臺、《安康日報》和縣政府網站、縣司法網站上開辟專題、專欄,形成由普法門戶網站、普法微博、普法QQ群和手機普法短信“四位一體”的宣傳格局,結合巡回辦案和審判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等形式,廣泛的開展了宣傳教育活動,使《人民調解法》進入千家萬戶,使調解工作“有法可依”,并得到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了解、支持、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更多地選擇以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為《人民調解法》貫徹落實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機制保障制度化。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縣司法局牽頭,各村(社區)堅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排查,將大量矛盾糾紛消除在 萌芽狀態,強化了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注重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之間的銜接和配合,村級調委會解決不了的糾紛,鄉鎮調委會共同調解,需要有關部門參與的,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調解,有效地增強了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完善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機制,在重大節慶等敏感時期,針對易激化的矛盾糾紛和重點人員實行信息反饋報告制度;對一段時期比較突出、多發的矛盾糾紛進行匯總分析,總結出帶有規律性和普遍性的情況,為掌握社情民意、科學決策提供了依據;建立資金保障機制,20__年縣委辦、政府辦聯合印發了《寧陜縣人民調解個案補貼獎勵辦法(試行)》,縣政府每年預算5萬元,用于人民調解個案補貼。“個案補貼”是我縣率先在全市推行的一項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這項制度已受到省市表彰并在其他縣區推廣。
二、存在的問題
《人民調解法》實施兩年多來,我縣的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壯大,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逐步規范,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提高,工作保障體系逐步完善,調解矛盾糾紛的范圍和數量不斷擴大,為全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與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與全縣加快發展的形勢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很大的差距,存在著不少制約工作發展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要性認識尚不到位。縣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要求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建設。部分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仍不到位,以行政調解代替人民調解,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力度、支持保障不夠。在出現群體性糾紛和重大糾紛時,認為上訪找、糾紛找法院、案子找公安的觀點有著較大的影響。事實上,人民來訪、法院、公安受理的民間糾紛,大部分會進入人民調解程序。部分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認識人民調解工作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造成了個別鎮和部分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停留在無專人、無實質性機構、無保障的“三無”狀態。全縣95%以上的村(社區)人民調解員為兼職。
(二)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還不健全。一是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還很薄弱,區域性、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沒有鋪展到位,實際設立數量比例過低、工作開展不正常;二是大調解體系亟待加強,有關部門對其歸口管理的社會團體和行業性組織的糾紛調解工作,培育扶持和幫助指導不夠,造成了個別鎮和部分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停留在無專人、無實質性機構、無保障的“三無”狀態,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也不可能落到實處;三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尚未形成,村(社區)調委會建設不規范。
(三)調解員隊伍素質和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法》在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后,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人民調解的法律含量越來越高,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但目前我縣調解人員普遍法律素質較低,文化結構、專業結構不能完全滿足工作的需要,調解技能較弱,很難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和調解協議的有效。基層司法干警還承擔著包村等中心工作,導致無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人民調解工作中去。全縣12個司法所,由于受編制限制,6個司法所只有1人,2個司法所還沒有專職司法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受到一定影響。
(四)人民調解經費保障不足。《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從我縣情況看,20__年開始列入預算的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是5萬元,已經遠遠不足以按照《人民調解法》要求支付人民調解的指導經費、業務經費、調解員培訓經費和補貼經費,全縣絕大部分鎮、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都未落實。經費的缺乏嚴重制約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
三、幾點建議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全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為契機,認真學近日就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創新,切實發揮好人民調解的預防、調處和教育功能,為我縣改革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和法制環境。
(一)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尤其是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獨特功能和重要作用日益凸顯。廣大干部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人民調解法》,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穩定基層政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看待,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依法解決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保障問題,促進人民調解職能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借鑒兄弟縣區做法,協調地方編制,解決司法所無專職人員、一人所問題。
(二)加強對《人民調解法》和人民調解制度的學習宣傳。結合“六五”普法,充分運用法律“六進”等多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形式,繼續廣泛深入宣傳《人民調解法》,使廣大干部和人民群眾更加廣泛地認識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和公信度,引導更多的群眾主動、自愿地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努力營造社會各界了解、支持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拓寬調解領域,加強聯動機制。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依法及時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在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傳統糾紛的基礎上,大力拓展工作領域,積極介入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政府高度重視、影響社會穩定的征地拆遷、勞動爭議、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知識產權、交通事故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向刑事自訴、輕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和解的范圍拓展,注重實質性問題的協調解決。創新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加強人民調解與相關程序的銜接配合機制,進一步凸顯人民調解在大調解工作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
(四)強化人民調解指導管理,選優配強人民調解隊伍。一是加強業務培訓。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重點抓好新任村居調委會成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縣司法局負責每年一次的兩級調處中心主任、首席調解員和縣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首席人民調解員的集中培訓;鎮司法所負責轄區內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年度培訓、負責對轄區人民調解員的日常培訓工作。采用多種行之有效的授課方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二是強化業務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做好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業務指導;組織專業法律工作者隊伍掛鉤幫扶基層村(社區)調委會,為基層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三是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配合。進一步完善與工商、衛生、環保、人社、住建、安監等矛盾多發部門的對接機制,積極探索在工作程序、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對接;建立人民調解介入政府機制,引導上訪人員通過人民調解渠道解決問題;充分發揮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作用,實現對矛盾糾紛的綜合治理。
一、負債的概念內涵
隨著經濟(金融)活動的資本化和全球化,會計學先是受到了經濟學的普遍影響,后來又廣泛滲入了金融學的理論和知識。經濟越發展,會計越復雜。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為中國企業的經濟(金融)活動輸入了新的記錄元素和報告內容,也使得中國上市公司的會計確認與計量變得十分復雜。在現行的準則體系下,對負債的概念結構沒有給出整體描述,需要分析提煉才能得出負債的概念內涵。在定義上,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因此,負債具有三個特征:負債是現時義務,負債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負債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對負債定義的理解通常沒有難度,有難度的是在《企業會計準則》的體系下負債計量發生了哪些重要變化,這些變化的含義何在。
從核算內容來看,負債構成的項目體系變得更加豐富,負債計量的重要性明顯增加了。關于負債計量的制度性規定,主要集中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并且,職工薪酬、企業年金、股份支付、所得稅和金融工具等五個內容屬于新增事項。那么,為什么會增加這么多項目,為什么有這么大的改動,會計準則的基本內涵在哪里?如果僅僅從趨同、等效的角度去理解可能難以得到理想的解釋,還需要在理論和應用層面都有一些獨到地視角和見解。
首先,早期的負債項目主要是指經營性負債和融資性負債,但是《企業會計準則》強調了企業對于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義務,這主要體現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這表明除了債權人擁有優先清償權、股東擁有剩余財產權之外,政府作為國家財富的管理者、職工作為企業財富的創作者,這兩個利益群體正在顯著影響和涉足企業的經濟活動。其次,前期的負債項目只有結算功能和融資功能,但《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負債還具有金融投資功能,這主要體現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這些變動表明交易性金融負債具有對賭性質,企業對經濟責任的承擔和給付水平可以隨著市價的變動而變動,并有可能期待一個少付利息的好處和盈利空間。因此,從概念內涵來看,負債計量的制度性變化體現了負債理念的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從對經營與生產活動的負債躍升到對利益相關者責任與利益的主動承擔,企業與職工簽訂一些遠期合約和承諾以鎖定未來分配關系,負債因此具有了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的功能。第二個飛躍是從融資功能躍升到投融資功能一體化,企業推出由債權人自由抉擇的短期借貸產品,因此衍生了(金融)負債的投資功能。將這兩個飛躍結合來看,《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度性框架對于市場的不確定性給與了認可,使得企業的現時(遠期)責任和義務變動錯綜復雜,企業既受到利益相關者的多重制約,也賦予了利益相關者以選擇權和執行權,負債既可以具有遠期承諾能力,也可以具有金融市場上的即期對賭功能,這就是《企業會計準則》賦予負債計量的豐富涵義和理念創設。
二、對負債的基本分類
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度性框架下,新增的負債項目很多。面對如此復雜多樣的負債項目,如何才能理順核算關系和加以統籌規劃就需要給出一個有價值的分類方法,并最終找出其中的核算規律。按照資產負債表的分類方法,負債被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兩大類。流動負債是指將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予以償還的債務,核算項目比較多,核算類別比較廣。非流動負債是指除流動負債以外的其他負債項目,一般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預計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和其他非流動負債五個項目。與原來的制度體系相比,現行資產負債表的分類方法更加科學,體現在兩個方面:把預計負債從流動負債調入了非流動負債,這就更有利于揭示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的價值相關性和真實性;非流動負債不一定都是長期負債,所以“長期負債”作為分類概念退出資產負債表是合適的。但是,資產負債表的負債分類原則不能反映負債項目的計量基礎和核算規律。因此,需要引入第二種分類方法,這里基于計量屬性提出“負債的三分類法”,也就是將負債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和非金融負債三個類別,在計量屬性上依次對應于市值計量、攤余成本和實際成本,在資金運動上依次對應于企業的投(融)資活動、融資性活動以及經營性活動,具體如圖1所示。
“負債三分類法” 以計量屬性為分類依據,與資金運動相對應,便于理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分類方法。其中,“交易性金融負債”采用市價計量,對應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負債”通常采用攤余成本計量,主要包括應付債券、銀行借款以及對融資租賃的長期應付款;“非金融負債”采用實際成本計量,主要是指因即期結算關系而形成的應交應付款項。此外,“短期借款”雖然屬于“其他金融負債”,但由于償還期限較短,借款金額較小,按照成本效益原則通常以合同利率核算賬面價值。這種分類方法的合理性還可以從會計學的理論演進過程得到解釋。按照傳統觀念,負債最早產生于結算關系和借貸關系,結算關系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借貸關系與融資活動有關,兩者都采用實際成本計量。后來經濟學的價值觀和資產觀被大量引入會計學中并誕生了真實收益學派,會計信息質量受到了廣泛關注,應付債券就改為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費用并按照攤余成本確認賬面余額。這是因為應付債券往往金額比較大、時間比較長,對會計信息質量有著重要影響,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有優劣之分、市場對企業的債券評價有好次之分,對債券按照內在價值和真實收益進行計量就確有必要。再后來資本市場高度發達、金融衍生工具被大量開發,顯著影響到會計學的理論與實踐,于是融資行為和投資行為有時是融為一體的,所以對交易性金融負債要求采用市價計量,這就產生了負債理念的第二個變化。交易性金融負債既然能在市場進行自由交易,有了交易就有了市價,有了市價就有價格變動損益,有了損益所以就具有了投資性質,因此交易性金融負債已經不再是純粹意義上的融資活動,而是投融資活動的組合。
三、“負債三分類法”的準則應用
總體來看,準則的分類方法與“負債三分類法”在總體框架上基本一致,但對應付款項的歸類不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的規定和解釋,“金融負債”是指交付金融資產、以一項新的金融負債或者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或清償的合同義務。“交易性金融負債”是指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的金融負債、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將于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負債部分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債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其他金融負債通常是指除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負債;通常情況下,企業發行的債券、因購買商品形成的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應劃分為其他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通常采用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與本文不同,《企業會計準則》把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都一并劃入其他金融負債,而“負債三分類法”是把應付賬款和非融資租賃的長期應付款都劃入非金融負債。那么,應付賬款究竟應當歸入哪一類更合適呢?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應付賬款(包括應付票據)以及其它的應付應交款項,都是因為結算關系而形成的現時債務,通常是按發生當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并且債務人的風險承擔是由購銷協議、借貸協議、工資協議來約束,這些協議規定了一個確切的付款金額,既不受市價影響,也不采用攤余成本。從這些項目特征來看,應付賬款與其他結算性債務并無顯著區別,同樣是來自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性活動及其結算業務,所以還是歸入“非金融負債”更為合適。而《企業會計準則》的負債分類主要是參考了“金融資產”的分類方法,但問題是“其他金融負債”把結算負債和融資負債混為一體,其實沒有確切的指導意義,仍然值得商榷。這里提出幾點看法:首先,應對金融負債的內涵有一個基本界定,否則外延過度,反而不知所云。一項負債之所以被稱為金融負債應當是基于融資業務,也就是投融資活動,譬如融資租賃是金融活動,而一般租賃就不是金融活動。那么,應付賬款作為企業經營活動所附生的結算業務,既不同于投融資活動,計量基礎也不是攤余成本,因此歸入其他金融負債就不合適。與此類似,其他結算業務的負債也應歸入非金融負債才是合適的。所以,負債分類首先應當確定一個分類基礎,或者是業務性質,或者是計量基礎,或者是流動性,這樣才具有一致性。其次,對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的界定應當與經濟(金融)發展水平相當。在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英美國家,金融衍生工具十分普通,應收應付款項可作為金融工具來管理,譬如那些比匯票更復雜的結算工具。那么,美國作為全世界的資本中心和金融風險中心,FASB的這些規定與美國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是相適應的,但是放置到其它的國家和地區就未必合適。況且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正是始于金融衍生過度,始于風險泛濫的美國房地產次貸市場。所以,中國會計準則也把應收應付款項視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就很值得商榷。最后,對金融危機和公允價值的反思,不僅要評判金融業務與公允價值本身的對與錯,還要關注金融工具以及公允價值的適用范圍和適用程度是否合適。其實,并不需要無限擴張公允價值的適用范圍,適當收縮和限制金融負債(金融資產)和公允價值的使用是必要的。
四、第四類負債項目
“預計負債”與上述三類負債項目顯著不同,既沒有實際成本的發生,也沒有交易性市價,應當單獨列為一個類別。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已經對“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進行了規范,但沒有解釋“預計負債”的概念內涵。那么,“預計負債”有哪些特殊性質,為什么需要單獨歸為一類?
就概念來說,“預計負債”應當是指在會計期末按照權責發生制對某些不確定事件所導致的現時義務的合理估計和風險承擔。根據權責發生制,凡是當期應當負擔的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確認為當期費用,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所以,在理論上,“預計負債”對會計信息質量有著重要影響,是對收付實現制的突破。
就質量特征來說,“預計負債”通常可能存在某些要件的空缺,以至于雖然存在經濟責任但還沒有產生結算義務,并且信息可靠性的質量不如其他負債項目。例如,在會計報表日還沒有收到判決書但已經確知企業將負有賠償責任。那么,考慮到“預計負債”被記錄時,某些手續或某些要素還有欠缺,可靠性也有所欠缺,所以其最佳披露方式是區別于其他的負債項目并進行單獨報告。就風險管理來說,“預計負債”往往是風險警示信號,向投資者報告了風險信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預計負債”是對“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常見的或有事項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和環境污染治理。除了產品質量保證,其他項目通常對應于非經常性損益。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基本上是來自于各個種類的經營與管理風險,除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歸屬于不可控風險,其他的非經常性損益在一定程度上帶有人為因素,這些人為地風險因素基本上都被包括在“或有事項”之中,揭示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建議把“預計負債”單獨歸為一類,這就產生了“負債四分類法”,見圖2。“負債四分類法”比較完整地勾畫了負債的概念框架,具有風險與資金管理的意義。“負債四分類法”的分類原則,來自于計量基礎的不同和資金運動的不同,每一類負債項目都具有不同的風險涵義,對其成分、比重、結構進行計量分析,將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證意義。
在應用層面,以2007年、2008年A股的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為例,“預計負債”對債務結構的影響見表1 ,“預計負債”的平均報告比例為18%,平均余額為1.12億元,占負債平均總額的1.35%。
五、原“預提費用”
“預提費用”盡管已經被取消,但作為權責發生制的重要內容還會繼續存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仍然值得討論。特別是“預提費用”與“預計負債”既有著相似性,又有著重要區別,以往還沒有研究對這個問題展開討論。關于“預提費用”,有兩個問題比較重要。首先,“預提費用”為什么被取消?一般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預提費用”給了企業盈余管理的空間,另一種認為“預提費用”不符合負債的定義。第一種解釋給出了大部分的理由,因為“預提費用”科目確實帶來了比較多的管理問題,最多見的是企業在沒有任何合同、協議等外部債權和約定義務的限制下就自制內部單據并用以計提成本費用,這一類行為需要嚴加防范。第二種解釋其實不成立,因為對“預提費用”的合理計提其實是符合負債定義的(這將在后面解釋),但對“預提費用”的濫用往往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還有第三個原因也很重要,那就是取消“預提費用”科目不至于影響到會計核算。按照原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企業預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租金、保險費和固定資產修理費等”。這些項目的債務記錄都有相應的核算科目,譬如“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和“應付賬款”。其次,“預提費用”具有什么樣的特征和涵義?那么,從利息、租金、保險費等項目的核算性質可以知道,這些項目是企業的常規履約責任和經常性支出,與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如果給“預提負債”一個定義,應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在會計期末承擔有確定金額的支付責任。譬如,會計期末的應付利息、工程進度款都是典型的預提負債等。為了避免發生概念上的混淆,建議用“預提負債”代替“預提費用”作為對這一類企業債務的概括。總的來說,“預提負債”應當歸入帶結算義務的“非金融負債”。
“預計負債”與“預提負債”都是以權責發生制為理論基礎,但兩者的區別在于“預計負債”是基于不確定事件的發生,而“預提負債”是基于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其次,“預提負債”的管理要點是成本控制,“預提負債”的成立應當滿足三個要件:協議書、債權人、經營管理活動,否則就屬于企業主觀意識的預提也就是盈余操縱行為,濫計成本費用和濫提負債應當被嚴令禁止。而“預計負債”的管理要點是風險控制,應當采取措施盡量免于訴訟、仲裁、擔保、重組義務與環境污染責任;并且,“預計負債”往往是來自于非經常性的、不可比的、對企業的聲譽和經營有著特殊影響的事件,傳遞了經營風險。
總結全文,對負債的概念內涵與理論基礎進行了分析研究,基于負債項目的計量基礎提出了“負債三分類法”;基于權責發生制分析了“預計負債”與“預提負債”的概念內涵和提出了“負債四分類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現有準則體系的金融負債分類方法(也適用于金融資產)的潛在問題。現將本文的主要觀點和理論涵義歸納如下:(1)本文的分析表明《企業會計準則》蘊含了負債理念的兩個轉變,一是更加重視對職工、管理層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與利益的主動承擔,二是由單一融資功能發展到投融資功能一體化。這兩個轉變使得負債計量變得既復雜又重要,企業的負債行為既可作為風險與資金管理的投融資工具,也可作為協調和維系利益相關者關系的管理措施。(2)本文基于計量屬性和理論分析提出了將負債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和非金融負債的“負債三分類法”,在計量屬性上依次對應于市值計量、攤余成本和實際成本,在資金運動上依次對應于企業的投(融)資活動、融資性活動以及經營性活動;考慮到“預計負債”的信息質量可靠性往往不如其他負債項目,屬于非常規項目并且具有特定的風險涵義,需要單獨歸為一類,這個考慮了預計負債的“負債四分類法”才是對負債的概念框架的完整表述。(3)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我國把應收應付款項歸入金融資產(負債)值得商榷,把往來款項劃入金融負債,實際上是把結算負債和融資負債混為一體,沒有確切的指導意義。會計準則對于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應當有一個合理的界定,并與國家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相當,外延過度不利于體現經濟業務的真實涵義,對公允價值會計的過度外擴會蘊含潛在的計量風險。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債務風險和其他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企業面臨競爭失敗、關停、破產等多重危機。但是,目前對負債的研究還不為國內學者所重視,特別是沒有關注到對負債結構的研究,本文提出的“負債三分類法”和“負債四分類法”為此提供了一個基本思路,在未來將有大量可拓展空間。在微觀層面,可以研究負債以及負債結構對于公司治理水平、企業績效、融資政策選擇以及企業生命發展周期等的影響;在宏觀層面,可以研究負債結構與經濟發展水平、負債結構與資本市場發達程度、負債結構對經濟穩定性的影響等。譬如,通過負債結構與企業生命周期的研究,檢驗企業的業績報告是否屬實,檢驗企業的發展戰略是否務虛,進而可以判斷一個企業當前的經濟狀況、未來發展前景并以做出價值評估。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年。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2006年。
[3]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