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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書面申請
根據本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申請仲裁,有利于明確表達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也便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以及在決定受理后,向被申請人轉達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其依據,方便被申請人行使答辯的權利,有利于仲裁活動的進行。因此,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留一份為正本,送達被申請人的各份為副本。
二、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對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申請,是重要的仲裁文書,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根據,申請人為爭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爭取有利法律后果,應當認真書寫仲裁申請。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聯系方式,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申請書應當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列明以上情況。申請人由法定人代為仲裁的,或者申請人委托律師或他人代為仲裁的,還應說明法定人或委托人的基本情況。人是律師的,只要寫明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而不需寫明律師的基本情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助于仲裁委員會審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于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進行聯絡。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仲裁申請書中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因此應當寫明申請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提出的具體實體權利請求,即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履行什么義務,以及通過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仲裁請求應力求明確具體,切忌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在記明仲裁請求的同時,應當記明提出仲裁請求的客觀基礎,以充分的事實、理由來支持仲裁請求,這樣才能使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其提起仲裁的事實依據和具體原因,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和裁決。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等等。這部分內容作為仲裁申請書的核心內容,所述事實理由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概括。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有事實根據,而申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仲裁中,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根據的事實是否存在,應當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書證、物證等。申請人在提出證據的同時,應當提供證據的來源,以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實。如提供的是證人的,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單位,以便于仲裁委員會及時核實和調查這些證據,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證據,從而及時、公正的裁決。可以另寫一份證據清單附后。 一份完整的仲裁申請書除上述內容以外,還要寫明選定的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申請仲裁的時間,并在右下方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全稱,并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申請人:___,男,漢族,電話: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x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 職務,總經理 電話:_______
申訴請求: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9月8日到2011年10月9日雙倍工資計2000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一個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4469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1650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X15.28元/小時X1.5倍=2567.04)
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積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3年年終獎2750元。 合計金額:22497.1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為2000元;第二個月轉正后每個月工資為2500元。直至10月9日為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資計2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積金200元。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X15.28元/小時X1.5倍=2567.04)
此致__縣勞動爭議促載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或簽章)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按屬地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劃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圍:(1)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3)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4)本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問: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答: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要由申訴人本人簽名(如有人需注明)
2、提交證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復印(復制)件及證據清單,證據及證據清單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勞動者訴用人單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如委托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訴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3)被訴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信息中心查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區體育西橫街1號)(4)被訴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號潤粵大廈,乘233路公共汽車至動物園南門,天河立交橋腳)(5)被訴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執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
三、問:當事人在勞動仲裁過程中享有和職責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訴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反駁申訴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職工婚假申請書,更多婚假申請書請點擊“婚假申請”查看。
職工婚假申請書__科(公司)領導:
茲有你單位員工__,已年滿__歲,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款。本人決定于20__年__月__日舉行婚禮,并依法享受婚假,望領導批準為盼此致。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申請書尊敬領導:
本人___,于20__年5月24日登記結婚,屬于晚婚。雙方父母擇定于20__年11月25日舉行結婚典禮。根據國家有關婚假及晚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5天,自11月22日到11月23日、26—29日共計5天,請予以審批。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婚假要在領證后多久休1、國家沒有規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沒有規定婚假必須在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后多長時間內休完。
2、對于婚假的有效期,雖然國家沒有強制性的統一規定,但一般公司或單位會作出相應的規定,有的是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后三個內休完,有的是半年內,有的是一年,等。
單位的這種規定員工應當遵守。同時,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領取結婚證后較長時間后休。
3、說明一點,婚假應當一次性休完。
很多單位都會制定出一個有效期限,有三個月的、有半年的、有一年的、還有領取結婚證當年的 各單位制定的有效期限不是統一的,這也就說明了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有效期限
有些律師說,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規定員工請婚假的有效時間,但需要開大會宣布給每一個員工知道或在員工入職時告知這項員工守則,必須是在員工知曉的前提下,而不是你從來沒聽說單位的這項規定,直到去請假時才被告訴過了期限
員工不知情就是不合規矩的,律師建議跟單位協商解決,或找勞動仲裁
如果你從來沒聽單位說過婚假在多久內請是有效的,過期不補,那么就要力爭,因為法律上沒有有效期的說法
43歲的張永強個頭不高,黑黑瘦瘦,不停地卷著手里的資料,然后又打開,用力鋪平。被訴人座席空蕩蕩,仲裁員進來,“半個小時后不來,算被訴人缺席。”
走到這一步,并非張永強所愿。從國企下崗后,張永強打過很多工,修過鎖、送過快遞,這些公司無一完全遵守《勞動合同法》,但只要過得去,他都“忍”了。這一次,張永強在明吉吉當了4個月保安后,他的小宇宙爆發了。因為平日里就很歧視保安、保潔的主管在他對工資提出質疑時說:“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滾。”張永強心里憋屈,沒喊沒鬧,“那我不干了。”他準備把所有的不滿意拿到仲裁庭上,體面地討個公道。
今年1月14日,張永強應聘到明吉吉后在盛京醫院滑翔院區當夜班保安,下午5點上班,早上7點下班,隔天一上,即保安圈里流行的上14個小時歇34個小時,雙方口頭約定月薪為1800元。第一個月張永強請了一天假,被扣了150元,之后又請一次假,又被扣了150元。張永強找到經理助理,得到的解釋是:多扣部分屬于滿勤獎。
張永強決定申請勞動仲裁,和他一起辭職的還有27歲的曹建南。曹建南問張永強告公司可以得多少錢。聽說加上沒簽勞動合同的補償有一萬左右,他忐忑了,仲裁一下子就能成?
我國目前對勞動爭議的解決實行 “仲裁前置,一裁兩審”的體制。就是說勞動爭議發生后,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否則不能向法院,即使法院也不受理。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或者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書的,當事人再到法院或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永強希望在仲裁這完結,畢竟上法院打官司既耗人力又耗物力。
仲裁也需要一點兒付出。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取消了仲裁收費,這之前敗訴方需承擔300元的仲裁費。許多勞動者擔心仲裁不成還搭錢,便主動放棄了利益訴求。熟悉勞動仲裁的老王回憶,當時申請仲裁的人一下子排隊了,以前就零星幾個。許是積壓得太多,全部涌出來。時間延續到現在,老王說人又少了,“光一個企業工商注冊信息資料就難倒多少人啊。”的確,這個資料需要申訴人自己到企業注冊的工商局檔案管理部門調取復印。
張永強騎著自行車來到沈陽市和平區工商局,交了兩元錢后,居然沒有查著,說是注銷了。輾轉到市工商局,張永強的兩元錢沒白花,查到了明吉吉的信息資料。“以前查一次資料50元,打工的有幾個能舍得?”
證明自己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張永強早就準備好了。這個簡單,到銀行把企業給自己發工資的水單打印出來就行。“別忘了讓銀行蓋章,正常都給蓋,萬一遇上迷糊的,就提醒一下,不然還得跑一趟,耽誤事。”
資料全了,可以立案,但聯系被訴人時又遇到障礙。仲裁員按照企業工商注冊信息資料上的電話打過去,沒通,讓張永強提供其他號碼。仲裁員告訴張永強,如果電話通知不成,可以郵寄仲裁申請書;如果郵寄再收不到,就只能移交法院了,只有法院可以調取個人檔案。沒辦法,張永強只好回單位找以前同事幫忙,聯系上了明吉吉法人。
7月17日,張永強與明吉吉的勞動爭議正式立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的最多可延期15日。
從立案到開庭,張永強正好用了45天。
45分鐘后,兩個年輕女孩敲門,打斷了正在陳訴的張永強。女孩說自己是明吉吉的人資部主管,受法人委托出席仲裁庭。張永強本想說遲到半個小時該算缺席,但仲裁員讓她們進來,輕責幾句,張永強話到嘴邊又收了回去。
對于張永強的四點訴求:未簽勞動合同補償雙倍工資;補繳五險;支付加班費;返還多扣的工資,被訴人不認可,并一一舉證。有張永強簽名的勞動合同,放棄繳社會保險的單子,考勤記錄。還說約定工資是1300元,之所以張永強的銀行水單上會有1600元,那是支付了加班費的。
顯然,被訴方準備充分。張永強急了,情緒稍有激動,“勞動合同最后一頁的簽名是我簽的沒錯,但那是當初讓我簽的入職通知單,合同是后裝訂的,而且封面、合同里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勞動監察部門還因為明吉吉沒跟我們簽合同,對它作出過處罰。”仲裁員告訴他這是打官司呢,嘴上說沒用,必須有證據。張永強手足無措。
旁聽席有人支招,“讓員工簽名放棄繳保險違法。”張永強仿佛抓住救命稻草,“這個本身就是違法的。”仲裁員提醒旁聽席不是人,不要講話。調解室里只剩張永強無力的質證,“假的,被訴人造假。”立案之初,老王跟他說99%能成。眼下的情況,張永強始料未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特殊情況下(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原本以為此次仲裁必勝,就此終局的張永強憂心忡忡,因為仲裁庭上無法鑒定證據真假,只有去法院。
仲裁員調解,張永強堅持訴求,被訴方只愿意補繳保險。庭后,首席仲裁員將與另外兩名仲裁員合議,大約10日后下定裁決書。
走出調解室,張永強的腦袋一下子清楚許多,“沈陽市最低工資是1300元,這個價格能招到保安嗎?”“1月份和4月份的考勤表一樣新,這合理嗎?”他去勞動監察部門要曾處罰明吉吉的單據,工作人員沒有提供。張永強越來越沒把握,很簡單的案子,怎么變得這么復雜?他以為在仲裁庭上能體面地討個公道,沒想到竟如此狼狽。如果可以直接上法院,會不會好一點?
老王單位未發采暖費的案子,就直接到了法院,因為有明確規定,采暖費、住房公積金、精神損失賠償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沒想到,法院讓他找仲裁開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才給立案。在老王看來,這實在沒必要,既浪費國家紙張,又浪費老百姓的時間。
說起勞動仲裁,老王對它又愛又恨。之前,老王就是在勞動仲裁庭打贏了與單位關于加班費的爭議,但因為退休上的分歧,老王再次怒告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我承認這里有賭氣的成分。”老王狡黠一笑。事實上,單位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單位管理不嚴,極有可能丟失,老王賭單位拿不出合同來。仲裁沒有受理,理由是“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范圍”。和張永強的緊張相比,老王從容得多,據理力爭。仲裁員說他的訴求是賠償不是工資,老王反問他不是工資為什么叫雙倍工資?仲裁員知道遇上“刁民”了,關上門不理。老王連敲帶踹,惹來保安,他又悄悄撤退。老王承認自己耍了“陽謀”,但對于不予受理通知書上的拒絕理由包括“其他”不滿,“什么叫其他,其他就是隨便找個借口都可以不予受理。”
交了10元訴訟費,老王終和單位對簿法庭。一見單位拿出勞動合同,老王立馬撤訴。工作人員按規定又退給老王5元錢。這樣的折騰讓法院既苦悶又無奈,如果仲裁能受理,他們該少了許多麻煩。
仲裁也有苦衷,老王剛剛通過仲裁拿到了比6年工資還多的加班費,現在又來,有完沒完?
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檔案法》為準則,嚴格仲裁案件的受理、應訴、開庭、調解、裁決程序,明確辦結時限。對簡單案件快立快審快辦快結,提高仲裁效率。對急需辦理的案件不壓不等,對群體上訪案件及時解決,不留死角。同時對勞動爭議“調解”材料及時歸檔立卷,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努力實現案件處理與立卷歸檔的有機統一,讓雙方當事人在案結后,真正實現事了、人和。
二、提高辦案人員檔案管理素質
為提高辦案人員檔案管理能力,有關單位要定期組織辦案人員學習檔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并集中研究檔案管理方法。要定期對檔案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掌握先進的信息化技術,對仲裁案卷歸檔工作做到心中有數,能以最快、最簡便的方式進行檢索,方便仲裁部門和百姓及時查詢,對資料不全的仲裁案件無法及時歸檔,也要標明原因,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或請示上級領導來決定。
三、推進基層仲裁檔案規范化管理工作
在推進基層仲裁互聯網實體化基本建設的基礎上,要加快基層仲裁檔案規范化管理建設,推進并提高企、事業單位以及鄉鎮街道、社區的仲裁案卷歸檔能力,同時拓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渠道,利用互聯網技術加大與司法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溝通協調力度。司法部門應將對裁決結果不服而提訟的案件及時反饋至仲裁機構并加強與仲裁機構的溝通。在確保公正合法的前提下,應充分尊重仲裁程序的特殊性、靈活性和不完全司法性,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盡量保證歸檔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一方面,要進一步強化督導作用,保障基層仲裁案卷規范化歸檔工作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還要加大辦案力度,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實行快立、快調、快審、快結,保證仲裁案卷的齊全完整,使仲裁檔案成為我市化解勞資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基礎力量。
四、做好仲裁案卷歸檔信息化工作
未婚先孕者合同期限也可順延
張小姐在一家房地產公司的置業公司擔任銷售員,她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 2月 7日到期。2007年 12月 24日,張小姐經醫院檢查得知懷孕。2月9日,張小姐到置業公司上班,置業公司通知她勞動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續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張小姐告訴公司自己已懷孕,要求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公司堅決不同意。張小姐提起了仲裁,并且得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的支持。
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庭審中,公司認為,張小姐未婚先孕不應受法律保護,而且她也沒將懷孕的情況及時告知公司。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應享受上述待遇的說法于法無據,駁回了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合同期內懷孕理應享受產假工資
陳女士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2004年 5月 17日進入一家醫院擔任護理工作,與醫院簽訂過多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 2007年 5月 16日止。陳女士上班至 2006年 8月 30日并領取了該月工資,此后陳女士住院生孩子,未再上班。2006年 9月,該單位向勞動局辦理了陳女士綜合保險的退工手續。2007年 1月,陳女士因支付產前假工資、產假工資、補繳外地勞動力綜合保險等事宜,與單位發生爭議,提起勞動仲裁。仲裁中,陳女士稱,其在勞動合同期內懷孕,可單位以生孩子為由,讓其辦理了回家休息的相關手續,之后才被告知已被辭退。而單位則稱,辦理辭職手續是陳女士本人的意愿。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者本人填寫了“人員離職登記表”,但從該表來看,并不能反映出是由陳女士提出辭職的事實,且“辭職申請書”中的內容(字樣)并非陳女士本人書寫,故對該“辭職”系由陳女士提出的事實不予認定。由于該爭議中陳女士未提出與單位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在休假期滿后,亦沒有回單位上班,故認定雙方在勞動者休假期滿前存在勞動關系。裁定單位應支付陳女士產前假工資和產假工資,為陳女士辦理2006年 9月至產假期滿期間的外地勞動力綜合保險費。
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孕婦也受保護
2006年春天,成女士進入一家食品公司擔任銷售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用工手續。2007年 1月,成女士經醫院診斷懷孕,一直在公司工作到 3月份。4月初,成女士病休了一段時間。誰知,等病休結束來上班時,卻被公司告知已被辭退。為了要一個說法,成女士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由公司為成女士辦理招工手續,并支付相應錢款。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成女士與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判決公司為成女士補辦招工手續,并支付相應錢款。
【釋疑】
孕期歧視可向監管部門投訴
近年來,女職工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屢見不鮮,筆者對女職工較為關心、關注的幾個熱點問題進行集中支招,以期能夠給女職工們帶來一些有益的啟示。
王小姐:我結婚已好幾年,至今還沒有孩子。現實告訴我們,公司里只要有女職員懷孕了,很快就會有人頂上你現在的位子,你 “休息”,就等于自己炒了自己。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年簽一次勞動合同,等我生產完后勞動合同續簽是否會受到影響,我該如何維權?
支招:有的企業對處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采取歧視政策,有些是直截了當的,有些是隱性的。
對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除非職工本人有重大過失,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與處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常女士:好不容易在一家化妝品公司找到了一份自己滿意的工作,可工作了近一年,公司卻一直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總說急什么,錢不少你就是了,我也無話可說。上個月,我查出懷孕了,心里相當高興,可仔細一想,又有點矛盾,生怕被“炒”。幾天之后,還是被單位“炒”了,沒有任何補償。找公司說理,公司說沒簽合同不能給錢。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支招:常女士所在化妝品公司不和職工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公司應受處罰。從常女士提供的情況看,她與公司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在這期間懷孕依然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不能被辭退。常女士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值得提醒的是,要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如平時的考勤卡、發工資的小條子、加班記錄等,以及周圍同事、包括平時所接觸的客戶的證明材料等等。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勞動合同不簽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工作證、工資單等證明材料,如果在工作中受傷,能否申請工傷認定?這是農民工群體經常遇到的問題。
案例
25歲的小吳是一名農村青年,他和父親來到一個建筑工地當力工,沒簽勞動合同,無社會保險,口頭約定每月工資3 000元,竣工一次結算。
一天,在卸石料時,車上滑落的石頭把小吳砸成重傷,老板以小吳不注意安全為由不為其申報工傷,不給工傷待遇,小吳自行申報工傷時遇到了麻煩。相關部門向他要書面勞動合同,他拿不出。要他提供工資卡、工作證或出工單,他也拿不出,只能拿出工地給他發的一套工作服和安全帽。勞動部門要他提供兩個一同干活工人的證言,他也只能提供一個人的證言,就是他的父親。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證明勞動關系的書面勞動合同很重要。《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通過提供相關憑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由此可見,在當事人拿不出有關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時,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提請用人單位擔負舉證責任,亦即上文中提及的(一)、(三)、(四)中的其中一項。
侵權人不明
工傷發生原因千差萬別,地點并非都在辦公地。侵權人不明、地點非工作場所,這些往往造成相關認定部門對工傷的否定。這種情形多發生在外出流動工作的促銷員、維修工、快遞員等人員的身上。
案例
周某是一家公司的推銷員。3個月前去外地推銷公司產品,傍晚去某連鎖店了解銷售情況,途經一棟居民樓下時,不知從何處飛來一只空酒瓶砸中其頭部,花去2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傷殘。周某報了案,但至今沒有找到侵權人。事后,周某要求公司申報工傷,相關部門以他所受傷害的地點并非在工作場所內,且侵權人不明,不予認定。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并沒有規定他人傷害,侵權人必須明確。至于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應當針對受傷職工的工作特點靈活掌握,特別是這些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固定的職工。
“工作時間”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以及加班時間。此外,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加班的時間,也應屬于工作時間,除非單位明確要求禁止勞動者在規定時間以外加班。工作場所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日常工作的場所,以及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去往的工作場所。這里的“工作場所”不僅僅局限于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崗位場所,應泛指勞動者完成工作所需的所有場所。此處的“工作原因”,泛指為完成工作而進行的任何客觀環節、條件、行為。事故傷害包括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有關部門不予周某工傷認定是錯誤的。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人代表不簽字
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法人代表不承認勞動關系,不給受傷工人申報工傷,拒絕在工傷認定申請書上簽字,這是工傷高發的建筑工地臨時用工常見的事。
案例
某建筑工地從“馬路勞務市場”招了一批工人。被招工人劉某剛從農村來,第一次進工地做工人,干活沒經驗。在拆一殘墻時,為圖快,別人在墻上拆,他在墻下摳根,結果墻倒他被砸成了重傷。因為沒簽勞動合同,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工地建筑商以和他沒有勞動關系為由,不為他在工傷認定申請書上簽字,只付了部分入院搶救費用就不再管他了。沒有法人代表簽字可否認定工傷?不簽字就能逃脫工傷責任嗎?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拒絕在工傷申請書上簽字,不能規避工傷的認定、工傷責任的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用人單位不為受傷職工“簽字”、不去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自己或其親屬可以依照工傷認定程序,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不退回賠償款
此類事多發生在第三者侵權的案件中。沒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為了減輕工傷保險賠償的責任承擔,常常以侵權第三者支付了賠償費,要求在賠償數額中扣除,否則不提供掌握的材料,要求有關部門不給工傷認定。
案例
葉某是一家飯店主灶。一日清晨,他去海鮮市場選料,在回來途中不幸被一超速闖紅燈貨車碰撞,葉某身受重傷。交警認定貨車駕駛員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肇事貨車駕駛員賠償了葉某入院就醫的全部費用。因飯店沒有給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要飯店負責。飯店老板提出其為葉某支出的工傷保險費用中,要扣除肇事貨車駕駛員已支付的費用,否則不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有關部門不予工傷認定。
法官說法
愛子落難,文盲農婦請律師埋下禍患
在山東省單縣蔡堂鎮蘇雙樓村,魏月鶯可算是個響當當的人物,她一向心直口快,老愛干些“鏟不平”的閑事兒,只要她認為自己占理,天王老子也敢惹,再加上與生俱來的大嗓門,大伙兒給她起了個雅號叫“魏大炮”。
魏月鶯和老伴張心富膝下有三女一男,女兒們都出嫁后,2003年7月,21歲的兒子張繼文也去了山東省齊河縣一建筑工地打工。
2003年11月12日,魏月鶯忽然接到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的電話,說張繼文上午9時從三樓工地摔了下來,已送往濟南某醫院搶救。魏月鶯夫婦當即包車直奔濟南。晚上趕到醫院時,兒子已經醒了過來,但從脖子以下完全失去了知覺,醫生說他摔斷了脊椎,將要終生躺在床上。望著病床上的兒子,魏月鶯夫婦肝腸寸斷……
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的陪護人員見張繼文家里來了人,扔下1萬元錢就走了,從此再也沒了蹤影。這點錢對張繼文的病情來說,無異于杯水車薪。錢花完后,魏月鶯只好打電話向齊河縣二建公司要錢,三天打了17個電話,1分錢也沒有要來。魏月鶯火了,親自趕往齊河,在二建公司拍著辦公室的桌子大吵:“俺兒子是給你們打工受的傷,你們咋能撇下他不管了呢?”對方說現在沒錢,魏月鶯說:“沒錢治病,咋有錢蓋樓?你們要不給俺兒子看好病,我非死在你們這兒不可,不信咱就試試看!”齊河縣二建公司的領導們被魏月鶯的氣勢震住了,又陸續往張繼文的醫療賬戶上打入1.8萬元錢后,再也不拿1分錢了。魏月鶯對老伴張心富說:“他們不給看,咱自己看!”他們回家賣了耕牛和糧食,籌了1.2萬元,讓兒子在醫院又治療了一個多月,最后實在弄不到錢了,只好讓兒子出院回到家中。
張繼文雖然出了院,但其后續治療和保養費用仍不是個小數目,魏月鶯只好一次次去找齊河縣二建公司,尋求賠償。該公司負責人再也不敢見她了,安排兩個辦事員和魏周旋,遲遲不談賠償事宜。
這天,她在公司門口又蹲守了一天,仍沒“堵”到負責人,氣得哭了起來。一路過的好心人對她深表同情,給她支招說:“你不如到法院去告,像這樣的工傷官司勝訴的可能性很大。”魏月鶯心想,事到如今,也只有如此了。
魏月鶯和張心富都是“睜眼瞎”,對法律上的事一點不懂,他們聽說打官司要找律師,就托人在齊河縣某律師事務所找了一個名叫李慶的律師。經過協商,魏月鶯同李慶簽訂了一份委托一審訴訟協議書,官司勝訴后魏月鶯要支付李慶所獲賠償金總額20%的費。
魏月鶯這時怎么也想不到,就是這位律師和這份協議書,竟使她陷入了一場又一場訴訟風暴。
世事難料,討回公道卻被律師告上公堂
2004年4月29日,齊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張繼文工傷津貼、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共18萬余元。雙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反對意見,裁決書很快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后來,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拒不執行生效裁決,魏月鶯為了盡快拿到錢給兒子治病,無奈之下又和他們達成了一個“私了”協議:齊河縣二建公司賠償張繼文各種費用10萬元,半年內分三次付清。
2004年5月24日,李慶找到魏月鶯說:“你的官司贏了,聽說你和對方已達成賠償款支付協議,而我這3.6萬多元的費(即18萬余元中的20%)什么時候給呀?”說著,他亮了亮手中的那份委托協議書。
“俺開始是想在法院打官司,最后沒有在法院打成,俺也沒辦法呀……”魏月鶯沒想到半道上又冒出這樣一檔子事。
“咱簽的是一審訴訟協議不假,但勞動仲裁也算一審訴訟,這3萬多元的費給也得給,不給也得給。”李慶自以為對付一個文盲村婦綽綽有余,說出話來自然硬梆梆的。
“錢該給的給,不該給的一分也不會拿。你沒幫俺在法院打官司,怎么跟俺要幫俺在法院打官司的錢。怎么著,看俺好欺負不成……”魏月鶯騰地站了起來,前邁兩步,指著李慶的鼻子說,“你說,你在仲裁委收了俺多少錢?你在仲裁委多少是幫了俺的忙,但俺也給了你不少錢,憑啥再跟俺要雙份的錢……”
“不給?好,咱們法院見!”李慶發現這個看似柔弱的村婦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好欺負,連忙壓低調門,最后甩下這么一句話走了。
2004年7月5日,李慶果真一紙訴狀將魏月鶯告到了齊河縣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他“一審訴訟費”3.6萬多元,同時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將齊河縣二建公司欲支付張繼文的4萬元首期賠償金全部凍結。
魏月鶯從彼案原告一下成了此案的被告。那幾天,魏月鶯的心情糟糕到了極點,她哭了一場又一場。她越想越不對勁,當初自己和李慶簽的是請他幫忙在法院打官司的協議,官司盡管最后沒有在法院打成,可這怪不得自己呀。李慶是在仲裁委幫了自己一點忙,但他和他的中間人先后向自己要了9000元錢,自己都一分不少地給了他們,并且大部分打的都是白條,這還不夠嗎?想到這里,魏月鶯終于橫下一條心,為了自己的愛子,這個官司一定得打,即使最后賣房子要飯也不怕,人活著就不能讓別人隨便欺負。
一審勝訴,小百姓不怕與大律師對簿公堂
隨后,魏月鶯慕名找到單縣某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司圣禮,司律師了解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后,很快就答應接下這樁案子,并根據她家的實際情況,免除了部分費。
2004年10月16日,齊河縣人民法院就律師李慶訴魏月鶯支付案件費一案,正式開庭審理。
庭審中,司圣禮為魏月鶯辯護說:“一審訴訟一般是指在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的訴訟。被告同原告簽訂委托協議時,她的本意是通過在法院的訴訟來為兒子討回公道,原告也同意作為其兒子在法院的一審訴訟人,這從原、被告雙方所簽的協議以及首先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的行為中,完全可以看得出來。后來,法院按程序沒有給他們立案,這超出被告的意料之外。被告支付原告一審訴訟費是以原告被告的一審訴訟為前提條件的,既然這個前提不存在了,原告也就沒有資格再向被告追索一審訴訟費。”
原告李慶辯稱:“庭前行政仲裁是一審訴訟的前置程序,廣義的一審訴訟應當包含訴前仲裁活動……”
司圣禮針鋒相對:“我當律師這么多年,怎么沒聽說過行政仲裁也算一審訴訟,你有何憑據?要是這樣成立的話,法院和勞動仲裁委干嘛不合并?”
李慶的額頭冒出了細密汗珠:“這是我個人的理解……總之,我幫張繼文討回了18萬余元賠償款,魏月鶯就應按協議支付我3.6萬多元的律師費。”
司圣禮馬上反駁道:“你不會不知道,律師收取服務費是有一定限額的。我們已請司法部門的同志計算過,魏月鶯在行政仲裁階段應支付你的合理法律服務費不過4500元,現在她支付你的已遠遠超過這個數字。就算你的是一審訴訟,按照山東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你的最高風險收費也不能超出2萬元,你抓住魏月鶯不識字和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便利條件,同她簽訂的是一個有失公平的協議,可以這么說,該協議是無效協議。”
齊河縣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合議后,不久就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慶要求被告魏月鶯支付其一審訴訟費32917.6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30.6元由原告承擔。”
有法作主,不屈農婦終得“說法”
李慶不服齊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4且12月26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以“行政仲裁屬于一審訴訟的前置程序,一審訴訟應當包括行政仲裁,并且原、被告事前簽有真實、有效的協議”為由,撤銷了齊河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李慶勝訴。
魏月鶯絕對沒有想到,這幾乎是板上釘釘的案子,最后會是這樣一種結局。
“我就是不認這個命,我要上告,非看看這個‘理’字到底還存不存在!”魏月鶯在司圣禮律師的點撥下,知道二審判決雖然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了,但可以進行申訴。于是,她變賣了家中幾袋小麥,又踏上了申訴上訪之路。她先去德州,后來又去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等部門,一次不行,就去兩次,兩次不中,還有第三次……
魏月鶯一字不識再加上幾乎一貧如洗,獨自奔波在異地他鄉,吃的苦、受的罪、遭遇的屈辱與風險,常人都難以想象。她在城市中從來不敢乘坐公交車,一是為了省錢,二是怕因不識字而上錯車或錯過要找的地方。不論去多遠的地方,她靠的一直是不花錢的交通工具――雙腳。實在沒錢時,魏月鶯就咬咬牙,成為城市中新的“乞討”一族,撿拾些城市垃圾來賣,保證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2006年1月,魏月鶯去濟南申訴,回來時已身無分文,她就一路乞討著步行趕回家。
魏月鶯為兒討公道的不屈與執著,感動了齊魯大地的眾多父老鄉親,也終于引起山東省高層的關注,有關部門領導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