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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部門 代開發票 管理 對策
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現狀及后果分析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概述
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當納稅人發生如下經濟行為時可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現狀及后果分析
1、代開發票證明材料不全面收集
國家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故一般稅務部門對代開發票要求中第一項,即申請代開發票人提供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項基本都能做到及時收集,但對身份證件審核不嚴,往往出現開票人和身份證件不符的情形。對第二項即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不收集或收集填表漏項、錯填嚴重。申請代開發票人往往輕易就能從稅務部門取得發票,給惡意套取企業或國家現金者創造合法機會,給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造成誤區。
2、證明材料真實性審核難度大
現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只要按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資料手續齊備的,稅務部門一般都會開具發票,而對交易的真實性則不會進行實際驗證,這就為交易雙方以特殊目的聯合騙票提供機會。這種做法從表面上看稅務部門是得到了稅源,但是從企業或國家中不法人員卻套取了更多的非法收入。
3、稅務機關重視程度不夠是最為重要的
代開發票稅務部門一般都認為是額外得到了稅收收入,所以要求不高。對代開發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估計不足,該收集資料的不收集,該嚴格把關的不把關,再就是有些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差,責任心不強,出現錯誤適用稅率,該征增值稅的征收營業稅,造成國家稅收收入流失。
二、規范稅務部門代開發票的幾點對策
(一)提高認識,強化代開發票工作管理
稅務機關尤其是最高一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惡意從稅務部門取得代開發票的嚴重后果,強化稅務部門代開發票監督管理、過程管理,要求基層稅務機關嚴格管理制度,落實考核機制,從嚴要求稅票代開人員。
(二)強化代開發票證明資料真實完整性
代開發票證明材料的兩個條件稅法并沒有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但在實踐中出具證明材料雖然麻煩,卻能有效防止稅收違法行為,故二者同時具備是必須的。其次就是應強化證明資料的真實性驗證工作,對一定金額以上的代開發票行為,稅務部門可立案到實際對經濟事項進行查證核實,符合條件的給予代開發票,不符合件堅決不予開具發票。再就是有效進行代開發票的后續管理工作,每年可采取抽樣調查核實的辦法,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抽樣結果進行稽查,切實確保代開發票工作的嚴肅、有效性。
(三)加強培訓,提升代開發票稅務人員素質
培養代開發票涉及稅收管理知識。現實稅務管理中因代開發票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常常錯誤適用稅率,多征稅目或少征稅目事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納稅人造成不同程度損失,所以業務知識的不斷學習是很重要的。培養代開發票人員的政治素養,強化工作人員責任心。在現實實務操作中,因代開發票人員責任心不強,為了人情,不符合規定更改發票名稱、無證明資料或證明資料不真實開具發票等行為時常發生。
參考文獻:
一、主要內容
稽查工作標準化管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湖北省稅務稽查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以“ 精確、細致、深入、規范”為特征,對稽查工作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的一種管理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稽查選案標準化。確定選案程序,確定案源信息收集渠道,根據不同稽查類型,合理、準確地選擇稽查對象。
二是稽查報告標準化。以省稽查局稽查報告模塊為基礎,稽查報告的書寫格式、具體內容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要求制作。
三是稽查文書標準化。必須按《征管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規范制作、使用稽查文書。
四是工作底稿標準化。正確使用稅務稽查工作底稿,明確底稿(一)、底稿(二)納入證據管理,匯總底稿用于反映各稅種的計稅依據,并注明出處(見證據號)。
五是稽查證據標準化。證據取證要合法、規范,要有針對性,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明確分稅種應取得那些證據材料,要全面、客觀、真實。
六是稽查審理標準化。對檢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資料,要依法全面、客觀地進行確認,審理要及時、規范,處理決定文書要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規范制作。
七是稽查執行標準化。各類稅務處理決定文書要按規定程序及時送達被查對象并督促其按期履行。案件執行完結后,及時規范制作《稅務稽查執行報告》,并書寫《稅務稽查建議書》。
八是稽查案卷標準化。按照被查對象分別立卷,統一編號,一案一卷、目錄清晰、資料齊全、分類規范、裝訂整齊。卷內資料統一按省局統一規定的順序排列。
二、主要做法
一年來,我們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運用科學方法,細化管理流程,強化過程控制,從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到案卷歸檔實行標準化,規范了管理工作、明確了工作要求、強化了執法監督、量化了工作考核,有效保證了稽查工作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執法風險,提高了稽查業務能力。
(一)精心籌劃,認真制定標準化管理辦法。我局以“標準化”稽查模式為路徑,以提升檢查質效為目標,由審理科牽頭,結合本地實際,經過班子成員、科室負責人及稽查骨干分層次的論證,制定出《鄂州市地方稅務稽查工作標準化管理辦法》。
(二)加強培訓,全面推行稽查工作標準化。“辦法”出臺后,我局及時組織了為期3天的全員培訓。要求全體干部清醒認識到《標準化管理辦法》對規范稽查執法行為、明確崗位職責、增強執法剛性、規避執法風險、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性。3天培訓,實例講解,全員參與邊學邊討論,縮短了稽查人員熟悉“辦法”的時間,在短期內迅速提高了稽查人員對“辦法”的應用水平,為全面推行《標準化管理辦法》打下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三)強化審理,倒逼稽查工作“規范化”。在實施稽查工作標準化以前,我們的檔案雖然也真實、客觀、系統地反應了每個稅務稽查案件實施稽查的工作程序,但這些檔案作為歷史資料被核查時,卻常常是“外行看不清楚,內行看不明白”。基于這點,我局對稽查報告中常用法律法規條文、重要稅收政策變化時點進行了歸集,對稽查報告、工作底稿以模板的標準格式、標準樣式進行了規范。以標準化模板對照收集的案卷資料進行審理,以標準化管理要求“倒逼”稽查工作的各環節,最大限度盤活了選案、實施、審理、執行等環節的工作活力。
一是審核文書是否規范。所有環節使用的文書的字體、格式都必須使用模板上規定的字體、格式,所有文書都需簽字、蓋章。如有差漏退回重新制作。
二是審核工作底稿。“辦法”要求檢查人員必須逐欄逐項填寫齊全。審查人員根據計算匯總表與工作底稿的稅種、數據進行核對,查看有無計算錯誤、有無錯用稅率、有無漏計稅種、稅目。如有疑點,退回重新檢查審核。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初審時,需退營業稅7萬多元,審理人員從資料中發現一處疑點,經與檢查人員溝通,發現該企業可能存在核算不全的問題,經復查,企業另有一個重要項目因幾個投資人單獨開發,未統一核算,結果查補稅收700余萬元。
三是審核稽查證據。根據“辦法”對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審理人員對適用政策條款是否正確、底稿有無漏計應稅項目,有無對納稅人申辯材料進行審核,如有錯誤或漏計,退回重新檢查補齊證據。
三、工作成效
實施稽查“標準化”管理模式后,較好地解決了選案不科學,衡量案件質量不標準,案件審理不規范等問題,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工作、明確稽查工作標準、降低執法風險、促進稽查工作的監督和考核、提升稽查人員的工作水平,稽查工作質效不斷提升。
1、進一步規范執法工作,稽查質量日趨好轉。“標準化管理辦法”是稽查工作規范化的重要抓手,對各項稅務稽查工作設定了具體而明確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是將相對較為原則的工作內容在工作步驟、工作環節上進一步細化,是工作質量和工作標準的進一步明確。“辦法”推行一年來,我局稽查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四個工作環節的程序、進度、時限的規范作用得以充分發揮,不僅提高了案件查處規范化程度,同時也有力提升了稽查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程度。在省局稽查局開展2013年案件復查中,我局案卷中的不規范問題相比往年大幅度減少。
2、明確稽查工作標準,稽查效率穩步提升。“標準化管理辦法”明確了具體的稽查工作標準,將檢查實施的工作范圍、工作程序、工作質量和案件的審理定案等工作均納入了管理,雖然納稅人不同,涉稅違法問題不同,違法性質不同,通過標準化管理工作措施的實施,不僅對同樣的涉稅違法問題使用相同的稅收法律,實施相同的行政處理,而且能夠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對不同的案件采取相同的檢查步驟,對納稅人實施較為全面的檢查工作。在時間和節點上的控制上,避免了“久查不結”,解決了稽查案卷“內行看不懂,外行看不清”的尷尬局面。
3、強化稽查責任意識,執法風險明顯降低。“標準化管理辦法”配套的稅務常用法律法規條文和近年重要稅收政策變化時點,時刻提醒稽查人員政策規定要落實,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規定的條款、規定的文書實施檢查。“辦法”還要求層級負責審批,這一規定,增強了每個責任領導、審批人員對案件的審查的責任意識,通過多層審批可有效發現、糾正各種問題。“辦法”強化了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消除了執法隱患。同時,也提高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降低了稅收流失。
一、搞好全市系統經費調研工作。為了全面掌握全市國稅系統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今年7月-9月,由市局財務科設計調查表格,組織了全市系統8個獨立核算單位的經費水平的全面調查。對人員、公用經費從xx年實際支出、xx年實際需求與預算批復數進行測算、比較分析,有理有據地分析和掌握了xx年的缺口,對加強經費計劃管理,編制xx年預算工作做好了準備,同時以專題報告形式上報省局,使省局全面了解了我市的經費需求情況。
二、規范崗責體系,健全財務制度,實行財務公開。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崗位職責規范》的要求,建議調整充實了市局機關和部分縣局的財務人員,并按職責共劃分了7個崗位,對每個崗位職責重新進行了細化,進行明確分工,量化了工作目標,把預算管理、會計、出納、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職責落實到每個具體崗位,做到職責到崗,工作到人,職責明確。
按照省局規定,結合我局的工作實際,針對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和管理薄弱環節,重新制定下發了《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辦法》、《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規程》、《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管理規程》、《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基建管理規程》、《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審計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工作權限職責、工作流程,規范了系統經費撥付、機關財務收支的報銷、審批程序,使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按照省局下發的《財務公開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下發了《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公開辦法(暫行)》,按照其規定的公開內容、范圍、時限、方法等公開財務的有關事項,增強了財務工作的透明度,使財務工作在廣大群眾的監督下按章辦事,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得到進一步落實。
三、精心組織,順利完成了2.2版財務網絡軟件的上線運行。財務人員在去年省局統一培訓的基礎上,按照“全面系統學習、熟悉政策要求、明確工作目標、整體提高水平”的要求,根據崗位分工,今年3-4月我們對全市國稅系統的出納、會計、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財務主管等相關人員兩次集中市局培訓、演練,對各自的分工業務認真學習演練,并聯系實際將習慣做法與政策規定相對照,尋找政策規定與實際工作的切入點,突出了財務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特點,7月1日順利實現了2.2版財務網絡軟件的上線運行。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公司員工的工作表現。企業會計準則已對職工職權激勵計劃會計核算問題進行了規范,對于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則先后出臺了多個文件進行了明確,包括財稅[2005]35號、財稅[2009]5號、國稅函[2009]46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7號。但是,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未有明確規定,而在實際操作中各地稅務機關經常采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對許多已有股權激勵安排的企業造成了較大的稅務不確定性。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5月23日出臺了《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就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18號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號公告的適用范圍
18號公告基本延用了據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相關概念做了定義:
股權激勵,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為了體現稅收的公平性,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稅務處理辦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換言之,18號公告的適用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居民企業或者符合條件的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認為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以換取企業激勵對象的服務,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此類費用應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且考慮到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相關費用應列為屬于工資薪金范疇。
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辦法,員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在行權日的公允價格與實際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股權激勵計劃,18號公告中關于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的金額和時點的規定實質上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思路保持一致。
但對于限制性股票,國稅函[2009]461號文對于個人所得稅有明確的規定,基本原則是按登記日和解禁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作為依據來計算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限制性股票并不需要行權且涉及解禁問題,18號公告只對股票期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規定,對于限制性股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18號公告并未明確說明。
企業所得稅會計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對上市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不做會計處理,但必須確定授予股票的公允價格(該價格是采取會計上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
2.等待期間,根據上述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作為上市公司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代價,并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其對應科目為待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如果授予時即可行權,可以當期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
3.職工實際行權時,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只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
4.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到期,職工沒有按照規定行權,以前作為上市公司成本費用的,要進行調整,沖回成本和資本公積。
20xx年安徽省最新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委托代征和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優化納稅服務,防范和打擊偷逃騙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受國稅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代開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和受托代開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代征,是指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開普通發票,是指國稅機關以及國稅機關委托的其他單位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國家稅務總局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有稅收管轄權且依法與相關單位或人員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和《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的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
本辦法所稱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托,行使代征稅款權利并承擔《委托代征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代開人,是指主管國稅機關和受托代開單位。
本辦法所稱受托代開單位,是指依法接受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委托,依照本辦法規定代開普通發票,并承擔《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
第六條 委托代征和代開普通發票工作應當使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統一的軟件和通用機打發票。
第七條 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部門根據本辦法設置相關崗位,履行相關職責,共同做好委托代征和代開普通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 以下情形的稅款可實行委托代征: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款(包括個體工商戶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繳納的稅款以及個體工商戶超定額補繳的稅款);
(二)受托代開單位代開普通發票依法征收的稅款;
(三)具有源頭控管或有管理優勢的民爆器材和砂石交易等行業納稅人繳納的稅款;
(四)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款。
第九條 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人應當與納稅人有資金結算、經營管理、業務往來、地緣屬性以及其他合法管理關系之一。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擁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能夠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認真履行代征稅款義務,積極依法協稅護稅,近3年內無涉稅違法紀錄;
(四)應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水平,能滿足稅款征收信息化要求;
(五)配備專職代征人員負責具體的代征稅款工作;
(六)具有手續費結算賬戶;
(七) 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和稅收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不得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征稅款和代開普通發票。
代征人中從事代征稅款的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中國國籍,遵紀守法,無嚴重違法行為及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三)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稅務機關實施委托代征,由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提出相關事項報告,報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委托人)。委托人對代征人代征稅款的條件和能力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
第十一條 代征人應當按照《委托代征協議書》的規定,以委托人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不得違反規定多征、少征、不征稅款或延期征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繳納代征稅款的,代征人應當自其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委托人。
第十二條 代征人應當按限期、限額(限期5天,限額1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辦理稅款解繳入庫;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國稅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人按日辦理稅款解繳入庫;金融部門代征的稅款,于當日或次日辦理。
第十三條 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收稅款,不得越權行使稅務機關稅收執法權。發現納稅人有違法違規行為,應自其發現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委托人。
第三章 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代開人不得為未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代開普通發票。
第十五條 代開人只能為本省轄市(縣、區)范圍內發生的經營業務代開普通發票,且收款方或付款方所在地在本省轄市(縣、區)范圍內,不得為異地發生的經營業務代開普通發票。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應當由國稅機關代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開: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實行委托代征稅款方式的個體工商戶),臨時取得超過發票開具限額的經營收入,或者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
(三)屬于減免稅范圍的普通發票;
(四)省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可由受托代開單位代開:
(一)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對實行委托代征稅款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發生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的。
第十八條 對實行集中辦稅服務的市國家稅務局可允許在所轄的行政區內委托有關單位提供代開普通發票服務,但受托代開單位不得與主管國稅機關同址辦公;設有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延伸點的縣(市)國家稅務局,在其機構坐落所在地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開普通發票。
第十九條 受托代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能夠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積極協稅護稅;
(二)組織機構健全,管理規范,能夠準確核算代征稅款;
(三)在當地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專用開具發票設備;
(四)配備專職代開人員負責具體的代開普通發票工作;
(五)配備安全防范設施,確保發票、稅票和稅款安全;
(六)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持有《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具有合法代征資格;
(七)省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國稅機關實施委托代開發票,由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提出相關事項報告,報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委托人)。委托人對受托代開單位的條件和能力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與代開人簽訂《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寫并提交《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表內項目應當填寫齊全、真實、準確,并蓋章或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代開人收到代開普通發票申請后,要對申請人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為其代開發票:
(一)報送身份證件資料、書面確認證明、減免稅審批或備案資料等必備資料不全;
(二)《申請表》與身份證件資料、書面確認證明、減免稅審批或備案資料等資料不符;
(三)應認定一般納稅人而未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
(四)對連續3個月(含3個月)或者一年內有6個月(含6個月)超過月銷售額增值稅起征點標準且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
(五)省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具有本條(三)、(四)款情形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認定或登記手續后,對其認定或取得稅務登記證件之前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第二十三條 銷售一般貨物(不含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減免稅項目)或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應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地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應當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付款方(接受勞務方)對所購物品名稱(或勞務服務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具的《購貨(接受服務)證明》或合同協議,申請代開金額不足5000元的除外;
(五)對實行委托代征稅款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簡化開具手續,只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第二十四條 以下情形納稅人除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基本證明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
(二)享受法定或政策性減免稅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減免稅審批或備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 除下列情形外,代開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先征收稅款,再代開發票:
(一)個人銷售額未達增值稅起征點;
(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
(三)稅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銷售額未達按次征收增值稅起征點,但在同一個月內達到按月征收增值稅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按該月累計銷售額計算征稅。
第二十六條 代開人應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和完稅憑證,按照《申請表》、完稅憑證和發票相對應的原則,為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
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申請人,應在代開普通發票的次月將代開普通發票取得的經營收入與其他經營收入合并進行納稅申報。
第二十八條 代開人開具普通發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付款方名稱欄應當填寫全稱,并與出具《購貨(接受服務)證明》或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名稱一致;
(二)收款方名稱及地址、電話欄應當填寫全稱(只能列舉一個收款方,不得同時列舉單位和個人),并與《申請表》上的申請人和《購貨(接受服務)證明》或合同、營運證、車輛行駛證、有形動產所有權證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一致;
(三)收款方識別號或證件號碼欄應當填寫準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填寫稅務登記證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個人)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件號);
(四)代開貨運普通發票,品目欄必須填寫運輸對象名稱,備注欄必須填寫貨物的起運地及目的地、貨運車輛類型、牌照號等信息,并做到一車一貨一票
(五)完稅憑證號欄應當填寫準確;
(六)代開單位蓋章分情形處理,主管國稅機關代開時應當加蓋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受托代開單位代開時應當加蓋受托代開單位代開普通發票專用章
(七)屬于減免稅范圍的,應在普通發票票面上注明減免稅字樣;
(八)省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和受托代開單位嚴禁以零散稅收納稅人的名義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
第三十條 代開普通發票需要作廢的,申請人應向代開人提供發票聯及記賬聯,代開人收回后在發票全部聯次上加蓋作廢章進行作廢處理。
確認發生退貨的,已預繳的稅款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抵繳稅款或退稅。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代征人和受托代開單位的資格審查,確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開的具體范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和《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各市局網站、辦稅服務廳或者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場所公告《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
(二)對發生《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規定的變更和終止情形的,國稅機關向代征人(受托代開單位)發出《終止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和《終止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通知書》,終止委托代征和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并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各市局網站、辦稅服務廳或者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場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資格終止;
(三)按有關規定確定代征手續費比率,辦理手續費支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基層稅源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代征人代征稅款業務、受托代開普通發票單位代開發票業務的監督、管理、檢查及信息采集;
(二)根據《委托代征證書》和《稅收票證領發單》,發放稅收票證(一般不超過1個月用量);
(三)按協議書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個月)接收和審核代征人已開具、作廢、需交回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和普通發票,辦理稅收完稅憑證錄入、繳款書開具以及結報繳銷手續;
(四)審核代征人員和代開人員的資格,輔導和培訓代征人員和代開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代開人員,責成代征單位予以調整;
(五)督促代征人和受托代開單位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并對資料定期進行審核,進行注銷、定額調整、停復業等信息變更;
(六)對代征人和受托代開單位開展軟件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辦稅服務部門的管理職責:納稅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時,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第三十四條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范圍、核定稅額或計稅依據、稅率代征稅款,并按規定及時解繳入庫;
(二)應按《安徽省國稅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代征稅款票證的領取、使用、保管和稅收票款結報繳銷;
(三)應按規定建立代征稅款賬簿,設立代征稅款明細賬,詳細記錄納稅人名稱、代征稅種、品目、計稅依據、稅率、稅款金額、稅款所屬期及征收日期等,并按規定期限保存代征稅款賬簿;
(四)在代征稅款工作中涉及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為納稅人保密;
(五)應根據《委托代征協議書》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征稅款手續費。
代征人不得從代征稅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稅款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工作中,受托代開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代開發票申請人提交的《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和相關證明資料,并由代開人進行發票代開;
(二)代開普通發票采用通用機打發票,不得跨區域代開,不得虛開、多開發票。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單位自身因經營需要領購、開具發票的,應當與代開發票業務嚴格區分;
(三)代開發票由代開人員領用并負責保管,每個工作日對發票實物進行盤點并與開票系統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四)代開人員繳銷代開發票時,代開發票(含作廢發票)的證明資料、申請表要按所對應存根聯號碼順序裝訂成冊,同存根聯一起按月交回主管國稅機關查驗并存檔;
(五)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代開費用。
第三十六條 代征人和受托代開單位保管稅收票證和通用機打發票,應當專柜、專人保管,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協議書》和《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授權范圍內的代征稅款行為和代開發票行為引起納稅人的爭議或法律糾紛的,由委托人解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委托人擁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因代征人責任未征或少征稅款的,除由委托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外,并可按《委托代征協議書》的約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代征人將納稅人拒絕繳納等情況自納稅人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代征人違規多征稅款的,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責令代征人立即退還,稅款已入庫的,由委托人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代征人違規多征稅款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由委托人賠償, 委托人擁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償的權利。代征人違規多征稅款而額外取得代征手續費的,應當及時退回。
第四十條 代征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解繳,并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四十一條 代征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規定的,按照《安徽省國稅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受托代開單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對委托代征行為或委托代開普通發票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或付款方出具虛假證明材料代開普通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申請人或付款方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代征稅款或為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要依照《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紀律責任。
對違法代開普通發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受托代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為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開票金額在10萬元以下或開票份數10份以下的,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開票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開票份數10份以上的,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應報告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對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代開普通發票的資格。
對受托代開單位遺失、被盜或違法代開普通發票的,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或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統一規定格式,各市、縣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發放。
一、基本情況
隨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增多,我市營業稅稅收減免力度也越來越大。2010年和2011年度我市分別減免營業稅為8853.26萬元和9630.64萬元,主要涉及減免項目為提高營業稅起征點,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教育機構,醫療服務機構,個人轉讓住宅,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對農戶單筆貸款余額總額≤5萬元的貸款利息收入,其他減免項目包括郵政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等項目。據統計,2011年度全市的的營業稅減免較大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項:減免稅額最大的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第八條規定項目(主要是醫療服務和教育勞務)減免2385.46萬元;保險公司開展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減免3325.63萬元;提高營業稅起征點減免657.24萬元;支持和促進再就業減免395.14萬元;個人轉讓住宅優惠減免1206.78萬元;對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實施的營業稅減免(減征2%部分)1126.38萬元;金融機構對農戶單筆貸款余額總額≤5萬元的貸款利息收入實施的營業稅減免302.68萬元。
二、對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具體做法
近年來,全市地稅部門基本上按照《省地方稅務局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贛地稅發[2006]33號)的有關規定對差額征稅,審批類和備案類的營業稅稅收減免進行管理,具體做法如下:
(一)差額征稅主要做法
目前,全市對個人轉讓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建筑工程分包、轉讓購置的土地使用權單位、轉讓購置的房產等需要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差額征稅行為實行事前審核制,由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提供合法票據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才可扣除。對其它項目的差額征稅由納稅人在申報時先自行扣除,事后由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輔導、巡查巡管、評估檢查、納稅檢查時按照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扣除憑證可以扣除,否則不得扣除。
(二)審批類減免稅的管理辦法
營業稅審批類減免主要為落實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對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工作省、市、縣相關減免稅制度齊全,操作流程、具體要求明確,對于審批類營業稅的減免工作流程和管理辦法要復雜些,具體程序如下:
納稅人自行申報①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取證由分局初審②縣局職能股室實地、系統審核、審查③縣局減免稅審批小組召開會議通過④下達減免稅通知⑤張貼公告。在程序①中,對于征前減免戶,我局要求其填寫減免申請表或備案申請表,同時報送稅務登記證、身份證、下崗優惠證、房產證、人員就業情況等有關材料,同時在申請表中簽字蓋章或手印。在程序②中,對于征前減免戶,我局要求稅收管理員實地詢問、調查,采取費用、一定的利潤率倒測算其月營業收入,并與工商、國稅等部門進行比對形成有調查數據、有問有答的可行性調查報告,同時在申請表中簽字蓋章;對于差額征稅的,要求管理員對企業驗證發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且要求屬地管理分局建立營業稅優惠臺賬。在程序③中,我局要求職能股室對屬地管理分局報送的營業稅優惠戶數采取抽樣進行實地審核審查,在規定的工作日形成調查報告,對符合要求優惠戶在申請表中簽字蓋章。在程序④中,縣(市、區)局都成立了減免稅領導小組,成員有局領導和各股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職能股室介紹享受納稅優惠戶的基本情況和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并作好減免稅會議記錄,減免稅領導小組成員發表意見認為符合減免稅條件同意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后,才由稅政股辦理減免稅文件,通知主管分局告知納稅人,同時張貼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審批類營業稅減免戶特別是征前減免戶堅持月巡、季查、年檢、發票監控、臺賬動態監控制度,即每月稅收管理員對優惠戶進行巡查巡管:對報批類的未達起征點納稅戶和下崗優惠戶了解其營業收入的變化及時效性,對差額征稅的核定其可扣除金額;每季責任股室和監察部門通過抽樣選擇部分業戶進行檢查,了解稅務人員執法情況及納稅戶享受營業稅優惠的情況;每年還按一定程序進行年度檢查,特別是對審批類的下崗優惠戶堅決按照市局年檢工作機制進行年檢工作;對需要用發票的優惠戶利用發票監控以及通過加大發票管理力度對其進行監控,一旦發現其發票在領用、使用時出現異常則責成管理分局和責任股室、監察部門進行調查,在必要時按政策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對納稅人違反政策,以隱瞞、欺騙等手段獲取營業稅減免優惠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備案類減免的日常管理辦法
對個人轉讓住宅、涉農業務等需到地稅機關代開發票的減免采取按次審核,對教育、醫療等備案類減免的納稅人每年初向主管地機關報送營業稅備案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調查后,對符合條件的同意備案,分季度向地稅部門報送申報表,等年度終了后審核清算。
三、對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稅收減免管理是一項復雜繁瑣而又難出成效的工作,盡管各級地稅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但在管理中或多或少存在問題,突出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減免稅相關文書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不夠。日常工作中,審批類或備案類減免資料存在著諸如納稅人申請報告內容不祥、要點不明、稅務機關的調查報告內容簡單、模糊、文書簽字、時間、內容填寫不全,備案類減免文書混同審批類減免文書等這樣那樣的問題。
2、納稅戶鉆政策空子,使用變身術,將應納稅戶變為免稅戶,擾亂稅收征管秩序。日常管理中,我局發現諸如下崗優惠戶同一股東采取變更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方式即借、轉就業失業登記證達到免稅的目的,而稅務人員有時難以查實,造成個別納稅人騙取國家的減免稅優惠政策;有的納稅戶以“未達起征點免稅”為契機,開連鎖店規避應繳納營業稅稅額,甚至還有部分在起征點以下的個體戶領購發票,進行轉借或倒賣牟利,造成正常繳稅戶有多種“取得”發票的渠道,擾亂了發票管理秩序,使以票控稅工作的作用大打折扣;企業間相互溝通,訂合同開發票,以致稅收管理員難以審核業務的真實性。
3,稅務人員業務不精通,對文件精神領會不夠,政策性掌握不牢,影響營業稅減免管理質量和效率。在實際工作中,稅務工作人員重審批輕管理及輕備案的現象較為普遍,對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的后續管理往往跟不上。業務的不精通造成稅務部門對其進行日常巡查監管力度不夠,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財務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為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效果。
4、納稅人帳務核算不健全,導致納稅人不能真正享受差額征稅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差額征稅要求納稅人帳務核算規范,能夠提供完整、有效的差額抵沖營業額的依據,在此次調查中發現我市許多實行差額征稅的納稅人由于會計核算不健全或難以提供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只能實行核定征收,難以享受差額征稅優惠政策,比較典型的是旅游企業。
四、加強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對策
為使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從市實際情況出發,對營業稅稅收減免管理提出以下對策。
1、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教育。對納稅人應針對所屬行業就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業務、應稅業務進行深入的輔導宣傳;對系統內部強化政策法規培訓和執法風險意識教育,加強執法檢查和績效管理考核,切實增強責任心。
2、加強監督,規范流程。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稅務部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監督指導,糾正管理工作當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同時不斷完善執法檢查、監督,補充相應內容,規范工作流程,促使營業稅優惠工作逐漸完善提高。
3、進一步完善備案類減免稅的工作流程。以前這類工作沒有完全經過工作流處理,出現工作不銜接,備案滯后的現象,要在計算機征管信息系統中完善辦稅服務崗位受理、調查執行崗位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工作流程,這樣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脫節,確保流程實時監控和追蹤,同時又便于管理和考核。
4、建立和完善備案類減免稅的電子臺賬。稅收管理員將調查核實的資料數據及時錄入電子臺賬,便于查閱統計,改變手工記載不全面不規范的現象,解決人走賬丟的現象,同時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精細化和科學化管理。
差旅費管理辦法解讀一差旅費的四項組成內容
辦法第三條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這里比較大的調整是取消了公雜費,代之以市內交通費。
機關的差旅費不能列支餐費,因為辦法要求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應當自行用餐,機關通過差旅費列支伙食補貼給工作人員。這一規定不能簡單套用于企業,有的企業對于出差期間發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許報銷的,這可以理解為伙食補貼在企業差旅費管理中的另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否定之。
城市間交通費
辦法第六條規定,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辦法第九條規定,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辦法第十條規定,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中翰稅務合伙人王駿(中國財稅浪子 公共微信為taxlangzi):這里明確了城市間交通費可以包含論人次購買的交通意外保險,事實上與企業財稅處理一致。對于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少稅務機關拒絕該項保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差旅費管理辦法解讀二住宿費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住宿費僅僅是房租費用,利用居住的飯店發生的洗衣費、夜宵費原則上都不應混跡其中。 4、伙食補助費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機關差旅費不實行餐費報銷,只能實行伙食補助。對于企業,并無類似限制。
市內交通費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翰稅務合伙人王駿(中國財稅浪子 公共微信為taxlangzi):機關差旅費中對于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都實行包干制,實務工作中不少企業也效仿之,將兩者合并為出差補助予以列支。
差旅費管理辦法解讀三差旅費報銷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對于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辦法不僅規定要及時報銷,而且要求提供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因此對于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必須堅持憑票報銷,按照規定標準和口徑列支。
對于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雖然辦法也談及報銷,但這里的報銷不能理解為憑票報銷,辦法也沒有要求工作人員提供對應的發票。由于這兩項實行包干,并無發票與之對應。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國際化經營中稅務風險的成因可以分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大基本方面。
1.1主觀原因
(1)人力資源配備。
包括從事稅務風險管理的人員數量及其專業勝任能力兩個方面。充足的、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專職稅務人員是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有效、順利開展的關鍵保障。目前我國大企業普遍存在稅務管理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需要引起企業管理層的足夠重視。
(2)管理風險。
第一,石油企業通常采用設立稅務部(處)的方式,但由于部門層級較低、從業人員數量較少且受專業背景的限制,缺乏對全集團國際經營活動進行稅務管理的能力。第二,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設計缺乏統籌性,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需要更加有效的協調與配合。
1.2客觀原因
(1)有關國家稅法規定和征收管理辦法的差異。
我國石油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業務活動發生在多個國家,每個國家又有各自的稅法體系,不同的體系之間有著較大的差異性,多重司法管轄導致石油企業的稅務風險成倍增長。在跨國經營的不同國家,計稅方法和征收管理辦法各有差別,為集團的稅務風險管理提出了重大的挑戰。因各國稅收管轄權限和對經濟行為性質認定的差異,企業同樣也常面對重復納稅問題。
(2)國內稅法體系調整與缺陷。
近年來,稅收政策作為一項有力的宏觀調控工具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有關政策、法規出現了密集的調整,這無疑是政府對于其面臨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形勢的積極適應,也是對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過程提出的更高要求。依據我國目前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法,企業取得的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稅適用的是“分國不分項”原則對其境外負擔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抵扣,造成企業在部分國家的虧損不能得到及時、足額彌補。
2.應對國際化稅務風險的建議
(1)強化健全管理機制,推進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化。
對于集團涉稅經營管理工作進行規范統一的管理和指導,明確集團總部與國外子(分)公司或事業部之間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內容范圍和職責劃分。完善稅務風險管理系統,使涉稅信息數據的記錄、分類和歸集等更加及時和準確,將涉稅人員的工作重點轉向容易出現稅務風險的事項。從源頭上把風險點找出來,生成風險清單,從而便于企業通過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可能的稅務風險點進行管理和控制。保證風險信息能夠在企業不同層級之間迅速、有效交流,保障風險管理制度設計的有效使用。
(2)重視企業稅務人員配備,應對稅務管理工作。
在國際化經營的過程中,我國石油企業急需高質量的稅務專業人才分別在集團整體層面和境外子(分)公司層面對日常和特種業務相關的稅務風險進行有效管理。這就需要企業根據集團和境外業務規模設置與之匹配的稅務管理人員崗位,并篩選具有勝任能力的人員承擔相關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稅務管理員的培訓制度,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奠定稅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人力資源基礎。
(3)增強重視稅務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營造合規守法經營氛圍。
風險管理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企業需要在整個企業集團的層面明確進行稅務管理的重要性和戰略意義。提高企業集團高管人員的在境內外市場開發、招投標、投資、資本運作和內部控制等全業務流程中的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并傳遞給企業員工,使得“依法經營、合規經營”的理念真正滲透到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的各個節點,樹立“全員參與、全員控制”的風險管理思維和行動方式。
(4)完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網絡,與稅務、法律中介的高效合作。
稅收問題具有極高的專業性、復雜型和實效性。通過尋求專業化的外部中介機構合作,使企業對于自身稅務風險特別是特種業務稅務風險等有更加客觀的認識。權威性的稅務、法律機構的外部監控能夠更為專業、公正地發現和監督企業的稅收風險,并為企業提供更為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企業可以考慮同這些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對企業自身經營業務發展和擴展提供動態、連貫的智力支持,并在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涉稅業務處理能力。
(5)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建立良好稅企關系。
與國內和境外的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與互動關系,維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在境外,充分尊重東道國的稅收法律,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其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特別是在對特種業務或政策模糊地帶的處理方面,要首先獲得其認可,還可以與其達成“預約定價協議”,就其轉讓定價問題的處理獲取首肯。在國內,獲取稅收政策、法規方面的最新資訊和消息,加強與稅務機關指定稅收聯絡員的溝通與聯系,特別是與稅務機關指派的聯絡員及時溝通企業所發生的重大財務事項,協調稅務機關,積極解決爭議與問題。
(6)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維護企業正當利益。
一、銀行業
一、銀行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風險描述:1.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只有正列舉的銀行風險資產可以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銀行可能擴大計提準備金資產的范圍,對不屬于稅法規定的相關風險資產也計提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風險。2.銀行針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照“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各自對應計提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同時,對“正常類”貸款另外再比照一般貸款按1%計提損失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風險。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典型案例:2016-2018年大企業管理司開展的千戶集團稅收風險分析應對工作中,該風險點入庫稅款1000萬元以上的銀行22家,入庫稅款76.55億元,其中2017年,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擴大稅前提取準備金貸款資產范圍,補繳稅款38.91億元;某銀行因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問題,補繳稅款3.1億元。
分析指引:1.約談詢問銀行總行負責稅務工作人員,查閱銀行的稅務管理辦法,了解該銀行對于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和調整方法。查看銀行對于不承擔風險資產是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測試其對于上述貸款損失準備是否進行稅前扣除。2.約談詢問銀行總行稅務部門人員,查閱銀行的稅務管理辦法,了解該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和調整方法,掌握銀行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具體比例。審核銀行提供的年度各類貸款余額、內控制度及財務核算辦法,核對銀行計提準備金的數額,與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準備金比對,核實其是否疊加享受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與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二、銀行將客戶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持有至到期未準確核算所得稅免稅利息收入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風險描述:客戶可將憑證式國債在到期前向銀行兌取,銀行再持有到期實現兌付。客戶持有國債期間的利息收入免稅,銀行在國債到期兌付時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國債確定的完整期限計算),應減去銀行持有前已經免稅的利息收入,即僅對銀行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銀行可能未按上述規定計算免稅利息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