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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是緊緊圍繞著對行政權展開控制的一門公法學科,通過對行政法的研究,促進行政法能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自由,實現公權與私權的動態平衡。自二十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行政法學取得令人矚目的發展,行政法學理論研究持續創新,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業已成為法學教學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作為教育部確立的14門法律專業核心課程,行政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其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其他法律課程。行政法學內容豐富,一般涉及以行政、行政權、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督、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等,覆蓋了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領域,無論是理論性還是實踐性表現的非常突出。與復雜的內容相對應的就是龐雜的法律規范,其賴以存在的法律法規文件數量眾多,僅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就超過了500件。此外,行政法學還涉及到行政管理學、人類學等相關聯的社會學科和憲法、民事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的內容,涉及的知識面很廣,學習難度很大。Shapiro教授曾經分析《法科學生不喜歡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對策》,認為即使在美國法學院,“行政法始終是被認為是最為煩悶的課程,而學生也是對這門課程的目的是最為缺乏頭緒的”。而PeterStrauss教授所言,我們的盤里過多地堆了教授所難消化食物,而學生能消化的就更少了。
二、行政法學教學的改革必然
1999年,《憲法》正式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積極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不斷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科教興國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教育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基礎條件十分薄弱,導致高等法學教育并未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承擔應有的歷史使命。當下,我國處于持續發展市場經濟、改革創新社會管理的歷史時期,法學教學必須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行政法學教學實踐乃法學教育改革這個宏大命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尤其關乎著依法治國的實現進程,其制度推進不斷為行政法學教育提供改革的強大支撐和動力,而行政法學教育為依法行政的推進落實,擔負著創新行政法制理念、傳播行政法制技能、講授行政法制知識等重大職能,尤其為政府部門培養大批具備法律意識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當今,行政法教學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人才培養難以滿足現實社會的工作需要,在教育理念、教育目標、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等方面有必要進行有益的探索,在具體的行政法學教學實踐中積極進行改革與創新。
三、行政法學教學的改革途徑
(一)轉變教學觀念
二十一世紀的法學教育以素質教育為先進理念,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尤其需要以學生為主體,培養厚基礎、高素質、有專攻的復合型創新人才。針對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現狀,教師應當首先轉變教學觀念。其一,轉變教學任務觀念。傳統的教學任務觀僅僅限于講授相關的知識,而應社會現實的需要,教學任務觀念要求教師既要傳授行政法學的理論知識,又要培養學生解決行政法問題的操作能力,從而實現培養人才全面發展的目標。同時,傳統上以考試分數作為衡量教學任務完成的標準,現代教學任務觀念僅將分數作為一項指標,創新、操作等實際能力也是重要指標。其二,轉變師生之間地位。傳統上教師獎學生視為知識的被動接受者,而希望學生聽從指揮、服從安排。
(二)明確教學目標
任何一個專業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培養目標。行政法學教學改革首先應當確定教學目標,否則改革則是盲目進行的。行政法學教學目標的確定不但需要考慮學科自身的特點,還要考慮學生的要求,使有限的行政法學教育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最大程度發揮其功效。其一,培養學生行政法學思維。法律思維要求行為是否遵循公平正義準則,是否符合現實法律的規定,這在行政法中體現的尤為明顯:行政法乃限權法———政府必須符合“法無規定即禁止”的思維模式,從而形成事前實體法、事中程序法、事后救濟法的三位一體限制,學生通過學習而具備特定的適應性行政法思維,具備處理行政法一般問題的能力。其二,培養學生理論與實踐能力并重。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先決條件,因而,教學目標應當以司法考試作為參照對象,結合實際準備教學內容塑造實務型法律人才,使其順利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隊伍。同時,學術型法律人才也是行政法學教學不可忽略的目標,否則教學將走向無以為繼的局面,培養學生具備扎實的行政法學理論基礎、敏銳的行政法學前沿動態,進而從事進一步深入行政法學科研活動。
(三)改進教學內容
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核心環節當屬教學內容,一般說來,教學內容包括規范知識與方法知識兩方面的傳授。其一,規范知識是構建行政法學學科的具體材料,沒有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法律部門便無從談起。行政法學教學內容涉及的規范知識涵蓋行政法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等。面對如此龐雜的規范知識,教學過程中并非需要一一觸及,而是在兼顧基礎知識的完整與學科體系的建構而進行有選講授,例如基本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將作為重點內容。其二,掌握良好的方法知識是行政法初學者的共同問題,課前預習,課堂聽講,課后復習的傳統學習方法并不能帶動學生進入狀態。因此,方法知識成為行政法學教學內容必然要求,至少需要注意:正確認識行政法,培養對行政法學科的興趣;閱讀教材,由簡至繁,逐步深入;認真聽課,珍惜交流和請教的機會;關注行政實務,掌握行政法規范運用能力等等。
(四)創新教學方法
傳統行政法學教學主要采取講授教學,在傳授行政法規范知識方面具有基礎作用。但由于缺乏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講授教學難以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導師教學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行政法學教學亟需引入其他教學方法,以彌補傳統之不足。其一,案例教學,在教師的精心設計和指導下,采用典型案例對法律知識加以剖析,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或者法律規則的理解,教師通過對案例教學通盤設計,在教學中發揮組織、指揮作用,引導學生進行案例討論;學生參與討論、爭辯,提出新觀點,而成為教學場域內的“主要演員”,案例教學實現教師、學生雙向互動,增進師生交流與溝通。其二,討論教學,基于若干問題的指引,在教師主導下以學生討論、師生討論為主要教學推進手段。討論教學以學生為教學活動的中心,教師圍繞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展開教學。西南政法大學王學輝、譚宗澤教授“雙向互動式教學法”就是一種典型的討論教學法。討論教學在培養學生的思辨力、對抗思維意識等方面具有顯著的效果。
1.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2.論近代中國行政法學的起源
3.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趨勢——兼評“新行政法”的興起
4.論行政法教義學——兼及行政法學教科書的編寫
5.面向社會政策的行政法學進路:視角與方法
6.論行政法學中“行政過程”概念的導入——從“行政行為”到“行政過程”
7.行政過程論在中國行政法學中的導入及其課題
8.穩健發展的中國行政法學——2007年行政法學研究綜述
9.反思中國行政法學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國行政法學自我意識之路
10.中國行政法學60年
11.以行政過程為中心重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
12.現代行政法學的建構與政府規制研究的興起
13.中國近代行政法學的誕生與成長
14.面向社會科學的行政法學
15.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建構與均衡
16.論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
17.對出租車行業特許模式的經濟學和行政法學分析
18.二十世紀中國行政法學的回顧與定位
19.中國行政法學30年的理論發展
20.行政法學方法論之流變——基于公私合作的視角
21.2014年行政法學理論新進展
22.現實困境與路徑選擇:中國行政法學研究之省思
23.中國行政法學三十年高影響論文之回顧與反思——基于主流數據庫(1978—2008年)的引證分析
24.行政法學視角下中國政務微博的規范化管理
25.論公共管理視角的行政法學課程知識體系
26.從行政行為到行政方式:中國行政法學立論中心的挪移
27.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行政法學課中的運用
28.行政法學與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綜述
29.行政法學方法論的回顧與反思
30.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
31.域外行政法學研究追蹤(2012-2013)
32.我國公共行政轉型對行政法學的影響
33.中國行政法學發展評價(2012—2013) 基于期刊論文的分析
34.臺灣地區行政法學之變革、挑戰與新世紀展望
35.行政合同的基礎理論與行政程序法的最新發展——第十五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36.外國行政法學在我國的引入和利用
37.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模式及評判
38.監控者與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學體系轉型的基礎問題
39.行政法學二十年來的反思與前瞻
40.行政法律責任的規范分析——兼論行政法學研究方法
41.新世紀中國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發展分析——放權、分權和收權、集權的立法政策學視角
42.邁向和諧行政法——檢視移植與改造之徑 獻禮于行政法學元命題
43.概念行政法學的傳統、挑戰及重估——以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成立要件為例
44.比較行政法學若干問題探討
45.行政的變遷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述評
46.關于中國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的討論
47.第十六屆海峽兩岸(暨四地)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48.行政法學教學的現狀與課題
49.公共行政民營化的行政法學思考
50.構建以行政過程論為中心的中國行政法學體系——以江國華教授編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為例
51.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行政法學研究
52.德國行政法學的先驅者——談德國19世紀行政法學的發展
53.公權私法化、私權公法化及行政法學內容的完善
54.實證行政法學與當代行政法學的基本難題
55.我國行政法學的現狀及發展趨勢研究
56.我國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學的繼承與超越
57.我國國家政策變遷與行政法學的新課題
58.行政成本的重構——基于行政法學視角
59.恩斯特·弗羅因德與美國早期行政法學
60.行政法學視野中的民營化
61.中國行政法學三十年研究述評
62.域外行政法學研究追蹤(2013-2014)——基于Heinonline數據庫的分析
63.經濟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學中的應用
64.中國行政法學的理論模式及發展展望
65.司法解釋對行政法學理論的發展
66.憲法下的行政職權:行政法學的邏輯起點
67.論行政法學的阿基米德支點——以德國行政法律關系論為核心的考察
68.淺談我國部門行政法學的發展歷史與現狀
69.行政法學研究應如何回應服務型政府的實踐
70.行政法學方法論的反思與調整——基于法治國理念的變遷
71.行政法學研究的角色混同及其救治——兼論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學中的優先性
72.世紀之交的中國行政法(學)──我國行政法(學)的近況與發展趨勢
73.社會保障的行政法學視角
74.談俄羅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
75.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學解讀
76.行政法學科學性證成探微
77.論日本行政法學的形成與發展——一個歷史性分析的視角
78.我國行政法學的歷史階段探析
79.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方法研究
80.行政補貼概念辨析——WTO和行政法學的兩維視野
81.探析新形勢下地方院校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82.案例教學中的互動策略——現代行政法學課堂教學改革
83.公眾參與趨勢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挑戰
84.中國行政法學發展評價(2010-2011) 基于期刊論文的分析
85.《行政法學》案例教學方法之探討
86.關于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分析
87.“釣魚式”執法之行政法學拷問及根治對策——以打擊“黑車”非法運營為例
88.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改革探析
89.法學本科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考
90.公共行政視野下行政法學研究范圍的調整
91.行政法學的中國性問題思考
92.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行政法——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綜述
93.政府管制研究──美國行政法學發展新趨勢評介
94.案例教學法——《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新趨勢
95.行政法學課程實踐教學初探——以案例教學法為觀察對象
96.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綜述
97.談我國行政法學的內涵與發展趨勢
98.法國行政法學的形成、發展及其特點
99.行政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問題和對策研究
100.淺析我國行政法學的繼承與超越
101.體系與模式:行政法學案例教學的反思
102.行政法學的認知基礎研究
103.論高校非法學專業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目標定位
104.第十二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105.行政法學研究的創新——對2000~2003年行政法學研究的評析與期望
106.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研究述要
107.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是臨時還是長效?——行政法學的視角
108.網絡輔助下的高校行政法學課堂教學改革淺析
109.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110.2007年江蘇省行政法學年會綜述
111.試論夏同龢的行政法學思想
112.論行政法學研究中的本土資源及合理利用
113.行政法學研究諸方法之我見
114.從公共服務理論探討行政法學的轉型方向
115.關于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考
116.臺灣行政法學中事實行為概念辨析
117.我國行政法學若干理論問題研究綜述
118.我國政府信息共享的現狀、困境和出路——以行政法學為視角
119.行政法學教學方法改革芻議
自1978年起,我國就開始了對行政體制進行改革的道路。總的來說,迄止2007年,可以把行政體制改革分為三個階段:以政府機構改革為脈絡的行政體制發展階段(1978-1988年);以政府與市場關系為導向的行政體制變革時期(1992-1998);以政府與社會關系的再造為始點的行政體制演變時期(2001-2007)。而2008年2月27日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了“關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意見”,就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的目標以及政府職能轉變、政府機構改革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在此過程當中,行政法學也在孕育和發展著。學界對中國行政法學的復興均認為是從1978年開始的,之前,由于欠缺政府對“依法行政”理念的認同,行政法僅是管理,約束公民工具,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學。在行政體制改革持續進行的幾十年間,行政法學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這其中的關系絕非偶然。有學者認為,我國的行政法學是圍繞著體制改革而展開的。行政法學是研究行政法現象的部門法學。因此,對于行政管理體制的問題,行政法學更側重于法律制度、政府職能、以及行政理念等方面。本文旨在探討在行政體制改革的影響下關于中國行政法學發展的幾個問題。
二、改革進程中行政法學的發展概況
總的來說,整個行政體制改革都是圍繞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而展開的,轉變政府職能是改革的關鍵所在,也是改革的目標。現代國家具有公共管理的職能,也就是說,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是政府的應有職責,即便轉變政府的職能,也并非放棄國家機關在其職能范圍內的管理職責。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傳統的管理理念已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政府的管理職能應更多的從宏觀上發揮作用。不僅如此,隨著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逐步建立,服務行政的理念開始形成,要求實現從規制行政到服務行政的轉向。
1.不同時期所體現的理念不盡相同。結合上文“三個階段”來看。在第一階段(1979-1988),由于當時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行政權對私域的涉足還相當的廣泛,改革的力度也在于對政府機構的改革,旨在通過對行政機構的內部改制,提高行政效率,以此來緩和當時社會中存在的摩擦。這個期間,行政法學則體現為“管理論模式”。其研究對象是行政管理,側重從法制的角度研究我國國家行政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怎樣運用法制來保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行政主體仍然處于強權的姿態,而行政相對人則處于被管理者地位,缺乏主體性。因而有學者說,“行政法學理論在總體上還停留在以‘命令——服從’為人文精神的19世紀古典法學的階段”。
筆者以為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貢獻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首先是比較行政法學承擔翻譯重任。翻譯是從事比較法學研究的直接手段。通過外國行政法原始文獻的翻譯,直接為比較行政法研究的展開提供充分的材料基礎。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逐步恢復以來,一批行政法學者在翻譯領域辛勞工作著,翻譯出大量的外國行政法的著作和論文,為國內比較行政法學研究的興起及時提供了重要素材。從最初的對原蘇聯行政法著作的翻譯,到對美國、日本零星著作的翻譯,再到對西方諸多行政法治發達國家行政法著作的大規模翻譯,可以這樣說,外國行政法的翻譯是過去的三十多年我國比較行政法學領域中最為耀眼的成就。在對外行政法進行大量翻譯的基礎上,以比較行政法命名的著作開始出現。比較行政法、比較行政程序法、比較行政訴訟法、比較公務員法等著作不斷涌現。
其次是通過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使得其他國家先進制度得以了解并以資借鑒。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恢復和發展是伴隨著大規模的行政法制度建設而得以展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的立法性導向是十分明顯的,德國比較行政法學大師茨威格曾說:“每一位追求高質量的立法者都認為,從比較法學方面擬就一般報告或者特別地以專家鑒定的方式提供資料,乃是不可缺少的工作手段。”從1986年行政立法研究工作組成立之后,組織翻譯介紹外國行政法律制度就是其重要工作之一。行政立法研究組組織翻譯了8個國家的26部法律。通過翻譯,其他發達國家諸多先進的行政法制度為我國行政立法所借鑒和吸收。從20世紀90年代對外國行政訴訟制度、國家賠償制度、行政程序制度的參考與借鑒,到近些年以來對國外規制理論、風險治理理論的翻譯和整理,這些事件充分反映出我國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服務于立法的傾向。
再次,通過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使得學科基本范疇得以確認和提煉。學科的范疇問題和學科體系化問題是一門學科走向成熟的標志。隨著比較行政法學研究的展開,西方國家行政法中的若干基本范疇逐一被介紹到中國,逐步為我國學者吸收,從而在提煉基本范疇的基礎上完成了行政法學知識體系的初步框架。這里以行政主體的研究為例子加以說明。在中國的行政法學的歷史中不曾出現行政主體這一概念,當時的行政機關的范圍界定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在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上出現了嚴重滯后的問題,不是行政機關就不能充當行政訴訟被告,被告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具體糾紛就喪失了司法救濟的可能性。如何在行政訴訟被告的確認問題上予以突破,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對行政機關這一概念的突破,所以行政訴訟被告確認的現實需要加速了行政機關范疇的重構。怎么辦!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發揮重要作用。引入行政主體的概念,這一新的范疇受益于法國和日本的行政主體理論研究。法國和日本對行政主體、公務法人的研究為我國確定行政主體的概念并推廣使用發揮重要貢獻,這就是筆者所說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使得學科中的概念范疇得以確認,并實現國內國外理論一致。隨著比較行政法學的深入研究,我國行政法學初創時期的學科基本范疇正面臨著重新調整,包括了行政主體在內的諸多基本范疇的內涵與外延都將在日益深化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獲得重生。
最后,通過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使得法學研究范式發生變化。自從美國科學家庫恩提出研究范式這一說話之后,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者不斷采用這一工具分析各自領域的研究狀況。在國內行政法學界中,研究范式或者范式轉換也是時下學術流行詞語。值得肯定的是,伴隨著比較行政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國內學者的眼界不斷打開,研究方法、關注主題在潛移默化中發生著變化。有的學者在回顧當代中國行政法學歷程時,曾將行政法學的研究范式概括為政法法學、立法法學和社科法學等三種類型或者三個階段。筆者以為,這三種研究范式的存在及其轉換正是比較行政法學在我國三十多年來步履蹣跚的真實寫照,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亦與比較行政法學的發達與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伴隨著近些年以來美國行政法最新文獻的大量翻譯,政府規制理論、風險社會理論逐步成為國內學術界所熟悉和運用,以關注真實世界行政法問題研究為己任的新行政法學研究逐步興起,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部門行政法學、行政實體法學的研究,進而回應了規制國家對傳統行政法學研究范式提出的諸多挑戰。可以說,比較行政法學的研究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范式的轉變,這將是比較行政法學彌足珍貴且最值得期許的貢獻。
一、當下高校行政法課堂網絡輔助教學現狀分析
當前高校行政法學自身教學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發生變化,很多傳統的行政法學內容被添加了全新的教學內容,尤其是在典型教學案例選擇方面,當前高校行政法學教材提供了更加豐富的教學資源。這與以往傳統行政法教學內容中過于側重理論傳輸方式不同,已經開始逐漸引入西方國家法學案例教學法。而要想實現上述教學方式的改變,離不開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的扶持。借助信息網絡平臺搜集更多新鮮的教學資源,制作圖文并茂的教學課件,開展積極的在線網絡教學互動,提高了學生參與課堂學習的興趣,彰顯了學生在行政法教學中的主體地位。總體上看,網絡輔助行政法課堂教學的優勢非常明顯,是對傳統行政法課堂教學模式的一種根本性的突破。2012年,山東大學法律學院行政法學專業就已經開始行政法網絡教學的嘗試,借鑒美國大學“翻轉課堂”的教學方式,讓學生通過網絡平臺了解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和課程作業,教師在課堂上僅就大家難以理解的重點問題展開探究。實踐證明,該校在行政法等法律課堂上創建的網絡教學模式受到在校師生的歡迎,教學效果也較以往有了明顯提升。
二、高校行政法課堂開展網絡輔助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網絡輔助教學硬件與軟件設施相對不足
網絡輔助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需要先進的教學硬件和教學軟件的支持。但是,當前我國高校大多數屬于公立院校,自身辦學經費多是靠上級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撥付。因而辦學資金有限,很多情況下學校的電腦、網絡等硬件和軟件教學設施不能夠得到及時的采購。加上現代電腦網絡設備更新換代速度非常快,即便是高校花費巨資購進了當時較為先進的網絡教學設備,經過幾年的使用也面臨被淘汰的命運。部分高校行政法教學一線教師也想采用現代新型網絡教學設備開展教學活動,但是受限于當前硬件與軟件設備的缺陷無法真正有效地開展。以山東高校教育為例,2007年開始建立全省高等教學網絡教學平臺,要求在山東的大中專院校都有參與省級網絡教學平臺,開展校際之間的教學互動活動,但是部分院校受限于自身網絡硬件和軟件不足,一直游離于這一網絡教學平臺之外。以筆者所在行政法系為例,2013年系領導就提出更新換代現有網絡、多媒體等教學設備,但是需要支出數百萬元,由于本校辦學資金有限,相關立項資金申報直到今天都未能批復。因此,我國高校要想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法課堂網絡教學新模式,必須要解決上述存在的硬件和軟件建設不足的問題。
(二)學生借助網絡平臺主體學習地位有所提升,但是還是不明顯
高校行政法專業學生借助網絡學習平臺開展行政法學習已經越來越常見。但是學生在網絡平臺學習中的主體地位體現的還不是很明顯,雖然比以往傳統課堂有明顯進步。這表現在,一是各種校園網絡平臺提供的教學資源多是在校教師公布的,學生被動接受相關教師理念,缺乏教學資源的主動選擇性;二是校園教學網絡還是單項的知識信息傳遞渠道,沒有建立教學互動平臺,導致學生僅是被動的知識接受者,不能夠及時通過網絡發表自己的見解,與教師開展在線教學互動;三是部分學生缺乏必要的上網設備,導致這些學生不能夠獲知最新的教學信息等。以筆者所在高校為例,本校法律學院也建立了自己的網站,行政法教學網頁也被添加其中,教師借助網絡平臺課程信息、布置課程作業較為普遍。但是,這一教學網站也沒有建立教學互動平臺,導致學生無法參與在線互動交流活動。有鑒于此,本校法律學院部分教師自己建立了微信網絡互動平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述問題。但是,管理這一平臺需要耗費相關教師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些微信網絡教學互動平臺的運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相信在其他高校也存在上述問題,學生被動參與網絡教學,主體學習地位未有得到根本性的彰顯。
(三)部分高校行政法學教師缺乏的網絡教學資源搜集與整合技術能力
部分高校行政法學教師自身缺乏相關網絡教學資源搜集和整合能力,這也是當前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網絡化教學改革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下面三個:從教師一方看,部分教師已經習慣了傳統課堂教學方式,尤其是一些年長的教師幾十年采用講課方式進行授課,對新型網絡互動教學模式并不是很理解,個別教師甚至非常抵觸。從學校方面看,要想建立網絡互動教學新模式,必須要充分發揮學校的主體參與作用,即學校相關教師發展部門應當為教師提供網絡化教學的培訓,提升他們應用網絡輔助教學的水平。但是當前很多高校由于自身經費有限,加上缺乏更專業的網絡技術教學人員,這導致我國部分高校未能及時開展教師網絡化教學技能的培養。從網絡技術本身看
,現代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相關網絡技術升級換代速度呈現加速上行趨勢。以往信息網絡技術每隔兩兩年就會出現重大變革,而現在網絡技術的更新速度縮短到幾個月。這造成高校一線教師網絡技術的學習效果困難很大,很多已經掌握的網絡教學技術過不了幾年就面臨淘汰的風險。以筆者所在高校為例,2013年在一線教師中開展現代信息網網絡技術培訓。2015年,筆者就發現當時培訓的很多網絡技術在今天已經有點過時,部分新型教學軟件甚至出現不會應用的現象。上述因素是導致當前我國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中,部分教師無法借助網絡教學平臺及時獲取相關資源和整合資源。總之,當前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雖然已經普遍采用了現代信息網絡教學手段,但是從實際網絡輔助教學效果看,還存在很多亟需解決的問題。網絡輔助教學是未來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的必然發展趨勢,但是要想推動網絡輔助下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效率的提高,還需要從每個學校實際出發,制定相應地網絡輔助教學發展策略。 三、提升高校行政法課堂網絡輔助教學效率的建議
(一)采取多元化融資手段,解決網絡輔助教學硬件軟件建設投入不足問題
要想保障高校行政法專業網絡輔助課堂教學教學效率的提高,首先要解決當前高校網絡輔助教學中硬件軟件建設投入不足問題。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多元融資策略,解決上述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網絡軟硬件建設資金瓶頸問題。具體做法如下:首先,要繼續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出面向當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財政扶持資金。其次,要借助社會力量開展各種融資,如高校可以與學校周邊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辦學,讓這些校外單位提供一部分經費等。當然高校要想獲得校外企事業單位的支持,也要付出一定的回報,如可以為這些單位提供更多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等。再次,可以通過設立校園網絡建設基金等方式,讓在校學生和學生家長關注學校網絡教學建設,鼓勵一些有能力的家長伸出援助之手等。總之,只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高校網絡輔助行政法課堂教學的軟件和硬件環境系統,才能夠真正推進高校行政法課堂網絡化教學改革的快速發展。
? (二)樹立學生網絡學習主體地位,建立網絡互動新型教學模式
開展網絡輔助行政法教學的目標之一就是改變以往傳統課堂教學學生主體定位缺失的現象。因此,在推進我國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網絡化應用水平的過程中,應當以建立緊緊圍繞學生主體學習地位開展的網絡教學環境,實現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師生之間積極有效地網絡互動教學。具體做法:首先,要改變當前高校行政法網絡教學網站或網頁的設計方式,建立更多與學生開展互動教學的在線平臺,學生借助這一教學平臺能夠及時獲取最新的課堂教學信息,完成作業并及時上傳作業,與班內其他同學和任課教師等人員開展及時的疑難問題的交流等。其次,建立以學生為主題的互動教學新模式,還需要我國高校重視開展校際網絡教學互動平臺的構建,讓學生能夠借助這一平臺與其他學校的學生開展更廣泛的交流互動等。總之,我國高校行政法專業課堂教學要想建立全面的新型網絡化教學新模式,必須要嚴格堅持以生為本的網絡構建方式,為學生提供更多網絡互動學習交流的平臺。
(三)加大對行政法專業教師信息技術的培訓力度,提升他們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
高校行政法專業教師自身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網絡輔助課堂教學的成敗。因此,必須要加大對行政法專業教師信息技術的培訓力度,提升他們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具體做法:一是高校行政法院系應當建立相關教師信息網絡技術培訓場所,選聘具備高素質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的專業人士定期為在校行政法專業教師開展網絡信息技術培訓,讓他們能夠獲得最新的網絡信息應用技術,提高他們網絡信息技術輔助教學的能力。二是要把教師是否具備較高的網絡課堂教學能力與教師的績效考核進行捆綁評價,讓部分對網絡輔助教學持有抵制態度的教師能夠改變以往做法。三是由于信息網絡技術更新換代速度非常快,因此高校在校教師自己也要關注自身最新網絡技術知識的學習,只有不斷給自己充電,才能夠不斷提升自己網絡教學能力。總之,只有建立了一支具備較高信息網絡技術素養的教學隊伍,才能夠真正推進高校網絡輔助行政法課堂教學效率的提高。
【關鍵詞】:行政法; 信賴保護制度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C
一、信賴保護原則起源及內涵
1. 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起源
關于信賴保護原則的起源問題,我國行政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該原則起源于德國,但至于具體的起源時間則眾說紛紜。作者在參閱了國內外有關理論專著后發現,雖然在很早以前(甚至是一戰前)的國外法律文獻中曾偶爾提起過信賴保護,且實際上也影響過法律實踐,但作為獨立的法律原則,事實上一直到二戰結束后信賴保護才被發現并被用于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建立整個法律制度。
在德國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信賴保護原則概念的出現最初開始于19世紀50年代,目的是為了界定對違法的授益行政行為的撤回,行政法院的判決、特別是聯邦行政法院的判決中,提出了信賴保護原則并提出了新的撤回理論。緊接著,聯邦的判決首先以信賴保護原則來界定法律的溯及力,然后在較大的范圍內約束立法機關。[1]在有關文獻中還直接地提到了“信賴保護原則的勝利進軍”,信賴保護思想的深入人心毫無疑問是德國基本法的要求所至,因為基本法把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置于一個新的基礎之上。
如上所述,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肇始于德國行政法院判例,后經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效仿、繼受和發展,現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
2. 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
縱觀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各種定義,我們不難看出,學界對于這一原則的理論淵源、保護客體及保護機制等諸多方面均存在著不同認識。《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款中對該原則的描述為“提供一次或持續金錢給付或可分物給付,或為其要件的行政行為,如受益人已信賴行政行為的存在,且其信賴依照公益衡量在撤銷行政行為時需要保護,則不得撤銷……”
在我國,較早系統地闡述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內涵的是姜明安教授,他認為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2]馬懷德教授認為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確保管理活動的明確性、穩定性和連貫性,從而樹立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管理活動真誠信賴的原則,又稱為保護合法信賴原則或者尊重合法信賴原則。[3]
所謂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指當行政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利害關系人信賴該行為有效存續而獲得的利益。
二、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條件
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當然在不同個案中適用因需考慮公共利益而必定有所差異,但通說認為大致上必須具備下述三個條件:
第一,存在信賴基礎。通說認為構成信賴保護原則之基礎的是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但是這在理論上不是沒有任何爭議,如有學者認為,“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貫穿于行政權運行的全過程,并由此形成相互銜接的運行機制,即事實認定過程中的信賴保護、行政法律規范適用中的信賴保護和行政行為變動中的信賴保護”。顯然,該學者認為行政行為做出過程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規范的適用可以單獨作為信賴基礎而存在。對于上述分歧,通說觀點較有說服力。理由是:
首先,作為信賴基礎,必須能夠反映出國家的意思表示,而國家完整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才能反映出來,行政行為尚處于做出過程中時,國家的意思必定是不明確的和不完整的,并且尚未表示出來。其次,行政行為還處在做出過程中,尚未有效成立,當然不可能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因而公民也不可能基于此信賴產生既得利益。如果按該學者這樣解釋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則是過于寬泛地將信賴保護原則擴大適用。殊不知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為求得法治的實質正義,行政法始終在依法行政和法的安定性之間尋找有效的平衡,過于寬泛地適用任一原則必然侵害另一原則,破壞了這一有效的平衡。[4]再次,信賴保護主要以存續保護為主,是對行政行為的存續保護,倘若對行政行為做出過程中某個環節如事實認定法律規范的適用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則往往會使違法的事實認定得不到糾正,這顯然與依法行政原則背道而馳,也因此剝奪了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改正錯誤的機會。因此,將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于行政權運行的每一階段是不可取的。
第二,具備信賴行為即信賴表現。信賴表現及行政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基于對行政行為的信賴而對自己的財產所進行的處分或對自己的生產或生活做出的具體安排等行為。信賴人必須具有相關處分行為,僅有意思表示便不能亦無法認定其有信賴表現。
第三,信賴必須值得保護。即值得保護之信賴必須是“正當”的,所謂“正當”是指人民對國家的行為或法律狀態深信不疑,且對信賴基礎之成立為善意并無過失;若信賴之成立系可歸責于人民之事由所至,信賴即非正常,而不值得保護。
三、我國信賴保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法治實務界都未能對該原則形成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對第三人的信賴保護更是尤為漠視,因此為適應行政法治建設進程,必須要對信賴保護制度加以進一步完善。
首先,應結合我國行政法研究實際 ,借鑒國外成熟的理論成果 ,推動信賴保護制度基本理論的補充、甄別、改造、完善。畢竟法律研究和實踐是建立于一定土壤之上的,離開本土文化奢談法治,只會導致制度的空洞離譜,反過來又滿腹牢騷。惟有懷著一個正確的治學態度方可探索出獨具特色而又富有成效的中國行政法制建設之路,構建適合我國現代具體國情的信賴保護制度體系。
其次,通過建構完備科學的行政程序制度,進一步完善信賴保護制度體系。建議正在起草中的《行政程序法》中應設置完善的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廢止程序。該程序具體內容應包括撤銷機關、撤銷程序的啟動、告知義務、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的聽證權、期限等等。
再次,我國在即將制定出臺的《行政程序法》中,應對無效行政行為嚴加限制,同時司法判斷也要嚴于把關,將更多的有瑕疵行政行為納入“可撤銷”的范圍,使信賴保護原則得以更廣泛的適用。
最后,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還應有時效上的限制,這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之需,維護社會關系的確定性之需。
內容簡介:行政收費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本文從行政法學角度重新定義了“行政收費”,歸納其含義和特征,考察了行政收費的分類。行政收費作為行政行為,不例外的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和存續力。本文逐一討論了行政收費中各種效力,對行政行為的追溯力提出新的看法。本文還簡要考察了其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從作者作為原告參加的一次行政訴訟角度,本文探討了違法的“行政收費”(違法行政)——亂收費的一些問題:重構行政主體理論,認定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受委托組織以及公務人員在違法行政中均由承擔責任的義務;列舉違法行政的基本形態,并認為“亂收費”是;“亂收費”的最好救濟辦法不是撤銷亂收費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將非法的委托作為宣告(自始)無效,使相對人得到普遍救濟。
大凡現代國家,其經濟財政大多已實現了“在數目字上管理”,只是在深度或者水平上有所差距而已。而所謂“在數目字上管理”,最直觀和簡便易行的,就是收入和支出均以紙幣為衡量標準。例如我國國家收入,勞役和實物收入貫穿了中國古代歷史。而收入的貨幣化,是在是現代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我國現在來說,無論是稅、費、還是其它收入,也均已以貨幣為基本形態。
國家收入作為經濟學和經濟法學共同研究的一個課題,牽扯極多,以本文篇幅不易作出全面探討,只能在國家收入的一個方面,即行政收費方面,以法學視角做一點法理上的初步探討。
一.收費的基礎知識:簡單的歸納和提出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行政收費是經濟法部門下的財稅法的研究對象。但是由于經濟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屬于政府規治經濟的法,這決定了,行政收費在實踐操作方面也必然的要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規制。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行政收費在最基本的屬性上應當的屬于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
由于行政收費本身既是行政行為,又是經濟行為,人們往往站在不同角度上對行政收費的概念進行認識,因此形成的觀點也有相當的差異。根據筆者手頭的資料,對行政收費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
1.收費是指政府(或者行政主體)以滿足社會需要為目的,憑借行政權力,通過向公共商品或者勞務的特定使用者或者享受者按照特定特定標準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又稱政府收費或者行政收費。
2.收費是國家或者政府規制的,存在市場因素的產業或者行業、公共部門(包括有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間團體和私人企業所提供的有償服務的價格。
3.收費是公共部門在提供自己所生產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了達到商品或者勞務的效率使用,有選擇地向受益人收取的與成本相對應的費用。
以上觀點在立論角度及收費的有償性問題上都有所分歧。但是只有第一種觀點相對比較符合法學視野內的行政收費的定義,但是又不夠規范。總起來說,我們認為可以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收費的項目,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的收費標準,向負有繳納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貨幣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一定義包括以下的含義:
首先,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是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進行行政收費。征收主體的廣泛性是收費與收稅區別的一個重要方面:收稅的主體限定在海關、財稅部門;而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收費的職能。同時也是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相區別的顯著特征:行政征用的決定通常由人民政府和法定的指揮機構,而不是任意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具備收費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能夠承擔法律效果三個條件。
其次,行政收費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進行。根據我國現行的收費管理體制,這里的依法進行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收費應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第二,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文件;第三,具體收費點辦理收費許可證。行政收費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再次,行政收費行為的客體是行政法上的收繳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雙方根據法定項目、審定標準、鑒定和申報相結合,最終確認數額之后,雙方具體權利義務才能產生。具體內容包括:(1)收費主體有權取得并保有相對人一定具體數額貨幣,相對人有義務給付貨幣的義務;(2)繳費行為完成后給付義務免除,收費主體有按照財務規定出具單據的義務。
最后,該行為的標的是行政相對人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實物不能成為行政收費的標的。收稅則是以貨幣為主,有時也可能征收不動產實物;而行政征用則是以不可替代的不動產以及特殊動產為標的,少數等特定情況下才能征用可替代物的不動產,但決不會是貨幣。行政收費的完成,使行政相對人負有的履行義務歸于消滅。
行政收費在操作層面上首先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的法律特征是:行政收費是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收費的實質在于取得行政相對人一定數量的金錢;行政收費的實施必須以行政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對行政收費進行分類,既是學術上的慣例又是實踐的需要,科學的分類有助于正確的認識客體,同時在實踐中也便于操作。一般來說,對行政收費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三分法。把收費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
2.五分法。分為特定對象服務費、用來彌補經費的管理費、公益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收費、籌集建設資金收費。
3.兩分法。把收費分成規費和使用費。規費包括手續費、工本費和司法規費;使用費依托于公共設施收取。
4.九分法。分為:①證照類收費②審批類收費(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等)③資源類收費(包括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水資源費、礦山資源費、土地資源費、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閑置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④補償和治理類收費(包括排污費、占道費、挖掘費、人防異地建設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公路路產補償費、綠化費、社會撫養費等)⑤鑒定類收費(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⑥管理費⑦公辦學歷教育收費(學雜費,住宿費)⑧考試費⑨培訓費
5.其他分類方法。按照收費是否構成獨立的行政行為分為獨立收費和附帶收費;依據行政收費是否納入財政預算分為歸入財政預算的收費和費歸入財政預算的收費;根據費用負擔有無轉嫁分為直接收費和間接收費;按受益與收費時間排列分為事前收費與事后收費;按有無涉外因素分為國內收費與涉外收費。
上述分類方法多數是從行政收費內容的用途等客觀實在角度進行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費理論研究的滯后。我們認為,兩分法較好的把握了收費的本質,而獨立收費與附帶收費在法律實務中具有一定意義。
二.效力和程序:對行政法學理論的檢驗
對于行政行為的效力,學者一般公認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和存續力。對于行政收費行為而言,上述各種效力同樣存在。茲分述如下:
首先,行政收費行為具有先定力。先定力指行政意志對行政相對人意志的支配力。是行政行為形成過程中的意志力和主導性規則,具有程序意義和結果意義。行政收費行為的先定力表現在:1、行政收費程序的啟動,有賴于行政機關依職權進行行為的意志或者相對人申請的意志。2、行政收費程序發動后,雙方意志不一致時,先定力偏向于行政機關的意志;意志一致時,行政機關意志吸收相對人意志。3、行政收費的行為無論是雙方意志的融合或者行政機關單方意志,在最終結果上都推定為行政機關意志。4、除了相對人有欺詐或者惡意串通行為,對其責任不能豁免外,先定力阻卻了行政收費相對人的瑕疵意志的違法性,由此造成的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
其次,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公定力。即收費行為一旦作出,即使具有某種瑕疵,未經法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及宣告,都將被推定為合法行為。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一種要求社會其他任何人表示尊重的法律效力。1、它推導出一事不再理:收費行為完成后,其它行政主體不得重復收費,不得隨意。2、其它行政主體應當充分尊重具體收費機關的合法收費行為。3、行政繳費義務完成,可以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組成部分。4、在履行交費義務作為其它行政行為前提時,或者相對人在受到違法指控時,可以受到行政收費行為的支持。5。公定力要求對不法行政收費行為的救濟遵循特殊原則,并只能依靠公力救濟。
再次,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確定力。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相對穩定地不受任意改變。1、行政收費具有形式確定力: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后不能再要求改變。2、合法行政收費具有實質確定力:行政主體自作出收費決定并送達給相對人后就不得任意改變。3、必須改變時,應當具有正當理由: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情形出現。4、無效收費行為不具有實質確定力,但是基于公共利益可以轉化,盡管行為無效制度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來。5、可撤銷行政收費行為具有選擇性:撤銷,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執行力。行政收費的執行力建立再收費行為的可執行性基礎之上,即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和標的。1、行政收費的義務人可以主動自愿的履行義務,具有自行履行力;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仍可以在監督之下自行履行。2、執行力可以違背義務人意愿強制履行,以保證權利主體視線權利,具有強制實現力。3、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執行,由救濟機關決定,執行力可能暫時中止。
第五,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拘束力。行政行為的拘束力與法律的拘束力和法律行為的拘束力并無不同。主要體現在收費主體和相對人在權利義務上均受該行政收費內容的拘束,履行完畢后獲得財產的有權保有,失去財產的,義務完成。收費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最后,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存續力。除了先定力以及存續力自身之外,各種效力都具有存續力,即各種效力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1、行政收費各效力自收費決定到達之時生效。
2、行政收費是否具有追溯力,應當看法律的具體規定:以不能追繳未常態,法定的追繳為例外。3、在時效告知錯誤、附款規定、或者不可抗力情況下,可以延遲執行。4、行政收費可以中止。
行政收費的本質是公法上的財產轉移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收費應當按照一定程序進行。但是我國沒有類似于稅收征管法的法典,因此收費程序混亂,散見于單性法律法規中。
有些收費非常簡單,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收費標準簡單,標的數量很容易確定,因此在表明收費身份,說明收費依據,作出收費決定,給付受領開單,收費即告完成。但是有些比較復雜的收費,應當使用普通程序,以排污費征收為例:1、進行污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排污者主動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進行監測,確定排放種類、數量后書面通知排污者費;2、應當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予以公告;并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4、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5、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對于逃避行政收費的,還可以強制征收,采取進行繳費擔保、收費保全、催繳和強制執行。
三.亂收費(違法行政)及其救濟:法律實務中的實證
2004年9月10日,原告(本文作者)因故需要到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企業登記事項,因此向被告提出申請;經被告單位一副局長簽字批準,該局工作人員為原告出具了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查詢章”的文書,并要求原告交納“咨詢費”一百五十元,且收費后沒有開具行政性事業收費單據,而代之以“工商事務咨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開具的“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通用發票”。原告因此到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返還非法收取的“咨詢費”一百五十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則辨稱“中心”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費行為與行政機關無關。在本案中,原告能不能得到救濟,要回答三個問題:認定被告與“中心”在主體上的同一性;認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違法行政并確定違法形態;選擇對原告最有利的救濟。
一)行政主體理論必須重構
在第一個問題上,“中心”代被告履行了部分行政職權,持有并使用被告公章出具證明,進行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委托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它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出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被告對此沒有提出對其有利的解釋和反駁意見。
事實上,最高法院的上述規定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樣,排除了受委托組織——“中心”的被告資格。原因何在?考察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關于行政主體的概念,就會發現,學者對于行政主體概念基本一致,即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也就是說,并不包括具體行使行政權的行政公務人員和受委托組織。我們認為,在行政法學和行政法體系內徹底的解決行政主體資格問題,重構我國行政主體的理論,把受委托組織乃至行政公務人員納入行政主體的范圍,使它們有資格成為被告。強調“名義”并沒有想象中的重大意義。
在實際現狀中,出現了兩種與“名義”有關的情形。一種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以自己的名義,而在亂收費的時候,很樂意接受“委托”,主動的去使用他人“名義”,形成“政府部門利益化”格局;受委托人在行使行政職權的時候,以委托者(行政機關)的名義,而在亂收費的時候卻以自己的名義,出現了“自費行政單位”的叫法。
有趣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意無意地似乎跳出了這一怪圈。其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把形成賠償權利和義務的條件限定為“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或者“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的侵權;這意味著,裁判中確定侵權情形不必過多考慮“名義”的行為,違法行政只要實質上行使的是行政職權,侵權和行使職權具有同時性,相對人就可以取得救濟。當然,救濟歸責時候還是對具體責任人加以了考慮。
(二)亂收費是
回答第二個問題需要對違法行政基本形態進行學理上的深入探討。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于違法行政基本形態已經有了相當的研究。雖然在很多問題上有較大爭議,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違法的基本形態大致可以分為:
1.事實根據不合法。表現形式包括沒有事實根據;主要事實不真實;主要事實不完整或不連貫;主要事實沒有必要的證據支持;主要證據不真實,主要證據不充分;證據與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獲取證據的手段和方式不合法等八種情形。
2.適用法律錯誤。表現形式包括在不同法律及其條款之間張冠李戴;在應適用的多個不同法律及其條款時丟三落四;在適用法律及其條款時畫蛇添足;適用了未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及其條款。
3.程序違法。表現形式包括步驟違法;方式違法;順序違法;期限違法。這里有個問題:回避制度是程序法的嚴格要求,但是歸入上述任何一類似乎都不妥。在德國法中,“違反回避義務而實施的行為”歸入無權限的行政行為,而在英國是屬于“違反自然公正原則”而不是程序上的越權。我們認為,在程序違法應當增加一類,即回避違法。
4.超越職權。表現形式包括擅自行使其它國家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的法定權力;擅自行使其它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包括橫向越權——下級擅自行使上級法定職權和上級機關違法行使了下級機關的職權、事務越權、地域越權)。
5.內容違法。指行政機關為相對人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時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其表現形式包括: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時沒有法律依據;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時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度;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的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法律上不可能)。
6.。一般被看作濫用自由裁量權,有的認為也包括羈束裁量權的濫用,并在此基礎上展開論述。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仍然是狹隘的。因為職權包含了職責和權力。自由裁量權和羈束裁量權都是裁量性行政權力的濫用,而沒有看到行政職權還有不屬于裁量性的法定職責,對法定職責的非法處置同樣屬于;行政職權也不限于行政權力,還及于行政權威。舉例來說,某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駕駛證的時候附隨要求駕駛員在該部門訂閱某雜志,事實上將民事行為作為發證的行政行為的前置條件,非法增加相對人的義務。
7.行政失職。指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的作為義務,或者作出不作為的決定。表現形式包括: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拖延履行法定指職責;不予答復;過失未履行;不正確履行;不適當履行;不完全履行;延遲履行。
8.顯失公正。顯失公正究竟是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對象還是合理性審查的對象,具有爭議。《行政訴訟法》既然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變更顯失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法律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則,我們只能認為其屬于違法行審查。我們認為,顯失公平是一種結果狀態;如果要變更,仍需要在違法行為表現形態中尋找依據,而最接近的當數“(裁量權)”。
在前述案件中,行政違法究竟屬于何種形態?我們認為,應當屬于。原因是:
首先,接受查詢申請,履行查詢義務、出具查詢證明這一行政職責是被告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屬于行政許可。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義務,即“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其次,被告的上述職權本應該在合理范圍內親自履行,如無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得委托,這是“職權法定原則”的要求。而被告將此職權非法委托給下屬的第三產業經濟實體,屬于對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因而是非法的,故屬于。如前所述,這種非法轉移被視為委托。如果被告雖然非法委托職權給他人,此職權沒有行政相對人,不與行政相對人發生利害關系,則其他人對此委托不能單獨提訟,這是行政訴訟中“原告恒定原則”,人民法院也不受理“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再次,“中心”為牟取利益,利用接受非法委托得來的行政權力,進行搭車收費,同樣是。無論是有依據的委托,還是無依據的委托,委托人本身就不具有的權力,受委托人當然不能取得。在本案中,被告本身即無權收費,不得使收費成為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而受委托人事實上享有了行政職權,并不當使用這種職權,借此職權為行政相對人增加法定以外的義務,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在這一過程中,收費的授意如果出自被告,過錯即屬于被告,如果不是出于被告授意,則受委托人有著獨立的過錯。依法理,二者應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但是均屬于。超級秘書網
最后,宏觀上看,認定“亂收費”屬于,有利于依法行政。當前,“政府辦中介”成了民憤極大的一種怪現象。這種狀況,實際上是有些政府部門無視“職權法定”,故意曲解“中介”的功能,將行政職權的不正當行使;實際上造成了行政機關買賣權力,割斷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正當直接聯系,同時侵犯了國家機關的行政職權完整性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將這種現象規定為“”,有利于從整體上解決理論和實踐中的問題。
(三)救濟的方式不僅是賠償
行政相對人享有尋求救濟的權利這是一種自然法上的權利,各國莫不法定之。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獲得的救濟方式包括:1、訴請法院確認行政行為違法;2、訴請法院對行政行為撤銷;3、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4、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5、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給予國家賠償。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其它具體行政行為;獨立法律地位
“復議”的意義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對已作決定的事作再一次的討論”,英語中表達為“reconsider”,為“再次考慮”的意思。而將“復議”用于行政領域,即“行政復議”,又有著其特殊的含義。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做出相應決定的行政救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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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法學;內涵;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5-0098-02
在法學所有學科中,行政法學屬于其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其不僅具備齊全的理論體系以及研究對象,同時還以與其相關的理論內容、關系、規范性、可行性以及意識為主要的研究內容。受其研究對象造成的影響,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文精神的支配,具備與其相關的分析功能,并且需要承擔行政法律制度。
一、我國行政法學每個階段所包含的內涵
(一)起始階段
此階段的開始時間為20世紀80年代初,結束時間為20世紀80年代末,屬于我國行政法學產生的階段。“”時期,我國的法律以及民主受到非常嚴重的損壞,但是國家根據后來黨的上重新提出構建新型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主要以對國家行政進行有效的管理為重點內容,開展了規范性很強的立法[1]。在此背景下,我國產生了以行政立法理論為重要內容的探究,可是因為國家的行政法基礎不是很強,再受到來自蘇聯相關內容的影響,造成起始階段的行政法學理論研究沒有形成符合國家發展需要的內容,大部分以蘇聯的行政法學為原體,最終造成行政法學沒有多大的實用性,只是一個空殼,同時還忽略對行政法學開展最根據的內容闡述。
根據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可以知道,其體系主要以法制監督與法制保障為重點內容,而行政救濟理論這些內容卻遭到了完全的漠視,法律和管理之間維持的關系是一種從屬關系,從另外一層意思來說,法律屬于行政以及管理的方式,而行政與管理是法律的起始點以及終點所在。此觀念一直衍生到90年代,并且發揮著絕對的統治作用,造成即使構建完整的行政法,但是依舊不可以從根本上將我國過去的法律文化顯示出來,最終造成行政學不斷取代行政法學,并且范圍越來越大。
(二)初步發展階段
我國的行政法學在此階段得到了初步的發展,其時間范圍為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在這個階段,我國的人民不斷認識到人權的重要作用,所以,國家制定且實施了《行政訴訟法》,該法律的頒布具有很大的意義,其代表著我國的行政法成功踏出比較重要的一步,并且行政訴訟制度具備獨立性以及普遍性的同時,行政法的功能與性質開展了新穎的組建,從而行政法一方面可以對人們行為進行約束,另一方面還能夠對組織與行政機關產生約束的作用,最后形成可以對行政行為開展有效約束的效果,同時成立比較齊全的控權機制。
自從政訴訟制度出現極大的改變后,對行政法學造成一定的影響,使其出現了具有轉折性的發展,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是影響和行政法學有關的根本問題與基本領域研究,使其進一步明朗,從另外一層意思來說,也就是對基本原理開展比較全面的歸納,同時以其作為基礎的前提下聯系國家政治改革成效以及經濟改革的具體情況,并且吸收發達國家相關的模式優勢與成功例子,從而使我國的行政法學具備本土的特色,最終達到公民權與行政權相互制約、執法權和程序權相互抗衡,以及權力和權力之間不斷制衡的效果。二是對與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有關的研究產生影響,使其出現很大的變化[2]。由于研究旨在確保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可以得到合理的建立。雖然上述的學說具有不少的限制,可是因為在我國相關的研究內容中不斷結合本土人文精神,由此在吸收外國行政法學時形成“去其糟粕,吸其精華”的效果,進而使行政法學的原理與概念重新被定義,盡管此理論褒貶不一,仍可以起到供人們在思想與行為兩方面新穎方式的效果,進而為推動行政法學具備科學化特點提供幫助。從這個階段開始,我國行政法學原有的強烈行政學色彩被完全消除,并且產生新型且與我國國情符合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此階段的行政法學依舊存在問題,由于行政法本質問題仍然存在,從而造成我國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不是很完整,上述取得的成果,可以代表我國的行政法學在此階段出現并得到發展。
(三)產生基本理論體系階段
此階段的起始時間為20世紀90年代中,結束時間為20世紀末,在此階段,我國的行政法學出現了比較全面且程度較深的發展,同時最終產生了完整的基本理論體系。
從理論研究領域來說,部門法學開展的研究工作可以劃分為:原理、規范、哲學以及應用這4個方面的研究。截至當前,我國行政法學在規范、應用以及原理三個方面獲得可喜的成績,可在哲學方面至今還沒有突破。我國法學界研究之所以存在規范性低的現象,主要受到行政法學理論根基不強的影響,從而導致其地位低下。針對這種情況,成立新穎的行政法律系統的哲學內容很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行政法律制度體系,使人們充分認識行政,最終保證我國經濟處于正常的發展狀態中。到20世紀90年代,行政法學出現了極大改變,其已經轉變成為以人文精神為基本理念內容的理論體系,并且其實用性很強,屬于一種比較科學的體系結構,同時還進行程度較深的哲理思辨,而政府救濟理論以及監督行政理論均得了有效的改進,最終形成了關鍵內容以監督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要內容的理論體系。
二、我國行政法學現狀
(一)知情權重視度上升
我國公民擁有的權利當中,知情權屬于最基本的一種,其目的在于達到人身自由。如果公民缺乏知情權,就不可以對政府進行“監督”與“管理”。但是在具體內容中,知情權還具有知情政府信息的作用,且該作用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其并不是指公民可以通過人為的方式懂得知情權的內容[3]。同時,我國在確立公民政治權利時,程序不僅嚴謹且非常復雜,并且相關的司法救濟范圍很小。根據這種現象,通過相關專家們的指導,知情權應該轉變為屬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政府政治責任不明確
政府必須全力承擔起與其相關的政治責任,若其決策以及判斷不正確,可以對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危害,盡管只是存在違法的可能性,法律責任對其不具有約束力,可政治責任是其無法逃避的,應該全力承擔。政治官員屬于政治責任主要的承擔者,其可信度在承擔政治責任時會受到影響,呈現下降的趨勢,因此,其很有必要受到黨和上級政府等相關部門開展的監督。但是我國目前的政治責任已經出現很大的改變,其已成為“問責制”的追究以及承擔制度。法制政府的構建離不開政府責任法制化提供的幫助,但是相關部門卻很容易忽視法律責任,進而造成責任政府很難達到依法行政的效果,最后導致法治社會的發展被擾亂的現象。
(三)中央與地方不和諧
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中央與地方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為:中央起到領導作用,然后根據職權,再合理對兩者的國家機構開展劃分,在最大的范圍上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與主動性;而國家每個區域的行政機關均需要在國務院領導下進行工作,同時把中央與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職權詳細劃分出來;地方政府需要按時述職給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并且需要無條件服從國務院的領導。可是在我國當前想要把兩者之間的基本準則具體貫徹執行,面臨的困難很多[4]。部分地方政府的組織法與國務院組織法不可以聯系在一起,分別為獨立的個體,兩者之間的聯系僅僅依靠各自的職責權限以及法律地位來維持,而兩者之間的關系卻缺乏相關的明文規定。從另外一層意思來說,我國沒有制定明確中央和地方之間關系的法律法規,造成對兩者的關系進行調整缺乏法律依據,最終形成兩者之間的關系不明確。
三、行政法學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建立健全新穎的行政強制權力模式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權難以分開的情況,和行政法學相應的范圍需要建立健全新穎的行政強制權力模式。按照具體的研究可以知道,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充分行使強制執行權,并且只憑借個人意識以及自律開展監管,給社會與人們會構成很大的危害,如果產生了違法行為,補救將面臨重重困難。另外,行政強制權難以分開在很大的范圍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存在非常大的沖突,站在客觀的角度看,行政機關想要具備服務職能,其不僅需要盡最大的努力防止產生強制色彩,同時還需要科學地對其擁有的行政強制權進行分配。所以,政法學理論界必須全面建立健全全新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不斷重視成立司法本位模式,同時對司法進行合理的改革。
(二)堅持增加研究“實用性”的力度
一是加大建立依法行政規章制度的力度。在我國,公民因為缺乏相關的認識,由此其不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使用法律來保護自身利益。所以,國家必須不斷開展行政法教育以及宣傳,使夠公民可以充分認識行政法的內容。二是建立健全實用性強的行政程序,如果行政程序可以充分發揮其監督功能,那么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保證政府機關貫徹實施行政法得到嚴謹的監督與管理。但是因為行政訴訟程序具有自身的特點,其對審判人員的要求很高,不僅需要其懂得相關的司法知識,并且還應該掌握大量有關的行政管理知識[6]。所以,國家應該對一般法院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訓練,提高其具備的行政審判能力,并且在我國的司法考試的內容上增加大量的行政法知識;另外,國家還需要用最少的時間成立且完善可以自主進行審判以及調查的行政法院。
綜上所述,我國的行政法學發展到今天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在每個階段里均具有各自特色的內涵。隨著新形勢的到來,我國的行政法學出現了新的挑戰,其發展趨勢必須會產生一個新局面,給我國公民提供確切的法律保障,進而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于立深.中國行政法學30年的理論發展[J].當代法學,2009,(1).
[2]應松年,王靜.穩健發展的中國行政法學――2007年行政法學研究綜述[J].中國法學,2008,(2).
[3]楊,陳菲,余曉潔.聚焦行政強制法六大亮點[J].政府法制,2011,(22).
[4]楊,陳菲,余曉潔.規范公權行使呵護公民權益――行政強制法立法十二載透視[J].政府法制,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