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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以及社會分配關系。
從市場主體調控關系來看,國家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運行和整體利益,通過市場準入制度等制度,對市場主體進行經濟調控。以《商業銀行法》為例,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主要經營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由于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至關重要,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國家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準入條件?!渡虡I銀行法》第13條以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業做出了調整。商業銀行在設立后仍要受到持續調控,由于商業銀行主要是經營負債業務,負債率就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新《巴塞爾協議》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各成員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高于8%。我國也根據這一協議做出了相應的要求。這些規定無不顯示出經濟法對現代經濟關系的積極調控,也可以說,正是由于這些經濟關系的重要性,才引發了國家通過經濟法進行有效的調控。
此外,國家為實現一定的產業布局調整以及社會公平目標,也經常通過產業政策、再分配政策、財政政策等對經濟發生作用。這在日本等發達國家集中表現為《產業政策法》《結構不景氣法》等法規。無論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經濟法的產生正是客觀經濟關系出現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都無力調控,它們天生就具有強烈的經濟性,這也內在地決定了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并且經濟性理應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二、經濟法調整工具的經濟性
經濟法的發展與干預主義的出現密切相關。干預主義的經濟學基礎是凱恩斯主義。但干預主義并沒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預經濟的調控工具。隨著西方市場經濟以及經濟學理論的發展,西方國家逐漸提出了操作性極強的調控工具。
以國家對壟斷的干預為例,由競爭引起的壟斷,反過來又必然妨礙、限制甚至消滅競爭,最終使市場機制遭到破壞。為維護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通過經濟法限制壟斷成為必然的選擇,但何時該由國家介入呢?在微觀經濟學理論中,市場結構區分為完全競爭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寡頭市場和壟斷市場。當競爭使得市場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會出現壟斷。衡量市場集中度有幾種經典的指標,譬如四企業集中度(CR4)、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以及熵指數(entropindex,EI)。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采取了HHI指數作為判斷企業收購行為是否構成了壟斷威脅,國家是否應當進行干預。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
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意圖實施兼并的企業必須提供該企業以及其競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接著由該委員會計算兼并前與兼并后的HHI指數值的差值,倘若這個差值達到兼并法則規定的數值,聯邦貿易委員會隨即根據反壟斷法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企業兼并的決定。運用HHI指數進行壟斷的認定有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的兼并較量。倘若允許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實施兼并,將使兼并后的HHI值嚴重超過法則規定。
在美國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經濟學的工具被運用于判定壟斷與否的標準,而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是經濟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調控工具具有濃厚的經濟性,其數據完全來自真實的市場經濟運行過程,而諸如HHI指數之類的調控指數最先純粹是經濟性的指標,而后才引入了經濟法的領域,故而經濟性成為經濟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應該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三、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
經濟法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直接賦予經濟規則以法律效力,也意味著經濟法具有專業性。在我國經濟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當多的專業性技術規范。在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內,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類規范。譬如房地產法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會計法中的《企業會計準則》。這類規范產生的目的帶有極強的經濟目的性,來源于對市場交易關系、結算關系進行規制的需要,顯然這些社會關系具有強烈的經濟性。故而從經濟法對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經濟法的經濟性特征。
以上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控工具以及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并適當運用了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經濟法的經濟性著重論述,深化了對經濟性這一特征的理性認識。當然,經濟法仍具有諸如政策性、綜合性、回應性、指導性、后現代性等特征,但與經濟性相較而言,其他對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稱為經濟法的區別特征,但畢竟不是本質特征。因此,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參考文獻:
[1]黃達.金融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水.產業經濟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目錄第1—5頁。),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注: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注: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注: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
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注: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注: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
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注: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注: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
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范。需要提及的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范國家權力監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范。
(三)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
作者:韓陽 張偉偉 段金龍 哈爾濱商業大學金融學院 長春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黑龍江省財政廳
商業金融機構的碳金融產品支持(1)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支持,所謂綠色信貸,是指各種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政策,對研發和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及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對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一方面銀行可以通過綠色信貸產品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采取綠色貸款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銀行可以通過專項貸款的形式來支持可再生能源資產融資;提供給那些購買新型高效住房和投資于翻新、高能效設備以及低碳和綠色能源的零售銀行客戶群體相對市場更低的利率;還可以選擇通過覆蓋由傳統動力向低碳和綠色動力住房的轉換費用來提供抵押貸款。(2)碳項目應收賬款融資支持。由于低碳項目投資期限較長,貸款的流動性比較差。為提高貸款的流動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元氣購買可與的形式,按未來碳信用收益發放貸款。在一個基于項目的融資模式下,遠期購買合同可以作為貸款償還的保證。這種模式使得未來碳收益流能夠被提前回籠并運用與項目投資。(3)碳交付擔保。由于低碳項目從開發到減排單位交付的過程中一般都伴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投資者或借款人為降低風險可能會壓低減排單位的價格,從而不利于低碳項目的開發。為此,各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遠期合約形式給項目開發商提供一個最優的減排單位價格,為項目提供信用增級以及為一級市場開發商按約向二級市場上的賣家交付減排單位提供擔保,從而在提高項目開發商收益的同時,降低了投資者和貸款人的風險,有助于碳項目的推廣。(4)低碳保險支持。低碳保險一般包括兩類產品。一是根據低碳和環保相關特征制定的不同費率的產品,二是專門為清潔技術和減排活動設計的產品。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提供相應的保險產品來幫助企業在減排交易和低碳項目中應對碳的價格波動,進而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5)低碳證券支持。相關金融機構可以以碳信用的未來價格為基礎發行債券或其他資本工具。以債券為例,碳價格越高,投資者所獲得的票息回報也就越高。這些債券可以針對那些尋求“親環境型投資”的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將所募集到的資金投資于低碳項目的開發一獲取更高的碳信用。
公共和商業銀行的碳基金支持。所謂碳基金(CarbonFunds),是促進項目市場發展的一種集合投資計劃,將來自政府、投資銀行、企業等各類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用于在全球建立環保項目,并購買項目簽發的減排單位,待項目完成后,以減排單位或現金的形式回報投資者。(1)國際組織和國家碳基金。以世界銀行為代表的國際組織,主要投資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和聯合履行項目,這些項目均有助于溫室氣體減排,但卻因為風險、投資期長,商業銀行等私人投資者不愿意進行投資。為推動碳市場的發展,減少發展中國家的貧困并使其實現可持續發展,一些國際組織可以發行國家的碳基金,來推動低碳項目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除國際組織外,一些國家政府也可以設立碳基金。這方面在國外已經具有了成熟的經驗。英國碳基金于2001年設立,旨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促進低碳技術的研發和商業化。荷蘭銀行也有一個政府主導的,始于1995年的綠色基金活動。通過購買綠色基金的股份或者投資于一家綠色銀行,市民可以免于繳納資本利得稅并在個人所得稅上獲得折扣。投資者因此可以接受更低的投資收益率,而銀行就以以更低的貸款利率借款給環保友好型項目。(2)商業銀行發行的碳基金。商業銀行發行的碳基金,可以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業的團隊投資于碳市場,并將投資收益按投資者投資份額分配給投資者,是從碳市場發展中獲利的一種金融創新。目前國際市場上存在的商業銀行的碳基金主要包括綠色投資基金和綠色基金兩大類。如瑞銀股權基金,其大部分資產都投資于生態社會的領先企業,余下的則投給生態創新項目和企業。通過在傳統投資策略的基礎上增加低碳和環保內容,該基金在生態創新領域大量投資在新興且有前途的技術上,如燃料電池技術、郵寄超市運營和水質改善項目等。(3)碳指數基金。碳指數基金是以碳指數為投資對象的基金,指數包括公開上市的低碳經濟或環保股票指數,或者與其他氣候變化和環保相關的指數。
以匯豐銀行推出的匯豐全球氣候變化基準指數(HSBCGlobalClimateChangeBenchmarkIndex)為例,該指數包括氣候變化指數、清潔能源產品指數、能源效率指數以及廢水、氣、物處理指數四個子指數。該指數旨在反應和追蹤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獲益企業的股價。碳金融市場的支持。碳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受排放約束的企業或國家,減排項目的開發者、政府主導的碳基金、私人企業、交易所,也包括國際組織、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碳金融市場的形成不僅為上述參與主體提供了各種碳金融工具交易的場所,更是促進了市場流動性的提高,提供結構性產品來滿足最終使用者的風險管理需要。
一、二者的關系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發展是硬道理”,經濟發展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依法行政是手段,是保障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措施和武器;同時,經濟發展又能為依法行政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依法行政不到位,或盲目執法或曲解法律或有法不依,違背立法的原意與初衷,搞執法的形式主義、教條主義,又會減緩甚至阻礙經濟發展,因此,二者相輔相承,不可偏廢。
二、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盀楣僖蝗?,造福一方”成為各級政府官員的夙愿,恨不得一夜之間奇跡就在身邊發生。但是,不可否認“焦點訪談”中問題的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執法和監管中,執法違法,亂查、亂扣、亂罰等,不僅破壞了經濟發展的環境,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及執法機關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行政機關官本位思想嚴重。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使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權力就可包容一切,這種觀念造就某些行政機關官老爺習氣泛濫,特權思想嚴重,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尊重,缺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甚至故意壓制、剝奪其正當權力。
2、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素質底下。具體表現在:一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不強,唯上是從,唯利是從;二是“重實體,輕程序”,不告知、不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甚至對相對人爭辯,認為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其三,業務知識欠缺,趕不上時代步伐。
3、部分行政機關執法動機不純、目的不當。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受部門利益驅動,單純為本部門創收,用行政權力攫取不正當經濟利益。二是單純為本部門人員出氣,用行政權力報復他人。三是單純為某單位或某個人的利益,用行政權力為其助威開道。四是部分行政機關明知自己執法行為違法,故意不給相對人留下把柄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證據。
4、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執法手段簡單、粗暴,為民服務思想淡薄。有些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工作作風不扎實,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嚴格執法。有的隨意擴張權利,越位執法,執法不公,濫用查封扣押權、強制執行權。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有些執法人員不是本著管理、服務的目的,而是抱著挑毛病、耍特權、多罰款的心態,把法律賦予的權利,變成了罰款、謀私的工具。
三、幾點對策
1、克服官本位思想,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加強“三個代表”思想的學習,端正執法觀念,簡化辦事程序,把“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注重社會效果。
2、各級黨委、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想法設法為行政機關正常的執法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做好后盾,并自覺規范好政府行為,堅決杜絕為一己之利向行政機關下命令、遞條子、打招呼、開后門等干擾具體執法活動的現象發生。
3、實行政務公開。各執法部門可于辦公地點設立公告欄,將辦公程序、收費、處罰依據等內容以書面方式公之于眾。一方面便于公眾查閱,另一方面亦能起到宣傳教育作用。
論文摘要:現代性是以形式理性、個人自由為精髓,后現代性則是以實質理性為核心,對自由精神進行重塑。經濟法具有濃厚的后現代性:首先,在經濟法領域,自由不再是現代性的個體自由,而是社會自由、實質自由;其次,經濟主體以個人和團體的形式積極參與經濟運行,從而彰顯了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再次,經濟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對現代性下有限政府觀念的反思和重構。
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學者更多地是對經濟法的現代性給予了關注。而筆者認為,經濟法卻是后現代之法,具有濃厚的后現代性。本文擬從現代性與后現代性的內涵出發,對此進行論證。
一、經濟法的現代性之誤解
綜合學者的觀點①來看,主要是從歷史起點、內在精神以及制度構成三個方面說明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的聯系與差異,以闡釋經濟法現代性。其基本思路是:從經濟法內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發,分析其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差異,從而得出經濟法現代性的結論。然而是否可以僅僅因為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傳統性”差異就冠之以現代性之名?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經濟法是否具有現代性,應當從什么是現代性談起。
首先,從時間角度來看,在今天,現代性主要是指大約從17世紀開始以來的這一段歷史演變時期或這個時期的人與事物所具有的性質或狀態。吉登斯認為:“現代性指社會生活或組織模式,大約十七世紀出現在歐洲,并且在后來的歲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的影響。②”學者宋林飛也指出,“現代性是一個歷史斷代的術語,是指接踵中古世紀或封建制度而來的新紀元,涉及各種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轉型。③”其次,現代性還可以從外在的社會結構層面上來理解。韋伯認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區分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關鍵。基于工具合理性和價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區分,他認為現代性主要表現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F代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就是以形式理性為核心觀念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構起來的,因而現代性在社會結構上表現為社會規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現代性還指向貫穿在現代社會生活過程中的,支配社會政治、經濟等領域的歷史變遷的某種內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不僅是環境和制度的轉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轉化,這是一種發生在人的“靈魂和精神中的內在結構的本質性轉化”④。隨著前現代社會向現代社會的結構轉型,人們對自由的追求越來越彰顯出來。哈貝馬斯曾經這樣刻畫了現代性的“自由”:“現代性首先是一種挑戰。從實證觀點看,這個時代深深地訂上了個人自由的烙印,表現在三個方面:作為科學的自由,作為自我決定的自由,還有作為自我實現的自由。⑤”總之,現代性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具有內在張力的整體性概念,理性是現代性的核心觀念,自由則是其根本價值。
社會的現代性也必然會引起法的現代性,法的現代性又以現代性為價值取向和追求目標,兩者是緊密相連的。法的現代性包含了現代社會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義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張“法律主治”和對法律的絕對服從,強調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實質性價值判斷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強調市民社會與國家的明確分野,主張消極自由的保護和正當程序,從而對遏制國家權力擴張、捍衛私人權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關鍵的作用。二是理性經濟人。理性經濟人“舍卻了其固有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識結構上的區別⑥”,從而是具有人格獨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義精神的“自然人”,能夠對自己的生命、價值和社會秩序負責,并且通過每個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來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則只需要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自由、平等競爭的規則即可。三是個人自由?,F代性觀念體現的是一種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權利本位觀,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市民社會的內在氣質。
從以上來看,法的現代性實際上是對人的主體性的確認和對理性精神的弘揚,這一信念直接促動了現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說,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現代性觀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價值理念的必然表現或延伸。而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融合互動的產物,并不必然屬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兩者的互動而催生的新興法域——社會法域的獨立法律部門,因而與現代性以及法的現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說,現代性并非經濟法的特性。
二、經濟法的后現代性之確認
現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對人類社會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尤其是20世紀中葉之后,人類所面臨的越來越多的困境和難題顯示了現代性的危機,例如人類精神家園的喪失,工具理性的膨脹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功利主義日漸泛濫,政治系統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為此,人們不得不對現代性進行重新的審視和反思。最為突出的是后現代主義者高舉批判的大旗,展開了對現代性的反思和解構,反對現代主義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和對主體中心論的確認,強調的是破碎化、非連續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與現代性不同的是,后現代性并不是以時間為基礎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歷上的處于前現代和現代之后的一個時代,而是代表了一種現代之后的精神狀態,是對以知識至上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社會的精神回應。盡管后現代性在基本傾向上是持一種與理性決裂的態度,但是后現代性對現代性的批判與反思并非是“空中樓閣”,而是建立在對現代性的繼承與揚棄的基礎上的。這恰如臺灣學者高宣揚所說的:“不管后現代主義思想家們賦予‘現代性’什么樣的內容和意含,他們都以批判現代性為己任?!蟋F代’孕育于‘現代性’內部,而又不斷地進行自我超越。⑦”實際上,后現代性是隨著社會及其需求的變遷而發生的研究視角和思維方式的轉換,是人們面對現代社會日益顯露出來的危機所做出的理論上的批判與反思。除去這一點以外,后現代性與現代性所具有的人文關懷和和終極指向并沒有差別,都旨在實現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為后現代性的東西,實際上并不構成現代性的斷裂,而只是一種‘激進化’形式或者說‘高’形式的現代性。⑧”
后現代性同樣對法學理論的變革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例如,諾尼特和塞爾茲尼克主張建立回應性法,圖伯納主張建立反應性法,從而對現代新觀念下法律理念的進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學領域,后現代性觀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實質理性的弘揚。由于形式理性最終主張的只是一種形式平等,因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進入壟斷資本主義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會現實面前愈來愈尷尬。人們愈來愈主張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強化對自由和權利的實質性保護,從而出現了從形式理性走向實質理性的傾向。其二,理性經濟人的反思——社會人的提出。
理性經濟人的假設隨著社會變遷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利益、理性追求發生了扭曲和變異。社會人的假設逐漸取代經濟人假設而被提出。在社會人的假設中,人是真實的人、本來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規范的真實基礎。以此出發所進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設計,才是真正體現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對個人自由的質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極端個人自由的實踐使得自由變成了不被剝奪的先占、利用和揮霍的權利,而“法律也隨即成為‘適用于獅子和公?!膲浩刃苑散帷薄:蟋F代性的法律思維強調以社會本位的價值信念來克服和修補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認自由。實際上,縱觀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自由精神歷經了由前現代社會的政治共同體自由、現代社會的個人主義自由再向社會本位自由的轉向。以社會本位的自由為目標而建立的社會不再是個人主義精神、適者生存的社會,而是對人的主體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權利與以關懷的社會。正如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現代性是對于建基在現論之上的法治理論的批判,從而有助于適應時代要求的法治理論的重建。
從以上對后現代性以及法的后現代性的闡釋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成長過程正是對對現代性進行反思、重建過程的寫照。首先,在經濟法領域,自由不再是現代性的個體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經濟法能夠站在社會整體的高度,以社會自由為出發點和目標,對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進行協調,抑制自由的濫用,從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壟斷、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諸問題。在經濟法領域,對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現為直接的、絕對的個人自由,而是更高層次、更具普遍性的社會自由。此外,實質自由是經濟法自由精神的又一個側面。經濟法是國家徹底擺脫了守夜人的角色,強調國家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使其承擔了更多的經濟職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認了國家適度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經濟法通過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轉,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為每個人都能成為自己的主人,獲得自我的實現提供現實的條件和手段,體現了一種實質自由理念。
其次,經濟法對經濟主體的參與作用十分重視。在領域,早已有學者⑩認為,應大部分政治和社會理論的主要關注及其對于揭示我們集體生活的潛在現實的關注,轉變到從設計者即公民的觀點進行分析,并以此為出發點建立一種較廣泛的社會科學來補充理性重建的不足。這表明在領域,學者已開始關注公民參與權力的有效運用問題。實際上在經濟法領域也是如此。經濟法吸收了后現代法律的主體觀念,在這個領域,人們不再是消極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資者、消費者、經營者、勞動者等身份積極參與經濟運行。同時,作為單個個人的經濟主體在參與市場經濟的同時,還積極“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11)”,經濟自治團體便是這一結合的典型形式,它是連接政治國家與社會的橋梁,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了一種功能上的互補機制和互動結構,形成了其與政府之間、與其成員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原應由國家履行的經濟功能,在滿足社會經濟多元化要求的同時,可以通過其自我保障機制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國家權力,為國家不恰當地介入私人領域設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維護了其成員的自由權利,進而促進社會自由的實現;另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是市場主體組織化的結果,它可以通過自律機制和協調機制來有效解決各成員之間自由權利的矛盾沖突,有效地制約了市場的盲目性等缺陷,從而實現個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義上,作為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自治團體表明了其存在的現實合理性,張顯了經濟法的后現代性。
再次,從形式上看,經濟法實現其立法目標的手段主要表現為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即經濟法不僅確認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同時規定制約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措施,從而通過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徑,使政府經濟權力的實際運行有利于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權利的實現,同時又給予經濟主體以自由的空間。其一是明確了國家的經濟和社會職能,對國家的經濟權力予以確認?,F代性的形式理性和個人自由的張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對稱、分配的不公平等。而這些問題是依據傳統部門法理論和規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釋和解決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經濟法確認政府對市場秩序和宏觀經濟進行必要的干預與調節的經濟權力,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二是明確了有效政府的權力框架,從法律角度規范經濟權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預也存在失靈和缺陷,例如易于產生浪費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斷其干預行為的適當與否的標準、政府干預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進行規范。經濟法就是在確認政府干預的同時,又對其進行規范,這也是對現代性觀念下的自由價值的升華與擴展。經濟法要求的是建立一個負責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對對經濟運行的專橫的威權和絕對的干預。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以其自身的特質,充分表明其是張顯實質理性和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的后現代之法。但在這里需要補充一點,前文已提到,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自我反思與自我超越,兩者所追求的最終目標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這種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的關系,對于具有現代性特征的法來說,后現代性的經濟法是對其在制度實踐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強調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并不是否認其作為產生于現代社會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開性、權威性等等。
①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張鴻志,蔡岱松:《經濟法的現代性芻議——從歷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
②安東尼·吉登斯著,田禾譯:《現代性的后果》,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
③宋林飛著:《西方社會學理論》,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頁。
④舍勒著:《“諧調時代”中的人》,載舍勒:《資本主義的本來》,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07頁。
⑤哈貝馬斯著:《現代性的地平線:哈貝馬斯訪談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頁。
⑥王晨:《日本契約法的現狀和課題》,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第46頁。
⑦高宣揚著:《后現代論》,臺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頁。
⑨伯納德·施瓦茨著,王軍等譯:《美國法律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頁。
企業面臨經濟問題可能就會進行裁員,因此好多員工面臨下崗的危險,帶來諸多的社會問題等。因此,林業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的政策之下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2林業經濟發展方向
隨著當前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經濟的發展,林業經濟發展方向也產生了巨大的變化。并且也即將進入到了林業經濟發展過程中十分重要的轉變階段,更加是林業經濟戰略轉變的階段。主要體現在從過去的木材生產為主轉變了生態建設為主,從過去的天然林轉變成了人工林,從過去的毀林開荒轉變成了退耕還林,從無償使用轉變成為有償使用,從部門性林業轉變成為全社會性林業。林業經濟發展不僅僅是實現我國林業科學發展重要的目標,更是保護以及重視林業資源、生態環境的重要內容。因此,林業經濟的發展必須要進行規范化管理,以適應當代林業經濟發展的需要。
3我國林業經濟發展現狀
我國很多地區在林業產業具體行業發展規則和辦法的指導下,對于林業結構進行了調整和改革。相關林業企業在探究林業發展與生態、經濟三者之間的關系,并探討能夠達到三者相互平衡的方式。就目前而言,我國林業市場仍然處于一個初級發展階段,很多的方面還需要加以完善。因此,金融業在對林業經濟進行投資時,就應注意把握其方向和力度,這樣不僅發展了林業經濟,還能帶動國家經濟的發展,還能有效促進就業,對于社會發展具有關鍵性的意義。
4面臨林業經濟發展方向采取的措施
4.1生產經營應與環境保護共同發展
由于林區的自然環境得天獨厚,其林地植被、地質地貌、生物資源等都可用來發展森林旅游業、種植業、養殖業等。這樣,不僅滿足了人們旅游的需求,還能給相關的企業增收,何樂而不為呢。在這期間,企業應當注重自身產品的宣傳工作,做好銷售計劃,對于該地區的基本建設如交通建設等要加強完善。
4.2加快企業體制、機制轉型步伐
首先,要將以林業經濟為主的企業形式向森林經營轉變。以往的林業企業大部分都是以木材采伐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的形式,若要進行轉變,企業應當學會培養稅源,發展生產,由過去單一的木材為主的經營方式向多元開發森林的綜合收益轉變。其次,企業不能只靠生產進行營利,而要多增加一些服務型的經營方式。相關林業部門要發揮其職能,幫助企業招商引資,從而將企業增收與林業部門聯系起來,更好地發展當地的經濟。企業還要不斷進行深化改革,改革企業內部的管理體制,以適應當地經濟的發展模式。
4.3企業應當做好總體規劃
相關林業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及現實狀況進行合理的后期規劃,不能夠盲目進行經濟轉型。企業應當是在調查當地的具體情況如自然環境狀況和人文條件的基礎之上,進行統籌安排和合理的規劃,若當地的交通不便或基礎建設較差,企業就應當加強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為當地后續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4.4企業要加大科技的投入
科學技術對于企業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不僅能夠提高產品的數量和質量,還能提高生產效率,從而增加企業經濟效益。因此,企業應當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對于一些機械設備要不斷升級,并且還要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企業還應創建一批具有開拓和創新能力的人才,注意培養一些在市場的管理精英,為企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提供人才保障。另外,企業應當對于科研方面的資金投入,加強科技創新,改善經營方法,提高產品的質量,提高勞動效率,從而為企業增加經濟效益。同時,還要完善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對于產品的質量要進行嚴格的把關,保證產品能夠順利地進入市場,并以質量來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無論國內還是國外市場都應以贏得信譽為基本目標,然后企業才能更好的發展。
4.5完善企業的產業體系
企業應當完善自身的產業體系,加強企業的產業化進程,如企業可組建后續產業協會,協會可以利用流暢的信息交流平臺給企業帶來最新的市場信息,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產品的調整,還可以加強企業與經營戶的聯系,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產品產業鏈。
4.6企業應積極爭取政策支持
企業在進行自身發展的同時,應當積極爭取政策及資金方面的支持。在森工林區的一些工作人員理應有國家的補助資金,企業要為員工善于爭取國家的幫助;木材全面停伐后會帶來一些政策性的虧損,企業可申請將這些虧損納入國家的財政預算當中,這樣可以為企業帶來一些經濟上的補助;爭取國家對于擴大原料林基地建設的政策,爭取將低產林改造納入原料林基地建設計劃當中,從而對于原料短缺問題有一個良好的解決方案。
5國家對于林業經濟發展方向的措施
國家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對于林區后續產業要加以扶持,確保林業企業能夠在正確的方向發展。國家可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對于一些企業項目予以幫助,投入相應的資金,幫助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利用企業效益帶動社會效益甚至是國家效益。應建立和完善林權評估制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企業的合法性。在林權方面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尺度,以便以后能夠參照這個標準進行衡量,才不會導致局部區域的差異不會太大。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區別的政策。
6結束語
關鍵詞:經濟法現代性后現代性
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學者更多地是對經濟法的現代性給予了關注。而筆者認為,經濟法卻是后現代之法,具有濃厚的后現代性。本文擬從現代性與后現代性的內涵出發,對此進行論證。
一、經濟法的現代性之誤解
綜合學者的觀點來看,主要是從歷史起點、內在精神以及制度構成三個方面說明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的聯系與差異,以闡釋經濟法現代性。其基本思路是:從經濟法內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發,分析其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差異,從而得出經濟法現代性的結論。然而是否可以僅僅因為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傳統性”差異就冠之以現代性之名?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經濟法是否具有現代性,應當從什么是現代性談起。
首先,從時間角度來看,在今天,現代性主要是指大約從17世紀開始以來的這一段歷史演變時期或這個時期的人與事物所具有的性質或狀態。吉登斯認為:“現代性指社會生活或組織模式,大約十七世紀出現在歐洲,并且在后來的歲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的影響?!睂W者宋林飛也指出,“現代性是一個歷史斷代的術語,是指接踵中古世紀或封建制度而來的新紀元,涉及各種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轉型?!逼浯?,現代性還可以從外在的社會結構層面上來理解。韋伯認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區分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關鍵。基于工具合理性和價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區分,他認為現代性主要表現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F代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就是以形式理性為核心觀念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構起來的,因而現代性在社會結構上表現為社會規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現代性還指向貫穿在現代社會生活過程中的,支配社會政治、經濟等領域的歷史變遷的某種內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不僅是環境和制度的轉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轉化,這是一種發生在人的“靈魂和精神中的內在結構的本質性轉化”。隨著前現代社會向現代社會的結構轉型,人們對自由的追求越來越彰顯出來。哈貝馬斯曾經這樣刻畫了現代性的“自由”:“現代性首先是一種挑戰。從實證觀點看,這個時代深深地訂上了個人自由的烙印,表現在三個方面:作為科學的自由,作為自我決定的自由,還有作為自我實現的自由。”總之,現代性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具有內在張力的整體性概念,理性是現代性的核心觀念,自由則是其根本價值。
社會的現代性也必然會引起法的現代性,法的現代性又以現代性為價值取向和追求目標,兩者是緊密相連的。法的現代性包含了現代社會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義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張“法律主治”和對法律的絕對服從,強調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實質性價值判斷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強調市民社會與國家的明確分野,主張消極自由的保護和正當程序,從而對遏制國家權力擴張、捍衛私人權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關鍵的作用。二是理性經濟人。理性經濟人“舍卻了其固有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識結構上的區別”,從而是具有人格獨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義精神的“自然人”,能夠對自己的生命、價值和社會秩序負責,并且通過每個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來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則只需要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自由、平等競爭的規則即可。三是個人自由?,F代性觀念體現的是一種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權利本位觀,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市民社會的內在氣質。
從以上來看,法的現代性實際上是對人的主體性的確認和對理性精神的弘揚,這一信念直接促動了現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說,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現代性觀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價值理念的必然表現或延伸。而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融合互動的產物,并不必然屬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兩者的互動而催生的新興法域——社會法域的獨立法律部門,因而與現代性以及法的現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梢哉f,現代性并非經濟法的特性。
二、經濟法的后現代性之確認
現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對人類社會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尤其是20世紀中葉之后,人類所面臨的越來越多的困境和難題顯示了現代性的危機,例如人類精神家園的喪失,工具理性的膨脹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功利主義日漸泛濫,政治系統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為此,人們不得不對現代性進行重新的審視和反思。最為突出的是后現代主義者高舉批判的大旗,展開了對現代性的反思和解構,反對現代主義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和對主體中心論的確認,強調的是破碎化、非連續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與現代性不同的是,后現代性并不是以時間為基礎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歷上的處于前現代和現代之后的一個時代,而是代表了一種現代之后的精神狀態,是對以知識至上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社會的精神回應。盡管后現代性在基本傾向上是持一種與理性決裂的態度,但是后現代性對現代性的批判與反思并非是“空中樓閣”,而是建立在對現代性的繼承與揚棄的基礎上的。這恰如臺灣學者高宣揚所說的:“不管后現代主義思想家們賦予‘現代性’什么樣的內容和意含,他們都以批判現代性為己任?!蟋F代’孕育于‘現代性’內部,而又不斷地進行自我超越?!睂嶋H上,后現代性是隨著社會及其需求的變遷而發生的研究視角和思維方式的轉換,是人們面對現代社會日益顯露出來的危機所做出的理論上的批判與反思。除去這一點以外,后現代性與現代性所具有的人文關懷和和終極指向并沒有差別,都旨在實現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為后現代性的東西,實際上并不構成現代性的斷裂,而只是一種‘激進化’形式或者說‘高’形式的現代性?!?/p>
后現代性同樣對法學理論的變革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例如,諾尼特和塞爾茲尼克主張建立回應性法,圖伯納主張建立反應性法,從而對現代新觀念下法律理念的進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學領域,后現代性觀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實質理性的弘揚。由于形式理性最終主張的只是一種形式平等,因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進入壟斷資本主義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會現實面前愈來愈尷尬。人們愈來愈主張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強化對自由和權利的實質性保護,從而出現了從形式理性走向實質理性的傾向。其二,理性經濟人的反思——社會人的提出。
理性經濟人的假設隨著社會變遷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利益、理性追求發生了扭曲和變異。社會人的假設逐漸取代經濟人假設而被提出。在社會人的假設中,人是真實的人、本來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規范的真實基礎。以此出發
所進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設計,才是真正體現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對個人自由的質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極端個人自由的實踐使得自由變成了不被剝奪的先占、利用和揮霍的權利,而“法律也隨即成為‘適用于獅子和公?!膲浩刃苑伞薄:蟋F代性的法律思維強調以社會本位的價值信念來克服和修補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認自由。實際上,縱觀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自由精神歷經了由前現代社會的政治共同體自由、現代社會的個人主義自由再向社會本位自由的轉向。以社會本位的自由為目標而建立的社會不再是個人主義精神、適者生存的社會,而是對人的主體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權利與以關懷的社會。正如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現代性是對于建基在現論之上的法治理論的批判,從而有助于適應時代要求的法治理論的重建。
從以上對后現代性以及法的后現代性的闡釋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成長過程正是對對現代性進行反思、重建過程的寫照。首先,在經濟法領域,自由不再是現代性的個體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經濟法能夠站在社會整體的高度,以社會自由為出發點和目標,對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進行協調,抑制自由的濫用,從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壟斷、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諸問題。在經濟法領域,對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現為直接的、絕對的個人自由,而是更高層次、更具普遍性的社會自由。此外,實質自由是經濟法自由精神的又一個側面。經濟法是國家徹底擺脫了守夜人的角色,強調國家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使其承擔了更多的經濟職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認了國家適度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經濟法通過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轉,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為每個人都能成為自己的主人,獲得自我的實現提供現實的條件和手段,體現了一種實質自由理念。
其次,經濟法對經濟主體的參與作用十分重視。在領域,早已有學者認為,應大部分政治和社會理論的主要關注及其對于揭示我們集體生活的潛在現實的關注,轉變到從設計者即公民的觀點進行分析,并以此為出發點建立一種較廣泛的社會科學來補充理性重建的不足。這表明在領域,學者已開始關注公民參與權力的有效運用問題。實際上在經濟法領域也是如此。經濟法吸收了后現代法律的主體觀念,在這個領域,人們不再是消極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資者、消費者、經營者、勞動者等身份積極參與經濟運行。同時,作為單個個人的經濟主體在參與市場經濟的同時,還積極“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經濟自治團體便是這一結合的典型形式,它是連接政治國家與社會的橋梁,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了一種功能上的互補機制和互動結構,形成了其與政府之間、與其成員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原應由國家履行的經濟功能,在滿足社會經濟多元化要求的同時,可以通過其自我保障機制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國家權力,為國家不恰當地介入私人領域設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維護了其成員的自由權利,進而促進社會自由的實現;另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是市場主體組織化的結果,它可以通過自律機制和協調機制來有效解決各成員之間自由權利的矛盾沖突,有效地制約了市場的盲目性等缺陷,從而實現個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義上,作為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自治團體表明了其存在的現實合理性,張顯了經濟法的后現代性。
再次,從形式上看,經濟法實現其立法目標的手段主要表現為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即經濟法不僅確認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同時規定制約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措施,從而通過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徑,使政府經濟權力的實際運行有利于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權利的實現,同時又給予經濟主體以自由的空間。其一是明確了國家的經濟和社會職能,對國家的經濟權力予以確認?,F代性的形式理性和個人自由的張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對稱、分配的不公平等。而這些問題是依據傳統部門法理論和規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釋和解決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經濟法確認政府對市場秩序和宏觀經濟進行必要的干預與調節的經濟權力,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二是明確了有效政府的權力框架,從法律角度規范經濟權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預也存在失靈和缺陷,例如易于產生浪費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斷其干預行為的適當與否的標準、政府干預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進行規范。經濟法就是在確認政府干預的同時,又對其進行規范,這也是對現代性觀念下的自由價值的升華與擴展。經濟法要求的是建立一個負責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對對經濟運行的專橫的威權和絕對的干預。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以其自身的特質,充分表明其是張顯實質理性和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的后現代之法。但在這里需要補充一點,前文已提到,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自我反思與自我超越,兩者所追求的最終目標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這種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的關系,對于具有現代性特征的法來說,后現代性的經濟法是對其在制度實踐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強調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并不是否認其作為產生于現代社會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開性、權威性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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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系統科學觀點,系統是由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著的諸元素的統一體。循環經濟倡導一種建立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基礎上的經濟發展模式,它要求把經濟活動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的模式,組成一個“資源一產品一再生資源”的物質反復循環流動過程,使得整個經濟系統以及生產和消費的過程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只產生很少的廢棄物。因而,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個系統。文章從系統的角度對循環經濟的系統特征進行了探析。
1開放性
開放性是實現系統和諧有序的前提。系統只有開放,才有可能從外界環境不斷地引入負熵流,把自身的熵排入到外界中,從而實現系統的有序,推動系統發展。系統的孤立或封閉只能導致系統的死亡或使系統處于紊亂無序狀態。
循環經濟是由環境和經濟系統構成的開放、動態的系統,正是因為系統的開放,從而使得循環經濟系統異?;钴S,并能對相關環境做出積極反應。傳統經濟所形成的則是一個孤立的、封閉的系統。在傳統經濟系統中的物質和能量轉化是以資源的使用為開端,經過能量的轉化,除了被系統吸收的能量之外,其余的能量則被排出系統之外,不再參與物質的循環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整個過程是一次性的。這意味著傳統經濟的整個經濟活動只能朝一個直線向上的平衡方向發展,一旦平衡達到,過程結束了,整個系統也就瓦解了,在此過程中,能量的輸入和輸出互不相干,輸出對輸入沒有形成反饋。因此,傳統經濟往往會因為資源的短缺而危及到物質基礎,使經濟活動難以為繼。而循環經濟則不同,循環經濟系統不斷從外界輸入能量補充內部消耗,經過能量的轉化,其中一部分能量在系統內部被吸收,還有的能量和物質被損耗,另外一些能量和物質則被反饋到輸入過程,與外界的物質和能量相結合,形成一個物質和能量不斷轉化的循環回路。因此,循環經濟的內部物質和能量的轉化可以持續不斷地進行,這個過程是不可逆的,也是系統走上有序的基本途徑。社會經濟運行具有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的三大功能,實施循環經濟戰略從本質上要求恢復和重建“自然一經濟一社會”的合理規則和運行路線,它以綠色技術為支撐,在企業內部、企業之間和企業與環境之間通過建立穩定、健康的物質流、能量流和信息流,實現了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三贏”。循環經濟的運行方式通過完整的物流分析,不僅延長了線性經濟,而且實現了閉合循環,在“資源利用—綠色工業—資源再生”各個環節實施了“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原則,真正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涵義。循環經濟系統所表現出的結構與功能以及相應的生態、反饋、抗逆、共建共享,形成了一個有序的、具有自組織功效、有較強抗干擾能力和取得物質、能量損耗最小而系統內部尋求優化的整體運行模式。
2動態性
復雜性系統總是在不斷變化的,動態演化性是產生系統復雜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復雜系統總是從一種狀態變化到另一種狀態,其中穩定與平衡是運動的一種趨勢,而波動、不平衡、矛盾等才是運動的常態,系統在矛盾運動中表現出十分復雜的現象。復雜系統運行的有序化取決于系統內部相關因素的相互作用能否形成動態演化態勢。動態演化態勢的形成和發展與復雜系統運行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復雜系統是動態的,處于不斷的演化過程中,總趨向于進化。隨著時間發展,其結構、功能、行為不斷變化,總的趨向是通過自適應、自組織作用向更高級的有序化演化,具有自適應和進化能力。循環經濟系統同樣也要遵循這一系統動態演化規律。
循環經濟系統是由多種元素構成的復雜系統,它以生態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為基礎,以綠色技術為技術載體,目的是實現人、生態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因此,循環經濟系統的正常運轉不僅要受到系統內部各種因素的影響,同時也會受到外部條件的制約。隨著科學探索的不斷深入和技術的向前發展,循環經濟也必然不斷豐富自身的內容,它的發展也會更科學,更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事實上,循環經濟本身就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和綠色技術日臻完善的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的形成就是經濟活動與科學技術、社會發展戰略相互作用的結果。目前,循環經濟正處在一個市場需求多樣化,技術快速發展的動態環境中,它與環境的交流越來越頻繁。循環經濟只有不斷從外部環境中吸收新的能量,接受新的信息,才能增強它的生命力,更好地實現它的目標。發展循環經濟就必須遵循動態性的原則,關注前沿科學,引進生態技術。資源利用率的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的實現,都需要以科學和技術的進步為依托,不吸收先進的科技成果,循環經濟的發展就無法適應社會的要求和時代的潮流。
3多層次性
系統是由相互聯系的部分組成,系統的整體性的維持和發展,有賴于一個連續的等級結構,即層次性。系統的層次性主要是指任何復雜系統都可以從縱向上可以分為若干等級,其中低一級系統就是高一級系統的若干組成部分,不同的層次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系統層次性是系統在進化過程中形成的,系統的層次與層次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相互聯系和作用,系統的層次性突出了部分與整體之間的質的差異,強調高層次向低層次的不可還原性。
循環經濟有著不同的等級及層次結構。
首先,循環經濟中物質循環的場所具有層次性。這可以從三個層面來說明:①企業層面。即物質資源在企業內部的循環,也叫基礎循環。企業推行清潔生產,選擇清潔生產工藝,建立生產全過程的環境管理系統,減少產品和服務中物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實現最終排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污染物經本企業自身的物理化學處理,使之成為再生資源,實現低排放或零排放,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促進產品生態設計。②區域層面。即物質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的循環,也叫中觀循環。這個層次的資源流動既可以在同產業部門間實現,也可以跨產業進行。若干互相關聯的企業建立共生的工業園區,甲企業的廢棄物、污染物由乙企業處理利用,乙企業的廢棄物、污染物由丙企業處理利用,從而形成較大的鏈式循環。區域內企業或行業間建立生態產業群落,上游企業的副產品或廢棄物用做下游企業的原料,形成企業間的工業代謝和共生關系,在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生態化的服務業內實現廢棄物資源化。③社會層面。即在全社會的生產、流通、消費之間建立的循環,也稱宏觀循環。以生產鏈為紐帶,統籌規劃工業與農業、生產與消費、城市與農村的發展,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大力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實行可持續生產和消費,逐步建成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在社會層面上就要建立相關的政策體系,倡導綠色消費,建立綠色政府、綠色辦公、綠色采購,建立節約型的社會,包括節水、節能等。
其次,循環經濟中物質循環的反饋過程具有多層次性。在物質和能量的轉化過程中,輸入和輸出相互作用,形成多層次、多步驟的循環過程。其中,在每一次輸出進入新的循環成為輸入部分時,又會形成新的步驟和層次。如農場為酒廠提供釀酒的原材料——稻谷,稻殼作為酒廠的廢棄物輸出,又成為生態農藥廠發酵提取菌種的原材料,每次的輸出對輸入都是一個質能的反饋。輸入和輸出的循環就構成循環經濟復雜的網絡和層次,這也是循環經濟多層性的一個顯著特征。
4非線性
非線性是指變量與變量之間沒有正比例那樣的直線關系,在非線性系統中,凡是非線性都可以找到一條直線和它至少有兩個以上的交點,這就引起多值性,疊加原理失效,不具有加和性和可分性。在非線性系統中,系統一個變量的微小變化,可能導致系統其他變量產生不成比例的甚至災難性的變化,從而導致“蝴蝶效應”。
循環經濟是國際社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優選模式之一。它是以物質流動為特征的一種生態經濟,它與傳統的資源消費、產品生產、廢物排放這么一個單向線性流動經濟不同,它是一種再生的資源、一種流動的資源,是物質和能量在整個經濟活動中得到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益,實現經濟生態化轉向。它強調以循環生產模式替代線性生產模式,表現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一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路線,體現在循環經濟的構成是多層次的技術、知識、管理的長期積累,顯示出與外界環境相聯系的多層次、多目標的開放性和彼此間的耦合特征。循環經濟將傳統的線性、開放式的經濟系統轉變為非線性的經濟系統,逐步實現很小的排放性和環境友好性,使市場生產的產品能夠持久的使用,并延長使用的壽命。
根據非線性系統的特征,循環經濟系統涉及無數的因素(或變量),這些因素(或變量)又構成錯綜復雜的相互聯系,在這些因素、關系之間很難區分誰主誰次、誰重誰輕,它們之間的機制不是簡單的徑直的因果規定,而是復雜的交互作用、雙向甚至多向的構建方式。一旦其中的某個要素受到干擾,都會反饋到系統的整體功能上,影響到系統的穩定性。因此,不能從循環經濟局部的個別目標去判斷它的發展方向,也不能僅僅通過子系統的功能來確定它的整體功能。如在循環經濟系統中,采用清潔技術可以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的產生。資源的再利用環節則形成了物質的循環,如果在生產中運用了清潔技術,但產生的廢棄物卻沒有進行再利用,而是直接排出系統外,這樣就不能稱這次經濟活動為循環經濟,因為它沒有履行其中一個環節的功能,從而無法實現循環經濟的整體功能。因此,在發展循環經濟時,要把握系統的整體性,從系統的各個方面進行合理規劃,讓每個環節都充分實現各自功能,保證循環經濟系統各要素的相互銜接,實現整體功能的最優化,達成系統的目標。超級秘書網
5自組織性
自組織是開放系統在大量子系統合作下出現的宏觀的新結構。系統隨著時間而變化,經過系統內部和系統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不斷適應、調節,通過自組織作用,經過不同階段和不同的過程,向更高級的有序化發展,涌現出獨特的整體行為與特征,具有自適應、自組織的趨向有序化功能。維納提出的控制論,闡述了以正反饋和負反饋為基礎的“自組織”科學概念。
正反饋是一種破壞原有穩定狀態,使系統趨于不穩定狀態的反饋。傳統的線性經濟模式,它的作用是能自動地加劇系統離開原有目標運動,朝著新的狀態加速度地變化,其速度是令人難以意料的。在這種經濟模式中,人們以越來越高的強度開發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創造社會財富和獲取利潤。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又把污染和廢棄物大量地投放到環境中去,對資源的利用常常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說通過把資源持續變成廢物來實現經濟上的增長,結果卻導致了環境的惡化和經濟的不可持續發展。
負反饋是一個自穩定的環路,它的作用是使系統不斷消除干擾和噪聲,系統表現為自調節、自適應行為,使系統力圖恢復原來穩定狀態的反饋。在經濟生產中,循環經濟自然建構起一種負反饋的自調節機制。當企業生產過剩,導致資源存量下降時,資源的價格上漲,它自主促使節約資源或廢棄物的資源化,使得生產能循環往復下去。同樣,當廢棄物的處置成本過高,它就會開發清潔生產工藝進行無廢生產或少廢生產。因此,循環經濟的生產觀念是要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循環使用資源,創造良性的社會財富,這也是循環經濟最本質的特征。
參考文獻
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和轉型發展要求,學院通過企業調研、專家論證、畢業生跟蹤調查等方式全面修訂了化學、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三個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與新鄉區域經濟發展相吻合。根據新的人才培養方案,全面修訂了實驗教學大綱,改革實驗教學內容,接足地氣。壓縮實驗課時,還學生自我學習的空間。我們將化學專業無機化學實驗課時由過去的90學時減少到72學時,化工和制藥專業為30學時,根據實驗內容安排每個實驗的課時,不在統一。減少課時,并不意味實驗內容的減少。根據專業特點對現有實驗內容進行全面整合和更新,剔除過時、重復性內容。例如去掉儀器的認領、洗滌和干燥實驗,放在課余時間讓學生自行探究;將以前傳統的臺秤和分析天平的使用實驗改為電子天平的使用和稱量練習;將基礎實驗操作集中整合,強化練習。減少驗證性實驗,適當增加綜合、設計性實驗,突出地方經濟發展特色。將傳統的無機化學物制備實驗改為鋰離子電池材料和無機過濾材料的制備實驗,既鍛煉了學生的基本無機化合物制備操作技能,又增加了電池材料和過濾材料的制備知識,讓學生切身感受學有所用,學以致用,實現教學內容與就業的密切聯系。在學期的最后,結合當前研究熱點、生活實際和教師的科研項目,拿出1~2個實驗,開展一些“命題+探究性”探索,不再局限于課本上的設計性實驗,由學生在教師指導下查閱文獻,自己設計實驗方案,并在實驗室完成,增加學生對無機化學實驗的興趣。
2改革實驗教學方法,突出以學生為主體
以往的無機化學實驗教學方法大部分是要求學生上課前預習實驗內容,老師在課堂上講授實驗方法和注意事項,然后學生自己操作實驗,課后上交實驗報告,學生基本上處于被動接受的狀態,實驗效果一般,有些學生更是忙于應付實驗,好像是為老師而學,無法突出自我的中心地位。我們改變傳統的每次實驗小組都重復講授實驗內容的方法,采用集中時間,統一講授實驗內容和注意事項,運用多媒體教學,讓學生首先對實驗內容有一個感性認識。同時讓學生分組討論,聯系生活和實際,提出疑惑和不解,怎樣運用實驗解決問題,變主動去學習實驗。實驗教學課堂中控制理論講授時間,讓每個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去動手練習,允許學生失敗,反復操作,培養學生扎實的實驗基本功。老師嚴格要求學生實驗的規范操作并及時糾正,比如天平的使用、洗滌的方法、滴定的操作等,有些學生意識不到實驗操作的不規范帶來的后果,老師可以演示操作、耐心講解,不能強制和命令式教學,只會讓學生更加反感和抵觸。鼓勵學生在實驗中探索,發現不同的實驗現象和問題,引導學生尋找“異常”實驗現象的原因,通過實驗解決問題,同時培養學生對無機化學實驗的興趣,增強學習的主動性。成立無機化學實驗課程教學小組,實驗教師集體備課,相互聽課,共同提高教學技能。按照學校要求,實驗教師到企業進行實踐鍛煉,提高自己的實踐動手能力,自己有一桶水,才能給學生一碗水。
3加強實驗素養培養,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培養學生整潔的衛生習慣。無機化學實驗是學生進入大學后的第一門實驗課,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對以后的實驗將起到巨大的作用。要求學生進入實驗室必須穿實驗服,實驗過程中的廢紙屑、廢液等需放到指定容器中,不能隨手扔到地面或水槽中。公共藥品和儀器不能拿到自己實驗臺上;取藥品時要用專門的鑰匙取用,取完后及時放回原處。實驗結束后,要及時整理和清洗儀器,恢復原狀,清潔實驗臺,值日生還需要清潔實驗室的公共衛生,經老師同意后方可離開。培養學生實驗安全操作的習慣。進入實驗室開始,就給學生灌輸實驗安全操作的理念,要求學生嚴格遵守實驗室規則,熟悉實驗室安全知識守則,對水、電、有毒、可燃、易爆的藥品和氣體的操作進行培訓。在實驗過程中,老師每次都要強調實驗安全問題,告訴學生怎樣處理異?,F象,一旦出現問題,要鎮靜、及時報告老師,在老師指導下妥善處理,不能隱瞞不報,以防出現更大事故。針對無機實驗中常用到的強酸、強堿和其他腐蝕類化學試劑,實驗室配備急救小藥箱和沖眼器,對一些小的偶發事件可以先進行有效的處理,再去醫院檢查和治療。實驗室還裝配了通風設備、通風廚、通風藥品柜和氣瓶柜,最大程度的降低對學生和老師的身體傷害,確保實驗安全進行。培養學生“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自然科學的重要教學任務是培養學生“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實驗是科學研究中重要的環節,在實驗中客觀、規范的記錄實驗現象和實驗結果是科學研究者的基本素質。要求學生提前預習實驗內容,并不是簡單的看看書本,而是要發現問題,提出問題,通過實驗驗證和解決。在實驗過程中,要認真全面的觀察實驗現象,特別是和書本上不同的現象,要查找原因,找出癥結,得出結論。要及時記錄實驗數據,不得隨意修改、抄襲、造假數據,一旦發現,嚴厲懲罰。通過嚴格要求,讓學生意識到“實事求是”的重要性,并養成“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為后續課程和以后的工作、學習打下良好的基礎。
4探索微型化實驗,倡導綠色化學實驗
實驗室污染已成為當前面臨的一個問題,怎樣減少實驗污染,保護環境成為近年來大家探討的一個熱點,實施微型化實驗是一個有效的解決辦法。在不影響教學效果的前提下,做到“性質實驗點滴化,測量實驗縮微化,制備實驗減量化”。在做元素性質實驗時,我們用點滴板、井穴板和小試管代替常規的大試管,節約了實驗藥品,更容易觀察實驗室現象,并且方便實驗結果的對比和重復。在做氧化還原反應和電池電動勢的測定實驗時,用井穴板代替小燒杯,用濾紙代替鹽橋,簡化了實驗裝置,減少了氨水的用量,實驗小型化,結果更加明顯,降低了對學省的傷害。在做無機化合物的制備實驗時,把原料減少,產率提高,并且容易得到產品,現象明顯,縮短了反應時間,受到學生的歡迎。
5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