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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會計信息披露,會計準則,監管主體,關聯方交易
在我國資本市場規模擴張的大環境下,股份制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迅猛發展。但是,隨著政府公共監督影響和社會媒體關注度明顯提高,上市公司的誠信問題日益成為公眾普遍詬病的焦點。特別是近年來上市公司一系列造假事件如銀廣廈、ST猴王、ST金泰、藍田股份等,使上市公司在股民們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所以,因涉及到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會計信息披露已成為上市公司與輿論社會直接接觸的主要途徑。另外,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面臨內部管理與規模經營不相適應的困境,公司管理層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保護既得利益而隱瞞公司本應披露的公開信息甚至散播虛假信息。以此造成了管理層和投資者在會計信息供應與需求之間兩者的矛盾。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是投資者和相關信息需求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來源,是反映一個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和資金運行情況的晴雨表。會計信息披露的嚴重失真會影響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中小股東等)和監管者(政府、監管機構)判斷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對其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錯誤做出結論,進而誤導投資決策。另外,從目前現狀來看小論文,上市公司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程度尚不十分規范。離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披露會計信息的范圍和詳細程度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因此,基于社會信息風險考慮,上市公司亟需引入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理念,加強對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管理和協調,促進其信息披露體系完善并增進投資者了解企業發展的不同時期的財務戰略和資金狀況。
一、影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
會計信息披露的控制效果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監管體系、管理層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研究影響上市信息披露的因素,是了解會計信息披露的運用和規范程度。從這些因素入手并分析如何使上市公司有更強烈的動機對會計信息進行更加詳盡和高質量的披露,以便監管機構和投資者發現上市企業在日常管理活動中潛在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避免潛在的風險演變成現實,起到保護資產安全的作用。對會計信息的影響因素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1.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顯著相關的,更多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將會影響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政策規定。監事總規模較大、董事長與總經理職務分離不由一人兼任披露會計信息的情況較好。根據上市公司發展狀況和治理結構特點,投資者運用其對治理結構健全的了解信息和統計資料,測算結構指標及指標體系,反映上市公司管理層在行業中的口碑和財務狀態,為決策評價和決策提供參考。
2.監管機構。上市公司的證券主管機關一般僅就重大事項或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假如涉及到市場欺詐、會計信息失真,要由證券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并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實施事先登記、事后審核。對上市公司臨時公告實施事前形式審核,督促上市公司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公允地披露信息。除此以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為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規范和監督。政府監管部門也隨時收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變化資料,以此加強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監督和監管,以保護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管理層的重視程度。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層真正意識到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重要性,才會有較強的動機真實披露經營管理信息,建立起適應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體系。在經營環境發生了變化以及隨著公司經營規模不斷的發展,上市公司的披露政策和范圍也不斷發生調整,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對會計信息的態度也會影響到信息披露的范圍和詳細程度。
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弊端
目前,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環節上,出現了一些存在弊端,客觀分析如下:
1、夸大經營業績,披露缺乏及時性。
我國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中雖然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報告的時間期限,但在實際執行中,雖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但存在著披露時間偏晚的現象,有的公司直到規定披露時間的最后期限才公布企業的財務報告而對于臨時重大事件的披露小論文,從而降低了相關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時性,直接影響到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2、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含量偏低。
現行財務報表的信息含量主要是以財務信息為主,缺乏非財務信息以及企業背景信息的披露,這樣子使信息使用者缺乏對企業的全面了解,如缺乏分部信息的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運用的披露、核心業務與非核心業務的區分、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報表定項目的不確定性披露等信息。
3、信息披露不客觀不真實。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惡化,為避免退市,鋌而走險,編造和捏造虛假原始憑證,操縱會計信息,致使信息使用者難以對上市公司進行合理的判斷并正確地作出決策,最終導致理性的投資者失去了對市場的信心。
4、目前監管體系薄弱,監管手段落后。
證券會等政府監督機構包括上市公司內部的監事會監督手段落后,有些還存在監管人員不足的現象。在此情況下,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發現的可能性是較小的。再加上主要依靠行政處罰手段來打擊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造假,對直接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多,民事賠償也是微乎其微。
三、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采取的對策
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控制和規范發展,不僅牽涉到上市公司的監督控制和投資者資金的安全性,而且關系到上市公司財務資源運營的持續發展和戰略定位,直接決定著上市公司的興衰成敗和社會系統誠信建設。在會計信息披露控制過程實現上市公司發展目標,強化信息披露程序和內容的規范發展,兼顧未來發展完善的需要,實現服務于投資者和股東的目標。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1.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內容規定,強化會計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上市公司要改善會計信息披露狀況,落實好管理層和監事會的責任。證券監督機構也要在披露內容規定的制訂上加大力度和宣傳,并統一規范化的格式準確性則,確保披露內容與會計準則有關規定相接軌,并對上市公司明確相關披露要求,要其對存在欠缺的披露內容作出補充。如規定招股說明書中要作出盈利預測和相關解釋資料。
2.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經營者的約束和控制。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股權責任意識淡薄,可通過引入外部董事改變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狀況。大力培育資本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建立市場化的動態的激勵機制等措施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培養社會公眾股股東;充分利用外部資金,使其積極參與到公
司治理中來。保持合理的股權集中度,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公眾股股東和監事會的力量,促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發展充滿信心。
3. 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監管主體建設,提高監管水平。
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小論文,轉變內部監事會職能,加強自律性組織的自律監管,通過相應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另外,證券監管部門要建立起上市公司信息監查員制度,派出相應機構或監查員到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中報、年報、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監督,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四、結語
完善規范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工作,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切實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利益,這項任務相對我國現狀而言顯得任重道遠,形勢嚴峻。但通過加強改革和提高認識,從長遠角度來看,必定會使會計信息披露在質和量兩方面更上一層樓,完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性和有效性水平,改善信息披露環境,增強社會公眾的投資信心,促進證券市場公正健康發展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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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呂景彩,“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對策思考”,《財政監督》,2008年5月。
關鍵詞:法律英語;模糊性;精確性;法律語言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02-0169-02
在英美法系中,法律英語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也即法律語言。它是以英、美等國為首的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官、律師以及法律工作者所慣常使用的習慣用語(customary language)和行業用語(professional jargon),包括某些詞匯、習慣用語或者特殊的表達方式(mode of expression)。它通常是在表述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及與法律科學相關的概念時所使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法律英語語言在講究準確性與嚴謹性的同時又不乏模糊性,二者在法律語言中是相輔相成的。
一、精確性
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靈魂與生命[1]?!熬_是法律的生命線。”[2]與科技、文學等其他語言相區別,法律語言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它的精確性。法律語言之所以對精確性有較高的要求,與法律工作的特點不無關系。比如,全體公民的行為規范、人們的行為準則,是通過立法語言表達出來的,法律語言通過法律嚴謹的表現出來,要求公民不容置疑的遵守,它因此也成為了司法人員的執法依據。法律語言在詞語的選用上不僅充分體現了莊嚴與權威,同時也力求語言無懈可擊,精確嚴密。否則,就有可能產生概念表述不清或詞義歧義,進而對法律的實施產生消極影響。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朗富勒認為,這樣一個原則應該被確立:“法典適用于特殊案情與其他情況下的適用同樣不清楚時,被告不應被判為有罪,法典因其含糊而失效。”[3]也就是說,我們在應用法律語言時,應該盡量避免使用那些意義模棱兩可或外延較大的語詞。
法律語言的精確性主要表現為選詞的準確嚴密,尤其在
法律專業術語以及慣用句式的運用上體現的更為顯著。以國際商會制訂的UCP600,即《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為例,如“non-negotile sea way bill(非轉讓海運單)、advisank(通知行)等大量專業術語的使用就將法律英語語言的精確性體現得較為嚴謹。
法律工作的特點決定了法律語言的用詞必須精確?;诖耍⒎ㄕ咭ㄟ^準確運用法律上的語言文字將國家的立法思想和具體的法律內容表達的恰如其分,使得無論是執法者亦或是全體公民均能清楚地了解作為一國的公民,他們擁有何種權利和義務,進而了解法律許可哪些行為、禁止哪些行為、違法后果如何承擔。
例如,The death penalty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offences of treason,piracy of setting fire to any of Her Majesty's warshipsor dockyards.It may not in any event be passed on a person under 18 years of age,nor on an expectant mother.死刑僅適用于叛國罪、海盜罪或縱火燒毀女王陛下之任何戰艦及其修造廠等三種犯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判處未滿18歲者或孕婦死刑[4]。
上述法律條文中,對死刑的適用范圍的闡釋是通過三個具體的詞匯來界定的,同時又用了“under 18 years of age”和“expectant mother”這兩個具體詞語作為對兩種情況予以排除的適用。
以嚴格解釋原則為依據,在適用法律時,書面文字成為法官解釋法律文件時的唯一準則,這也就意味著法律語言用字用詞必須將精確性體現得淋漓盡致。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2款的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第92條第3款又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關于財產保全的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在計算該48小時時,人民法院在接受當事人申請的那一個小時即不應計算在期間內,而應該從第2小時開始計算。期間以日為單位計算的,應該從第2日起計算。這樣的規定,內容表達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便于法官執行和當事人適用,也使得法律對其所規范的內容有了權威的保障,讓法律的效能得以最大限度的發揮。
此外,在法律語言中采用下定義的方式來做到準確表達法律內容也是較為常見的用法,如In this context,“defective”means that product does not meet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the ordinary consumer concerning the safety of the product.本句對“defective”進行了解釋,將本來泛指的“缺陷”明確地圈定在“產品安全性”這一范疇。
二、模糊性
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控制論專家禮德在其論文《模糊集合》中提出的“模糊理論”的概念。語言哲學家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也提出“模糊是自然語言的一個構成要素” [5] ??梢?,模糊性是自然語言最為重要的特征之一,人類有限的認知能力也造成了法律語言的表達具有模糊性。日常生活中模糊語言隨處可見。英國學者喬安娜認為,英語中有三類模糊語言現象:模糊附加詞,如around,about;模糊詞,如loads of,heaps of;模糊蘊含詞,就是用精確數字表達模糊意義。人類語言中,許多詞語所表達的概念都是沒有精確邊緣的,即很多情況下都使用了模糊概念。正確使用和理解模糊語言是交際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在法律語體中,模糊語言的使用,對法律的完善也起著必要的補充作用。恰當使用模糊語言,不僅能使語言的表現力得到增強,同時也可以使語言表達更為緩和含蓄、禮貌客氣,進而使交際順利進行,實現交際目的。在具體的語境中,當某些精確性語言不能完整闡釋某一法律現象時,就要使用模糊性語言作為補充。
1.模糊性語言的使用是對法律的必要補充
模糊性是法律語言的又一重要特征。法律現象既復雜又難以窮盡,這也決定了模糊性在法律語言中的存在。也正是模糊性語言的存在彌補了法律上的空白與不足。某些情況下,模糊語言的使用,反而會能讓法律語言顯得更為準確、靈活、生動。甚至在法律英語中如若恰當的使用形容詞、副詞等修飾性詞語,會為法律事務的解決帶來益處。如:The contract shall be performed in due process.合同應通過正當程序履行。
法律英語強調準確性的同時并不排斥對模糊性語言的應用,例如:After service,the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within which to file his pleading,or answer,to plaintiff's petition.傳票送達后,被告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對原告的申請提出答辯?!癮 certin period of time(一定期限內)”是不確切的時間,是模糊表達[6]。
2.模糊性語言的使用確保法律語言表意更準確
模糊語言的使用,必須從立法者的意志出發,并與立法者的意志高度重合,充分體現立法精神,通過模糊語言的使用更好的體現精確性。例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其制訂的反不正當竟爭法中,使用了“unfair ethods of competition”。通過該項法律,美國政府明確表明了其對不正當竟爭行為持反對的立場,但究竟何種行為是不正當竟爭,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定義,藉此應用模糊性語言來適應不斷發生變化的新情況及新需求。
3.恰當使用模糊性語言
由于中西方在經濟、政治、文化、法制發展等方面的諸多差異,使得我們在翻譯英美法中的很多法律概念時陷入困境,因為在我國很難找到意義相同的對應對等的解釋。這就要求我們在不影響法律文件的權威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同時,合理的采用一些模糊性語言。例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A mortgagor and mortgagee shall conclude a mortagage contract in writing[7]。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僅限于不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英美法系中mortagage可以理解為任何財產,而不僅僅指不動產。那么,我們在翻譯時將mortagage譯為“抵押”就是采用了模糊譯法,而對這一詞語的模糊翻譯并不影響譯文的準確和完整,我國的當事人也不會因為此種翻譯而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所以此處采用模糊譯法是可行的。
4.靈活使用模糊性語言
在英文典籍原文中有模糊表達方式的,翻譯時也可化模糊為精確,這樣的方法在法律英語翻譯中也較為常見。
例如,It is two and two makes four that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administered by the defendant was minimal,and not excessive[6].很明顯,被告所施加的體罰屬最低限度而并未過當?!皌wo and two makes four”是確切詞語,這里譯作模糊詞語“很明顯”。
5.模糊性可以擴大法律所包含的內容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訴訟案件:(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3)本轄區內其他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這里的“其他”就是法律模糊用語,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社會是向前發展的,立法者在制訂法律的過程中難免有疏漏,而法律也不能朝令夕改。為了增強法律的包容性,在此處使用了模糊語言。依此類推,在法律英語翻譯中如果涉及到模糊性詞語,翻譯者必須準確理解詞源語言所表達的語義范圍,遵循模糊度的對等原則,采取模糊對等譯法。例如,“Pa.Barner never received the check,some unknown person obtained it in mysterous manner…Each acted in good faith…”[8]中的mysterous和good為模糊性語言,可以翻譯為“惡意的”和“正確的”,從而保留了法律英語的本意。
結語
法律語言作為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在其使用過程中既要用精確性來體現法律的權威,又要用模糊性來體現法律的全面。法律語言表達的模糊性是有特定的原因和表現形式的。在司法實踐中,模糊性語言受特定的使用環境制約,并且是有條件的使用。在法的制訂過程中,立法者要恰當合理地使用模糊性語言,增強法律的涵蓋面和包容性,將社會生活中紛繁復雜的現象與行為通過法律條文給予合理的解釋,并且留有回旋的余地。
法律語言中的準確性和模糊性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意思表達的準確與完備,常常是由確切詞語和模糊詞語共同完成的。二者的合理搭配使得法律條文的表述更為完整確切,降低了法律漏洞的產生,使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明顯增強。將準確性與模糊性法律語言合理的應用于法律英語的翻譯中,也為我們更好地理解不同文化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律條款提供可靠保障。在翻譯法律文件時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語言特點、風俗習慣,結合上下文及本國特色,選擇最為適當的詞語進行表達,使得譯文準確而得體,這是每一個法學英語翻譯工作者應該掌握的技能。只有將精確性與模糊性語言運用得恰當,豐富語言的表達方法,才能保證法律文本在翻譯時體系完整,順利完成法律訴訟,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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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溫否定了刺激-反應的公式,而認為行為可表示為人和環境的函數,行為是隨人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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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環境不是純客觀的環境,也不是科夫卡所說的行為環境,因為行為環境實際上是意識中的環境。勒溫的所謂環境叫做心理環境,是僅僅對行為有所影響的環境,他稱之為準環境。
準環境被區分為三種,即準實在的環境、準社會的環境和準概念的環境。僅舉一例說明準實在的環境,其他兩種環境的意義就可以類推而知。他說:“比如一個兒童知道他的母親在家或不在家,他在花園中的游戲的行為便可隨之而不同,可是我們不能假定這個母親是否在家的事實存在于兒童的意識之內?!边@就說明勒溫的心理環境有別于科夫卡的行為環境。
勒溫將人和環境描繪為生活空間。這個生活空間不包括人生的一切事實,而僅包括指定的人及其行為在某一時間內的有關事實。
必須指出,勒溫的研究超出了格式塔心理學原有的知覺研究范圍。他要致力于人的行為動力、動機或需要和人格的研究,為格式塔心理學開辟了新的園地。他以為環境的事物對于人不是無關痛癢的。有些事物吸引人,具有引值(正的原子值),是人所愿意接近和取得的,有些事物排拒人,具有拒值(負的原子值),是人所不愿意接受或拒絕的。這個一引一拒是與人的需要有關的。
勒溫把需要區分為基本需要和準需要。饑思食、渴思飲,這種生理需要屬于前者;寫好了信要投郵筒,畢業臨近要寫論文,這種需要屬于后者,是勒溫研究需要時的主要對象。
根據勒溫的學說,一個人有所需要,便產生了一種心理的緊張系統,心思不定,坐立不安,必待達到目的,占有目的物,滿足了需要,然后緊張系統才可解除,心理的均衡才可恢復。
為了證明這種緊張系統的存在,勒溫的弟子蔡戈尼克進行了一個著名的實驗,來比較對已完成的工作和不許完成的工作的回憶。預測完成了的工作,由于其相應的緊張系統已經解除,就不易回憶起來了;反之,不許完成的工作,由于其緊張系統未曾解除,必定是念念不忘的。實驗結果證明其預測的正確,所謂蔡戈尼克效應就是指這個結果。
奧夫西安克娜進一步研究代替滿足。她也采用阻止實驗,命令兒童做某一工作,中途予以阻止,然后叫他做另一工作,完成以后,兒童是否還想試做前一工作呢?實驗證明,凡是性質相似,難易相等的工作,完成其一以后,就不再試做被阻止的其他工作了。
關于代替滿足的研究還有助于了解正常兒和低能兒的人格差異。正常兒對兩種類似工作所引起的兩種緊張系統,可以互相溝通,因此有可以互相代替的滿足。8、9歲的低能兒在同樣的條件之下,很難有代替滿足。
據克普克的實驗,代替的工作和原被阻止的工作幾乎完全相同,也仍不能產生代替滿足,還想試作的百分比為86~100。但同時,低能兒又往往容易得到代替滿足。他若覺得自己不能踢球到遠距離去,便滿足于作踢遠球的姿勢。
勒溫根據這種研究提出了人格的動力說,低能兒的人格系統比同年齡的正常兒較欠分化,但其僵化的程度較高。譬如就正常兒而言,a和b兩個系統雖有界線,但可相通;但就同年齡的低能兒而言,這兩個系統或可很為一體,代替滿足為100%,或可互相隔離,代替滿足為零。
兒童和成人的人格差異因此也可有新的解釋了。勒溫說:“兒童和成人有一最重要的動力的差異,就是兒童的人格較欠分化,同時,成人的人格卻較為僵化?!逼┤缧律鷥旱纳眢w的某一部分若受刺激,可能全體發生了反應。成人則因局部刺激而有局部反應。另一方面,成人的興趣和欲望是多方面的,其分化的程度遠非兒童所可及。
勒溫的心理緊張系統說使他的拓撲心理學有必要包括向量心理學和動力場的概念。
運動心理學是研究人在從事體育運動時的心理特點及其規律的心理學分支,它也是體育科學中的一門新興學科,與體育學、體育社會學、運動生理學、運動訓練理論和方法,以及其他各項運動的理論和方法有著密切的聯系。
運動心理學的主要任務是研究人們在參加體育運動時的心理過程,如感覺、知覺、表象、思維、記憶、情感、意志的特點,及其在體育運動中的作用和意義;研究人們參加各種運動項目時,在性格、能力和氣質方面的特點及體育運動對個性特征的影響;研究體育運動教學訓練過程和運動競賽中有關人員的心理特點,如運動技能形成的心理特點。賽前心理狀態、運動員的心理訓練等。
運動心理學這個術語首先出現于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創始人顧拜旦的文章中。在他的倡議下,國際奧委會于1913年在洛桑召開運動心理學專門會議,它標志這個學科進入科學的行列。1920~1940年,蘇聯、德國美國等國都對運動心理學方面的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研究。20世紀60年代以來,運動心理學受到廣泛重視,大多數國家都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成立運動心理學會并召開專門會議,有關的文章和書籍也大量問世,使這門科學得到迅速發展。
運動心理學研究的內容十分廣泛,如技能學習、競賽心理、運動對人的意義、從事運動的動機,以及運動員之間、教練員和運動員之間、運動員和觀眾之間的相互關系,心理訓練和運動心理治療方法等等。20世紀初期,研究的問題多集中在技能學習上,包括學習的分配、保持和遷移等,而后深入到運動行為的理論方面。
自20世紀40年代以來,通過研究逐漸形成運動行為的信息程序論,層次控制論、行為系統模式論等理論學說。隨著認知心理學、人格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發展心理學以及健康心理學的發展,運動行為的研究更深入到運動心理學聯系著技能學習與控制和技能發展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也從實驗室的對單個動作的研究,發展到聯系運動實踐、提高運動效能的研究。隨著運動實踐的發展更進一步擴大了運動心理學的研究范圍,發展到有關認識,解釋和主動影響運動行為的研究,也就是提高運動效能的理論性研究。
運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多是優秀運動員,也有青少年運動員;它也研究群眾體育中的心理學問題。各國體育界近年來對運動員心理訓練和運動員的心理選拔越來越重視。因為在運動水平越來越接近的競賽中,心理因素對競賽的勝敗往往起決定性作用,致使心理測量和心理診斷學被廣泛運用,各種心理訓練方法不斷出現。
由于運動心理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理論體系還不完善,例如是否應將體育心理學和運動心理學分開還存在著不同看法。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結合運動實踐的需要,在各體育院校、系科開設了運動心理學課程,開展了一些運動心理訓練及心理選拔的研究,但對運動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不多。
音樂心理學是以心理學理論為基礎,汲取生理學、物理學、遺傳學、人類學、美學等有關理論,采用實驗心理學的方法,研究和解釋人由原始(初生)到高級的音樂經驗和音樂行為的心理學分支。
音樂心理學的研究內容非常廣泛,如聲音的物理特征在人聽覺上的反映,音樂記憶、音樂想象、音樂才能,以及音樂技能的訓練和音樂表演的心理狀態等。由于它采用實驗心理學的方法,各種理論重視科學實驗的根據,從而逐漸修正了音樂上的純理論推測和憑主觀印象產生的理論,并且與音樂美學的理論聯系起來,構成音樂學中的一個部分。
開拓音樂心理學研究的是德國科學家赫爾姆霍茨,1863年,他發表了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作為音樂理論的生理學基礎的聲覺學說》。這部著作是以“歐姆定律”音響學理論,和繆勒的神經特殊能量學說理論為基礎的。
1883年,施通普夫發表了《音樂心理學》,把心理學的觀點滲透進赫爾姆霍茨的物理學和生理學的研究中,成為第一個把音樂心理這門學科系統化的人。他著重研究人對協和音與不協和音的感覺。在他之后,雷維斯由研究聽覺病理障礙而進入音樂心理,尤其重視音樂天才方面的研究,并且提出了“音高的雙重成分理論”。
二十世紀初,西肖爾與他的學生發展了許多測驗視、聽和運動知覺的儀器,可以把演唱和演奏中的音高、音色以及顫音等的波譜印錄下來,對其中的任何特定因素抽出來進行單獨分析。他特別注重顫音的分析,提出了音高辨認中存在的“正常錯覺”現象。蘇聯心理學家捷普洛夫對音樂心理學的研究也頗有貢獻,他認為在音樂才能中,調性感、節奏感、音樂聽覺的觀念等是音樂才能的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心理學上的新概念給音樂心理學很大的影響。精神分析論者把情緒與認識和記憶聯系起來,隨后又發展起來“音樂治療”?!白钥亍钡挠^點把人看成一個自我調節的生理系統,通過知覺同活動循壞的反饋作用使機體得到平衡。
當代音樂心理學的實驗成果多在音樂知覺方面。趨向是試圖將立響心理與音樂學習的心理過程聯系起來,以探索從原始到復雜的音樂行為的發展過程;研究從幼兒甚至從嬰兒的音樂行為到高度專業技藝的發展,以求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人的音樂心理狀態的種種問題。
音樂心理學的研究較多地側重于人對聲音的知覺、音樂記憶和音樂想象以及音樂感等。
人對聲音的知覺包括四個要素:音高、強弱、音色和時值。這些要素是根據人對聲音的頻率、振幅、波形和時程等物理特征的感受而形成的。不同的知覺各與相關的物理特征相對應。但決定某種知覺的物理特征并不是單一的,它同時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如強弱的感覺雖主要來自振幅,但同時也受頻率、時程、波形的影響。
聽覺器官接受音波所得的聽覺印象是一個整體,不是音波的各個物理特征,由此形成人的音樂經驗和行為。人對聲音四個要素的感知能力并不平衡,這些能力的發展也互不相依。有些人某種能力發展有所偏長而成為某種類型。如音調型對音高的辨別力強,對旋律與和聲感覺敏銳;力度型對強弱及重音敏感;時值型對速度、節奏、時程敏感;音色型對音質、音凋泛音的構成感覺敏銳。不同類型的人在他們欣賞、表演、創作中都會表現出他們的特長。
音樂記憶既包括一般記憶,如知覺的、認識的、情緒的和運動的各種經驗;也包括音樂有的問題,如單音記憶、旋律記憶、和聲記憶、樂匯掌握及理論知識與記憶的關系、幾個無聯系的單音先后出現的記憶,以及記憶的音域與語言的關系等問題。
音樂記憶是音樂想象的基礎,豐富的音樂想象能力是音樂家的重要心理特征。阿格紐在《大音樂家的聽覺影像》中收集了舒曼、莫扎特、柏遼茲、瓦格納等大音樂家聽覺影像的記載。音樂家想象中的音樂世界,比現實世界里的音樂豐富很多。
音樂感是表現音樂才能的主要因素。心理學家對音樂感的看法不同。雷維斯認為它是統一不變的素質,西肖爾認為它是一系列單個能力的組合;施通普夫認為它表現在對和弦的分辨;捷普洛夫、科瓦列夫以及米亞西謝夫把音樂感看成是特殊的能力、愛好和個性的一種獨特性質的結合。
音樂感在個體中的表現有早有遲,表現出來的深度和廣度基于個體的音樂經驗及經驗對他的影響。對于音樂感是天生的還是從學習中獲得的問題,各家主張不一。雷維斯、西肖爾傾向于來自先天的看法,但訓練可以揭示出這種先天的潛在能力。
音樂感與音樂技能是兩個不同的范疇,音樂理解及表現的深度不受樂曲所需的技術程度的限制,一首很淺易的樂曲可以表現得很深刻。但是一位音樂家,尤其是音樂表演藝術家,必須具備發揮某種音樂技能的優越的生理條件,并且進行嚴格刻苦的正規鍛煉后,才能具有較高的水平。
心理語言學是研究語言活動中的心理過程的學科,它涉及人類個體如何掌握和運用語言系統,如何在實際交往中使語言系統發揮作用,以及為了掌握和運用這個系統應具有什么知識和能力。
從信息加工的觀點來看,心理語言學是研究個體言語交往中的編碼和譯碼過程。由于研究對象的特點,它與許多學科有密切關系,除心理學和語言學外,還有信息論、人類學等。在方法上,它主要采用實驗心理學的方法。
心理語言學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50年代初,美國舉行了幾次關于心理學和語言學的跨學科討論會,促使心理學家和語言學家相互熟悉對方的理論、概念和方法。1954年奧斯古德和西比奧克合編了《心理語言學—理論和研究問題概述》,一般認為這是心理語言學的開端。此后,心理語言學的研究蓬勃發展,吸引了許多學者的注意,心理語言學這一術語也被廣泛使用。
心理語言學有兩個主要的研究方向:行為主義的研究方向和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方向。在50年代,心理語言學主要受行為主義心理學和描寫主義語言學理論的影響,當時的心理語言學家用行為主義的觀點來解釋心理語言現象。他們認為言語行為和人的其他一切行為一樣,也是對刺激的反應,是聯想的形成、實現和改變,是借強化而獲得的。這樣,心理語言學的理論基本上是行為主義學習理論在言語活動中的具體表現。這個研究方向的代表人物是奧斯古德。他雖然不象斯金納那樣把意義排斥在語言現象之外,引用了中介過程來說明語言的意義,但他仍堅持認為行為主義的學習理論可以解釋言語行為。
心理語言學受現代語言學理論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在喬姆斯基的生成轉換語法產生和盛行之后,心理學界對行為主義的語言學習理論的抨擊增多,認為行為主義不能解釋言語活動中的許多現象。
以米勒為代表的心理學家把生成轉換語法運用到心理語言的研究中,認為人們掌握的不是語言的個別成分,如音素、詞和句子,而是一套規則系統,因此,言語活動不是對刺激的反應,而是由規則產生和控制的行為,它具有創造性。他們還認為心理語言學研究的重點不是人類各種語言的不同結構,而是存在于各種語言底層的普遍規則,研究這些普遍規則如何轉化為某一種特殊的語言。
這種研究方向在20世紀60年代后已成為心理語言學研究中的主要傾向。近年來,心理學家還用一些新的語言模式來研究心理語言問題,不過它們仍屬于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方向。
心理語言學研究的問題包括言語的知覺和理解,言語的產生,語言的獲得,言語的神經生理機制,各種言語缺陷,言語和思維以及言語和情緒、個性的關系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對學習理論、思維理論、兒童心理發展理論的研究都會起很大的作用。它對工程心理、語言教學、言語缺陷的診斷和治療、電子計算機的語言識別等人工智能的研究也都有應用價值。
心理語言學的研究在美國開展得比較廣泛。蘇聯、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等歐洲國家也都有心理學家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其特點是力圖把心理語言學的研究與本國的心理學傳統結合起來。
心理語言學的研究工作在中國也已經開展,目前主要是在兒童的語言獲得方面。由于漢語和其他各種語言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國開展這方面的研究具有更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宗教心理學是研究的心理活動特點和規律的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是介于心理學、宗教學和社會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
人類很早就開始探索靈魂問題,宗教心理研究的歷史淵源也往往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臘時期,和中國古代儒家及釋家的靈魂觀。在科學心理學建立之前,宗教心理學通常是作為哲學心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德國近代唯物主義哲學家費爾巴哈從哲學心理學角度,對的心理根源作過詳細的分析研究。而德國宗教神學家施萊爾馬赫則從宗教神學角度對宗教感情作了論述。
到19世紀末,德國著名心理學家馮特開創了獨立于哲學的心理學,并通過他的《民族心理學》系統地研究了原始人宗教、民族宗教、多神宗教和世界宗教,提出了宗教演化四階段的假說:由原始人崇拜魔力階段發展到崇拜圖騰動物階段,然后進入崇拜英雄和多神崇拜階段,最后發展到人道宗教階段。馮特本人被譽為西方宗教心理學的奠基者。他的《民族心理學》成為宗教社會心理學創建的標志。
在美國,馮特的第一個美國學生霍爾從個體宗教意識的發生,系統研究了青年的宗教意識,從多學科的角度對宗教和教育等問題作了廣泛的研究。隨后,霍爾的學生斯塔巴克探討了宗教與道德問題,并著重對教徒的皈依經驗,特別是青年皈依作了系統的研究。
霍爾和斯塔巴克不僅最早使用“宗教心理學”一詞,還創立了最早的宗教心理學雜志。1900年斯塔巴克的《宗教心理學》一書出版,標志美國宗教心理學的形成。繼詹姆斯的《宗教經驗之種種》之后,弗洛伊德發表了《強迫動作與宗教實踐》,對宗教心理的研究都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西方學者把宗教心理學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
創建發展時期:這一時期除以霍爾為代表的克拉克派之外,還有艾姆斯,勒巴和普拉特等人的一批研究成果問世。如勒巴的《對宗教的心理學研究》、普拉特的《宗教意識》,還有神學家奧托的《論神圣》等。這一時期通常被稱為宗教心理學發展的古典時期,影響最大的是詹姆斯的《宗教經驗之種種》。
向深層潛意識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的研究,一方面受行為主義的影響較深,一度除皮亞杰從兒童心理學角度研究兒童宗教意識外,其他宗教意識方面的研究進展不大;另一方面,自1909年弗洛伊德和榮格訪問美國后,宗教心理學研究又深受精神分析和分析心理學的影響,開始向無意識領域發展。這期間,弗洛伊德的《圖騰與禁忌》、《一種幻想的未來》、《摩西與一神教》等著作,集中反映了精神分析對宗教、上帝、宗教戒律、宗教儀式和神話等的分析解釋。榮格的《宗教心理學》和弗羅姆的《基督教義的心理分析》,則分別代表了分析心理學和新精神分析對傳統精神分析宗教理論的修正,以及潛意識研究方面的成果。
戰后發展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宗教心理學的研究取得較大的進展。在這一時期,個體宗教意識研究得到進一步深化。奧爾波特傾向于從人格心理學角度探討個體宗教心理,他的《個體及其宗教》是這方面研究的重要成果。
此外,美國精神分析學家埃里克森對人格同一性,特別是宗教同一性問題作了深入研究。他的《青年路德》一書對宗教人格的研究頗具深意。宗教同一性研究與宗教意識經驗的研究密切相關。其中,神人合一的宗教神秘經驗已成為當代宗教經驗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宗教同一性和宗教經驗的實質這兩個問題已成為當代國際宗教心理學界共同關心的課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宗教神學家對宗教心理的關注和探索是一個引人注目的動向。德籍美國基督教新神學家蒂利希和德國宗教哲學家布伯等人,都關心社會和心理學的關系。布伯在他的《我和你》一書中,主張神是人的永恒對話者,強調通過祈禱來與神結合。蒂利希則試圖以現代神學、精神分析和存在主義來綜合清理傳統的基督教。他的著作《信仰的動力》著重于人性和動機的研究,強調心理學的社會意義。
中國宗教心理學研究較少。20世紀初,個別大學和神學院曾有外籍教師作過有關宗教心理學的講座。早期的心理學家陳大齊曾撰寫《迷信與心理》一書。此后,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幾乎無人涉足宗教心理學領域。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方面的研究開始受到重視。
宗教心理學的內容包括宗教思想、宗教意識的內容和結構,宗教情感的特點以及宗教在個人和社會精神生活中的心理功能,特定社會條件下的各種不同教派的信徒參與宗教活動和宗教生活所感受的宗教經驗和宗教感情,以及信徒的融匯宗教體驗、宗教感情和宗教意志的心理狀態等方面。
宗教心理學研究宗教意識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專職神職人員及教會宗教團體頒布的宗教思想體系。它是一種既同宗教神學有密切關聯,又不等同于一般宗教神學的具體宗教心理學。例如,宗教神學中的佛教心理學或基督教心理學等。它們以心理學的原則來闡明基督教或佛教的教理、教義、持戒等。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博依森、日本的鈴木大拙等。弗萊克和卡特1981年認為,這種宗教心理學尚處于它們的“嬰兒期”。
另一種是廣大信眾具有的心理。它是直接對普通信眾的宗教意識和宗教心理作深入的研究和科學的說明。其研究對象是:信仰群體或個人在參與宗教活動時內在和外顯的一切獨特的心理現象,各種社會性和非社會性因素對各種獨特心理現象的制約性,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互相制約關系。這種研究不同于宗教社會學對宗教的研究。
宗教社會學側重于宗教與社會,宗教與社會政治、經濟形態、文化心理等的關系的綜合研究,而宗教心理學則著重研究宗教與心理的制約關系。它結合特定的歷史條件、文化背景等,側重研究特定的信仰群體例如,氏族、民族、階層或宗教小群體和個體的、宗教修習、宗教體驗、宗教行為和態度、信仰動機和意志以及宗教活動和交往等。
一般說來,宗教心理學的研究課題多數集中在宗教意識的結構和功能、宗教經驗的實質和潛意識的關系、宗教神秘經驗的心理一生理基礎等方面。其中,從認知社會心理學角度研究宗教經驗的直覺思維模式已成為一個突破口,有的學者從功能上強調研究宗教經驗的重要性有的學者在研究宗教經驗思維進程中,開始引進計算機程序模擬。由宗教社會心理學角度進行研究的選題,多數集中于宗教活動中的宗教崇拜行為、宗教態度、宗教交往以及非言語交流的宗教情緒感染等方面。
涉及宗教心理學研究的理論大致有投射理論、懼怕死亡理論和認知需要理論等。精神分析的投射理論是宗教心理學關于宗教起源的傳統理論之一。認為信仰的上帝(或神)是一種祖先表象的投射。
阿蓋爾1975年的研究表明,對上帝和對雙親的態度非常酷似。宗教所關心的眾多認知問題,諸如苦難、生與死等,每每都是人生旅程中遇到的問題。因此,在當前宗教心理學研究中,死亡恐懼理論成為普遍受到東西方學者強有力支持的理論。學者們分析,這可能反映教會教育的影響,同“太平世界”的傳播有關。
法律心理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各種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也稱法制心理學。它是介于法學和心理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
法律心理學的思想源遠流長,它最初是以研究人的違法犯罪心理為起點的。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一些哲學家和思想家在他們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個性特點、犯罪者的行為表現等與法律心理學有關的思想。中國殷商和周朝的文獻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刑罰的社會心理效力等問題。
17、18世紀,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人們開始從社會、生理、精神、遺傳、司法醫學等方面探討犯罪問題。當時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普里查德的《論精神錯亂和影響心理的其他障礙》、呂卡的《自然遺傳論》等。
到了19世紀下半葉,法律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犯罪心理學首先開始成熟起來。德國的精神病學家克拉夫特·埃賓于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學為名出版了專著,接著格羅斯,武爾芬、科瓦列夫斯基、佐默爾等人也相繼出版了犯罪心理學專著。
與此同時,證人證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庫里舍爾的《供詞和心理學與司法審判》、波爾杜加洛夫的《論供詞》等著作,就是這個時期的代表作。哈欽斯和斯萊辛杰于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學》專著。
正因為法律心理學作為一門真正獨立的學科形成得比較晚,所以至今對它的研究對象和范圍還存在許多不同看法。托奇認為,法律心理學是研究審判過程和參與這一過程的人的意圖、動機、思維和情感的科學。塔普則指出,心理學家在法律問題上開展的研究“過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說,側重于犯罪審判的過程和方面,卻大大忽視了民事法庭、法律社會化和法律協商等方面的心理學研究,因而給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和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局限性。
蘇聯的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學的組成應包括法律心理學的方法學基礎、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四個部分。薩薪里馬尼雅恩則認為,法律心理學體系應由法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司法心理學和改造心理學四個分支組成。中國在80年代以前對法律心理學研究不多。近年來有關研究大多數偏重在犯罪心理方面,特別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綜合西方和蘇聯法律心理學界的觀點,結合中國的實際,可以對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內容作如下的概括: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勞動改造心理和民事訴訟心理等部分。
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序來分,還可以細分為偵查心理預審心理、審判心理等;如果按照訴訟參與人來分,則可細分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證人心理、辯護人心理、警官心理、檢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立法心理是研究在立法活動中各有關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為立法提供心理學依據。如立法的社會心理前提,法的解釋、修改或廢除的社會心理效果,立法者的知識、能力、性格對立法的影響等。
普法教育心理是研究在普及法律知識和培養法律意識方面的心理活動規律。如法律宣傳的原則、途徑和方法,法律意識的內化機制和形成過程等。
司法心理是研究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各種訴訟參與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如在偵查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和警官的心理;在預審過程中犯罪人、警官和其他參與人的心理;在審判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辯護人、檢察官和法官的心理等。
勞動改造心理是研究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的心理現象及其變化規律。如影響和制約勞改罪犯心理活動的一般因素;不同類型罪犯在勞改中的心理特點;勞改罪犯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心理活動規律等。
民事訴訟心理是研究在各類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司法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心理活動規律等等。
法律心理學的主要研究方法有觀察法、實驗法、調查研究法、個案研究法、追蹤研究法、民意測驗法、數理統計法等。除了這些一般研究方法外,研究者們還根據自己的具體研究課題選擇幾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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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心理學是研究環境與人的心理和行為之間關系的一個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又稱人類生態學或生態心理學。這里所說的環境雖然也包括社會環境,但主要是指物理環境,包括噪音、擁擠、空氣質量、溫度、建筑設計、個人空間等等。
環境心理學是從工程心理學或工效學發展而來的。工程心理學是研究人與工作、人與工具之間的關系,把這種關系推而廣之,即成為人與環境之間的關系。
環境心理學之所以成為社會心理學的一個應用研究領域,是因為社會心理學研究社會環境中的人的行為,而從系統論的觀點看,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是統一的,二者都對行為發生重要影響。雖然有關環境的研究很早就引起人們的重視,但環境心理學作為一門學科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
噪音是許多學科所研究的課題,也是環境心理學的主要課題,主要研究噪音與心理和行為的關系問題。從心理學觀點看,噪音是使人感到不愉快的聲音。對噪音的體驗往往因人而異,有些聲音被某些人體驗為音樂,卻被另外一些人體驗為噪音。研究表明,與強噪音有關的生理喚起會干擾工作,但是人們也能很快適應不致引起身體損害的噪音,一旦適應了,噪音就不再干擾工作。
噪音是否可控,是噪音影響的一個因素,如果人們認為噪音是他們所能控制的,那么噪音對其工作的破壞性影響就較?。环粗洼^大。
人們習慣于噪音工作條件,并不意味著噪音對他們不起作用了。適應于噪音的兒童可能會喪失某些辨別聲音的能力,從而導致閱讀能力受損。適應于噪音環境也可能使人的注意力狹窄,對他人需要不敏感。噪音被消除后的較長時間內仍對認識功能發生不良影響,尤其是不可控制的噪音,影響更明顯。
從心理學角度看,擁擠與密度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擁擠是主觀體驗,密度則是指一定空間內的客觀人數。密度大并非總是不愉快的,而擁擠卻總是令人不快的。
社會心理學家對擁擠提出各種解釋。感覺超負荷理論認為,人們處于過多刺激下會體驗到感覺超負荷,人的感覺負荷量有個別差異;密度-強化理論認為,高密度可強化社會行為,不管行為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如觀眾觀看幽默電影,在高密度下比在低密度下鼓掌的人數多;失控理論認為,高密度使人感到對其行為失去控制,從而引起擁擠感。
處于同樣密度條件下的人,如果使他感到他能對環境加以控制,則他的擁擠感會下降。一般說來,擁擠不一定造成消極結果,這與一系列其他條件有關。社會心理學家還研究諸如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家庭、學校、監獄等種種擁擠帶來的影響和社會問題。
建筑結構和布局不僅影響生活和工作在其中的人,也影響外來訪問的人。不同的住房設計引起不同的交往和友誼模式。高層公寓式建筑和四合院布局產生了不同的人際關系,這已引起人們的注意。國外關于居住距離對于友誼模式的影響已有過不少的研究。通常居住近的人交往頻率高,容易建立友誼。
房間內部的安排和布置也影響人們的知覺和行為。顏色可使人產生冷暖的感覺,家具安排可使人產生開闊或擠壓的感覺。家具的安排也影響人際交往。社會心理學家把家具安排區分為兩類:一類稱為親社會空間,一類稱為遠社會空間。在前者的情況下,家具成行排列,如車站,因為在那里人們不希望進行親密交往;在后者的情況下,家具成組安排,如家庭,因為在那里人們都希望進行親密交往。
個人空間指個人在與他人交往中自己身體與他人身體保持的距離。1959年霍爾把人際交往的距離劃分為4種:親呢距離,0~0.5米,如愛人之間的距離;個人距離,0.5~1.2米,如朋友之間的距離;社會距離,1.2~2米,如開會時人們之間的距離;公眾距離,4.5~7.5米英尺,如講演者和聽眾之間的距離,人們雖然通常并不明確意識到這一點,但在行為上卻往往遵循這些不成文的規則。破壞這些規則,往往引起反感。
空氣污染對身體健康的影響早已引起人們的注意,但其心理后果卻剛剛引起重視。1979年羅頓等人的研究表明,在某些條件下,空氣污染可引起消極心情和侵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