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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下轄21個社區,常住人口50776人。其中,3個社區無常住吸毒人員,另18個社區共有常住吸毒史人員237人,其中戒斷未滿一年24人,戒斷滿一年未滿二年20人,戒斷滿二年未滿三年13人,戒斷滿三年以上96人,所強制戒毒11人,所勞教30人,獄服刑16人,失蹤4人,死亡17人,其他6人(有傳染病戒毒所不收2人,吸毒證據不足3人,失管1人)經過我不斷的努力工作,截止今年三月三十日,應尿檢普檢的197人中,已完成尿檢普查192人,尿檢普檢率達97.5%居區禁毒尿檢工作前列,創建無毒社區3個。年4月至今年3月,共查破制販毒案5宗8人,查處吸毒案件81宗104人。安置吸毒戒斷人員71人,占已落實幫教人數的46.1%簽訂幫教“三書”145份,幫教到位率97.5%基本遏制了吸毒人數的上升和的蔓延趨勢。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明確落實禁毒工作責任追究制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為扭轉地區吸、販毒嚴峻的不利局面,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問題的嚴重危害,做好禁毒工作是落實“執政為民”重大政治責任,全面建設寬裕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把解決問題、特別是遏制的蔓延發展、防止人員復吸及滋生新的吸毒人員作為街道禁毒工作的一項硬任務,列入街道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我街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推動禁毒工作深入開展。
2成立機構,加強領導。成立了以街道黨工委書記為組長、街道關工委、工青婦、戒毒中心、轄區3個派出所及綜治辦、居委會人員等參與的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街道還安排了一名副主任科員專抓禁毒工作,各社區居委會也相應成立了21個禁毒工作組和44個257人的幫教小組。形成了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統一協調,整體作戰的工作機制,把禁毒03工程從部門行為轉變成了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下的齊抓共管的政府、社會行為,從而加大了禁毒工作的力度。
3細化目標,落實責任。制定了街道年禁毒03工程實施方案》集中處理重點懷疑吸毒對象方案、禁毒03工程”工作臺帳等,將街道禁毒工作按照要求具體量化為明確的指標數據。通過建立領導責任制,將禁毒工作實績與個人年終考核掛鉤的制度目標落實到各部門、細化到個人,使禁毒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目前,街道與21個社區居委會、3個公安派出所簽訂了禁毒工作責任書,簽訂率達100%
4制度明確,落實獎罰。街道對禁毒03工程除投入30萬元用于配置禁毒辦公設施、吸毒人員尿檢等日常開支外,還制定了街道年度禁毒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獎懲辦法、街道3個公安派出所禁毒目標責任制及考核獎懲辦法等。實行“一票否決”制,列入綜合治理重要內容給予從嚴考核。
二)切實抓好“四個重點”積極推進街道禁毒03工程工作社會化
1以社區普法工作為重點,抓好禁毒宣傳工作。
1結合“626國際禁毒日開展廣泛宣傳。街道在區綜治辦、區禁毒辦統一指揮下,會同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教育局、168醫院、戒毒康復中心等單位于去年的國際禁毒日在新七星門口舉辦了大型禁毒圖片展和禁毒咨詢活動,有群眾2500多人次到場觀看、咨詢。當天,辦還在吸毒人數較多的社區、社區舉辦了宣傳咨詢活動。
2播放禁毒VCD宣傳片和禁毒電影、舉辦禁毒文藝晚會進行深入宣傳。除在社區播放禁毒VCD宣傳片外,街還與文化站合作,將禁毒宣傳標語口號制成電影幻燈片,電影院每次電影上映前進行反復播放宣傳。從去年9月22日至26日,先后在百貨、市場、三黃廟、東坑小學、長沙新苑、南溪會場、界涌球場等地進行播放禁毒電影巡回周,超過8萬人次觀看。此外,為擴大禁毒、防毒、拒毒的社會氛圍,區禁毒辦的組織下,街于今年3月9日晚,世邦廣場聯合舉辦了一場名為“珍惜生命,拒絕”專題文藝晚會。市、區政法委領導到場觀看指導,有1000多名群眾觀看了晚會,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3開展對青少年及在校學生的警示教育活動。為普及禁毒常識,提高危害意識,去年8月,街道關工委、團委、婦聯與我辦聯合對社區的高危人群—青少年及在校學生進行了重點宣傳,除發放宣傳單張外,還組織各社區的中學生代表60人,街道關工委委員華茂勝的帶領下,參觀了市公安局第一戒毒所,讓中學生充分認識的各種危害性,增強他珍惜生命,遠離”決心,力求禁毒宣傳教育抓早抓實。
4組織群眾參加簽名承諾活動進行全民宣傳。蓮塘等21個社區舉辦“遠離,不讓進我家”簽名承諾活動,由街道黨政班子領導全部到場帶頭簽名,共約5000多名社區居民、工人、學生,街道和居委會干部、職工參加了此次活動。活動中我還印發禁毒宣傳單張10000多份,張貼宣傳標語300多條、宣傳畫報120張,宣傳橫幅25條。
2以幫教吸毒人員為重點,抓好創建無毒社區工作。
1迅速建立幫教小組。禁毒03工程”開展后,各社區迅速建立了由居委會工作人員、派出所的轄區民警、退休老黨員、老干部、物業小區管理人員等組成的幫教小組,配合家長(家屬)做好吸毒人員的幫教工作。21個社區居委會共成立44個小組,257人的幫教組。
2督促簽訂戒毒幫教“三書”為加強對吸毒人員的幫教,各社區居委會對在家的吸毒人員進行動員簽訂戒毒幫教責任書、戒毒人員保證書、戒毒人員家屬(家長)擔保書。目前,街應幫教的吸毒人員158人(其中戒斷未滿一年24人,未滿二年20人,未滿三年13人,滿三年96人,其他5人),簽訂幫教“三書”145份(另外9名滿三年以上的按珠香綜治辦[]號文規定可不要求簽訂“三書”已落實幫教154人,幫教到位率97.5%
3廣辟渠道安置吸毒人員就業。目前,幫教的吸毒人員已落實安置71人(包括自謀職業)占已落實幫教人數的46.1%為更好的做好吸毒人員的安置問題,防止其復吸,街道關工委和我辦積極為已戒斷人員解決就業問題。如東坑社區的吸毒青年張永輝,經街道關工委和綜治辦的多方聯系,將其安排到社區居委會綜治隊工作,徹底戒斷了毒癮。
4建立吸毒史人員檔案實行分類管理。自去年9月份,街將轄區有吸毒史的237人全部按上級要求一人一檔建立個人檔案,按戒斷狀況及當前狀況進行分類。其中一類管理59人(強戒11人,勞教30人,服刑16人,患病不收戒2人),二類管理60人(戒斷未滿一年24人,未滿二年20人,未滿三年13人,其他3人),三類管理96人(戒斷滿三年以上),四類管理22人(失蹤4人,失管1人,死亡17人)同時,為加強對吸毒人員進行動態化、日常化管理,街黨工委、辦事處在資金非常緊缺的情況下,撥出專款3000元,聘請信息公司設計、安裝了街道吸毒人員資料信息管理系統”為我辦加強對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提供了有力保證。
5積極抓好“無毒社區”創建工作。按照《區關于進一步開展創建無毒社區工作方案》具體要求,辦積極抓好“無毒社區”創建工作。街目前無常住吸毒人員的社區有翠景、蓮塘、春暉。禁毒03工程”開展以來,翠景、蓮塘、春暉居委會主動、認真查核轄區的吸毒、販毒情況,廣泛開展禁毒宣傳活動,組織群眾觀看禁毒晚會、禁毒圖畫,舉辦了禁毒簽名活動,挨家挨戶發放禁毒公開信,提高社區居民的禁毒意識;其次,通過與戒毒康復中心共建活動,由該中心免費提供24小時熱線咨詢服務,幫助吸毒人員進行行為矯正與心理康復治療。通過“無毒社區”創建,以點帶面不斷輻射到街道所有轄區,進一步擴大禁毒工作面,將禁毒的各項內容更深入到居民中。
3以堵截毒源、遏制吸毒人數為重點,抓好禁毒整治工作。
1全面開展日常尿檢工作。按照《區年禁毒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和珠香綜治辦[]1號文的要求,辦認真抓好各社區的家吸毒人員的日常尿檢工作,并在尿檢普查中努力實施如下幾個原則:
一是先尿檢、后強戒原則。對吸毒人員尿檢結果呈陽性時,暫不送強戒,而是待與公安干警組成禁毒小分隊后統一進行收戒處理,消除吸毒人員消極抵抗心理,擴大尿檢普查面。
二是就近舍遠原則。考慮到交通便利及成本因素,協商有關部門,將尿檢定點單位由位置較偏僻的戒毒中心改到區人民醫院,極大地方便尿檢人員。
三是先墊支、后報銷原則。針對各社區經費緊張,每尿檢一名需50元的具體實際,辦實行在尿檢普查工作中由各社區先墊支尿檢,完成尿檢后憑尿檢單和收據統一到綜治辦報銷的原則。
四是先易后難原則。由各社區先將積極配合的吸毒人員尿檢,剩余的再集中上門動員,各個突破。
這個過程中,組成了三個工作小組,協助尿檢人數較多的、南溪、等社區,與各社區居委會人員逐家逐戶上門做吸毒人員和家長的思想工作,打消他疑慮。如社區原吸毒人員,其家屬經做工作后,主動聯系正在上海與其兄打工的回來尿檢。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多次到有吸毒史人員家談心,講政策、擺道理,終于使遠在廣西工作的返回尿檢。由于措施到位,工作深入,截止今年三月三十日,街每月需尿檢人員24人,按時完成尿檢24人,尿檢率100%每季需尿檢20人,已完成尿檢20人,尿檢率100%每半年需尿檢13人,已完成13人,尿檢率100%
2迅速開展強制收戒工作。通過去年對有吸毒史人員進行的普查尿檢,共查出尿檢呈陽性的吸毒人員32人(包括派出所尿檢送戒人員)為及時將尿檢呈陽性的人員送去強制戒毒,經多次與轄區派出所協調,由尿檢呈陽性人數較多的派出所專門抽出3名干警,街道直屬巡邏隊抽出5名隊員組成小分隊,遠赴中山、臺山、廣州等地追查,找回吸毒人員6人,其中4人送強制戒毒。如小分隊通過做吸毒人員家長的思想工作,找到中山工作的原失管人員李浩洋;造貝居委會工作人員與明珠派出所干警親自前往金鼎戒毒所查實了原失管人員李詠棠(化名姜芷月)所強戒的事實。今年三月三十日止,除證據不足的3人、有傳染病不收的2人外,其余尿檢呈陽性的27名吸毒人員已送強制戒毒或勞教戒毒。
3重點打擊制毒販毒行為。抓好吸毒人員尿檢、收戒的同時,辦還與、明珠、南溪派出所協調,對轄區的一些吸毒、販毒場所進行重點打擊。如派出所去年共破獲販毒案件5宗,抓獲販毒嫌疑人8人;查破吸毒案件53宗,抓獲吸毒人員68人。明珠所查獲懷疑吸毒人員18人,經尿檢呈陽性送戒8人。街道年4月至今年3月與3個派出所共組織清查整治行動40次,出動人員200人次,共查破制販毒案5宗,比2002年4月至年3月上升25%查處吸毒案件81宗104人。通過大力整治,地區的吸毒、販毒情況已得到有效的遏制。
【關鍵詞】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權/刑事政策的權力機關
刑事政策的發端與發達引發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學的一系列變革,傳統的觀念及方法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因此,應當對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進行界定,而且這種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籬,使刑事政策在具體應用到司法領域時與刑事司法裁判權形成獨立與受制的關系,尤其是要進一步明確與張揚現代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與分離作用。
一、重新定義的刑事政策
有學者對各種刑事政策的定義進行歸納,并述評如下[1]:第一,多數學者在事實的層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數學者在學問的意義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學者將理念的刑事政策與事實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爐;第四,還有些學者則區分作為學問的刑事政策與作為事實的刑事政策,對二者分別進行界定,作為學問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現實的刑事政策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也被稱為“學問上的刑事政策”、“作為一門學問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學”[2],事實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實踐層次上,被社會公共權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稱為“作為事實的刑事政策”[3]。之后該學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見:“所謂刑事政策,就是指社會公共權威綜合運用刑罰、非刑罰方法與社會各種手段預防、控制犯罪的策略。”[4]
在筆者看來,刑事政策就是國家、社會以人道主義為宗旨,對已然犯罪人戰略的、宏觀的和戰術的、微觀的被動處置措施。它只包括宏觀的刑事政策和微觀的刑事政策。宏觀的刑事政策是指對犯罪反應的戰略方式,如“寬嚴相濟”“少殺、慎殺”“嚴打”等;微觀的刑事政策是指對犯罪反應的戰術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轉處制度”、對不同犯罪人的處遇,等等。刑事政策背后的觀念、對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據及其各種利弊評判觀點、觀念、思想、理論等等是刑事政策學所要完成的任務,它是關于刑事政策的學問,就像刑法與刑法學的關系一樣,兩者是不能混淆的。
筆者與上述學者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方面的不同之處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關于刑事政策所針對的對象。刑事政策所要解決的是犯罪問題,針對的是所有犯罪,這一犯罪是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概念。它包括:1.絕大多數法定犯罪;2.準犯罪;3.待犯罪化的犯罪。從刑事一體化角度而言,犯罪概念不再局限于刑法范疇之內,因為法定犯罪只是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中被法律規定的一部分,社會上還存在著大量的非法定但同樣具有嚴重危害社會性的行為,將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概念引入到刑事政策學中來,是刑事政策學研究的起點。但是僅僅將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作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點還遠遠不夠,還要對這樣的犯罪進行劃分,將它們劃分為未然犯罪和已然犯罪:前者是指尚未實施的犯罪,后者是指已經實施的犯罪。對于未經實施的犯罪,刑事政策解決不了,它是犯罪學所研究的范疇,刑事政策只能是針對已然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后,應該對其進行怎樣的處置,這就是刑事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
(二)刑事政策本身承載的內容。它包括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略手段和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術手段兩個方面。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略手段是指具有重大的帶有全局性或決定全局的宏觀措施。“寬嚴相濟”和“嚴打”刑事政策的出臺及其多年的適用,都可以說明我國的宏觀刑事政策涵蓋的內容。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術手段是指以人道為宗旨具體適用的微觀措施。其實我國在處理犯罪的實踐中已有眾多具體的刑事政策,無論是在程序方面還是在實體方面都有所體現。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制定了《煙臺市檢察機關平和司法程序實施綱要》等等。這些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們對犯罪的處理措施不再是唯一的刑事處罰,而是通過介入民事和解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三)刑事政策的被動防御性。刑事政策是對已然犯罪的被動反應,即其是在犯罪出現后所發動的被動防御,并不具備事前的對未然犯罪的預防性。就其功能而言,它可能對再犯有預防的功能,但這并不是它的初衷。犯罪預防及犯罪控制是主動的,它們是犯罪對策的內容而不是刑事政策之所在。
二、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
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影響。刑事司法裁判權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職責與法定程序適用刑事法律、法規,審理并裁決刑事案件所行使的權能[5]。筆者認為,現代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弱化與分離兩個方面。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作用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刑事政策所針對的犯罪范圍大大超過刑事司法裁判所針對的犯罪范圍。刑事政策所針對的犯罪概念與犯罪學上的功能性犯罪定義的范圍是相重合的,具體包括三類,即絕大多數法定犯罪、準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遠遠大于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概念,其內容除了絕大多數的法定犯罪之外,還包括大量的準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而刑事司法裁判權所能發揮作用的犯罪范圍僅僅限定在法定犯罪之內。在實踐中,由于社會的不斷變化和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之間的天然矛盾,造成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種滯后性;另外由于立法技術的落后,社會上也存在著大量的待犯罪化犯罪。準犯罪和待犯罪化犯罪在每個社會都客觀存在,而這些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法定犯罪,在有些情況下還有可能大于法定犯罪。由于其尚未被刑法規定為犯罪,無法進入刑事司法裁判權領域,刑事司法裁判權發揮效用的范圍也就相應大大減小。這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表現之一。
第二,刑事政策的出現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唯一性轉化成了可選擇性。刑事司法裁判權的適用范圍是行為人實施的規范意義上的法定犯罪。由于刑事政策的出現,即使對于此法定犯罪,適用刑事司法裁判權也從唯一性轉化成了可選擇性。
在刑事司法裁判領域,刑事責任是對犯罪的反應,包括對犯罪人實施刑罰、非刑罰制裁措施或是僅對其做出有罪宣告。而在刑事政策領域,刑事責任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刑事司法裁判也不是對犯罪進行處理的唯一方式方法。犯罪不僅可以通過刑事司法裁判方式來解決,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方法解決。典型形式如國外的恢復性司法。刑事司法裁判權的適用由唯一性轉化為可選擇性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作用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第三,刑事政策的目標要求使得刑事政策雖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裁判權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圍內,賦予法官以更大的法律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以便對犯罪人的處理更加個別化和人道化。
對犯罪人實現人道主義的處遇是刑事政策的目標。馬克·安塞爾強調,真正的現代社會防衛運動的基石在于:相信人類的命運,保護人類,反對盲目鎮壓,希望使刑法制度人道化,并使誤入犯罪歧途的人重新回歸社會。社會防衛運動這一現代刑事政策運動的產生以人權、人格尊嚴及其在社會中的有效保護為基礎[6]。基于對犯罪人的人道處遇,刑事法理論領域現在普遍要求實現輕刑化。有學者論證了刑事法領域中的輕刑化包括輕刑化的立法選擇和輕刑化的司法選擇兩個方面[7]。輕刑化的立法選擇有以下幾點:第一,減少死刑。第二,減輕法定最低刑。第三,限制加重處罰的適用范圍。輕刑化的司法選擇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減少刑罰的適用,即盡量非刑罰化。第二,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適用非監禁刑的好處在于:懲罰性較輕,花費的社會資源少,能夠有效地降低刑罰成本;具有開放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與驅逐出境、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處理方法、非刑罰制裁措施相結合,能更好地達到行刑效果。
刑事政策的內容不僅僅有刑法的規定,還有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及其他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法規對犯罪的處理,它具有因時、因地、因人靈活地處理犯罪與犯罪人以期達到最佳效果的特征。刑事政策針對的是已然犯罪,對已然犯罪的一切處理方式,不僅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還包括行政法、民法、經濟法甚至是國際法上一切對已然犯罪的處理方式。從這個角度講,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成為必然。
第四,刑事政策理論上的另一極端主張就是徹底地反對刑法,程序上自然是否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適用。
該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格拉馬蒂卡,他在其代表作《社會防衛原理》中主張用“社會防衛法”取代“刑法”,認為社會防衛的目的不應該只是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更本質的目的是改善那些的人,使之復歸社會。換言之,社會防衛的終極目的,是使的人適應社會秩序,而不是對他的行為加以制裁。他要求廢除犯罪、責任、刑罰等刑法基本概念,而以“性”、“性的指標及其程度”、“社會防衛處分”等概念來代替。他認為性是“對不遵守法律規范者在法律上的一種稱呼”[9]。這種觀點的前瞻性不容置疑,雖然其在現代條件下并不能做到,也不被廣泛接受,刑法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也不會被取代,但它要求廢除犯罪、責任、刑罰等刑法基本概念的觀點,實質上是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一種挑戰和質疑,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作用。
綜上所述,隨著刑事政策的發端與發達,對犯罪人的處遇手段已經突破了刑法學者狹窄的研究范圍。不管傳統的刑法學者是否承認,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作用是客觀存在的,這種弱化遵循著如下作用途徑:社會上大量存在的犯罪現象只有部分能進入刑事司法裁判權領域,其他的由刑事政策處理。即使是能夠進入刑事司法裁判領域的法定犯罪,也有相當一部分不由刑事司法裁判權處理,而是由類似于恢復性司法的其他一些手段處理。即使是那些已經由刑事司法裁判處理的犯罪,刑事政策又帶給了刑事司法裁判權更多的處遇手段,而不僅僅拘泥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對犯罪人的處遇更加人道。極端的刑事政策理論則反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適用。
三、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
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作用,主要表現在刑事政策的權力支撐上。現代刑事政策的支撐依然是公共權力,只不過現代國家已將權力分割出了一部分,由國家一統的刑事司法裁判權分散一部分給市民社會及其個人,其比例的大小由國家的政治體制所決定。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作用和分離作用是一個不可分割整體的兩個方面。弱化作用是從刑事政策對犯罪人的處遇方式角度分析它對傳統刑事司法裁判權大一統犯罪處遇方式的突破;而分離作用則是從刑事政策的權力支撐角度分析對犯罪人進行處理的機關從國家法定的裁判機關分散給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甚至是個人。正是由于權力的分散才使得大量的具體的刑事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成為可能,也使得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作用得以表現。對此,我們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權力支撐的理論探討。從理論的研討層面而言,基于對處理犯罪的傳統做法,必須有國家權力的支撐才可行使刑罰權,由此推導出刑事政策也必須是基于刑事權力才可出現,這依然是受刑事法學者狹窄的專業背景所限制。刑事政策最早是由刑法發展而來,其背后自然是刑事權力的支撐,但隨著刑事政策對刑法的超越,支撐刑事政策的就不僅僅是刑事權力或是國家所有的權力,而是國家與社會共同的權力以及公民個人的權力。
有學者認為:“刑事政策學是一門關于刑事權力的科學知識體系。換言之,刑事政策學的終級目的是為刑事權力的掌握者提供專門化的關于刑事權力的理論知識。如果這一命題能夠成立的話,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邏輯支點就自然是刑事權力。”[9]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刑事司法裁判權適用于刑法范疇之內,但不完全適用于刑事政策領域。雖然目前主要的多數的刑事政策還是離不開國家權力,但是還有大量的具體的刑事政策是社會的、民間的,是對犯罪作出的另外一種反應形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遷,國家權力可能會越來越多地被分散。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在其《刑事政策的主要體系》一書中為我們描述了在由各種國家權力機構組成的社會中有可能出現的刑事政策的主要體系。因為人作為人越來越體現其自主價值,只要不危害他人的利益,法律只在保障社會秩序正常良性運轉的情況下盡可能少地限制個人的自由而擴大處置個人權益的權利,由此而結成的以個體平等為基礎的社會組織也會更多地處理組織內部成員的問題而無需動用國家公權力,這樣做省時、省力、省資源,其結果是社會更加和諧。國家公權力的限制也是水到渠成,雖然它在某種程度上依然是主導,但是在法律規范之內。
(二)權力主體的具體操作。具體到實踐方面,隨著國家權力的越來越分散,刑事政策的權力主體可能包括以下幾類:
1.法院。刑事政策是國家、社會以人道主義為宗旨對已然犯罪人的被動反應,包括刑罰的和非刑罰的手段,因而對犯罪人實施刑罰手段也是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在這個層面上的刑事政策的權力主體與刑事司法裁判權的權力主體是一致的。法院也同樣是刑事政策的執行主體之一。這就說明,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僅僅是部分分流,至少在現在對犯罪的主流處理機關依然是刑事司法裁判機關。當然,格拉馬蒂卡的《社會防衛原理》否認刑事司法裁判存在的必要性,其刑事政策理論中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作用就不僅僅是分流而是完全轉移,這種觀點應者寥寥,尚未得到現代主流刑事政策理論的認可。
2.檢警機關。對待犯罪的處理由刑法發展到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權已不僅僅由法院行使,現代刑事政策已將其提前到檢警等行政機關,①最典型的表現就是作為微觀刑事政策的司法轉處制度和暫緩制度。
司法轉處制度即將犯罪人從整個刑事司法裁判系統中轉移出去,不由刑事司法部門處理的制度的總稱。當然,司法轉處不把未成年犯罪人放在司法系統處置的原則,并不排斥對少數嚴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司法干預。這種制度所賦予警察、檢察等機關的自行處置權,其實質是一種篩選處理權。即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加以選擇,選出需要進入少年審判系統的案件,對于不需要進入少年審判系統的案件,則退回社會,或者轉交別的有關機構,或者在這階段就采取某種措施加以處理,檢警機關的這種自行處置權是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
暫緩制度,是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附條件不的制度,具體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可能被判處較低徒刑,并具有較好幫教條件者,可在其寫出保證書,家長出具擔保書,簽訂幫教考察協議書的基礎上,報檢察長審批后,辦理保釋手續,在一定期限的暫緩考驗期間,未成年人需每月到檢察機關匯報表現情況,檢察機關定期到學校、社區和家庭走訪,如確已改過自新、不致再危害社會,檢察機關將做出不決定,如發現不思悔改,又違法犯罪的,就要將其至法院。通過以上介紹可以看出,暫緩制度也是賦予了檢察機關不用進入審判程序即可處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同樣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的一種表現形式。
3.其他行政機關。刑事政策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道處遇為目標的,因而對于一些行政犯罪,如果不是特別嚴重必須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以由行政機關進行處理,這樣既能節省訴訟資源,又能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此時,行政機關就成為刑事政策的權力機關。另外,即使針對自然犯罪,行政機關也有可能成為刑事政策的權力機關,從而可以對犯罪人采取一些行政法上的處遇手段,如禁止駕駛、強制隔離、強制禁戒、強制治療、沒收財物等等。而在我國實踐中一直存在同時也飽受詬病的勞動教養制度,事實上也是行政機關作為刑事政策權力主體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一種分離。②
4.社會團體或社區。當犯罪發生后,很多市民社會的做法有兩種:一是排斥公權力的干預;二是直接做出對犯罪的反應。如許多國家的律師協會,通過明確律師執業規范、強化律師執業紀律、提高律師執業道德、對違反執業規范和執業操守的律師進行紀律懲戒直至吊銷律師執照等方式,約束和規范律師的執業活動,事實上就排除了國家公權力對律師違紀違規乃至于違法行為的介入,使得國家沒有必要專門針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特殊的刑罰干預;其客觀效果可能比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特別設置辯護人、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更好。有的表現為社會自治反應對國家正式反應的替代。蘇聯、東歐國家的“同志審判會”或“企業法庭”對輕微的犯罪案件的審判,美國20世紀60年代后許多地方出現的以諸如“居民糾紛調解中心”、“鄰里審判中心”、“社區調解中心”、“社區委員會計劃”、“城區法庭工程”等形式實現的對刑事案件的非刑事化處理即“轉處”,都是社會自治反應對國家正式反應的替代[10]。也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分離的一種表現形式。
5.個人。個人在很多情況下也可能成為刑事政策的權力主體。如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恢復性司法程序。恢復性司法程序是指通常在調解人的幫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及受犯罪影響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區成員共同積極參與解決由犯罪造成的問題的程序。這個調解人可能是社會團體、社區組織,也可能是公民個人。在公民個人作為調解人的情況下,個人也就成了刑事政策的權力主體之一了。
四、結語
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與分離,是在民主與法治的前提下進行的,也是其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國當前的社會結構呈市民社會逐漸形成的狀態,而與此相適應的是法治的建立與健全。市民社會的內在機制促成中國法治的形成,個人的獨立性是市民社會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條件,市民社會又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社會,而多樣化的個人利益的實現途徑主要是經濟活動,唯有市場經濟才能成為市民社會的經濟形式,因為只有在市場經濟中,市民社會成員才能保持和發展其獨立性,其個人利益才能得到直接的實現,而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要求法律制度的調節和規范,并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的規制。這種制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由公眾確立一套嚴格的獲取、運用、更替國家權力的標準與規范,并從程序和方式上約束整個國家權力的行使過程。這種制約力量一旦被國家法律所確認,就成了對國家權力行為的法律約束,也就促進了法治的建立。在限制國家權力的基礎上,通過正當程序將刑事政策上升為法律,在法的公平的旗幟下公民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以正當的法律程序的方式實現最大的正義。這種既尊重當事人意愿又發揮國家職能的兩全其美的制度值得提倡。
人們觀念的變遷是影響司法運作不可缺少的因素,這些因素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影響法律的運作,影響法官的刑事司法裁判權的運行。當人們的內在認識發生變化的時候,必須允許按照新的時代精神的要求來變更過去的規則,對新的觀念進行必要的回應以便節奏合拍同步向前。
注釋:
①關于檢察機關到底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國內理論界有爭議,本文采用國際通說,認為其為行政機關。
②本文對勞動教養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不做討論,僅僅以其客觀存在說明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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