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高等教育法規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

    第1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一、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總體狀況

     

    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主要表現為專著和論文,由于專著總體數量有限、不具有樣本作用,而論文數量和類型較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因此能直觀反映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狀況和發展態勢,本文僅選取論文作為主要研究對象。

     

    在中國知網以“特殊教育法律”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截至2014年12月23日共有文章21079篇。從成果數量看,有一個明顯的分界線:1990年以前,成果增長極其緩慢,每年發表的成果數量都少于40篇,有的年份較上一年甚至有所降低。從1990年開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成果呈爆發式增長,除1996年、2010年較上一年略有下降和2014年未完全統計外,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2013年成果數量為1990年的76.8倍。(見表一)

     

    從研究層次看,研究成果中屬于基礎研究、政策研究、高等教育、行業指導和應用研究范疇的,分別為11647篇、1634篇、834篇、1930篇、264篇,其他均屬于公報文稿、科普宣傳、文藝作品等,與特殊教育法律建設關聯度較小。在上述范疇中,政策研究與法律建設聯系最緊密,但此類成果數量僅1634篇,占總數的8.1%。(見表二)

     

    從基金資助看,獲得資助的共有762篇,占總數的3.8%;獲得國家級基金資助的有559篇,獲得省部級基金資助的有134篇,獲得各省教育主管部門社科基金等市廳級基金資助的有69篇。(見表三)

     

    綜上可見,1990年以來,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取得了很大進展,成果數量增長迅速。但總體研究層次偏低,相關高層次成果比重很小;獲得基金資助的成果比重更低,其中以國家級基金占比較大,既反映出國家正大力推動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更反映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推動力度不一,存在“上熱下冷”的情況。

     

    二、特殊教育法律建設代表性研究成果概述

     

    (一)國內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

     

    1.條文解讀。唐淑芬從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隨班就讀、教師待遇、學校運轉等5個方面,全面解讀了新《義務教育法》中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內容[1]。顧定倩、陳琛比較了新舊《義務教育法》,肯定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進步,指出還存在教育對象界定、“殘疾人”概念等比較混亂的問題[2-3]。

     

    2.體系分析。劉春玲、江琴娣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由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五個層次構成[4]。陳久奎、阮李全認為立法層次低、缺乏專門性立法,現行法律規范過于原則籠統、缺少特有制、操作性不強等是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主要問題[5]。于靖指出存在立法程序和法律用語不規范、特殊教育司法制度薄弱的問題[6]。包萬平等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的缺陷主要是法治環境不完善、行政領導不到位、法律難以貫徹等[7]。劉全禮認為,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更重要的問題是執法不嚴,監督和追責機制不完善,導致殘疾人教育狀況不容樂觀[8]。

     

    3.建設方向。鄧猛、周洪宇認為由于缺乏法律切實保障,特殊教育發展過度依賴于行政推動,應盡快起草通過《特殊教育法》[9]。孟萬金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條文比較分散,制定《特殊教育法》是當務之急[10]。汪海萍詳細論證了加強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認為特殊教育立法已經具有一定基礎[11]。汪放著重討論特殊兒童受教育權的公平問題和實現途徑,并提出了制定特殊教育法、開展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家長參與和呼吁權利、加大政府執政力度等五點建議[12]。

     

    (二)國外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

     

    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特殊教育法律完備、理念先進,吸引了眾多國內學者的關注。

     

    1.美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楊柳認為美國對殘疾的認識更具人性化,對殘疾人教育的目標和原則更加明確,充分調動家長、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參與殘疾人教育事業,強化了殘疾人教育的效果[13]。于松梅、侯冬梅著重分析了美國殘疾人教育法中零拒絕、無歧視性評估、個別化教育、最少限制環境、合法的程序和家長參與等6條基本原則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4]。黎莉分析了殘疾嬰幼兒早期干預的規定,認為我國也應加快制定早期干預的法律法規,重視早期干預理念的建立與推廣[15]。崔鳳鳴、林霄紅等人對比分析了有關高等教育規定,指出我國對殘疾的觀念認識應進一步改進,在立法技術上應增強操作性[16-17]。高杭指出我國應注重特殊教育立法,形成完備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增強可操作性[18]。肖非、李繼剛認為司法判例是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對推動立法進程、解釋說明和補正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我國加以借鑒,在特殊教育領域引入判例制度[19-20]。

     

    2.其他國家和地區特殊教育法律建設。蘇雪云認為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比較完備,特別是地方政府頒布的具體法律對保障殘疾人教育發揮了重要作用[21]。牟玉杰認為丹麥特殊教育法律直接反映從隔離式教育到一體化教育的變化,貫徹了“正常化”理念和融合教育模式[22]。賴德勝認為英國特殊教育法律注重對有特殊教育兒童的評估和鑒定工作,并強調家長參與和不同教育階段間的銜接服務[23]。黃霞認為韓國《特殊教育法》具有對象細化擴充、無償教育年限擴大、重視殘疾人終身教育、保障學生與家長的權利等突出特點[24]。張繼發、李賢智認為臺灣《特殊教育法》多部門協商、重視專家作用等經驗值得借鑒,具有責權細化、內容具體、易于操作的獨特優勢[25]。

     

    三、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趨勢展望

     

    上述現狀及相關觀點,充分體現了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趨勢,也是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需要把握的。

     

    (一)注重法律文本,更注重司法實踐。

     

    總的說來,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都有相關規定,覆蓋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個領域,層級體系和內容體系基本形成;存在諸多不足,很多學者提出應制定《特殊教育法》。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公平,效力來自于落實,在注重法律文本建設的同時,更應注重強化司法實踐。現有的一些法律條款之所以被詬病,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規定籠統寬泛、難以操作。

     

    (二)注重形式公平,更注重實質公平。

     

    形式公平是制定統一的客觀標準,實質公平則是制定的標準兼顧不同個體的情況差異并將差異影響降至最低。我國現有特殊教育法律雖然規定殘疾人同普通人一樣有享受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權利,但并沒有充分考慮到殘疾人與普通人的客觀差異,在入學年齡、在校年限、辦學形式、學校設置及布局、師資培訓等方面仿照普通教育的痕跡明顯,沒有降低客觀差異帶來的影響,離實質公平還有不小差距。

     

    (三)注重普適教育,更注重補償教育。

    第2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中國的高等教育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在此背景下,運用法律的觀點分析了我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定位,并且就此問題提出了幾點思考,以期能夠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提供幫助。

    隨著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的深入開展,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在很多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許多新現象和新問題隨之出現;高等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個人利益之間發生了碰撞,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呈現出復雜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我們對其進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從法律的觀點出發分析高等學校和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運行秩序和學生良好的成長環境,是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的課題。

    一、有關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諸學說

    1.關于公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代表理論有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和憲法論。

    (1)特別權力關系學說。特別權力關系說最初來源于德意志中古時期領主與家臣之間的關系,后來德國學者發展了此理論。特別權力關系指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一種特殊、緊密的關系,這種學說運用于高等學校的教育領域,其實質是:高等學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規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是以公法主體的身份而出現的,高等學校按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能,向學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務并進行教育管理,而學生對此種管理則負有服從和容忍的義務。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這種管理和服從的關系就叫做特別權力關系,它在本質上應該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特別權力關系體現了國家運用公共權力對教育實施直接控制的教育理念,它強調學生對所在學校也就是對國家的高度服從關系。自二戰以后世界各國逐步形成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的教育理念,在高等學校管理中逐漸主張強調對于學生基本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而限制國家對于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因此這一學說逐漸受到德國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學者的批判。

    (2)憲法論。依據憲法論,公立的高等院校在性質上被認定為政府機構的一類,那么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自然應當適用憲法規定的給予公民的基本權益關系,學生作為公民,他們的基本權益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論的實質是:高等學校在處理和處分學生時,應當保證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能夠得以實現。如果要剝奪這些基本權利,則必須履行法定的正當程序,而一旦未經過法定的正當程序,那些基本權利受到了侵害的學生就可以訴諸法律尋求救濟與保護。比如在美國,《美國聯邦憲法》在修正案中就提供了特定的程序用以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得到保護而免受政府和其他機構的侵害,這些特定的程序當然也適用于州立大學和學院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2.關于私立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1)契約關系學說。按照前述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脫離法制的樂園。因此在20世紀60年代,契約關系學說應運而生。此理論認為,高等教育關系應當完全脫離強制的權力作用和影響,應當完全擺脫行政法律關系而成為民法上平等的契約關系。高等學校與學生雙方的法律地位應該是平等的,雙方按照各自的目的締結教育合同。“教師(代表學校)與學生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而且是一種消費與被消費的合同關系”,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依據是契約(合同),雙方通過契約來確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2)自治關系學說。歐洲大學自中世紀開始就有自治的傳統,高校幾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導。在這種背景下,大學的地位類似于行業協會,是一個知識共同體,其內部糾紛大都在自治的框架下予以解決。自治關系學說認為:高校的師生不僅是一個抽象的知識共同體,更是在觀念、職業、社會地位和信譽等各方面綜合的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大學生們動輒就把母校起訴到法院,是對傳統文化價值的一種傷害。學生與其學校之間的糾紛應當“筆墨官司筆墨打”,也就是在大學內部通過申訴的方式來加以解決,而不應當輕易訴諸法院。世俗權力對大學內部裁判權的容納,也是對大學理想的一種尊重。

    綜上所述,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理論上存在著傳統的特別權力學說,其他學說都是在其基礎上對其進行發展和修正所產生的,這些發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減少政府對于高等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權力色彩,以更好地適應現代教育更新發展和教育實踐的要求。

    二、我國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分析

    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隨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而基本確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在立法上并沒有任何具體明確的結論和規定,從而使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需求之間還存在著脫節,立法上顯示出一定的滯后性。從現實情況看,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對于我國教育司法制度的影響很深,學校與學生二者的關系比較符合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對于學生偏重于管理和約束,而對于其權益的保障和救濟方面相對則比較薄弱。雖然如此,這一學說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現實。筆者認為,目前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并不是單一的,而是表現為公法與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與團體自治法的交織,因而帶有相當的復雜性。具體來講,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統一而論。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事項雖然很多,但是事實上可以區分為國家干預和不干預兩個大的方面。相應地,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認定:國家干預的領域具有公權力的色彩,因此這個領域內的高等教育法律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在國家不予干預的領域,則為高校自治和契約自由留下了空間。

    具體來講,我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可分為如下三類。

    1.行政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在涉及可能會影響到學生將來的生存和工作這樣的基本權利方面的事項,如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應該由法律進行解釋和規定。也就是說,高等學校對于其學生的學籍、學歷和學位等方面事項的管理權力應當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才能行使,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從事這些事項的管理活動。

    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一種縱向關系,強調管理與服從的關系。高等學校屬于行政法中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從事上述事項的活動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管理活動涉及到“公權力”的運用。如《教育法》第28條規定的招生權,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頒發學業證書權等,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和強制性,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也有類似規定。北京大學學生劉燕文為獲得博士學位將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狀告母校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兩個司法案件,在司法實踐上確立了高等學校從事學籍管理活動的行政行為性質。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的教育立法中,體現了國家對學校管理權力的嚴格控制,并以此作為鮮明的特色。

    2.內部自治的關系

    高等學校對其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這既反映了大學古老的傳統和理想,同時也反映了當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學化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制定學校章程,明確地賦予高等學校對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的權力,能夠有效提升高等學校的活力與競爭力。如我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按照章程進行自主管理,對于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四章也有類似的規定。這說明,在一些對于學生的基本權益影響不大的方面,如住宿管理等,可以允許高等學校進行自行管理。這些權力與學生有密切的聯系,也是高等學校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表現。當然,我國高校管理過程中的這些自主管理的權力與傳統的大學自治還有一定的距離。傳統的大學自治意味著大學是一個保障它的教師和學生免受世俗權力迫害的自治性質的團體,而且它首先是一個學生的而非教師的法律上的社團。而我國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則主要指的是高校相對于國家和政府而言所享有的管理自主權力,其基本缺陷是作為學生而言,他們的基本利益可能會得不到適當方式的表達,這也是近年來頻繁出現高校學生對母校訴訟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

    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逐步提高了學費在學生教育培養成本中的比率,逐步擴大了家庭在學生教育成本中分擔的份額,同時,民辦高等教育的崛起,國有民辦二級學院、公立大學民營化等辦學模式的涌現,表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已經逐步建立起平等、雙向、自愿的教育合同關系。筆者認為,這種關系在本質上應該屬于民事領域的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基本表現是:作為合同其中一方的學生自費上學,自己花錢投資于教育,購買教育服務,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滿意度來選擇學校和教育內容,甚至選擇某位教師;與之相對應的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學校收取學費和其他教育費用,有義務按照國家的教育標準和自己對學習者的承諾來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為這種教育合同關系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高等學校在性質上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在與其他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另外,根據《教育法》第42條第四項和第81條的規定,如果學校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些法律規定,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合理界定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思考和建議

    合理定位我國高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管理科學化發展的重要環節。解決這個問題,既應體現現代高等教育發展的先進理念,同時又應以我國目前實際作為基礎;既要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突出問題和矛盾,同時又要照顧到我國高等教育長遠的發展問題,做到在立法上不斷完善,以改變立法滯后于司法實踐的現實狀況。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來進行定位。

    1.正確區別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合理定位不同種類法律關系

    在我國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現實狀況,厘清了復雜的校生關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應當特別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關系兩種關系之間的界限。如上分析,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確實存在著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校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全部內容,也并不是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實際上,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應當是直接與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的行使以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相聯系的教育行政管理關系,而對后者在性質上的認定應當構成對雙方法律關系認定的主要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學校與學生之間教育管理關系的性質認定

    教育管理權具有行政權的特征,從其本質上來講應當屬于行政權力,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學校對于學生來講具有較高的、居于主導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權,而應屬于一種特別的行政管理權。筆者認為,教育管理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這就決定了學校在實施這種教育管理行為時,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權力那樣完全運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也不應當把學校所從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為納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某些校生糾紛不應當訴諸法律,而應當通過學校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例如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學校在對于學生自身的物品進行搜查時,“只是合理的懷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圍當時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為相對于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違規性質,不具有過度的進攻性,這種管理行為就是不侵犯學生隱私權的,沒有破壞學生對隱私的合理預期”。此外,在美國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適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學校內部范圍內也是不適用的,這些規定使學校對于學生的具體管理行為可以更具有彈性。

    當然,考慮到學生的正當權益,學校在實施教育管理活動過程中并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注意防止因為采取教育管理活動不當而給學生的合法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學校在處理學生權利與學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應做到公開、公正、合法,避免不當行為特別是不合理搜查、侮辱、體罰等行為,還應給予學生知情、異議和申訴的權利。這樣,把教育管理活動關系定性為行政管理關系不但不會侵害學生的合法權利,反而更有利于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當校生雙方發生法律糾紛時,學生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而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原則、證據規則等與民事訴訟相比,能為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學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護和救濟。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一法律關系在名稱上仍應稱其為教育管理關系更為適宜。在立法上進一步清晰界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管理關系并逐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從立法的層面上合理定位這一關系是切實提高我國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實現高等教育理念不斷更新、推動教育實踐不斷向前發展的重要舉措。

    四、結語

    本文所探討的僅僅是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主體之間法律關系中的一部分,在我國教育法制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高等教育法律關系急需明確界定和完善運作規范,立法相對于司法實踐的滯后情況還需要隨著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參考文獻:

    [1]郭玉松,張愛芳.大學生權益意識與高校學生工作探析[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7,(2).

    [2]蔡國春.試論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2,(5).

    第3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關鍵詞]中外合作辦學;GATS;立法;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2-034-03

    一、中外合作辦學概念及范圍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下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或《條例》)第2條規定,“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由此可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對中外合作辦學的定義是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的活動。

    GATS規定的服務提供方式分為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以及跨境支付四種。從服務消費國的角度來看,教育服務貿易也可以分為這四個基本類型。我國在教育服務貿易部門對商業存在方式作出的承諾限于中外合作辦學,合作方式可以是股權式,也可以是契約式。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定義,我國中外合作辦學屬于商業存在形式的國際教育服務貿易。

    二、中外合作辦學的法律依據

    我國用于規范中外合作辦學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國內法依據

    中外合作辦學作為教育服務貿易的一種,在國內受到許多法律的規制。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外合作辦學活動主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下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下稱《職業教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下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的制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下稱《高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適用辦法;其第12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因此,《條例》雖未明確表明其制定依據之一是《高等教育法》,但鑒于其上述規定,以及我國中外合作辦學活動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高等教育的合作辦學的事實,《高等教育法》也應是規范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法律依據之一。當然,《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中外合作辦學活動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二)GATS對教育服務貿易的規定

    1.GATS中有關教育服務貿易的一般規定

    GATS主要規定的是締約方在進行國際服務貿易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主要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以及市場準入原則。其中最惠國待遇原則及透明度原則對于成員國而言是普遍義務。

    2.我國在教育服務貿易領域作出的承諾

    WTO成員在服務貿易領域的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在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所作出的具體承諾,GATS項下的一些基本義務,如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等,也是通過成員作出的承諾實現的。

    服務貿易的承諾可以分為水平承諾和具體承諾。水平承諾是十二個服務貿易部門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諾,而具體承諾則需要各國按照GATS的統一要求,按照準備開放的服務行業領域,就不同的服務貿易提供方式依據照國內法分門別類地作出具體承諾,并列入減讓表。我國在教育服務領域的水平承諾和具體承諾在我國的承諾減讓表中有明確的體現。我國在其他的承諾中,也有一些與教育服務相關。例如我國在加入WTO時,保留了對外資企業從事相關業務的審批權。

    三、中外合作辦學立法與GATS的沖突之處

    《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履行了入世承諾,為中外合作辦學創建了生存與發展的法律環境,使其得以進一步規范發展。但是,現行的中外合作辦學立法,尤其是《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還存在某些條文與WTO談判承諾及有關規則不盡一致的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GATS相關規定和承諾減讓表與我國教育

    教育是一國處理教育方面國際事務的最高原則。教育市場由于其在意識形態領域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在逐步對其進行開放的同時必須要嚴格控制,以保證不損害我國和不對我國安全造成威脅。

    目前,中外合作辦學中教育的和產權問題雖然在《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所體現,

    但對于如何處理二者的關系沒有規定。此外,我國承諾“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以及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而我國尚待將這些規則、協議轉化為國內法予以實施。

    (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與GATS的規則相沖突

    對于中外合作辦學是否可以營利,《條例》未明確規定。但《教育法》第25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由于中外合作辦學屬于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外合作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同時,依據《條例》第3條,中外合作辦學屬于公益性事業。

    如前所述,教育產業化的趨勢已經不可逆轉,教育服務的商業化也已經是世界潮流,因此,中外合作辦學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與國際貿易的發展走向相悖,與GATS的規則也不相符。

    就我國目前的現實而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與教育服務的實際不相符。從辦學實際來看,許多民辦學校的營利性色彩已成公認的事實,不少投資辦學者利用政策的模糊性,通過各種方式去得學校的舉辦權或經營權,并以各種方式去得了回報。

    中外合作辦學作為一種商業服務行為,無法獲得政府的資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投入相當的成本來運行,如果不允許營利,則其無法持續經營,最終將導致其培養人才的目標無法實現。因此,獲取利潤也應當是中外合作辦學的目標之一,其與培養人才是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的。

    更為重要的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與國際教育服務貿易的目的相違背,不利于我國教育的國際化。如果不允許營利,那么對于外方辦學者而言,則其基本上喪失了來中國辦學的動機;對于中方辦學者而言,如果其是社會力量投資的民辦教育投資者,那么不營利會使其經營難以持續,并進而影響其辦學的積極性。

    (三)《條例》的規定未完全體現我國的入世承諾

    總體而言,我國在承諾減讓表中對教育服務貿易所作出的承諾在《條例》中有了較大程度的體現,但是仍然有一些方面未能完全體現。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于中外合作辦學中外方多數擁有權的許可,在《條例》中并沒有體現。在我國對中外合作辦學的承諾中,外方辦學者可以在中外合作雙方總投資中占有多數擁有權。但我國相關的立法,尤其是《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未對多數擁有權在總投資額中的比例作出明確的范圍界定。

    2.我國在水平承諾中關于外資比例不少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25%的限制,并未轉化為國內法的規定。《條例》及其他相關立法中沒有任何關于外方投資者出資比例的規定,承諾中的關于外資比例不少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25%的限制在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立法中沒有體現。

    四、中外合作辦學立法的完善

    結合如上所述的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立法與GATS存在的沖突之處,對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立法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議:

    (一)理性認識中外合作辦學,正確處理其與我國教育之間的關系

    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發展中外合作辦學有利于我國引進國外優質的教育資源,解決大國辦教育所急需的資金、師資等難題;另一方面,我國的受到了挑戰。對此,我國應該辯證地看待,采取正確的態度,認識到中外合作辦學在我國教育事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將其視為我國教育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順應國際社會發展的這一必然趨勢,積極吸收國外優質的教育資源和先進的教育理念,為我國所用。

    當然,在發展中外合作辦學的同時,切記不能忽視對我國教育的維護。在立法原則上,我們要堅決維護國家的教育,嚴防一些國外的辦學者利用辦教育之名,對我國進行意識形態的滲透,警惕消極的文化和意識形態的侵襲。我國明確規定義務教育以及一些特殊教育,如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不在合作辦學之列是極其必要的。

    (二)修改相應立法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

    針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建議對《條例》及其上位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進行修改,使中外合作辦學的營利性合法化。具體如下:

    1.對《教育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

    該法第25條規定:“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建議刪除其最后一句,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樣,作為各種類型教育的一般法,《教育法》不再絕對規定任何教育都不能以營利為目的。

    2.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關營利性的規定。

    首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建議將這一句改為“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即不再明確將民辦教育事業定性為公益性事業。其二,經過之前的修改,民辦教育也可以是營利性的,因此,《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7條第2款所規定的“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應改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其三,在對民辦學校進行營利和非營利的區分之后,對其政策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區分。在稅收政策上,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機構應享受更優惠的待遇。因此,《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6條規定的“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相應修改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參照企業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第四,之前的修改承認了民辦學校可以營利,因此應當刪除《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1條的規定。此外,既然依據營利性對民辦學校進行了區分,則應增加一條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定義。該條可以規定:“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是指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利潤的民辦學校。”

    3.對《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進行修改

    根據上述對《教育法》和《民辦教育法》的修改,對《條例》的修改主要涉及第39條和第47條。將第39條所規定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修改為“非營利性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本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至于第47條,可以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清算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應當退還學生的學費和其他費用;(2)應當支付給教職工的工資和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3)應當償還的其他債務。非營利性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國家所有,用于發展教育事業。營利性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作辦學合同、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正確處理我國入世承諾與國內立法的關系

    針對外方合作辦學者可以擁有多數控股權在《條例》中沒有體現的問題,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我們對“多數擁有權”的理解尚未達成一致。從產權分割的角度來講,其意味著一方占有50%以上100%以下的股份,而同時也可以理解為雖不占有50%以上的股份,但是所有持股人中最大的持股者。因此,一些法學界專家認為,如果不明確規定對外方持股比例的限制,則第一種解釋可能成為現實,即外方擁有50%以上的股份。這樣,雖然對于投資者來說有較大的自由度,然而一旦外方辦學者投資比例過大,則可能會影響對合作辦學機構的實際控制權。因此,建議在《條例》中明確對“多數擁有權”的定義,并設定中外合作辦學中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

    對于外資比例不少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25%的限制并未轉化為國內法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我國對待教育服務商業化的謹慎態度。鑒于目前我國將中外合作辦學定位為公益事業,不允許營利,雖然要求改變這種狀況的呼聲很高,但綜合我國的立法現狀以及相關的政策導向,短時間內我國還不能承認中外合作辦學的營利性。我國一方面承認中外合作辦學屬于教育服務貿易,另一方面又不愿給予其完全的商品地位。基于我國政府的這種態度,如果在《條例》中設定外資最低比例,恐怕會給以后修正我國水平承諾帶來困難。

    總體而言,綜合考慮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立法及實踐現狀,大幅度修改《條例》及其上位法尚有困難,但我們的方向是明確的,即在確保維護我國的前提下,促進中外合作辦學向商品化的方向轉變,逐漸允許投資者營利,充分體現GATS的精神以及我國的入世承諾。此外,為了更充分地利用國際教育服務貿易的發展成果,我國還應考慮將中外合作辦學擴散到初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語言培訓等教育領域,而不是集中在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領域。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文獻:

    [1]朱曉勤.發展中國家與WTO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陳穎姬.GATS框架下中外高等教育合作辦學法律問題研究[J].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3]孔峰.WTO框架下我國教育服務貿易法律問題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

    [4]楊斐.WTO服務貿易法[M].北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3.

    第4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高等學校;學校權力;學生權利;平衡

    2005年教育部頒布了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原國家教委1990年相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與修改前的規定相比,修改后的規定體現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取消了一些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撤銷了原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定;取消了“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等道德評判類處罰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征比較清楚的法律規范用語。可以說,《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實質是如何平衡學校與學生關系問題。筆者認為,平衡學校和學生關系關鍵是要平衡學校權力和學生權利。

    一、高等學校的身份

    高等學校在不同的活動中有不同的身份。只有分清高等學校在不同活動中的身份,才能正確地用法學理論來分析事件的性質。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授予學位等方面是行政主體,在買賣設備等方面是民事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育法》的用詞是“權利”而非“權力”,說明立法者并沒有對兩者進行區分。事實上,權力與權利不同。著名哲學家羅素曾說過,權力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其重要性如能量概念之于物理學。其實權力同樣也是法學的基本概念。雖然學者對權力的含義看法不一,但大部分學者都承認權力是一種影響他人的能力。權利與權力的不同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權力主體往往是整體,行使權力者只是該整體的人,權利主體則只能是個體或個體化的整體;第二,權力關系往往意味著一方的支配與另一方的服從,帶有等級色彩,而權利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第三,權力代表著社會力量,甚至本身就是社會力量,而權利只是在受到冒犯且權利主體無奈時才借助于社會力量來實現。綜上所述,學校對學生進行處分時,學校所行使的是權力,而非權利,該權力具備了行政權力的特點,即強制性、單方意志性等,那么相應的,高等學校也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所以,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和獎勵處分等方面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

    二、學生的權利

    學生作為獨立人格的主體也有不同的身份。在民事的領域里,學生是平等主體,但作為學校管理的對象,則是不平等的。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雖然我們可從多角度去考察權利,但不可否認,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權利并非天然就是法律權利,有學者通過對權利觀念的歷史運動、權利現象的哲學反思和法律權利的邏輯分析探討了法律權利的內涵,指出法律權利是個體謀求自身利益活動的法律根據、是個體按照自己的意志而進行自由活動的法律根據、是國家賦予個體維護自主地位的社會力量。波斯納說:“我們都有這樣一種感受,即我們擁有某些權利,如果被剝奪就是不公;這種感受是我們心理構成的一個基本特性。”就學生被開除學籍而言,不可否認,學生的受教育權在可能性上并沒有被剝奪,被處分的學生也可以通過諸如參加電大、職大、函授、夜大、自考等方式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這一點在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但這理論背后的觀念和后果,如果不結合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是難以理解的。

    1.中國的傳統觀念

    被處分的學生被逐出校門,社會對他們的看法和評價馬上就轉變為消極性的,他們受到來自家庭的、朋友的、集體的等各方面的壓力。傳統觀念認為,一名學生從組織中脫離,就是組織對其個人的否定評價。這種觀念實際上使被處分的學生過早地結束了教育過程。

    2.對人的假定

    法律對人的假定并非孔孟之性善論,要求人的圣賢和無限毅力。目前在中國,正規的學校教育被認為是主流,接受了正規學校教育就意味著獲得了社會的真正承認和人們的正面評價,其他受教育方式,無論是在教育方式、教育效果、師資保障、學術交流還是在社會認可、文憑實際效力、就業、工作壓力等諸方面,均與正規的學校教育有很大的差別。而且,采用其他的教育方式需要更多的勇氣、精力和財力,對人的意志也是一種考驗。這種要求顯然高估了人們的毅力,這種說法純粹是“鮮明的理論立場,虛弱的現實關注”。

    3.學校功能定位的狹窄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但學校對學生高尚情操的要求是提倡性的、引導性的,不合乎這種要求的后果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在法理學上,依據權利的存在形態不同,可將權利分為法定權利和現實權利。法定權利是通過實在法律明確規定或通過立法綱領、法律原則加以宣布的、以規范與觀念形態存在的權利,而實在權利是主體實際享有與行使的權利。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受教育權雖然在理論上沒有被剝奪,但事實上已經很難再適當的行使了。即使去行使,學生不僅要承擔私人成本,也要承擔復雜的超越其承受力的高昂的社會成本。

    三、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平衡的理論基礎

    與權利的行使一樣,權力的行使也存在界限,即只能依法行使。高校作為行政主體享有對學生的處分權,但如何行使該權力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而不能由高校自己決定。當代中國成文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行政規章、特別行政區法、國際條約。《教育法》對高校所享有的處分權無具體規定,作為《教育法》的特別法——《高等教育法》對此也無規定。

    2005年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教育、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該規定是否意味著高校無權對54條以外的事項有規定權?筆者試圖從權利本位的角度進行分析。權利本位主要強調兩點:一是在權利與義務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二是在權利和權力的關系上,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政治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國家政治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只有為了保障主體權利的實現,協調權利之間的沖突,制止權利之間的互相侵犯,維護權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當的。從權力的變化與演變過程中也可以看出權力與權利的關系。格爾哈斯·倫斯基在他的《權力與特權、社會分層的理論》一書中指出,人類社會的政治結構是由于開始的強權統治逐漸轉化到后來的權利的統治過程。

    這一變化意味著越來越多地依賴于智力和越來越少地依賴于強力。在權利的統治下,權力就成了一種制度化的權力。隨著從強權統治到權利統治的轉化,權力雖然仍舊是特權的決定因素,但是權力的形式變了,變化為制度化的權力,它取代了強權而成為最有用的資源。這種制度化的權力可采取許多形式存在,但它總包含著一定可強行實施的權利,這些權利增強了一個人甚至在遇到反對時都能貫徹自己意志的能力,因為有制度化的權力作后盾。他認為,在制度化的權力中,權威不過是一種能強行命令他人的權利。事實上,權利本位并不否認公共權力的存在,它所否認的只是權力的“任性”。因此,與權利本位相呼應的必然是權力制約,即權力界限問題。既然權力的目的在于保護權利,那么權利就應當是權力作用的邊界,權力不能侵犯權利。總之,權利本位在權力與權利的論述中,特別強調權力來源于權利,服務于權利,以權利為界限,也必須有權利制約。

    第5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大學生的權益意識在逐步增強。通過分析當代大學生權益的內涵和特點,闡述大學生權益與高校管理權之間的沖突的客觀事實,提出了保障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建立和健全高校內部管理的法律秩序。

    一、大學生的權益的內涵和特點

    權益是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相應可獲性現存利益和將來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權利和利益處于深刻的統一之中,權利是利益的有效調整機制,是權益的法律表現形式,利益是隱藏在權利背后的根本物質內容。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由于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社會對大學生的權益很少關注。大學生權益,就是指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本文要闡述的大學生權益,并不是指大學生作為公民而享有的普通權益,而是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群體而享有的特殊權益。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其一,大學生角色的特殊性。大學生既是一名受教育者,同時又是一名消費者,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費者。因為,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尤其是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原來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大學生免費上學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我國高等教育的性質發生了變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種國家的權利和責任,而是一種消費,一種服務消費。由是,大學生的角色悄然發生了變化,大學生不再僅僅是一個受教育者,而是這種服務消費關系中的一個消費者,一個特殊的教育消費者。

    其二,大學生權益的核心是圍繞權益主體自我素質的提高。它明顯區別于一般商品消費者的權益,商品消費者的權益指向是關于物的使用價值,而大學生的權益指向則是大學生作為人的自我質量,即將來立足于社會,能為家庭、為社會創造財富的能力。

    其三,大學生權益產生于特殊的行為之中。大學生的權益是產生于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的特殊行為之中,而這種教與學的行為是一個復雜的雙向性的教育教學過程,而不是一種簡單的買賣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大學生權益之間的沖突

    學生權利是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和學生身份所享有的權利。因此,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可以分為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權利之間的沖突,以及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基于學生身份所享有的權利之間的沖突兩種類型。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權利之間的沖突

    高校出于管理學生的需要,必然要對高校學生的生活進行管理,制定有關作息時間、就寢制度、學生交往制度等有關日常生活的規范。這些規定對保證學生有規律地生活,從而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學習效率是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這類規范又直接與學生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權利有密切關系。學校制定的這類規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圍內與學生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權利相沖突。具體而言,有以下一些沖突:

    1.高校對學生的生活起居的管理權與學生居所(宿舍)不受侵犯權、隱私權等權利之間的沖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高校學生的宿舍是學生長期生活、學習的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與公民的居所無異,大學生對其宿舍內物品的擺設、衛生、被褥的疊放、室內的裝飾等有自由安排之權利。他人包括校方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侵入。另一方面,高校為維護有序的校園秩序,對學生宿舍的衛生、安全、設施利用等方面做出規定,訂立制度,為貫徹落實宿舍管理制度對學生宿舍進行的檢查,應屬高校行使學生管理權的范疇。實踐中,高校管理者為了保證宿舍的整潔美觀,對學生宿舍的使用進行一定的限制,或者以檢查宿舍衛生、安全等為由,進入學生宿舍,這就可能導致學生宿舍不受侵入權與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沖突。 轉貼于

    2.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隱私、名譽權之間的沖突,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但從國外立法以及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保障公民的隱私權是法律界人士的共識,名譽權是受法律明確保護的。作為社會公民的大學生,其隱私、名譽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實踐中,學生的該項權利并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例如湖南某高校在全校大會上公開對6名同宿的男女學生的處罰,雖然說依據有關規定高校有權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處罰,但在全校大會上公布這種方式無疑侵犯了被處罰大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3.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生活自由權之間的沖突。高校學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個人的私事。生活方式、生活態度沒有絕對正確的標準,高校不應對此做出某種禁止性規定。有些高校對學生著裝、服飾、發型等涉及大學生生活自由權的方面做出了規定,違反規定者屬違紀,要受到處分。如遼寧師范大學《美術系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男生留發者,視情節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直至勒令退學”。校方的解釋是男生留發有悖大眾習慣,影響本校學生的文明形象。該校制定的《條例》并據此對學生進行處罰,是嚴重超越高校學生管理權范疇的行為。

    4.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大學生婚戀自由權之間的沖突。高校學生有自由戀愛、結婚的權利,高校不應干涉。很多高校校規甚至法規如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學生的戀愛視為洪水猛曾,將戀愛期間擁發生性關系的視為道德敗壞者,對戀愛者處以勒令退學、開除學“重刑”。如2002年,重慶某學院兩名學生外出旅游時發生性關女方懷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為由將兩人這是高校管理者的“性惡論”心魔在作怪。上述列舉,僅僅是抽取了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并沒有窮盡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所有情形。

    (二)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基于學生身份所享有的權利之間的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賦予了高校“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等多方面的自主權。高校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順利進行,必然對圖書館、實驗室等教學設施、教學資源的使用做出一些具體規定等等。高校所享有的這些權力對保障高等學校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高等學校的這些權力又與學生基于學生身份所享有的權利密切關聯,從而會導致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基于學生身份所享有的權利產生沖突。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高校自主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我國法律賦予高校招生權、專業設置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等自主辦學權。但學生基于其發展需要或者興趣所在,可能對高校開設的某些課程不感興趣,而希望高校開設其他一些其認為有意義、有價值的課程,或者高校出于管理的需要,對學生選修其他專業的課程做出一定限制或者提出一些要求,而學生可能基于其發展意向和興趣愛好,希望到別的院系選修一些課程,但學校或者不許可、或者不給于相應的成績或者學分,這就導致高校自主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

    2.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平等受益權之間的沖突高校為了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必然要對學校的圖書館、實驗室等教學資源的使用進行統籌安排,如規定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在借閱圖書、實驗室使用方面享有不同的權利;或者在文科、理科、工科等不同類別的學生在教學資源的使用上有所傾斜。但學生可能認為他們都是學校的學生,不應在教學資源的使用方一面因為學歷層次不同或者所修專業不同而有所區別。這就產生了沖突。

    3.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公正評價權之間的沖突高等學校基于其自主辦學權和對學生的管理便利,必然按照自己的設計來設置評價體系,由此來評定成績好壞和表現優劣。但學校基于管理而設置的評價體系,僅為眾多評價體系的一種,并不能代表社會上的各種評價體系。有些學生在學校表現平平,但在社會上卻頗有成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評價體系、評價標準的差異。這一差異必然導致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公正評價權之間的沖突。

    三、建立健全大學生權益的幾點思考

    (一)教育大學生養成正確的權益觀

    大學生權利意識的產生與升華己經是客觀現實,高校要積極加強對大學生在公民基本法律常識、教育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方面的學習,使之明確自己具備哪些權利,并能準確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侵犯,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學生作為成年人,公民享受的所有權利都可以享受,他人不得隨意剝奪。教育和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權益觀念,既要防止大學生權益觀的“缺位”,也要防止“越位”,對權利受損情況加以分析,防止“權利意識異化”。此外,大學生權利的實現還依賴于相應義務的康行。權利享有以履行相應義務為前提,以應得利益為中心,權利意識是相對的,有限的,否則權利只能是一紙空文。任何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故意超越權利的界限,造成他人權利的損害,以滿足自身超越權利范圍的目的之行為,都是濫用權利的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轉變觀念,加強法制教育,增強高校管理者和教師的維權意識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以人為本、以學生發展為本是未來教育發展更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尊重學生權利、保護學生權利是每一個教育者始終應放在心上,落實在行動中的。學生實行繳費上學以來,學生與學校間不再是完全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而演變為一種教育協約關系,即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是基于憲法原理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充分實現的法律關系。教育的目的并非是行使教育者的支配權,而是提高教育服務,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靠各種教育法律來維持,不是靠行政關系維持。高校應該在充分認識與學生之間的教育法律關系的前提下重新審視自己的管理行為。在管理工作中,要轉變對學生的管理以控制為主、以服從為主的思想,逐步淡化管理者意識,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學生意見。各高校也要加強學校管理者和教師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質。學校的各級領導要帶頭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同時,也要加強教師的法制教育,以減少、杜絕其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因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

    (三)健全高校學生權利保障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規范學生體的行為,規范學生管理工作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很有必要制定“大學生權益保障法”,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管理與獎懲等一系列問題以法的形式加以規范,這樣不僅僅是對學生自尊和保障,更是對依法治校的促進和加強。

    (四)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完善工作機制

    建章立制是規范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只有搞好規章制度建設,才能使學校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我們應依照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科學合理、嚴格有效的規章制度。在制定學校規則時,既要確保不與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又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多走群眾路線,集思廣益,吸收學生代表參與到校規的制定中,以使之更加科學合理,同時減少逆反心理和抵觸情緒。

    參考文獻

    [1]韓橋生,大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的健全和完善[J]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 2007, 17(2): 1-3

    [2]張林,大學生權利保護與高校自主管理權的相關法律問題思考,龍巖學院學報,2004,(6)

    第6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論文摘 要: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日益擴張,教學質量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成為一項政策要求,是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熱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外部保障體系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對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健全與完善問題進行探討。

    2011年的“十二五”規劃的第二十八章《加快教育改革發展》中明確指出:全面實施高校本科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可見,加強高校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已經成為當前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一項政策要求,是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戰略任務。

    在我國高等教育質量內部保障體系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活動蓬勃開展的同時,開拓創新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之路,健全完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的教育發展要求,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不斷進步與持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內涵和構成

    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是指學校外部為了對學校教育質量實施連續有效的質量監控所建立的監控體系,由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專門機構組成。這些機構的主要任務是領導、組織、實施和協調高等教育質量鑒定活動[1]。

    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是具有保障和促進高等教育質量提高功能的整體,其構成主要包括保障目標、保障主體和保障客體等[2]。

    保障目標是指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的目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的目的是保障與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應定位于通過監督、調控、指導高等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促使高等教育最大限度地滿足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需求,為社會的經濟發展、文化繁榮和科技進步作貢獻。

    保障主體是指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活動的組織者和實施者。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的主體是政府和社會,包括國務院各部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專業評價委員會、社會評價機構等。保障主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利于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切實發揮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作用。

    保障客體是指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活動所指向的對象。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的客體是高等教育實施機構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過程。在我國,高等學校是高等教育實施的主要機構,所以我國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的客體是高等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的過程及其結果。

    二、構建我國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現狀

    我國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一直是以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評估為主,屬于行政性評估。

    自1990年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以來,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工作發展很快。從1993年到2003年,我國已有170多所高等學校進行了本科教學工作的評估,有80多所高等學校申請參加了優秀教學工作學校評估,其中已評估了13所高等學校。2001年,國家教育部又對全國25所本科院校進行了本科教學工作隨機性水平評估的試點工作[3]。

    2004年2月,教育部在《2003年-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提出實施“高等學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健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實行以五年為一周期的全國高等學校教學質量評估制度,從而將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活動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這些措施,在促進高校提高教育質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積累了經驗。

    三、當前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的深入,以政府行政性評估為主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在保障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方面雖然起到了強大的支撐作用,但是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立法滯后,評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和規范。

    我國在教育評估法制建設方面,至今除了《普通高等學校評估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這一部行政法規外,其余的只有散見于其他法規中的零星評估條款。《暫行規定》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其中關于評估目的、評估主體、評估機構等有關規定,不適用于新時期評估工作的開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社會與高校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的職責與權限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界定和規范。 轉貼于

    (二)質量保障主體單一,政府對評估工作進行獨家控制。

    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完全是行政性的政府行為,社會其他各方面很少實質性參與評估過程,評估的目的、標準和價值取向只能體現政府的愿望[4],這樣就會產生多方面的問題。

    1.評估活動封閉

    我國高等教育評估由行政部門發起、實施,評估結果由其解釋和使用,有很強的封閉性,這樣既不利于高等學校的各項信息向社會傳遞,又會影響到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評估失真

    由于政府部門的工作與高校工作的規律不同,評估人員大多也并非專業出身,使得政府不可能收集到全國幾千所高校準確、全面的質量信息,會引起評估結果的失效,乃至決策的失誤。

    3.評估效率低下

    政府是評估的唯一主體,帶有明顯的權威性。高校對政府自上而下的評估結果只能消極地接受,處于被動的地位,這樣對高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改進難以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市場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的作用不強。

    專門性評估機構是一種社會機構,政府職能部門把教育評估看作是一種既定利益而不愿委托給社會機構。專門性評估機構要解決不少“生存”問題,例如接受委托問題、與行政部門的關系問題、評估市場開發問題等,只有政府轉變職能,形成具有市場主體地位的各評估機構之間相互競爭與合作的評估市場,這些問題才能得到解決。

    (四)質量保障機構職能重疊,設置分散。

    目前,我國各級各類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機構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的有機整體,有些組織之間在職能上還存在一定的交叉與重疊。而且,國家沒有統籌規劃專業評估機構的設置,沒有按大區設立評估組織,使得專業評估機構多而分散。另外,無論是政府評估機構,還是各專業評估機構,其專業化程度不高,特色不強。

    四、健全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對策

    我國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經歷了從無到有再到制度化的過程。借鑒發達國家的改革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健全我國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是當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加強立法,使評估和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們應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方針和政策,吸收其他國家質量保障的法治經驗,結合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理論和實踐,對《普通高等學校評估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對政府、社會與高校在質量保障中的職責與權限加以界定和規范,從法律上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機制。

    (二)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自主性和獨立性。

    我國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一直是由政府主導,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缺乏自主性和獨立性,表現出很大的行政依附性。對此,政府應轉變職能,變行政管理為政策調控,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法規、財政撥款資助、組織評估檢查等非行政指令性的措施來發揮作用,逐步建立起獨立于高等教育各利益主體的質量保障組織體系[5]。

    (三)加強評估中介機構的建設,發展中介性評估。

    發展中介性評估,是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與效益的有效途徑。評估中介機構要通過對現有人員的培訓和對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提升機構人員的專業素質,建立評估信息網,積極開展評估理論與方法研究,建立探索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和評估辦法,形成評估機構的特色和專業優勢[6],堅持獨立性與公正性,樹立權威形象。

    (四)構建彼此協作、上下貫通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

    分工協作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有助于節約評估開支,減輕多重評估給高校帶來的負擔。應分別建立國家和地區級的專業性評估中介組織,分別領導、組織和協調相應范圍內的評估活動,實行分級設置、管理,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和職能,并促進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合作,形成一個上下貫通、責權分明的外部保障體系。

    健全完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是深入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的要求,在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中,只有健全完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保障體系,切實加強對高等教育質量的外部監控,才能保證高校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實現高等教育健康、持續和協調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田恩舜.高等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機制[J].高教探索,2003.

    [2]安心.高等教育質量保證體系研究[M].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9.

    [3]賀祖斌.高等教育大眾化與質量保障[M].廣西: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

    [4]張波.高校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構建中應予關注的幾個問題[J].高教發展與評估,2009.

    第7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產學研結合是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由之路。研究發達國家產學研結合的成功經驗,提出我國高職院校產學研結合的改革建議,十分必要。

    目前,高等職業教育的產學研結合存在諸多問題,本分分析了國外發達國家產學研結合的有利經驗,以期對我國高職院校的產學研結合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 對高職院校產學研結合的理論認識

    在教育部高教司[2000]2號文件中,明確把“產學研結合”作為高職高專教育的6條基本特征之一。全國高校“產學研結合”經驗交流會的召開,明確了:產學研結合是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由之路。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定位:“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結合的道路”。

    (一)產學研結合有利于實現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

    高等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技術應用性人才,從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可以看出:僅依賴學校的條,學校的教育教學難以培養出企業急需的人才,必須通過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與企業緊密結合,依靠企業的參與來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把以課堂傳授間接知識為主的教育環境與直接獲取實際經驗和能力為主的生產現場環境有機結合起來只有將教育資源和企業資源進行優化整合,有效利用,才有利于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產學研結合有利于高職院校的改革與發展

    通過產學研合作,能夠引入企業先進的管理理念,引導學校科學而準確地確定自身的角色和功能,轉變辦學思路和理念,培養符合社會需求的職業人才,促使高職院校各項工作的改革;通過產學研合作,根據企業提供的人才需求計劃,可以很好地預測社會對人才的需求狀況,從而有針對性地調整專業結構,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通過產學研合作,可以彌補教學經費不足,改善辦學條件,購置先進儀器設備加強實踐教學環節,促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學校自身的辦學實力。

    (三)產學研結合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

    近年來,高等職業院校的畢業生就業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大多是一種單一校園環境的辦學模式,主要以學校教育和課堂教學為主,教學中雖然安排有一定時間的實驗和實習環節,但是,學生直接接觸社會和實踐的機會較少,學生很難獲得將來就業所需要的工作經驗和競爭能力。而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恰恰能為學生提供一種接觸實際,積累工作經驗的機會。因此,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有利于解決學生的就業問題。

    二、發達國家產學研結合的成功經驗

    (一)發達國家產學研結合形式介紹

    1、德國“雙元制”。德國的高等職業教育主要由兩類高等教育機構實施,一是專科高等學校,一是職業學院。兩類學校均以“雙元制”為基本模式,校企合作貫穿辦學的全過程。所謂“雙元制”,一元是企業,另一元是學校。

    2、美國合作教育。合作教育源于 19世紀初的美 國。工學交替是美國實施合作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美國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主體是社區學院。“合作教育”貫穿于社區學院的辦學全過程。

    3、英國“工讀交替制”。英國實施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的學校為多科技術學院,主要采用工讀交替制。工讀交替制(“三明治”學制)主要分為長期和短期兩種。

    (二)發達國家產學研結合的成功經驗

    1、政府立法支持,經費保障產學研結合。為推進產學研結合人才培養的健康穩定發展,發達國家普遍重視相關的立法工作 ,使產學研結合人才培養有法律依據,有法律保障。德國聯邦政府除了頒布的《職業教育法》、《企業基本法》和《職業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明確了“雙元制”教育的地位,強調規范“雙元制”教育模式管理與運行機制。

    2、社會支持資助,多渠道的經費、設備來源。社區學院辦學經費主要是社區稅收投入,約占50%,社區內各界人士捐款、捐物贊助辦學,其捐助部分可免交所得稅。社區學院教學實踐環節所用的相當一部分設備如汽車、機床等即由此而來。

    3、設置專業委員會。許多國家的技術學院都設置了顧問委員會,使學院保證在社會各部門、各工商企業指導下確定課程的實施目標。如社區學院與當地的企業一般都有協作關系,學校與工商業界廣泛實行 “合作教育”,把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有機結合起來,既為學生掌握必要的職業訓練和做好就業準備提供了條件,又可以把在工作崗位上接觸到的各種信息反饋給學生,使學校不斷更新課程教學內容,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4、滿足實際需求的專業及課程設置。各國在專業及課程設置上都有著非常相似的特點,就是:培養應用型人才,按照社會及企業需要設置專業及課程,并且要多方參與,論證共同完成。

    5、合理的師資隊伍。國外高職教育在師資隊伍方面有一些共同特點:兼職的多,來自生產一線的多。在國外,專業類、實踐類課程的教學主要由兼職教師承擔。兼職教師除少部分來自大學外,絕大多數來自企業。

    6、完善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發達國家為職業教育的發展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人事保障機制,這些機制對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的雙方都有約束力。如許多國家推行職業資格制度,沒有這種資格的個人找不到工作,沒有這種資格的人員企業不能錄用;學校培養的學生得不到這種資格就沒有就業競爭力,就不能順利進入人力資源市場。

    三、我國高職院校產學研結合的改革建議

    (一)宏觀層面

    1.完善法律法規

    從發達國家職業教育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出,完備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是發達國家高職教育得以順利發展的一個前提。我國已頒布《職業教育法》,但由于其本身不甚完備只能對高職教育發展提供原則性約束。因此,應 當形成職業教育的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第一:要在《職業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下,配套制定相關法規,出臺相應執行措施;第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在《高等教育法》、《企業法》中明確規定高職院校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的條款,企業有為職業教育服務的責任和義務;第三:制定專門的產學結合 、校企合作法規 ,明確產學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第四:出臺相關激勵政策 ,對承擔了產學合作教育的企業給予明確的、實際的優惠政策。

    2.設立產學研結合專項基金

    產學研合作教育在許多國家得 以迅速持久的發展,與國家和政府的參與,財政的支持及相應的政策法規的指導是分不開的。我國政府應在職業教育一級設立產學研合作教育專項基金,建立列基金走向的跟蹤制度,發揮產學研基金本身的激勵功能,以彌補高職院校因經費不足而無力開展產學結合的困擾。

    3.行業/企業的資源當以各種形式的合作充分調動起來

    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高職投入模式,都表明這種多主體分擔的投入機制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和可行模式。依據高職“準公共產品”的屬性,本著誰受益誰投入的原則,高職的投入,應當采取由受益方——政府、企業、受教育者個人及其家庭分擔的策略,解決高職經費不足的問題。多主體分擔的投入機制已經成為高職教育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微觀層面

    對高等職業院校內部產學結合應進行以下方面的改革:

    1、組織機構建設

    (1)成立學校戰略發展咨詢委員會

    成立由行業主管部門、學校和大集團、大企業的老總或董事長組成學校戰略發展咨詢委員會,參與對學校發展戰略的咨詢和研究。

    (2)成立校企合作委員會

    設置校企合作委員會,負責全校與各個企業之間的聯絡工作。人員構成應有院長、系主任、專業教師及就業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合作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合作的內容應包括:學生的實習、實訓、教師的實踐,聘請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到學院兼職任教,受企業委托培養急需人才,職工的培訓及技術難題的攻克和科研成果的轉化等。

    (3)成立專業指導與合作委員會

    聘請企業或行業的顧問、專家及部分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業指導委員會,其中來自企業的成員比例不能低于50%。

    2、產學雙方參與人才培養全過程工作

    (1)專業設置

    專業設置應邀請上級主管部門、計劃部門、人事部門人才市場與交流中心以及相關企業和用人單位的專家一起就擬設專業進行人才需求論證。在專業設置方面,應不僅滿足企業當前的需要,還要滿足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2)依行業、企業需要設置教學內容

    依據職業需要,企業的需要,對各專業的人才培養規格、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課程設置進行審定。在課程教學中及時加入最新的技術、成果,及時根據需要調整教學內容。

    (3)實訓基地建設

    建立校內和校外實訓基地。校內仿真實訓基地 :應按照企業實際設計和布置,并按照企業管理模式進行運作。校外實訓基地的基本形式有三種 :一是直接將企業作為實訓和工作場所 ,這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二是由企業提供設備 ,在校內按照企業的要求建立實訓和工作場所。三是各方投資,建立一批公共實訓基地。

    (4)師資隊伍建設

    產學合作教育是培養“雙師型”教師隊伍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可以通過從行業、企業聘請行業專家和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學校的兼職教師;返聘一些確有專長的高級工、技師,充當技能訓練課教師;有計劃地選送中青年教師到國內外知名企業進行專項培訓,尤其是安排沒有現場實際工作經驗的教師到對口企業實習、到企業掛職、深入企業開展調查研究,與企業共同進行技術革新、科技開發。對一些實踐性比較強的課程,可由企業和學校同時選派具備一定資歷的人組成任課教師小組,共同承擔。任課小組單方也許都不具備“雙師型”教師的條件,但兩者的結合卻可以產生比“雙師型”教師更大的效應。

    (5)加強職業資格證書建設

    實行“雙證溝通”,即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的內容相互融合溝通,加強專業教育與國家職業標準的銜接,強化學生的就業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培養出既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識,同時掌握職業操作的基本技能,具有一定解決現場問題、綜合能力的技能型、復合型高級人才。

    參考文獻

    第8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本科 教學質量 理論教學 實踐教學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本科教學質量的內涵和教育目標,總結了制約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主要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和策略。繼而指出提高高校本科教學質量、彰顯特色辦學是一個長期努力的過程,需要全體教師員工的不懈努力。

    中國高等教育經歷了大規模的擴招之后,一場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特色為主題的競賽已經展開。《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和(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都把“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質量”作為重點。走內涵式發展之路,在“大校”的基礎上建“強校”幾‘乎成了所有大學的發展戰略。誰能贏得勝利不僅在于其教學目標和計劃,更取決于其認識與理念、魄力與能力,以及是否本著科學發展的理念,擁有科學認真的態度和科學系統的組織保障,等等。

    一、高校本科教學質量的內涵

    1.高校本科教學質量的概念

    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而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比較高等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容易明晰二者文字的異曲同工之處。

    分析這兩條法規,再去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對“專科”所作的表述:“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不難看出,“本科”特有規定性應該表現在,除去基本知識、基礎理論之外,最應加以區分的是運用知識的技能和方法,特別是開展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簡單地說,就是大學通常所強調的本科教學所應有的創造性和研究性,這是大學本科教育固有的特性。

    在分析了“本科”的內涵之后,得出大學本科教學質量是指大學教學活動及其結果中固有的滿足社會及學生需求的程度。簡單地說就是教學活動滿足需求的程度。

    2.高校本科教育教學目標

    既然大學本科教學的活動主要是滿足社會和學生的需求,那么本科教育教學的要求和目標就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1)社會對學生品質培養的需求,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對學生適用性的滿意度;

    (2)學生對教學內容的要求;

    (3)上一級教育對大學教學的要求,即:大學里最高層次的博士教學對本科教育的要求:

    (4)國家關于大學教學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對教學內容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大學教學質量區別于物質產品質量,因為在這里學生是“特殊”的消費者,他們既是教學品質的承載者,又是教師教學活動的“產品”;既是教學活動的參與者,又是教師教學服務的“客戶”。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教育教學的復雜性和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困難性。當然,大學教學質量的高低往往取決于大學的教學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滿足這四個方面的要求。在理論上分別稱之為教學的外適性質量、個性適應性質量、內適性質量和教學質量的國家要求,提高教學質量就是要提高這四個方面的滿意度。

    二、制約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主要問題

    擴大招生之后,大學教學質量下滑的問題日益明顯,若不及時加以解決,就會導致大學教學質量的嚴重下降。然而大學的教學質量又與大學的領導和管理、教育經費、教育條件、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和學生的素質等許多因素有關,在這些相關因素中目前最突出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班級人數太多,程度差異較大,有的學生起點較低,教師難以組織統一的教學活動、難以全面地照顧到每個學生。

    二是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存在缺陷。例如: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新生剛一入校基本都配備了個人電腦,加之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松散,導致部分學生將大部分時問和精力投放在玩電腦方面,從而出現了逃課的現象。

    三是教學資金和設施投入不足,教師教學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調動。大學在大規模的擴招之后,對教學設備、教學條件和教學激勵以及津貼等方面的投入跟不上,網絡建設、圖書資料和教學會議與教學活動經費都不足以滿足教學方式方法提高的要求。另外,教師往往抱怨給“一表”學生和“三表”學生授課所付出的精力不同,但收入卻基本相同的情況,更有甚者,部分教師將主要精力投向民辦高校,去賺取高額的講課費,從而忽視了他們自己學校教學質量是否過關的問題。

    四是教學內容陳舊難以滿足社會和學生的需求,學生主動學習的能動性沒有充分的發揮。由于大學本科教育的教學內容受到相關法律和規定的限制,往往出現教學內容跟不上社會的發展和需要。再加之學生往往不是按照本人的興趣選擇他們所修的專業,就會出現本專業的學生不喜歡本專業的課程,而外專業的學生卻學不到他們感興趣的課程,這就導致了部分學生不積極主動配合教學甚至影響教師正常的教學,出現了教學質量的下降。

    五是部分高校分不清科研和教學兩者的關系。高校的科研實力固然標志著教師的研究水平,但是,研究水平的高低與教學能力的好壞并無對應關系。我國學者韓淑偉等在對高校教師的科研水平和教學水平兩者關系進行研究后發現,大學教學的教學效果與科研水平沒有明顯的相關性。然而,高校普遍存在著重科研輕教學的現象,這樣就使教師那些本來就不多的精力更多地用在了科研上。

    六是部分高校的教學領導與管理的水平不高,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高校的教學比工廠里的車間生產要復雜得多,其教學質量需要一系列科學的領導與管理方法,可是現在很多大學教學領導與管理工作在制度上和方法上都沒有達到高質量教學的要求。

    三、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措施

    1.因材施教,制定靈活多樣的教學大綱,分層次進行培養

    高校擴招之后,出現了學生數量大、學習能力相差大的特點。如果不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還繼續以往的教學模式,就會出現起點低的學生跟不上正常的教學內容,久而久之就出現教學質量滑坡的現象。為此,應該采取因材施教、小班授課的原則,在高校里開展多方向、多層次的教學體制,制定適合于不同水平學生的教學大綱,讓較高水平的學生學習較深的課程,而低水平的學生學習簡單但實用性較強的課程,為社會培養出適合不同層次崗位需求的人才。

    2.完善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機制,及時修訂學生的管理手冊

    由于時代的發展,出現了學生個性多樣化、興趣廣泛化的現象,如果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機制和學生手冊得不到及時地完善和修訂,就會出現管理上的漏洞,從而影響教學質量。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部分學生過分留戀網絡,導致在課堂上精力不集中,甚至出現缺課的現象。針對此類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法是制定相應的規定適當的對學生使用個人電腦進行限制。可以在新生的入學教育上強調過早迷戀網絡的危害性,并對大一、大二的學生宿舍進行集中管理,限制他們宿舍的上網權限,讓他們只能使用校園網,而不能使用因特網,只能夠完成與教師的網絡教學互動活動,而不能進行網絡娛樂活動。當然,對于大一、大二的學生也應該提供健康的網絡服務,可以在他們的宿舍里樓層建設網絡教室,由專人管理監督學生使用網絡的情況。這樣,既做到了學生上網的方便性和必要性,又做到了監督管理的作用。對于高年級的學生可以讓他們的宿舍具有正常的網絡環境,畢竟網絡可以給學生的學習帶來很多有益的幫助。

    此外,高校的管理部門應該及時了解當今大學生們的思想動態,及時更新本學校的學生管理手冊,并每學期抽出一定的學時帶領學生學習學生手冊。

    3.完善教育法律法規,辦有特色的新型大學

    我國的高等院校由于受到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限制,在教學大綱的制定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教學內容更新速度也非常的緩慢,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能滿足學生自身完善的要求。從而出現了學生在完成本科教育之后,不能很快、很自信地適應社會。高校的部分學生甚至利用正常的學習時間,自費參加社會上的培訓班,學習滿足社會需要的技術技能。但是,這部分學生卻耽誤了正常的本科學習活動,又花費了大量的金錢和精力。這種現象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高校在教學內容制定上的缺陷,也給高校在學生的管理方面帶來了麻煩。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提出了以下4個名詞:

    (1)計劃內理論教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科生在大學期間所必需修完的本專業的理論課程,包括:專業基礎課,專業方向課,等等。

    (2)計劃內實踐教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科生在大學期間所必需修完的本專業的實踐教學活動,包括:課程設計、生產實習、畢業設計,等等。

    (3)計劃外理論教學。根據高校教師自身的理論水平,按照社會需求靈活制定相應的教學內容供本校全體學生自由選修,經授課教師考核后,給出該學生實際掌握該課程水平高低的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學生的正常畢業。

    (4)計劃外實踐教學。根據高校教師自身的技能水平,按照社會需求靈活制定相應的技能培訓內容供本校全體學生自由選修,經授課教師考核后,給出該學生實際掌握該技能水平高低的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學生的正常畢業。

    在明確了這四個名詞之后,高校可以在正常的教學活動中,嚴格地進行計劃內理論教學和計劃內實踐教學,進而完成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當然在課余時間,高校應積極的組織進行計劃外理論教學和計劃外實踐教學,由學生自由選修并交納一定的費用(遠低于社會輔導班的費用),完成他們所希望學到的理論知識和技術技能。這樣一來,學生既可以省去以往高昂的培訓費用,又可以增強技術技能;而高校既可以優化配置本校的教學資源,又可以增加教學收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教學經費不足的問題。從而解決教學投入不足、教師教學的積極性不高和教學內容陳舊難以滿足社會和學生需求的問題。

    4.明確高校的類型與職能,突出科研或教學的優勢

    目前,我國學者將從事普通本科教育的院校劃分為3種類型,即:研究型、教學研究型和教學型,并就“研究型”、“教學型”本科院校類型劃分和職能作了界定,如表1所示。在結合這種分類方法和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的有關部門規定之后,采用等級法對“本科”的教學質量要求予以如下分類,如表2所示。其中,A、B、C表示在對應項目上應該達到的等級和水平,依次為A級最高,B級次之,C級最低。

    由表1、表2可知,我國的本科院校具有不同的類型和職能,因此,不同類型和職能的院校應該具有不同的人才培養目標和社會服務需求。那么,我國的本科院校就理應在實際教學工作中秉持契合自己學校辦學定位和培養目標的質量觀,突出各自對科研和教學的要求,制定出相應的獎勵機制來激勵教師積極工作,并堅持不懈,才能形成各自的辦學特色,從而提高教學質量。

    5.加強教學領導與質量管理

    教學需要領導,質量需要管理。領導能促進改革,質量管理能夠提高質量,這已經是得到無數事實證明的真理。教學領導不同于教學管理,教學領導更強調方向、發動、激勵與改革,教學管理則更強調控制與程序。日本正是依靠質量管理使其產品由“劣質品”轉變為“優質品”。我國近年來產品質量的大幅度提高,也得益于質量管理體制與方法的廣泛確立和運用。筆者認為,大學欲提高教學質量必須一方面要強化教學領導,另一方面要加強教學質量管理。

    此外,通常意義上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大多數都是經驗型的,總結出的影響因素也僅僅是思辨式的推論,缺乏科學和實證的依據。因此,世界各國在尋求提高高校教學質量的策略時,雖有大致相同的方式、方法,卻也存在不少差異,有些甚至相互抵觸。美國學者Chiekering和Gamson于1987和1991年提出了大學良好運作的七條原則:師生互動、同輩合作、主動學習、給學生反饋、努力情況、對學生的高期望值、多元互動學習。而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張雪梅通過實證研究,也給出了相似的結論。由此,有理由相信對這些本科教學質量的影響因子予以足夠關注,也必將有助于高校本科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9篇: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高校教育糾紛近年來頻頻發生,其背后的根本在于高校頻繁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如何防止這種侵權案件的發生,已成為高等教育領域里新的熱點。本文將從幾個典型的學生訴訟高校的案件入手,通過對高校侵權的主要形式及內容、造成高校侵權的原因進行深入的分析,以理清解決思路,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高校是培養高層次人才的知識殿堂。在這里,學生的合法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但是目前高校中大學生的合法權益被高校“合理”侵犯的現象卻屢見不鮮。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逐漸增強,高校學生也逐漸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能從司法的途徑來救濟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權利。因此學生狀告高校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不斷增多,高校也作為被告頻頻出現在法庭上。

    案例一:首例大學生狀告學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1996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在參加補考時,因考試作弊,該校做出了“按學籍管理規定、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并開出了“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田永因作弊被注銷學籍,但學校并未實際辦理退學。在接下來的兩年里,學校仍為田永正常注冊、發放津貼、安排培養環節直到最后修滿學分、完成畢業設計并通過論文答辯等。然而畢業時,學校卻通知田永不能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于是,田永基于學校內部管理程序的漏洞,提起要求北京科技大學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訴訟,最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劉燕文狀告北京大學不發博士學位案。該案中劉的博士論文答辯由7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全票通過,并經過了學位評定委員會電子學系分會的審查,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其博士學位,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5名委員缺席,16名委員參加,6票贊成,7票反對,3票棄權的情況下,以贊成票沒有沒達到法律規定的過半數為由,作出了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劉燕文以學校的決定缺乏“程序正義”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經歷兩審,最終以學校程序不當勝訴。

    案例三:武某于1995年9月考入暨大醫學院臨床醫學系。因其考試時夾帶資料,學校決定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記外,取消其學業結束時授予學位的資格,同時給予記過處分。第二學年,武某重修該課程,考試成績為79分。后武某向學校提交了《降低處分申請書》,學校經審查認為武某的表現良好,又有改錯的態度,將其記過處分降為嚴重警告處分。然而畢業時,武某卻未能取得學士學位。武某要求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四:張某是西南某學院大學生,因懷孕住院。當她剛剛手術出院,即被通知要求寫檢查交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對象等,并承認自己犯有“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錯誤。張某不同意學校的這種說法,結果學校以其對錯誤“認識不到位”、“狡辯”為由,將其處以勒令退學處分。然而,張某卻不服學校的處理決定,準備將母校西南某學院告上法院。

    大學生作為公民,還應享有《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以及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和知識產權等權利。同時,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外,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從以上有關法律規定來看,大學生的權利應該說是有保障的。

    一、高校管理過程中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由于學校自主管理權的存在,各高校都圍繞自己的教學目的制定了相關的自制性文件。雖然學校訂立這些校規的初衷是更好地教書育人,但是目的的正確并不代表手段的合法。就目前來看,高校在指定和執行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時,往往只從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發,只強調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對其合法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有所忽略,導致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職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具體形式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校規制定過程中的侵權

    1.高校的內部規則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根據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學校規章制度作為學校的內部規則,不能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更不能超出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我們來看案例一“田永案”中的“068”號通知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就顯然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第29條規定的法定退學條件相抵觸。再如案例三“考試作弊案”中,武某因考試作弊被學校記過處分,第二學年他已經參加重新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績,但是在其最后畢業時卻只拿到畢業證而沒有學位證,原因就是根據學校的規定“學生考試作弊就要被取消學位”,這又與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35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發給學士學位”的規定相抵觸,顯然該處分屬于不當。像這種校規不合法,不僅使高校在實施自主管理的過程中處于尷尬的局面,也使得其在訴訟過程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2.設定的標準模糊不清。有關內容規定得不清楚也不具體,高度概括和抽象過于模糊或過于寬泛。比如說,很多高校的考場紀律規則中都有這樣的規定:“作弊情節嚴重,經監考老師教導后拒不悔改,依然態度惡劣者勒令退學”,在這里所謂的“情節惡劣”如何界定,所謂的“態度惡劣”又如何界定呢?在我們的案例四“女大學生懷孕案”中,學校是依據校紀校規中的“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這條來作出處分的,雖然我們不提倡婚前性行為,但是大學生發生性關系就一定是品質惡劣嗎?學校有權這樣草率地對學生的品質做出定論嗎?顯而易見,學校的處理評語過于牽強,實在難以服眾。

    (二)實施過程中的侵權

    1.處理結果有失公平。學校有權在其自主管理的范圍內對違反學校內部規定的學生進行相應的處理,但往往這種自主管理權的結果卻顯出了極大的不公。在案例三中,武某考試作弊確有錯誤,應該給予相應的處分,但是給予拒發學位證的處分是否有些過頭呢?武某已經重修了這門課程,已經是一種懲戒,已然達到了懲戒和教育的雙重目的,為什么還要這樣一棒子打死呢?學位證對于一個畢業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這樣拒發學位證是否公平呢?這樣的處理方法難道不是有違教育的宗旨嗎?

    2.實施程序不規范。高校在許多管理學生的過程中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導致學生應該享有的程序性權利,如被告職權、申辯權、申訴權受到忽略甚至侵犯。在案例一“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學最終敗訴就是因為沒有履行正當的程序原則。學校在給田永處分時,沒有以書面形式告知田永,也沒有向他說明對其處分的依據,沒有聽取其陳述和向有關部門申訴,更沒有向其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

    二、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具體原因

    造成高校頻繁地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原因有很多,總結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法律上的缺陷

    我國雖然頒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是這些教育立法對學校權利的授予、運行及責任問題都缺少法律規定,再加上立法嚴重滯后且可操作性差,高等教育立法中有很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與法制和實踐要求之間的差距還不小,主要的表現就是程序規范少、可操作性差。

    (二)學校規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正是由于法律賦予了高校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權卻又規定不明確,就造成了學校制定的各種內部規章制度超出了法律法規的范圍,甚至與法律相抵觸。在案例二中,被告北京大學制定的《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沒有拿到博士學位不予頒發畢業證一條,便和國家教委頒布的《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相抵觸。 (三)管理上的缺陷

    首先,管理者的責任。學校的規章制度盡管存在缺陷,但大多數學校都有一整套自己的內部規章制度,有的還比較完善。但是如果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將導致更多的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發生。其次,管理程序。對許多高校來講管理程序不夠規范,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說沒有達到“程序制度化”。最后,對管理的監督。高校的自主管理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督也是高校頻繁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客觀原因。正當程序、申訴制度等高校的內部監督機制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沒有及時建立起來,或尚未完全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建設軌道,沒有形成真正權威、客觀、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也正是由于監督機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有可能不按照正當程序辦事,對處在弱勢地位的學生作出不公正、不公平的處罰。

    (四)觀念上的原因

    一是傳統觀念的束縛。我國傳統的師生和諧是建立在師道尊嚴的基礎上,這種和諧關系往往是以忽視甚至犧牲學生合法權益而換來的師生和諧。時至今日,仍有很多學生和學校認為學生告老師、告學校是大逆不道的行為,這樣就大大助長了學校侵犯學生權利的氣焰。二是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不明確。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學生作為行政相對人,在這一關系中學生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學校為了實現其行政目的,可以自由行政命令,學生一旦不履行學校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義務,學校有權行使公共權力,對學生作出懲戒。

    三、解決大學生權利受侵犯這一問題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規,建立更完善的高校規章制度

    高校的內部規章制度是有關高等教育法立法規的延伸,因此在完善高校規章制度前,首先應該將現存高教立法上的種種缺陷補齊,這對于完善高校的內部規章有著重要的意義。學校在起草新的規章制度時應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高校應依法律授權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其內部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范圍。二是合理性原則。雖然高校有自主管理權,但是不能濫用。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部門在起草新的規章制度時應廣泛聽取或征求有關部門、教職員工、學生各方面的意見。對于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特別是有關重大紀律處分的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涉及重大或者疑難法律問題的,還可邀請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二)彌補高校管理上的不足,更好地維護學生權利

    首先,應該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質,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這樣在處理學生問題時才能更好地依法執行。其次,建立健全正當程序,規范管理行為。所謂正當程序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告知相對人所實施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以保證所做出的行為公開、公正、公平。在高校管理的過程中,為更有效地防止學生的合法權益被學校頻頻侵犯,一定要建立健康的正當程序,在處罰學生時,如涉及退學、開除等事項應實行公開的咨詢、答辯程序,必須給學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允許學生提出復議,處理這種復議的機構應與原處罰決定機關保持相對獨立性等。最后,加強監督力度。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即使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證,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很難保證既有的制度可以被很好地執行。高校必須加強其在管理過程中的監督以保證權力不被濫用,不會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轉變思想,突破傳統觀念束縛

    隨著人權時代的到來以及依法治校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尊師重教”與“師生平等”觀念的沖突正在迫使千百年來作為學校教育基礎的傳統校園文化不得不面對新的價值評判和選擇,以尋求新的道德平衡、消除價值沖突或將這種沖突降到最低限度。

    (四)多開設法律課程,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

    現在學生的維權意識雖很強,但是他們掌握的法律知識卻很少,導致他們在遭到侵權時,很難作出及時正確的反應。很多學生對高校設置的法律課程不是很滿意,大多數學生還是希望多開設一些可供選擇的法律課程,以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當有侵權事件發生的時候能夠及時作出必要的反應。因此學校有必要多開設一些法律課程來供學生選擇,這不僅僅是防止學校侵權、維護學生權利的至寶,同時也能幫助學生建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做到知法、懂法、愛法、護法。

    主站蜘蛛池模板: 成人自拍视频在线观看| av成人免费电影|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久|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区二本 | 欧美日韩一区二区成人午夜电影| 亚洲在成人网在线看| 欧美成人久久久| 成人h动漫精品一区二区无码| 国产成人无码区免费A∨视频网站 国产成人无码区免费内射一片色欲 | 欧美成人18性| 久久久久99精品成人片欧美| 成人无码午夜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av三级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在线影院| 亚洲a级成人片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精品三级麻豆| 成人狠狠色综合| 欧美成人精品高清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av在线影院| 国产成人精品无缓存在线播放 | 国产成人精品亚洲精品| 欧美成人免费全部观看天天性色 | 欧美成人18性| 青青国产成人久久91网| 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一区不卡| 最新69国产成人精品视频69| 亚洲免费成人网| 亚洲人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精品成人a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女人久久久 | 亚洲国产精品无码成人片久久| 国产成人麻豆亚洲综合无码精品| 久久久久AV综合网成人| www成人国产在线观看网站|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综合一区| 免费看成人aa片无码视频吃奶| 亚洲欧美成人中文在线网站|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区在线秒播| 四虎影视永久地址www成人 | 成人精品一区二区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