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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形勢分析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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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形勢分析

    第1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落實。

    我庫為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平安單位”建設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今年的綜治工作要點及工作需要,對原成立的領導工作機構人員進行了相應調整,對“綜治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調解領導小組”、“治安小組”、“幫教小組”、“普法宣傳工作小組”等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及成員都進行了更換和充實,同時成立了新的安全應急小分隊,做到責任分清,制度落實,做工明確,為安全生產和綜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二、加強安全生產和綜合防控管理。

    綜治工作小組堅持每月開展我庫安全衛生大檢查,全面排查我庫安全隱患,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加強對各類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和隱患排查。

    深入開展各類安全生產教育和綜治宣傳。3月15日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學習市糧食局下發的《2011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要點》和《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方案》的通知精神。4月10日組織全體職工學習市糧食局轉發的《**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4月19日向全體職工傳達中儲糧**分公司《關于做好2011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在汛期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保證儲備糧安全渡夏。5月27日我庫領導和有關安全負責人員參加市糧食局安全生應急預案知識講座,通過學習,決定按新標準重新制定我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法制宣傳,訂閱10套“五五”普法書籍,加強對本單位職工法制教育,為推進“平安單位”建設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保衛工作實行“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措施,堅持節假日領導值班制度和警衛24小時巡邏制度,保證單位公共財物安全。

    第2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1、在行政執法向刑事司法轉換時,適用刑事法律,這種適用在實踐中毫無爭議,因為這本就屬于刑事法律規制的范疇,因此可予以直接適用。

    2、當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在概念上重合時,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都有關于盜竊的規定,《刑法》中規定的盜竊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指出了盜竊這一行為,此時概念重合,因此在行政執法中可以參照適用刑法的相關概念。

    以上兩種對于刑事法律的適用情形是行政執法實踐中已經存在的做法,并無不妥,應繼續沿用。

    3、當行為人由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罰只接受行政處罰時,這種情形由于行為人為實質犯罪,可以適用刑事法律。

    4、當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客觀行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時,可以適用刑事法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客觀行為基本相同,只是程度不同,可以適用刑事法律。因為此時相關行為因其性質的嚴重性而由一般違法行為上升到犯罪行為的高度,如此就由行政處罰領域轉入刑事制裁的規制,應受刑事法律的制約。

    對于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的范圍及其根據,上述研究已有了較為詳細的論述,但是,在實踐中應如何適用,是適用法規還是適用原則理論,仍然存在疑惑,這些疑惑不解開,只能讓該理論成為水中月鏡中花,無法應用到實處,本文將以該問題為核心進行論述。

    一、現已存在的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的方式

    根據上文的論述我們可知,當前我國在行政執法中只在兩種情形下適用刑事法律,因此,現已存在的使用方式也僅針對這兩種情形。對于這兩種情形,實踐中通常采用的是直接適用的方式,即直接在相關的行政公文上引用相關條款或解釋相關概念。顯然這種直接適用的方式簡潔而又有效,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補充行政法規的不足,可繼續沿用。當然,實踐中目前的做法還有繼續完善改進的空間,如可以將所適用的概念的相關理論也加以直接適用,尤其是那些在刑事司法中早已熟知的關于此概念的理論,把行政領域與刑事領域的相關重合概念加以整合規制,在理論予以統一完善,從而為行政執法領域相對模糊空白的概念理論提供指引,這樣還能夠進一步完善行政法的不足,為行政執法掃清障礙。

    二、其他兩種情形在適用上的困難

    上文提及,除了實踐中已有的兩種可以適用刑事法律的情形外,尚有兩種情況可以適用,但是這兩種情形在適用上仍存在困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目前的存在的適用方式只有單一的直接適用方式,但此方式不能完全適用于這兩種情形。對于第三種情形,即當行為人由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罰只接受行政處罰時,雖然行為人在刑法理論上屬于實質的犯罪,只是因年齡的限制對其免于刑事處罰,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有理由認為可以轉而適用行政領域的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這樣才會體現該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維護正當有序的社會秩序。但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乃至缺失,在處罰適用法律時無法完全體現出行為人行為的危害性,而且此時行政執法機關顯然無法直接援引刑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便使行政執法人員陷入了應該適用但無法適用的境地,導致了對相應危害行為的縱容,也無法體現法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對于第四種情形,即當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客觀行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時,雖然對于相同的概念可以直接適用,但本可以適用的相關解釋、理論及其刑事原理、政策都無法直接適用,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都對故意傷害行為進行了規定,對于傷害的概念顯然可以直接適用。但是刑法理論中關于故意的相關理論、在正當防衛下造成的傷害、在緊急避險下造成的傷害等情況在行政法中并無明確說明,致使在實踐中行政執法無法直接援引刑法的規定及相關理論的界定,造成違法行為處罰的缺失。

    第二,行政執法人員適用法律的思路過于單一、機械。受職業限制及專業素養的缺乏等主客觀原因影響,提及法律適用,行政執法人員通常想到的只有直接適用這一種方式,如若不能在公文中援引該規定或理論,執法人員通常不會想到觸類旁通,對其他相關法律進行查閱比較,尋找合適的法律予以適用。這便造成了在實踐中,行政執法人員只懂自己常用或者說“可以用”的有限幾種法律,而對周邊法律不聞不問、束之高閣。而現實中各法律之間的交融是法律發展的趨勢之一,越來越多的案件需要用到各類部門法律,因此,對于一名行政執法人員來說,不斷學習法學理論知識,關注實際的立法動態與最新修改情況,了解并且分析各個法律文件、各類法律部門在適用位階、適用順序上的關系,尤其掌握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問題是極其重要和必要的,在適用法律上轉變思路也勢在必行。

    三、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的具體方式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介紹了實踐中最常用的直接適用,除了該種方式以外,本文認為尚有兩種方式在實踐中可以采用,分別是參考適用和理論化適用。

    1、參考適用

    所謂參考適用正如其字面意思一樣,指并不直接援引,而是在辦案中參考相關規定和理論,將所參考的規定和理論作為自由裁量的根據,達到做出更為準確判斷的目的。筆者認為,這里所參考的規定的效力應該相當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參考案例的效力。參考適用的優點在于避免了公文中的不可操作性,同時彌補了行政法律法規對于相關問題規定的不足。能夠采用參考適用這一方式的刑事法律的范圍包括:行為人由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 罰只接受行政處罰這一情形以及欠缺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等“出罪”理論。對于刑事責任年齡這一情形,主要參考行為人所實施的實質犯罪的惡性程度,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明確該行為在客觀上的惡性程度,結合相關行政法律法規更加準確的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對于“出罪”理論,目前我國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并不考慮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等問題,雖然有學者提出過行政執法中應當借鑒相關理論,但行政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和欠缺違法性認識理論并不成熟。因此,為了彌補這種不足,可以考慮參考適用刑法的相關“出罪”理論,在處罰上酌情減輕①。

    2、理論化適用

    理論化適用是針對一些在刑法上早已共知甚至已經成為刑法原理,在行政法中尚未存在的規定所設計的適用方式,主要是指當行政執法中由于缺乏相關規定而無法直接采用時,放棄直接適用而將其變為一種理論,在公文中言明“根據……理論”,同時結合相關的具體行政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能夠進行理論化適用的刑事法律法規主要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規定。正當防衛理論在刑事理論中有著悠久的歷史,已為刑法理論和實踐采用,但在行政法律中卻沒有相關規定,使得公安行政執法人員對于行為人明明符合正當防衛情形的行為,卻只能做出斗毆或故意傷害的處理,間接造成了普通公民對于程度較小的侵害無法“防衛”。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手、足骨骨折,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燙傷達真皮層等都屬于輕微傷的范圍,而輕微傷不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范圍,也就是說不接受刑事法律管理,因此根據以前通常的做法,甲毆打乙并將其手部打成骨折,乙一旦為阻止甲的毆打而將其打傷,不但不屬于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此處理顯然難以讓人接受。因此將正當防衛納入行政法中是很有必要的,在該理論未成為規定之前,根據現實需求,將其理論化適用可以緩解這一不足所帶來的壓力。

    四、原因及對策

    1、需要完善行政與刑事法律

    對于上文所出現的現狀,主要原因在于公安行政與刑事法律規范存在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對于同一法律概念的界定不統一、不明確。公安行政法律規范有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沒有相應的應用細則,也給廣大公安民警的辦案帶來一定的困難。另外,對于案件的追訴、量刑標準也存在矛盾的情況,導致大量的案件回流,加上公安民警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被害人的權利無處救濟,相應的也會加大警民之間的矛盾,造成公安民警在處理案件的窘迫情景。

    立法者應當制定統一的案件處理標準,解決行政、司法工作人員對同樣案件的處理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保障案件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要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要明確行政執法部門的案件處理規定,明確違法行為達到何種程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否則將處于何種處罰。對行政、刑事法律規范中統一法律概念的范圍,相互沖突或矛盾的條款,通過法律修正案予以修改,保證行政、刑事法律法規的銜接應用②。

    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可以說是對固有理論和理念的創新,它既能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彌補行政法律的不足,又能開闊行政執法人員的思路和視野,加強對于相關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更好的完成執法工作。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背景下,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不僅可以直接適用,還可以進行參考適用和將規定理論化適用,真正實現對于刑事法律的適用。

    2.應當加強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

    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民警群眾經驗豐富,但是法律意識不強,對于法律的專業知識儲備不足,造成案件的識別、判斷能力較弱。實踐中大量存在民刑界定不明的案件,對于這些案件的處理不僅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公安干警嚴謹的識別判斷。杜絕憑經驗辦案,憑習慣辦事,導致適用法律法規不當,侵犯公民的權利。我國法治發展過程中,有罪推定的觀念根深蒂固,片面強調打擊處理,對于公民尤其是違法、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的保護不夠重視。

    另外,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證據的收集是行政案件轉入刑事訴訟的關鍵。由于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的民警關于治安案件的處理,對于證據搜集的重視程度不高,導致證據的毀損、滅失,即使轉入刑事訴訟程序,也難以解決。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公安行政工作人員只有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才能使官大公安民警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案,減少和杜絕違法處理案件的發生。鑒于部分公安民警對于法律專業知識的欠缺,應當在廣大民警中開展普法教育,系統學習法律的相關知識,并且積極關注法律相關司法解釋、法律修正案的出臺,即使更新固有知識。重點培訓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辦案知識,強化對于罪與非罪,強制措施、證據的收集等問題的解決,以此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③。

    3.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對于公安民警的執法監督分為內部公安系統的監督,外部檢察、黨政機關的監督和民眾的監督。公安內部公安系統的監督機構人員少、任務重,對于公安民警存在執法問題監督力不足,而外部監督主體不能實行統一的全面監督。另外,公安機關的立案和辦理結果公安開程度遠遠不夠,也導致外部監督旺旺表現為時候監督。

    解決公安行政執法中的問題,首先要保證公安內部的監督力起到作用。如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的執法檢查,督查機構的督查制度,行政監察機構的行政檢查等。強化內部監督主體的法律地位,切實解決內部監督力不足的問題。在公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過程中,推廣網上辦案系統,將案件處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網上考核,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審核,實現內部監督范圍的最大化④。

    外部監督方面主要強化檢察機關為公安執法的監督,完善聯席會議,擴大溝通渠道,及時解決公安在辦案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糾正夠罪不移交,降格處理等公安執法不規范的問題。逐步實現公安機關、監察機關自愿共享,擴大外部監督的力度和范圍。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第4版)M].法律出版社,2011.

    [2]董金玲.淺析如何完善行政執法及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J].法治與社會,2010(12).

    第3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關鍵詞:胺碘酮;頑固性心律失常;室性心律失常

    室性心律失常是一種起源于心室的心律異常,屬于較為常見的一種心律失常。頑固性室性心律失常作為各類心臟病的主要致死因素,臨床中能否及時有效地糾正心律失常,是心臟復蘇是否成功的一大關鍵環節[1]。胺碘酮屬于一種抗心律失常的安全性藥物,可糾正患者心律失常。筆者特于2012年1月-2013年1月期間對我院收治的20例頑固性的室性心律失常患者采用胺碘酮治療,取得滿意的臨床療效,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2年1月-2013年1月期間我院門診收入的20例室性心律失常頑固者作為研究對象,患者均符合美國心臟病學會溫特斯等于1988年制定的心律失常相關診斷標準[1],且經心電圖和動態心電圖(Holter)確診。20例患者年齡在27-78歲。20例患者及其家屬均對研究過程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本組患者相關基線資料詳見表1.

    表1本組患者基線資料分析(n;%)

    1.2治療方法

    20例患者均給予由法國Sanofi-Aventis France生產的鹽酸胺碘酮注射液(注冊證號H20120496)治療,胺碘酮首次劑量為3mg/kg-5mg/kg,靜脈注入持續10min;之后則以1.0mg/min-1.5mg/min的速度維持24h,之后可根據患者臨床癥狀和病情確定劑量。同時,患者可口服由廣州白云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總廠生產的鹽酸胺碘酮片(國藥準字H44025075)500mg/d-100mg/d,首次靜脈注合口服胺碘酮的24h總劑量在1200-3700mg,平均(2152±362)mg;靜滴共持續1-9d,平均(5.4±1.4)d。

    1.3療效判定標準

    對所有患者進行心電圖監測,觀察胺碘酮的藥物不良反應等情況;并根據患者癥狀對臨床療效進行判定:①顯效:患者心功能改善至少2級,頻發室性期前的收縮數量降低至少70%或成對室性心律失常期前的收縮數量降低至少80%,短陣室性心動過速降低至少90%;②有效:患者心功能改善至少1級,頻發室性期前的收縮數量降低至少50%;③無效:上述指標均未達到[2]。總有效率=(顯效+有效)/總例數×100%

    1.4數據處理

    數據的收集與處理均由我院數據處理中心專門人員進行,保證數據真實性與科學性。初步數據錄入EXCEL(2003版)進行邏輯校對與分析。

    2結果

    2.1本組患者經胺碘酮治療的療效分析

    本組20例頑固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經胺碘酮治療后,病情均得到良好控制。其中顯效70%(14/20),有效30%(6/20)。詳見表2.

    表2本組患者經胺碘酮治療的療效分析(n;%)

    2.2本組不良反應分析

    本組研究中,共4例(20%)患者出現不良反應。其中,在治療6個月后2例患者出現游離和體內T4升高現象,在停藥3周后不良反應消失;在治療8個月后2例患者出現竇性心動過緩現象,在停用24h后恢復正常。

    3結論

    各種心律失常是心肺復蘇過程中常見的癥狀,其中尤為多見的是頑固性室性心律失常,當期持續發作時間超過30s則稱之為持續性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若室速長期反復發作,可能發展成為室顫。室顫屬于一種嚴重的致命性心律失常,致死率極高,一旦發生應及時采取積極措施處理[3]。

    胺碘酮為第Ⅲ類抗心律失常的藥物,同時具有第Ⅰ、Ⅱ類抗心律失常藥物的優勢。胺碘酮可減低心率,延長心房、心室和房室結動作電位的時程,屬于廣譜類抗心律失常藥物。與其它抗心律失常藥劑相比,胺碘酮不僅具有顯著的抗氧化作用,還能促進清除機體中氧自由基。其主要的生理效應是對各部心肌組織的有效不應期和動作電位具有延長效果,可促使折返激動的消除[4]。對動作電位和靜息膜電位的高度無影響,對冠狀動脈與其周圍血管均可產生直接的擴張作用,還能調節甲狀腺素的代謝。胺碘酮在機體組織中的親和力較高,但轉運緩慢。臨床中胺碘酮行靜脈注射后容易導致患者血壓降低,肺組織纖維化,房室傳導阻滯加重等一系列毒副作用,且其半衰期、不良反應等均因人而異;需長期大劑量使用時應選擇深靜脈給藥,防止發生靜脈炎等不良反應。因此,臨床需靜脈注射胺碘酮時需在嚴密監控的情況下使用,記錄每日的劑量和用藥時間,記錄患者心率等常規參數指標,一旦發現患者出現不良發應,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盡快緩解藥物不良反應。

    胺碘酮的藥代動力學特點是吸收慢且半衰期長,在不同患者中的個體差異性較大。胺碘酮的生物利用度為30-50%,其血藥濃度與服用劑量呈現線性相關。胺碘酮具廣泛分布在脂肪、肝臟、皮膚等組織中,具有高度脂溶性,其主要經肝臟代謝,無需經腎臟清除,適用于腎臟功能減退者且不用調整服用劑量。靜脈注射胺碘酮后血漿藥物的濃度下降快,其原因是胺碘酮由血漿中分布轉移到組織內[5]。胺碘酮代謝產物主要為去乙基胺碘酮,其清除半衰期相比胺碘酮更長,且具有一定藥理活性。胺碘酮電生理作用表現為減緩心房、房室旁路和房室結的傳導,抑制房室交界區、竇房結的自律性,還能延長旁道逆向、與前向的有效不應期。所以,胺碘酮具有廣泛抗心律失常的作用。胺碘酮還能直接于冠狀動脈血管的平滑肌產生作用,增強血流量,降低動脈壓以及外周阻力,具有維持心臟輸血量的作用。相關研究顯示[6],胺碘酮還能提高心衰患者左室射血分數。

    本組研究結果顯示,20例患者經治療后,顯效70%,臨床總有效率為100%;出現4例較輕不良反應,但經停藥治療后不良反應消失。更好地說明胺碘酮治療頑固性室性心律失常的療效顯著,有效率高,不良反應少,可改善患者臨床癥狀。但本組研究樣本數量較少,關于胺碘酮的療效和安全性等還需在后期臨床中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劉小國.胺碘酮聯合硫酸鎂治療頑固性室性心律失常的有效性與安全性分析[J].中外醫療,2013,32(10):104,106.

    [2]張煜,張清艷,金兆辰等.胺碘酮聯合硫酸鎂治療頑固性室性心律失常的療效與安全性[J].中國臨床藥理學雜志,2012,28(2):85-87.

    [3]王秀珍.大劑量胺碘酮治療急性心肌梗死并發頑固性室性心律失常52例臨床分析[J].中國傷殘醫學 ,2014,(2):110-111.

    [4]Alessandro Marinelli,Alessandro Capucci.Amiodarone (Nexterone) injection for the treatment and prophylaxis of frequently recurring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J].Expert opinion on pharmacotherapy,2012,13(4):573-584.

    第4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關鍵詞】 急性心肌梗死; 室顫; 急救

    急性心肌梗死(AMI)常伴有室顫,是AMI猝死的原因之一,其發病機制復雜,搶救治療一直是臨床急診的難題之一[1]。筆者所在醫院2009年6月~2010年6月采用胺碘酮聯合門冬氨酸鉀鎂搶救10例AMI并發惡性心律失常患者,療效較好,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該組患者10例,均為急性心肌梗死(AMI)患者,全部患者入院后進行全面的病史詢問、體格檢查、心電圖檢查及心肌酶學證實,診斷標準符合WHO關于AMI的診斷標準,排除感染、腫瘤、全身免疫性疾病、嚴重肝腎疾病等。起病24 h內反復出現室顫,電復律不能維持竇性心律。其中男7例,女3例,年齡42~86歲,平均(46.5±7.2)歲。心功能(NYHA分級)Ⅰ~Ⅳ級,左室射血(EF)分數

    1.2 急救方法

    1.2.1 病情觀察 護士勤巡視病房,認真、細致嚴密監測患者的生命體征及病情變化,觀察患者的呼吸、心律、心率、血壓、神志變化。應注意監測尿量及檢查腎功能,一方面尿量可反映全身循環狀況及腎血流情況,另一方面由于心臟驟停反復室顫,導致間斷循環中斷,出現腎血管缺血缺氧,引起腎功能損害[2]。患者頭偏向一側,保持呼吸道通暢,觀察患者意識、瞳孔、呼吸變化,預防患者出現腦損害。對于該類指標檢測,開始每15~30 min測一次并記錄,以后30 min~1 h測一次,平穩后每4 h測1次。

    1.2.2 靜脈通道的建立 迅速建立2條靜脈通道,1條選擇上肢靜脈,以便迅速增加有效血容量,改善冠狀動脈灌注,維持有效血液循環,靜滴門冬氨酸鉀鎂30 ml/d。1條選擇下肢靜脈,應用抗心律失常藥物,根據心電監護調整滴速,不影響搶救工作進行。并根據患者的反應,及時調整輸液的速度。

    1.2.3 搶救準備 備好各種搶救儀器和藥品,將臨時起搏器、吸引器、人工呼吸機等檢查其功能并安置于床旁合適位置,一旦發現心電監護示心室顫動,醫護人員立即持續胸外心臟按壓并用200~300J非同步直流電除室顫。

    1.2.4 氧氣吸入 AMI患者無論有無并發癥都有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癥,低氧血癥是梗死面積擴大的主要因素,吸氧越早越好。最初給持續中流量氧氣吸入,流量為4~6 L/min,待患者病情穩定后改為間歇低流量吸入,流量1~2 L/min。此外,患者由于長期臥床,消化功能減退,胃腸功能受到抑制,排便、排尿困難,囑患者排便時不易用力,指導患者適應在床上大小便,便秘時可給開塞露栓劑或緩瀉劑[3]。

    1.2.5 藥物救治 該組患者在常規治療下室顫均未得到有效控制,即應用胺碘酮300 mg+5%葡萄糖注射液20 ml靜注,10 min內注射完畢。如仍無效,于10~15 min后再次追加150 mg,室顫專復后以1 mg/min的滴速靜滴6 h,后以0.5 mg/min的滴速靜滴3~4 d,第一個24 h總量<2000 mg。

    1.3 評價指標 記錄患者的搶救成功率、搶救前后心電圖QTc、QTd時間及HR的變化。療效判斷標準:(1)顯效:惡性心律失常完全消失,心功能改善Ⅱ級以上或達到心功能Ⅰ級,癥狀、體征基本消失。(2)有效:惡性心律失常基本消失,心功能改善Ⅰ級或未達到心功能Ⅰ級,癥狀、體征有所改善。(3)無效:達不到以上標準。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1.0統計軟件。記數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應用χ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兩樣本t檢驗,P

    2 結果

    該組患者中搶救成功9例,存活率為90.0%(9/10),其中顯效6例,有效3例,死亡1例。死因為心功能不全猝死,未見心功能惡化及致心律失常作用。急救后,患者的HR明顯降低(P

    3 討論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各種心臟疾病的發病率逐年上升。AMI后惡性心律失常特別是室顫的發生率為10%~40%,其猝死率高,搶救成功率低[4]。及時糾正惡性心律失常是提高存活率的關鍵之一。美國心臟病學會在ST段抬高的急性心肌梗死治療指南中指出,在血流動力學穩定的患者,靜脈注射胺碘酮為首選,未推薦利多卡因的應用[5]。胺碘酮是多通道阻滯劑,可表現Ⅰ~Ⅳ類所有抗心律失常藥物的作用。在相同的情況下,與其他藥物相比療效較好,促心律失常作用低。胺碘酮已被證明可以改善院外心肺復蘇患者的入院存活率,并證實此種作用優于利多卡因,因此,胺碘酮用于持續性室速和室顫可以改善電復律的效果。傳統藥物利多卡因具有即時或潛在性的致心律失常作用,發生率達16%,而且多為難治性的持續性室性心律失常。而胺碘酮主要電生理作用表現在阻斷鈉離子內流、鉀離子外流,抑制竇房結和房室交界區的自律性,減慢心房、房室結和房室旁路傳導;使心房肌、心室肌、竇房結、房室結及希浦系等的有效不應期延長,因此有廣泛的抗心律失常作用。胺碘酮還可以通過非競爭性阻斷α受體和β受體,擴張冠脈,增加血流量,減少心肌耗氧,擴張外周動脈,減少外周阻力,靜脈注射能減低血壓,對心排量無明顯影響,因此用于急性心肌梗塞患者的安全性高于其他抗心律失常藥物。

    本文研究結果表明,在嚴密病情觀察,靜脈通道的建立和氧氣吸入等救治措施同時,采用胺碘酮聯合門冬氨酸鉀鎂治療,能夠有效的控制AMI并發惡性心律失常患者的室顫,提高搶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醫護人員應該掌握心律失常的發作特點及表現,密切監測患者心電變化,并確保連續心電監護的質量,早期發現、正確識別各種心律失常的圖形,能夠有效地控制惡性心律失常的發生,以防止發生嚴重心律失常及心源性猝死。

    參考文獻

    [1] 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中華醫學會.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療應用指南,2004.

    [2] 張鴻修,黃體鋼.實用冠心病學.第4版.天津:天津科技翻譯出版公司,2004:872.

    [3] 姬會霞,欒獻亭,王玉曉.前壁心肌梗死介入與藥物治療長期療效觀察與護理.當代醫學,2010,16(5):106-107.

    [4] 劉靜.100例急性心肌梗塞并發心律失常的臨床分析.按摩與康復醫學,2010,1(3):89.

    [5] 張.1例急性心肌梗死并發惡性心律失常的護理.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6,5:50-51.

    第5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關鍵詞】民事案件;執行困難;執行原因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8-123-01

    一、執行困難的現狀與案例

    執行困難的例子屢見不鮮,女職工官司勝訴十年遭遇執行難。宋繼鳳通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和再審,官司最終于1998年5月19日以勝訴告終。宋繼鳳四處奔波,可至今官司勝訴近10年,會議紀要也作出了8年多,生效判決就是得不到執行。

    由于執行的缺失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違背了司法公平的原則,執行難會讓社會產生信用危機和信任危機,同時也是對法律法規的挑戰,對社會的影響很大。

    山東臨沂東方興業置業有限公司通過參與拍賣合法取得一地塊,卻面臨三年多的時間被執行人一直侵占此地塊房地產,拒不履行法院裁定,而相關執法機構卻對此境況放之任之。

    法院的生效判決執行不了,無異于打了法律“白條”,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人們對司法機關的信心。并且,“執行難”案件又出現了新的“難點”特性,體現在被執行人是國家一些強勢部門和具有“特殊身份”人員。如,政府機關、軍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法人代表。

    因此,在法院判決讓企業承擔履行債務責任時,這部分“特殊群體”便利用權力、特殊行業或代表、委員的身份,不斷向法院施壓,甚至做出違法、抗法的行為,致使法院的執行工作受阻。

    今年春節大年三十,一位六旬的北京老人許力明要去天安門廣場“自焚”,被家人和單位同事勸返。這位老人“尋短”的原因竟是緣于八年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下的一樁民事終審執行案給他帶來的痛苦和煩惱。

    2002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2)高民終字第435號判決書內容,判定作為原告法人的許麗明北京商建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被告北京北郊農場合作建房協議有效。法院終審判決后,市、區兩級人民法院先后下達了三次強制執行通知書。國家局、北京市政法委、市辦領導也進行批示、督辦,但此案八年來仍無法執行法院的終審判決。這傷害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弱勢群體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投訴無門。

    二、導致執行困難的原因

    (一)執行機構的原因

    1.案件審判質量較低。案件的判決明顯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審判和執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執行必須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審判必須考慮執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法官忽視了審判、執行緊密關聯的關系,調解力度不夠,作出的裁判文書不嚴密,致使實際執行中碰到困難。

    2.法院不合理的運作機制。大量案件的執行由庭長、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因此案件的最后結論很多時候不是執行法官個人或者是合議庭的意見,同時案件執行的好壞不能與執行法官個人的責任聯系,即使不能執行,也往往找不到負責人。

    3.執行人員素質較低和執行裝備的落后。高效率的民事案件的執行離不開高素質的執行人員,有的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不能盡心盡力去做好執行工作;有的工作人員工作態度差,執行方法錯誤,應付執法工作,損害了法院的形象。并且執行裝備落后,影響了法院的辦事效率,這也是造成執行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4.缺乏執行力度。由于各種地方保護政策或者是財政上的原因,執行力度較小,導致對于一些可以執行的裁定無法執行或者是加大了執行的難度。

    5.法院在社會治理中的有限職能。法院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團體、商業組織的干涉與影響受到行政級別與部門界限上的約束,不可能無所顧慮的裁判。社會個體的財富控制力相對低下,很難掌控當事人的財產,而只是從中調和。我國法院在整個國家行政運行體系中的權利也是有限的,無論社會控制還是權利保障,法院的權力話語與施展空間難以有更大的拓展。

    (二)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的原因

    1.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不懂法,法律意識單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支付義務,以為單純的躲避就可以逃過法律的追究,并且對抗執行,有些還會出現暴力對抗執行的情形。申請執行人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訴訟意識較低。甚至有些人想單純的依靠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債款。

    2.被執行人沒有能力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雖然愿意履行法律規定的執行義務,但是沒有能力履行。這種沒有能力履行既包括被執行人現在沒有能力履行,同時也包括將來也沒有能力履行債務。這使得執行進入了死胡同,無法繼續執行下去。

    3.申請執行人不能及時提出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或者依照申請或者依照職權,依法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性保護措施,以避免財產被轉移、隱匿、損害。申請人做了財產保全,可促使對方當事人盡快與其解決問題,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即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應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財產保全可以防止財產轉移、隱匿、毀滅情況發生,防止“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情況發生,對判決書的實現執行程度上有重要的保障性。因此申請人不及時提出財產保全措施增加了執行的難度。

    (三)其他外部原因

    1.不完備的法律體系。立法滯后,立法行動落后于經濟發展,同時也使執法處于一種被動狀態。司法執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權威缺失。

    2.市場主體風險意識淡薄。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尚處萌芽狀態,制度的缺失與漏洞是顯而易見的,對于“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等種種誠信缺失行為尚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而社會輿論及其公眾又沒有對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致使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三、針對民事案件執行困難的幾點對策

    第6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關鍵詞: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胺碘酮;臨床療效

    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是ICU醫師需要緊急處理的常見病之一。胺碘酮是一類具備全面、特有電生理效應及藥理功效的抗心律失常藥物,現階段,臨床資料心律失常胺碘酮已得到廣泛應用,且取得較好的臨床療效[1]。本次研究隨機選取我院ICU2013年6月~2014年6月接收救治的50例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患者,通過對其臨床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初步了解ICU胺碘酮治療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旨在提高對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患者的治療能力。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隨機選取我院ICU2013年6月~2014年6月接收救治的50例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患者,根據患者接受不同治療方式分成研究組和對照組,各25例。研究組中,男性13例,女性12例;年齡43~73歲,平均(59.5±3.6)歲。對照組中,男性14例,女性11例;年齡44~71歲,平均(60.1±3.3)歲。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診斷標準參考《實用內科學》中診斷標準,排除電解質紊亂、房室傳導阻滯以及甲狀腺功能異常等并發癥者,臨床治療期間不遵醫行為者。兩組患者性別、年齡等資料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對照組接受常規治療,包括監測心肌酶、肝腎功能,檢測血尿常規,開展心電監護等。研究組在對照組基礎上接受胺碘酮治療,初次用藥選取150mg(3~5mg/kg)注入5%20mL葡萄糖液中,10min內行緩慢靜脈推注;針對用藥無效患者于15min后進行重復注射一次,完畢后行靜脈滴注1~1.5mg/min,6h,之后結合患者實際病情對用藥劑量進行調整,24h內用藥總量不可超過1g。

    1.3觀察指標與療效判定 兩組50例患者接受不同治療方法后,采用回顧性分析法,根據醫院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相關規范準則設計調查表,將各項觀察指標詳細記錄于調查表中,通過計算機進行統計學分析。觀察兩組治療臨床療效及不良反應情況(惡心嘔吐、低血壓、心動過緩以及靜脈炎等),療效判定標準[2],顯效:患者用藥治療后,心律失常癥狀、生命體征顯著改善;有效:患者用藥治療后,心律失常癥狀、生命體征有所好轉;無效:臨床癥狀、生命體征無變化或惡化。

    1.4統計學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關數據采用SPSS 12.0統計學數據處理軟件進行處理分析,連續性變量以均數±標準差表示,組間對比應用兩獨立樣本計量資料采用t值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值檢驗,以P

    2 結果

    2.1兩組50例患者臨床療效對比 研究組總有效率92.0%,對照組總有效率68.0%,研究組總有效率顯著優于對照組,數據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2兩組50例患者不良反應對比 研究組不良反應發生率8.0%,對照組不良反應發生率28.0%,研究組不良反應發生率顯著低于對照組,數據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快速型心律失常通常可以分成快速室性心律失常和室上性心律失常,病情發作階段表現為心臟不同部位不協調搏動、心功能失常以及休克等情況,嚴重威脅患者生命健康。無論哪一種抗心律失常藥物都會引發一定程度心律失常,因此選取一種具有一定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抗心律失常藥物,對于臨床治療ICU危重患者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臨床意義[3]。

    研究結果顯示,研究組總有效率92.0%,對照組總有效率68.0%,研究組總有效率顯著優于對照組,數據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總之,靜脈注射胺碘酮快速治療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臨床療效顯著,無明顯不良反應,安全有效,具有臨床推廣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1]艾文婷,姜保周,梁磊,等.胺碘酮治療老年室性心律失常的臨床療效及安全性[J].中國基層醫藥,2013,20(20):3058-3060.

    [2]何有力,張后民.胺碘酮聯合腎素血管緊張素系統阻斷劑對持續性心房顫動患者臨床療效觀察[J].重慶醫學,2012,41(20):1418-1420.

    [3]陸玉滿.ICU胺碘酮治療高危快速型心律失常的臨床療效觀察[J].中外醫學研究,2014,12(3):20-21.

    [4]武軍元,李春盛,王勝奇,等.胺碘酮原液和稀釋液對心室顫動轉復作用及血流動力學的影響[J].中華急診醫學雜志,2010,19(10):1040-1044.

    第7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頒布后作為獨立的程序規定其中,偵查階段刑事和解的主體、案件適用范圍、和解協議的效力等問題也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有了具體的規定。本文通過案例來探討2012年《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對于偵查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進行價值分析。

    關鍵詞:案例;偵查階段;刑事和解;價值分析

    刑事和解制度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頒布后,使得刑事和解制度有了明確的定位,區別于之前與治安調解有相似性的特征。明確了刑事和解制度中的案件適用范圍、執法主體以及救濟途徑。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探討刑事和解制度價值分析。

    一、案例簡介

    2014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無證駕駛川AB333號小型轎車載李某、宋某、徐某、宋某乙,由德陽駛往綿竹方向,行至105省道5公里處時,夏某駕駛車輛遠離正常的車輛行駛路面,撞斷道路旁邊的護欄后又撞到路邊的樹上,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宋某、徐某、宋某乙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這起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李某系顱腦嚴重損傷導致死亡的可能性比較大。經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結果進行認定,夏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李某、宋某、徐某、宋某乙對此次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檢察院為了證明夏某的犯罪事實,向法院遞交了有關的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4時許,被告人夏某與其朋友宋某一家三口乘座李駕駛的川AB333號轎車從德陽城區上105省道線駛往綿竹,在駛出德陽城區后,被告人夏某提出由自己來駕駛車輛。隨后,該車由被告人夏某駕駛。當車輛行駛至105省道5公里處時,夏某駕駛車輛遠離正常車輛行駛的路面,撞斷道路旁邊的護欄后又撞到路邊的樹上,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宋某、徐某(宋某之妻)、宋某乙(宋某之子)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所駕駛的車輛嚴重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德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李某系顱腦損傷死亡可能性比較大(與死者家屬協商后,死者家屬不同意對李某的尸體進行解剖,故對李某的尸體未進行解剖檢驗)。后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對該起交通事故進行核查,被告人夏某系無證駕駛。此事故經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隊認定:夏某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宋某、徐某、宋某乙對該起交通事故不負責任。公安機關調查此案件時,同時查明,被害人李某生于1991年12月3日,死亡時為23歲,為德陽人,在家務農,無正式工作。被害人李某名下的川AB333號現代瑞納RTY985231Y1小型轎車,經德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肇事后損失的價格為人民幣45000元。

    屆時,該起案件正處于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辦案民警的協調下,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適用了刑事和解。雙方達成了賠償金24萬元整。夏某也向受害者進行真誠地道歉,受害者也在心理上接受了加害人的道歉,刑事和解制度很好地修復了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

    二、理論闡述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加害人通過對被害人認罪、賠償、道歉的方式進行和解,司法機關對雙方和解進行確認,從而在定罪量刑方面進行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處罰的制度。偵查階段刑事和解的立法宗旨主要針對恢復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通過和解的方式緩解甚至消除當事人雙方的矛盾情緒,構建和諧社會。

    刑事和解在價值層面上,首先是保護了被害人的利益。它提供了一個平臺,可以讓被害人有途徑自由地表達自身在賠償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且可以在心理上得到更好的撫慰。在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當中,被害人通常處于被動的情況,只能被動地聽從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指揮。而在刑事和解制度當中,被害人可以與加害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可以正當地相加害人進行傾訴,避免了二者老死不相往來或者是釀成的可能。接受到加害人正面的道歉,心靈上得到更好的撫慰。并且在賠償金的問題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協商獲得更能滿足自己需求的賠償金額。因此,偵查階段的刑事和解制度對于被害人而言是一種保護,也是貫徹契約精神的一種良好模式,雙方通過交流溝通達到令對方滿意的情況。

    其次,對于加害人而言,對其來說也是一種有利的制度。既可以保護加害人,也可以幫助矯正其犯罪行為。之所以說對加害人而言也是一種保護,是指其也有權利對自己的過錯進行彌補而選擇。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單一對抗刑事訴訟的缺陷。使得加害人自身也有權利進行利益衡量。偵查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減少超期羈押的現象,能夠有效避免刑訊逼供等問題的發生。所以對加害人而言也是一種保護。除此以外,對于加害人的犯罪行為矯正,促使其重新回到社會生活有積極作用,加害人能夠真誠地悔過,對被害人和社會不存在仇恨,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以及社會更好地接受加害人。

    最后,偵查階段刑事和解也有效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在偵查階段能夠使雙方達成和解,對于之后的公訴以及審判程序而已,都是極其節省司法成本的。避免了相應強制措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縮短了辦案時間,緩解了警力不足的現狀。使得程序分流,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辦大案要案。

    三、案例探討以及不足分析

    上述案例中,加害人夏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提交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11650元、喪葬費31840元、精神撫慰金60000元、車輛損失費4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的規定,從價值層面分析,人們往往會繼續質疑“花錢買刑”的問題,其意思是指是不是加害人家里有錢就能獲得更輕的刑罰。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徹底掃除了這個后顧之憂。因為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只有向檢察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建議,所以其自由裁量的權利被大大地限制住了。而且在最終的判決中,對于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幅度也是在一定的范圍之內,不是說一個殺人犯如果花非常多的錢就可以不受到刑罰的處罰的。

    在筆者實踐調查中,發現偵查階段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并沒有理論中那么理想地節省了司法成本,反而是公安機關作為主持人,在刑事和解過程中,耗費了更多的人力物力來促成和解協議的達成。所以理論和實踐的差距確實是存在的。但并不是說否認這個程序的存在價值,畢竟刑事和解程序才剛剛正式施行,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日后慢慢當事人雙方熟悉了刑事和解程序,將來該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運用能夠更加簡單方便。

    另外,在實踐調查中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積極性不是很高,因為刑事和解制度存在風險,公安機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到最后和解協議執行過程中可能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出現反悔的情況,撕毀和解協議,要求重新進行刑事訴訟程序,這樣之前公安機關花費的人力物力都付諸東流了。因此,在考評制度指標中并沒有相應的規定刑事和解適用獎懲情況。所以與其承擔風險進行刑事和解,不如直接進行拘留或者逮捕等強制措施,直接送入刑事訴訟程序。對于此問題,我們認為應當在考核制度中規定適用刑事和解的獎懲標準,類似于調解制度,積極鼓勵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構建和諧社會。(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參考文獻:

    [1]黃娜,劉東根.公安機關刑事執法中刑事和解制度若干問題研究[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2

    第8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關鍵詞:高壓容器 安全分析 改進措施

    壓力容器尤其是高壓容器是應用廣泛的承壓設備,在國民經濟和國防軍工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據統計,我國至少有數萬臺高壓超高壓容器用于化學工業、石油化工、人造結晶工業如水晶和金剛石等行業,其工作壓力往往達到10MPa,有的甚至高達100Mpa。為確保超高壓容器的安全可靠性,我國勞動部門于1993年頒布《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試行)》[1],并于1994年6月1日開始實施。文獻[1]的實施對防止我國超高壓容器出現災難性事故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抗高壓強度時壓力容器設計的重要指標之一。研究表明[2,3],金屬壓力容器殼體在高壓的長期作用下,會形成應力集中和材料疲勞裂紋等隱性損傷。在一定條件下,當遇到突然撞擊、外界沖擊荷載(地震、燃氣爆炸)等作用條件下,高壓容器殼體有可能產生突然地爆炸等事故[4-6]。高壓容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巨大財產損失,后果不堪設想。如2011年1月10日下午17時,山西省呂梁市臨縣豐瑞霖大酒店發生一起鍋爐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傷、1人輕傷。本文就高壓容器在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事故類型進行探討,并提出相關的應對和改進措施。

    一、國家相關法規

    自從國家勞動總局于1981年5月頒發了《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以來,國務院與勞動人事部于1982年2月6日又分別頒發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這一些列的國家規范中,都特別提出了在高壓容器的安全性問題,特別地把高壓容器、超高壓容器的安全使用、檢查措施等列為安全監察范圍,還對相關的安全防范措施,做了很大的改進。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9年6月25日頒布又頒布了《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壓力容器的管轄范圍,做了專門的規定:(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 Wit;(2)內直徑(非園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 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從這一些列的國家規范可以看出,壓力容器,尤其是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和管理安全性,是一個重要而敏感的問題。

    二、生產中常見事故類型

    1.爆炸事故

    高壓容器爆炸事故多大是由于元器件長期疲勞、磨損、厚度降低.無法達到預定功效而產生的。高壓容器內部氣體受熱膨脹后,會與容器發生劇烈沖擊。高壓容器的薄弱元件的裂紋和開口受到強大的沖擊荷載,這些強大的沖擊荷載,一般遠遠大于正常的工作荷載,這將造成高壓容器內部存在的微裂紋的突然開裂,并最終導致爆裂乃至爆炸。一般情況下,高壓容器破裂后,所產生的碎片和破裂部件,會徑直飛離地面,高度可達百米,一旦落下來,其后果不堪設想;也會有大量的碎片沿水平方向橫飛,會瞬間產生強大的破壞力。高壓容器內部貯存的相關工業原料或者化學產品,要不就是有毒有害物質,或者是高溫高壓的燃等等,這些都會對周圍的環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

    2.高壓容器及配套設備缺陷性事故

    首先,如果高壓容器結構設計未遵循相應的設計原則,會出現結構設計性事故。比如結構不連續處未平滑過渡,當受壓殼體存在幾何形狀突變或其他結構上的不連續時,都會產生較高的不連續應力,這將導致壓力容器局部受力變形過大。因此,對于難以避免的結構不連續,應采用平滑過渡的形式,防止突變。其次,應力集中或強度削弱的結構應該相互錯開。在高壓容器設計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部應力較高或對部件強度有所削弱的結構,如開孔、轉角、焊縫等部位。設計時如果沒有將這些結構相互錯開,則會產生局部應力疊加,這將導致局部受力變形過大。第三,出現剛性過大的焊接構件。剛性太大的焊接構件,會使相應的結構和構件產生較大的膨脹和收縮,從而產生較大的焊接應力,這將導致高壓容器殼體在操作條件產生波動時,變形受到約束從而產生附加彎曲應力,因此設計時應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3.環境性事故

    一是生產過程中,工作空間狹小,作業環境不良,通風不暢,通風方式不對。這些危險因素將會導致的主要事故類型有身體損傷,缺氧窒息等。二是生產環境干燥,容易產生靜電,建筑物不能很好的避雷電;現場存在輻射源,放射源丟失擴散輻射等,產生α、β等射線;存在強電、強電磁輻射等危險;生產空間內存在低溫物質、粉塵、易燃易爆物質,如煤粉、煤灰、煤渣、煙灰、煙塵、煙垢等,有毒物質及腐蝕性物質等,如高溫蒸汽、熱水、高溫爐膛、高溫爐渣等;這些因素將會使帶電設備漏電、觸電、產生電火花、燃燒、爆炸,以及對操作人員產生身體傷害等事故類型。

    4.人為型事故

    這主要指操作人員體力、聽力、視力不足;或者存在健康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暈高病等;以及個別操作人員存在心理異常,如冒險心理、情緒異常等;指揮人員的指揮錯誤,違法指揮等。這些主要造成人體傷害、墜落、爆炸等事故類型。

    三、高壓容器事故原因分析

    1.高壓容器殼體材料強度不達標

    高壓容器殼體材料的選取,對高壓容器使用安全至關重要,在選材過程中,材料的強度、許用應力以及安全系數至關重要。國內外壓力容器標準材料許用應力值選取方法和安全系數的選取方面,我們國家在材料強度的選取上,與國外標準存在的差異。如果高壓容器殼體材料達不到許用應力標準,在生產過程中,當工作壓力持續增大,或者損傷持續累積,就會由于材料失效而產生裂紋,進而導致更大的事故。

    2.生產工藝不合理

    高壓容器的生產、制造過程必須遵循一系列嚴密的生產工序,按照一定的生產工藝流程加工完成的。在正式投入生產以前,要根據設計圖紙的要求,制定出各生產工序和部件的加工工藝,根據生產及材料情況進行相應的工藝變更;在生產過程中,車間和生產工人要嚴格按照工藝規程和守則進行生產,克服隨意性。制造單位應明確工藝質量控制范圍,制訂和執行工藝質量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以保證工藝流程合理。如果高壓容器的生產工藝文件不正確、不完整,等等因素,使得生產工藝不合理,這將會導致生產過程不可回溯,工藝實施過程的某些環節不受控制,這樣生產出來的高壓容器產品,如果在生產過程中出現某些異樣,將會導致無法合理地判斷原因,無法給出合理的解決措施等,從而延誤生產活動等。

    3.附屬配套設備不合理

    一般地,高壓容器有眾多的的附屬配套設備,這些配套設備的安全性對于總體設備的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保證附件設備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則附屬配套設備的存在,對于高壓容器的正常安全運行,存在非常重要的安全患。如果在生產的過程中,附屬配套設備安裝不合理,或者根本沒有安裝相應的附屬配套設備,而且在長期運行工作中沒有及時檢修,及時排除故障,附屬配套設備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高壓容器的安全性也必然會受到很大的威脅。

    第9篇: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DOI:10.14163/j.cnki.11-5547/r.2015.12.135

    慢性淺表性胃炎(chronic superficial gastritis, CSG)屬于慢性胃炎的一種, 是臨床消化系統常見病以及多發病之一, 此疾病主要是由于患者胃黏膜上皮受到微生物、藥物以及膽汁反流等致病因子的反復作用而產生的一種慢性炎性病變[1]。本研究為了分析安胃瘍膠囊治療慢性淺表性胃炎的效果及其藥學機制, 選取2013年10月~2014年10月來醫院就診的60例慢性淺表性胃炎患者作為研究對象, 現將研究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取2013年10月~2014年10月來醫院就診的60例慢性淺表性胃炎患者作為研究對象, 其中男33例, 女27例, 年齡20~60歲, 平均年齡(45.6±6.7)歲, 病程6個月~10年, 平均病程(2.1±0.2)年, 所有患者均經電子胃鏡檢查確診為慢性淺表性胃炎。根據患者治療方法不同隨機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 各30例。觀察組男17例, 女13例, 年齡20~63歲, 平均年齡(44.8±6.5)歲, 病程6個月~10年, 平均病程(2.0±0.6)年;對照組男16例, 女14例, 年齡20~60歲, 平均年齡(46.1±2.6)歲, 病程6個月~10年, 平均病程(2.1±0.3)年;兩組患者年齡、性別以及病程等一般資料比較,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本研究所有患者均簽署知情同意書。

    1. 2 方法 對照組患者采用中醫藥香砂六君湯治療(其組方為:陳皮6 g、黨參18 g、白術12 g、茯苓18 g、木香10 g、砂仁10 g等上述各種藥物在500 ml的水中煎煮, 煎至到200 ml左右), 1劑/d, 3個月為1個療程, 共治療2個療程。觀察組患者采用安胃瘍膠囊進行治療, 其成分主要以甘草為主, 4次/d, 2粒/d, 在三餐后和睡前口服3個月為1個療程, 共治療2個療程。另外, 叮囑患者在服藥期間嚴禁食用腌制品、刺激性食物以及生冷食物。

    1. 3 標本采集及處理方法

    1. 3. 1 標本采集 在電子胃鏡下采用活檢鉗取檢兩組患者治療前后胃黏膜組織和胃液, 然后對胃黏膜標本在液氮罐進行凍存, 處理中采用生理鹽水220 μl, 然后反復凍融3次, 組織勻漿、酸化, 乙酸乙酯提取2次后, 提取液氮氣吹干, 并保存待檢測。對胃液標本處理時, 首先使其自然解凍, 然后離心后選取上清1 ml, 并采用乙酸乙酯5 ml提取2次, 將液氮氣吹干, 凍存等待檢測。

    1. 3. 2 檢測方法 采用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測定PGE2, 測定方法及步驟嚴格按照PGE2試劑盒說明書進行操作。采用放射免疫法進行測定IL-8, 測定方法及步驟嚴格按照IL-8試劑盒說明書進行操作。

    1. 4 療效判定標準 臨床治療療效判定標準主要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進行評定:臨床癥狀消失, 胃鏡檢查黏膜充血水腫消失、黏液分泌明顯減少、潰瘍糜爛愈合, 胃黏膜病變好轉為顯效。臨床主要癥狀消失, 偶然發作疼痛減輕, 同時發作時間明顯減少, 胃鏡檢查黏膜病變減少在1/2以上為治療有效。臨床癥狀沒有改善, 胃鏡檢查沒有明顯變化或者加重為無效[2]。總有效率=(顯效+有效)/總例數×100%。

    1. 5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3.0統計學軟件進行處理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 1 兩組患者治療的有效率對比 通過對兩組患者治療后療效分析得知, 觀察組患者治療的總有效率為93.33%, 明顯高于對照組的70.00%, 兩組比較,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 2 兩組患者治療前后IL-8、PGE2水平對比 通過對兩組患者治療前后IL-8、PGE2水平進行分析得知, 兩組患者治療前胃液、胃黏膜IL-8、PGE2水平比較,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 觀察組患者胃液、胃黏膜IL-8含量低于對照組, 觀察組患者胃液和胃黏膜PGE2水平顯著高于對照組, 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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