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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扶貧到戶貸款在扶貧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結合我縣農村產業發展現狀及信貸扶貧工作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到戶貸款是針對當前貧困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探索由財政直接對貧困農戶或向金融機構補助貼息資金的一種運行和管理機制創新的信貸扶貧新模式。
第二章基本原則與運行模式
第三條堅持“六定”原則
1.定貸款對象。扶貧到戶貸款的投放對象是有致富信心、有一定致富能力、誠實、守信的貧困農戶和農業產業化企業、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
2.定貸款投向。根據我縣農業產業發展狀況,扶貧到戶貸款主要投向煙、糖、桑、畜牧、返季蔬菜五大農業產業和新發展的有龍頭企業的農業產業以及其他種養殖業;
3.定貼息方向。財政只對發展生產的貸款項目貼息,其他非生產性項目不予貼息;
4.定貸款期限。貸款期限視實際生產周期由信用社自主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5.定貼息標準。在貸款貼息期限內,對貸款對象進行貼息,貼息標準為2.58%/年;
6.定貸款利率。到戶扶貧貸款利率按信用社現行到戶貸款利率標準執行。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享受貼息,并由信用社將貼息資金直接兌現補貼到農戶,逾期歸還貸款的按非貼息利率收取。
第四條堅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則
縣、鄉農村信用社根據縣扶貧辦和鄉鎮扶貧工作站推薦的申請貸款項目,自主放貸、回收。對有效益的項目可持續扶持。
第五條貸款條件
1.鄉鎮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人員到位;
2.貸款農戶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生產經營能力和償還能力,能保證按期還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貸款: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戶;
(2)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的農戶;
(3)原貸款沒有還清的農戶;
(4)鰥寡孤獨的五保戶及類似于五保戶的無勞動能力農戶。
第六條扶貧到戶貸款計劃
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根據每年上級安排的指標,結合縣委、政府農業產業發展的目標,分解下達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第七條扶貧到戶貸款的放貸規模
1.到戶貸款。由鄉鎮農村信用社根據貧困戶發展項目的需要和自身的信用度決定放貸規模,原則上最高不得超出2萬元。特殊情況,超出2萬元的,需經縣扶貧辦和縣信用聯社審批;
2.農業產業化企業項目貸款。放貸規模由縣扶貧辦和縣信用聯社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確定。
第八條實施扶貧到戶貸款,可安排適當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各種表冊制作、辦公用品購置、扶貧到戶貸款工作宣傳和培訓等。安排對象主要是實施扶貧到戶貸款的鄉鎮人民政府(含鄉工作站)、縣信用聯社(含鄉鎮信用社)、縣財政局(含鄉財政所)、縣扶貧辦,具體數額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根據上級下達的資金規模和工作經費指標以及各鄉工作開展情況確定。
第九條實行考核制度
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高度重視,措施有力,貸款回收率達95%以上的鄉鎮,可增加下年度放貸指標,并給予一定的獎勵;貸款回收率低于90%的,削減下年度放貸指標,不安排工作經費。同時,將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納入縣委“爭先創優”扶貧工作內容進行考核。
第三章扶貧到戶貸款的管理
第十條扶貧到戶貸款項目的管理
縣扶貧辦牽頭,縣財政局、縣信用聯社配合,對扶貧到戶貸款項目的組織發動、操作運行、項目效益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
1.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屬財政扶貧資金,嚴格按“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使用;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2.鄉鎮財政所、扶貧工作站、信用社要規范帳、表、冊等相關統計和檔案資料管理;
3.扶貧到戶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截留。出現挪用、擠占、截留和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直接扶貧到戶貸款操作程序
1.直接扶貧到戶的貸款。由貸款戶自愿到鄉鎮信用社申請辦理“貸款證”,自愿提出項目貸款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初審報鄉鎮扶貧工作站,鄉鎮扶貧工作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送鄉鎮信用社;
2.鄉鎮信用社接到鄉鎮扶貧工作站推薦的農戶貸款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貸款農戶進行資信調查和評估,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并將情況告知鄉鎮扶貧工作站和貸款戶;
3.鄉鎮扶貧工作站每月底將本鄉鎮審定推薦的項目和鄉鎮信用社評估、放貸情況進行公告公示,匯總后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號以前將上季度貸款發放和回收情況報縣扶貧辦,由縣扶貧辦與縣信用聯社核對后匯總報縣人民政府和市扶貧辦;
4.各鄉鎮信用社每季度第一個月5號以前將上季度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情況匯總報縣信用聯社;
5.縣財政局按季度根據縣扶貧辦與縣信用聯社審核后的貸款發放情況,將貼息資金劃撥到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在每季度初,根據鄉鎮信用社每個季度扶貧到戶貸款應收回情況,計算出本季應付貼息資金,將貼息資金預撥到鄉鎮信用社,并按季度結算已還貸款貼息資金;
6.各鄉鎮信用社在回收貸款的同時,將貼息資金結算、兌現給貸款農戶,完善相關手續并將貼息資金支付憑據(花名冊)報鄉鎮財政所,由鄉鎮財政所向縣財政局進行提款報帳。
第十三條農業產業化企業項目貸款。由企業提出貸款申請,縣扶貧辦審核后送縣信用聯社自主確定是否放貸。按期償還貸款的,縣財政局直接將貼息資金兌現給企業,逾期歸還貸款的,不予貼息。
第四章縣、鄉、村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縣扶貧辦的職責
1.負責草擬扶貧到戶貸款工作方案、編制扶貧到戶貸款工作規劃;
2.會同縣財政局、縣信用聯社向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提出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3.做好農業產業化企業及2萬元以上貸款項目貸款申請的審查、核實、推薦工作;
4.抓好鄉鎮扶貧工作站業務培訓,搞好協調服務;
5.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扶貧信貸資金的檢查、監督及審計工作;
6.搞好統計監測,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的職責
1.負責扶貧到戶貼息資金的足額到位,按扶貧資金報帳制管理辦法,分期撥付貼息資金;
2.會同縣扶貧辦、縣信用聯社向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提出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3.負責鄉鎮財政所的業務培訓;
4.指導、檢查和督促鄉鎮管好、用好扶貧到戶貼息資金;
5.配合其他部門對扶貧到戶貸款項目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十六條縣信用聯社的職責
1.負責扶貧到戶貸款本金的籌集,指導、督促鄉鎮信用社做好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工作;
2.按照上級下達我縣貸款規模,會同縣扶貧辦、縣財政局向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提出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3.負責鄉鎮信用社的業務培訓;
4.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各鄉鎮的資金使用情況;
5.提供所需的各類表冊;
6.做好扶貧到戶貸款統計工作;
7.配合其他部門對扶貧到戶貸款項目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鄉鎮的職責
(一)鄉鎮政府的職責
1.加強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的領導,充分利用扶貧到戶貸款的政策機遇,發展壯大農業產業,增加農民收入。積極探索扶貧到戶貸款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2.組織村委會積極宣傳扶貧到戶貸款政策;
3.督促、指導鄉鎮工作站、財政所、信用社做好信貸資金發放、回收及管理工作;
4.結合我縣計生優惠政策對獨生子女戶、計生示范戶在發展項目中給予傾斜。
5.對農村復員退伍軍人在發展項目中給予傾斜。
(二)鄉鎮扶貧工作站的職責
1.編報鄉鎮到戶貸款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2.根據各村委會初審的項目貸款申請書,對各貸款項目申請認真做好申貸戶貸前調查,并分類登記、審定、推薦;
3.協助信用社做好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的管理;
4.檢查扶貧到戶貸款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5.編報各種報表,收集、匯總、報送相關信息、材料。
(三)鄉鎮財政所的職責
1.負責本鄉鎮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
2.按時、準確計算應付貼息金額,及時撥付給鄉鎮信用社;
3.規范和完善扶貧到戶貼息資金支出憑據,按時與縣財政局結算貼息資金,并進行提款報帳。
(四)鄉鎮信用社的職責
1.具體負責扶貧到戶貸款申請人的資信調查和評估;
2.具體負責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工作;
3.具體負責將扶貧到戶貼息資金兌現給農戶;
4.按時報送相關表冊和統計資料。
(五)村委會職責
1.具體負責宣傳扶貧到戶貸款政策,組織發動本村群眾參與黨委政府提出的農業產業建設,組織貸款戶成立產業協會,促進產業發展;
2.根據申請辦理貸款證農戶的收入和誠信情況對農戶申請辦理貸款證進行初審;
3.按照黨委、政府發展農業產業的思路,對使用扶貧到戶貸款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
4.督促、指導項目農戶實施好項目,及時向上提供和反映相關信息;
5.協助信用社做好貸款回收工作。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