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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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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

    第1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興市學前教育發展工作總結匯報材料

    近十年來,由于政府重視,浙江省紹興市形成了以公辦園為示范,社會力量辦園為主體,私人辦園為補充的多元化辦園格局。目前,全市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已達96%。全市113個鄉鎮(街道)均建立了中心幼兒園,其中70%以上的幼兒園已達到市級鄉鎮示范幼兒園標準。全市有專任幼兒園教師5660人,學歷合格率達96.11%,其中大專以上學歷占30.49%,同時涌現出一批省、市、縣名優教師。教育質量明顯提高,辦學水平整體提升。

    一、政府重視,上下聯動,保證幼兒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1.健全管理網絡為保證幼兒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1996年,市政府編委辦批準設立紹興市幼兒教育辦公室,后因機構改革一度被取消。國務院辦公廳([]13號)關于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于幼兒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下發后,市教育局及時恢復了幼教辦公室,現有1個行政、2個事業編制。同時市政府下發了()11號文件,要求各縣(市、區)設立相應的幼教管理機構。不到半年時間,下屬六縣(市、區)都相應成立了幼兒教育辦公室,全市各級幼教辦主任均有明確的職級。目前,全市已有幼教專職干部和教研員22人。全市幼教工作管理網絡延伸到鄉鎮(街道),構建起行政和業務兩個管理體系。在行政管理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均成立了以分管領導為組長,中心學校、中心幼兒園和鎮文衛辦負責人等為成員的幼兒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在業務輔導上,市、縣(市、區)幼教辦都配備專職幼教教研員,中心幼兒園或中心學校配備專職分管全鄉鎮幼兒教育的干部和教研員。全市建立了由教育局主管,民政、財政、發計、衛生等部門及鄉鎮(街道)上下銜接、互相配合的管理體系。管理網絡的健全,保證了幼教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2.提供政策保障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義務教育相比是弱勢教育,要改變這種局面,政府重視是關鍵。我們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既當好參謀,又做好實施工作,力求高標準高質量地普及幼兒教育。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市政府針對每一個階段出現的問題,每隔2~3年就出臺一個關于幼兒教育發展的重要文件。特別是[]13號文件下發后,市政府于2月就下發了《關于加強紹興市幼兒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紹政發[]11號),提出了我市幼兒教育的發展總目標是:初步構建0~6歲幼兒教育體系,全面啟動農村合格幼兒園建設,爭取經過5~7年的努力,高質量高標準地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隨后,各縣(市、區)也相應下發了關于幼兒教育改革和發展問題的文件,提出了各地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制訂了實施步驟及保障措施。

    3.各方齊抓共管幼兒教育要想持續健康地發展,必須爭取社會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特別要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的作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我們對阻礙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棘手問題和遇到的困難從不回避。如:針對個別縣以幼兒園改制為名,截留幼教經費挪作他用的問題;針對個別鄉鎮中心幼兒園被拍賣后,未按照國家和市政府要求及時收回的問題;針對一些小區配套幼兒園難以落實“交鑰匙”工程的問題;針對民辦幼兒園收費票據不規范等問題,我們主動爭取人大、政協的支持,共同解決這些問題。上半年,紹興市政協由副主席帶隊對全市各縣(市、區)幼教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對個別縣存在的問題當場提出整改意見。督查組還以提案的形式將這些問題提交給紹興市政協五屆二次會議,觸動了各級政府,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通過人大代表、政協

    委員的積極建言獻策,一些阻礙幼教事業發展的不良傾向得到有效的遏制。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3號文件精神,我市建立了幼兒教育督導制度,把幼兒教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列入年度督導評估內容,并將督導評估結果通過媒體或通過下發督導評估通報予以公布,有力地促進了各級政府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關注和重視。如全市的學前教育專項督導工作,由各縣(市、區)分管縣(市、區)長親自掛帥,政府主要領導親自聽取督導組反饋意見,并當場對整改意見作出批示,使變相拍賣幼兒園和截留幼教經費等不正確的做法得到制止和糾正,及時收回了8所被拍賣的幼兒園,重新落實幼教專項經費250多萬元。

    二、抓住機遇,以評促建,促進幼兒教育的均衡發展

    我市雖然已普及幼兒教育,但農村幼兒園(班)辦學條件、辦學質量不盡如人意。從基礎教育內部結構來看,幼兒教育與中小學教育不相適應;從幼教自身發展來看,城鄉之間、鎮村之間、園園之間發展不平衡。我們認為要使幼兒教育均衡發展,關鍵是要提升農村幼兒教育的水平,促進城鄉各級各類幼兒園的均衡發展。為此,我們創設載體,激活機制,示范引導,以評促建,努力促進幼兒教育的均衡化發展。

    1.創設載體一是借“普九”東風,改善辦園條件。1996年紹興市就提出高標準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極大地調動了鄉鎮政府辦學的熱情,第一輪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工作全面展開。我們抓住這個機遇,把小學辦學點撤并后空置的較好校舍改建成幼兒園,使不少幼兒園搬出了危房、老廟宇,改善了園舍條件。二是以“創強”為抓手,提升鄉鎮中心幼兒園檔次。1998年紹興市開展創建省教育強鎮活動,利用這一契機,我們要求凡申報省教育強鎮的鄉鎮必須創建一所達到市級農村示范幼兒園標準的中心幼兒園。這一措施極大地激發鄉鎮政府創辦中心幼兒園的熱情。如諸暨市31個鄉鎮1996年只有一所鎮中心幼兒園,到底,所有鄉鎮均建起了中心幼兒園,投資200萬元以上的中心幼兒園就達18所,總共投入資金6000多萬元。到底,紹興全市鄉鎮中心幼兒園建園率達100%,其中市級示范幼兒園占總數的70%。三是以創建教育基本現代化鄉鎮為載體,啟動農村合格幼兒園建設。紹興市召開了農村幼兒園建設工作研討會,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們對首批市農村合格幼兒園進行命名掛牌。同時啟動教育基本現代化鄉鎮創建活動。《紹興市教育基本現代化鄉鎮標準》的20條指標中,涉及幼兒教育的就有4條。其中有杜絕無證辦園(所)、解決農村幼兒園教師養老保險問題、要求80%幼兒園達到紹興市農村合格幼兒園標準等。

    2.構建框架國務院辦公廳[]13號文件下發后,紹興市政府在隨即下發的相應文件中明確提出:“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辦好一所以政府投入為主、獨立設置的中心幼兒園。”為此,我們及時調整工作思路,積極構建農村幼兒教育發展的新框架。一是以政府投入為主舉辦鄉鎮中心幼兒園。目前我市鄉鎮中心幼兒園已全部由當地政府投入為主舉辦,主要有兩種投入模式:一種是基礎設施建設由鄉鎮政府投入,部分教師由教育部門公派;另一種是隨著基礎教育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落實,由縣、鎮兩級政府共同投入,凡鄉鎮政府建中心幼兒園,縣教育局補貼建園費40%~60%,貧困山區予以重點扶植。二是創建中心村幼兒園。根據自然村的分布情況,凡在村莊相對集中的片、村,采取聯合辦園的方法建中心村幼兒園,要求規模在三個班以上,活動室、午睡室基本配套,有足夠的戶外活動場地等。中心村幼兒園的建設采取多渠道投入模式,有各自然村集體聯合建園、利用小學辦學點撤并后空置的較好校舍改建、鄉賢捐資、個私投入等模式。中心村幼兒園園長一律由縣(市、區)教育局公派。紹興市農村合格幼兒園評估重點主要放在這一類幼兒園。三是村辦幼兒班或教學點。凡小村莊或山區村辦的幼兒班,均作為中心村幼兒園的教學點。對偏僻小村莊的散居兒童,我們采取“幼教大篷車”形式,送教下鄉,每周2~3次.我們擬經過3~5年時間的努力,基本完成農村幼兒園布局調整工作,徹底扭轉農村幼兒教育發展較落后的現象。

    3.示范輻射為充分利用優質幼兒教育資源,積極發揮示范性幼兒園的示范、輻射作用,我們采取多種形式搭建各類幼兒園相互交流的平臺。一是“名園”帶“民園”。設立教學輔導站,由省級示范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輔導一批民辦幼兒園!幫助提高保教質量。二是“名園”辦“民園”。擴大優質教育資源,憑借示范園的師資和管理經驗辦好民辦分園。三是城鄉“姐妹園”結對。城區幼兒園通過送教下鄉、全天候開放活動等多種形式,幫助鄉鎮幼兒園教師提高專業水平。四是“上掛”和“下派”。每年從鄉鎮中心幼兒園和中心村幼兒園抽調園長和骨干教師到城區公辦幼兒園掛職、任教,從城區幼兒園抽調公辦教師下派到鄉鎮中心園任教任職,此舉有效地提升了農村幼兒園的辦園質量,促進了城鄉幼兒園教師的交流。

    三、強化管理,重在建設,夯實幼兒教育均衡發展的基礎

    1.全面整頓,改善環境近幾年,我們對幼兒園的管理做到堵疏結合,在大規模新建、改建、規范幼兒園的同時,依法加大對非法和不規范辦園行為的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隱患,取締無證辦園。一是部門聯動。教育部門聯合公安、物價、建設、交通、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幼兒園周邊環境、園舍設施、電線電路、食品衛生和接送車問題進行大規模全方位的檢查,保證幼兒的安全。二是依靠鄉鎮。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充分依靠鄉鎮政府,組織力量對托幼園所進行清理整頓。三是嚴肅執法。對于個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整改不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幼兒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如諸暨市教育局專門成立法制科,對全市范圍內的非法幼兒園進行行政執法。有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的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關閉,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刑事拘留。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全市共取締和撤并低、散、小幼兒園300多所。

    2.實施“交鑰匙”工程根據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舊城改造、新區建設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其房產屬國有資產,由市國資局行使資產管理職能,市教育局行使行業主管職能。此項工程的實施有效遏制了小區配套幼兒園國有資產的流失,僅紹興市區就有20所配套幼兒園全部移交教育局辦學.此舉不僅節約了教育資金近5000萬元,還大大擴充了優質教育資源.教育局接管小區配套幼兒園以后,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承辦:一是教育部門

    直接舉辦。即由教育局選派園長、教師,保證辦園經費,或擴大名園辦學規模,由名園舉辦分園;二是實行國有民辦。即由教育局選派園長、教師,辦園經費采取自收自支辦法,不足部門由教育局補貼;三是民辦。即由教育局招聘園長,由園長自行招聘教師,實行自收自支。3.堅決剎住“拍賣風”,一些縣(市、區)借改制之名拍賣幼兒園,切斷公辦幼兒園經費。有一個縣將一所投入上千萬元的鎮中心幼兒園拍賣掉,不少鄉鎮也想仿效。我們敏感地意識到,改制、拍賣風一旦蔓延,多年的努力將前功盡棄。為此,市教育局緊急發文,規定:凡鄉鎮中心幼兒園改制必須由縣教育局批準,否則公辦教師全部撤回,不再給補貼經費;已經拍賣、出售的鄉鎮中心幼兒園必須收回。我們的做法是:一是利用省、市示范幼兒園復查機會抓突破。如上虞市一所被拍賣的鎮中心幼兒園,原是一所省級示范幼兒園,我們利用示范復查的機會,五次和鎮政府協商,歷時一年終于將該幼兒園順利收回。這所龍頭幼兒園的收回,使其他幾所被拍賣幼兒園的收回問題也迎刃而解。二是取消其市級農村示范幼兒園資格。個別幼兒園被拍賣后無法收回,已難以發揮示范作用,我們就取消其市級農村示范幼兒園的資格,并要求鄉鎮政府用拍賣所得的經費重新建造中心幼兒園。目前,全市被拍賣的幼兒園已基本收回。

    另外,我們還積極開展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根據我市財政實際,政府難以包攬幼兒教育經費,教育經費應該由政府、社會和受益者(家長)共同來承擔。為此,我們在市區慎重地開展了幼兒園“國有民辦”的改制試點,在借鑒山東青島市及全國其他一些地方的經驗、做法后,我們制定了詳盡的實施方案,以三個“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幼兒園發展,二是有利于保護教師的切身利益和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三是有利于社會和群眾)為前提。目前,這些幼兒園運作正常,不僅教師的收入提高了,而且辦園條件也得到了極大的改善。

    第2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從這個月的中旬到明年6月,利用半年的時間,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一次“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專項整治活動,今天在這里召開工作動員會,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等下,縣委副書記還要作重要講話。根據會議安排,我就專項整治活動作一部署,講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認清形勢,明確目標,切實解決影響我縣經濟發展環境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實施“生態立縣、特色興縣”戰略,搶抓機遇,加大投入,加快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這是全縣廣大人民共同努力和奮斗的結果。從總體上看,我縣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但在經濟快速發展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推進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東西,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經濟違法行為有增無減。強攬工程、強買強賣、利用黑惡勢力擾亂市場、欺行霸市、強拿硬要,欺騙敲詐、串標圍標等現象仍然發生。二是治安事件、民間糾紛以及量高位運行。盜搶公共設施、企業生產設施,尋釁滋事、找業主麻煩,煽動群眾阻工鬧事較以往明顯增多。這些現象的出現,給我縣的經濟建設環境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給良好的發展勢頭造成阻力,一定層面上可以說,阻礙了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步伐,危害極大。

    為切實解決當前上述影響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專項整治活動,這充分體現了縣委、縣政府為維護現有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局面的堅強決心。

    這次專項整治活動的主要目標是要實現“三個優化”:

    1、優化思想環境。結合“兩月”活動的深入開展,通過專項整治,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樹立大開放、快發展觀念,努力在全縣上下形成“人人都是投資環境,事事關系形象”的共識,不斷優化加快發展、富民強縣、奮力趕超的思想環境。

    2、優化市場環境。以“開放、公平、有序”為目標,重點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利用黑惡勢力擾亂招投標市場等不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努力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3、優化治安環境。圍繞“平安”建設,以整治企業周邊治安環境為重點,嚴厲打擊敲詐勒索、強包強建、阻礙施工等不法行為,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良好的周邊環境。

    這次專項整治活動著力要整治的是三個重點問題:

    1、招商引資工作中的環境問題。目前我縣招商引資工作正在大張旗鼓地動員和開展。各鄉鎮(園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全縣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從自身工作特點和職能出發,重點解決好服務問題、效率問題、信用問題以及大局觀念的問題,不斷增強全縣招商引資的吸引力。

    2、工業平臺發展及企業周邊的環境問題。重點解決強買強賣、強裝強卸、吃拿卡要、違法搭建、破壞企業生產秩序、聚眾干擾施工、干擾企業經營活動等問題,努力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環境問題。重點解決強行壟斷材料供應,強包強建,突擊違法搭建、巧立名目亂收費,聚眾滋事,擾亂施工秩序等問題,確保重點項目早日開工,重點工程早日完工。

    二、分步實施,有序推進,扎實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從今年的12月中旬到明年的6月底結束,整個專項整治活動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l、宣傳發動階段(12月15日—2月15日)。召開動員大會,制定下發全縣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干部群眾開展學習討論,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更新觀念。同時,新聞媒體配合啟動輿論宣傳工作,進一步營造整治的濃厚氛圍。

    2、集中整治階段(2月15日—4月15日)。主要任務是查擺問題,深挖根源,邊整頓,邊規范,邊打擊,邊建章立制,從源頭上解決問題。集中整治階段分兩個層次同時進行:一是針對突出問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各鄉鎮(園區)、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排查本區域、本系統、本單位內影響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及時梳理分析,一一落實整改。二是對市場環境、治安環境開展集中整治。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將組織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深入基層群眾,深入廠礦企業,深入施工現場,著重了解投資者對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業主對企業周邊環境的意見,以及相關人員對城市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建設和園區發展環境的意見,并進行統一梳理匯總,逐一調查核實,逐個解決落實。

    3、鞏固提高階段(4月15日—6月底)。各鄉鎮(園區)、各部門認真開展“回頭看”,組織各方面群眾開展評議活動,重點搞好服務對象的評議,看問題是否找準,看矛盾是否解決,看群眾是否滿意。對“回頭看”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解決,直至群眾滿意。同時,以此為契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不斷鞏固和擴大集中治理成果,做到環境整治長抓不懈,持之以恒。

    三、嚴格責任分工,通力協作,合力推進專項整治活動

    本次專項整治活動要堅持“縣委、政府統一領導,牽頭責任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各方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把集中整治活動的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各鄉鎮(園區)、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整治活動扎實開展;各責任單位要各負其責,密切合作,主動協調,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分解落實任務,保證集中整治有目標、有措施、有落實、有成效;其他參與單位要服從部署,積極履職,大力配合,主動參與。

    圍繞本次整治活動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進一步明確下列10個牽頭責任單位的工作職責。

    紀委(監察)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招投標市場的監管工作,加大對違法用地案件的責任追究力度;加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企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繼續實施涉企檢查備案制,規范涉企檢查行為,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行為;強化效能投訴督查,暢通群眾投訴渠道,認真受理、辦理群眾投訴和來信,及時解決群眾和企業的合理訴求。對干部縱容、支持黑惡勢力,影響發展環境的人和事,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違紀的將依據黨紀政紀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服務中心:進一步建立健全招投標各項制度,加強現場管理,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努力打造誠信、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市場。

    經貿等部門:以查處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為重點,打擊地方保護主義,禁止對外地外系統產品或工程建設類等服務實行歧視性政策。

    規建等部門:以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標和轉包為重點,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嚴厲懲治工程建設應招標而不招標及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非法掛靠和無證、越級承包工程,以及不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工程質量低劣等行為。

    安監等部門:把整頓安全生產秩序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重點整頓公路交通秩序,整頓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娛樂場所,整頓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和涉燃涉爆等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打擊“三非”(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群死群傷惡性事件發生。

    國、地稅部門:以查處偷稅、騙稅行為和規范減免稅費程序為重點,強化稅收征管。有力打擊偽造、倒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印制、出售偽造普通發票等涉稅犯罪活動。

    工商部門:圍繞重點工程建設、產權交易、商業服務等領域的行業,拓展執法領域。加大對商業賄賂、強迫交易、無照經營、商業欺詐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查辦力度,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公安部門:強化隱患排查化解,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對重點項目及周邊地區出現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涉黑涉惡勢力或發生侵害企業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擾亂項目正常生產經營等案件的,實行重點偵辦、限期偵破。

    銀監等部門:以堅決禁止社會亂集資和規范銀企信用關系為重點,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取締非法金融機構,禁止和取締社會亂集資及非法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活動。

    四、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推進專項整治活動

    市場秩序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必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1、搞好宣傳發動,營造強大輿論聲勢。要層層召開會議,迅速將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傳達到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廣大群眾,統一思想認識,深刻認識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動員干部群眾自覺參與。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導向作用,積極配合專項整治活動,組織精干力量參與宣傳報道,在顯著版面和黃金時段開設專欄和專題節目,大力宣傳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意義、成效和經驗,選擇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在全社會形成濃厚氛圍。

    2、針對突出問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前面已經說過,這里再補充兩點。一是在自查自糾過程中要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查擺分析存在的問題。二是對問題的分析和解決。一種是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要集中力量盡快及時整改落實。另外一種是因現有條件和政策規定有所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開展調研分析,積極創造條件去解決。

    3、抓好行政審批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要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市場機制自身能夠解決的審批項目,堅決予以廢止。確需保留的行政性審批項目,要程序公開,手續簡化,除法定的規費外一律不準收費;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下放窗口完全事權。各行政服務中心窗口部門要按照“一個窗口進出——內部循環”的辦事流程辦理業務,能快則快、最大限度地減少環節和程序,促進行政審批提速提質;要按照審批權力與責任掛鉤的原則,建立對審批機構和審批人的失職追究制度。

    4、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服務和執法水平。要深化“項目攻關月”和“企業服務月”活動,各鄉鎮(園區)、部門主要領導要帶頭深入了解企業實際困難,千方百計為企業想辦法、解難題。要堅決制止和查處“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吃拿卡要”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強化“支持就是工作、幫扶就是責任、管理就是服務”的意識,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要加強隊伍建設,特別是行政執法機構,對執法人員要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加強培訓,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執法水平。堅決糾正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從嚴懲治并清除執法隊伍中的腐敗分子,提高隊伍的純潔性和戰斗力。

    5、加大打擊力度,形成高壓態勢。要將專項整治活動同社會治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公安機關要積極參與,集中力量偵破一批涉及面廣、數額大、影響惡劣、破壞性強的案件,檢察院、法院要依法嚴懲一批違法犯罪的首惡分子和慣犯,迅速在全社會形成嚴打的高壓態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司法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發現的犯罪線索,必須及時通報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堅決杜絕瞞案不報、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

    6、動員全社會力量,構建社會監督體系。各鄉鎮(園區)、各部門要設置舉報中心,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認真受理群眾和企業的舉報、投訴。各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教育、監督、約束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消費者協會等社團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進一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充分發揮“”舉報中心的作用,加大對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要加強輿論監督,加大對查處工作的宣傳報道力度。廣大群眾也要提高質量意識和安全生產意識,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和事,努力在全社會形成行業自律、新聞監督、群眾參與的監督體系。縣人大、縣政協、縣紀委也要發揮自身的職能優勢,把法制監督、民主監督、黨內監督有效地結合起來,推動整治活動有效推進。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專項整治活動取得成效

    1、統一思想認識。全縣各鄉鎮(園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優化發展環境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優化發展環境作為加快發展的一項重大任務,振奮精神,加大力度,以堅定的信心,積極的態度,有力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實,迅速掀起優化發展環境的新。

    2、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此項工作的領導,縣委、縣政府專門成立領導小組,徐副書記任組長,我和縣人大、縣政協領導及公安局、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任副組長,縣委辦、縣府辦、紀委、宣傳部、政法委、經貿局、物價局、規建局、司法局、工商局、工業園區、行政服務中心、華埠鎮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負責部署和協調整治活動,定期檢查督促工作開展情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委政法委,辦公室主要承擔好日常督促和檢查工作,及時做好與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調。

    3、健全制度措施。一項工作的開展,制度建設是保證。為增強整治活動的實效性,縣委、縣政府已專門研究出臺專項整治活動的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針對我縣環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逐一提出處理意見和應對措施。各單位也要集中時間、集中精力,對相關制度進行一次系統的梳理分析,對好的制度和做法要進一步強化和鞏固,對部分不夠到位的制度,要根據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整完善。

    4、注重協作配合。縣里將建立專項整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信息,集中研究解決專項整治活動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各鄉鎮各部門在工作推進過程中要強化大局意識,摒棄狹隘的部門觀念,依托聯席會議平臺,主動溝通信息,強化交流與協作,合力把這項活動抓實、抓好、抓出成效。各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之間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建立好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銜接機制和信息溝通的平臺,強化執法打擊的有效性

    第3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一)明確思路,迅速部署。*檢察長指出要把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做好檢察工作的結合點和切入點,把履行檢察職能和關注民生問題更好地結合起來。我院黨組深刻領會精神實質,認識到位,把科學發展,關注民生,服務群眾,化解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舉措進行部署,結合優化司法環境活動的開展,向社會公布了檢察機關服務群眾的“承諾”,讓人民群眾在維權中安心放心。自治區檢察院部署在全區檢察機關開展“關注民生,走近群眾”主題實踐活動后,我院又積極行動,制定了“關注民生、走近群眾”的實施方案,細化了工作目標,明確了工作責任,落實了工作措施,保證活動的深入開展。

    (二)形式多樣,突出實踐特色。主題實踐活動開展以來,我院大膽探索,突出實踐特色,采取多種形式走近群眾。一是開通民情檢察直通車搭建為民執法的“連心橋”。為使檢察工作,更好的服務群眾,方便群眾,我院在扁擔溝鎮召開“檢察工作聯系點暨民情直通車”啟動儀式大會。開通的民情直通車每月至少深入各聯系點一次,通過面對面的與群眾交流,現場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接受群眾控告、申訴和舉報,疏導化解矛盾,實現“零距離”服務。民情檢察直通車已定期深入到各聯系點20多次,此舉為廣大群眾申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提供了便利、迅捷的途徑,同時使廣大群眾能夠更好的了解、監督和支持檢察工作。二是實施“農村檢務工程”,為更好地服務群眾搭建平臺。為了克服和解決檢察制度設置、職權配置在客觀上造成的檢察機關的“腿短”和“懸空”缺陷,我院深入各鄉鎮開展“農村檢務工程”,目前,已在各鄉鎮已聘任檢察聯絡員9名,建立檢察工作聯絡點9個,設置檢察信箱9個。截止目前,共開啟信箱20余次,受理舉報線索1件。三是向社會公布了反貪局長、反瀆職局長電話,方便群眾控告、舉報、申訴、投訴和咨詢,已受理短信舉報線索2件,正在初查中。四是以查辦和預防涉及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為著力點,切實維護民生。積極開展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五是開辟“綠色通道”。針對群眾上訪難、打官司難的問題,我們對涉及民生、需要快速辦理的案件,優先受理、優先立案、優先辦結。同時建立“解決合理訴求”的接訪機制。轉變以往“息訴罷訪”為目的的接訪機制,對案件多辦少轉,達到案結事了。同時在民事行政檢察科,建立了弱勢群體的民行申訴案件優先受理、優先立案、優先辦結等規定,切實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下一步將開通“民生服務熱線”,派專人接聽,及時傾聽群眾民生需求。

    (三)加大宣傳力度,增加了檢察工作透明度。組織干警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進鄉鎮、進學校,開展了“關注民生,走近群眾”舉報宣傳活動。發放“關注民生,走近群眾”宣傳材料3000余份,《民情調查表》1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詢30余人次,接受群眾舉報和法律咨詢,密切了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使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有了進一步了解,也增加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關注程度。

    (四)深入開展“察民情、識民意”活動。積極服務新農村建設,深入到同心縣韋州鎮、利通區扁擔溝所包扶的村上,對包扶對象問寒問暖,黨組成員積極到村委座談,了解情況,集中精力解決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和迫切需解決的實際問題。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捐助活動,尤其是汶川大地震發生后號召全院干警踴躍捐款。先后捐款捐物達5萬余元。

    二、主題實踐活動取得的初步成效

    結合“關注民生,走近群眾”主題實踐活動的開展,新一屆班子狠抓隊伍管理和作風建設,先后制定并推行各種制度30余項,隊伍的精神面貌徹底好轉,凝聚力、戰斗力和向心力明顯增強,推動了檢察工作全面發展。刑事檢察工作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截止3月底,共受理批捕案件68件116人,批捕66件113人;受理移送案件90件172人,76件147人。受理案件線索上升。反貪工作在去年立案9件,全市檢察系統考評第一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已受理涉農案件線索5件,立案偵查涉農案件線索2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1萬余元。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召開了涉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絡員座談會,發《預防建議》4份。重點就土地流轉與非法轉讓的界限舉辦了村干部法制專題講座,真正做到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延伸到農村基層。訴訟監督力度明顯加大。針對公安機關捕后變更強制措施、撤案、取保候審直訴案件監督不到位的情況,制定了制度,首次實現了對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提起公訴的全程監督。追捕犯罪嫌疑人11人,超過了去年全年的總和。辦理立案監督案件1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2份。

    積極改變“刑事檢察院”形象,加大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力度,主動與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工作聯系制度,拓寬了案源。書面審查法院民事裁判文書280余份,對可能存在問題的21份判決書重點進行審查,并制作了《民事行政判決審查表》,細化了審查內容,規范了審查方式。受理申訴案件2件,立案1件。積極開展旁聽庭審工作和對執行活動的監督,與法院簽訂了《關于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執行工作實施檢察監督的暫行辦法》,首次將法院的執行工作納入我院檢察監督的范圍,已現場監督法院執行案件一件。目前我們又同利通區法院協商,在法院增設“檢察申訴信箱”,進一步拓寬群眾申訴渠道。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實現了春節、“兩會”期間涉檢上訪為“零”。認真開展檢察長巡回接待群眾來訪工作,已巡回接訪8次。開展自治區級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推出便民利民措施10余條,目前爭創活動正在深入開展中。

    三、影響檢察機關“關注民生,走近群眾”科學發展的瓶頸與制約因素

    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我院檢察工作雖然在“關注民生,走近群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于受體制、機制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在“關注民生,走近群眾”上仍然受到制約。

    一是思想認識不足,部分檢察業務在服務民生上較為薄弱,缺乏主動性。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有的干警思想上存在模糊認識,認為檢察機關不是包醫百病的救世主,導致對涉及民生問題案件監督意識不強,監督水平不高,監督手段不多,監督力度不夠,嚴重制約了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職務犯罪查處力度不夠,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差距。

    二是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對檢察工作性質、職能知曉率不高。群眾一般認為檢察機關只是一個依法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公訴機關,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職能缺乏認識和了解。重打擊輕保護,使檢察機關的宣傳大多集中在刑事檢察業務上,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宣傳不夠。當前,各種經濟利益紛爭矛盾凸現,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但部分群眾既不知道還有檢察院這條救濟途徑,申訴群眾不懂得通過檢察院這個途徑進行維權,造成案源少,不利于科學發展。

    三是法律不夠完善,制約了檢察機關對涉及民生案件監督工作的開展。法律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比如在民行檢察工作方面,民事訴訟法總則規定了廣泛的檢察監督權力,而分則僅規定了單一的抗訴監督手段,而且缺少必要、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范,對監督范圍、抗訴期限等法律均未作出規定,檢察院從接受群眾申訴到立案審查,直至向法院提出抗訴,經歷時間過長,監督的效果沒有達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對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再審,但對一些事實清楚的案件,檢察機關如果采取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然而,法律對于檢察建議卻缺乏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法律的不完善制約了檢察機關行使法定監督職責。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檢察機關不能對執行案件和破產案件提出抗訴,檢察機關只能采取檢察建議的形式進行監督,影響了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的監督成效。

    四是管理機制不規范,基層檢察院各種保障不夠有力。目前檢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的領導體制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在隊伍管理、機關建設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與檢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辦案、監督制約方面,人的主觀因素較重,缺乏一套科學、嚴謹的規范化管理機制。在財政管理體制方面,辦公條件差,裝備落后,信息化建設滯后,辦案、辦公經費與專項經費不能合理利用的困難現象十分突出。在干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與經歷相似的其他行政部門干部相比差別大,影響了工作積極性。

    五是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法律監督能力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不相適應。由于受地方條件的限制,引進高學歷的法律專業人才十分困難,出現新老檢察官接替不上;干警的文化專業結構不合理,學歷教育旨在拿文憑,文憑與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導致執法手段單一,執法方法比較簡單,經驗化現象突出。

    四、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進一步“關注民生,走近群眾”創新發展的思路

    (一)充分認識“關注民生,走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重要意義

    首先,“關注民生,走近群眾”是檢察機關性質和地位的本質要求。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永恒主題和執法辦案的最高價值追求,也是檢察機關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基本價值取向。同時,檢察機關只有站在關注民生的立場上,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深入分析研究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才能保證執法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檢察工作的人民性。

    其次,“關注民生,走近群眾”是落實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檢察權來自于人民的賦予,這就必然要求檢察機關必須確立關注民生、執法為民的理念,在執法實踐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關注群眾需求,緩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難題,切實貫徹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從而保障檢察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最后,“關注民主,走近群眾”是實踐檢察工作方針的具體內容。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檢察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工作原則,只有關注民生,走近群眾,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使命,使檢察工作永遠立于不敗之地;只有關注民生,走近群眾才能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幫群眾之所需,通過自身的執法工作懲治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才能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促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沿著法制的軌道健康發展。

    (二)以認真履行職能為主線,著力在“關注”上做文章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把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關注民生,走近群眾”,作為自身的一個重大職責來看待,盡職盡責抓落實。今年市委、政府明確提出全市經濟工作要突出“抓投資、上項目,調結構、促增長”,確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特別要在優化司法環境上抓深化,在維護公平正義上見成效,這既是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民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民生檢察”的客觀需要。

    利通區檢察院要以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首要任務,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第一責任,突出優化司法環境和平安建設兩大重點,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在服務和保障民生中,進一步提升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一是以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為重點,努力維護社會穩定。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穩定意識,“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緊緊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圍繞與民生息息相關的社會問題,進一步突出打擊重點,加大對涉及民生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財犯罪和犯罪,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積極參與整頓與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確保經濟健康發展。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二是以查辦和預防涉及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為著力點,切實維護民生。要深入開展查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開展查辦涉農職務犯罪專項活動,保障國家支農強農惠農政策的有效落實;特別要突出查辦涉案金額大、涉案范圍廣、涉案人員多的大案要案、窩案串案;特別要注重查辦發生在基層或者案值不大但人民群眾高度關注、反映強烈、影響惡劣的職務犯罪,堅持大案要查,小案也要查,有效震懾和遏制危害民生的職務犯罪。結合辦案,加強對典型案例發案原因、特點和職務犯罪行業、領域犯罪態勢的分析,及時幫助有關行業和單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預防犯罪。要組織人員舉辦村干部法制培訓班,真正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農村延伸。

    三是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立案監督方面,要切實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解決打擊不力和保障無辜者不受追訴的問題;在偵查監督方面,要切實監督糾正違法偵查、違法取證、刑訊逼供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最大限度的在追究犯罪的同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審判監督方面,要切實堅持執行實體法與執行程序法并重的原則,在監督審判機關依法審判的同時,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等問題堅決行使法律監督權,力求保護公民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權;在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方面,要堅決對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提請抗訴,對法院正確判決要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要竭盡全力做好控告申訴工作,關注法律實施中的公平正義。要從加強監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出發,積極做好控告申訴工作,對人民群眾的舉報、控告、申訴案件,要及時辦理,對所有舉報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聲,取信于民。

    (三)以暢通訴求渠道為主線,著力在“走近”上尋途徑

    檢察機關要在關注民生上實現科學發展,必須創新走近群眾的長效機制來彌補法律上的不完善,努力暢通民意訴求渠道,使檢察機關真正成為群眾感情上的貼心人,呼聲上的代言人,權益上的維護人。

    一是增設鄉鎮派出機構,加強基礎工作。檢察機關的基層組織是縣級檢察院。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鄉鎮工作和企業和生產有了很大發展,現行體制造成了檢察工作懸空的局面,不適應檢察工作的發展,在一些重點鄉鎮設置派出機構,是必要的,有利于檢察工作的開展。

    二是認真解決群眾訴求。群眾利益無小事,只有切實地解決人民群眾的訴求,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才能真正體現檢察機關“關注民生,走近群眾”的核心價值。因此,一定要帶著對群眾的感情關注社會矛盾和法律問題,在處理各種矛盾和事件時,要堅持以人為本,分清矛盾性質,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對訴求合理的做到解決到位,對要求過高的做到說服到位,對無理糾纏的做到教育到位,對觸犯法律的做到處置到位。努力從細節入手,改進執法作風,提高執法效能,使檢察工作成為彰顯公正、排解民憂、化解民怨、維護民權、贏得民心的過程。

    三是妥善處理涉及民生問題案件。一方面,檢察機關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好群眾工作,要帶著感情、帶著政策、帶著法律、帶著責任,認真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用真情勸慰,用法律勸導,用情理勸止,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更好地幫助群眾解決他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有力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在執法辦案中,檢察機關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要作換位思考,以人性化的關懷感化他們,做到處置問題不產生震蕩。

    四是創新受理民生案件的工作機制。健全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平臺的應用機制,加強舉報宣傳,對舉報案件的受理、流轉、辦理、回復等程序嚴格規范,落實舉報職務犯罪屬實的依法予以重獎和實名舉報的書面說理答復制度,確保群眾訴求渠道暢通。規范檢察機關內部民生案件信息的流轉和處理機制,明確責任,確保信息資源得到整合利用。建立聯系制度,延伸工作觸角,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旁聽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庭審活動制度,著力解決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軟”的問題。

    五是提高民生案件的辦理效果。嚴格把握民生案件辦理的法律政策界限,辦案中,把解決法律問題與解決群眾實際困難一起抓,特別注重加強對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努力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積極探索對因犯罪行為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四)以推動檢察工作發展為主線,著力在“成效”上求突破

    一是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在工作機制上求突破。通過開通民情檢察直通車、建立檢察服務點、旁聽民事行政案件庭審、設立舉報箱等訴求渠道,建立完善以控申、民行檢察業務為支撐,檢察機關內部全員參與的接訪工作機制。落實并推行檢察長全天候接待的承諾,形成領導帶頭、全員參與、責任明確、高效便民的接待處理新模式。做到信息暢通、各負其責、處理迅速、群眾滿意。

    二是創新宣傳載體,在提升檢察工作知名度上求突破。深化檢務公開,創新工作模式,組織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行變被動接訪為專項服務、定期走訪的工作機制,大力宣傳檢察工作職能,定期下訪了解社情民意,以實際行動讓人民群眾認識、了解檢察工作性質,為人民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題。

    三是努力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在探索管理機制改革上求突破。機制建設是從根本上解決“關注民生,走近群眾”的治本之策。因此,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要大膽探索檢察工作管理體制、機制,按照檢察官法的規定,推進管理體制改革。合理解決干警職級待遇問題,充分調動檢察干警的工作積極性。

    第4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關于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許多學者認為,二者是一種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正常的工作交往關系[3]也有人認為他們應當為相互聯合、相互制衡的關系[4].這些提法不無道理。但我認為,這些提法雖不無道理,但還未完全概括兩者的雙互關系,我認為,二者的相互關系應為:相互獨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為監督。下面對此分別闡

    (一)關于相互獨立

    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員,其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必須保持獨立,不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和干預。《法官法》第8條規定:法官享有的權利之一是“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其中“個人的干涉”不僅包括黨政干部、上級領導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師及其他個人的干涉。問題在于,律師作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夠干預操有審判大權的法官呢?律師如何能夠影響到法官的獨立呢?對此需要就獨立性問題作全面的理解。實際上“司法獨立”一詞,不僅是指司法不應受到來自行政、社會團體等的干預,而且還應當指司法人員對自我獨立。所謂獨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員在行使審判權時,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錢等的誘惑,要去處貪欲、去處惡念、去處私心,不懼權勢,心存正義,公正裁判。總之,要以無私無畏之心進行裁判。可見,獨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倫理道德精神問題。就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而言,應為一種正當的工作交往關系,而絕不應當形成親密無間關系,甚至發展到金錢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關系,否則,法官的獨立審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復存在。

    我認為,目前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師和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形成金錢交往關系。一方面,一些律師職業道德低下,在訴訟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建議,而是為打贏官司,想方設法打通法院門路,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因請法官吃喝玩樂而出現了所謂“律師”,有的律師整天琢磨同法官拉關系、搞公關[5],有的律師充當腐敗源,利用支付介紹費、咨詢費、案源費、回扣、提成手段腐蝕司法人員,干擾法官的依法辦案,在敗壞社會風氣方面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6].許多律師正面臨一種實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機。另一方面,一些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甘愿自我貶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經常與律師吃吃喝喝,晚上在娛樂場所消磨,有的主動要求律師報銷費用,或向律師介紹案件從而收取費用,或向律師透露合儀庭、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內容,利用職權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此種狀況以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7].現在社會上廣泛流傳“打官司不如打關系”的說法,律師的作用是攻法院之關,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受到極大的損害。而律師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損害[8].許多人甚至對律師職業的必要性提出懷疑。

    我認為,充當“腐敗源”的律師畢竟是極少數人,對這些害群之馬的厭惡,不應影響到對整個律師制度的重要價值的評價和認識。我們需要對整個司法界進行制度和職業道德建設、整頓風紀,對腐敗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隊伍,同時對律師要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和隊伍素質建設,對一些素質很差的,甘愿充當“腐敗源”的律師也應當清除,絕不能姑息。否則,中國律師的發展將會迷失方向,這無疑對中國法治建設是一個極大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我們要正確理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法官和律師應當相互獨立、正常交往。我們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職業道德,確保二者之間的獨立性和正當的交往關系。一方面,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遵循職業道德、始終保持獨立和公正地位。法官與律師保持獨立,不應受到各種金錢或物質的引誘,法官不得私自會見律師,向當事人指定或介紹律師,或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顧問甚至兼職,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請吃和饋贈錢物,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報銷各種費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提供娛樂場所進行娛樂等等,這些都應成為法官的基本職業道德。法官更不得與一方的律師沆瀣一氣、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師也應要遵守職業道德、保持職業上的獨立性,努力維護其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在從事其職業活動時,要獨立與法官,不受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干涉。同時也要與其委托人保持獨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辦案件中,不得與法官建立不正當聯系。根據我國律師法第35條,律師在職業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律師道德規范》第18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查人員、仲裁人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律師也不得邀請法官參與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或聘請法官作顧問等等,違反這些規定者,應當受到查處。律師在開拓業務的過程中,也不應當向當事人炫耀和吹噓其與法官的關系,甚至吹噓其與法官的親屬之間的關系,這樣做都使律師喪失了職業方面的獨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獨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純潔性和公正性。

    二、關于相互尊重

    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有關糾紛進行裁判,各類糾紛必須依法官的裁決才能最后解決。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動和裁判結果應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應受到律師的尊重,如果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不能尊重司法的權威性和尊嚴,則很難使當事人和一般民眾產生對司法的敬重和信賴。所以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師要嚴守法庭紀律,不得損害審判機關的威信和名譽,甚至要求律師在從事職業宣誓時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師在庭審中必須尊重法官,因為對法官的尊重不是對某個人的尊重,而是對國家法律的執行者的尊重、對國家司法權的尊重。如《意大利訴訟法典》第89條規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對法庭所作的陳述中,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不得使用無禮或無根據的言詞”。我國《律師道德規范》第21條也規定:“律師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員,應當遵守出庭時間,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與履行職業有關的程序規定。”《律師法》第35條也嚴格禁止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在庭審活動中,也必須向法官忠實作出陳述,不得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這些都是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從實踐來看,律師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視法官的現象并不多見,除了極個別曾經在法院工作過的法官轉任律師職業的人,可能對法官“擺老資格,對法院審判工作強行干涉[9]”,或極個別素質很差的律師對法官出言不遜,甚至污罵法官的情況以外,一般的律師對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現某些律師因懼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諾諾、唯命是從的現象。道理很簡單:如果律師不尊重法官,不僅會直接影響律師直接承辦的案件的結果,而且會影響律師的生計,因此從中國現實情況來看,律師對法官的尊重不應成為問題。

    在律師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問題是法官對律師不尊重。此種不尊重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律師意見的不尊重,甚至無視律師的作用。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職權的審判方式的影響,法官過多地行使職權,使律師很難發揮作用。許多法官對律師采取一種“你辯你的、我判我的”,辯歸辯、判歸判,對律師提供的證據和意見,根本不做認真地分析、評價和聽取。二是某些法官對律師的人格不尊重,表現在接待律師時傲慢無禮,在法庭上對律師失言努責,或尖刻嘰評,使律師無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遲到,更改開庭時間不通知律師和當事人。三是某些法官違反規定,拒絕律師要求閱卷等方面的正當權利,甚至出現在法庭上因律師直言而被轟出法庭的現象。這些行為雖發生在極少數的法官身上,也會造成不良影響。

    從律師和法官在法律職業上的相同性及淵源上相同性方面來看,二者之間不應存在上述隔閡。一些學者分析,法官對律師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法官同律師之間在學識、經歷、淵源上的不同導致了他們之間的情感的差異。法官和律師來自于不同的渠道,許多法官未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這樣“因兩類人員沒有相同的生活經歷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兩種職業階層互不認同的心理狀態上法官總是比律師更為優越[10]”。此種看法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認為許多法官不能認同律師職業,也不十分確切。一方面,法官的專業素質雖然從總體上不如律師,但許多法官具有不少司法實踐經驗,且法院系統也十分重視業務培訓,經過多年的實踐培訓,許多人已逐漸掌握了必備法律專業知識。律師和法官不存在專業知識上不能溝通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員轉任為律師,或因為許多政法院校和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進入法院,職業上的溝通和所謂“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認為,關鍵的問題在于,不少法官存在著一種不恰當的認識,即認為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師只是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人,是民間人士。官與民之間本不應當有對等。法官是訴訟中的指揮者和裁判者,律師毫無疑問應聽從法官的支配和指揮。在中國這個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國家,產生上述觀點是不奇怪的。但這種觀點的支配導致了某些法官不能準確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常常對律師不夠尊重。實際上,法官雖為審判人員,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與當事人及其律師之間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為支配者的。至于法官和律師,同為司法工作者,談不上所謂“官”與民的區分。如果存在這種看法,顯然是不妥當的。

    律師和法官都是維護國家法治這架馬車的“兩個車輪”,彼此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徐顯明指出:“一般來說,一個社會對法官、檢查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檢查官對律師的尊重程度,則表明了這個社會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師,法官也不會受到社會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師的受尊重,都緣于他們對公正的職業追求[11]”。法官應當充分意識律師職業在法治社會中的極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師,認真聽取律師的辯護和意見,認真分析律師所提供的各種證據和材料,仔細參考律師提出的法律適用意見。同時對律師的享有的正當權利和人格尊嚴給予充分尊重。對律師應當態度和藹、禮遇,這些都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當然,律師要獲得他人的尊重,首先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關于相互合作

    所謂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師在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裁判的公正方面,應當密切切合作,積極協作。我們已經探討了律師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義中的作用,由此表明法官的審判活動絕對需要律師的配合。法官的思考方式應是“兼聽則明”,其作出的大多數裁決應是在對薄公堂、兩造辯論的基礎上作出的,律師的意見毫無疑問對法官的正確裁判有著極大的幫助,但實現此種配合,首先需要在制度上要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在原有的超職權式的庭審方式中,律師的作用受到嚴重的壓抑,而隨著我國庭審方式的改革,尤其是新的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對抗制的庭審方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處分自由和調解自愿,這些都為律師充分發揮其在法律知識方面的聰明才智提供了舞臺。律師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證據、提出法律適用的建議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識的培養方面,而絕不應當把主要精力用于所謂與法官拉關系,搞攻關上。從制度上發揮律師對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還應當在許多方面作出完善。例如,應當從制度上要求法官在判決書詳寫理由、回答律師提出的意見、對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意見應當在卷宗中詳細記載等。只有從程序上不斷完善,才可以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

    律師在發揮配合作用的同時,應當隨時以追求法律的實現和正義為目標,而不能為了追求金錢而屈從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的要求。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也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能與當事人之間完全成為金錢的雇傭關系,成為當事人不當要求的傳聲筒,律師不得故意曲解法律、無理攪三分、甚至縱容當事人作偽證,混同“訟棍”之列。如果律師不能追求法律的實現和正義,則律師根本不能發揮其應有的配合公正裁判的作用。同時也敗壞了律師的形象。當然,我們強調律師與法官之間的相互配合,絕不是說兩者意見應完全同一。法官只能聽取律師的意見,而不能唯律師意見是從。同時法官也不能強求律師與其意見一致。個別地方的法官無視律師的訴訟地位,片面強調律師應與審判、公正機關的配合,要求律師的辯護意見必須保持在或判決的范圍內,這是極不妥當的。這不僅未能發揮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司法的公正。

    我國審判方式方興未艾,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加強以及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實施,律師在審判中的作用將更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裁判方面的作用也會更為顯著。

    四、關于相互監督

    如前所述,律師制度設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對法官行使審判權實行某種制衡,盡管由于法官握有審判權,而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人,其制衡作用難以有效的發揮,但這樣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從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過程中充分尊重律師的意見,另一方面,在監督法官正當行使裁判權、確保司法廉法和公正方面,應當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以美國為例,美國律師協會(ABA)為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專門為法官制訂了《司法行為守則》,該守則成為法官的職業道德規范,法官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律師協會可向有關紀律懲戒機構檢舉或指控。而法官的選舉、任命、留任等,都要聽取律師協會的意見。因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況,而律師協會對此極為了解,因此律師協會的意見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目前各級律師協會在對律師的組織和管理方面尚未發揮出積極的作用,更談不上對法官的司法行為進行監督了。但是從長遠來看,發揮律師協會在監督司法行為方面的作用仍然是必要的。

    關于法官對律師職業活動的監督,目前尚未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少人認為,目前律師的地位與法官相比相差很大,如果使法官享有監督律師的權力,則更會加劇兩者的地位差距。我認為,按照權力相互制衡的原理,法官對律師的制衡是以律師自身或通過律師協會可以對法官進行制衡為前提的。由于法官與律師之間不存在著任何支配關系和隸屬關系,因此不存在單方面的權力制約問題,因此既然律師可以或通過律師協會制約法官,法官當然享有對律師的活動進行制約的權力。而建立這樣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正是廉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法官對律師的監督,主要應體現在對律師是否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以及是否遵守職業道德方面的監督。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是律師應盡的基本義務。律師如果違反職業道德,如亂收費、收費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務、向法官行賄或要求當事人向法官行賄、提供虛假證據、藐視法庭等,法官是最為了解的,因此,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律師,法官應當主動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檢舉,一旦查證屬實,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執照[12].我們認為法官對違反職業道德的律師應有權向有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但在這方面,不應當向英美國家那樣賦予法院直接懲戒律師的權力[13],因為中國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與英美國家的情況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懲戒律師的權力,將會嚴重妨礙法官和律師之間的權力平衡,影響律師的自主性和獨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一些地方的法院與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訂法官與律師廉潔執法、職業的具體準則,并規定了檢查監督制度[14],毫無疑問,這是互相監督的具體的重要步驟,但關鍵問題,如果保證這是行為準則能夠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師和法官能夠真正在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和廉潔勤政方面相互進行有效的監督。

    [注釋]

    [1]法官法第2條。

    [2]律師法第2條。

    [3]丁燮富:“正確處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載《律師與法制》97,8.

    [4]參見張思之:《律師,公正與調解》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頁。

    [5]參見杜鋼健:《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6頁,第145頁。改革,1997年。

    [6]參見杜鋼健:《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6頁,第145頁。改革,1997年。

    [7]蔡定劍“走向法治,敢問路在何方”第402頁。載劉海年主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402頁,中國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丁燮富:“正確處理法官與律師的關系”

    [9]參見杜鋼健、李軒:《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4、261頁。

    [10]杜鋼健、李軒:《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94頁。

    [11]徐顯明:“試論法治構成要件”載劉海年第233頁。

    [12]參見:“厲行司法改革、維護司法公正”,栽《法學評論》1998年第4期。

    第5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1、抓責任落實,促分層面管理體制完善。一是落實責任。制定《2009年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意見》,向各村、鎮直各有關單位頒發計生工作責任狀,做到目標明確、職責分明。二是兌現獎懲。今年來,共有2個村(居)被取消2009年度綜合性榮譽稱號和綜合性評先評優資格、2個工作片、4名村(居)主干、3名計生服務員被通報批評,解聘2名村級計生服務員、1名流動人口計生協管員。三是強化督查。建立千分制平時考評機制,開展不定期督查,先后對得分低于850分的2個村實行季度重點整治,并扣全年考評分30分。四是啟動問責。建立半月計生量化考評制度,凡是排名倒數三名的村,對相關片、村責任人進行預警告;連續兩次倒數三名的,村主干必須在鎮級計生例會上做檢討和表態發言,并進行誡勉談話;3次(含3次)以上的立即啟動問責機制,動用組織措施。五是加大投入。在財政預算時確保人均達到7.5元以上,力爭比去年人均提高l元。六是分類指導。以各村(居)上一年度的考核情況為主要依據,綜合考慮村(居)班子的戰斗力、計生基礎、村財、事業心、協會建設和群眾婚育觀念等方面因素,把全鎮22個村(居)的計生工作分為好、中、差三個層面。確定綜合評定前5名的村(居)為第一層面;綜合評定后5名的為第三層面;其他的12個為第二層面。對第一層面的給更多的自主權,促進摸索自主管理的路子;第二層面的仍按照常規方式管理;第三層面的增派2—3名鎮干部,加強對計生工作的指導,促進第三層面村(居)向第二或第一層面轉化。

    2、抓依法管理,促重難點工作突破。一是強化幸福社區計生管理。我們成立工作組,抽調3名業務熟、協調能力強的干部進駐,配合社區抓好計生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我們分階段安排工作任務,制定階段性獎懲機制,逐例分析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依法落實。特別是在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上,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1例、電視曝光5例,通過綜合措施,努力突破這一難點,逐步消除歷史舊帳,做到每周有進度、每旬有突破、每月有成效。二是強化未婚青年管理教育。組織開展各村(居)未婚大齡青年再核實工作,共登記造冊230人。在管理上,我們通過舉辦培訓班、入戶宣傳,向未婚青年進行政策宣傳,并要求其父母對子女加強教育和監管,同時建立針對26名重點訪視對象的跟蹤管理制度,運用社會輿論、村規民約、廣播宣傳等綜合措施,督促其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力遏制早婚早育現象。三是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積極創建村(居)包村組、單位法人包職工、中心戶長包聯系對象的計生責任制工作機制。此外,鎮流管站在辦理流動人口暫住證時嚴把查驗婚育證明關,工商部門在為個體戶辦理營業執照時嚴把查驗關。上半年全鎮流入審驗率100%、流出辦證率97%,收到較好成效。特別是4月份來,結合全市流動人口清查活動,成立工作組對全鎮22個村(居)流出人口重點是流出育婦進行電話號碼和流出地點再核實,目前,已完成核對4000多名,做到流入、流出人口底子清、情況明。

    3、抓就業保障,促利益導向機制健全。今年來,我鎮率先啟動計生純女戶就業保障工程,出臺了《**鎮計生純女戶就業保障實施意見》,實行就業登記、就業救助、就業保障制度,采取“對口銜接、技能培訓、對外輸出、開發崗位、提供渠道”等方式,建立計生就業保障基地,積極為計生戶提供就業機會與就業保障。并于8月13日上午隆重舉行了計生純女戶就業保障工程啟動儀式暨首場計生純女戶就業招聘會,市計生協會常務副會長連士泉、市人口計生委副主任吳宗橋出席了啟動儀式,親自為**鎮計生純女戶就業促進中心揭牌。啟動儀式當天,共有恒昂工貿、三青實業公司等14家企業提供5種400多個就業崗位,通過現場就業指導、咨詢、引導,有87人達成就業意向,32人簽定就業協議。通過這一機制,進一步保障計劃生育戶特別是純女戶的就業權利,提高廣大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該項舉措在《**日報》、《**晚報》和《省人口信息》都做了專題報道。 共2頁,當前第1頁1

    4、抓優質服務,促服務水平提升。以滿足群眾需求為目的,全面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加快實現“兩個轉變”。一是深入開展規范化建設。以開展創建“文明窗口”和“四優一滿意”活動為載體,加強計生服務所規范化建設,鎮服務所被評為“市級文明窗口”。二是進一步做好常規手術工作。嚴格按手術程序做好手中無菌操作工作并做好術后隨訪工作,隨訪率100%。今年來,共上環418例,取環88例,占全鎮上(取)環量的90%以上。三是完善優質服務工作機制。建立“告知-預約-服務-轉診-隨訪”的上下聯動、全程關愛服務機制,啟動計生流動服務車,組織醫生、衛技人員、辦證人員深入到山區村,特別是少數民族村、拆遷村,進行咨詢、辦證、義診、婦科病普查等“全程關愛”優質服務活動。4月29日,配合市衛生局、計生委、計生協會 “關愛女性健康百村行活動”**鎮義診活動。來自市級醫院的兒科、婦科、內科等10來名專家坐診現場,引來500多名群眾前來就醫問診,現場還免費贈送藥物6000多元,發放健康宣傳材料1000多份。

    5、抓宣傳教育,促婚育觀念轉變。一是加強人口學校建設。今年來,鎮人口學校共舉辦6期培訓班,共培訓新婚夫婦、育齡婦女、大齡未婚青年1000多人次,培訓鎮、村干部、中心戶(組)長、協會理事200多人次;村級人口學校培訓新婚夫婦、35周歲以下育齡群眾、未婚青年XX多人次。二是設立婚育新風宣傳長廊。在福廈路14.2公里兩側有村莊的地方懸掛固定的婚育新風雙面宣傳牌60塊,刷寫規范、內容溫馨的固定標語23幅,制作了3塊大型的控制人口、保護環境和優生優育、關愛女孩等內容的宣傳畫。三是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春節期間,組織計生系統干部、鎮村干部、計生服務員、協會會長、中心戶長380多人,開展“贈春聯、送溫暖、進千家”活動,共走訪計生戶XX多戶。

    第6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當前煤礦企業出現5個“滑坡”

    在會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指出了當前煤礦行業企業存在的問題。黃玉治說,盡管全國煤礦安全基礎建設亮點紛呈、可圈可點,但受主客觀多種因素制約,特別是2012年以來,受煤炭經濟下行影響,煤礦安全基礎出現明顯滑坡,主要表現在5個“滑坡”。

    思想認識有滑坡

    有的企業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甚至滿足現狀、盲目樂觀,對煤礦安全生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識不足、辦法不多。有的企業經營困難,董事長、總經理抓安全的精力不集中,重生產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靠超能力生產以量保本,重大災害、重大隱患遲遲得不到根治,導致同類事故重復發生。如,山西同煤集團同生安平煤礦在不到一個月時間內生產煤炭28萬t,占礦井產能(90萬t/a)的31%,在違規放炮(安檢員、瓦檢員脫崗)強制放頂過程中,采空區頂板大面積冒落,并引發“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

    安全投入有滑坡

    由于企業經營困難,有的煤礦壓減開拓工程,甚至開采保安煤柱,導致采掘失調;有的煤礦縮減重大災害治理工程,該開采的保護層不采,該掘的巖巷不掘,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防突措施;有的煤礦設備設施老化、維護不及時,配件、材料不及時更換,設備帶病運轉。如,黑龍江龍煤集團雞西公司杏花煤礦大傾角運輸機巷底鼓嚴重失修,底托輥卡死不換,使用了8年的膠帶撕裂后,不按規定修補,而違規采用鐵板卡子連接,加劇了與底托輥、積煤摩擦,引燃煤炭,致使膠帶著火,造成“11?20”重大火災事故,死亡22人。還有的煤礦邊技改邊生產,以違法生產收入彌補建設資金缺口。

    技術管理有滑坡

    一些煤礦“一通三防”、防治水、生產接續、采掘布置等煤礦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和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如,吉煤集團通化公司松樹鎮煤礦、鄭煤集團大平煤礦明知在復雜地質構造區域掘進巷道,但沒有及時修改防突設計、措施,抽采不達標、未真正消除突出危險,釀成事故。還有,一些資源整合礦井技術資料缺失,致災因素不清,盲目組織生產建設,導致事故多發,如鄭煤集團金昌煤礦“3?2”頂板事故、同煤集團安平煤礦“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姜家灣煤礦“4?19”重大透水事故等,均屬于類似情況。

    安全質量標準化有滑坡

    一些企業認為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形象工程、花錢工程,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不積極,制度沒有針對性,制度不落實;一些煤礦為應付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緊一陣松一陣,現場管理薄弱,作業環境和安全條件差。有的主管部門對標準化驗收把關不嚴,動態檢查少,處罰力度不夠,對不具備達標條件的煤礦“開綠燈”。去年,國家煤監局對113處一級標準化礦井進行了降級,取消了13處礦井三級標準化資格并責令其停產整頓。

    隊伍素質有滑坡

    部分煤礦職工收入下降、甚至拖欠工資,隊伍不穩定,管理技術人員和技能工人流失嚴重,人才引進難,招工難,40歲以下工人基本招不來。如,重慶中梁山煤電氣公司技術人才入不敷出,近三年引進技術人才34人、流失221人,共招收工人2 739人、流失1 733人,流失率為63.3%。有的國有煤礦企業對兼并重組礦井派任的“五職”礦長(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缺乏管理經驗和能力,安全培訓跟不上,對重大隱患“認不清、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一些煤礦特別是小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匱乏,沒有按規定配備“五職”礦長,以及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等專業技術人員,人員安全素質不高,“三違”屢禁不止等。

    強化煤礦安全基礎建設

    針對上述問題,在下一階段,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將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突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針對思想認識方面的滑坡,黃玉治指出,下一步,將突出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動企業“五落實五到位”。特別是整合礦井、托管礦井、基建礦井和股份企業、多層級管理集團公司,必須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厘清安全責任,防止出現責任盲區。推行安全承諾和宣誓制度,強化職工責任意識,自覺接受企業內部和社會監督。

    建立獎懲分明的安全考核機制。加大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力度。同時,對安全生產“政績”突出的領導干部,應給予獎勵。

    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定期公布發生重特大事故、瞞報謊報事故、違法違規生產建設、重大隱患不整改、超能力生產等煤礦企業“黑名單”,納入國家相關征信系統進行公告并聯合懲戒,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綜合運用行政、司法和經濟手段,嚴格查處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不能有案不移、以罰代刑。

    著力推進系統優化

    針對安全投入方面的滑坡,黃玉治要求著力推進系統優化,學習先進經驗。各地區、各煤礦企業應學習皖北煤電集團不把原煤產量作為硬性考核指標的做法,進一步優化生產系統和采掘布局,按照新《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生產水平不超過2個,推廣“一井一面”等集約化生產模式,將災害較重、一時難以治理或治理不經濟的區域,劃定為停(緩、禁)采區。

    著力推進管理創新

    針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方面的滑坡,黃玉治在講話中強調,各煤礦企業要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用“軟實力”反哺硬件投入的不足,鞏固一級、提高二級、整改三級,激勵更多企業達到一級標準化礦井水平。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

    各地區、各煤礦企業應按照2016年4月28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下發的《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辦〔2016〕3號)要求,強化風險管控技術、制度、管理措施,建立企業安全風險公告(安全風險由高到低分“紅、橙、黃、藍”4個等級)、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各煤礦企業應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自改信息化系統,實現隱患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銷賬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實施掛牌督辦、重點監控、監督檢查;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重大災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6〕10號),加大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力度。

    各煤礦企業應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嚴把設備、電纜、膠帶等安全準入關,定期對在用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保養和檢測檢驗,及時更新老舊設備,嚴禁超期服役、帶病運轉,這些工作要專業化,不能違規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隊伍。

    著力推進隊伍素質提升

    針對隊伍素質方面的滑坡,黃玉治在講話中強調,要著力推進素質隊伍的提升。主要包括嚴格安全管理人員準入。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并經安全考核合格;配全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和水文地質等專業技術人員。

    加強專業技能和實操培訓。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在全員培訓的基礎上,抓好礦長、總工程師、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等“關鍵人員”再培訓,重點學習“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走出去”“請進來”,學習借鑒神華集團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山東能源肥城公司安全心智培訓、安徽淮南礦業集團瓦斯治理、河北冀中能源集團水害防治,遼寧撫順集團老虎臺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等經驗,提高培訓效果。

    加強班組安全建設。要學習借鑒平煤神馬集團“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國司塔山煤礦“人人都是班組長”等經驗,建立班組自主管理考核體系,選樹先進典型,開展“三優”(優秀班組、優秀班組長、優秀群監員)創建活動,建設“三無”(無“三違”、無隱患、無事故)班組,賦予班組長現場指揮和應急處置權,提升班組安全技能和管理能力。

    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各煤礦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塑造先進的安全理念和安全文化,通過多種形式,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文化氛圍。

    著力推進科技進步

    第7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一、科學引領,傾情服務,助動發展邁出新步伐

    (一)民企轉型發展再續新篇章。以“六百工程”為主載體,分解量化指標,落實幫扶措施,著力構建各條業務線齊抓共管,注冊助發展、服務促發展、品牌興發展的工作格局,推動民營經濟實現新飛躍。市場主體準入改革繼續深入,全面實施企業網上年檢,開展創建星級文明規范注冊窗動,對各工商所注冊登記檔案質量實行月查月評,廣泛推行注冊登記“一字工作法”、預約服務、延時服務、限時辦結等便民舉措,營造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投資環境;貼近企業需求,優化服務平臺,通過送法上門、集中培訓、重點指導、引導民企聯村幫扶、提供再就業服務等形式,廣泛鏈接企業、凝聚企業、扶持企業,激活市場主體的創業投資熱情。市個私協會以協會轉型創新為契機,積極指導、主動參與非公企業黨建工作,鞏固和拓展了工商、協會服務企業的新領域、新陣地。6月29日—30日,全省個私協系統非公經濟黨建工作會議在我市召開,我局個私協會在會上作經驗交流,該項工作得到省局徐志祥副局長的批示肯定。截至12月底,全市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企業達340家,比去年底增加91家;冠省名企業達333家,比去年底增加82家;新組建企業集團3家,新設立一人有限公司183家;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23家,注冊資本1447萬元;辦理企業抵押物登記253件,抵押物價值31.5億元,幫助解決企業融資23億元。

    (二)市場改造提升再掀新。緊緊圍繞商業文明建設,充分發揮全市市場培育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協調作用,積極參與市場布局調整和改造升級,爭取市政府對重點市場建設項目實施獎勵和財政扶持,形成了強有力的市場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和推進機制。全市已興建總投資上億元的市場4個,投資上千萬元改造的市場4個;啟動建設總投資上億元的市場1個、投資上千萬元改造的市場1個,掀起了我市市場改造提升的新一輪。目前,總投資1.5億元的*溫西工量刃具交易中心已進入主體工程建設,總投資3億元的*市裝飾城和總投資2億元的*市農貿城已進入施工階段,投資近億元的*國際鞋城已完成大樓主體工程;農貿和農批市場改造取得新的進展,松門育英菜場投資3000多萬元裝修改造,*太平水產品批發市場投資2000多萬元實施整體搬遷,*太平路菜市場投資1500多元進行市場擴建;積極落實“一場一策”扶持措施,重點推進*下張鋼鐵市場信息化建設和*松門水產品交易市場改造提升及信息化建設。*松門水產品交易市場今年被中國社會科學院評定為“中國十強創新市場”。在7月份召開的*市商品市場改造提升現場會上,我局作了典型交流發言;持續推進“星級市場”創建活動,發揮市購物中心四星級市場的龍頭示范作用,提升市場發展層次,星級市場評比工作得到了葉海燕市長的批示肯定。統籌推進“品牌市場”、“信用市場”、“平安市場”創建活動,加強對各類市場的長效動態管理,樹立了一批典型示范市場。此外,還加強了對經紀人和商品展銷會的規范管理,舉辦全市首屆十佳經紀人評選活動,成立全省首家農業經紀人協會,全年參加經紀執業備案的經紀人共1288人,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56份。

    (三)商標品牌建設再塑新格局。抓牢品牌建設工作主動權,以市政府名義牽頭召開全市推進“品牌大市”建設工作會議,構建政府推動、部門助動、企業主動、社會互動的品牌建設工作新格局。豐富創牌載體,繼續會同地方政府深化商標品牌基地建設,聯合橫峰街道舉辦鞋業品牌發展論壇,提升了工商品牌建設的社會影響力。創辦*品牌專刊,編印創牌手冊,普及商標法律法規;拓寬創牌途徑,健全著名商標梯級推薦和培育機制,對重點企業開展上門服務和創牌指導。繼“新界”商標成為我市首件經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后,全市共有5家企業的6件商標通過司法途徑認定為馳名商標,3家企業通過主渠道途徑申報認定馳名商標,推薦“超靈”陶瓷閥等9件商標申報“*省著名商標”,“濱珠”葡萄等16件商標被認定為“*市著名商標”。全年共核準注冊商標1637件。

    (四)助推新農村建設再現新亮點。加大“合同扶農”力度,著力助推訂單農業發展,在推廣箬橫工商所幫扶訂單農業經驗的基礎上,成立跨部門專家組成的訂單農業格式合同評審委員會,開展農業訂單格式合同點評和備案審查,熱情幫助指導農業企業和農戶依法簽訂并履行合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松門工商所積極開展訂單漁業幫扶工作,建立訂單漁業合同指導站。全市共簽訂訂單農業合同9849份,履約金額達1.8億元,涉及農戶5963家。5月15日,省工商局在我市召開全省工商系統合同扶農促進訂單農業發展現場會,并編發《工商交流》介紹我局助推訂單農業發展的工作經驗,省局吳干冰副局長專門予以批示肯定;加大“品牌富農”力度,爭取市政府出臺關于實施“品牌富農”戰略的專門文件,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注冊農產品商標、集體商標等予以補貼和獎勵。舉辦全市首屆“消費者喜愛的十大農業品牌”評選活動,免費向10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贈送10件商標,扶持專業合作社自主創牌、打響品牌,提升了農業品牌的知名度和品牌運作水平;加大“紅盾護農”力度,集中力量開展“打假保春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加強農資經營信用體系建設,會同市農林局開展誠信農資企業規范化建設活動,確定28家農資企業為誠信農資企業。全面規范農資經營行為,在全市220家農資企業中建立農資進銷貨臺賬、進銷貨發票以及商品質量信譽卡制度,各工商所與農資經營戶均簽訂了農資經營責任書,共建立*市級農資放心店4家、市級農資放心店20家,有效凈化了農資市場環境。

    二、執法為民,凸顯強勢,監管維序取得新突破

    全系統堅持整頓與規范同步,治標與治本并重的方針,加大市場整規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的平等、平整與平穩。全年共立案查處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1172起,其中大案588起。

    (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進一步強化。健全政府牽頭、部門聯動、綜合整治的工作機制,對無照經營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實行“嚴查、嚴管、嚴治”,集中力量整治制鞋業、危化、電鍍行業、非法加油站點以及“三合一”企業無照經營活動,加大聯合執法和案件查處力度,確保高危行業無照經營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全年共查處各類無照經營案件232起,其中大案142起。在各工商所全面推行無照整治責任區督查工作,實行每月自查、每季督查、年終目標考核,促進無照經營監管效能的提升。太平、城東、澤國、新河、箬橫、松門工商所在取締無照經營工作中有作為、有亮點、有突破。

    (二)市場競爭秩序整頓力度進一步加大。圍繞不正當競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安全三個重點,整合系統資源,突破大要案件,凸現執法威力,著力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加強商業賄賂治理工作,局所聯動、協同作戰,重點突破和查處*市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商業賄賂系列大案,在監管力度和社會影響上取得新的突破。共立案查處市新華書店支付“回扣”及中小學校收受“回扣”案件26起,查處商業批發領域案件2起、酒類推銷領域案件1起,罰沒款75.4萬元,其中對市新華書店處罰30萬元;加大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力度,針對區域性虛假標注行為多發現象,深挖案源,重拳出擊,共查處水泵、機電等生產企業虛假標注案件143起,其中大案110起;加大商標假冒侵權行為打擊力度,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商標專項執法整治行動,共查處商標侵權違法案件251起,其中大案220起,移送司法機關案件3起,市局經檢大隊和城北、澤國、大溪、溫西等工商所相繼查獲一批“傍名牌”大案。太平工商所查處*市太平婚紗攝影會館違法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案件,北京奧組委專門來函肯定我局依法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做法;加大食品安全執法整治力度,全面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強化對食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重點場所的日常監管,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農村食品市場、節日市場、豬肉市場、兒童食品、水產品等專項執法檢查,嚴打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共查處各類食品違法案件45起,收到明顯成效。太平工商所查處一起無照生產白酒大案;城東工商所搗毀一個無照從事衛生筷包裝、銷售窩點,當場查獲衛生筷73.5萬雙;新河、箬橫等工商所開展學校周邊經營環境整治,取締了一大批無證照餐飲單位以及流動攤點;澤國、大溪、松門工商所會同企業開展聯合打假,查獲大批假冒知名品牌白酒。

    (三)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規范。深入開展“打虛假、樹誠信”廣告專項執法整治,嚴厲打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拓寬廣告監測領域,繼續加強對“一報兩臺”廣告的重點監測,建立戶外廣告網上審批、監管系統,同時將全市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和網絡廣告納入監測范圍,重點管住影響惡劣、危害嚴重的違法廣告。實行違法廣告聯動查辦制度,建立局所聯動、科室隊聯動的辦案機制,共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136起,其中戶外廣告案件30起、網絡廣告案件55起,收繳虛假違法印刷品廣告63500張(份);合同監管領域繼續拓展,格式合同備案工作全面推開,從源頭上清除“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共核準格式條款備案86份;建設工程招投標和拍賣活動監管力度加大,共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活動160次,招投標合同金額10.5億元,現場監督拍賣活動41次,受理拍賣備案106次,拍賣成交額4.4億元。積極拓展執法領域,嚴厲打擊傳銷等各種商業欺詐行為,共查處傳銷案件3起,遣散傳銷人員400多人,移送公安部門處理3人。其中今年4月份查處的“中健泰和”非法傳銷案件,兩名傳銷頭目李某、朱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市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和3年。此案被省工商局列入20*年全省七大傳銷典型案例,并得到了*市委副書記朱賢良的批示肯定。

    (四)企業信用監管進一步推進。對內大力推進工商所責任區監管與信用監管的緊密結合,開展業務數據糾錯補錄工作,共糾正和補錄了原有錯誤、空缺數據75.6萬多條,確保經濟戶口數據的完整、準確、全面。在此基礎上,對所有經濟戶口按信用監管等級實施分類監管,積極探索區域性、行業性信用監管模式,選擇在全市上億元市場、主要食品與副食品市場、菜市場,全面實施對市場經營戶的信用監管。對外扎實推進政府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建設,成立全市企業信用促進會,拓展政府信用平臺。目前,我局數據庫已與11個職能部門聯網,采集各類企業信用信息28萬余條,對外開通*企業信用信息網,實現了企業信用數據的查詢、共享與交換,為“信用*”建設夯實了基礎。

    三、關注民生,構建和諧,消保維權打造新平臺

    全系統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深化監管維權體系建設,全力推進監管重心下移、關口前移,探索建立治本和長效監管機制。

    (一)食品檢測體系整合提升。完善食品檢測網絡,加強檢測中心、檢測站、檢測室、檢測箱的整體銜接、一體運作,深入推進食品檢測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發揮檢測中心的組織、協調、指揮功能,加強對檢測站、檢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落實正常性的網上監管制度和檢測比對復核制度,繼續推動規范化檢測室創建活動,保證檢測網絡的正常化、高效率運行。深化部門聯動協作機制,與農林、衛生等部門實現檢測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樹立工商食品檢測的權威性和影響力。截至12月底,全市29個食品安全檢測室、3輛工商流動檢測車和9個檢測箱,共計檢測各類上市食品109552批次,總合格率為98.35%,查處食品檢測案件55起,銷毀不合格食品12445公斤;充分運用經檢定量抽檢強化市場精確監管,開展了水產品、糧食面粉、兒童食品、食用油、裝飾材料、電動車、針織品、化妝品等專項抽檢,共抽檢商品150批次,查處監測大案20起。澤國工商所采取“先定性、后定量”辦法開展市場食品檢測,發現可疑問題食品11起,立案查處不合格食品案件8起。同時,著力提升食品安全預警機制,規范12315預警平臺的運行,加強市場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定期向社會預警信息、消費警示和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報告,有效防御和化解市場消費風險。

    (二)“放心店”工程深化延伸。大力推行多源配送模式,堅持超市配送、連鎖延伸、市場對接、流動送貨“四輪驅動”,強力推動農村“放心店”工程實現有效覆蓋。成立全市性“放心店”配送中心一個,覆蓋有關鎮(街道)的區域性“放心店”配送中心一個,在箬橫副食品批發市場實行市場對接配送。全市752家“放心店”共有527家納入統一配送體系,“放心店”配送面達70.1%;著力推動“放心店”標準化建設,按照“分類改造、整體提升”的思路,目前已投入50多萬元對236家“放心店”實施標準化改造;積極推動“放心店”向校園、社區、企業、醫院、景區延伸,共建立學校“放心店”20家、社區“放心店”11家、企業“放心店”4家、醫院和景區“放心店”各3家,擴大了“放心店”工程的覆蓋面和影響力。同時,加強商品準入基礎性工作,召開全市市場商品準入工作現場會,完善商品準入規則,擴大商品準入范圍。按照“兩個百分百”要求,目前城區6家大型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全市1224家鎮(街道)和社區食雜店100%建立進貨臺賬制度;市場商品準入重點突出食品、糧油制品、肉制品、家禽、豆制品等重要商品的索證索票工作,目前城區7個副食品、農批和農貿市場全面實施商品準入,并建立了市場準入辦公室,鎮(街道)13個副食品、農批和農貿市場已實施商品準入。

    (三)消保維權社會化不斷拓展。健全群眾監督網作用發揮機制,運用業務培訓、聯合檢查、考核督察等多種手段,提高了監督員的維權水平和監督能力,保證各監督站點活動正常、各項工作規范,有力地提升了群眾監督網的作用和影響。澤國、城東、大溪、城北等工商所發揮監督站片組和骨干監督員的作用,涌現出了一批敢負責、講奉獻的優秀監督員,基層維權民兵作用得到全面加強。完善監督員工作考核機制,對不勝任工作的監督員及時予以調整,共調整監督員28名。今年以來,全市監督員積極協助工商部門開展農村消費安全建設,在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處理消費投訴、食雜店準入、反饋違法活動信息等方面發揮了應有作用,農村自我維權的主體力量正在形成。健全工商監管網作用發揮機制,整合“12315”、經檢、消保委聯動機制,暢通舉報申訴通道,建立了全天候、開放式的社會維權監督平臺,使工商監管維權與群眾監督全面對接,提升消費維權的社會化水平。“12315”全年共受理投訴622起,受理舉報356起,調處率和查處率均為100%,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70萬元。市消保委倡導開展“消費和諧”年主題活動、“新消費”運動和“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面向農村消費者、外來務工人員和中小學生加強宣傳服務,組織銀行業服務狀況、洋品牌商品售后服務格式條款等五項消費調查,引導理性消費、誠信經營,促進了消費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四)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管用。強化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項制度”,著手更新監管軟件,科學實施食品經營分類監管,使基層監管的效率更高、責任更清晰,保證了責任區監管更加規范、高效運行;強化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以“六查六看”為重點內容,建立制度規范、執法嚴格、反應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機制;強化食品安全源頭監管,整體推進大型商場、超市的商品準入和食品經營普遍準入工作,督促建立食品經營者自律各項制度,重點抓好國務院《特別規定》宣傳貫徹、索證備案、臺賬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柜等,構建工商監管、經營者自律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長效監管體系。

    四、凝聚力量,提升能力,隊伍建設收獲新成果

    全系統以“紅盾作風建設年”活動為主線,把能力建設、效能建設和廉政建設作為基本任務,強化凝聚、突出能力、彰顯形象,著力構建規范有序、和諧凝聚的內部管理格局。

    (一)下移重心,基礎建設得到全面強化。堅持把基層基礎建設作為重要工作取向,制定基層基礎建設三年工作規劃,實現財力向基層投入、人員向基層充實、職能向基層延伸,全方位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優化財務支出結構,在資金投放、裝備配置上優先考慮基層,城東工商所新大樓已進入裝修階段,松門、溫西工商所新大樓建設已進入征地階段,工商所執法車輛全部更新到位,投入580萬元用于信息化軟硬件建設;切實推進基層隊伍建設,充實后備干部隊伍,共提拔5名年輕干部任工商所正副所長,使所班子在年齡結構、知識結構、能力素質等方面更趨合理;統籌抓好星級文明規范工商所與群眾滿意站所“雙創建”活動,各工商所創建精力到位、重點突出,確保基層建設與各項工作同步協調推進;開展“一戶一策一干部”結對幫扶活動,每名干部至少結對1戶低保戶,以資金或實物扶助的方式,真心實意幫扶弱勢群體,體現了陽光工商的作為和影響。

    (二)依法行政,執法行為得到全面規范。積極構建行政執法全程監督體系,繼續推行和完善主辦責任制、個案進程制、案件評查制,邀請相關專家評審精品案件,促使辦案單位更加注重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執法規范化水平有了顯著提升。健全法制監督網絡,嚴把案件核審關,減少案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率。在具備條件的工商所探索實行“雙法制員”制度,對局委托案件進行交叉核審,實行雙重過濾,進一步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全年共核審案件1148件,其中退回補正56件,因違法行為不成立、情節輕微不予行政處罰而銷案的6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組織公開聽證12次,召開案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疑難案件139件;制定執法操作規程,對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嚴格限制,在罰沒款2萬元以上的案件中推行說理性行政處罰文書,實現行政處罰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有機統一。加強外部協調,建立與司法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的交流機制,合力營造和諧的執法環境。今年,我局未出現違法執法案件和行政訴訟敗訴現象,呈現出規范執法、公平執法的良好勢頭。

    (三)系統凝聚,行政能力建設得到全面鞏固。扎實開展“紅盾作風建設年”活動,注重結合,突出實效,把加強作風建設與推動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在全系統開展作風建設大討論活動,輪流舉辦工商“開放日”暨“懇談日”活動,開展“走進矛盾、破解難題”系列活動,提升工商工作的社會認可度和群眾滿意度;鞏固和深化優秀領導班子創建活動,有序規范班子運行,強化班子約束管理,提升局、所班子的戰斗力和凝聚力;加強干部專項能力訓練,投資近20萬元設立業務培訓(電腦)教室,舉辦辦案實務培訓、業務軟件應用和有針對性、有側重的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辦案水平;豐富工商文化內涵,支持工會經常性開展文體活動,舉辦全系統第二屆健身運動會,讓工商團隊始終保持銳氣、富有朝氣。

    (四)干凈干事,黨風廉政建設得到全面深化。進一步推進懲防體系建設,落實“一崗雙責、人人有責”的黨風廉政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從源頭上強化廉政責任。開展重點領域專項督查整治活動,加大明察暗訪工作力度,加強對審批、辦案、規費收繳、投訴處理等重點部位的工作規范和約束,徹底糾正影響工商形象、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確保權力運行規范化、規則化;從擴大社會監督層面、增強監督透明度入手,率先在*市工商系統推行工商所長面向監管服務對象公開述職述廉制度,繼續開展以“群眾評工商、監督員評工商、社會評工商”為主題的“三評”活動,搭建群眾走進工商、了解工商、監督工商的平臺;延伸監察工作范疇,全面推行工商所責任區監管效能監察,積極參與崗位目標責任制監察,拓展了效能監察的廣度和深度;鞏固工商廉政文化建設成果,通過電化教育、上黨課、知識測試、局域網等不同形式,有重點、分層次地對黨員干部進行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增強了廉政文化的感染力和滲透力,營造出干凈干事、凝聚有為的和諧工作環境。箬橫工商所今年被國家工商總局確定為全國工商廉政文化建設示范點。

    第8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1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功能任務 2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審批 3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5

    第五章  業務管理 6

    第六章  財務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則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2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13

    第三章 執業規則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18

    第五章 法律責任 20

    第六章 附則 2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4

    第一章 總則 24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24

    第三章 登 記 26

    第四章 執業 28

    第五章 監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罰則 31

    第七章 附 則 32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33

    第一章 總則 33

    第二章 執業注冊 34

    第三章 職業規則 38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責任 41

    第六章 附則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44

    第一章 總 則 44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45

    第三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責任 50

    第六章 附 則 52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明確村衛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務范圍,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行政村設置的衛生室(所、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衛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等人員。

    第四條  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正常運轉。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各地制訂村衛生室的設置規劃,并負責全國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規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穩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規劃與建設、人員準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務

    第七條  村衛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公共衛生任務。

    第九條  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診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以及康復指導、護理服務;

    (二)危急重癥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人的轉診;

    (四)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外,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務:

    (一)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醫療服務。

    第十條  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衛生計生政策和知識宣傳,信息收集上報,協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和籌資等工作。

    第十一條  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及計生藥具藥品服務。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審批

    第十二條  村衛生室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服務人口、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群眾就醫;

    (三)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四)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民族醫學科)。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室(所、站)。如一個行政村設立多個村衛生室,可在村衛生室前增加識別名。村衛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七條  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務人口多的應當適當調增建筑面積。村衛生室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和藥房。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增設觀察室,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

    村衛生室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條  村衛生室設備配置要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原則,根據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予以配備。

    第十九條  村衛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備村衛生室人員。具體標準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要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聘用職業道德好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師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  建立村衛生室人員培訓制度。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制訂村衛生室人員培訓規劃。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采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遠程教育、對口幫扶等多種方式,保證村衛生室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低于兩周,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衛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崗村衛生室人員接受醫學學歷繼續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有條件的地方要制訂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并對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探索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培養模式。地方衛生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從本地選拔綜合素質好、具有培養潛質的青年后備人員到醫學院校定向培養,也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直接接受畢業后培訓,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后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六條  村衛生室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村衛生室要有明顯禁煙標識,室內禁止吸煙。服務標識規范、醒目,就醫環境美化、綠化、整潔、溫馨。村衛生室人員著裝規范,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定期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相應的財政補助資金發放、人員獎懲和村衛生室人員執業再注冊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衛生室人員考核工作的開展,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逐步建立村衛生室人員的到齡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機制。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的醫療質量管理、醫療安全、人員崗位責任、定期在崗培訓、門診登記、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報告、醫療廢物管理、醫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規劃工作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婦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財務、藥品、檔案、信息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  村衛生室在許可的執業范圍內,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范圍執業。鼓勵村衛生室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條  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內的村衛生室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室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

    第三十四條  村衛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為預防接種單位的村衛生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衛生室人員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的督導、人員培訓和對冷鏈設備使用管理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村衛生室人員召開一次例會,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衛生室人員匯報本村衛生室上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工作情況,報送相關信息報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合理化建議;

    (二)鄉鎮衛生院匯總各村衛生室工作情況,對村衛生室人員反映的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必要時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開展業務和衛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訓;

    (四)鄉鎮衛生院傳達有關衛生政策,并部署當月工作。

    第三十七條  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支持村衛生室以信息化技術管理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接受遠程醫學教育、開展遠程醫療咨詢、進行醫院感染暴發信息報告、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即時結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村衛生室與村計生專干、鄉鎮衛生院、鄉鎮計生辦之間要及時通報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個案信息。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村衛生室應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以及資產登記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在不增加農村居民個人負擔的基礎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制訂村衛生室的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村衛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并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衛生室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村衛生室補償經費和建設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村衛生室補償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保證村衛生室人員的合理待遇:

    (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明確應當由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考核后按其實際工作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范圍;

    (三)村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村衛生室人員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水平與對當地村干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補償政策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制訂;

    (四)鼓勵各地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衛生室人員的補助水平。

    上述經費應當在每年年初預撥一定比例,績效考核合格后結算。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村衛生室建設給予支持。由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建設用地應當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村衛生室建成后由村委會或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  支持村衛生室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村衛生室人員養老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地要將完善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村衛生室人員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書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二) 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 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 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 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診療科目、床位;

    (四) 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關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 ,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 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 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國務院批準的《醫療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 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并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同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同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執行。

    第三條 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

    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第六條 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對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做出顯著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中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并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二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應的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條 中醫醫療廣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核發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中醫醫療廣告。

    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準的內容一致。

    第三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第十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中醫藥教育事業。

    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基礎理論教學,重視中醫藥基礎理論與中醫藥臨床實踐相結合,推進素質教育。

    第十五條 設立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建立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

    中醫藥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中醫藥教育機構臨床教學基地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培養高層次的中醫臨床人才和中藥技術人才。

    第十七條 承擔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技術專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從事中醫藥專業工作30年以上并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

    第十八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繼承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并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以及繼承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本地區中醫藥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的要求,對城鄉基層衛生服務人員進行中醫藥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

    醫療機構應當為中醫藥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科學技術,將其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加強重點中醫藥科研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重視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取措施開發、推廣、應用中醫藥技術成果,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醫藥科學研究應當注重運用傳統方法和現代方法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研究和臨床研究,運用中醫藥理論和現代科學技術開展對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病的防治研究。

    中醫藥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科研的協作攻關和中醫藥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培養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干。

    第二十三條 捐獻對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中醫診療方法和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的,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

    重大中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轉讓、對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醫藥技術,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批準,防止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

    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中醫藥事業經費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資、投資等方式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包括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

    獲得定點資格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中醫藥文獻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護工作。

    有關單位和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重要中醫藥文獻資料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扶持瀕危動植物中藥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鼓勵建立中藥材種植、培育基地,促進短缺中藥材的開發、生產。

    第三十條 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或者鑒定活動,應當體現中醫藥特色,遵循中醫藥自身的發展規律。

    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鑒定,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藥評審、鑒定組織或者由中醫藥專家參加評審、鑒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

    (二)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中醫藥教育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撤銷:

    (一)不符合規定的設置標準的;

    (二)沒有建立符合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和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泄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破壞中醫藥文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損毀或者破壞屬于國家保護文物的中醫藥文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篡改經批準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中醫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批申請。

    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撤銷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中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

    第9篇:法院教育整頓交流材料范文

    堅持日常監督與集中整治,打防并重、糾建并舉,落實責任,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全面提升我區衛生監督保障水平,確保做到“四個不發生”“四個滿意”為第十一屆全運會創造良好的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圓滿完成衛生監督保障任務。

    二、工作原則

    1、抓好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品種、重要時段的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2、加強與質監、工商、公安、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共同做好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3、堅持科學管理、規范運行原則。要依靠科學,運用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經驗,實施規范化管理。要保證衛生監督保障指揮體系、通訊體系、運行體系、應急體系、后勤體系的良性運轉。

    4、堅持依法監督、服務指導的原則。在確保符合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市地方法規的基礎上,有效開展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提供積極、合法、可行的服務與指導。

    3、堅持整體統籌、區域細化原則。按照上級工作要求,根據我區的實際和承擔的任務,制定衛生監督保障工作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組織領導、工作任務、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內容。

    5、強化信息交流原則。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了解相關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相關信息。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廣泛發動和正確引導公眾參與,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三、工作目標任務

    (一)突出重點、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為全運會打下堅實基礎

    為全面提升我區衛生監督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公共衛生安全事故的發生,以良好的公共衛生安全環境迎接第十一屆全運會,要按照突出預防,提前介入的原則,突出重點,加大執法力度,扎實開展各項衛生監督工作,為全運會的順利召開打下堅實的基礎。

    1、食品衛生監督執法

    (1)以餐飲單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飯桌為重點,加強餐飲消費環節的衛生監管,鞏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落實《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全面建立餐飲單位原料進貨溯源、采購索證、進貨驗收臺帳制度,嚴格食品索證索票管理,提高全區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水平。

    (2)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將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督緊密結合起來,繼續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食品衛生長效監管機制。圍繞社會關注、群眾反響強烈的學校食堂、小飯桌、糧食加工、保健食品、散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兒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認真做好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大節日期間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3)深入貫徹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實施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要嚴格掌握標準,全面量化,科學分級。同時,指導企業對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監督量化指標的內容逐項落實,爭取更多單位達到A級水平。

    (4)農村食品衛生監督是我區食品衛生監管的薄弱環節,應加強監督,嚴查假冒、偽劣、過期食品生產銷售行為。按照《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省“農家樂”衛生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等要求,對農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情況全部進行一次檢查,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確保農村食品衛生安全,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保障。

    (5)嚴防食物中毒發生,做好食物中毒調查處理上報工作。夏秋季節是細菌性食物中毒的高發季節,要認真貫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加大食品衛生宣傳,重點抓好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消費環節單位的監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的發生。根椐《食物中毒事故處理報告管理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要求,對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及時調查取證、立案,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上報工作。

    (6)全面推行“餐飲單位衛生監督公示制度”

    進一步推動我區餐飲衛生監督公示制度的全面實施,提高餐飲衛生監管水平,在經常性衛生監督基礎上,根據對被監督單位的衛生監督綜合評分結果,以簡潔的方式向消費者公示餐飲經營單位的衛生情況,有助于消費者及時、準確、便捷了解餐飲單位衛生狀況。我區率先推行餐飲單位衛生監督公示制度,并將全面推行,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2、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執法

    (1)認真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迎全運為重點,加大公共場所監督監測力度,對所管轄的各類公共場所單位進行日常性監督,覆蓋率達100%。加大對公共場所單位的執法力度,特別是對小旅店、小美容美發店的執法處罰力度。加大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力度,力爭多推出幾家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示范單位。針對問題較多且與全運會關系密切的公共場所開展專項整治。加大游泳池水的監測工作,對游泳池水不合格等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完成各類健康產品的抽檢計劃。

    (2)全面掌握全區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基本情況,加強集中式提供水單位衛生管理,作好飲用水衛生監督。確保不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掌握全區二次供水單位衛生情況,對二次供水單位水質監測每年4次。

    (3)開展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整治。全面掌握全區化妝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按照上級要求,對化妝品批發市場、專賣店、理發美容店及客房經營的化妝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化妝品標簽、標識、說明書是否合格、有無宣傳療效等,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3、醫政監督執法

    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繼續以“誠信醫療,規范服務”為主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醫療機構中超范圍執業、出租承包科室和藥店非法坐堂行醫,保持對非法行醫行為高壓嚴打的態勢,確保打擊非法行醫不留死角。

    (1)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重點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打擊無任何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醫學科研、虛假宣傳進行招搖撞騙,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對依法查處屢教不該的“黑診所”要堅決取締,并積極與公安部門聯系,做好案件的移交,追究非法行醫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為確保全運會的召開,造一個安全就醫的環境。

    (2)嚴肅查處醫療機構不規范職業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非法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

    (3)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以及打著醫療機構的幌子利用欺詐手段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4)嚴肅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5)嚴肅查處非法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行為。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6)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7)開展醫療機構普查,進一步健全衛生監督檔案,掌握全區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加大對非法行醫立案查處的力度以及各類監督文書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8)加強技術管理,清理非法行醫行為。以實施性病醫療執業許可為重點,規范性病診療行為,對非法性病診療機構從嚴查處,徹底鏟除無證開展性病診療活動。

    (9)加強血液管理,保障臨床用血。加大對采供血各個環節的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私自采集、收購和銷售原料血漿、買賣無償獻血血液、超采、頻采和冒名頂替獻血(血漿)等違法行為,防止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確保臨床用血安全。

    4、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

    (1)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按上級要求,開展以“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防范傳染病流行”為主題的傳染病防治專項整治活動,重點對各級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以及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消毒隔離制度執行和醫療廢棄物、醫院污水處理的監督檢查。

    (2)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專項檢查。與教育部門聯合,適時對我區學校、托幼機構醫務人員或衛生保健人員進行全員培訓,在冬春季傳染病高發季節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執法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傳染病防控措施,預防重大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4、職業(放射)衛生、預防性衛生監督執法

    以“加強職業病防治,保護勞動者健康”為主題,繼續深入做好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依據職能分工,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以檢查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落實情況為重點內容,開展專項檢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處。

    (1)開展中小企業職業衛生專項整治工作,以非煤礦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業中有粉塵作業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為重點,加強對接觸粉塵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季節工、臨時工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對全區接觸有職業危害的單位建立健全和完善職業健康監護。對職業病危害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好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并把對發生職業病企業的監督作為一項常規工作來抓。

    (2)開展以“重視放射職業危害,保護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為主題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專項檢查,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人員培訓和個人劑量監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害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權益的違法行為。在鞏固去年醫療機構放射診療活動專項檢查取得成績的基礎上,對全區已經辦理放射許可的單位作好年度監測和年審工作。并對還未取得放射診療資質(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配備能否滿足工作需要,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放射診療設備檢測合格的有效證明材料,患者和受檢者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警示標志設置情況,廢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處理情況等內容進行重點的督促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對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3)開展重點行業健康監護專項整治活動。對職業危害嚴重的農藥生產、家具、玩具、箱包制造等單位開展專項檢查,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4)開展食品生產企業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專項檢查。對使用氨制冷、氯氣消毒的食品生產企業(乳品、啤酒、釀造)、冷庫等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5)認真貫徹《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衛生部《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嚴把放射診療許可關。開展“合理進行放射診療、落實受檢者防護”為主題的放射診療機構專項檢查,督促醫療機構落實《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中的各項制度,規范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行為。

    (6)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貫徹工作,依法開展對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建立審查工作程序,規范審查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擴大評價覆蓋率。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違法單位并曝光典型案例,從源頭消除危害因素。

    6、學校衛生監督執法

    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以學校食堂衛生監管為重點,加大校區內學校食堂及送餐單位和校外小飯桌的監管,為廣大在校師生創營造良好的就餐環境。中、高考期間,開展重點單位監督檢查。建立學校衛生長效監管機制,健全學校衛生組織領導體系和學校衛生安全保障體系,使學校衛生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管理軌道。

    7、健康相關產品抽檢

    按照上級健康相關產品衛生監督抽檢工作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抽檢計劃,按時上報抽檢結果。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餐飲單位餐具、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的各類食品、宣傳功效的化妝品及游泳水進行抽檢。

    8、規范衛生許可,嚴把準入關

    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規的要求,規范發證標準,提高辦事效率,實行審批限時制和服務承諾制,使衛生許可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9、上半年完成從業人員健康查體工作任務。

    (二)全力以赴,完成全運會衛生監督保障工作任務

    今年是第十一屆全運會攻堅年、決戰年,按照全程監管、嚴格監督的原則,全面開展定點酒店公共衛生保障工作,最大限度的防范公共衛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隱患,確保全運會的順利進行。

    1、做好宣傳發動。按照職責任務,根據總體要求,科學、完善地制定好我區第十一屆全運會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方案以及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件現場處理預案,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分工和具體的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圍繞全運會的衛生監督保障任務,召開會議、動員部署。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網站等廣泛宣傳,普及公共衛生安全常識和食品監管知識,營造良好氛圍,切實做好各項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2、開展拉網檢查集中整治。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進行拉網式、地毯式的專項整治活動,加大監督檢查頻次,擴大監督覆蓋面,織密衛生監督網,真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對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并監督落實;對嚴重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依法嚴處,決不姑息;對屢教不改的堅決予以取締,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廣大群眾的健康權益,提高我區公共衛生的整體水平。

    3、依靠科技進步,提高保障水平。在全運會前由點到面逐步推行安裝電子眼監控設備,首先在公立、國有尤其是各級政府舉辦的樓堂館所及運動員村餐飲單位、集體配供餐單位的重點食品加工環節、崗位、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監督機構設立終端監控,實施食品加工操作全過程的監督,強化餐飲單位內部自我監督和約束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做好二、三級保障的監督。按照衛生監督各專業方案的要求,對除全運會中心賽場、附屬設施和運動員村以外的直接服務于全運會的場所及城市運行部分,進行現場巡回衛生監督檢查和指導,做好每日巡查記錄。發現不合格情況,當場指正,并督促現場改進。現場不能改進的,要采取切實有效控制和補救措施,及時向上級逐級請示匯報。根據各專業保障方案監測采樣要求,開展現場快速檢測,并根據計劃開展采樣送檢。做好每日監測記錄。重點加強加工過程的關鍵控制點的溫度、消毒劑濃度、清潔度等內容的檢測并做好記錄。

    5、抓好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及時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動機制。按照全運會的特殊要求,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負責我區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全運會期間,如發現可疑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應急小分隊,攜帶有關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工具、采樣工具,迅速到達現場,對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開展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及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三)加強衛生監督隊伍管理,全面提升衛生監督執法水平。

    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斷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開展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法制教育和有關專業的繼續教育,制定全年培訓計劃,聘請省、市衛生監督專家、區法院、區法制辦公室的司法專家來我所講課;派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進修學習。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培養一支職業化的衛生監督隊伍。

    (四)健全完善各項制度、明確責任、強化落實,推進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化和程序化。

    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以衛生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范、高效為基本要求,以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為保障,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稽查制度、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檔案管理制度和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制度,完善衛生監督工作業務考核工作實施方案。量化任務目標,細化工作職責,責任分解到崗、到位、到人,嚴格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五)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1、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和糾風工作的組織領導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簽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所長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負總責、親自抓,其他分管領導實行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將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與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任務落實到各項工作部署中去,使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進一步開展廉政文化建設,堅持“干群互動”,著力營造廉政文化建設的氛圍,堅持“內外互動”,著力豐富廉政文化建設的內涵,堅持“行知互動”,著力提高廉政文化建設的水平。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深入研究,積極推進,努力將衛生監督廉政文化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2、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抓源頭防腐敗工作

    領導干部要樹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意識,保證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一是強化民主集中制,二是加強對領導干部日常監督,嚴格執行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三是加強對干部人事工作的監督。四是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五是進一步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

    3、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干部作風建設,增強廉潔從政意識。

    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堅決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黨風政風行風方面存在突出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嚴肅處理違背科學發展觀、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和諧、妨礙衛生體制改革的問題,確保政令暢通,推動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

    (六)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共同富裕和諧發展的工作目標。

    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組織開展城鄉互幫互助攜手共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的實施意見”文件要求,我所承擔著對黨家莊辦事處展西村的幫扶共建工作。結合我們工作職能,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目標任務,制定了《展西村新農村建設三年工作規劃》,在實施過程中,認真梳理和分析展西村發展現狀,不斷調整工作切入點,確定了新的工作重點,建立黨建綜合活動室、設立垃圾站、道路綠化、建立燈光娛樂活動場地、建立村級社區衛生室、修繕村內路面等項內容,以滿足農民群眾衛生保健需求,主動履行衛生行政職能,強化健康保障功能,提升衛生監督服務效能,促進了農村衛生事業科學、協調全面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我們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的契機,主動履行衛生行政職能,加強農村衛生監督力度,規范農村衛生服務建設,夯實農村衛生工作基礎,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良好的基本衛生條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協作。所長親自抓,分管所長靠上抓制定具體的衛生監督實施工作意見,對衛生監督保障工作進行組織和領導。盡快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健全制度,加強督導檢查,根據工作目標和重點,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責任、強化落實。根據各自承擔的衛生監督保障任務,建立衛生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強化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為確保全運會的食品和飲用水安全,要求相關企業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書,強化企業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明確崗位職責,細化任務目標,責任分解到崗、到位、到人,按照崗位責任目標,簽定《崗位目標責任書》,所長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親自抓,其他分管領導實行領導干部“一崗雙責”。使執法權限、執法標準、執法程序、職責范圍和執法責任更加明確,確保各項衛生監督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三)完善體系,健全網絡,加強信息溝通。完善公共衛生安全標準體系,制定完善公共衛生安全地方標準和操作規范,建立健全監督監測網絡,加強信息監測工作,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實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果斷決策、快速處置和科學調度。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協調機制,堅持信息日報告制度,加強信息的收集、匯總、整理、上報工作。分析衛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工作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彌補薄弱環節,消除監管死角,排除安全隱患。堅持24小時聽值班制度,全天保持通訊暢通,遵守工作紀律,服從指揮和調度,堅守工作崗位,不得無故脫崗,保證隨叫隨到。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了解相關單位、兄弟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四)加強衛生監督宣傳,組織多層次培訓。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市民普及公共衛生安全知識,強化食物中毒安全防范意識。進一步提升衛生監督管理水平。組織開展全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相對管理人單位負責人及衛生管理員、定點酒店場館從業人員和參與全運會衛生保障的志愿者多層次的培訓。提高衛生監督保障能力。

    (五)組織實戰演練和考核。預測全運會賽時可能出現的各種突況,模擬實戰要求,綜合測試和演練,認真查找應急籌備和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切實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賽時應急隊伍拉得出、過得硬、打得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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